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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14

独家认购期权协议

本专属认购期权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于2025年5月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由以下各方签署:

 

 

 

甲方:

北京乐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根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存续的外商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3217069797,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东区17号楼# 406、4F。

 

 

乙方:

丙方现有股东,如附录一所列,其对丙方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载于附录一。

 

 

丙方:

上海都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2MAE7QHMT4C,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 2800。

(甲方、乙方、丙方分别称为“当事人”,统称“当事人”。)

鉴于:

日,乙方合计持有丙方100%股权,上述各方经友好协商,希望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购买乙方持有的丙方股权达成本协议,以共同合规。

 

各方达成共识,达成如下协议:

1.

独家看涨期权

1.1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随时要求乙方(以甲方具体要求为准)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对价转让乙方持有的丙方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乙方应甲方要求将标的股权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并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

(1)

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持有全部或部分标的股权的;或者

(2)

在中国法律法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甲方认为适当或必要的任何其他情形。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看涨期权具有排他性、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性质。

1.2

各方同意受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约束,甲方有权自行酌情行使全部或部分独家看涨期权,并在不违反当时中国法律的情况下收购全部或部分标的股权。各方进一步约定,甲方不受本协议约定的行使独家看涨期权的时间、方式、数量和频率的任何限制。

1.3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各方同意,甲方可指定任何第三方行使其独家认购期权,在不违反当时中国法律的情况下购买全部或部分标的股权。除中国法律明令禁止外,乙方不得拒绝将标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指定第三方。


 

 

 

 

1.4

在将标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按照本协议规定指定的第三方之前,即在乙方不再持有丙方任何股权之前,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标的股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除甲乙双方另行签署的股权权益质押协议外,乙方不得将标的股权质押给任何第三方,不得对标的股权设置任何产权负担。

1.5

乙方同意,在乙方将标的股权转让给甲方之前,如乙方取得丙方分配的股息、红利或任何资产,在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缴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税款后,乙方作为丙方的股东,应在收到该等分配收益之日起三日内尽快将该等股息、红利或任何资产无偿交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2.

程序

2.1

甲方依据上述第1.1条的规定决定行使独家看涨期权的,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参见本协议附录四所示格式),并在通知中说明拟转让标的股权的比例或数量、受让方的名称和身份。乙方、丙方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供股权转让所需的全部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协议附录二、三规定的格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同意书》等。

 

2.2

除本协议第2.1条规定的通知外,甲方不存在行使购买标的股权的期权权利的其他先决条件或附带程序。

2.3

乙方应责成丙方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在本次会议上,应通过一项决议,批准将标的股权转让给甲方和/或乙方委派的人。

2.4

乙方应为丙方提供必要、及时的协调,协助丙方按照适用的中国法律向审批机关(如法律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2.5

独家认购期权行权完成之日,为丙方全部100%股权全部转让手续按照本协议办理完毕之日。

3.

转让价格

3.1

各方确认,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标的股权应无偿转让或以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最低价格转让。标的股权分期、分期转让的,根据具体转让时间和拟转让的标的股权比例确定相应转让价款的金额。

3.2

标的股权不以无偿划转方式转让的,乙方同意,在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行使权利时,乙方收到的全部行权价款作为无偿赠予丙方或应甲方要求全额赠予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3.3

因转让标的股权(含赠与价款)而发生的税费、费用,由各方依法分别承担。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应予遵守。

4.

代表、保证和承诺

4.1

每一方在此向另一方声明并保证如下:

(1)

当事人拥有签署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权利、权力和授权,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和责任;

(2)

缔约方已通过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内部程序,并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和外部授权和批准;

(3)

本协议及当事人为一方当事人的每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或将构成一项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根据其条款可强制执行;

 

(4)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得违反、违反或违反(i)每一方的任何营业执照或其组织章程的任何规定,(ii)适用于每一方的任何法律、规则、条例、任何政府机构或部门的授权或批准,或(iii)每一方作为签署人或主要机构的合同和协议的任何规定;

(5)

丙方除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已向甲方披露并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债务外,不存在未清偿的债务;

(6)

丙方遵守收购资产适用的所有法律法规;和

(7)

没有与标的股权、丙方资产或丙方有关的诉讼、仲裁或行政诉讼未决或威胁。

4.2

乙方、丙方分别、共同向甲方作出进一步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乙方为中国国民或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实体,合法拥有丙方全部股权,并对该等股权享有充分、有效的处分权。丙方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除双方于本协议同日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约定的质押及甲方书面约定的其他权利外,乙方对乙方所拥有的丙方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担保或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向第三方承担追索责任;且任何第三方均无权要求丙方在任何期权、转换期权、优先购买权或其他有利于该方的协议项下配发、发行、出售、转让或转换任何丙方股权;

(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各方于本协议同日签署或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股权质押协议》载明的质押外,乙方不得将丙方的任何股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向任何第三方授予任何期权、转换权、优先购买权或与第三方签署其他协议以配发、发行、出售、转让或转换丙方的任何股权或设置任何担保物,向该等第三人提供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人权益,并确保乙方不对第三人承担追索责任;

(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其他方/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补充、变更、修改丙方《公司章程》,不得增加、减少其注册资本,不得以其他方式变更其注册资本结构,经各方签署的其他协议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修改的除外;


(4)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签订重大合同或变更经营范围;

 

(5)

在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和丙方应按照甲方允许的经营期限延长丙方的经营期限,以使其与甲方的经营期限相等或应甲方的要求按照中国法律的要求设定和调整丙方的经营期限;

(6)

保持丙方的存在,取得并保持丙方按照健全的财务和商业标准及惯例开展业务所需的一切政府许可和证照,审慎有效地开展业务和处理其业务事项;

(7)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和丙方将尽最大努力实现丙方资产的保值增值。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和丙方不得终止丙方作为一方的任何重大协议或不得订立任何会影响丙方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协议;

(8)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发生、继承、担保或准许的债务,但在正常或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但未以借款方式发生的应付款项除外;

(9)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丙方不得与任何实体合并或收购、对外投资任何实体;

(10)

及时将任何可能对丙方资产、业务或收入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调查或行为的一切发生或可能发生情况通知甲方;

(1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股东分红;

(12)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当事人/当事人不得随时出售、转让、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丙方的任何资产或允许对任何资产进行任何设押,前提是丙方能够证明相关资产的处置或资产的设押作为其日常经营所必需的处理且单笔交易涉及的资产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和

(13)

除中国法律要求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解散或清算。如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清算或解散,乙方和丙方应指定甲方的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丙方财产。乙方确认,在丙方清算或解散时,乙方同意将丙方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清算所得的全部剩余财产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无论本条上述约定是否执行。

 

5.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5.1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以及本协议项下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争议,由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仲裁地为北京,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除正在提交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余部分继续有效。本条的有效性不受本协议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影响。

6.

违约责任

6.1

当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实质上不真实或不准确时,该方应违反本协议,并应对其他方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2

无论本协议是否变更、取消或终止,这些条款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7.

终止

7.1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依据本协议行使选择权并取得丙方全部100%股权,或直至甲方向其他方发出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后方可终止。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协议解除时,乙方应全额偿还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支付的转让价款(如有)。

7.2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和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8.

通知

8.1

根据本协议要求或允许作出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信应以专人或邮资预付挂号信、快递服务或传真方式发送至该方的以下地址。每一份通知应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确认回执。该等通知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8.1.1

以专人送达、快递服务或邮资预付挂号邮件方式发出的通知,视为送达或拒收当日在通知指定的收件地址有效送达。

8.1.2

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应视为在成功传送当日有效送达(由自动生成的传送确认书证明)。

 

8.2

为通知之目的,各方地址如下:

甲方: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东区17号楼2层# 201

收件人:赵琳

电话:[***]

B: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东区17号楼2层# 201

收件人:赵琳

电话:[***]


C: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东区17号楼2层# 201

收件人:赵琳

电话:[***]

8.3

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条规定,通过向其他当事人发出通知,随时变更其通知的收件地址。

9.

保密义务

所有各方确认,他们为本协议目的交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信息均为机密信息。各方应对所有此类信息保密,未经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任何相关信息,除非:(a)公众知悉或将知悉此类信息(但这并非由于接收信息的一方公开披露);(b)适用法律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或(c)任何一方要求向其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披露的有关本协议规定的交易的信息,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也须遵守与本条规定的义务类似的保密义务。任何一方雇用的工作人员或机构泄露任何机密信息,均应视为该方泄露此类机密信息,该方应对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无论本协议是否因任何原因终止,本条均继续有效。

10.

进一步保证

各方同意迅速签署为实施本协议各项条款和宗旨而对其必要或有利于其的文件,并为实施本协议各项条款和宗旨而采取对其必要或有利于其的进一步行动。

 

11.

其他

11.1

修订、变更及补充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和补充,必须由各方以书面形式签署。

11.2

标题

本协议标题仅为可读性,不得用于解释、解释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本协议条款的含义。

11.3

语言

本协议以中文编制,一式四份。每一份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4

可分性

如果本协议的一项或多项条款根据任何法律或法规在任何方面被认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不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影响或损害。各方当事人应当通过善意协商,在各方当事人期望的最大限度内,寻求以法律允许的有效条款取代该等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该等有效条款所产生的经济效果应当尽可能与该等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所产生的经济效果相近。


11.5

继任者

本协议对当事人各自的继承人和当事人允许的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和有利条件。

11.6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任何一方在签署本协议时无法避免、控制和克服的任何不可预见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罢工、战争或暴乱等)。

鉴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应立即(i)以电报、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通知其余当事人,并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提交不可抗力的书面证据;(ii)采取一切合理和可能的措施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或减轻后恢复履行其义务。

11.7

弃权

任何一方均可对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投弃权票,但这种弃权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经各方签署。任何一方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对其他当事人违约的弃权,不视为该当事人在其他情形下类似违约情形下的弃权。

 

11.8

仍有效

因本协议产生或在本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前已到期的任何义务,在本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仍然有效。

11.9

完整的合同

除本协议签署时作出的书面修改、补充或变更外,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本协议各方就本协议项下交易达成的完整协议,并应取代此前就本协议标的事项作出的任何和所有口头或书面承诺、备忘录、协议或任何其他文件。本协议将取代此前各方签署的独家认购期权协议,此前的独家认购期权协议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及之后失效。

(The

本页剩余部分故意留空)

 


作为证明,本协议已由双方或其授权代表于上述第一个书面日期签署。

甲方:北京乐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

(签名):

/s/罗斌

/s/北京乐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印章


作为证明,本协议已由双方或其授权代表于上述第一个书面日期签署。

乙方:

 

 

 

郭帅

 

 

签名:

/s/郭帅/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

 


作为证明,本协议已由双方或其授权代表于上述第一个书面日期签署。

乙方:

 

 

 

 

黄若楠

 

 

签名:

/s/黄若楠

 


作为证明,本协议已由双方或其授权代表于上述第一个书面日期签署。

丙方:上海都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s/黄若楠

/s/上海都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印章


附录一

丙方现有股东

 

 

 

 

 

 

 

 

 

股东名称

出资
('0000人民币)

资本比例
贡献

郭帅

70.0

70.0

%

黄若楠

30.0

30.0

%

合计

100.0

100.0

%

 


附录二

股权转让合同

本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本[…]日在中国[…]市订立:

转让方:[ ]

受让方:[ ]

经友好协商,上述双方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如下:

1.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海都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股权(“标的股权”)以人民币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将该标的股权转让。

2.标的股权过户完成后,转让方不再享有标的股权的股东权利和股东承接标的股权的义务。受让方拥有标的股权的股东权利和股东承接标的股权的义务。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4.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5.

这份合同一式四份。各方各持一份,其他副本用于工商变更。

转让方:[ ]

签名:

受让方:[ ]

签名:


附录三

同意书

致:北京乐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上海都问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股东,特此同意并确认如下:

1.

同意并接受公司及本人于20日当天与北京乐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WFOE”)签署的“独家看涨期权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并在根据该协议的规定对公司在WFOE的股权行使独家看涨期权时采取一切行动协助WFOE转让相关股权。

2.

同意公司其他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WFOE或其指定第三方,本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3.

同意公司其他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WFOE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时,本人将签署或提供股权转让所需的必要文件。

真诚的,

[ ]

签名:


附录四

行权通知

致:上海都问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及/或

上海都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鉴于本公司与贵公司于今日、20日签署了《独家认购期权协议》,同意在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贵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的要求,向本公司或本公司设计的受让方出售贵公司持有的上海都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据此,本公司特此向贵公司发出本通知如下:

公司特此要求行使“独家认购期权协议”项下的期权,由公司/公司指定的受让方以人民币[ ]元的价格购买贵公司持有的占上海读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的股权(“拟转让股权”)。请您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办理出售拟转让给公司的全部股权/公司根据“独家认购期权协议”约定指定的受让方的必要手续。

北京乐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