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附件 32
首席执行干事和首席财务干事的认证
根据18 U.S.C.第1350条
根据18 U.S.C.第1350条(由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创建),马里兰州公司(“公司”)Realty Income Corporation的每一位签署人特此证明,据其所知:
(i)随附的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季度的表格10-Q季度报告(“报告”)完全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法案”)第13(a)节或第15(d)节(如适用)的要求;和
(ii)报告所载的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营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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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it Ro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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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it Ro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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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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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onathan Po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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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纳森·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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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兼财务主管 |
上述证明仅为根据18 U.S.C.第1350条随报告一起提供,并非为该法案第18条的目的而提交,也不应通过引用并入公司的任何文件中,无论是在本文件日期之前还是之后提交的,无论此类文件中的任何一般公司语言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