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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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阁下对本通告的任何方面或将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证券经纪或其他证券注册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如您已出售或转让您在金山云 Holdings Limited的全部股份,您应同时将本通函连同随附的委托书交给买方或受让方,或交给通过其进行出售或转让的银行、持牌券商或其他代理人,以便传送给买方或受让方。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概不作出任何陈述,并明确否认对因或依赖本通函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金山云控股有限公司
金山雲控股有限公司
(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代码:3896)
(纳斯达克股票代码:KC)
(1)提议重新选举卸任董事;
(2)建议授予一般授权予
(i)发行股份及/或ADS及(ii)出售及/或转让库藏股份;
(3)建议授出一般授权以回购股份及/或ADS;
(4)建议重新委任核数师;
(五)对《章程》条款的拟议修正;
(六)拟通过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
(七)继续关联交易的拟议修订;
和
(八)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独立董事委员会独立财务顾问
及独立股东
![]() |
索默利资本有限公司 |
董事会的函件载于本通函第8至46页。独立董事委员会的函件载于本通函第47至48页。独立财务顾问的函件载于本通函第49至67页。
将于香港时间2026年6月30日上午10时正于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小米校园D座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载于本通函第AGM-1至AGM-7页。另附股东周年大会上使用的代理表格。该等代理表格亦刊载于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https://ir.ksyun.com)。
诚邀于股份纪录日期(香港时间)收市时名列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份纪录持有人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诚邀截至ADS记录日(纽约时间)收市时止的ADS持有人,如ADS直接持有在纽约梅隆银行的账簿和记录上,或通过银行、经纪、其他证券中介机构间接持有(如ADS由其中任何一方代表持有人持有),则直接向纽约梅隆银行提交投票指示。无论您是否提议出席上述会议并在会上投票,请填写、签署、注明日期,并将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交回公司于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投资者服务有限公司(针对股份持有人)或您的投票指示,如ADS直接在纽约梅隆银行的账簿和记录上持有或间接通过银行、券商、或其他证券中介,如果ADS是由他们中的任何一方代表持有人尽快持有(对于ADS持有人),如果您希望行使您的投票权,则在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卓佳投资者服务有限公司必须在不迟于香港时间2026年6月28日上午10:00在香港夏苑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收到代表委任表格,以确保您在股东周年大会上的代表权;而纽约梅隆银行必须在ADS投票指示卡中指定的时间和日期之前收到您的投票指示,以便您的ADS所代表的股份所附带的投票能够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投出。为免生疑问,公司库存股(如有)持有人须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就该等库存股投弃权票。
香港,2026年5月29日
内容
页数
| 定义 | 1 | |
| 董事会的信 | 8 | |
| 1. | 介绍 | 9 |
| 2. | 建议重选卸任董事 | 9 |
| 3. | 建议授予(i)发行股份和/或ADS和(ii)出售和/或转让国库股份的一般任务授权 | 10 |
| 4. | 建议授予一般任务以回购股份和/或ADS | 11 |
| 5. | 建议重新委任核数师 | 12 |
| 6. | 对联营公司条款的拟议修订 | 13 |
| 7. | 建议通过2026年股份奖励计划 | 13 |
| 8. | 持续关联交易的拟议修订 | 29 |
| 9. | 股东周年大会及代理安排 | 44 |
| 10. | 建议 | 45 |
| 11. | 责任声明 | 46 |
| 12. | 进一步信息 | 46 |
| 13. | 杂项 | 46 |
| 独立委员会的信 | 47 | |
| 独立财务顾问的信 | 49 | |
| 附录一 | – | 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连任的卸任董事详情 | 68 |
| 附录二 | – | 关于回购任务的解释性声明 | 73 |
| 附录三 | – | 备忘录及章程细则的建议修订详情 | 77 |
| 附录四 | – | 一般信息 | 86 |
|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 AGM-1 | ||
-我-
定义
在本通告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以下表述具有以下涵义:
| 「 2013年股份奖励计划」 | 公司于2013年2月27日采纳的股份奖励计划,经于2015年1月9日、2016年3月3日、2016年6月8日、2018年12月7日及2019年11月6日修订,其主要条款载于“法定及一般资料– D.股权激励计划– 2。2013年股份奖励计划》载于上市文件附录四 | |
| “2021年股份激励计划” | 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采纳并经不时修订的股份激励计划,其主要条款载于“法定及一般资料– D.股权激励计划– 3。2021年股份激励计划》上市文件附录四 | |
| “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 | 小米与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就(其中包括)集团提供云服务订立的业务合作及服务框架协议 | |
| “2025小米合作框架协议” | 小米与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就(其中包括)集团向小米公司采购硬件设备订立的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 | |
| “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 |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采纳的公司新股份激励计划,其主要条款概要载于本通函 | |
| “管理员” | 薪酬委员会或薪酬委员会可授予其管理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的一名或多名公司高管 | |
| “收养日期” | 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获得股东批准之日 | |
| “ADS(s)” | 美国存托股,每股代表15股 | |
| “ADS记录日期” | 2026年6月2日(纽约时间) |
- 1 -
定义
| “股东周年大会”或“股东周年大会” | 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将于2026年6月30日上午十时正(香港时间)在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小米校园D座举行,以考虑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重选退任董事、发行及转售授权、购回授权、重新委任核数师、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建议采纳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及建议修订持续关连交易(包括(i)建议修订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项下拟提供云服务的2026年及2027年两年的年度上限及其项下交易(如适用)及(ii)建议修订2026年年度上限及建议采纳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拟采购硬件设备的2027年年度上限及其项下交易(如适用)) | |
| 「公司章程」 | 于2022年12月29日以特别决议方式获有条件通过的第二份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细则,自2022年12月30日起生效 | |
| “associate(s)” |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 |
| “奖项” | 由董事会或管理人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的条款确定并授权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选定参与者的受限制股份单位、股票期权或其他类型的奖励,可按董事会或管理人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的条款确定的奖励股份和/或奖励股份的实际售价现金形式归属 | |
| “授标协议” | 任何证明裁决的书面协议、合同或其他文书或文件,无论以实物或电子形式执行。每份该等奖励协议须受制于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的条款及条件 |
- 2 -
定义
| “奖励股份” | (i)股份和/或(ii)ADS,其数额相当于否则将在结算任何奖励时代替股份而分配的股份数量,在每种情况下,作为(i)向选定参与者发行,或从库存股中转出给选定参与者(如适用),或(ii)由受托人根据行使奖励而转让给选定参与者或以信托方式为选定参与者持有 | |
| “董事会” | 董事会 | |
| “CCASS” | 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由香港结算所建立及营运的证券结算系统 | |
| “中国”或“中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公司” | 金山云控股有限公司,一家于2012年1月3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其ADS于2020年5月在纳斯达克环球市场上市,其普通股于2022年12月30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 |
| “薪酬委员会” |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 | |
| “控股股东” |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 |
| “关连人士” |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 |
| “关联交易” |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 |
| “持续关连交易” |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 |
| “保存人” | 美国存托凭证计划存托机构纽约梅隆银行 | |
| “董事” | 本公司董事 | |
| “集团” | 本公司、附属公司及其合并关联实体不时 | |
| “港元” |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
- 3 -
定义
| “香港结算”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
| “香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
| 「香港上市规则」 | 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订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
| “香港证券交易所”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 “独立董事委员会” | 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会,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即余明托先生、王航先生及Qu Jingyuan女士组成 | |
| “独立财务顾问”或“新百利” | 新百利资本有限公司,一间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持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6类(就公司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法团,就(i)建议修订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项下拟提供云服务的2026年及2027年两年的年度上限及其项下交易(如适用);及(ii)建议修订2026年年度上限及建议采纳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拟采购硬件设备的2027年年度上限及其项下交易(如适用),担任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独立财务顾问 | |
| “独立股东” | 股东如无需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就决议案投弃权票以批准(如适用)(i)建议修订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项下拟提供云服务的2026年及2027年两年的年度上限及其项下交易(如适用);及/或(ii)建议修订2026年年度上限及建议采纳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拟采购硬件设备的2027年年度上限及其项下交易(如适用) | |
| “独立第三方” | 独立于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人或公司 |
- 4 -
定义
| “暂行办法” | 具有标题为“4”的部分赋予它的含义。回购及暂行办法的影响》本通告第74页 | |
| “金山软件” | 金山软件有限公司,一家于1998年3月20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1月15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终止经营并继续进入开曼群岛,其股份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3888),为香港上市规则所指的公司控股股东 | |
| “最后可行日期” | 2026年5月26日,为本通告刊发前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以确定本通告所载的若干资料 | |
| “上市” | 股份于2022年12月30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 |
| “上市日期” | 2022年12月30日,股份上市的日期及股份首次获准于香港联交所进行买卖的日期 | |
| “上市文件” | 公司日期为2022年12月23日的与上市有关的上市文件 | |
| “主板” | 独立于港交所创业板并与其平行运作的香港联交所所经营的证券交易所(不包括期权市场) | |
| “MIMO模型” | 小米2025年起发布的系列基础款 | |
| “Model Code” | 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3所载上市发行人董事证券交易示范守则 | |
| “纳斯达克” | 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 | |
| “提名委员会”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
- 5 -
定义
| “参与者” | (i)雇员参与者、(ii)相关实体参与者及(iii)服务供应商参与者 | |
| “相关实体” | 本公司任何控股公司、同系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包括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控制的任何业务、法团、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实体 | |
| “经修订的持续关连交易公告” | 公司日期为2026年4月23日的公告,内容有关(1)修订有关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的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及(2)修订有关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的持续关连交易 | |
| “人民币” |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 |
| “RSU(s)” | 本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 | |
| “Service Provider(s)” | 指任何人士(雇员或集团或相关实体的董事除外,仅就以该人士作为雇员或董事的身份提供服务而言)在其日常及通常业务过程中以持续或经常性的方式向集团提供服务,而该等服务符合董事会所厘定的集团长期增长的利益。服务供应商可包括作为独立承包商为集团工作的人员,其服务的连续性和频率类似于集团或相关实体的雇员。为免生疑问,服务供应商应排除为筹资、合并或收购提供顾问服务的配售代理或财务顾问。还应排除提供保证的审计师或估值师等专业服务提供者,或被要求公正、客观地提供服务 | |
| “证监会”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
| “SFO” |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订 |
- 6 -
定义
| “Share(s)” | 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 1美元的普通股 | |
| “购股权” | 公司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授出或将授出的购股权 | |
| “股份纪录日期” | 2026年6月2日(香港时间) | |
| “股东” | 股份持有人 | |
| “子公司” |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 |
| “主要股东” |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 |
| “补充协议” | 小米与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就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订立的补充协议 | |
| “库存股” |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 |
| “美元” | 美元,美国法定货币 | |
| “小米” | 小米公司,一家于2010年1月5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B类普通股(股份代号:1810(HKD柜台)及81810(人民币柜台))为公司的主要股东(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 | |
| “小米公司” | 小米、其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 | |
| “%” | 百分数 |
- 7 -
董事会的信
金山云控股有限公司
金山雲控股有限公司
(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代码:3896)
(纳斯达克股票代码:KC)
| 董事长兼执行董事: | 注册办事处: |
| 邹涛先生 | 板球广场,哈钦斯大道 |
| 邮政信箱2681 | |
| 非执行董事: | 大开曼KY1-1111 |
| 曲恒先生 | 开曼群岛 |
| 张铎先生 | |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中国总部及主要营业地: |
| 余明托先生 | D栋,小米科学 |
| 王航先生 | 和科技园 |
| Qu Jingyuan女士 | 西二旗中路33号 |
| 海淀区 | |
| 北京,100085 | |
| 中国 | |
|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 |
| 1928室,19楼 | |
| 利园一号 | |
| 希慎大道33号 | |
| 香港铜锣湾 |
2026年5月29日
致股东
尊敬的先生/女士,
(1)提议重新选举卸任董事;
(2)建议授予一般授权予
(i)发行股份及/或ADS及(ii)出售及/或转让库藏股份;
(3)建议授出一般授权以回购股份及/或ADS;
(4)建议重新委任核数师;
(五)对《章程》条款的拟议修正;
(六)拟通过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
(七)持续关联交易的拟议修订;及
(八)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 8 -
董事会的信
| 1. | 介绍 |
谨代表董事会邀请各位出席将于2026年6月30日在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小米校园D座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将于香港时间上午十时正开始举行。本通函旨在向阁下发出股东周年大会通知,并就将于上述会议上提出的以下建议向阁下提供资料:
| (a) |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
| (b) | 建议授予一般授权(i)发行股份及/或ADS;及(ii)出售及/或转让库存股; |
| (c) | 建议授予回购股份及/或ADS的一般授权; |
| (d) | 建议重新委任核数师; |
| (e) |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
| (f) | 建议采纳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及 |
| (g) | 持续关连交易的建议修订,包括(i)建议修订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项下拟提供云服务的2026年及2027年两年的年度上限及其项下交易(如适用);及(ii)建议修订2026年年度上限及建议采纳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拟采购硬件设备的2027年年度上限及其项下交易(如适用),及独立董事委员会就同一事项向独立股东提出的建议及独立财务顾问就同一事项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发出的意见函件。 |
| 2. | 建议重选卸任董事 |
根据CG Code B.2.2,Qu Jingyuan女士(“曲女士”)的任期至紧接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前,并在符合资格的情况下,将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出连任。退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曲女士已参考香港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因素确认其独立性。
- 9 -
董事会的信
兹提述公司日期为2026年3月25日及2025年5月28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分别委任曲恒先生(“曲先生”)及张铎先生(“张先生”)为非执行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第87(3)条,曲先生及张先生各自须任职至紧接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前,并在符合资格的情况下,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出连任。
提名委员会已参考公司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及董事提名政策及公司企业战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所载的提名原则及标准,检讨董事会的架构及组成、董事给予的确认及披露、退任董事的资历、技能及经验、时间承诺及贡献,并对所有退任董事的业务经验、知识及专业精神感到满意。
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在考虑退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时认为,退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所载的独立性指引具有独立性,而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认为,曲女士在会计及相关财务管理方面的专长将为董事会的效率和有效运作带来宝贵的见解,并有助于董事会的多元化。
因此,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建议重选所有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的退任董事,包括上述独立非执行董事。
退任董事的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 3. | 建议授予(i)发行股份和/或ADS和(ii)出售和/或转让国库股份的一般任务授权 |
于2025年6月9日举行的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予配发、发行及处理股份及/或ADS的一般授权,包括出售及转让库存股。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在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未使用的范围内,该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
为使公司具有灵活性,可(i)发行股份及/或ADS;及(ii)于适当时出售及/或转让库存股,而无须就每项股份发行召开股东大会,及/或出售及/或转让库存股(如有),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出普通决议案,以批准向董事授予新的一般授权,以(i)配发,发行或处理额外股份及/或ADS及(ii)出售及/或将作为库存股持有的股份转出库房,而该等股份不超过于该决议通过之日已发行股份总数(如有任何库存股,则不包括任何库存股)的20%(“发行及转售授权”)。
- 10 -
董事会的信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公司已发行股本包括4,531,784,801股股份。待第7号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并基于在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后及直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不再发行或购回股份,公司将获准发行及/或转出库房最多906,356,960股股份。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并无即时计划根据发行及转售授权发行任何新股份及/或ADS,或出售及/或转让任何库存股。
此外,待第9号普通决议案获得单独批准后,公司根据第8号普通决议案购买的股份数目及/或ADS(如有)亦将增加,以延长第7号普通决议案中所述的发行及回售授权,但该额外金额须最多占于通过有关发行及回售授权及回购授权(定义见下文)的决议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不包括任何库存股,如有)的10%。
发行及回售授权将于以下较早日期届满:(a)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b)公司章程细则或适用法律规定须举行的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及(c)根据批准发行及回售授权的普通决议案所赋予的授权被股东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
| 4. | 建议授予一般任务以回购股份和/或ADS |
于2025年6月9日举行的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予回购股份及/或ADS的一般授权。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在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未使用的范围内,该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
为使公司在适当情况下可灵活回购股份及/或ADS,而无须就每项股份回购召开股东大会,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出一项普通决议,以批准授予董事新的一般授权,以行使公司于该决议通过之日购回股份及/或ADS最多占已发行股份总数10%(不包括任何库存股,如有)的权力(“回购授权”)。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公司已发行股本包括4,531,784,801股股份。待通过第8号普通决议案后,并基于在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后及直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不再发行或购回股份,公司将获准购回最多453,178,480股股份。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谨此声明,他们没有根据回购授权立即回购任何股份及/或ADS的计划。
- 11 -
董事会的信
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就建议购回授权向股东发出的解释性声明载于本通函附录二。本解释性声明载有合理所需的所有资料,以使股东能够就是否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有关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回购授权将于下列较早日期届满:(a)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b)公司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须举行的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及(c)根据批准回购授权的普通决议案所赋予的授权被股东于股东大会上的普通决议撤销或更改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
| 5. | 建议重新委任核数师 |
董事会建议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独立核数师,任期至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已表示愿意再获委任为公司上述期间的核数师。
集团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审计的估计审计费用预计在约210万美元至250万美元之间。经公司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适当考虑及公平磋商后,估计审计费用为公平合理的估计。该估计考虑了集团的规模和结构、集团业务的性质和复杂性、审计的预期范围、时间表和方向、核数师部署的时间和资源以及可比服务的现行市场价格等多种因素。此外,估计审计费用假设集团的业务和运营、会计政策或监管环境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并且公司将根据审计的需要提供及时和充分的协助和信息。如发生任何重大变动,公司将酌情作出进一步披露。
有关续聘公司核数师的普通决议案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以供股东考虑及批准。还将提出一项决议,授权审计委员会确定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审计师薪酬。
- 12 -
董事会的信
| 6. | 对联营公司条款的拟议修订 |
兹提述公司日期为2026年3月25日有关建议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董事会建议(a)对《公司章程》作出若干修订,目的除其他外,(i)使《公司章程》符合香港上市规则附录A1所载的核心股东保护标准,其中要求(其中包括)举行股东可使用技术虚拟出席并以电子方式投票的股东大会;(ii)作出其他内务修订,以根据适用法律澄清、更新和/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某些条款,或更好地与适用法律(统称,「建议章程修订」);及(b)采纳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纳入及合并所有建议章程修订。
建议章程修订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三。除建议的章程修订外,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其他条文保持不变。
公司有关香港法律及开曼群岛法律的法律顾问已分别确认,建议章程修订符合上市规则的适用规定,并无违反开曼群岛法律。公司还确认,从一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的角度来看,拟议的章程修订并无异常之处。
股东请注意,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英文书写。提供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有不一致或不一致之处,以英文本为准。
| 7. | 建议通过2026年股份奖励计划 |
兹提述公司日期为2026年3月25日有关建议采纳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以取代2021年股份激励计划的公告。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除2021年股份激励计划外,公司并无任何其他存续股份计划仍然有效。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根据2021年股份激励计划已授出及尚未行使的受限制股份单位仅有159,773,105个,而根据2021年股份激励计划的计划限额可供进一步授出的奖励有68,232,434个。于采纳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后,将不会根据2021年股份激励计划进一步授予奖励。然而,在采纳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前根据2021年股份激励计划授出且仍未归属或未行使的奖励,为使其按照各自的条款归属和行使生效而继续有效和有效,相关承授人在其项下的存续权利不受影响。
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将构成香港上市规则第17章项下的股份计划,其条文将符合其规定。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的条件是(i)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决议以批准采纳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及(ii)香港联交所就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的条款及条件可能授出的任何奖励批准将予配发及发行的股份上市及获准买卖。公司有意向在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生效时授予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项下的奖励。公司将酌情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就此作出进一步公告。
- 13 -
董事会的信
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的主要条款摘要载于下文。
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的目的
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的目的是通过将集团的董事和员工以及服务提供商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联系起来,并通过向这些个人提供卓越表现的激励,从而为股东带来优越的回报,从而促进公司的成功并提高公司的价值。2026年激励计划进一步旨在为公司在激励、吸引和保留集团董事和员工以及服务提供商的服务的能力方面提供灵活性。
入选人员和确定参加人员资格的依据
任何个人或实体,谁是:
| (一) | 集团任何成员的雇员(不论全职或兼职)、董事或高级人员,包括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获授予奖励的人士,以作为与集团任何成员订立雇佣合约的诱因(“员工参与者”); |
| (二) | 雇员(不论全职或非全职)、董事或高级人员:(i)某控股公司;(ii)该控股公司除集团成员公司以外的附属公司;或(iii)任何为本公司联营公司的公司(“相关实体参与者”); |
| (三) | 在集团的日常及日常业务过程中以持续或经常性的方式向集团提供服务,而该等服务符合集团的长期增长(“服务提供商参与者”), |
经董事会或其不时获授权代表决定有权参与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
特别是,服务提供商参与者包括:
| (一) | 在云服务行业的技术服务、硬件和组件及其他相关服务、云服务行业的业务扩展和发展、国家和国际贸易、人力资源和监管事务方面具有专长的专业顾问公司或个人,他们或预计将在未来成为重要的业务合作伙伴,或对集团的业务具有重要意义,参考(其中包括)集团提供的产品/服务的研发、开发或制造或分销,或以其他方式将对集团的财务或业务业绩增长作出重大贡献,基于将由董事会或管理员逐案确定的量化绩效指标。该等顾问或可就持续或离散的咨询项目与集团合作,并可能获得股权激励的报酬,以使该等顾问的长期利益与集团保持一致;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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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信
| (二) | 顾问,例如在云服务行业的技术服务、硬件和组件及其他相关服务、云服务行业的业务扩展和发展、国家和国际贸易、人力资源和监管事务方面具有杰出背景和专长的教授、学者和知名行业专家,他们或预计将在未来成为重要的业务合作伙伴,或对集团的业务具有重要意义,参考(其中包括)集团提供的产品/服务的研发、开发或制造或分销等指标,或以其他方式将对集团财务或业务业绩的增长作出重大贡献,基于将由董事会或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量化业绩指标。该等顾问或可就持续或离散的咨询项目与集团合作,并可能获得股权激励的报酬,以使该等顾问的长期利益与集团保持一致。 |
然而,任何居住在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接受或行使奖励的地方的个人,如该地方的法律法规不允许授予、接受或行使奖励,或董事会或管理人认为遵守该地方的适用法律法规使得有必要或适宜将该个人排除在外,则无任何个人有资格获得奖励或授予奖励。为免生疑问,为筹资、并购或收购提供顾问服务的配售代理或财务顾问,或提供保证或被要求公正、客观地履行服务的审计师、估值师等专业服务提供者,不得参与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
在评估服务提供商参与者是否持续和经常性地向集团提供服务时,董事会或管理人应考虑所提供服务的期限和类型以及此类服务的重复和经常性,并将这些指标与集团向其提供股权激励的员工、高级职员和董事的绩效进行基准比较,同时考虑到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的目的和聘用服务提供商参与者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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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信
在评估服务提供商参与者的资格时,董事会或管理人将考虑广泛的因素,其中包括,
| (1) | 其与集团的业务往来的性质及规模(按应付予彼等的费用(如适用)计); |
| (2) | 他们与集团之间的业务关系的长度; |
| (3) | 有关人士作为服务供应商的表现,包括其先前向集团提供的服务质素; |
| (4) | 彼等对集团业务发展及增长的贡献,以及根据彼等所提供服务的经验、资历、专门知识及/或网络、市场状况将对集团作出的潜在贡献; |
| (5) | 他们的服务稀缺,因此从长远来看可能是合理的补偿; |
| (6) | 与服务供应商等人发展长期业务关系的可能性,为集团确保提供若干优质服务,可避免重置成本,长远或可降低交易成本; |
| (7) | 为集团业务发展带来的积极影响;及 |
| (8) | 委员会或署长酌情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 |
集团的成功不仅需要其董事和雇员的合作和贡献,也需要在集团的业务和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和/或作出实际或潜在贡献的其他各方的合作和贡献。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建议纳入不同类别的选定参与者符合公司的业务需要和行业规范,从商业角度来看是可取和必要的,并有助于维持或增强集团的竞争力,因此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透过授予奖励,不仅可使集团及股东的利益与该等参与者的利益保持一致,亦可为参与及参与促进集团的业务、提供更好的服务或与集团保持良好及长期的关系提供奖励及奖励,符合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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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7.03(2)条的附注,公司已就建议采纳的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有关《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的招股章程规定谘询其法律顾问,并将于向选定参与者授出奖励时遵守相关规定。
计划限额
公司可在适用法律和股份交易所在的适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市场系统的上市要求不加禁止的范围内:(a)配发和发行新股,和/或使用库存股(如有);或(b)指示和促使受托人在市场上购买现有股份,以满足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下的授予(s)奖励。
就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及公司任何其他股份计划将授出的所有奖励而可能发行的股份总数,合计不得超过于采纳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的5%(“计划授权限制”)。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公司有4,531,784,801股已发行股份。假设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采纳日期期间,已发行股份数目(不包括库存股)并无变动,则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及公司任何其他股份计划可发行的股份的最高数目合共为226,589,240股。
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及公司任何其他股份计划将授予服务提供商参与者的所有奖励可能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合计超过于采纳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的0.5%(“服务提供商次级限制”)。假设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采纳日期期间,已发行股份数目(不包括库存股)并无变动,则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及公司任何其他股份计划可向服务供应商发行的股份的最高数目合共为22,658,924股股份。
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提供商分限额可由采纳日期后三年或先前股东批准更新计划授权限额或服务提供商分限额(视属何情况而定)日期后三年(以较后者为准)透过取得股东于股东大会上的事先批准及/或不时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订明的该等其他规定而予以刷新。然而,就根据经刷新的计划授权根据公司所有计划及计划将授出的所有期权及奖励而可能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截至该批准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的10%。先前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及公司任何其他股份计划(并适用香港上市规则第17章条文)授出的奖励(包括根据其条款尚未行使、已取消或已失效或已行使的奖励),不得计算经刷新的计划授权限额。任何三年期间内的任何“更新”须经股东批准,但须遵守以下规定:(i)任何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或如没有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公司行政总裁及其各自联系人)必须在股东大会上对有关决议案投弃权票;及(ii)公司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3.39(6)及(7)条、第13.40条、第13.41及13.42条的规定。公司须向股东寄发一份通函,内载根据现有计划授权限额及现有服务供应商次级限额已授出的奖励数目,以及“刷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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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信
公司可寻求其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单独批准授予超出计划授权限额的奖励,前提是超出限额的奖励仅授予公司在寻求此类批准之前具体确定的参与者。公司必须向股东寄发一份通函,内载可获授予该等奖励的每名特定参与者的名称、将授予每名参与者的奖励数量和条款,以及向特定参与者授予奖励的目的,并解释奖励条款如何服务于该目的。授予此类参与者的奖励数量和条款必须在股东批准之前确定。就将授出的任何购股权而言,为计算香港上市规则第17.03E条下的行使价,建议授出该等购股权的董事会会议日期应视为授出日期。
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条款失效的奖励将不被视为用于计算计划授权限额或服务提供商分限额。凡公司取消授予参与者的奖励,并向同一参与者作出新的授予,则该等新授予只能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作出,并按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的规定提供可用的计划授权限制或经其股东或独立股东(视情况而定)批准的任何刷新限制。被取消的奖励将被视为用于计算计划授权限额或服务提供商分限额的目的。
每位参与者的最大权利
除非获股东批准,就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及公司任何其他股份计划授予各获选参与者的所有奖励(不包括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失效的任何奖励)在截至该授予日期(包括该授予日期)的任何12个月期间内已发行及将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的1%(“个别限额”)。任何进一步授予选定参与者的奖励,如导致在截至(包括)该等进一步授予日期超过个别限额的12个月期间内就授予该选定参与者的所有奖励(不包括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条款失效的任何奖励)已发行和将发行的股份总数,须经股东单独批准(该选定参与者及其密切联系人(如该选定参与者为关连人士则为联系人)弃权)。公司必须向股东发出通函,披露参与者的身份、将授予的奖励的数量和条款(以及之前在12个月期间授予该参与者的那些)、向参与者授予奖励的目的以及奖励条款如何服务于该目的的解释。授予此类参与者的奖励数量和条款必须在股东批准之前确定。就在该等情况下将授出的任何购股权而言,建议进一步授出该等购股权的董事会会议日期应视为授出该等购股权的日期,以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7.03E条计算购股权的行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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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信
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的管理
2026年股票激励计划由董事会管理。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的管理权限可由董事会授予管理人,
即薪酬委员会或由薪酬委员会为此目的转授的公司任何行政人员,但本规则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董事会在任何时候撤销该转授的权力。
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中的任何具体指定,经董事会授权,薪酬委员会或公司任何获授权的执行官确定(其中包括)有资格获得奖励的参与者、将授予的奖励类型、将授予的奖励数量和与奖励相关的股份数量以及授予的任何奖励的条款和条件。
公司可由董事会或其代表(s)设立信托,批准任何信托契据的条款,并委任一名或多名受托人协助管理、行使及归属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奖励。公司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董事会或其代表(s)行事,(a)在符合计划授权限额和服务提供商分限额的情况下,向受托人配发和发行新股,但该等配发和发行必须向特定参与者进行或为特定参与者的利益进行;和/或(b)指示和促使受托人在市场上购买现有股份,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均可在归属或行使时满足奖励。公司由董事会或其转授权人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事,须以董事会绝对酌情权决定的任何方式向受托人提供足够资金,以使受托人能够履行其与管理、归属和行使裁决有关的义务。除非公司与受托人另有约定,董事会或其转授权人须代表公司向受托人发出指示及指示。如委任受托人,则持有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未归属股份的受托人,不论直接或间接持有,均须就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须获股东批准的事项投弃权票,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须按照实益拥有人的指示投票,并作出该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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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信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受托人获委任为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倘公司考虑为日后实施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而委任受托人,公司将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7章,而该受托人将独立于公司及其关连人士。概无董事为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的受托人,亦无与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的受托人(如有)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
授予关连人士的奖励
每项授予公司任何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或其各自的任何联系人)的奖励,必须首先获得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包括作为奖励承授人的任何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批准。此外,
| (一) | 凡向任何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或公司行政总裁授出任何奖励(不包括授出购股权),将导致就所有授予该人的奖励(不包括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的条款已失效的任何奖励)在截至(包括)授出日期的12个月期间内已发行及将予发行的股份,合计占于授出日期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的0.1%以上;或 |
| (二) | 凡向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或主要股东(或其各自的任何联系人)授出任何奖励,将导致在截至(包括)授出日期为止的12个月期间内,就授予该人士的所有奖励(不包括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条款已失效的任何奖励)已发行及将予发行的股份数目,合计占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的0.1%以上, |
该等进一步授出奖励须经股东大会按规定方式批准,并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所载规定。
凡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及香港上市规则授出任何奖励须经公司股东或独立股东(视属何情况而定)批准,公司须向其股东寄发一份通函,内载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详情,其中包括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前确定的授予每名参与者的奖励数目及条款的详情,以及有关参与者,他/她的联系人及公司所有核心关连人士必须在该股东大会上投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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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信
裁决的条款及条件
奖项类型
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管理人获授权以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7章及其他适用法律的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允许的形式向选定的参与者授予奖励,其中可能涉及授予(i)受限制股份单位、(ii)购股权和/或(iii)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授权授予的其他类型的奖励。奖励可能以奖励股份和/或奖励股份的实际售价现金形式归属,由董事会或管理人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的条款确定。
授标条件
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的条款,管理人应确定每项奖励的条款、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金额(如有)、奖励归属时间表、回购条款、没收条款、奖励结算时的支付形式(现金、股份或其他对价)、支付或有事项以及满足奖励协议中规定的任何业绩目标(如有)。
授予期
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将向任何参与者发放的奖励应以奖励协议中规定的归属时间表为准。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授出的任何奖励的归属期不应少于12个月,除非董事会或管理人(视情况而定)就授予雇员参与者的奖励批准较短的归属期,且香港上市规则第17.03F条下的适用规定得到遵守。可授予较短期限的奖励的具体情况包括:
| (一) | 向新加入者授予“补足”奖励,以取代他们在离开前雇主时被没收的股份奖励,其中较短的归属期应反映剩余归属期上留给运行的被没收奖励; |
| (二) | 向因死亡或残疾或发生任何可能加速授予奖励的失控事件而被终止雇佣的参与者授予奖励; |
| (三) | 以基于业绩的归属条件代替基于时间的归属标准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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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信
| (四) | 因行政和合规原因在一年内分批作出的奖励。这可能包括本应更早授予但必须等待后续批次的奖励,以反映授予奖励的时间; |
| (五) | 根据人力资源部评估的参与者在过去12个月的受表彰表现或经薪酬委员会指定为正当理由的高管作为年终奖而授予的奖励为保留目的而获得了具有较短归属期的额外奖励; |
| (六) | 具有混合或加速归属时间表的奖励,例如奖励可能在12个月期间平均归属的地方;和 |
| (七) | 总归属及持有期超过12个月的奖励,例如奖励可分多批归属,首批归属于授出日期后12个月内,最后一批归属于授出日期后12个月内。 |
凡归属期少于12个月的奖励授予公司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委员会应就为何缩短归属期合适以及授予如何与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的宗旨保持一致提供意见。
董事会及薪酬委员会认为,上述规定的需要缩短归属期的特定情况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和市场惯例,并给予公司灵活性,以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方案,以奖励加速归属的卓越表现,或在有正当理由的特殊情况下,这符合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的宗旨。倘归属日期并非营业日,则归属日期须为紧接其后的营业日,惟视乎股份有任何暂停或暂停买卖而定。
裁决的不可转让性
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奖励必须是针对各自参与者的个人奖励。在适用法律的规限下,除非根据香港联交所授予的豁免,允许为参与者及该参与者的任何家庭成员的利益(例如为遗产规划或税务规划目的)转让给将继续符合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的目的并符合本章其他要求的车辆(例如信托或私人公司),否则不得转让或转让任何奖励,但该等信托的受益人或其他受让车辆的最终实益拥有人须按港交所规定向公司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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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信
授予奖励时间
授出奖励的日期,就所有目的而言,均须为根据经署长或董事会不时批准的有关奖励协议授出奖励的日期(“授出日期”)。
投票和股息
就(i)任何尚未获行使的购股权或作为购股权标的的股份及(ii)及未归属的受限制股份单位而言,不得派发股息,亦不得行使投票权。
帕里帕苏
将配发及发行的奖励股份,或在行使购股权及/或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时转让(如属任何库存股),须与公司当时现有已发行股份相同,并受制于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所有条文,并将于参与者的姓名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之日或如该日期为公司股东名册截止之日,与其他已缴足股款的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重新开放会员名册的第一天,但参与者不得拥有任何投票权,或参与任何宣布或建议或决议于该登记前一日期向名册上的股东支付的股息或分派(包括因公司清盘而产生的股息或分派)的权利。
奖励的行使或购买价格
授标的行使或购买价格(如有)应由管理人确定。尽管本条有前述规定,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许可,否则授予的行使或购买价格不得低于股份的面值。
为免生疑问,除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将授予的奖励的行使或购买价格外,在申请或接受该等奖励时无需支付任何金额,并且没有必须或可能进行付款或催缴或必须偿还为此目的的贷款的期限。
董事会认为,确定奖励的行使或购买价格的基础将有助于维护公司价值并鼓励选定参与者收购公司的专有权益,同时为公司提供足够的灵活性来确定可向选定参与者提供激励的行使或购买价格,这符合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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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信
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条款及条件
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的条款和授予协议的具体条款和条件,授予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应受制于归属期以及满足业绩里程碑或目标和/或由管理人(如有)全权和绝对酌情权确定的其他条件。如该等条件未获满足,则受限制股份单位应于任何该等条件未获满足之日自动失效,由管理人以其唯一及绝对酌情权决定。
除非署长在授出授标时或其后另有决定,否则在参与者的持续服务终止时,任何未归属的受限制股份单位部分将自动失效,并被没收,不作任何考虑。
购股权的条款及条件
购股权在根据适用的授标协议归属前不得行使。管理人应确定股票期权可全部或部分行使的时间,包括归属前的行使;但根据2026年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任何股票期权的期限自授予日起不得超过十(10)年。授出的购股权于该期限届满时自动失效(以尚未行使或失效为限)。管理人还应确定在行使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之前必须满足的任何条件(如有)。一旦归属,购股权的已归属部分可随时全部或任何部分行使,但须遵守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及奖励协议的条款。
股票期权既可行使为普通股,也可行使为ADS。受购股权规限的每股行使价须由管理人厘定并载于授标协议,并须遵守以下规定,并须经香港联交所批准豁免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7.03E条。
倘购股权可行使为普通股,则行使价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17.03E条以港元计值,该价格须至少为以下各项的最高者:(a)股份于授出日期于香港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载的收市价,须为营业日;(b)紧接授出日期前五个营业日的香港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载股份的平均收市价;及(c)股份的面值。
若购股权可行使为ADS,则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项下购股权的行权价格必须至少为(a)授予日在纳斯达克的ADS每股收盘价,该授予日必须是一个纳斯达克交易日;及(b)紧接授出日前五个纳斯达克交易日在纳斯达克的ADS每股平均收盘价中的较高者,但如出现零碎价格,则行权价格应向上取整至最接近的整数美分。有关豁免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7.03E条的详情,请参阅本通函中标题为“有关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将授出的购股权行使价的豁免”的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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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信
除授标协议另有规定外,如任何参与者的持续服务因任何原因终止,则授予该参与者的购股权,在该参与者终止持续服务之日未归属及可行使的范围内,应于该参与者终止持续服务时自动失效。
公司资本Structure变更
如公司的资本结构在采纳日期后发生任何以利润或储备资本化、供股、拆细或合并股份或减少公司股本的方式的改变(公司作为一方的交易中作为代价发行股份而导致的公司资本结构的任何改变除外),董事会或管理人(如适用)须作出相应调整(如有),其酌情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反映有关以下方面的更改:
| (a) | 构成计划授权限额或服务提供商分限额的股份数目,但如发生任何股份拆细或合并,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提供商分限额占紧接任何合并或分拆前日期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须于紧接该等合并或分拆后的日期相同; |
| (b) | 在任何奖励未被行使的范围内,每项奖励所包含的股份数量; |
| (c) | 任何期权的行使价格或任何股份奖励的发行价格, |
或其任何组合,因为本公司为此目的聘请的核数师或财务顾问已证明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并且他们认为,无论是一般而言还是就任何特定承授人而言,都是公平合理的,但始终须(i)任何该等调整应给予每名承授人与该承授人在该等调整前先前有权获得的相同比例的公司股本,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股,及(ii)不得作出任何会导致股份以低于其面值发行的该等调整。审计师或财务顾问(视情况而定)的能力是专家而非仲裁员的能力,在没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他们的证明应是最终的,并对公司和承授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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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信
取消奖励
在符合所有适用法律的规定下,董事会或管理人可(i)在任何时候征得相关参与者的同意并按照与相关参与者商定的条款,或(ii)在参与者发生严重不当行为、公司财务报表中的任何重大错报或公司认为适当的其他特殊情况时,取消授予的奖励。
回拨机制
在以下情况下:
| (a) | 承授人因(i)因故或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终止其与集团的雇佣或合同约定,(ii)因其被判定犯有涉及其诚信或诚实的刑事犯罪而终止其与集团的雇佣或合同约定,(iii)因其收到主管当局的监管或行政处罚而终止其与集团的雇佣或合同约定,而不再是选定的参与者;或者 |
| (b) | 董事会合理认为,承授人在任何重大方面有严重不当行为或违反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的条款,则董事会或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 |
(a)任何已发行但尚未行使的奖励须立即失效,不论该等奖励是否已归属,及(b)就依据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所授出的任何奖励而向承授人发行的任何股份而言,承授人须将(1)相等数目的股份,(2)相当于该等股份市值的现金金额,或(3)(1)及(2)的组合转回公司或其代名人。
董事会认为,这种回拨机制为公司提供了一种选择,可以收回授予被认定有不当行为的选定参与者的股权激励,符合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的宗旨和股东的利益。
业绩目标
作为根据授标发行股票的条件,除非董事会或管理人另有决定,否则参与者应在适用的情况下在该行使日期之前实现适用的业绩目标。董事会或管理人可能使用的相关赠款所附带的绩效目标可能包括由董事会或管理人不时确定的公司观点和/或考虑到选定参与者的不同角色和贡献以及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的目的的个人观点的绩效标准的混合。关键绩效指标包括,除其他外,每股收益增长、调整后账面价值和股本回报率增长、进展里程碑、选定参与者的贡献、项目执行、合规以及其他特定角色的可交付成果。董事会或署长应根据对上述指标的整体审查,评估绩效目标是否已达到以及达到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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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信
鉴于每名获选参与者将发挥不同的作用,并以不同方式为集团作出贡献,董事会认为,保留是否附加以及在奖励中附加哪些业绩目标的酌处权,可使集团处于更有利的位置,根据相关参与者的特定情况评估获选参与者的贡献,并有助于实现目标,提供有意义的激励措施,以吸引和留住对集团发展有价值的选定参与者,符合2026年股票激励计划的宗旨。
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生效日期及期限
2026年股票激励计划自本激励计划生效之日(“生效日期”)起生效。除非董事会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的规定另有终止,否则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在生效日期后的十(10)年内(“计划期”)继续有效。
2026年股票激励计划的修订、停牌或终止
为参与者的利益而对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的条款及条件作出的任何具有重大性质的更改,或对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有关香港上市规则第17.03条所载事项的条文作出的任何更改,或(ii)董事会或管理人更改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条款的权力的任何变更,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均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对授予参与者(包括公司的一名董事、首席执行官或主要股东,或他们各自的任何联系人)的奖励条款的任何变更必须获得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和/或首次授予的股东(视情况而定)的批准,除非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的现有条款,这些变更自动生效。董事会对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条款和条件的任何拟议变更是否重大的决定应具有结论性。
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应于(i)计划期限届满时(以较早者为准)终止;及(ii)董事会厘定的提前终止日期,其后将不会根据该计划提供或授出进一步奖励,但条件是尽管有该等终止,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及其规则在必要范围内继续有效和有效,以使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终止前授予的任何奖励的归属和行使生效,且该终止不影响已根据该计划授予任何承授人的任何存续权利。在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存续期内授出且紧接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终止运作前仍未行使及未到期的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7章规定的奖励,于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终止后继续有效并可根据其发行条款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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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信
有关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将授出的购股权的行使价的豁免
香港上市规则第17.03E条规定,期权的行使价必须至少为以下两者中较高者:(i)香港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述股份于授予日的收市价,而该日必须为一个营业日;及(ii)香港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述股份于紧接授出日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
自公司ADS于2020年5月8日在纳斯达克上市以来,公司的惯例是分别根据2013年股票期权计划(一项已到期的计划)和2021年股份激励计划将相关可行使奖励发行为ADS(每份ADS代表15股基础股份)。尽管在采纳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后,将不会根据2021年股份激励计划进一步授予奖励,但公司预计将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发行可行使为ADS的股票期权。根据定义,ADS以美元计价,与ADS相关的奖励行权价必然以美元表示。作为一家在香港联交所和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公司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账目,符合其授予行权价格的股票期权和授予价值以美元计价并与其在纳斯达克交易的ADS的市场价格挂钩的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既定惯例。根据惯例,公司根据2026年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奖励按其以美元计价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以用于财务报告目的。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7.03E条以参考香港交易价厘定可行使为ADS的购股权的行使价,因此将对公司造成行政负担。
公司认为,保持与公司一般做法一致的做法有利于公司在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的运营和管理方面。基于(i)根据ADS市价厘定购股权行使价的方法大致复制香港上市规则第17.03E条的规定,(ii)公司的惯例是将可行使购股权发行为行使价以美元计值的ADS,(iii)可行权成ADS且行权价格参照公司以美元计价的ADS在纳斯达克的收盘价确定的授予期权将更好地反映受授予标的证券的市场价值,(iv)公司预计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可行权成ADS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基于其以美元计价的ADS的市场价格,这实际上与公司的惯例一致,及(v)任何偏离公司一般惯例(即授出可行使成ADS的期权,行使价参照香港联交所普通股收市价厘定)可能导致承授人混淆,公司已提出申请,而香港联交所已授出豁免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7.03E条,从而公司将能够根据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确定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可行使为ADS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i)授予日在纳斯达克的ADS的每股收盘价,该交易日必须为纳斯达克交易日;(ii)紧接授予日之前五个纳斯达克交易日在纳斯达克的ADS的平均每股收盘价,在符合条件下,公司不得授出任何行使价为港元的购股权,除非该行使价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7.03E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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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信
一般
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的副本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不少于14日在香港联交所及公司网站刊发,以供展示,而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供查阅。
股东请注意,2026年股票激励计划以英文书写。本通函所载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文仅供参考。如有不一致或不一致之处,以英文本为准。
| 8. | 持续关联交易的拟议修订 |
兹提述公司日期为2026年4月23日的经修订持续关连交易公告,内容有关(1)修订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项下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及(2)修订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持续关连交易。
| a. | 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 |
| 1. | 背景 |
兹提述公司日期为2024年11月19日及2024年12月31日的公告及日期为2024年11月29日的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公司与小米就(其中包括)集团提供云服务订立的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为期三年,由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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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信
由于集团业务增长迅速,包括来自包括小米公司在内的客户的业务需求增长超过先前预期,董事会已议决修订集团于2026年及2027年两年向小米公司提供云服务的年度上限,而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项下余下交易的年度上限则维持不变。
| 2. | 主要条款 |
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 日期: | 2024年11月19日 | |
| 缔约方: | (i)公司;及 |
| (二)小米 |
| 任期: | 任期三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订约方已同意,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的情况下,经订约方同意,协议将获续期。 |
| 交易性质: | 有关根据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不时进行的服务范围,请参阅公司日期为2024年11月19日及2024年12月31日的公告及日期为2024年11月29日的通函。 | |
| 就云服务的建议修订年度上限:集团已同意向小米公司提供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云存储、云计算、算力服务、综合云解决方案,以及技术支持、维护和升级服务及其他相关或类似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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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信
| 交易原则: | 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应按正常商业条款或更好的条款进行。 | |
| 集团可不时与小米公司订立具体协议,以订明服务费、付款及结算安排、销售价格、利率及其他规格等详情,但须遵守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中的原则。 | ||
| 定价依据: | 为确保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项下的定价公平合理,并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价格/服务费不得比集团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优惠,或不低于独立第三方向集团提供的优惠及小米公司向独立第三方(视情况而定)提供的优惠。 | |
| 关于云服务的拟议修订年度上限: | ||
| 公司主要根据使用量和使用时长按月向公有云服务客户收费,公司对所有公有云服务客户(包括小米公司和其他独立第三方客户)的定价采用预定的公式和程序(“云服务定价政策”).云服务定价政策为公有云服务建立了结构清晰的定价方法,以确保条款公平和具有商业竞争力。 | ||
| 小米公司应付的云服务服务费须在订约方之间按公平原则厘定,其中须参考(其中包括)该等服务的成本及开支、交易金额、集团的预期利润率、集团向其他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服务价格及具有类似技术规格及数量的服务的现行市场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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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信
| 3. | 年度上限 |
| (1) | 年度上限和历史金额 |
下表列出根据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于2025年及2026年两年提供云服务的年度上限,以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23日期间的历史金额:
| 对于 结束的一年 12月31日, 2025年年度上限 |
对于 结束的一年 12月31日, 2025年历史 金额(已审计) |
对于 年终 12月31日, 2026年年度上限 |
1月1日起, 2026年至 2026年4月23日 历史金额 (未经审计) |
|||||||||||||
| (人民币百万元) | ||||||||||||||||
| 小米公司就云服务应付的费用 | 2,309.8 | 2,255.2 | 3,138.3 | 749.1 | ||||||||||||
| (2) | 建议修订的年度上限 |
下表列出2026年和2027年两年根据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提供云服务的现有和拟议修订年度上限: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6 | 2027 | |||||||||||||||
| 原创 年度上限 |
提议 订正 年度上限 |
原创 年度上限 |
提议 订正 年度上限 |
|||||||||||||
| (人民币百万元) | ||||||||||||||||
| 小米公司就云服务应付的费用 | 3,138.3 | 4,000.0 | 4,035.1 | 6,000.0 | ||||||||||||
| (3) | 确定云服务拟议修订年度上限的依据 |
小米公司截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两年就云服务应付的费用的拟议修订年度上限是参考(其中包括)以下因素确定的,并在此基础上额外提供一定百分比的缓冲,以提供运营灵活性并满足交易量的任何潜在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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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信
| (一) | 小米公司云服务需求持续增长 |
集团致力持续改善其客户核心业务分部的云服务,包括小米的核心业务分部,即(a)智能手机× AIOT分部;及(b)智能电动汽车及人工智能等创新业务。将以人工智能能力全面赋能“人×车×家”生态场景。
鉴于小米近年来在人工智能、机器人等科技领域的大量研发投入,集团预计与小米在云计算及相关AI领域的合作将持续深化,导致对高性能云计算资源的需求大幅增长,从而推动与集团的云服务交易金额相应增长。
根据小米2025年度业绩公告,小米2025年年度研发投入约为人民币331亿元,过去五年累计研发投入合计约为人民币1055亿元,小米计划在未来五年内将研发投入进一步提升至约人民币2000亿元(注).同时,小米表示,未来三年在AI领域的投资约为人民币600亿元,其中2026年在AI及具身智能相关领域的年度投资预计将超过人民币160亿元。
在“人×车×家”生态战略下,小米推出自研MiMo系列大机型,推动AI能力跨智能手机、智能家居设备、智能EV等多种终端场景部署。在具身智能领域,小米人形机器人进入其汽车工厂“实习”,小米发表了多项与机器人相关的大型模型和算法研究成果。
集团为小米提供高度可扩展和可靠的云计算和AI基础设施服务,有助于支持其创新业务的大规模部署,包括大型模型训练和推理工作负载、机器人技术、智能电动汽车,还与小米“智能手机× AIOT +智能EV + AI”的三引擎业务模式产生协同效应。集团预计小米公司的云服务需求将持续增长。
注:未来五年指的是2026-2030年期间
| (二) | 历史交易金额及近期增长率 |
如上文所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向小米公司提供的云服务现有年度上限的使用率约为97.6%。此外,集团向小米公司提供云服务的交易金额显著增加,反映小米公司的多元化及不断扩展的业务越来越依赖云服务,详情如下: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向小米公司提供云服务的交易金额约为人民币22.552亿元,较2024年的人民币12.738亿元增加约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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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信
| · |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23日,集团向小米公司提供云服务的交易金额约为人民币7.491亿元,较2025年同期的人民币4.13亿元增加约81.4%。 |
| · | 过去三年,集团向小米公司提供云服务的交易金额呈现明显且持续的上升趋势。特别是,交易金额由2023年的人民币8.683亿元增至2024年的人民币12.738亿元,并进一步增至2025年的人民币22.552亿元,较2023年至2024年同比增长约46.7%,较2024年至2025年进一步增长约77.0%,对应两年复合年增长率约为61.2%。 |
在前瞻性的基础上,假设2023-2025年延续约61.2%的历史复合年增长率,并考虑到上文(i)所述的小米公司对云服务的需求持续增长,预计这将导致增长率至少与该历史水平一致,并可能超过该历史水平,公司预计2026年和2027年的交易金额将继续显着增长,并大致与历史增长轨迹保持一致。因此,4,000万元和6,000万元的拟议修订年度上限是一个合理的估计,具有适度的运营灵活性缓冲。
| (三) | 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
集团与小米公司保持长期合作关系。强大而稳定的合作使集团能够定制其服务,以有效满足小米公司不断变化的需求。在相互商业利益的驱动下,这种长期的商业合作关系为小米公司和集团创造了独特而强大的协同效应,进而构成集团在产品和云服务提供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和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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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信
| (四) | 类似服务的公平市场价格 |
据Wind金融终端,在2019年至2024年的五年历史期间,中国云服务市场规模年复合增长率约为35.3%。
尽管根据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集团将于截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向小米公司提供的云服务的建议经修订年度上限大幅增加,但董事会认为,考虑到(其中包括)公司的多元化客户基础及集团的预期总收入增长,集团不会过分依赖小米公司。特别是,(i)集团在广泛的行业保持多元化的客户基础,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智能、互联网服务、自动驾驶、金融服务、物流、游戏和在线流媒体领域,所有这些领域都显示出对云计算服务的大量且不断增长的需求。因此,集团的云服务有现成的市场,而集团能够按正常商业条款向独立第三方客户提供类似服务;(ii)与小米公司的预期交易金额增加主要是由于小米自身业务的扩张和对计算资源的需求增加,而不是集团客户集中度的任何变化。在预期与小米公司的交易金额增加的同时,预期集团的整体收入亦会增长,预期来自小米公司的贡献占集团总收入的百分比将保持在合理范围内;及(iii)集团与小米公司之间的交易目前及将来均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且属非排他性。该等合作具有互补性及互惠性,并不限制集团与其他客户扩展业务或基于商业考虑重新分配其资源。
| 4. | 云服务拟议修订年度上限的理由和好处 |
集团与小米公司保持十多年的业务合作。集团向小米公司提供云服务,特别是具有高客户粘性和强劲增长潜力的公共云服务,这将与小米公司的业务扩张一起作为集团的经常性收入来源。此外,在小米创新业务的最新发展,包括其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大规模投资计划的支持下,集团将能够从小米公司对算力服务不断增长的需求中维持和确保稳定的收入流,从而进一步改善集团的财务表现并提高整体股东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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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信
有鉴于此,公司认为修订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项下提供云服务截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的年度上限有利于规管根据该协议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因为该等交易将继续促进集团业务的整体运营和增长。
| b. | 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 |
| 1. | 背景 |
兹提述公司日期为2025年7月29日及2026年4月23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公司与小米于2025年7月29日订立的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据此,公司已同意采购及小米已同意销售硬件设备,初步期限自2025年7月29日起为期一年;及于2026年4月23日,由于集团业务快速增长导致采购需求增加,董事会议决(其中包括,修订2025年7月29日至2026年7月28日期间的硬件设备采购年度上限,并与小米订立补充协议,将硬件设备采购期限从2025年7月29日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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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信
| 2. | 主要条款 |
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下有关硬件设备采购的主要条款摘要载列如下:
| 日期: | 2025年7月29日 | ||
| 缔约方: | (一) | 公司;及 | |
| (二) | 小米 | ||
| 持续时间: | 硬件设备采购期限为2025年7月29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
| 订约方已同意,交易的期限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经订约方同意而续期。 |
| 交易性质: | 有关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将不时进行的交易范围,请参阅公司日期为2025年7月29日及2026年4月23日的公告。 | |
| 关于硬件设备采购:小米公司已同意向集团销售硬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交换机及其他网络硬件设备及其他硬件设备。 |
| 交易原则: | 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应按正常商业条款或更好的条款进行。 | |
| 集团可能不时与小米公司订立具体协议,以订明交易详情,例如服务费或购买价格(视情况而定)、付款时间表、结算安排及其他规格,但须遵守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中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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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信
| 定价依据: | 为确保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定价公平合理及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集团应付的费用将不低于独立第三方向集团提供的费用及小米公司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费用。具体来说: | |
| 就采购硬件设备而言:集团应付的采购价格须由订约方在公平基础上参考(其中包括)器件的类型和规格、采购数量以及具有类似技术规格和数量的硬件设备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 ||
| 为厘定市场价格,集团在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与小米公司订立任何采购订单或采购协议前,将寻求至少两家其他独立第三方供应商的报价。集团只会在小米公司的报价较相关独立第三方供应商的报价对本集团更有利时,才会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订立任何特定协议。 |
| 3. | 年度上限 |
| (1) | 年度上限和历史金额 |
下表列出2025年7月29日至2026年7月28日期间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采购硬件设备的年度上限,以及2025年7月29日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23日期间的历史金额:
| 年度上限 期间从 2025年7月29日至 2025年12月31日 |
历史金额 从 2025年7月29日至 2025年12月31日 (已审核) |
年度上限 期间从 2026年1月1日 至2026年7月28日 |
历史金额 2026年1月1日起 至2026年4月23日 (未经审计) |
|||||||||||
| (人民币百万元) | ||||||||||||||
| 集团就硬件设备应付小米公司的费用 | 33.5 | 29.6 | 6.7 | 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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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信
| (2) | 建议修订的年度上限和/或建议的年度上限 |
下表列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7月28日期间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采购硬件设备的现有和拟议修订年度上限,以及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采购硬件设备的拟议年度上限2027年:
| 原年度 期间上限 2026年1月1日起 至2026年7月28日 |
拟议修订 年度上限 年终 2026年12月31日 |
拟议年度 上限 年终 2027年12月31日 |
||||||||||
| (人民币百万元) | ||||||||||||
| 集团就硬件设备应付小米公司的费用 | 6.7 | 1,000.0 | 1,500.0 | |||||||||
| (3) | 确定硬件设备的拟议修订年度上限和/或拟议年度上限的依据 |
与采购硬件设备有关的2026年拟议修订年度上限和2027年拟议年度上限是参考(其中包括)以下因素确定的:(i)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历史交易金额,及小米公司向集团提供的硬件设备的现有年度上限的使用率约为88.4%;(ii)将向小米公司采购的硬件设备的种类及技术规格;(iii)集团向小米提供的云服务业务量持续增长,带动硬件设备采购需求显著增加。鉴于集团与小米公司在云计算领域的合作不断深化,而小米为集团的主要云服务客户,其业务增长直接带动集团对云基础设施的需求增加。为支持双方的互补伙伴关系,集团计划增加向小米采购价格具竞争力的硬件设备,以更有效地满足小米云业务的扩展需求。预期于2026年就采购硬件设备应付的费用约为人民币9.3亿元,预期集团于2027年对该等采购的需求将延续其增长趋势;(iv)集团部署及营运硬件设备的相关计划业务时间表;(v)同类设备的现行市场价格。董事会亦已考虑到硬件设备价格的预期上涨。基于市场调研,由于AI基础设施需求强劲,硬件设备价格预计将大幅上涨。预计这将导致集团采购的硬件设备单价增加;及(vi)订约方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议定的定价原则。因此,建议修订的年度上限和/或建议的年度上限是在考虑到预期采购量增加和硬件设备单价预期上涨的情况下确定的,两者共同导致估计交易金额与历史水平相比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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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信
有关厘定建议修订年度上限及/或建议年度上限的基准的其他参考因素,请参阅本通函中标题为“硬件设备的建议修订年度上限及/或建议年度上限的理由及益处”一节。
| 4. | 硬件设备的拟议修订年度上限和/或拟议年度上限的原因和好处 |
作为一家云服务提供商,公司需要大量的硬件设备来支持其不断增长的业务并增强其云服务能力。鉴于集团与小米公司的长期业务关系以及彼此熟悉彼此的业务和运营,向小米公司购买硬件设备将使集团能够充分利用小米公司拥有的基础设施和设备覆盖范围,将小米先进的服务和产品与集团的产品相结合,推动集团的产品创新和业务增长,并加深与小米公司的合作。此外,由于向小米公司采购服务及产品的条款及条件对集团的优惠程度不逊于向其他独立第三方服务供应商采购服务及产品的条款及条件,订立该等交易将使集团获得稳定及优质的硬件设备来源,并减少集团向众多供应商采购类似服务的行政开支,从而进一步提高整体营运效率。
考虑到(i)集团对硬件设备的需求,(ii)订约方的长期合作,及(iii)小米提供的优惠条件不逊于独立第三方供应商提供的条件,公司认为,向小米采购该等产品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确保稳定性及可扩展性,以因应公司不断增长的业务需求,并有利于提升集团的技术能力,并认为修订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有利于规范根据该协议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
上述年度上限及估计交易金额仅代表集团根据现有资料作出的合理估计。实际发生的金额受制于外部经济环境、供应链状况及集团不时的业务需要,不应被解释为反映集团的实际财务表现或未来财务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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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信
有关各方的信息
| a. | 关于公司的信息 |
该公司于2012年1月3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为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其ADS于2020年5月8日在纳斯达克上市,股票代码为“KC”,其股票于2022年12月30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为“3896”,股票简称为“KINGSOFT Cloud”。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云服务提供商。凭借对云服务的全面承诺,它致力于调动资源,使客户能够成功地接受云解决方案的好处,追求他们的数字化转型战略,并创造商业价值。
| b. | 关于小米的信息 |
小米(公司的主要股东)为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810(HKD柜台)及81810(人民币柜台))。
小米集团主要于中国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从事研发及销售智能手机、物联网及生活方式消费品、提供互联网服务、创新业务,例如开发、制造及销售智能电动汽车及人工智能研发,以及投资控股。
内部控制措施
为确保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及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的条款及条件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对公司及股东公平合理,且不高于集团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或不低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公司已采纳以下内部监控程序:
| (一) | 就将与小米公司进行的各类持续性关联交易而言,集团将按照以下程序确保交易的条款和条件(包括定价政策)公平合理: |
| • | 关于集团根据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将提供的云服务,公司业务部门的相关人员将对公司网站上公布的标准价格、云服务的现行市场条件和做法(包括市场费率,如有)以及集团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定价和条款进行季度检查,以考虑就特定类型的交易收取的服务费是否不比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服务费更优惠,是否公平合理,并将在其认为必要时定期对定价政策进行审查、调整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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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信
| • | 就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而言,集团将通过以下程序确保交易的条款及条件(包括定价政策)公平合理:公司业务部门的相关人员将持续监控每项特定协议下有关小米公司将提供的硬件设备的条款及条件,以考虑其对集团的优惠程度是否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就类似类型的服务或产品提供的条款。特别是,在与小米公司订立具体协议之前,公司业务部门通常会就类似服务或产品向至少两个独立第三方寻求报价。 |
| (二) | 公司财务部指定工作人员将密切监控各类持续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金额,以确保不超过相关年度上限。他们将密切监控持续的关联交易,并按月向公司财务部报告最新情况。公司财务部将按月向高级管理层汇报,每半年向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汇报交易情况。 |
| • | 如果实际交易金额在一年中的任何特定时间达到各自年度上限的约80%,公司财务部应立即向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
| • | 倘预期该年度的余下上限不足以应付集团未来业务需要,高级管理层将向董事会作出报告,而董事会将寻求其专业顾问的意见,并考虑采取适当措施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适用规定修订相关年度上限。 |
| (三) |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持续关连交易进行年度审查,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就持续关连交易是否进行提供年度确认:(1)在日常及通常的业务过程中;(2)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及公平合理的条款;(3)根据相关协议的条款;及(4)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
| (四) | 公司外聘核数师亦会对集团的持续关连交易进行年度检讨,并提供年度确认,以确保交易按照框架协议的条款(包括定价政策及其年度上限)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与定价政策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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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信
香港上市规则的影响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小米直接及间接持有合共约10.29%的股份,因此为公司的关连人士(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据此,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立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及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各自拟进行的交易构成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为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
由于根据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拟提供云服务的2026及2027年两年建议修订年度上限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比率超过5%,根据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拟提供云服务(包括建议修订年度上限)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报告、年度审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为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
由于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拟进行的硬件设备采购的2026及2027年两年的建议修订年度上限及/或建议年度上限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比率超过5%,因此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拟进行的硬件设备采购(包括建议修订年度上限及/或建议年度上限)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报告、年度审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自2026年1月1日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相关交易(即(1)根据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提供云服务;及(2)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采购硬件设备)的实际交易金额均未超过其各自于2026年的原年度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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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信
| 9. | 股东周年大会及代理安排 |
股东周年大会将于2026年6月30日在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小米校园D座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将于香港时间上午十时正开始举行。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告第AGM-1至AGM-7页。该通知作为香港上市规则第13.71条规定的股东大会通知。该通告亦可于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http://ir.ksyun.com)查阅。
诚邀于股份纪录日期(香港时间)收市时名列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份纪录持有人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诚邀截至ADS记录日(纽约时间)收市时止的ADS持有人,如ADS直接持有在纽约梅隆银行的账簿和记录上,或通过银行、经纪、其他证券中介机构间接持有(如ADS由其中任何一方代表持有人持有),则直接向纽约梅隆银行提交投票指示。无论您是否提议出席上述会议并参加投票,请填写、签署、注明日期并将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交回公司于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投资者服务有限公司(针对股份持有人)或您的投票指示,如ADS直接持有在纽约梅隆银行的账簿和记录上或间接通过银行、券商、或其他证券中介,如果ADS是由他们中的任何一方代表持有人尽快持有(对于ADS持有人而言),如果您希望行使您的投票权,则在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卓佳投资者服务有限公司必须在不迟于香港时间2026年6月28日上午10:00之前在香港夏苑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收到代表委任表格,以确保您在股东周年大会上的代表权;而纽约梅隆银行必须在ADS投票指示卡中指定的时间和日期之前收到您的投票指示,以便您的ADS所代表的股份所附的投票能够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
弃权
任何在有关关连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的股东须就该决议案投弃权票。作为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及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的对手方,小米被视为在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及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
此外,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7.05A条,持有公司股份计划的未归属股份的受托人,不论直接或间接,均须就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须获股东批准的事项投弃权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须按照实益拥有人的指示投票,并发出该等指示。据此,公司股份计划受托人所持有的未归属股份须就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所有决议案投弃权票,占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0.37%。
- 44 -
董事会的信
小米持有的股份(即466,161,000股股份)及其联系人及公司股份计划受托人持有的未归属股份,合计占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10.66%,将须就批准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及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的决议案投弃权票。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及确信,除上述股份计划受托人小米及其联系人外,概无其他股东于建议决议案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并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弃权票。
库存股(如有)及登记于本公司名下,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无表决权。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公司并无持有任何库存股份。为免生疑问,就香港上市规则而言,待撤回及/或透过CCASS转让的库存股(如有)不得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拥有任何投票权。
民意调查投票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任何投票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除非主席真诚地决定允许仅以举手方式表决纯粹与程序或行政事项有关的决议。因此,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出的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果公告将于股东周年大会后按香港上市规则第13.39(5)条规定的方式刊发。
| 10. | 建议 |
曲恒先生和张铎先生因其目前在小米的职务而被视为拥有重大权益。据此,曲衡先生及张铎先生已就批准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及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建议修订的年度上限)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投弃权票。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其他董事概无于该等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并须于董事会会议上就有关决议案投弃权票。
董事(不包括须就有关决议案投弃权票的董事及意见载于本通函「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一节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考虑表示(1)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提供云服务的建议经修订的2026年及2027年两年年度上限及(2)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及其项下采购硬件设备的建议经修订的年度上限及/或建议的2026年及2027年两年年度上限,均于集团的日常及通常业务过程中,经其订约方公平磋商后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及其条款及条件及建议经修订的年度上限及/或建议的年度上限均属公平合理,并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 45 -
董事会的信
已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就(i)建议修订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项下拟提供云服务的2026年及2027年两年的年度上限及其项下交易(如适用)及(ii)建议修订2026年年度上限及建议采纳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拟采购硬件设备的2027年年度上限及其项下交易(如适用)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及建议。谨提请贵司注意载于本通函第47至48页的独立董事委员会的函件。
新百利已获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就同一方面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谨提请贵司注意载于本通函第49至67页的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董事会认为,有关建议重选退任董事、建议发行及购回授权、建议购回授权、建议续聘核数师、建议采纳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的决议案,及建议修订持续关连交易(包括(i)建议修订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项下拟提供云服务的2026年及2027年两年的年度上限及其项下交易(如适用);及(ii)建议修订2026年年度上限及建议采纳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拟采购硬件设备的2027年年度上限及其项下交易(如适用))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阁下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上述决议案。
| 11. | 责任声明 |
本通函由董事集体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其中载有为提供有关公司的资料而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提供的详情。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尽其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并无误导或欺骗性,且概无任何其他事项如因其遗漏而会使本通函或本通函的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 12. | 进一步信息 |
谨提请贵司注意本通告附件所载信息。
| 13. | 杂项 |
如有出入,以本通函英文本为准。
| 根据董事会的命令 | |
| 金山云控股有限公司 邹涛先生 |
|
| 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 和代理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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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委员会的信

金山云控股有限公司
金山雲控股有限公司
(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代码:3896)
(纳斯达克股票代码:KC)
修订2024年小奥米框架协议项下持续关联交易的年度上限和修订2025年小奥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持续关联交易
2026年5月29日
致独立股东
尊敬的先生或女士:
兹提述公司日期为2026年5月29日的通函(「通函」),本函构成该通函的一部分。除另有定义外,此处使用的大写术语与通函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我们已获委任为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就以下事项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i)建议修订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项下拟提供云服务的2026年及2027年两年的年度上限及其项下交易(如适用);及(ii)建议修订2026年年度上限及建议采纳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拟采购硬件设备的2027年年度上限及根据其进行的交易(如适用)(详情载于通函“董事会函件”)。新百利已获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就此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我们谨提请贵司注意载于通函第8至46页的“董事会函件”及载于通函第49至67页的“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 47 -
独立委员会的信
经考虑(其中包括)独立财务顾问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及理由,以及通函中“独立财务顾问函件”所载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我们同意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并认为(1)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及根据该协议所设想的提供云服务的建议经修订年度上限及(2)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及根据该协议所设想的采购硬件设备的建议经修订年度上限及/或建议于2026年及2027年这两年的年度上限均按正常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订立,乃于集团的日常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并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据此,我们建议独立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普通决议案,以批准(1)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及根据该协议提供云服务的2026年及2027年两年的建议修订年度上限;及(2)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及根据该协议采购硬件设备的建议修订年度上限及/或建议年度上限。
| 你忠实的, | |
| 代表独立董事委员会 于明托先生、王航先生和Qu Jingyuan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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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的信
以下为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独立财务顾问新百利资本有限公司的建议函文,该函文乃为载入本通函而编制。
|
索默利资本有限公司 |
| 20楼 | |
| 中国大厦 | |
| 皇后大道中29号 | |
| 香港 |
2026年5月29日
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
尊敬的先生们,
| (1) | 修订持续连结的年度上限根据2024年XIAOMI框架协议进行的交易和 |
| (2) | 修订《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联交易 |
介绍
我们参考我们的委任,就以下事项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i)修订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所设想的提供云服务的2026年及2027年两年的年度上限;及(ii)修订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所设想的硬件设备采购的2026年及2027年两年的年度上限,详情载于公司日期为5月29日的通函的董事会函件(“董事会函件”),2026年(“通函”),本函构成其中一部分。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函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词汇具有相同涵义。
关于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由于集团的业务快速增长,以及包括小米公司在内的客户的业务需求增长超过先前预期,董事会已议决修订集团于2026年及2027年两年向小米公司提供云服务的年度上限,而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下余下交易的年度上限则维持不变。
- 49 -
独立财务顾问的信
关于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由于采购需求因集团业务快速增长而不断增加,董事会已议决修订2025年7月29日至2026年7月28日期间硬件设备采购的年度上限。
因此,于2026年4月23日(交易时段后),公司与小米订立补充协议以修订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据此,公司已同意购买及小米已同意销售硬件设备,期限由2025年7月29日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小米直接及间接持有合共约10.29%的股份,因此为公司的关连人士(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据此,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立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及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各自拟进行的交易构成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由于(i)根据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拟提供云服务的2026年和2027年两年的拟议修订年度上限和(ii)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拟采购硬件设备的2026年和2027年两年的拟议修订年度上限和/或拟议年度上限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比率超过5%,根据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拟提供的云服务(包括建议修订的年度上限)及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拟采购的硬件设备(包括建议的年度上限),分别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报告、年度审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独立董事委员会,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即余明托先生、王航先生及Qu Jingyuan女士组成,已就(i)建议修订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项下提供云服务及根据该协议拟进行的交易的2026年及2027年两年的年度上限及(ii)2026年的年度上限及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采购硬件设备及根据该协议拟进行的交易(“非豁免CCT”)建议采纳2027年的年度上限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我们新百利资本有限公司已获委任就同样方面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我们与公司、小米或其各自的核心关连人士或联系人并无关联。在此任命之前的过去两年中,集团与我们之间没有任何接触。除就此项委任向我们支付或应付的正常专业费用外,不存在任何安排,据此我们将从公司、小米或其各自的核心关连人士或联系人处收取任何费用或利益。我们认为,它们不会影响我们的独立性,我们被认为有资格就非豁免CCT和拟议修订的年度上限提供独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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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的信
在制定我们的意见和建议时,我们依赖公司董事和管理层提供的信息和事实,以及所表达的意见,我们假设这些信息和事实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我们已审阅公司的资料,其中包括:(i)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报(“2025年年报”);(ii)公司日期为2026年4月23日有关(其中包括)非豁免CCT的公告(“公告”);及(iii)通函所载的其他资料。我们还寻求并收到公司的确认,即所提供的信息中没有遗漏任何重大事实,并且向我们表达的意见在任何重大方面均不具有误导性。我们认为,我们收到的信息足以让我们达成我们的意见,并给出本函所载的建议和建议。我们没有理由相信任何重大信息被遗漏或隐瞒,或怀疑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或准确性。然而,我们并没有对公司、小米或其各自的任何联系人或任何一方的业务和事务进行任何独立调查,或推定为与他们中的任何一方一致行动,我们也没有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任何独立核实。我们亦假设通函所载或提述的所有陈述在作出时及于通函日期均属真实,并将持续至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时为真实,而股东将尽快获悉任何重大变动。
考虑的主要因素和原因
| 1. | 当事人信息 |
| 1.1. | 公司信息 |
该公司于2012年1月3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为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其ADS于2020年5月8日在纳斯达克上市,股票代码为“KC”,其股票于2022年12月30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为“3896”,股票简称为“KINGSOFT Cloud”。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云服务提供商。凭借对云服务的全面承诺,它致力于调动资源,使客户能够成功地接受云解决方案的好处,追求他们的数字化转型战略,并创造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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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的信
下文载列摘自2025年年报的集团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财务资料概要:
|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
||||||||
| 2025 | 2024 | |||||||
| 人民币’000 (已审核) |
人民币’000 (已审核) |
|||||||
| 收入 | ||||||||
| –公有云服务 | 6,633,492 | 5,007,251 | ||||||
| –企业云服务 | 2,925,127 | 2,777,777 | ||||||
| –其他 | – | 152 | ||||||
| 9,558,619 | 7,785,180 | |||||||
| 毛利 | 1,503,408 | 1,340,926 | ||||||
| 公司拥有人应占年内亏损 | (936,251 | ) | (1,966,680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分别录得收益约人民币77.852亿元及人民币95.586亿元,增幅约为22.8%,主要由于AI业务的强劲需求及企业云项目增加。特别是,2025年公有云服务收入为人民币66.335亿元,较2024年的人民币500.73亿元增长32.5%,这主要归功于AI业务增长。2025年企业云服务收入为人民币29.251亿元,较2024年的人民币27.778亿元增长5.3%,主要受企业项目增加的推动。
集团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毛利分别为人民币13.409亿元及人民币15.034亿元,增幅约为12.1%。如2025年年报所披露,集团的毛利率由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7.2%下降1.5个百分点至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5.7%。这种减少主要是因为折旧成本增加。
集团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分别约为人民币19.667亿元及人民币9.363亿元,减幅约为52.4%。亏损减少乃主要由于(i)上述毛利增加;及(ii)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不存在长期资产减值,金额约为人民币9.19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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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的信
下文载列摘自2025年年报的集团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摘要: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5 | 2024 | |||||||
| 人民币’000 (已审核) |
人民币’000 (已审核) |
|||||||
| 总资产 | 26,729,189 | 17,592,654 | ||||||
| 负债总额 | 17,416,155 | 12,087,334 | ||||||
| 总股本 | 9,313,034 | 5,505,320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集团资产总额约人民币267亿元,主要包括(i)物业及设备,净额约人民币101亿元;(ii)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约人民币60亿元;(iii)商誉约人民币46亿元;及(iv)预付款项及其他资产约人民币27亿元。物业及设备净额由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46亿元大幅增加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01亿元,主要由于新收购与AI业务相关的服务器。
于2025年12月31日,集团的负债总额约为人民币174亿元,主要包括(i)借款约人民币64亿元;(ii)应计费用及其他流动负债约人民币32亿元;及(iii)应付关联方款项约人民币29亿元。
集团总股本由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55亿元增加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93亿元,主要是由于于2025年4月、6月及9月发行普通股所致。负债比率,即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额,于2025年12月31日为65.2%,而于2024年12月31日则为68.7%。
我们认为,基于上述分析,集团保持了令人满意的财务状况。
| 1.2. | 小米的信息 |
小米(公司的主要股东)为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810(HKD柜台)及81810(人民币柜台))。
小米集团主要于中国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从事研发及销售智能手机、物联网及生活方式消费品、提供互联网服务、创新业务,例如开发、制造及销售智能电动汽车及人工智能研发,以及投资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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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的信
| 2. | 非豁免CCTs的理由和好处 |
| 2.1 | 云服务拟议修订年度上限的理由和好处 |
诚如通函董事会函件所述,集团与小米公司保持业务合作逾十年。集团向小米公司提供云服务,特别是具有高客户粘性和强劲增长潜力的公共云服务,这将与小米公司的业务扩张一起作为集团的经常性收入来源。此外,在小米创新业务的最新发展,包括其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大规模投资计划的支持下,集团将能够从小米公司对算力服务不断增长的需求中维持和确保稳定的收入流,从而进一步改善集团的财务表现并提高整体股东回报。有鉴于此,公司认为修订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项下提供云服务截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两年的年度上限有利于规管根据该协议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因为该等交易将继续促进集团业务的整体运营和增长。
| 2.2 | 拟修订硬件设备年度上限的原因及益处 |
诚如通函董事会函件所述,作为一家云服务供应商,公司需要大量硬件设备来支持其不断增长的业务并增强其云服务能力。鉴于集团与小米公司之间的长期业务关系以及彼此熟悉彼此的业务和运营,从小米公司采购硬件设备将使集团能够充分利用小米公司拥有的基础设施和设备覆盖,将小米的先进服务和产品与集团的产品相结合,推动集团的产品创新和业务增长,并加深与小米公司的合作。此外,由于向小米公司采购产品的条款及条件对集团的优惠程度不逊于向其他独立第三方服务供应商采购产品的条款及条件,订立该等交易将使集团获得稳定及优质的硬件设备来源,并减少集团向众多供应商采购类似服务的行政开支,从而进一步提高整体营运效率。
考虑到上述和事实(i)非豁免CCT的主要条款按一般商业条款(如下文各节所述);(ii)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可为集团带来收入,而小米为集团可靠的长期业务伙伴;(iii)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为集团提供稳定可靠的长期硬件设备;(iv)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及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并不限制集团向/从其他客户/供应商销售/采购商品/服务并向集团提供与小米开展业务的灵活性;及(v)确保非豁免CCT按照其条款及条件进行的内部监控措施(如标题为“5。内部监控措施”),我们同意董事的意见,非豁免CCT乃在集团的日常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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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的信
| 3. | 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 |
| 3.1. | 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主要条款 |
下文列出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
| 日期: | 2024年11月19日 | |
| 缔约方: | (i)公司;及(ii)小米 | |
| 任期: | 任期三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订约方已同意,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的情况下,经订约方同意,协议将获续期。 | |
| 交易性质: | 就云服务的建议修订年度上限:集团已同意向小米公司提供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云存储、云计算、算力服务、综合云解决方案,以及技术支持、维护和升级服务及其他相关或类似服务。 | |
| 交易原则: | 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应按正常商业条款或更好的条款进行。集团可不时与小米公司订立具体协议,以订明服务费、付款及结算安排、销售价格、利率及其他规格等详情,但须遵守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中的原则。 | |
| 定价依据: | 为确保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项下的定价公平合理,并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价格/服务费不得比集团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优惠,或不低于独立第三方向集团提供的优惠及小米公司向独立第三方(视情况而定)提供的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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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的信
| 关于云服务的拟议修订年度上限: | ||
| 公司主要根据使用量和使用时长按月向公有云服务客户收费,公司对所有公有云服务客户(包括小米公司和其他独立第三方客户)的定价采用预定的公式和程序(“云服务定价政策”).云服务定价政策为公有云服务建立了结构清晰的定价方法,以确保条款公平和具有商业竞争力。 | ||
| 小米公司应付的云服务服务费须在订约方之间按公平原则厘定,其中须参考(其中包括)该等服务的成本及开支、交易金额、集团的预期利润率、集团向其他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服务价格及具有类似技术规格及数量的服务的现行市场价格。 |
| 3.2. | 我们对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条款的评估 |
修订截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两年根据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提供云服务的年度上限,是为了在小米创新业务的最新发展的支持下,促进集团业务整体的运营和增长。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公司主要根据使用率和使用时长按月向公有云服务客户收费,公司对所有公有云服务客户(包括小米公司和其他独立第三方客户)的定价采用预定的公式和程序(即云服务定价政策)。云服务定价政策为公有云服务建立了清晰的结构化定价方法,以确保条款公平和具有商业竞争力。
在评估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的条款时,我们在随机选择的基础上获得并审查了集团就向小米公司提供的云服务订立的合共3份样本合同,并将其与集团就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类似服务订立的两份合同进行了比较。从我们的审查中,我们注意到集团向小米公司提供的类似云服务的价格不低于集团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价格。由于集团就每一份样本合约提供的条款对集团的优惠程度不逊于就类似服务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我们认为,就独立股东而言,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的定价基础是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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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的信
| 3.3. | 修订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年度上限 |
下表列出根据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于2025年及2026年两年提供云服务的年度上限,以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23日期间的历史金额:
| 对于 结束的一年 12月31日, 2025 |
对于 年终 12月31日, 2026 |
|||||||
| 人民币(百万) | 人民币(百万) | |||||||
| 小米公司就云服务应付的费用 | ||||||||
| 历史交易金额 | 2,255.2 | 749.1(注) | ||||||
| 原年度上限金额 | 2,309.8 | 3,138.3 | ||||||
| 利用率 | 97.6 | % | 23.9 | % | ||||
注: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实际交易金额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23日期间的金额。
下表列出2026年和2027年两年根据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提供云服务的现有和拟议修订年度上限:
| 对于 年终 12月31日, 2026 |
对于 年终 12月31日, 2027 |
|||||||
| 人民币(百万) | 人民币(百万) | |||||||
| 小米公司就云服务应付的费用 | ||||||||
| 原年度上限 | 3,138.3 | 4,035.1 | ||||||
| 建议修订的年度上限 | 4,000.0 | 6,000.0 | ||||||
诚如董事会函件所载,小米公司就截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两年的云服务应付费用的上述建议修订年度上限乃参考(其中包括)以下因素厘定,再加上一定比例的额外缓冲,以提供运营灵活性并满足交易量的任何潜在增量:(i)小米公司对云服务的需求持续增长;(ii)历史交易金额和近期增长率;(iii)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iv)类似服务的公平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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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的信
为评估截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的建议修订年度上限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我们已审阅公司提供的计算。我们注意到,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建议年度上限为人民币40亿元,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实际交易金额约人民币22.552亿元增加约77.4%,而截至2027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建议年度上限为人民币60亿元,较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建议年度上限增加50.0%。
正如与公司管理层所讨论的那样,小米经历了需求的快速增长,这得益于其大量的研发投资。根据小米2025年年报,小米于2025年录得收入及经调整纯利分别约人民币4,573亿元及人民币392亿元,分别同比增长约25.0%及43.8%。其2025年研发支出约为人民币331亿元,较上年增长约37.8%。小米2026-2030年未来五年累计研发费用预计超2000亿元。此外,小米计划未来三年在AI领域投资约600亿元人民币,预计2026年AI及具身智能相关领域的年度投资将超过160亿元人民币。
集团有能力通过提供高度可扩展和可靠的云计算和人工智能基础设施服务来支持小米不断增长的需求。这些服务对于小米大规模部署创新业务至关重要,这些业务包括大型模型训练和推理工作量、机器人技术以及智能电动汽车。这一合作还与小米的智能手机× AIOT以及智能电动汽车、人工智能和其他新举措的业务战略产生了强大的协同效应。因此,集团预期来自小米的云服务需求持续增长是合理的。
其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向小米提供的云服务现有年度上限的使用率达到约97.6%。此外,交易金额增长显著,录得2024年较2023年同比增长约46.7%,2025年较2024年同比增长约77.0%,对应两年复合年增长率约为61.2%。该等交易继续显著增加,于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23日期间录得较2025年同期约81.4%的增长。这些数字显示了小米对集团云服务的强劲和持续需求,并支持截至2026年12月31日和2027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拟议年度上限所代表的预期增长率与相应上一年度相比约为77.4%和50.0%。考虑到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利用率较高、小米业务的强劲增长及其与集团的深化合作,我们同意管理层的看法,即建议的经修订年度上限,包括其预期增长,代表了一个合理的估计,并为运营灵活性提供了适度的缓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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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的信
此外,集团与小米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这种伙伴关系使集团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定制其服务,以满足小米不断变化的需求。在共同商业利益的驱动下,长期协作产生独特而强大的协同效应,增强了双方在产品研发、云服务提供等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和竞争优势。然而,正如董事会函件所述,集团在广泛的行业保持多元化的客户基础,并能够向独立第三方客户提供类似服务,与小米合作的预期增长主要是由小米业务和需求的扩张所驱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小米公司就云服务应付费用的实际交易金额约占集团总收入的23.6%。集团预计,截至2026年12月31日及2027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小米公司的贡献占集团总收入的百分比将保持在合理范围内。
此外,公司考虑了中国云服务市场的历史增长。根据Wind金融终端,中国云服务市场在2019年至2024年的五年期间录得约35.3%的复合年增长率(CAGR)。
基于上述,我们认为,修订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下的年度上限是基于合理估计并经过适当审慎考虑后确定的。考虑到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将按一般商业条款及非排他性基准进行,年度上限的修订为集团提供了与小米合作开展业务的灵活性而非义务,我们认为,就独立股东而言,此类年度上限的修订是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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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 |
| 4.1. | 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主要条款 |
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有关硬件设备的主要条款(由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摘要载列如下:
| 日期: | 2025年7月29日 | |
| 缔约方: | (i)公司;及(ii)小米 | |
| 持续时间: | 硬件设备采购期限为2025年7月29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
| 订约方已同意,交易的期限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经订约方同意而续期。 | ||
| 交易性质: | 有关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将不时进行的交易范围,请参阅公司日期为2025年7月29日及2026年4月23日的公告。 | |
| 关于硬件设备采购:小米公司已同意向集团销售硬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交换机及其他网络硬件设备及其他硬件设备。 | ||
| 交易原则: | 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应按正常商业条款或更好的条款进行。集团可不时与小米公司订立具体协议,以订明交易详情,例如服务费或购买价格(视情况而定)、付款时间表、结算安排及其他规格,但须遵守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中的原则。 | |
| 定价依据: | 为确保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定价公平合理及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集团应付的费用将不低于独立第三方向集团提供的费用及小米公司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费用。具体来说: | |
| 就采购硬件设备而言:集团应付的采购价格须由订约方在公平基础上参考(其中包括)器件的类型和规格、采购数量以及具有类似技术规格和数量的硬件设备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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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厘定市场价格,集团在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与小米公司订立任何采购订单或采购协议前,将寻求至少两家其他独立第三方供应商的报价。集团只会在小米公司的报价较相关独立第三方供应商的报价对本集团更有利时,才会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订立任何特定协议。 |
| 4.2 | 我们对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条款的评估 |
修订2025年7月29日至2026年7月28日期间的硬件设备采购年度上限,并将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硬件设备采购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是为了促进因集团业务快速持续增长而增加的采购需求。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有关硬件设备采购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集团就小米公司提供的硬件设备应付的采购价格,须由订约方在公平基础上参考(其中包括)设备的类型和规格、采购数量以及具有类似技术规格和数量的硬件设备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在评估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硬件设备条款时,我们已取得并审查了集团就小米公司提供的硬件设备订立的合同,并将其与集团就独立第三方提供的类似产品订立的两份合同进行了比较。从我们的审查中,我们注意到小米公司向集团提供的硬件设备的价格不超过独立第三方向集团提供的类似硬件设备的价格。由于就各样本合约向集团提供的条款对集团的优惠程度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就同类产品提供的条款,我们认为,就独立股东而言,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采购硬件设备的定价基础是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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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下硬件设备采购的拟议修订年度上限 |
下表列出2025年7月29日至2026年7月28日期间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采购硬件设备的年度上限,以及2025年7月29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23日期间的历史金额:
| 对于 期间从 7月29日, 2025年至 12月31日, 2025 |
对于 期间从 1月1日, 2026年至 2026年7月28日 |
|||||||
| 人民币(百万) | 人民币(百万) | |||||||
| 集团就硬件设备应付小米公司的费用 | ||||||||
| 历史交易金额 | 29.6 | 0(注) | ||||||
| 原年度上限金额 | 33.5 | 6.7 | ||||||
| 利用率 | 88.4 | % | 0 | % | ||||
注:实际成交金额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23日期间的金额。
下表列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7月28日期间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采购硬件设备的现有和拟议修订年度上限,以及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采购硬件设备的拟议年度上限2027年:
| 对于 年终 12月31日, 2026 |
对于 年终 12月31日, 2027 |
|||||||
| 人民币(百万) | 人民币(百万) | |||||||
| 集团就硬件设备应付小米公司的费用 | ||||||||
| 原年度上限 | 6.7(注) | 不适用 | ||||||
| 建议修订的年度上限 | 1,000.0 | 1,500.0 | ||||||
注: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7月28日期间的原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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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董事会函件所载,有关硬件设备采购的2026年拟议修订年度上限及2027年拟议年度上限乃参考(其中包括)(i)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历史交易金额而厘定,及小米公司向集团提供的硬件设备的现有年度上限的使用率约为88.4%;(ii)将向小米公司采购的硬件设备的种类及技术规格;(iii)集团向小米提供的云服务业务量持续增长,带动硬件设备采购需求显著增加。鉴于集团与小米公司在云计算领域的合作不断深化,而小米是集团的主要云服务客户,其业务增长直接带动集团对云基础设施的需求增加。为支持双方的互补伙伴关系,集团计划增加向小米采购价格具竞争力的硬件设备,以更有效地满足小米云业务的扩展需求。预期于2026年就采购硬件设备应付的费用约为人民币9.3亿元,预期集团于2027年对该等采购的需求将延续其增长趋势;(iv)集团部署及营运硬件设备的相关计划业务时间表;(v)同类设备的现行市场价格。董事会亦已考虑到硬件设备价格的预期上涨。基于市场调研,由于AI基础设施需求强劲,硬件设备价格预计将大幅上涨。预计这将导致集团采购的硬件设备单价增加;及(vi)订约方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议定的定价原则。因此,建议修订的年度上限和/或建议的年度上限是在考虑到预期采购量增加和硬件设备单价预期上涨的情况下确定的,两者共同导致估计交易金额与历史水平相比大幅增加。
为评估截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的建议修订年度上限的公平性及合理性,我们已检讨公司提供的计算。我们注意到,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建议年度上限为人民币10亿元,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实际交易金额约人民币2960万元大幅增加约人民币9.704亿元,而截至2027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建议年度上限为人民币15亿元,较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建议年度上限增加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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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与公司管理层所讨论的那样,小米经历了需求的快速增长,这得益于其大量的研发投资。根据小米2025年年报,小米于2025年录得收入及经调整纯利分别约人民币4,573亿元及人民币392亿元,分别同比增长约25.0%及43.8%。其2025年研发支出约为人民币331亿元,较上年增长约37.8%。此外,小米计划未来三年在AI领域投资约600亿元人民币,预计2026年AI及具身智能相关领域的年度投资将超过160亿元人民币。正如标题为“3.3。修订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的年度上限》,预计2026年和2027年两年根据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提供云服务的交易金额将分别大幅增加约77.4%和50.0%。作为一家云服务提供商,公司需要大量的硬件设备来支持其不断增长的业务并增强其云服务能力。
除了预期对硬件设备的需求增加以支持小米对集团云服务不断增长的需求外,鉴于其有机业务增长,集团亦预期其对硬件设备的需求将会增加。如上文「 1.1公司资料」一节所述,截至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分别录得收益约人民币77.852亿元及人民币95.586亿元,增幅约22.8%,主要由于AI业务及企业云项目的强劲需求增加。此外,如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报及2025年年报所披露,于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的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及夹具、数据中心机器及设备(扣除累计折旧前)合计金额分别约为人民币58亿元、人民币95亿元及人民币167亿元,较上年度末分别增加约62.7%及76.3%。这些数字显示集团对硬件设备的强劲和持续需求,以支持其业务增长。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小米向集团提供硬件设备的现有年度上限的使用率达到约88.4%,交易金额约为人民币2960万元,而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现有年度上限约人民币670万元被视为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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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集团与小米公司在云计算领域的合作不断深化,而小米为集团的主要云服务客户,其业务增长直接带动集团对云基础设施的需求增加。为支持双方的互补伙伴关系,集团计划增加向小米采购价格具竞争力的硬件设备,以更有效地满足小米云业务的扩展需求。基于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硬件设备采购将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我们同意管理层的看法,即建议的年度上限将使集团能够通过增加从小米采购硬件设备以代替其他供应商来加强与小米的协作。这一安排将使集团获得稳定和高质量的硬件设备来源,并有望创造互惠互利,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另一方面,由于AI基础设施的强劲需求,公司也预计硬件设备的价格将大幅上涨。根据全球研究和咨询公司加特纳的数据,人工智能网络架构的支出预计将在2026年超过通用数据中心网络,到2029年将增加一倍以上。例如,由于供应短缺,开关价格预计将上涨15%至40%,交货时间将从2025年中期的1至2个月延长至3至9个月。尽管预计明年年中前后供应压力会有所缓解,但预计价格仍将维持高位。
基于上述,特别是(i)预期集团对硬件设备的需求增加,以支持其业务扩张及小米公司的业务增长;(ii)预期与小米的合作增加;及(iii)预期硬件价格上涨,我们认为,修订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及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拟议年度上限,2027关于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硬件设备采购事项是基于合理估计并经适当审慎考虑后确定的。考虑到修订年度上限为集团提供了与小米合作开展业务的灵活性而非义务,我们认为就独立股东而言,此类年度上限是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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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内部控制措施 |
公司建立了全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并采取了各种内部控制措施,以确保非豁免CCT按照其条款和条件进行。集团内部监控措施的详情载于董事会函件中标题为“内部监控措施”的章节。由于我们已取得并审阅(i)公司与小米根据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就云服务订立的样本合同以及与独立第三方的可比交易;及(ii)公司与小米根据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就硬件设备订立的样本合同以及这些关联交易的相关报价,并进行定期审查以确保持续遵守商定的定价政策,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足以维护股东的利益。
此外,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5至14A.59条,非豁免CCT须遵守以下年度检讨规定:
| (a) | 独立非执行董事须每年检讨非豁免CCT,并于年度报告中确认有关交易已订立: |
| (一) | 于集团的日常及日常业务过程中; |
| (二) | 按正常商业条款或更好的条款;和 |
| (三) | 按公平合理及符合股东整体利益的条款订立规管其的协议; |
| (b) | 公司的审计师必须向董事会提供一封信函,确认是否有任何事情引起他们的注意,从而使他们认为非豁免CCT: |
| (一) | 未获董事会批准; |
| (二) | 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未按照本集团的定价政策; |
| (三) | 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未根据管辖这些协议的相关协议订立;和 |
| (四) | 已超过相关年度上限; |
| (c) | 公司必须允许并确保非豁免CCT的交易对手允许公司的审计师为报告非豁免CCT的目的充分访问其记录;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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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或核数师无法按规定确认有关事项,公司须及时通知联交所并刊发公告。联交所可要求公司重新遵守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并可施加额外条件。 |
鉴于有关非豁免CCT的报告规定,特别是(i)以年度上限的方式限制交易价值;及(ii)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核数师持续审查有关非豁免CCT的相关协议条款及建议的年度上限未获突破,我们认为将会有适当措施规管非豁免CCT的行为,并协助维护公司及独立股东的整体利益。
意见和建议
经考虑上述主要因素及理由后,我们认为(i)建议修订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项下提供云服务的2026年及2027年两年的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如适用)及(ii)2026年的年度上限及建议采纳2027年的年度上限以采购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硬件设备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就独立股东而言属公平合理,在集团的日常及日常业务过程中,并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我们建议独立董事委员会建议,而我们本身亦建议独立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出的有关决议案。
| 你忠实的, | |
| 代表和代表 | |
| 索默利资本有限公司 | |
| 梁家荣 | |
| 董事 |
Calvin Leung先生为在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注册的持牌人士,亦为新百利资本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员,新百利资本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6类(就公司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他在公司金融行业拥有超过21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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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一 | 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连任的卸任董事详情 |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详情载于下文,曲恒先生(“曲先生”)、张铎先生(“张先生”)及Qu Jingyuan女士(“曲女士”)为合资格并因此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出连选连任的退任董事。
| (1) | 曲恒先生 |
职位和经验
曲恒先生,44岁,自2026年3月起担任非执行董事。
曲先生现任小米公司(港交所:1810(HKD柜台)及81810(人民币柜台))副总裁兼集团科技委员会主席。2010年加入小米公司,2018-2023年担任小米公司生态圈部总经理。在此之前,曾于2005年至2010年先后担任北京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开发经理、项目经理等职务。
曲先生于2003年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系,并于2013年获得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市工业大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硕士学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曲先生过去三年并无于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公众公司担任其他董事职务,亦无于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或合并附属实体担任任何其他职务。
服务年限
根据公司与曲先生订立的董事协议,其初步任期为自签署董事协议起计三年。在其董事协议任期的同时,他须根据《公司章程》退休并有资格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连选连任。
关系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就董事所知,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曲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或控股股东(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并无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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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一 | 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连任的卸任董事详情 |
股份权益
据董事所知,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曲先生并无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于公司或其联营法团的任何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权益或被视为拥有权益。
董事薪酬
曲先生不收取任何董事酬金,以非执行董事的身份。
其他需要披露或提请股东注意的信息和事项
就董事所知,并无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须予披露的关于曲先生的资料;亦无其他有关曲先生的事项须提请股东注意。
| (2) | 张杜先生 |
职位和经验
张铎先生,41岁,自2025年6月起担任非执行董事。
张先生自2024年9月起担任小米公司(港交所:1810(HKD柜台)及81810(人民币柜台))基础设施技术平台部总经理及人工智能平台部主管。2016年加入小米公司,历任存储平台部部长、基础设施组件部部长、开源委员会主席。2021年5月至2024年8月,任Sensors Network Technology(Beijing)Co.,Ltd.基础设施研发部部长、首席架构师。
张先生分别于2010年和2007年获得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张先生过去三年并无于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公众公司担任其他董事职务,亦无于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或综合附属实体担任任何其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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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一 | 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连任的卸任董事详情 |
服务年限
根据公司与张先生订立的董事协议,其初步任期为自签署董事协议起计三年。在其董事协议任期的同时,他须根据《公司章程》退休并有资格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连选连任。
关系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就董事所知,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张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或控股股东(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并无任何关系。
股份权益
据董事所知,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张先生并无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于公司或其联营法团的任何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权益或被视为拥有权益。
董事薪酬
张先生不收取任何董事酬金,以非执行董事的身份。
其他需要披露或提请股东注意的信息和事项
就董事所知,并无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须予披露的有关张先生的资料;亦无有关张先生的其他事项须提请股东注意。
| (3) | 曲靖远女士 |
职位和经验
Qu Jingyuan女士,53岁,于2022年4月14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曲女士自2019年12月起担任大吉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大吉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在此之前,曲女士曾于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任职于经纬中国(经纬创投(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事,并于2017年5月至2021年3月担任资本市场顾问。2007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曲女士在暴风集团有限公司(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负责其财务报告工作。曾于2000年3月至2006年8月在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北京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2017年2月至2022年4月,曲女士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众公司金山办公(科创板:688111)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并于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众公司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芯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688696)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曲女士具备香港上市规则第3.10(2)条规定的适当会计及相关财务管理专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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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一 | 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连任的卸任董事详情 |
曲女士于1996年5月取得中国财政部授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曲女士于1993年7月获得山东工商大学(山东工商学院)会计学学士学位,于2013年10月获得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学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曲女士于过去三年内并无于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公众公司担任其他董事职务,亦无于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或合并附属实体担任任何其他职务。
服务年限
根据公司与曲女士订立的董事协议,其任期为自签署董事协议起计三年。在其董事协议任期的同时,她须根据《公司章程》退休并有资格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连选连任。
关系
据董事所知,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曲女士并无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或控股股东(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有任何关系。
股份权益
据董事所知,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曲女士并无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于公司或其联营法团的任何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权益或被视为拥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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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一 | 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连任的卸任董事详情 |
董事薪酬
曲女士有权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身份获得每年50,000美元的年度董事费。
其他需要披露或提请股东注意的信息和事项
据董事所知,并无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须予披露的关于曲女士的资料;亦无其他有关曲女士的事项须提请股东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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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二 | 关于回购任务的解释性声明 |
以下为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寄发予股东的解释性声明,以使他们能够就是否投票赞成或反对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授出回购授权提出的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 1. | 回购股份的理由 |
董事认为,授出回购授权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和资金安排,回购股票和/或ADS可能会导致每股净资产值/ADS和/或每股收益/ADS的增强。董事正寻求授予回购授权,以给予公司在适当情况下这样做的灵活性。在任何场合须购回的股份数目及/或ADS,以及购回股份的价格及其他条款,将由董事于有关时间作出决定,并会适当考虑当时有关的情况。
董事目前无意促使公司回购任何股份及/或ADS,而他们只会在他们认为这样做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最佳利益的情况下行使权力。
| 2. | 股本 |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公司已发行股本包括4,531,784,801股股份。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8项所载有关授出购回授权的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并基于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的已发行股本保持不变,即4,531,784,801股股份,董事将根据购回授权获授权于购回授权仍然有效期间购回最多453,178,480股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不包括任何库存股,如有)截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
| 3. | 回购资金 |
回购股份和/或ADS将由公司内部资源提供资金,这些资源应是根据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开曼群岛适用法律和/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视情况而定)合法可用于该目的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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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二 | 关于回购任务的解释性声明 |
| 4. | 回购和临时措施的影响 |
倘购回授权将于建议购回期内的任何时间悉数进行,则可能不会对公司的营运资金或负债状况(与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报告所载的经审核账目所披露的状况相比)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然而,董事并不打算行使回购授权,以致于情况下会对公司的营运资金需求或其负债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而董事认为该等营运资金需求或负债水平不时适合公司。
在回购股份或ADS后,公司可根据(其中包括)市场条件及其在回购的相关时间的资本管理需求(可能因不断变化的情况而发生变化)注销任何已回购的股份和/或将其作为库存股持有。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请留意公司日后将刊发的任何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相关翌日披露回报(其中须指明(其中包括)于有关回购结算时将以库藏方式持有或注销的购回股份数目,以及(如适用)与先前披露的意向声明有任何偏差的原因)及任何相关的每月回报。
就任何存放于CCASS待于香港联交所转售的公司库存股,公司须于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以下临时措施(统称“临时措施”),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 (一) | 促使其经纪人不向香港结算发出任何指示,以就存放于中央结算公司的库存股在股东大会上投票; |
| (二) | 在股息或分派(如有及适用)的情况下,从中央结算系统撤回库存股,并将其重新登记为库存股或注销,在每种情况下均在股息或分派的相关记录日期之前;或 |
| (三) | 采取任何其他措施,确保其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获得任何权利,如果这些股份以其自己的名义登记为库存股,则根据适用法律,这些权利将被暂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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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二 | 关于回购任务的解释性声明 |
| 5. | 接管代码 |
倘于根据购回授权行使购回股份的权力时,股东于公司投票权的比例权益增加,则就收购守则而言,该增加将被视为收购投票权。据此,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可取得或巩固公司控制权,从而有义务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性要约。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Kingsoft Corporation Limited(“Kingsoft Corporation”)为一间主板上市公司(港交所:3888)于1,492,621,584股普通好仓股份中拥有权益,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32.94%。
基于(i)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即4,531,784,801股股份)保持不变;及(ii)金山软件公司于紧接购回授权全面行使后于公司的持股数目(即1,492,621,584股股份)保持不变,倘董事根据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相关普通决议案的条款全数行使购回股份的权力,金山软件公司于已发行股份的持股权益将增加至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36.60%。董事目前无意行使建议购回授权至会产生该义务的程度。
此外,董事无意行使建议购回授权,大意将导致公众持股量低于25%或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订明的其他最低百分比。
| 6. | 将军 |
概无董事或据其作出所有合理查询后所知,彼等各自的任何密切联系人(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目前有意在授出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的情况下向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公司并无获公司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通知彼等目前有意向公司出售任何股份,或彼等已承诺在授出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的情况下不向公司出售彼等持有的任何股份。
董事将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行使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进行股份购回的权力。此外,公司已确认,解释性声明或建议股份回购均无任何不寻常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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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二 | 关于回购任务的解释性声明 |
| 7. | 股票市场价格 |
股份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包括最后可行日期)前的过去12个月内各月期间于香港联交所买卖的最高及最低价格如下:
| 每股价格 | ||||||||
| 月 | 最高 | 最低 | ||||||
| 港币 | 港币 | |||||||
| 2025 | ||||||||
| 可能 | 8.180 | 6.100 | ||||||
| 六月 | 7.270 | 5.870 | ||||||
| 7月 | 8.830 | 6.140 | ||||||
| 8月 | 8.160 | 7.060 | ||||||
| 9月 | 9.450 | 7.040 | ||||||
| 10月 | 8.430 | 6.280 | ||||||
| 11月 | 6.700 | 5.770 | ||||||
| 12月 | 6.530 | 5.450 | ||||||
| 2026 | ||||||||
| 一月 | 8.130 | 5.440 | ||||||
| 2月 | 8.100 | 6.230 | ||||||
| 三月 | 8.180 | 5.970 | ||||||
| 四月 | 9.750 | 7.020 | ||||||
| 可能(直至并包括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 9.080 | 6.840 | ||||||
| 8. | 回购公司作出的股份 |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不论于香港联交所或其他地方),公司并无进行股份或ADS回购。
- 76 -
| 附录三 | 备忘录及章程细则的建议修订详情 |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详情载列如下:
| 目前有效 | 建议修订为 | ||
| 没有。 | 组织章程大纲 | 没有。 | 组织章程大纲 |
| 2.(1) | 在本条款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位于下表第一栏的词语应分别具有第二栏中与其相对的含义。 | 2.(1) | 在本条款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位于下表第一栏的词语应分别具有第二栏中与其相对的含义。 |
| 词义 | 词义 | ||
{ (新增) |
|||
“沟通意味着视频, 互联网或在线会议应用程序、电话或电话会议和/或任何其他 所有参加某一会议的人均可通过视频通讯、互联网或在线会议应用程序或电信设施相互进行听觉和被听取意见,并维护所有成员在该会议上的发言权和投票权。 |
|||
{ (新增) |
|||
| “人” 指任何自然人、商号、公司、合营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协会或其他实体(不论是否具有单独的法人资格)或其中任何一方,视文意而定。 | |||
- 77 -
| 附录三 | 备忘录及章程细则的建议修订详情 |
| 目前有效 | 建议修订为 | ||
| 没有。 | 组织章程大纲 | 没有。 | 组织章程大纲 |
“出席”就任何人而言是指该人出席成员大会,而该出席可通过该人或(如一家公司或其他 非自然人,其正式授权代表(或就任何成员而言,由该成员根据本条款有效任命的代理人),即:(a)实际出席会议;或(b)就根据本条款允许通信设施参加的任何会议而言,包括通过使用此类通信设施连接的任何虚拟会议。
{ (新增)
“虚拟应是指任何一般 Meeting”会员大会,会员和该会议的任何其他获许可的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该会议的主席和任何董事)获准仅通过通讯设施出席和参加。 |
|||
- 78 -
| 附录三 | 备忘录及章程细则的建议修订详情 |
| 目前有效 | 建议修订为 | ||
| 没有。 | 组织章程大纲 | 没有。 | 组织章程大纲 |
| 11.(a) | 所需法定人数(不论是在单独的股东大会或其续会上)须为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或(如成员为法团)其正式授权代表,共同持有或透过代理人代表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面值或面值不少于三分之一(但如在该等持有人的任何续会上未有上述界定的法定人数出席,则出席的成员应构成法定人数); | 11.(a) | 所需法定人数(不论是在单独的股东大会或其续会上)须为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或(如成员为法团)其正式授权代表共同持有或透过代理人代表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面值或面值不少于三分之一(但如在该等持有人的任何续会上,上述定义的法定人数不 |
| 11.(c) | 任何该类别股份的持有人亲自出席或通过代理人或授权代表出席,均可要求进行投票表决。 | 11.(c) | 该类别股份的任何持有人 |
| 59a。 | (新增)
(a)董事可为公司的特定股东大会或所有股东大会提供通讯设施,以便会员及其他参与者可藉该通讯设施出席及参与该等股东大会。在不限制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董事可决定任何股东大会可作为虚拟会议举行。这些人参加此类会议应构成出席此类会议,并应计入会议的法定人数,并有权在会议上投票,只要主席信纳在整个会议期间有足够的通讯设施,以确保成员能够参与已召开会议的事务,则该会议应正式组成,其议事程序有效。 |
||
- 79 -
| 附录三 | 备忘录及章程细则的建议修订详情 |
| 目前有效 | 建议修订为 | ||
| 没有。 | 组织章程大纲 | 没有。 | 组织章程大纲 |
| (b)凡成员以通讯设施的方式参加会议,通讯设施或通讯设备出现故障(由于任何原因),尽管公司已提供足够的通讯设施,但一名或多名成员或代理人无法访问或继续访问通讯设施,不影响会议或已通过的决议的有效性,或在该会议上进行的任何业务或根据该业务采取的任何行动的有效性,但须在整个会议期间有法定人数出席。
(c)如主席认为:
(i)公司提供的通讯设施变得不足或在其他方面不足以使会议基本上按照本章程的会议通知所载的规定进行;
(ii)无法确定出席者的意见或给予所有有权这样做的人在会议上发言、交流和/或投票的合理机会;或
(iii)会议上发生暴力或暴力威胁、不守规矩的行为或其他干扰或无法确保会议的适当和有序进行;
然后,在不损害主席根据本条款或普通法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力的情况下,主席可酌情决定,不经会议同意,在会议开始之前或之后,不论是否达到法定人数出席,中断或休会(包括无限期休会)。会议进行至休会时的所有事务均有效。 |
|||
- 80 -
| 附录三 | 备忘录及章程细则的建议修订详情 |
| 目前有效 | 建议修订为 | ||
| 没有。 | 组织章程大纲 | 没有。 | 组织章程大纲 |
| (d)所有寻求通过通讯设施出席和参加会议的人均应负责维护足够的设施,使他们能够这样做。在不违反第59a.(c)条的规定下,任何人或多人不能以通讯设施的方式出席或参加股东大会,不应使该会议的议事程序和/或决议无效。 | |||
| 60.(1) (b) |
在任何其他会议的情况下,以有权出席并参加表决和出席会议的成员人数的多数,即共同持有不少于百分之九十五的多数。(95%)在给予该权利的已发行股份的面值。 | 60.(1) (b) |
在任何其他会议的情况下,以有权出席和参加表决的成员人数的多数和 |
| 60.(2) | 通知应当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如遇特殊事务,应当载明事务的一般性质。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应指明会议本身。每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除根据本章程条文或根据其所持股份的发行条款而无权收到公司的通知的成员外,应发给所有成员、因成员死亡或破产或清盘而有权获得股份的所有人及每名董事。 | 60.(2) | 通知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在虚拟会议的情况下,包括一个虚拟场所)的会议和,如遇特殊业务,一般性质的业务。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应指明会议本身。每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除根据本章程的条文或根据其所持股份的发行条款而无权收到公司发出的该等通知的成员外,须发给所有成员、因成员死亡或破产或清盘而有权获得股份的所有人及每名董事。 |
| 62.(2) | 除委任会议主席外,不得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处理任何事务,除非在业务开始时有法定人数出席。于公司任何股东大会上,二 (2)在整个会议期间,有权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或(如成员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代表(代表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面值不少于三分之一)投票和出席的成员,应构成所有目的的法定人数。 |
62.(2) | 除非达到法定人数,否则不得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处理除委任会议主席以外的事务 |
- 81 -
| 附录三 | 备忘录及章程细则的建议修订详情 |
| 目前有效 | 建议修订为 | ||
| 没有。 | 组织章程大纲 | 没有。 | 组织章程大纲 |
| 63. | 如在指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后三十(30)分钟内(或会议主席决定等候的较长时间不超过一小时)未有法定人数出席,则会议须按委员会决定的同一时间及地点或按委员会决定的时间及地点休会至下一星期的同日。在该续会上,自指定召开会议的时间起半小时内未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解散。 | 63. | 如在指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后三十(30)分钟内(或会议主席决定等待的不超过一小时的较长时间),法定人数不 |
| 64. | 董事会主席应以主席身份主持每一次股东大会。如在任何会议上,董事长在指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后十五分钟内未出席,或不愿意代行董事长职务,应由出席董事从人数中选择一人代行,如只有一名董事出席,则愿意代行董事长职务。如没有董事出席,或每名出席的董事拒绝担任主席,或如所选主席须退任主席,则亲自出席的成员或(如成员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由代表出席并有权投票的代表,须选出其中一名成员担任主席。 | 64. | 董事会主席应主持每一次股东大会的主席。如果在任何会议上主席不 |
| 65. | 董事长可以不定期、不定期、不定期地休会,但任何续会上不得办理任何事务,但如没有办理休会,则该会议上可能合法办理的事务除外。当会议休会十四(14)天或以上时,须发出至少七(7)个完整日的续会通知,指明续会的时间及地点,但无须在该通知中指明续会将处理的事务的性质及将处理的事务的一般性质。除上述情况外,无须发出休会通知。 | 65. | 董事长可以不定期、从不同地点休会,但任何续会上不得办理任何事务,但如没有办理休会,则该会议上可能合法办理的事务除外。会议休会十四(14)天或以上时,须发出至少七(7)个完整日的续会通知,指明时间及地点(在虚拟会议的情况下,包括一个虚拟场所)的续会,但无须在该通知中指明续会将处理的事务的性质及将处理的事务的一般性质。除上述情况外,无须发出休会通知。 |
- 82 -
| 附录三 | 备忘录及章程细则的建议修订详情 |
| 目前有效 | 建议修订为 | ||
| 没有。 | 组织章程大纲 | 没有。 | 组织章程大纲 |
| 67. | 在任何股份所附带的任何权利或限制的规限下,在任何股东大会上(a)亲自出席的每名会员(或如会员为法团,则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或通过代理人有发言权;(b)在举手表决时,以任何该等方式出席的每名会员均有一票表决权;及(c)在投票表决时,以任何该等方式出席的每名会员均对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一票表决权,但香港上市规则要求该会员除外,以弃权票通过审议事项。在任何股东大会上以举手方式出席(或身为法团、由正式授权代表出席)或以代理人方式出席的每一名成员亲自出席或通过代理人出席的任何股份,在不违反任何特别权利或限制的情况下,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每一名亲自出席或通过代理人出席的成员,或如成员为法团,均有一票及投票表决权,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对其作为持有人的每一份已缴足股款的股份拥有一票表决权,但为了上述目的,在催缴或分期付款之前缴足或贷记为已缴足股份的任何金额均不被视为已缴足股份。尽管本条款有任何规定,如一名会员是结算所或中央存管所(或其代名人)委任多于一名代理人,则每名该等代理人在举手表决时应有一票表决权。提交会议表决的决议,须以举手表决方式决定,除非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或(在宣布举手表决结果或撤回任何其他投票要求之前或之后)要求进行投票表决: | 67. | 除任何股份所附带的任何权利或限制外,在任何股东大会上(a)每名会员 |
| (a)由该会议的主席作出;或 | |||
| (a)由该会议的主席作出;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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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三 | 备忘录及章程细则的建议修订详情 |
| 目前有效 | 建议修订为 | ||
| 没有。 | 组织章程大纲 | 没有。 | 组织章程大纲 |
| (b)由至少三名亲自出席的成员,或(如成员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由当时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代理人;或
(c)由一名或多于一名亲自出席的成员,或(如该成员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由代理人,并代表不少于所有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成员的总投票权的十分之一;或
(d)由亲自出席的一名或多于一名成员,或(如该成员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由代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而在会议上授予投票权的股份,即已缴付总额不少于授予该权利的所有股份已缴付总额的十分之一的股份;或
(e)如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由个别或集体就代表百分之五的股份持有代理人的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作出。(5%)或以上在该会议上的总投票权。 |
(b)由至少三名亲自出席或(如成员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由当时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代理人出席;或
(c)由一名或多于一名亲自出席的成员,或(如成员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由代理人出席,并代表不少于所有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成员的总投票权的十分之一;或
(d)由一名或多于一名亲自出席的成员,或(如成员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由代表及持有公司股份而在会议上授予投票权的股份,即已缴付总额不少于授予该权利的所有股份已缴付总额的十分之一的股份;或
(e)如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由个别或集体就代表百分之五的股份持有代理人的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作出。(5%)或以上在该会议上的总投票权。 |
||
| 70. | 就选举主席或休会问题要求进行的投票,应立即进行。要求就任何其他问题进行投票表决,须按主席指示的方式(包括使用选票或投票文件或票证)及即时或在(不迟于要求日期后三十(30)天)及地点进行。无须(除非主席另有指示)就非立即采取的投票发出通知。 | 70. | 对选举主席或休会问题提出要求的投票,应立即进行。就任何其他问题要求进行的投票,须按该等方式进行(包括使用选票或投票文件或票证或以电子投票方式)及立即或在该时间(不迟于要求的日期后三十(30)天)及地点(在虚拟会议的情况下,包括一个虚拟场所)主席指示。没有必要(除非主席另有指示)就未立即采取的投票发出通知。 |
- 84 -
| 附录三 | 备忘录及章程细则的建议修订详情 |
| 目前有效 | 建议修订为 | ||
| 没有。 | 组织章程大纲 | 没有。 | 组织章程大纲 |
| 75. | 凡有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任何该等联名持有人可就该股份亲自或藉代理人投票,犹如他完全有权就该股份投票一样,但如有多于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任何会议,则须接纳亲自或藉代理人投票的高级持有人的投票,但不包括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为此目的,资历应由有关共同持有的名册上的姓名的顺序确定。一名已故成员的若干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其任何份额以其名义存在,就本条而言,应视为其共同持有人。 | 75. | 凡有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任何该等联名持有人可亲自或透过代理人就该股份投票,犹如他完全有权就该股份投票一样,但如有多于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是 |
| 85.(1) | 任何身为会员的法团,可藉其董事或其他理事机构的决议,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人在公司的任何会议或任何类别会员的任何会议上担任其代表。获如此授权的人有权代表该法团行使如该法团是个别成员可行使的相同权力,而就本条文而言,如获如此授权的人出席任何该等会议,则该法团须当作亲自出席。 | 85.(1) | 任何身为会员的法团,可藉其董事或其他理事机构的决议,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人在公司的任何会议或任何类别会员的任何会议上担任其代表。获如此授权的人有权代表该法团行使如该法团是个别成员可行使的相同权力,而就本条款而言,该法团须当作为 |
- 85 -
| 附录四 | 一般信息 |
| i. | 责任声明 |
本通函由董事集体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其中载有为提供有关公司的资料而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提供的详情。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尽其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并无误导或欺骗性,且概无任何其他事项如因其遗漏而会使本通函或本通函的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 ii. | 权益披露 |
| (A) | 董事在股票证券中的权益或空头头寸 |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公司董事及行政总裁于公司或其联营法团的股份、相关股份及债权证(属《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权益及淡仓,须(a)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8条通知公司及香港联交所(包括他们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该等条文取得或当作拥有的权益及淡仓);或(b)须记录在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规定须备存的名册内;或(c)根据《示范守则》另行通知公司及香港联交所的详情如下:
| 股票数量 | ||||||||||||||
| 关于 | 约 | |||||||||||||
| 已获批但未获批 | 百分比 | |||||||||||||
| 尚未行使的股份 | 持股情况 | |||||||||||||
| 期权/未归属 | 已发行股份 | |||||||||||||
| 受限制股份 | 首都 | |||||||||||||
| 数量 | 单位在 | 公司(2) | ||||||||||||
| 姓名 | 利益性质 | 已发行股份 | 公司 | (%) | ||||||||||
| 邹涛先生 | 实益拥有人 | 2,000,000 | (l) | 无 | 0.04 |
注意事项:
| (1) | 字母“L”表示股份好仓。 |
| (2) | 按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即4,531,784,801股)计算。 |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公司董事或行政总裁及其联系人概无于公司或其联营公司的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任何权益或淡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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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四 | 一般信息 |
| (b) | 重大股东在股票证券中的权益或空头头寸 |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经公司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以下人士(除上文已披露权益的董事及行政总裁外)于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3款须予通知公司或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规定须备存的名册所记录的股份及相关股份中拥有权益或淡仓:
| 约 | ||||||||||
| 百分比 | ||||||||||
| 持股 | ||||||||||
| 已发行股份 | ||||||||||
| 首都 | ||||||||||
| 实质名称 | 容量/性质 | 数量 | 公司(2) | |||||||
| 股东 | 感兴趣的 | 股份 | (%) | |||||||
| 金山软件有限公司 | 实益拥有人 | 1,492,621,584 | (l) | 32.94 | ||||||
| 纽约梅隆银行 | 受控权益 | 282,971,047 | (l) | 6.24 | ||||||
| 株式会社(3) | 公司 | 279,830,160 | (S) | 6.17 | ||||||
| 3,082,886 | 0.07 | |||||||||
| 小米(4) | 实益拥有人 | (借款池)414,376,000(L) | 9.14 | |||||||
| 受控权益 | 51,785,000 | (l) | 1.14 | |||||||
| 公司 | ||||||||||
注意事项:
| (1) | 字母“L”表示股份好仓,字母“S”表示股份淡仓。 |
| (2) | 按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的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4,531,784,801股计算。 |
| (3) | 纽约梅隆银行由纽约梅隆银行公司全资拥有。因此,纽约梅隆银行公司被视为在纽约梅隆银行持有的282,971,047股股份(L)及279,830,160股股份(S)中拥有权益。 |
| (4) | 414,376,000股由小米公司实益持有。51,785,000股股份由小米公司透过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Green Better Limited持有。 |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除上文所载权益的公司董事及行政总裁外,概无任何人士于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权益或淡仓,而该等权益或淡仓将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须由公司备存的注册处记录。
- 87 -
| 附录四 | 一般信息 |
| iii. | 董事在重大股东中的持股情况 |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除下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董事为公司的董事或雇员,而该等董事或雇员于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3项条文须予披露的公司股份及相关股份中拥有权益或淡仓。
| 董事姓名 | Name of the 主要股东 |
中的位置 主要股东 |
| 邹涛先生 | 金山软件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 曲恒先生 | 小米 | 副总裁兼集团技术委员会主席 |
| 张铎先生 | 小米 | 基础设施技术平台部总经理、人工智能平台部部长 |
| iv. | 董事的其他权益 |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 (a) | 概无董事于任何资产中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而该等资产自2025年12月31日(即编制公司最近一期已刊发的经审核账目之日)起已由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收购或处置或出租予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或拟由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收购或处置或出租予集团任何成员公司; |
| (b) |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概无董事为公司的董事或雇员,而该等董事或雇员于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3条条文须向公司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权益或淡仓; |
| (c) | 概无董事与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订立或建议订立服务合约,不包括于一年内到期或可由集团厘定而无须支付补偿(法定补偿除外)的合约; |
| (d) | 概无董事及其各自的密切联系人于任何与集团业务直接或间接竞争或可能竞争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8.10条须予披露的业务中拥有权益;及 |
- 88 -
| 附录四 | 一般信息 |
| (e) | 概无董事对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订立的任何对集团整体业务具有重大意义的合约或安排拥有重大权益。 |
| v. | 专家同意 |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新百利已给予及未撤回其对发出本通函的书面同意,并在其出现的形式及上下文中包括其函件及对其名称的提述。
以下为新百利的资格,新百利已就本通告所载的意见或建议作出说明:
| 姓名 | 资格(s) |
| 新百利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获发牌以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6类(就公司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法团 |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新百利(i)并无于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任何股权或认购或提名人士认购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证券的权利(不论是否可依法强制执行);及(ii)并无于自2025年12月31日(即集团最近一次公布的经审核账目编列日期)以来由或出租予的任何资产中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或拟由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收购或处置或出租予。
| vi. | 重大不利变动 |
董事确认,自2025年12月31日(集团最近一次刊发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编制日期)起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集团的财务或贸易状况并无重大不利变动。
| vii. | 可供查阅的文件 |
以下文件的副本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不少于14日在香港联交所及本公司网站刊发,为期不少于14日:
| (a) | 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 |
| (b) | 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及 |
| (c) | 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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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

金山云控股有限公司
金山雲控股有限公司
(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代码:3896)
(纳斯达克股票代码:KC)
兹发出通知,金山云控股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将于香港时间2026年6月30日上午十时正在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小米校园D座举行,以考虑并酌情通过公司的以下决议案(除非另有说明,本通告所使用的大写词汇与公司日期为2026年5月29日的通函(“通函”)中的定义具有相同涵义):
普通决议
| 1. | 接收及采纳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董事及独立核数师的报告。 |
| 2. | 重选曲恒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
| 3. | 重选张铎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
| 4. | 重选Qu Jingyuan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
| 5. |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薪酬。 |
| 6. | 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核数师,任期至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并授权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厘定其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薪酬。 |
– AGM-1 –
|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
| 7. | 考虑并酌情在有或无修正的情况下通过以下决议,作为普通决议: |
| (a) | 除下文(c)段另有规定外,一般无条件授权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d)段)一般及无条件授予董事,以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或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以认购公司股份或该等可转换证券(发行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以现金代价认购额外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及作出或授出要约,协议或期权(包括授予认购或以其他方式收取股份的任何权利的任何认股权证、债券、票据和债权证)以及出售和/或将作为库存股持有的股份从库房中转出而需要或可能需要行使这些权力; |
| (b) | 上文(a)段中的授权应是对给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的补充,并应授权董事在相关期间内提出或授予将要求或可能要求在相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和/或期权; |
| (c) | 上文(a)段所指获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以及出售及/或转让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出售及/或转让的库存股总数(不论是否根据期权或其他方式),但根据以下情况除外: |
| (一) | a供股(定义见下文(d)段); |
| (二) | 根据公司的任何购股权计划或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或当时采纳的类似安排授出或行使任何购股权,以向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及/或雇员及/或根据该等计划指明的其他合资格参与者授出或发行认购股份或收购股份权利的购股权; |
| (三) | 根据2013年股份奖励计划、2021年股份激励计划、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或任何其他股份激励计划或不时采纳的类似安排而授出或将授出(如适用)的受限制股份及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归属或行使; |
| (四) | 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规定根据公司组织章程细则配发股份(包括出售及/或将任何股份转出库房并作为库藏股持有)以代替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及 |
– AGM-2 –
|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
| (五) | 股东大会授予的特定权限; |
不得超过于本决议通过之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如有)的20%(该总数须于本决议通过后将任何股份分别合并或拆细为更少或更多股份的情况下作出调整),而上述授权须作相应限制;及
| (d) | 为本决议之目的: |
「有关期间」指自本决议通过起至下列各项中最早者的期间:
| (一) | 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
| (二) | 根据公司组织章程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须举行的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及 |
| (三) |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所载权力的日期。 |
「供股」指公司股份的要约,或认股权证、期权或其他证券的要约或发行赋予认购公司股份的权利,向在固定记录日期名列公司股东名册的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开放一段由董事确定的期限(但须遵守董事认为就零碎权利或考虑到适用于公司的任何地区的法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所规定的任何限制或义务而认为必要或适宜的排除或其他安排)。”
| 8. | 考虑并酌情在有或无修正的情况下通过以下决议,作为普通决议: |
“那:
| (a) | 一项一般无条件授权,现予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b)段)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以在香港联交所或公司证券在或可能在其上市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其本身的股份及/或ADS,而该等股份及ADS分别为此目的获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认可,但根据本授权可购买的公司股份及/或ADS总数不得超过截至本决议通过之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如有的话)的10%(该总数须在本决议通过后将任何股份分别合并或拆细为较少或较多股份的情况下进行调整),而上述授权须作相应限制;和 |
– AGM-3 –
|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
| (b) | 为本决议之目的: |
「有关期间」指自本决议通过起至下列各项中最早者的期间:
| (一) | 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
| (二) | 根据公司组织章程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须举行的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及 |
| (三) |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所载权限之日。” |
| 9. | 考虑并酌情在有或无修正的情况下通过以下决议,作为普通决议: |
“以通过本通知第7号和第8号决议为条件,本通知第7号决议中提及的一般授权通过增加(i)可配发和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和发行的股份和/或ADS的总数,现予以延长,及(ii)任何作为库藏股而持有的任何库藏股,可由董事根据该等一般授权出售及/或转让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出售及/或转让公司根据本通告第8号决议提述的授权购回的ADS相关股份数目及/或股份,但该等金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不包括任何库藏股,如有)于本决议案通过日期的公司(该总数须于本决议案通过后于任何股份合并或拆细为更少或更多股份的情况下作出调整)。”
– AGM-4 –
|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
| 10. | 考虑并酌情在有或无修正的情况下通过以下决议,作为普通决议: |
“那:
| (1) | 条件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批准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可能授出的任何奖励(定义见通函)而可能发行及配发的公司股份(其规则载于向本次会议出示并由本次会议主席签署以供识别之用的标记为“A”的文件)上市及买卖许可,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获批准及采纳,并获授权董事会或其代表采取一切步骤及签立一切必要或合宜的协议,以落实及实施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 |
| (2) | 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及公司任何其他股份计划将授出的所有奖励可予发行的股份总数合计不超过于本决议通过之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的5%(“计划授权限额"),现予批准及采纳;及 |
| (3) | 须待第10(2)号普通决议案通过后,就根据2026年股份激励计划及公司任何其他股份计划将授出予服务供应商参与者的所有奖励而可发行的股份总数,合共不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的0.5%(“服务商Sublimit”),现予以批准和采纳。” |
| 11. | 考虑并酌情在有或无修正的情况下通过以下决议,作为普通决议: |
“2024年小米框架协议以及根据该协议设想的提供云服务的2026年和2027年两年的拟议修订年度上限,在此获得批准和确认。”
– AGM-5 –
|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
| 12. | 考虑并酌情在有或无修正的情况下通过以下决议,作为普通决议: |
“《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以及拟议修订的2026年和2027年两年的年度上限和/或拟议的年度上限,用于根据该协议设想的硬件设备采购,现予以批准和确认。”
| 13. | 考虑并酌情在有或无修正的情况下通过以下决议,作为普通决议: |
“任何一名执行董事(及其获授权人士)获授权(i)确定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的相关商业条款,
(ii)代表公司签署或签立与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有关的其他文件或补充协议或契据,及(iii)作出他/她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一切事情及作为,以使2025年小米合作框架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生效及完成根据该协议拟进行的交易。”
特别决议
| 14. | 考虑并酌情在有或无修正的情况下通过以下决议,作为特别决议: |
“那个
| (a) | 建议修订本公司现行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拟议的条款修订"),其详情载于公司日期为2026年5月29日的通函附录三,现予批准; |
| (b) | 第三次经修订及重列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第三次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其中载有所有建议的章程修订,并已向本次会议出示其副本,并由股东周年大会主席为识别目的草签“B”,现予批准及采纳,以取代及排除公司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即时生效;及 |
| (c) | 公司任何董事或公司秘书获授权并在此获授权作出所有该等作为、契据及事情,签立所有该等文件,并作出所有该等安排,而他/她须以其绝对酌情权认为有必要或合宜,以落实建议的章程细则修订及采纳第三次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包括但不限于出席向香港及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的必要文件。” |
– AGM-6 –
|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
股票记录日期和ADS记录日期
董事会已将香港时间2026年6月2日的营业时间截止日期定为股份记录日期(“股份记录日期”)。股份纪录持有人(于股份纪录日期)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美国存托股票(“ADS”)截至纽约时间2026年6月2日收盘时(“ADS记录日期”,与股份记录日期合称“记录日期”)的记录持有人,必须直接向ADS的存托人纽约梅隆银行发出投票指示,如果ADS直接持有在纽约梅隆银行银行的账簿和记录上,或者如果ADS由其中任何一方代表持有人持有,则通过银行、券商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间接发出投票指示。
库存股(如有)及登记于本公司名下,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无表决权。为免生疑问,就香港上市规则而言,待撤回及/或透过CCASS转让的库存股(如有)不得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拥有任何投票权。
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只有在股份记录日期有记录的股份持有人才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在会上投票。
代理表格和ADS投票卡
截至股份记录日期的股份持有人可委任代理人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行使其权利。截至ADS记录日期的ADS持有人需要指示ADS的存托人纽约梅隆银行如何对ADS所代表的基础普通股进行投票。请参阅代理表格(股份持有人)或ADS投票卡(ADS持有人),两者均可在我们的网站https://ir.ksyun.com上查阅。
诚邀截至股份登记日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份记录持有人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你的投票很重要。如ADS直接持有在纽约梅隆银行的账簿和记录上,如ADS由其中任何人代表持有人持有,如您希望行使表决权,请尽快(针对ADS持有人)并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填写、签署、注明日期并将随附的代理表格或您的投票指示直接交回纽约梅隆银行或通过银行、经纪商、其他证券中介机构间接交回。我们必须在不迟于香港时间2026年6月28日上午10:00之前在香港夏苑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收到代理表格,以确保您在股东周年大会上的代表性;以及纽约梅隆银行必须在ADS投票指示卡中指定的时间和日期之前收到您的投票指示,以便您的ADS所代表的股份所附的投票能够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
| 根据董事会的命令 | |
| 金山云控股有限公司 邹涛先生 |
|
| 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 和代理首席执行官 |
香港,2026年5月29日
– AGM-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