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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10 5 SEB-20251231xex10d10.htm 经修订及重报的海板公司退休金计划2025年12月31日生效

附件 10.10

Seaboard Corporation

养老金计划

(经重订及修订,自2025年12月31日起生效)


目 录

序言

5

第一条定义

8

第二条。参与和服务

18

2.1

参与

18

2.2

服务年–参与

18

2.3

再就业时计入先前服务

19

2.4

雇员改变就业分类或调入或调出非参与的附属雇主

19

2.5

兵役

20

2.6

雇员调入或调出参与雇主

20

2.7

暂停新计划参与者

20

第三条。退休福利所需经费

21

3.1

正常退休

21

3.2

递延既得养老金

21

3.3

提前退休

21

3.4

延迟退休

21

3.5

残疾退休

21

第四条。退休福利金额

23

4.1

正常退休养老金

23

4.2

递延既得养老金

24

4.3

提前退休养老金

25

4.4

延迟退休养老金

25

4.5

残疾退休养老金

25

4.6

退休福利开始发放后再就业

25

4.7

暂停福利通知及程序

26

第五条五、支付方式和死亡抚恤金

27

5.1

已婚参与者自动表格

27

5.2

未婚参与者自动表格

27

5.3

可选福利形式

27

5.4

选择可选形式的福利和追溯年金起始日期

28

5.5

配偶死亡抚恤金

29

5.6

其他身故抚恤金

30

5.7

小额在年金起始日或之前一次性付款

30

5.8

特别分配细则

31

i


5.9

福利不重复

31

5.10

合资格展期分配的直接展期

31

5.11

符合USERRA资格的现役兵役下的死亡抚恤金

32

5.12

截至2016年7月21日止若干已终止归属参与者的一次限定一次性或即时年金

33

5.13

截至2025年10月1日止若干已终止归属参与者的一次限定一次性或即时年金

38

第六条。计划融资

44

6.1

贡献

44

6.2

对信托的付款

44

6.3

雇主的贡献和事实的错误

44

第七条。行政管理

45

7.1

计划与信托管理受托人之间的责任分配

45

7.2

委员会的委任

45

7.3

索赔程序

45

7.4

记录和报告

45

7.5

其他委员会权力及职责

46

7.6

规则和决定

46

7.7

委员会程序

46

7.8

福利金发放的授权

46

7.9

养老金的申请和表格

47

7.10

支付便利

47

7.11

赔偿委员会

47

7.12

辞职及免职

47

7.13

空缺

47

第八条。杂项

48

8.1

就业无担保

48

8.2

信托基金资产的权利

48

8.3

挥霍无度

48

8.4

合格的家庭关系订单

48

8.5

排除和可分离性

49

8.6

应支付给高补偿参与者的福利的限制

49

8.7

管治法

49

8.8

建设

49

8.9

终止雇佣管制时生效的计划

50

8.10

守则第436条下的福利限制

50

8.11

费用

54

第九条。修正

55

二、


第十条.继任雇主与合并或合并计划

56

10.1

继任雇主

56

10.2

计划资产

56

第一条XI。计划终止

57

11.1

终止权

57

11.2

部分终止

57

11.3

信托基金的清算

57

11.4

分配方式

59

11.5

剩余金额

59

第十二条。重头戏规则

60

12.1

最低福利

60

12.2

最低归属

60

12.3

额外应计费用

61

12.4

赔偿限制

61

12.5

头重脚轻状态的确定

61

12.6

定义

62

第十三条。福利限制

64

13.1

年度利益的限制

64

第十四条。参与雇主

70

14.1

雇主收养

70

14.2

代理人的指定

70

14.3

终止参与

70

第十五条。最低分配要求

71

15.1

通则

71

15.2

发放时间和方式

71

15.3

每年分配金额的确定

72

15.4

对参加人一生中开始的年金分配的要求

73

15.5

参与者在分配开始日期之前死亡的最低分配要求:

74

15.6

定义

74

15.7

规定的起始日2019年12月31日后

75

15.8

2020年1月1日或之后的受益人RMDS

75

计划A

78

附录A

79A

三、


附录b

79

附录C

79

附录D

79

附录e

79

附录F

79

附录g

79

附录H

79

附录一

79

四、


Seaboard Corporation

养老金计划

(经修订及重订,自2025年12月31日起生效)

本计划现由Seaboard Corporation(“公司”)修订并重述,截至2025年12月31日;

见证:

然而,该公司是Seaboard Corporation有薪雇员退休计划的计划发起人,该计划于1982年5月1日生效,而该计划所依据的福利于1993年12月31日生效,且该计划现为下文所述合并计划的一部分;和

然而,公司是《Seaboard农场的受薪和文职雇员退休收入计划》的计划发起人,该计划于1984年3月1日生效,而该计划所依据的福利于1993年12月31日生效,且该计划现为下文所述合并计划的一部分;和

然而,公司为该计划的计划发起人,该计划作为单独计划有效的Seaboard联合制粉公司受薪雇员退休收入计划(于所述日期之前的福利为另一计划的一部分)及该计划所依据的福利被冻结后于1982年1月29日生效,而该计划现为下文所述合并计划的一部分;及

然而,公司为美国谷物磨粉商联合会Local 57的Seaboard Allied Milling Corporation小时议价员工退休计划的计划发起人,该计划作为单独的计划于1975年6月15日生效(在所述日期之前,福利是另一计划的一部分),而该计划所依据的福利被冻结,自1982年1月29日起生效,而该计划现为下文所述合并计划的一部分;和

然而,该公司是以下五个独立计划(每个计划下的福利自1982年1月29日起冻结)的计划发起人,这些计划与美国谷物磨坊商联合会(American Federation of Grain Millers,Local 57)的Seaboard Allied Milling Corporation的小时工价员工退休计划合并,形成单一计划,而不是六个独立计划,自1989年10月1日起生效:

美国谷物磨坊协会(American Federation of Grain Millers),当地16岁,Seaboard Allied Milling Corporation的小时议价员工退休计划;

美国谷物制粉商联合会(American Federation of Grain Millers,Local 36)Seaboard Allied Milling Corporation小时议价员工退休计划;

美国谷物磨坊商联合会Seaboard联合制粉公司小时工价员工退休计划,当地235;

1


面包店和糖果工人国际工会成员退休计划,AFL-CIO面包店当地第25号;

美国谷物磨坊商联合会美国Seaboard联合制粉公司(American Federation of Grain Millers,local 54)小时工价员工退休计划;和

鉴于自1994年1月1日起,Seaboard Corporation的受薪雇员退休计划名称变更为“Seaboard Corporation养老金计划”,自1994年1月1日起,上述于1993年12月31日构成单独计划的所有计划均并入Seaboard Corporation养老金计划;和

然而,公司修订及重列了自1994年1月1日起生效的Seaboard Corporation退休金计划,其后不时修订该计划;及

然而,自2017年1月1日(“2017年合并生效日”)起,自2017年1月1日(“2017年合并生效日”)起,Seaboard设定受益养老金计划(“海事计划”)并入Seaboard Corporation养老金计划,且自2017年合并生效日起,所有海事计划资产和负债均由海事计划转移至Seaboard Corporation养老金计划;以及

然而,自2020年12月31日晚上11时59分起生效,公司完成分拆及将本计划的资产(由计划精算师厘定)归属于(由计划精算师厘定)若干计划参与者的部分(须受(i)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法典”)第411(d)(6)条下任何受保护的权利和特征的保留而转移至新成立的合资格退休计划及信托(称为Seaboard海上养老金计划(“新的海上计划和信托”)(“2021年海上计划和信托”),(ii)《守则》第414(l)条和(iii)经修订的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规定的与计划分拆交易中的资产分配有关的规则;和

鉴于就2021年海事计划分拆而言,将本计划的资产及负债中归属于以下计划参与者及受益人,以及公司厘定并在新海事计划及信托中记名的任何其他计划参与者或受益人的部分,转让予新海事计划及信托,新海事计划及信托由公司发起并由Seaboard海事有限公司采纳为参与雇主:

1)

Seaboard Marine Ltd.于2020年12月31日将成为新海事计划参与雇主的所有在职雇员及以下任何雇主,以及符合资格的国内关系订单下的相关替代收款人—

a)

Jacintoport International LLC;

b)

Green Island Maritime,Inc.;

c)

Seaboard解决方案公司;和

2


d)

SSI Ocean Services,Inc。

2)

符合资格的家庭关系令下的所有退休参与者、配偶、受益人和候补受款人,其福利截至2020年12月31日在该计划下处于支付状态,如果参与者仍是在职雇员,其福利本应根据新海事计划和信托(基于参与者的雇主)支付;和

3)

计划中的所有递延既得参与者,在他们最后一次终止雇佣时,根据符合条件的家庭关系令,受雇于以下雇主之一以及与该参与者相关的替代受款人,其福利不处于支付状态——

a)

Seaboard海事有限公司;

b)

Jacintoport International LLC;

c)

Green Island Maritime,Inc.;

d)

Seaboard解决方案公司;

e)

SSI Ocean Services,Inc.;

f)

Mount Dora Farms Inc.(原Chestnut Hill Farms,Inc.);

g)

Seaboard农场(家禽事业部);和

h)

A & W Interlining Services Corp.;和

然而,该公司作为该计划的发起人,及时向美国国税局报告了其在IRS表格5310-A上将此类资产和负债转移至新海洋计划和信托的意图;以及

然而,自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合并生效日期”)起,新的海事计划特此合并回Seaboard Corporation养老金计划,并且自2025年合并生效日期起,所有新的海事计划资产和负债均从新的海事计划转移至Seaboard Corporation养老金计划;和

鉴于公司作为New Marine Plan的保荐人,将及时向美国国税局报告其将该等资产和负债转移至IRS表格5310-A上的Seaboard Corporation养老金计划和信托的意图;和

3


然而,公司希望再次修订和重述《Seaboard Corporation退休金计划》,以反映上述2025年将新海事计划合并至该计划的情况,并将所有修订纳入经重述的计划文件;和

然而,上述独奏会被纳入计划,并成为计划的一部分;

因此,现将Seaboard Corporation养老金计划进行修订并按此处规定进行重述,自2025年12月31日起生效,除非此处就任何特定条款规定了不同的生效日期。

4


序言

Seaboard Corporation养老金计划为某些递延的既得或退休参与者提供福利,这些参与者是先前被冻结并并入Seaboard Corporation养老金计划的计划的参与者。因此,某些可选形式的福利适用于这些参与者,这些参与者在此类计划并入Seaboard养老金计划之前根据其各自养老金计划的规定提供。这些好处在本计划的附录中列出。此类先前计划的名称,以及包含适用于每项此类先前计划参与者的退休人员或递延既得终止参与者的补充福利规定的本计划附录,只要归属于此类退休人员或递延既得终止参与者的资产和负债仍留在本计划中,如下:

先前单独计划的名称

  ​ ​ ​

附录

Seaboard Corporation有薪雇员退休计划

附录A

Seaboard农场领薪和办事员退休收入计划

附录b

Seaboard联合制粉企业有薪雇员退休计划

附录c

美国谷物磨坊商联合会、美国Seaboard联合制粉公司、当地57家小时工价员工退休计划

附录D

美国谷物磨坊商联合会、美国地方16协会Seaboard联合制粉公司小时工价员工退休计划

附录e

每小时讨价还价的退休计划,Seaboard联合制粉公司的员工,美国谷物磨坊主联合会,当地36

附录f

美国谷物磨坊商联合会Seaboard联合制粉公司小时工价员工退休计划当地235

附录g

面包店和糖果工人国际工会成员退休计划,AFL-CIO面包店当地第25

附录H

美国谷物磨坊协会(American Federation of Grain Millers)当地54岁Seaboard Allied Milling,Corporation的小时工价员工退休计划

附录一

公司的意图是保护和维护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11(d)(6)条和《财政部条例》有权获得保护的参与者福利。因此,应据此解释和管理本文件,并在法律要求但本文未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对先前计划的适当规定

5


为保护和维护此类参与者利益,必要时通过本引用将其并入本文。

自2014年1月1日起,对Seaboard Corporation养老金计划进行了修订,对该计划实施“软”冻结,以便(i)2013年12月31日之后公司雇用(或在已离职员工的情况下被重新雇用)的任何个人,无论该个人是否为该计划的参与者,均无资格成为合格员工(并有权根据该计划累积福利),(ii)在2013年12月31日不是合格员工的任何个人均不得成为合格员工(并有权根据该计划累积福利),及(iii)公司于2014年1月1日前聘用的合资格雇员不得成为该计划的参与者,但(a)于2013年1月1日或之后受聘并于2015年1月1日或之前因年满21岁并于该日期完成一年服务而于2013年12月31日或之前进入该计划的合资格雇员,及(b)于2013年12月31日获授权军假且根据守则第414(u)条规定须于该军假结束时进入该计划的合资格雇员除外。凡2014年1月1日既是符合条件的职工又是该计划参加人的个人,应继续参加该计划并在其项下计提福利。

自2017年1月1日(“2017年合并生效日”)起,该计划经修订,实现将Seaboard设定受益养老金计划(“海洋计划”)并入本计划且截至合并生效日,所有海洋计划资产和负债均由海洋计划以直接信托方式转移至计划。与该计划相比,海洋计划是适用于参与者的资格、应计福利、归属和分配条款方面的镜像界定福利养老金。该计划承认参与者于2016年12月31日在Seaboard海运有限公司和附属雇主(定义见海运计划)为该计划条款下的所有资格、福利累积、归属和分配目的提供的服务,但确认该计划和海运计划均已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新参与者冻结。

自2017年合并生效日期起,海洋计划的资产和负债根据《守则》第414(l)节与该计划的信托基金合并并并入该信托基金。海洋计划和计划的资产合并形成合并后的计划资产,紧接计划合并后,每个活跃或非活跃参与者在计划中的终止利益等于或大于参与者在海洋计划和计划中本应享有的利益;前提是海洋计划的任何参与者的利益不会因海洋计划并入计划而发生重复或扩大。

自2021年1月1日上午12:01(“分拆生效日”)起生效,本计划进行了修订,以反映自分拆生效日起以直接信托方式将特定资产和负债从该计划分拆转入Seaboard海上养老金计划的情况。与Seaboard Corporation海上养老金计划相比,Seaboard海上养老金计划在适用于参与者的资格、福利累积、归属和分配条款方面的所有重大方面相同。Seaboard海上养老金计划认可参与者在Seaboard Corporation和关联雇主(定义见

6


Seaboard海洋养老金计划)截至2020年12月31日,就该计划条款下的所有资格、福利累积、归属和分配目的而言,确认该计划和先前合并的海洋养老金计划已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新参与者冻结。

如上文所述,自分拆生效日期刚好之前生效,根据《守则》第414(l)节,Seaboard Corporation养老金计划的特定资产和负债已被分拆并存入Seaboard海洋养老金计划和信托基金的信托基金。每一位在任或非在任参与者在Seaboard海洋养老金计划和信托中的终止福利等于或大于该参与者在Seaboard Corporation养老金计划中本应享有的福利;前提是不发生因将资产和负债从该计划分拆至Seaboard海洋养老金计划而导致本计划任何参与者的福利重复或扩大的情况。任何在职或非在职参与者,或合格国内关系令下的配偶、受益人或替代收款人均无权享受本计划和Seaboard海上养老金计划下的福利。

自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合并生效日”)起,该计划经修订,以实现将Seaboard海上养老金计划并入本计划。自2025年合并生效日起,全部资产和负债均由Seaboard海洋养老计划以直接信托转信托的方式转移至本计划。与该计划相比,Seaboard海上养老金计划在资格、福利应计、归属和分配方面适用于参与者的规定方面是一个镜像固定收益养老金计划。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新海事计划项下的贷记和统计范围内,该计划应承认参与者于2025年12月31日在Seaboard海事有限公司和附属雇主(定义见Seaboard海事养老金计划)的服务,以用于该计划条款下的所有资格、福利累积、归属和分配目的,但确认这两个计划均已自2014年1月1日起冻结给新参与者。

自2025年合并生效日期起,根据《守则》第414(l)节,Seaboard海上养老金计划的资产和负债已与该计划的信托基金合并并并入该计划的信托基金。将Seaboard海上养老金计划和该计划的资产合并为合并后的计划资产。紧接计划合并后,计划中每个在职或非在职参与者的终止福利应等于或大于该参与者在紧接合并前本应有权获得的福利;但不应因合并而导致任何Seaboard海上养老金计划参与者的福利重复或扩大。

7


第一条定义

正如本计划所使用的--

“应计福利”是指,(i)加(ii)加(iii)之和,其中:

(i)根据本计划的适当附录,在截至1993年12月31日或更早的日期,按第4.1节所界定的本计划的正常形式退休福利的精算等值计算而须于其正常退休日期支付予参与者的参与者的冻结退休福利(即单一终身年金);

(ii)是根据第4.1(b)条计算的、于1994年1月1日及之后累积的退休福利,须在该参加者的正常退休日期以本计划的正常退休福利形式支付予该参加者;及

(iii)是根据第4.1(c)条计算的于1994年1月1日及之后累积的退休福利,须在参与者的正常退休日期以本计划的正常退休福利形式支付予该参与者。

“精算(或精算)等值”是指,与根据该计划提供的特定养老金在时间、期限或支付方式上不同但在计算时具有同等价值的一种福利形式,适用于2016年7月29日之前的年金起始日,采用年复利8%的利率和1983年团体年金死亡率表。尽管有上述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参与者根据本协议计算的精算等值福利均不得低于截至1993年12月31日根据本计划计算的该福利。

对于2016年7月29日或之后的年金起始日,上述提及的假设应由本款中的以下假设取代,但根据本款确定的任何金额不得低于根据上款确定的截至参与者终止雇佣或2016年7月29日(以较早者为准)的参与者应计福利的金额。

利息:经2006年《养老金保护法》修订的《守则》第417(e)(3)节中定义的“适用利率”,适用于成员开始分配的计划年度之前的11月份。
死亡率:财政部长根据《守则》第417(e)(3)条为参与者开始分配的计划年度规定的死亡率表。

“精算价值”是指经精算师认证的参与者应计福利的一次性等值价值,使用:(a)1983年团体年金死亡率表格,其中固定混合了50%的男性死亡率和50%的女性死亡率;(b)专员规定的30年期国债年利率

8


参加人年金起始日发生的计划年度的前11月。

对年金起始日期为2002年12月31日或之后的分配有效,尽管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计划规定(以下段落除外),第13.1节中规定的用于调整《守则》§ 415(b)(2)(b)、(c)或(d)项下的任何福利或限制的适用死亡率表和本精算价值定义中规定的用于满足《守则》§ 417(e)要求的适用死亡率表是收入裁定2001-62中规定的表格。

对于年金起始日期在2008年1月1日或之后的分配有效,为满足本精算价值定义中规定的代码§ 417(e)的要求,适用的利率和适用的死亡率表如下:

利息–根据根据与Code § 430(h)(2)(c)规则类似的规则适用于参与者开始分配的计划年度之前的11月份的调整后的第一、第二和第三段利率确定的利率。为此目的,调整后的第一、第二和第三段费率为第一、第二和第三段费率,将在以下情况下根据代码§ 430(h)(2)(c)确定:

(i)应用代码§ 430(h)(2)(d),方法是用下文(ii)中描述的月份的平均收益率代替代码§ 430(h)(2)(d)中描述的24个月期间的平均收益率,

(ii)以“Code § 417(e)(3)(a)(ii)(II)”取代“Code § 412(b)(5)(b)(ii)(II)”而适用Code § 430(h)(2)(g)(i)(II);和

(iii)根据守则§ 430(h)(2)(g)的适用百分比乃根据下表厘定:

在计划的情况下
年份开始于:

  ​ ​ ​

适用的
百分比为:

2008

20%

2009

40%

2010

六成

2011

八成

死亡率-根据《守则》第430(h)(3)条(不考虑该条的(c)或(d)项)规定的计划年度的死亡率表格,由库务局局长酌情修订。

尽管有上述规定,参加人应计福利的一次总付等值不得低于截至1995年12月31日使用上述精算(或精算)等值定义中所述团体年金死亡率表计算的参加人应计福利的一次总付等值,利率为8%,并以参加人在年金起始日的年龄为基础。

9


对年金起始日期在2004年6月1日或之后的分配有效,其支付形式为(a)社会保障调整支付形式(根据计划附录A、附录C和附录D提供),或(b)特殊可选支付形式(根据计划附录A、附录C和附录D提供),如果特殊可选支付形式是递减年金,而不是因社会保障补充或合格残疾福利(定义见代码§ 411(a)(9))终止或减少而减少的递减年金,付款不得低于使用为满足本精算价值定义中上述代码§ 417(e)要求而使用的利率和死亡率表确定的金额。

“精算师”是指雇主为提供与计划管理相关的精算服务而选定的个人精算师或精算师事务所。

“关联雇主”是指雇主和作为包含雇主的受控公司集团(定义见Code § 414(b))成员的任何公司;与雇主处于共同控制下(定义见Code § 414(c))的任何贸易或业务(无论是否成立);作为包含雇主的关联服务集团(定义见Code § 414(m))成员的任何组织(无论是否成立);以及根据Code § 414(o)规定要求与雇主合并的任何其他实体。“雇主”一词包括任何雇主和任何关联雇主,其目的是根据本条第一条中的服务时间定义计入服务时间,确定根据第2.2节参与的服务年限,或确定根据第4.2节归属的服务年限,以及为适用的《守则》条款要求的其他目的。

“年金起始日”是指作为年金或任何其他形式支付金额的第一个期限的第一天。

“董事会”是指Seaboard Corporation的董事会。

“法典”是指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

“公司”是指Seaboard Corporation,一家特拉华州公司。

“补偿”是指雇主在根据Code § 3401(a)须缴税的计划年度结束或在计划年度内向合格雇员支付的补偿总额,以及雇主根据Code § § 6041(d)和6051(a)(3)向参与者支付的所有其他补偿,雇主必须为此提供书面声明:

(a)在不考虑根据Code § 3401(a)制定的任何规则的情况下确定,这些规则根据就业的性质或地点或所提供的服务(例如Code § 3401(a)(2)中的农业劳动例外情况)限制工资中包含的薪酬;

(b)减去以下所有项目(即使包括在毛收入中):报销或其他费用津贴、附加福利(现金和非现金)、搬家、费用、递延补偿、福利福利;和

10


(c)包括代表雇员向根据《守则》§ § 125或401(k)维持的计划作出的减薪供款,并包括根据《守则》§ 132(f)(4)被排除在参与者毛收入之外的合格运输附加福利,从而确定。

除了计划中规定的其他适用限制外,尽管计划中有任何其他相反规定,对于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计划年度,以及2002年1月1日之前,根据计划考虑的每位雇员的年度薪酬不得超过OBRA'93年度薪酬限额。OBRA'93年度补偿限额为150,000美元,由专员根据Code § 401(a)(17)(b)对生活成本的增加进行调整。对于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计划年度,以及2002年1月1日之前,本计划中任何提及《守则》§ 401(a)(17)项下的限制,均指本条规定的OBRA'93年度补偿限额。

对于2002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计划年度,如果在确定当前计划年度累积的雇员福利时考虑了任何先前确定期间的补偿,则该先前确定期间的补偿受该先前确定期间有效的OBRA'93年度补偿限额的约束。为此,对于在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计划年度的第一天之前开始的确定期间,OBRA'93年度赔偿限额为150,000美元。

A Code § 401(a)(17)Employee是指雇员,其截至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计划年度之日或之后的日期的当期应计福利是基于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计划年度的第一天之前开始的一年的薪酬,该薪酬超过150,000美元。

对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计划年度,根据该计划考虑的每位雇员的年度薪酬不得超过200000美元,根据《守则》§ 401(a)(17)(b)根据生活费增加进行调整。

对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计划年度,如果在确定雇员在当前计划年度内累积的福利时考虑了任何先前确定期间的补偿,则该先前确定期间的补偿应受当前计划年度有效的补偿限制。

尽管这一补偿定义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参加人在《守则》第414(u)(5)条所定义的合格兵役期间,应被视为在根据第2.5条被确认为应计兵役年限的合格兵役期间从其雇主那里获得补偿,金额等于--

(i)如果参与者未服合格兵役,则该参与者在该期间本应获得的补偿,根据该参与者本应从其雇主获得的补偿确定,但在合格兵役期间缺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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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如参与者在该期间本应获得的补偿不能合理地确定,则参与者在紧接合资格兵役之前的12个月期间(或如更短,则在紧接合资格兵役之前的整个受雇期间)从雇主处获得的平均补偿。

“递延既得养老金”是指根据第3.2节应付的养老金。

“残疾退休日期”是指有权获得递延既得养老金的参与者或前参与者根据该计划的条款成为残疾的日期的重合或下一个日历月的第一天。

“残疾退休养老金”是指根据第3.5节支付的养老金。

“残疾”或“残疾”是指由于身体伤害、疾病或精神障碍导致身体或精神状况,使有权获得递延既得养老金的参与者或前参与者无法继续从事任何有收益的职业,并且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该状况构成完全残疾。

“提前退休日期”是指参加人在其正常退休日期之前以及在满足第3.3节规定的提前退休养老金要求之后终止雇佣的日期的重合或下一个日历月的第一天。

“提前退休养老金”是指根据第3.3节支付的养老金。

“生效日期”是指2025年12月31日或此处就特定条款规定的其他日期。

“合资格雇员”是指任何雇员是雇主的受薪或文书豁免或非豁免雇员;但条件是,合资格雇员应排除以下情况:

(a)工会雇员。任何雇员,其雇用受雇员代表(在《守则》§ 7701(a)(46)的含义内)与雇主之间的集体谈判协议条款管辖,根据该协议,退休福利是双方之间善意谈判的主题,除非该协议要求将雇员纳入计划。

(b)租赁雇员。任何与第三方通过或通过书面或口头合同或协议为雇主提供服务并由该第三方支付报酬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属于《守则》§ 414(n)所指的租赁雇员、共同雇员或共同雇员或外包雇员的任何人,即使该人随后被任何政府机构或法院确定为或曾经是雇主的普通法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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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独立承包者。任何个人根据合同或协议为雇主提供服务,不论是书面或口头的,其中规定该人是独立承包商或顾问,即使该人随后被任何政府机构或法院确定为或曾经是雇主的普通法雇员。

(d)非居民外国人。属于非居民外国人(在Code § 7701(b)(1)(b)的含义内)且未从构成美国境内收入来源的雇主那里获得任何赚取收入(在Code § 911(d)(2)的含义内)的雇员(在Code § 861(a)(3)的含义内)。

(e)将Seaboard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某些员工排除在外。任何被归类为Seaboard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加工肉部门员工的Seaboard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均无资格参加该计划。此外,Seaboard Foods LLC的任何员工,其指定的就业地点位于蒙大拿州米苏拉或犹他州盐湖城的设施中,并且之前由有时被称为“日常”的实体运营,将没有资格参加该计划。

(f)2013年后雇用。2013年12月31日后雇主聘用的任何个人,或者如果是Seaboard Corporation或任何其他关联雇主的前雇员,则被重新聘用。

(g)2013年后合格雇员。任何Seaboard Corporation或任何其他关联雇主的雇员,但不包括此合格雇员定义,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不属于合格雇员。

“合资格配偶”是指在年金起始日或参与者去世之日时,该参与者与之结婚的配偶。在这两个日期中任一日期之前的婚姻长度不应被考虑在内。

“雇员”是指受雇于雇主或关联雇主的任何人。

Employee一词还应包括根据Code § § 414(n)或(o)的规定被视为上一段所述雇员的任何租赁雇员。“租赁雇员”是指根据收件人与任何其他人(“租赁组织”)之间的协议,在至少一年的时间内基本上全时为收件人(或为根据Code § 414(n)(6)确定的收件人和相关人员)提供服务的任何人(收件人的雇员除外),并且此类服务是在雇主的主要指导或控制下提供的。租赁组织向租赁雇员提供的可归因于为受援雇主提供的服务的供款或福利,按受援雇主提供的待遇处理。

租赁雇员不应被视为领取人的雇员,如果:(i)该雇员被货币购买养老金计划覆盖,但提供:(1)非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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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缴费率至少为薪酬的10%,如《守则》§ 415(c)(3)中所定义,但包括根据《守则》§ 125、402(e)(3)、402(h)或403(b)、(2)立即参与和(3)完全和立即归属的雇员毛收入除外的减薪协议缴纳的金额;以及(ii)租赁雇员不构成接受者非高薪酬劳动力的20%以上。

“雇主”是指Seaboard Corporation,一家特拉华州公司,以及每个采用该计划的雇主。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雇主名单列于附表A。Seaboard Corporation是ERISA下该计划的发起人。附表A可由Seaboard Corporation或其获授权人员酌情不时修改。

“ERISA”是指经不时修订的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

“受托人”是指Seaboard Corporation、委员会和受托人,但仅限于每个人在计划和信托管理方面的具体责任,所有这些均如第7.1节所述。

“没收中断服务”是指参与者连续5次中断服务1年的实例。

“服务时间”是指:

(a)雇员因在适用的计算期内为附属雇主(或仅就第4.1条而言为雇主)履行职责而获得或有权获得付款的每一小时;及

(b)雇员因休假、假期、疾病、丧失工作能力(包括残疾)、裁员、陪审职责、军事职责或休假而在一段期间内没有履行职责(不论雇佣关系是否终止)而由附属雇主(或仅为第4.1条的目的而由雇主)支付或有权获得付款的每一小时。尽管有前一句话,

(i)根据本(b)项将不超过501小时的服务记入雇员的贷方,因为该雇员在任何单一的连续期间内不履行职责(不论该期间是否发生在单一的计算期内);

(ii)雇员因一段期间未履行职责而直接或间接获得或有权获得付款的一小时,如该等付款是根据纯粹为遵守适用的工人补偿、失业补偿或残疾保险法而维持的计划作出或到期支付,则不得记入雇员的贷项;及

(iii)服务时间不得记入仅补偿雇员所招致的医疗或医疗相关费用的付款的贷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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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b)项下的工时,须根据以此引用方式并入本文的《劳动部条例》第2530.200b-2条计算并记入贷方;及

(c)附属雇主(或雇主仅就第4.1条而言)判给或同意欠薪的每一小时,不论减损如何。根据(a)项或(b)项(视属何情况而定)及根据本项,同一服务时间不得记入贷方。这些工时应记入雇员的一个或多个与奖励或付款有关的计算期,而不是作出奖励、协议或付款的计算期。就(b)项所述期间授予或同意的欠薪计入服务小时数应受该项规定的限制的约束。

服务时间也将记入根据Code § 414(n)或Code § 414(o)为本计划目的被视为雇员的任何个人的贷方。

如果雇主按小时向雇员支付所提供的服务,委员会将根据“实际”方法记入该雇员的服务时间。如果雇主向雇员支付非按小时提供的服务的费用,委员会将根据受雇周数记入该雇员的贷项,雇员将获得每星期45小时服务的贷项,而委员会将根据实际方法记入雇员至少一小时服务的贷项。

服役时数还应包括第2.5节所述的合格兵役期间计算的服役时数。

“延迟退休日期”是指参与者在其正常退休日期后实际退休日期的重合日期或之后的日历月的第一天。

“延迟退休养老金”是指根据第3.4节支付的养老金。

“正常退休年龄”是指(a)参与者的65岁生日,或(b)参与者开始参与计划的月份的第一天的第五个周年纪念日中的较晚者。

“正常退休日期”是指参与者达到其正常退休年龄之日的重合日期或其后的日历月的第一天。

“正常退休养老金”是指根据第3.1节支付的养老金。

“参与人”是指以下规定的符合参与计划资格的任何符合条件的员工以及根据本协议有冻结的应计福利的任何非符合条件的员工。非符合条件的职工参加的,不得享受本项下的应计福利。

“PBGC”是指Pension Benefit Guaranty Corporation,劳工部下属的法人团体,根据ERISA Title IV的规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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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是指按月支付的一系列金额,支付给有权根据该计划领取福利的参与者,或根据该计划条款适用的一次总付分配该参与者根据该计划领取的福利。

“计划”指本协议所述并经不时修订的Seaboard Corporation养老金计划。

“计划年度”是指从1月1日开始,到随后的12月31日结束的12个月期间。

“退休”是指在参与者满足残疾、提前、正常或延迟退休养老金的所有要求(以适用者为准)后,因死亡以外的原因终止雇佣。

“退休委员会”或“委员会”是指根据第七条任命的按照上述条款管理计划的人员。

“社会保障退休年龄”是指代码§ 415(b)(8)中定义的社会保障退休年龄。

“信托”是指为资助该计划而设立的信托基金。

“受托人”是指信托的受托人或受托人。

“服务年度”是指除本文另有规定外,参与者在雇主或关联雇主处至少有1000小时服务的计划年度。除本条另有规定外,为根据第4.2条为归属目的而厘定参与者的服务年数,并在第2.3条的服务中断条文规限下,所有服务年数均须计算在内,包括他成为参与者前的服务年数,但条件是他至少年满18岁。作为Jacintoport International LLC雇员的参与者将因其在2000年5月24日(即Jacintoport International LLC(当时称为Jacintoport International,Inc.)成为公司附属公司之日)及之后为Jacintoport International LLC提供的服务而获得归属用途的信用。服役年限还应包括合格兵役期间的服役时数,如第2.5节所述。在不发生任何重复的情况下,服务年限应包括在该等计划各自将资产和负债从该计划转移至本计划时根据Seaboard固定福利养老金计划或新海事计划就该等关联雇主确认的所有服务年限。

“1年休役”是指:

(a)一般-任何计划年度(或,为参与目的,以下一句所述的计算期),在此期间,合资格雇员未在附属雇主完成超过500小时的服务,但合资格雇员成为参与者或其正常退休或死亡发生的计划年度除外。为参与目的,合资格雇员如在适用于第2.2条的十二个月期间内,合资格雇员未完成服务,则会招致1年的服务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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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小时的服务。任何1年的服务中断应被视为在其发生当年的第一天开始。雇员旷工期间未得到雇主补偿或有权获得补偿的,不应被视为中断服务,如果雇员(i)处于授权休假期间,但条件是他在该期间届满时为雇主恢复工作,或(ii)在一段时间内担任军事职务,其再就业权利受到联邦法律的保障。适用本条时,应同等对待所有处于类似情况的雇员。

(b)请假-仅为确定是否发生1年的服务中断的目的,对于每一个因(i)因个人怀孕、(ii)因个人的孩子出生、(iii)因该个人安置孩子、或(iv)为照顾该孩子而在紧接此类出生或安置后的一段时间内缺勤的个人,计划须将根据本定义确定的1年服务中断的适用计算期内的服务时数、若没有该等缺勤,通常会记入该个人的服务时数,或在任何情况下,计划无法确定通常会记入该个人的服务时数,视为缺勤时每天8小时。因任何该等怀孕或安置而被视为服务时间的总小时数,不得超过501小时。此类怀孕或安置的服务时数仅在缺勤开始的年份才被视为服务时数(i),如果参与者仅因缺勤期间被视为服务时数而不会在该年度出现1年的服务中断,或(ii)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在紧接下一年。就本分段而言,“年度”一词是指任何计划年度。

(c)符合条件的雇员因1993年《家庭和医疗假法》规定的休假而缺勤的带薪服务时间(“FMLA假”)应计入资格或归属的目的,以适用者为准,但如果不需要此类服务时间来防止在此类FMLA假开始的计划年度出现服务中断,并且如果此类FMLA假持续到下一个计划年度,则服务时间应记入下一个计划年度。此类服务时间不应被计划确认为福利应计目的。

除非个人向委员会提供委员会合理要求的及时信息,以证明缺勤是由于上一项所述的原因以及缺勤天数,否则不会根据本分段给予信用。

“应计服务年限”具有第4.1节中定义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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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参与和服务

2.1参与。

(a)先前参与者:截至2014年1月1日于2013年12月31日为计划参与者的每名合资格雇员应于2014年1月1日以相同方式继续作为参与者。于2013年12月31日为Seaboard设定受益养老金计划参与者且截至序言所述合并生效日期计划资产和负债转移至本计划的每名符合条件的员工,应在合并生效日期继续以相同的参与者身份(即在职、递延已归属或已退休的薪酬状态)作为参与者。每名于2013年12月31日参加该计划但截至2014年1月1日仍不是合资格雇员的参与者,须于2014年1月1日继续作为该计划的参与者,但不再有资格根据该计划累积额外的应计服务年数或额外的退休福利。

(b)其他雇员:自2014年1月1日起,除(i)于2013年12月31日为合资格雇员但因在美国武装部队服役而处于授权休假且根据第2.5节和代码第414(u)节被要求进入计划的个人外,没有任何雇员,以及(ii)于2013年12月31日为合资格雇员的个人于2013年1月1日或之后被雇用,并将于2015年1月1日或之前因年满21岁并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一年服务而成为参与者,将有资格进入该计划。本条第2.1(b)条第(i)或(ii)款所述的个人,须于与他首次满足以下两项规定的日期相重合的月份的第一天或其后的日期成为参加者:(1)他完成第2.2条所界定的一年服务;及(ii)他年满21岁。

(c)再就业: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任何停止受雇于雇主的个人都没有资格作为合格雇员重新进入该计划,尽管该个人已在雇主重新就业。

2.2服务年限–参与。就第2.1节所指的参与而言,服务年系指合资格雇员完成不少于一千(1,000)小时服务的十二(12)个月期间,计量自雇佣开始日期起首十二(12)个月期间的开始。如合资格雇员在自雇佣开始日期开始的十二(12)个月期间内未完成一千(1,000)小时的服务,则计划须计量自计划年度的第一天起的十二(12)个月期间,其中包括雇佣开始日期的一周年。该计划应参照随后的计划年度计量确定参与服务年度所需的任何后续十二(12)个月期间。就本条第2.2条而言,雇佣开始日期指合资格雇员受雇于附属雇主的第一天。参军服役年份还应包括符合条件的兵役期间的服役时数,如第2.5节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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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再就业时计入先前服务。

(a)既得前参与者:如参与者在终止雇佣时已满足计划对第4.2条下既得利益的要求,则在其被雇主重新雇用时,其中断前的服务年数应予恢复,以便根据本协议归属。

(b)非既得前参与者:如参与者在终止雇用时并未满足第4.2条所指的既得利益的要求,则在其被雇主重新雇用时,只有当其连续1年的服务中断次数少于(i)5年和(ii)服务中断前的总年数中的较大者,其中断前的服务年数才应恢复为根据本协议归属的目的。

(c)服务中断后的应计福利:根据前述(a)项或(b)项恢复的所有服务年限应汇总起来,作为应计服务年限处理,以确定参与者的应计福利。未恢复的工龄,不得计入应计工龄,用于确定参加人的应计福利。

2.4雇员改变就业分类或调入或调出非参与的附属雇主。

(a)预计符合条件的雇员的雇用可以在不中断其雇用连续性的情况下,转移到不参加本计划的附属雇主或从其转移。这样的转移就业不会是终止就业。

(b)如合资格雇员的雇用分类有所改变,使其不再是合资格雇员,则该雇员在受雇于雇主或附属雇主期间,应继续有权因归属于本计划而获得服务年数的信贷。合资格雇员如在不中断其受雇连续性的情况下转移至不参与本计划的附属雇主,则该雇员应继续有权在受雇于附属雇主的服务年限内获得信贷,以用于本计划的归属目的。合资格雇员先前终止雇用、未获归属及招致连续5年或以上1年服务中断的,该雇员在该连续1年服务中断前的服务年数不计入本计划下的归属或福利计提用途。

(c)如合资格雇员在不中断其受雇连续性的情况下从未参加本计划的附属雇主转移至本计划的参与雇主,则该雇员应就其为附属雇主服务的年限获得本计划下为归属目的的服务年限贷记,但不为福利应计目的。如果员工之前为关联雇主终止雇佣关系,未被归属,且连续1年发生五次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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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服务,雇员在该中断服务前的服务年数不计入本计划下的归属或福利应计目的。

(d)符合资格的雇员如在其受雇连续性不受任何中断的情况下向未参加本计划的参与雇主转移或从未参加本计划的参与雇主转移,则不得因本计划下的福利累积目的而获得此类非参与附属雇主的服务年数抵免。

2.5兵役。因在美国武装部队服役而获得授权的休假不应构成中断服役,应被视为该计划下的服役年限,前提是在联邦法律保障合格雇员的再就业权利且合格雇员在合格兵役期结束后并在该联邦法律要求的期限内返回雇主就业的期间内,缺席是《法典》第414(u)(5)节所定义的合格兵役。尽管该计划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自1994年12月12日起,该计划将根据《守则》§ 414(u)提供与合格兵役有关的缴款、福利和服务信用。根据本条第2.5款认可的合格兵役期间的服役时数(即,如果合格雇员在合格兵役期间之后并在适用的联邦法律要求的时间内重返雇主),应计入合格服役年数–参与、目的;归属服役年数目的;和福利年数应计服务目的,基于参与者在合格兵役期间本应计入的服役时数,但在合格兵役期间缺席。如服务时数不能合理确定,合资格雇员在合资格军假期间的当作服务时数,须以紧接合资格兵役开始前连续十二个月期间(或整个服务期间,如少于)记入合资格雇员的实际服务时数为基础。

2.6员工调入或调出参与雇主

(a)预计符合条件的雇员可在不中断其就业连续性的情况下,调入或调出本计划中的参与雇主,或调入或调出另一参与雇主。这样的调动不会是终止雇用。

2.7暂停新的计划参与者。尽管本计划另有相反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有资格成为该计划参与者的唯一个人为:(i)于2013年12月31日为合资格雇员但在1月1日前尚未进入该计划或Seaboard设定受益养老金计划的个人,2014年因在美国武装部队服役而处于授权休假期间,且根据第2.5节和代码第414(u)节被要求进入计划的人员;(ii)2013年12月31日为合格雇员、于2013年1月1日或之后受雇、将于2015年1月1日或之前因年满21岁并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一年服役而成为参与者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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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退休福利所需经费

3.1正常退休。参加人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之日或之后被终止雇用的,有资格按照第4.1节的规定领取正常退休养老金。自参加人正常退休之日起开始支付正常退休金。

3.2递延既得养老金。有五年或以上服务年限的参与者(根据第2.3、2.4及2.6条的规定确定,如其雇用在死亡或退休前终止,则有资格根据第4.2条的规定获得递延既得养老金。递延既得养老金的支付应自参与者的正常退休日期开始;但前提是

(a)符合领取递延既得养老金资格且年满62岁的参与者,可在其正常退休日期之前的任何月份的第一天要求开始领取其递延既得养老金,在这种情况下,其养老金应从如此要求的月份初开始;或

(b)任何有资格领取递延既得退休金的参与者,如在其受雇终止前已完成十(10)年或以上的服务年限,则有权按照第3.3条的规定领取提前退休福利,因此可根据第4.3条要求自该参与者选择的提前退休日期开始领取其提前退休福利,该日期必须在该参与者年满五十五岁或之后(55)

3.3提前退休。如果在完成十(10)年或更长时间的服务之日或之后终止雇用,参与者将有资格根据第4.3条领取提前退休养老金。提前退休养老金的支付应从(a)参与者提前退休日期或(b)参与者年满五十五岁(55)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开始。

3.4延迟退休。任何达到其正常退休年龄的参与者,可在其正常退休日期之后继续留在雇主的积极雇用中。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第4.4节支付的延迟退休养老金应从参与者的延迟退休日期开始,参与者在其延迟退休日期之前无权从计划中获得分配。此外,在紧接参与者正常退休日期后的第一个月内,退休委员会须安排向参与者发送ERISA 203(a)(3)(b)暂停福利通知,如第4.7节所述。

3.5残疾退休。(i)在受雇于雇主时成为残疾,或(ii)是有权领取递延既得养老金的前参与者而成为残疾,或(iii)是在履行合格兵役时成为残疾的参与者,应有资格根据第4.5节选择领取残疾退休养老金。残疾退休金的支付应自参与者选定的日期即参与者的残疾退休日期当日或之后开始。如该等参与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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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有权获得递延既得养老金的前参与者,不选择领取残疾退休养老金,则应根据本条第三款的任何其他适用条款支付该参与者的应计福利。尽管有第3.2和4.2节的规定,参与者在受雇于雇主时成为残疾人,应100%归属于其应计福利,无论参与者的服务年限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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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退休福利金额

4.1正常退休养老金。参保人年度退休待遇的正常形式为单一终身年金。正常形式的参与者养老金等于(a)加(b)加(c)之和,其中:

(a)为参与者的冻结退休福利,于其于1993年12月31日或更早日期的正常退休日期支付予参与者,按本条第4.1条所界定的本计划的正常退休福利形式的精算等值计算;

(b)为其自1994年1月1日及之后累积的最终平均收益的0.65%,乘以其应计服务年限;及

(c)为其自1994年1月1日及之后累积的超额薪酬的0.50%,乘以其应计服务年限。

为本条第4.1节的目的,应适用以下定义:

“覆盖补偿”是指以参加人达到(或将达到)社会保障退休年龄的日历年度的最后一天为截止日期的35年期间内,每个日历年度有效的应税工资基数的平均数(不含指数化),无论参加人在雇主终止雇用时是否已实际达到社会保障退休年龄。所有参与者使用35年期限,无论参与者的出生年份如何。在确定计划年度参与者的涵盖补偿时,假设计划年度第一天之后开始的所有日历年度的应税工资基数与计划年度开始时有效的应税工资基数相同。每个计划年度对参与者的备兑薪酬进行调整,备兑薪酬的增加不得导致参与者的应计福利减少。参保人达到社保退休年龄的日历年后,其保障补偿不发生变化。对于用于确定其涵盖补偿的参与者的35年日历期间之前开始的任何计划年度,计划年度开始时有效的应税工资基数为参与者的涵盖补偿。应税工资基数是《社会保障法》第230条规定的缴费和福利基数。

“收益”是指雇主在计划年度内因在符合条件的雇员和参与者期间提供的服务而获得的补偿。

“最终平均收益”是指参与者在其获得收益的最近120个整月中产生最高平均收益的连续60个月的月平均收益的12倍的倍数。为确定参与者的最终平均收益,参与者在特定月份的每月收益应等于该参与者在该月份发生的计划年度的收益的一个零头,该零头的分子为一个,而该零头的分母为计划年度内的月数(及其零头),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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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者获得收益。如果参与者在至少60个整月内未收到收益,则最终平均收益应根据参与者所有月份的月平均收益确定。

“应计服务年限”是指参与者的应计服务年限和部分应计服务年限的总和。参与者将在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计划年度获得累积服务一年的积分,在此期间,参与者作为合格员工在雇主处完成至少2000小时的服务。参与者将获得自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计划年度的部分应计服务年度的积分,在此期间,参与者完成至少1000小时的服务,但少于2000小时的服务,雇主作为合格雇员。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参与者在其在雇主受雇的最后一年未能完成2000小时的服务,即使他没有完成1000小时的服务,他也可以获得部分应计服务年的积分。就本段而言,部分应计服务年度是一个零头,其分子是参与者作为合资格雇员在计划年度内完成的服务小时数,其分母是2000。参与者将不会获得超过35年的应计服务的信用。尽管有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相反规定,在1994年1月1日至1997年1月1日期间,如果该参与者在同一期间根据Seaboard Corporation高管退休计划或Seaboard农场高管退休计划累积福利,则该参与者不得将其任何应计服务年数记入贷方。应计兵役年限还应包括第2.5节所述合格兵役期间的服役时数,但须遵守第2.5节所述条件。

“超额补偿”是指参与者最终平均收益超过覆盖补偿的金额。

4.2递延既得养老金。

(a)在符合第4.2(c)条条文的规定下,自其正常退休日期起,以单一终身年金的正常形式计算的参与者的递延既得养老金的金额,须等于按其应计福利金额乘以其按照以下附表计算的既得百分比所得的产品:

服务年限

  ​ ​ ​

既得(不可没收)
百分比

小于5

0%

5个或更多

100%

(b)参与者在达到其正常退休年龄(前提是他是合资格雇员)之日,或在他根据第3.3条有资格领取提前退休养老金之日,自动获得100%(100%)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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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如计划的归属时间表以任何直接或间接影响计算参与者不可没收百分比的方式作出修订或更改,则每名服务至少三年的参与者可在本文所述的选举期内选择根据计划计算其不可没收百分比,而不考虑该等修订或更改。该选举期间应不迟于计划修正案通过之日开始,并不早于以下日期中最晚的日期结束:

(i)计划修订通过之日后60天的日期;

(ii)计划修订生效日期后60天的日期;或

(iii)雇主或计划管理人或退休委员会向参与者发出计划修订书面通知之日后60天的日期。

4.3提前退休养老金。参加人以单一终身年金正常形式领取的提前退休养老金的金额,应等于其按照第4.1节确定但提前退休日期在其达到62岁之前的每一年减少4%的应计福利。

4.4延迟退休养老金。参加人延迟退休养老金的金额,自参加人延迟退休之日起根据第4.1节确定。如参与人在其年满70-1/2岁之日后仍继续受雇,则其其后的延迟退休养老金应等于(i)截至参与人的延迟退休日期根据第4.1节确定的参与人的延迟退休养老金和(ii)截至参与人年满70-1/2岁之日的参与人延迟退休福利的精算等值中的较高者。

4.5残疾退休金。按单一终身年金的正常形式计算的参保人伤残退休金的金额,应等于其根据第4.1节确定的应计福利金,但按参保人根据第3.5节开始领取伤残退休金的日期在其年满62岁之前的每一年减少4%。参与者在联邦退伍军人再就业权利法保障参与者再就业权利的任何时期内,如《法典》第414(u)(5)节所定义和第2.5节所述,在符合条件的兵役期间,参与者被视为获得补偿和被视为获得学分的服务,应包括在确定残疾退休金的数额中,条件是参与者(i)在符合条件的兵役期间成为残疾人,或(ii)在符合条件的兵役期满后在适用的联邦法律要求的时间内被重新雇用。

4.6退休后再就业福利开始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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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如果福利处于领取状态的退休参与者在其在每个计划年度(在整个计划年度受雇期间)的服务时间少于一千(1,000)小时的就业分类中被重新雇用,则其养老金支付应继续不间断,并且该退休参与者在其再雇用期间不得赚取额外福利。退休参保人在该再就业期间死亡的,其配偶或受益人有权获得其在较早退休时(如适用,经其配偶同意)根据参保人选择的付款形式提供的任何遗属收入或其他死亡抚恤金。

(b)如果福利处于领取状态的退休参与者在一个就业分类中被重新雇用,在该分类中,他将在每个计划年度(在整个计划年度受雇期间)获得一千(1,000)小时或更多的服务时间,则他的养老金支付将在其重新雇用时停止。参保人晚退休时,恢复其养老金支付,支付方式与其早退休时选择的支付方式相同。退休参保人在再就业期间应当死亡的,任何遗属收入或者其他死亡抚恤金,应当按照退休人员在较早退休时选择的支付方式(如适用,征得其配偶同意)提供。

4.7暂停福利通知和程序。如因(i)该参与者将在其正常退休日期后继续受雇或(ii)该参与者是退休人员,其福利处于受薪状态,且他已在一个就业分类中被重新雇用,在该分类中,他将在其再就业期间(在整个计划年度受雇期间)在每个计划年度获得一千(1,000)小时或以上的服务时间,退休委员会将在第一个月以个人送达或头等邮件的方式通知该参与者,否则将支付福利,他的养老金福利被暂停。通知应当包括:

(a)关于为何暂停支付福利金的一般说明;

(b)有关暂停福利的计划条文的一般说明;

(c)该等计划条文的副本;

(d)根据第7.3条的索偿程序可要求对中止进行复核的声明;及

(e)计划所规定的利益恢复通知的说明。

退休委员会将通过一项程序,根据该程序,参与者可以要求确定具体的预期再就业是否会导致福利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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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五、支付方式和死亡抚恤金

5.1已婚参与者自动表格。如果参与者在其养老金开始支付之日结婚,那么在符合第5.4节规定的情况下,他的养老金应以50%的共同和遗属养老金的形式立即开始支付。根据这项共同和遗属抚恤金,应在其一生中向参与者支付每月年金,其符合条件的配偶,如果在参与者去世时尚存,则此后有权领取每月金额相当于已支付给参与者的每月金额的50%的终身年金。应确定应支付给参与者的金额,以便预期向参与者及其合格配偶支付的养老金总额应为根据第4.1节确定的养老金的精算等值。

5.2未婚参与者自动表格。如果参与者在开始支付养老金之日没有结婚,那么除非他根据第5.3条选择可选的福利形式,否则他的养老金将以单一终身年金的形式支付,该形式应是根据第4.1条确定的养老金的精算等值。

5.3可选的福利形式。在符合第5.4条的规定下,参与者可选择以下列表格之一支付其退休金,以代替第5.1或5.2条(以适用者为准)另有规定的表格:

(a)已婚参与者可选择以共同和遗属养老金的形式领取其养老金,终身年金在参与者的整个生命中的支付频率不低于每年,遗属年金在参与者的配偶的剩余生命中的支付频率不低于每年,其中遗属年金为参与者在其整个生命中应支付的年金的75%或100%。

(b)已婚或未婚的参与者可选择以单一终身年金的形式领取其养老金,支付频率不低于每年一次。

(c)已婚或未婚的参与者可选择以单一终身年金的形式领取其养老金,支付频率不低于每年,保证一定期限为10年。

(d)已婚或未婚的参与者可选择以一笔整笔的形式领取其退休金,该金额为参与者不可没收的应计福利的精算值,前提是该参与者根据第5.1或5.2条(以适用者为准)原本应领取的每月福利将低于75.00美元。根据本条第5.3(d)款的一次性付款是参与者在参与者的年金起始日可选择的福利形式;但条件是,在参与者的年金起始日及之前,参与者的不可没收的应计福利仍受第5.7节的一次性付款规定的约束。

根据上述任何选项支付的福利将是根据第4.1节确定的参与者养老金的精算等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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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选择可选形式的福利和追溯年金起始日期。

(a)50%共同和遗属抚恤金及可选形式的书面说明--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不早于已婚参加人的年金起始日之前的180天,但不迟于30天,委员会应向参与者提供:(i)50%联合和遗属养老金的书面一般性说明;(ii)计划提供50%联合和遗属养老金的情况;(iii)可选福利形式的实质特征和相对价值;(iv)可选择放弃50%联合和遗属养老金;(v)参与者的合格配偶的权利;(vi)撤销此类选举的权利;(vii)此类撤销的效果;(viii)参与者将福利开始时间推迟至参与者正常退休日期的权利以及未能这样做的后果。

(b)放弃50%共同和遗属抚恤金--参与者可在选举期内的任何时间根据第5.1条作出选择,以放弃以50%共同和遗属抚恤金的形式支付。自2007年1月1日起,适用的选举期为截至年金起始日的180天期限。参加者可根据本条第5.4(b)条撤销选举,并可在选举期内的任何时间作出新的选举。参加者的放弃选择不有效,除非参加者在选举期间内作出放弃选择,且参加者的合资格配偶已书面同意放弃选择,该选择指定了受益人或未经合资格配偶同意不得更改的福利形式(或合资格配偶的同意明确允许参加者指定,而无需合资格配偶进一步同意),合资格配偶的同意承认该选择的效力,并由公证人或委员会成员见证合资格配偶的同意。参保人的合资格配偶同意放弃50%的共同及遗属抚恤金不可撤销。如有第5.3(a)条所述参与者选出的福利形式、委员会确定该参与者没有合资格配偶、委员会无法找到该参与者的合资格配偶、或存在库务局局长将免除同意要求的其他情况,则委员会可接受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配偶同意要求的放弃选举为有效。

(c)在作出解释后不到30天开始领取退休金----尽管有上述规定,如(i)已以书面通知参与者,他有至少30天的时间考虑是否放弃50%的共同和遗属退休金,并(经配偶同意)选择一种可选的福利形式,则参与者可在收到第5.4(a)节所述的书面解释后不到30天内选择开始领取其退休金,(ii)参与者获准撤销任何肯定的选择,直至向参与者提供第5.4(a)条所述的书面解释后的第二天开始的年金起始日或7天期限届满之日(以较后者为准),及(iii)分配直至提供书面解释后才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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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追溯年金起始日期–自2017年1月25日起生效,即使本条第5.4条另有相反规定,年满62岁的参与者可在参与者收到第5.4(a)条所述书面解释的日期之前,并在参与者提出选择开始分配其退休金的日期之前选择一个年金起始日期,如果(i)年金起始日期是参与者年满62岁的日期或其终止雇用后一个月的第一天,如果更晚,(ii)参与者有权根据第IV条自该年金开始日期起领取其退休金,及(iii)除非参与者根据第5.4(c)条放弃30天的期限,否则参与者在收到第5.4(a)条所述的书面解释后至少30天后才实际领取任何分派。尽管有上述规定,参与者不得就根据第5.3(d)条进行的一次总付分配选择追溯年金起始日期。如参与者选择追溯年金起始日,则该参与者的养老金支付金额将根据自该日期起生效的计划规定,自追溯年金起始日起确定。参与者的退休金支付将在其选择追溯年金起始日期后在行政上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开始,但须符合第5.4(b)条和(如适用)第5.4(c)条的规定。参与者将收到一笔整笔付款,金额等于(i)如果参与者在追溯年金起始日之前做出选择,则在参与者选择追溯年金起始日之前本应支付的养老金付款总额,以及(ii)在本句(i)所述期间按第一条精算价值定义下适用的利率或利率计算为单利的该总额的利息。除了第5.4(b)条的配偶同意要求外,如果根据该选择支付给参与者的合格配偶的遗属养老金的每月金额将低于自该选择之日起(而不是截至追溯的年金起始日)开始的50%联合和遗属养老金支付给参与者的合格配偶的金额,则参与者的合格配偶必须同意参与者根据第5.4(b)条选择追溯的年金起始日。就前一句而言,参与者的合格配偶将在参与者选择追溯年金起始日期之日确定。

5.5配偶死亡抚恤金。

(a)在年金开始日期前去世且有合资格配偶尚存的参与者,其死亡抚恤金须以退休前遗属年金的形式支付予其尚存的合资格配偶。如果参与者在计划规定的最早退休年龄之后去世,则支付给合格配偶的年金付款应等于如果参与者在参与者死亡日期之前的日期退休并选择以100%共同和遗属年金的形式领取其养老金,则将支付给合格配偶的金额。如参与者在计划下的最早退休年龄或之前去世,则支付给合资格配偶的年金款项应为应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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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配偶有参加人在其死亡之日离职,存活到计划规定的最早退休年龄,选择在其最早退休年龄以100%共同和遗属年金的形式领取其养老金,并在参加人本应达到计划规定的最早退休年龄的次日去世。“计划规定的最早退休年龄”是计划允许参与者选择领取退休福利的最早日期。为确定退休前遗属年金的金额,应仅考虑参与者的不可没收养老金。即使参与者在符合条件的兵役期间死亡,这项配偶死亡抚恤金也应适用,前提是参与者的再就业权利在其死亡时受到联邦退伍军人再就业权利法的保障。此外,根据《守则》第414(u)(5)条的定义,已故参与者在合格兵役期间的被视为补偿和被视为贷记服役,应包括在根据本协议支付的任何配偶死亡抚恤金的确定中,因为参与者在合格兵役期间死亡。

参保人的合资格配偶可指示不迟于参保人达到计划规定的最早退休年龄的月份开始支付退休前遗属年金。如果符合条件的配偶不这样指示,则将在参与者达到其正常退休年龄时开始支付此类福利。如果开始支付退休前遗属年金的日期不是参与者在计划下最早退休年龄的次日或参与者去世日期的较晚日期,则应支付给符合条件的配偶的年金金额应为参与者在计划下最早退休年龄的次日或参与者去世日期的较晚日期根据本协议确定的年金金额的精算等值。

(b)如果退休前遗属年金的精算价值被确定为7,000美元(或根据《守则》第411(a)(11)条允许的其他数额)或更少,则委员会应指示立即以一次性分配的形式将该数额分配给参与者的合格配偶。尽管如此,如果根据本条第5.5(b)款的这种分配数额超过1000美元,而合格配偶没有选择在直接展期中将这种分配直接支付给合格配偶指定的合格退休计划或直接接受分配,则计划管理人将在直接展期中将分配支付给委员会指定的个人退休计划。

5.6其他身故抚恤金。在具有不可没收的应计福利的参与者的年金起始日之后死亡时,其受益人(如有)根据适用的福利支付表格应获得根据该表格应付的福利。

5.7小额在年金起始日或之前一次性付款。尽管根据本条例有任何相反的条文,本条第5.7条的条文仍然适用。根据本条第5.7条作出的整笔付款不受第5.4条的豁免及同意规定所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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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强制性一次性付款:如果在参与者终止雇佣关系时或之后,且不迟于参与者的年金起始日,参与者的不可没收的应计福利的精算价值被确定为7,000美元(或根据《守则》第411(a)(11)条允许的其他金额)或以下,则参与者的不可没收的应计福利将在该确定后以行政上可行的方式尽快以一次性付款的形式支付给参与者。

(b)可选的一次性付款:如果根据第5.7(a)节的规定向参与者强制分配超过1,000美元,如果参与者没有选择将此种分配直接支付给参与者在直接展期中指定的合格退休计划或直接接收分配,则计划管理人将在直接展期中将分配支付给计划管理人指定的个人退休计划。

5.8特别分配细则。尽管本计划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计划下的所有分配均应按照第十五条进行。参与者应计福利的分配应不迟于计划年度最后一天发生以下最晚事件后的第60天开始:(a)参与者年满65岁之日;(b)参与者开始参与计划当年的10周年;或(c)参与者终止其在雇主的服务之日。前一句须经参与者同意在较后的开始日期进行分配,并须遵守有关允许或要求的分配开始日期的其他计划规定。

5.9福利不重复。前参加人再次成为参加人的,此种重新参加不得造成利益重复。因此,如果他因事先参与而获得计划下应计福利的分配(且该分配未在参与者随后被雇主重新雇用的第一个日期后的5年期间或在分配后开始的连续5年服务中断的第一个期间结束后的5年期间内以较早者为准的期间向计划偿还利息),他的应计福利应减去截至分配之日应计福利现值的精算等值(在分配之日)。参与者的任何还款应等于以下各项之和:

(a)分派的金额;及

(b)按联邦中期利率的120%每年复利(根据Code § 1274生效,从分配日期后开始的第一个月到还款日期。

5.10合资格展期分配的直接展期。参与者可在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下选择将其合资格展期分配的任何部分直接支付给参与者在直接展期指定中指定的合资格退休计划。就本条第5.10条而言,参与者包括参与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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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亡配偶和作为合格家庭关系令下的替代收款人的参与者的配偶或前配偶。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节5.10:

(a)符合条件的展期分配----“符合条件的展期分配”是指将余额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分配给参与者的贷方,但符合条件的展期分配不包括:任何分配是为参与者的寿命(或预期寿命)或参与者和参与者的指定受益人的共同寿命(或共同预期寿命)支付的一系列基本相等的定期付款(不少于每年)中的一种,或十年或更长时间的特定期限;在《守则》§ 401(a)(9)要求的范围内的任何分配;以及任何分配中不包括在总收入中的部分(在不考虑排除雇主证券的未实现净增值的情况下确定)。

(b)合资格退休计划——“合资格退休计划”是指Code § 408(a)中描述的个人退休账户(包括Code § 408A中描述的Roth IRA)、Code § 408(b)中描述的个人退休年金、Code § 403(a)中描述的年金计划或Code § 401(a)中描述的合格信托,该信托接受参与者的合格展期分配。合资格退休计划还应指Code § 403(b)中描述的年金合同和Code § 457(b)下的合资格计划,该计划由一个州、一个州的政治分支机构或一个州或一个州的政治分支机构的任何机构或工具维持,并同意单独核算从本计划转入该计划的金额。这一合格退休计划定义不仅适用于向参与者进行合格展期分配的情况,而且也适用于向未亡配偶或作为合格家庭关系令下的替代收款人的前配偶进行合格展期分配的情况,如《守则》§ 414(p)所定义。“合资格退休计划”还应包括代表非配偶受益人向《守则》第408(d)(3)(c)条所定义的传统继承个人退休账户支付的其他合资格滚存死亡抚恤金。

(c)直接展期----“直接展期”是指该计划向参与者指定的合格退休计划支付的款项,或(如适用)参与者的未亡配偶或前配偶,他是符合《守则》§ 414(p)中定义的合格家庭关系令下的替代受款人。

5.11符合USERRA资格的现役兵役下的死亡抚恤金。如果参与者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后去世,同时履行《守则》第414(u)节所定义的“合格兵役”,则参与者的遗属有权获得根据该计划提供的任何额外福利(与合格兵役期间有关的应计福利除外),前提是参与者恢复在雇主的雇用,然后因死亡而终止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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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截至2016年7月21日止若干已终止归属参与者的一次有期限的整笔或即时年金。尽管有计划的任何其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条第五款的其他规定,本条第5.12款仍应适用于计划和为确定符合本条要求的任何前参与者、合格配偶或候补受款人的福利而仍然有效的所有先前版本的计划。本第5.12条中使用的资本化条款和对计划其他章节的提述,应被解释为在必要的范围内适用于计划条款,以便对所有合格的已终止的既得参与人、合格配偶和替代受款人实施本条第5.12条的规定。

(a)设立一次性限定一次性或即期年金自愿发放窗口。本公司特此就若干已终止的既得参与者、合资格配偶和候补受款人在2016计划年度(就本第5.12条而言,该计划年度将被称为“2016年一次性付款窗口”)的有限期限内建立自愿分配机会。2016年一次性付款窗口应于2016年8月24日或前后开启,应于2016年9月22日或前后关闭。公司保留将2016年一次性付款窗口延长至2016年10月7日的权利。在2016年一次性付款窗口期间,合资格的前参与者、合资格的配偶和候补受款人可以选择开始支付其全部既得养老金、第5.5节规定的配偶死亡抚恤金(“配偶死亡抚恤金”)或候补受款人根据截至2016年7月21日被退休委员会确定为符合《守则》第414(p)节规定的资格的家庭关系令有权获得的计划抚恤金(“候补受款人抚恤金”),其形式为一次一次性付款或本节5.12中规定的其他形式。2016年一次性付款窗口期间选出的任何福利的起始日期预计为2016年11月1日。在2016年一次总付窗口结束后,本计划应停止根据本条第5.12款提供福利或即时年金的一次总付分配,任何根据本条第5.12款选择福利或即时年金的企图均不得获得本计划的承认。在2016年一次性付款窗口结束后,只有在有效的计划规定下才能获得分配,而不考虑本第5.12节。

(b)资格。除第5.12(e)节另有规定外,第5.12(c)节中所述的可选付款形式应适用于满足第5.12(b)(i)和(iii)节要求的已终止既得参与者(通过下文(vii)(“整付窗口参与者”)和满足下文第5.12(b)(ii)节要求的合格配偶或候补受款人(适用的“整付窗口配偶”或“整付窗口候补受款人”,符合本款(b)项要求的个人统称为“整付窗口合格个人”):

(i)在2016年7月21日之前与雇主(包括根据《守则》第414(b)、(c)、(m)或(o)条要求与雇主合并的所有雇主)有权获得既得养老金的终止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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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是有权领取配偶死亡抚恤金的合资格配偶或有权领取替代受款人抚恤金的替代受款人;

(iii)没有以其他方式向退休委员会提交截至2016年8月24日(如退休委员会根据上文第5.12(a)条延长2016年一次性付款窗口,则自退休委员会延长2016年一次性付款窗口之日起)仍然有效的完整和有效的经签署的选举,以开始支付参与者的全部养老金、在符合资格的配偶情况下的配偶死亡抚恤金或在计划下的备用受款人情况下的备用受款人抚恤金;

(四)2016年11月1日在世人员;及

(五)其在2016年11月1日的养老金、配偶死亡抚恤金或替代受款人抚恤金(如适用)以根据第5.12(f)节确定的一次总付形式表示时不超过50,000美元,

前提是:

(vi)此类整笔支付窗口合格个人作出肯定性书面选择(且不在2016年11月1日之前撤销),以适用的5.12(c)节中所述的任选支付形式之一领取其全部既得计划养老金、配偶死亡抚恤金或替代受款人抚恤金。此种选择应按照退休委员会或其代表制定和传达的程序进行和接收,其中应包括退休委员会收到参与者配偶(如适用)的经公证或计划代表见证的书面同意;和

(vii)该等选举由整笔款项窗口合资格个人作出,并由退休委员会于2016年8月24日或前后开始、至2016年9月22日美国中部时间下午5时结束的选举期间内(或由退休委员会按统一基准延展至所有整笔款项窗口合资格个人,但不得超过2016年10月7日)接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选举,须于2016年9月22日或之前(或由退休委员会按统一基准、但不得超过2016年10月7日)以独立交付的方式盖上邮戳或以其他方式证明(或由退休委员会延展至所有整笔支付窗口合资格的个人)。如在选举期间内收到不符合或不完整的选举,退休委员会可将需要更正或完成该选举并允许更正或完成该选举的情况通知该一次性付款窗口合资格个人;但更正或完成的选举必须在2016年10月31日或之前由退休委员会收到。2016年10月31日或之前未更正或未完成的不符合选举,视为无效,不得不考虑任何个人、实体或工具的任何理由、过失或错误予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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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可选择的付款方式

(i)对于截至2016年11月1日,如他们如此选择,否则将有资格开始支付提前或正常退休养老金的一次性总付窗口参与者,根据本条第5.12款的支付选项应为以单一终身年金形式支付的一次性总付或即时年金,或以50%、75%或100%共同和遗属年金的形式支付,或10年期一定保证的终身年金;但前提是共同和遗属年金支付选项仅适用于已婚一次性付款窗口参与者;和

(ii)对于截至2016年11月1日并无其他资格开始支付提前或正常退休养老金的一次性总付窗口参与者,根据本条第5.12款的支付选项应是以单一终身年金或仅针对已婚一次性总付窗口参与者的形式支付的单一一次性总付或即时年金,也应以配偶为指定受益人的50%或75%连带和遗属年金的形式支付;

(iii)就一次总付窗口配偶或一次总付窗口候补受款人而言,根据本条第5.12条的付款选择为以单一终身年金形式支付的单一一次性付款或即时年金;及

(iv)尽管有上述规定,否则可用的冻结应计福利可选表格将根据《守则》§ 411(d)(6)的要求成为根据本条第5.12条支付的选项。

(d)澄清和其他规定

关于本第5.12节:

(i)根据本条第5.12条作出的所有分配,须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如经整笔总付窗口合资格个人选出并获退休委员会批准,于2016年11月实质上已支付,并无应计利息;但如行政延迟导致分配在2016年11月后处理,则该分配须适当调整以延迟开始;

(ii)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计划条文,如在根据本条第5.12条以即时年金付款形式或单笔一次性付款方式分配整付窗口参与者的退休金后,雇主(或根据《守则》第414(b)、(c)、(m)或(o)条规定须与雇主合并的任何雇主)再雇用整付窗口参与者的退休金,则该整付窗口参与者在其后再雇用日期根据该计划的退休金(如有的话)须为零美元,而在整付窗口参与者其后终止服务时,其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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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包括根据本条第5.12款分配的养老金的任何部分。此外,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计划条文,第4.7条下的暂停福利规则不适用于任何选择参加2016年整付窗口的整付窗口参与者,如果他或她被公司(或由根据守则第414(b)、(c)、(m)或(o)条规定须与公司合并的任何雇主)重新雇用;

(iii)如一名整付窗口合资格的个人根据本条第5.12条作出肯定选择,但其中任何一项未能持续至2016年11月1日,或如是一名整付窗口参与者,则在2016年11月1日前由公司(或由根据守则第414(b)、(c)、(m)或(o)条规定须与公司合并的任何雇主)重新聘用,则该整付窗口合资格的个人根据本条第5.12条作出的肯定选择即为无效,而该参与者的退休金,合资格配偶的死亡抚恤金或候补受款人的候补受款人抚恤金应根据计划条款支付,而不考虑本条第5.12款;和

(四)计划管理人及其授权的代表可采取合理和统一的政策和程序来管理本条第5.12款的规定。

(e)例外情况。尽管有任何相反的图则条文,本条第5.12条的条文不适用于任何:

(i)在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一次性付款窗口关闭期间,积极受雇于(或处于与公司(或根据《守则》第414(b)、(c)、(m)或(o)条规定须与公司合并的任何雇主)(或获授权请假的裁员状态)的参与者;

(二)自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整笔支付窗口关闭期间正在领取参加人养老金、合格配偶死亡抚恤金或候补受款人候补受款人抚恤金的参加人、合格配偶或候补受款人;

(iii)根据《守则》第401(a)(9)条规定的最低要求分配规则,其养老金本应或正在分配的参与者;

(iv)在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一次性付款窗口关闭期间,在确定该命令为《守则》第414(p)条规定的合格家庭关系命令之前,退休委员会已对其存档以供审查的参与者和任何候补收款人;

(v)经退休委员会裁定符合资格的在档家庭关系令的参与者及任何候补受款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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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这类备用收款人列入2016年一次性付款窗口或根据本条第5.12款计算福利,将由退休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违反该命令的条款;

(vi)根据退休委员会的决定,截至2016年11月1日的一次性付款为5000美元或以下的参与者、合格配偶或候补受款人,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计划的条款支付一次性付款,而不考虑本条第5.12款;

(vii)于2016年7月21日或之前(或由退休委员会按统一基准延长但不超过2016年10月7日的较后日期)退休委员会没有现址存档的参与者、合资格配偶或候补受款人;

(八)退休委员会没有足够的存档数据以计算参加人的养老金、合格配偶的死亡抚恤金或替代受款人的替代受款人抚恤金或其养老金、配偶的死亡抚恤金或替代受款人抚恤金为未决善意争议标的的参加人、合格配偶或替代受款人;或

(ix)根据经修订的1994年《制服服务就业和再就业权利法》,计划发起人确定的对雇主具有再就业权的参与者。

(f)单笔总付金额。就本条第5.12款而言,以一次性总付形式支付的福利应计算为适用配偶死亡抚恤金或替代受款人抚恤金所依据的一次性总付窗口参与人或此类参与人或前参与人的正常退休日期时的养老金精算等值,如果更晚,则在2016年11月1日根据“适用死亡率表”和“适用利率”计算:

(i)“适用死亡率表”一词是指美国国税局局长根据Code § 417(e)(3)(b)规定的2016计划年度的表格;和

(二)“适用利率”一词是指美国国税局局长公布的经调整的第一、第二和第三档利率的年利率,定义见2015年11月生效的代码§ § 417(e)(3)(c)和(d)。

(g)即期生命年金。为施行本条第5.12款,对于在2016年11月1日没有资格领取提前退休养老金的参与者或前参与者,以即时终身年金形式支付的福利应计算为适用的配偶死亡抚恤金或替代受款人福利所依据的整笔款项窗口参与者或该参与者或前参与者的正常退休日期时的养老金精算等值,或如果更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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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日。对于2016年11月1日有资格领取提前退休养老金的参保人或前参保人,应按照第4.3节计算即时终身年金表格中应支付的福利。

5.13截至2025年10月1日,为若干已终止归属参与者提供一次有时间限制的一次性总付或即时年金。尽管有计划的任何其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条第五款的其他规定,但本节应适用于计划和为确定符合本节要求的任何前参与者、合格配偶或候补受款人的福利而仍然有效的计划的所有先前版本。本第5.13条中使用的资本化条款和对计划其他章节的提述,应被解释为在必要的范围内适用于计划条款,以便对所有合格的已终止的既得参与者、合格的配偶和替代受款人实施本条第5.13条的规定。

(a)设立一次性限定一次性或即期年金自愿发放窗口。本公司特此就若干已终止的既得参与者、合资格配偶及候补受款人在2025计划年度(就本节而言,该计划年度简称为“2025整笔款项窗口”)的有限期限内建立自愿分配机会。2025年一次性付款窗口应于2025年7月1日或前后开启,并于2025年8月30日或前后关闭。公司保留将2025年一次性付款窗口延长至2025年9月6日的权利。在2025年一次性付款窗口期间,合资格的前参与者、合资格的配偶和候补受款人可以选择开始支付其全部既得养老金、第5.5节规定的配偶死亡抚恤金(“配偶死亡抚恤金”)或候补受款人根据截至2025年4月30日由退休委员会确定为符合《守则》第414(p)节规定的资格的家庭关系令有权获得的计划抚恤金(“候补受款人抚恤金”),其形式为一次一次性付款或以本节规定的其他形式。2025年一次性付款窗口期间选出的任何福利的起始日期预计为2025年10月1日。在2025年一次总付窗口结束后,本计划应停止根据本条提供一次总付的福利分配或即时年金,任何试图根据本条选择一次总付的福利分配或即时年金的行为均不得获得本计划的承认。在2025年一次性付款窗口结束后,只有在有效的计划规定下才能获得分配,而不考虑本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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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资格。除本条第5.13款另有规定外,本条第5.13款所述的可选付款形式应适用于符合下文第5.13款要求的已终止既得参与人(“整笔款项窗口参与人”)和符合下文第5.13款要求的合格配偶或候补受款人(适用的“整笔款项窗口配偶”或“整笔款项窗口候补受款人”,符合本款(b)项要求的个人统称为“整笔款项窗口合格个人”):

(i)在2025年6月1日之前与雇主(包括根据《守则》第414(b)、(c)、(m)或(o)条要求与雇主合并的所有雇主)有权获得既得养老金的终止雇用;

(ii)是有权领取配偶死亡抚恤金的合资格配偶或有权领取替代受款人抚恤金的替代受款人;

(iii)没有以其他方式向退休委员会提交截至2025年7月1日仍然有效的完整和有效的签署选择,以开始支付参与者的全部养老金、在符合资格的配偶的情况下的配偶死亡抚恤金或在计划下的替代受款人的情况下的替代受款人抚恤金;

(四)2025年10月1日在世人员;及

(五)其在2025年10月1日的退休金、配偶死亡抚恤金或替代受款人抚恤金(如适用)以根据第5.13节确定的一次总付形式表示时不超过100,000美元,

前提是:

(vi)此类整笔款项窗口合格个人作出肯定性书面选择(且不在2025年10月1日之前撤销),以适用的第5.13节所述可选付款形式之一领取其全部既得计划养老金、配偶死亡抚恤金或替代受款人抚恤金。此种选择应按照退休委员会或其代表制定和传达的程序进行和接收,其中应包括收到参与者配偶(如适用)的经公证或计划代表见证的书面同意;和

(vii)该等选举由整笔款项窗口合资格个人作出,并在自2025年7月1日或前后开始至2025年8月30日结束的选举期间内退回(或由退休委员会按统一基准延展至所有整笔款项窗口合资格个人,但不得超过2025年9月6日)。根据本协议作出的任何选择,须在2025年8月30日或之前(或由退休委员会按统一基准而不超过2025年9月6日)以独立交付的方式加盖邮戳或以其他方式证明(或由退休委员会延展至所有整笔支付窗口合资格的个人)。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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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选举期间内收到不符合规定或不完整的选举,退休委员会可将需要更正或完成该选举并允许更正或完成该选举的情况通知该等一次性付款窗口合资格个人;但更正或完成的选举必须在2025年10月1日或之前由退休委员会收到。未在2025年10月1日或之前收集或完成的不符合选举,视为无效,不得不考虑任何个人、实体或工具的任何理由、过失或错误予以兑现。

(c)可选择的付款方式

(i)就该等一次性付款窗口参与者而言。截至2025年10月1日,如他们如此选择,否则将有资格开始支付提前或正常退休养老金,则根据本条的支付选项应为以单一终身年金形式支付的一次性付款或即时年金,或以50%、75%或100%的共同和遗属年金形式支付,或10年期一定保证的终身年金;但前提是共同和遗属年金支付选项仅适用于已婚的一次性付款窗口参与者;和

(ii)对于截至2025年10月1日并无其他资格开始支付提前或正常退休养老金的一次性总付窗口参与者,根据本条的支付选项应是以单一终身年金或仅针对已婚一次性总付窗口参与者的形式支付的单一一次性总付或即时年金,也应以配偶为指定受益人的50%或75%连带和遗属年金的形式支付;

(iii)对于一次总付窗口配偶或一次总付窗口候补受款人,根据本条可选择的付款方式为一次总付或以单一终身年金形式支付的即时年金;及

(iv)尽管有上述规定,否则可用的冻结应计福利可选表格将成为根据《守则》§ 41l(d)(6)要求根据本条支付的选项。

(d)澄清和其他规定

(i)根据本条作出的所有分配,须自2025年10月1日起计算,而如经整笔总付窗口合资格个人选出并获退休委员会批准,则须于2025年10月实质上支付,且不会因此而产生利息;但如行政延迟导致分配于2025年10月后处理,则须适当调整分配以延迟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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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计划条文,如雇主(或根据守则第414(b)、(c)、(m)或(o)条规定须与雇主合并的任何雇主)在根据本条以即时年金付款形式或单笔一次性付款方式分配整付窗口参与者的退休金后,再雇用整付窗口参与者的退休金(如有的话)于其后的再雇用日期根据该计划为零美元,而在整付窗口参与者随后终止服务时,他或她的养老金不应包括根据本节分配的养老金的任何部分。此外,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计划条文,第4.7条下的暂停福利规则不适用于任何选择参加2025年整付窗口的整付窗口参与者,如果他或她被公司(或根据守则第414(b)、(c)、(m)或(o)条被要求与公司合并的任何雇主)重新雇用;

(iii)如一名整付窗口合资格个人根据本条作出肯定性选择,但其中任何一项未能持续至2025年10月1日,或就一名整付窗口参与者而言,在2025年10月1日前由公司(或由根据守则第414(b)、(c)、(m)或(o)条规定须与公司合并的任何雇主)重新聘用,则该整付窗口合资格个人根据本条作出的肯定性选择即为无效,而该参与者的退休金,合资格配偶的死亡抚恤金或候补受款人的候补受款人抚恤金应根据计划的条款支付,而不考虑本节;和

(四)计划管理人及其授权的代表可采取合理和统一的政策和程序来管理本条第5.13款的规定。

(e)例外情况。尽管有任何相反的图则条文,但本条的条文不适用于任何:

(i)在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一次性付款窗口关闭期间,积极受雇于(或处于与公司(或根据《守则》第414(b)、(c)、(m)或(o)条规定须与公司合并的任何雇主)(或获公司授权请假的裁员状态)的参与者;

(二)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整笔支付窗口关闭期间正在领取参加人养老金、合格配偶死亡抚恤金或候补受款人候补受款人抚恤金的参加人、合格配偶或候补受款人;

(iii)根据《守则》第401(a)(9)条规定的最低要求分配规则,其养老金本应或正在分配的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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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在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一次性付款窗口关闭期间,在确定该命令为《守则》第414(p)条规定的合格家庭关系命令之前,退休委员会已将其存档以供审查的参与者和任何候补收款人;

(v)退休委员会已确定有资格的已存档的家庭关系令的参与者及任何候补受款人;然而,将该候补受款人列入2025年一次性付款窗口或依据本条计算福利,将由退休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违反该命令的条款;

(vi)根据退休委员会的决定,截至2025年10月1日的一次性付款为7000美元或以下的参与者、合资格配偶或候补受款人,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计划的条款支付一次性付款,而不考虑本条;

(vii)退休委员会于2025年6月1日或之前(或退休委员会按统一基准而不超过2025年9月6日可能延长的较后日期)没有现址存档的参与者、合资格配偶或候补受款人;

(八)退休委员会没有足够的存档数据以计算参加人的养老金、合格配偶的死亡抚恤金或替代受款人的替代受款人抚恤金或其养老金、配偶的死亡抚恤金或替代受款人抚恤金为未决善意争议标的的参加人、合格配偶或替代受款人;或

(ix)根据经修订的1994年《制服服务就业和再就业权利法》,计划发起人确定的对雇主具有再就业权的参与者。

(f)单笔总付金额。就本节而言,以一次性总付形式支付的福利应计算为适用配偶死亡抚恤金或替代受款人抚恤金所依据的一次性总付窗口参与人或此类参与人或前参与人的正常退休日期时的养老金精算等值,或者如果更晚,则计算为2025年10月1日,基于“适用的死亡率表”和“适用的利率”,其中:

(i)“适用死亡率表”是指美国国税局局长根据Code § 417(e)(3)(b)为2025计划年度规定的表格;和

(二)“适用利率”一词是指美国国税局局长公布的经调整后的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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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生效的代码§ § 417(e)(3)(c)和(d)中定义的第一、第二和第三段费率。

(g)即期生命年金。就本节而言,对于2025年10月1日没有资格领取提前退休养老金的参与者或前参与者,以即时终身年金形式支付的福利应在适用的配偶死亡抚恤金或替代受款人福利金所依据的整笔款项窗口参与者或此类参与者或前参与者的正常退休日期时计算为养老金的精算等值,如果更晚,则在2025年10月1日计算。对于2025年10月1日有资格领取提前退休养老金的参保人或前参保人,以即时终身年金形式支付的福利应按照第4.3节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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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计划融资

6.1贡献。根据该计划,任何参与者不得要求或允许提供任何捐款。雇主应根据Seaboard Corporation将制定的与计划目标和代码第412和430节中的最低资金要求相一致的资助方法和政策,按Seaboard Corporation确定的金额和时间提供捐款。根据本计划产生的没收,应用于减少计划的成本,而不是增加以其他方式应支付给参与者的福利,因为在参与者有资格领取养老金之前终止雇用,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

6.2Payments to Trust。雇主根据该计划作出的所有供款应支付给信托。除第11.5条另有规定外,信托的所有资产,包括投资收益,应为参与人及其受益人的专属利益而保留,应用于向这些人支付福利或在雇主未支付的范围内支付管理费用,并且不应归还或适用于雇主的利益。

6.3雇主的贡献和事实错误。根据雇主的书面请求,受托人应将雇主因事实错误而作出的雇主供款数额退还雇主;但受托人不得在雇主因事实错误而作出供款后超过一年将雇主的任何部分供款退还。

受托人不得就任何归属于该贡献的收益增加根据本条第六条可返还的雇主贡献金额,但受托人应减少任何归属于其的损失可返还的雇主贡献。受托人可要求雇主向其提供受托人认为必要的任何证据,以使受托人能够确认雇主要求退还的金额根据ERISA § 403(c)(1)可适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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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行政管理

7.1计划与信托管理受托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受托人应仅拥有根据本计划或信托具体赋予其的特定权力、义务、责任和义务。一般而言,雇主应全权负责提供计划下福利所需的供款,而Seaboard Corporation应全权选择受托人、任命委员会成员以及全部或部分修改或终止本计划或信托。委员会应对本计划的管理负唯一责任,本计划具体描述了这一责任。受托人有责任管理信托,但投资管理人可能根据信托授予的授权被授予投资职责的情况除外。

每个受托人保证,其发出的任何指示、提供的信息或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协议授权或提供此类指示、信息或行动的规定。此外,每名受托人可依赖另一名受托人在本协议下适当的指示、信息或行动,而无需查询任何此类指示、信息或行动的适当性。意在每个受托人应负责适当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力、义务、责任和义务,不得对另一受信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7.2委员会的任命。该计划应由一个退休委员会管理,该委员会由一名或多名由董事会任命并在董事会高兴时任职的人士组成。委员会的所有通常和合理的费用应全部或部分由雇主支付。任何身为雇员的委员会成员,不得因其为委员会提供的服务而获得补偿。

7.3索赔程序。委员会应就任何人获得福利的权利作出所有决定。委员会对参与人或受益人根据计划提出的利益索赔的任何拒绝,应由委员会以书面说明,并交付或邮寄给参与人或受益人,并且该通知应载明拒绝的具体理由,以委员会力所能及的方式以无需法律或精算顾问即可理解的方式书面提出。此外,委员会应向其福利索赔被拒绝的任何参与者或受益人提供合理机会,以对拒绝索赔的决定进行审查。退休委员会应根据本第7.3节、ERISA第503节和美国劳工部根据ERISA第503节的规定建立单独的索赔程序。

7.4记录和报告。委员会应行使其认为适当的权力和责任,以遵守ERISA和根据ERISA发布的有关参与者服务记录、应计福利和根据该计划不可没收的此类福利百分比的政府法规;通知参与者;在美国国内税务局的年度登记;向美国劳工部提交年度报告;并向PBGC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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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委员会的其他权力和职责。委员会应具有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所需的职责和权力,包括但不以限制方式包括以下内容:

(a)充分和完整的酌处权,以解释和解释计划、权衡所提供的证据、决定所有资格问题以及确定本协议项下任何福利的支付金额、方式和时间;

(b)规定参与者或受益人提出福利申请应遵循的程序;

(c)以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方式编制和分发解释该计划的资料;

(d)从雇主和参与者处接收适当管理计划所需的信息;

(e)应要求就计划的管理向雇主提供合理及适当的年度报告;

(f)接收和审查精算师对计划所作的定期估值;

(g)接收、审查和存档(在其认为方便或适当的情况下)从受托人收到的财务报告,以及

(h)委任或雇用个人协助管理计划及其认为可取的任何其他代理人,包括法律及精算顾问。

委员会无权增加、减少或修改计划的任何条款,或更改或增加计划提供的任何福利,或放弃或不适用计划下养老金资格的任何要求。

7.6规则和决定。委员会可通过其认为必要、可取或适当的规则。委员会的所有规则和决定应统一一致地适用于所有处于类似情况的参与者。在作出决定或计算时,委员会有权依赖参与者或受益人、雇主、雇主的法律顾问或精算师提供的信息。

7.7委员会程序。委员会过半数采取的行动应视为委员会的行动。

7.8福利金发放的授权。委员会或委员会的授权代表应就根据计划的规定将从信托支付的所有利益向受托人发出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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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养老金的申请和表格。委员会可要求参与者填写退休金申请和委员会批准的所有其他表格并向委员会提交,并提供委员会要求的所有相关信息。委员会可依赖如此提供的所有此类信息,包括参与者当前的邮寄地址。

7.10支付便利。每当委员会认为有权收取任何利益或其分期付款的人处于法定残疾状态或以任何方式丧失行为能力以致无法管理其财务时,委员会可指示受托人为其利益向该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该人的亲属或朋友付款,或委员会可指示受托人以委员会认为可取的方式为该人的利益申请付款。任何按照本条条文支付的利益或其分期付款,即为完全解除根据本计划条文支付该等款项的任何法律责任。

7.11委员会的赔偿。雇主和Seaboard Corporation(而不是信托)应向委员会及其个人成员赔偿因根据计划的规定以善意作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任何和所有责任,包括为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的抗辩而合理招致的费用。

7.12辞职免职。委员会成员在向雇主发出书面通知后,可随时辞职。董事会可随时以书面通知该委员会成员的方式解除该成员的职务。

7.13空缺。委员会任何成员死亡、辞职、被取消资格或被撤职后,董事会应填补空缺。如董事会在60天内未能这样做,则委员会其余成员应填补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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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杂项

8.1就业无担保。本计划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雇主与任何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或任何雇员继续受雇于雇主的权利,或解释为限制雇主解雇其任何雇员的权利,无论是否有因由。

8.2信托基金资产的权利。任何雇员在终止雇佣或其他情况下均不得对信托的任何资产拥有任何权利或权益,除非根据本计划不时作出规定,然后仅限于根据本计划应支付给该雇员的福利。除ERISA第四章另有规定外,本计划规定的所有利益付款应完全从信托资产中支付,任何受托人均不以任何方式对此承担责任。

8.3Spendthrift。任何参与者或其受益人在本计划中的权益,或根据本计划提供的任何利益,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由该参与者或其受益人出售、转让、质押或转让,因此禁止每一参与者或其受益人预期、质押、转让或转让其在本计划或根据本计划提供的任何账户或利益中的权益。任何参与者或其受益人的利益不承担或受制于参与者或受益人的债务、责任或义务,也不应受任何已作出的判决或任何征费、执行、扣押、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约束。本规定不适用于Code § 414(p)规定的合格国内关系订单或适用的所得税预扣。

8.4合格的家庭关系订单。本计划所载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受托人根据退休委员会的指示遵守合资格家庭关系令的规定。

退休委员会应建立合理的程序,以确定家庭关系令的合格状态。退休委员会在收到家庭关系令后,应及时将订单的收到和Plan确定订单合格状态的程序以书面形式通知参与者和订单中指定的每个候补收款人。在收到家庭关系令后的合理期限内,退休委员会应确定令的合格状态,并应将其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参与者和每个候补收款人。退休委员会应根据本款通过邮寄至个人在家庭关系令中指定的地址,或以符合美国劳工部规定的方式提供通知。

如在参加者离职前有任何付款,可在参加者达到其最早退休年龄之日或之后向候补受款人付款。为此目的,最早退休年龄是指(i)参与者有权根据该计划获得分配的日期,或(ii)50岁或参与者在终止雇用后可以开始领取该计划下的福利的最早日期中较早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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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第五条而言,退休委员会将在符合资格的家庭关系令规定的范围内,将前配偶视为参与者的配偶或未亡配偶。第五条的连带和遗属年金要求分别适用于受合格家庭关系令约束的参与者既得应计福利部分和不受令约束的参与者既得应计福利部分。

受托人须以单独利益支票或其他单独分配方式向候补收款人作出根据本条第8.4条规定的任何付款或分配。

8.5排除和可分离性。本协议的每项条款应相互独立,如果本计划的任何条款被证明或被任何法院、审裁处、董事会或有管辖权的当局认为对任何参与者或参与者群体无效或无效,则该等条款应被置之不理,并应被视为无效,且不属于本计划的任何部分;但任何该等条款的此种无效不应以其他方式损害或影响本计划或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或条款。

8.6对支付给高补偿参与者的福利的限制。本节规定了国内税务局对自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计划年度内应支付给某些参与者的养老金福利所要求的限制。该计划将在计划终止时支付给任何高报酬雇员和任何高报酬前雇员的福利限制为根据《守则》§ 401(a)(4)无歧视的福利。在计划终止前,应支付给或代表属于二十五(25)名最高薪酬的高补偿雇员或高补偿前雇员的参与者的年度养老金,其金额应限于:(a)本应以单一终身年金形式支付给参与者的年度养老金;(b)参与者根据社会保障补充计划将获得的支付金额。如果(i)计划资产的价值至少等于流动负债价值的110%(定义见Code § 412(l)(7))或(ii)福利的价值(包括代表该参与者支付的死亡抚恤金低于流动负债价值的1%(定义见Code § 412(l)(7))),则此限制不适用。

本第8.6节中的限制将自动失效,并且在美国国内税务局裁定不需要这些限制时不起作用。

就本条第8.6节而言,高报酬雇员是指《守则》§ 414(q)规定的高报酬雇员。

8.7管辖法律。除不时修订的ERISA标题I优先考虑的范围外,堪萨斯州的法律应管辖、控制和确定与本计划及其条款的解释和有效性有关的所有问题。

8.8建设。在适当情况下,单数中使用的词语应包括复数,复数应包括单数,男性应包括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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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在终止雇佣控制时生效的计划。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本计划的任何修订不适用于任何在该修订生效日期前已终止雇用的参与者。

8.10代码第436条下的福利限制。尽管本计划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如果计划的“调整后资金目标达到百分比”(如代码第436(j)节所定义,在此称为计划的“AFTAP”)经计划精算师认证或根据本计划第8.10(d)节推定(i)低于百分之八十(80%),但不低于百分之六十(60%),或(ii)低于百分之六十(60%),则适用以下福利限制:

(a)如果计划的实际或假定AFTAP是(i)低于百分之八十(80%),但不低于百分之六十(60%),或(ii)将低于百分之八十(80%),但不低于百分之六十(60%)考虑到计划修订增加福利,则适用以下福利限制:

(i)任何增加计划福利、建立新福利、改变福利应计率或福利成为不可没收的比率的计划修订均不得生效;及

(二)除根据本计划一次性支付不超过7,000美元(7,000美元)的参与者的全部福利外,不得支付超过等于以下两者中较低者的金额的一次性福利金:

(a)在不考虑这一利益限制的情况下本应支付的整笔款项的百分之五十(50%);或者

(b)根据ERISA第4022条对参与者的最高保证的现值(根据养老金福利担保公司规定的指导确定,使用代码第417(e)节中的利息和死亡率假设);和

(c)进一步规定:

(一)受限制参与人剩余的非限制性利益,可以采取单一终身年金或任何精算等值形式支付,如本条款第一条所界定,可选择的支付形式;

(2)在适用本条第8.10(a)条的利益限制的任何期间,只可作出本条第8.10(a)(ii)条所述的一次部分整付款项;及

(3)如就该参与人向一名参与人、该参与人的配偶及/或其他受益人及/或一名候补受款人支付福利金,则就本条例第8.10(a)(ii)(c)(2)条所述的一次部分一次性付款规则而言,所有该等人须视为一名参与人。

50


(iii)本条第8.10(a)条所列的利益限制,须在本条第8.10(f)条所述期间适用。

(b)如果计划的实际或假定AFTAP低于百分之六十(60%),则适用以下福利限制:

(i)本条例第8.10(a)(i)条所述的利益限制;

(二)除根据本计划一次性支付不超过7,000美元(7,000美元)的参与者全部福利外,不得支付任何一次性福利;

(iii)不得支付《守则》第436(b)(3)条所定义的“不可预测的或有事件利益”;和

(四)本计划下的应计福利应停止。

(c)精算师自2010年1月1日开始的每个计划年度的实际AFTAP认证应截至每年1月1日。精算师还可提供以下“范围AFTAP认证”之一,与实际AFTAP认证具有同等效力:

(i)至少100%的AFTAP;

(ii)至少80%的AFTAP;或

(iii)至少60%的AFTAP。

如果精算师提供了“范围AFTAP认证”,那么此后精算师应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管理人提供截至适用的1月1日的实际AFTAP认证。精算师的实际AFTAP认证或AFTAP范围认证应根据代码第430和436节以及库务条例和其下的其他指南进行计算。

51


(d)如果精算师没有为某个计划年度提供实际或范围的AFTAP认证,则根据代码第436(h)节,该计划的推定AFTAP应如下:

日期

假定AFTAP百分比

1月1日至3月31日

该计划在紧接前一个计划年度的AFTAP应推定为该计划的AFTAP

4月1日至9月30日

该计划在紧接前一个计划年度的AFTAP,减少了百分之十(10%)

10月1日至12月31日

该计划的AFTAP应被推定为低于百分之六十(60%)

尽管如此,如果精算师在2009年1月1日开始的计划年度的实际AFTAP认证仅低于百分之六十(60%),则该计划在该日期的AFTAP应被视为与精算师截至2008年1月1日对该计划的实际AFTAP认证相同,前提是精算师对该计划的2008年1月1日AFTAP认证大于该计划的实际2009年1月1日AFTAP。这项“视为2008年1月1日AFTAP”的规定不适用于确定该计划2009年1月1日的AFTAP是否为百分之八十(80%)或更多。

(e)除非计划精算师证明计划的AFTAP不低于百分之百(100%),否则在根据美国法典第11章或类似的联邦或州法律的案件中,雇主是债务人的任何期间,本计划不得一次性付款。

(f)除第8.10(a)(ii)条、第8.10(b)(ii)条或第8.10(e)条所述的利益限制外,根据本条订立的一段利益限制期间的开始日期,须为以下较早者:

精算师向管理人提供适用计划年度的计划AFTAP认证的日期,该日期或低于百分之八十(80%),但不低于百分之六十(60%),或低于百分之六十(60%);或
根据第8.10(d)节,该计划的AFTAP被假定为低于百分之八十(80%),但不低于百分之六十(60%)或低于百分之六十(60%)的日期。

第8.10(a)(ii)条、第8.10(b)(ii)条或第8.10(e)条所述的福利限制(即部分或全部限制或支付一笔总付福利付款)的开始日期,须为以下各项中最早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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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算师向管理人提供适用计划年度的计划AFTAP认证的日期为低于百分之八十(80%),但不低于百分之六十(60%),或低于百分之六十(60%);
根据第8.10(d)条推定该计划低于百分之八十(80%),但不低于百分之六十(60%)或低于百分之六十(60%)的日期;或
如第8.10(e)节所述,在雇主破产的情况下,申请破产的日期。

福利限制期的结束应为计划精算师向管理人提供计划AFTAP认证的日期,因此,由于以下一项或多项原因,本节8.10中所述的代码第436节福利限制不再适用:

视同或选择减少任何可用的守则第430(f)(6)条预先拨款计划信贷余额和/或守则第430(f)(7)条资金标准结转信贷余额;
雇主缴款,包括用于支付不可预测的或有事件福利的费用或因计划修订增加计划福利而导致的计划负债增加;或
雇主根据《守则》第436(f)条及其下的财政部条例提供的担保,即适当数额的担保债券或在银行或类似机构处三(3)年或更短时间内到期的现金或美国财政部债务的代管。

(g)管理人应根据美国财政部规定,在以下情况发生后30天内向计划参与者和受益人提供书面或电子通知:

(i)计划的AFTAP由精算师核证或推定(如第8.10(d)条所述)少于百分之八十(80%)但不少于百分之六十(60%)的日期;或

(ii)计划获精算师核证或推定(如第8.10(d)条所述)少于百分之六十(60%)的日期。

如适用,本通知应涉及以下福利限制:不可预测的或有事件福利、一次性付款的限制和应计福利的限制(但无需就计划修订增加福利的限制提供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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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如适用第8.10(a)(ii)条、第8.10(b)(ii)条或第8.10(e)条所述限制一笔总付福利金的限制,则适用以下福利金支付条文:

(i)参与者的配偶、其他受益人或替代收款人在福利限制期间有权获得带年金起始日的福利金,应有机会选择以下福利金支付备选方案之一:

(a)依据第8.10(a)(ii)条作出的部分一次性付款及第8.10(a)(ii)(c)(1)条所述的年金付款形式;或

(b)本计划提供的终身年金或其他精算等值,如第一条所界定,可选择的年金支付形式;或

(c)依据第8.10(a)(ii)条作出的部分一次性付款及将余下的利益延至根据本条第8.10条作出的利益限制期间终止后;或

(d)将任何利益的支付或开始生效,推迟至根据本条第8.10条的利益限制期间终止后。

(ii)在福利限制期限终止后,参与人、配偶、其他受益人或替代收款人应有机会选择从参与人、配偶、其他受益人或替代收款人选择的新的年金起始日开始,以新选择的付款形式恢复支付福利,该起始日不得早于精算师向计划管理人提供证明,证明由于精算师对计划当时的AFTAP的认证,福利限制期限已终止后的九十(90)天。在福利限制期间终止后可恢复的福利,应自动包括根据本条第8.10条在福利限制期间终止的任何福利应计。

8.11费用。公司可以确定特定的计划费用是雇主必须支付的委托人费用,还是计划可能支付的非委托人费用。计划运营管理发生的合理非委托人费用事件,可由信托支付。这些费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和顾问的报酬以及遵守ERISA中规定的联系要求的费用。公司应确定雇主是否将支付任何或所有非委托人的合理计划费用,或该计划是否必须承担该费用。公司可酌情在任何时间选择直接支付部分或全部补偿,而任何该等选择对公司在任何时间就相同或其他费用选择由信托支付该等补偿的权利不具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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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修正

在符合第11.5条的规定下,对于本计划不会导致基金的任何部分被用于或转用于除参与者或其受益人的专属利益以外的任何目的的任何修订或修订,Seaboard Corporation保留不时作出该等修订或修订的权利;但前提是,Seaboard Corporation可作出其认为必要或可取的任何修订,无论其是否具有追溯效力,以符合ERISA的规定。任何此类修订均应通过文书由Seaboard Corporation的适当高级职员或代理人签署并经Seaboard Corporation董事会授权。

对计划的任何修改,只要具有降低参与者应计福利的效果,就不得生效。尽管有前一句,参与者的应计福利可以在《守则》§ 412(c)(8)允许的范围内减少。计划的任何修订均不得减少或取消在紧接修订的通过日期(或如果更晚,则为生效日期)之前确定的根据Code § 411(d)(6)受保护的福利。修正案减少或取消Code § 411(d)(6)受保护的福利,如果该修正案具有(1)取消或减少提前退休福利或退休类型补贴的效果,或(2)除财政部条例规定的情况外,取消任何可选形式的福利。退休类补贴,前一句仅适用于满足(修正前或修正后)补贴修正前条件的参保人。一般来说,退休型补贴是指退休后延续的补贴,但不包括合格的伤残津贴、医疗津贴、社保补助、死亡津贴(包括法夫保险)或工厂停工津贴(退休年龄后不延续)。此外,对计划的任何修订均不得具有降低参与者的既得利益的效果,而该等修订在该修订获得通过或生效之日(以较晚者为准)时不考虑该等修订而确定。委员会应在修正案的适用将无法满足本款的范围内无视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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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继任雇主与合并或合并计划

10.1继任雇主。在雇主解散、合并、合并或重组的情况下,可作出规定,使计划由继承人继续执行;在这种情况下,该继承人应根据计划取代雇主。继任者的替换应构成继任者承担计划责任,且继任者应拥有雇主在计划下的所有权力、义务和责任。

10.2计划资产。如果本计划与信托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任何合并或合并,或将信托的资产和负债全部或部分转移至根据为本计划全部或部分参与者的利益而维持或将建立的任何其他递延补偿计划持有的另一信托,则该计划应如此合并或合并,或适用于该等参与者的信托资产应如此转移,但前提是:

(a)每个参与者(如果本计划或其他计划随后终止)将在合并、合并或转让后立即获得等于或大于其在合并、合并或转让前(如果本计划随后终止)本应有权获得的利益;

(b)董事会和受影响参与者的任何新雇主或继任雇主的决议授权此类资产转让;并且,就受影响参与者的新雇主或继任雇主而言,其决议应包括就此类参与者被纳入新计划承担责任;和

(c)该等其他计划及信托根据守则§ § 401(a)及501(a)符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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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XI。计划终止

11.1终止权。按照本条XI规定的程序,Seaboard Corporation可以随时终止该计划。此外,任何雇主都可以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随时停止参与该计划。在符合ERISA关于终止“员工养老金福利计划”的任何适用要求(如有)的情况下,Seaboard Corporation应指示并要求受托人按照本条规定对信托或其适用部分进行清算。XI。

11.2部分终止。就构成计划部分终止的一组参与者而言,当计划终止时,应确定受该部分终止影响的参与者的比例利益。该等比例权益的确定应按照ERISA § 4044进行,并应以公平的方式进行,考虑到剩余的参与者以及受终止影响的参与者,并基于雇主所作的贡献、本条的规定以及其他适当的考虑因素。在任何情况下,受此类部分终止影响的参与者均不得对第11.5节所述的任何剩余金额拥有任何权益或以其他方式有权获得任何剩余金额。该等比例权益确定后,信托资产按该等比例权益进行分配和分离。

如此分配和分离的信托资产应由受托人根据第11.3节用于向参与者或代表参与者支付利益。

11.3信托基金清算。在计划终止时或在构成计划部分终止的一组参与者的雇用终止时,每个此类参与者的应计福利,基于其在终止日期之前的服务,应成为完全归属且在所资助的范围内不可没收。信托资产按以下优先顺序以给付或给付利益的方式清算(计提清算费用后):

(a)终止前三年应支付的某些福利:信托的可用资产应首先分配用于提供在计划终止生效日期前三年或三年以上开始支付的养老金,或者如果参与者没有选择提前开始而推迟其养老金的开始,或者如果参与者的退休发生在紧接该三年期开始之前,则本可在该三年期开始时支付的养老金,但前提是,

(i)须支付予参与人或参与人的受益人(或本可支付)的退休金部分,须以计划终止生效日期前五年有效的计划条文为基础;为此目的,修订生效的第一个计划年度,或如较后获通过,则构成修订生效的第一个年度;并进一步规定,

(ii)如根据该计划应付的退休金已因修订或由于退休金的支付形式而减少,则在三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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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时,在计划终止的生效日期,则在该三年期间的薪酬状况中的最低福利应被视为就本类别(a)而言的薪酬状况中的福利。

(b)符合解雇保险资格的其他福利:在上述(a)类未提供养老金金额的情况下,应将剩余资产分配用于为在计划终止生效日期之前终止雇佣关系的参与者提供根据计划提供的任何养老金,或在计划终止生效日期因非死亡原因终止雇佣关系时本应支付给或代表参与者的任何即时或递延养老金,但根据这一类别(b)提供的养老金数额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i)根据在计划终止生效日期前五年生效的计划条文而须支付予参与者或参与者的受益人(或本可支付)的退休金部分;而为此目的,修订生效的第一个计划年度,或如较后获通过,则构成修订生效的第一个年度;加

(ii)如计划或计划修订在计划终止生效日期前五年生效,则本应包括在上述(i)项中的须支付予参与者或参与者的受益人的退休金部分,按以下方式厘定:计划或其修订生效的每个计划年度(少于五年)的20%,乘以如果该计划或修订自计划终止生效之日起已在五个计划年度内有效,则本应在(i)项下为该参与者或受益人包括的金额;但,

(iii)根据本类别(b)向参与者或受益人支付的任何福利,不得超过从65岁开始的终身年金形式的每月福利精算价值等于750美元乘以零头的金额,其分子为根据《社会保障法》第230条在计划终止生效日期生效时确定的缴款和福利基数,其分母为截至2009年1月1日在1974日历年生效的缴款和福利基数,即4,500美元。此后的每个日历年,应根据ERISA第4022(b)(3)(b)节对此种福利基数进行调整。

(c)其他既得福利:在上述(a)和(b)类中未提供养老金金额的范围内,剩余资产应按以下优先顺序分配,用于向在计划终止生效日期之前终止雇佣关系的参与者提供或代表其提供计划下应支付的福利,或者如果在计划终止生效日期因非死亡原因终止雇佣关系本应支付给或代表参与者支付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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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任何在计划终止生效日期前已退休的参与者,或根据该条在计划终止生效日期有资格退休的参与者;

(ii)任何受雇于计划终止生效日期前已终止并有权领取递延既得养老金的参与者,或如果其受雇于计划终止生效日期终止,本有资格领取递延既得养老金的参与者。

(d)其他福利:在上述(a)、(b)和(c)类中未提供养老金金额的情况下,应根据每个此类参与者应计福利的相应精算价值,在不考虑满足本计划归属要求的情况下,就截至计划终止生效之日尚未终止雇佣的每个参与者分配剩余资产以提供根据计划应计福利。

如适用于上述任何类别的信托资产不足以为该群体中的所有人提供全部利益,则应按比例减少以其他方式应支付给这些人的利益。精算师应按照上述优先类别计算信托资产的分配,并向受托人证明其计算结果。本条第11.3条的规定旨在遵守ERISA(以及根据该条例发布的任何条例)的规定。如本条第11.3条的规定与ERISA的规定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则该不一致之处须以符合ERISA的方式解决。在雇主书面告知ERISA关于终止雇员养老金福利计划的适用要求(如有)已经或正在得到遵守或已经或正在获得适当授权、豁免、豁免或差异之前,受托人不得实际进行资产清算和支付福利(或为此提供的准备金)。

11.4分配方式。在符合本条前述规定的情况下,在计划终止后的任何分配,可以全部或部分进行,但以价值非歧视导致的现金、证券或其他实物资产(基于其在分配之日的公允市场价值),或在规定从正常退休日开始的养老金的不可转让的年金合同中,由委员会酌情决定。任何此类分配应根据《守则》的适用条款及其规定进行。

11.5剩余金额。在计划终止时,雇主不得从信托基金收到任何款项,但(i)尽管有计划的任何其他规定,雇主仍应收到在计划的所有负债清偿后可能剩余的、因实际要求与预期精算要求之间的任何差异而产生的款项(如有的话),以及(ii)雇主可收到根据事实错误作出或不允许作为第6.3条规定的扣除的任何供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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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重头戏规则

12.1最低福利。如果本计划在任何计划年度都是头重脚轻的,则本计划保证为参与本计划的每位非关键员工提供最低的正常退休金。最低正常退休金等于非关键员工年平均薪酬的适用百分比(不包括计划期间不是头重脚轻的计划年度的薪酬)。适用的百分比是2%(2%)乘以在头重脚轻的计划年度中作为非关键员工参与者获得的服务年数(不超过10年)。如果非关键员工在头重脚轻的计划年度结束时的应计福利至少等于最低正常退休养老金,则该计划满足非关键员工的最低福利。就本段而言,非关键员工参与者包括任何其他有资格参与计划但因其薪酬未超过规定水平而不是参与者的员工。就本款而言,非关键雇员还应包括在计划年度内完成至少1,000小时服务的任何参与者,即使该参与者在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可能不是雇员。为适用本条第十二款,委员会应将参加人的应计福利金和最低正常退休养老金作为正常退休年龄的单一终身年金予以表述。

12.2最低归属。如任何参与者的雇用在计划头重脚轻的情况下终止,则即使本计划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仍须就该参与者适用以下归属时间表:

贷记服务于
终止日期

  ​ ​ ​

应计百分比
福利归属

不到2年

0%

2年

20%

3年

40%

4年

60%

5年或以上

100%

为满足《守则》第416(c)(1)条和《计划》的最低福利要求,在确定与雇主的贷记服务年限时,应忽略在雇主的任何贷记服务年限,只要该贷记服务发生在计划年度内,而该计划(在《守则》第410(b)条的含义内)没有关键雇员或前关键雇员。

上述归属时间表不适用于任何参与者,除非参与者在计划变得头重脚轻后已累积至少一小时的服务。如该计划成为头重脚轻的计划,其后不再如此,则上述归属时间表须继续适用于厘定任何在最后一个头重脚轻的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服务至少三年的参与者的递延既得利益。尽管有上述规定,归属时间表的任何变更均不得降低任何参与者当时的归属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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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额外应计费用。如果在任何头重脚轻的计划年度结束时,非关键员工参与者的应计福利至少不等于其最低正常退休养老金,则非关键员工参与者应赚取必要的额外应计福利,以将其应计福利增加到最低正常退休养老金。非关键员工参与人的应计福利不得低于其最低正常退休养老金,无论其在本第十二条项下获得额外应计的计划年度之后的计划年度中处于计划的头重脚轻状态如何。

12.4赔偿限制。为根据第12.1节确定最低正常退休养老金,委员会应计算参与者的平均年度薪酬,方法是不考虑参与者未获得服务年度的计划年度,并采用连续五(5)个计划年度的最高平均值(或者,如果参与者在连续五(5)个年度内未获得补偿,则计算参与者获得补偿的连续年度中较短期间的年度补偿的平均值)。

12.5头重脚轻状态的确定。如果本计划是雇主维持的唯一合格计划,则如果截至确定日期的头重比例超过60%,则该计划为一个计划年度的头重。头重脚轻的比率是一个分数,其分子是截至确定日所有关键员工的应计福利现值的总和,确定时如同参与者在该确定日终止服务,以及在截至确定日的1年期间内进行的分配,其分母是为所有员工确定的类似总和。委员会应通过忽略(i)以前是关键雇员的任何非关键雇员的应计福利,(ii)可扣除的自愿雇员供款的应计福利,(iii)在截至确定日期的1年期间内没有从雇主获得任何补偿或为雇主提供任何服务的个人的应计福利(包括应计福利的分配,如果有的话),以及(iv)比例补贴(但不应忽略非比例补贴)来计算头重脚轻的比率。前一句也适用于已终止计划下的分配,如果该计划没有被终止,本应根据《守则》§ 416(g)(2)(a)(i)与该计划合并。因非离职、死亡、伤残原因进行分配的,适用本规定,以“5年期”代替“1年期”。任何个人在截至确定日的1年期间内未为雇主提供服务的应计福利和账户均不予考虑。委员会应根据Code § 416及其下的规定,计算头重脚轻的比率,包括它必须在多大程度上考虑分配、展期和转让。委员会应确定雇主派生的应计福利截至最近估值日的现值,以计算在确定日结束的十二个月期间内的最低筹资成本,无论精算师当年是否进行估值,但《守则》§ 416及其下的条例对本计划的第一和第二个计划年度的要求除外。

如雇主维持其他合资格计划(包括简化雇员退休金计划),则本计划只有在属于所需聚合组的部分时,才属头重脚轻,而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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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聚合群和允许的聚合群的头重脚轻比例均超过60%。委员会将按照本节第一段要求的相同方式计算头重脚轻的比率,同时考虑到汇总组内的所有计划。在委员会必须考虑对参与者的分配的范围内,委员会应包括来自已终止计划的分配,如果该计划在确定日期存在,该计划本应属于所需的聚合组的一部分。委员会应根据这些计划的条款、Code § 416及其下的条例,计算应计福利的现值和委员会必须考虑的其他金额,在确定缴款计划或根据这些计划的条款、Code § 416及其下的条例纳入集团的简化雇员养老金计划下。委员会应对截至确定日期的十二个月期间内的最近一次估值日期的汇总计划中的应计福利进行估值,但守则§ 416及其条例对设定受益计划的第一和第二个计划年度的要求除外。委员会应参照属于同一日历年内的确定日期计算头重脚轻的比率。为根据本节确定现值,委员会应使用本文第一条精算值定义中所述的利息和死亡率假设。就本第12.5节而言,设定受益计划中参与者的应计福利将根据统一的应计方法确定,该方法适用于雇主维持的所有设定受益计划,或者在没有这种方法的情况下,如同该福利的应计速度不高于《守则》§ 411(b)(1)(c)的分数规则允许的最慢应计率。

12.6定义。为适用本条规定:

(a)“关键雇员”是指在包括确定日期的计划年度内的任何时间,是年报酬超过130,000美元的雇主的高级职员(根据2002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计划年度的代码§ 416(i)(1)调整)、雇主的5%所有者或年报酬超过150,000美元的雇主的1%所有者的任何雇员或前雇员(包括任何已故雇员)。为此,年度补偿是指《守则》§ 415(c)(3)含义内的补偿。确定谁是关键员工将根据守则§ 416(i)(1)以及根据守则发布的适用法规和其他普遍适用性指南进行。

(b)“非关键员工”是指不符合关键员工定义的员工。

(c)任何计划年度的“确定日期”为上一个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如属计划的第一个计划年度,则为该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

(d)“所需聚合组”是指:

(i)至少有一名关键员工参与的雇主的每个合格计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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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雇主的任何其他合格计划,使(i)中所述的计划符合《守则》§ 401(a)(4)或《守则》§ 410的要求。

(e)“许可聚合组”是所需的聚合组加上雇主维护的任何其他合格计划,但前提是该组在总体上满足Code § 401(a)(4)和Code § 410的要求。委员会应确定在确定许可聚合群体时应考虑到哪种计划。

(f)“雇主”系指受控的公司集团(定义见Code § 414(b)、共同控制的行业或业务集团(无论是否成立)(定义见Code § 414(c)))或附属服务集团(定义见Code § 414(m))的所有成员,雇主是其中的一部分。然而,委员会不得将相关集团的一个以上成员的所有权权益汇总起来,以确定个人是否因其在雇主的所有权权益而成为关键雇员。

(g)“服务年度”——员工完成至少一千(1,000)小时服务的计划年度。

(h)“应计福利”-仅为适用第12.5条的目的,委员会须将来自参与者缴款的任何福利作为参与者应计福利的一部分予以考虑,但第12.5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i)“估值日期”-计划年度的最后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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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福利限制

13.1年度利益限制。除下文另有规定外,本条第13.1条的规定适用于自200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时效年度。

(a)尽管计划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就任何计划年度而言,根据本计划及根据任何其他受守则第415条规限并由公司或其受控法团集团的任何其他成员或经守则第415(b)及(c)条所指的具有守则第414(h)及(c)条涵义的行业及业务而须维持的参与者的“年度利益”(在本条第13.1条中称为“公司”)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较小者:

(i)280,000美元(2025年)(经调整,每年1月1日起生效,根据守则第415(d)条按秘书订明的方式),或

(ii)参与者的三个最高连续计划年度的平均年度薪酬的100%;但前提是,如果公司在当前和任何先前的计划年度维持的所有设定受益计划(定义见代码第414(j)节)下应付给雇员的退休福利总额不超过10,000美元,并且公司在任何时候都没有维持该雇员作为参与者的设定受益计划(定义见代码第414(i)节),则可以在不考虑这一100%限制的情况下支付每个计划年度最高10,000美元的福利。

(b)尽管有前述规定,上述限制应调整如下:

(i)如参与者作为参与者的服务年限少于10年,则本条(a)(i)段中适用的美元限制须通过将该限制乘以分数而减少,分数的分子为参与本计划的年数或部分,分母为10年。

(ii)如参加者在雇主的服务年限少于10年,则本条(a)(ii)段的补偿限制须以该等限制乘以分数的方式减少,分数的分子为在雇主服务的年数或部分年数,分母为10年。

(iii)2007年7月1日前开始的限制年度的62岁前福利调整。如果参与者的福利在62岁之前开始,则上文(a)(i)段中规定的适用于该较早年龄的参与者的固定福利美元限额是一种年度福利,以从较早年龄开始的单一终身年金的形式支付,该形式是适用于该参与者62岁时的固定福利美元限额的精算等值(如需要,如上文调整)。适用于62岁之前任何年龄的设定受益美元限额确定为(a)使用计划精算价值定义中规定的利率和死亡率表(或其他表格因素)计算的设定受益美元限额的精算等值(在该年龄)中的较低者,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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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使用5%利率计算的定义福利美元限额的精算等值(在该年龄)和计划定义精算价值中定义的适用死亡率表。根据本款确定的确定的福利美元限额的任何减少,如果在参与者死亡时福利没有被没收,则不应反映死亡率减少。如果死亡时丧失任何福利,则考虑到全部死亡率递减。

(iv)自2007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限制年度的62岁前福利调整。

(a)计划没有在62岁和受益开始年龄同时支付的立即开始的单一终身年金。如果参与人福利的年金起始日在62岁之前,且发生在2007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限制年度,且该计划没有在62岁和福利开始年龄同时支付的立即开始的单一终身年金,参与人年金起始日的设定受益美元限额是自参与人年金起始日起以单一终身年金形式支付的福利的年度金额,该金额为设定受益美元限额的精算等值(根据本条第13.1款(b)(i)款对服务年限不满10年进行调整,如果需要)与精算等值计算使用5%的利率假设和适用的死亡率表的年金起始日定义在计划的定义精算价值(并表示参与者的年龄基于截至年金起始日已完成的日历月)。

(b)计划已立即开始在62岁和受益开始年龄支付的单一终身年金。如参与者福利的年金起始日在62岁之前,且发生在2007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限制年度内,且本计划已立即开始在62岁和福利开始年龄同时支付的单一终身年金,则参与者的年金起始日的设定受益美元限额为根据上文第(iv)(a)款确定的限额和设定受益美元限额(根据本条第13.1款(b)(i)款调整的服务年限不满10年者中的较低者,如有需要)乘以参与者年金起始日计划下立即开始的单一生命年金的年度金额与62岁时计划下立即开始的单一生命年金的年度金额的比率,两者均在不适用本条限制的情况下确定。

(v)2007年7月1日前开始的限制年度的65岁后福利调整。如果参与者的福利在参与者年满65岁后开始,则(a)(i)段中规定的适用于较晚年龄的参与者的固定福利美元限额是从较晚年龄开始以单一终身年金形式支付的年度福利,精算上相当于在65岁时适用于参与者的固定福利美元限额(如需要,如上文调整)。65岁以后任何年龄适用的设定受益美元限额的精算等值确定为:(a)使用计划第1.3节规定的利率和死亡率表(或其他表格因素)计算的设定受益美元限额的精算等值(在该年龄)中的较低者,以及(b)使用该计划第1.3节规定的利率和死亡率表(或其他表格因素)计算的设定受益美元限额的精算等值(在该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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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5%的利率假设和该计划第1.3节中定义的适用死亡率表。出于这些目的,65岁和开始领取福利的年龄之间的死亡率应被忽略。

(vi)自2007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限制年度的65岁后福利调整。

(a)计划没有在65岁和福利开始年龄同时支付的立即开始的单一生命年金。如果参与者福利的年金起始日在65岁之后,且发生在2007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时效年度,且本计划没有在65岁和福利开始年龄同时支付的立即开始的直接终身年金,参与者年金起始日的设定受益美元限额是自参与者年金起始日起以单一终身年金形式支付的福利的年度金额,该金额为设定受益美元限额的精算等值(根据本条第13.1款(b)(i)项调整,服务年限少于10年,如有要求),精算等值使用5%的利率假设和计划第1.3节定义的该年金起始日适用的死亡率表计算(并根据截至年金起始日已完成的日历月表示参与者的年龄)。

(b)计划已立即开始在65岁和福利开始年龄支付的单身生活年金。如参与者福利的年金起始日在65岁之后,且发生在2007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限制年度内,且该计划有一个立即开始的单一终身年金在65岁和福利开始年龄同时支付,则参与者的年金起始日的设定受益美元限额为根据上述(vi)(a)确定的限额和设定受益美元限额(根据本条第13.1款(b)(i)项调整的服务年限不满10年者中的较低者,如有需要)乘以参与者年金起始日计划下调整后的即时开始单一终身年金的年度金额与65岁时计划下调整后的即时开始单一终身年金的年度金额的比率,两者均不适用本条限制而确定。为此目的,在参与者的年金起始日根据该计划调整的立即开始的单一终身年金是支付给参与者的此类年金的年度金额,计算时不考虑参与者在65岁之后的应计费用,但包括精算调整,即使这些精算调整用于抵消应计费用;而在65岁时根据该计划调整的立即开始的单一终身年金是根据该计划将支付给年龄为65岁且与参与者享有相同应计福利的假设参与者的此类年金的年度金额。

(c)就本条第13.1款而言,“年度福利”一词是指每年以单一终身年金形式支付的福利,没有附带或附带福利,也没有雇员或展期缴款。

(i)当根据本计划支付的退休福利以单一终身年金以外的任何形式支付时,有关本条第13.1条所述的限制是否已获满足的确定,须按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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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长或其代表,通过调整此类福利,使其成为单一终身年金的精算等值。

(ii)对于自200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时效年度,如果参与者的退休福利以《守则》第417(e)(3)条不适用的形式支付,则精算等值的单一终身年金应等于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a)在与应付给参与者的福利形式相同的年金起始日开始的计划下应付给参与者的单一终身年金的年度金额,以及

(b)在与应付给参与者的福利形式相同的年金起始日开始的单一终身年金的年度金额,使用5%的利率假设和Treas.Regs中描述的适用死亡率表计算。第1.417(e)-1(d)(2)条。

(iii)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时效年度,如参与者的退休福利以《守则》第417(e)(3)条不适用的形式支付,则精算等值的单一终身年金应等于在同一年金起始日开始的计划下支付给参与者的单一终身年金的年度金额,其精算现值与支付给参与者的福利形式相同,使用以下产生较大年度金额的任何一项计算:(a)计划中规定的以相同形式调整福利的利率和死亡率表;(b)5%的利率和适用的死亡率表。

(iv)自2005年12月31日后开始的时效年度生效,如果参与者的退休福利以《守则》第417(e)(3)条确实适用的形式支付,则精算等值的单一终身年金应等于以下两者中的最大者:

(a)在同一年金起始日开始的单一终身年金的年度金额,其精算现值与应付给参与人的福利形式相同,使用计划中规定的利率和死亡率表进行精算等值计算;

(b)在同一年金起始日开始的单一终身年金的年度金额,其精算现值与应付给参与者的福利形式相同,使用5.5%的利率和Treas.Regs中描述的适用死亡率表计算。第1.417(e)-1(d)(2)节;和

(c)自年金起始日开始的单一终身年金的年度金额,其精算现值与应付给参与者的福利形式相同,使用Treas下分配的适用利率计算。Regs。Sec. 1.417(e)-1(d)(3)和Treas下分配的适用死亡率表。Regs。第1.417(e)-1(d)(2)条,除以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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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如参与人的退休福利以非单一终身年金及守则第417(e)(3)条适用于该福利的形式支付,且该福利有一个年金起始日发生在自2004年1月1日和2005年1月1日开始的计划年度,则精算等值的单一终身年金应等于同一年金起始日开始的单一终身年金的精算现值与参与人的福利形式相同,使用以下产生较大年度金额的任一项计算:(i)使用计划中规定的利率和死亡率表计算的年金福利,用于确定以相同福利形式支付的参与者退休福利的精算等值,或(ii)使用5.5%利率假设和Treas中描述的死亡率表计算的年金福利。Regs。第1.417(e)-1(d)(2)条。尽管有上述规定,根据《守则》第417(e)(e)条规定的任何形式的福利,自2004年1月1日或之后及2004年12月31日之前开始的退休福利,不得仅因2004计划年度的利率假设变更为5.5%,而低于如使用计划中指明的利率确定截至2004年1月1日开始的计划年度最后一天有效的金额,则本应支付的金额。

(d)就本条第13.1款而言,除另有明文规定外,“补偿”系指在《守则》第3401(a)条所指的时效年度内(为源头预扣所得税的目的)的参与者的工资,加上雇主(在雇主的贸易或业务过程中)就雇主受雇为参与者提供的服务而向参与者支付的所有其他补偿,为此雇主须根据《守则》第6041(d)、6051(a)(3)和6052条向参与者提供书面陈述,但根据《守则》第125(a)、132(f)(4)、402(e)(3)、402(h)(1)(b)、402(k)或457(b)条,在不考虑任何规则的情况下确定,这些规则根据雇用的性质或地点或所提供的服务限制工资中包含的薪酬,并包括雇主代表该参与者作出的任何不包括在参与者收入中的选择性缴款的金额。然而,赔偿:

(i)不得包括在参与者解除雇佣关系后支付的任何工资,除非该等付款是在以下较后者之前支付的:(1)参与者解除与雇主的雇佣关系后2.5个月,或(2)包括参与者解除雇佣关系的“时效年度”结束,以及,

(a)付款是对实际提供的服务的定期补偿,例如基本工资或工资、佣金、奖金或其他类似付款,如果雇员在雇主继续受雇时本应支付给参与者;或者

(b)所支付的款项是未使用的累积善意病假、假期或其他假期,而如果继续受雇,参与者本可以使用这些假期;或

(c)参与者根据不合格的无资金递延补偿计划收到付款,但前提是该付款本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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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参与者继续受雇于雇主,并且仅在此种付款包含在参与者的毛收入中的范围内,则同时支付给参与者;

(ii)应包括支付给因合格兵役(该术语在《守则》第414(u)(5)条和本条例第2.5节中定义)而目前不为雇主提供服务的个人的款项,但前提是此种款项不超过该个人如果继续为雇主提供服务而不是进入合格兵役则本应获得的金额;

(iii)应包括支付给永久和完全残疾的参与者的补偿(定义见《守则》第22(e)(3)条)。

(iv)如超过根据《守则》第401(a)(17)条对“时效年度”有效的年度补偿限额,并根据《守则》第401(a)(17)(b)条每年进行调整,则应不予考虑。一个自然年度有效的调整后年度补偿限额,自该自然年度开始的时效年度生效。

(e)就本条第13.1款而言,“参与者连续三个最高薪酬年度的平均年薪酬”是指该参与者在该个人作为该计划的积极参与者的连续三个计划年度期间的最大总薪酬。

(f)如由于精算增加参与人的利益而延迟超过正常退休年龄开始领取福利,该参与人的应计福利将超过限制年度根据本条第13.1条规定的限制,则将根据计划第4.7节(如适用)暂停向该参与人支付福利;否则,紧接会导致该参与人的利益超出本条第13.1条限制的对该参与人的利益进行精算增加之前,将开始分配该参与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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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参与雇主

14.1雇主收养。任何公司,无论是否为关联雇主,经Seaboard Corporation同意,均可采用本计划并成为本计划项下的雇主。Seaboard Corporation应将所有此类雇主的姓名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可以但不应被要求将雇主作出的所有供款以及其所有增量混合、持有和投资为一个基金。计划的资产应可持续地用于支付计划下所有参与者和受益人的福利,而不考虑提供此类资产的雇主。

14.2指定代理人。每个雇主应被视为本计划的一部分;但条件是,就其为本计划目的与受托人和委员会的所有关系而言,每个雇主应被视为已不可撤销地指定计划发起人为其代理人。

14.3终止参与。任何雇主都应被允许终止或撤销其对该计划的参与。在任何该等终止或撤销时,须向受托人交付有关的令人满意的证据及施加的任何适用条件。根据该雇主的指示,受托人此后可在为其雇员制定单独的养老金计划的情况下,将可分配给作为该雇主雇员的参与者的合同和其他信托基金资产转让、交付和转让给该雇主应指定的新受托人;但如果结果是消除或减少任何《守则》第411(d)(6)条受保护的福利,则不得进行此类转让。或者,根据该雇主的指示,受托人可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其应计福利的精算价值一次性分配给作为该雇主雇员的参与者;但前提是,任何此类分配均应遵守ERISA的适用要求(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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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最低分配要求

15.1一般规则。

(a)生效日期。本条第XV款的规定将适用于确定自2003日历年开始的历年所需的最低分配。第十五条将取代计划中的规定,只要这些规定与第十五条的规定不一致;但条件是,本条第十五条不得被视为允许参与者或受益人或未亡配偶延迟分配或选择计划中未另有规定的可选福利形式。

(b)纳入的财务条例的要求。本条规定的所有分配将根据《法典》第401(a)(9)节规定的《财政部条例》确定和进行。

(c)TEFRA第242(b)(2)条选举。尽管除第15.1(b)节外还有本条第十五条的其他规定,但根据《税收公平和财政责任法》(TEFRA)第242(b)(2)节和计划中与TEFRA第242(b)(2)节相关的规定,可根据1984年1月1日之前作出的指定进行分配。

15.2发放时间和方式。

(a)规定的开始日期。参与者的全部权益将不迟于参与者规定的开始日期分配或开始分配给参与者。

(b)分配开始前参与者死亡。如果参与者在分配开始前去世,参与者的全部权益将被分配,或开始分配,不迟于以下日期:

(i)如果参与者的未亡配偶是参与者的唯一指定受益人,则将在紧接该参与者去世的日历年度之后的日历年度的12月31日之前开始向该未亡配偶进行分配,或在该参与者本应年满70 ½岁的日历年度的12月31日之前(如果较晚)开始向该未亡配偶进行分配。

(ii)如果参与者的未亡配偶不是参与者的唯一指定受益人,则将在紧接参与者去世的日历年度之后的日历年度的12月31日之前开始向指定受益人进行分配。

(iii)如在参与者去世的次年的9月30日没有指定受益人,则参与者的全部权益将在包含参与者去世五周年的日历年度的12月31日之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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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如参与者的未亡配偶是参与者的唯一指定受益人,且未亡配偶在参与者之后但在开始分配给未亡配偶之前去世,则本条第15.2(b)款(第15.2(b)(i)条除外)将适用,犹如未亡配偶是参与者一样。

就本条第15.2(b)条及第15.5条而言,分配被视为在参与者规定的开始日期开始(或,如第15.2(b)(iv)条适用,则根据第15.2(b)(i)条规定向未亡配偶开始分配的日期)。如果在参与者规定的开始日期之前不可撤销地开始向参与者支付年金(或在根据第15.2(b)(i)条要求向未亡配偶开始分配的日期之前向参与者的未亡配偶支付),则被视为开始分配的日期为实际开始分配的日期。

(c)分配形式。除非参与者的权益在规定的开始日期或之前以从保险公司购买的年金形式或以单笔金额分配,自第一个分配日历年起,将按照本条第十五条第15.3、15.4和15.5款的规定进行分配。如果参与者的权益以从保险公司购买的年金的形式进行分配,则将根据《守则》第401(a)(9)节和《财务条例》的要求进行分配。参与者权益的任何部分,如属《守则》第414(k)条所述的个人账户形式,将以符合《守则》第401(a)(9)条和适用于个人账户的《库务条例》要求的方式分配。

15.3每年分配金额的确定。

(a)一般年金要求。如果参与者的利息在计划下以年金分配的形式支付,则年金下的支付将满足以下要求:

(i)年金分配将以不超过一年的间隔定期支付方式支付;

(ii)分配期将在一个或多个生命期内,或在不超过第15.4条或第15.5条所述期间的特定期间内;

(iii)一旦在某一期间开始付款,即使某一期间短于所允许的最大限度,该期间也不会改变;

(iv)付款将不增加或仅按以下方式增加:

(a)按不超过按所有项目价格计算并由劳工统计局发布的生活成本指数的年度百分比增长的年度百分比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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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根据第414(p)条所指的合资格家庭关系令,以减少参与者的付款金额以在死亡时提供遗属抚恤金为限,但仅限于其生命被用来确定第15.4条所述分配期的受益人去世或不再是参与者的受益人;

(c)在参与者死亡时提供现金退还雇员供款;或

(d)支付因计划修订而增加的福利。

(b)按规定的开始日期要求分配的金额。必须在参与者规定的开始日期(或者,如果参与者在开始分配之前去世,则根据第15.2(b)(i)条或第15.2(b)(ii)条要求开始分配的日期)或之前分配的金额是一个支付间隔所要求的付款。即使该支付间隔在下一个日历年结束,也无需在下一个支付间隔结束前进行第二次支付。付款间隔是收到付款的期间,例如,两个月、一个月、半年或一年。截至第一个分配日历年度最后一天的所有参与者应计福利将被纳入在参与者要求的开始日期或之后结束的支付间隔的年金支付金额的计算中。

(c)第一个分配日历年度后的额外应计费用。在第一个分配日历年度之后的一个日历年度内,参与者应获得的任何额外福利,将从紧接产生此种数额的日历年度之后的日历年度结束的第一个付款间隔开始分配。

15.4对参与者一生中开始的年金分配的要求。

(a)受益人不是参与者配偶的共同生命年金。如果参与者的权益是以共同和遗属年金的形式分配给参与者和非配偶受益人的共同生活,则在参与者死亡后在参与者规定的开始日期或之后向指定受益人支付的年金付款不得在任何时候超过本应使用《财政部条例》第1.401(a)(9)-6节问答2中所列表格支付给参与者的该期间年金付款的适用百分比。如果分配形式结合了参加人和非配偶受益人共同生活的共同和遗属年金以及一段时期一定的年金,则前句中的要求将适用于在一定时期届满后向指定受益人支付的年金。

(b)定期某些年金。除非参与者的未亡配偶为唯一指定受益人且分配形式为一定期限且无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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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在参与者的有生之年开始的年金分配的特定期间不得超过《财务条例》第1.401(a)(9)-9节中规定的包含年金起始日的日历年的统一终身表下参与者的适用分配期间。如果年金起始日在参与者年满70岁的年份之前,则参与者的适用分配期为《财务条例》第1.401(a)(9)-9节规定的统一终身表下的70岁分配期加上参与者在包含年金起始日的年份的生日时超过70岁的部分。如果参与者的未亡配偶是参与者的唯一指定受益人,且分配形式为一定期限且无终身年金,则一定期限不得超过根据本条第15.4(b)款确定的参与者适用的分配期限中较长的期限,或根据《财务条例》第1.401(a)(9)-9节规定的共同和最后遗属表确定的参与者和参与者未亡配偶的共同寿命和最后遗属预期,使用参与者和未亡配偶在包含年金起始日的日历年中截至参与者和未亡配偶生日的已达到的年龄。

15.5参与者在分配开始日期之前死亡的最低分配要求:

(a)有配偶幸存的参与者。除另有规定外,参加人有配偶存续的,应向配偶支付本条例第5.5条所述的退休前死亡抚恤金。

(b)无尚存配偶。如果参与者没有配偶存活,则根据本计划不支付死亡抚恤金。

15.6定义。

(a)分配日历年度。需要最低分配的日历年。对于在参与者去世前开始的分配,第一个分配日历年度是包含参与者要求的开始日期的日历年度之前的日历年度。对于参与者去世后开始的分配,第一个分配日历年是根据第15.2节要求开始分配的日历年。

(b)预期寿命。使用《财政部条例》第1.401(a)(9)-9节中的单身寿命表计算的预期寿命。

(c)规定的开始日期。参加人年满70 ½岁的历年或参加人退休的历年中较晚者的历年4月1日。对于拥有5%权益的参与者(定义见《守则》第416条),该参与者要求的开始日期是参与者年满70 ½岁的日历年之后的日历年的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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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规定的起始日为2019年12月31日之后

(a)申请。本条例第15.7条对须于2019年12月31日后作出的RMD有效。

(b)延迟规定的开始日期。

(i)对于1949年6月30日之后至1951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受影响参与者,受影响参与者的RBD不得早于该参与者年满72岁的日历年之后的日历年的4月1日。

(ii)对于1950年12月31日之后至1960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受影响参与者,受影响参与者的RBD不得早于该参与者年满73岁的日历年之后的日历年的4月1日。

(iii)就1960年1月1日或之后出生的受影响参与者而言,受影响参与者的RBD不得早于参与者年满75岁的日历年的次年4月1日。

(c)就厘定受影响参与者的RBD而言,如受影响参与者是5%的拥有人(定义见守则§ 416(i)(b)),则该受影响参与者将被视为超过5%的拥有人,其计划年度截至该参与者达到上文(b)(i)、(ii)或(iii)款所述适用的指定年龄的日历年度。

(d)配偶分配。如果受影响的参与者在参与者的RBD之前去世,并且参与者的唯一指定受益人是参与者的未亡配偶,则向未亡配偶的RMD将在紧接该参与者去世的日历年度的下一个日历年度的12月31日开始,或在受影响的参与者本应达到上述(b)(i)、(ii)或(iii)款中的适用指定年龄的日历年度的12月31日开始,如果更晚。

(e)定义。参保人为1949年6月30日以后出生的,为“受影响参保人”。“RMD”是代码§ 401(a)(9)中描述的所需的最低分发。参与者的“RBD”是代码§ 401(a)(9)(c)中描述的参与者所要求的开始日期。

15.82020年1月1日或之后的受益人RMDS

(a)生效日期。除第15.8(c)条另有规定外,第15.8条适用于于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去世的参与者。

(b)10年规则。如果已故参与者账户的分配者是不是“合资格指定受益人”的指定受益人,那么该计划将不迟于参与者去世年份的第10年12月31日全额分配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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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受益人死亡。如果合资格的指定受益人在收到参与者账户中受益人全部权益的分配之前去世,该计划将不迟于该合资格指定受益人去世年份的第10年12月31日全额分配该权益。同样,如果参与者在本条第15.8条生效日期之前死亡,则本条第15.8条的限制适用于向参与者指定受益人的分配。

(d)符合条件的指定受益人。如果个人符合《法典》第401(a)(9)(e)条规定的指定受益人资格,并且是(1)参与者的配偶,(2)未达到成年年龄的参与者的子女(为《法典》第401(a)(9)(f)条的目的所定义,(3)不超过参与者10岁的个人,(4)《法典》第72(m)(7)条所定义的残疾个人,或(5)经证明患有慢性病的个人(如《法典》第7702B(c)(2)条所定义),则该个人为参与者的“合格指定受益人”,期限合理,或无限期。根据《守则》§ 401(a)(9)(H)(iv)和(v),某些信托可被视为合格指定受益人。当参与者的子女达到成年年龄时,该计划将不迟于该日期后10年全额分配该子女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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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明,Seaboard Corporation已安排由其正式授权人员签署本文书,并于2025年11月3日在此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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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board Corporation

ATTEST:

/s/David M. Becker

签名:

/s/David H. Rankin

David H. Rankin

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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