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1
ASE技术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
该公司名为“日月光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台湾公司法规定,该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英文名称为ASE Technology Holding Co., Ltd.
第二条。
该公司从事以下业务:
H201010 一般投资业务。
第三条。
该公司作为有限责任股东对其他公司的投资,并不受《台湾公司法》所规定的限制,即这些投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
第四条。
该公司可以提供外部担保。
第五条。
该公司的总部位于台湾的高雄市。在必要时,公司可以根据董事会的决定设立国内或国外的分支机构、办事处或其他业务机构。
第二章:股份
第六条。
该公司的总资本为550亿新台币,分为55亿股股票,每股的面值约为10新台币。此外,还预留了40亿新台币用于发放股票期权给员工。如果出于业务需要,董事会有权分批发行这些未发行的股票。
前一段中提到的“员工”包括符合董事会规定某些条件的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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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条。
除非相关行业的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在公司发行新股时,必须有10%到15%的新股供公司的员工认购。
在股东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公司可以向拥有限售权利的员工发行新股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可以回购自己的股份,并将其分配给员工。
前三个子项中提到的员工,指的是那些符合董事会所规定的特定条件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中的员工。这些具体条件将由董事会来制定。
第7条。
根据《中华民国公司法》第161-2条,该公司可以免于印制所发行的股票证书,但必须将已发行的股票登记在一家专业的证券托管机构名下,并遵守该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8条。
在每次普通股东大会召开前的六十天内,或者在每个特别股东大会召开前的三十天内,以及在公司确定的股息、奖金或其他分配款项的发放日期前五天内,不得进行任何股份转让的登记手续。
第9条。
公司的股票事务管理规则应遵循相关当局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第三章:股东大会
第10条。
股东大会包括常规会议和特别会议。常规会议应由董事会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依法召开一次。而特别会议则应在必要时依法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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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股东大会应提前至少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位股东会议的日期、地点及目的。对于普通会议而言,通知时间应为会议召开前30天;而对于特别会议则应为会议召开前15天。
第12条。
除非《中华民国公司法》另有规定,否则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得到出席大会的股东中持有公司至少一半已发行股份股东的半数以上投票支持才能通过。
第13条。
公司的每位股东均拥有每股一票表决权,除非《中华民国公司法》第179条另有规定。
第14条。
任何因故无法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都可以签署由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该授权委托书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5天提交给公司。
第15条。
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召集,除非《中华民国公司法》另有规定。会议主席由董事会主席担任。如果主席因休假或任何原因无法履行其职责,则应遵循《中华民国公司法》第208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由除董事会成员之外的其他人来召集股东大会,那么该人应担任会议主席。如果有多人有权召集股东大会,这些人应当选举出一名人员来担任会议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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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导演
第十六条。
该公司将设9名董事,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6名为非独立董事。这些非独立董事由具备法定资格的候选人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位董事的任期均为三年,如果获得连任,可以继续任职。
公司的董事选举应当依照《中华民国公司法》第198条及相关法规进行。
在进行上述董事选举时,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当同时进行。不过,需要分别计算出当选的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数量;那些获得的投票权较多的候选人,将被选为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
公司应根据《中华民国证券与证券交易所法》第14-4条设立一个审计委员会,以取代现有的监事会。该审计委员会将行使《中华民国公司法》、《中华民国证券与证券交易所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监事的权力和职责。审计委员会必须由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力及相关事项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董事会通过相应规章予以明确规定。
第16-1条。
公司董事的选举采用候选人提名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票1%或以上的股东以及董事会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名单。在董事会审核并确认了候选人的资格后,这些候选人的姓名会被提交给股东大会进行投票选举。如果由除董事会成员之外的有权人士召集股东大会,那么该人士在审核并确认了候选人的资格之后,同样会将候选人的姓名提交给股东大会进行选举。关于候选人提名的接受方式及公告事宜,都将遵循《中华民国公司法》、《中华民国证券交易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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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条。
该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为每人每年300万新台币。对于未能完整任职一年的人士,其薪酬将按照实际任职的天数来计算。此外,那些同时担任公司薪酬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董事,其额外薪酬为每人每年360,000新台币。同样,对于未能完整任职一年的人士,该额外薪酬也将按照实际任职的天数来计算。
第17条。
董事会由董事们组成。他们的权力和职责如下:
| (1). | 准备商业计划书; |
| (2). | 准备多余的分配方案或赔偿计划; |
| (3). | 准备有关增加或减少资本的提案; |
| (4). | 审查内部规章制度与合同内容; |
| (5). | 任免总经理; |
| (6). | 设立和撤销分支机构; |
| (7). | 审查预算和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 |
| (8). | 根据《中华民国公司法》或股东决议所赋予的其他职责与权力。 |
第18条。
董事会由董事们组成,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则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选举产生,该会议要求有三分之二或更多的董事出席。如果董事长因休假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其职责,那么应依照《中华民国公司法》第208条的规定选出其代理人选来接替其职务。
第19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依法召集,除非《中华民国公司法》另有规定。董事会会议可以在公司总部所在地举行,也可以在董事们方便参加且适合召开会议的任何地点举行,还可以通过视频会议方式进行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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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条。
董事们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七天内得到通知。不过,在出现紧急情况时,董事会会议可以随时召开。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供,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发送。
第20条。
董事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其他人参加董事会会议并行使其投票权。但是,每位董事只能接受一份这样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章:管理者
第21条。
该公司设有一名总经理。总经理的任命、解雇及薪酬待遇均应遵循《中华民国公司法》第29条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会计学
第22条。
该公司的财政年度从每年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董事会应当依照《中华民国公司法》的规定编制财务和会计账簿,并依法将这些账簿提交给股东大会进行审批。
第23条。
如果公司实现盈利,则利润的0.01%至1%(含两端)应作为员工补偿分配(其中0.01%至0.05%应分配给基层员工)。此外,利润的0.75%或更低比例应作为董事的补偿分配。如果公司出现亏损,那么亏损部分应在分配利润之前先被预留出来用于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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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票或现金形式向员工(包括基层员工)发放的补偿金,必须得到董事会中超过半数的董事的批准。这一决议需要在有三分之二或更多董事出席的情况下通过,且该会议的结果需提交给全体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决议,以股份的形式向员工(包括基层员工)分配利润。根据前一段的规定,公司也可以在同一届董事会会议上决定,以发行新股份或回购现有股份的方式来分配这些股份。
前三段中提到的“员工”包括那些符合董事会规定条件的控股公司或子公司中的员工。具体条件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前三段中提到的“基层员工”,指的是那些符合董事会所设定资格要求的公司员工。
第24条。
年度净收入(“收入”)将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 (1) | 弥补任何损失,如果有的话。 |
| (2) | 其中10%将被预留作为法律储备金。 |
| (3) | 根据相关当局制定的法律法规,对特别盈余储备进行分配或调拨。 |
剩余资金以及未分配的收益将按照董事会提出的方案进行分配,该方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不过,当收益以现金股息的形式分配时,这一决定可能需要获得董事会中超过三分之二的董事的批准,之后才会被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第25条。
该公司目前处于稳定增长的阶段。为了满足当前及未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同时满足股东对现金流入的需求,公司采用了剩余股息政策来分配股息。现金股息的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息的30%;而剩余的股息则应按照董事会提出的分配计划,经股东大会决议后,以股票的形式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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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录
第26条。
公司的章程与议事规则应另行制定。
第27条。
任何未涉及本公司章程中的事项,均应遵循台湾《公司法》的规定处理。
第28条。
这些公司章程于2018年2月12日制定,并已获得所有发起人的批准。
该修正案于2018年6月21日生效。
第二次修正案于2019年6月27日通过。
第三次修改是在2020年6月24日进行的。
第四项修正案于2021年8月12日通过。
第五修正案于2024年6月26日通过。
第六项修正案是在2025年6月25日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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