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9.2
[●], 2021
| 到: | 福佑环球公司 Maricorp Services Ltd.,P.O.的办公室方框2075, # 31 The Strand,46 Canal Point Drive,大开曼KY1-1105, 开曼群岛 |
亲爱的先生们或女士们,
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就本意见而言,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法律的意见由CM提交律师事务所(“我们”或“我们”)。
我们是中国的合格律师,因此有资格就中国的法律法规发表本意见。我们曾担任福佑环球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Foru Worldwide Inc.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的公司(“公司”),涉及(i)建议首次公开发售(“发售”)一定数量的美国存托股票(“ADS”),每份ADS代表一定数量的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5]美元(“普通股”),如公司在表格F-1上的注册声明中所述,包括对其的所有修订或补充(“注册声明”),公司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就此次发行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以及公司拟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美国存托凭证。
在发表此意见时,我们已审查或检查了注册声明和我们认为为发表此意见而必要或可取的其他文件的副本,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和中国公司(定义见下文)向我们提供的尽职调查文件的原件或副本,以及政府机构(定义见下文)(统称为“文件”)。在某些事实未经我们独立确定和核实的情况下,我们依赖于主管政府机构或公司或中国公司的适当代表签发或作出的证明或声明。
在发表此意见时,我们在未经独立调查的情况下假设(“假设”):
| (一世) | 根据其各自的管辖法律(中国法律除外),每份文件在任何和所有方面均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 |
| (二)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向我们提交的文件在本意见书出具之日仍然完全有效,未被撤销、修改或补充,也没有修改、修订、补充、修改或其他变更已经完成,并且在为本法律意见的目的提交给我们后,没有发生任何文件的撤销或终止; |
1
| (三) | 作为原件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都是真实的,并且作为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都与其真实的原件相符; |
| (四) | 所有文件均已由其所有各方(中国公司除外)有效授权、签署和交付,并且文件的各方拥有充分的权力和授权,并已根据其组织或公司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其/她/他所受的法律正式签署和交付其作为一方的此类文件; |
| (五) | 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和印章是真实的,并且代表一方的每个签名都是该方正式授权签署的人的签名; |
| (六) | 文件的每一方(中国公司除外)均根据其组织和/或注册成立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正式组织并有效存续,并已获得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主管政府机构的正式批准和授权,以开展其业务并履行其作为一方的文件项下的义务; |
| (七) | 提供给我们的所有事实信息都是正确、完整和准确的,并且陈述函或其他类似文件中的每项契约、陈述和保证中的所有事实事项在所有方面都是准确和真实的; |
| (八) | 遵守可能适用于文件的签署、交付、履行或执行的中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 |
我们的意见仅限于在此日期普遍适用的中国法律。我们不声称是中国法律以外的任何法律的专家,也不声称一般熟悉或有资格就中国法律以外的任何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因此在此不对中国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如果发现任何证据表明所提及的任何文件或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或有缺陷,或者如果本意见所依据的任何假设被证明是不正确的,我们保留根据截至该日的进一步证明事实修改本意见中包含的任何相关表述或结论和/或对本意见发表补充法律意见、解释或修订的权利。
2
| a. | 定义 |
除本意见上下文中定义的术语外,本意见中使用的以下大写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监会。 | |
| “政府机构” | 指中国的任何国家、省或地方政府、监管或行政当局、机构或委员会,或中国的任何法院或仲裁机构。 | |
| “并购规则” | 指商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前身)、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8月8日起施行,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经商务部修订2009年6月22日。 | |
| “中国公司” | 是指列于表中的所有实体的统称附录A-1在此,每个,一个“中国公司”. | |
| “中国法律” | 指在本意见发表之日有效并公开可用的所有适用的国家、省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则、通知、命令、法令和司法解释。 | |
| “外商独资企业” | 是指列于表中的所有实体的统称附录A-2在此,每个,一个“外商独资企业”. | |
| “VIE协议” | 指中规定的文件附录B到此为止。 | |
3
| b. | 意见 |
根据我们对文件的审查并根据假设和资格(定义见下文),我们认为:
| (1) | 公司结构。注册声明中“招股说明书摘要”和“公司历史和结构”标题下对中国公司的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的描述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真实准确并且此类描述中没有遗漏任何会使其在任何重大方面具有误导性的内容。根据我们对现行中国法律的理解,(a)中国公司的所有权结构符合中国法律;(b)每份VIE协议均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并可根据其条款和适用的中国法律强制执行。然而,现行中国法律的解释和应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法保证中国政府最终会采取与我们上述意见一致的观点。 |
| (2) | 并购规则。根据我们对截至本公告日期中国法律的明确规定的理解,我们认为,并购规则及相关法规不要求公司就美国存托凭证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和交易事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因为(a)每个外商独资企业都是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成立的,而不是通过与并购规则所定义的任何中国境内公司的合并或收购;(b)并购规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对VIE协议下的相应合同安排进行分类作为属于并购规则的一种收购交易;(c)中国证监会目前尚未就本次发行是否受并购规则约束发布任何明确的规则或解释。然而,在海外发行的背景下,并购规则将如何解释或实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的上述意见是 受任何新的中国法律或与并购规则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详细实施和解释的约束,并且无法保证中国政府最终会采取与我们上述意见一致的观点。 |
| (3) | 民事诉讼的可执行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作出了规定。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根据中国与判决地国之间的条约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互惠,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与美国或开曼群岛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互惠规定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法院认定外国判决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对公司或其董事和高级职员执行。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基于何种依据执行美国法院或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 开曼群岛。 |
| (4) | 税收。注册声明中“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标题下关于中国税收法律法规的陈述,在所有重大方面构成对其中所述事项的真实准确描述,并构成我们对根据中国法律投资美国存托凭证的重大税务后果的意见。 |
4
| (5) | 中国法律。注册声明中标题为“招股说明书摘要”、“风险因素”、“所得款项用途”、“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公司历史和结构”、“管理层对财务状况的讨论和分析”部分下的陈述经营成果——税收——中国”、“业务”、“监管”和“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在描述或总结中国法律事项的范围内,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呈现或公平总结其中提及的中国法律和监管事项或程序。 |
我们上面表达的意见受以下条件(“条件”)的约束:
| (a) | 我们的意见仅限于在此日期普遍适用的中国法律。仅就本意见而言,中国或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我们没有对中国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进行调查,也没有表达或暗示任何观点。 |
| (b) | 本协议所指的中国法律是公开可用的法律法规,在本协议发布之日有效,不保证任何此类法律法规或其解释或执行不会改变,未来修改或撤销,无论是否具有追溯效力。 |
| (C) | 我们的意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i)在公共利益、社会道德、国家安全、诚信、公平交易和适用的诉讼时效概念下,影响合同权利可执行性的某些法律或法定原则,)与配方有关的任何情况,执行或履行任何被视为重大错误、明显不合情理、欺诈、胁迫或以合法形式隐瞒非法意图的法律文件,关于具体履行、禁令救济、补救或抗辩的可用性的司法裁量权,或计算损害赔偿,任何中国主管立法、行政或司法机构在中国行使权力的自由裁量权。 |
| (四) | 本意见是基于我们对现行中国法律的理解而发表的。对于中国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中国法律具体要求的解释、实施和适用由中国主管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最终决定,并且无法保证政府机构最终会采取与我们上述意见不矛盾的观点。 |
| (e) | 在我们认为适当的范围内,我们可能会就事实问题(但不是法律结论)依赖中国公司负责人员和中国政府官员的证明和确认。 |
5
| (F) | 在本意见中,“据我们在适当询问后所知”或提及事实事项的类似语言是指为公司处理与发行有关的事务的本所律师目前的实际知识以及经合理调查和查询后拟进行的交易。在我们认为适当的范围内,我们可能会就事实问题(但不是法律结论)依赖中国公司和政府机构负责人员的证明和确认。 |
本意见旨在用于本文具体提及的上下文中,每一段都应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不应单独提取和引用任何部分。
我们特此同意在注册声明中使用此意见,并将其作为注册声明的附件提交,以及在此类注册声明中提及我们的名称。在给予此类同意时,我们并不因此承认我们属于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7节或根据该法颁布的法规要求同意的人的类别。
| 您忠实的, |
| /s/ |
| CM律师事务所 |
6
附录A-1
中国公司名单
| # |
姓名 |
|
| 1. | 北京福佑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福如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 2. | 上海福佑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福如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 3. | 天津福佑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福如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 4. | 南京福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南京福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
| 5. | 福佑在线(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福瑞在线(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
| 6. | 福佑(大连)能源有限公司 福如(大连)能源有限公司 |
|
| 7. | 南京福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南京福如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 8. | 北京福顺运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抚顺云联科技有限公司 |
|
| 9. | 北京福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富奇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
| 10. | 北京福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福志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
| 11. | 天津福佑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福如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
|
| 12. | 安徽福佑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安徽福如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
|
| 13. | 江苏顺仁运输有限公司 江苏顺仁运输有限公司 |
|
| 14. | 天津福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富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 15. | 智卡(天津)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智卡(天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 16. | 北京福佑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福如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 17. | 上海联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联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 18. | 天津通联智合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通联智合科技有限公司 |
|
| 19. | 北京通联智合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通联智合科技有限公司 |
|
| 20. | 天津诚合运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诚和云科技有限公司 |
|
| 21. | 天津智运多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智云多科技有限公司 |
|
| 22. | 天津运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云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
|
| 23. | 天津一右发传媒有限公司 天津易友发传媒有限公司 |
|
附录A
附录A-2
外商独资企业名单
| # |
姓名 |
|
| 1. | 北京福佑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福如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 2. | 上海福佑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福如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 3. | 天津福佑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福如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 4. | 南京福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南京福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
| 5. | 福佑在线(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福瑞在线(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
| 6. | 上海联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联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 7. | 天津通联智合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通联智合科技有限公司 |
|
附录A
附录B
VIE协议清单
| i. | 关于南京福如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VIE协议 |
| 1. | 北京福如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单丹丹、王洪欣、苏州中鼎四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的独家期权协议2021年4月1日,南京福如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2. | 北京福如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福如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签订的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 |
| 3. | 北京福如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单丹丹、王洪欣、苏州中鼎四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南京福如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签订的股东投票代理协议。 |
| 4. | 北京福陆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单丹丹、王洪欣、苏州中鼎四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的股权质押协议(2021年4月1日)和南京福陆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5. | 单丹丹配偶出具的配偶同意书。 |
| 6. | 王洪欣配偶出具的配偶同意书。 |
| ii. | 关于北京福如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VIE协议 |
| 1. | 北京福如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单丹丹和北京福如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签订的独家期权协议。 |
| 2. | 北京福如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福如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签订的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 |
| 3. | 北京福如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单丹丹(单丹丹)和北京福如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签订的股东投票代理协议。 |
附录B
4.北京福如多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单丹丹(单丹丹)与北京福如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签订股权质押协议。
| 5. | 单丹丹配偶出具的配偶同意书。 |
| iii. | 关于天津诚和云科技有限公司的VIE协议 |
| 1. | 天津通联智合科技有限公司、陈佳、严超、天津诚和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签订的独家期权协议。 |
| 2. | 天津通联智合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诚和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签订的独家咨询服务协议。 |
| 3. | 天津通联智合科技有限公司、陈佳、严超、天津诚和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签订的股东投票代理协议。 |
| 4. | 天津通联智合科技有限公司、陈佳、严超、天津诚和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签订股权质押协议。 |
| 5. | 严超配偶出具的配偶同意书。 |
附录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