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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10 10 文件10.htm EX-10.10

附件 10.10

授权书

我,单泽兵,中国公民,中国身份证号码:******************,拥有北京兴更元科技有限公司(“兴更元”)13.05%截至本公告日期的股权。对于本人现在和未来持有的兴能源所有股权(“本人股权”),本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万乐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在此期间行使以下权利本授权书的期限:

特此授权外商独资企业代表我本人作为我的独家代理人和受权人处理与我的股权有关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出席新工元股东大会;2)行使我根据中国法律和新工元公司章程享有的所有股东权利和股东投票权,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或转让或质押或处置本人的部分或全部股权;3)代表本人指定和任命新恒源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在不限制本协议项下授予的权力的一般性的情况下,WFOE有权代表我本人签署我、WFOE和Xingengyuan于2018年11月12日,我、外商独资企业和新能源于2018年11月12日签订的股权质押协议,以及配偶于2018年11月12日的同意书(包括对其的任何修改、修订和重述,统称为“交易文件”),并履行交易文件的条款。

外商独资企业与本人股权相关的所有行为均视为本人的行为,外商独资企业签署的与本人股权相关的所有文件均视为本人签署。我在此承认并批准WFOE的这些行动和/或文件。

外商独资企业有权自行决定将其与上述事项相关的权利重新授权或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实体,而无需事先通知我或征得我的同意。如果中国法律要求,外商独资企业应指定一名中国公民行使上述权利。

本授权书应附有权益,自本授权书签署之日起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只要本人是新能源的股东。

在本授权书有效期内,本人特此放弃通过本授权书授权给外商独资企业的与本人股权相关的所有权利,且不得自行行使该等权利。

授权书(执行页)

单泽兵

签名:

日期:2018年11月12日

接受:

万乐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印章)

签名:/s/罗健

姓名:罗健

标题:法律谴责

承认:

北京兴工源科技有限公司(印章)

签名:/s/罗健

姓名:罗健

标题:法律谴责

授权书(执行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