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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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6月29日 | C.保罗·W·史密斯 直拨:506.63 2.27 87 直接传真:506.65 2.1989 psmith@stewartmckelvey.com |
Novanta Inc.
125米德尔塞克斯收费公路
马萨诸塞州贝德福德
美国01730
女士们先生们:
We have act as New 布朗斯威克法律顾问for(a)into the 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the“Commission”)for(a)its filing on Form S-3 registration statement(the“registration statement”),including the prospectus of the company(the“prospectus”),accord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ct of 1933,revised(the“Securities Act”),有关公司若干证券持有人根据登记声明及招股章程不时转售最多2,142,857股公司普通股(「证券」)。
本意见是根据《证券法》规定的S-K条例第601(b)(5)项的要求提供的,除此处明确说明的情况外,此处不对与注册声明或相关适用的招股说明书内容有关的任何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作为该等大律师,我们已审查并依赖该等协议、文书、公司记录、公司高级人员的证书和其他保证的原件或副本以及我们认为必要或适当的其他文件,作为以下意见的基础。在我们的审查中,我们假定了所有签名的真实性、与我们作为副本审查的所有文件原件的一致性、我们以原件或副本形式审查的所有原始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执行任何文件的每个个人的法律权限。
基于并受制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该证券已获公司所有必要的公司行动授权,而该等证券已有效发行为公司缴足股款且不可评税的证券。
本文提出的意见仅限于新布朗斯威克省的法律,我们对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不发表意见。
本意见是为了您与注册声明相关的利益,您和根据《证券法》的适用条款有权依赖本意见的人可以依赖本意见。我们同意将本意见作为上述注册声明的证据提交,并同意在注册声明中出现的任何地方使用我们的名字,包括在构成其一部分的招股说明书中,以及在其任何修订或补充中。在给予此类同意时,我们不认为我们是《证券法》或根据其发布的委员会规则和条例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内的“专家”,涉及注册声明的任何部分,包括作为证据或其他方面的本意见。
你的非常真实,
/s/斯图尔特·麦克尔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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