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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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日
致:LightInTheBox Holding Co.,Ltd.(“公司”)
4香兰新月# 03-03
新加坡(128475)
尊敬的先生们或女士们:
我们特此同意在“第I部分-第3项”标题下引用我们的名称。关键信息——中国当局对我们的运营和海外证券发行所要求的许可”,载于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该报告将于2025年4月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我们还同意向SEC提交这份同意书,作为年度报告的证据。
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每种情况下经修订)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同意的人员类别。
你忠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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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韩坤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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