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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1 7 tm2611641d1 _ ex10-1.htm 展览10.1

 

附件 10.1

 

执行版本

 

经修订及重列的注册权协议

 

本经修订和重述的注册权协议(本“协议”)日期为2026年4月8日,由特拉华州公司Suncrete,Inc.(“公司”)和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Haymaker Sponsor IV LLC(“保荐人”,并与根据本协议第5.2节成为本协议一方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合称“持有人”,各自为“持有人”)订立和订立。

 

简历

 

然而,开曼群岛豁免公司(“SPAC”)Haymaker Acquisition Corp. 4与保荐人及其若干其他方订立日期为2023年7月25日的该等特定注册权协议(“原始协议”);

 

然而,于本协议日期,根据SPAC、Haymaker Merger Sub I,Inc.(一家特拉华州公司)、Haymaker Merger Sub II,LLC(一家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和Concrete Partners Holding,LLC(一家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0月9日签署的若干业务合并协议(“业务合并协议”),SPAC(i)从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归化为特拉华州公司,以及(ii)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合并并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SPAC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存续(统称“交易”);

 

然而,于本协议日期,根据业务合并协议,公司已继承原协议项下SPAC的权利及义务;

 

然而,就交易而言,保荐人持有公司A类普通股股份,每股面值0.0001美元(“普通股”);

 

鉴于就交易的完成而言,本协议各方希望修订并重申原始协议的全部内容,以向保荐人提供本协议中规定的有关可注册证券(定义见本协议)的某些登记权;

 

然而,经SPAC(或其继任者)和可注册证券(如原始协议中所定义)的多数权益持有人(如原始协议中所定义)的书面同意,可对原始协议进行修订;和

 

然而,保荐人是所有可注册证券(定义见原始协议)的持有人。

 

现据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载的共同盟约和协议,并为其他良好和有价值的对价,兹确认其收到和充分性,本协议各方同意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1定义。为本协议的所有目的,本条I中定义的术语应具有下列各自的含义:

 

“逆向披露”是指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的公开披露,该披露根据公司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的善意判断,经与公司法律顾问协商后,(i)将被要求在任何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以使适用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不包含对重大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遗漏陈述作出其中所载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就任何招股章程及任何初步招股章程而言,根据作出这些声明的情况)不具误导性,(ii)如注册声明未予提交,则无须在该时间作出,及(iii)公司有不公开该等资料的善意商业目的。

 

 

 

 

“约定”应具有序言部分给出的含义。

 

“董事会”是指公司的董事会。

 

“企业合并”是指与一项或多项业务合并、换股、收购资产、股份购买、重组或其他类似业务合并,涉及公司的。

 

“业务合并协议”应具有在本协议的陈述中所赋予的含义。

 

“佣金”是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普通股”应具有陈述中给出的含义。

 

“普通股锁定期”是指SPAC、公司、保荐人和其他签署方于2025年10月9日签署的特定保荐人支持协议中所述的期间。

 

“公司”应具有序言部分给出的含义。

 

“交易法”是指《1934年证券交易法》,因为它可能会不时修订。

 

“表格S-1”是指表格S-1上的注册声明或届时可能提供的任何类似的长格式注册声明。

 

“表格S-3”是指表格S-3上的注册声明或届时可能提供的任何类似的简式注册声明。

 

“持有人”应具有序言部分给出的含义。

 

“错报”是指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对登记声明或招股说明书要求陈述的重大事实的遗漏陈述,或为使登记声明或招股说明书中的陈述(在招股说明书的情况下,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不具有误导性而必需的陈述。

 

“原始协议”应具有在本协议的陈述中所赋予的含义。

 

“获准受让人”是指可登记证券持有人根据本协议及该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任何其他适用协议,在普通股锁定期或任何其他锁定期(视情况而定)届满之前,被允许向其转让该等可登记证券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并在此后向任何受让人转让。

 

“招股章程”是指任何注册声明中包含的招股章程,经任何及所有招股章程补充文件补充,并经任何及所有生效后修订修订,并包括以引用方式并入该招股章程的所有材料。

 

“可注册证券”是指(a)持有人在本协议日期所持有的任何普通股股份,以及(b)公司以股票股息或股票分割的方式就任何该等普通股发行或可发行的任何其他股本证券,或与股份组合、资本重组、合并、合并或重组有关的任何其他股本证券;但条件是,就任何特定的可注册证券而言,在以下情况下,此类证券应不再是可登记证券:(i)关于出售此类证券的登记声明应已根据《证券法》生效,且此类证券已根据此类登记声明出售、转让、处置或交换;(ii)此类证券应已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带有限制进一步转让图例的此类证券的新证书应已由公司交付,此类证券的后续公开发行不需要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iii)此类证券应已停止流通;或(iv)此类证券可根据《证券法》颁布的规则144(或随后由委员会颁布的任何后续规则)在没有数量或其他限制或限制的情况下未经登记而出售。

 

2

 

 

“登记”是指根据《证券法》及其下颁布的适用规则和条例的要求,通过编制和备案登记声明或类似文件而实现的登记,该登记声明生效。

 

“注册费用”是指注册的自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所有登记及备案费(包括与须向金融业监管局(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Inc.)提交的备案有关的费用)及普通股随后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

 

(b)遵守证券或蓝天法律的费用和开支(包括任何承销商就可注册证券的蓝天资格而收取的合理费用和支付的律师费用);

 

(c)印刷、信使、电话和递送费用;

 

(d)公司大律师的合理费用及支出;及

 

(e)公司所有独立注册会计师就该注册而特别招致的合理费用及支出。

 

“注册声明”是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涵盖可注册证券的任何注册声明,包括该注册声明中包含的招股说明书、该注册声明的修订(包括生效后的修订)和补充,以及该注册声明中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所有证据和所有材料。

 

“证券法”是指经不时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

 

“SPAC”应具有本协议中的陈述中给出的含义。

 

“赞助商”应具有本协议中的陈述中给出的含义。

 

第二条

注册

 

2.1上架登记。公司同意,在本协议日期后的三十(30)个日历日内,公司将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向委员会提交一份表格S-1(或,如果有的话,表格S-3)上的登记声明,其中规定根据《证券法》规则第415条以延迟或连续的方式转售持有人(在提交或提交前两(2)个工作日确定)持有的所有可登记证券(“货架登记声明”)。

 

2.2有效性。公司应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促使货架登记声明在提交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生效,并一直有效至(a)该登记声明所涵盖的所有可登记证券已售出之日,或(b)该登记声明所涵盖的所有可登记证券可根据《证券法》第144条在没有数量或其他限制或限制的情况下无需登记的情况下出售之日(以较早者为准);但前提是,公司将该持有人的可登记证券列入登记声明的义务取决于该持有人以书面向公司提供有关该持有人的资料、该持有人所持有的公司证券以及公司为实现该持有人的可登记证券的登记而合理要求的可登记证券的预期处置方法,且该持有人应就公司可能合理要求的与此类登记有关的文件签署,这些文件是类似情况下出售股东的惯常做法。

 

3

 

 

2.3对先验权利的影响。为免生疑问,本协议全部取代和取代原协议,持有人在原协议项下不享有任何权利,包括此前根据该协议提供的任何包销需求登记权或搭载登记权。

 

第三条

公司程序

 

3.1一般程序。公司应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进行此类登记,以允许按照预期的发行计划出售此类可登记证券,并据此,公司应尽快:

 

3.1.1根据可登记证券持有人的要求,或根据适用于公司所使用的登记表的规则、条例或指示或根据《证券法》或其下的规则和条例的要求,编制并向委员会提交对登记声明的修订和生效后的修订,以及对招股说明书的补充,以保持登记声明的有效性,直至(a)该登记声明所涵盖的所有可登记证券已售出之日(以较早者为准),或(b)可根据《证券法》第144条规则在没有数量或其他限制或限制的情况下无需登记即可出售此类登记声明所涵盖的所有可登记证券的日期;

 

3.1.2在提交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文件之前,免费向包括在该等注册内的可注册证券持有人及该等持有人的法律顾问提供建议提交的该等注册声明的副本、该等注册声明的每项修订及补充文件(在每种情况下包括其所有证物及以引用方式并入其中的文件)、该等注册声明内所载的招股章程(包括每份初步招股章程),及包括在该登记内的可登记证券持有人或任何该等持有人的法律顾问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以便利处置该等持有人所拥有的可登记证券;

 

3.1.3在任何公开发行可注册证券前,运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i)根据美国此类司法管辖区的证券或“蓝天”法对注册声明所涵盖的可注册证券进行注册或限定,作为此类注册声明中包含的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根据其预期的分配计划)可能要求的,以及(ii)采取必要行动,促使注册声明所涵盖的可注册证券根据公司的业务和运营可能需要在此类其他政府机构进行注册或获得其批准,并进行任何以及为使列入该登记声明的可登记证券的持有人能够在该等法域完成对该等可登记证券的处置而可能需要或可取的所有其他行为和事情;但条件是,公司不得被要求具有一般资格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而该司法管辖区不会被要求具有资格或采取其将在任何该司法管辖区受到一般程序服务或税收的任何行动,而该司法管辖区当时并不受此约束;

 

3.1.4促使所有该等可登记证券在公司发行的同类证券随后上市的各证券交易所或自动报价系统上市;

 

3.1.5不迟于该登记声明的生效日期,为所有该等可登记证券提供转让代理人及登记官;

 

3.1.6在该等可注册证券的每名卖方收到通知或获悉后,立即将委员会发出任何停止令暂停该注册声明的有效性或为此目的启动或威胁任何程序的情况告知其,并迅速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防止发出任何停止令或在应发出该停止令时获得其撤回;

 

3.1.7在提交任何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或对此类注册声明的任何修订或补充文件至少五(5)天前向此类可注册证券的每一卖方及其律师提供一份副本,包括但不限于在收到就任何此类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收到的任何评论信后立即提供副本;

 

4

 

 

3.1.8在根据《证券法》要求交付与此种登记声明有关的招股说明书时,随时通知持有人任何事件的发生,由此导致该登记声明中包含的招股说明书(当时有效)包括一项错报,然后更正本协议第3.3节所述的此类错报;

 

3.1.9允许持有人的一名代表(该代表由参与的持有人过半数选出)和该持有人聘请的任何律师或会计师参加登记声明的编制,费用由每个该等人自理,并促使公司高级职员、董事和雇员提供任何该等代表、律师或会计师合理要求的与登记有关的所有信息;但前提是该等代表订立保密协议,其形式和实质均令公司合理满意,在发布或披露任何此类信息之前;并进一步规定,公司不得在任何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对该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的任何修订或补充、将通过引用并入该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的任何文件或对任何评论信函的任何回复中包含任何持有人的姓名或有关任何持有人的任何信息,未经该持有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无理拒绝该同意,并向每名该等持有人提供合理时间,以审查和评论该等适用文件,除非违反适用法律,否则公司应包括该等评论;

 

3.1.10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其证券持有人提供一份涵盖自登记声明生效日期后公司第一个完整日历季度的第一天开始的至少十二(12)个月期间的收益表,该收益表满足《证券法》第11(a)节及其下的规则158(或委员会随后颁布的任何后续规则)的规定,如果公司及时提交关于表格10-Q的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则将被视为满足该要求,根据《交易法》规定的10-K和8-K,并在其他方面遵守《证券法》规定的规则158;以及

 

3.1.11否则,在此种登记方面,本着诚意,与持有人合理要求的合理合作,并采取其可能合理要求的习惯行动。

 

3.2登记费用。所有注册的注册费用由公司承担。持有人承认,持有人应承担与出售可注册证券有关的所有增量出售费用,以及除“注册费用”定义中规定的以外,代表持有人的任何法律顾问的所有合理费用和开支。

 

3.3暂停销售;不利披露。在接获公司有关注册报表或招股章程载有错报的书面通知后,各持有人均须随即停止处置可注册证券,直至其收到经补充或修订的招股章程以更正该错报(据了解,公司谨此承诺于该通知发出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编制及提交该等补充或修订),或直至其、其或其获公司书面通知可恢复使用招股章程。如在任何时间就任何注册提交注册声明、初步有效性或继续使用该注册声明将要求公司作出不利披露,或将要求在该注册声明中列入因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公司无法获得的财务报表,公司可在向持有人迅速发出有关该行动的书面通知后,在最短时间内延迟提交该注册声明或初步有效性或暂停使用该注册声明,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三十(30)天,经公司善意认定为此目的所必需。如公司根据前一句行使其权利,则持有人同意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立即暂停使用与任何出售或要约出售可注册证券有关的任何注册的招股章程。公司须立即将其根据本条第3.3条行使其权利的任何期间届满通知持有人。

 

3.4报告义务。只要任何持有人应拥有可注册证券,公司在其根据《交易法》成为报告公司期间的任何时候,承诺及时提交(或获得有关延期并在适用的宽限期内提交)公司根据《交易法》第13(a)或15(d)条在本协议日期之后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并迅速向持有人提供所有此类文件的真实和完整副本。公司进一步承诺,它将采取任何持有人可能合理要求的进一步行动,所有这些行动都在不时要求的范围内,以使该持有人能够在根据《证券法》颁布的规则144(或随后由委员会颁布的任何后续规则)规定的豁免限制范围内出售该持有人持有的普通股,而无需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包括提供任何法律意见。应任何持有人的要求,公司须向该持有人交付一份正式授权人员的书面证明,证明其是否已遵守该等规定。

 

5

 

 

第四条

赔偿和捐款

 

4.1赔偿。

 

4.1.1公司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任何注册声明、招股说明书或初步招股说明书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中所载的任何不真实或被指称不真实的重大事实陈述或其中要求陈述或使其中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所必需的任何遗漏或被指称遗漏的重大事实所造成的所有损失、索赔、损害、责任和费用(包括律师费),对可注册证券的每个持有人、其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以及控制该持有人的每个人(在《证券法》的含义内)进行赔偿,除非同样的情况是由该持有人以书面向公司提供的任何明示在其中使用的资料引起或包含在该等资料中。

 

4.1.2就可登记证券持有人参与的任何登记声明而言,该持有人应以书面向公司提供公司合理要求就任何此类登记声明或招股说明书使用的资料和誓章,并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任何损失、索赔、损害赔偿公司、公司董事、高级职员和代理人以及控制公司的每个人(在《证券法》的含义内),由于登记声明、招股章程或初步招股章程所载的任何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或其中规定须述明或为使其中的陈述不具误导性所必需的任何重大事实的遗漏而导致的责任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但仅限于该不真实陈述或遗漏包含在该持有人如此以书面提供的任何明确用于其中的信息或宣誓书中;但前提是,赔偿义务应是若干项,而不是连带的,在该等可登记证券持有人之间,而每名该等可登记证券持有人的法律责任,须按比例并以该持有人根据该登记声明出售可登记证券所得款项净额为限。

 

4.1.3任何有权在本协议中获得赔偿的人应(i)就其寻求赔偿的任何索赔迅速向赔偿方发出书面通知(前提是未及时发出通知不应损害任何人根据本协议获得赔偿的权利,前提是该未及时通知并未对赔偿方造成重大损害)和(ii)除非在该受赔偿方的合理判断中,该受赔偿方和赔偿方之间可能就该索赔存在利益冲突,允许该赔偿方与被赔偿方合理满意的律师一起承担该索赔的辩护。如果承担了这样的抗辩,赔偿方无需为被赔偿方未经其同意而作出的任何和解承担任何责任(但不应无理拒绝这种同意)。无权或选择不承担索赔辩护的赔偿方不得有义务就该索赔向该赔偿方所赔偿的所有当事人支付多于一名律师(加上当地律师)的费用和开支,除非任何受赔偿方的合理判断表明,该受赔偿方与该受赔偿方中的任何其他方就该索赔可能存在利益冲突。任何弥偿方未经获弥偿方同意,不得同意作出任何判决或订立任何不能在所有方面通过支付款项而解决的和解(而该等款项是由弥偿方根据该和解的条款如此支付),或该和解不包括申索人或原告给予该受弥偿方就该等申索或诉讼免除所有法律责任作为无条件条款的和解。

 

4.1.4本协议规定的赔偿应保持充分的效力和效力,无论由受赔偿方或代表受赔偿方或该受赔偿方的任何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控制人进行任何调查,并应在证券转让后继续有效。公司及每名参与发售的可注册证券持有人亦同意作出任何获弥偿方合理要求的条文,以在公司或该持有人的弥偿因任何原因无法取得时向该等方作出贡献。

 

6

 

 

4.1.5如果赔偿方根据本协议第4.1节提供的赔偿无法获得或不足以使被赔偿方就本协议提及的任何损失、索赔、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免受损害,则赔偿方应代替赔偿被赔偿方,按反映赔偿方和被赔偿方相对过错的适当比例,以及任何其他相关衡平法考虑,分摊被赔偿方因该等损失、索赔、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而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赔偿方和被赔偿方的相对过错,应参照(其中包括)有关的任何行动,包括对重大事实的任何不真实或被指称不真实的陈述或对重大事实的遗漏或被指称的遗漏陈述,是否由该赔偿方或被赔偿方作出,或与其提供的信息有关,以及赔偿方和被赔偿方纠正或阻止该行动的相对意图、知情、获取信息和机会;但前提是,任何持有人根据本款4.1.5承担的法律责任,须限于该持有人在该要约中收取的所得款项净额导致该法律责任的金额。一方当事人因上述损失或其他责任而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应被视为包括该当事人因任何调查或诉讼而合理招致的任何法律或其他费用、收费或开支,但以上述第4.1.1、4.1.2和4.1.3款规定的限制为限。双方同意,如果根据本款4.1.5的分摊是通过按比例分配或任何其他分配方法确定的,这将不是公正和公平的,这没有考虑到本款4.1.5中提到的公平考虑。任何犯有欺诈性虚假陈述罪的人(在《证券法》第11(f)节的含义内)均无权根据本款第4.1.5款从任何未犯有此类欺诈性虚假陈述罪的人那里获得贡献。

 

第五条

杂项

 

5.1通知。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或通信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并通过以下方式发出:(i)存入美国邮件、寄给被通知的一方、预付邮资并经登记或认证并附有要求的回执,(ii)亲自交付或通过提供交付证据的快递服务交付,或(iii)通过专人递送、电子邮件、电传、电报或传真传送。以上述方式邮寄、交付或传送的每一份通知或通信,如为邮寄通知,则应视为在其邮寄之日后的第三个营业日充分发出、送达、发送和接收,如为以快递服务、专人递送、电子邮件、电传、电报或传真方式送达的通知,则应视为在其送达收件人(附送达收据或信使誓章)时或在收件人出示时拒绝交付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或通信,如果是针对公司的,必须发送至:Suncrete,Inc.,817 E. 4th Street,Tulsa,OK 74120,注意:首席执行官,复印至:Haynes and Boone,LLP,2801 N. Harwood Street,Suite 2300,Dallas,Texas 75201,注意:Matthew L. Fry和Rachel O’Donnell,如果是针对任何持有人,则发送至公司账簿和记录中所载的该持有人的地址或联系信息。任何一方可随时并不时以书面通知其他各方的方式更改其通知地址,该地址的更改应在本条第5.1条所规定的通知送达后三十(30)天后生效。

 

5.2转让;无第三方受益人。

 

5.2.1本协议及本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义务不得由本公司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转授。

 

5.2.2在普通股锁定期届满前,除与保荐人将可登记证券转让给许可受让方有关的情况外,保荐机构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转授,但前提是该许可受让方同意通过执行合并协议而受本协议规定的转让限制的约束。普通股锁定期满后,保荐机构可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转授给任何受让方。

 

7

 

 

5.2.3本协议及本协议的规定对各方当事人及其继承人和持有人的许可受让人(包括许可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并对其有利。

 

5.2.4除本协议和本协议第5.2节明确规定的情况外,本协议不得将任何权利或利益授予非本协议当事人的任何人。

 

5.2.5本协议任何一方对该方在本协议下的权利、义务和义务的转让均不对公司具有约束力或义务,除非且直至公司收到(i)本协议第5.1节规定的此类转让的书面通知和(ii)受让人以公司合理满意的形式书面同意受本协议条款和规定的约束(可通过本协议的增编或合并证明来完成)。除本条第5.2条规定外作出的任何转让或转让均属无效。

 

5.3对应方。本协议可由多个对应方(包括传真或PDF对应方)签署,每一方应视为原件,所有这些共同构成同一文书,但只需出示其中一方。

 

5.4管辖法律;地点。尽管本协议可由此处任何一方执行的地点,但各方明确同意,本协议应由适用于进入并将完全在纽约范围内执行的纽约居民之间的协议的纽约州法律管辖并在其下进行,而不考虑此类管辖权的法律条款冲突。因本协议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而产生或基于本协议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任何法律诉讼、诉讼或程序,均可在美国联邦法院或纽约州法院就位于纽约市的每一案件提起,且每一方不可撤销地在任何此类诉讼、诉讼或程序中提交该等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5.5修正和修改。经公司及在有关时间持有登记证券权益至少过半数的持有人书面同意,可豁免遵守本协议所载的任何条文、契诺及条件,或可修订或修改任何该等条文、契诺或条件;但条件是,尽管有上述规定,仅以其作为公司股本股份持有人的身份对一名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本协议的修订或本协议的放弃,以与其他持有人(以该身份)有实质区别的方式须经如此受影响的持有人同意。任何持有人或公司与本协议任何其他方之间的交易过程或持有人或公司在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方面的任何失败或延迟,均不得作为对任何持有人或公司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放弃。任何一方当事人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办法,均不得作为放弃或排除该一方当事人行使本协议项下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办法。

 

5.6任期。本协议应在(i)本协议日期的十周年或(ii)截至(a)所有可登记证券已根据登记声明出售之日(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证券法》第4(a)(3)节所述适用期限之前)中较早者终止及规则174(或委员会其后颁布的任何后续规则))或(b)所有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根据《证券法》规则144(或任何类似规定)被允许出售可注册证券而无需注册,没有数量或其他限制或限制。第3.4节和第四条的规定应在任何终止后继续有效。

 

【签名页如下】

 

8

 

 

以下签署人已促使本协议自上述首次写入之日起执行,以作为证明。

 

公司:  
   
SUNCRETE,INC。,a Delaware corporate  
   
签名: /s/兰德尔·埃德加  
姓名: 兰德尔·埃德加  
职位: 首席执行官  

 

持有人:  
   
HAYMAKER SPONSOR IV LLC,a Delawar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签名: /s/Andrew Heyer  
姓名: Andrew Heyer  
职位: 获授权签字人  

 

【经修订及重述的注册权协议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