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14
经修订及重订的授权书
本人,以下签署人,银燊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20113196912054853,持有北京必和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必和达”)10.5%股权,现不可撤销地授权研控恒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研控丨必达”)在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就客户股权行使以下权利:
我,也就是下面的签署人,独家授权RECAN BJ作为唯一的全权代表,就我所持有的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i)出席股东大会并代表我本人和BHD签署相关的股东决议;(ii)履行我根据BHD的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与股权所有权相关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和转让、转让、部分或全部质押或处置该等股权;及(iii)代表本人指定和委任BHD的法定代表人、首席执行董事、董事、监事、总经理和/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招商银行BJ有权在其权限内执行独家股权购买协议中提及的转让协议并适当履行与本人本授权书同时订立的股权质押协议及独家股权购买协议。上述权利的执行不构成对本授权委托书的任何限制。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RECAN BJ有权自行酌情行使因股权而产生的所有必要权利,无需本人作出任何口头或书面指示。
BJ所进行的与我们在BHD中的股权相关的一切行为均被视为本人的行为。所有由招商银行签立的文书均视为由本人签立,此类文书我予以确认。
Recon BJ有权转让本授权书项下的所有权利。招商银行BJ有权在不向本人发出任何通知或征得本人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委托任何其他个人或法人实体执行上述权利和股权。尽管如此,RECAN BJ应在该转让后立即向我报告,并且该转让无论如何不应损害我的任何权利或既得利益。
只要本人是BHD的股东,本授权书即为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并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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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如遇本人拟在本授权书项下履行权利的情况,应事先与Recon BJ协商。
本授权委托书规定的权利、义务、承诺适用于委托人目前持有的BHD股权,以及委托人在继续担任BHD股东期间因增资、稀释或其他方式实际取得或持有的全部股权。委托人部分转让股权的,转让部分不再受本协议约束,剩余持股继续适用。
本授权委托书立即替换、废止自生效之日起双方于2019年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Recon BJ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标志: | /s/银燊平 |
日期: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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