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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9.1 4 regn-ex _ 191x12312024x10k.htm 内幕交易政策 文件
附件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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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名称:
230证券投资
生效日期:0 1/14/01
修订日期:01/24/25
联系人:***@ regeneroN.com
目的
再生元制药公司(“再生元制药”或“公司”)及其董事、高级职员、员工和某些其他相关人员均受“内幕交易”法律的约束。这些法律禁止拥有公司重大非公开信息的个人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向他人提供此类信息(“小费”)。这些法律还要求公司和监管人员对员工的行为进行肯定的监督,以确保合规。对于代表再生元制药进行公司证券交易(定义见下文),遵守适用的证券法也是再生元制药的政策。
为保证再生元制药及其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和某些其他相关人员遵守这些法律,并促进对这些法律的遵守,以及维护公司和这些个人的诚信和声誉,再生元制药已采取以下政策。
范围
该政策适用于再生元制药的所有员工。
政策
1.一般政策和禁令
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如知悉与公司有关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均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其他人或实体,(i)购买或出售公司证券,除非本政策明确允许,(ii)在非保密的基础上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家人、朋友、商业伙伴、投资者和专家咨询公司)提供、传达或以任何方式传达此类信息,(iii)建议购买或出售任何公司证券,或(iv)协助从事上述活动的任何人。再生元制药的政策也是为了遵守有关代表再生元制药交易公司证券的适用证券法。
公司还可能确定其他人员应受此政策的约束,例如有权获得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承包商或顾问。本款前两句所指的所有人员,在本政策中统称为"公司人员."
除本政策特别说明外,本政策不存在例外情况。出于独立原因(例如需要为紧急支出筹集资金)可能是必要或合理的交易,或小额交易,不受此政策的豁免。证券法不承认任何减轻处罚的情形,而且,无论如何,即使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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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避免不当交易,以维护公司遵守最高行为标准的声誉。
a.信息范围
该政策还涵盖有关(i)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任何公司的信息,例如公司的战略合作伙伴、合作者、分销商、供应商、客户或供应商,或(ii)涉及与公司的潜在交易或业务关系(统称,"公司合作伙伴").公司人员获得的与公司合作伙伴有关的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应被视为再生元制药的信息,因此,任何此类公司人员不得交易该公司合作伙伴的证券,直到该信息公开或不再重要。
b.涵盖的人员
本政策适用于所有公司人员、居住在其家庭中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大学外的子女、继子女、孙子女、父母、继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和姻亲)、居住在其家庭中的其他人,以及可能被合理地视为有关系(法律关系、个人关系或其他关系)值得承保的任何其他人或实体,例如其在公司证券中的交易由公司人员成员(例如,该成员为受托人的家族信托)指导或受该成员影响或控制的人(统称“受保人员").
c.受该政策规限的证券
本政策适用于公司证券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普通股、A类股票、购买普通股的期权或公司不时发行或可能发行的任何其他类型的证券,无论是股本或债务证券以及衍生或非衍生和可转换或不可转换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债券、票据、债权证和认股权证,以及公司未发行的衍生证券,例如与公司任何证券有关的交易所交易看跌或看涨期权或掉期。前一句所指证券在本保单中统称为"公司证券."
d.个人责任
公司人员及其各自的涵盖人员有道德和法律义务,对有关公司的信息以及本政策和其他公司政策中规定的其他信息进行保密,并且在知悉与公司有关的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下不从事公司证券的交易。公司人员的每位成员有责任确保他或她遵守本政策,并且该成员的任何涵盖人员也遵守本政策,包括通过在公司证券交易之前让任何该涵盖人员了解与该成员进行授予的必要性。公司人员的每位成员应根据本政策和适用的证券法的目的,将本政策所涵盖的其覆盖人员的所有交易视为针对该成员自己的账户进行的交易。在所有情况下,确定个人是否知悉重大非公开信息的责任在于该个人,以及公司、总法律顾问(定义见下文)或任何其他雇员或董事根据本政策(或其他)采取的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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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任何方式构成法律建议或使个人免于根据适用的证券法承担责任。您可能会因本政策或适用证券法禁止的任何行为而受到公司严厉的法律处罚和纪律处分,详见下文第7段和“法律后果”标题下的描述。
e.本政策的管理
正如这项政策中所使用的,“总法律顾问"指本公司的总法律顾问或其指定人士(如有)。总法律顾问应负责管理本政策,总法律顾问根据本政策作出的所有决定和解释应为最终决定,不受进一步审查。
f.什么是物质信息?
“重大信息”一词应作广义解释。如果一个合理的投资者认为该信息对于做出购买、持有或出售证券的决定很重要,则该信息被视为“重要”信息。任何可以预期会影响公司证券价格的信息,无论是利好还是利空,都应被视为重大信息。评估重要性没有明线标准;相反,重要性是建立在对所有事实和情况的评估基础上的,执行当局往往在事后进行评估。虽然不可能对所有类别的重大信息进行定义,但一些通常会被视为重大信息的例子有:
i.对未来收益或亏损的预测,或其他指导(包括但不限于与产品销售有关的预测或其他指导;研发费用;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资本支出;和所得税义务),或其变化;
ii.关于未决或拟议的合并、收购或要约收购的消息;
iii.重大新业务交易或许可协议的消息;
四、重大监管进展或产品批准;
v.宣布拆股或发售额外公司证券;
六、管理层发生变动;
七、银行借款或其他非正常过程中的融资交易;
七、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ix.重大临床新结果或发现;
十、重大诉讼或诉讼进展;和
xi.重大新合同或业务损失。
公司实验室的发展、临床研究、公司合作伙伴和合作者的工作以及其他科学发展都是潜在重大内幕信息的例子。有关公司业务特定方面的成功、失败,甚至不变状态的信息可以被认为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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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信息什么时候视为公开?
公司人员只有在确定重要信息的官方公告已被充分宣传,因此公众有机会评估信息并吸收信息时,才可能进行交易。公司人员不得试图通过与官方发布重大信息同时或不久后进行交易来“战胜市场”。内幕交易不能仅仅因为重大信息被市场上的谣言或其他非官方声明所反映而被允许。如果信息仅供公司员工使用,或者仅供选定的分析师、经纪人和机构投资者使用,则信息可能不会被视为广泛传播。公司人员应推定信息是非公开的,除非他们能够指出公司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正式发布该信息:(i)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公开文件(“SEC”);(ii)透过主要新闻专线发布新闻稿;或(iii)公司的媒体及投资者关系网站。作为一般规则,公司人员不应在公告公开发布后的24小时内从事任何交易,但无论如何不得早于该公告公开发布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根据特定情况,公司可能会确定对特定非公开信息的发布应适用更长或更短的期限。
h.禁止“给小费”
必须非常小心地确保只向公司以外的人传递经批准的非公开信息。公司人员已经签订了保密协议。但是,每一个切实做到公司信息保密的步骤,都必须得到公司全体人员的肯定。例如:
i.不要讨论电梯、走廊、餐厅、飞机、出租车或任何其他可以被偷听的地方的新进展。
ii.不要流言蜚语。
iii.不要在公共场所阅读含有非公开信息的文件或将其丢弃在他人可以检索到的地方。
iv.不得在电梯、楼道等以暴露方式携带载有非公开信息的证件。
v.谨防在办公室用免提电话或公共场合用移动电话等进行敏感对话。
vi.离开房间前把机密文件盖在办公桌上;不要把机密文件放在访客可以看到的地方。
vii.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有公司人员未经监管员工明确同意,擅自复制再生元制药文件自用。这包括但不限于与我们的任何合作伙伴或合作者有关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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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0b5-1交易计划
尽管有本款第1款中的“一般禁令”和第5款中规定的特定的预先清算程序,公司人员仍可在下文讨论的有限情况下,建立书面的、预先确定的交易程序(“规则10b5-1交易计划“),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5-1(c)条的规定(”交易法").细则10b5-1规定(i)根据预定的协议、指示或计划安排公司证券的交易,或(ii)当作出投资决定的个人不知悉有关公司和公司证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且该实体已实施合理的政策和程序以防止内幕交易时,由独立实体(如经纪公司)进行公司证券的交易。即使适用的公司人士知悉重大非公开信息,仍可能根据规则10b5-1交易计划进行交易.每份规则10b5-1交易计划在生效前必须由总法律顾问代表公司进行审查和预先批准.参考随附的公司细则10b5-1交易计划指引为附件 A本政策对规则10b5-1交易计划的具体要求。
规则10b5-1交易计划通常必须在适用的公司人员成员不知道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时间建立。规则10b5-1交易计划文件必须规定(其中包括)购买或出售公司证券的金额、交易发生的价格以及每笔交易的执行日期。或者,规则10b5-1交易计划可以为任何或所有这些标准建立一个客观公式。规则10b5-1交易计划的结构也可以赋予第三方完全的酌处权,以控制如何、何时或是否进行购买或销售,前提是进行交易的人在进行任何购买或销售时不知道任何重大的非公开信息。
规则10b5-1交易计划一旦编制并生效,除非在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和(i)在总法律顾问的通知和预先批准下,以及(ii)仅在适用的公司人事成员不知悉重大非公开信息时,否则不得更改或偏离该交易计划。此外,公司人员不得从事任何直接或间接改变或抵消规则10b5-1交易计划下的授权交易的单独交易(例如对冲交易)。根据公司的酌情权,10b5-1规则交易计划的存在和/或条款可通过新闻稿、向SEC提交文件或通过公司将确定的其他方式向公众披露。受《交易法》第16条约束的公司董事和指定高级管理人员(统称,“第16款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注意,公司将被要求就第16条内幕人士订立、修订或终止的所有规则10b5-1交易计划以及此类计划的重要条款(定价信息除外)进行季度披露。
请注意,公司接受规则10b5-1交易计划确实不是意味着该计划符合规则10b5-1的要求。公司没有义务监督你的交易活动(是否确保你遵守你的规则10b5-1交易计划或其他);但是,公司保留停止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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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满足适用的规则10b5-1交易计划或本政策条款的交易。
2.额外禁止交易和某些特定交易
公司已确定,如果受本政策约束的人从事某些类型的交易,则存在更高的法律风险和/或出现不当或不适当的行为。因此,公司的政策是,任何公司人员及其各自的涵盖人员不得从事以下任何交易或必须以其他方式遵守下述要求:
a.卖空
卖空公司证券(即出售卖方不拥有的证券)可能证明卖方预期证券价值将下降,因此有可能向市场表明卖方对公司前景缺乏信心。此外,卖空可能会降低卖方寻求改善公司业绩的动机。
基于这些原因,禁止卖空公司证券。此外,《交易法》第16(c)条禁止高级职员和董事从事卖空交易。(某些类型的对冲交易产生的卖空交易受以下标题为“对冲交易”的段落管辖。)
b.公开交易期权
与公司证券相关的期权交易可能会造成公司人员成员基于重大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或将注意力集中在短期业绩上而牺牲公司长期目标的表象。因此,本政策禁止在交易所或任何其他有组织的市场上进行与公司证券有关的看跌期权、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衍生证券的交易。(某些类型的对冲交易产生的期权头寸受以下下一段的管辖。)
c.套期保值交易
对冲或货币化交易可以通过一些可能的机制来完成,包括通过使用预付可变远期、股权互换、项圈和交易所基金等金融工具。此类对冲交易可能允许公司人员继续拥有通过员工福利计划或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证券,但没有所有权的全部风险和回报。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公司人员可能不再具有与公司其他股东相同的目标。因此,公司人员及其各自的涵盖人员被禁止从事任何此类交易。
d.保证金账户和质押证券
保证金账户中作为保证金贷款抵押品持有的证券,如果客户未能满足追加保证金要求,券商可能会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卖出。同样,作为贷款抵押品的质押(或质押)证券,如果借款人拖欠贷款,可能会在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的情况下出售。因在出质人知悉重大非公开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公司人员及其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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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覆盖人士被禁止在保证金账户中持有公司证券或以其他方式质押公司证券作为贷款担保物。
e.常备及限价单
常设和限价指令(上述经批准的规则10b5-1交易计划下的常设和限价指令除外)为类似于使用保证金账户的内幕交易违规行为带来了更高的风险。对向经纪人发出的长期指示所导致的购买或销售的时间没有控制,因此,当董事、高级职员或其他雇员知道重大非公开信息时,经纪人可以执行交易。如果公司人员成员确定他或她必须使用长期命令或限制令,该命令应限于短期,否则必须遵守上文第1段规定的一般禁令,以及下文第5段(如适用)中概述的限制和程序。
3.讲座和出版物的特别规定
任何科学家、研究人员或其他再生元制药员工如打算或计划(i)发言或以其他方式积极参与任何研讨会、讲座或其他公共职能,(ii)发布、分发或以其他方式分发任何文章、研究备忘录或其他研究写作(再生元制药内部分发除外),(iii)以任何方式传播与再生元制药或再生元制药所涉及的科学发展有关的任何其他重要信息,在从事此类活动之前,必须咨询总法律顾问,以确定此类参与对本协议规定的公司政策的影响,并在总法律顾问认为适当的参与之前采取此类行动。此项要求符合再生元制药雇佣协议及再生元制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4.不受政策约束的交易
本政策不适用于以下交易的情况,但特别说明的情况除外:
a.博纳信德公司证券的赠与不作为慈善扣除处理
捐赠人未主张慈善扣除的善意作出的公司证券善意赠与不受本政策约束。
b.股票期权行权
本政策不适用于根据公司计划获得的员工股票期权的行使,只要该行使是在没有市场交易和与第三方没有交易的情况下进行的,也不适用于行使预扣税权利,根据该权利,某人选择让公司根据满足预扣税要求的期权预扣股份。有关行权价格或预扣税款义务的支付可以通过现金、期权股份或通过“证明”或实际股份交割的方式提供股份进行。如果使用鉴证,则不必向公司交付实物公司证券。相反,您将向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您拥有并持有至少六(6)个月的若干公司证券,其美元价值至少等于行权价和/或税款。然而,这一政策确实适用于作为经纪人协助的无现金行使期权的一部分的任何股票出售,或为产生支付期权行使价所需的现金而进行的任何其他市场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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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限制性股票奖励
本政策不适用于行使预扣税权利,据此,您选择让公司代扣代缴公司证券,以在任何限制性股票归属时满足预扣税要求。有关扣缴税款义务的款项,可通过“鉴证”或实际股份交割的方式,以现金或要约股份的方式支付。如果使用鉴证,则不必向公司交付实物公司证券。相反,您将向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您拥有并持有至少六(6)个月的若干公司证券,其美元价值至少等于税款。然而,这一政策确实适用于限制性股票的任何市场销售。为免生疑问,本政策不适用于限制性股票的归属。
d.401(k)计划
本政策不适用于贵公司在公司401(k)储蓄计划中因公司酌情作出的任何年度或季度公司证券匹配贡献而获得的公司证券。公司的401(k)储蓄计划不规定将您的期间供款的一部分分配给公司股票基金,也不允许在针对您的401(k)储蓄计划余额进行贷款或提前支付您的计划贷款余额导致将贷款收益分配给公司股票基金的情况下清算部分或全部您的公司股票基金余额。然而,本政策确实适用于将现有账户余额在计划内转入或转出公司股票基金的选择,或从401(k)储蓄计划余额中转出公司证券的任何市场销售,但不受公司人员或其各自覆盖人员控制或影响的第三方根据相关税务规则和法规发起的自动最低年度分配除外。
e.其他类似交易及其他公司计划
除总法律顾问可能决定外,向公司购买公司证券或向公司出售公司证券的任何其他行为均不受本政策的约束。此外,本政策不适用于将公司的A类股票(无论是可选的还是强制性的)转换为普通股(但是,本政策确实适用于在此类转换时发行的普通股的任何销售)。此外,本政策适用于其他公司证券(如可转换票据)的转换,但根据上文第4.b段所述的公司计划获得的员工股票期权除外。如果公司未来采用员工股票购买计划、股息再投资计划或其他类似计划,本政策将被修订,以解决此类计划或计划以及交易和根据其进行的选举。在没有此类修订的情况下,总法律顾问可根据本政策规定的原则,在本政策的书面补充文件中处理此类问题,该补充文件对公司人员及其各自涵盖的人员具有约束力。
5.交易窗口和预清关程序
a.适用于指定人士的附加程序
除根据规则10b5-1交易计划进行的许可交易外,第16条内幕人士、公司其他指定人员及其他指定公司人员(连同其各自的涵盖人员)(统称为"指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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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i)在市场上买卖公司证券或(ii)仅(a)在禁售期(定义见下文)以外和(b)在获得事先批准后("预清仓")来自总法律顾问。第5款规定的限制是对第1款“一般禁令”的补充。
b.预先审批程序
预先许可应在一份填妥的、由总法律顾问会签的交易授权表中记录,该授权表应在拟议交易至少两个工作日前提交给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没有义务批准提交预清算的交易,并且可以确定不允许该交易。如果被指定人寻求预先清仓,从事交易的许可被拒绝,那么他或她应该不发起公司证券的任何交易,并且不应该将限制告知任何其他人。当提出预先许可请求时,请求人应仔细考虑他或她是否可能知悉有关公司的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并应向总法律顾问充分描述这些情况。作为第16条内幕人士的请求者还应说明他或她是否在过去六个月内进行了任何非豁免的“反向交易”,并应准备好以适当的表格4或表格5报告拟议的交易。作为第16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请求者还应准备遵守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规定的第144条,并在必要时在任何出售时提交表格144。任何已取得预先许可的交易必须在交易授权表格所示的天数内完成(除非总法律顾问批准延期或例外,否则不得超过自收到预先许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未在此时间范围内进行的交易须进行新的预清算。如果预先许可请求被拒绝,这种拒绝的事实必须由请求此类许可的人保密。
c.季度和特定事件交易限制
指定人员不得在办理“证券业务”期间进行任何涉及公司证券的交易(本政策规定的除外)。停电期间."如本政策所用,“禁售期”指(i)一般从公司财政季度第三个月的第一个营业日开始,到公司为投资者和其他人举行季度电话会议之日的下一个营业日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常规交易时段开始时结束的期间(但除非总法律顾问另有决定,无论如何不早于此类电话会议后的24小时)("季度停电期“)和(二)总法律顾问确定的特定事件交易限制期(”特定于事件的停电期").不时可能发生对公司具有重大意义且仅由少数董事、高级职员和/或雇员知晓的事件。只要该事件仍然是重大和非公开的,指定人员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此外,公司的财务业绩在特定的财政季度可能足够重要,因此,根据总法律顾问的判断,指定人员甚至应该在上述典型的季度停电期之前避免交易公司证券。在这种情况下,总法律顾问可以通知指定人员(或其子集)他们不应交易公司证券,而无需披露限制的原因。特定事件禁售期的存在或季度禁售期的延长将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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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整体公告,不应传达给任何其他人。即使您不是指定人士,也不应在知悉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在任何停电期间,都不会授予例外。
d.指定人士在禁售期内允许的股票换股票(净额)期权行使及A类股票转换
从事上述第4.b段所述的允许的股票换股票期权行使的指定人员不得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从事与其在行使时获得的公司证券(或其持有的任何其他公司证券)有关的任何交易,直至禁售期结束并获得交易的预先许可。同样,根据上文第4.e段的允许,将A类股票的任何股份转换为普通股股份的指定人员不得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从事与此类转换时发行的普通股(或他们持有的任何其他公司证券)有关的任何交易,直至禁售期结束并获得交易的预先许可。
6.终止后交易
个人在服务终止时知悉重大非公开信息的,在该信息公开或不再重要之前,该个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此外,虽然根据上文第5.b段规定的预先清仓程序将在服务终止时停止适用,但在终止时受禁售期限制的个人在该禁售期结束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7.公司制裁
除了与违反“内幕交易”法律(如下所述)相关的法律后果外,公司人员未能遵守本政策声明中规定的政策可能会受到公司直接施加的制裁,包括因故解雇。
法律后果
违反内幕交易法的后果对员工和公司都很严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向他人“提示”信息的个人可能面临最高为所获利润或所避免损失三倍的民事处罚、最高为5,000,000美元的刑事罚款(无论利润多小),以及最高20年的监禁。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非法交易的公司(以及监管人员)将受到2,600,000美元或因员工违规而避免的利润或损失的三倍中较高者的民事处罚,以及最高25,000,000美元的刑事处罚。即使SEC的调查没有导致刑事或民事制裁,调查本身也会玷污一个人或一家公司的声誉,并对一个人的职业生涯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进一步信息
有关这一政策的问题应直接向总法律顾问提出。
    


附件 A
再生元制药公司
规则10b5-1交易计划指引
以下准则适用于所有书面交易计划(“规则10b5-1交易计划”)涉及再生元制药公司的证券(“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5-1条(《证券交易法》第交易法”).本指引中未定义的大写术语具有内幕交易政策(定义如下)中赋予此类术语的各自含义。
1.事先批准.所有受公司政策230约束的个人,证券投资(“内幕交易政策”)(所有这些个人,统称为“公司人员”)希望订立规则10b5-1交易计划的人士必须在所有方面遵守内幕交易政策和适用法律,并将规则10b5-1交易计划提交总法律顾问以供提前批准(一般至少在计划订立规则10b5-1交易计划前五个工作日)。此外,有效的规则10b5-1交易计划的任何修改或提前终止都需要事先提交总法律顾问。
2.进入计划.公司人员的成员只有在他或她不知悉有关公司或其证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以及根据内幕交易政策对该成员的禁售期不生效时,才能订立规则10b5-1交易计划。每份规则10b5-1交易计划必须包括一项陈述,即截至采用该规则10b5-1交易计划之日,希望订立该规则10b5-1交易计划的公司人员成员并不知悉有关公司或其证券的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并且规则10b5-1交易计划是本着诚意采用的,而不是作为规避规则10b5-1禁令的计划或计划的一部分。
3.等待期.从采用规则10b5-1交易计划到根据规则10b5-1交易计划进行第一笔交易的时间之间的等待期必须符合规则10b5-1的要求。具体而言,由受《交易法》第16条约束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制定的规则10b5-1交易计划(统称,“第16款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须包括一个等待期,其中较晚者包括(i)在采用规则10b5-1交易计划后90天,或(ii)在采用规则10b5-1交易计划的已完成财政季度以表格10-Q或表格10-K披露公司财务业绩后两个营业日结束的期间(但无论如何,这一等待期受制于在采用规则10b5-1交易计划后最多120天)。对于所有其他个人,等待期必须是从采用规则10b5-1交易计划起至少30天。为免生疑问,根据SEC的进一步指导,第16条内幕人士可能要到第91条的较晚者才能开始根据规则10b5-1交易计划进行的首次交易St自采纳规则10b5-1交易计划之日起或公司提交适用的表格10-Q或表格10-K后的第三个营业日(但无论如何不迟于第121St规则10b5-1交易计划通过之日起),除第16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外的个人不得开始首次交易,直至31日St自规则10b5-1交易计划通过之日起。
4.多项计划.一般来说,订立规则10b5-1交易计划的公司人员成员,在任何时候可能只有一个规则10b5-1交易计划到位。这一限制的例外情况适用于某些单独的规则10b5-1与不同经纪人的交易计划,这些交易计划将被视为单一“计划”,例如



当一个人在多个经纪账户中持有公司证券时。此外,公司人员的一名成员可以订立一项较晚开始的规则10b5-1交易计划,以便在现有规则10b5-1交易计划到位时,较晚计划的等待期可以开始运行,前提是个人不提前终止第一项规则10b5-1交易计划,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出现自终止时起的完整等待期。最后,公司人员可能有一个额外的规则10b5-1交易计划,仅规定符合条件的卖出补仓交易,其中计划规定了必要的证券销售,以满足完全由补偿性股票奖励归属产生的预扣税款义务。
5.单笔交易.规则10b5-1禁止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有多个旨在实现单一交易的规则10b5-1交易计划。单笔交易规则10b5-1交易计划一般不鼓励。
6.修正.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允许对规则10b5-1交易计划进行修订:(i)公司人员成员不知道有关公司或其证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以及(ii)根据内幕交易政策,对该成员没有有效的禁售期。此外,如上文所述,与购买或出售证券的数量、价格或时间有关的任何修订将受到适用于新规则10b5-1交易计划的相同等待期的限制。
7.终止.当公司人员成员不知道有关公司或其证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并且根据内幕交易政策对该成员没有有效的禁售期时,规则10b5-1交易计划可在通知总法律顾问后终止。然而,强烈不鼓励终止规则10b5-1交易计划,因为这可能会让人质疑该计划是否出于善意而不是作为规避内幕交易规则的计划或计划的一部分而订立,这可能会影响规则10b5-1肯定性抗辩的可用性。
8.外部交易.采用规则10b5-1交易计划并不排除在规则10b5-1交易计划之外进行交易,否则将符合内幕交易政策。然而,公司人员应该认识到,规则10b5-1肯定抗辩将不适用于规则10b5-1交易计划之外的此类交易。此外,根据规则10b5-1,一旦规则10b5-1交易计划到位,公司人员可能不会对规则10b5-1交易计划下的交易是否、何时或如何进行产生进一步影响,因此,他们在规则10b5-1交易计划之外的交易不得对规则10b5-1交易计划下的交易指令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
9.第16款.每个第16条内幕信息知情人都理解,批准或采用规则10b5-1交易计划绝不会减少或消除此类第16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根据《交易法》第16条承担的义务,包括此类第16条内幕信息的披露以及根据其承担的潜在短线交易责任。如果出现任何问题,这类第16条内幕人士应在实施规则10b5-1交易计划时咨询其自己的律师。此外,每个第16条内幕人士必须同意与公司合作,在公司提交给SEC的文件中报告规则10b5-1交易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