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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A 1 ea166088-f1a3 _ yipointer.htm 修订号3形成F-1

于2022年9月21日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注册号333-262405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修订号3到

 

表格F-1

 

注册声明

根据1933年证券法

 

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人在其章程中指定的确切姓名)

 

不适用

(注册人姓名的英文翻译)

 

开曼群岛   7500   不适用

(州或其他司法管辖区

公司或组织)

 

(一级标准工业

分类代码)

 

(国税局雇主

身份证号码。)

 

锦绣街5号C4栋320~324

南京市雨花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

+86-4008280910

(注册人主要行政办公室的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Cogency全球公司

122东42ND街,18地板

纽约,NY 10168

(800) 221-0102

(服务代理的姓名、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复制到:

 

William S. Rosenstadt,ESQ。

梦一“杰森”叶,ESQ。

奥尔托利·罗森施塔特律师事务所

麦迪逊大道366号,3地板

纽约,NY 10017

电话:212-588-0022

Benjamin A. Tan,ESQ。

Sichenzia Ross Ference LLP

美洲大道1185号,31St地板

纽约,NY 10036

电话:212-930-9700

  

拟向公众出售的大约开始日期:在本注册声明生效后尽快。

 

如果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415条规定延迟或连续发售本表格上登记的任何证券,请选中以下框。☒

 

如果提交此表格是为了根据《证券法》第462(b)条为发行注册额外的证券,请选中以下框并列出同一发行较早有效的注册声明的证券法注册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I条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框并列出同一发行较早生效的注册声明的《证券法》注册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d)条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框并列出同一发行较早生效的注册声明的《证券法》注册声明编号。☐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1933年《证券法》第405条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

 

新兴成长型公司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第7(a)条规定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2)(B)的证券法。☐

 

†“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一词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注册人特此在可能需要延迟其生效日期的一个或多个日期修改本注册声明,直到注册人提交进一步的修改,具体说明本注册声明此后将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8(a)条生效,或直到本注册声明在委员会根据上述第8(a)条确定的日期生效。

 

 

 

 

 

 

本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不完整,可能会发生变化。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注册声明生效之前,我们不会出售这些证券。本招股说明书不是出售这些证券的要约,也不是在任何不允许要约或出售的州征求购买这些证券的要约。

 

初步招股说明书 待完成,日期为2022年9月21日

 

 

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0股普通股

 

这是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募股,每股面值0.00015625美元,我们将其称为“普通股”。”我们预计首次公开募股的价格将为每股5.00美元。

 

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没有公开市场。我们计划申请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代码为“YBZN”。本次发行取决于我们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或其他国家交易所上市我们的普通股。无法保证我们将成功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我们的普通股。

 

我们的Shlomo Kramer兼首席执行官Weiming Jin目前是我们87%已发行和流通在外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其中100%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Ause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Holdings Co.,Limited直接持有,金先生拥有100%股权。本次发行结束后,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将拥有我们已发行和流通在外普通股的约62%。我们目前符合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标准下“受控公司”的定义,只要我们仍然是该定义下的受控公司,我们就有资格利用纳斯达克股票公司治理要求的某些豁免市场。金先生将有能力决定所有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总共持有我们股本62%的投票权,以防止您和其他股东影响重大决策,包括董事选举,修改我们的组织文件以及任何合并、合并、出售我们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或其他需要股东批准的重大公司交易。”

 

投资者请注意,您购买的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的股票,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票,该公司的业务由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这种结构给投资者带来了独特的风险。

 

本次发行为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普通股。我们通过中国子公司开展业务。您不会也可能永远不会直接拥有位于中国的运营实体。在重组解散VIE结构后,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在通过股权控制并获得中国子公司业务运营的经济利益(如有)。我们不使用可变利益实体(“VIE”)结构。

  

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优创易泊控股」)是一间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并非一间中国营运公司。作为一家自身没有重大业务的控股公司,它通过其中国子公司,特别是南京鼎旭新汇科技有限公司(“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及其子公司江苏易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开展所有业务和业务。有限公司(“江苏易停车”)。由于我们的公司结构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开展业务,因此给投资者带来了独特的风险。此外,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更改有关公司经营所在行业的外资所有权的规则和法规,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和/或我们注册的证券价值发生重大变化销售,包括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我们普通股的投资者应注意,他们不直接持有中国经营实体的股权,而是仅购买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优创易泊控股的股权,该公司间接拥有中国子公司的100%股权。我们在本次发行中发行的普通股是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份,而不是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的股份。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开展业务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但是,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未来需要获得批准并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这将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第28页。

 

 

 

 

投资于我们的普通股涉及高度风险。在购买任何普通股之前,您应该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15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关于投资我们普通股的重大风险的讨论。

 

特别是,由于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都是通过中国子公司进行的,我们面临与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相关的某些法律和运营风险,包括中国政府的法律、政治和经济政策的变化,中国和美国之间的关系,或中国或美国的法规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管辖我们当前业务运营的中国法律法规有时含糊不清,因此,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普通股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最近,中国政府在很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启动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中国的业务运营,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加强对使用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

 

2021年12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CAC”)会同中国其他12个政府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拥有至少一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拟在境外上市的,必须向CAC申请网络安全审查。经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馆陶律师事务所确认,由于我们不是拥有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我们不受CAC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行的网络安全审查,出于同样的原因,如果《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草案”)按建议颁布,我们将不受CAC网络数据安全审查。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必须开展业务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但是,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未来需要获得批准并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这将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第28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根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馆陶律师事务所的建议,中国没有相关法律或法规明确要求我们寻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我们海外上市计划的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的任何子公司也没有收到中国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关于我们计划海外上市的任何询问、通知、警告或制裁。然而,由于中国政府的这些声明和监管行动是新发布的,官方指南和相关实施规则尚未发布,立法或行政法规制定机构将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回应,以及将修改或颁布哪些现有或新的法律法规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如果有),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以及此类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我们的日常业务运营、接受外国投资和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上市的能力产生的潜在影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SCNP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未来可能会颁布法律、法规或实施细则,要求我们公司或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在美国上市前获得中国当局的监管批准。换言之,尽管本公司目前无需获得任何中国中央(或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许可即可获得此类许可,并且未收到任何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申请,但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直接或间接;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阻碍,我们的证券价值可能会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根据与其业务或行业相关的现有或未来法律法规,或中国政府当局的干预或中断,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i)未收到或维持此类许可或批准,无意中得出此类许可或不需要批准,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我们需要在未来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或中国政府在几乎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干预或中断。请参阅第21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和“——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从本招股说明书第36页开始,讨论这些法律和运营风险以及在决定购买我们的普通股之前应考虑的信息。

 

此外,自2021年以来,中国政府加强了反垄断监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成立国家反垄断局;(2)修订颁布反垄断法律法规,包括:《反垄断法》(6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案》,2022年,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各行业反垄断指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三)扩大针对互联网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反垄断执法。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中国政府近期与反垄断问题相关的声明和监管行动并未影响我们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上市,因为本公司或其中国子公司均不从事受这些声明或监管行动约束的垄断行为。

 

 

 

 

根据《外国公司问责法》或HFCAA,如果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或PCAOB连续三年无法检查发行人的审计师,则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PCAOB于12月16日发布了一份决定报告,2021年,发现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总部位于以下地区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因为中国大陆的一个或多个当局采取了立场;(2)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和属地,因为香港的一个或多个当局采取的立场。此外,PCAOB的报告确定了受这些决定约束的特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追究外国公司责任法案》,如果该法案获得通过,“非检查年”的数量将从三年减少到两年,因此,如果PCAOB确定它不能完全检查或调查我们的审计师,将减少我们的证券可能被禁止交易或退市的时间。2022年8月26日,PCAOB宣布已与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财政部签署协议声明(“SOP”)。SOP连同两份关于检查和调查的议定书协议(统称为“SOP协议”)建立了一个具体的、负责任的框架,使PCAOB能够对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完整的检查和调查,作为美国法律要求。SOP协议仍未公布,有待进一步解释和实施。换句话说,SOP协议只是向PCAOB开放检查和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第一步。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披露的关于SOP协议的情况说明书,PCAOB应自行决定选择任何审计公司进行检查或调查,PCAOB检查员和调查员有权查看所有审计文件而无需编辑。根据PCAOB,其根据HFCAA于2021年12月作出的决定仍然有效。PCAOB需要在2022年底之前重新评估这些决定。根据PCAOB的规则,对HFCAA下的决定进行重新评估可能会导致PCAOB重申、修改或撤销该决定。但是,如果PCAOB继续被禁止对PCAOB在中国大陆和香港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查,PCAOB可能会在2022年底之前确定中国当局采取的立场完全阻碍了其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能力,那么根据HFCAA,由这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将受到美国市场交易禁令的约束。

 

截至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我们的审计师WWC,P.C.不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宣布的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的决定的约束。公司的审计师位于美国,并在PCAOB注册并接受PCAOB检查。最近在中国公司审计方面的发展,给WWC,P.C.的能力带来了不确定性。未经中国当局批准,全力配合PCAOB的审计工作文件要求。如果后来确定PCAOB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当局采取的立场而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公司的审计师,那么这种缺乏检查可能会导致公司证券的交易被HFCAA禁止,并最终导致证券交易所决定将公司证券退市。参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最近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拟议规则变更,和《外国公司问责法》都要求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审计师的资格时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未经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这些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的产品增加不确定性”,第33页。

 

我们目前没有任何现金管理政策规定公司、我们的子公司或投资者之间现金转移的目的、金额和程序。相反,资金可以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进行转移。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位于中国或香港或中国或香港实体,由于干预或施加限制,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资助中国或香港以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中国政府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的限制。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位于中国或香港或中国或香港实体,由于干预或施加限制,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资助中国或香港以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中国政府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的限制。”

 

根据现行的中国外汇法规,利润分配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等经常项目的支付可以在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国家外汇管理局事先批准的情况下以外币支付,但须遵守有一定的程序要求。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以在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事先批准的情况下以外币向我们支付股息,前提是此类股息汇出中国境外符合中国外汇法规规定的某些程序,例如我们的股东或我们公司股东的最终股东(中国居民)的海外投资登记。但是,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支出,例如偿还外币贷款,则需要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登记。中国政府亦可酌情限制日后经常账户交易使用外币。当前的中国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向本公司支付股息。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香港政府对资金在香港境内、进出香港(包括从香港到中国的资金)的转移没有任何限制或限制,但涉及的资金转移除外。洗钱和犯罪活动。开曼群岛法律规定,公司只能从其利润中支付股息。除此之外,优创易泊控股向投资者转移现金的能力并无限制。请参阅“招股说明书摘要-向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招股说明书摘要-风险因素摘要”,和“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位于中国或香港或中国或香港实体,由于干预或施加限制,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资助中国或香港以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以及中国政府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的限制,”“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依赖子公司为股息支付提供资金,这受到中国法律的限制,”和“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向我们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子公司(包括位于中国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如果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未来代表自己承担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优创易泊控股获准以贷款或出资方式向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提供资金,而不受资金金额限制。根据香港有关法例,我们的附属公司可透过派发股息向优创易泊控股提供资金,而不受资金数额限制。股息从香港转移至开曼群岛并无限制。中国现行法规允许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向公司支付股息。公司之间的资金转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民间借贷案件规定》),自1月1日,2021年规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活动。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馆陶律师事务所所告知的那样,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并未禁止使用一家子公司产生的现金为另一家子公司的运营提供资金。我们并未获悉任何其他可能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子公司之间转移现金的能力的限制。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均未向投资者进行转让、分红或分配,也没有投资者向本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转让、分红或分配。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优创易泊控股与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间并无作出任何股息、分派或转让。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任何现金股息。此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一家子公司产生的现金均未用于为另一家子公司的运营提供资金,我们预计我们在子公司之间转移现金的能力不会遇到任何困难或限制。请参阅第4页的「招股章程摘要-往来我们附属公司的现金转移」、第14页的「招股章程摘要-优创易泊控股的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摘要」及第F-1页的「综合财务报表」。

 

根据适用的美国联邦证券法,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有资格降低上市公司报告要求。有关更多信息,请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11页开始的“我们成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影响”。

 

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涉及高度风险,包括失去全部投资的风险。请参阅从第15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了解您在购买我们的普通股之前应考虑的因素。

 

    每股普通股     合计(4)  
首次公开发售价格(1)   $ 5.00     $ 20,000,000  
承保折扣(2)   $ 0.35     $ 1,400,000  
收益给我们,在支出之前(3)   $ 4.65     $ 18,600,000  

 

(1)

假设每股首次公开发售价格为每股5.00美元。

 

(2)我们已同意向承销商支付相当于(i)承销商向我们介绍的投资者发售所得款项总额的7%和公司采购的投资者所得款项总额的7%的折扣。本表假设所有投资者均由承销商介绍给我们。此外,我们已同意向承销商支付相当于发行总收益百分之一(1)%的折扣作为非会计费用。我们已同意在本次发行的适用截止日期向承销商发行认股权证(“承销商认股权证”),其金额等于我们在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普通股总数的7%。有关承销商认股权证其他条款的说明以及承销商将获得的其他补偿的说明,请参见“承销”。”

 

(3) 不包括应付给承销商的费用和开支。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承销商费用总额载于“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一节

 

(4) 假设承销商不行使其超额配股权的任何部分。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任何国家证券委员会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均未批准或不批准这些证券,也未确定本招股说明书是否真实或完整。任何相反的陈述都是刑事犯罪。

 

本次发行是在坚定承诺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任何此类股份被收购,承销商有义务收购并支付所有股份。我们已授予承销商选择权,可全部或部分行使一次或多次,以在本次发行结束后45天内以首次公开发售价格减去承销折扣从我们这里购买最多额外的普通股,以涵盖超额分配,如果有的话。如果承销商全额行使选择权,应付的承销折扣总额将为1,400,000美元,而我们的总收益(扣除费用前)将为18,600,000美元。

 

承销商预计将在2022年左右按照“承销”中的规定交付普通股。

 

 

本招股说明书的日期为2022

 

 

 

 

目 录

 

关于前瞻性陈述的披露
招股说明书摘要 1
祭品 13
风险因素 15
所得款项用途 41
股息政策 42
大写 43
稀释 44
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 45
商业 58
监管 71
管理 83
主要股东 89
关联交易 90
股本说明 92
符合未来出售条件的股票 101
税收 102
承保 108
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111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 113
法律事务 114
专家 115
在哪里可以找到其他信息 116
财务报表索引 F-1

 

i

 

 

我们或任何承销商均未授权任何人向您提供任何信息或作出任何陈述,但本招股说明书或我们准备的任何免费书面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信息除外。我们和承销商均不对他人可能向您提供的任何信息的可靠性负责,也不对其可靠性提供任何保证。本招股说明书是仅出售特此提供的证券的要约,但仅限于在合法的情况下和司法管辖区出售。本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信息仅在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是准确的,无论本招股说明书的交付时间或任何证券的销售时间。自该日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发生了变化。

 

美国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均未采取任何行动来允许在任何此类司法管辖区公开发售我们的证券或拥有或分发本招股说明书。在美国以外的司法管辖区持有本招股说明书的人必须了解并遵守适用于这些司法管辖区的本次发行和本招股说明书分发的任何限制。

 

 

 

适用于本招股说明书的约定

 

除非我们另有说明,本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信息均假设承销商未行使超额配股权。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股说明书中使用的术语“优创易泊控股”、“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本公司”指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中国子公司”和“运营子公司”是指南京鼎旭新汇科技有限公司,或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及其子公司,江苏易停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或江苏易停车,根据中国法律组建的实体。

 

  “中国”或“中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仅就本招股说明书而言;

 

 

“港元”、“HKD”或“港元”是指香港的法定货币;

 

 

「江苏易停车」指江苏易停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外商独资公司,为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的全资附属公司;

 

  “普通股”是指本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5625美元;

 

  “SEC”是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US $”、“USD”、“$”或“U.S.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 优创易泊控股」指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间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

 

  “优创易泊香港”指广延香港集团有限公司,一家香港公司,优创易泊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 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指南京鼎旭新汇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外商独资公司,为优创易泊香港的全资附属公司;

 

本招股说明书包含按指定汇率将某些人民币金额换算成美元金额的内容,仅为方便读者使用。所有提及“美国美元”、“USD”、“US $”或“$”是指美元。相关汇率如下:

 

   

作为

12月31日,

 
    2021     2020  
             
期末人民币:1美元汇率     6.3551       6,5249  
期末HKD:1美元兑换率     7.7973       7.7530  
期间平均人民币:1美元汇率     6.3703       6.8976  
期间平均HKD:1美元汇率     7.7991       7.7562  

 

我们修改了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以对我们的普通股进行1比32的反向股票分割。除非另有说明,本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信息均已进行调整,以使我们于2022年7月9日生效的普通股1比32反向股票分割生效。

 

 

 

关于前瞻性陈述的披露

 

本招股说明书包含前瞻性陈述,反映了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的预期和看法,所有这些都受到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前瞻性陈述给出了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的预期或预测。您可以通过它们与历史或当前事实不严格相关的事实来识别这些陈述。您可以通过使用诸如“近似”、“相信”、“希望”、“预期”、“预期”、“估计”、“项目”、“打算”、”“计划”、“将”、“将”、“应该”、“可以”、“可能”或本招股说明书中的其他类似表达。这些陈述可能涉及我们的增长战略、财务业绩以及产品和开发计划。您必须仔细考虑任何此类陈述,并应了解许多因素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我们的前瞻性陈述不同。这些因素可能包括不准确的假设和各种其他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一些已知的和一些未知的。不能保证任何前瞻性陈述,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会有重大差异。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前瞻性陈述中讨论的结果不同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我们的目标和战略;

 

  我们未来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推出新产品和服务;

 

  我们的收入、成本或支出的预期变化;

 

  我们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和市场接受度的期望;

 

  我们客户的预期增长,包括合并账户客户;

 

  我们行业的竞争;

 

  与我们行业相关的政府政策和法规;和
     
  COVID-19病毒传播的不确定性及其可能对公司运营、对公司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以及总体经济活动产生的影响;和

 

我们在“风险因素”下描述了可能影响我们业务的某些重大风险、不确定性和假设,包括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我们的前瞻性陈述基于我们管理层的信念和假设,这些信念和假设基于我们管理层在作出陈述时可获得的信息。我们提醒您,实际结果和结果可能并且很可能与我们的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暗示或预测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因此,您在依赖任何前瞻性陈述时应谨慎。除联邦证券法要求外,我们没有任何意图或义务在本招股说明书分发后公开更新任何前瞻性陈述,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假设变化或其他原因。

 

 

 

招股说明书摘要

 

以下摘要完全符合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包含的更详细信息和财务报表,并应与其一并阅读。除本摘要外,我们敦促您在决定是否购买我们的普通股之前,仔细阅读整个招股说明书,尤其是投资于我们普通股的风险,在“风险因素”中讨论。

 

投资者应注意,我们的最终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优创易泊控股在中国并无直接拥有任何实质性业务,本招股说明书所述的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是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江苏易泊经营的。

 

概述

 

优创易泊控股是一家控股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作为一家我们自己没有实质性业务的控股公司,我们通过我们的子公司江苏易停车在中国开展业务。优创易泊控股通过江苏易泊在中国提供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智能停车场闸门产品。

 

我们于2018年通过我们的中国运营子公司进入智能停车行业。目前,我们已在中国20个城市的约76个停车场安装了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其中包括我们自营的8个停车场。

 

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广泛应用于自营停车场业务和合作经营的停车场业务,是一种具有车辆自动登录、出入口认证、监控和收费管理功能的电子网络系统。推出全国网络停车平台,为车主提供车位搜索、导航引导、非接触支付、会员优惠、车主找车等多元化服务,为车主提供便捷的停车体验。我们还提供智能停车场闸机产品,将我们的智能停车软件系统与机电产品(即普通停车场闸机)相结合。我们的车辆出入效率体现在停车场闸机产品中安装了智能管理系统,可以保存和存储车辆出入口记录、出入口时间等信息。

 

我们在中国拥有广泛的营销网络,并与39家在全国范围内提供营销和推广服务的区域经销商建立了合作关系。广泛的经销商许可渠道降低了我们的整体运营成本。经销商促进我们与合作伙伴在停车场和停车位的运营和管理方面的合作。经销商还推广和宣传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我们的全国网络停车平台。

 

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居民安全防范意识的提高,商业和住宅建筑对智能停车管理系统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这意味着智能停车场的巨大市场。基于我们对智能停车行业市场的把握和投资,江苏易停车被中国知名机构中国品牌影响力评价委员会授予“2020年度中国智能停车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和“2020年度中国最具投资合作价值智能停车平台”荣誉。

 

随着我们对交通行业、物业管理行业、城市规划行业等不同垂直行业的理解逐渐加深,我们的目标是结合每个垂直行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需求,开发和提供更全面的智能停车解决方案。我们相信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将提高我们业务的可持续性。我们还计划在我们的全国网络停车平台上与商家合作,这可能会带来更多的业务合作机会。

 

我们的收入包括(i)经销商许可费;停车位租赁费;其他相关收入。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净收入为5,277,517美元,而2020年同期为2,786,853美元,增加了2,490,664美元或89.37%。

 

我们的净收入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480,230美元增至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948,612美元,增加了1,468,382美元或305.77%。

 

COVID-19的影响

 

过去一年,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的持续爆发导致全球范围内的隔离、旅行限制以及商店和商业设施暂时关闭。2020年3月,世界卫生组织宣布COVID-19为大流行病。鉴于新冠疫情的迅速扩大性质,并且由于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运营和员工都集中在中国,我们认为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对我们经营业绩的潜在影响还将取决于未来的发展和可能出现的关于COVID-19的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的新信息,以及政府当局和其他实体为遏制COVID-19或减轻其影响而采取的行动,几乎所有这些都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

 

COVID-19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根据中国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自2020年1月底至2020年3月,我们的员工和经销商根据南京当地政府的政策暂时被禁止外出。我们的业务于2020年4月重新开业。

 

2020年上半年,我们暂停了所有现场营销和广告活动。我们在大流行期间将这些活动转移到网上。截至2020年6月,我们已恢复现场营销和广告活动。

 

1

 

我们的业务表现在2020年上半年受到负面影响。但由于2020年下半年中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经营业绩有所回升。此外,我们还收到了对智能停车行业感兴趣并希望加入我们作为经销商的投资者的兴趣。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2022年仍有冠状病毒疾病的区域性爆发(如北京和上海),中国的流动仍然有限。在报告了COVID-19病例的封闭和控制区域,将继续采取封锁措施。一些城市要求居民出示COVID-19检测阴性结果才能进入公共场所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尽管这些最近的区域爆发并未影响公司的运营,但这种情况可能会影响经济和金融市场,导致经济下滑,从而影响我们筹集资金的能力或减缓潜在的商机。COVID-19未来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影响程度将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大流行的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以及政府遏制COVID-19传播的措施和相关政府刺激措施的宏观经济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融资将以我们可接受的金额或条款提供,如果有的话。

 

由于围绕COVID-19爆发的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合理估计与COVID-19爆发和应对相关的业务中断及其相关财务影响。我们相信,我们目前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我们预期的经营现金流量将足以满足我们未来12个月的预期营运资金需求和资本支出。然而,我们未来可能需要额外资金来为我们的持续经营提供资金。发行和出售额外股权将导致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摊薄。债务的产生将导致固定债务增加,并可能导致限制我们运营的经营契约。

 

我们的竞争优势

 

我们相信以下竞争优势有助于我们取得成功并将我们与竞争对手区分开来:

 

全国联网停车综合平台:凭借全国联网停车综合平台,通过不同功能系统的协调组合,提供城市级智能停车全程服务,其中停车场管理、运营、维护、充电通过国家网络停车平台以数字和电子方式传输。它可以在市场竞争中以较低的运营成本快速满足客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和个性化的需求。

 

便捷的支付服务:如果车主使用停车场,车主可以通过扫描停车场二维码或通过我们的全国网络停车平台支付停车费。我们的系统可以快速连接到移动支付选项,包括微信、支付宝、银联等。

 

  营销网络优势我们在28个城市的经销商与我们建立了合作关系,负责在全国范围内提供营销和推广服务。经销商通过安装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停车场大门,使用我们的全国网络停车平台,提供推广和宣传,促进我们与潜在合作伙伴,即停车场业主,在停车场运营方面达成合作。

 

我们的增长战略

 

我们的商业模式和竞争优势为我们提供了多种增长途径。我们打算执行以下关键策略:

 

 

我们积极参与停车场管理的数字化和智能化,专注于智能停车解决方案的开发:我们相信我们为车主提供一站式停车解决方案的能力使我们能够充分利用停车场管理数字化产业化的机遇。智能停车解决方案有望成为我们的核心业务,并在我们的业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计划将智能停车解决方案的应用扩展到更多行业和领域,包括智能城市和智能社区。

 

  我们开发在线技术平台和营销渠道:我们不断完善和优化全国网络停车平台,为车主提供停车位搜索、导航引导、非接触支付、会员优惠、车主汽车搜索等功能。该停车平台力求满足车主多样化的需求,为车主提供数字化的停车信息和便捷的停车体验。

 

  我们降低了整体运营成本:考虑到智能停车行业的激烈竞争和COVID-19的爆发,我们打算通过经销商许可来降低整体成本,以加强我们的短期现金流。经销商促进我们与潜在合作伙伴实现停车场和停车位的运营和管理合作,推广和宣传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我们的全国网络停车平台。

 

2

 

 

公司结构

 

优创易泊控股是一间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作为一家没有重大业务的控股公司,优创易泊控股通过其中国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在重组解散VIE结构后,优创易泊控股现在通过股权控制并获得中国子公司业务运营的经济利益(如有)。我们不使用VIE结构。

 

下图说明了我们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的公司结构。有关我们公司历史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第59页开始的“业务—公司结构”。

 

 

我们的子公司和业务职能

 

优创易泊控股是一家于2020年3月19日注册成立的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而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作为一家我们自己没有重大业务的控股公司,我们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

 

优创易泊香港于2020年4月28日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注册成立。优创易泊香港是我们的全资附属公司,目前并无从事任何活跃业务,只是作为一间控股公司。

 

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于2021年3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该公司为优创易泊香港的全资附属公司,并为中国法律项下的外商独资实体。

 

江苏易停车于2018年8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注册经营范围包括智能技术、智能停车技术研发、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服务与咨询、停车场管理服务等。江苏易泊是我们的运营公司。

 

3

 

 

重组

 

2021年8月24日,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与江苏易停车及江苏易停车的所有股东签订了一系列VIE协议(“VIE协议”),从而建立了VIE结构。由于VIE协议,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被视为江苏易停车的主要受益人,出于会计目的,我们将江苏易停车视为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可变利益实体。我们已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江苏易停车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2022年2月19日,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江苏易停车和江苏易停车股东签署了VIE协议的终止协议。VIE结构被解散。

 

2022年2月23日,江苏易停车股东将其部分股份转让给非中国个人。因此,江苏易停车从一家中国国内企业转变为一家外商投资合资企业。

 

于2022年3月4日及2022年3月9日,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与江苏易停车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以购买江苏易停车的全部股权。重组已于2022年6月1日完成。因此,江苏易泊成为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江苏易泊在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收购其100%股权时是一家外商投资合资企业,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馆陶律师事务所,认为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和上述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对江苏易停车的收购不受并购规则的约束,不需要根据并购规则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商务部的批准。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进一步表示,并购规则将如何解释或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与我们的子公司之间的现金转移

 

我们目前没有任何现金管理政策规定公司、我们的子公司或投资者之间现金转移的目的、金额和程序。相反,资金可以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进行转移。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位于中国或香港或中国或香港实体,由于干预或施加限制,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资助中国或香港以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中国政府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的限制。

 

根据现行的中国外汇法规,利润分配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等经常项目的支付可以在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国家外汇管理局事先批准的情况下以外币支付,但须遵守有一定的程序要求。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以在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事先批准的情况下以外币向我们支付股息,前提是此类股息汇出中国境外符合中国外汇法规规定的某些程序,例如我们的股东或我们公司股东的最终股东(中国居民)的海外投资登记。但是,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支出,例如偿还外币贷款,则需要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登记。中国政府亦可酌情限制日后经常账户交易使用外币。当前的中国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向本公司支付股息。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香港政府对资金在香港境内、进出香港(包括从香港到中国的资金)的转移没有任何限制或限制,但涉及的资金转移除外。洗钱和犯罪活动。开曼群岛法律规定,公司只能从其利润中支付股息。除此之外,优创易泊控股向投资者转移现金的能力并无限制。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位于中国或香港或中国或香港实体,由于干预或施加限制,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资助中国或香港以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以及中国政府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的限制,”“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依靠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向我们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

 

 

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子公司(包括位于中国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如果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未来代表自己承担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优创易泊控股获准以贷款或出资方式向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提供资金,而不受资金金额限制。我们的附属公司根据香港各自的法律获准通过股息分配向优创易泊控股提供资金,而不受资金金额限制。来自香港开曼群岛的股息转移没有限制。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外商独资企业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向公司支付股息。

 

中国有货币和资本转移规定,要求我们遵守资本流动的某些要求。本公司能够通过投资(通过增加本公司在中国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向其中国子公司转移现金(美元)。本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在必要时可以通过流动贷款的方式相互转移资金。公司之间的资金转移适用于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该规定于2020年8月20日实施,以规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活动。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馆陶律师事务所所告知的那样,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并未禁止使用一家子公司产生的现金为另一家子公司的运营提供资金。我们并未获悉任何其他可能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子公司之间转移现金的能力的限制。迄今为止,本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尚未向本公司转移任何收益或现金。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任何资产或现金转移。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尚未向美国投资者派发任何股息或分派。本公司的业务主要通过其子公司进行。本公司为控股公司,其重大资产仅包括于其中国附属公司持有的所有者权益。本公司依赖其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其营运资金和现金需求,包括必要的资金:(i)向其股东支付股息或现金分配,偿还任何债务义务和支付运营花费。由于中国法律法规(如下所述)要求在支付股息前每年拨出税后收入的10%作为一般储备基金,本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在这方面受到限制,以及在下文提到的其他方面,他们有能力将其部分净资产作为股息转移给公司。

 

就本公司向其子公司转移现金而言,增加本公司在中国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向当地商务部门备案,而股东贷款则需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当地局备案。除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外,对此类现金转移或收益分配没有限制或限制。

 

关于股息的支付,我们注意到以下几点:

 

1. 中国法规目前仅允许从根据会计准则和中国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中支付股息(中国法规的深入描述如下);

 

2.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必须每年至少提取其税后净收入的10%作为法定盈余公积,直至该等公积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

 

3. 该等储备不得作为现金股利分配;

 

4.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也可能将部分税后利润分配给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除清算外,这些资金也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不参与共同福利基金;和

 

5. 债务的产生,特别是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子公司支付股东股息或进行其他现金分配的能力。

 

如果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子公司无法在需要时向公司支付股东股息和/或支付其他现金,公司开展经营、投资、进行收购或开展其他需要营运资金的活动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只要资本不转入或转出中国,我们的运营和业务,包括我们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的投资和/或收购,就不会受到影响。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未向投资者进行转让、分红或分配,也没有投资者向本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转让、分红或分配。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优创易泊控股与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间并无作出任何股息、分派或转让。在可预见的未来,公司打算将收益用于研发、开发新产品和扩大产能。因此,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任何现金股息。此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一家子公司产生的现金均未用于为另一家子公司的运营提供资金,我们预计我们在子公司之间转移现金的能力不会遇到任何困难或限制。

 

5

 

 

监管许可

 

我们的附属公司已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获得我们运营所需的所有必要许可和批准。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营运所需的唯一许可为中国附属公司的营业执照。中国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许可证,允许公司在政府的地理管辖范围内开展特定业务。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和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已从中国当局获得从事目前在中国开展的业务所需的所有必要许可、许可或批准,并且没有任何许可或批准被拒绝。下表提供了我们中国子公司持有的许可和许可的详细信息。

 

赞同

 

收件人

 

发行机构

  发行日期   有效性  

 

地区

  允许的行为范围
营业执照   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6日   无限的   南京市江宁区谟陵街道高塘路88号理想名苑12号楼501室   一般项目: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咨询规划服务;网络技术服务;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互联网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销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凭营业执照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   江苏易停车   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0日   无限的   南京市建邺区KEJI路33号1号楼402-404室  

智能技术和智能停车设备的研发;计算机软硬件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智能车库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智能停车设备的销售和安装;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站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中国附属公司的停车场管理业务不需要特定牌照。然而,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会收紧,并且可能会引入新的法律或法规以施加额外的政府批准、执照和许可要求。如果我们无意中得出不需要此类批准的结论,未能获得和维持我们业务所需的此类批准、执照或许可,或无法应对监管环境的变化,我们可能会承担责任、处罚和运营中断,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我们普通股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毫无价值。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或子公司均未申请、获得或拒绝任何中国当局批准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本公司或子公司也未收到任何询问、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部门对我们计划在海外上市的警告或制裁。我们认为,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这些证券无需获得中国当局的许可。但是,如果我们随后被任何中国当局告知需要获得本次发行和/或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的许可,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此类许可,如果有的话。如果发生这种风险,我们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目前提供的证券可能会大幅贬值且一文不值。

 

2006年8月8日,中国六家监管机构联合通过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管理办法》,即《并购规则》,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2009年6月22日修订。《并购规则》要求,为境外上市目的设立并由中国公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其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境外上市交易前,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根据我们对本招股说明书发布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理解,根据并购规则,我们无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批准本次发行以及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上市和交易的申请。然而,并购规则将如何解释或实施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上述我们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受任何新的法律、规则和法规或与并购规则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详细实施和解释的约束。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中国相关政府机构会得出相同的结论。

 

6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并于2021年7月6日向社会公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加强对中国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如推进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境外上市公司的风险和事件,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要求等类似事项。目前尚不确定中国政府当局将如何监管海外上市,以及我们是否需要获得任何特定的监管批准。此外,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后来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就本次发行和任何后续发行获得他们的批准,我们可能无法获得此类批准,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

 

2021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和上市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及《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境外上市规则草案》)。《境外上市规则草案》要求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上市(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上市”),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并报送相关资料。境外发行上市包括直接发行上市和间接发行上市。主要业务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企业,以相关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为基础,以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人”)的名义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中国境内企业,此类活动应视为境外上市条例草案项下的间接境外发行上市(以下简称“间接境外发行上市”)。因此,根据海外上市条例草案,建议发售将被视为间接海外发行及上市。因此,本公司须于境外上市规则草案生效后完成备案程序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相关资料。

 

2021年12月28日,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取代原《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0)》。《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规定,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以及网络平台经营者(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合称“经营者”)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安全,应进行网络安全审查,任何控制超过一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如果要在国外上市,必须经过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网络安全审查。由于我们不是运营商,也不控制超过100万用户的个人信息,因此我们无需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申请网络安全审查。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馆陶律师事务所告知我们,根据其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我们将无需获得上述上市批准以及在本次发行的背景下在纳斯达克交易我们的普通股,因为我们没有通过与中国境内公司合并或收购中国境内公司来建立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使用股权作为并购规则中定义的对价。

 

然而,在海外发行的背景下,《并购规则》将如何解释或实施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上述意见以任何新的法律、法规或任何形式的详细实施和解释为准。并购规则。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相关中国政府机构会得出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相同的结论,因此我们可能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行动或其他制裁。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处以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本次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限制或禁止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或汇出股息,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以及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公司未来何时以及是否需要获得中国政府的许可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尚不确定,即使获得了此类许可,是否会被拒绝或撤销。

 

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例如,中国政府最近发布了对教育和互联网行业等某些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政策,我们不排除未来发布可能对业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行业的法规或政策的可能性,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最近,中国政府在很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启动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中国的业务运营,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加强对使用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经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馆陶律师事务所确认,我们目前不受CAC网络安全审查,在中国开展业务运营,鉴于:(i)我们在业务运营中不拥有大量个人信息;在我们的业务中处理的数据与国家安全无关,因此可能不会被当局归类为核心或重要数据。此外,经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确认,由于我们提供并由我们的审计师WWC,P.C.审计的收入水平,我们不受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合并控制审查,以及我们目前预计不会提议或实施对任何在中国境内收入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公司的控制权或决定性影响。

 

7

 

 

尽管我们目前无需获得任何中国政府机构的许可即可获得此类许可,并且未收到任何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或开展我们的日常业务运营的情况,立法或行政法规制定机构将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回应,以及将修改或颁布哪些现有或新的法律法规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如果有),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以及此类修改后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我们的日常业务运营、接受外国投资和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上市我们的证券的能力产生的潜在影响。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本次发行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获得此类批准。”和“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有关隐私、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我们可能会对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或盗用负责。”

 

风险因素总结

 

投资于我们的普通股涉及高度风险。以下是使我们的普通股投资具有投机性或风险性的重要因素的摘要。重要的是,本摘要并未涉及我们面临的所有风险。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标题下包含并通过引用并入的信息,以进一步讨论本风险因素摘要中总结的风险以及我们面临的其他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从本招股说明书第15页开始,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我们在竞争激烈且快速发展的行业中的经营历史有限;可能难以评估我们的前景,我们可能无法有效管理我们的增长。看”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在竞争激烈且快速发展的行业中的经营历史有限;可能难以评估我们的前景,我们可能无法有效管理我们的增长“在第15页。

 

  如果我们产品的市场发展比我们预期的要慢,我们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看”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产品的市场发展比我们预期的要慢,我们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在第15页。

 

  如果我们无法继续创新或未能适应行业变化,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看”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不能继续创新或如果我们不能适应我们行业的变化,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第15页。

 

  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中国汽车拥有数量的影响。看”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中国汽车拥有数量的影响“在第15页。

 

  我们的许可协议要求我们在未来向经销商收取佣金,如果我们没有支付此类款项所需的资金,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影响。看”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许可协议要求我们在未来向经销商收取佣金,如果我们没有支付此类款项所需的资金,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影响“在第16页。

 

  我们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我们与供应商关系的变化或困难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看”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我们与供应商关系的变化或困难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在第16页。

 

  我们的业务依赖于某些主要客户,我们与主要客户关系的变化或困难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看”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依赖于某些主要客户,我们与主要客户关系的变化或困难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在第16页。

 

  如果我们不能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看”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不能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第17页。

 

  如果我们未能以有效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推广和维护我们的品牌,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看”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不能以有效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推广和维护我们的品牌,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第17页。

8

 

 

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

 

从本招股说明书第20页开始,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第27页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向我们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从本招股说明书第21页开始,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包括法律执行的不确定性,以及中国法律法规在很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突然或意外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并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看”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体系的不确定性,包括法律执行的不确定性,在很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中国法律法规的突然或意外变化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并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第30页。

 

  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或者可能对在中国发行人进行的海外和外国投资的发行施加更多控制,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看”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开展业务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但是,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未来需要获得批准并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这将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第28页。

 

  中国政府为对产品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对中国发行人进行的海外和外国投资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看”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开展业务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但是,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未来需要获得批准并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这将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第28页。

 

  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包括法律执行的不确定性,以及中国法律法规在很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突然或意外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并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看”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体系的不确定性,包括法律执行的不确定性,在很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中国法律法规的突然或意外变化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并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第30页。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看”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24页。

 

  中国政府对我们开展业务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但是,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未来需要获得批准并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这将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看”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开展业务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但是,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未来需要获得批准并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这将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第28页。

 

  SEC和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美国)或“PCAOB”最近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拟议规则变更以及美国参议院通过的一项法案都要求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的审计师资格时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未经审计委员会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PCAOB。这些发展可能会增加我们产品的不确定性。看”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美国)或“PCAOB”最近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拟议规则变更以及美国参议院通过的一项法案都要求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的审计师资格时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未经审计委员会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PCAOB。这些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的产品增加不确定性“第33页。
     
  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有关隐私、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我们可能会对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或盗用负责。看”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有关隐私、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我们可能会对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或盗用负责”第31页。

9

 

 

  并购规则和某些其他中国法规为外国投资者收购中国公司制定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使我们更难以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实现增长。看”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并购规则和某些其他中国法规为外国投资者收购中国公司制定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实现增长“第35页。

 

  本次发行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获得此类批准。看”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本次发行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获得此类批准“第35页。

 

  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位于中国或香港或中国或香港实体,由于干预或施加限制,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资助中国或香港以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中国政府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的限制。看”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位于中国或香港或中国或香港实体,由于干预或施加限制,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资助中国或香港以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中国政府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的限制“第27页。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风险

 

从本招股说明书第36页开始,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我们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售价格可能并不代表交易市场上的现行价格,并且该等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看”风险因素——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我们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募股价格可能并不代表交易市场上的普遍价格,并且此类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第36页。

 

  如果您在本次发行中购买我们的普通股,您的股票账面价值将立即被大幅稀释。看”风险因素——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如果您在本次发行中购买我们的普通股,您的股票账面价值将立即被大幅稀释“第38页。

 

  我们没有向股东支付股息,也不期望在可预见的未来支付股息。看”风险因素——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我们没有向股东支付股息,也不希望在可预见的未来支付股息“第37页。

 

追究外国公司责任法

 

美国法律和法规,包括《外国公司问责法》,可能会限制或消除我们与某些公司完成业务合并的能力,尤其是那些在中国有大量业务的收购候选人。

 

2021年3月24日,SEC通过了有关实施HFCAA的某些披露和文件要求的临时最终规则。如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随后制定的程序将其确定为“非检查”年,则已确定的发行人将被要求遵守这些规则。2021年6月,参议院通过了《加速追究外国公司责任法》,如果该法案签署成为法律,将根据HFCAA将外国公司退市的时间缩短至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如果我们的审计师连续两年不能接受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或PCAOB的检查,我们的证券在任何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以及在美国的任何场外交易将被禁止。2021年9月22日,PCAOB通过了实施HFCAA的最终规则,该规则为PCAOB提供了一个框架,供PCAOB在根据HFCAA确定时使用,PCAOB是否因外国司法管辖区的一个或多个当局采取的立场而无法检查或调查位于该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12月2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了修正案,以最终确定实施HFCAA中提交和披露要求的规则。该规则适用于SEC确定已提交年度报告并附有由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注册人,并且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当局采取的立场,PCAOB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了一份关于其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的报告,因为中国当局在这些司法管辖区采取了立场。2022年8月26日,PCAOB宣布已与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财政部签署了协议声明(“SOP”)。SOP连同两份关于检查和调查的协议(统称为“SOP协议”)建立了一个具体的、负责任的框架,使PCAOB能够对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完整的检查和调查,作为美国法律要求。SOP协议尚未公布,有待进一步解释和实施。换句话说,SOP协议只是向PCAOB开放检查和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第一步。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披露的关于SOP协议的情况说明书,PCAOB应自行决定选择任何审计公司进行检查或调查,PCAOB检查员和调查员有权查看所有审计文件而无需编辑。根据PCAOB,其根据HFCAA于2021年12月作出的决定仍然有效。PCAOB需要在2022年底之前重新评估这些决定。根据PCAOB的规则,对HFCAA下的决定进行重新评估可能会导致PCAOB重申、修改或撤销该决定。但是,如果PCAOB继续被禁止对PCAOB在中国大陆和香港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查,PCAOB可能会在2022年底之前确定中国当局采取的立场完全阻碍了其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能力,那么根据HFCAA,由这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将受到美国市场交易禁令的约束。

 

10

 

 

截至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我们的审计师WWC,P.C.不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完全宣布的无法检查或调查注册公司的决定的约束。它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特奥,并定期接受PCAOB的检查,最后一次检查是在2020年,因此不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宣布的决定的约束。如果未来HFCAA禁止交易我们的普通股,因为PCAOB确定它不能在未来的时间检查或全面调查我们的审计师,纳斯达克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普通股退市,我们的普通股交易可能会被禁止。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追究外国公司责任法案》,如果该法案获得美国众议院通过并签署成为法律,外国公司遵守PCAOB审计的时间将缩短至连续两次年而不是三年,从而缩短了触发禁止交易的时间。然而,这些最近的发展会给我们的发行增加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纳斯达克或监管机构在考虑我们审计师的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人员和培训的充分性后是否会对我们应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或与我们的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资源、地理范围或经验的充足性。

 

参见“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最近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拟议规则变更,和《外国公司问责法》都要求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审计师的资格时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未经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这些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的产品增加不确定性”,第33页。

 

成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意义

 

作为上一财年收入低于10.7亿美元的公司,我们符合2012年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或JOBS Act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新兴成长型公司”可以利用适用于大型上市公司的减少的报告要求。特别是,作为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我们:

 

  只能提交两年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和两年的相关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或“MD & A”;

  

  不需要提供详细的叙述性披露,讨论我们的薪酬原则、目标和要素,并分析这些要素如何符合我们的原则和目标,这通常被称为“薪酬讨论和分析”;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无需从我们的审计师那里获得关于我们管理层对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评估的证明和报告;

 

  不需要从我们的股东那里获得关于高管薪酬或黄金降落伞安排(通常称为“薪酬发言”、“频率发言”和“黄金降落伞发言”)的非约束性咨询投票”投票);

  

  免于某些要求披露绩效薪酬图表和首席执行官薪酬比率的高管薪酬披露规定;

 

  根据JOBS法案第107条,有资格要求更长的过渡期以采用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和

 

  不会被要求对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估。

 

我们打算利用所有这些减少的报告要求和豁免,包括根据JOBS法案第107条采用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的更长的过渡期。我们选择使用分阶段可能会使我们难以将我们的财务报表与非新兴成长型公司和其他根据JOBS法案第107条选择退出分阶段的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比较。

 

我们将继续成为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直到(i)我们的年度总收入至少为10.7亿美元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中的最早日期;本次发行完成五周年后我们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我们拥有的日期,在前三年期间,发行了超过10亿美元的不可转换债券;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或交易法,我们被视为“大型加速申报者”的日期,如果截至我们最近完成的第二财政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非关联公司持有的普通股市值超过7亿美元,就会发生这种情况。一旦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我们将无权享受上述JOBS法案中规定的豁免。

 

成为外国私人发行人的影响

 

我们是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规定的约束。例如:

 

  我们不需要提供与国内上市公司一样多的交易法报告,也不需要像国内上市公司那样频繁;

 

  对于中期报告,我们被允许仅遵守我们母国的要求,这些要求不如适用于国内上市公司的规则严格;

 

11

 

 

  我们不需要在某些问题上提供相同程度的披露,例如高管薪酬;

 

  我们不受旨在防止发行人选择性披露重要信息的法规FD的约束;

 

  我们无需遵守《交易法》中规范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征集的部分;和

 

我们无需遵守《交易法》第16条的规定,该条要求内部人士提交有关其股权和交易活动的公开报告,并为任何“短线”交易实现的利润确定内部人士责任。

 

成为受控公司的影响

 

受控公司不受大多数独立董事要求的约束。受控公司须遵守纳斯达克标准的豁免,该标准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在上市日期后一年内由过半数的独立董事组成。

  

符合“受控公司”资格并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的上市公司必须遵守交易所的持续上市标准以维持其上市。纳斯达克采用了定性上市标准。不遵守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的公司可能会失去上市地位。根据纳斯达克规则,“受控公司”是指由一个人、实体或团体持有超过50%投票权的公司。根据纳斯达克规则,受控公司不受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约束,包括:

 

  要求董事会过半数由独立董事组成;

 

  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和治理委员会,并有书面章程说明委员会的目的和职责;

 

  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并有书面章程说明委员会的目的和职责;和

 

  对提名和治理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的要求。

 

受控公司仍必须遵守交易所的其他公司治理标准。其中包括设立审计委员会和独立或非管理董事的特别会议。

 

本次发行完成后,假设承销商不行使超额配股权,我们的控股股东将实益拥有我们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总数,占总投票权的%,或我们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总数普通股,占总投票权的百分比,假设超额配股权已全部行使。因此,我们将成为纳斯达克上市规则5615(c)所定义的“受控公司”,因为我们的控股股东将持有超过50%的董事选举投票权。作为“受控公司”,我们可以选择不遵守某些公司治理要求。我们不打算依赖这些豁免,但我们可能会在完成此产品后选择这样做。

 

企业信息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锦绣街5号C4栋320~324号。我们在这个地址的电话号码是+ 86-4008280910。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Osiris International Cayman Limited,Suite # 4-210,Governors Square,23 Lime Tree Bay Avenue,PO Box 32311,Grand Cayman KY1-1209,Cayman Islands。我们在美国的流程服务代理是Cogency Global Inc.,地址为122 East 42nd Street,18th Floor New York,NY 10168。投资者应通过我们主要执行办公室的地址和电话号码与我们联系以进行任何查询。

 

12

 

 

祭品

 

以下是发售条款的摘要:

 

发行人   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提供的证券  

4,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5625美元。

 

发售价格   我们目前估计首次公开募股的价格将为每股普通股5.00美元。
     
发行前已发行普通股   10,000,000股普通股。
     
超额配售选项  

我们已授予承销商在45天内购买最多额外普通股(如有)的选择权。

     
本次发行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14,000,000股(或14,600,000股,如果承销商行使其全额购买额外普通股的选择权)。

     

代表权证

 

购买280,000股我们普通股的认股权证(或322,000股普通股,如果代表行使其全额购买此类额外认股权证的选择权)。认股权证将随时、不时全部或部分行使,自发售结束起至发售生效后五(5)年届满。认股权证可按特此发行的普通股发行价的每股价格行权。认股权证不可赎回或取消。

     
所得款项用途  

我们估计,如果承销商行使超额配股权以全额购买额外普通股,假设发行价为每股5.00美元,我们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的净收益将约为18,100,000美元或约20,860,000美元,扣除承销折扣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

     
    我们打算将此次发行的净收益主要用于一般公司用途,包括营运资金。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所得款项用途”。
     
拟议的纳斯达克交易代码和上市  

我们计划申请以“YBZN”为代码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我们的普通股。”本次发行取决于我们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或其他国家交易所上市我们的普通股。无法保证此类上市将获得批准或我们的普通股将发展流动性交易市场。

     
锁定  

我们的董事、执行官和所有股东已与承销商达成一致,不提供出售、发行、出售、出售合同、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普通股的证券,期限为自普通股交易开始之日起6个月。但是,持有已发行普通股5%或以上的股东已与承销商达成一致,不出售、发行、出售、签订出售合同、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普通股的证券,期限为自普通股交易开始之日起12个月。本公司亦不得在此期间进行发售以及重新定价或更改现有期权和认股权证的条款。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承保”。

     
转让代理  

Transhare公司。

     
风险因素   有关在投资我们的普通股之前应仔细考虑的风险的讨论,请参阅“风险因素”。

 

除非我们特别说明,本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假设承销商未行使超额配股权。

  

13

 

 

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概要

 

本招股章程所载的综合财务报表反映注册人、开曼群岛注册母公司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综合基础上的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下表是简明综合附表,分别概述注册人、开曼群岛注册母公司、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并附有剔除调整:

 

综合运营信息报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  
    家长     非VIE
子公司
    争夺     消除     合并的  
收入   $     $     $ 5,277,517     $     $ 5,277,517  
收入成本   $     $     $ (1,017,378 )   $     $ (1,017,378 )
非VIE子公司的亏损份额   $     $     $     $     $  
VIE的收入/(损失)份额   $     $ 1,948,612     $     $ (1,948,612 )   $  
净收入   $     $     $ 1,948,612     $     $ 1,948,612  
综合收入   $     $     $ 1,976,885     $     $ 1,976,885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  
    家长     非VIE
子公司
    争夺     消除     合并的  
收入   $     $     $ 2,786,853     $     $ 2,786,853  
收入成本   $     $     $ (689,501 )   $     $ (689,501 )
非VIE子公司的亏损份额   $           $     $     $  
VIE的收入/(损失)份额   $       480,230     $     $ (480,230 )   $  
净收入   $           $ 480,230     $     $ 480,230  
综合收入   $     $     $ 527,530     $     $ 527,530  

 

合并资产负债表信息

 

    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家长     非VIE
子公司
    争夺     消除     合并的  
流动资产   $     $     $ 12,758,688     $     $ 12,758,688  
对非VIE子公司的投资   $ 2,841,083     $     $     $ (2,841,083 )   $  
通过VIE协议在VIE中的股权   $     $ 2,841,083     $     $ (2,841,083 )   $  
非流动资产   $     $     $ 4,100,245     $     $ 4,100,245  
负债总额   $     $     $ 14,017,851     $     $ 14,017,851  
股东权益   $ 2,841,083     $ 2,841,083     $ 2,841,083     $ (5,682,166 )   $ 2,841,083  

 

    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家长     非VIE
子公司
    争夺     消除     合并的  
流动资产   $     $     $ 6,946,935     $     $ 6,946,935  
对非VIE子公司的投资   $ 864,198     $     $     $ (864,198 )   $  
通过VIE协议在VIE中的股权   $     $ 864,198     $     $ (864,198 )   $  
非流动资产   $     $     $ 3,780,078     $     $ 3,780,078  
负债总额   $     $     $ 9,862,815     $     $ 9,862,815  
股东权益   $ 864,198     $ 864,198     $ 864,198     $ (1,728,396 )   $ 864,198  

 

合并现金流量信息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  
    家长    

非VIE

子公司

    争夺     消除     合并的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     $ 1,115,730     $     $ 1,115,730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1,138,525 )         $ (1,138,525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80,861     $     $ 80,861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  
    家长    

非VIE

子公司

    争夺     消除     合并的  
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1,356,334     $     $ 1,356,334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1,556,695 )   $     $ (1,556,695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 452,426     $     $ 452,426  

 

14

 

 

风险因素

 

投资于我们的普通股涉及高度风险。在决定是否投资我们的普通股之前,您应该仔细考虑下述风险以及本招股说明书中列出的所有其他信息,包括标题为“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的部分以及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附注。如果这些风险中的任何一个实际发生,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现金流量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这可能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下跌,从而导致您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投资。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我们在竞争激烈且快速发展的行业中的经营历史有限;可能难以评估我们的前景,我们可能无法有效管理我们的增长。

 

我们成立于2018年8月,在竞争激烈且发展迅速的智能停车行业的经营历史有限。我们对可能发展和影响我们业务的趋势的洞察力可能有限,并且我们可能会在预测和应对行业趋势和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时出错。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我们73%和97%的收入分别来自经销商许可费。

 

我们的历史业绩和增长可能并不代表我们未来的表现,我们可能无法继续增长或维持我们的历史增长率。如果我们的智能停车系统等产品和服务没有按照我们的预期发展,或者如果我们不能继续满足用户的需求,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可能无法有效管理我们的增长。我们的业务扩张可能会增加我们运营的复杂性,并对我们的管理、运营、财务和人力资源造成重大压力。我们当前和计划的人员、系统、程序和控制可能不足以支持我们未来的运营。如果我们无法有效管理我们的增长,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产品的市场发展比我们预期的要慢,我们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智能停车系统的普遍采用,但我们不能确定未来智能停车系统的采用趋势会持续下去。很难预测客户对我们产品的采用率和需求、智能停车系统市场的未来增长率和规模。如果我们的产品没有继续获得市场认可,或者由于缺乏客户接受度、技术挑战、经济状况疲软、数据安全或隐私问题、政府监管、竞争技术和解决方案或信息减少而导致需求减少技术支出,这将导致收入减少,我们的业务将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继续创新或未能适应行业变化,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智能停车系统行业高科技产品的日益发展与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相呼应。同样,我们的竞争对手也在不断创新以提升用户体验。我们继续投入大量资源开发和增强我们现有的产品,并推出将吸引更多参与者使用我们服务的新服务。我们行业发生的变化和发展也可能要求我们重新评估我们的业务模式,并对我们的长期战略和业务计划进行重大改变。我们未能创新和适应这些变化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中国汽车拥有数量的影响。

 

我们的智能停车系统、全国网络停车平台、停车场闸机产品的重要功能是控制和管理车辆流量。只有当一个城镇或特定区域的车辆拥有量达到一定水平,并且为了控制和管理车辆或交通流,市场才会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生需求。随着市场上汽车数量的增加,对我们产品的需求也增加了。如果中国政府发展汽车产业或鼓励家庭汽车保有量的政策发生变化,将影响汽车数量,尤其是私家车数量的增减,从而影响市场对我们产品和/或产品的需求。服务。

 

15

 

 

我们未来可能需要大量额外资金。无法保证我们将获得额外融资。

 

过去,我们一直依赖从股东股权出资中获得的收益来满足我们的资本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获得资金以满足我们维持运营和改善财务业绩的资本要求。如果我们无法满足未来营运资金和一般业务用途的资金需求,我们可能会遭受经营亏损并限制我们的营销工作以及减少或消除资本支出。如果是这样,我们的经营业绩、我们的业务业绩和我们的财务状况将受到不利影响。如果无法以合理的条件获得足够的额外融资,我们可能无法进行我们的扩张计划或为我们的运营购买额外的设备,我们将不得不相应地修改我们的业务计划。

 

我们的许可协议要求我们在未来向经销商收取佣金,如果我们没有支付此类款项所需的资金,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影响。

 

江苏易停车与各经销商签订了单独的经销商许可协议。经销商许可协议的期限通常为3年。除非任何一方在当前协议到期前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否则协议将自动续签。我们根据这些协议获得收入,作为回报,经销商将从我们那里获得佣金。经销商的佣金按经销商专属区域内所有转介停车场项目五年净收入的20%计算,按年支付。本公司尚未支付加盟商佣金。我们将在2023年4月首先向经销商支付佣金。我们有义务根据经销商许可协议向经销商支付此类佣金,而这些未来的义务可能会增加我们的业务和运营风险。无法保证我们将拥有支付此类款项所需的资金,或能够在需要时筹集此类资金。如果我们无法筹集额外资金或保持足够的流动性来履行我们的付款义务,我们可能会严重违反我们的经销商许可协议,我们的交易对手可能会向我们寻求法律诉讼或补救措施,这将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我们根据收到的收入有义务支付的佣金金额为0。

 

我们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我们与供应商关系的变化或困难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

 

我们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我们将各期间的主要供应商视为占该期间总采购量10%以上的供应商。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江苏易停车有一家主要供应商,其采购量约占公司总采购量的100%。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江苏易停车有一家主要供应商,其采购量约占公司总采购量的25%。截至2021年12月31日,供应商占公司应付账款的43%。截至2020年12月31日,供应商占公司应付账款的20%。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江苏易停车有两家供应商占公司应付账款的10%以上。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江苏易停车有一家供应商占公司应付账款的10%以上。

 

我们的供应商可能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江苏易泊一般与他们订立合作协议,而不会施加任何合约义务要求他们维持与我们的关系。因此,无法保证江苏易停车能够与任何供应商保持稳定和长期的业务关系。未能维持与供应商的现有关系或在未来建立新关系可能会对公司以价格优势及时获得销售给客户的商品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本公司无法从现有供应商或替代供应来源获得充足的货物供应,本公司可能无法满足其客户的订单,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依赖于某些主要客户,我们与主要客户关系的变化或困难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江苏易停车有一名客户占公司收入的10%。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江苏易停车没有客户占公司收入的10%以上。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江苏易停车有一名客户常州华东酒店有限公司,占公司应收账款的57%。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有一名客户常州华东酒店有限公司,分别占公司应收账款的45%。倘江苏易泊无法与主要客户维持长期关系或不时以同等客户取代主要客户,则该等销售亏损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快速扩张可能会使我们的资源、管理和运营基础设施显着紧张,这可能会削弱我们满足对产品不断增长的需求的能力并损害我们的业务成果。

 

为了适应我们的预期增长,我们将需要花费资本资源并投入人员来实施和升级我们的会计、运营和内部管理系统,并加强我们的记录保存和合同跟踪系统。此类措施将要求我们投入额外的财务资源和人员来优化我们的运营基础设施,并招聘更多人员来培训和管理我们不断增长的员工群。如果我们不能有效且具有成本效益地成功实施这些措施,我们将无法满足对我们产品和/或服务的需求,这将损害我们的收入增长并损害我们的整体财务业绩。

 

16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增长战略会成功,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增长、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的增长战略可能会遇到许多障碍,包括但不限于来自类似业务的竞争加剧、意外成本以及与营销工作和政府监管相关的成本。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成功克服此类障碍并在任何其他市场建立我们的产品和/或服务。我们无法成功实施这一内部增长战略可能会对我们的增长、未来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现金流量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的业务取决于我们高级管理层的持续努力。如果我们的一名或多名主要高管无法或不愿意继续担任他/他们目前的职位,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

我们的业务运营取决于我们高级管理层的持续服务,尤其是本招股说明书中指定的执行官。虽然我们向管理层提供了不同的激励措施,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可以继续保留他们的服务。如果我们的一名或多名主要高管无法或不愿意继续担任他/他们目前的职位,我们可能无法轻松或根本无法更换他们,我们未来的增长可能会受到限制,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会产生额外费用来招聘、培训和留住合格人员。

 

我们的董事、管理层和股东已经并可能不时受到负面宣传或索赔、争议、诉讼、其他法律和行政程序以及罚款,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声誉。

 

我们的董事、管理层和股东已经并可能不时受到诉讼、监管调查、诉讼和/或负面宣传,或以其他方式面临与商业、证券或其他事项有关的潜在责任和费用。

此外,我们无法保证未来不会威胁或针对我们、其他股东、董事和高级职员采取与诉讼有关或由诉讼引起的额外执法措施。我们对这些方的行为没有控制权或控制权有限,这些方的任何不当行为或不当行为都可能给我们带来负面宣传,从而损害我们的品牌和声誉。此外,索赔和诉讼可能需要我们承担额外的资源,这反过来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

 

如果我们不能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

 

我们的知识产权对我们的业务很重要。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我们在中国拥有16项注册软件著作权。

 

我们与我们的一些员工和顾问签订保密协议,并控制对我们的文件和其他许可信息的访问和分发。尽管采取了这些预防措施,第三方仍有可能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和使用我们的技术,或独立开发类似技术。由于中国的法律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相对薄弱,在中国执行知识产权往往很困难。此外,交易对手可能会违反保密协议,并且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补救措施来应对任何此类违约行为。因此,我们可能无法有效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或在中国或其他地方执行我们的合同权利。此外,监管对我们知识产权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是困难、耗时且成本高昂的,而且我们采取的步骤可能不足以防止我们的知识产权被盗用。如果我们诉诸诉讼来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此类诉讼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以及我们的管理和财务资源的转移。我们无法保证我们会在此类诉讼中胜诉。任何未能保护或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以有效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推广和维护我们的品牌,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相信,有效地发展和保持我们品牌的知名度对于吸引新客户和留住现有客户至关重要。我们品牌的成功推广和我们吸引客户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营销工作的有效性以及我们用于推广产品的渠道的成功。目前,我们通过口耳相传、经销商和互联网促销来推广我们的品牌。我们未来的营销工作可能需要我们承担大量额外费用,以包括印刷媒体和视频广告。这些努力可能不会在不久的将来或根本不会导致收入增加,即使增加,收入的任何增加也可能无法抵消所产生的费用。如果我们未能成功推广和维护我们的品牌同时产生大量费用,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不利影响,这可能会削弱我们发展业务的能力。

 

我们已经并可能继续不时受到投诉、索赔、争议、监管行动、仲裁和法律程序的影响。如果这些投诉、索赔、争议、监管行动、仲裁和法律程序的结果对我们不利,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流动性、现金流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已经并且可能不时继续受到或涉及各种投诉、索赔、争议、监管行动、仲裁和法律程序。在行政、民事或刑事调查和诉讼中,第三方(包括车主、供应商、员工、业务合作伙伴、政府或监管机构、竞争对手或其他第三方)可能会对我们提出此类指控、索赔和诉讼。

 

由于我们与多个经销商和停车场业主建立了合同关系,我们可能会卷入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此外,我们已经并可能不时涉及与员工的劳动和雇佣相关纠纷,并受到员工的此类索赔的影响。投诉、索赔、仲裁、诉讼和诉讼具有固有的不确定性,我们不确定上述索赔是否会发展为诉讼或监管处罚和其他纪律处分。

 

17

 

 

也可能存在与诉讼相关的负面宣传,这可能会降低客户对我们服务产品的接受度,无论指控是否有效或我们最终是否被认定负有责任。诉讼、诉讼、仲裁和监管行动可能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或罚款、冻结我们的资产、利用我们的大部分资源并转移管理层对我们日常运营的注意力,或重大修改或暂停我们的业务操作,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业务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我们成为上市公司后,我们可能会面临额外的索赔和诉讼风险。这些索赔可能会将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从我们的业务上转移开,并导致调查和辩护的大量成本,无论索赔的价值如何。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我们未能成功应对这些索赔,我们可能会选择或被迫支付大量损失,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我们可能会不时评估并可能完成战略投资或收购,这可能需要管理层的高度关注,扰乱我们的业务并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评估和考虑战略投资、合并、收购或联盟,以进一步提高我们产品的价值并更好地为我们的客户服务。如果完成,这些交易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我们能够识别合适的商业机会,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完成交易,即使我们完成了此类交易,我们也可能无法获得此类交易的利益或避免此类交易的困难和风险。

 

战略投资或收购将涉及业务关系中常见的风险,包括:

 

 

难以吸收和整合被收购业务的运营、人员、系统、数据、技术、产品和服务;

 

 

所获得的技术、产品或业务无法达到预期的收入、盈利能力、生产力或其他利益水平;

 

  难以留住、培训、激励和整合关键人员;

 

  从我们正常的日常运营中转移管理层的时间和资源;

 

  难以将许可或获得的技术和权利成功纳入我们的产品;

  

 

在合并后的组织内难以维持统一的标准、控制、程序和政策;

 

  难以与被收购企业的客户、员工和供应商保持关系;

 

 

监管风险,包括在现有监管机构中保持良好信誉或获得任何必要的交割前或交割后批准,以及受到新监管机构的约束

对收购业务的监督;

 

 

承担包含对我们不利的条款的合同义务,要求我们许可或放弃知识产权或增加我们的责任风险;

 

  未能成功进一步开发所获得的技术;

 

 

被收购企业在收购前的活动责任,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违法、商业纠纷、税务责任和其他已知和未知的责任;和

 

  对我们正在进行的业务的潜在干扰。

 

18

 

 

我们可能不会进行任何投资或收购,或者任何未来的投资或收购可能不会成功,可能不会使我们的业务战略受益,可能无法产生足够的收入来抵消相关的收购成本,或者可能不会以其他方式产生预期的收益。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对新业务或技术的任何投资或收购将导致新的或增强的产品和/或服务的成功开发,或者任何新的或增强的产品(如果开发)将获得市场认可或证明是有利可图的。

 

缺乏保险可能会使我们面临巨额成本和业务中断。

 

控股公司或我们的子公司均未购买任何保险来涵盖我们业务的资产、财产和潜在责任。缺乏保险可能会使我们的业务无法充分保护免受损失。如果我们因火灾、爆炸、洪水、其他自然灾害或事故或业务中断而蒙受重大损失或负债,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财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流行病、自然灾害和其他灾难的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以及财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流行病爆发的重大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猪流感、禽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和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呼吸综合征。由于持续的新冠疫情,我们已经经历并可能继续经历运营放缓和暂时暂停。如果放缓或暂停持续很长时间,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在此类疫情爆发期间,中国可能会采取一定的卫生措施,包括对来自任何传染病高发地区的游客进行隔离。这些限制措施可能会对这一时期的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和放缓。为控制中国或我们的目标市场的传染病或其他不利的公共卫生发展而采取的任何长期限制措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同样,自然灾害、战争(包括战争的可能性)、恐怖活动(包括恐怖活动的威胁)、社会动荡和加强的旅行安全措施,以及与旅行相关的事故,以及地缘政治的不确定性和国际冲突,将影响整体经济环境,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可能没有为重大事件或危机的应急计划或恢复能力做好充分准备,因此,我们的运营连续性可能会受到不利和重大影响,进而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

 

19

 

 

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将依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对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的任何限制,或向我们支付股息的任何税务影响,都可能限制我们支付母公司费用或向普通股持有人支付股息的能力。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并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开展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该子公司是一家在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所需的资金,以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和支付我们的运营费用。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未来代表自己承担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均未向我们的控股公司或任何美国投资者进行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为外商独资企业)只能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中支付股息。此外,外商独资企业每年须至少提取其累计税后利润的10%(如有),用于一定的法定公积金,直至该公积金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

 

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主要以人民币产生所有收入,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为其他货币。因此,对货币兑换的任何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使用其人民币收入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中国政府可能会继续加强其资本管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可能会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的跨境交易提出更多限制和实质性审查程序。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类型款项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有利于我们的业务、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资助和开展的投资或收购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限制我们的业务。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除非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另有豁免或减免,否则中国公司向非中国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将适用最高10%的预扣税率以及非中国居民企业注册成立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资助和开展我们的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限制。

 

20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获取在中国境外或与外国实体有关的股东调查或诉讼所需的信息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

 

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运营都在中国进行,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在中国,这是一个新兴市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美国司法部和其他当局在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某些新兴市场的非美国公司和非美国人(包括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提起和执行诉讼时经常遇到很大困难。此外,我们的公众股东在我们经营所在的新兴市场可能拥有有限的权利和很少的实际补救措施,因为股东索赔在美国很常见,包括集体诉讼证券法和欺诈索赔,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新兴市场,作为法律或实践问题,通常难以追究。例如,在中国,获取在中国境外或与外国实体有关的股东调查或诉讼所需的信息存在重大的法律和其他障碍。虽然中国地方当局可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在缺乏相互和务实的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合作效率不高。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外国证券监管机构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取证活动。因此,未经中国证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外国证券监管机构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因此,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保护他们的利益。

 

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本次发行和/或未来融资活动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运营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注资。

 

2014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特殊目的机构来回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国家外汇管理局37号文,取代之前的75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包括中国个人和中国法人实体,就其直接或间接的境外投资活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外管局37号文适用于我们的中国居民股东,并可能适用于我们未来可能进行的任何境外收购。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37号文,在国家外汇管理局37号文实施之前直接或间接投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或SPV的中国居民必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此类投资。此外,作为SPV直接或间接股东的任何中国居民都必须更新其在外管局当地分支机构就该SPV进行的注册,以反映任何重大变化。此外,此类SPV在中国的任何子公司都必须敦促中国居民股东更新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的注册,以反映任何重大变化。如果该SPV的任何中国居民股东未能进行必要的登记或更新登记,则该SPV在中国的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SPV分配其利润或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收益,SPV也可能被禁止向其在中国的子公司追加注资。2015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国家外汇管理局第13号通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13号通知,境内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申请,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37号文规定的申请,必须向符合条件的银行而非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符合条件的银行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督下审查申请并接受注册。我们已尽最大努力通知直接或间接持有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股份且我们已知为中国居民的中国居民或实体完成外汇登记。但是,我们可能不会被告知在我们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所有中国居民或实体的身份,我们也不能强迫我们的实益拥有人遵守外管局的注册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作为中国居民或实体的所有其他股东或实益拥有人已遵守并将在未来进行、获得或更新外管局规定的任何适用登记或批准。此类股东或实益拥有人未能遵守外管局规定,或我们未能修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外汇登记,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海外或跨境投资活动,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进行分配或支付股息的能力或影响我们的所有权结构,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21

 

 

此外,由于这些外汇和对外投资相关法规相对较新,其解释和实施也在不断发展,目前尚不清楚这些法规以及未来有关离岸或跨境投资和交易的任何法规将如何解释、修订并由相关政府部门实施。例如,我们的外汇活动可能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例如汇出股息和外币计价的借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遵守或将能够遵守所有适用的外汇和对外投资相关法规。此外,如果我们决定收购一家中国境内公司,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或该公司的所有者(视情况而定)将能够获得必要的批准或完成必要的备案和注册外汇规定。这可能会限制我们实施收购战略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作为拥有中国子公司的境外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会通过贷款或出资的方式向我们的关联实体转移资金或为我们的经营实体提供资金。我们作为离岸实体向我们公司的中国子公司提供的任何出资或贷款,包括本次发行的收益,均受上述中国法规的约束。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必要的政府注册或批准,如果有的话。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此类批准或进行此类注册,我们向我们公司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股权出资或提供贷款或为其运营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其流动性和为其营运资金和扩张项目提供资金以及履行其义务和承诺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我们必须将发行收益汇往中国,然后才能用于使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益,而这个过程可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才能完成。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汇回中国的过程可能需要在本次发行结束后长达六个月的时间。在以“所得款项用途”中所述的方式使用本次发行的所得款项时,作为我们中国运营子公司的境外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者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注资。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的任何贷款均须遵守中国法规。例如,我们向我们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子公司提供的贷款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并且必须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

 

要汇出发售所得款项,我们必须采取以下步骤:

 

 

一是开设资本项目专用外汇账户。开立该账户,必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一定的申请表、身份证件、交易文件、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被投资公司外汇登记证。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我们已开立资本项目交易专用外汇账户。

 

  第二,我们会将募集资金汇入这个外汇专用账户。

 

 

第三,我们将申请结汇。为此,我们必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某些申请表、身份证明文件、指定人员的付款指令和税务证明。

 

该过程的时间很难估计,因为不同的安全分支机构的效率可能会有很大差异。通常,该过程需要几个月的时间,但法律要求在申请后180天内完成。

 

我们也可能决定以出资方式为我们的子公司提供资金。这些出资必须得到商务部或其当地对应机构的批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获得这些政府批准(如果有的话),关于我们未来对子公司的注资。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本次发行所得款项和将我们的中国业务资本化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本次发行所得款项和将我们的中国业务资本化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2

 

 

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于中国实体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向我们的中国运营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注资。

 

我们是一家离岸控股公司,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者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的注资,或者我们可能会设立新的中国子公司并向这些新的中国子公司注资,或者我们可能会收购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离岸实体离岸交易。

 

大多数这些方式都受中国法规和批准或注册的约束。例如,我们向我们全资拥有的中国子公司提供的贷款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并且必须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当地对应机构登记。如果我们决定以出资方式为我们的全资中国子公司融资,这些出资须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向中国商务部报告外商投资信息,或在中国其他政府部门注册。由于向中国境内公司提供的外币贷款受到限制,我们不太可能向我们的合并附属实体(一家中国境内公司)提供此类贷款。此外,由于与从事某些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的外国投资有关的监管限制,我们不太可能通过出资方式为我们合并关联实体的活动提供资金。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结汇管理的通知》,即国家外汇管理局第19号通知,自2015年6月起施行,代替《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资金支付结算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以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19号文,外商投资公司外币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的流动和使用受到监管,人民币资本不得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贷款或偿还已转移给第三方的银行贷款。虽然国家外汇管理局19号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外币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重申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资本折算的人民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经营范围以外的用途。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否会允许该等资金用于在中国的股权投资尚不清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国家外汇管理局第16号文,自2016年6月9日起施行,重申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第19号文的部分规定,但将禁止使用外商投资公司外币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金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改为禁止使用该资金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违反外管局19号文和外管局16号文可能会导致行政处罚。国家外汇管理局19号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16号文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将我们持有的任何外币(包括本次发行的所得款项净额)转移到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在中国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2019年10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即国家外汇管理局28号文,其中允许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币折算的人民币。在中国进行股权投资的计价资本,只要股权投资是真实的,不违反适用法律,符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规定。但是,由于国家外汇管理局28号文是新颁布的,目前尚不清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有能力的银行在实践中将如何执行。

 

鉴于中国法规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各种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基础,如果有的话,关于未来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合并附属实体提供的贷款或我们未来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出资。因此,我们在需要时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合并附属实体提供及时财务支持的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预期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的收益以及资本化或以其他方式资助我们的中国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政治和经济政策的不利变化可能对中国的整体经济增长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可能会减少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并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运营都在中国进行。因此,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受中国经济、政治和法律发展的影响。尽管中国经济不再是计划经济,但中国政府继续通过直接配置资源、货币和税收政策对中国经济增长实施重大控制,以及一系列其他政府政策,例如鼓励或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某些行业、控制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兑换以及规范一般或特定市场的增长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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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行政和法院程序来行使我们的合法权利。中国的任何行政和法院诉讼都可能旷日持久,导致大量成本和资源和管理注意力的转移。由于中国行政和法院当局在解释和执行法定条款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与更发达的法律体系相比,评估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以及我们享有的法律保护水平可能更加困难。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阻碍我们执行已签订合同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中国的法律制度部分基于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其中一些没有及时或根本没有公布,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因此,我们可能直到违规后的某个时间才意识到我们违反了任何这些政策和规则。我们的合同、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和程序权利的这种不可预测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并阻碍我们继续运营的能力。

 

这些政府的参与对中国过去30年的显着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应对近期全球及中国经济下滑,中国政府已采取旨在刺激中国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如果中国政府当前或未来的政策未能帮助中国经济实现进一步增长,或者如果中国政府政策的任何方面限制了我们行业的增长或以其他方式对我们的业务、我们的增长率或战略产生负面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所有的业务都位于中国。因此,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整体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以及中国整体经济持续增长的影响。

 

中国经济在许多方面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不同,包括政府参与的数量、发展水平、增长率、外汇控制和资源配置。尽管中国政府采取了强调利用市场力量进行经济改革、减少生产性资产国有化和改善企业法人治理的措施,但中国很大一部分生产性资产仍为政府所有。此外,中国政府继续通过实施产业政策在规范产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国政府还通过配置资源、控制外币债务的支付、制定货币政策以及为特定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待遇,对中国的经济增长实施重大控制。

 

虽然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显着增长,但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增长都是不平衡的。中国政府采取各种措施,鼓励经济增长,引导资源配置。其中一些措施可能有利于中国整体经济,但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例如,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政府对资本投资的控制或税收法规变化的不利影响。此外,过去中国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加息,以控制经济增长的步伐。这些措施可能会导致中国经济活动减少,自2012年以来,中国经济增长放缓。中国经济的任何长期放缓都可能减少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并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可能被归类为中国的“居民企业”。此类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中国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两者均于2008年1月1日生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设立并在中国境内设立“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这意味着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它可以按照与中国企业类似的方式进行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将实际管理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财产等进行实质性、全面的管理和控制”。

 

24

 

 

2009年4月22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根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中国投资控制企业在境外注册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或《通知》,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及其对中国企业或集团控制的境外实体的实施。根据通知,在境外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并由中国企业或集团控制的企业将被归类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如果(i)其负责日常运营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在中国居住或履行职责;其财务或人事决策由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个人作出或批准;其重大资产和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记录保存在中国;其所有有表决权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均居住在中国。居民企业在向其非中国股东支付股息时,其全球收入须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并须按10%的税率缴纳预扣税。由于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和高级管理人员都位于中国境内,并且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仍将如此,就企业所得税而言,我们可能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因此须按其全球收入的25%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但该通知是否适用于中国自然人控制的境外企业尚不清楚。因此,税务机关将如何根据每个案件的事实确定税务居民身份尚不清楚。

 

如果中国税务机关确定我们是中国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可能会产生一系列不利的中国税务后果。首先,我们可能需要就我们的全球应税收入以及中国企业所得税申报义务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我们的案例中,这意味着非中国来源收入等收入将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目前,我们没有任何非中国来源的收入,因为我们在中国进行销售。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给我们的股息将被视为“居民企业之间的合格投资收益”,因此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的“免税收入”。其次,未来针对新的“居民企业”分类发布的指引可能会导致我们就普通股支付的股息,或我们的非中国股东可能从转让中获得的收益我们的普通股,可能被视为源自中国的收入,因此可能需要缴纳10%的中国预扣税。然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对较新,在中国来源收入的解释和识别以及预扣税的应用和评估方面存在歧义。如果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我们就应付给我们的非中国股东的股息预扣中国所得税,或者如果非中国股东需要就其普通股转让的收益缴纳中国所得税,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您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大幅降低。此外,如果我们被中国税务机关视为“居民企业”,我们将在中国和我们有应税收入的国家/地区征税,我们的中国税款可能无法抵扣此类其他税款。

 

我们必须遵守《反海外腐败法》和中国反腐败法。

 

我们必须遵守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该法禁止美国公司为获得或保留业务而向外国官员行贿或进行其他禁止付款。外国公司,包括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不受这些禁令的约束。中国还严格禁止贿赂政府官员。我们的某些供应商归中国政府所有,出于这些目的,我们与他们的交易可能被视为与政府官员进行。腐败、勒索、贿赂、贿赂、盗窃和其他欺诈行为在中国不时发生。我们的政策是禁止我们的员工并阻止我们的代理人、代表和顾问从事此类行为。如果我们的竞争对手从事这些做法,他们可能会从一些公司的人员那里获得优惠待遇,使我们的竞争对手在获得业务方面具有优势,或者从可能优先让他们获得新许可证的政府官员那里获得优势,这将使我们处于劣势。我们的员工、代理人、代表和顾问可能并不总是受我们的控制。如果他们中的任何一个违反了FCPA或其他反腐败法,我们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此外,美国政府可能会寻求让我们对我们投资或收购的公司违反FCPA的继任者责任承担责任。

 

25

 

 

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包括有关法律执行的不确定性,以及中国法律法规在很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突然或意外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并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

 

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应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管辖我们业务的法律法规以及我们在某些情况下与客户的安排的执行和履行。法律法规有时含糊不清,未来可能会发生变化,其官方解释和执行可能无法预测,几乎没有提前通知。新颁布的法律或法规的有效性和解释,包括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可能会延迟,如果我们依赖随后以与我们对这些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的方式采用或解释的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影响现有和拟议未来业务的新法律法规也可能具有追溯力。我们无法预测对现有或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的解释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什么影响。

 

我们通过中国子公司开展所有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一般须遵守适用于外国在中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尤其是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中国的法律制度以成文法为基础。先前的法院判决可被引用以供参考,但具有有限的先例价值。

 

自1979年以来,中国的法律法规显着加强了对各种形式的外国投资在中国的保护。然而,中国尚未建立完全完整的法律体系,最近颁布的法律法规可能无法充分涵盖中国经济活动的所有方面。特别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相对较新,并且由于已公布的决定数量有限且不具有约束力,因此这些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此外,中国法律制度部分基于可能具有追溯效力的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其中一些没有及时发布或根本没有发布)。因此,我们可能直到违规后的某个时间才意识到我们违反了这些政策和规则。此外,在中国的任何诉讼都可能旷日持久,并导致大量成本和资源和管理注意力的转移。

 

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行为拥有重大监督和自由裁量权,并可能在政府认为适合进一步监管、政治和社会目标的情况下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中国政府最近发布了对教育和互联网行业等某些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政策,我们不能排除未来发布有关我们行业的法规或政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此外,中国政府最近表示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证券发行和其他资本市场活动以及对我们这样的中国公司的外国投资进行更多的监督和控制。任何此类行动一旦被中国政府采取,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在极端情况下变得一文不值。

 

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本次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注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以“所得款项用途”中所述的方式使用本次发行的所得款项时,作为我们中国运营子公司的境外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者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注资。

 

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的任何贷款均须遵守中国法规。例如,我们向外商投资实体(“FIE”)YI WFOE提供的贷款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并且必须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注册。2015年3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汇发[2015]19号《关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币兑换人民币的通知》。外汇资本,经外汇管理部门确认货币出资(或货币出资已登记入账)在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中的,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管理需要在银行结算需要。允许以投资为主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根据其实际投资规模直接结汇资本金或将结汇账户中待付的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2013年5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21号文,自2013年5月13日起施行。根据21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简化了对外直接投资相关外汇的登记、开户和兑换、结算以及资金汇出等外汇管理程序。

 

21号文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转换、转让和使用本次发行所得款项净额以及在中国发行任何额外股本证券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在中国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也可能决定以出资方式为我们的子公司提供资金。这些出资必须得到商务部或其当地对应机构的批准,通常需要不超过30个工作日才能完成。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这些政府批准(如果有的话),就我们未来对中国子公司的注资而言。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此类批准,我们将无法将我们的中国业务资本化,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6

 

 

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影响您的投资价值。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我们几乎所有的收入都以人民币计价。在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下,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支付。外币供应短缺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汇出足够的外币以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其外币计价义务的能力。根据现行的中国外汇法规,经常项目的支付,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和贸易相关交易的支出,可以在遵守某些程序要求的情况下以外币支付,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但是,如果要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支出,例如偿还外币贷款,则需要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中国政府亦可酌情限制日后经常账户交易使用外币。如果外汇管制系统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货币需求,我们可能无法向我们的证券持有人支付外币股息。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依赖我们的子公司为股息支付提供资金,这受到中国法律的限制。

 

我们是开曼群岛的一家控股公司,我们通过中国子公司经营核心业务。因此,我们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偿还债务的资金可用性取决于从中国子公司收到的股息。如果中国附属公司产生债务或亏损,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分派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因此,我们支付股息和偿还债务的能力将受到限制。中国法律要求仅从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根据中国会计原则计算的税后利润中支付股息,该原则在许多方面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公认会计原则不同。中国法律还要求在中国成立的企业将部分税后利润作为法定公积金。该等法定储备不可作为现金股息分配。此外,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未来可能订立的银行信贷安排或其他协议中的限制性契约也可能限制我们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这些对我们资金可用性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我们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偿还债务的能力。

 

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位于中国或香港或中国或香港实体,由于干预或施加限制,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资助中国或香港以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中国政府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的限制。

 

优创易泊控股及其香港和中国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和资产转移受到限制。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及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请参阅“风险因素——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影响您的投资价值。”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公司向非中国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适用10%的预扣税,除非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非中国居民企业为税务居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减少。– ee“风险因素-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向我们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香港政府对资金在香港境内、进出香港(包括从香港到中国的资金)的转移没有任何限制或限制,涉及洗钱和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除外。然而,无法保证香港政府日后不会颁布可能施加该等限制的新法律或法规。

 

由于上述原因,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位于中国或香港或中国或香港实体,由于干预或施加限制,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资助中国或香港以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中国政府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的限制。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开曼群岛的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可能需要来自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流动性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未来代表自己承担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

 

当前的中国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须每年至少拨出其各自累计利润的10%(如有),以资助若干储备基金,直至拨出总额达到其各自注册资本的50%。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也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将其各自税后利润的一部分酌情分配给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这些储备不可作为现金股息分配。这些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的限制可能会对我们的增长、投资或收购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些能力可能有利于我们的业务、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资助和开展我们的业务。商业。

 

27

 

 

如果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宣布破产或受到解散或清算程序的约束,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破产法》规定,企业到期不清偿债务,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或者明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企业将被清算。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持有某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很重要的资产。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进行自愿或非自愿清算程序,无关的第三方债权人可能会对部分或全部这些资产主张权利,从而阻碍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操作。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自2012年12月17日起施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自5月13日起施行,2013,如果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进行自愿或非自愿清算程序,则不再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事先批准将外汇汇给我们的海外股东,但我们仍需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目前尚不清楚“注册”是流于形式,还是涉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相关分支机构过去进行的那种实质性审查程序。

 

中国政府对我们开展业务活动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我们目前无需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即可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但是,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未来需要获得批准并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这将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优创易泊控股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并非一家中国运营公司。作为一家自身没有重大业务的控股公司,其通过其中国子公司在中国开展所有业务和经营业务。由于我们的公司结构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开展业务,因此给投资者带来了独特的风险。此外,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更改有关公司经营所在行业的外资所有权的规则和法规,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和/或我们注册的证券价值发生重大变化销售,包括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中国政府已经并将继续通过监管和国有制对中国经济的几乎每个部门实施实质性控制。我们在中国的经营能力可能会因其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受到损害,包括与税收、环境法规、土地使用权、财产和其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这些司法管辖区的中央或地方政府可能会实施新的、更严格的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这将需要我们额外的支出和努力以确保我们遵守此类法规或解释。因此,政府未来的行动,包括任何不继续支持近期经济改革和恢复中央计划经济或经济政策实施的区域或地方差异的决定,可能对中国或其特定地区的经济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并可能要求我们剥离我们当时持有的中国物业的任何权益。

 

鉴于中国政府最近的声明表明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发行人的发行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任何此类行为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简称《意见》,于2021年7月6日向公众提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违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加强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推进相关监管制度建设等有效措施,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的风险和事件。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尚未收到中国政府当局就这些意见提出的任何询问、通知、警告或制裁。

 

2021年6月10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对开展数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数据安全和隐私义务,并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引入了数据分类和等级保护制度,以及这些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非法获取或使用时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还规定了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并对某些数据和信息施加了出口限制。

 

2021年7月上旬,中国监管机构对多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启动了网络安全调查。中国网络安全监管机构于7月2日宣布,已开始对滴滴全球有限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DIDI)进行调查,并在两天后下令将该公司的应用程序从智能手机应用程序商店中删除。2021年7月5日,中国网络安全监管机构对另外两个互联网平台—— 满帮集团有限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YMM)的中国满帮和看准有限公司的老板(纳斯达克股票代码:BZ)发起了同样的调查。2021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多作业和校外辅导负担的指导意见》,据此,禁止外国通过并购、特许经营发展和可变利益实体对此类公司进行投资。

 

28

 

 

2021年8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补充规定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规定。《条例》规定,某些行业或者部门的保护部门应当在确定某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后,及时通知经营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起施行。作为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全面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其中包括:(i)使用敏感个人信息,如生物特征和个人信息,应当征得个人同意。位置跟踪,使用敏感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应当将使用的必要性和对个人权利的影响通知个人,以及个人信息经营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个人可以提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本公司的业务分部可能会受到其经营所在省份的各种政府和监管干预。本公司可能会受到各种政治和监管实体的监管,包括各种地方和市政机构以及政府部门。公司可能会因遵守现有和新通过的法律法规或因不遵守而受到处罚而产生必要的成本增加。此外,政府和监管干预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此外,尚不确定公司未来何时以及是否需要获得中国政府的许可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即使获得了此类许可,是否会被拒绝或撤销。尽管本公司目前无需获得任何中国联邦或地方政府的许可即可获得此类许可,并且未被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但我们的运营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受到不利影响,受与其业务或行业相关的现有或未来法律法规的约束。

 

2021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和上市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及《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境外上市规则草案》)。《境外上市规则草案》要求,中国境内企业拟在境外发行上市(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上市”),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并报送相关资料。境外发行上市包括直接发行上市和间接发行上市。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以相关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为基础,以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人”)的名义发行上市的股份。中国境内企业,此类活动应视为境外上市条例草案项下的间接境外发行上市(以下简称“间接境外发行上市”)。因此,根据海外上市条例草案,建议上市将被视为间接海外发行和上市。因此,本公司将需要在境外上市规则草案生效后完成备案程序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相关资料。

 

此外,2021年12月28日,CAC、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即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并取代现有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根据修订后的审查办法,拥有超过100万用户个人数据的“网络平台经营者”拟在境外上市的,必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根据国家密码管理局官网发布的关于修订后的审查办法发布的一系列问答,该管理局的一位官员表示,网络平台运营商应在向非中国证券监管机构提交上市申请之前申请网络安全审查。鉴于修订后的审查措施的发布时间较短且尚未生效,因此普遍缺乏指导,其解释和实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例如,尚不清楚网络安全审查的要求是否适用于拥有超过100万用户个人数据的“网络平台运营商”的后续产品,而该运营商的境外控股公司已经在海外上市。此外,CAC于2021年11月发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规定境外上市的数据处理商必须自行或聘请数据安全服务提供者进行年度数据安全审查,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市网络安全部门提交年度数据安全审查报告。如果《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现行形式颁布,我们作为境外上市公司,将被要求进行年度数据安全审查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经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馆陶律师事务所确认,在《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后,我们将不会接受CAC的网络安全审查,由于我们目前没有超过100万用户的个人信息,并且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不会收集超过100万用户的个人信息,我们理解,否则我们可能会受到网络安全审查措施的约束;如果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按提议颁布,我们也不受CAC网络数据安全审查,由于我们目前没有超过100万用户的个人信息,也不收集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我们预计我们不会收集超过100万用户的个人信息或数据在可预见的未来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我们理解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安全管理草案的约束。

 

尽管本公司目前无需获得任何中国联邦或地方政府的许可即可获得此类许可,并且未被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但我们的运营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受到不利影响;我们提供的能力,或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可能会受到阻碍,我们的证券价值可能会因与其业务或行业相关的现有或未来法律法规或中国政府当局的干预或中断而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i)未收到或维持此类许可或批准,无意中得出不需要此类许可或批准的结论,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并且我们需要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未来的许可或批准,中国政府在几乎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的任何干预或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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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体系的不确定性,包括法律执行的不确定性,以及中国法律法规在很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突然或意外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并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

 

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应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管辖我们业务的法律法规以及我们在某些情况下与客户的安排的执行和履行。法律法规有时含糊不清,未来可能会发生变化,其官方解释和执行可能无法预测,几乎没有提前通知。新颁布的法律或法规的有效性和解释,包括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可能会延迟,如果我们依赖随后以不同于我们目前对这些法律法规的理解的方式采用或解释的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影响现有和拟议未来业务的新法律法规也可能具有追溯力。我们无法预测对现有或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的解释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什么影响。

 

中国的法律制度是以成文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下的先前法院判决可被引用以供参考,但判例价值有限。此外,与外国在中国投资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的任何新变化或变化都可能影响商业环境和我们在中国经营业务的能力。

 

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行政和法院程序来行使我们的合法权利。中国的任何行政和法院诉讼都可能旷日持久,导致大量成本和资源和管理注意力的转移。由于中国行政和法院当局在解释和执行法定条款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与更发达的法律体系相比,评估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以及我们享有的法律保护水平可能更加困难。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阻碍我们执行已签订合同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中国的法律制度部分基于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其中一些没有及时或根本没有公布,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因此,我们可能直到违规后的某个时间才意识到我们违反了任何这些政策和规则。我们的合同、财产和程序权利的这种不可预测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并阻碍我们继续运营的能力。

 

汇率波动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证券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人民币对美元、欧元和其他外币的价值变化受中国政治和经济状况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人民币的任何重大重估都可能对我们的收入和财务状况,以及我们以美元计算的股票的价值和应付股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如果我们需要将我们从公开发售中收到的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用于我们的运营,人民币对美元的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收到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以支付普通股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用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此外,人民币兑其他货币的波动可能会增加或减少进出口成本,从而影响我们的产品相对于外国制造商的产品或依赖外国投入的产品的价格竞争力。

 

自2005年7月起,人民币不再与美元挂钩。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干预外汇市场以防止汇率出现短期大幅波动,但从中长期来看,人民币兑美元可能会大幅升值或贬值。此外,未来中国当局可能会解除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限制并减少对外汇市场的干预。

 

中国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首次通过,后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根据《劳动合同法》有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某些情况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权利的劳动者的保护,领取加班工资,终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条款。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额外的限制,并增加了解雇员工的成本。在我们需要大幅裁员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可能会对我们及时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对于雇佣合同包含竞业禁止条款的员工,《劳动合同法》要求我们在终止雇佣后按月支付薪酬,这将增加我们的运营费用。

 

我们预计我们的劳动力成本,包括工资和员工福利,将继续增加。除非我们能够通过提高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将这些增加的劳动力成本转嫁给我们的购车者,否则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与中国居民开曼群岛境外投资活动有关的中国法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向我们分配利润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使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居民受益所有人承担中国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

 

2014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工具境外投融资和往返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37号文”。根据37号文,中国居民向离岸公司(称为特殊目的公司(“SPV”))出资境内资产或权益,需要事先在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登记。37号文进一步要求,如果SPV发生任何重大变化,例如中国个人出资的增加或减少、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分立或其他重大事件,则修改中国居民的登记。此外,以往返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现行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并如实披露股东实际控制方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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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们所有直接或间接持有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且为我们所知为中国居民的股东均已完成与我们最近的公司重组相关的外汇登记。但是,我们可能不会被告知在我们公司中拥有直接或间接权益的所有中国居民或实体的身份,我们也不能强迫我们的实益拥有人遵守外管局的注册要求。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所有身为中国居民或实体的股东或实益拥有人均已遵守并将在未来进行或获得外管局规定的任何适用登记或批准。此类股东或实益拥有人未能遵守外管局规定,或我们未能修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外汇登记,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海外或跨境投资活动,限制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向我们进行分配或支付股息的能力,或影响我们的所有权结构,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有关隐私、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我们可能会对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或盗用负责。

 

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有关隐私、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这些法律法规在不断发展和发展。适用于或可能适用于我们的法律的范围和解释通常不确定且可能相互冲突,尤其是在外国法律方面。特别是,关于隐私以及个人信息和其他用户数据的收集、共享、使用、处理、披露和保护,有许多法律法规。此类法律法规的范围通常各不相同,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并且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可能不一致。

 

我们希望获得有关我们运营各个方面以及我们的员工和第三方的信息。我们还维护有关我们运营的各个方面以及我们员工的信息。我们的客户、员工和公司数据的完整性和保护对我们的业务至关重要。我们的客户和员工希望我们充分保护他们的个人信息。适用法律要求我们对我们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并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此类信息。

 

经修正案7(2009年2月28日生效)和修正案9(2015年11月1日生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禁止机构、公司及其员工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披露公民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或者通过盗窃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获取该信息的。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简称《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网络安全法》,未经用户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其个人信息,只能收集用户提供服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提供商也有义务为其产品和服务提供安全维护,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20年5月28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中国民法下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侵权索赔提供了主要法律依据。中国监管机构,包括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信部和公安部,越来越关注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领域的监管。

 

中国有关网络安全的监管要求不断发展。例如,中国的各个监管机构,包括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都以不同和不断变化的标准和解释执行了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2020年4月,中国政府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购买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必须通过网络安全审查。

 

2016年11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国第一部网络安全法(“CSL”),该法于2017年6月生效。CSL是中国第一部系统地规定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监管要求的法律,使许多以前在网络空间中监管不足或不受监管的活动受到政府审查。违反CSL的法律后果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相关业务、清盘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证。2020年4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其他一些中国监管机构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于2020年6月生效。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购买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必须通过网络安全审查。2021年7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要求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外,任何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数据处理者”也应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并进一步阐述在评估相关活动的国民保障集团风险时应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i)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盗、泄露、破坏、非法使用或出境的风险;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受到影响、控制的风险,或在境外上市后被外国政府恶意利用。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表示,根据拟议规则,持有超过100万用户数据的公司现在在寻求在其他国家上市时必须申请网络安全批准,因为此类数据和个人信息可能会受到“影响、控制、和被外国政府恶意利用”,网络安全审查还将调查海外IPO的潜在国家安全风险。我们不知道将采用哪些法规或此类法规将如何影响我们以及我们在纳斯达克的上市。如果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确定我们受这些规定的约束,我们可能需要从纳斯达克退市,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和处罚。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还规定了处理个人数据的单位和个人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窃取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此类数据,并且此类数据的收集和使用不应超过遵守的成本和其他负担的必要限制,CSL和任何其他网络安全及相关法律可能会限制我们产品和服务的使用和采用,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颁布版本要求像我们这样的公司完成网络安全审查和其他具体行动的许可,我们将面临能否及时获得或根本无法获得此类许可的不确定性。

 

31

 

 

2021年7月10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审查办法》),并于2021年12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取代《审查办法》,要求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和数据处理者(连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商,“运营商”)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应进行网络安全审查,任何控制超过一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商,如果要在国外上市,必须经过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网络安全审查。

 

根据2021年9月1日颁布的《数据安全法》和2022年2月15日实施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由于我们不是运营商,也不控制超过100万用户的个人信息,我们不会被要求申请CAC的网络安全审查。但是,如果中国证监会、CAC或其他监管机构后来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就本次发行和任何后续发行获得他们的批准,我们可能无法获得此类批准,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的制裁,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未能寻求他们的批准,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且目前提供的证券可能会大幅贬值且一文不值。

 

2021年8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补充规定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规定。《条例》规定,某些行业或者部门的保护部门应当在确定某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后,及时通知经营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PIPL”),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PIPL规范个人身份信息的收集,并寻求解决算法歧视问题。违反PIPL的公司可能会受到警告和警告、强制纠正、没收相应收入、暂停相关服务和罚款。我们没有收集个人最终用户的可识别或敏感个人信息,例如身份证号码和真实姓名,这意味着我们对客户个人信息的潜在访问或暴露是有限的。但是,如果我们无意中访问或接触到客户的个人身份信息,那么我们可能会面临更多的PIPL风险。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包括CAC在内的中国监管机构会采取与我们相同的观点,并且无法保证我们能够完全或及时遵守此类法律。如果我们受到CAC要求的任何强制性网络安全审查和其他具体行动的约束,我们将面临是否可以及时完成或根本无法完成任何许可或其他所需行动的不确定性。鉴于这种不确定性,我们可能会被进一步要求暂停我们的相关业务、关闭我们的网站或面临其他处罚,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直接受到最近涉及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和解决可能损害我们业务运营的问题,本次发行和我们的声誉,并可能导致您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损失,尤其是在此类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和解决的情况下。

 

最近,几乎所有业务都在中国的美国上市公司受到投资者、金融评论员和监管机构(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严格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大部分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都集中在财务和会计违规行为、缺乏对财务会计的有效内部控制、公司治理政策不完善或不遵守这些政策,以及在许多情况下,欺诈指控。由于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许多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公开交易股票价值急剧下跌,在某些情况下几乎变得一文不值。其中许多公司现在受到股东诉讼和SEC执法行动的影响,并正在对这些指控进行内部和外部调查。目前尚不清楚这种全行业的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将对我们的公司、我们的业务和此次发行产生什么影响。如果我们成为任何不利指控的对象,无论此类指控被证明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我们都将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此类指控和/或为公司辩护。这种情况可能会严重干扰我们的管理层。如果此类指控未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我们的公司和业务运营将受到严重阻碍,您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可能会变得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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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都在中国开展,而且我们几乎所有的高级职员和董事都居住在美国境外,因此您在保护您的利益和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利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

 

尽管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但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都在中国进行。我们所有现任官员和几乎所有董事都居住在美国境外,并且这些人的几乎所有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如果会议在中国举行,您在选举董事和出席股东大会时可能难以对公司或此类董事进行尽职调查。我们计划每年在一个待定的地点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可能在中国。由于上述所有因素,与完全或主要在美国开展业务的公司的股东相比,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更难通过针对我们的管理层、董事或主要股东的行动来保护他们的利益。

  

COVID-19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影响。

 

COVID-19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根据中国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自2020年1月底至2020年3月,根据当地政府政策,公司员工和经销商暂时禁止外出。我们的营销业务于2020年4月重新开放。

 

2020年上半年,我们暂停了所有现场营销和广告活动。我们在大流行期间将这些活动转移到网上。截至2020年6月,我们已恢复现场营销和广告活动。

 

我们的经营业绩在2020年上半年受到负面影响,但由于2020年下半年中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经营业绩有所反弹。此外,我们也越来越受到对智能停车行业感兴趣并希望加入我们作为经销商的投资者的兴趣。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2022年仍有冠状病毒疾病的区域性爆发(如北京和上海),中国的流动仍然有限。在报告了COVID-19病例的封闭和控制区域,将继续采取封锁措施。一些城市要求居民出示COVID-19检测阴性结果才能进入公共场所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尽管这些最近的区域爆发并未影响公司的运营,但这种情况可能会影响经济和金融市场,导致经济下滑,从而影响我们筹集资金的能力或减缓潜在的商机。COVID-19未来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影响程度将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大流行的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以及政府遏制COVID-19传播的措施和相关政府刺激措施的宏观经济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融资将以我们可接受的金额或条款提供,如果有的话。

 

由于围绕COVID-19爆发的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合理估计与冠状病毒爆发和应对相关的业务中断和相关财务影响。

 

我们相信,我们目前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额外股权和债务融资的收益以及我们预期的运营现金流将足以满足我们未来12个月的预期营运资金需求和资本支出。然而,我们未来可能需要额外资金来为我们的持续经营提供资金。发行和出售额外股权将导致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摊薄。债务的产生将导致固定债务增加,并可能导致限制我们运营的经营契约。

 

SEC和PCAOB最近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拟议规则变更以及《外国公司问责法》都要求在评估其审计师的资格时对新兴市场公司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未经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这些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的产品增加不确定性。

 

2020年4月21日,SEC主席Jay Clayton和PCAOB主席William D. Duhnke III以及其他SEC高级工作人员发布了一份联合声明,强调了投资位于中国等新兴市场或在中国等新兴市场拥有大量业务的公司的相关风险。联合声明强调了与PCAOB无法在中国检查审计师和审计工作底稿相关的风险,以及新兴市场欺诈的更高风险。

 

2020年5月18日,纳斯达克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三项提案,以(i)对主要在“限制性市场”运营的公司应用最低发行规模要求,采用与管理层或董事会资格相关的新要求限制性市场公司,根据公司审计师的资格,对申请人或上市公司应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

 

2020年5月20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外国公司问责法》,要求如果PCAOB因使用不受PCAOB检查的外国审计师而无法审计特定报告,则外国公司必须证明其不为外国政府所有或控制。如果PCAOB连续三年无法检查公司的审计师,发行人的证券将被禁止在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交易。2020年12月2日,美国众议院批准了《外国公司问责法》。2020年12月18日,《外国公司问责法》签署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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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4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宣布已通过临时最终修正案,以实施国会授权的该法案的提交和披露要求。临时最终修订将适用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确定已在表格10-K、20-F、40-F或N-CSR,审计报告由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且PCAOB已确定由于该司法管辖区当局采取的立场而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SEC将实施识别此类注册人的流程,并且任何此类已识别的注册人都将被要求向SEC提交文件,证明其不受该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政府实体拥有或控制,并且还将要求在注册人的年度报告中披露有关此类注册人的审计安排和政府对其的影响。

 

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追究外国公司责任法案》,如果该法案签署成为法律,将根据HFCAA将外国公司退市的时间从三年缩短至连续两年。

 

2021年9月22日,PCAOB通过了实施HFCAA的最终规则,该规则为PCAOB提供了一个框架,供PCAOB在根据HFCAA确定时使用,PCAOB是否因外国司法管辖区的一个或多个当局采取的立场而无法检查或调查位于该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

 

2021年12月2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了修正案,以最终确定实施HFCAA中提交和披露要求的规则。这些规则适用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确定已提交年度报告并附有由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注册人,并且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局(“委员会确定的发行人”)采取的立场,PCAOB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最终修正案于2022年1月10日生效。在注册人开始提交2021年年度报告后不久,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开始在其网站上确定和列出委员会确定的发行人。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了一份关于其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的报告,因为中国当局在这些司法管辖区采取了立场。

 

2022年8月26日,PCAOB宣布已与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财政部签署协议声明(“SOP”)。SOP连同两份关于检查和调查的议定书协议(统称为“SOP协议”)建立了一个具体的、负责任的框架,使PCAOB能够对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完整的检查和调查,作为美国法律要求。SOP协议仍未公布,有待进一步解释和实施。换句话说,SOP协议只是向PCAOB开放检查和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第一步。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披露的关于SOP协议的情况说明书,PCAOB应自行决定选择任何审计公司进行检查或调查,PCAOB检查员和调查员有权查看所有审计文件而无需编辑。根据PCAOB,其根据HFCAA于2021年12月作出的决定仍然有效。PCAOB需要在2022年底之前重新评估这些决定。根据PCAOB的规则,对HFCAA下的决定进行重新评估可能会导致PCAOB重申、修改或撤销该决定。但是,如果PCAOB继续被禁止对PCAOB在中国大陆和香港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查,PCAOB可能会在2022年底之前确定中国当局采取的立场完全阻碍了其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能力,那么根据HFCAA,由这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将受到美国市场交易禁令的约束。

 

由于无法获得PCAOB在中国的检查,PCAOB无法全面评估中国审计师的审计和质量控制程序。因此,投资者可能会被剥夺此类PCAOB检查的好处。与受PCAOB检查的中国境外审计师相比,PCAOB无法对中国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得评估这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变得更加困难,这可能导致我们股票的现有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的财务报表质量失去信心。

 

我们的审计师WWC,P.C.是一家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发布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包含的审计报告,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和在PCAOB注册的公司的审计师,受美国法律的约束,PCAOB根据这些法律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我们的审计师对适用专业标准的遵守情况。我们的审计师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特奥,定期接受PCAOB的检查,最后一次检查是在2020年。如果后来确定PCAOB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当局采取的立场而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我们的审计师,根据《外国公司问责法》,我们的证券交易可能会被禁止,因此交易所可能会决定将您的证券退市。

 

这些最近的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的发行增加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纳斯达克或监管机构在考虑我们审计师的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人员和培训的充分性后是否会对我们应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或与我们的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资源、地理范围或经验的充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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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PCAOB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局采取的立场而无法从2021年开始连续三年检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股票可能会根据《外国公司问责法》退市。我们的股票退市,或面临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外国公司问责法》于2020年12月18日颁布。HFCAA规定,如果SEC确定一家公司提交了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发布的审计报告,该报告自2021年起连续三年未接受PCAOB的检查,SEC应禁止此类股票在美国的国家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交易。

 

2021年3月24日,SEC通过了有关实施HFCAA的某些披露和文件要求的临时最终规则。如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随后制定的程序将其确定为“不检查”年,则该公司将被要求遵守这些规则。SEC正在评估如何实施HFCAA的其他要求,包括上述上市和交易禁止要求。

 

尽管我们有一名在PCAOB注册并接受PCAOB检查的美国审计师,如果后来确定PCAOB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当局采取的立场而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公司和投资者仍然面临风险。此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外国公司问责法》可能禁止我们的证券交易,因此交易所可能决定将我们的证券退市。

 

并购规则和某些其他中国法规为外国投资者收购中国公司制定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使我们更难以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实现增长。

 

中国六家监管机构于2006年8月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条例》或《并购规则》,以及其他一些有关并购的法规和规则建立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包括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在外国投资者控制中国境内企业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之前通知商务部。例如,并购规则要求外国投资者控制中国境内企业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如果(i)涉及任何重要行业,该交易涉及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该交易将导致持有著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的控制权发生变化。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颁布的《反垄断法》要求,被视为集中且涉及具有特定营业额门槛的交易(即在上一会计年度,(i)参与交易的所有运营商的全球总营业额超过人民币100亿元,且其中至少两家运营商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人民币4亿元,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总营业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且至少有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必须经商务部批准后方可完成。

 

此外,《反垄断法》要求,经营者集中触发一定门槛的,应当提前通知商务部。此外,商务部于2011年9月生效的安全审查规则规定,外国投资者引发“国防和安全”担忧的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并购获得对国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的并购引起“国家安全”担忧的交易将受到商务部的严格审查,并且规则禁止任何试图绕过安全审查的活动,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来构建交易。未来,我们可能会通过收购互补业务来发展我们的业务。遵守上述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则的要求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非常耗时,任何所需的审批程序,包括获得商务部或其当地同行的批准,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展业务或保持市场份额的能力。

 

本次发行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获得此类批准。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条例》或《并购规则》,被六家中国监管机构采纳,要求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为上市目的而成立并由中国公司或个人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在该特殊目的公司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前。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馆陶律师事务所告知我们,根据其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我们将无需获得上述上市批准以及在本次发行的背景下在纳斯达克交易我们的普通股,因为我们没有通过与中国境内公司合并或收购中国境内公司来建立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使用股权作为并购规则中定义的对价。

 

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进一步告知我们,在海外发售的背景下如何解释或实施并购规则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其上述意见受任何新法律的约束,与并购规则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规则和法规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相关中国政府机构会得出与我们相同的结论。如果确定本次发行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我们可能会因未能就本次发行寻求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而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这些制裁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的罚款和处罚、对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的限制、延迟或限制将本次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限制或禁止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或汇出股息,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以及我们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普通股。此外,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使我们明智地在我们发行的普通股结算和交付之前停止此次发行。因此,如果您在预期和交付我们提供的普通股之前从事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您将面临结算和交付可能不会发生的风险。

 

35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风险

 

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没有公开市场,您可能无法以或高于您为它们支付的价格转售我们的普通股,或者根本无法转售。

 

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没有公开市场。我们已申请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我们的普通股。然而,我们普通股的活跃公开市场在发行后可能不会发展或持续,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流动性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普通股不会在任何交易所上市或在任何场外交易系统上报价交易。

 

我们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售价格可能并不代表交易市场上的现行价格,并且该等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

 

我们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将由我们与承销商协商确定,与我们的收益、账面价值或任何其他价值指标没有任何关系。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不会大幅低于首次公开募股价格。美国和其他国家的金融市场在过去几年经历了显着的价格和交易量波动。我们普通股价格的波动可能是由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引起的,并且可能与我们的经营业绩变化无关或不成比例。

 

如果我们未能建立和维持适当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我们编制准确财务报表或遵守适用法规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

 

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我们的管理层将被要求提交一份关于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报告,包括由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发布的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然而,虽然我们仍然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但我们不需要包括由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表错误,进而可能导致我们的财务报告错误和/或财务报告延迟,这可能需要我们重述我们的经营业绩。在评估我们对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的遵守情况时,我们可能不会发现内部控制中的一个或多个重大缺陷。为了保持和提高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我们将需要花费大量资源并提供重要的管理监督。对我们的内部控制实施任何适当的变更可能需要对我们的董事和员工进行特定的合规培训,需要大量成本来修改我们现有的会计系统,需要很长时间来完成并转移管理层对其他业务问题的注意力。然而,这些变化可能无法有效维持我们内部控制的充分性。

 

如果我们无法断定我们对财务报告有有效的内部控制,投资者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失去信心,普通股的价格可能会下跌,我们可能会受到诉讼或监管执法行动的影响。此外,如果我们无法满足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的要求,普通股可能无法继续在纳斯达克上市。

 

成为上市公司的要求可能会使我们的资源紧张并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将遵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或交易法、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上市要求的报告要求我们列出的证券交易所,和其他适用的证券规则和法规。尽管最近JOBS法案使改革成为可能,但遵守这些规则和法规将增加我们的法律、会计和财务合规成本以及投资者关系和公共关系成本,使某些活动更加困难、耗时或成本更高,并增加需求在我们的系统和资源上,特别是在我们不再是“新兴成长型公司”之后。”除其他外,《交易法》要求我们提交关于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的年度和当前报告以及委托书。

 

36

 

 

由于在本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司要求的文件中披露信息,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将变得更加明显,我们认为这可能会导致威胁或实际诉讼,包括竞争对手和其他第三方的诉讼。如果此类索赔成功,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即使索赔不会导致诉讼或以对我们有利的方式解决,这些索赔以及解决这些索赔所需的时间和资源,可能会转移我们管理层的资源,并对我们的业务、品牌和声誉以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还预计,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以及这些新的规则和法规将使我们获得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成本更高,并且我们可能需要接受减少的承保范围或承担更高的成本才能获得承保。这些因素也可能使我们更难吸引和留住合格的董事会成员,尤其是在我们的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以及合格的执行官任职。

 

我们没有向股东支付股息,也不期望在可预见的未来支付股息。

 

我们从未就我们的普通股宣派或支付任何现金股息。我们一直在为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扩张保留资金。我们预计我们将保留任何收益以支持运营并为我们的业务增长和发展提供资金。因此,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现金股息。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将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未来收益、资本要求、财务状况和未来前景以及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只有当我们成功上市并且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上涨时,您才能从您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中获得回报。

 

本次发行的普通股价格和其他条款由我们与承销商共同确定。

 

如果您在本次发行中购买我们的普通股,您将支付在竞争市场中未确定的价格。相反,您将支付由我们和代表共同确定的价格。我们普通股的发行价格可能与我们的资产、账面价值、历史经营业绩或任何其他既定价值标准无关。在未来可能发展的任何市场上可能普遍存在的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如果有)可能高于或低于您为我们的普通股支付的价格,对此无法保证。

 

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可能会使我们与私营公司的竞争对手相比处于劣势。

 

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成为美国的一家上市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将被要求在发生对我们公司和股东具有重大意义的事项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尽管我们可能能够对我们的某些发展进行保密处理,但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将需要披露重大协议或财务运营结果,如果我们是一家私人公司,我们将不需要披露这些协议或结果。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会访问这些信息,否则这些信息将是保密的。这可能会给他们带来与我们公司竞争的优势。同样,作为一家美国上市公司,我们将受美国法律管辖,我们的竞争对手(主要是中国私营公司)无需遵守这些法律。如果遵守美国法律会增加我们的开支或降低我们对此类公司的竞争力,我们的上市公司地位可能会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

 

如果股票在纳斯达克或其他股票市场成功上市,符合未来出售条件的股票可能会对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未来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大量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可能会降低我们普通股的价格。

 

由于我们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大量股份,或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跌。此外,这些因素可能使我们更难通过未来发行普通股筹集资金。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所有普通股均可自由转让,不受证券法限制或进一步登记。剩余的普通股将是规则144中定义的“限制性证券”。在第144条规则或《证券法》下的其他豁免允许的范围内,这些普通股可以在未根据《证券法》注册的情况下出售。请参阅“符合未来出售条件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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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在本次发行中购买我们的普通股,您的股票账面价值将立即被大幅稀释。

 

在本次发行中购买我们普通股的投资者将支付的每股价格大大超过作为调整后每股有形账面净值的备考价格。因此,在本次发行中购买普通股的投资者将立即摊薄每股美元,即我们每股美元的首次公开募股价格与我们截至12月31日调整后的每股有形账面净值的备考价格之间的差额,2021。有关稀释的更多信息,您可能会因投资本次发行而体验到,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中标题为“稀释”的部分。”

 

大量普通股的出售或预期出售可能会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价格下跌。

 

我们的所有执行官和董事以及所有股东已同意自普通股交易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出售我们的普通股,但在特定情况下可延期。但是,持有已发行普通股5%或以上的股东已与承销商达成一致,不出售、发行、出售、签订出售合同、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普通股的证券,期限为自普通股交易开始之日起12个月。请参阅“锁定协议”。”受这些锁定协议约束的普通股将有资格在这些锁定协议到期后在公开市场上出售,但须遵守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144条规定的限制。如果我们的股东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大量普通股,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跌。此外,这种潜在稀释的感知风险可能会导致股东试图出售其普通股和投资者卖空我们的普通股。这些出售也可能使我们在未来以我们认为合理或适当的时间和价格出售股权或与股权相关的证券变得更加困难。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不对我们的业务发表研究或发表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普通股的交易市场将部分取决于证券或行业分析师发布的关于我们或我们的业务的研究和报告。如果研究分析师没有建立和维持足够的研究覆盖范围,或者如果一名或多名覆盖我们的分析师下调普通股评级或发布有关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跌。如果其中一名或多名分析师停止对我们公司的报道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失去金融市场的知名度,进而可能导致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我们的管理层将对此次发行的任何净收益的使用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您可能不同意我们如何使用收益,并且收益可能无法成功投资。

 

我们的管理层将对本次发行的任何净收益的使用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并可以将其用于本次发行时预期的目的以外的目的和方式这不一定会改善我们的经营业绩或提高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因此,您将依赖我们管理层对在本次发行中以现金为基础行使认股权证的任何收益的使用的判断,作为您投资决策的一部分,您将没有机会,评估所得款项是否得到适当使用。收益的投资方式可能不会为您带来有利或任何回报。

 

我们是《证券法》意义上的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某些减少的报告要求。

 

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根据JOBS法案的定义,我们可能会利用适用于非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要求的某些豁免,其中最重要的是,只要我们仍然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就无需遵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的审计员证明要求。因此,如果我们选择不遵守此类审计师证明要求,我们的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他们认为重要的某些信息。

 

38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意义上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规定的约束。

 

由于我们符合《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的资格,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法规的某些规定的约束,包括:

 

 

《交易法》下的规则要求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10-Q表的季度报告或8-K表的当前报告;

 

 

《交易法》中规范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征集的部分;

 

 

《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期交易中获利的内部人的责任的部分;和

 

  FD条例下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

 

我们将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提交表格20-F的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打算在半年的基础上以新闻稿的形式发布我们的业绩,并根据纳斯达克的规则和规定进行分发。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以表格6-K的形式提供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但是,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需要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和及时。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与投资于美国国内发行人时相同的保护或信息。

 

我们未来可能会失去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身份,这可能会导致大量额外的成本和费用。

 

如上所述,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无需遵守《交易法》的所有定期披露和当前报告要求。外国私人发行人身份的确定每年在发行人最近完成的第二财政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进行,因此,关于我们身份的下一次确定将在2022年6月30日进行。例如,如果我们超过50%的普通股由美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持有,并且我们未能满足维持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所需的额外要求,我们将失去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如果我们在这一天失去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身份,我们将被要求从2022年12月31日开始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和美国国内发行人表格的注册声明,这些表格比美国国内发行人可用的表格更详细和广泛。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还必须强制遵守美国联邦代理要求,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主要股东将受到《交易法》第16条的短期利润披露和回收规定的约束。

 

此外,我们将无法依赖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下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作为一家非外国私人发行人的美国上市上市公司,我们将承担我们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不会产生的大量额外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以及会计、报告和其他费用,以维持在美国证券交易所。

 

无法保证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都不会成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这可能会对我们普通股或认股权证的美国投资者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一般来说,非美国公司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对于任何纳税年度,其中(i)其总收入的75%或以上由被动收入组成,或其资产平均价值的50%或以上(通常按季度确定)由生产、或为生产而持有,被动收入。出于上述计算的目的,我们将被视为拥有我们按比例分配的资产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25%(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赚取我们按比例分配的份额。

 

根据我们目前经营业务的方式、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预期构成以及我们的资产价值,我们预计在当前纳税年度或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成为PFIC。但是,这是必须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每年做出的事实决定,并且PFIC规则的应用在几个方面存在不确定性。就PFIC确定而言,我们的资产价值通常将参考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确定,该市场价格可能会大幅波动。此外,我们的PFIC状态将取决于我们经营工作空间业务的方式(以及我们从工作空间会员资格中获得的收入继续符合PFIC目的的活跃程度)。由于这些不确定性,无法保证我们在当前纳税年度不会成为PFIC,或者将来不会成为PFIC。

 

如果我们是美国投资者拥有我们普通股或认股权证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则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可能适用于该美国投资者。请参阅“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重要考虑因素——被动外国投资公司”。”

 

39

 

 

我们是纳斯达克上市要求所指的“受控公司”,因此将有资格并打算依赖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您将无法获得与受此类要求约束的公司股东相同的保护。

 

我们是纳斯达克规则所定义的“受控公司”,因为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在合并时实益拥有我们总投票权的50%以上。只要我们在此定义下仍然是一家受控公司,我们就可以选择依赖公司治理规则的某些豁免,包括:

 

  豁免我们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必须是独立董事的规则;

 

 

豁免我们首席执行官的薪酬必须由独立董事单独确定或推荐的规则;和

 

 

豁免我们的董事提名人必须由独立董事单独选择或推荐的规则。

 

虽然我们目前不打算依赖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下的“受控公司”豁免,但我们将来可以选择依赖这些豁免。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与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股东相同的保护。

 

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总共持有我们股本的62%的投票权,以防止您和其他股东影响重大决策,包括选举董事、修改我们的组织文件以及任何合并、合并、出售我们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或其他需要股东批准的重大公司交易。

 

我们的Shlomo Kramer兼首席执行官Weiming Jin目前是我们87%已发行和流通在外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其中100%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Ause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Holdings Co.,Limited直接持有,金先生拥有100%股权。本次发行结束后,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将拥有我们已发行和流通在外普通股的约62%。我们目前符合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标准下“受控公司”的定义,只要我们仍然是该定义下的受控公司,我们就有资格利用纳斯达克股票公司治理要求的某些豁免市场。金先生将有能力决定所有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

 

因此,只要优创易泊控股在我们的普通股中拥有控股或重大投票权,它通常就能够直接或间接并在适用法律的约束下控制或重大影响影响我们的所有事项,包括:

 

  董事的选举;

 

  关于我们的业务方向和政策的决定,包括任命和罢免官员;

 

  关于公司交易的决定,例如合并、企业合并、控制权交易的变更或资产的收购或处置;

 

  我们的融资和股息政策;

 

  关于我们的纳税申报表的决定;和

 

  薪酬和福利计划以及其他人力资源政策决策。

 

优创易泊控股的利益可能与您不同,并可能以您不同意的方式投票,这可能会损害您的利益。即使其他股东(包括购买本次发行股份的股东)反对,也可能会采取公司行动。这种所有权的集中可能会延迟、阻止或阻止我们公司的控制权变更或其他流动性事件,作为出售或其他流动性事件的一部分,可能会剥夺我们的股东获得普通股溢价的机会,并可能最终影响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加强了对开曼群岛的监测。

 

2021年2月,开曼群岛被添加到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反洗钱实践受到加强监控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通常称为“FATF灰色名单”。”当洗钱问题金融行动工作队加强对某一管辖区的监测时,这意味着该国已承诺在商定的时限内迅速解决已查明的战略缺陷,并在该时限内接受更多的监测。目前尚不清楚该指定将保留多久,以及该指定将对公司产生什么影响(如果有的话)。

 

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薪酬。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本公司无需单独披露支付给我们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并且本公司未在其他地方公开披露此信息。本公司的执行官、董事和管理层获得固定和可变薪酬。他们还根据市场惯例获得福利。他们薪酬的固定部分是根据市场条款设定的,并每年进行调整。可变部分包括现金红利和股份奖励(或现金等价物)。现金奖金根据先前商定的业务目标支付给执行官和管理层成员。股份(或现金等价物)根据购股权授予。

 

40

 

 

所得款项用途

 

根据假设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每股普通股5.00美元,我们估计在扣除承销折扣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我们将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约18,100,000美元的净收益,假设承销商不行使其超额配股权。

 

我们计划将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的净收益用于以下目的:

 

使用说明   估计的
数量
所得款项净额
(美元)
    %  
停车场智能系统的开发与升级   $ 2,715,000.00       15 %
增加和收购停车场   $ 8,145,000.00       45 %
放置更多带有广告的停车场大门   $ 3,620,000.00       20 %
营运资金和一般公司事务   $ 3,620,000.00       20 %
合计   $ 18,100,000.00       100 %

 

 

上述内容代表了我们根据我们目前的计划和业务条件使用和分配本次发行的净收益的当前意图。但是,我们的管理层将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自由裁量权来应用此次发行的净收益。如果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或业务条件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以与本招股说明书所述不同的方式使用本次发行的收益。如果我们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的净收益并未立即用于上述目的,我们打算投资于短期、计息的银行存款或债务工具。

 

本次发行的净收益必须汇往中国,然后我们才能使用这些资金来发展我们的业务。本次发行完成后,汇款程序可能需要数月时间,在汇款完成之前,我们将无法在中国使用发行所得款项。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风险因素”。

 

41

 

 

股息政策

  

我们打算保留任何未来的收益来为我们的业务扩张提供资金。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任何现金股息。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可以从利润或股份溢价金额中支付其股份的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这会导致公司无法支付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到期的债务,则不得支付股息。

 

作为一家控股公司,如果我们决定在未来就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支付股息,我们将取决于从我们的香港子公司优创易泊香港收到的资金。

 

中国现行法规允许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向优创易泊香港支付股息。此外,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须每年至少提取其税后利润的10%(如有)作为法定公积金,直至该公积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尽管法定公积金可用于(其中包括)增加注册资本和消除超过各自公司留存收益的未来亏损,但除清算外,公积金不得作为现金股息分配。

 

中国政府亦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及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因此,我们在完成获取和汇出外币以从我们的利润中支付股息(如有)所需的行政程序时可能会遇到困难。此外,如果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未来自行承担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支付的能力。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无法从我们的运营中获得所有收入,我们可能无法支付普通股的股息。

 

我们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有)将以美元支付。就税务而言,优创易泊香港可能被视为非居民企业,因此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支付给优创易泊香港的任何股息可被视为源自中国的收入,因此可能需要缴纳高达10%的中国预扣税。参见“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税收”。”

 

为了向股东支付股息,我们将依赖江苏易停车向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支付的款项,以及将该等款项作为外商独资企业的股息分配给优创易泊香港。江苏易泊向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支付的某些款项须缴纳中国税费,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此外,如果江苏易停车未来代表自己承担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

 

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偷税漏税的安排》或《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如果香港居民企业拥有不少于25%的中国项目,则10%的预扣税率可降至5%。但是,5%的预扣税率不会自动适用,必须满足某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a)香港项目必须是相关股息的实益拥有人;(b)香港项目在收到股息前的连续12个月内必须直接持有中国项目不少于25%的股权。

 

42

 

 

大写

 

下表列出了我们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资本总额

 

  以实际为基础;和

 

 

在调整后的基础上,以反映我们在本次发行中以每股普通股5.00美元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发行和出售普通股,扣除估计折扣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

 

您应结合“所得款项用途”、“选定的合并财务和经营数据”、“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以及本文件其他地方出现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附注阅读本资本化表。招股说明书。

 

    作为
12月31日,
2021
 
    实际的
(已审计)
    备考(1)  
短期银行贷款   $ -       -  
股东权益:                
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5625美元     1,563       2,187  
额外实收资本(2)       338,157       18,437,533  
应收认购款     (50,000 )     (50,000 )
法定准备金     -       -  
留存收益     2,476,168       2,476,168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75,195       75,195  
股东权益总额     2,841,083       20,941,083  
总资本   $ 2,841,083       20,941,083  

 

(1) 在本次发行中以每股5美元的假设首次公开募股价格出售4,000,000股普通股生效,并反映了扣除承销折扣、非会计费用津贴和我们估计的发行费用后所得款项的用途。
   
(2) 备考调整后的额外实收资本反映了我们预计在扣除承销折扣和非会计费用津贴以及其他费用后收到的净收益。我们预计将获得约18,100,000美元的净收益(20,000,000美元的发行,减去1,400,000美元的承销折扣(总收益的7%),200,000美元的非会计费用津贴(总收益的1%),300,000美元的会计费用和0美元的发行费用)。

 

假设我们提供的普通股数量为5美元,假设的首次公开募股价格每增加(减少)1.00美元,将使备考作为调整后的总资本金额增加(减少)368万美元,如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述,在扣除承销折扣、非会计费用津贴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保持不变。

 

如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述,我们提供的普通股数量增加(减少)100万股,将使备考作为调整后的总资本金额增加(减少)460万美元,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的假设每股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没有变化。

 

43

 

 

稀释

 

如果您投资于我们的普通股,您的权益将被稀释至每股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发行后每股普通股的备考有形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稀释是由于每股普通股的发行价格大大超过我们目前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的现有股东应占每股普通股的账面价值。2021年12月31日,我们归属于股东的有形账面净值为2,841,083美元或每股普通股约0.28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每股普通股的有形账面净值代表总资产减去无形资产和总负债,除以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数量。

 

假设不包括全面行使超额配股权,我们将在发售完成后发行普通股或普通股。我们的发行后备考有形账面净值,这使收到发行和发行额外股份的净收益生效,但不考虑12月31日之后我们有形账面净值的任何其他变化,2021,将是20,941,083美元或每股普通股约1.50美元。这将导致本次发行的投资者稀释每股普通股约3.50美元或每股普通股5美元的假设发行价约70.1%。由于投资者在本次发行中购买普通股,每股普通股的有形账面净值将为现有股东的利益增加每股1.22美元。

 

下表列出了本次发行后每股普通股的估计有形账面净值以及基于上述确定承诺发行假设对购买普通股的人的稀释。我们的普通股数量已进行追溯调整,以反映股本的增加。详情请参阅“股本说明”。

 

    提供
没有
超过-
分配
    提供

超过-
分配
 
假设每股普通股发行价   $ 5.00     $ 5.00  
发行前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   $ 0.28     $ 0.28  
因新投资者付款而增加的每股普通股   $ 1.22     $ 1.34  
发行后每股普通股的备考净有形账面价值   $ 1.50     $ 1.62  
对新投资者的每股普通股稀释   $ 3.50     $ 3.38  

 

假设的首次公开募股价格每股普通股5美元每增加(减少)1.00美元,我们的备考作为本次发行后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调整后有形账面净值将增加(减少)每股普通股约0.26美元,并将对新投资者的稀释增加(减少)每股普通股0.74美元,假设我们提供的普通股数量(如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示)保持不变,并在扣除承销折扣后,我们应付的非会计费用津贴和估计发售费用。

 

我们发行的普通股数量增加(减少)100万股将使我们的备考作为本次发行后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调整后有形账面净值增加(减少)每股普通股约0.21美元,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的假设每股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保持不变,并在扣除估计承销折扣后,将对新投资者的稀释减少(增加)每股普通股约0.21美元,我们应付的非会计费用津贴和估计发售费用。调整后的备考信息仅供说明,我们将根据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本次发行的其他定价条款进行调整。

 

如果承销商全额行使超额配股权,发行后调整后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的备考为23,701,083美元,现有股东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的增加为1.62美元,在此次发行中,新投资者每股普通股的有形账面净值立即摊薄为3.38美元。

 

下表总结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调整的备考股东与新投资者在向我们购买的普通股数量方面的差异,在扣除对承销商的估计折扣、非会计费用准备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之前,支付的总对价和每股普通股的平均价格。

 

    普通股
购买
    合计
考虑
    平均
价格每
普通的
 
    数字     百分     数量     百分     分享  
现有股东     10,000,000       71.4 %   $ 339,720       1.7 %   $ 0.03  
新投资者(1)     4,000,000       28.6 %   $ 20,000,000       98.3 %   $ 5.00  
合计     14,000,000       100 %   $ 20,339,720       100 %   $ 5.03  

 

  (1) 不包括超额配售股份。

 

上面讨论的作为调整后信息的备考仅用于说明。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的有形账面净值可根据我们普通股的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本次发行的其他定价条款进行调整。

 

44

 

 

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

 

以下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应与我们的财务报表和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附注一起阅读。本讨论包含前瞻性陈述,反映了我们当前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的预期。有关与这些陈述相关的不确定性、风险和假设的讨论,请参阅“关于前瞻性陈述的披露”。由于许多因素,包括“风险因素”和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所述的因素,实际结果和事件发生的时间可能与我们的前瞻性陈述中讨论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

 

概述

 

优创易泊控股是一家控股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作为一家我们自己没有实质性业务的控股公司,我们通过我们的子公司江苏易停车在中国开展业务。优创易泊控股通过江苏易泊在中国提供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智能停车场闸门产品。

 

我们于2018年通过我们的中国运营子公司进入智能停车行业。目前,我们已在中国20个城市的约76个停车场安装了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其中包括我们自营的8个停车场。

 

我们的收入包括:(i)经销商许可费;停车管理系统费;停车位租赁费;其他相关收入。

 

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广泛应用于自营停车场业务和合作经营的停车场业务,是一种具有车辆自动登录、出入口认证、监控和收费管理功能的电子网络系统。推出全国网络停车平台,为车主提供车位搜索、导航引导、非接触支付、会员优惠、车主找车等多元化服务,为车主提供便捷的停车体验。我们还提供智能停车场闸机产品,将我们的智能停车软件系统与机电产品(即普通停车场闸机)相结合。我们的车辆出入效率体现在停车场闸机产品中安装了智能管理系统,可以保存和存储车辆出入口记录、出入口时间等信息。

 

我们在中国拥有广泛的营销网络,并与39家在全国范围内提供营销和推广服务的区域经销商建立了合作关系。广泛的经销商许可渠道降低了我们的整体运营成本。经销商促进我们与合作伙伴在停车场和停车位的运营和管理方面的合作。经销商还推广和宣传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我们的全国网络停车平台。

 

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居民安全防范意识的提高,商业和住宅建筑对智能停车管理系统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这意味着智能停车场的巨大市场。基于我们对智能停车行业市场的把握和投资,江苏易停车被中国知名机构中国品牌影响力评价委员会授予“2020年度中国智能停车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和“2020年度中国最具投资合作价值智能停车平台”荣誉。

 

随着我们对交通行业、物业管理行业、城市规划行业等不同垂直行业的理解逐渐加深,我们的目标是结合每个垂直行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需求,开发和提供更全面的智能停车解决方案。我们相信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将提高我们业务的可持续性。我们还计划在我们的全国网络停车平台上与商家合作,这可能会带来更多的业务合作机会。

 

COVID-19的影响

 

过去一年,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的持续爆发导致全球范围内的隔离、旅行限制以及商店和商业设施暂时关闭。2020年3月,世界卫生组织宣布COVID-19为大流行病。鉴于新冠疫情的迅速扩大性质,并且由于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运营和员工都集中在中国,我们认为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对我们经营业绩的潜在影响还将取决于未来的发展和可能出现的关于COVID-19的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的新信息,以及政府当局和其他实体为遏制COVID-19或减轻其影响而采取的行动,几乎所有这些都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

 

45

 

 

COVID-19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根据中国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自2020年1月底至2020年3月,我们的员工和经销商根据南京当地政府的政策暂时被禁止外出。我们的业务于2020年4月重新开业。

 

  2020年上半年,我们暂停了所有现场营销和广告活动。我们在大流行期间将这些活动转移到网上。截至2020年6月,我们已恢复现场营销和广告活动。

 

  我们的业务表现在2020年上半年受到负面影响。但由于2020年下半年中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经营业绩有所回升。此外,我们还收到了对智能停车行业感兴趣并希望加入我们作为经销商的投资者的兴趣。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2022年仍有冠状病毒疾病的区域性爆发(如北京和上海),中国的流动仍然有限。在报告了COVID-19病例的封闭和控制区域,将继续采取封锁措施。一些城市要求居民出示COVID-19检测阴性结果才能进入公共场所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尽管这些最近的区域爆发并未影响公司的运营,但这种情况可能会影响经济和金融市场,导致经济下滑,从而影响我们筹集资金的能力或减缓潜在的商机。COVID-19未来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影响程度将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大流行的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以及政府遏制COVID-19传播的措施和相关政府刺激措施的宏观经济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融资将以我们可接受的金额或条款提供,如果有的话。

 

由于围绕COVID-19爆发的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合理估计与COVID-19爆发和应对相关的业务中断及其相关财务影响。我们相信,我们目前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我们预期的经营现金流量将足以满足我们未来12个月的预期营运资金需求和资本支出。然而,我们未来可能需要额外资金来为我们的持续经营提供资金。发行和出售额外股权将导致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摊薄。债务的产生将导致固定债务增加,并可能导致限制我们运营的经营契约。

 

经营成果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的年度

 

下表载列本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经营业绩概要。下面列出的历史结果不一定代表未来任何时期的预期结果。

 

    对于结束的年份              
    12月31日,     变化  
    2021     2020     数量     %  
净收入   $ 5,277,517     $ 2,786,853     $ 2,490,664       89.37 %
收益成本     1,017,378       689,501       327,877       47.55 %
毛利     4,260,139       2,097,352       2,162,787       103.12 %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     (2,245,212 )     (1,444,469 )     (800,743 )     55.44 %
经营收入     6,505,351       3,541,821       2,963,530       83.67 %
利息收入(费用),净额     65,112       6,299       58,813       933.69 %
其他收入(损失)和支出总额     (15,587 )     (11,207 )     (4,380 )     39.08 %
所得税拨备前的收入     1,999,340       641,676       1,357,664       211.58 %
准备金     (50,728 )     (161,446 )     110,718       (68.58 )%
净收入     1,948,612       480,230       1,468,382       305.77 %

 

46

 

 

净收入

 

下表列出了各类收入的毛利和毛利率的计算方法:

 

   

对于结束的年份

12月31日,

    变化  
    2021     2020     数量     %  
经销商许可费                        
净收入   $ 3,851,651       2,700,101       1,151,550       42.65 %
收益成本     324,269       466,145       (141,876 )     30.44 %
毛利   $ 3,527,382       2,233,956       1,293,426       57.90 %
毛利率     91.58 %     82.74 %     8.85 %     10.69 %
                                 
停车管理系统                                
净收入   $ 1,118,648       0       1,118,648       -  
收益成本     318,448       0       318,448       -  
毛利   $ 800,200       0       800,200       -  
毛利率     71.53 %     - %     - %     -  
                                 
车位租赁费                                
净收入   $ 306,565       86,697       219,868       253.61 %
收益成本     374,661       223,356       151,305       67.74 %
毛利   $ (68,096 )     (136,659 )     68,563       (50.17 )%
毛利率     (22.21 )%     (157.63 )%     135.42 %     (85.91 )%
                                 
其他相关收入                                
净收入   $ 653       55       598.00       1087.27 %
收益成本     0       0       0.00       -  
毛利   $ 653       55       598.00       1087.27 %
毛利率     100.00 %     0 %     100.00 %     -  
                                 
合计                                
净收入   $ 5,277,517       2,786,853       2,490,664       89.37 %
收益成本     1,017,378       689,501       327,877       47.55 %
毛利   $ 4,260,139       2,097,352       2,162,787       103.12 %
毛利率     80.72 %     75.26 %     5.46 %     7.26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净收入为5,277,517美元,而2020年同期为2,786,853美元,增加了2,490,664美元或89.37%。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经销商许可费和停车管理系统费用增加。

 

经销商许可费

 

经销商许可费收入增加1,151,550美元或42.65%,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700,101美元增至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3,851,651美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区域经销商逐年增加。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收入成本为324,269美元,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466,145美元减少141,876美元或30.44%。收入成本下降是由于公司更专注于发展停车业务,相对减少了对该业务的投资。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毛利及毛利率分别为3,527,382美元及91.58%,而2020年同期则为2,233,956美元及82.74%。由于成本相应下降,许可费的毛利率增加。

 

47

 

 

停车管理系统

 

停车管理系统是2021年的新业务。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停车管理系统的毛利润为800,200美元。

 

车位租赁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停车位租赁费的净收入为306,565美元,收入成本为374,661美元,而2020年同期为86,697美元和223,356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停车位费用总亏损为68,096美元。这是因为市场逐渐好转,我们预计大部分停车位将在2022年底实现盈利。

 

其他相关收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其他相关收入的净收入为653美元,而2020年同期为55美元,增加了598美元,即1087.27%。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合作停车场相应增加。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通过在中国的VIE产生了(2,245,212)美元的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而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为(1,444,469)美元,增加了(800,743)或55.44%。增加主要由于车位租赁业务扩大所致。专业人员工资及相关办公费用相应增加。

 

利息支出

 

利息费用和银行费用主要来自被存款利息抵消的银行转账费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止年度的利息收入分别约为65,112美元和6,299美元。

 

准备金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所得税拨备为(50,728)美元,而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所得税拨备为(161,446)美元。根据中国的所得税法,公司一般须在25%的比率。所得税拨备增加主要是由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的所得税拨备前收入分别增加约1,999,340美元和641,676美元。

 

净收入

 

我们的净收入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480,230美元增至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948,612美元,增加了1,468,382美元或305.77%。

 

48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和2019年的年度

 

下表载列本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经营业绩概要。下面列出的历史结果不一定代表未来任何时期的预期结果。

 

    对于结束的年份              
    12月31日,     变化  
    2020     2019     数量     %  
净收入   $ 2,786,853     $ 92,428     $ 2,694,425       2915.16 %
收益成本     689,501       18,307       671,194       3666.32 %
毛利     2,097,352       74,121       2,023,231       2729.63 %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     1,444,469       11,309       1,433,160       12672.74 %
经营收入     652,883       62,812       590,071       939.42 %
利息收入(费用),净额     6,299       2       6,297       314850 %
其他收入(损失)和支出总额     (11,207 )     290       (11,497 )     (3964.48 )%
所得税拨备前的收入     641,676       63,102       578,574       916.89 %
准备金     161,446       15,776       145,670       923.36 %
净收入     480,230       47,326       432,904       914.73 %

 

净收入

 

下表列出了各类收入的毛利和毛利率的计算方法:

 

   

对于结束的年份

12月31日,

    变化  
    2020     2019     数量     %  
经销商许可费                        
净收入   $ 2,700,101       92,428       2,607,673       2821.30 %
收益成本     466,145       18,307       447,838       2446.27 %
毛利   $ 2,233,956       74,121       2,159,835       2913.93 %
毛利率     82.74 %     80.19 %     2.54 %     3.17 %
                                 
车位租赁费                                
净收入   $ 86,697       -       -       - %
收益成本     223,356       -       -       - %
毛利   $ (136,659 )     -       -       - %
毛利率     (157.63 )%     -       -       - %
                                 
广告收入                                
净收入   $ 55       -       -       -  
收益成本     -       -       -       -  
毛利   $ 55       -       -       -  
毛利率     100.00 %     -       -       -  
                                 
合计                                
净收入   $ 2,786,853       92,428       2,694,425       2915.16 %
收益成本     689,501       18,307       671,194       3666.32 %
毛利   $ 2,097,352       74,121       2,023,231       2729.63 %
毛利率     75.26 %     80.19 %     (4.93 )%     (6.15 )%

 

49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净收入为2,786,853美元,而2019年同期为92,428美元,增加了2,694,425美元,即2915.16%。增加主要是由于经销商许可费增加所致。

 

经销商许可费

 

经销商许可费收入从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92,428美元增加至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700,101美元,增加了2,607,673美元或2821.30%。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开始采用我们产品的经销商数量增加,以及他们作为我们的授权经销商提供的机会;因此,我们通过我们在中国的VIE,2019年至2020年,签订许可协议的经销商以及这些许可协议的相关收入确认有所增加。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收入成本为466,145美元,较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8,307美元增加447,838美元或2,446.27%。收入成本增加是由于年内招募更多经销商导致营销及培训费用增加所致。成本的增加与经销商许可费的增加有关。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毛利和毛利率分别为2,233,956美元和82.74%,而2019年同期分别为74,121美元和80.19%。许可费的毛利率是一致的,因为我们尽最大努力根据收入控制成本。

 

车位租赁费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停车位租赁费的净收入为86,697美元,收入成本为223,356美元,而2019年同期为零美元和零美元。我们的停车位费用总损失为136,659美元。这是因为我们通过在中国的VIE在扩展这一业务领域时产生了成本,并且我们的费用在2020年超过了收入。目前市场逐步好转,我们预计大部分停车位将在2021年底实现盈利。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们在该分部未产生任何收入。

 

广告收入

 

我们通过我们在中国的VIE,在我们的停车场大门上租赁广告空间。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广告毛利润仅为55美元。2019年没有广告收入,因为我们在2019年没有租赁广告空间。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通过在中国的VIE产生了1,444,469美元的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而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为11,309美元,增加了1,433,160美元或12,672.74%。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促销和广告费用增加。此外,我们还招聘了更多员工。我们的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包括广告费用、停车场大门交付的交付费用、员工工资、办公费用以及长期递延费用的摊销。

 

利息支出

 

利息费用和银行费用主要来自银行转账费用和存款利息的抵消。截至2020年12月31日和2019年的利息支出分别约为3,382美元和-96美元。

 

准备金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所得税拨备为161,446美元,较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5,776美元增加145,670美元或923.36%。根据中国所得税法,公司一般须按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所得税拨备增加主要是由于所得税拨备前收入增加,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为641,676美元,而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为63,102美元。

 

净收入

 

我们的净收入从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47,326美元增至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480,230美元,增加了432,904美元或914.73%。

 

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的年度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332,083美元现金。公司的营运资金和其他资金需求主要来自股东权益出资和经营现金流。需要现金来支付库存、工资、销售费用、租金、所得税、其他运营费用以及用于偿还债务的采购。

 

50

 

 

尽管公司管理层认为经营产生的现金将足以满足公司的正常营运资金需求,但其偿还当前债务的能力将取决于其至少在未来12个月内流动资产的未来变现。管理层考虑了历史经验、经济、汽车行业趋势、截至2021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以及存货的变现。基于这些考虑,管理层认为本公司有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其营运资金需求和债务义务,因为它们将自财务报告日期起至少12个月到期。但是,不能保证管理层的计划会成功。有许多因素可能会出现并导致公司的计划无法实现,例如中国的汽车总数、经济状况、行业中具有竞争力的价格以及我们经销商和供应商的持续支持。如果未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其他资本资源不足以满足其流动性需求,公司可能被迫减少或推迟其预期的扩张计划、出售资产、收购额外的债务或股权资本,或对其全部或部分债务进行再融资。

 

下表汇总了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现金流量数据:

 

    对于结束的年份
12月31日,
 
    2021     2020  
(用于)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1,115,730     $ 1,356,334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1,138,525 )     (1,556,695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80,861       452,426  
汇率对现金的影响     7,419       14,46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   $ 65,485     $ 266,532  

 

经营活动

 

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主要包括对折旧及摊销、应收账款和合同负债等非现金项目调整后的净收入,并根据营运资金变动的影响进行调整。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1,115,730美元,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1,356,334美元减少240,604美元或17.74%。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减少是由于经营成本增加所致。

 

投资活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1,138,525美元,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使用的现金净额1,556,695美元减少418,170美元或26.86%。现金使用减少是由于公司购买了较多的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

 

融资活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80,861美元,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提供的现金净额452,426美元减少371,565美元或82.13%。所用现金减少是由于车位租赁业务扩大所致。

 

51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和2019年的年度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266,598美元现金。公司营运资金及其他资金需求主要来自股东权益出资和经营现金流。需要现金来支付库存、工资、销售费用、租金、所得税、其他运营费用以及用于偿还债务的采购。

 

尽管公司管理层认为经营产生的现金将足以满足公司的正常营运资金需求,但其偿还当前债务的能力将取决于其至少在未来12个月内流动资产的未来变现。管理层考虑了历史经验、经济、汽车行业趋势、截至2020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以及存货的变现。基于这些考虑,管理层认为本公司有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其营运资金需求和债务义务,因为它们将自财务报告日期起至少12个月到期。但是,不能保证管理层的计划会成功。有许多因素可能会出现并导致公司的计划无法实现,例如中国的汽车总数、经济状况、行业中具有竞争力的价格以及我们经销商和供应商的持续支持。如果未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其他资本资源不足以满足其流动性需求,公司可能被迫减少或推迟其预期的扩张计划、出售资产、收购额外的债务或股权资本,或对其全部或部分债务进行再融资。

 

下表汇总了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现金流量数据:

 

    对于结束的年份
12月31日,
 
    2020     2019  
(用于)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1,356,334     $ (25,724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1,556,695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452,426       25,790  
汇率对现金的影响     14,467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   $ 252,065     $ 66  

 

经营活动

 

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主要包括对折旧及摊销、应收账款和合同负债等非现金项目调整后的净收入,并根据营运资金变动的影响进行调整。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1,356,334美元,较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营活动所用现金净额25,724美元增加了78,316美元。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增加是由于我们的业务增长。

 

投资活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1,556,695美元。这主要是由于公司购买了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2019年我们无固定资产投资。

 

融资活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约为452,426美元,较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提供的现金净额25,790美元增加426,636美元或1654.27%。所用现金增加是由于股东出资所致。

 

52

 

 

合同义务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的年度

 

本公司有一份办公空间经营租赁和八份停车场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和负债在租赁期开始日根据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用于计算现值的折现率为增量借款利率或租赁内含利率(如有)。本公司主要根据其在中国的租赁期确定每项租赁的增量借款利率,约为4.75%。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营租赁费用分别为459,087美元和212,617美元。

 

未贴现的未来最低租赁付款时间表如下:

 

对于截至12月31日的年度,        
2022       379,701  
2023       377,810  
2024       285,467  
2025       57,167  
2026       -  
合计         1,100,145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和2019年的年度

 

本公司为其办公空间和停车场提供多项经营租赁。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营租赁费用分别为212,617美元和15,221美元。

 

未贴现的未来最低租赁付款时间表如下:

 

对于截至12月31日的年度,      
2021     342,742  
2022     366,294  
2023     364,453  
2024     276,389  
2025     55,656  
合计     1,405,533  

 

表外安排

 

除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披露的内容外,我们并未通过我们在中国的VIE订立任何财务担保或其他承诺来保证任何第三方的付款义务。我们没有签订任何与其股票挂钩并归类为股东权益或未反映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衍生工具合同。此外,我们在转移到未合并实体的资产中没有任何保留或或有权益,作为对该实体的信贷、流动性或市场风险支持。我们在向我们提供融资、流动性、市场风险或信贷支持或与我们一起从事租赁、对冲或研发服务的任何未合并实体中没有任何可变权益。

 

53

 

 

关键会计政策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基于其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这些原则要求公司管理层做出影响资产、负债、销售和费用、现金流量以及或有资产和负债的相关披露的报告金额的估计和判断。这些估计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收入确认、存货变现、长期资产减值和所得税。本公司根据过往经验及其认为在该情况下合理的其他各种假设作出估计。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如果这些估计与实际结果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未来的财务报表将受到影响。

 

本公司管理层认为,在本注册报表所载本公司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附注2所述的重要会计政策中,下列会计政策涉及较大程度的判断和复杂性。因此,公司管理层认为这些对于充分了解和评估其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最为关键。

 

估计数的使用

 

按照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做出影响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报告金额的估计和假设。实际结果和结果可能与管理层的估计和假设不同。特别是,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大流行以及由此对全球经济状况以及我们的运营产生的不利影响可能会影响未来的估计,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的贷款损失准备、库存估值、公允价值计量、资产减值费用和折现率假设。某些上一年的金额已重新分类以符合本年度的呈报方式。由于四舍五入,金额和百分比可能不会合计。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按净值减去预期信用损失的估计数入账。管理层定期审查未清账目并为呆账拨备。当不再可能收回原始发票金额时,本公司将部分或全部从呆账准备中核销余额。

 

收入确认

 

2014年,FASB发布了收入确认指南(“ASC 606”),并于2016年发布了最终修订。ASC 606的基本原则是确认收入,以描述按预期收取的金额向客户转移商品或服务的情况。ASC 606创建了一个五步模型,要求主体在考虑合同条款时进行判断,包括(1)识别与客户的合同或协议,(2)识别我们在合同或协议中的履约义务,(3)确定交易价格,(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以及(5)在每项履约义务得到履行时确认收入。本公司仅在本公司很可能会收取其有权获得的对价以换取其向客户转让的服务时才将五步模型应用于合同。本公司得出的结论是,新指引不要求对其收入确认流程进行任何重大更改。

 

公司的收入来自经销商许可费、停车位租赁费、车主会员费。

 

经销商许可费在履约义务随着时间的推移得到履行时确认,通常在协议中指明的经销商许可期限内平均确认。从代理处预收的款项记为“合同负债”。合同负债随着时间的推移确认为收入。收到的此类预付款不可退还。

 

停车位租赁费在本公司向客户提供停车位并按停车管理系统计算费用的时点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或在协议规定的租赁期内平均随时间推移确认。

 

车主的会员费被确认为在会员有效期内平均随着时间的推移履行履约义务。从会员那里预先收到的付款记录为“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随着时间的推移确认为收入。收到的此类预付款不可退还。

 

所得税

 

所得税是根据ASC第740号《所得税会计》规定的。对于财务和税务报告与净经营亏损结转之间的所有暂时性差异,记录递延税项资产或负债。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来自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年度内的净变化。

 

当管理层认为所有递延税项资产的部分很可能会变现时,递延税项资产会减少估值备抵。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根据税法和税率在颁布之日的变化的影响进行调整。

 

来自不确定税务状况的税务利益只有在税务机关审查后更有可能维持的情况下才能确认。该决定基于该职位的技术优势,并假设充分了解所有相关信息的相关税务机关将审查每个不确定的税务状况。尽管本公司认为估计是合理的,但无法保证这些事项的最终结果不会与历史所得税拨备和应计费用中反映的结果不同。

 

54

 

  

财产和设备及折旧

 

物业及设备按历史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列账。维修及保养于发生时支销。财产和设备在以下期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租赁改善   3年
办公设备   3年
机动车辆   4年

 

长期资产减值

 

本公司根据ASC 360“长期资产和待处置长期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对财产和设备以及可摊销无形资产的减值进行会计处理,这要求本公司在存在表明资产账面价值可能无法收回的事件或情况时评估长期资产的可收回性。当长期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价值不可收回时(当账面价值超过使用和处置产生的未贴现现金流量总额时)确认减值损失,并按账面价值超过资产的部分计量(或资产组的)公允价值。

 

新会计公告

 

2021年7月,FASB发布了ASU 2021-5,租赁(主题842):出租人——某些具有可变租赁付款额的租赁。本次更新中的修订修订了主题842,该主题对公共商业实体和公共商业实体以外的大多数实体具有不同的生效日期。这些修订对所有实体的2021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公共商业实体在这些财政年度内的中期期间以及所有其他实体在2022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内的中期期间生效。本次更新中的修订通过修订出租人的租赁分类要求以使其与主题840下的实践保持一致,从而解决了利益相关者的担忧。出租人应将不依赖于参考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租赁分类和会计处理为经营租赁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根据第842-10-25-2至25-3段中的分类标准,租赁将被分类为销售类租赁或直接融资租赁;2)否则出租人会确认第一天的损失。

 

2021年5月,FASB发布了ASU 2021-4,每股收益(主题260),债务——修改和消除(子主题470-50),薪酬——股票薪酬(主题718),和衍生品和对冲——实体自有权益中的合同(子主题815-40):发行人对独立股权分类书面看涨期权的某些修改或交换的会计处理(FASB新兴问题工作组的共识)。本次更新中的修订对2021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所有实体有效,包括这些财政年度内的中期。主体应对修订生效日或之后发生的修改或交换前瞻性地应用修订。所有实体都允许提前采用,包括在过渡期间采用。如果主体选择在中期提前采用本更新中的修订,则该指南应在包括该中期期间的财政年度开始时应用。FASB发布此更新是为了澄清和减少发行人对修改或交换独立股权分类书面看涨期权(例如,认股权证)的会计处理的多样性,这些期权在修改或交换后仍为股权分类。

 

2016年2月,FASB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第2016-02号(ASU 2016-02)“租赁(主题842)”。ASU 2016-02要求承租人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一项支付租赁付款额的负债(租赁负债)和一项使用权资产,代表其在租赁期内使用标的资产的权利。ASU 2016-02对2018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中期和年度报告期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对于融资租赁,承租人必须执行以下操作:

 

  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初始按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计量

 

  在综合收益表中将租赁负债的利息与使用权资产的摊销分开确认

 

  在现金流量表中将融资活动中租赁负债本金部分的还款和经营活动中租赁负债利息和可变租赁付款额的支付分类。

 

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必须执行以下操作:

 

  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初始按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计量

 

  确认单一租赁成本,计算后租赁成本通常以直线法在租赁期内分摊

 

  在现金流量表中对经营活动中的所有现金支付进行分类。

 

55

 

 

2018年7月,FASB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第2018-11号(ASU 2018-11),对ASC 842进行了修订,以便主体可以选择不重订其过渡期间的比较期间(“840下的比较选项”)。ASU 2018-11允许实体将其首次申请日期更改为采用期的开始。在这样做时,实体将:

 

  在比较期间应用ASC 840。

 

  提供ASC 840所要求的对继续按照ASC 840列报的所有期间的披露。

 

  将应用ASC 842的影响确认为对采用期间留存收益的累积效应调整。

 

此外,FASB还发布了对ASU 2016-02的一系列修订,以解决可用的过渡方法并澄清对出租人成本和新租赁准则其他方面的指导。

 

管理层将审阅会计公告,并计划于2019年11月1日采用修改后的追溯采用法采用新准则。过渡方法权宜之计,允许主体通过确认采用期间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累积影响调整来初步应用要求。由于选择了这种过渡方法,以前的期间将不会重述。采用此ASU将导致记录额外的租赁资产和负债,而不会影响作为公司的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

  

管理层目前正在评估此更新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管理层将评估贷款损失准备方法的当前设计是否符合这些新要求。

 

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信用风险

 

银行的现金存款存放在中国的金融机构中,这些存款不受联邦保险。因此,本公司存在与银行存款未投保部分相关的集中信用风险。本公司并无在该等账户中出现任何损失,并相信其不会面临重大信用风险。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最近州政府干预美国上市中国公司的业务活动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产生负面影响。

 

最近,中国政府宣布将加强对在境外上市的中资企业的监管。根据新措施,中国将加强对跨境数据流动和安全的监管,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惩治证券欺诈发行、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还将检查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和控制杠杆率。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CAC”)还对几家在美国上市的科技巨头展开了网络安全调查,重点是反垄断、金融科技监管以及最近随着《数据安全法》的通过,公司如何收集、存储、处理和传输数据。我们的运营和商业利益在台湾和中国大陆。如果中国政府的干预扩大并通过代理,我们的商业利益受到影响,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尽管目前没有明显的直接影响。

 

如果我们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允许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根据《外国公司问责法》在三年内对其进行检查,我们可能会被摘牌。

 

《外国公司问责法》要求允许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在三年内检查我们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如果我们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允许或PCAOB无法进行此类检查,则可能导致我们退市。我们现任审计师和前任审计师均已在PCAOB注册。我们不知道有任何理由相信或得出任何一个不允许PCAOB进行检查或任何一个可能不受此类检查的结论。

 

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风险

 

管理层认为,(i)本公司的企业架构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VIE安排有效且具有约束力,并且不会导致任何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或法规的行为;WFOE和VIE的业务运营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然而,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应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本公司无法保证中国监管机构最终不会对其管理层的上述意见持相反意见。如果发现本公司当前的公司结构或VIE安排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法规,本公司可能需要重组其在中国的公司结构和运营,以遵守不断变化的新中国法律法规。管理层认为,根据当前的事实和情况,公司当前的公司结构或VIE安排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很小。

 

56

 

 

浓度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的年度

 

本公司存在与供应商和客户相关的集中风险。未能与供应商或客户保持现有关系以在未来建立新关系可能会对公司以价格优势及时获得销售给客户的商品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本公司无法从现有供应商或替代供应来源获得充足的货物供应,本公司可能无法满足客户的订单,这可能对收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客户类型产生的销售收入的集中度包括以下内容:

 

    作为  
    12月31日,
2021
    12月31日,
2020
 
占公司销售额的百分比                    
客户A     42 %     46 %

 

上表载列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占公司总收入10%以上的客户的收入信息

  

    作为  
    12月31日,
2021
    12月31日,
2020
 
占公司应收账款的比例
客户A     10 %     0 %
                 

 

上表显示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应收客户A的应收账款不超过10%。

 

    作为  
    12月31日,
2021
    12月31日,
2020
 
占公司预付款的百分比
客户A     57 %     45 %
客户乙     11 %     6 %

 

下表列出了占公司应付账款总额10%或以上的两家供应商的汇总:

 

    作为  
    12月31日,
2021
    12月31日,
2020
 
占公司应付账款的百分比
供应商A     10 %     20 %
供应商B     43 %     0 %

 

57

 

 

商业

 

概述

 

优创易泊控股是一家控股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作为一家我们自己没有实质性业务的控股公司,我们通过我们的子公司江苏易停车在中国开展业务。优创易泊控股通过江苏易泊在中国提供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智能停车场闸门产品。

 

我们于2018年通过我们的中国运营子公司进入智能停车行业。目前,我们已在中国20个城市的约76个停车场安装了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其中包括我们自营的8个停车场。

 

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广泛应用于自营停车场业务和合作经营的停车场业务,是一种具有车辆自动登录、出入口认证、监控和收费管理功能的电子网络系统。推出全国网络停车平台,为车主提供车位搜索、导航引导、非接触支付、会员优惠、车主找车等多元化服务,为车主提供便捷的停车体验。我们还提供智能停车场闸机产品,将我们的智能停车软件系统与机电产品(即普通停车场闸机)相结合。我们的车辆出入效率体现在停车场闸机产品中安装了智能管理系统,可以保存和存储车辆出入口记录、出入口时间等信息。

 

我们在中国拥有广泛的营销网络,并与39家在全国范围内提供营销和推广服务的区域经销商建立了合作关系。广泛的经销商许可渠道降低了我们的整体运营成本。经销商促进我们与合作伙伴在停车场和停车位的运营和管理方面的合作。经销商还推广和宣传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我们的全国网络停车平台。

 

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居民安全防范意识的提高,商业和住宅建筑对智能停车管理系统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这意味着智能停车场的巨大市场。基于我们对智能停车行业市场的把握和投资,江苏易停车被中国知名机构中国品牌影响力评价委员会授予“2020年度中国智能停车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和“2020年度中国最具投资合作价值智能停车平台”荣誉。

 

随着我们对交通行业、物业管理行业、城市规划行业等不同垂直行业的理解逐渐加深,我们的目标是结合每个垂直行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需求,开发和提供更全面的智能停车解决方案。我们相信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将提高我们业务的可持续性。我们还计划在我们的全国网络停车平台上与商家合作,这可能会带来更多的业务合作机会。

  

58

 

 

公司结构

 

优创易泊控股是一间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作为一家没有重大业务的控股公司,优创易泊控股通过其中国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在重组解散VIE结构后,优创易泊控股现在通过股权控制并获得中国子公司业务运营的经济利益(如有)。我们不使用VIE结构。

 

下图说明了我们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的公司结构:

 

 

59

 

 

我们的子公司和业务职能

 

优创易泊控股是一家于2020年3月19日注册成立的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而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作为一家我们自己没有重大业务的控股公司,我们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

 

优创易泊香港于2020年4月28日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注册成立。优创易泊香港是我们的全资附属公司,目前并无从事任何活跃业务,只是作为一间控股公司。

 

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于2021年3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该公司为优创易泊香港的全资附属公司,并为中国法律项下的外商独资实体。

 

江苏易停车于2018年8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注册经营范围包括智能技术、智能停车技术研发、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服务与咨询、停车场管理服务等。江苏易泊是我们的运营公司。

 

重组

 

2021年8月24日,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与江苏易停车及江苏易停车的所有股东签订了一系列VIE协议(“VIE协议”),从而建立了VIE结构。由于VIE协议,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被视为江苏易停车的主要受益人,出于会计目的,我们将江苏易停车视为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可变利益实体。我们已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江苏易停车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2022年2月19日,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江苏易停车和江苏易停车股东签署了VIE协议的终止协议。VIE结构被解散。

 

2022年2月23日,江苏易停车股东将其部分股份转让给非中国个人。因此,江苏易停车从一家中国国内企业转变为一家外商投资合资企业。

 

于2022年3月4日及2022年3月9日,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与江苏易停车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以购买江苏易停车的全部股权。重组已于2022年6月1日完成。因此,江苏易泊成为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江苏易泊在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收购其100%股权时是一家外商投资合资企业,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馆陶律师事务所,认为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和上述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对江苏易停车的收购不受并购规则的约束,不需要根据并购规则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商务部的批准。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进一步表示,并购规则将如何解释或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60

 

我们的产品和服务

 

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我们主要提供以下四类产品和服务:(1)停车场服务,(2)智能停车管理系统,(3)停车场大门,以及(4)国家网络停车平台。车辆进出停车场将通过智能停车管理系统进行高清识别和监控。停车管理、运营、维护、收费等信息将在国家网络停车平台内进行数字化、电子化记录。

 

1. 停车场服务

 

我们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过我们的六(6)个自营停车场为车主提供停车场。我们租赁停车场,独立经营停车场,为公众提供短期和长期停车服务。停车场的面积由20,000平方英尺至160,000平方英尺不等。我们通过我们安装和维护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如下所述)运营停车场。我们自营停车场的收入主要来自短期停车车辆和长期停车车辆的停车位租赁费。

 

我们还与第三方运营的停车场合作,在那里我们安装了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停车场大门(如下所述)。我们将这些停车场称为合作经营的停车场。我们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为我们提供在其停车场安装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停车场大门和其他停车设备的权利。我们可以招揽广告商在停车场大门上刊登他们的商业广告。我们合作经营停车场的收入主要来自停车场大门广告费和智能停车管理系统维护费。车主的所有车位租赁费均分配给合作伙伴。

 

  2. 智能停车管理系统  

 

智能停车管理系统是一个自动化的电子网络系统,具有自动车辆登录、出入口认证、监控和计费功能,包括扫描、信息传输、监控、集中管理单元、数据管理单元和命令执行。该系统采用计算机控制、信息识别、数据存储与处理、通信传输等技术,实现出入口管理的自动控制、现场安全管理,并根据预先设定的收费标准实现自动收费。

 

智能停车管理系统用于我们的自营停车场和合作经营的停车场。对于自营停车场,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停车位租赁费,而对于合作经营的停车场,我们的收入来自智能停车管理系统维护费。系统维护费通常根据停车场车辆流量收取总停车位租赁费的1%至25%。

 

  3. 停车场大门

 

停车场闸门由水平阻塞状态或垂直释放状态的机电栏杆组成,通过实时提示允许或禁止车辆实时通行,实现对交通流的自动控制和管理。  

 

停车场闸门主要用于居民区、企事业单位、景区、写字楼、商业购物区等需要控制和管理车辆出入的场所。停车场大门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智能停车管理系统集成。

61

 

 

我们向第三方供应商采购定制停车场闸门及相关硬件设备,并在该等硬件设备上安装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同时,将硬件设备的数据接口与全国联网停车平台连接起来,实现软硬件的结合,即智能化设备。智能设备将经过调试和测试,直到所有测试结果正确,然后正式投入停车场使用。

 

我们的停车场闸门产品包括重型停车场闸门、无动力广告停车场闸门、高速停车场闸门和自动返回高速停车场闸门。

 

重型停车场大门的特点:

 

重型停车场大门的高度约为1.77米。单个栏杆的开启距离可达7米,一对栏杆的开启距离可达14米。重型停车场大门内设有大型广告展示区和LED照明设备。据我们的供应商称,这种重型停车场大门通过其加固设计能够有效抵御八级以下的台风。

 

无动力广告停车场大门的特点:

 

无动力广告停车场大门高度约1.77米。单个栏杆的开启距离可达7米。它可以在30米内远程操作。无动力广告停车场闸门设有防风、电机高温保护、防浪涌保护等多重保护措施。  

 

自动返回高速停车场大门的特点:

 

自动返回高速停车场大门的高度约为1.22米。单个栏杆的开启距离可达3米。栏杆向左或向右的方向可以调整。它可以在30米的距离内远程操作。高速停车场自动返程闸门改进了安全设计,能够高速升降,慢速降下,自动返程。自动返回高速停车场闸机配备高速伺服电机和红绿灯显示屏。

 

4. 全国网络停车平台

 

全国网络停车平台是车主可以用手机下载的软件应用。该平台用于我们的自营停车场和合作经营的停车场。全国网络停车平台为车主提供车位搜索、导航引导、非接触支付、会员优惠、车主找车等功能。本公司认为,该停车平台满足车主多元化需求,为车主提供数字化停车信息和便捷的停车体验。

 

停车位搜索功能

 

我们的停车平台通过GPS定位获取附近的空车位数量。车主可以通过我们的停车平台寻找空停车位。

 

导航引导功能

 

如果车主通过我们的停车平台找到合适的停车场或停车位,车主可以进一步使用导航功能,系统通过一键导航为车主导航到目标停车场。

 

非接触式支付功能

 

当车主进出停车场时,我们的停车平台将通过移动支付功能根据在停车场的时间自动收取车位租赁费。

 

会员折扣功能

 

车主可在全国联网停车平台购买会员卡。当车主成为我们全国网络停车平台的会员时,车主可以享受5%到50%的车位租赁费折扣。在不同时间加入我们停车平台的会员可以享受不同的折扣。

 

车主汽车搜索功能

 

输入车牌号或车位号后,车主的寻车功能可以帮助车主找到车辆的停车地址,导航到车位的路线和车辆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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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模式和收入来源

 

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的财政年度,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经销商许可费、停车位租赁费和其他相关收入。2020年底,我们开始销售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停车场闸机,已经产生了包括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停车场闸机的销售以及智能停车管理系统维护费在内的收入。此外,随着越来越多的车主使用我们的全国网络停车平台,车辆拥有会员费预计将成为我们的收入来源之一。我们预计未来经销商授权收入的百分比会下降,而其他收入会增加。

 

经销商许可费

 

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我们采用了经销商许可模式。江苏易停车在中国拥有广泛的营销网络,并与39家区域经销商建立了合作关系。截至2021年和2020年止年度,我们的经销商许可费分别约为人民币60万元(约合87,000美元)和人民币1,860万元(约合270万美元),分别占总收入的73%和97%。

 

经销商在经销商的专属区域(通常是中国的一个城市)内建立自己的团队并为我们提供推广和宣传服务。经销商通过安装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停车场大门,使用我们的全国网络停车平台,促进我们与潜在合作伙伴(即停车场业主)的合作,实现停车场的运营和管理。

 

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我们与每个经销商签署单独的经销商许可协议。经销商许可协议的期限通常为3年。除非任何一方在当前协议到期前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否则协议将自动续签。我们从单一经销商处收取的经销商许可费金额介于人民币200万元至人民币400万元之间,或约290,000美元至580,000美元,基于该等经销商许可水平。经销商可在经销商许可协议约定的一定期限内分期支付经销商许可费。在我们的经销商支付经销商许可费后,我们授权经销商作为我们在指定区域内的业务代理,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我们的全国网络停车系统的商标、商号、标志和软件著作权。作为回报,经销商将从我们那里获得佣金。经销商的佣金按经销商专属区域内所有转介停车场项目五年净收入的20%计算,按年支付。我们将在2023年4月首先向经销商支付佣金。我们有义务根据经销商许可协议向经销商支付此类佣金,而这些未来的义务可能会增加我们的业务和运营风险。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我们根据收到的收入有义务支付的佣金金额为0。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许可协议要求我们在未来向经销商收取佣金,如果我们没有支付此类款项所需的资金,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影响。”

 

我们为经销商提供市场考察、业务培训等业务支持。然后提供智能停车场系统操作指导、停车设备知识培训、停车设备和系统安装指导等支持。我们还提供相应的支持,例如停车设备和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我们的义务是协议中规定的特定服务和可交付成果,其中条款可能因中国大陆地区而异。

 

63

 

 

2021年和2020年,随着我们营销网络扩张需求的增加,经销商许可费占我们收入的比例较高。

 

其他收入

 

除经销商许可费外,我们的其他收入包括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财政年度的停车位租赁费和其他相关收入。

 

停车位租赁费是我们向客户提供停车位时的费用。我们根据我们和合作停车场同意的停车费的百分比收取费用。

 

广告收入是租赁停车场大门上的广告位所收取的费用。2021年,我们的停车位租金收入约为306,565美元,其他相关收入为653美元。2020年,我们的停车位租赁收入约为86,697美元,其他相关收入为55美元。

 

2020年底,我们开始销售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停车场闸机,已经产生了包括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停车场闸机的销售以及智能停车管理系统维护费在内的收入。此外,随着越来越多的车主使用我们的全国网络停车平台,车辆拥有会员费预计将成为我们的收入来源之一。

 

车主会员费是从会员那里预先收到的款项。收到的此类预付款不可退还。车主一次性支付298元人民币,约合43美元,购买全国网络停车平台会员卡。会员将在我们的停车平台上获得终身停车费折扣,并在推荐新会员购买会员卡时获得奖励积分。此类奖励积分可用于支付停车费。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已售出7187张会员卡,产生收入人民币2,141,726元(约合324,504美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我们已售出5,654张会员卡,产生收入人民币1,684,892元(约合243,000美元)。

 

我们的行业

 

我们主要在智能停车行业经营业务,该行业是门禁和管理行业的一个子行业。门禁控制与管理行业是安全防护行业的一个子行业。智能停车行业、停车行业、门禁和管理行业以及安全防护行业之间的关系如下:

 

 

 

安全防护行业概览

 

安全防护产品是指用于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受到侵犯的专用设备、软件和系统。安防产业是在计算机、多媒体、网络通信、自动控制、电子仪表、传感、机电一体化等技术发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保安行业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监视、门禁和管理、防盗报警、楼宇对讲。通常具有防盗、防抢、防抢、防事故功能的安防产品,常用于住宅小区、智能楼宇、监狱、机关、学校、道路交通、商场、超市、机场、海关,包括智能停车管理系统、闭路视频监控产品、楼宇对讲系统、安防巡检系统、防盗报警系统、防盗门、防盗锁、消防设备。安防行业已成为我国集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工程、系统集成为一体的朝阳产业。公共安全与技术保护相结合的安防产品市场潜力巨大。保安行业是构建社会治安防范体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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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控制和管理行业概览

 

门禁控制与管理行业是安防行业的子行业之一,是指通过检定装置或识别手段,对出入某一区域或建筑物的人员或车辆的行为进行控制。主要门禁管理产品包括智能停车管理系统、智能门禁管理系统、智能门禁停车场闸机管理系统、智能收费管理系统、智能考勤管理系统、智能巡逻管理系统、路障机、感应门。

 

门禁管理行业发展迅速,提升了中国的整体生活质量,符合政府对公共安全的要求。20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基本上依靠人工和机械停车场闸机来控制和管理人流和车流。随着城市人口的快速扩张和中国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采用科学先进的管理方法来控制和管理人流和车流势在必行。

 

中国门禁管理行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因素如下。

 

  (1) 增加车辆拥有量;

 

  (2) 提高住宅小区和写字楼物业管理水平;

 

  (3) 加速城市化;和

 

  (4) 提高公共安全秩序的标准。

 

中国停车行业概况

 

中国汽车数量在过去五年保持稳定增长,由2016年的约1.9亿辆增加至2020年的约2.8亿辆,期内复合年增长率为8.1%。

 

 

资料来源:https://www.djyanbao.com/report/detail?id=2524333&from=search_list

 

在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的带动下,汽车相关产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然而,停车位的数量远远低于车辆的数量,这导致中国大多数城市的停车困难。2020年,中国新增停车位约1264万个,车辆数量增加超过2000万辆。2020年,中国停车位与车辆保留量之比和理想国际标准分别为1:0.4和1:1.3。中国的停车位数量仍有大幅增加的空间。

 

 

资料来源:https://www.djyanbao.com/report/detail?id=2524333&from=search_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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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智能停车行业概况

 

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居民安全防范意识的提高,商业和住宅建筑对智能停车管理系统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近年来保持20%以上的增长速度。。在智能停车场建设和传统停车场改造的推动下,2025年整体智能停车市场规模将达到1.4万亿元,约合0.203万亿美元,2020-2025年复合年增长率为19%。中国智能停车市场的收入主要来自智能停车场系统的销售收入和停车场运营的停车费。预计未来智能停车系统的销售收入只占一小部分。最重要的收入来源是智能停车场的运营,这将大大提高停车场的利用率,并带来大量的停车费收入。

 

 

资料来源:https://www.djyanbao.com/report/detail?id=2524333&from=search_list

 

我们的增长战略

 

我们于2018年进入智能停车行业。我们在中国拥有广泛的营销网络,并在中国保留了39家区域经销商。目前,我们已在全国20个城市的停车场安装了智能停车管理系统。我们的业务增长得到关键产品、领先技术和运营模式的支持。我们的增长战略包括:

 

我们积极参与停车管理的数字化和智能化,专注于智能停车解决方案的开发。

 

我们继续积极参与停车管理的数字化和智能化,专注于智能停车解决方案的开发。我们相信,我们为车主提供一站式停车解决方案的能力使我们能够充分利用数字产业化的机遇。智能停车解决方案将成为我们的核心业务,并在我们的业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计划将智能停车解决方案的应用扩展到更多行业和领域,包括智能城市和智能社区。

 

此外,随着我们对交通行业、物业管理、城市规划等不同垂直行业的理解逐渐加深,我们的目标是结合每个垂直行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需求,开发和提供更全面的智能停车解决方案。我们相信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将提高我们业务的可持续性。

 

我们开发在线技术平台和营销渠道。

 

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我们不断完善和优化我们的全国网络停车平台,该平台为车主提供停车位搜索、导航引导、非接触支付、会员折扣和车主汽车搜索等功能。这样的停车平台满足了车主多样化的需求,为他们提供数字化的停车信息和便捷的停车体验。

 

全国网络停车平台对我们的长期增长和客户保留至关重要。我们将进一步拓宽应用程序和微信小程序形式的互联网产品矩阵,将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扩展到更全面的日常生活场景,构建更具竞争力的内容聚合和数据分发一站式平台。

 

为了优化用户体验,我们将加大对完善用户管理的投入,提高用户的忠诚度和保留率,以及对我们全国网络停车平台的价值贡献。我们还计划在我们的全国网络停车系统上与商家合作,这可能会带来更多的业务合作机会。

 

66

 

 

我们降低了整体运营成本。

 

考虑到智能停车行业的激烈竞争和COVID-19的爆发,我们打算通过经销商许可来降低整体成本,以加强我们的短期现金流。经销商促进我们与潜在合作伙伴实现停车场和停车位的运营和管理合作,推广和宣传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我们的全国网络停车平台。

 

除自营停车场业务外,我们还升级优化合作经营的停车场业务,提高资金效率。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我们将协助合作伙伴安装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停车场大门和其他停车设备,以建设智能停车场。我们将减少自营停车场业务投资,专注于获得更多合作停车业务收入来源。

 

竞争优势

 

智能停车行业在中国是一个新兴行业,市场规模巨大。我们相信,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在中国智能停车行业的国内市场具有强大的竞争优势。

 

综合全国网络停车平台

 

我们将互联网与传统停车场业务相结合,打造了先进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旨在克服停车信息限制,提供优质的停车体验。

 

以集成云平台,通过不同功能的协调组合,提供城市级智能停车全程服务,其中停车管理、运营、维护、计费等信息通过全国网络数字化、电子化传输停车平台。它可以以更低的运营成本快速满足客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和个性化的需求。

 

便捷的支付服务

 

我们为车主提供便捷的支付服务。如果车主使用停车场,可以通过扫描停车场二维码或通过我们的全国网络停车平台缴纳停车费。我们的系统可以快速连接到微信、支付宝、银联等移动支付选项。

 

与传统的人工支付模式相比,我们的支付方式更加便捷,减少了车辆进出停车场的排队时间,降低了人工成本。

 

营销网络优势

 

我们在中国建立了覆盖全国的营销网络。我们来自28个城市的优质经销商与我们建立了合作关系,负责在全国范围内提供营销和推广服务。经销商通过安装我们的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和停车场大门,使用我们的全国网络停车平台,提供推广和宣传,促进我们与潜在合作伙伴,即停车场业主,在停车场运营方面达成合作。作为回报,我们为经销商提供佣金作为业务激励机制。广泛的经销商许可渠道将降低我们的整体成本并加强我们的短期现金流。

 

目前,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我们已在中国20个城市的约76个停车场安装了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其中包括我们自营的8个停车场。每年智能停车场数量保持稳定增长。

 

我们的供应商

 

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主要是智能软件和机电产品的结合。我们采购的原材料为停车场大门的硬件设备。我们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我们将各期间的主要供应商视为占该期间总采购量10%以上的供应商。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江苏易停车有一家主要供应商江苏停车管家科技有限公司,其采购量约占公司总采购量的100%。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江苏易停车有一家主要供应商青岛精科华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采购量约占公司总采购量的25%。江苏易停车通常与供应商签订销售和安装合同。供应商负责交付硬件设备、安装设备系统并确认系统运行顺利。江苏易泊根据合同向供应商支付全部款项。

 

67

 

 

我们的客户和销售

 

我们的收入来自经销商许可费、停车位租赁费和广告收入。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一名客户常州华东酒店有限公司占公司收入的42%。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一名客户常州不华东酒店有限公司占公司收入的46%。江苏易泊根据不同客户与其客户签订为期三至四年的协议。根据已签署的协议,江苏易停车向客户租赁停车位,并向车主收取停车位租赁费作为收入。车位租赁费于江苏易泊向车主提供车位时确认。费用由停车管理系统计算。

 

竞赛

 

中国智能停车行业是一个具有广阔市场的新兴行业。我们认为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智能停车行业,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目前的智能停车企业多为民营中小企业。除了在技术和销售价格上的竞争外,这些公司显然倾向于在运营能力的规模和精细化方面进行竞争。我们的主要竞争对手包括但不限于北京悦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厦门科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研究与开发

 

我们将继续加强我们的研发能力,并致力于我们产品的质量保证,以保持和提升我们的市场地位。为了提升我们的核心技术,开发具有一致性能的新产品,我们将投入更多资源,通过改进现有产品和开发产品的新功能来提高我们的研发和质量保证能力。通过内部培训和外部招聘,我们目前拥有一支由11人组成的内部研发(“研发”)团队,占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员工总数的约48%。

 

我们的技术开发得到了研发投资的财务支持、我们的研发基础设施和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的支持。我们的研发项目包括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全国联网停车平台和电动汽车停车场充电系统以及上述项目的版本升级。此外,我们目前拥有16项软件著作权。详情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商业知识产权”部分。

 

我们计划在2021年第四季度聘请外部科技公司开发iOS和Android的停车应用程序,并安排内部二次开发iOS和Android的停车应用程序。目前,此类项目正处于开发阶段。

 

知识产权

 

我们依靠我们的软件版权来保护我们的国内商业利益并确保我们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江苏易停车拥有16项软件著作权,有效保护期分别为50年。有效保护期届满后,不再申请续期。江苏易停车拥有以下软件著作权:

 

不。  

登记

数字

  注册批准日期   发行日期   标题   注册地点
1.   2020SR1862748   2020-12-21   2020-12-02   易停车安全结算系统V1.0   中国
2.   2020SR1864764   2020-12-21   2020-09-28   Easy Parking分时租赁平台V1.0   中国
3.   2020SR1862747   2020-12-21   2020-10-23   易停车会员管理系统V1.0   中国
4.   2020SR1864763   2020-12-21   2020-09-10   易车位交易平台V1.0   中国
5.   2020SR1852322   2020-12-18   2020-06-26   易停车新能源充电系统V1.0   中国
6.   2020SR1854630   2020-12-18   2020-11-13   易停车会员智能推荐广告系统V1.0   中国
7.   2020SR1854629   2020-12-18   2020-07-25   易停车智能客流统计系统V1.0   中国
8.   2020SR1854646   2020-12-18   2020-03-26   易停车特许经营停车结算系统V1.0   中国
9.   2020SR1852093   2020-12-18   2020-05-18   易停车室内智能寻车系统V1.0   中国
10.   2020SR1854647   2020-12-18   2020-03-13   易停车会员商城服务系统V1.0   中国
11.   2020SR1847369   2020-12-17   2020-02-20   易停车大数据平台V1.0   中国
12.   2020SR1847384   2020-12-17   2020-03-18   易停车智能停车云系统V1.0   中国
13.   2020SR1847491   2020-12-17   2020-04-23   Easy Parking无人值守停车控制平台V1.0   中国
14.   2020SR1847368   2020-12-17   2020-01-16   易停车新一代智能停车系统V1.0   中国
15.   2020SR1847493   2020-12-17   2020-08-25   易停车银联结算系统V1.0   中国
16.   2020SR1847364   2020-12-17   2020-07-16   易停车无感支付系统V1.0   中国

 

68

 

 

雇员

 

截至2022年6月30日,我们拥有24名全职员工。各部门员工人数如下:

 

 

作为

12月31日,

2021

   

作为

6月30日,

2022

 
主席办公室     2       2  
人力资源与行政     6       2  
金融     3       4  
研究与开发     11       11  
操作     1       5  
合计     23       24  

 

我们所有的员工都在中国工作。我们的员工没有劳工组织代表或集体谈判协议涵盖。我们相信我们与员工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根据中国法律,我们须按雇员薪金、花红及若干津贴的指定百分比向雇员福利计划供款,最高金额由当地政府不时规定。根据中国法规的要求,我们参与了地方政府组织的各种员工社会证券计划。我们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涵盖养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种社会保险。我们相信我们在实质上遵守了相关的中国就业法。

 

除了我们直接聘用的全职员工外,我们还与江苏领航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外包协议,江苏领航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向我们提供外包人员进行日常工作停车场的管理和设备维护。江苏领航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负责与外包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外包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我们通过本协议间接雇用了14人。

 

财产描述

  

租赁物业

 

江苏易停车的办公空间有一份经营租赁,停车场有六份经营租赁。

 

江苏易停车目前与南京双创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30个月的租约,由绿地集团南京宝地置业有限公司的业主授予,租用320室的办公空间,321室,322室,南京市雨花台区锦绣街5号323、324室,用于销售和营销,521.94平方米,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月租金为人民币46,230元,约合6,700美元,每半年支付一次。

 

69

 

 

江苏易泊目前在中国五个城市的自营停车场拥有六份经营租赁。江苏易泊取得停车场使用权,独立经营停车场,在自营停车场为公众提供短期和长期停车服务。此类停车场的出租人包括政府机构、物业服务公司和其他私营公司。

 

位置   停车场数量     条款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安淮东路   227  

人民币249,000元

(约36,000美元)

  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
湖北省宜昌市巩义村社区   373  

人民币654,166元

(约94,900美元),

每年增加4%

  2020年10月10日至2025年10月9日
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桥头大道   168  

人民币360,000元

(约52,000美元)

  2020年9月18日至2026年9月30日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52  

人民币30,000元

(约4,300美元)

  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
常州市天宁区官河东路火车站南广场一区   300  

人民币1,280,000元

(约183,000美元)

  2020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50  

人民币125,000元

(约18,000美元)

  2020年1月10日至2025年1月9日

我们相信,我们的办公空间足以满足我们近期的需求,并且如果需要,将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提供合适的额外空间,以适应我们业务的任何扩张。

  

法律诉讼

 

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我们可能会不时卷入法律诉讼。我们目前不是任何重大法律或行政诉讼的一方。诉讼或任何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无论结果如何,都可能导致大量成本和我们资源的转移,包括我们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

 

我们与一位前首席执行官兼运营总裁的前雇员发生了劳资纠纷。根据日期为2020年7月20日的投诉,该员工对江苏易停车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总额约为120万元人民币(约合174,000美元)。江宁经济开发区法院原审法院于2020年12月20日驳回本案。该员工于2020年12月14日提出上诉,中级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判决,撤销原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判决。2021年10月12日,经法院调解,江苏易停车与员工达成和解协议,其中规定江苏易停车向员工支付人民币63万元(约合9.8万美元)。江苏易停车已支付结算金额。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除上述劳工诉讼外,我们未涉及任何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资产负债表或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或行政诉讼,但不包括如本文所述。

 

季节性

 

我们的经营业绩和经营现金流历来不受季节性变化的影响。

 

保险

 

我们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为我们的雇员提供社会保障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我们不购买关键人物保险。在2021和2020财年,我们没有就我们的业务提出任何重大保险索赔。

 

70

 

 

监管

 

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多项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本节总结了与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和运营相关的最重要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此类法规的主要规定。

  

作为一家电子制造公司,我们受到各种政府机构的监管,其中包括: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工信部监管电信和电信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其他增值电信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规范货币政策的形成和执行,发行货币,监督商业银行并协助融资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工具投融资和往返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第37号通知;

 

中国商务部或商务部颁布了《外商投资法》;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改征营业税试点方案》,进一步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公司和外国投资条例

 

中国法人实体的设立、经营和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SCNPC”)于1993年12月29日颁布并生效。1994年7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随后于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2005年10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和2018年10月26日进行了修订(最近一次修订于2018年10月26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般管辖两种类型的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的责任以其注册资本的出资额为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生效,同时取代了此前规范外商在华投资的三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附属条例。《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外商投资的定义以及促进、保护和管理外商投资活动的框架。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个人、企业或其他实体在中国直接或间接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以下情况:(i)外国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收购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部分或其他类似权益,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投资新项目,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投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允许在2020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公司结构和治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如适用),在五年过渡期内维持其公司结构和治理,但需要调整以遵守此类中国法律(如适用),应在该过渡期届满前完成。

 

2019年12月30日,中国商务部(“商务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自1月起施行。2020年1月1日,据此,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直接或者间接开展投资活动,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包括通过购买境内企业股权或认购境内企业增资设立,其后续变更均需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或变更报告。

 

71

 

 

根据外商投资法,中国在外商投资管理方面采用了设立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由国务院不时发布、修改或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负面清单列出了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禁止类行业不允许外商投资,限制类行业的外商投资必须满足负面清单规定的一定条件。对负面清单以外行业的外商投资和内资投资一视同仁。《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负面清单)(2020年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和商务部于2020年6月23日发布,自2020年6月23日起施行。2020年7月23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于2020年12月27日发布、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取代之前的负面清单和鼓励目录,列出鼓励的类别。、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停车设施业务规定

 

2021年5月7日,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促进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据此,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停车设施建设、设备研发、产品供应、停车设施维护、运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降低了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准入标准。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经营公共停车设施。原则上,没有最低停车位数量。细化停车设施设备分类、审批管理办法。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在自有土地上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将实行备案机制。停车费的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停车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停车设施水平、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区分不同区域、地点、时段、车型和占用年限。科学制定、区分、动态调整停车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消费者保护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10月25日最新修订,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规定了中国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的权益。根据本法规定,经营者必须保证其销售的商品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商品信息,保证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和有效期。不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营者可能会承担退还货款、更换商品、修理、停止损害、赔偿、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甚至会受到刑事处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还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求损害赔偿。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不仅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还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额外支付相当于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三倍的赔偿金。经营者故意提供不合格或者有缺陷的产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不超过损失数额两倍的惩罚性赔偿。

 

72

 

 

广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10月27日颁布,最近于2018年10月26日修订,要求广告商: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确保其制作、传播的广告内容真实,完全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广告内容不得包括(i)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的信息,或涉及国家秘密,包含“国家”、“最高级别”和“最佳”等词,以及涉及种族、种族、宗教和性别歧视。此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供广告服务,必须对广告主提供的广告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实。在分发受政府审查和批准的广告之前,广告发布者有义务核实已进行此类审查并已获得批准。通过互联网发布或投放广告不得损害用户对网络的正常使用。特别是在互联网页面上发布的广告,如弹出式广告,必须用醒目的标记表示接近,以确保此类广告一键关闭。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利用其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必须制止发布违法广告。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通过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广告经营者、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必须对广告主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进行审核、记录,并定期保存更新的审核记录。此外,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在发布广告前,必须对广告主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实。广告内容与证明文件不一致或者证明文件不完整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出版服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提供或者使用应用程序和硬件拦截、过滤、掩盖或者跳过合法广告的;(二)利用网络接入、网络设备技术和应用程序破坏合法广告的正常数据传输或者篡改、屏蔽合法广告的;或未经授权加载广告;利用虚假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互联网媒体价值,诱使错误提供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的。

 

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导致处罚,包括罚款、没收广告收入、责令停止传播广告和责令发布更正误导性信息的广告。情节严重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地方分支机构可以责令其终止广告经营,甚至吊销营业执照。此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网络安全、信息安全、隐私和数据保护条例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法典》,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合法获取该信息并确保该信息的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购买、出售、提供、制作他人的个人信息。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

 

除《民法典》外,中国政府当局还颁布了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信息免遭任何滥用或未经授权披露的其他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2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公安部12月13日发布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办法规定》,2005年,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2月22日颁布并于2015年7月1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保障集团法》,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监督制度和机制,对核心技术、与国家安全相关的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以有效防范和中和国家安全风险。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履行与网络安全保护有关的一定职能,加强网络信息管理。例如,根据《网络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运营者在中国境内运营期间,一般应当存储在中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应当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公布收集、使用规则,明确告知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网络运营者未经被收集个人信息的人事先同意,不得泄露、篡改、销毁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或者向他人披露该信息,除非已处理此类信息以防止识别特定人员并恢复此类信息。如果每个人发现网络运营商收集和使用此类信息违反法律,则有权要求网络运营商删除其个人信息,行政法规或该经营者与该个人之间的协议;如果网络运营者发现该运营者收集和存储的信息有错误,有权要求其更正。该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删除信息或纠正错误。

 

73

 

 

2019年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CAC”)发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CAC令第5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加强对网络信息内容的规范管理。根据《CAC第5号令》,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一)不得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如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二)加强对在该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上发布的广告的审查;颁布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权利义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责任,规则和公约;(四)建立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五)编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管理年度工作报告。此外,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i)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和应用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从事网络流量欺诈、恶意流量改道等与欺诈账户相关的活动,非法交易账户或操纵用户账户;以干扰信息展示的方式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或谋取非法利益。

 

此外,2020年4月13日,CAC、国家发改委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审查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审查办法》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国家安全审查基本框架,对开展网络安全审查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根据《审查办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审查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此外,相关监管机构仍有权对被认为能够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审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在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之前,根据自我评估和自我评价认为其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可以自愿向CAC申请网络安全审查。尽管自愿备案,相关当局有权相应地启动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侧重于评估与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国民保障集团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i)非法控制、干扰或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其重要数据被盗、泄露或破坏的风险,因购买和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而产生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潜在损害;安全性、开放性、透明度,网络产品和服务来源的多样性;供应商的可靠性;以及由于政治、外交、贸易和其他原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遵守中国法律的程度,网络产品和服务供应商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v)其他可能损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或国家安全的因素。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未申请或通过网络安全审查的,可能会受到以下处罚:(i)暂停使用此类网络产品和服务;对此类网络产品的购买价格处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和服务;(三)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021年7月10日,CAC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要求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外,任何“数据处理者”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也应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并进一步阐述评估相关活动的国民保障集团风险时应考虑的因素,审查办法中已规定的除外,包括:(i)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盗、泄露、破坏、非法使用或出境的风险,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的风险,境外上市后受到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或恶意使用的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具体而言,《办法》修订草案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超过100万用户,拟在境外上市的,必须向有关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目前,该办法草案中“境外上市”的确切范围尚无进一步的官方解释,因此我们不能排除该规定适用于香港上市的可能性。此外,2021年8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简称“CII”,指涉及公共通信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相关科技产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重要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以及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国民经济和公民的生活和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发生故障、 或者如果发生与此相关的任何数据泄漏。根据这些规定,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制定CII识别规则,并结合规定中规定的因素,进一步组织相关行业和领域的CII识别。有关部门还应当通知被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运营者。但是,由于这些规定是新颁布的,政府当局可能会进一步制定有关这些规定的解释和实施的详细规则或解释,包括不同行业和领域的CII识别规则,目前尚不清楚我们或我们向其提供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其他运营商是否可能被确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8月29日发布并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修正案》,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适用法律规定的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义务,拒不改正的,导致(i)大规模传播非法信息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二)泄露用户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情节严重的犯罪活动证据丢失;其他严重情况。此外,任何个人或实体(i)非法向他人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或窃取或非法获取任何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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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生效。《解释》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a条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几个概念,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和“通过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任何公民的个人信息”。此外,《解释》明确了本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协助实施互联网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11月1日,2019年,并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服务经营者的含义和相关犯罪的严重情节。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起施行。《数据安全法》规定了开展数据活动的实体和个人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义务。《数据安全法》还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个人或组织在此类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或非法获取或使用时的合法权益。需要对每一类数据采取适当程度的保护措施。例如,重要数据处理者应指定负责数据安全的人员和管理机构,对其数据处理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向主管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此外,《数据安全法》为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提供了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并对某些数据和信息施加了出口限制。

 

2021年11月14日,CAC发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明确处理个人信息超过100万人的数据处理者,应当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此外,《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还从个人数据保护、重要数据安全、跨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和义务等方面,对数据处理者通过互联网进行数据处理活动的其他具体要求进行了规范。网络平台运营商。例如,在以下情况之一中,数据处理者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删除或匿名个人信息:(i)已达到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或不再需要处理的目的;与用户约定的存储期限或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中规定的已过期;服务已被终止或帐户已被个人注销;不必要的个人信息或因使用自动数据收集技术而未经个人同意而不可避免地收集的个人信息。重要数据的处理,应当符合具体要求。如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人,设立数据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其重要数据认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设区的市级网信办备案。

 

处理重要数据或在海外(包括香港)上市的数据处理者应自行或委托数据安全服务机构进行年度数据安全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数据安全评估报告报送设区的市级网信部门。当在中国境内收集和生成的数据提供给境外数据处理者时,如果该数据包含重要数据,或者相关数据处理者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或处理超过100万人的个人信息,数据处理者应当通过国家网信办组织的跨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截至最后可行日期,《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通过。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整合了个人信息权利和隐私保护方面的零散规则,将于2021年11月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旨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的处理,保障个人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所定义的个人信息,是指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但不包括匿名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及中国境外的某些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包括向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或分析、评估中国境内自然人的行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有关个人的同意,并且是订立或履行该个人作为合同一方的合同所必需的。它还就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规定了某些具体规则,例如向个人告知目的、处理方法、处理的个人信息类型和保留期限,以及通过协同处理或委托等方式访问个人信息的第三方的义务。处理超过有关当局和CIIO设定的门槛的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必须在中国境内存储在中国境内收集和制作的个人信息。具体而言,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平公正,不得在定价等交易条件上对个人施加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相关政府部门应组织对移动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的评估并公布结果。被认定不符合该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移动应用程序可能会被要求暂停或终止服务,运营商也可能会受到包括没收违法收入和罚款在内的处罚。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规定了个人信息被处理的自然人的权利,并特别关注14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和敏感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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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上述有关网络安全、信息安全、隐私和数据保护的法律法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或数据处理者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业务运营、关闭网站或应用程序,吊销许可证,甚至刑事责任。

 

有关外汇管制的规定

 

外币兑换规定

 

根据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1996年4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5日最后一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经相关金融机构合理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后,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用于支付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和股息支付等经常项目项目,但不得自由兑换用于资本支出项目,例如在中国境外的直接投资、贷款或证券投资,除非事先获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当地对应机构的批准。

 

2015年3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19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6年6月9日进一步发布了16号文,其中对19号文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根据19号文和16号文,外商投资公司外币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的流动和使用受到监管,如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超出其经营范围的业务或向关联方以外的人提供贷款,但其经营范围另有规定的除外。违反19号文或16号文可能会导致行政处罚。

 

2017年1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真实性合规检查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3号文”),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规定了若干资本管制措施。到离岸实体,包括(i)在真实交易原则下,银行应检查有关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纳税申报记录的原始版本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境内实体在汇出利润前应持有收入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此外,根据3号文,境内机构在办理对外投资登记手续时,应当详细说明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并提供董事会决议、合同等证明。

 

2019年10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以下简称“28号文”),明确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没有股权投资的,只要投资是真实的,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和规定。此外,28号文规定,部分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将其注册资本、外债和境外上市的资本收入用于境内支付,而无需事先向相关银行提供境内支付的真实性证明。

 

中国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规定

 

2014年7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工具投融资和往返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家外汇管理局37号通知”),旨在简化审批流程,促进跨境投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37号文,(i)在中国居民或实体以其合法的境内和境外资产或股权投资境外特殊目的工具之前,必须就其投资向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登记;在初始注册后,当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与基本信息变更有关的重大事件(包括该中国公民或居民的变更、名称和经营期限、投资金额的增减、股份的转让或交换、或合并或分立)。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5年2月13日进一步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自6月1日起施行,2015年,并允许中国居民或实体就其设立或控制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设立的境外实体向符合条件的银行进行登记。符合条件的银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督下,直接审核申请并进行登记。

 

不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37号文规定的登记程序可能会导致相关境内公司的外汇活动受到限制,包括向其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并可能使相关中国居民根据中国外汇管理条例受到处罚。不时控制本公司的中国居民须就其在本公司的投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此外,未能遵守上述各种外管局注册要求可能导致根据中国法律承担逃避外汇管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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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条例

 

商标

 

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该法于1982年8月23日通过,随后分别于1993年、2001年、2013年和2019年修订,以及2002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2014年4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负责办理商标注册,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第一个或任何续展的十年期限届满时,可再申请十年。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协议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另一方。商标许可协议必须向商标局备案,不得与善意的第三方对未备案的商标许可提出异议。许可人应当监督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该商品的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用“在先申请”原则。已经注册的商标与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在同类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其他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以驳回。任何申请商标注册的人不得损害他人首先获得的现有权利,也不得预先注册另一方已经使用并通过该商标获得“一定声誉”的商标。党的使用。

 

域名

 

互联网域名注册及相关事项主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于2004年11月5日发布并自12月20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规定,2004年,已由工信部于2017年8月24日发布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取代,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国家顶级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自2019年6月18日起施行。域名所有人必须注册其域名,工信部负责中国互联网域名的管理。域名服务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域名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信息,并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注册协议。申请人将在完成注册程序后成为该等域名的持有人。

 

专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4年3月12日公布,1992年9月4日、2000年8月25日、2008年12月27日和2020年11月11日修订(最后一个版本于6月生效)1,2021),以及国务院于2010年1月9日发布并于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中国的专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专利。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二十年,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期为十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中国专利制度采用“在先”原则,即多人对同一发明提出专利申请的,专利权授予先申请人。要获得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满足三个标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三方必须获得专利所有人的同意或适当的许可才能使用该专利。否则,使用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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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年9月7日颁布、1991年6月1日实施、2001年10月27日、2010年2月26日和2020年11月1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近一次修订于6月1日生效),2021年)和2002年8月2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和2013年1月30日修订(最近一次修订于2013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和计算机软件的作品,均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人享有多种权利,包括出版权、署名权和复制权。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作者所在国或者作者永久居住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两国都参加的国际条约,取得著作权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发表的作品,依照有关规定取得著作权。

 

根据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2013年1月30日修订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软件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他人行使该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税收条例

 

企业所得税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3月16日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24日和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EITIR”),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统一为2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EITIR,中国居民企业通常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在中国没有分支机构的非中国居民企业应就其在中国的收入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外国或地区法律设立的“实际管理机构”位于中国的企业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一般按其全球收入的25%缴纳企业所得税。EITIR将“实际管理机构”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财产等进行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82号文”)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根据实际管理主体认定在境外注册的中资企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82号文”)。“SAT”)于2009年4月并于2017年12月修订,由中国公司或中国公司集团控制的境外注册企业将被归类为“居民企业”,其“实际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如果满足以下要求:(i)负责其日常运营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部门主要位于中国境内;其财务人力资源决策须由位于中国的个人或机构决定或批准;其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其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档案位于或保存在中国境内;企业有表决权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半数居住在中国境内。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7月发布了额外规则,为国家税务总局82号文的实施提供更多指导,并发布了对国家税务总局82号文的修订,授权其省级分支机构确定中资境外企业是否应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2014年1月。尽管国家税务总局82号文、附加指引及其修订仅适用于中国企业控制的境外注册企业,不适用于中国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企业,通知中规定的确定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应用“实际管理机构”测试来确定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的一般立场,无论这些企业是由中国企业、个人还是外国人控制。如果我们的离岸实体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这些实体可能需要按其全球收入的25%缴纳企业所得税,除非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分配的股息在被视为“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的范围内可以免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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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而不是25%的统一法定税率。只要企业能够保持其“高新技术企业”地位,税收优惠待遇就会继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自2018年4月25日起施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采取“独立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处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状况和有关税收规定,自主确定是否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按《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目录(2017年修订)》所列时间自主计算减免税,通过申报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收集、保存有关资料备查。

 

股息预扣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公司向其依法定义的非居民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支付的股息,按10%的税率缴纳预扣税,除非与中国中央政府签订的相关税收协定另有规定。根据2006年8月21日颁布的《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如果香港居民企业被中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满足该税收安排下的相关条件和要求,香港居民企业从中国居民企业收取的股息的预扣税率可从企业所得税法和EITIR适用的10%降至5%。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2月20日发布并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如果中国相关税务机关酌情决定,如果公司因主要受税收驱动的结构或安排而受益于此类降低的所得税率,则此类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调整税收优惠待遇。此外,2019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5号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颁布的税收协定。35号文取消了纳税人税收协定资格证明备案程序,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可以通过“自行评估资格、索取协定优惠、保留文件供查阅”机制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纳税后,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应当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供税务机关事后审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2月3日发布、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协定中确认受益所有人的通知》,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一定的原则,综合分析确定受益所有权,如果申请人在收到收入后12个月内有义务向第三国(地区)居民支付其收入的50%以上,或者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包括实质性制造在内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分配,管理和其他活动,申请人不太可能被确认为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受益所有人。

 

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5日、2016年2月6日、11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9月19日,以及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5日发布并于2008年12月18日和2011年10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事销售商品或加工、维修和组装服务,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进口货物的,为增值税(以下简称“增值税”)的纳税人,所有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加工、维修和更换的企业和个人服务,服务的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和在中国境内进口货物,必须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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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1月1日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增值税代征营业税试点方案,在部分地区对部分“现代服务业”代征增值税,并最终扩大到全国范围。2013年申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3日发布、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2016年5月1日,国家开始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业税纳税人全部纳入试点范围,应缴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201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废止。

 

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增值税政策改革的公告》(以下简称“39号公告”),提供了一定的增值税减税安排。根据第39号公告,(i)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活动或进口按现行适用税率16%或10%征收增值税的,适用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或9%,分别;(二)纳税人购进适用10%扣除率的农产品,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农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进项增值税按10%的扣除率计算;出口按16%征收增值税的货物或劳务,适用相同税率的出口退税,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v)出口适用10%增值税的货物或跨境应税活动,出口退税率相同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第39号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与现行规定相抵触的,以39号公告为准。39号公告进一步规定,允许提供电信服务、现代服务或生活服务的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将应税采购缴纳的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抵扣2019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提供的服务应征收的销项税额。2021。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的企业所得税

 

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698号文”)。通过颁布实施698号文,中国税务机关加强了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审查。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2月3日进一步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7号文”),取代了698号文的部分规定。7号文引入了与698号文明显不同的新税制。7号文扩大了其税收管辖范围,不仅包括698号文规定的间接转让,还包括涉及转让中国不动产和在设立和地点持有的资产的交易,外国公司通过境外中间控股公司的境外转让在中国境内。7号文还就如何评估合理的商业目的提供了比698号文更明确的标准,并引入了适用于集团内部重组的安全港情景。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非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资产,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间接转让。,被中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资产。

 

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代扣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37号文”),取代698号文及部分规定。12月1日7号文,2017年,并于2018年6月15日进行了部分修订。国家税务总局37号文简化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37号文规定,代扣代缴所得税的责任方没有或者不能代扣代缴本应向有关税务机关代扣代缴的税款的,当事人可能会受到处罚。取得该所得的非居民企业未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应代扣代缴的税款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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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就业和社会福利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7月5日颁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和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订,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必须以书面形式执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正式合同的,应当自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并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员工还必须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和卫生的规定。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中国法律法规要求中国企业参加若干雇员福利计划,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即基本养老金计划、基本医疗保险计划、失业保险计划、工伤保险计划和生育保险计划,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以及其他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例如1999年1月22日生效并于2019年3月24日修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04年1月1日实施并于12月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20,2010,1999年1月22日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的,由社会保障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充缴纳,并处以自到期日起按每天0.05%的税率计算的滞纳金罚款;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款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处以拖欠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务院发布、1999年4月3日起施行、2002年3月24日和2019年3月24日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境内的企业必须向住房公积金主管管理中心登记,经该中心审查后,这些企业应在相关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入账户的开户手续。企业还应当及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或存款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7月20日发布的《国税地税征收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自1月1日起,2019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根据9月13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有效开展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8年及2018年9月21日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稳定社会保障缴费的紧急通知,各地社会保险征缴主管部门严禁自行收缴企业历史未缴社会保险费。2018年11月1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重申,各级税务机关不得组织自收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以前年度纳税人的欠款。

 

81

 

 

股息分配规定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只能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每年必须至少将其各自累计税后利润的10%(如有)用于法定公积金,除非这些公积金已达到各自企业注册资本的50%。中国公司可自行决定将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的部分税后利润分配至其他储备基金。这些储备不可作为现金股息分配。在以前会计年度的任何亏损被抵消且储备基金已到位之前,中国公司不得分配任何利润。以前会计年度留存的利润可以与本会计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一起分配。

 

并购规则和海外上市的规定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六家中国监管机构,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并购规则》),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商务部于2009年6月22日修订。《并购规则》等规定,由中国公司或个人设立或控制的境外公司拟收购与该中国公司或个人有关联的其他中国境内公司的股权或资产的,必须提交商务部审批。并购规则还要求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为境外上市目的而设立并由中国公司或个人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其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前,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自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20年1月1日生效以来,并购规则的规定在与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不矛盾的情况下仍然有效。根据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备案门槛的,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反垄断备案后,不得实施集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和《安全审查规则》,2011年并于2011年3月3日生效,外国投资者并购引起“国防和安全”担忧,以及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并购获得对引起“国家安全”担忧的国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须接受中国政府当局的严格审查。2011年8月25日,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关于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其中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规定的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国投资者应当向商务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否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应当根据并购交易的实质和实际影响确定。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性规避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他人持有股份、信托安排、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合同控制或境外交易。

 

82

 

 

管理

 

董事和执行官

 

下表列出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董事和执行官的信息。

 

以下列出的是有关我们的董事、执行官和其他关键员工的信息。

 

姓名     年龄     职位
Weiming Jin     56     首席执行官,董事,Shlomo Kramer
Alex Chen     40     首席财务官
金鑫     27     首席运营官
Chao Wang     27     首席技术官
Chao Chen     33     董事
Jehn Ming Lim *(1)(2)(3)     42     独立董事提名人,审计委员会主席
紫健童*(1)(2)(3)     44     独立董事提名人,薪酬委员会主席
陶峰*(1)(2)(3)     54     独立董事提名人、提名委员会主席

 

(1) 审计委员会成员
(2) 薪酬委员会成员
(3) 提名委员会成员

 

*

个人应被任命并同意在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生效后担任该职位。

 

Weiming Jin,首席执行官,董事,Shlomo Kramer

 

Weiming Jin先生自成立以来一直担任我们的首席执行官、董事和Shlomo Kramer。2015年12月至2017年11月,任兰州康正恒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主要负责汽车超市的经营管理。2011年9月至2015年12月,金先生担任兰州聚恒贸易公司首席执行官,负责运营,带领代理品牌“爱登堡”茁壮成长,连续五年位居全国代理销售第一名。连续多年。同期,任甘肃省江苏商会常务理事、副会长。

 

Alex Chen,首席财务官

 

Alex Chen自2022年4月起担任我们的首席财务官。在此之前,他曾担任杭州君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的战略与投资总监,负责制定宏观和行业投资策略。2011年8月至2018年12月任御石资本投资Vice President,主要负责文化产业基金、基金日常运营管理。2005年7月至2011年7月,任毕马威杭州经理,主要负责审计和项目尽职调查。2005年获得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2007年成为CGA会员。

 

金鑫,首席运营官

 

金鑫先生自成立以来一直担任我们的首席运营官,主要负责执行我们的战略计划、扩展我们的业务以及管理日常运营。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任江苏华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师,负责建筑设计工作。金昕先生于2016年6月获得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城市建筑设计学士学位,并于2021年9月获得兰州大学建筑工程副学士学位。

 

Chao Wang,首席技术官

 

Chao Wang先生自成立以来一直担任我们的首席技术官,主要负责构建我们的软件系统和大数据平台。在此之前,他曾担任常州晨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合伙人,负责产品框架设计。王先生于2016年获得四川美术学院设计管理学士学位。

 

83

 

 

Chao Chen,导演

 

Chao Chen先生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担任董事,主要负责公司的运营和管理。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任江苏易停车CEO,负责日常经营管理。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任浙江世强药业有限公司学术专家,负责医药产品的产品销售、研究和开发。2012年6月至2017年12月任兰州聚恒贸易有限公司监事,负责产品销售工作。陈先生于2013年获得南京农业大学动物医学学士学位。

 

Jehn Ming Lim,独立董事提名人兼审计委员会主席

 

Jehn Ming Lim自2022年7月起担任我们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审计委员会主席。林先生在为美国上市公司和私营公司提供财务会计和咨询服务方面拥有超过17年的经验。自2020年5月起,他一直担任Kandi Technologies,Corp.(纳斯达克股票代码:KNDI)的首席财务官和九紫新能公司(纳斯达克股票代码:JXZN)的独立董事。在此之前,他于2019年2月至2020年5月担任香港大公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TKAT)的首席财务官。2013年1月至2019年2月,他担任美国金融咨询公司Albeck Financial Services的董事总经理,主要负责监督SEC报告、GAAP技术咨询、财务报表审计准备、尽职调查和内部控制合规服务。他监督并完成了10多个美国上市公司在中国的公开上市申请(通过表格S-1和F-1、SPAC和表格10反向并购交易),并管理了美国GAAP咨询、SOX 404、预-审计流程、SEC财务报告、财务预测模型的开发、IPO和并购交易的尽职调查。2008年10月至2012年12月和2006年9月至2008年10月,他还担任美国两家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经理和高级审计师,在审计私营和上市公司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2004年9月至2006年7月分别担任美国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师。林先生以优异成绩毕业于加州大学圣巴巴拉分校,获得商业经济学文学学士学位。我们相信,由于专业经验和资格,林先生有资格在我们的董事会任职。

 

独立董事提名人、薪酬委员会主席童子健

 

童子健自2022年7月起担任我们的独立董事提名人、薪酬委员会主席。在此之前,他曾担任CNZF Management Co. Ltd.的合伙人,负责研究、识别和跟踪行业趋势,审查尽职调查和法律文件。2012年1月至2017年6月,任中国人才集团投资者关系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促成公司年会、董事会会议和月度管理会议,并制作月度和年度股东报告。2010年8月至2011年12月,他担任Rodobo International Inc.的财务Vice President,主要负责监督会计运营的各个方面,包括应付账款、应收账款、工资和税务准备,并制定了适当的收入和支出跟踪方法。他于2001年获得大连海事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并于2006年获得法国波尔多高等经济与商业研究所银行和保险硕士学位,并成为英国特许经营学院研究员。2017年的管理会计师。我们相信童先生因专业经验及资格而有资格在我们的董事会任职。

 

独立董事提名人、提名委员会主席冯涛

 

陶峰自2022年7月起担任我们的独立董事提名人、提名委员会主席。在此之前,他曾任浙江CELG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专业从事企业投融资、企业并购、不良资产处置、房地产、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2003年1月至2006年4月,浙江M & H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2001年12月至2002年12月,浙江L & H律师事务所律师。1991年获得宁波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获得浙江大学经济法与经济学硕士学位。我们相信冯先生因专业经验及资格而有资格在我们的董事会任职。

 

家庭关系

 

Weiming Jin是金鑫的父亲。其他董事、董事提名人或执行官之间不存在S-K条例第401项中定义的其他家庭关系。

 

选举官员

 

我们的执行官由我们的董事会任命,并由其酌情决定服务。

 

董事会

 

在宣布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生效后,我们的董事会将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无需持有本公司的任何股份即可获得担任董事的资格。在不违反相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Shlomo Kramer取消资格的情况下,董事可以就其拥有重大利益的任何合同、拟议合同或安排进行投票。董事可行使本公司的所有权力,借入资金、抵押其业务、财产和未收回的资本,并在借入资金时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或作为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义务的担保。与本公司或其子公司不存在提供终止雇佣福利的董事服务合同。

 

董事会委员会

 

在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生效之前,我们打算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以及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打算在本次发行完成之前为三个委员会中的每一个通过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如下所述。

 

84

 

 

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将由Jehn Ming Lim、童子健和冯涛组成,并由Jehn Ming Lim担任主席。我们已确定这三个人满足1934年《证券交易法》下纳斯达克规则5605和规则10A-3的“独立性”要求。我们认定Jehn Ming Lim符合“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资格。”审计委员会将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将负责,其中包括:

 

  选择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并预先批准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允许执行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

 

  与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审查和批准所有拟议的关联方交易,如《证券法》S-K条例第404项所定义;

 

  与管理层和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讨论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审查有关我们内部控制的充分性的主要问题以及根据重大控制缺陷采取的任何特殊审计步骤;

 

  每年审查和重新评估我们审计委员会章程的充分性;

 

  与管理层和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定期举行会议;和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薪酬委员会。我们的薪酬委员会将由Jehn Ming Lim、童子健和陶峰组成,并由童子健担任主席。我们已确定这三个人满足1934年《证券交易法》下纳斯达克规则5605和规则10A-3的“独立性”要求。薪酬委员会将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有关的薪酬结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不得出席任何审议其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薪酬委员会将负责,其中包括:

 

  审查我们执行官的总薪酬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审查我们非雇员董事的薪酬并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和
     
  定期审查和批准任何长期激励薪酬或股权计划、计划或类似安排、年度奖金以及员工养老金和福利计划。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将由Jehn Ming Lim、童子健和陶峰组成,并由陶峰担任主席。我们已确定这三个人满足1934年《证券交易法》下纳斯达克规则5605和规则10A-3的“独立性”要求。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将协助董事会选择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将负责,其中包括:

 

  向董事会推荐候选人以选举或重选董事会,或任命以填补董事会的任何空缺;

 

  每年与董事会一起审查董事会目前的组成,包括独立性、年龄、技能、经验和为我们提供服务的可用性等特征;

 

  选择并向董事会推荐董事姓名,以担任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以及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本身的成员;和

 

  监控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的遵守情况,包括审查我们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遵守。

 

85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我们负有受信义务,包括忠诚义务、诚实、善意行事并以我们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的义务。我们的董事还必须仅出于适当目的行使权力。我们的董事还对我们公司负有以技能和谨慎行事的义务。英国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谨慎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以及授予股份持有人的类别权利。如果我们的董事违反义务,股东在某些有限的特殊情况下可能有权以我们的名义寻求损害赔偿。

 

我们的董事会拥有管理、指导和监督我们的业务所需的所有权力。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并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工作;

 

  宣布股息和分配;

 

  任命官员并确定官员的任期;

 

  行使本公司的借款权,抵押本公司的财产;和

 

  批准转让我们公司的股份,包括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中登记该等股份。

 

参与某些法律程序

 

据我们所知,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均未在刑事诉讼中被定罪,不包括交通违规或类似的轻罪,也没有任何人在过去五年内参与任何导致判决的司法或行政程序,禁止该人未来违反或禁止受联邦或州证券法约束的活动的法令或最终命令,或发现任何违反联邦或州证券法的行为,但未经制裁或和解而被驳回的事项除外。除了我们在下面“关联方交易”中的讨论中所述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没有参与与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的任何交易,这些交易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和规定需要披露。

 

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

 

我们目前没有适用于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但是,我们打算在不久的将来采用与我们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的申请相关的准则。

 

外国私人发行人豁免

 

我们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定义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根据纳斯达克的规则和规定,我们可能会选择遵守母国治理要求及其下的某些豁免,而不是遵守纳斯达克公司治理标准。我们可以选择利用为外国私人发行人提供的以下豁免:

 

豁免在表格10-Q上提交季度报告或在表格8-K上提供当前报告,披露重大事件发生后的四天内。

 

豁免第16条关于内部人士出售普通股的规则,与受《交易法》约束的美国公司的股东相比,这将提供更少的这方面数据。

 

豁免适用于国内发行人的纳斯达克规则,要求在决定授予董事和高级职员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豁免后的四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尽管我们将要求董事会批准任何此类豁免,但在外国私人发行人豁免允许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不以纳斯达克规则中规定的方式披露豁免。

 

免除我们的董事会设立薪酬委员会的要求,该委员会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并有书面章程说明委员会的目的和职责。

 

免除董事候选人由我们的董事会选择或推荐选择的要求,由(1)在只有独立董事参与的投票中占我们董事会独立董事过半数的独立董事,(2)一个仅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委员会,并且通过了正式的书面章程或董事会决议(如适用),以解决提名过程。

 

86

 

 

此外,纳斯达克规则5615(a)(3)规定,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可以依赖我们母国的公司治理实践来代替纳斯达克规则5600系列和规则5250(d)中的某些规则,前提是我们仍然遵守纳斯达克的违规通知要求(规则5625)、投票权要求(规则5640),并且我们有一个满足规则5605(c)(3)的审计委员会,由符合独立性的委员会成员组成规则5605(c)(2)(A)的要求。如果我们依赖母国的公司治理实践来代替纳斯达克的某些规则,我们的股东可能无法获得与受纳斯达克所有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股东相同的保护。如果我们选择这样做,只要我们继续符合外国私人发行人的资格,我们就可以利用这些豁免。

 

尽管我们被允许遵循符合开曼岛要求的某些公司治理规则来代替许多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但我们打算遵守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

 

其他企业管治事宜

 

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随后实施的相关规则要求包括我们在内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守各种公司治理实践。此外,纳斯达克规则规定,外国私人发行人可以遵循母国惯例代替纳斯达克公司治理标准,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除非此类豁免违反美国联邦证券法。

 

由于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的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受《交易法》第16条规定的短线利润和内幕交易报告义务的约束。但是,他们将有义务根据《交易法》第13条和相关SEC规则报告股权变更。

 

受控公司

 

我们希望继续成为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意义上的受控公司,因此,我们有资格并打算继续依赖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

 

符合“受控公司”资格并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的上市公司必须遵守交易所的持续上市标准以维持其上市。纳斯达克采用了定性上市标准。不遵守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的公司可能会失去上市地位。根据纳斯达克规则,“受控公司”是指由一个人、实体或团体持有超过50%投票权的公司。根据纳斯达克规则,受控公司不受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约束,包括:

 

  要求董事会过半数由独立董事组成;

 

  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和治理委员会,并有书面章程说明委员会的目的和职责;

 

  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并有书面章程说明委员会的目的和职责;和

 

  对提名和治理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的要求。

 

受控公司仍必须遵守交易所的其他公司治理标准。其中包括设立审计委员会和独立或非管理董事的特别会议。

 

本次发行完成后,假设承销商不行使超额配股权,我们的控股股东将实益拥有我们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占总投票权的%,或我们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占总投票权的百分比,假设超额配股权已全部行使。因此,我们将成为纳斯达克上市规则5615(c)所定义的“受控公司”,因为我们的控股股东将持有超过50%的董事选举投票权。作为“受控公司”,我们可以选择不遵守某些公司治理要求。我们不打算依赖这些豁免,但我们可能会在完成此产品后选择这样做。

 

87

 

 

高管薪酬

 

汇总薪酬表

 

下表列出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止年度的薪酬的某些信息,由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执行官、我们的首席财务官、以及我们其他总薪酬超过100,000美元的薪酬最高的执行官(“指定执行官”)。

 

姓名和主要职位      

薪水

(美元)

   

奖金

(美元)

   

库存

奖项

(美元)

   

选项

奖项

(美元)

   

非股权

激励

计划

Compensation

   

延期

Compensation

收益

    其他    

合计

(美元)

 
Weiming Jin,   2021     $ 65,000       -       -       -            -          -       -     $ 65,000  
首席执行官   2020     $ 65,000       -       -       -       -       -       -     $ 65,000  
                                                                       
Alex Chen,   2021     $ 120,000       -       -       -       -       -       -     $ 120,000  
首席财务官   2020       -       -       -       -       -       -       -       -  
                                                                       
金鑫,   2021     $ 19,200       -       -       -       -       -       -     $ 19,200  
首席运营官   2020     $ 19,200       -       -       -       -       -       -     $ 19,200  
                                                                       
Chao Wang,   2021     $ 18,500       -       -       -       -       -       -     $ 18,500  
CTO   2020     $ 18,500       -       -       -       -       -       -     $ 18,500  

 

与指定执行官的雇佣协议

 

我们已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雇佣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有权随时因故终止高级管理人员的雇佣,而无需因高级管理人员的某些行为而获得报酬,例如被判犯有任何犯罪行为、任何严重或故意的不当行为或任何严重、故意的行为,严重疏忽或持续违反任何雇佣协议条款,或从事任何可能使继续雇用此类官员对我们公司不利的行为。

 

2020年1月1日,我们与首席执行官Weiming Jin先生签订了为期三年的雇佣协议。金先生有权获得65,000美元的基本年薪及酌情花红。

 

2019年10月1日,我们与首席运营官金鑫先生签订了为期三年的雇佣协议。金先生有权获得基本年薪19,200美元及酌情花红。

 

2021年5月1日,我们与首席技术官Chao Wang先生签订了为期三年的雇佣协议。王先生有权获得基本年薪18,500美元及酌情花红。

 

2022年4月1日,我们与首席财务官Alex Chen先生签订了为期三年的雇佣协议。金先生有权获得每年120,000美元的基本薪金及酌情花红。

 

董事薪酬

 

2020年1月1日,我们与董事Chao Chen先生签订了为期三年的雇佣协议。陈先生因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而获得报酬。陈先生有权获得基本年薪28,000美元及酌情花红。

 

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的财政年度,除了补偿董事因出席董事会会议而产生的自付费用外,我们没有就董事的服务进行补偿,除了Chao Chen先生因担任执行董事而获得约28,000美元。

 

我们已与每位独立董事签订董事要约函,并同意支付40,000美元的年度薪酬。我们还将补偿所有董事因以此类身份提供服务而产生的任何自付费用。

 

88

 

 

主要股东

 

除特别注明外,下表列出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信息: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和

 

  我们知道的每个人在转换的基础上实益拥有我们超过5%的普通股。

 

下表中的计算基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已发行的10,000,000股普通股,以及本次发行完成后立即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假设承销商不行使超额配股权。我们所有拥有普通股的股东都拥有相同的投票权。

 

实益所有权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和规定确定。在计算一个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和该人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我们包括了该人有权在60天内获得的股份,包括通过行使任何选择权,权证或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证券的转换。但是,这些股份不包括在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百分比的计算中。

 

截至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有6名登记在册的股东,其中没有一个位于美国。

 

    普通股
实益拥有
在此之前
    实益拥有的股份
本次献祭后
 
    数字     %     数字     %  
董事和执行官:                        
Weiming Jin(1)     8,700,000       87 %     8,700,000       62.14 %
金鑫     200,000       2 %     200,000       1.43 %
Chao Wang     -       -       -       -  
Chao Chen     300,000       3 %     300,000       2.14 %
Alex Chen     -       -       -       -  
Jehn Ming Lim     -       -       -       -  
童子健     -       -       -       -  
陶峰     -       -       -       -  
所有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团体(8人)     9,200,000       92 %     9,200,000       65.71 %
                                 
其他5%股东:                                
澳森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     8,700,000       87 %     8,700,000       62.14 %

 

(1)

Weiming Jin被视为通过Ause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Holdings Co.,Limited实益拥有8,700,000股普通股,Ause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Holdings Co.,Limited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持有我们8,700,000股普通股。Weiming Jin拥有澳森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持全部股份的唯一表决权和处置权。

 

89

 

 

关联交易

 

雇佣协议

 

参见“管理——雇佣协议”。”

 

与关联方的其他交易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与以下关联方进行了交易:

 

关联方名称   关系的性质
Chao Chen   公司员工,江苏友创优创易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Weiming Jin   首席执行官
江苏友创优创易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Weiming Jin管理的公司
江苏优创易泊传媒有限公司   江苏友创优创易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南京群青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与南京三足管理有限公司合作
南京三足管理有限公司   Weiming Jin管理的公司
金鑫   总裁助理,Weiming Jin之子
江苏优创易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   Weiming Jin控制的公司

 

应收关联方款项

 

本公司向Chao Chen先生预付58,050美元作为业务营运资金,并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收到41,023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Chao Chen先生的余额分别为17,068美元和0美元。截至财务报表可供刊发之日,本公司未收到任何款项。

 

本公司向Weiming Jin先生预付5,588美元和2,670,758美元作为代表本公司开展业务的营运资金,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收到2,727,731美元和12,226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Weiming Jin先生的余额分别为0美元和2,656,142美元。

 

本公司向江苏友创优创易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友创优创易泊”)垫付3,615,663美元及1,112,856美元作为业务营运资金,并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0年止年度收到3,756,537美元及975,397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友创优创易泊的余额分别为0美元和137,459美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向江苏优创易泊传媒有限公司(“优创易泊传媒”)垫付100,466美元及1,597美元作为业务营运资金,并分别收取102,103美元及零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优创易泊传媒的余额分别为0美元和1,597美元。

 

90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江苏友创优创易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南京三足管理有限公司转移了3,142,916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南京三足管理有限公司的余额分别为3,150,455美元和零美元。截至财务报表可供发布之日,公司收到了1,109346美元的付款。

 

本公司向金鑫先生预付2,355美元作为业务营运资金,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未收到任何款项。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金鑫先生的余额分别为2,360美元和零美元。截至财务报表可供出具之日,本公司未收到任何款项。

 

本公司向江苏优创易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优创易泊停车”)垫付197,032美元作为业务营运资金,并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收到183,805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优创易泊停车场的余额分别为13,258美元和零美元。截至财务报表可供刊发之日,本公司未收到任何款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关联方款项分别为3,183,141美元和2,795,198美元。

 

由于关联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向Chao Chen先生借款零美元和53,886美元用于商业目的,并偿还了45,732美元和9,262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给Chao Chen先生的余额分别为0美元和44,624美元。此类余额是免息、无担保且无需协议即可到期的。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向Weiming Jin先生借款90,328美元用于商业目的,并偿还零美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未向Weiming Jin先生借入任何资金并偿还10,056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给Weiming Jin先生的余额分别为90,545美元和零美元。此类余额是免息、无担保且未经协议的到期需求。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向友创优创易泊借款1,043,587美元用于商业用途,并偿还985,345美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未向友创优创易泊借入任何资金并偿还15,528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优创优创易泊的余额分别为58,382美元和零美元。此类余额是免息、无担保且未经协议的到期需求。

 

本公司出于商业目的向南京群青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6,512美元和78,117美元,并分别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偿还了零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群青律师事务所的余额分别为136,898美元和78,117美元。此类余额是免息、无担保且未经协议的到期需求。

 

本公司出于商业目的向南京三足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三足”)借款2,737,121美元和76,586美元,并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止年度偿还了2,815,610美元和零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南京三足的余额分别为0美元和76,586美元。此类余额是免息、无担保且未经协议的到期需求。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关联方金额分别为285,825美元和199,327美元。

 

91

 

 

股本说明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管辖,我们在下文中将其称为公司法或开曼公司法,和开曼群岛的普通法。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的法定股本为50,000美元,分为32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5625美元的普通股。我们将在此次发行中发行的所有股份都将以缴足股款的方式发行。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为10,000,000股。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

 

以下是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以及《公司法》中与我们普通股的重要条款相关的重要规定的摘要。它们并不声称是完整的。其副本已提交或将作为本招股说明书一部分的注册声明的附件提交。普通股的描述反映了我们的资本结构将在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生效时发生的变化。

 

以下讨论主要涉及普通股和普通股持有人的权利。

 

普通股

 

于本招股章程日期,本公司并无未行使的期权、认股权证及其他可转换证券。

 

上市

 

我们计划申请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以“YBZN”为代码上市我们的普通股。”我们不能保证我们会成功在纳斯达克上市;但是,除非我们收到有条件的批准函,否则我们不会完成此次发行。

 

过户代理和注册商

 

普通股的转让代理人和登记员是Transhare Corporation。

 

股息

 

我们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获得我们董事会可能宣布的股息。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股息不得超过董事建议的金额。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规定,可以从我们公司合法可用的资金中宣派和支付股息。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我们公司可以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这会导致我们公司无法支付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到期的债务,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支付股息。

 

92

 

 

投票权

 

在每次股东大会上,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或者,如果股东是公司,则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的每位股东将对每股普通股拥有一(1)票投票权。

 

股东会议所需的法定人数由一名或多名持有不少于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已发行和已发行股份所附投票权的三分之一的股东组成,或者,如果公司或其他非自然人,由其正式授权代表。作为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本公司没有义务根据公司法召开股东周年大会。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规定,我们可以(但没有义务)在每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其年度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将在召集会议的通知中具体说明该会议,年度股东大会将在其董事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除年度股东大会外,每次股东大会均为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度股东大会和我们股东的任何其他股东大会可由其董事会或其主席的过半数召集,或者,仅在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下,在提出要求之日持有不少于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已发行和流通在外股份所附投票权的三分之一的股东提出要求后,在这种情况下,董事有义务召开该会议,并在该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然而,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并未赋予其股东任何权利在任何年度股东大会或未由此类股东召集的任何临时股东大会之前提出任何提案。召开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和其他股东大会需要至少提前十(10)个日历日通知,除非根据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免除此类通知。

 

股东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由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有权投票的股东(或者,如果是公司,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股东大会上,而特别决议需要由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所投的普通股所附票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多数票赞成(或者,就公司而言,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在股东大会上。在《公司法》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允许的情况下,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也可以由我们公司所有股东签署的一致书面决议通过。更改名称或更改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等重要事项将需要特别决议。

 

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对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行使外国法律或本公司章程或其他组成文件规定的普通股投票权没有限制。然而,任何人都无权在任何股东大会或普通股持有人的任何单独会议上投票,除非该人在该会议的记录日期已登记除非该人目前就本公司普通股应付的所有催缴款或其他款项均已支付。

 

优先购买权

 

根据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我们没有适用于发行普通股的优先购买权。

 

清盘

 

在清盘或其他情况下返还资本(转换、赎回或购买普通股除外,如果可供我们股东分配的资产足以在开始时偿还全部股本)结束,盈余应按普通股股东在清盘开始时持有的股份面值的比例分配给普通股股东,但须从有到期款项的股份中扣除,因未付电话费或其他原因而应付给我们公司的所有款项。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实收资本,则将分配资产,损失由我们的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面值的比例承担。

 

93

 

 

要求普通股和没收普通股

 

我们的董事会可能会不时在不早于指定付款时间起14天届满前向股东发出通知,要求股东支付其普通股的任何未付款项。已被要求但仍未支付的普通股将被没收。

 

普通股的赎回、回购和退还

 

根据《公司法》和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这些股份持有人的选择,按照此类条款和方式,按照可赎回的条款发行股份,由董事会或我们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决定。本公司也可按董事会或股东普通决议批准的条款和方式回购我们的任何股份。根据《公司法》,任何股份的赎回或回购可以从我们公司的利润或为此类赎回或回购而发行的新股份的收益中支付,或从资本(包括股份溢价账和资本赎回储备)中提取,如果本公司能够在支付后立即支付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到期的债务。此外,根据《公司法》,不得赎回或回购此类股份(a)除非已缴足,(b)如果此类赎回或回购将导致没有已发行股份或(c)如果公司已开始清算。此外,本公司可接受无偿交出任何缴足股款的股份。

 

股份权利的变动

 

如果在任何时候,我们的股本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经多数已发行股份持有人的书面同意,任何类别股份所附的全部或任何权利可能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该类别或经该类别股份持有人股东大会通过的普通决议批准。授予已发行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的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得被视为因创设而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配发或发行与其同等或之后享有同等地位的进一步股份,或本公司赎回或购买任何类别的任何股份。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因设立或发行具有优先权或其他权利的股份而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具有增强或加权投票权的股份。

 

资本变动

 

我们可能会不时通过股东的普通决议:

 

  以其认为合适的数量增发新股增加本公司的股本;
     
  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股本合并并划分为数量大于其现有股份的股份;
     
  将其现有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细分为金额较小的股份,前提是在细分中支付的金额与金额(如果有)之间的比例,每份减少股份的未支付金额应与产生减少股份的股份相同;和
     
  注销在决议通过之日尚未被任何人取得或同意取得的任何股份,并将其股本金额减少如此注销的股份数量。

 

根据《公司法》和当时授予持有特定类别股份的股东的任何权利,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特别决议以法律授权的任何方式减少其股本和任何资本赎回储备。

 

94

 

 

检查账簿和记录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普通股的持有人无权检查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我们的公司记录的副本(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抵押和押记登记册以及股东)。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现任董事的姓名可通过在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进行的搜索获得。但是,我们将向股东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参阅“在哪里可以找到其他信息”。

 

发行额外普通股

 

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在可用的范围内不时从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中发行额外的普通股,由我们的董事会决定。

 

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还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设立一个或多个优先股系列,并就任何系列优先股确定该系列的条款和权利,包括:

 

该系列的名称;
     
该系列的股份数量;
     
股息权、股息率、转换权、投票权;和
     
赎回和清算优先权的权利和条款。

 

我们的董事会可以在授权但未发行的范围内发行优先股,而无需股东采取行动。发行这些股份可能会稀释普通股持有人的投票权

 

豁免公司

 

根据《公司法》,我们是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境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均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公司的要求基本相同,但豁免公司:

 

  无需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其股东的年度申报表;
     
  无须公开其会员名册以供查阅;
     
  不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可发行可转让或不记名股票或无面值股票;
     
  可以获得反对征收任何未来税收的承诺(此类承诺通常首先提供20年);
     
  可以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以继续注册的方式注册,并在开曼群岛取消注册;
     
  可以注册为有限期限公司;和
     
  可以注册为独立的投资组合公司。

  

“有限责任”是指每位股东的责任仅限于该股东未就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支付的金额(特殊情况除外,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揭开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

 

公司法的差异

 

《开曼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英格兰和威尔士较旧的公司法,但并未遵循英国最近的成文法,因此开曼公司法与现行的英格兰公司法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此外,开曼公司法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我们的开曼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可比法律之间的某些重大差异。

 

95

 

 

    特拉华州   开曼群岛
组织文件的标题   公司注册证书和章程   公司注册证书和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
         
董事的职责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公司的业务和事务由其董事会管理或在其指导下进行。在行使权力时,董事负有保护公司利益的信托注意义务和为股东的最佳利益行事的忠诚信托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以知情和慎重的方式行事,并在做出业务决策之前告知自己他们可以合理获得的所有重要信息。注意义务还要求董事在监督和调查公司员工的行为时谨慎行事。忠诚义务可概括为善意行事的义务,而不是出于自身利益,并以董事合理认为符合股东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是公司的受托人,因此被认为他对公司负有以下义务——为公司的最佳利益真诚行事的义务,不因其董事职位而获利的义务(除非公司允许他这样做)以及不将自己置于公司利益与其个人利益或其对第三方的义务相冲突的位置的义务。

 

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对公司负有以技能和谨慎行事的义务。以前认为,董事在履行其职责时不需要附件出比其知识和经验丰富的人可以合理预期的更高程度的技能。然而,英国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谨慎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

         
董事个人责任的限制   受下述限制的约束,公司注册证书可以规定消除或限制董事因违反作为董事的受信义务而对公司或其股东承担的金钱损失的个人责任。该条款不能限制对违反忠诚、恶意、故意不当行为、非法支付股息或非法股票购买或赎回的责任。此外,公司注册证书不能限制在该条款生效之日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  

《公司法》在董事责任限制方面没有与特拉华州法律等效的规定。但是,作为公共政策问题,开曼群岛法律不允许将董事的责任限制在董事犯罪或董事自己的欺诈、不诚实或故意违约的结果的范围内。

 

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和其他人的赔偿   公司有权对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进行赔偿,这些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曾经、现在或可能成为善意行事并以他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一方。公司,如果就刑事诉讼而言,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他的行为是非法的,则针对实际和合理发生的金额。  

开曼群岛法律不限制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赔偿规定的范围,除非开曼群岛法院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犯罪后果或受偿人自己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提供赔偿。

 

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规定,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但不包括公司的审计师)应就他们遭受的所有诉讼、诉讼、成本、收费、开支、损失、损害或责任获得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除了由于他们自己的故意违约或欺诈,在公司业务或事务的进行中(包括由于任何判断错误)或在执行或履行其职责、权力、权限或酌情决定权时,包括在不影响上述一般性的情况下,该等人士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为有关本公司或其事务的任何民事诉讼进行辩护(无论是否成功)而招致的任何成本、开支、损失或责任。此外,我们已与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了赔偿协议,为这些人提供超出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规定的额外赔偿。

 

就根据上述规定可能允许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员对根据《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的范围内,我们已获悉,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意见,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规定的公共政策,因此无法执行。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可以通过预付款、贷款或其他方式支付或同意支付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产生的任何法律费用,秘书或我们的任何高级职员就上述任何事项,条件是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职员必须偿还我们支付的金额,但最终发现它不承担赔偿董事的责任(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该官员承担这些法律费用。

 

96

 

    特拉华州   开曼群岛
有兴趣的董事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在该交易中拥有权益的董事不会被撤销的交易如果(i)有关该利害关系董事的关系或利益的重要事实已被披露或为董事会所知,并且董事会以过半数无利害关系董事的赞成票真诚地授权交易,即使无利害关系董事少于法定人数,此类重大事实已被有权对此类交易进行投票的股东披露或知晓,并且该交易已通过股东投票特别善意地批准,交易在获得授权、批准或批准时对公司而言是公平的。根据特拉华州法律,董事可能对其获取不当个人利益的任何交易负责。   有兴趣的董事交易受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条款约束。
         
投票要求  

公司注册证书可能包括要求董事或股东对任何公司行为获得绝对多数批准的条款。

 

此外,根据特拉华州法律,某些涉及利益相关股东的业务合并需要获得绝对多数非利益股东的批准。

 

为保护股东,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某些事项必须由股东特别决议批准,包括更改组织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任命检查员审查公司事务、减少股本(主题,在相关情况下,法院批准)、更改名称、授权合并计划或通过继续到另一个司法管辖区或合并或公司自愿清盘的方式转让。

 

开曼公司法要求特别决议须由至少三分之二或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中规定的更高百分比的多数通过,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投票和投票。大会,或经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一致书面同意。

 

开曼公司法仅定义了“特别决议”。因此,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可以将“普通决议”的定义作为一个整体或针对特定条款进行调整。

         
投票选举董事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除非公司注册证书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董事应由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并有权对董事选举进行投票的股份的多数票选出。   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规定我们的董事可以通过我们的董事会决议任命,以填补董事会的临时空缺,或者作为董事会的补充,或者通过我们股东的普通决议。
         
累积投票   除非公司注册证书中有规定,否则不得对董事选举进行累积投票。   除非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有规定,否则董事选举不得累积投票。
         
董事关于章程的权力   公司注册证书可授予董事通过、修改或废除章程的权力。   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只能通过股东的特别决议进行修改。
         
提名和罢免董事以及填补董事会空缺   如果股东遵守公司章程中的提前通知规定和其他程序要求,他们通常可以提名董事。多数股份的持有人可以有理由或无理由罢免董事,除非在某些情况下涉及机密董事会或公司使用累积投票权。除非公司注册证书中另有规定,否则董事职位空缺由选举或在任的过半数董事填补。   董事的提名和罢免以及董事会空缺的填补受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条款约束。

97

 

 

    特拉华州   开曼群岛
合并和类似安排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公司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的合并、合并、交换或出售必须得到董事会和有权投票的大多数已发行股份的批准。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参与某些重大公司交易的公司股东可以在某些情况下,有权获得评估权,据此该股东可以收到相当于该股东所持股份公允价值(由法院确定)的现金,以代替该股东在交易中本应收到的对价。

 

特拉华州法律还规定,母公司可以通过其董事会决议与任何子公司合并,该子公司拥有至少90%的每一类股本,而无需该子公司的股东投票。在任何此类合并后,子公司的持不同意见的股东将拥有评估权。

 

开曼公司法允许开曼群岛公司之间以及开曼群岛公司与非开曼群岛公司之间的合并和合并。就这些目的而言,(a)“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组成公司的合并,并将其业务、财产和负债归属于其中一家公司,如存续公司,(b)“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组成公司合并为一家合并公司,并将这些公司的业务、财产和负债归属于合并公司。为了实现此类合并或合并,每个组成公司的董事必须批准书面合并或合并计划,然后必须由(a)每个组成公司的股东的特别决议授权,以及(b)此类其他授权(如有),如该组成公司的公司章程所规定。该计划必须连同关于合并公司或存续公司偿付能力的声明一起提交给公司注册处处长,每个组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清单,并承诺将向每个组成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提供合并或合并证书的副本,以及合并或合并通知将在开曼群岛公报上公布。按照这些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并或合并不需要法院批准。

 

开曼群岛母公司与其开曼群岛子公司之间的合并不需要股东决议的授权。为此,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至少90%的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公司。

 

除非开曼群岛法院放弃此要求,否则需要获得组成公司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的每个持有人的同意。

 

除某些有限情况外,开曼群岛成分公司的异议股东有权在反对合并或合并时获得其股份的公允价值。行使此类异议权将阻止异议股东行使他或她因持有股份而可能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以合并或合并无效或非法为由寻求救济的权利除外。

         
        此外,还有促进公司重组和合并的法定条款,前提是该安排得到与之进行安排的每一类股东和债权人的过半数批准,并且他们必须,此外,代表每一类股东或债权人(视情况而定)的价值的四分之三,这些股东或债权人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为此目的召开的一个或多个会议并投票。会议的召开及随后的安排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批准。虽然持不同意见的股东有权向法院表达不应批准交易的观点,预计法院会批准该安排如果它确定:(a)已满足有关所需多数票的法定规定;(b)股东在有关会议上得到了公平的代表法定多数人是善意行事,没有强迫少数人促进与该阶级不利的利益;(c)该安排可以得到一个聪明和诚实的人的合理批准该集体就其利益行事;(d)根据开曼公司法的某些其他条款,该安排不是更合适的制裁安排。

 

98

 

 

    特拉华州   开曼群岛
       

当收购要约在四个月内被受影响股份的90%的持有人提出并接受时,要约人可以在该四个月期限届满后的两个月内,要求剩余股份的持有人根据要约条款转让该等股份。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异议,但在已获批准的要约的情况下,除非有欺诈、恶意或串通的证据,否则这不太可能成功。

 

       

如果安排和重建因此获得批准,或者如果提出并接受收购要约,持不同意见的股东将没有与评估权相当的权利,否则特拉华州公司的持不同意见的股东通常可以获得评估权,提供就司法确定的股份价值收取现金付款的权利。

 

股东诉讼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股东通常可以提起集体诉讼和衍生诉讼,其中包括违反信托义务、公司浪费和未根据适用法律采取的行动。在此类诉讼中,法院通常有权酌情决定是否允许胜诉方收回与此类诉讼相关的律师费。   原则上,我们通常是适当的原告,作为一般规则,少数股东不得提起衍生诉讼。然而,根据英国当局在开曼群岛很可能具有说服力的权威,开曼群岛法院有望遵循和应用普通法原则(即Foss诉Harbottle及其例外情况),以便允许非控股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对公司提起集体诉讼或衍生诉讼,以质疑:(a)非法行为或越权就本公司而言,因此无法获得股东的批准;(b)一项行为,虽然不是越权,但需要获得合格(或特别)多数的授权(即,超过简单多数)尚未获得;(c)构成“对少数人的欺诈”的行为,其中不法行为者自己控制了公司。
         
检查公司记录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出于任何适当目的进行检查,并获得股东名单的副本以及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账簿和记录(如果有),在此类子公司的账簿和记录可供公司使用的范围内。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的股东无权查阅或获取股东名单或其他公司记录的副本(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以及此类公司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除外,以及该等公司的抵押和押记登记册)。但是,这些权利可能会在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中规定。

 

99

 

 

    特拉华州   开曼群岛
股东提案   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中有规定,否则特拉华州法律不包括限制股东在会议前开展业务的方式的规定。   开曼公司法仅赋予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有限权利,并未赋予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提出任何提案的任何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可能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允许持有不少于我们已发行股本所有投票权三分之一的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董事会有义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该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除了这种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外,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并未向我们的股东提供在会议前提出提案的其他权利。作为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没有法律义务召开股东年度股东大会。

 

书面同意批准公司事务   特拉华州法律允许股东通过持有不少于在股东大会上授权或采取此类行动所需的最低票数的已发行股份持有人签署的书面同意采取行动。   开曼公司法和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规定股东可以通过由有权在不召开会议的情况下在股东大会上就该事项投票的每位股东或其代表签署的一致书面决议来批准公司事项。
         
召开特别股东大会   特拉华州法律允许董事会或根据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授权的任何人召开特别股东大会。   开曼公司法没有管理股东大会程序的规定,这些规定通常在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中规定。请见上文。
         
解散;清盘   根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议,否则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总投票权100%的股东的批准。只有在董事会发起解散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批准。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包含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   根据开曼公司法和我们的章程,公司可以通过股东的特别决议进行清盘,或者如果清盘是由我们的董事会发起的,则可以通过我们成员的特别决议或,如果我们公司无法通过我们会员的普通决议偿还到期债务。此外,公司可能会根据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进行清盘。法院有权在若干特定情况下命令清盘,包括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

 

100

 

 

符合未来出售条件的股票

 

本次发行完成后,假设承销商不行使超额配股权购买额外普通股,我们将发行普通股并发行在外。其中,普通股将由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公开持有,普通股将由我们现有的股东持有,其中一些股东可能是我们的“关联公司”,该术语在《证券法》第144条中定义。根据规则144的定义,发行人的“附属公司”是指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控制发行人,或受发行人控制,或与发行人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人。在此次发行之前,我们的普通股没有公开市场。虽然我们打算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普通股,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普通股会发展为常规交易市场。

 

本次发行后,我们未来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大量普通股,或认为可能发生此类出售,可能会对不时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如下所述,由于转售的合同和法律限制,在此次发行后,只有有限数量的我们目前已发行的普通股可供出售。尽管如此,在这些限制失效后,我们未来在美国公开市场上出售大量普通股,包括在行使未行使期权时发行的普通股,或此类出售的可能性,可能会对我们普通股在美国的市场价格和我们未来筹集股本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所有普通股均可由我们在美国的“关联公司”以外的人自由转让,不受证券法限制或进一步登记。我们的“关联公司”之一购买的普通股不得转售,除非根据有效的注册声明或注册豁免,包括下文所述的《证券法》第144条规定的豁免。

 

现有股东持有的普通股,以及在本次发行完成后行使未行使的期权时可发行的任何普通股,将是“限制性证券”,该术语在《证券法》第144条中定义。这些受限制的证券只有在它们已注册或符合《证券法》第144条或第701条规定的注册豁免的情况下才能在美国出售。这些规则描述如下。

 

锁定协议

 

我们的董事、执行官和所有股东已同意,在有限的例外情况下,不提供、质押、宣布出售、出售、出售合同、出售任何期权或购买合同、购买任何期权或出售合同的意图,授予任何选择权,直接或间接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签订任何掉期或其他协议以全部或部分转让的权利或保证,未经承销商事先书面同意,自普通股交易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拥有我们的普通股或此类其他证券的任何经济后果。但是,持有5%或以上已发行普通股的股东已与承销商达成一致,不进行出售、发行、出售、出售合同、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普通股的证券,期限为自普通股交易开始之日起12个月。

 

本公司亦不得在此期间进行发售以及重新定价或更改现有期权和认股权证的条款。见“承保。”

 

第144条

 

我们在本次发行之前发行的所有普通股都是“限制性股票”,该术语在《证券法》第144条中定义,并且只能在美国公开出售如果它们受《证券法》下的有效注册声明或注册要求豁免的约束。根据现行有效的第144条规则,实益拥有我们的限制性股票至少六个月的人通常有权在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起90天后根据《证券法》未经登记出售限制性证券,但须遵守某些额外的规定限制。

 

我们的附属公司受规则144的额外限制。我们的附属公司只能在不超过以下两者中较大者的任何三个月内出售一定数量的限制性股票:

 

  当时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1%,在本次发行后立即相当于普通股;或者

 

  在向SEC提交出售通知之日之前的四个日历周内,我们普通股的平均每周交易量。

 

根据规则144出售受限制证券的附属公司不得征求订单或安排征求订单,并且他们还须遵守通知要求和有关我们的当前公开信息的可用性。

 

非我们关联公司的人员仅受这些额外限制之一的约束,即有关我们的当前公开信息的可用性要求,如果他们实益拥有我们的限制性股票超过一年,则此额外限制不适用。

 

规则701

 

一般而言,根据现行有效的《证券法》第701条,我们的每位员工,从我们这里购买与补偿性股票或期权计划有关的普通股的顾问或顾问或其他与补偿有关的书面协议有资格在我们根据《交易法》成为报告公司90天后根据规则144转售此类普通股,但不遵守规则144中包含的一些限制,包括持有期。

 

规则S

 

S条例一般规定,在离岸交易中进行的销售不受《证券法》的注册或招股说明书交付要求的约束。

 

101

 

 

税收

 

以下对投资于我们普通股的重大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总结基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有效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本摘要并未涉及与我们普通股投资相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例如州、地方和其他税法规定的税务后果。

 

下面简要说明美国联邦所得税对“美国”的影响。持有人”将适用于您,如果您是股份的实益拥有人,并且您是,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

 

  是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根据美国、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组建的公司(或其他应作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公司纳税的实体);

 

  无论其来源如何,其收入均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遗产;或者

 

  一种信托,即(1)受美国境内法院的主要监督,并且所有重大决定均由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控制,或(2)根据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进行了有效的选择以供处理作为美国人。

 

开曼群岛税收

 

开曼群岛目前不根据利润、收入、收益或升值对个人或公司征税,也不征收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收。除了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执行或执行后执行的文书的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不会对我们征收任何其他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影响的税款。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向我们公司支付或由我们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规定或货币限制。

 

就股份支付的股息和资本无需在开曼群岛征税,向我们普通股的任何持有人支付股息或资本无需预扣,出售我们普通股的收益也无需缴纳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并在中国境内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其全球收入。《实施细则》将“实际管理机构”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务和财产实施全面、实质性控制和全面管理的机构。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82号文,为确定在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制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否位于中国提供了一些具体标准。虽然本通知仅适用于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境外企业,不适用于中国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境外企业,通知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应用“实际管理机构”测试来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纳税居民身份的总体立场。根据82号文,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境外注册企业将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因为其“实际管理机构”仅在中国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与企业财务有关的决定人力资源事项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制定或批准;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维护在中国;至少50%的有投票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地居住在中国。

 

102

 

 

2017年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收专项调查与相互协商程序调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税务机关通过相关申报审核、同期数据管理、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专项税收调整监控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殊税务调整风险的,税务机关可以向该企业发出《通知》,提醒其注意税务风险。企业收到特殊税收调整风险提示或发现存在特殊税收调整风险的,可以自行调整补充税款。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税务机关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税务调查和调整。企业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方法等特殊税务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启动特别税务调查程序。并规定,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对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1) 企业及其关联方转让或者接受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收取或者支付使用费;

 

  (2) 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但对其价值没有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3) 企业以融资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设立控股公司、融资公司,仅就融资上市活动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4) 因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劳务交易的价款支付或收取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额;和

 

  (5) 企业向未履行职能、承担风险且没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

 

尽管我们相信我们的所有关联方交易,包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附属实体向我们的非中国实体支付的所有款项,都是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的,我们的估计是合理的,相关税务机关的最终决定可能与我们财务报表中记录的金额不同,并可能对我们在作出此类决定的一个或多个期间的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而言,我们在中国境外的实体均不是中国居民企业。我们不相信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述所有条件。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间在中国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作为控股公司,其关键资产为其在子公司的所有权权益,其关键资产位于中国境外,其记录(包括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决议)保存在中国境外。出于同样的原因,我们认为我们在中国以外的其他实体也不是中国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由中国税务机关确定,“实际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无法保证中国政府最终会采取与我们一致的观点。

 

然而,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就企业所得税而言确定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需要从我们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的股息中预扣20%的预扣税。此外,如果非居民企业股东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普通股所实现的收益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则可能需要缴纳10%的中国税。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确定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是否会就此类非中国个人股东获得的股息或收益缴纳任何中国税。如果任何中国税收适用于此类股息或收益,则通常按20%的税率适用,除非适用的税收协定可提供降低的税率。然而,如果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要求其税务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利益也不清楚。

 

如果本公司不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非中国居民的普通股持有人将无需就我们分配的股息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股份所实现的收益缴纳中国所得税。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7号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应税资产,特别是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间接进行“间接转让”的,作为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或受让方或直接拥有该等应税资产的中国实体可向相关税务机关报告该间接转让。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减少、规避或递延中国税收而设立的,中国税务机关可以无视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因此,从该间接转让中获得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费用的人有义务预扣适用的税款,目前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税率为10%。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可能面临被要求提交申报表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7号文征税的风险,我们可能需要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国家税务总局7号文,或确定我们不应根据这些通知征税。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税务机关对收购交易的加强审查可能会对我们未来可能进行的潜在收购产生负面影响。”

 

103

 

 

美国联邦所得税注意事项

 

以下讨论是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的摘要,该考虑因素通常适用于在本次发行中收购我们的普通股并将我们的普通股作为“资本资产”持有的美国持有人(定义见下文)对我们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一般来说,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根据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经修订)或该法典。本讨论基于现有的美国联邦税法,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或更改,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未就下述任何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寻求美国国税局或IRS的裁决,并且无法保证IRS或法院不会采取相反的立场。此外,本讨论不涉及美国联邦遗产税、赠与税和替代性最低税考虑因素、某些净投资收入的医疗保险税、信息报告或备用预扣税或任何州、地方和非美国税收考虑因素,与我们普通股的所有权或处置。以下摘要并未涉及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所有方面,这些方面可能对特定投资者的个人情况或处于特殊税收情况的人很重要,例如: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

 

  养老金计划;

 

  合作社;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房地产投资信托;

 

  经纪自营商;

 

  选择使用按市值计价会计方法的交易者;

 

  某些前美国公民或长期居民;

 

  免税实体(包括私人基金会);

 

  个人退休账户或其他延税账户;

 

  对替代性最低税负有责任的人;

 

  根据任何员工股票期权或以其他方式作为补偿获得普通股的人;

 

  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将持有普通股作为跨式、对冲、转换、推定出售或其他综合交易的一部分的投资者;

 

  拥有美元以外的功能货币的投资者;

 

  实际或推定拥有我们10%或更多普通股(通过投票或价值)的人;或者

 

  合伙企业或其他应作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合伙企业纳税的实体,或通过此类实体持有普通股的人,

 

所有这些人都可能受到与下文讨论的税收规则大不相同的税收规则的约束。

 

敦促每位美国持有人就美国联邦税收在其特定情况下的应用以及我们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的州、地方、非美国和其他税务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

 

104

 

 

一般的

 

出于本次讨论的目的,“美国持有人”是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

 

  是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在美国或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中创建或组织的公司(或其他实体,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被视为公司);

 

  无论其来源如何,其收入均可计入美国联邦所得税总收入的遗产;或者

 

  信托(i)其管理受美国法院的主要监督,并且有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或以其他方式有效地选择被视为本守则项下的美国人。

 

  如果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被视为合伙企业)是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税收待遇通常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人的活动合伙。敦促持有我们普通股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就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咨询其税务顾问。

 

被动外国投资公司的考虑

 

非美国公司,例如我们公司,将在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如果(i)该年度总收入的75%或以上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其资产价值的50%或以上(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该年度归属于资产产生或持有以产生被动收入或资产测试。被动收入通常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处置被动资产的收益等。被动资产是那些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包括为投资而持有的资产,以及现金、易于转换为现金的资产和营运资金。本公司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无形资产被考虑在内,并可根据本公司在每个类别中产生的收入的相对金额分为主动或被动。我们将被视为拥有一定比例的资产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25%或更多(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获得一定比例的份额。

 

根据我们当前和预计的收入和资产、本次发行的预期收益以及对本次发行后我们普通股市场价格的预测,我们预计在当前纳税年度或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成为PFIC。但是,在这方面无法做出任何保证,因为确定我们是否是或将成为PFIC是每年做出的事实确定,部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和分类,包括我们的战略投资业务产生的收入与其他业务相比的相对金额,以及我们的战略投资业务持有的资产与其他业务相比的价值。由于相关规则的应用存在不确定性,美国国税局可能会质疑我们将某些收入和资产归类为非被动资产,这可能导致我们在当前或随后几年被归类为或成为PFIC。此外,我们普通股市场价格的波动可能导致我们在当前或未来的纳税年度成为PFIC,因为我们用于资产测试的资产价值,包括我们的商誉和未入账无形资产的价值,可能会不时参考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而确定。在估计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无形资产的价值时,我们已经考虑了本次发行结束后的预期市值。除其他事项外,如果我们的市值低于预期或随后下降,我们可能会成为或成为当前或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也可能受到我们使用流动资产和本次发行筹集的现金的方式和速度的影响。在我们产生被动收入的活动的收入相对于产生非被动收入的活动的收入显着增加的情况下,或者我们决定不为主动目的部署大量现金,我们成为PFIC的风险可能会大幅增加。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普通股的任何一年是PFIC,我们通常将在该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份继续被视为PFIC,除非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再被视为PFIC,并且该美国持有人做出被视为唯一的选择。

 

下面在“股息”和“出售或其他处置”下的讨论是基于我们不会或不会被归类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如果我们被视为PFIC,则普遍适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将在下面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中讨论。”

 

105

 

 

股息

 

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从我们当前或累计的收益和利润中支付给我们普通股的任何现金分配,通常会在美国持有人实际或推定收到之日作为股息收入计入美国持有人的总收入。由于我们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我们的收入和利润,因此我们支付的任何分配通常将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股息”。我们普通股收到的股息将不符合允许公司就从美国公司收到的股息扣除的股息。

 

个人和其他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可能需要按照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资本利得税率对任何此类股息征税,前提是满足某些条件,包括(i)我们支付股息的普通股易于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交易,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和上一个纳税年度,我们既不是PFIC,也不是美国持有人的PFIC,并且满足某些持有期要求。我们打算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普通股。如果此次上市获得批准,我们认为普通股通常应被视为易于在美国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交易。无法保证普通股在以后几年将继续被视为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敦促美国持有人就普通股支付的股息的较低利率的可用性咨询其税务顾问。

 

就美国外国税收抵免而言,我们普通股支付的股息通常被视为来自外国来源的收入,通常构成被动类别收入。管理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很复杂,我们敦促美国持有人就其特定情况下外国税收抵免的可用性咨询其税务顾问。

 

出售或其他处置

 

美国持有人通常会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普通股时确认收益或损失,其金额等于处置时实现的金额与持有人在此类普通股中调整后的税基之间的差额。此类收益或损失通常为资本收益或损失。如果普通股已持有超过一年,则任何此类资本收益或损失将是长期的。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包括个人)通常将按优惠税率就长期资本收益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资本损失的可扣除性可能会受到限制。出于外国税收抵免限制的目的,美国持有人承认的任何此类收益或损失通常将被视为美国来源的收入或损失,这可能会限制外国税收抵免的可用性。如果对我们普通股的处置征收外国税,建议每位美国持有人就税务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包括任何税收协定的适用性以及在其特定情况下外国税收抵免的可用性。

 

被动外商投资公司规则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除非美国持有人进行盯市选择(如下所述),美国持有人通常会在(i)我们向美国持有人进行的任何超额分配(这通常是指在纳税年度内支付给美国持有人的任何分配)方面遵守特殊税收规则超过前三个纳税年度支付的平均年度分配的125%,或者,如果较短,美国持有人持有普通股的期限),以及出售或其他处置所实现的任何收益,包括,在某些情况下,质押,普通股。根据PFIC规则:

 

  超额分配或收益将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普通股期间按比例分配;

 

  在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每个,一个“前PFIC年度”)之前,分配给当前纳税年度和美国持有人持有期间的任何纳税年度的金额将作为普通收入纳税;和

 

  分配给每个前一个纳税年度(PFIC之前的年度除外)的金额将按照该年度对个人或公司有效的最高税率征税,增加的额外税款等于每个此类纳税年度被视为递延的由此产生的税款的利息。

 

106

 

 

作为上述规则的替代方案,PFIC中“有价股票”(定义见下文)的美国持有人可以对此类股票进行盯市选择。如果美国持有人就我们的普通股做出此选择,持有人通常会(i)将我们是PFIC的每个纳税年度的超出部分(如果有)计入普通收入,在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普通股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此类普通股的调整后计税基础,以及作为普通损失扣除超出部分(如果有),普通股调整后的计税基础超过纳税年度末持有的此类普通股的公允市场价值,但此类扣除仅限于先前因按市值计价选择而计入收入的净额。美国持有人调整后的普通股税基将进行调整,以反映按市值计价选择产生的任何收入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对我们的普通股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并且我们不再被归类为PFIC,在我们未被归类为PFIC的任何期间,持有人无需考虑上述收益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进行按市值计算的选择,则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是PFIC的一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普通股时确认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任何损失将被视为普通损失,但此类损失将仅在先前因按市值计价选择而计入收入的净额范围内被视为普通损失。

 

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仅适用于“有价股票”,即在每个日历季度至少15天以非最低数量交易的股票,或在合格交易所或其他市场定期交易的股票,如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中所定义。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后将被视为有价股票。我们预计我们的普通股应符合定期交易的条件,但在这方面无法做出任何保证。

  

因为从技术上讲,我们无法为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按市值计算的选择,美国持有人在我们持有的任何投资中的间接权益可能继续受PFIC规则的约束,这些投资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股权。

 

我们不打算为美国持有人提供必要的信息来进行合格的选择基金选择,如果有的话,这将导致税收待遇不同于(并且通常不如)上述PFIC的一般税收待遇。

 

如果美国持有人在我们是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拥有我们的普通股,则持有人通常必须提交年度IRS表格8621。如果我们是或成为PFIC,您应该就拥有和处置我们普通股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107

 

 

承保

 

就本次发行而言,我们将与Boustead Securities,LLC作为本次发行的承销商代表或代表签订承销协议。代表可以聘请其他经纪人或交易商作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子代理或选定的交易商。承销商已同意在坚定承诺的基础上,以发行价减去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的承销折扣,向我们购买以下名称与其名称相对的普通股数量:

 

承销商名称   数量
普通的
分享
 
Boustead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000,000  

 

如果承销商购买任何普通股,则承销商承诺购买本招股说明书提供的所有普通股。承销商没有义务购买承销商购买普通股的超额配股权所涵盖的普通股,如下所述。承销商发行普通股,但须事先出售,当发行给他们并被他们接受时,须经其法律顾问批准,以及承销协议中包含的其他条件,例如承销商收到高级职员的证明和法律意见书。承销商保留撤回、取消或修改向公众提供的要约以及拒绝全部或部分订单的权利。

 

超额配售选项

 

我们已授予承销商45天的选择权,以每股普通股的发行价减去承销折扣和佣金,购买最多总计额外普通股(相当于此次发行中出售的普通股数量的15%)。承销商可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45天内行使此选择权,仅用于承销商出售的普通股超过上表所列普通股总数。如果购买任何额外普通股,承销商将以每股普通股[-]美元的发行价发行额外普通股。

 

费用、佣金和费用报销

 

我们将向承销商支付相当于本次发行总收益百分之七(7%)的折扣。承销商最初建议以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的发行价向公众发行普通股,并以这些价格减去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列的上述费用(“承销折扣”)向交易商发行。如果我们发行的所有普通股均未按发行价出售,承销商可以通过补充本招股说明书的方式更改发行价和其他出售条款

 

下表显示了本次发行应付给承销商的承销费/佣金:

 

   
普通的
分享
    合计
没有
超过-
分配
选项
    总共与
完全超过-
分配
选项
 
                   
公开发售价格   $ 5.00     $ 20,000,000     $ 23,000,000  
承销费和佣金(7%)(1)   $ 5.00     $ 1,400,000     $ 16,100,000  
收益,在支出之前,给我们   $ 5.00     $ 18,600,000     $ 21,390,000  
非会计费用津贴(1%)   $ 5.00     $ 200,000     $ 230,000  

 

(1) 费用不包括如下所述的承销商认股权证或费用报销。

 

除现金佣金外,我们还将补偿承销商不超过300,000美元的发行总收益的百分之一(1%)的非会计费用和应承担的自付费用。此类可承担的自付费用包括不超过150,000美元的承销商法律顾问费、尽职调查和其他不超过75,000美元的类似费用以及路演、差旅、入职费用和其他合理的自付费用不超过75,000美元,背景调查费用不超过8,000美元,DTC资格费用和开支不超过20,000美元。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我们已向$支付了应承担的费用,根据FINRA规则5110(f)(2)(C),在承销商实际未发生的范围内,这些费用将退还给我们。

 

我们估计,除承销费和佣金外,我们就此次发行应付的总费用约为$。

 

108

 

 

我们已同意向承销商发行并在此登记认股权证,以购买最多普通股(相当于本次发行中出售的普通股的百分比(7%),包括承销商超额配股权以购买额外的普通股)并在此登记此类相关普通股。认股权证将随时、不时全部或部分行使,自发售结束起至发售生效后五(5)年届满。认股权证可按特此发行的普通股发行价的每股价格行权。包销商认股权证不可赎回或取消。

 

承销商认股权证不得出售、转让、转让、质押或质押,也不得成为任何对冲、卖空、衍生品、看跌、或将导致任何人在发售开始后的180天内有效经济处置证券的交易,本招股说明书构成其中的一部分(根据FINRA规则5110),除非它们可以全部或部分分配给承销商的任何继任者、管理人员、经理、成员或合伙人,以及辛迪加或销售集团的成员及其各自的管理人员、经理、成员或合伙人。承销商认股权证可就全部或较少数量的股份行使,将提供无现金行使,并将包含自发行生效之日起五年内由我们承担费用的即时“附带”登记权的规定。我们已在本次发行中向承销商登记了作为承销商认股权证基础的普通股。

 

承销商打算仅在我们获准发行普通股的州向其零售客户发行我们的普通股。我们依赖于对“涵盖证券”的蓝天注册要求的豁免。”在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是“涵盖证券”。”如果我们无法满足国家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标准,那么我们将无法依赖Blue Sky注册要求的涵盖证券豁免,我们将需要在我们计划出售股票的每个州注册发行。因此,除非我们满足国家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并且我们在交易所上市的申请获得批准,否则我们不会完成此次发行。

 

上述内容并不声称是包销协议和认购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的完整声明。包销协议的一份表格作为附件列入本招股说明书构成的注册声明中。

 

优先购买权

 

在本次公开发售结束后24个月内,承销商应有权根据代表的惯常条款和条件,优先担任主承销商或管理承销商、独家或联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类似身份,如果我们寻求注册、承销的证券公开发售(除本次发行外)、证券的公开或非公开发售(债务或股权)、合并、收购另一家公司或业务、控制权变更、出售几乎所有资产、企业合并、资本重组或其他类似交易(无论我们在此类交易中是否被视为收购方、卖方或两者都不是)。根据FINRA规则5110(f)(2)(E)(i),此类优先购买权的期限自公开发售开始销售之日或终止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美国与承销商之间的约定。

 

锁定协议

 

我们已同意,除承销协议中规定的某些例外情况外,未经承销商事先书面同意,我们不会,自包销协议签署之日起并自普通股开始交易之日起持续6个月,(i)要约、质押、宣布有意出售、出售、签订出售合同、出售任何购买选择权或合同,购买任何期权或合同以直接或间接出售、授予任何期权、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处置的权利或认股权证,或根据《证券法》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与以下相关的注册声明,任何普通股或任何可转换为、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普通股的证券,或订立任何掉期或其他协议,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普通股所有权的任何经济后果或任何此类其他证券。

 

109

 

 

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所有股东同意不提供、发行、出售、出售合同、担保、授予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普通股或其他可转换为、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普通股的证券的任何选择权未经承销商事先书面同意,自普通股交易开始之日起最多6个月。但是,持有已发行普通股5%或以上的股东已与承销商达成一致,不出售、发行、出售、签订出售合同、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普通股的证券,期限为自普通股交易开始之日起12个月。

 

在此期间,我们被禁止进行任何其他发行以及重新定价或更改现有期权和认股权证的条款。

 

承销商可自行决定在锁定期届满前随时释放部分或全部受锁定协议约束的普通股,恕不另行通知。在决定是否解除锁定协议中的股份时,承销商将考虑(其中包括)证券持有人要求解除的原因、要求解除的股份数量和当时的市场状况。

 

价格稳定

 

承销商将被要求遵守《证券法》和《交易法》,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法》下的规则10b-5和规则M。这些规则和规定可能会限制承销商作为委托人买卖股本股份的时间。根据这些规则和规定,承销商:

 

不得从事与我们的证券有关的任何稳定活动;和

 

不得竞标或购买我们的任何证券或试图诱使任何人购买我们的任何证券,除非交易法允许,直到其完成参与分配。

 

发行价的确定

 

我们发行的普通股的公开发行价格是我们根据与潜在投资者的讨论,根据我们公司的历史和前景、我们业务的发展阶段、我们对未来的业务计划及其实施程度、对我们管理层的评估、类似公司的公开股价、发行时证券市场的一般状况以及其他被认为相关的因素。

 

证券的电子要约、销售和分销。

 

承销商可能会向潜在投资者提供电子格式的招股说明书。电子版招股说明书将与该招股说明书的纸质版相同。除电子版招股说明书外,承销商网站上的信息以及承销商维护的任何其他网站中包含的任何信息均不属于招股说明书或本招股说明书构成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

 

外国监管限制购买我们的普通股

 

我们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允许我们在美国境外公开发行我们的普通股或允许在美国境外拥有或分发本招股说明书。持有本招股说明书的美国境外人士必须了解并遵守与本次发行我们的普通股和在美国境外分发本招股说明书有关的任何限制。

 

赔偿

 

我们已同意就根据《证券法》和《交易法》产生的与发行有关的责任向承销商提供赔偿,并为承销商可能需要为这些责任支付的款项做出贡献。我们已被告知,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意见,根据《证券法》对责任的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表达的公共政策,因此无法执行。

 

申请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上市

 

我们计划申请批准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报价,代码为“YBZN”。”未经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上市批准函,我们不会完成和结束此次发行。我们收到的上市批准函与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实际上市不同。上市批准函仅用于确认,如果我们在本次发行中出售足够数量的普通股以满足适用的上市标准,我们的普通股实际上将上市。

 

如果申请获得批准,我们的普通股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五天内开始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交易。如果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我们将遵守持续上市要求和公司治理标准。我们预计这些新规则和法规将显着增加我们的法律、会计和财务合规成本。

 

110

 

 

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是因为与成为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相关的某些利益,例如:

 

政治和经济稳定;

 

有效的司法制度;

 

优惠的税收制度;

 

没有外汇管制或货币限制;和

 

专业和支持服务的可用性。

 

然而,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存在某些缺点。这些缺点包括:

 

与美国相比,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较不发达,对投资者的保护较少;和

 

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备忘录和章程不包含要求对我们、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股东之间的争议(包括根据美国证券法产生的争议)进行仲裁的规定。

 

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此外,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和高级职员是美国以外国家的国民和/或居民,并且这些人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股东可能难以在美国境内向这些人提供程序服务,或对他们或我们强制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包括基于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

 

我们已指定作为我们的代理人,在美国地方法院对我们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可以向其送达程序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联邦证券法,适用于纽约南方电力地区或根据纽约州证券法在纽约县的纽约州最高法院对我们提起的任何诉讼。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馆陶律师事务所告知我们,中国民事诉讼法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作出了规定。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根据中国与判决地国之间的条约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互惠,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与开曼群岛或美国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协议规定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会执行这两个司法管辖区中任何一个法院作出的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外国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或者外国法院可以根据国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111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主权的,人民法院对申请承认或者请求承认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复审后的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承认其效力的裁定,必要时发出执行令,该命令应按照有关法律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判决、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当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处理。

 

Maples and Calder LLP,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已经建议我们存在不确定性关于开曼群岛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受理在开曼群岛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提起的原始诉讼。

 

Maples and Calder LLP进一步告知我们,目前美国和开曼群岛之间没有法定执行或条约规定执行判决。然而,在美国获得的判决可以在开曼群岛法院根据普通法得到承认和执行,而无需对相关争议的案情进行任何重新审查,通过在开曼群岛大法院就外国判决债务提起的诉讼,前提是该判决:(i)由具有合法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使判定债务人有责任支付已作出判决的清算金额;是最终的;与税收无关,罚款或处罚;(v)不是以违反开曼群岛自然正义或公共政策的方式获得的,也不属于违反开曼群岛自然正义或公共政策的类型。此外,不确定开曼群岛法院是否会执行:(1)美国法院在针对我们或其他人的诉讼中获得的判决以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为基础;(2)根据《证券法》对我们或其他人提起的原始诉讼。Maples and Calder LLP已通知我们开曼群岛法律存在不确定性,即根据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从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是否会被开曼群岛法院认定为刑事或惩罚性的。

 

112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

 

下面列出了我们预计与此次发行相关的总费用明细,不包括承销折扣。除SEC注册费、FINRA备案费和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费外,所有金额均为估算值。

 

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费   $ 2,317.50  
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费   $ 5,000.00  
FINRA申请费   $ 4,512.50  
法律费用和开支   $ 630,000.00  
会计费用和开支   $ 350,000.00  
印刷和雕刻费用   $ 25,000.00  
杂费   $ 10,000.00  
总费用   $ 1,004,600.00  

 

这些费用将由我们承担。承销折扣将由我们按发行中出售的普通股数量的比例承担。

 

113

 

 

法律事务

 

我们由Ortoli Rosenstadt LLP代表处理与美国联邦证券和纽约州法律有关的某些法律事务。承销商由Sichenzia Ross Ference LLP代表处理与美国联邦证券和纽约州法律有关的某些法律事务。本次发行中提供的普通股的有效性以及与开曼群岛法律有关的其他某些法律事务将由Maples and Calder LLP为我们传递。与中国法律有关的某些法律事务将由馆陶律师事务所转交给我们。Ortoli Rosenstadt LLP在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的事项上可能依赖Maples and Calder LLP,在受中国法律管辖的事项上可能依赖馆陶律师事务所。

 

114

 

 

专家

 

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载于本招股说明书和注册声明的其他地方,是根据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WWC,P.C.的报告而纳入的,授予他们作为会计和审计专家的权威。WWC,P.C.的办公室位于2010 Pioneer Court,San Mateo,加利福尼亚州 94403。

 

115

 

 

在哪里可以找到其他信息

 

我们已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一份F-1表注册声明,包括《证券法》下的相关附件和附表,涵盖本招股说明书提供的普通股。如果您想了解有关我们和普通股的更多信息,您应该参考我们的注册声明及其附件和时间表。本招股说明书总结了我们向您推荐的合同和其他文件的重要条款。由于招股说明书可能不包含您可能认为重要的所有信息,您应该查看这些文件的全文。

 

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将立即遵守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因此,我们将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包括20-F表格的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不受《交易法》第14(a)、(b)和(c)节中包含的联邦代理规则规定的向股东提供代理声明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以及我们的执行官,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规定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规定的约束。

 

可以在SEC维护的公共参考设施中检查和复制如此提交的注册声明、报告和其他信息,地址为100 F Street,N.E.,Washington,D.C. 20549。您可以通过写信给SEC,在支付复制费后索取这些文件的副本。请致电1-800-SEC-0330与SEC联系,了解有关公共资料室运作的更多信息。SEC还维护一个网站,其中包含有关发行人(例如我们)的报告、代理声明和其他信息,这些信息以电子方式向SEC提交。该网站的地址是http://www.sec.gov。该网站上的信息不属于本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

 

任何经销商、销售人员或其他人均无权提供任何信息或代表本招股说明书中未包含的任何内容。您不得依赖任何未经授权的信息或陈述。本招股说明书是仅出售特此提供的证券的要约,但仅限于在合法的情况下和司法管辖区出售。本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信息仅在其发布之日为最新信息。

 

116

 

 

财务报表索引

 

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

 

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

 

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可变利益实体

 

财务报表

 

目 录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F-2
   
合并资产负债表 F-3
   
综合收益表和综合收益表 F-4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F-5
   
合并现金流量表 F-6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F-7 – F-25

 

F-1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到: 董事会和股东

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财务报表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随附的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子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统称“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相关的合并收益表和综合收益表、股东权益变动表、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两年期间各年度的现金流量,以及相关附注(统称为财务报表)。我们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的财务状况,以及两年内各年度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期间,符合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

 

意见依据

 

这些财务报表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根据我们的审计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和证券和证券的适用规则和法规,我们必须独立于公司。交易委员会和PCAOB。

 

我们根据PCAOB的标准进行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进行审计,以便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公司无需,我们也未受聘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作为审计的一部分,我们需要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但不是为了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们不发表此类意见。

 

我们的审计包括执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程序,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检查有关财务报表中的金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所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财务报表的整体列报。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s/WWC,P.C。

WWC,P.C。

注册会计师

 

自2021年以来,我们一直担任公司的审计师。

 

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特奥

2022年8月2日

 

 

 

F-2

 

 

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可变利益实体

合并资产负债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

 

    12月31日,
2021
    12月31日,
2020
 
                 
物业、厂房及设备            
流动资产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332,083     $ 266,598  
短期投资     2,202,957       1,378,563  
应收账款,净额     1,660       -  
关联方应收账款     3,183,141       2,795,198  
合约资产-流动     4,289,001       2,217,494  
其他流动资产     2,749,846       289,082  
流动资产总额     12,758,688       6,946,935  
                 
非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工厂及设备,净值     470,117       223,917  
其他长期资产     806,094       803,626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净额     982,009       1,510,654  
合约资产–非流动     1,842,025       1,241,881  
非流动资产合计     4,100,245       3,780,078  
总资产   $ 16,858,933     $ 10,727,013  
                 
负债和股东权益                
流动负债                
账款和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应计费用     4,260,112       1,467,805  
应交税费     416,113       70,497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     254,292       384,587  
合同负债-流动     5,158,020       3,305,364  
关联方应付款项     285,825       199,327  
流动负债合计     10,374,362       5,427,580  
                 
非流动负债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     503,249       887,002  
合同负债-非流动     3,140,240       3,548,233  
非流动负债合计     3,643,489       4,435,235  
负债总额   $ 14,017,851     $ 9,862,815  
                 
承诺与或有事项     -       -  
                 
股东权益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已授权普通股320,000,000股,面值0.00015625,10,000,000美元已发行和流通在外   $ 1,563     $ 1,563  
应收认购款     (50,000 )     (50,000 )
额外实收资本     338,157       338,157  
留存收益     2,476,168       527,556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75,195       46,922  
股东权益总额     2,841,083       864,198  
总负债和股东权益   $ 16,858,934     $ 10,727,013  

 

见财务报表附注。

 

F-3

 

 

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可变利益实体

综合收益表和综合收益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的年度

 

    12月31日,
2021
    12月31日,
2020
 
收入,净额   $ 5,277,517     $ 2,786,853  
收入成本     (1,017,378 )     (689,501 )
毛利     4,260,139       2,097,352  
                 
营业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     (32,341 )     (5,809 )
一般及行政开支     (2,212,871 )     (1,438,660 )
      (2,245,212 )     (1,444,469 )
                 
营业收入     2,014,927       652,883  
                 
其他收入(费用)                
其他收入(费用),净额     (80,699 )     (17,506 )
利息收入,净额     65,112       6,299  
其他收入(损失)和支出总额     (15,587 )     (11,207 )
                 
税前收益     1,999,340       641,676  
                 
所得税     (50,728 )     (161,446 )
                 
净收入   $ 1,948,612     $ 480,230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                
外币折算收入(亏损)     28,273       47,300  
综合收益总额   $ 1,976,885     $ 527,530  
                 
税前收入                
基本   $ 0.19     $ 0.05  
摊薄   $ 0.19     $ 0.05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基本     10,000,000       10,000,000  
摊薄     10,000,000       10,000,000  

  

见财务报表附注。

 

F-4

 

 

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可变利益实体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的年度

 

    普通股     订阅     额外支付     保留     累计其他综合     合计  
    股数     面值     应收账款     资本     收益     损失     公平  
余额,2020年12月31日     10,000,000     $ 1,563     $ (50,000 )   $ 338,157     $ 527,556     $ 46,922     $ 864,198  
净收入                                     1,948,612               1,948,612  
外币折算调整                                             28,273       28,273  
余额,2021年12月31日     10,000,000     $ 1,563     $ (50,000 )   $ 338,157     $ 2,476,168     $ 75,195     $ 2,841,083  
                                                         
余额,2019年12月31日     10,000,000     $ 1,563     $ (50,000 )   $ 48,437     $ 47,326     $ (378 )   $ 46,948  
净收入                                     480,230               480,230  
外币折算调整                                             47,300       47,300  
出资                             289,720               -       289,720  
余额,2020年12月31日     10,000,000     $ 1,563     $ (50,000 )   $ 338,157     $ 527,556     $ 46,922     $ 864,198  

 

见财务报表附注。

 

F-5

 

 

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可变利益实体

合并现金流量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的年度

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收入$ 1,948,612 $ 480,230折旧及摊销114,12741,186资产变动应收账款减少(增加)(1,656)1,124,622预收供应商减少(增加)(1,628,021)30,710应收关联方款项减少(增加)(310,871)(2,643,527)合同资产减少(增加)(2,556,893)(2,878,046)其他资产减少(增加)(818,959)(245,746)减少(增加)其他长期资产19,429(760,020)(减少)应付账款增加2,680,772(98,417)(减少)应计增加及其他负债64,8701,012,932(减少)合同负债增加1,240,3775,450,497(减少)应交税费增加342,86947,476(减少)租赁负债增加21,074(205,56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1,115,730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784,888)(1,303,742)购买固定资产(353,637)(252,953)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1,138,525)(1,556,695)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关联方收益,净额80,861162,706出资所得款项-289,720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80,861452,426外币折算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7,41914,467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增加额65,485266,532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现金–期初266,59866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现金–期初$ 332,083 $ 266,598补充现金流量信息已付利息$-$-已付所得税$-$-

见财务报表附注。

 

F-6

 

 

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可变利益实体

财务报表附注

 

注1 –陈述的组织和基础

 

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其主要业务运营通过其子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进行,如下所述。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及可变利益实体统称为「本公司」或「 优创易泊 」。

 

光研香港集团有限公司(“光研香港”)于2020年4月28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它是优创易泊开曼的全资附属公司。

 

南京鼎旭新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外商独资企业”)于2021年3月16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注册成立为外商独资实体。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是光研香港的全资子公司。

 

江苏优创易泊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优创易泊”)于2018年8月2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注册成立。江苏友创优创易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执行董事金鑫分别拥有江苏优创易泊 51.0%及49%的股权。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停车场经营、车位租赁、车主会员费、停车场管理特许经营。

 

2021年8月24日,南京外商独资企业与江苏优创易泊和江苏优创易泊的股东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协议,统称为可变利益实体协议(“VIE协议”),江苏优创易泊,就会计而言,根据VIE协议规定的条款,本公司指示部署、使用和处置江苏优创易泊的资产,成为本公司间接控制的子公司,本公司是江苏优创易泊经营业绩的主要受益人。

 

2022年2月19日,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江苏易停车和江苏易停车股东签署了VIE协议的终止协议。此后,VIE结构被解散。

 

2022年2月23日,江苏易停车股东将其部分股份转让给非中国个人。因此,江苏易停车从一家中国国内企业转变为一家外商投资合资企业。

 

于2022年3月4日及2022年3月9日,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与江苏易停车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以购买江苏易停车的全部股权。重组已于2022年6月1日完成。因此,江苏易泊成为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江苏易泊在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收购其100%股权时为外商投资合资企业。

 

南京外商独资企业与江苏优创易泊的合同安排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并无拥有江苏优创易泊的任何直接股权。相反,本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控制并获得江苏优创易泊业务运营的经济利益。

 

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江苏优创易泊和江苏优创易泊股东于2021年8月24日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安排,1)独家期权协议,2)独家业务合作协议,以及3)股份质押协议,称为VIE协议。VIE协议旨在为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在所有重大方面等同于其作为江苏优创易泊唯一股权持有人所拥有的权力、权利和义务,包括绝对控制权和对资产的权利,江苏优创易泊物业及收益。

 

F-7

 

 

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可变利益实体

财务报表附注

 

注1 –陈述的组织和基础(续)

 

每份VIE协议的详细描述如下:

 

独家期权协议

 

根据独家期权协议,江苏优创易泊股东不可撤销地授予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或其指定人)独家购买权,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一次或多次,在任何时间,江苏优创易泊股东持有的江苏优创易泊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或资产。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0元,并受适用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任何评估或限制。

 

该协议自双方签署协议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可由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或其指定人酌情延长。

 

独家业务合作协议

 

根据江苏优创易泊与南京WFOE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南京WFOE利用其在技术、业务管理和信息方面的优势,独家向江苏优创易泊提供与其日常业务运营和管理相关的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和其他管理服务。对于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根据本协议向江苏优创易泊提供的服务,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有权收取服务费,该服务费应根据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的服务时间和多小时费率计算。服务费应该大约等于江苏优创易泊的净利润。

 

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有效期为10年,除非在到期前经南京外商独资企业和江苏优创易泊双方书面确认提前终止。否则,本协议只能由南京外商独资企业延长,江苏优创易泊无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股份质押协议

 

根据南京外商独资企业与江苏优创易泊合共持有江苏优创易泊 100%股权的若干股东(「江苏优创易泊股东」)之间的股份质押协议,江苏优创易泊股东将其于江苏优创易泊的全部股权质押给南京外商独资企业,以保证江苏优创易泊履行独家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根据股权质押协议的条款,如果江苏优创易泊违反其在独家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南京外商独资企业作为质权人将享有某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质押股权产生的股息的权利。江苏优创易泊股东亦同意,如股份质押协议所载,在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时,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有权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处置已质押的股权。江苏优创易泊股东进一步同意不出售已质押的股权或采取任何会损害南京外商独资企业利益的行动。

 

股权质押协议的有效期至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服务费已全额支付且江苏优创易泊在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终止时为止。

 

股权质押协议的目的是(1)保证江苏优创易泊履行独家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2)确保江苏优创易泊的股东不会在未经南京外商独资企业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或转让已质押的股权,或设立或允许任何会损害南京外商独资企业利益的产权负担,以及(3)向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对江苏优创易泊的控制权。

 

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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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注1 –陈述的组织和基础(续)

 

本公司认为本公司是江苏优创易泊及其附属公司的主要受益人,应合并财务报表。根据VIE协议,江苏优创易泊的每个股权持有人将其作为江苏优创易泊股东的权利质押给南京外商独资企业,本公司是主要受益人。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江苏优创易泊所有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进行投票、处置股东在江苏优创易泊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监督和审查江苏优创易泊的运营和财务信息。因此,本公司通过南京外商独资企业被视为持有江苏优创易泊及其子公司的所有投票股权。

 

于呈列期间,本公司并无向江苏优创易泊或其附属公司提供任何财务或其他支持。然而,根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本公司可在VIE协议期限内提供完整的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及其他服务。尽管VIE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本公司可能会向江苏优创易泊提供财务支持,以满足其营运资金需求和资本化目的。在确定本公司是VIE的主要受益人时,考虑了VIE协议的条款和公司对VIE的财务支持计划。因此,VIE的财务报表并入本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上述VIE协议,南京WFOE对江苏优创易泊及其子公司拥有有效控制权,这使南京WFOE能够获得其所有预期剩余收益并吸收VIE及其子公司的预期损失。因此,本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编纂或ASC,810-10,合并,合并了江苏优创易泊及其子公司在此处呈列的期间的账目。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及可变利益实体统称为「本公司」或「 优创易泊 」。

 

 

 

F-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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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陈述基础

 

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已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编制。

 

合并原则

 

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包括本公司、其子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的账目。重大的公司间余额、投资和资本(如有)已在合并中对销。

 

估计数的使用

 

按照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做出影响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报告金额的估计和假设。实际结果和结果可能与管理层的估计和假设不同。特别是,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大流行以及由此对全球经济状况以及我们的运营产生的不利影响可能会影响未来的估计,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的贷款损失准备、库存估值、公允价值计量、资产减值费用和折现率假设。某些上一年的金额已重新分类以符合本年度的呈报方式。由于四舍五入,金额和百分比可能不会合计。

 

上一年度列报的重新分类

 

为保持一致性和可比性,对以前年度的部分资产进行了重新分类,不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其他流动资产1,378,563美元被重新分类为短期投资。

 

功能和列报货币

 

本公司的功能货币为本公司经营所在主要经济环境的货币,即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成美元,可能会受到中国货币支付的限制,包括其子公司或其可变利益实体向本公司分配股息或留存收益。

 

以主体功能货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交易按交易日的通行汇率记录。于各报告期末,以外币计值的货币性项目按报告期末的现行汇率换算。期末货币性项目结算和货币性项目折算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为列报本财务报表,本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以美元表示,股东权益项目按历史汇率折算,收入和费用项目按加权平均汇率折算期间的汇率。由此产生的换算调整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部分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项下报告。

 

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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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用于换算的汇率如下:

 

美元兑人民币   期末     平均  
2021年12月31日     6.3551       6.3703  
2020年12月31日     6.5286       6.9032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本公司采用了ASC 820“公允价值计量”,该标准定义了公允价值,为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建立了三级估值层次,并加强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符合金融工具资格的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管理层认为其账面金额是公允价值的合理估计,因为此类工具的产生与其预期实现之间的时间很短,如果适用,他们目前的利率相当于目前可用的利率。这三个级别定义如下:

 

  第1级——估值方法的输入是活跃市场中相同资产或负债的报价(未经调整)。

 

  第2级——估值方法的输入值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和负债的报价,以及在金融工具的整个期限内直接或间接可观察到的资产或负债的输入值。

 

  第3级——估值方法的输入值不可观察且对公允价值具有重大意义。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由于该金融工具的短期性质,该金融工具的估计公允价值与其公允价值相近。确定资产或负债属于哪个类别需要重大判断。本公司每年评估层级披露。

  

关联方

 

本公司采用ASC 850《关联方披露》来识别关联方和披露关联方交易。

 

现金及等价物

 

本公司将所有购买的原始到期日为三个月或以下的高流动性投资视为现金等价物。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报告的所有合并现金和等价物均为江苏优创易泊的资产。江苏优创易泊几乎所有的现金和等价物都存放在位于中国的金融机构,并且没有存款保险;然而,这些机构被认为是资本充足、信用评级高的机构;管理层认为,由于这些金融机构资不抵债,公司在这些金融机构持有的存款发生损失的风险不大;因此,本公司及江苏优创易泊并无就分类为现金及等价物的银行存款确认任何潜在亏损。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按净值减去预期信用损失的估计数入账。管理层定期审查未清账目并为呆账拨备。当不再可能收回原始发票金额时,本公司将部分或全部从呆账准备中核销余额。

 

F-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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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收入确认

 

2014年,FASB发布了收入确认指南(“ASC 606”),并于2016年发布了最终修订。ASC 606的基本原则是确认收入,以描述按预期收取的金额向客户转移商品或服务的情况。ASC 606创建了一个五步模型,要求主体在考虑合同条款时进行判断,包括(1)识别与客户的合同或协议,(2)识别我们在合同或协议中的履约义务,(3)确定交易价格,(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以及(5)在每项履约义务得到履行时确认收入。本公司仅在本公司很可能会收取其有权获得的对价以换取其向客户转让的服务时才将五步模型应用于合同。本公司得出的结论是,新指引不要求对其收入确认流程进行任何重大更改。

 

公司的收入来自经销商许可费、车位租赁费、车主会员费、停车管理软件销售及其他相关收入。

 

经销商许可费在履约义务随着时间的推移得到履行时确认,通常在协议中指明的经销商许可期限内平均确认。从经销商处预收的款项记为“合同负债”。合同负债随着时间的推移确认为收入。收到的此类预付款不可退还。

 

公司根据每个经销商的会员协议向经销商提供各种支持服务。这些支持服务成本作为收入成本列报,包括直接和间接人工、销售培训费用以及支付给外部承包商的费用。随着履约义务的履行,收入和相关成本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确认。

 

停车位租赁费在本公司向客户提供停车位并按停车管理系统计算费用的时点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或在协议规定的租赁期内平均随时间推移确认。

 

车主的会员费被确认为在会员有效期内平均随着时间的推移履行履约义务。从会员那里预先收到的付款记录为“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随着时间的推移确认为收入。收到的此类预付款不可退还。

 

停车管理软件费在本公司完成安装、测试停车管理系统并交付给客户的时点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该费用根据设置和软件测试期间发生的人工和材料成本计算。

 

F-12

 

 

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可变利益实体

财务报表附注

 

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广告

 

本公司在发生时支出广告费用,并计入销售费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分别记录了28,873美元和4,491美元的广告和促销费用。

 

所得税

 

所得税是根据ASC第740号《所得税会计》规定的。对于财务和税务报告与净经营亏损结转之间的所有暂时性差异,记录递延税项资产或负债。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来自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年度内的净变化。

 

当管理层认为所有递延税项资产的部分很可能会变现时,递延税项资产会减少估值备抵。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根据税法和税率在颁布之日的变化的影响进行调整。

 

来自不确定税务状况的税务利益只有在税务机关审查后更有可能维持的情况下才能确认。该决定基于该职位的技术优势,并假设充分了解所有相关信息的相关税务机关将审查每个不确定的税务状况。尽管本公司认为估计是合理的,但无法保证这些事项的最终结果不会与历史所得税拨备和应计费用中反映的结果不同。

 

每股收益(亏损)

 

每股基本收益(亏损)的计算方法是将归属于普通股持有人的净收益(亏损)除以年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每股摊薄收益(亏损)的计算方法是将根据摊薄普通股等价物(如有)的影响调整后的归属于普通股持有人的净收益(亏损)除以普通股和摊薄普通股等价物的加权平均数期间未偿还。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0年止年度,本公司并无任何已发行普通股等价物;因此,不单独计算每股摊薄收益。

  

财产和设备及折旧

 

物业及设备按历史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列账。维修及保养于发生时支销。财产和设备在以下期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租赁改善 估计使用寿命或剩余使用寿命中的较短者
办公设备 3年
机动车辆 4年

 

F-13

 

 

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可变利益实体

财务报表附注

 

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长期资产减值

 

本公司根据ASC 360“长期资产和待处置长期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对财产和设备以及可摊销无形资产的减值进行会计处理,这要求本公司在存在表明资产账面价值可能无法收回的事件或情况时评估长期资产的可收回性。当长期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价值不可收回时(当账面价值超过使用和处置产生的未贴现现金流量总额时)确认减值损失,并按账面价值超过资产的部分计量(或资产组的)公允价值。

 

研究与开发

 

本公司及江苏优创易泊的研发费用于发生时计入期间费用。本公司将该等费用分类为收入成本。公司和江苏优创易泊确认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研发费用分别为318,448美元和零美元。

 

新会计公告

 

2021年7月,FASB发布了ASU 2021-5,租赁(主题842):出租人——某些具有可变租赁付款额的租赁。本次更新中的修订修订了主题842,该主题对公共商业实体和公共商业实体以外的大多数实体具有不同的生效日期。这些修订对所有实体的2021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公共商业实体在这些财政年度内的中期期间以及所有其他实体在2022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内的中期期间生效。本次更新中的修订通过修订出租人的租赁分类要求以使其与主题840下的实践保持一致,从而解决了利益相关者的担忧。出租人应将不依赖于参考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租赁分类和会计处理为经营租赁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根据第842-10-25-2至25-3段中的分类标准,租赁将被分类为销售类租赁或直接融资租赁;2)否则出租人会确认第一天的损失。

 

2021年5月,FASB发布了ASU 2021-4,每股收益(主题260),债务——修改和消除(子主题470-50),薪酬——股票薪酬(主题718),和衍生品和对冲——实体自有权益中的合同(子主题815-40):发行人对独立股权分类书面看涨期权的某些修改或交换的会计处理(FASB新兴问题工作组的共识)。本次更新中的修订对2021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所有实体有效,包括这些财政年度内的中期。主体应对修订生效日或之后发生的修改或交换前瞻性地应用修订。所有实体都允许提前采用,包括在过渡期间采用。如果主体选择在中期提前采用本更新中的修订,则该指南应在包括该中期期间的财政年度开始时应用。FASB发布此更新是为了澄清和减少发行人对修改或交换独立股权分类书面看涨期权(例如,认股权证)的会计处理的多样性,这些期权在修改或交换后仍为股权分类。

 

2016年2月,FASB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第2016-02号(ASU 2016-02)“租赁(主题842)”。ASU 2016-02要求承租人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一项支付租赁付款额的负债(租赁负债)和一项使用权资产,代表其在租赁期内使用标的资产的权利。ASU 2016-02对2018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中期和年度报告期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F-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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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注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对于融资租赁,承租人必须执行以下操作:

 

  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初始按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计量

 

  在综合收益表中将租赁负债的利息与使用权资产的摊销分开确认

 

  在现金流量表中将融资活动中租赁负债本金部分的还款和经营活动中租赁负债利息和可变租赁付款额的支付分类。

 

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必须执行以下操作:

 

  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初始按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计量

 

  确认单一租赁成本,计算后租赁成本通常以直线法在租赁期内分摊

 

  在现金流量表中对经营活动中的所有现金支付进行分类。

 

2018年7月,FASB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第2018-11号(ASU 2018-11),对ASC 842进行了修订,以便主体可以选择不重订其过渡期间的比较期间(“840下的比较选项”)。ASU 2018-11允许实体将其首次申请日期更改为采用期的开始。在这样做时,实体将:

 

  在比较期间应用ASC 840。

 

  提供ASC 840所要求的对继续按照ASC 840列报的所有期间的披露。

 

  将应用ASC 842的影响确认为对采用期间留存收益的累积效应调整。

 

此外,FASB还发布了对ASU 2016-02的一系列修订,以解决可用的过渡方法并澄清对出租人成本和新租赁准则其他方面的指导。

 

管理层将审阅会计公告,并计划于2019年11月1日采用修改后的追溯采用法采用新准则。过渡方法权宜之计,允许主体通过确认采用期间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累积影响调整来初步应用要求。由于选择了这种过渡方法,以前的期间将不会重述。采用此ASU将导致记录额外的租赁资产和负债,而不会影响作为公司的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

  

管理层目前正在评估此更新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管理层将评估贷款损失准备方法的当前设计是否符合这些新要求。

 

F-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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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

 

注3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净额包括以下各项:

 

   

12月31日,

2021

   

12月31日,

2020

 
应收账款     1,660       -  
呆账准备金     -       -  
总计,净额     1,660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坏账费用分别为零美元和零美元。

 

注4 –短期投资

 

下表总结了公司的短期投资:

 

    截至2021年12月31日  
    1级     2级     3级     合计  
银行财富管理     -       2,202,957       -       2,202,957  
      -       2,202,957       -       2,202,957  

 

    截至2020年12月31日  
    1级     2级     3级     合计  
银行财富管理     -       1,378,563       -       1,378,563  
      -       1,378,563       -       1,378,563  

 

注5 –合同资产

 

于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的预付款归类为流动资产,总计:

 

    12月31日,     12月31日,  
    2021     2020  
合约资产-流动     4,289,001       2,217,494  
合约资产–非流动     1,842,025       1,241,881  
总计,净额     6,131,026       3,459,375  

 

对于未完成履约义务的服务合同,在履行履约义务之前发生的任何成本均计入合同资产。

 

F-16

 

 

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可变利益实体

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6 –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的其他流动资产包括:

 

   

12月31日,

2021

   

12月31日,

2020

 
短期存款     -          
员工储备     536,362       113,634  
对供应商的垫款     2,189,977       175,448  
应计利息收入     23,507       -  
总计,净额     2,749,846       289,082  

 

附注7 –财产和设备

 

财产和设备,净包括以下内容:

 

   

12月31日,

2021

   

12月31日,

2020

 
按成本计算:                
租赁改善     55,074       53,610  
机动车辆     401,780       70,459  
办公设备     172,402       143,397  
      629,256       267,466  
                 
减:累计折旧     (159,139 )     (43,549 )
总计,净额     470,117       223,917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折旧费用分别为113,722美元和41,186美元。

 

附注8 –其他长期资产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的其他长期资产和存款包括:

 

    12月31日,
2021
    12月31日,
2020
 
软件许可     285,271       396,656  
培训费     520,823       406,970  
总计,净额     806,094       803,626  

 

F-17

 

 

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可变利益实体

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9 –关联方交易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与以下关联方进行了交易:

 

关联方名称   关系的性质
Chao Chen   公司员工,江苏友创优创易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Weiming Jin   首席执行官
江苏友创优创易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Weiming Jin管理的公司
江苏优创易泊传媒有限公司   江苏友创优创易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南京群青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与南京三足管理有限公司合作
南京三足管理有限公司   Weiming Jin管理的公司
金鑫   总裁助理,Weiming Jin之子
江苏优创易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   Weiming Jin控制的公司

 

应收关联方款项

 

本公司向Chao Chen先生预付58,050美元作为业务营运资金,并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收到41,023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Chao Chen先生的余额分别为17,068美元和0美元。截至财务报表可供刊发之日,本公司未收到任何款项。

 

本公司向Weiming Jin先生预付5,588美元和2,670,758美元作为代表本公司开展业务的营运资金,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收到2,727,731美元和12,226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Weiming Jin先生的余额分别为0美元和2,656,142美元。

 

本公司向江苏友创优创易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友创优创易泊”)垫付3,615,663美元及1,112,856美元作为业务营运资金,并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0年止年度收到3,756,537美元及975,397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友创优创易泊的余额分别为0美元和137,459美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向江苏优创易泊传媒有限公司(“优创易泊传媒”)垫付100,466美元及1,597美元作为业务营运资金,并分别收取102,103美元及零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优创易泊传媒的余额分别为0美元和1,597美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江苏友创优创易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南京三足管理有限公司转移了3,142,916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南京三足管理有限公司的余额分别为3,150,455美元和零美元。截至财务报表可供发布之日,公司收到了1,109346美元的付款。

 

本公司向金鑫先生预付2,355美元作为业务营运资金,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未收到任何款项。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金鑫先生的余额分别为2,360美元和零美元。截至财务报表可供出具之日,本公司未收到任何款项。

 

F-18

 

 

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可变利益实体

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9 –关联方交易(续)

 

本公司向江苏优创易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优创易泊停车”)垫付197,032美元作为业务营运资金,并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收到183,805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优创易泊停车场的余额分别为13,258美元和零美元。截至财务报表可供刊发之日,本公司未收到任何款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收关联方款项分别为3,183,141美元和2,795,198美元。

 

由于关联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向Chao Chen先生借款零美元和53,886美元用于商业目的,并偿还了45,732美元和9,262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给Chao Chen先生的余额分别为0美元和44,624美元。此类余额是免息、无担保且无需协议即可到期的。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向Weiming Jin先生借款90,328美元用于商业目的,并偿还零美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未向Weiming Jin先生借入任何资金并偿还10,056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给Weiming Jin先生的余额分别为90,545美元和零美元。此类余额是免息、无担保且未经协议的到期需求。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向友创优创易泊借款1,043,587美元用于商业用途,并偿还985,345美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未向友创优创易泊借入任何资金并偿还15,528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优创优创易泊的余额分别为58,382美元和零美元。此类余额是免息、无担保且未经协议的到期需求。

 

本公司出于商业目的向南京群青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6,512美元和78,117美元,并分别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偿还了零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群青律师事务所的余额分别为136,898美元和78,117美元。此类余额是免息、无担保且未经协议的到期需求。

 

本公司出于商业目的向南京三足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三足”)借款2,737,121美元和76,586美元,并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止年度偿还了2,815,610美元和零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南京三足的余额分别为0美元和76,586美元。此类余额是免息、无担保且未经协议的到期需求。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应付关联方金额分别为285,825美元和199,327美元。

 

F-19

 

 

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可变利益实体

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0 –租赁

 

本公司有一份办公空间经营租赁和八份停车场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和负债在租赁期开始日根据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用于计算现值的折现率为增量借款利率或租赁内含利率(如有)。本公司主要根据其在中国的租赁期确定每项租赁的增量借款利率,约为4.75%。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营租赁费用分别为459,087美元和212,617美元。

 

未贴现的未来最低租赁付款时间表如下:

 

对于截至12月31日的年度,        
2022       379,701  
2023       377,810  
2024       285,467  
2025       57,167  
2026       -  
合计          1,100,145  

 

附注11 –股东权益

 

本公司获授权发行320,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5625美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发行和流通的股份为10,000,000股,每股面值为0.00015625美元。

 

2022年7月9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授权以1比32的比例对其已发行普通股进行反向股票分割,每股面值不变。财务报表中的股份数量和每股价格已相应进行追溯调整,以反映这种反向股票分割。

 

2020年3月19日,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优创易泊”)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本公司的股本为50,000美元,分为320,000,000股普通股(反向拆分前1比32股),每股面值为0.00015625美元。

 

2020年11月,股东已出资约289,720美元(人民币2,000,000元)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

 

F-20

 

 

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可变利益实体

财务报表附注

 

注12 –细分市场和地理信息

 

本公司认为,其经营的业务分部包括经销商许可费、车位租赁费及其他相关收入;它在中国的一个地理位置运营。本公司将其收入分解为描述收入和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如何受经济因素影响的类别。

 

销售收入包括以下内容:

 

    年终  
   

12月31日,

2021

   

12月31日,

2020

 
经销商许可费     3,851,651       73 %     2,700,101       97 %
停车管理系统     1,118,648       21 %     -       - %
车位租赁费     306,565       6 %     86,697       3 %
其他相关收入     653       - %     55       - %
合计     5,277,517       100 %     2,786,853       100 %

 

直接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年终  
   

12月31日,

2021

   

12月31日,

2020

 
经销商运营成本及培训费     324,269       32 %     466,145       68 %
停车管理系统     318,448       31 %     -       -  
车位租赁服务费用     374,661       37 %     223,356       32 %
其他相关费用     -       - %     -       -  
合计     1,017,378       100 %     689,501       100 %

 

毛利(亏损)包括以下各项:

 

    年终  
   

12月31日,

2021

   

12月31日,

2020

 
经销商许可     3,527,382       83 %     2,233,956       106 %
停车管理系统     800,200       18 %     -       -  
车位出租     (68,096 )     -1 %     (136,659 )     -6 %
其他相关     653       - %     55       -  
合计     4,260,139       100 %     2,097,352       100 %

 

F-21

 

 

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可变利益实体

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3 –集中度、风险和不确定性

 

美国和全球整体经济状况的恶化,包括长期通货膨胀对我们的客户和供应商的影响,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

 

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国家或全球经济状况变化的不利影响。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通货膨胀、利率上升、资本市场的可用性、能源可用性和成本(包括燃料附加费)、流行病和公共卫生危机(包括新冠疫情)造成的负面影响、俄罗斯和乌克兰之间的军事冲突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政府管理经济状况的举措的影响。由于全行业支出可能减少和/或我们的供应商面临转嫁增加的成本的经济压力,此类条件的影响可能会以减少客户群和/或我们的客户支出的形式传递给我们的业务。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最近州政府干预美国上市中国公司的业务活动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产生负面影响。

 

最近,中国政府宣布将加强对在境外上市的中资企业的监管。根据新措施,中国将加强对跨境数据流动和安全的监管,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惩治证券欺诈发行、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还将检查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和控制杠杆率。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CAC”)还对几家在美国上市的科技巨头展开了网络安全调查,重点是反垄断、金融科技监管以及最近随着《数据安全法》的通过,公司如何收集、存储、处理和传输数据。我们的运营和商业利益在台湾和中国大陆。如果中国政府的干预扩大并通过代理,我们的商业利益受到影响,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尽管目前没有明显的直接影响。

 

信用风险

 

银行的现金存款存放在中国的金融机构中,这些存款不受联邦保险。因此,本公司存在与银行存款未投保部分相关的集中信用风险。本公司并无在该等账户中出现任何损失,并相信其不会面临重大信用风险。

 

浓度

 

本公司存在与供应商和客户相关的集中风险。未能与供应商或客户保持现有关系以在未来建立新关系可能会对公司以价格优势及时获得销售给客户的商品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本公司无法从现有供应商或替代供应来源获得充足的货物供应,本公司可能无法满足客户的订单,这可能对收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F-22

 

 

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可变利益实体

财务报表附注

 

注13 –集中度、风险和不确定性(续)

 

客户类型产生的销售收入的集中度包括以下内容:

 

    作为  
    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占公司销售额的百分比            
客户A     42 %     46 %

 

上表载列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占公司总收入10%以上的客户的收入信息

 

    作为  
    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占公司应收账款的比例
客户A     10 %     0 %

 

上表显示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应收客户A的应收账款不超过10%。

 

    作为  
    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占公司预付款的百分比
客户A     57 %     45 %
客户乙     11 %     6 %

 

下表列出了占公司应付账款总额10%或以上的两家供应商的汇总:

 

    作为  
    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占公司应付账款的百分比
供应商A     10 %     20 %
供应商B     43 %     0 %

 

F-23

 

 

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可变利益实体

财务报表附注

 

附注14 –合同负债

 

对于未完成履约义务的服务合同,就在履约义务之前收到的任何付款记录合同负债。预收款项将不予退还,并在未来履行履约义务时进行摊销。

 

合同负债包括以下内容:

 

   

12月31日,

2021

   

12月31日,

2020

 
不劳而获的经销商许可-当前     5,158,020       3,305,364  
不劳而获的经销商许可-非现行     3,140,240       3,548,233  
总计,净额     8,298,260       6,853,597  

 

附注15 –所得税

 

开曼群岛

 

根据开曼群岛的现行法律,实体无需就收入或资本收益征税。此外,本公司向其股东支付的股息无需在开曼群岛缴纳预扣税。

 

香港

 

根据香港税法注册成立的实体,法定所得税率为16.5%。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并无营业利润或税项负债。

 

中国,中国

 

本公司在中国经营所产生的收入须缴纳25%的利得税,经营亏损净额可自亏损发生年度的次年起结转不超过五年。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的净营业收入结转为2,476,170美元,将于2025年到期。递延税项资产因估值备抵而减少,因为管理层认为,所有递延税项资产的部分很可能会变现。

 

F-24

 

 

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可变利益实体

财务报表附注

 

注15 –所得税(续)

 

所得税前的净应税收入(亏损)及其所得税准备金包括以下内容:

 

    年终  
    12月31日,
2021
    12月31日,
2020
 
归属于中国的收入     1,999,340       641,676  
中国法定税率     25 %     25 %
税费     499,835       160,419  
永久差异     (449,107 )     1,027  
估价津贴     -       -  
税费,净额     50,728       161,446  

  

注16 –后续事件

 

于2022年3月4日及2022年3月9日,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与江苏易停车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以购买江苏易停车的全部股权。重组已于2022年6月1日完成。因此,江苏易泊成为优创易泊外商独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

 

F-25

 

 

第二部分

 

招股说明书中不需要的信息

 

第6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赔偿。

 

开曼群岛法律不限制公司章程对高级职员和董事的赔偿规定的范围,除非开曼群岛法院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为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

 

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规定,我们将赔偿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免于此类董事或高级职员招致或承受的所有诉讼、诉讼、成本、收费、开支、损失、损害或责任,但由于此类原因除外人的不诚实、故意违约或欺诈,在或关于我们公司的业务或事务的进行(包括由于任何判断错误)或在执行或履行其职责、权力、权限或酌情决定权时,包括在不影响上述一般性的情况下,任何费用,花费,该董事或高级职员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为有关我们公司或其事务的任何民事诉讼进行辩护(无论成功与否)而招致的损失或责任。

 

承销协议的形式将作为本注册声明的附件 1.1提交,将规定我们的承销商以及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对某些责任的赔偿,包括根据《证券法》产生的责任,但仅限于此类责任是由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我们的与承销商有关的信息引起的,明确用于本注册声明和某些其他披露文件。

 

就根据1933年《证券法》(经修订)(“证券法”)产生的责任的赔偿而言,根据上述规定,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可能被允许,我们获悉,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表达的公共政策,因此无法执行。

 

第7项。未注册证券的近期销售

 

创始交易

 

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注册成立。成立后,我们分别向澳森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Chao Chen和金鑫发行了304,000,000股、9,600,000股和6,400,000股普通股。Ause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Holdings Co.,Limited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由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Shlomo KramerWeiming Jin控制。没有承销商参与这些证券的发行。该交易未根据《证券法》进行注册,依赖于其S条例规定的注册豁免。

 

2022年7月9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授权以1比32的比例对其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进行反向股票分割,授权普通股数量和每股面值没有任何变化。

 

Ⅱ-1

 

 

第8项。展品和财务报表附表

 

(A)以下文件作为本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提交:

 

附件

数字

  描述
1.1**   包销协议形式
3.1**   修改和重述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
4.1**   承销商认股权证的形式
5.1**   Maples and Calder LLP关于注册普通股有效性的意见
5.2**   Ortoli Rosenstadt LLP关于注册承销商认股权证有效性的意见
8.1**   馆陶律师事务所关于若干中国税务事项的意见(见附件 99.1)
10.1**   股份质押协议
10.2**   独家期权协议
10.3**   独家业务合作协议
10.4**   授权书的形式
10.5**   注册人与Weiming Jin的雇佣协议
10.6**   注册人与金鑫的雇佣合约
10.7**   注册人与Chao Wang的雇佣合约
10.8**   注册人与Chao Chen的雇佣合约
10.9**  

经销商许可协议表格的英文翻译

10.10**  

合作停车场协议书英文翻译

10.11**  

销售及安装协议表格的英文翻译

10.12**   注册人与Alex Chen的雇佣合约
10.13**   致Jehn Ming Lim的董事聘书
10.14**   致Stephen Tong的董事录取通知书
10.15**   致陶峰的董事录取通知书
10.16**   VIE协议的终止协议
10.17**   股权转让协议形式
14.1**   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
21.1**   附属公司名单
23.1+   WWC,P.C.的同意
23.2**   Maples and Calder LLP的同意(包含在附件 5.1中)
23.3**   馆陶律师事务所同意书(见附件 99.1)
23.4**   Ortoli Rosenstadt LLP的同意(包含在附件 5.2中)
23.5**   Jehn Ming Lim的同意
23.6**   Stephen Tong的同意
23.7**   陶峰同意
99.1**   注册人的中国法律顾问馆陶律师事务所关于某些中国法律事务的意见
107**   申请费表

 

+ 随此提交

* 以修正方式提交
** 以前提交

 

(b)财务报表附表

 

附表已被省略,因为其中规定的信息不适用或显示在综合财务报表或其附注中。

 

Ⅱ-2

 

 

第9项。承诺。

 

签署人在此承诺在承销协议规定的交割时向承销商提供此类面额的证书,并以承销商要求的名称注册,以允许及时交付给每个购买者。

 

下面签名的注册人在此承诺:

 

  1) 在进行要约或销售的任何期间,提交对本注册声明的生效后修订:

 

  (一世) 包括1933年《证券法》第10(a)(3)条要求的任何招股说明书;

 

  (二) 在招股说明书中反映在注册声明(或其最近生效后的最新修订)生效日期之后发生的任何事实或事件,这些事实或事件单独或总体上代表注册声明中规定的信息发生根本变化。尽管有上述规定,所提供证券数量的任何增加或减少(如果所提供证券的总美元价值不超过注册)以及与估计最大发行范围的低端或高端的任何偏差都可以根据规则424(b)(本章第230.424(b)条)以向委员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的形式反映,如果,在聚集,数量和价格的变化代表有效注册声明中“注册费的计算”表中规定的最高总发行价格的变化不超过20%。

 

  (三) 包括之前未在注册声明中披露的与分配计划有关的任何重要信息,或在注册声明中包含对此类信息的任何重大更改。

 

  2) 为确定1933年《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责任,每次此类生效后的修订均应被视为与其中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注册声明,并且该等证券在当时的发行应被视为其首次善意发行。

 

  3) 通过生效后的修改从注册中删除任何在发行终止时仍未售出的已注册证券。

 

  4) 在任何延迟发售开始时或在整个持续发售期间提交对注册声明的生效后修订,以包括表格20-F第8.A项要求的任何财务报表。无需提供《证券法》第10(a)(3)条另有要求的财务报表和信息,前提是注册人通过生效后的修订在招股说明书中包括:本段要求的财务报表和其他必要信息,以确保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其他信息至少与这些财务报表的日期一样最新。

 

  5) 为确定1933年《证券法》对任何购买者的任何责任,注册人根据规则424(b)提交的每份招股说明书作为与发行有关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除了依赖规则430B的注册声明或依赖规则430A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之外,自生效后首次使用之日起,应被视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包含在注册声明中。但是,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中并入或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的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对于在首次使用之前有销售合同时间的购买者,取代或修改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在紧接首次使用日期之前在任何此类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

 

Ⅱ-3

 

 

  6) 为确定《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人在证券初始分配中对任何购买者的责任:

签名的注册人承诺,在签名的注册人根据本注册声明首次发行证券时,无论用于向买方出售证券的配售方式如何,如果通过以下任何通信方式向该买方提供或出售证券,则签名的注册人将成为买方的卖方,并将被视为向该买方提供或出售此类证券:

 

  (一世) 根据规则424要求提交的与发行有关的任何初步招股说明书或签名注册人的招股说明书。

 

  (二) 由签名的注册人或代表签名的注册人准备的或由签名的注册人使用或提及的与发行有关的任何免费书面招股说明书;

 

  (三) 与发行有关的任何其他免费书面招股说明书的部分,其中包含由签名的注册人或代表签名的注册人提供的有关签名的注册人或其证券的重要信息;和

 

  (四) 作为要约中的要约的任何其他通信,由签名的注册人向买方提供。

 

  7) 就根据1933年《证券法》引起的责任的赔偿,根据上述规定或其他规定,注册人的董事、高级职员和控制人可能被允许,注册人已被告知,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该法案中表达的公共政策,因此无法执行。如果针对此类责任(注册人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人为成功为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辩护而招致或支付的费用由注册人支付)提出索赔,则由这样的导演,与被注册的证券有关的高级职员或控制人,除非其律师认为该事项已通过控制先例解决,否则注册人将,向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此类赔偿是否违反该法案中规定的公共政策的问题,并将受此类问题的最终裁决管辖。

 

  8) 为确定1933年《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责任,(i)根据规则430A作为本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表格中省略的信息并包含在注册人根据《证券法》第424(b)(1)或(4)或497(h)条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形式中,应被视为本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宣布有效;每项生效后的修订包含招股说明书形式的,应被视为与其中发行的证券有关的新注册声明,并且该等证券当时的发行应被视为其首次善意发行。

 

II-4

 

 

签名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注册人证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符合F-1表格的所有提交要求,并已正式促使以下签字人代表其在南京市签署本注册声明,并获得正式授权在中国,2022年9月21日。

 

  优创易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名:

/s/Weiming Jin

  名称: Weiming Jin
  职位: 首席执行官、董事和
主席

 

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本注册声明已由下列人员在指定的日期和身份签署。

 

签名   标题   日期
         
/s/Weiming Jin   首席执行官、董事兼董事长   2022年9月21日
姓名:Weiming Jin   (首席执行官)    
         
/s/Alex Chen   首席财务官   2022年9月21日
姓名:Alex Chen   (首席执行官)    
         
/s/金鑫   首席运营官   2022年9月21日
姓名:金鑫        
         
/s/Chao Wang   首席技术官   2022年9月21日
姓名:Chao Wang        
         
/s/Chao Chen   董事   2022年9月21日
姓名:Chao Chen        

 

Ⅱ-5

 

 

在美国的授权代表签名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以下签名人,即美利坚合众国的正式授权代表,已于2022年9月21日在纽约州纽约市签署了本注册声明。

 

  签名: /s/科琳A.德弗里斯
 

名称:

职位:

科琳·A·德弗里斯
代表Cogency Global Inc.的高级副总裁

 

 

II-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