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1
根据
18《美国法典》第1350条,根据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LENSAR,Inc.(“公司”)于本文件日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6年3月31日的季度期间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本人根据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18 U.S.C. § 1350证明:
(1)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和
(2)
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日期:2026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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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s/Nicholas T. Curti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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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古拉斯·T·柯蒂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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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 |
上述证明仅根据18 U.S.C. § 1350随报告一起提供,并非为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而提交,也不应通过引用并入公司的任何文件中,无论是在本文件日期之前还是之后提交的,无论此类文件中的任何通用公司语言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