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1
第三次修正
到
经修订及重述
成立法团证明书
Mountain Crest收购公司。四、
2024年1月2日
Mountain Crest Acquisition Corp. IV是一家根据特拉华州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公司(“公司”),特此证明如下:
1.该公司的名称为“Mountain Crest Acquisition Corp. IV。”公司注册证书原件已于2021年3月2日提交给特拉华州州务卿。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注册证书(“经修订和重述的证书”)已于2021年6月29日提交给特拉华州州务卿。经修订和重述的证书的修订已于2022年12月15日向特拉华州州务卿提交,经修订和重述的证书的第二次修订已于2022年6月22日向特拉华州州务卿提交。
2.经修订及重述的证明书的本第三次修订修订修订经修订及重述的证明书。
3.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股东根据美国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GCL”)第242条正式通过了对经修订和重述的证书的第三次修订。
4.现将经修订和重述的证书第六条第E款案文修改重述如下全文:
“E.如果公司未在2024年7月2日之前完成业务合并(该日期实际延长称为,或者,在每种情况下,如果特拉华州公司分部的办公室不得在特拉华州公司分部办公室的下一个开放日期的该日期开放营业(包括提交公司文件),则为“终止日期”),则根据经修订的公司与大陆证券转让信托公司之间的投资管理信托协议的条款,公司应(i)停止除清盘外的所有业务,(ii)在合理可能的范围内尽快但其后不超过十个营业日,以如下所述的每股赎回价格(该赎回将彻底消灭该等持有人作为股东的权利,包括收取进一步清算分配的权利(如有)),以及(iii)在赎回后合理可能的范围内尽快,但须经公司当时的股东批准并遵守协鑫的要求,包括董事会根据协鑫第275(a)条通过一项决议,认为解散公司是可取的,并根据协鑫第275(a)条的要求提供此类通知,作为公司解散和清算计划的一部分,解散并清算公司对其剩余股东的净资产余额,但(在上述(ii)和(iii)的情况下)须遵守公司在协鑫下规定债权人债权的义务和适用法律的其他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每股赎回价格应等于信托基金的按比例份额加上信托基金中持有的资金所赚取的任何按比例利息(减去应付税款和解散费用)之前未发放给公司的营运资金需求或支付其税款所需的利息除以当时已发行的IPO股票总数。”
作为证明,Mountain Crest收购公司IV已安排自上述第一组日期起,由一名获授权人员以其名义及代表其妥为签立经修订及重述证书的第三次修订,以作为证明。
Mountain Crest收购公司IV
| 签名: | /s/Suying Liu | |
| 姓名: | Suying Liu | |
| 职位: |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