附件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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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land & Knight LLP | www.hklaw.com
2026年2月12日
L3harris Technologies, Inc.
西NASA大道1025号。
佛罗里达州墨尔本32919
回复:L3harris Technologies, Inc. –表格S-3上的注册声明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曾担任特拉华州公司(“公司”)的特别顾问,负责编制于本协议日期或前后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的表格S-3上的货架登记声明(“登记声明”),该声明与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登记有关,公司根据《证券法》第415条规则提供和出售以下证券,可按发行时确定的价格和条款不时发行:
(1)公司的债务证券,可以是优先或次级的,可以以一个或多个系列发行(“债务证券”)。
(2)公司在一个或多个系列中的无面值优先股股份(“优先股”)。
(3)公司普通股股份,每股面值1.00美元(“普通股”)。
(4)存托股份,每股代表优先股份额的一小部分(“存托股份”)。
(5)购买债务证券、优先股和普通股的认股权证(“认股权证,连同债务证券、优先股、普通股和存托股,统称“证券”)。
(6)为交换或在转换或行使(视情况而定)证券时可能发行的不确定数量的证券。
我们还参与了注册声明中所载的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工作。
L3harris Technologies, Inc.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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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在此表达的意见,我们审查了(其中包括)以下文件的原始对应方或原始对应方的副本:
| (一) | 经修订的公司重述的注册成立证明书(「注册成立证明书」)。 |
| (二) | 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章程”)。 |
(ii)注册说明书,包括招股章程。
(iii)L3harris Technologies, Inc.(前称Harris公司)与作为受托人的纽约梅隆银行 Trust Company,N.A.(作为纽约银行的继承者)之间的契约(“高级契约”),日期为2003年9月3日。
(iv)日期为2003年9月3日的次级契约(“次级契约”,连同高级契约、“契约”,以及每一份“契约”),由L3harris Technologies, Inc.(前称Harris Corporation)与纽约梅隆银行 Trust Company,N.A.(作为纽约银行的继承者)签署。
(v)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0月21日通过的有关注册证券及有关事宜的决议。
契约、与认股权证有关的任何认股权证协议(“认股权证协议”)、与存托股份有关的任何存托协议(“存托协议”)以及就证券发行订立的任何最终购买、包销或类似协议(“购买协议”)在此统称为“交易文件”。我们还审查了我们认为必要的公司其他记录、公职人员和公司高级职员或其他代表的证书以及协议和其他文件的原件或副本,但须遵守以下所述假设,作为以下意见的基础。
在提出以下意见时,我们假设:
(i)所有签字(不论是手工签字、电子签字还是其他签字)的真实性,如果单证上的签字是以电子或类似方式表明的,则此种签字已由签字人签署或采用,意图认证和签署该单证。
(二)向我方提交的文件原件的真实性。
(iii)作为副本提交给我们的任何文件与正本的符合性。
(iv)就事实上的事项而言,在注册声明及其他交易文件中作出或以其他方式纳入的陈述,以及在公职人员及公司高级人员或其他代表的证书或网站上作出的陈述及陈述的真实性。
L3harris Technologies, Inc.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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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发行任何证券时:
(a)(1)如该等证券为债务证券,则适用的契约;
(2)如该等证券为认股权证,则为认股权证协议;
(三)该证券为存托股份的,为存托协议;及
(4)任何适用的购买协议,
应已由相关各方正式签署和交付,并构成相关各方的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的义务,且该担保应已根据适用的上述协议签发。
(b)公司应是根据特拉华州法律正式组织和有效存在的实体。
(c)公司有全权签立、交付及履行适用的交易文件及发出该等保证,并已妥为签立及交付该等适用的交易文件。
(d)公司签立、交付及履行适用的交易文件,以及发出该等证券及在行使、转换或交换该等证券时可发行的任何证券,均须已获所有必要的法人行动妥为授权,且不得违反法团证明书或附例。
(e)公司签署、交付和履行适用的交易文件以及发行此类证券将不会:
(1)除下文定义的适用法律在本协议日期生效外,违反适用于本协议的任何法律、规则或条例(包括但不限于联邦和州证券法),或
(2)导致与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文件发生冲突或违反。
(f)任何政府当局或监管机构(或在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文件所要求的范围内,任何第三方)的授权、批准或其他行动,以及向其发出的通知或备案,均无须由公司适当签署、交付或履行任何适用的交易文件,或由公司发行该等证券,或如需要任何该等授权、批准、行动、通知或备案,则该授权、批准或其他行动已妥为获得、采取、给予或作出,并须具有充分的效力和效力。
L3harris Technologies, Inc.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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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注册声明及其任何修订(包括所有必要的生效后修订)应已根据《证券法》生效。
(h)应已编制招股章程的补充文件(“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并已向监察委员会提交文件,说明该等证券。
(i)该等证券须已按注册说明书及适当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所述方式发行及出售。
(J)如该等证券为普通股、优先股或存托股份,则所需数量的适用股份应已获正式授权,并可依据公司注册证书发行。
(k)在转换、交换或行使该等证券时可发行的任何证券,如该证券是存托股份,则就该存托股份存放于存托人的基础优先股,应已获得正式授权、创建,并酌情保留在该转换、交换或行使时发行。
(l)如该等证券为一系列优先股、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或可行使为一系列优先股,或为与一系列优先股有关的存托股份,则公司董事会(或其根据该董事会授予的授权行事的委员会)应已妥为通过一项决议,确立和指定该系列,并确定和确定优先权,此类系列的限制和相对权利以及与此类系列有关的指定证书应已正式提交给特拉华州州务卿。
(m)与此种担保有关的适用交易单证,如果此种担保是债务担保或权证,则此种担保应受纽约州法律管辖,纽约州法院或设在纽约州的美国联邦法院将确定《纽约一般义务法》第5-1401节适用于选择管辖此种交易单证的纽约州法律,而发行此种担保将至少涉及该节规定的适用的最低数额。
(n)该等证券(如非普通股或优先股,以及如非簿记或无证明)须已由公司妥为签立及交付,并(如适用)依据适用的交易文件妥为认证或会签。
(o)如该等证券并非普通股,则该等证券(以及属于其组成部分或在行使、转换或交换时可发行的任何证券)的条款应已按照适用的交易文件妥为确立。
L3harris Technologies, Inc.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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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公司不得因欺诈而订立任何交易文件。
我们并未独立确立上述假设的有效性。
基于上述情况,并在符合本文所列条件和限制的前提下,我们认为:
1.就根据登记声明登记的任何债务证券而言,当:
(a)适用的义齿应已根据经修订的1939年《信托义齿法》获得适当资格,并且
(b)适用的购买协议中规定的此类债务担保的对价应已支付,
此类债务证券应已有效发行,并应构成公司的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公司强制执行。
2.就根据登记声明登记的任何普通股股份而言,当:
(a)代表该等股份的证明书须已妥为签立、会签、登记及交付(或如该等股份未获核证,则该等股份须已妥为发行):(i)按照适用的购买协议或(ii)在根据该等其他证券的条款或管辖该等其他证券的协议转换、交换或行使任何其他证券时,并就转换、交换或行使该等证券作出规定;及
(b)适用的购买协议中规定的或与该等转换、交换或行使(如适用)有关的代价(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少于该等普通股的面值),须已获支付,
该份额应已有效发行、全额支付且不可评估。
3.就根据登记声明登记的任何系列优先股的任何股份而言,当:
(a)代表该等股份的证明书须已妥为签立、会签、登记及交付(或如该等股份未获核证,则该等股份须已妥为发行):(i)按照适用的购买协议或(ii)在根据该等其他证券的条款或管辖该等其他证券的协议转换、交换或行使任何其他证券时,并就转换、交换或行使该等证券作出规定;及
L3harris Technologies, Inc.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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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适用的购买协议中规定的或与该等转换、交换或行使(如适用)有关的代价,须已获支付,
该份额应已有效发行、全额支付且不可评估。
4.就根据登记声明登记的任何存托股份而言,当:
(a)该保存人须已获公司根据适用的保存人协议妥为委任;
(b)该等存托股份的基础优先股的股份已根据该存托协议存放于存托人;及
(c)适用的购买协议中规定的代价应已支付,
该等存托股份应已有效发行。
5.就根据登记声明登记的任何认股权证而言,当:
(a)该等认股权证及其发行及销售的条款,须已按照适用的认股权证协议及适用的购买协议妥为订立;
(b)适用的购买协议中规定的代价应已妥为支付;及
(c)如任何认股权证可行使为普通股,则行使时须支付的行使价须至少等于行使时将发行的普通股的总面值,
该认股权证应已有效签发,并应构成公司的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公司强制执行。
上述意见有以下限定条件和例外情况:
(a)我们的意见仅限于纽约州的法律、规则和条例以及特拉华州的一般公司法(在每种情况下包括所有报告的解释此类法律的司法判决)(“适用法律”),我们在此不就任何其他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L3harris Technologies, Inc.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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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我们的意见受制于破产、无力偿债、欺诈性转让、重组、接管、暂停或影响债权人、利益相关者或债权人或利益相关者的类别或群体的权利和救济的类似法律。
(c)我们的意见受制于可由法院酌情行使的一般公平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善意、公平交易、重要性和合理性的义务和标准,以及与不合情理或不切实可行或不可能履行有关的抗辩)。
(d)我们对免责声明、放弃、释放、赔偿、持有无害条款、开脱罪责、分摊和违约金或将构成处罚的付款条款以及其他条款的可执行性不发表意见,无论其如何表述,改变或消除一方当事人否则将拥有的权利、责任或补救措施,或具有修改诉讼时效效力的任何条款。
本意见函是就注册声明所设想的交易向你们提出的。本意见函是根据定期给出的律师和定期就此类意见向收件人提供建议的律师的习惯做法编写的,应予理解,仅限于此处明示的事项,仅为遵守《证券法》要求的目的而提供,不得推断或暗示超出此处明示的事项以外的任何意见。本文所表达的意见仅在本文发布之日发表和发言,我们明确表示不承担在本文发布之日之后更新此类意见或就影响此类意见的后续发展向您提供建议的任何责任。
我们同意将此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附件 5.1提交给委员会。我们还同意在构成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招股说明书中的“证券的有效性”标题下提及我们的公司。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被包括在根据《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其颁布的委员会规则和条例要求同意的人员类别中。
| 尊敬的提交, | |
| 荷兰骑士律师事务所 | |
| /s/Holland & Knight LL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