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展览32.2
首席财务官的认证
根据
18《美国法典》第1350条,
根据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法典》(18U.S.C. § 1350)第18编第63章第1350节的要求,新美亚电子公司(“公司”)的首席财务官 Jonathan Faust兹证明,据其所知:
1.公司截至2025年12月27日止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本认证作为附件 32.2附于其上)(“定期报告”)完全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节或第15(d)节的要求(“交易法”);和
2.定期报告所载的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在哪里作证,下列签署人已于2026年1月26日在此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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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乔纳森·福斯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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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纳森·福斯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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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官(首席财务官) |
本证明随附与其相关的表格10-Q,不被视为已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也不应通过引用并入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或《交易法》(无论是否在表格10-Q日期之前或之后作出)提交的任何文件中,无论此种文件中包含的任何通用公司语言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