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1
2026年1月8日
维尔京群岛领土
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
协会的备忘录和条款
Datasea Intelligent Technology Ltd。
2026年1月8日作为BVI商业公司注册成立
英属维尔京群岛领土
英属维尔京群岛2004年商业公司法
组织章程大纲
的
Datasea Intelligent Technology Ltd。
股份有限公司
| 1 | 姓名 |
公司名称为Datasea Intelligent Technology Ltd.。
| 2 | 现状 |
本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
| 3 | 注册办事处及注册代理人 |
| 3.1 | 公司首个注册办事处位于Ritter House,Wickhams Cay II,PO Box 3170,Road Town,Tortola VG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为首个注册代理商的办事处。 |
| 3.2 | 公司首家注册代理商为Ogier Global(BVI)Limited of Ritter House,Wickhams Cay II,PO Box 3170,Road Town,Tortola VG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 |
| 3.3 | 公司可藉董事决议或会员决议更改其注册办事处或注册代理人。变更应在登记官登记根据该法第92条提交的变更通知时生效。 |
| 4 | 能力和权力 |
| 4.1 | 根据该法案和目前有效的任何其他英属维尔京群岛立法,无论公司利益如何,公司已: |
| (a) | 完全有能力开展或开展任何业务或活动、作出任何行为或进行任何交易;和 |
| (b) | 就第4.1(a)条而言,充分的权利、权力和特权。 |
| 4.2 | 本公司可开展的业务不受任何限制。 |
| 5 | 股份数目及类别 |
| 5.1 | 公司获授权发行无限数量的无面值股份,分为(i)无限数量的无面值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及(ii)无限数目的无面值B类普通股(B类普通股)。 |
2
| 5.2 | 公司可根据董事会的酌情权发行零碎股份或将零碎持有的股份向上或向下取整至其最接近的整数,但无其他义务,零碎股份应享有同一类别或系列股份的整股股份的相应零碎权利、义务和责任。 |
| 6 | 指定授权股份的优先权 |
| 6.1 | 公司的每一股A类普通股授予会员: |
| (a) | 有权在公司会员大会或会员的任何决议上投一(1)票; |
| (b) | 在公司就普通股支付的任何股息中享有同等份额的权利;和 |
| (c) | 在其清算时向公司剩余资产的普通股持有人平等分配的权利。 |
为免生疑问,A类普通股不得在任何时候转换为B类普通股。
| 6.2 | 公司的每一股B类普通股授予会员: |
| (a) | 有权在公司成员的会议上或在成员的任何决议上获得五十(50)票; |
| (b) | 在公司就普通股支付的任何股息中享有同等份额的权利; |
| (c) | 在清算时向公司剩余资产的普通股持有人平均分配的权利;和 |
| (d) | 会员持有的每一股B类普通股的转换权,其中: |
| (一) | 持有人可选择在发行后的任何时间将每股B类普通股转换为按转换率计算的已缴足A类普通股的转换数量,且不需支付任何额外款项。该等转换应于转换日期生效。转换通知书如未附有有关B类普通股的股份证书及/或董事为证明行使该权利的人的所有权而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如有的话)(或如该等证书已遗失或销毁,则该所有权证据及董事合理要求的弥偿),则该转换通知书不具效力。转换所产生的任何及所有税项及印花税、发行及登记税(如有),须由要求转换的B类普通股持有人承担。 |
3
| (二) | 在转换日,每一股转换的B类普通股应自动被重新指定并重新分类为A类普通股的适用转换数量,并附带此类权利和限制,并应在所有方面与当时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享有同等地位,公司应将转换后的B类普通股相关持有人的姓名记入或促使记入因B类普通股转换而产生的相应数量的A类普通股持有人,并对会员名册作出任何其他必要及相应的更改,并须促使(如有需要)有关A类普通股的证书,连同B类普通股持有人交出的证书中所包含的任何未转换B类普通股的新证书,发给其持有人。 |
| (三) | 在B类普通股转换为A类普通股之前,公司应:(a)在任何时候保持可供发行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押记、期权、抵押、质押、债权、股权、产权负担和其他任何性质的第三方权利,且不受其已获授权但未发行的股本的任何优先购买权的约束,该数量的已获授权但未发行的A类普通股将使所有B类普通股转换为A类普通股以及任何其他转换为的权利,认购或交换为A类普通股须获足额满足;及(b)如影响在B类普通股转换为A类普通股时须以低于A类普通股面值的价格(如有)发行A类普通股,则不得作出任何发行、授出或分派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 |
| 6.3 | 转存: |
| (一) | B类普通股持有人向任何非该持有人关联的个人或实体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B类普通股时,有效转让给新持有人的B类普通股应自动立即转换为根据转换率计算的A类普通股的转换数量。 |
| (二) | 为免生疑问,(i)出售、转让、转让或处分须于公司将该等出售、转让、转让或处分登记于公司的会员名册后生效;及(ii)在任何B类普通股上设定任何质押、押记、产权负担或其他任何种类的第三方权利以担保持有人的合同或法律义务,不得视为出售、转让、转让或处分,除非及直至任何该等质押、押记,产权负担或其他第三方权利被强制执行,并导致第三方持有相关B类普通股的收费简单所有权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相关B类普通股应在公司将第三方或其指定人登记为成员时自动转换为持有该数量A类普通股的成员,并在成员名册中。 |
4
| 6.4 | 董事可酌情藉董事决议赎回、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公司的全部或任何股份,但须受本章程第3及6条规限。 |
| 7 | 权利的变更 |
第6条所指明的任何类别股份所附带的权利,不论公司是否正在清盘,只可经该等股份的已发行股份的50%以上的持有人的书面同意或在会议上通过的决议而更改。
| 8 | 权利不会因发行股份同等权益而改变,亦不会被视为更改 |
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文规定,否则以优先或其他权利发行的任何类别股份的持有人所获授予的权利,不得被视为因设定或发行与其享有同等地位的进一步股份而被更改,为免生疑问,根据本条例第5.1条授权在任何类别的股份中发行股份,不得视为更改普通股或任何其他当时存在的股份类别的条款,除非该类别的明示条款另有规定。
| 9 | 登记股份 |
| 9.1 | 公司只发行记名股票。 |
| 9.2 | 本公司未获授权发行或已发行不记名股份、将记名股份转换为不记名股份或将记名股份交换为不记名股份。 |
| 10 | 股份转让 |
A股可按章程第4条规定转让。
| 11 | 修订备忘录及章程细则 |
| 11.1 | 公司可藉成员决议或董事决议修订其备忘录或章程细则,但不得藉董事决议作出修订: |
| (a) | 限制会员修订备忘录或章程细则的权利或权力; |
| (b) | 更改须通过议员决议修订备忘录或章程细则的议员百分比; |
| (c) | 在会员无法修改备忘录或章程的情况下;或 |
| (d) | 至第7或8条或本条例草案第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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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定义和解释 |
| 12.1 | 在本组织章程大纲及所附组织章程中,如不与主题或文意不一致: |
Act是指《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经修订),包括根据该法制定的法规;
关联是指就个人或实体而言,直接或间接(包括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控制、由该个人或实体控制或与其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i)就自然人而言,应包括但不限于该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母和岳父及兄弟姐妹、仅为上述任何一项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由上述一项或多项完全拥有的公司、合伙企业或实体,以及(ii)就实体而言,应包括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间接控制、受该实体控制或与该实体共同控制的合伙企业、公司或任何自然人或实体。本定义中的“控制”一词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百分之五十(50%)以上投票权的证券的所有权,或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但在公司的情况下,仅因发生不在该合伙企业、公司、自然人或实体合理控制范围内的意外事件而拥有该权力的证券除外),或有权控制管理层或选举该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的董事会或同等决策机构的多数成员;
条系指所附公司章程;
审核委员会指根据章程成立的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或任何继任委员会;
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具有第13条规定的含义;
A类普通股具有第5.1条规定的涵义;
B类普通股具有第5.1条规定的含义;
Commission是指美利坚合众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他联邦机构目前管理美国证券法;
薪酬委员会指根据章程成立的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任何继任委员会;
转换日期指就转换通知而言指交付该转换通知的日期;
6
转换通知是指在其办事处(以及其中另有说明)向公司交付的书面通知,说明B类普通股持有人根据第6.2(d)条选择转换其中规定的B类普通股的数量;
就任何B类普通股而言的转换编号,在行使转换权时可能按转换率发行的A类普通股数目;
B类普通股转换为A类普通股的兑换率是指,在任何时候,以1:1为基础。前述兑换率亦须调整,以计入任何拆细(透过股份分割、拆细、交换、资本化、供股、重分类、资本重组或其他方式)或合并(透过反向股份分割、股份合并、交换、重分类、资本重组或其他方式)或类似将已发行A类普通股重新分类或资本重组为更多或更少数量股份发生于章程原备案后,而未对已发行B类普通股进行比例和相应的拆细、合并或类似的重分类或资本重组;
B类普通股持有人的转换权,在符合本条款的规定和包括该法案在内的任何适用的财政或其他法律或法规的情况下,可酌情将其全部或任何B类普通股转换为A类普通股的转换数量;
指定证券交易所指公司任何股份在美国上市交易的任何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MKT LLC或纽约证券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指公司任何董事,不时;
就公司的分派而言,分派是指直接或间接将一项资产(股份除外)转让给一名成员或为该成员的利益而就该成员所持有的股份转让,以及是否通过购买资产、赎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股份、分配债务或其他方式转让,并包括股息;
电子通信是指以电子方式发送的通信,包括以电子方式张贴到公司网站、传送到任何号码、地址或互联网网站(包括证监会网站)或董事会另有决定和批准的其他电子传递方式。
合资格人士指个人、法团、信托、已故个人的遗产、合伙企业及非法人团体;
独立董事是指董事会确定的、为指定证券交易所适用规则所界定的独立董事的董事;
会员指作为一股或多于一股股份或零碎股份的持有人而在公司会员名册中以单一或与他人共同名义登记的合资格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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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录指本公司之本组织章程大纲;
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指根据章程成立的公司董事会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或任何继任委员会;
普通股是指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
会员名册具有第2.5条所指明的涵义;
注册官是指根据该法案任命的公司事务注册官及其任何副手或助理;
董事决议是指:
| (a) | 经正式召开并组成的公司董事会议或公司董事委员会会议上经出席会议并经表决的过半数董事投赞成票而批准的决议,但如给予董事多于一票,则须按其为确立过半数而投的票数计算;或 |
| (b) | 获全体董事或公司董事委员会全体成员(视属何情况而定)书面同意的决议; |
成员的决议意味着:
| (a) | 在公司成员正式召开及组成的会议上,以出席会议并获表决的有权就其投票的股份的过半数票的赞成票通过的决议;或 |
| (b) | 获有权就该决议投票的股份的过半数票以书面同意的决议; |
印章指任何已妥为采纳为公司法团印章的印章;
证券是指公司各类的股份、其他证券和债务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期权、认股权证和收购股份的权利或债务义务;
股份指公司已发行或将发行的股份,应包括公司的零碎股份;
库存股是指先前已发行但被公司购回、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而未注销的股份;
美国证券法是指经修订的美利坚合众国1933年《证券法》或任何类似的联邦法规和委员会在其下的规则和条例,均在当时有效;和
书面或任何类似进口术语包括通过电子、电气、数字、磁性、光学、电磁、生物识别或光子手段产生、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电传,书面应作相应解释。
8
| 12.2 | 在备忘录和条款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
| (a) | a条例是指章程的一项条例; |
| (b) | a条款是指备忘录的一项条款; |
| (c) | 会员投票是指会员投票所持股份所附的投票结果; |
| (d) | 该法案、备忘录或条款是指该法案或经修订的那些文件; |
| (e) | 单数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
| (f) | 凡(i)成员的会议;(ii)一类成员;(iii)董事会;或(iv)董事会的任何委员会,须为某一场所召开,该场所可为实体场所,或虚拟场所,或两者兼而有之,而凡为虚拟场所召开会议或包括虚拟场所,则任何人,包括获妥为委任为该会议主席的人,均可以虚拟出席方式出席该会议,而该虚拟出席即构成亲自出席该会议; |
| (g) | “虚拟场所”一词包括带有电话、电子或数字标识符的讨论设施或论坛;以及 |
| (h) | 虚拟出席是指以会议电话或其他数字或电子通信设备或软件或其他设施的方式在虚拟场所出席,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相互交流。 |
| 12.3 |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法案中定义的任何词语或表达在备忘录和条款中具有相同含义,除非本文另有定义。 |
| 12.4 | 插入标题仅为方便起见,在解释备忘录和条款时不予考虑。 |
9
我们Ogier Global(BVI)Limited of Ritter House,Wickhams Cay II,PO Box 3170,Road Town,Tortola VG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为根据维尔京群岛法律成立BVI业务公司的目的,特此签署本组织备忘录。
2026年1月8日
入主者
签署并代表Ogier Global(BVI)Limited of Ritter House,Wickhams Cay II,PO Box 3170,Tortola,Tortola VG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
| /s/托什拉·格拉斯哥 | |
| 获授权签字人签署 | |
| 托什拉·格拉斯哥 | |
| 打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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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尔京群岛领土
英属维尔京群岛2004年商业公司法
公司章程
的
Datasea Intelligent Technology Ltd。
股份有限公司
| 1 | 登记股份 |
| 1.1 | 公司可发出由公司董事签署或盖上印章的证明书,指明成员所持股份的数目(而董事的签署及印章可为传真),如董事会藉董事决议如此决议。每份证书应附有适用法律要求的图例,包括《美国证券法》(在适用范围内)。 |
| 1.2 | 任何领取证书的会员,均须赔偿公司及其董事及高级人员,并使其免于因任何人凭藉管有该等证书而作出的任何不当或欺诈性使用或陈述而可能招致的任何损失或法律责任。股份证明书如磨损或遗失,可在出示该磨损证明书或就其损失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明连同董事决议所要求的弥偿后续期。 |
| 1.3 | 如若干合资格人士登记为任何股份的共同持有人,任何一名该等合资格人士可就任何分派提供有效收据。 |
| 1.4 | 如果法案和股票或其他证券上市(如果如此上市)的指定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另有许可,本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要求任何股票或其他证券的所有权必须有证书证明。 |
| 1.5 | 根据该法和任何股份或其他证券可能上市(如如此上市)的指定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董事会可在不与任何股份或证券的持有人进一步磋商的情况下,决议任何类别或系列的已发行或将不时发行的股份或其他证券可能被发行、注册或转换为无证明形式,并受制于相关系统的经营者制定的惯例。本条款的任何规定将不适用于任何未证明的股份或证券,只要其与以无证明形式持有该等股份或证券或通过相关制度转让对任何该等股份或证券的所有权不一致。 |
| 1.6 | 将以凭证式形式持有的股份转换为以非凭证式形式持有的股份,反之亦然,可按董事会在其绝对酌情权下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须始终遵守有关制度的要求)。公司或任何获正式授权的转让代理人须在会员名册上记入每名会员以非持证形式及持证形式持有多少股份,并须按有关制度的规定在每宗个案中备存会员名册。尽管有本条款的任何规定,一类或一系列股份不得仅因该类或一系列同时包括凭证式股份及非凭证式股份而被视为两类,亦不得因本条款任何仅适用于凭证式股份或非凭证式股份的条文而被视为两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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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条例1.5和1.6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禁止股票能够以电子方式交易。 |
| 2 | 股份 |
| 2.1 | 在符合本条款的规定及(如适用)任何股份或其他证券上市(如如此上市)的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限下,公司的未发行股份应由董事支配,而股份及其他证券可在该时间、该等合资格人士、按董事藉董事决议所厘定的代价及条款向该等合资格人士授出收购股份或其他证券的选择权。 |
| 2.2 | 该法案第46条不适用于公司。 |
| 2.3 | 股份可以任何形式或多种形式组合发行,包括金钱、期票、不动产、个人财产(包括商誉和专有技术)、所提供的服务或未来服务的合同。 |
| 2.4 | 不得以金钱以外的代价发行股份,除非已通过董事决议,述明: |
| (a) | 发行股份的贷记金额;及 |
| (b) | 他们认为,发行的非金钱代价的现值现金价值不少于发行股份的贷记金额。 |
| 2.5 | 除第2.8条另有规定外,公司须备存一份会员名册(第会员名册)包含: |
| (a) | 持股人员的姓名、地址; |
| (b) | 各成员持有的每一类、每一系列股份的数量; |
| (c) | 每名会员的姓名在会员名册上登记的日期;及 |
| (d) | 任何合资格人士不再是会员的日期。 |
| 2.6 | 会员名册可采用董事批准的任何形式,但如果采用磁性、电子或其他数据存储形式,公司必须能够出示其内容的清晰证据。除非董事另有决定,如在这方面使用任何磁力、电子或其他数据储存表格,则该表格即为原会员名册。 |
| 2.7 | A股于会员名册输入会员名称时视为已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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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只要公司或其任何股份在指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备存一份载有第2.5条所提述的资料或本条文许可或经会员决议批准的其他资料的股份登记册。 |
| 2.9 | 根据该法案的规定,股份可按其可赎回的条款发行,或由公司选择按董事在发行该等股份前或发行时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方式赎回。董事可发行期权、认股权证、权利或性质类似的可转换证券或证券,授予其持有人按董事不时厘定的条款认购、购买或收取任何类别的股份或证券的权利。尽管有上述规定,董事亦可按董事决定的条款及方式发行期权、认股权证、其他收购股份或可换股证券的权利。 |
| 3 | 没收 |
| 3.1 | 在发行时未获足额偿付的股份须遵守本规例所载的没收条款,为此目的,为期票或未来服务合同而发行的股份被视为未获足额偿付。 |
| 3.2 | 须向拖欠股份缴款的会员送达指明缴款日期的书面催缴通知。 |
| 3.3 | 第3.2条所提述的书面催缴通知,须指明不早于该通知送达日期起计14日届满之日的另一日期,而在该日期或之前,该通知所规定的付款须予支付,并须载有一项声明,即如在该通知所指明的时间或之前发生未予支付的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则该等股份或股份中未予支付的任何股份将会被没收。 |
| 3.4 | 凡已根据第3.2条发出书面催缴通知,而该通知的规定未获遵从,董事可在付款投标前的任何时间没收及注销该通知所关乎的股份。 |
| 3.5 | 公司没有义务向根据第3.4条已注销股份的会员退还任何款项,该会员应免除对公司的任何进一步义务。 |
| 4 | 股份转让 |
| 4.1 | 在不违反条例4.2的情况下,凭证式股份可藉由转让人签署并载有受让人的名称及地址的书面转让文书转让,该文书须送交公司登记。 |
| 4.2 | 只要股票在指定证券交易所上市,按照适用于在指定证券交易所登记的股票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其他要求进行转让的,股票可以不需要书面转让文书进行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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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股份转让自受让方名称记入会员名册之日起生效。 |
| 4.4 | 倘公司董事信纳有关股份的转让文书已签署,但该文书已遗失或销毁,彼等可藉董事决议解决: |
| (a) | 接纳其认为适当的股份转让证据;及 |
| (b) | 即使没有转让文书,受让人的姓名仍应记入会员名册。 |
| 4.5 | 在不违反备忘录的情况下,即使遗产代表在转让时并非成员,已故成员的遗产代表仍可转让股份。 |
| 5 | 分配 |
| 5.1 | 公司董事如基于合理理由信纳在紧接分派后,公司资产的价值将超过其负债,且公司将有能力支付到期债务,则可藉董事决议授权按彼等认为合适的时间及金额进行分派。 |
| 5.2 | 股息可能以金钱、股份或其他财产支付。 |
| 5.3 | 公司可藉董事决议,不时向会员派发董事认为合理的中期股息,条件是他们始终以合理理由信纳,在紧接分派后,公司资产的价值将超过其负债,而公司将有能力支付到期债务。 |
| 5.4 | 任何可能已宣派的股息的书面通知,须按照第21条向每名会员发出,而在向会员发出通知后三(3)年内无人认领的所有股息,可藉董事决议为公司的利益而没收。 |
| 5.5 | 不派发对公司的利息,也不派发库存股股息。 |
| 6 | 赎回股份及库藏股 |
| 6.1 | 公司可以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和持有自己的股份,但公司不得在未经其股份将被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的成员同意的情况下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自己的股份,除非该法案或备忘录或章程中的任何其他条款允许或要求公司在未经该同意的情况下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股份。 |
| 6.2 | 公司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其本身的股份,在以下情况下被视为不属分派: |
| (a) | 公司根据会员的权利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获得股份,以赎回其股份或将其股份交换为公司的金钱或其他财产,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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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公司根据该法案第176节或第179节的规定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股份;或者 |
| (c) | 公司根据该法案第59(1A)条收购其自己的缴足股款的股份。 |
| 6.3 | 该法第60、61和62条不适用于公司。 |
| 6.4 | 公司依据本条例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股份,可以注销或作为库存股持有,但该等股份超过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的,在这种情况下应予注销但可供重新发行。 |
| 6.5 | 库存股所附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暂停,且不得由公司在其作为库存股持有该股份时行使。 |
| 6.6 | 库存股份可由公司根据董事决议确定的条款及条件(不与备忘录及章程细则相抵触)处置。 |
| 6.7 | 股份由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另一法人团体持有的,在该另一法人团体的董事选举中获得50%以上票数的股份的,该另一法人团体所持有的股份所附带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中止,不得由该另一法人团体行使。 |
| 7 | 股份抵押及押记 |
| 7.1 | 会员可藉书面文书抵押或押记其股份。 |
| 7.2 | 应会员的书面要求,应在会员名册中记入: |
| (a) | 其所持股份被抵押或抵押的声明; |
| (b) | 承押人或押记人的名称;及 |
| (c) | 上述第7.2(a)及7.2(b)条所指明的详情在会员名册上登记的日期。 |
| 7.3 | 凡按揭或押记的详情记入会员名册,该等详情可予取消: |
| (a) | 经指名承押人或押记人或获授权代其行事的任何人的书面同意;或 |
| (b) | 根据令董事信纳的证据,证明已解除由抵押或押记担保的法律责任,以及发出董事认为必要或可取的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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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虽然股份抵押或押记的详情已根据本规例记入会员名册: |
| (a) | 不得转让该等详情标的的任何股份; |
| (b) | 公司不得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任何该等股份;及 |
| (c) | 未经指名承押人或押记人书面同意,不得就该等股份发出替代证书。 |
| 8 | 会议及议员同意 |
| 8.1 | 本公司任何董事均可在董事认为有需要或可取的时间、方式及地点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内外召开会员大会。也可以召开会议,以电子方式召开,条件是会议通知包括所有必要的加入指示,并且召开会议的手段允许所有成员同时发言和发表意见。以电子方式召开的会议,视为在会议开幕时董事长所在的地点召开。 |
| 8.2 | 会员有权在会员的会议上接受通知、出席、发言和投票。除非该法案、备忘录或本条款另有规定,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在任何时候都应作为单一类别对提交表决的所有事项共同投票,以征得成员同意。 |
| 8.3 | 根据有权就要求召开会议的事项行使50%或以上表决权的会员的书面请求,董事应召开会员会议。 |
| 8.4 | 召开会员大会的董事应就该会员大会发出不少于七(7)个历日的书面通知,以: |
| (a) | 于发出通知日期名列公司会员名册的会员,并有权在会议上投票;及 |
| (b) | 其他董事。 |
| 8.5 | 会员大会的召集人或召集人可将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或该通知中可能指明的其他日期,订定为决定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会员的记录日期。 |
| 8.6 | 违反发出通知的要求而举行的会员大会,如对会议上将审议的所有事项持有至少50%的总投票权的会员已放弃会议通知,且为此目的,某会员出席会议应构成对该会员所持有的所有股份的放弃,则该会员大会即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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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 召开会议的董事无意中未向某一成员或另一名董事发出会议通知,或某一成员或另一名董事未收到通知,并不使会议无效。 |
| 8.8 | 议员可由代理人代表出席议员会议,代理人可代表议员发言及投票。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成员。 |
| 8.9 | 委任代理人的文书须为书面形式,并须由委任人或其获正式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委任人是获正式授权的高级人员或代理人签署的法团。委任代理人的文书应被视为包括要求或加入或同意要求投票的权力。 |
| 8.10 | 委任代理人的文书须不迟于召开会议的时间或续会的会议通知中为此目的指明的其他地点存放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但会议主席可酌情指示,在收到委任人发出的电传、电报或电传确认正式签署的代理文书正在传送给公司时,代理文书须当作已妥为存放。 |
| 8.11 | 委任代理人的文书应大致采用以下形式或会议主席应接受的其他形式,以适当证明委任代理人的成员的意愿。 |
Datasea Intelligent Technology Ltd。
本人/我们作为上述公司的成员特此任命[ ]或未能任命[ ]的[ ]为本人/我们的代理人,以在[ ]、20 [ ] [ ] [ ]日举行的成员会议及其任何休会期间投票支持本人/我们。
(此处插入对投票的任何限制。)
签署本[…]日[…],20日[…]
……………………………
成员
| 8.12 | 以下适用于共同拥有股份的情况: |
| (a) | 他们每人可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议员会议,并可作为议员发言; |
| (b) | 如果只有一名共同所有人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他们可以代表所有共同所有人投票;和 |
| (c) | 如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共同拥有人亲自出席或透过代表出席,他们必须以一人的身份投票,而在任何股份的共同拥有人之间出现分歧的情况下,有关股份的名称首先(或最早)出现在会员名册中的共同拥有人的投票,须记录为可归属于股份的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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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3 | 会员如以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参加会员会议,而会议本身一般可以电子方式举行,则应视为出席会员会议,但在所有此种情况下,参加会议的所有会员均可相互听取意见。所有寻求在虚拟场所出席和参加会议的人均应负责维护足够的设施,使其能够这样做,任何一人或多人无法通过数字或电子通信设备或软件或其他设施出席或参加会议,不得使该会议的议事程序无效。 |
| 8.14 | 会员大会如在会议开始时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有权就将在会议上审议的会员的决议进行表决的股份的票数不少于三分之一,则正式组成会员大会。如果公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的股份,会议可能出于某些目的而不是出于其他目的而成为法定人数。法定人数可由单一成员或代理人组成,然后该人可通过成员的决议,而由该人签署的证明书,如该人持有代理人,须附有代表文书的副本,即构成成员的有效决议。 |
| 8.15 | 如自获委任为会议的时间起计两小时内未有法定人数出席,则该会议如应议员要求召开,即告解散;在任何其他情况下,该会议须延期至本应在同一时间及地点举行会议的司法管辖区的下一个营业日,或延期至董事决定的其他时间及地点,及如在续会上,自获委任为会议的时间起计一小时内有不少于有权就会议将予审议的事项进行表决的股份或每一类别或系列股份的三分之一票数出席,则出席者应构成法定人数,但否则,会议须由董事会主席或(如有不同)会议主席酌情决定解散或进一步休会。 |
| 8.16 | 在每一次成员会议上,由董事会主席或其提名人主持会议。会议主席以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参加,且所有参加会议的成员均能与会议主席进行联系的,视为亲自出席会议。如无主席,或如主席或其代名人不出席会议,可亲自出席、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如适当),则出席的成员须选择其中一人担任主席。如会员因任何理由不能选出主席,则应由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表最大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人士担任主席,否则应由出席会议的最年长的个人会员或会员代表担任主席。 |
| 8.17 | 董事长可以不定期、不定期、不定期地休会任何会议,但除在休会开始的会议上未完成的事务外,不得在任何续会上处理任何事务。为免生疑问,一次会议可按主席认为必要的次数休会,一次会议可无限期地保持开放,会期由主席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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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8 | 在任何成员的会议上,会议主席负责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决定所提出的任何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其决定的结果应向会议宣布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主席如对某项建议的决议的表决结果有任何疑问,应安排对就该决议所投的所有选票进行投票表决。如主席没有进行投票表决,则任何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成员如对主席宣布任何投票结果提出异议,可在宣布后立即要求进行投票表决,并由主席安排进行投票表决。在任何一次会议上进行投票表决的,应当向会议宣布结果,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
| 8.19 | 在不违反本规例所载关于委任除个人以外的会员代表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个人代表或代表会员的权利,须由该会员组成或产生其存在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及所依据的文件确定。如有疑问,董事可真诚寻求法律意见,除非及直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另有裁定,否则董事可依赖该等意见并根据该等意见行事,而不会对任何成员或公司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 8.20 | 任何非自然人的成员,可藉其董事或其他理事机构的决议,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个人在任何成员会议或任何类别的成员会议上担任其代表,而如此授权的个人有权代表该成员行使其所代表的与该成员在其为个人时可行使的权利相同的权利。 |
| 8.21 | 任何由代理人或代表任何成员而非个人投票的会议的主席,可在该会议上但其后不得要求提供该代理人或授权的经公证核证的副本,该副本须在提出要求后七(7)个历日内出示,或该代理人或代表该成员所投的票将不予理会。 |
| 8.22 | 本公司董事可出席任何会员大会及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持有人的任何单独会议并发言。 |
| 8.23 | 议员在会议上可采取的行动,亦可藉议员以书面同意的决议采取,无须任何事先通知。如议员的任何决议非经全体议员一致书面同意而通过,则须随即将该决议的副本送交所有不同意该决议的议员。同意书可以采取对应方的形式,每个对应方由一个或多个成员签署。如果同意在一个或多个对应方中,而对应方承担不同的日期,则该决议应在持有足够数量股份构成成员决议的合资格人士经签署的对应方同意该决议的最早日期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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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董事 |
| 9.1 | 公司首任董事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十五(15)个历日内由第一位注册代理人委任;其后,董事应通过成员决议或董事决议选出,任期由成员或董事确定。 |
| 9.2 | 任何人除非获书面同意以董事身分行事,否则不得获委任为公司董事。 |
| 9.3 | 最低董事人数为1人,不设最高董事人数限制。只要股份在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报价,董事会应至少包括适用法律、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或条例规定的独立董事人数,由董事决定。 |
| 9.4 | 每名董事的任期(如有的话)由成员决议或委任他的董事决议确定,或直至其较早前去世、辞职或被免职。如在委任董事时没有确定任期,则该董事无限期任职,直至其较早前去世、辞职或被免职为止。 |
| 9.5 | 董事可被免职,不论是否有因由, |
| (a) | 为罢免董事或为包括罢免董事在内的目的而召开的议员会议上通过的议员决议,或由公司至少75%(75%)有权投票的议员通过的书面决议通过的决议;或 |
| (b) | a董事决议。 |
| 9.6 | 董事可向公司发出书面辞职通知而辞去其职务,而该辞职自公司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生效,或自该通知指明的较后日期起生效。 |
| 9.7 | 如果董事根据该法被取消担任董事的资格,则应立即辞去董事职务。 |
| 9.8 | 董事可随时委任任何人为董事,以填补空缺或作为现有董事的补充。凡董事委任一人为董事以填补空缺,任期不得超过该已不再担任董事的人不再担任董事时的剩余任期。 |
| 9.9 | 如果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去世或以其他方式不再担任董事,则出现与董事有关的空缺。 |
| 9.10 | 公司须备存一份董事名册,内载: |
| (a) | 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士的姓名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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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每名名列名册的人士获委任为公司董事的日期; |
| (c) | 每名获委任为董事的人士不再为公司董事的日期;及 |
| (d) | 法案可能规定的其他信息。 |
| 9.11 | 董事名册可按董事批准的任何形式备存,但如采用磁力、电子或其他数据储存形式,公司必须能够出示有关其内容的清晰证据。在另有决定的董事决议获得通过之前,磁力、电子或其他数据存储应为董事名册原件。 |
| 9.12 | 董事或(如股份(或其存托凭证)在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报价,而如该指定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规定,其任何委员会可藉董事决议,就将以任何身份向公司提供的服务厘定董事的薪酬。 |
| 9.13 | 董事不需要持有股份作为任职资格。 |
| 10 | 董事的权力 |
| 10.1 | 公司的业务和事务由公司董事管理,或在其指导或监督下进行。本公司董事拥有管理、指导和监督本公司业务和事务所需的一切权力。董事可支付与公司成立为法团有关的所有初步开支,并可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而该等权力并非由该法案或备忘录或章程细则规定须由成员行使。 |
| 10.2 | 倘公司为控股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公司董事在行使权力或履行董事职责时,可按其认为符合控股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即使可能不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
| 10.3 | 如公司为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而非全资附属公司,且控股公司以外的股东事先同意,则公司董事在就进行合营而行使权力或履行董事职责时,可按其认为符合成员或部分成员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即使这可能不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
| 10.4 | 如公司正在进行股东之间的合营,则公司董事在行使权力或履行董事职责时,可按其认为符合控股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即使这可能不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
| 10.5 | 每名董事应为适当目的行使其权力,不得以违反备忘录、章程细则或法案的方式行事或同意公司行事。每名董事在行使其权力或履行其职责时,均须本着董事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诚实及诚信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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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 任何身为法人团体的董事,可委任任何个人为其正式授权代表,以就签署同意书或其他事宜代表其出席董事会议。 |
| 10.7 | 续任董事可在其机构出现任何空缺的情况下行事。 |
| 10.8 | 董事可藉董事决议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以产生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债务、负债或义务及担保债务、负债或义务。 |
| 10.9 | 所有支票、本票、汇票、汇票及其他流通票据,以及所有已付公司款项的收据,均须按董事决议不时厘定的方式签署、提取、承兑、背书或以其他方式签立(视属何情况而定)。 |
| 10.10 | 该法案第175条不适用于公司。 |
| 11 | 董事会议记录 |
| 11.1 | 公司任何一名董事均可通过相互发送书面通知的方式召集董事会议。 |
| 11.2 | 公司董事或其任何委员会可在召开会议的通知规定的时间、方式和地点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内外举行会议。 |
| 11.3 | 董事以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参加,且参加会议的全体董事能够相互听取意见的,视为出席董事会议。 |
| 11.4 | 应向董事发出不少于一(1)个历日的董事会议通知,但在未向全体董事发出一(1)个历日通知的情况下召开的董事会议,如所有有权在会议上投票但未出席的董事均放弃会议通知,则该会议即为有效,为此目的,一名董事出席会议即构成该董事的放弃。不慎未向董事发出会议通知,或董事未收到通知,并不使会议无效。 |
| 11.5 | 如在会议开始时有不少于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亲自出席或候补出席,则为所有目的而妥为组成董事会议,除非只有两(2)名董事,在此情况下法定人数为两(2)名。 |
| 11.6 | 任何董事可藉书面文书委任一名无须为董事的候补人,而该候补人有权在委任他的董事缺席的情况下出席会议,并有权投票或同意代替该董事,直至该委任失效或终止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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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 如果公司只有一名董事,则此处所载的关于董事会议的规定不适用,并且该唯一董事有全权代表公司并在非法案、备忘录或章程规定由成员行使的所有事项中行事。唯一董事应以书面记录并签署所有需要董事决议的事项的说明或备忘录,以代替会议记录。此类说明或备忘录构成此类决议的充分证据,适用于所有目的。 |
| 11.8 | 董事长出席的董事会议,由董事长主持会议。无董事长或者董事长不出席的,由出席董事从人数中选择一人担任会议主席。如董事因任何理由不能选出主席,则应由出席的最年长的个别董事(为此目的,一名候补董事应被视为与其所代表的董事同龄)担任主席。 |
| 11.9 | 董事或董事委员会在会议上可采取的行动,亦可藉全体董事或委员会全体成员(视属何情况而定)以书面同意的董事决议或董事委员会决议采取,而无须发出任何通知。同意的形式可以是由一名或多名董事签署的每一对应方。如果同意在一个或多个对应方,而对应方承担不同的日期,则该决议应在最后一位董事通过签署的对应方同意该决议之日生效。 |
| 12 | 委员会 |
| 12.1 | 董事可藉董事决议指定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一名或多名董事组成,并将其一项或多项权力、权力及酌情权,包括但不限于加盖印章的权力及转授的权力,转授予任何由一名或多名董事组成的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任何该等转授可受董事可能施加的任何条件所规限,并可与其本身的权力作抵押或排除其本身的权力,而任何该等转授可由董事撤销或更改。在符合任何该等条件下,董事委员会的议事程序须受规管董事议事程序的条文所规限,但以其能够适用为限。 |
| 12.2 | 董事可成立任何委员会、地方董事会或机构或委任任何人为管理公司事务的经理或代理人,并可委任任何人为该等委员会、地方董事会或机构的成员。任何该等委任可在董事施加的任何条件下作出,并可与其本身的权力作抵押或排除其本身的权力,而任何该等委任可由董事撤销或更改。在符合任何该等条件的情况下,任何该等委员会、地方董事会或机构的议事程序应受规范董事议事程序的条款的管辖,只要它们能够适用。 |
| 12.3 | 董事可通过委员会的正式书面章程,如获通过,则应每年审查和评估此类正式书面章程的充分性。这些委员会中的每一个,均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章程所载该委员会的权利,并拥有董事根据章程及指定证券交易所、监察委员会及/或任何其他主管监管机构的规则及条例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规定转授的权力。各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如成立)须由董事不时就指定证券交易所、监察委员会及/或任何其他主管监管机构的规则及规例或适用法律或其他规定不时规定的最低人数所厘定的董事人数组成。只要任何类别的股份在指定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如成立)须由指定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条例、监察委员会及/或任何其他有权监管机构不时规定的人数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独立董事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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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 凡董事将其权力转授予一个董事委员会,则他们仍须负责该委员会行使该权力,除非他们在行使该权力前的任何时候都基于合理理由相信该委员会将按照该法案对公司董事规定的职责行使该权力。 |
| 12.5 | 董事无权向董事委员会转授予以下任何权力: |
| (a) | 修订备忘录或章程细则; |
| (b) | 指定董事委员会; |
| (c) | 向董事委员会转授权力; |
| (d) | 委任董事; |
| (e) | 委任代理人; |
| (f) | 批准合并、合并或安排的计划;或 |
| (g) | 申报清偿能力或者批准清算方案。 |
| 12.6 | 条例12.5(b)及12.5(c)并不阻止董事委员会在获委任该委员会的董事决议或其后的董事决议授权下委任小组委员会及将该委员会可行使的权力转授该小组委员会。 |
| 12.7 | 由两(2)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组成的每个董事委员会的会议和议事程序应比照适用于规范董事议事程序的章程的条款,只要相同的条款不被设立该委员会的董事决议中的任何条款所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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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官员和特工 |
| 13.1 | 公司可在认为有需要或合宜的时间藉董事决议委任公司高级人员。该等高级人员可由董事会主席一人组成(第董事会主席)、一名行政总裁、一名总裁、一名首席财务官、一名或多于一名副总裁、秘书及司库以及不时认为有需要或合宜的其他高级人员。同一人可以担任任何数量的职务。 |
| 13.2 | 高级人员须履行其获委任时所订明的职责,但须对其后经董事决议订明的职责作出任何修改。在没有任何具体的职责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主席有责任主持董事和成员会议,行政总裁有责任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副总裁在行政总裁缺席时按资历顺序行事但以其他方式履行行政总裁可能转授给他们的职责,秘书有责任保存成员名册,本公司的会议记录及纪录(财务纪录除外),并确保遵守适用法律对本公司施加的所有程序规定,并由司库负责本公司的财务事务。 |
| 13.3 | 所有高级职员的薪酬由董事决议厘定。 |
| 13.4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任职至其去世、辞职或被免职。任何由董事选出或委任的高级人员,可随时藉董事决议(不论是否有因由)罢免。本公司任何职位出现任何空缺,均可藉董事决议予以填补。 |
| 13.5 | 董事可藉董事决议委任任何人(包括身为董事的人)为公司的代理人。公司的代理人应享有章程或委任该代理人的董事决议所规定的董事的权力和权限,包括加盖印章的权力和权限,但任何代理人对第12.5条规定的事项均无任何权力或权限。董事委任代理人的决议,可授权该代理人委任一名或多名替代人或委任人行使公司授予该代理人的部分或全部权力。董事可罢免公司委任的代理人,并可撤销或更改授予他的权力。 |
| 14 | 利益冲突 |
| 14.1 | 公司董事在知悉其于公司订立或将订立的交易中拥有权益的事实后,须立即向公司所有其他董事披露该权益。 |
| 14.2 | 为条例14.1的目的,向所有其他董事披露,大意是董事是另一指定实体的成员、董事或高级职员,或与该实体或指定个人有信托关系,并被视为对在进入或披露日期之后可能与该实体或个人达成的任何交易具有利害关系,即为对与该交易有关的利害关系的充分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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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 | 公司董事如对公司订立或将订立的交易拥有权益,可: |
| (a) | 对与交易有关的事项进行投票; |
| (b) | 出席与交易有关的事项产生的董事会议,并为达到法定人数的目的列入出席会议的董事之列;和 |
| (c) | 代表公司签署文件,或以董事身份做与交易有关的任何其他事情, |
并且,在遵守该法案的情况下,不得因其职务原因就其从此类交易中获得的任何利益向公司负责,并且任何此类交易均不得因任何此类利益或利益而承担责任予以避免。
| 15 | 赔偿 |
| 15.1 | 在以下规定的限制下,公司可以赔偿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以及在和解中支付的以及与法律、行政或调查程序有关的合理招致的所有判决、罚款和金额,任何人如: |
| (a) | 由于该人是或曾经是公司董事,现在或曾经是任何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程序(不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程序)的一方或被威胁成为一方;或 |
| (b) | 是或曾经应公司要求担任另一公司或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或以任何其他身份是或曾经是或曾经是另一公司或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代理人。 |
| 15.2 | 公司只可根据条例15.1向该人作出赔偿,条件是该人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而诚实和诚实行事,而在刑事诉讼的情况下,该人没有合理理由相信他们的行为是非法的。 |
| 15.3 | 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董事就该人的行为是否诚实和善意并以公司最佳利益为目的以及该人是否没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行为是非法的作出决定,就本章程的目的而言已足够,除非涉及法律问题。 |
| 15.4 | 以任何判决、命令、和解、定罪或进入nolle prosequi来终止任何程序,本身并不会造成一种推定,即该人没有诚实和善意地行事,并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或该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他的行为是非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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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5 | 公司可就任何现为或曾为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或清盘人,或应公司要求现为或曾经担任另一公司或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人员或清盘人,或以任何其他身份为或曾经为另一公司或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行事的人,购买及维持保险,以对抗对该人主张并由该人以该身份招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公司是否有或本来有权就章程所规定的责任向该人作出赔偿。 |
| 16 | 记录 |
| 16.1 | 公司应在其注册代理人的办公室保存以下文件: |
| (a) | 备忘录及章程细则; |
| (b) | 会员名册,或会员名册副本; |
| (c) | 董事名册,或董事名册副本; |
| (d) | 公司向其注册代理人提交的所有年度申报表的副本,期限为5年;和 |
| (e) | 公司在过去10年向注册处处长提交的所有通知及其他文件的副本。 |
| 16.2 | 公司如仅在其注册代理人的办事处备存会员名册副本或董事名册副本,则应: |
| (a) | 在任一登记册发生任何变更后的15个日历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注册代理人;及 |
| (b) | 向注册代理人提供保存会员名册原件或董事名册原件的一个或多个地点的实际地址的书面记录。 |
| 16.3 | 本公司须在其注册代理人的办事处或在董事可能决定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内或境外的其他地点备存以下记录: |
| (a) | 议员会议纪录及议员会议决议及议员类别; |
| (b) | 会议记录及董事、董事委员会决议; |
| (c) | 印章的印像,如果有的话;和 |
| (d) | 公司的记录和基础文件。 |
| 16.4 | 公司应自记录和基础文件所涉及的交易完成或公司终止记录和基础文件所涉及的业务关系之日起至少五(5)年内保留公司的记录和基础文件;并毫不迟延地向其注册代理人提供注册代理人根据第16.8条要求的与公司有关的任何记录和基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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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 | 公司的注册代理人应保存和保存公司保存其记录和基础文件的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的地方或地点的记录,该记录应包括公司的名称以及维护和控制公司记录和基础文件的人的地址。 |
| 16.6 | 凡本规例所提述的任何原始纪录是在公司注册代理人的办事处以外的地方保存的,以及原始纪录变更的地点,公司须在该地点变更后的14个日历日内,向该注册代理人提供公司纪录新地点的实际地址。 |
| 16.7 | 公司根据本条例保存的记录应以书面形式或全部或部分作为符合《电子交易法》要求的电子记录。 |
| 16.8 | 每当金融服务委员会或英属维尔京群岛任何其他主管当局根据成文法则行使权力而要求这样做时,公司的注册代理人应要求公司提供与公司有关的记录和基础文件。 |
| 17 | 收费登记册 |
| 17.1 | 公司应在其注册代理人的办公室保存一份押记登记册,其中应记录有关公司设定的每项抵押、押记和其他产权负担的以下详情: |
| (a) | 电荷的产生日期; |
| (b) | 押记担保的负债的简短说明; |
| (c) | 对被控财产的简短描述; |
| (d) | 证券受托人的名称及地址,如无该受托人,则为押记人的名称及地址; |
| (e) | 除非押记是不记名证券,否则押记持有人的姓名及地址;及 |
| (f) | 创建电荷的工具中包含的任何禁止或限制的详细信息,以公司的权力创建优先于电荷或与电荷同等的任何未来电荷排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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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延续 |
公司可通过成员决议或董事决议,继续作为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按该等法律规定的方式注册成立的公司。
| 19 | 印章 |
公司可能有多个印章,此处对印章的提述应是对应已通过董事决议的每个印章的提述。董事须就印章的安全保管及将印章的印迹存放于注册办事处订定条文。除本文另有明文规定外,贴在任何书面文书上的印章须由任何一名董事或不时经董事决议授权的其他人签署见证和证明。此类授权可能在加盖印章之前或之后,可能是一般的或具体的,并且可能指任意数量的印章。董事可订定印章的传真及任何董事或获授权人的签署的传真,而该传真可藉印刷或其他方式在任何文书上复制,其效力及有效性须犹如该印章已加贴于该文书上,且已证明如前所述。
| 20 | 账目和审计 |
| 20.1 | 公司应保存足以显示和解释公司交易的记录和相关文件,并在任何时候使公司的财务状况能够得到合理准确的确定。 |
| 20.2 | 董事可藉董事决议委任一名公司核数师,核数师按董事决定的条款任职。 |
| 20.3 | 尽管有第20.2条的规定,公司须在每年结束后的9个月内,以订明的法定表格向其注册代理人提交年度申报表,但如公司的财政年度并非日历年度,则须在该财政年度结束后的9个月内提交申报表。 |
| 20.4 | 如核数师的职位因核数师辞职或死亡而出现空缺,或因他们在需要提供服务时因疾病或其他残疾而无法行事,则董事须填补空缺,并在符合条例20.5的规定下,决定该核数师的重选。 |
| 20.5 | 本公司核数师的薪酬由审核委员会(如有)厘定。 |
| 20.6 | 公司的每名核数师均有权随时查阅公司的帐簿及凭单,并有权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级人员提供其认为为履行核数师职责所需的资料及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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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7 | 本公司的核数师有权接获有关公司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的通知,并有权出席任何拟呈报本公司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的会员会议。 |
| 20.8 | 只要股份在指定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报价,如指定证券交易所要求, |
| (a) | 董事应设立和维持一个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一个委员会,其组成和职责应符合委员会和指定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条例,但须遵守任何可用的豁免和该法案的实施。在这种情况下,董事应通过正式的书面审计委员会章程,并每年审查和评估正式书面章程的充分性; |
| (b) | 审计委员会至少有一名成员应是根据指定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和/或其他主管监管机构的规则和条例或适用法律以其他方式确定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应具有财务或会计方面的过往任职经验、必要的会计专业认证或导致个人财务复杂程度的任何其他类似经验或背景;和 |
| (c) | 公司应持续对所有关联方交易进行适当审查,如有需要,应利用审计委员会对潜在利益冲突进行审查和批准。 |
| 21 | 通告 |
| 21.1 | 公司须向会员发出的任何通知、资料或书面陈述,可透过亲自送达、邮寄、传真或其他类似的电子通讯方式,按会员名册所示的地址发给每名会员。 |
| 21.2 | 任何须送达本公司的传票、通知、命令、文件、程序、资料或书面陈述,均可留下送达,或以挂号信寄往本公司、在其注册办事处送达,或以挂号信方式寄往本公司的注册代理人,或以挂号信方式寄往本公司的注册代理人。 |
| 21.3 | 将送达公司的任何传票、通知、命令、文件、程序、资料或书面陈述的送达,可证明传票、通知、命令、文件、程序、资料或书面陈述已送达注册办事处或公司的注册代理人,或其邮寄时间已承认其已于规定送达期限内在正常交付过程中送达注册办事处或公司的注册代理人,且地址正确,邮资已预付。 |
| 22 | 自愿清盘 |
公司可藉成员决议或董事决议委任自愿清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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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Ogier Global(BVI)Limited of Ritter House,Wickhams Cay II,PO Box 3170,Road Town,Tortola VG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为根据维尔京群岛法律成立BVI业务公司,特此签署本公司章程。
2026年1月8日
入主者
签署并代表Ogier Global(BVI)Limited of Ritter House,Wickhams Cay II,PO Box 3170,Tortola,Tortola VG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
| /s/托什拉·格拉斯哥 | |
| 获授权签字人签署 | |
| 托什拉·格拉斯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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