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10
Flutter娱乐公司
规则
Flutter娱乐公司
共享储蓄计划
(经2015年12月21日股东决议修订,薪酬决议
委员会日期为2016年4月18日及薪酬及人力资源委员会的一项决议
委员会日期为2023年12月13日。)
目 录
| 1 |
定义 | 2 | ||||
| 2 |
选择权申请 | 5 | ||||
| 3 |
缩小规模 | 6 | ||||
| 4 |
授予期权 | 7 | ||||
| 5 |
授予期权的限制 | 7 | ||||
| 6 |
行使权利和期权失效 | 8 | ||||
| 7 |
接管 | 9 | ||||
| 8 |
重建、混合和清盘 | 9 | ||||
| 9 |
关于接管公司的交换奖励 | 10 | ||||
| 10 |
运动方式 | 11 | ||||
| 11 |
发行或购买股份 | 11 | ||||
| 12 |
资本变动 | 12 | ||||
| 13 |
行政管理 | 12 | ||||
| 14 |
修正 | 13 | ||||
| 15 |
不可转让性选项 | 13 | ||||
| 16 |
将军 | 13 | ||||
| 17 |
争议 | 14 | ||||
| 附录1英国 |
15 | |||||
| 附录2美国 |
21 | |||||
| 附录3澳大利亚 |
25 | |||||
| 附录4保加利亚 |
31 | |||||
| 附录5直布罗陀 |
35 | |||||
| 附录6意大利 |
39 | |||||
| 附录7马耳他 |
42 | |||||
| 附录8葡萄牙 |
45 | |||||
| 附录9罗马尼亚 |
48 | |||||
1
The Flutter Entertainment PLC Sharesave Scheme
(由公司成员于2000年11月21日以书面决议通过为「 Power Leisure PLC股份储蓄计划」)。
| 1. | 定义 |
| 1.1 | 在本方案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以下词语及表达具有下述涵义: |
| “法案” | 经修订的《1997年税收合并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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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 公司董事会或其正式授权的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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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密公司” | 具有该法第430条赋予的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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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 Flutter Entertainment plc(在爱尔兰注册,编号为16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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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份买卖守则” | 公司不时生效的集团证券交易政策及/或PDMR证券交易政策(在适用范围内)或公司不时采纳的集团成员的雇员买卖股份的其他守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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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酬委员会”或 “薪酬委员会” |
公司薪酬及人力资源委员会(或其前身委员会以任何名称)或董事会任何正式授权委员会或薪酬委员会(或其前身委员会以任何名称)或董事会任何该等正式授权委员会正式授权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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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 | 具有该法案第432条赋予的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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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予日期” | 董事会接受妥为填妥的期权申请表格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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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邀请日期” | 董事会邀请期权申请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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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日” | 联交所开市交易业务的任何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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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 | 指代表股份的存托人权益,按公司不时批准的方式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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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 | 公司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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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合格员工” | 任何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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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是参与公司的雇员或是参与公司的全职董事(为此目的的全职董事是指须将其大部分时间用于为参与公司服务的人);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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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就其根据附表E担任的职务或受雇而须课税;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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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是参与公司的雇员,或是参与公司的全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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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在发出邀请的日期,并一直如此直至批出日期,为此目的,邀请日期与批出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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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董事不时决定的其他期间(不超过截至授出日期的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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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如任何人凭藉附表12A第8段没有资格参与该计划,则该人不得为合资格雇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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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权价” | 行使期权时应付的金额,不论是全部或部分,即等于相关期权价格乘以行使期权的股份数量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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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邀请期” | 紧接本公司就上一个财政年度或半年的业绩作出公告之日起42天的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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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值” | 就股份而言,须为股份的收市价,在任何一天,如股份在联交所上市,且只要该股份在联交所上市(源自每日正式名单或同等的联交所该等纪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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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质利益” | 须按照附表12A第8段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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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期日” | 参与者根据三年期储蓄合同有权获得还款(包括奖金)的日期(“三年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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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大贡献” | 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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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附表12A第25段所容许的最高每月供款;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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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b)委员会不时厘定的每月最高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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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贡献” | 根据附表12A第25段不得超过的最低每月缴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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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月供款” | 参与者根据与其选择权有关的储蓄合同同意支付的每月缴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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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权” | 根据该计划收购股份的权利,该权利或正在存续中,或(如文意如此承认或要求)拟予授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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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权价格” | 合资格雇员在行使期权时可取得股份的每股价格,由董事会厘定,该价格不少于紧接邀请日期前一个交易日市值的75%(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欧分),但如按上述厘定的市值低于股份面值,则期权价格须提高至与该面值相等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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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者” | 获授予选择权的个人,或(在上下文如此承认或要求的情况下)任何该等个人的遗产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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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公司” | (a)公司;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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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公司拥有控制权并获董事会提名为参与公司的任何其他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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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款” | 就储蓄合约而言,参与者根据相关储蓄合约同意作出的每月供款的总和,以及(除非根据规则3被视为不包括红利)在到期日到期的红利的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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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则” | 该计划的规则(其可能不时修订并在当时有效)及提述任何特定规则,即为提述本规则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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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蓄合同” | 根据附表12B所指的经认证的契约型储蓄计划订立的储蓄合约,由董事会提名的该法案第519C条所指的银行或建房互助协会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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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附表12A” | 法案附表12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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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12B” | 该法案附表12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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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 | Flutter Entertainment PLC股份储蓄计划以目前形式或根据本条例条文不时修订,包括根据本规则成立的任何子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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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享” | 公司股本中的一股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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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年龄” | 指65岁或任何人有义务退休的任何其他年龄,条件是不少于60岁且不超过应领取退休金的年龄(在《1993年社会福利(合并)法》第2节的含义内);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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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 | 指伦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由薪酬委员会确定并(如适用)与税务专员商定的股票交易的其他证券交易所(或任何后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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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在本计划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
| (a) | 插入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影响任何规则的解释; |
| (b) | 对规则的提述是对本计划的规则的提述; |
| (c) | 对法规或法定条款的提及包括以下提及: |
| (一) | 不时合并、修改、重新颁布或由任何法规或法定条文取代的该法规或条文; |
| (二) | 对其重新制定(有无修改)的任何已废除的法规或法定条文;及 |
| (三) | 根据其订立的任何附属法例; |
| (d) | 单数的词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
| (e) | 提及男性应被视为提及女性,反之亦然; |
| (f) | 如果规定了一段时间,并从某一天或某一行为或事件发生之日起算,则不包括该日;和 |
| (g) | 提及“一年”,是指参照某一特定日期的前一周年或后一周年计算的期间。 |
| 2. | 选择权申请 |
| 2.1 | 董事会可在任何邀请期内,邀请合资格雇员申请期权。 |
5
| 2.2 | 倘公司在任何邀请期内受到法规、命令或规例(包括联交所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施加于公司的任何规例、命令或要求)限制发出邀请,董事会可在自取消该限制之日起计的42天内的任何时间发出该等邀请。 |
| 2.3 | 根据该计划申请期权,须按董事会要求的格式提出,并须附有申请人已签署的储蓄合约申请表格。除第2.5条规定的限制外,该申请还应说明,为确定拟授予期权的股份数量,申请人是否希望根据储蓄合同每月节省的金额,并应授权该雇员不时受雇的参与公司从其工资中扣除该金额(或与根据第3条确定的减少的金额相适应的较低金额)。 |
| 2.4 | 根据任何期权可获得股份的金额应尽可能接近(不涉及零碎股份)等于但不应超过参与者根据其就授予该期权而订立的储蓄合同的还款(酌情根据第3条规则减少)。 |
| 2.5 | 参与者根据储蓄合同应支付的每月最低供款应为最低供款。任何参与者在所有储蓄合同下的每月缴款总额不得超过最高缴款。 |
| 2.6 | 每份选择权申请应规定,在出现超额申请的情况下,每份申请应被视为已根据理事会根据规则3为缩减申请而采取的步骤进行了修改或撤回。 |
| 2.7 | 每一份申请应被视为就期权订立的储蓄合同项下的还款可按期权价格获得的最大股份总数的期权。 |
| 2.8 | 在董事会邀请期权申请的任何场合,董事会可酌情决定并宣布可能支付的最低和最高缴款水平(该缴款水平不得低于或高于法律、计划或相关储蓄合同在邀请之日允许的相应金额)和/或将根据根据当时发出的邀请提出的申请而授予期权的最高股份数量。 |
| 3. | 缩小规模 |
| 3.1 | 如果收到有效的股份总数申请,超过董事会根据第2条确定的任何最高股份数量或根据第5条确定的任何限制,董事会应在其绝对酌情权下,通过以下连续步骤缩减申请: |
| (a) | 就每次选择三年到期日的储蓄合同而言,还款应视为不包括相关奖金;和 |
| (b) | 在必要时,应按超出理事会为此目的确定的数额的超出部分,按比例减少拟议的每月缴款,但不低于最低缴款;和 |
6
| (c) | 如有需要,(但须遵守下文第3.2条规则),应以抽签方式选择申请,直至可供选择的股份数目等于或超过所申请的股份总数。 |
| 3.2 | 如果可用的股份数量不足以使根据每月最低缴款的每月缴款向提出有效申请的每名合资格雇员授予期权,董事会可作为抽签选择的替代选择,以其绝对酌情权确定不得授予期权。 |
| 3.3 | 如果在适用本规则3所载的缩减条款时,不能在下文规则4.3所述的30天期限内授予期权,则董事会可将该期限延长12天,无论相关邀请期是否届满。 |
| 4. | 授予期权 |
| 4.1 | 如在批出日期该人已不再是合资格雇员,则不得向该人批出期权。 |
| 4.2 | 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如拥有或在过去12个月内曾在一间关系密切的公司中拥有重大权益,即该公司或拥有该公司控制权的公司,或是拥有该公司的财团的成员,则不得向其授予任何期权。 |
| 4.3 | 在期权价格被确定的任何交易日(该日期应在邀请期内)后30天内,董事会可在符合上述规则3的情况下,就根据规则2.7被视为提出申请的股份数量向提交有效申请的每名合资格雇员授予期权。 |
| 4.4 | 公司须按董事会不时订明的格式(不违反计划的规定)向每名参与者发出期权证书。每份该等期权凭证应载明授予期权的日期、授予期权的股份数量和类别、期权价格和到期日。 |
| 4.5 |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每一选择权均为获授的参与者的个人选择权,不得转让。 |
| 4.6 | 不得就授予期权支付任何金额。 |
| 5. | 授予期权的限制 |
| 5.1 | 在连续十年的任何期间根据该计划可授出期权的股份数目,如加上在同一期间根据股份计划须向公司全体雇员提供的已发行或仍有待发行的股份数目,不得超过代表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本百分之五的股份数目。 |
| 5.2 | 在确定上述限制时,不得考虑收购该等股份的权利被解除、失效或以其他方式变得无法行使的任何股份。 |
7
| 6. | 行使权利和期权失效 |
| 6.1(a) | 除第6.2条、第6.3条、第64条和第7条规定外,期权不得早于与之相关订立的储蓄合同项下的到期日行使。 |
| (b) | 除第6.2条规定外,期权不得迟于与之相关订立的储蓄合同项下的到期日后6个月后行使。 |
| (c) | 除第6.2条及第6.3条另有规定外,选择权只可由参与者在担任参与公司的董事或雇员期间行使。 |
| 6.2 | 已故参加者的个人代表可行使选择权: |
| (a) | 自其死亡之日起12个月内,如该死亡发生在到期日之前; |
| (b) | 在到期日后6个月内死亡的,自到期日起12个月内。 |
| 6.3 | 参与者可在停止担任其有资格参与计划的职位或受雇后的6个月内行使期权,理由是: |
| (a) | 达到规定年龄时受伤、伤残、冗员或退休; |
| (b) | 他的职位或受雇于公司不再拥有控制权的公司;或 |
| (c) | 其职务或受雇涉及转让予既非联营公司亦非公司控制的公司的人的业务或业务的一部分。 |
| 6.4 | 任何参与者如在该日期后继续担任其有资格参与该计划的职位或受雇,可在其达到指明年龄日期后的6个月内行使选择权。 |
| 6.5 | 就规则6.3而言,任何人不得被视为停止担任该人有资格参与该计划的职位或雇用,直至该人停止在参与公司或任何联营公司担任任何职位或雇用。 |
| 6.6 | 授予参与者的选择权应在以下最早情况发生时失效: |
| (a) | 除下文(b)另有规定外,就期权订立的储蓄合同项下的到期日后6个月; |
| (b) | 参加人在到期日之前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12个月后死亡;参加人在到期日之后6个月期间死亡的,自到期日起12个月后死亡; |
| (c) | 规则6.3(a)和(b)中规定的任何6个月期限届满,但如果在任何此类适用期限届满时,时间正在规则6.2中规定的12个月期限下运行,则在规则6.2中的相关12个月期限届满之前,该选择权不应因本规则6.6而失效; |
8
| (d) | 参与者因规则6.3规定的原因以外的任何原因或因其死亡而停止在参与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或受雇; |
| (e) | 在符合规则8的规限下,就公司清盘通过有效决议案或由法院作出命令; |
| (f) | 参与者因法律实施而被剥夺(死亡时除外)期权的合法或实益所有权,或做任何事情或不做任何事情导致其被如此剥夺或破产;和 |
| (g) | 在期权变得能够被行使之前,发出通知的参与者表示他打算停止支付每月供款,或根据储蓄联系人的条款被视为已发出此类通知,或提出偿还每月供款的申请。 |
| 6.7 | 参与者在决定是否及何时行使期权时,须考虑公司的股份买卖守则。 |
| 7. | 接管 |
| 7.1 | 要约收购股本 |
| (a) | 除第9条规则另有规定外,如任何人因提出收购股份的要约而取得公司的控制权,董事会须在知悉该等要约后的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通知每名参与者,并可同时要求每名该等参与者行使其所持有的未行使期权,而每名该等参与者可(不论是否要求)在提出要约的人取得公司控制权及要约所受的任何条件获达成后的六个月内,就该等期权所关乎的股份行使其所持有的未行使期权(或视情况而定,其尚未行使的部分)。 |
| (b) | 如参与者未能行使董事会根据规则7.1要求其行使的期权,则该期权应被视为已失效。 |
| 7.2 | 强制收购公司 |
根据规则9,如果某人根据《2014年公司法》第9部分第2章有权或有义务收购公司股份,则所有期权可在该人仍有权并受其约束的任何时间行使。若未如此行使,期权将停止行使并失效。
| 8. | 重建、合并及清盘 |
| 8.1 | 在不违反第9条的情况下,如果: |
| (a) | 法院根据《2014年公司法》第9部分第1章,批准为公司重建或与任何其他公司或公司合并的计划的目的或与之相关而提出的妥协或安排(法院对妥协或安排的制裁应由董事会以书面形式传达给每个参与者);或 |
9
| (b) | 公司就其自愿清盘通过一项决议(该决议的通过须由董事会以书面通知各参与者) |
参与者可在法院批准该等妥协或安排或通过公司自愿清盘的决议后六个月内,就该等期权所涉及的股份行使其所持有的未行使期权(或,视情况而定,其尚未行使的部分)。
| 8.2 | 如参与者在首次被要求或有权行使期权的6个月内未能根据规则8.1行使期权,则该期权应被视为已失效。 |
| 9. | 关于接管公司的交换奖励 |
| 9.1 | 交换期权 |
如果规则7.1、7.2或8.1(a)中提及的人(将规则7.1中提及的“提议获得”理解为“获得”)是一家公司(“收购公司”),则参与者可在规则9.2规定的期间内的任何时间,通过与收购公司的协议,考虑向其授予一项新的期权(“新期权”),该期权相当于该期权,但与股份(“新股份”)有关,从而全部或部分解除其期权:
| (a) | 收购公司;或 |
| (b) | 属附表12A第11段(b)分段或(c)分段的公司,其符合第11至15段(包括附表12A)所指明的条件。 |
| 9.2 | 允许交换期权的期限 |
规则9.1所述期间为:
| (a) | 在规则7.1适用的情况下,该规则中提及的期限; |
| (b) | 如适用第7.2条规则,则收购公司保持如此权利或受约束的期间;及 |
| (c) | 在适用规则8.1(a)的情况下,自法院制裁妥协或安排之时起的六个月期间。 |
| 9.3 | “等价”的含义 |
就本规则第9条而言,新的选择权不应被视为等同于选择权,除非:
| (a) | 新期权将可按与期权相同的方式行使,并须遵守紧接期权解除前已生效的计划条文;及 |
10
| (b) | 在紧接期权解除前,受期权约束的股份的总市值尽可能接近于在紧接授出新期权后,新股份的总市值(市值正根据该法案第548条为此目的确定);和 |
| (c) | 参与者就根据新购股权收购新股份而须支付的总金额尽可能接近期权持有人就根据购股权收购股份而应支付的总金额。 |
| 9.4 | 授予新期权的日期 |
授予新期权的日期应被视为与授予期权的日期相同。
| 9.5 | 计划适用于新期权 |
在将该计划适用于新期权时,酌情将“公司”及“股份”的提述理解为犹如分别提述新期权所关乎的股份及新股份的公司。
| 10. | 运动方式 |
| 10.1 | 期权只可在规则6、7和8规定的期间内行使,且只可在行使之日以不超过根据与此相关的储蓄合同所订立的还款金额的款项行使。为此目的,不得考虑任何每月供款的偿还部分(如有的话),而根据储蓄合同到期的付款日期是在还款日期之后产生的。 |
| 10.2 | 行使须向公司秘书或其他获正式委任的代理人交付涵盖其后将行使期权的股份的期权证书,并须按订明格式妥为填妥并由参与者(或由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的行使通知连同根据储蓄合同偿还的证据及应付行使价的任何汇款,或授权公司从储蓄合同中提取和应用与行使价相等的款项,收购拟行使期权的股份。行权生效日为行权通知送达之日。 |
| 10.3 | 期权仅部分行权时,以未行权余额为限失效,应将储蓄合同中的款项余额退还给参与者。 |
| 11. | 发行或购买股份 |
| 11.1 | 根据行使期权将发行或购买的股份应在行使期权生效日期后28天内(如适用)配发或购买。 |
| 11.2 | 根据该计划将发行或购买的股份将在所有方面与当时已发行的股份享有同等地位,但该等股份不会因参照行使日期之前的记录日期而享有股份所附带的任何权利。 |
11
| 11.3 | 倘且只要股份于任何联交所上市,公司须于根据该计划发行或购买的任何股份配发或购买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申请于该等联交所上市。 |
| 11.4 | 凡因行使期权而将股份交付予参与者,有关股份须按薪酬委员会酌情决定的方式交付予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促使向参与者或其代名人发行代表有关股份的DI及/或就有关股份将于股份不时有资格进入的任何证券结算系统中代表参与者持有的有关股份作出安排。 |
| 12. | 资本变动 |
| 12.1 | 在符合本条例第8条的规定下,如发生任何资本化发行、供股、拆细、合并或公司资本的任何减少或其他重组,任何期权所组成的股份数目及/或期权价格可由董事会按其绝对酌情权作出的方式作出调整,并经税务专员事先认为适当的书面批准,但如任何资本变更导致期权价格降低至低于股份面值,则期权价格应提高至该等股份的面值。 |
| 12.2 | 其后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任何该等更改通知所有参与者。 |
| 13. | 行政管理 |
| 13.1 | 根据或与该计划有关而作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如属公司向其注册办事处发出,如属个人向其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发出,或如属参与公司的董事或雇员,则可以专人送达或以电邮或邮递方式发出,到其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或到其履行其职务或受雇的全部或基本上全部职责的营业地点的地址,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就其职务或受雇而分配给他的电子邮件地址(除非雇员有一段时间不在其受雇期间,但年假除外,在此期间他将无法访问该电子邮件地址),以及通过邮寄方式发出通知或其他通信,该文件应被视为已在正确寄送地址和盖章后48小时收到,如果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则应被视为已在传送时妥为送达。 |
| 13.2 | 公司可向参与者分发公司通常向股份持有人发送的任何通知或文件的副本。 |
| 13.3 | 如任何期权证书出现磨损、污损或遗失,可根据董事会要求提供的证据予以更换。 |
| 13.4 | 公司应在任何时候保持可供配发的未发行股份至少足以满足可认购股份的所有期权。 |
| 13.5 | 董事会就任何有关期权或该期权的适当行使或与该计划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的任何争议作出的决定,须为最终及结论性决定。 |
| 13.6 | 引入和管理该计划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12
| 14. | 修正 |
| 14.1 | 除本第14条所述者外,薪酬委员会可在征得税务专员事先书面批准后,随时修订规则。 |
| 14.2 | 未经公司在股东大会上的事先批准,不得为现有或未来参与者的利益对计划的规则作出有关以下方面的修订: |
| (a) | 根据该计划向其提供证券或其他利益或为其提供证券或其他利益的人;或 |
| (b) | 根据该计划可能收购的股份数量或金额或其他利益的限制。 |
| 14.3 | 修订不得对现有参与者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除非该修订已获得参与者的批准,这些参与者共同代表了拥有大多数股份的奖励持有人,而这些股份是当时所有尚未获得的奖励的标的。 |
| 14.4 | 薪酬委员会有权作出所需的修订和更改,包括有权为爱尔兰以外司法管辖区的合资格雇员设立新的股份激励计划和次级计划,以考虑到当地限制、税收要求、外汇管制、证券法等或利用任何司法管辖区特定于提供股份激励计划的税法。 |
| 15. | 期权的不可转让性 |
| 15.1 | 在其有生之年,只有被授予期权的个人可以行使该期权。 |
| 15.2 | 期权如由参与者转让或转让(在参与者去世时转让给个人代表除外)、抵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则该期权应立即停止行使。 |
| 16. | 将军 |
| 16.1 | 该计划可随时藉董事会决议或公司于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而终止。董事会可决定不再授出期权,并可随时暂停该计划。终止该计划不得损害参与者的存续权利。 |
| 16.2 | 任何个人根据其在公司或参与公司任职或受雇的条款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因其参与该计划或其可能必须参与该计划的任何权利而受到影响,而参与该计划的个人须放弃因任何理由而终止其在任何该等公司的任职或受雇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所有和任何获得补偿或损害的权利,由于该等终止,或由于该等权利或应享权利的丧失或价值减少,他不再根据该计划拥有权利或有权行使任何选择权。 |
13
| 16.3 | 本规则应受爱尔兰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爱尔兰法院将拥有解决与该计划有关的任何争议的管辖权。本规则所载的管辖权协议仅为公司的利益而订立,因此,公司保留(i)向任何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或(ii)要求根据规则17解决任何争议的权利。通过接受授予期权,参与者被视为已同意提交此类管辖权。 |
| 17. | 争议 |
根据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可由委员会根据2010年《仲裁法》的规定提交仲裁,任何受此影响的参与者将提交此类仲裁。
14
附录1
英国
经薪酬委员会2016年2月18日决议修订,并纳入根据《2013年财政法》第14条和附表2自动作出的修订,自2013年7月17日起生效,并根据《2014年财政法》第51条和附表8自2014年4月6日起生效。
如董事会在作出与该选择有关的邀请时如此决定,则本附表的条文适用于该选择。如有,本规则适用于根据本附表批出的期权,但须遵守以下条文:
| 1. | 定义 |
| 1.1 | 在规则1.1中,以下定义应改为: |
控制具有ITEPA第719条赋予的含义;
合资格雇员指任何个人:
| (a) | 为参与公司雇员或为参与公司全职董事(为此目的的全职董事是指要求每周投入不少于25小时,不包括午休时间和合理的假期权利,为一个或多个参与公司服务的人);和 |
| (b) | 其来自该职位或就业的收入是(或如果有的话)ITEPA第15或21条适用的一般收入;和 |
| (c) | 为参股公司员工或参股公司专职董事的: |
| (x) | 在发出邀请之日,并一直保持至授予之日,为此目的,邀请日期与授予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或 |
| (y) | 董事不时决定的其他期间(不超过截至授出日期的12个月); |
最大贡献是指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
| (a) | 附表3第25(3)(a)段所容许的最高每月供款;或 |
| (b) | 董事会可能不时确定的每月最高缴款; |
最低缴款是指附表3第25(3)(b)段所允许的最低每月缴款;
储蓄合约指由董事会提名的银行或建房会营运的附表3第24(1)段所指的经核证的契约型储蓄计划下的储蓄合约;及
指定年龄是指6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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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在规则1.1中,“该法案”、“关闭公司”、“重大利益”、“附表12A”和“附表12B”的定义不适用。 |
| 1.3 | 在规则1.1中,应适用以下附加定义: |
| (a) | ITEPA指《2003年所得税(收入和养老金)法》; |
| (b) | 非英国公司重组具有附表3第47A段赋予该词的涵义; |
| (c) | 限制指附表3第48(3)段赋予该词的涵义内的限制; |
| (d) | 税收是指女王陛下的税收和海关; |
| (e) | 附表3指ITEPA的附表3;及 |
| (f) | 附表3 SAYE期权计划具有附表3第49段赋予该词的涵义。 |
| 1.4 | 在规则1.1中,期权价格的定义应理解为删除了“75%”这一数字,代之以“80%”这一数字。 |
| 1.5 | 在规则1.1中,市值的定义应如下: |
“就股份而言,须为股份的中间市场收市价,在任何一天,如且只要股份在联交所上市(源自每日正式名单或同等的联交所记录)与税务局股份估值事先议定,则须厘定受限制的股份的市值,如就附表3任何相关条文而言有此要求,则犹如该股份不受限制”。
| 1.6 | 在规则1.1中,Share的定义应理解为在末尾添加了以下词语: |
“符合附表3第17至20(含)及22段的规定”。
| 2. | 规则2 |
| 2.1 | 第2.1条应理解为在其末尾添加了以下一句: |
“每一份邀请应指明根据该邀请收到申请的最后日期,即不少于发出邀请之日后十四天的日期”。
| 3. | 规则4 |
| 3.1 | 第4条应理解为: |
| (a) | 删除了第4.2条规则;和 |
| (b) | 在规则4.6之后增加了以下新规则4.7: |
“如果作为期权标的的股份受到任何限制,公司应在授予日期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该事实以及任何此类限制的细节通知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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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规则6 |
| 4.1 | 细则6.3(a)应理解为删除了以下词语: |
“或在达到规定年龄时退休”,并代之以以下词语:
“《2006年事业转移(保护就业)条例》所指的退休或相关转移”。
| 4.2 | 细则6.3(b)应理解为删除了以下词语,取而代之: |
“他的雇佣公司因公司控制权变更(根据《2010年公司税法》第450和451条确定)而不再是公司的联营公司(定义见附表3第35段)”
| 4.3 | 细则6.3(c)应理解为在末尾添加了以下词语: |
“转让不属于《2006年经营者转让(保护就业)条例》含义内的相关转让的”
| 4.4 | 细则6.4应理解为在“一种选择”之后插入以下词语: |
“于2013年7月17日前授予”。
| 4.5 | 第6.5条规则应理解为在末尾添加了以下词语: |
“(定义见附表3第35(4)段)”。
| 5. | 规则7 |
| 5.1 | 规则7.1(a)应理解为在“提出要约”和“收购股份”之间添加了以下词语: |
“(属于附表3第37(3)、37(3A)及37(3B)段范围内)”。
| 5.2 | 规则7.1(b)应理解为如同在“应被视为已失效”等字之后插入了以下文字: |
“除在2014年4月6日或之后授予的任何期权外,如果该6个月期限的到期发生在规则6.2规定的相关12个月期限届满之前,但仅应在规则6.2规定的相关12个月期限届满时失效,则该期权根据本规则第7.1(b)条不得在该6个月期限届满时失效。”
| 5.3 | 细则7.2应理解为: |
| (a) | 删除“根据《2014年公司法》第9部分第2章”字样,代之以以下文字: |
“《2006年公司法》(或其他具有密切可比性的司法管辖区的立法)第979至982(含)或983至985(含)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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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仿佛在“并应失效”后插入了以下词语: |
“除在2014年4月6日或之后授予的任何期权外,如果本规则7.2规定的行权期届满发生在规则6.2规定的相关12个月期限届满之前,则该期权根据本规则7.2不得失效,但仅应在规则6.2规定的相关12个月期限届满时失效。”
| 6. | 规则8 |
| 6.1 | 细则8.1(a)应理解为: |
| (a) | 删除“2014年《公司法》第9部分第1章”,代之以以下文字: |
“2006年《公司法》第899条”,以及
| (b) | 删除“为……的目的提出”至“公司或公司”(含)等字样,代之以以下文字: |
“适用于或影响:
| (一) | 本公司的全部普通股股本或与行使期权可能取得的股份属同一类别的本公司全部股份;或 |
| (二) | 由一类股东持有的所有股份,或同一类别的所有股份,而不是通过提及其受雇或担任董事职务或参与附表3 SAYE期权计划而确定的,” |
| 6.2 | 第8.1条应理解为在第8.1(a)条之后添加了新的第8.1(b)条如下,因此将第8.1(b)条重新编号为第8.1(c)条: |
“8.1(b)非英国公司重组对其所涵盖的股东具有约束力;或”
| 6.3 | 第8.1条规则应理解为 |
| (a) | 在“6个月内”字样后立即添加了以下字样: |
“一人(单独或与其任何一致行动人一起)因“
| (b) | “或安排”字样后立即添加了以下字样: |
“或此类非英国重组变得对股东具有约束力”。
| 6.4 | 第8.2条规则应理解为在“该选择权应被视为已失效”字样之后的末尾添加了以下词语: |
“除非在2014年4月6日或之后授予的任何期权,且该6个月期限因规则8.1(a)或8.1(b)所述情况而开始,如果6个月期限的到期发生在规则6.2规定的相关12个月期限届满之前,则该期权根据本规则8.2不应在6个月期限届满时失效,而应仅在规则6.2规定的相关12个月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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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规则9 |
| 7.1 | 第9.1条规则应理解为: |
| (a) | “规则7.1”和“规则7.2”之间的逗号被替换为“和”; |
| (b) | 删除“8.1(a)(将规则7.1中对“提议获得”的提法理解为“获得”)”等字样,代之以以下文字: |
“,或因规则8.1(a)或规则8.1(b)所述情况而取得公司控制权的人(单独或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一起),”
| 7.2 | 规则9.1(b)应改为: |
“9.1(b)属附表3第18段(b)分段或(c)分段范围内的公司,其符合附表3第17至20段(含)及22段所指明的条件”。
| 7.3 | 第9.3(b)条应理解为: |
| (a) | 删除“尽可能接近”字样,改为: |
“基本相同”;和
| (b) | 删除“根据该法第548条”字样,改为: |
“使用税务局同意的方法”。
| 7.4 | 第9.3(c)条应理解为: |
| (a) | 删除“尽可能接近”字样,改为: |
“基本相同”;
| 8. | 规则12 |
| 8.1 | 第12条应理解为: |
| (a) | “重组”二字被“变异”二字取代; |
| (b) | 没有出现“事先征得税务专员书面同意”的字样;以及 |
| (c) | 在“该等股份的面值”字样后插入以下字样: |
“且任何调整均不得生效,除非受任何期权约束的股份在紧接调整或调整后的总市值与紧接调整或调整前的总市值大致相同,且紧接调整或调整后该期权的总期权价格与紧接调整或调整前的总市值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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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14条规则 |
| 9.1 | 第14.1条规则应改为: |
“在符合规则14.2及14.6的规限下,董事会可随时更改或增加计划在任何方面的全部或任何条文”。
| 9.2 | 应增加以下内容,作为新的第14.6条规则: |
“14.6当本计划为附表3 SAYE期权计划时,不得对本规则的任何关键特征作出任何修订或补充,而如要维持该地位,则如会导致ITEPA附表3第2至7部的规定未能就该计划获得满足,则该修订或补充将不具效力。如果不维持这种地位,则不适用本细则第14.6条第一句。公司须就附表3所规定的对关键特征的任何修订提供该等资料及作出该等声明。出于这些目的,“关键特征”是为了满足附表3的要求而有必要列入的任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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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美国
本附录2应适用于根据该计划授予美国纳税人的所有期权。除经本附录2修订或重覆外,该计划的规则适用于根据该计划授予美国纳税人的期权。如果计划的规则与本附录2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则根据该计划向美国纳税人授予的所有期权应以本附录2的条款为准。如果参与者在根据该计划向该参与者授予期权的日期之后成为美国纳税人,则该期权应立即以与本附录2一致的方式进行修订。
| 1. | 定义 |
在本附录2中,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California Participant是指作为加利福尼亚州居民的参与者;
加州证券法是指,经修订的1968年加州公司证券法第25102(o)节,以及加州公司专员根据该节发布的法规,包括与补偿性购买计划有关的第260.14 0.42节;
Code指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因为它可能会不时修订;
规则701是指1933年美国证券法的规则701,因为它可能会不时修订;
第409A条是指《守则》第409A条以及根据该条发布的财政部条例、解释和行政指导;
短期递延期是指,就期权而言,从期权优先不再受到第409A条所指的实质性没收风险之日开始,到期权优先不再受到此类实质性没收风险的日历年结束后的第三个月的第十五天结束的期间,或者如果更晚,期权优先不再受此类重大没收风险影响的公司纳税年度结束后第三个月的第十五天,该风险应根据美国财政部条例第1.409A-1(b)(4)节中所述的第409A节的短期递延豁免确定和管理;
美国是指美利坚合众国;
美国税收是指适用的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所得税以及就业税;
美国纳税人指在根据该计划向该个人授予期权之日须缴纳美国税款的合资格雇员或参与者,预计将在该日期后须缴纳美国税款,或在该日期后确实须缴纳美国税款,但该期权仍未行使时;和
美国财政部条例是指根据《守则》颁布的财政部条例。
除本文另有明确规定外,本附录2中对“规则”的引用应为该计划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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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将军 |
| 2.1 | 根据美国财政部条例第1.409A-1(b)(4)节所述的短期延期豁免,授予美国纳税人的期权旨在豁免第409A节的要求,并且该计划和与授予美国纳税人的期权有关的任何期权证书应以与该意图一致的方式解释、操作和管理。尽管该计划或任何期权证书中载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就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期权(包括根据根据该计划授予的任何期权发行股份)支付的款项,应在短期递延期内支付或转让(如果有的话)给美国纳税人。 |
| 2.2 | 除非薪酬委员会另有决定,根据该计划授予美国纳税人的期权应在以下事件最早发生时在该计划相关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成为归属和可行使: |
| (a) | 到期日,以美国纳税人在该日期继续受雇于参与公司为准; |
| (b) | 美国纳税人达到规定年龄,以美国纳税人在该日期继续受雇于参与公司为准; |
| (c) | 因美国纳税人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而终止美国纳税人与各参与公司的雇佣关系; |
| (d) | 因裁员而终止美国纳税人与各参与公司的雇佣关系; |
| (e) | 美国纳税人因发生规则6.3(b)或6.3(c)项下的事件而不再有资格参与该计划,但须视美国纳税人在该日期继续受雇于参与公司而定; |
| (f) | 根据规则7(取决于美国纳税人与收购公司之间根据规则9交换期权的任何协议)对公司控制权的变更,但以美国纳税人在该日期继续受雇于一家参与公司为前提;和 |
| (g) | 发生第8条规定的事件,但以美国纳税人在该日期继续受雇于参与公司为前提。 |
一旦按照上述规定归属和可行使,该期权应保持可行使(受任何适用的交易或其他证券法限制),直至相关期权证书规定的行权期届满(但不少于美国纳税人雇佣终止后三十(30)天,或如果更短,期权的剩余期限)和短期延期期限届满(以较早者为准),此后,该期权应立即失效并自动取消,不再具有任何进一步的法律效力或效力。
| 2.3 | 不得根据本协议对参与公司欠美国纳税人的任何金额进行抵销或扣除,前提是此类抵销或扣除会根据第409A条对美国纳税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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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为免生疑问,公司可不时决定,在已取得合资格雇员的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是否可从他/她的每月净工资中扣除储蓄账户的每月供款。 |
| 2.5 | 在期权的任何交换或调整分别根据第9条或第12条发生的情况下,任何新期权或调整后的期权的条款和条件(如适用)不得修改这样的要求,即该期权只能在短期延期期限届满之前行使,或以其他方式导致对该期权的条款和条件的任何更改,前提是此类更改或更改会根据第409A条对美国纳税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
| 2.6 | 尽管计划有任何条文或任何期权证书与此相反,薪酬委员会在其全权酌情认为必要或可取的范围内,保留单方面修订或修改计划(包括本附录2)或就授予美国纳税人的期权的任何期权证书的权利,但不得被要求,以便该期权有资格获得第409A条的短期递延豁免。不得对该计划(包括本附录2)或任何期权证书作出修订,或以其他方式适用于期权,倘该修订将导致授予美国纳税人的任何期权违反第409A条,并在此范围内。如果拟豁免于第409A条的期权或赔偿委员会或公司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未能如此豁免,并且如果计划下的任何金额或利益根据第409A条受到处罚,则公司对美国纳税人或任何其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支付此类罚款的责任应完全由受影响的美国纳税人承担,而不是由公司承担。 |
| 3. | 证券法律遵守情况 |
| 3.1 | 尽管有该计划的任何规定或任何相反的期权证书,(i)不得授予任何期权,也不得向美国纳税人交付或出售任何股份,除非该等授予、交付和出售符合美国联邦证券法和任何适用的美国州证券法,以及(ii)美国纳税人根据行使期权而获得的股份只能在符合注册要求或可能不时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的注册要求的适用豁免的情况下进行转售。 |
| 3.2 | 尽管有该计划的任何规定或任何相反的期权证书(但受以下规则3.3.的约束),授予在授予日为加利福尼亚州参与者的参与者的期权应受以下附加限制、条款和条件的约束,仅为遵守加利福尼亚州证券法的目的,这些限制、条款和条件应被视为仅为加利福尼亚州参与者维护的单独计划: |
(a)除本附录2规则3.3另有规定外,每一选择权均应根据规则701授予;
(b)期权不得在计划被采纳之日或计划获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批准之日后超过十(10)年授出,以较早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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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如加州参与者因加州参与者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而终止与各参与公司的雇佣关系,(i)该加州参与者在该终止日期持有的每一份期权,但在该日期(a)该期权已归属,且(b)该期权所依据的股份的市场价值超过该期权在该日期的行使价格的情况下,应在该终止日期自动以无现金方式行使,以及(ii)该加州参与者持有的所有其他期权,在不按本条规定自动行使的范围内,应立即失效并自动取消,并不再具有任何进一步的法律效力或效力; |
| (d) | 加州参与者根据该计划获得股份的权利不得转让,除非通过遗嘱、世系和分配法律、转让给可撤销信托或规则701允许; |
| (e) | 公司股本证券发生拆股、反向拆股、派息、资本重组、合并、重分类或以其他方式分配而公司未收到股份对价或未收到股份对价时,期权行权时可发行的股份数量及其期权价格应当按比例进行调整;和 |
| (f) | 加州参与者的人数不得超过35人,除非该计划在加州根据该计划发行股份后十二(12)个月内获得有权投票的公司多数已发行证券持有人的批准。 |
| 3.3 | 代替满足本附录2规则3.2规定的要求,可根据加州证券法允许的任何其他注册豁免或根据该法律的资格或遵守适用的注册要求,根据该计划向任何加州参与者授予期权,但须遵守该法律要求的条件。 |
| 4. | 修订及行政 |
为免生疑问,薪酬委员会和/或董事会拥有与规则一致的全权管理本附录2,包括解释和解释本附录2的任何规定的权力,以确定本附录2的规定可能适用的合格雇员和参与者,并通过任何管理本附录2及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文件的条例。薪酬委员会或董事会(如适用)就有关本附录2的任何事项作出的决定将是最终决定,并对所有各方具有约束力,尽管有任何授权给小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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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澳大利亚
该计划的所有规则均适用于根据该计划向居住在澳大利亚的合资格雇员授予的期权,但本附录修订或增加的范围除外。如果参与者在根据该计划向该参与者授予期权之日之后成为澳大利亚居民,则应立即以与本附录一致的方式对该期权进行修订。
| 1. | 重要报价信息 |
| 1.1. | 由公司或代表公司就该计划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为一般信息,并未考虑个人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合资格员工的特定需求。 |
| 1.2. | 在作出投资决定前,合资格雇员应考虑其个人情况,以及《规则》和本附录中有关该计划的信息,并考虑从ASIC许可提供此类建议的人处获得他们自己的独立金融产品建议。 |
| 1.3. | 该规则和本附录不构成《2001年澳大利亚公司法》(联邦)含义内的披露文件,也未向ASIC提交。 |
| 1.4. | 供您考虑的进一步重要信息载于下文第10条(一般风险)。 |
| 2. | 解释和定义 |
除下文另有定义外,《规则》中定义的词语在本附录中使用时具有相同含义。
ASIC指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
澳大利亚ADI具有《2001年澳大利亚公司法》(CTH)第9节中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澳元是指澳大利亚的法定货币;
合资格雇员指任何个人,凡符合以下条件:
| (A) | 是澳大利亚居民; |
| (b) | 是参与公司的雇员或参与公司的全职董事(为此目的的全职董事是指被要求将其大部分时间用于为参与公司服务的人);和 |
| (b) | 是参股公司的员工,或者是参股公司的专职董事: |
| (x) | 在发出邀请之日,并一直保持至授予之日,为此目的,邀请日期与授予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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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 董事不时决定的其他期间(不超过截至授出日期的12个月), |
但如任何人凭藉附表12A第8段没有资格参与该计划,则该人不得为合资格雇员;
欧元是指欧元区的法定货币;
英镑是指英国的法定货币;
储蓄合同是指参与者进行税后供款的储蓄合同,此种供款为:
| (A) | 由公司或代表公司以信托方式为相关参与者持有,存放于澳大利亚ADI的账户中,该账户仅用于公司或公司任何子公司的员工激励计划,该账户可能维持在澳大利亚或其他司法管辖区; |
| (b) | 由公司或代表公司以信托方式为相关参与者持有,存放于该参与者的指定账户中的澳大利亚ADI仅用于与该计划有关;或 |
| (c) | 由相关参与者持有,按照相关储蓄合同条款在相关参与者的个人指定账户中, |
由董事会提名;
证券交易所是指伦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或薪酬委员会确定的股票交易的其他证券交易所(或任何后续机构)。
| 3. | 将军 |
| 3.1. | 本计划中凡提述“证券交易所”,即视为提述本附录所界定的证券交易所。 |
| 3.2. | 计划中凡提述“合资格雇员”,均视为提述本附录所界定的合资格雇员。 |
| 3.3. | 本计划中凡提述“储蓄合约”,即视为提述本附录所界定的储蓄合约。 |
| 3.4. | 规则6.2应通过在规则6.2(a)和(b)每一段中的“12个月内……”之后添加“或由薪酬委员会以绝对酌情权确定的较短期限”等字样进行修订。 |
| 3.5. | 规则6.3应予修订,在“参与者可在6个月内行使期权……”后加入“或由薪酬委员会以绝对酌情权确定的较短期限”等字样。 |
| 3.6. | 第11.3条规则应予删除,改为以下措词: |
| “规则11.3 | 如果且只要股份在任何“合资格金融市场”(定义见ASIC的类别令[ CO14/1000 ])上市,公司应在配发或购买后,视需要尽快申请根据该计划发行或购买的任何股份在该等证券交易所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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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除非参与者已根据该计划的条款行使其期权及取得相关数目的股份,否则参与者可透过向公司发出通知,终止其对其相关储蓄合约的参与及根据其相关储蓄合约作出的贡献。这种中止必须在发出通知后不超过45天后生效。 |
| 3.8. | 在参与者参与其储蓄合约及根据其储蓄合约作出的供款(不论是藉通知或其他方式)终止后,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由参与者根据储蓄合约作出的任何税后供款(包括任何累积利息(如有),减任何税项),而该等未根据计划条款用于收购股份,必须向参与者偿还或根据参与者的指示处理。 |
| 4. | 参与计划 |
| 4.1. | 应插入以下规则代替第2.1条规则: |
“董事会可在任何邀请期内,邀请董事会酌情决定的合格员工或类别的合格员工申请期权。”
| 5. | 汇率波动 |
| 5.1. | 如由于汇率波动,储蓄账户的内容不足以全额行使期权(考虑到供款),公司可酌情要求参与者向储蓄账户支付额外款项,以便在行使期权之前弥补该不足。若另一方面,由于汇率波动导致储蓄账户出现资金超额,则公司确定的超额资金减去银行转账手续费后,将在行使期权之日后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偿还给参与者或按照参与者的指示进行处理。为免生疑问,不得购买额外股份。 |
| 5.2. | 除规则18.2规定和规则中更笼统规定的终止雇佣原因外,参与者不得向储蓄账户提供额外供款。因停止雇用而有权作出额外供款的参与者,须按书面通知该参与者的方式作出,该方式须指示该等额外供款是否(i)须在准许的额外储蓄期结束时(按公司的指示)不时以一笔总付的方式支付予指定公司帐户或公司的股份计划管理人;或(ii)须按月分期支付予储蓄帐户。 |
| 5.3. | 如果参与者关闭或从其储蓄账户中提取任何款项(行使期权的目的除外),或者如果他/她未能在每种情况下以违反根据规则2.1在邀请之日通知参与者的储蓄要求的方式每月缴款,则期权将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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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为免生疑问,公司可不时决定参与者根据其储蓄合同的每月供款是否可在已获得参与者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 |
| 5.4.1. | 从他/她的每月净工资中扣除;或 |
| 5.4.2. | 要求由参与者转入相关账户。 |
| 6. | 运动价格 |
| 6.1. | 在行使期权时,参与者将支付等于相关期权价格乘以行使期权的股份数量的金额。期权价格将在合格员工在向其授予期权时收到的期权证书中以英镑或欧元指定。 |
| 6.2. | 为确定行使价格而将储蓄合约项下还款的澳元金额转换为英镑或欧元计价的期权价格而行使期权的相关时间所使用的汇率将为公司财务团队确定的集团汇率,截至期权行使日期前一天在英国伦敦的营业时间结束时。 |
| 7. | 被提名人 |
参与者同意通过薪酬委员会或董事会不时通知他们的代名人安排持有在行使期权时收到的股份。
| 8. | 修订及行政 |
为免生疑问,薪酬委员会和/或董事会拥有与规则一致的全权管理本附录,包括解释和解释本附录的任何规定的权力,以确定本附录的规定可能适用的合格雇员和参与者,并通过任何管理本附录及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文件的条例。薪酬委员会或董事会(如适用)就有关本附录的任何事项作出的决定将是最终决定,并对所有各方具有约束力,尽管有任何授权给小组委员会。
| 9. | 税 |
| 9.1. | 《规则》中凡提述须取得税务专员批准或同意的规定,须理解为无须取得该等批准或同意。 |
| 9.2. | 如果根据澳大利亚或外国法律产生与该计划下的任何交易(包括授予或行使期权)有关的预扣税义务,则参与者或产生此类义务的其他人应作出公司满意的安排以履行这些义务。在该等责任获履行前,公司将无须根据该计划发行任何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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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一般风险 |
| 10.1. | 每一项投资都涉及风险因素,符合条件的员工应该意识到与股份所有权相关的风险。股票应该被认为是一种长期投资。本公司股本中的普通股须承受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证券所固有的一般市场风险。这可能会导致其股价的波动,而这并不是由其基本运营和活动所能解释的。 |
| 10.2. | 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这意味着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在这些股份被全额支付后,即使在公司发生亏损的情况下,也无需为其股份再出资。但是,有可能出现亏损,或者利润下降,股票持有者可能得不到分红或者分红减少,股票价值下跌。股份于联交所所报的价格波动较大,并随市场情绪及公司特有因素而上下波动。股份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能高于或低于历史价格。如果投资者决定出售其股份,出售时可能收到的金额可能高于或低于其当前市场价格。该公司最新的年度报告载有其业绩的详情,以及在报告所涉及的期间内影响该业绩的因素。这些文件可通过以下链接在公司网站上查看:https://www.flutter.com/investors/results-reports-and-presentations/year/2023/。 |
| 10.3. | 公司亦须在出现有关特定事件及事项的信息时通知联交所,以便将该信息提供给联交所进行的股票市场。有关这些事项的详情,请参阅最近的年度报告及联交所公告。 |
| 10.4. | 未来,公司可选择发行股份或其他证券。虽然公司将受限于联交所有关发行股份或其他证券的规则的约束,但证券持有人可能会因该等发行股份或其他证券而被稀释。 |
| 10.5. | 可能影响股份价格的部分因素包括上市证券的国内和国际市场波动、一般经济状况,包括利率、通货膨胀率、汇率、消费者情绪、商品和石油价格、政府财政、货币或监管政策和设置的变化、立法或法规的变化、纳入或从市场指数中剔除、公司经营所在市场的性质以及一般运营和业务风险。其他可能对投资者情绪产生负面影响并具体影响公司或股票市场的因素包括恐怖行为、爆发国际敌对行动或火灾、洪水、地震、劳工罢工、内战和其他自然灾害。 |
| 11. | 货币兑换 |
| 11.1. | 该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英镑显示,代码为FLTR,网址为https://www.londonstockexchange.com/live-markets/market-data-dashboard/price-explorer。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以英镑显示,美元也可在公司网站https://www.flutter.com/investors/share-price-centre/上查阅。 |
29
| 11.2. | 参与者可通过在上述其中一个网站上查看英镑或美元的交易价格,然后根据当时的相关外币汇率将该英镑或美元价格转换为澳元金额,不时确定公司股份的澳元市场价格。查找外币汇率的有用场所包括澳大利亚税务局(ATO)的网站https://www.ato.gov.au/rates/foreign-exchange-rates/和澳大利亚储备银行(RBA)的网站http://www.rba.gov.au/statistics/frequency/exchange-rates.html。 |
30
附录4
保加利亚
该计划的所有规则均适用于根据该计划向居住在保加利亚的合格雇员授予的期权(“保加利亚期权”),但以下修订除外: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规则》中对立法的任何提及均应视为对爱尔兰颁布的该立法的提及。
《规则》中凡提述须取得税务专员批准或同意的规定,须理解为无须取得该等批准或同意。
| 1.1 | 某些定义的术语在《规则》中的含义应被新定义的术语所取代,对新定义的术语的引用应如下: |
“红利”是指由开立储蓄账户的相关机构不时确定的红利和/或利息(以保加利亚列弗计价)(如有);
规则中“合资格雇员”的含义应被“合资格雇员”的新定义所取代,这是指任何个人如:
| (A) | 是居住在保加利亚的参与公司的雇员或参与公司的全职董事(为此目的的全职董事是指需要将其大部分时间用于为参与公司服务的人);和 |
| (b) | 根据该法附表E就其职务或就业应课税,或在参与公司有其管理或办事处所在地和地址的另一居住地国课税(保加利亚);和 |
| (c) | 是参股公司的员工,或者是参股公司的专职董事: |
| (x) | 在发出邀请之日,并一直保持至授予之日,为此目的,邀请日期与授予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或 |
| (y) | 董事不时决定的其他期间(不超过截至授出日期的12个月); |
但如任何人凭藉附表12A第8段没有资格参与该计划,则该人不得为合资格雇员;
定义包括长期受雇的全职或兼职雇员、受邀请时处于试用期或有定期雇用合同的雇员和长期任务的外派雇员,他们是保加利亚的税务居民而不是本国的税务居民;
“到期日”应被“到期日”的新定义所取代,“到期日”是指参与者在三年期储蓄账户(“三年期到期日”)下有权使用还款(包括由已开立和操作储蓄账户的相应机构确定的奖金)的日期;
31
“最高缴款”的定义应理解为“董事会可能不时确定的保加利亚列弗每月最高缴款,同时考虑到该计划下适用的最高缴款。”
“最低缴款”的定义应理解为“董事会可能不时确定的保加利亚列弗每月最低缴款,同时考虑到该计划下适用的最低缴款。”
“偿还”应被“偿还”的新定义所取代,即就储蓄账户而言,指参与者根据相关储蓄账户同意作出的每月缴款的总和,以及(除非根据规则3被视为不包括奖金)在到期日到期的奖金,这应由储蓄账户已在其开立和运营的相应机构确定;
“储蓄合同”应以“储蓄账户”代替,“储蓄账户”是指公司在邀请之日通知参与者的由参与者开立的储蓄账户或储蓄安排。储蓄账户和账户的币种应为保加利亚列弗。
对“由其订立的储蓄合同”的提述,应改为“由其经营的储蓄账户”。
“特定年龄”将被“特定年龄”的新定义所取代,“特定年龄”是指根据保加利亚社会保障法典,一个人可以退休的年龄,应为:
| (A) | 60岁零10个月,以及35岁零2个月的女性供款服务;以及 |
| (b) | 年满63岁10个月,男性供款服务满38岁2个月;除非 |
| (c) | 已根据保加利亚社会保障法典第68条提高退休年龄或根据保加利亚社会保障法典第68a条申请减少缴费服务和减少退休金。 |
所有提及欧元(EUR)的内容,无论是否明示,均应被视为是指等值的保加利亚列弗。
| 2.1 | 应插入以下规则代替第2.1条规则: |
| 2.1 | “董事会可在任何邀请期内,邀请董事会确定的合格员工或类别的合格员工申请期权。每份邀请应提供信息,说明发售和申请期权的理由、期权和基础股份的数量和类型、所附权利和规则副本。邀请应采用董事会可能不时确定的条款、类似的条款以便不对参与者进行歧视和形式。邀请书应具体说明与储蓄账户相关的储蓄安排(如有)。” |
32
| 2.3 | 应插入以下规则代替规则2.3: |
| 2.3 | 根据该计划申请期权,须按董事会要求的格式提出,并须附有开立或操作储蓄账户的证据。除第2.5条规定的限制外,为确定拟授予期权的股份数量,该申请还应指明申请人希望在储蓄账户下每月储蓄的金额(每月缴款)。 |
| 6.1 | 应在规则6.1(a)和(b)处插入以下规则: |
| 6.1 | (a)除规则6.2、6.3、6.4和规则7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到期日之前行使期权。 |
| (b) | 除第6.2条规定外,期权不得迟于到期日后6个月行使。 |
第6.1(c)条规则应保持不变。
| 6.6 | 应插入以下规则,取代规则6.6(a)和(g): |
| (a) | 在符合下文(b)的规定下,自到期日起6个月后; |
| (g) | 在期权能够被行使之前,发出通知的参与者表示他打算停止每月供款,或根据储蓄账户的条款被视为已发出此类通知。 |
应插入一条新规则,作为新的规则6.6(h):
| (h) | 如果参与者关闭或从其储蓄账户中提取任何款项(行使期权的目的除外),或者如果他未能在每种情况下以违反根据规则2.1在邀请之日通知参与者的储蓄要求的方式进行每月供款,则期权即告失效。 |
第6.6条规则下的其余各节应保持不变。
| 10 | 应插入以下规则,取代第10.3条规则: |
| 10.3 | 当一项期权仅被部分行使时,它应以未被行使的余额为限失效,储蓄账户中的未偿余额应由参与者保留。为免生疑问,储蓄账户中的任何其他多余款项,无论是因汇率波动或其他原因而累积的,也应由参与者保留。 |
应在规则10.3之后插入新的规则10.4:
| 10.4 | 如由于汇率波动或因规则6.6(h)以外的其他原因,储蓄账户的余额不足以全额行使期权(考虑到每月缴款加上奖金),公司可要求参与者向储蓄账户支付额外款项,以便在行使期权之前弥补该不足。另一方面,若因汇率波动导致储蓄账户出现资金超额,则公司确定的超额资金减去银行转账手续费后,将由参与者留存,不得再购买额外股份。 |
应在规则10.4之后插入新的规则10.5:
| 10.5 | 为免生疑问,除细则10.4规定的情况和细则中更笼统规定的终止雇用原因外,参与者不得向储蓄账户提供额外供款。因停止雇用而有权作出额外供款的参与者,须按书面通知该参与者的方式作出,该方式须指示该等额外供款是否(i)须在准许的额外储蓄期结束时(按公司的指示)不时以一笔总付的方式支付予指定的公司帐户或公司的股份计划管理人;或(ii)须按月分期支付予储蓄帐户。 |
33
应在第10.5条规则之后插入新的第10.6条规则:
| 10.6 | 如果根据保加利亚或外国法律产生与该计划下的任何交易(包括授予或行使期权)有关的预扣税义务,则参与者或产生此类义务的其他人应作出公司满意的安排以履行这些义务。参与者还亲自负责该计划下的税务合规(包括报告股份所有权、收取股息以及就任何适用的资本利得税)。 |
应在规则10.6之后插入新的规则10.7:
| 10.7 | 为免生疑问,公司可不时决定,在已取得合资格雇员的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是否可从他/她的每月净工资中扣除储蓄账户的每月供款。 |
| 16 | 应在规则16.1之后插入一条新规则,新规则应编号为规则16.2如下: |
| 16.2 | 本计划不构成任何参与该计划的个人的雇佣合约的一部分。任何期权或股份不得取代、补充或构成任何参与该计划的个人的雇佣或其他薪酬或补偿的一部分。 |
规则16.2和规则16.3分别重新编号为规则16.3和规则16.4。
34
附录5
直布罗陀
| a. | 该计划的所有规则均适用于根据该计划向居住在直布罗陀的合格雇员授予的期权(“直布罗陀期权”),但以下修订除外: |
| b. | 《规则》中对立法的任何提及均应被视为对爱尔兰颁布的该立法的提及,但下述情况除外。 |
| c. | 《规则》中凡提述须取得税务专员批准或同意的规定,须理解为无须取得该等批准或同意。 |
| d. | 《规则》中对“储蓄合同”的引用,改为“储蓄账户”。 |
| e. | 为免生疑问,除非另有说明,本附表所界定的任何用语,均具有本计划所赋予的涵义。 |
以下定义应适用于直布罗陀期权。
“红利”是指储蓄账户开户的相关机构不时确定的假定红利和/或利息(如有)。
“储蓄账户”是指公司在邀请日通知参与者的由参与者开立的储蓄账户或储蓄安排。
“符合条件的员工”定义应理解为:
“任何个人如:
| (A) | 是参与公司的雇员或参与公司的全职董事(为此目的的全职董事是指需要将大部分时间用于为参与公司服务的人),并且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是直布罗陀的税务居民;和 |
35
| (b) | 是参股公司的员工,或者是参股公司的专职董事: |
(x)在发出邀请的日期,并一直如此直至批出日期,为此目的,邀请日期与批出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或
(y)董事不时决定的其他期间(不超过截至授出日期的12个月)。”
该定义包括长期受雇、处于试用期或在受邀请时有定期雇用合同的全职或兼职雇员以及长期任务的外派雇员,他们是直布罗陀的税务居民,而不是其本国的税务居民。此外,因怀孕或坐月子而不再担任此类董事或雇员的参与者(即女性),在根据该计划行使选择权之前根据1954年《直布罗陀就业法》行使其重返工作岗位的权利,就规则而言,应被视为未不再担任此类董事或雇员。
“最高缴款”的定义应理解为“董事会可能不时确定的以英镑为单位的每月最高缴款,同时考虑到该计划下适用的最高缴款。”
“最低缴款”的定义应理解为“董事会可能不时确定的以英镑为单位的每月最低缴款,同时考虑到该计划下适用的最低缴款。”
“特定年龄”的定义应理解为“65岁或任何人必须退休的任何其他年龄,条件是不低于60岁且不超过直布罗陀的应计养老金年龄。”
所有提及欧元(EUR)的内容,无论是否明示,均应被视为是指等值的英镑。
对于在直布罗陀就业的个人,任何提及“就业”的行为都应理解为与1954年《直布罗陀就业法》相一致。
36
应插入以下规则代替第2.1条规则:
“董事会可在任何邀请期内,邀请董事会确定的合格员工或类别的合格员工申请期权。”
应在规则16.1之后插入一条新规则,新规则应编号为规则16.2如下:
| “16.2 | 本计划不构成任何参与该计划的个人的雇佣合约的一部分。任何期权或股份不得取代、补充或构成任何参与该计划的个人的雇佣或其他薪酬或补偿的一部分。” |
规则16.2和规则16.3分别重新编号为规则16.3和规则16.4。
| 18. | 应插入以下第18条: |
| “18.1 | 如果根据直布罗陀或外国法律产生与该计划下的任何交易(包括授予或行使期权)有关的预扣税义务,则参与者或产生此类义务的其他人应作出公司满意的安排以履行这些义务。在该等义务获履行之前,公司将无须根据该计划发行任何股份。” |
| 18.2 | 如由于汇率波动,储蓄账户的内容不足以全额行使期权(考虑到供款),公司可酌情要求参与者向储蓄账户支付额外款项,以便在行使期权之前弥补该不足。另一方面,若因汇率波动导致储蓄账户出现资金超额,则公司确定的超额资金减去银行转账手续费后,将由参与者留存,不得再购买额外股份。 |
| 18.3 | 为免生疑问,除规则18.2规定外,以及出于规则中更普遍规定的终止雇佣原因,参与者不得向储蓄账户提供额外供款。因停止雇用而有权作出额外供款的参与者,须按书面通知该参与者的方式作出,该方式须指示该等额外供款是否(i)须在准许的额外储蓄期结束时(按公司的指示)不时以一笔总付的方式支付予指定公司帐户或公司的股份计划管理人;或(ii)须按月分期支付予储蓄帐户。 |
37
| 18.4 | 如果参与者关闭或从其储蓄账户中提取任何款项(行使期权的目的除外),或者如果他/她未能在每种情况下以违反根据规则2.1在邀请之日通知参与者的储蓄要求的方式每月缴款,则期权将失效。 |
| 18.5 | 为免生疑问,公司可能会不时决定,在事先征得合资格雇员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从其每月净工资中扣除每月对储蓄账户的供款。” |
38
附录6
意大利
| a. | 该计划的所有规则均适用于根据该计划向居住在意大利的合资格雇员授予的期权(“意大利期权”),但以下修订除外: |
| b. | 《规则》中对立法的任何提及均应视为对爱尔兰颁布的该立法的提及。 |
| c. | 《规则》中凡提述须取得税务专员批准或同意的规定,须理解为无须取得该等批准或同意。 |
| d. | 《规则》中对“储蓄合同”的引用,改为“储蓄账户”。 |
以下定义应适用于意大利期权。
“储蓄账户”是指公司在邀请日通知参与者的由参与者开立的储蓄账户或储蓄安排。删除“银行”、“建设社会”等提法,代之以“机构”。
| e. | 根据意大利法律,规则中任何提及“退休年龄”的内容都应理解为退休年龄。 |
| f. | “合格雇员”的定义应包括长期受雇、试用期或在邀请时有定期雇佣合同的全职或兼职雇员以及长期任务的外派雇员,他们是意大利的税务居民,而不是本国的税务居民。 |
| g. | 应在1.1处插入以下定义: |
“红利”是指储蓄账户开户的相关机构不时确定的假定红利和/或利息(如有)。
| h. | 应插入以下规则代替第2.1条规则: |
“董事会可在任何邀请期内,邀请董事会确定的合格员工或类别的合格员工申请期权。”
39
| 1. | 规则6.3(a)中提及的“裁员”应指“因经济或组织原因被解雇”(giustificato motivo oggettivo,或意大利法律中的类似规定)。 |
| 1.1 | 规则6.3也适用于参与者因订立相互终止协议而不再担任其有资格参加本计划的职位或受雇的情况。 |
| 1.2. | 规则6.3亦适用于以下情况:根据一审判决,当(i)法定法规未规定复职;(ii)法定法规规定复职且参与者选择赔偿代替复职(选择)时,参与者因构成不当或不公平解雇的情况下被解雇而不再担任其有资格参加本计划的职务或受雇。在情形(二)中,规则6.3规定的六个月任期将从一审法院下令复职的Choice之日开始。 |
| 1.3 | 根据规则6.3,为免生疑问,休产假的妇女不应仅因此类假期而被视为已停止就业。 |
| j. | 应在规则16.1之后插入一条新规则,新规则应编号为规则16.2如下: |
| “16.2 | 本计划不构成任何参与该计划的个人的雇佣合约的一部分。任何期权或股份不得取代、补充或构成任何参与该计划的个人的雇佣或其他薪酬或补偿的一部分。” |
规则16.2和规则16.3分别重新编号为规则16.3和规则16.4。
| k. | 应插入以下第18条: |
| “18.1 | 如果根据意大利或外国法律产生与该计划下的任何交易(包括授予或行使期权)有关的预扣税义务,则参与者或产生此类义务的其他人应作出公司满意的安排以履行这些义务。公司将无须根据该计划发行任何股份,直至该等责任获履行为止。 |
40
| 18.2 | 如果参与者关闭或从其储蓄账户中提取任何款项(行使期权的目的除外),或者如果他/她未能在每种情况下以违反根据规则2.1在邀请之日通知参与者的储蓄要求的方式每月缴款,则期权将失效。 |
| 18.3 | 如由于汇率波动,储蓄账户的内容不足以全额行使期权(考虑到缴款加上红利),公司可酌情要求参与者向储蓄账户支付额外款项,以便在行使期权之前弥补该不足。另一方面,若因汇率波动导致储蓄账户出现资金超额,则公司确定的超额资金减去银行转账手续费后,由参与者留存,不得再购买额外股份。 |
| 18.4 | 为免生疑问,除细则18.3规定和细则6.3规定的停止雇用理由外,参与者不得向储蓄账户提供额外供款。根据规则6.3因停止雇用而有权作出额外供款的参与者应以书面通知该参与者的方式这样做,该方式应指示此类额外供款是否(i)在允许的额外储蓄期结束时不时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给指定的公司账户或公司的股份计划管理人;或(ii)每月分期支付给储蓄账户。 |
| 18.5 | 为免生疑问,公司可能会不时决定,在事先征得合资格雇员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从其每月净工资中扣除每月对储蓄账户的供款。” |
41
附录7
马耳他
该计划的所有规则均适用于根据该计划授予下文定义的合资格雇员的期权(“马耳他期权”),但以下修订除外:
《规则》中对立法的任何提及均应视为对爱尔兰颁布的该立法的提及。因此,这些提法应结合马耳他备选案文来解释,任何对爱尔兰立法的提法都可以(i)适用于马耳他备选案文,或(ii)不予考虑,或(iii)在可能的情况下,按上下文要求解释为对马耳他法律下最接近爱尔兰立法的一项立法的提法。
《规则》中凡提述须取得税务专员批准或同意的规定,须理解为无须取得该等批准或同意。
规则中对“储蓄合同”的引用应改为“储蓄账户”,并插入新的定义如下:
“储蓄账户”是指公司在邀请日通知参与者的由参与者开立的储蓄账户或储蓄安排。
“红利”是指由开立储蓄账户的相关机构不时确定的红利和/或利息(以欧元计价)(如有)。
| 1.1 | 在规则1.1中,“特定年龄”的定义是指根据《社会保障法》(马耳他法律第318章)定义的退休年龄。 |
在规则1.1中,“合格雇员”的定义应理解为“任何将大部分时间用于集团一个或多个成员的业务或集团一个或多个成员的任何雇员的董事,并且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其税务目的是居住在马耳他,而不是在其本国。该定义包括固定或无限期雇佣合同下的雇员,以及在被邀请时仍处于试用期的雇员和长期任务的外派雇员,这些人出于税收目的居住在马耳他,而不是在其本国”。
| 2.1 | 应插入以下规则代替第2.1条规则: |
“董事会可在任何邀请期内,邀请董事会确定的合格员工或类别的合格员工申请期权。”
| 6.3 | 在规则6.3中,提及“冗余”是指个人担任董事或雇员的集团的一个或多个成员根据《就业和劳资关系法》(马耳他法律第452章)确定个人为冗余的情况。 |
42
| 6.3 | 第6.3条规则中提及参与者行使选择权,在其对马耳他选择权的适用中,应视为提及因怀孕、育儿假或分娩而行使法定休假权利并根据《就业和劳资关系法》(马耳他法律第452章)、《保护生育(就业)条例》(2003年LN 439,经修订)行使其重返工作岗位权利的参与者(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工作场所保护孕产妇条例》(2000年第92号)和《育儿假权利条例》(2003年第225号)。 |
| 6.5 | 第6.5条规则中提及“退休”,在适用于马耳他选项时应被视为提及《就业和劳资关系法》(马耳他法律第452章),根据该法,当雇员达到《社会保障法》(马耳他法律第318章)规定的退休年龄时,雇主可以终止雇用该雇员。 |
| 6.8 | 新规则6.8 – 6.12应插入如下: |
| “6.8 | 如果参与者关闭或从其储蓄账户中提取任何款项(行使期权的目的除外),或者如果他/她未能在每种情况下以违反根据规则2.1在邀请之日通知参与者的储蓄要求的方式每月缴款,则期权将失效。 |
| 6.9 | 如由于汇率波动,储蓄账户的内容不足以全额行使期权(考虑到缴款加上红利),公司可酌情要求参与者向储蓄账户支付额外款项,以便在行使期权之前弥补该不足。另一方面,若因汇率波动导致储蓄账户出现资金超额,则公司确定的超额资金减去银行转账手续费后,将返还给参与者,不得再购买额外股份。 |
| 6.10 | 为免生疑问,除细则6.9规定和细则6.3规定的停止雇用理由外,参与者不得对节余金额作出额外供款。根据规则6.3有权因停止雇用而作出额外供款的参与者,应以书面通知该参与者的方式作出,该方式应指示该等额外供款是否(i)在准许的额外储蓄期结束时(按公司指示)不时以一次付款方式支付予指定公司账户或公司股份计划管理人;或(ii)按月分期支付予储蓄账户。 |
| 6.11 | 如果根据马耳他或外国法律产生与该计划下的任何交易(包括授予或行使期权)有关的预扣税义务,则参与者或产生此类义务的其他人应作出公司满意的安排以履行这些义务。在该等责任获履行前,公司将无须根据该计划发行任何股份。 |
43
| 6.12 | 为免生疑问,公司可能会不时决定,在事先征得合资格雇员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从其每月净工资中扣除每月对储蓄账户的供款。” |
| 16 | 应在规则16.1之后插入一条新规则,新规则应编号为规则16.2如下: |
| “16.2 | 本计划不构成任何参与该计划的个人的雇佣合约的一部分。任何期权或股份不得取代、补充或构成任何参与该计划的个人的雇佣或其他薪酬或补偿的一部分。” |
规则16.2和规则16.3分别重新编号为规则16.3和规则16.4。
| 16.2 | 规则16.2(经上述修订后重新编号为16.3)中提及“任何个人在其任职或受雇于公司或参与公司的条款下的权利和义务”,在其对马耳他选择权的适用中应被视为提及《就业和劳资关系法》(马耳他法律第452章,)《保护生育(就业)条例》(2003年LN 439,经修订)、《工作场所保护生育条例》(2000年LN 92)和《育儿假权利条例》(2003年LN 225)。 |
44
附录8
葡萄牙
该计划的所有规则均适用于根据该计划向居住在葡萄牙的合资格雇员授予的期权(“葡萄牙期权”),并根据本协议确定了以下修订: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规则》中对立法的任何提及均应视为对爱尔兰颁布的该立法的提及。
《规则》中凡提述须取得税务专员批准或同意的规定,须理解为无须取得该等批准或同意。
应在规则1.1处插入以下定义:
“红利”是指储蓄账户开户的相关机构不时确定的假定红利和/或利息(如有)。
规则中对“储蓄合同”的引用应改为“储蓄账户”,并插入新的定义如下:
“储蓄账户”是指公司在邀请日通知参与者的由参与者开立的储蓄账户或储蓄安排。
规则中凡提及“银行或楼宇社会”,应以“机构”代替。
《规则》中任何提及“冗余”的地方,均指个人担任董事或雇员的集团的一个或多个成员,确定个人通过集体解雇或通过终止劳动岗位程序被解雇的情况(葡萄牙《劳动法》第359至372条)。
在规则1.1中,“合资格雇员”的定义应理解为
“任何个人如:
| a) | 是参与公司的雇员或是参与公司的全职董事(为此目的的全职董事是指需要将其大部分时间用于为参与公司服务的人);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居住在葡萄牙,并且 |
| b) | 根据葡萄牙个人所得税法就其任职或受雇应课税;及 |
| c) | 是参股公司的员工,或者是参股公司的专职董事: |
(x)在发出邀请的日期,并一直如此直至批出日期,为此目的,邀请日期与批出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或
(y)董事不时决定的其他期间(不超过截至授出日期止的12个月);
但如任何人凭藉附表12A第8段没有资格参与该计划,则该人不得为合资格雇员”
45
该定义包括长期受雇、处于试用期或在被邀请时有定期雇佣合同的全职或兼职雇员以及长期任务的外派雇员,他们是葡萄牙的税务居民,而不是其本国的税务居民。
在规则1.1中,“每月缴款”的定义是指参与者同意为其选择权开立的储蓄账户每月缴款。
在规则1.1中,“指定年龄”的定义应为66岁或任何人必须退休的任何其他年龄,前提是不低于60岁。
应插入以下规则代替第2.1条规则:
“董事会可在任何邀请期内,邀请董事会确定的合格员工或类别的合格员工申请期权。”
应插入新的规则6.6(h)如下:
“如果参与者关闭或从其储蓄账户进行任何提款(行使期权的目的除外),或者如果他未能在每种情况下以违反邀请日期通知参与者的储蓄要求的方式进行每月供款”
应在规则16.1之后插入一条新规则,新规则应编号为规则16.2如下:
| “16.2 | 本计划不构成任何参与该计划的个人的雇佣合约的一部分。任何期权或股份不得取代、补充或构成任何参与该计划的个人的雇佣或其他薪酬或补偿的一部分。” |
规则16.2和规则16.3分别重新编号为规则16.3和规则16.4。
应在第16.4条规则之后插入以下规则:
| “16.5 | 如由于汇率波动,储蓄账户的内容不足以全额行使期权(考虑到任何供款加上红利),公司可酌情要求参与者向储蓄账户支付额外款项,以便在行使期权之前弥补该短缺。另一方面,若因汇率波动导致储蓄账户出现资金超额,公司确定的超额资金减去银行转账手续费后,将由参与者留存,不得再购买额外股份。 |
| 16.6 | 为免生疑问,除细则18.4规定和细则6.3规定的停止雇用理由外,参与者不得向储蓄账户提供额外供款。根据规则6.3因停止雇用而有权作出额外供款的参与者,应以书面通知该参与者的方式进行,该方式应指示该等额外供款是否(i)在允许的额外储蓄期结束时(按公司的指示)不时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给指定的公司账户或公司的股份计划管理人;或(ii)每月分期支付给储蓄账户。 |
46
| 16.7 | 如果根据葡萄牙或外国法律产生与计划下的任何交易(包括授予或行使期权)有关的预扣税义务,则参与者或产生此类义务的其他人应作出公司满意的安排以履行这些义务。公司将无须根据该计划发行任何股份,直至该等责任获履行为止。 |
| 16.8 | 为免生疑问,公司可能会不时决定,在事先征得合资格雇员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从其每月净工资中扣除每月对储蓄账户的供款。” |
这些书面材料不构成在葡萄牙出售可转让证券的要约,或购买或认购可转让证券的要约邀请。公司并无授权在葡萄牙向公众发出任何可转让证券的要约,亦无采取或将采取任何行动向葡萄牙公众发出须刊发招股章程的可转让证券的要约。只有在不需要公司在葡萄牙刊发招股章程的情况下,才可认购股份。根据该计划认购股份仅对应行使先前授予参与者的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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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9
罗马尼亚
罗马尼亚参与者股份储蓄计划时间表
该计划的所有规则均适用于根据该计划向居住在罗马尼亚的合格雇员授予的期权(“罗马尼亚期权”),但以下修订除外:
《规则》中对立法的任何提及均应被视为对爱尔兰和(如适用)罗马尼亚颁布的该立法的提及。
《规则》中凡提述须取得税务专员批准或同意的规定,须理解为无须取得该等批准或同意。
规则中对“储蓄合同”的引用应改为“储蓄账户”,并插入新的定义如下:
“储蓄账户”是指公司在邀请日通知参与者的由参与者开立的储蓄账户或储蓄安排。
“红利”是指由开立储蓄账户的相关机构不时确定的假定红利和/或利息(以罗马尼亚列伊计价)。
所有提及欧元(EUR)的内容,无论明示或其他,均应被视为是指等值的罗马尼亚列伊。
| 1.1 | 在规则1.1中: |
| (a) | “合格雇员”的定义,字母(b)应理解为“居住在罗马尼亚。该定义包括长期受雇、试用期或在受邀时有定期雇佣合同的全职或兼职雇员、病假雇员、产假、陪产假或类似假雇员以及长期任务的外派雇员,他们是罗马尼亚的税务居民,而不是本国的税务居民”。 |
| (b) | “参与公司”的定义,字母(b)应理解为末尾添加了以下内容:“前提是该公司的总部或注册办事处在欧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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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最高缴款”的定义应理解为“考虑到该计划下适用的最高缴款,董事会可能不时确定的以罗马尼亚列伊计算的每月最高缴款。” |
| (d) | “最低缴款”的定义应理解为“董事会可能不时确定的以罗马尼亚列伊计算的最低每月缴款,同时考虑到该计划下适用的最低缴款。” |
| 2.1 | 应插入以下规则代替第2.1条规则: |
“董事会可在任何邀请期内,邀请董事会确定的合格员工或类别的合格员工申请期权。”
| 6.3 | 在规则6.3中,应将以下内容解读如下: |
| • | 提及“裁员”是指因真实和严重原因确定的与雇员本人无关的原因而终止雇佣关系的情况(《罗马尼亚劳动法》第65条);以及 |
| • | “达到规定年龄即退休”一词,是指适用的罗马尼亚法律条款规定并不时修订的标准退休年龄。 |
| • | “转让给某人的业务或部分业务”一词,指的是指令2001/23/EC中所指的承诺转让。 |
| 6.8 | 应插入新的规则6.8如下: |
“如果参与者关闭或从其储蓄账户中提取任何款项(行使期权的目的除外),或者如果他未能在每种情况下以违反根据规则2.1在邀请之日通知参与者的储蓄要求的方式每月缴款,则期权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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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应在规则16.1之后插入一条新规则,新规则应编号为规则16.2如下: |
| “16.2 | 本计划不构成任何参与该计划的个人的雇佣合约的一部分。任何期权或股份不得取代、补充或构成任何参与该计划的个人的雇佣或其他薪酬或补偿的一部分。” |
规则16.2和规则16.3分别重新编号为规则16.3和规则16.4。
| 18. | 应在规则18处插入以下规则: |
| “18.1 | 如由于汇率波动,储蓄账户的内容不足以全额行使期权(考虑到缴款加上红利),公司可酌情要求参与者向储蓄账户支付额外款项,以便在行使期权之前弥补该不足。另一方面,若因汇率波动导致储蓄账户出现资金超额,则公司确定的超额资金减去银行转账手续费后,由参与者留存,不得再购买额外股份。 |
| 18.2 | 为免生疑问,除细则18.1规定和细则6.3规定的停止雇用理由外,参与者不得对节余金额作出额外供款。根据规则6.3因停止雇用而有权作出额外供款的参与者,应以书面通知该参与者的方式进行,该方式应指示该等额外供款是否(i)在允许的额外储蓄期结束时(按公司的指示)不时以一次总付的方式支付给指定的公司账户或公司的股份计划管理人;或(ii)每月分期支付给储蓄账户。 |
| 18.3 | 如果根据罗马尼亚或外国法律产生与该计划下的任何交易(包括授予或行使期权)有关的预扣税义务,则产生此类义务的参与者或其他人应作出公司满意的安排以履行这些义务。在该等责任获履行前,公司将无须根据该计划发行任何股份。 |
| 18.4 | 为免生疑问,公司可能会不时决定,在事先征得合资格雇员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从其每月净工资中扣除每月对储蓄账户的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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