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0.1
证券购买协议
本证券购买协议( “本协议” )由BVI商业公司淘屏公司( “公司” )与本协议签署页上所识别的投资者( “投资者” )于2020年9月10日订立。
然而,除本协议所载的条款及条件另有规定外,并根据(i)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 “证券法” )就股份作出的有效注册声明及(ii)根据该条例第4(a) (2)条及(或)根据该条例第D条就票据及认股权证作出的豁免符合《证券法》第5条的注册规定,而投资者欲向公司购买公司的若干证券,正如在本协议中更充分地描述的,及
因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载的相互契诺,以及为其他良好及有价值的考虑,本公司及投资者同意以下事项:本协议的接纳及充足性,本公司及投资者谨此确认:
第1条。
定义
1.1.定义.除本协议其他地方所定义的术语外,就本协议的所有目的而言,下列术语应具有第1.1节所示的含义:
“诉讼”指在任何法院、仲裁员、政府或行政机构、监管当局(联邦、州、县、地方或外国) 、证券市场、证券交易所或交易设施或由任何法院、仲裁员、政府或行政机构、监管机构或由任何法院、仲裁员、政府或行政机构、监管机构或由任何法院、仲裁员、政府或行政机构、监管机构或由任何法院、仲裁员、政府或行政机构、监管机构或由任何法院、仲裁员、政府或行政机构、监管机构(联邦、州、县、地方或外国) 、证券市场、证券交易所或交易设施或以书面形式对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和附属实体或其各自的任何财产提起或威胁提起的诉讼、诉讼、查询、违规通知、诉讼(包括任何部分程序,如沉积)或调查。
“附属机构”指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控制或由一个人控制或与一个人共同控制的任何人,因为这些术语在规则144中使用和解释。
“附属实体”指公司通过合同安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开展业务的实体。
“营业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在美国或中国属法定假日的任何一天,或纽约州或深圳市的银行机构根据法律或其他政府行动授权或要求关闭的一天以外的任何一天。
“截止日期”指不迟于所有交易文件由其适用方签立及交付的日期后的第二(2)个交易日,以及(i)投资者缴付认购款项的义务及(ii)公司就每宗个案向投资者交付该单位的义务已获履行或豁免的所有先决条件。
“佣金”是指证券交易委员会。
披露时间表是指公司同时提交的披露时间表。
《交易法》是指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 。
“豁免发行”指向公司的雇员、高级人员、董事、顾问或顾问发行(a)普通股或其他股权奖励,以根据公司董事会在本协议日期之前或之后批准的任何雇员福利计划以其本身的身份向公司提供的服务; (b)证券在根据本协议发行的任何证券的行使、交换或转换时,在本协议日期可予行使或可交换或可转换为普通股的证券,或在本协议日期根据现有合同义务可予转换为普通股的证券,以及在本协议日期之前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定义如下)中披露的每一种情况下,但自本协议日期起,该等证券并无获修订,以增加该等证券的数目或降低该等证券的购买价、行使价、兑换价或转换价,以及(c)就经公司大多数无利害关系董事批准的战略联盟、战略并购及战略伙伴关系而发行的证券。
GAAP是指美国公认的会计原则。
“政府机构”系指: (a)任何性质的国家、州、联邦、省、领土、县、市、区或其他管辖; (b)联邦、州、地方、市、外国或其他政府; (c)任何性质的政府或准政府当局(包括任何政府或行政司、部门、机构、委员会、机构、官员、组织、单位、机构或实体)和任何法院或其他法庭。
留置权是指留置、押记、抵押、担保权益、优先购买权、参与权或者其他任何种类的限制。
“重大不利影响”指(i)对任何交易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的重大和不利影响; (ii)对公司及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的经营、资产、前景、业务或状况(财务或其他方面)的结果的重大和不利影响,或(iii)对公司及时履行其根据任何交易文件承担的义务的能力的不利减值。
“纽约法院”是指位于纽约市曼哈顿的州和联邦法院。
“票据”指本公司将以本表A所附形式向投资者发行的可转换本票,本金额为$1,480,000( “本金额” ) ,可转换为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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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指公司的普通股,无面值,以及任何证券,该等普通股日后可重新分类,或可作为类别交换。
“普通股等价物”指公司的任何证券,该证券使其持有人有权在任何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在任何时候可转换为或可交换的债务、优先股、权利、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票据,或以其他方式使其持有人有权获得普通股或其他证券,使其有权直接或间接获得普通股。
“个人”指个人或公司、合伙企业、信托机构、注册成立或非注册成立的协会、合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或其机构或分支机构)或任何其他实体。
“主市场”是指纳斯达克资本市场。
“诉讼程序”指诉讼、申索、诉讼、调查或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调查或部分法律程序,例如供词) ,不论是否已展开或受到威胁。
“招股说明书”是指最终提交注册声明的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补充”指符合《证券法》第424(b)条规定的招股说明书的补充,该补充已提交证监会,并由公司在收盘时交付给投资者。
“登记声明”是指登记向投资者出售股份的第333-229323号委托文件的有效登记声明。
“第144条”指委员会根据《证券法》颁布的第144条,因该规则可不时修订,或委员会此后通过的具有与该规则大致相同效力的任何类似规则或条例。
《证券法》是指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 。
证券是指股票、票据、认股权证和基础股票。
“股份”指根据本协议以每股2.70美元的价格向投资者发行或可发行的222,222股普通股的总数。
“卖空”是指根据《交易法》条例SHO颁布的第200条所界定的所有“卖空” 。
“认购额”是指在本协议签署页投资者名称下方,并在立即可用资金中“认购额”一栏旁边,根据本协议购买的单位所需支付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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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公司”指委员会根据《交易法》颁布的S-X条例第1-02(w)条所界定的任何“重要附属公司” 。
“交易日”指在适用情况下,就与普通股有关的所有价格或成交量厘定而言,在任何一天,即普通股在主要市场上交易的日子,或如主要市场不是普通股的主要交易市场,则在随后买卖普通股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市场,但“交易日”不得包括普通股预定在该交易所或市场交易不足4.5小时的任何一天或普通股在该交易所或市场交易的最后一个小时内暂停交易的任何一天(如该交易所或市场并未预先指定在该交易所或市场交易的截止时间,则在下午4时正结束的一个小时内) ,纽约时间)除非投资者另有指定该日期为书面交易日,或(y)就与普通股有关的价格或成交量决定以外的所有决定而言,纽约证券交易所(或其任何继任人)可在任何一天进行证券交易。
“交易市场”是指在有关日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主要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中的任何一种。
“交易文件”是指本协议、票据、授权书、所有证物及其与本协议有关的附表以及与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协议。
“转让代理”是指Transhare公司,该公司目前的转让代理,其邮寄地址为2849Executive Dr. ,Suite200,Clearwater FL33762,以及该公司的任何后续转让代理。
“基础股份”指在转换票据及行使认股权证时已发行及可发行的普通股。
“单位”是指由股份、票据和认股权证组成的单位。
认股权证指以展示B的形式向投资者发售的普通股购买认股权证,可按初步行使价每股9.00元购买合共53,333股普通股。
第2条。
购买和出售
2.1.投资者认购证券。除本协议所载的条款及条件(包括本协议第5.1及5.2条所载的所有条件)另有规定外,投资者须于截止日期,按本协议签署页所载的认购金额,向该投资者购买及发行该单位。
2.2.关门了。出售该股的交易将在双方都履行其在此的义务的前提下进行。截止日期应在第5条规定的截止条件得到满足或放弃后,通过交换原始文件或电子文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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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关闭交付。
(a)在结束时,公司须向投资者交付或安排交付以下(公司交付的)文件:
(i)转让代理人不可撤销的指示的副本,指示转让代理人以投资者的签署页上指明的数额交付股份,并以该投资者的名义注册;
(ii)该说明;
(iii)手令;
(iv)该公司妥为签署的协议;及
(五)招股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补编(可按照《证券法》第172条的规定交付) 。
(b)在结束时,投资者须交付或安排交付以下(统称“投资者交付物” ) :
(一)以中国人民银行于交割日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为基础,以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以投资者期权或等值人民币支付的认购额,以立即可用的资金,在收盘前至少三(三)个营业日前,通过电汇至公司授权代表以书面指定的账户;
(ii)投资者妥为签署的协议;及
(iii)经认可的投资者调查问卷,该问卷以投资者妥为填妥的本协议附件C所载的表格提交。
2.4.公平的等级。该票据构成该公司的直接、无担保、无限制、无条件及高级责任,而该公司根据该票据所承担的付款责任,有时须与其所有其他无担保及无限制债权人的所有现有及未来的所有其他申索,至少相等及公平,包括由公司发行的票据,作为发行该票据的一部分的一系列交易的一部分,以及(ii)公司所欠的所有现有及未来次级债的优先级。
2.5.原始发行折扣。票据的原始发行折扣为$80,000( “OI” ) ,包含在票据的初始本金余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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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陈述和保证
3.1.公司的陈述和保证。除披露附表所列的披露附表外,在披露附表的相应部分所载的披露范围内,哪些披露附表须视为本条例的一部分,并须符合本条例的任何陈述或以其他方式作出的规定,本公司现向投资者作出以下陈述及保证:
(a)子公司和关联实体。公司除SEC报告(定义如下)所述以外,没有直接或间接子公司或关联实体。
(b)组织和资格。公司及各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均根据其注册成立或组织(视适用而定)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妥为注册成立或以其他方式组织、有效存续及地位良好,并有必要的权力及权力拥有及使用其物业及资产,并按现时进行的业务进行。本公司、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均不违反其各自的证书或公司章程、附例或其他组织或章程文件的任何规定。公司及各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均有适当资格经营其各自的业务,并在其所经营的业务或所拥有的财产的性质使该等资格成为必要的每一司法管辖区内的外国公司或其他实体的地位良好,但如不具备该等资格或地位良好(视属何情况而定) ,则不能个别或合计,具有或合理地预期会导致重大不利影响。
(c)授权;强制执行。公司有必要的公司权力和权力,以进入和完善每个交易文件所设想的交易,并以其他方式履行其在此项交易下的义务。公司执行及交付每一份交易文件,并由公司完成据此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发行基础股份) ,已获公司的所有必要行动妥为授权,而公司无须就此采取进一步行动。每项交易文件已由公司妥为签立(或一经交付将会由公司妥为签立) ,而当根据本协议的条款交付时,将构成公司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可对公司强制执行的有效及具约束力的义务,但因该等可强制执行可能受适用的破产、破产、重组、暂停、清盘或有关或一般影响强制执行的类似法律所限,债权人的权利和救济或其他一般适用的公平原则。
(d)没有冲突。除附表3.1(d)另有规定外,公司对交易文件的执行、交付及履行,以及公司对由此拟进行的交易的完成,并不会(i)与或违反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或任何附属实体的证明书或公司章程、附例或其他组织或章程文件的任何条文,或(ii)与,或构成任何重大协议、信贷安排、债务或其他工具(证明一家公司)的任何终止、修订、加速或取消(不论是否有通知、终止或取消时间或两者均会成为违约)的违约(或有通知或时间或两者均会成为违约的事件) 。附属公司或附属实体债务或以其他方式)或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为一方的其他谅解,或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的任何财产或资产受其约束或影响,或(iii)导致重大违反任何法律、规则、规例、命令、判决、禁制令,对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和附属实体所受的法院或政府权力的法令或其他限制(包括联邦和州证券法律和法规) ,或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和附属实体的任何财产或资产受到约束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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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申请、同意及批准。除(i)向委员会提交招股章程补充文件; (ii)根据州证券法的规定提交文件; (iii (四)根据《证券法》D条的规定,以D表格向委员会提交证券买卖通知,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每个适用的交易市场提交证券的发行和出售及基础股份的上市交易文件,(v)根据第4.4及(vi)条所规定的在本协议日期前已作出或取得的文件。
(f)证券的发行。证券获得正式授权,在根据适用的交易文件发行和支付时,除交易文件中规定的转让限制外,证券将获得正式和有效的发行、全额支付和不可转让、自由和不受任何留置权的限制。根据交易文件的条款发行的基础股份,除交易文件中规定的转让限制外,将有效发行、全额支付和不可交易、自由和不受任何留置权的限制。注册声明根据《证券法》有效,委员会没有发布阻止或暂停注册声明的效力或暂停或防止使用招股说明书的停止命令,也没有为此目的提起诉讼,或据公司所知,委员会威胁到注册声明的效力。
(g)资本化。本公司所有授权、发行和流通在外的股本、根据本公司各种期权和激励计划预留发行的普通股、根据本公司可行使的证券预留发行的股本、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本公司任何股本的股本的证券数目和种类,所有根据本公司现有合同义务保留发行的普通股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报告中有具体规定。除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中就公司可变利益实体结构所规定的权利外,公司证券无权享有优先购买权或类似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参与权或任何类似的参与交易文件所设想的交易的权利。除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所指明的外,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有权或可能有义务发行额外普通股的任何普通股或合约、承诺、谅解或安排,并无未行使的认购权、认股权证、以股代息权利、可转换为或可交换的证券、权利或义务,或赋予任何人认购或收购该等普通股或合约、承诺、谅解或安排的权利,可转换或可交换为普通股的证券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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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报告;财务报表。在公司向其证券顾问进行适当查询后,公司已将根据《证券法》及《交易法》 (包括根据《证券法》第13(a)或15(d)条)须由公司提交的所有报告提交至该等报告所述日期前的12个月(或法律规定公司提交该等报告所需的较短期间) (上述资料,包括其证物及在该等证物内作为参考而纳入的文件,在此被统称为“SEC报告” )及时提交或已经及时提交了有效的延长提交时间,并且已经在任何这样的延长到期之前提交了任何这样的SEC报告。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证券法》和《交易法》的要求,以及根据《证券法》和《贸易法》颁布的委员会规则和条例,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报告在提交时均未载有任何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也未说明必须在其中陈述或必须在其中作出陈述的重大事实,鉴于他们是在什么情况下制造的,不是实质性的误导。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中所列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适用的会计要求和委员会在提交报告时的有关规则和条例。除该等财务报表或其附注另有规定外,该等财务报表是按照在所涉期间一致适用的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列报了该公司及其合并附属公司和附属实体截至及其日期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该日终了期间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年终审计调整到正常、非实质性的年终审计调整。
(i)诉讼。不存在(i)对任何交易文件或证券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产生不利影响或质疑的任何行动,或(ii)如有不利决定,单独或合计,可能对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的业务产生或合理地预期产生重大影响的行动。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或其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以其本身的身份)均不是或曾经是涉及违反或违反联邦或州证券法的责任的申索或违反受托责任的申索的诉讼的标的。据该公司所知,委员会尚未就该公司或该公司任何现任或前任董事或高级人员(以其本身的身份)进行任何调查。委员会并无发出任何停止令或其他命令,以暂停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根据《交易法》或《证券法》提交的任何注册声明的效力。
(j)遵守情况。本公司及任何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i)均未根据或违反(而并无发生任何事件,而该等事件并未获豁免,如有通知或时间的流逝,或两者均会导致本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根据或违反)发生重大违约,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并无接获申索通知,指其根据或违反任何契约、贷款或信贷协议或其作为一方的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书,或其或其任何财产受其约束(不论该等违约或违反是否已获豁免) ,(ii)违反任何物料法庭、仲裁员或政府机构的任何命令,或(iii)违反或曾经实质违反任何政府当局的任何法规、规则或规例,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公司、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的业务、税项、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及安全、产品质量及安全、牌照及就业及劳工事宜(包括社会保险及房屋基金)的所有外地、联邦、州及地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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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监管许可。本公司、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拥有美国证交会报告所述由适当的联邦、州、地方或外国监管机构为开展各自业务所必需的所有重要证书、授权和许可,本公司及任何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均未收到任何有关撤销或修改任何此类许可的程序通知。
(l)资产所有权。公司及各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对其拥有的对其各自业务有实质意义的所有不动产拥有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并对其拥有的对其各自业务有实质意义的所有个人财产拥有良好及可供出售的产权,在每种情况下均不受任何留置权的限制,除留置权不会实质影响该等财产的价值及不会实质干扰该公司及各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就该等财产所作及拟作的用途外。公司及任何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根据租赁持有的任何房地产及设施,均由其根据有效、存续及可强制执行的租赁持有,而公司及各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均在实质上合规。
(m)重大变化;未披露的事件。自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所包括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之日起,除在随后提交的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中特别披露的情况外, (i)没有发生已经或可能合理预期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发生或发展, (ii)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和附属实体均未发生任何重大负债(直接、间接、或有或有,(a)与以往惯例相一致的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贸易应付款和应计费用; (b)不需要按照GAAP反映在公司财务报表中或在向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中披露的负债; (三)公司没有改变其会计方法; (四)公司没有向股东申报或分配任何现金或其他财产,也没有购买,(五)公司及任何附属公司、附属实体均未放弃对其所欠的任何重大权利或重大债务; (六)公司及任何附属公司、附属实体均未更改或修订其证书或公司章程、附例或其他组织或章程文件,或更改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受其资产或财产约束或受其约束的任何重大合同或安排,以及(vii)公司并无向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的任何高级人员、董事、顾问或附属公司发出任何股本证券,但根据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所披露的现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咨询协议除外。该公司没有向委员会提出任何保密处理信息的请求。本公司及任何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均无任何法律责任或义务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报告中披露,而该等法律责任或义务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报告中并无如此披露,但在本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各自业务的一般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责任或义务除外,而该等法律责任或义务本身或合计而言并无或不会合理地预期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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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专利和商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和附属实体拥有或有权使用所有专利、专利申请、商标、商标申请、服务标记、商号、商业秘密、发明、版权、许可证和其他知识产权以及与其各自业务相关的必要或材料(统称“知识产权” ) 。本公司及任何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均未接获(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本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所使用的任何知识产权侵犯或侵犯任何人的权利。据该公司所知,所有该等知识产权均可强制执行,而另一人并无现有侵犯任何该等知识产权的行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关联实体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保护其所有知识产权的保密、保密和价值。
(o)萨班斯-奥克斯利;内部会计控制。除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报告所述外,据公司所知,公司及各附属公司和附属实体均符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任何和所有适用的要求,这些要求自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生效之日起生效,以及委员会根据该法案颁布的任何和所有适用的规则和条例,自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生效之日起和自适用的截止日期起生效。
(p)税收状况。本公司及各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均已提交所有重大及必要的联邦、州及外国收入及特许经营税申报表,并已缴付或累算所有于该申报表内所示的应缴税款,且由于本公司所知,本公司并无就本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所声称或威胁的税项短缺。
(q)偿付能力。根据公司截至交割日的财务状况(并假设交割日已经发生) , (i)公司的资产的公允可售货值超过了公司现有债务和其他负债(包括已知或有负债)到期时所需支付的金额,(ii)该公司的资产并不构成在本财政年度进行其业务所需的不合理的小资本,而该公司现已进行及拟进行的业务包括其资本需要,并考虑到该公司进行的业务的特定资本要求,以及该业务的预计资本要求及资本可获得性;及(iii)该公司的流动现金,连同该公司将收取的收益,如该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变现在考虑到现金的所有预期用途之后,如果需要支付这些款项,将足以支付其债务上的或与债务有关的所有款项。该公司不打算产生超出其能力的债务,以支付到期债务(考虑到其债务的时间和应支付的现金数额) 。
(r)私人配售。假设第3.2条所规定的投资者陈述和保证的准确性,公司向投资者要约和出售票据、认股权证或基础股份不需要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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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投资公司。公司不是、也不是证券的附属公司,并且在收到证券付款后立即不会成为或成为经修订的1940年《投资公司法》所指的“投资公司”的附属公司。
(t)没有一般性招标。本公司及代表本公司行事的任何人均未以任何形式的一般招揽或一般广告提出或出售任何票据、认股权证及基础股份。
(u)列名和维护要求。普通股是根据《交易法》第12(b)条注册的,该公司没有采取任何旨在终止根据《交易法》注册普通股的行动,或据该公司所知,该行动很可能具有终止注册的效果,该公司也没有收到任何通知,该委员会正在考虑终止注册。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特别披露的情况外,该公司在该日之前的12个月内,没有收到任何交易市场的通知,表明该公司不符合该交易市场的上市或维护要求。
(五)洗钱。本公司及各附属公司和附属实体均遵守并未违反2001年《美国爱国者法案》及所有其他适用的美国和非美国反洗钱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由美国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及制裁方案,包括但不限于2001年9月23日题为(i)的第13224号行政命令,“封锁财产并禁止与实施、威胁实施或支持恐怖主义的人进行交易” (66Fed) 。雷格。第49079(2001)条;和第31CFR(副标题B)第五章所载的任何条例。
(w)没有取消资格的事件。根据《证券法》第506条的规定,公司、其任何前任、任何附属发行人、任何董事、执行董事、参与本项下发行的公司的其他董事、参与本项下发行的公司20%或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本证券的任何实益拥有人,根据表决权计算,不得根据本项下发行及出售本项下拟发行及出售的本项下的票据、认股权证及基础股份,任何在出售时以任何身份与公司有联系的发起人(根据《证券法》第405条界定了这一术语) (每个发起人都是“发行人涵盖的人” ,并连同“发行人涵盖的人” )也不受《证券法》第506(d) (1) (i)至(viii)条所述“不良行为者”的任何取消资格(取消资格事件)的约束,但第506(d) (2)或(d) (3)条所涵盖的取消资格事件除外。该公司已行使合理的谨慎,以确定任何发行人是否被涵盖的人受到取消资格事件。该公司已在适用范围内遵守其根据第506(e)条所承担的披露义务,并已向投资者提供根据该条所提供的任何披露的副本。
(x)适用接管保护。本公司已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使根据本公司备忘录及公司章程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由于投资者和本公司履行其义务或行使其在交易文件下的权利,不适用于或可能适用于投资者的任何控制股份收购、业务合并、毒丸(包括根据权利协议进行的任何分配)或其他类似的反收购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行证券和投资者对证券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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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无综合发售。假设投资者在第3.2条所述的陈述及保证的准确性,该公司、其任何联属公司、或代表该公司或其行事的任何人,均未直接或间接作出任何证券的要约或出售,或寻求任何要约以购买任何证券,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为下列目的而将证券的本次发行与以前的发行合并: (一)根据《证券法》规定须登记的证券,或(二)公司任何证券上市或指定上市的任何交易市场的任何适用的股东批准规定。
(z)无其他协定。除交易文件所指明外,公司与投资者并无就交易文件所拟进行的交易达成任何协议或谅解。
(aa)披露。本公司确认,本公司及代表本公司行事的任何人,均未向投资者或其各自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提供本公司认为构成有关本公司、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或其各自业务的重大、非公开资料,但如本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存在及条款可能构成该等资料,则属例外。本公司明白并确认投资者在进行本公司证券交易时将依赖上述申述及契诺。所有向投资者提供的有关公司、各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或其各自业务的披露,以及由公司或代表公司提供(包括公司在本协议中所列的陈述及保证)的披露,均属真实及正确,并不包含任何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亦不包括为作出该等陈述而必须陈述的任何重大事实,鉴于他们是在什么情况下被制造出来的,没有误导。
投资者承认并同意,除第3.1条特别规定的交易外,本公司并无就本协议所拟进行的交易作出或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
3.2.投资者的陈述和保证。投资者在此代表并向公司发出截至本公告日期和截止日期的认股权证:
(a)组织;权力。投资者或个人或实体根据其成立或组建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以完全权利、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类似的权力和权力正式成立或组建、有效存续和地位良好,以订立和完成交易文件所设想的交易,并以其他方式履行其在本协议及其下的义务。所有必要的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投资者酌情采取的类似行动都已适当授权交易文件的执行和交付以及交易文件所设想的交易的履行。它作为一方的每一份交易文件都已由投资者正式执行,当投资者按照其条款交付时,将构成投资者的有效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其强制执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受一般公平原则和适用的破产、破产、重组、暂停和其他影响一般债权人权利的强制执行的一般适用法律的限制,(ii)受有关提供特定履行、强制救济或其他公平补救办法的法律所限,以及(iii)在赔偿和贡献条款可受适用法律所限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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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投资意图。投资者了解到,票据、认股权证及基础股份均为“限制性证券” ,并未根据《证券法》或任何适用的国家证券法进行登记,并正在取得该证券作为其本身账户的本金,而并非为违反《证券法》或任何适用的国家证券法而分销或转售该等证券或其任何部分,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或任何适用的国家证券法分销任何此种证券的意图,也不与任何其他人直接或间接安排或理解违反《证券法》或任何适用的国家证券法分销或关于分销此种证券的行为(这种代表和保证并不限制投资者依照适用的联邦和州证券法出售该证券的权利) 。投资者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正在收购以下证券。
(c)投资者地位。根据《交易法》第15条,投资者不是注册经纪交易商。投资者,无论是单独或与其代表一起,在商业和金融事务方面拥有这样的知识、先进和经验,以便能够评估证券的预期投资的优点和风险,并评估了这种投资的优点和风险。投资者能够承担证券投资的经济风险,目前能够承担证券投资的全部损失。当投资者获得证券时,它是,并且截至其日期,以及在其行使任何认股权证或转换任何票据的每个日期,它将是根据《证券法》第501(a)条定义的“认可投资者” 。投资者已经完成并执行了作为本协议的C项所附的经认可的投资者调查问卷。
(d)获取信息。投资者承认,它已经审查了美国证交会的报告,并得到了(一)机会,可以提出它认为必要的问题,并从公司代表那里得到关于证券发行条款和条件以及投资证券的好处和风险的答复; (二)获得有关公司和各子公司及附属实体及其各自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业务的信息。物业、管理及前景足以使其评估其投资;及(iii)有机会获得该公司所拥有或可获得的额外资料,而该等资料并无不合理的努力或费用,而该等资料是就该投资作出知情投资决定所必需的。投资者或其代表或律师进行的上述查询或任何其他调查,均不得修改、修改或影响投资者依赖SEC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交易文件所载公司陈述和保证的权利。
(e)一般性招标。投资者购买证券不是因为在任何报纸、杂志或类似的媒体上发布或通过电视或电台广播或在任何研讨会或任何其他一般征求意见或一般广告上发表的有关证券的任何广告、文章、通知或其他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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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某些交易活动。自该公司就该公司的投资首次与该投资者取得联系以来,投资者并无直接或间接,亦无任何人代表或根据与投资者的任何谅解行事,从事该公司证券的任何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该公司证券的任何卖空交易) 。投资者承诺,在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公开披露之前,无论是投资者还是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或根据与其达成的任何谅解,都不会从事本公司证券的任何交易(包括卖空交易) 。
(g)规则144。投资者的理解是,除非根据《证券法》进行了证券登记或可获得豁免登记,否则票据、认股权证和基础股份必须无限期持有。投资者承认,它熟悉第144条规则,并告知投资者,第144条规则只允许在某些情况下进行转售。投资者明白,在第144条规则不适用的情况下,投资者将无法出售任何票据、认股权证或基础股份,而无需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也无需另有豁免登记的规定。
(h)将军。投资者了解,票据、认股权证及基础股份的要约及出售均依赖于交易豁免遵守联邦及州证券法的注册规定,而公司正依赖于本文所载投资者的陈述、保证、协议、承认及谅解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以确定该等豁免的适用性及该等投资者收购票据、认股权证及基础股份的适宜性。投资者了解,美国联邦或州机构或任何政府机构都没有通过或提出任何建议或认可这种证券。
公司承认并同意投资者并无就本条例第3.2条所特别列明的交易作出或不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
第4条。
缔约方的其他协定
4.1.(a)票据、认股权证和基础股份只能在符合州和联邦证券法的情况下处置。就票据、认股权证及基础股份的任何转让而言,除根据有效注册声明、向公司、投资者的附属公司或就第4.1(b)条所设想的质押而言外,公司可要求该等转让人向公司提供一份由转让人选择并合理为公司所接受的法律顾问的意见或书面确认书,转让的形式和实质内容应合理地令公司满意,大意是转让不需要根据《证券法》对转让的票据、认股权证或基础股份进行登记。作为转让的条件,任何该等受让方应书面同意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并享有本协议项下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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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只要本条第4.1条另有规定,投资者同意在任何票据、认股权证及基础股份上以以下形式印上传奇的印记:
【本担保【或本担保【可行使】 【可转换】的证券】均未【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 ( “证券法” )的豁免登记向任何国家的证券交易委员会或证券委员会登记,因此,除根据《证券法》的有效登记声明或根据可获得的豁免登记外,不得要约或出售,或者在不受其约束的交易中,根据《证券法》的登记要求,并按照适用的国家证券法,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向出让人证明了这一点,该法律意见书的实质内容应合理地为公司所接受。此担保【以及证券在【行使】 【转换】此担保时可变现】可与注册经纪交易商的真实保证金账户或与根据《证券法》第501(a)条规则定义为“经认可的投资者”的金融机构的其他贷款或由该证券担保的其他贷款相关联进行质押。
公司承认并同意投资者可根据与注册经纪交易商的真诚保证金协议或授予,不时将部分或全部票据的担保权益、认股权证或基础股份质押给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是《证券法》第501(a)条所界定的“认可投资者” ,并同意受本协议的约束,根据该安排的规定,投资者可以将质押或有担保的票据、认股权证或基础股份转让给质权人或有担保的当事人。此种质押或转让不须经公司批准,也不需要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或质权人、担保方或质权人的书面确认。此外,无须就该等质押发出通知。以投资者为代价,公司将执行及交付票据的质权人或有担保的一方、认股权证或基础股份就票据、认股权证或基础股份的质押或转让而合理要求的合理文件。
(c)证明基础股份的证明书不得载有任何传奇(包括本条例第4.1(b)条所载的传奇) : (i)在根据第144条规则出售该等基础股份后,或(ii)如根据《证券法》的适用规定(包括委员会工作人员发出的司法解释及公告)并无规定该传奇。如转让代理人要求解除下列传奇,公司应促使律师以公司为代价,在前一句(i) - (ii)所述的任何事件发生后,迅速向转让代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如果根据《证券法》的适用要求(包括委员会工作人员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公告)未另有规定,转换了票据的全部或部分(如票据中的规定)或行使了认股权证,则该等基础股份应不受所有传说的限制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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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提供信息。只要投资者拥有任何票据、认股权证或基础股份,该公司即承诺及时提交(或获得有关延期,并在适用的宽限期内提交)该公司在根据《交易法》规定的日期之后提交的所有报告。只要投资者拥有任何票据、认股权证或基础股份,如该公司无须根据该等法律提交报告,该公司将根据第144(c)条拟备及向投资者提供及公开提供投资者根据第144(c)条出售基础股份所需的资料。
4.3.一体化。公司不得,并须尽其最大努力,确保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不得就任何证券(如《证券法》第2条所界定)以须根据《证券法》登记的方式将该证券的发售或售卖与该证券的发售或售卖合并的方式,就该证券的发售、要约售卖或招揽要约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谈判,向投资者发出的认股权证或基础股份,或为任何交易市场的规则及规例的目的而与证券的要约或出售合并的认股权证或基础股份,须获股东批准向投资者出售证券。
4.4.证券法律披露;公示。纽约时间上午9时30分或之前,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的第二个营业日(第二个营业日)或之前,本公司应按《交易法》的要求,发布新闻稿,披露本协议所述交易的实质条款。公司契约规定,在披露后,投资者不得拥有与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有关的任何重大、非公开资料。
4.5.对投资者的补偿。本公司将保证及持有投资者及其董事、高级人员、股东、合伙人、成员、联属公司、雇员及代理人(各称为“投资者一方” )不受任何及所有直接及间接损失、负债、义务、申索、意外开支、损害赔偿、成本及开支(包括所有判决、在和解中支付的款额、法院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及调查费用(统称“损失” )的伤害,而该等投资者一方可能因任何失实陈述而蒙受或招致或与任何虚假陈述有关的损失。公司在任何交易文件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契约或协议的违反或不准确。除本公司所载的弥偿外,公司将就每一投资者一方就与其有关而招致的合理法律及其他开支(包括与其有关的任何调查、准备及旅行的费用)向其作出补偿,因该等开支已招致。
4.6.非公开信息。本公司契诺及同意,本公司及代表本公司行事的任何其他人均不会向投资者或其代理人或法律顾问提供本公司认为构成重大非公开资料的任何资料,除非在此之前该投资者已就该等资料的保密及使用签立书面协议。本公司理解并确认投资者在进行本公司证券交易时应以上述陈述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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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普通股的保留。于截止日期,公司将从其授权及未发行普通股中预留1,000,000股普通股,以就票据项下所有发行普通股( “股份储备” )作出规定。
4.8.未来融资条款。只要票据尚未发行,公司在随后的融资(定义如下)中,以每股购买或换股价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普通股或票据(不包括任何豁免发行) ,该价格应低于该票据所载的适用换股价,并根据股本拆细或以普通股支付股息等资本调整而调整,然后,除非投资者另有书面同意,投资者有权将发售或发售的最低购买价或换股价适用于当时未偿还的票据余额的适用换股价(但以该票据所界定的最低买入价及最高可换股换股股份数额为限) 。此外,如公司未能将任何较优惠的价格通知投资者,但该投资者已知悉公司已将该价格授予任何第三方,该投资者可将该较优惠的价格通知公司,而该价格须追溯至该条款授予适用的第三方之日起成为该票据的一部分。
4.9.参与未来的融资。
(a)自截止日期起至截止日期十八(18)个月当日止,在公司发行普通股、普通股等值或以现金代价偿付的债务( “后续融资” )时,投资者有权按后续融资所规定的相同条款、条件及价格参与后续融资,在随后的融资金额等于最多本金金额(参与上限) 。尽管放弃了,但在任何情况下,这种参与不得超过随后融资的总额。
(b)在随后融资结束前最少7(7)个营业日,公司须向投资者交付一份书面通知,说明其意图实施后续融资( “预先通知” ) ,该通知须要求投资者如欲审阅该等融资的详情,如是,投资者须在两(2)个营业日内提供意向通知(该额外通知,即“后续融资通知” ) 。应投资者的要求,并仅应投资者的要求,公司应及时,但不迟于该要求后两(2)个营业日,将随后的融资通知送交投资者。随后的融资通知应合理详细地描述该后续融资的拟议条款、拟根据该融资筹集的收益数额以及拟通过该后续融资或与其一起进行该后续融资的人(如已知的话) ,并应包括与之相关的条款清单或类似文件作为附件。
(c)投资者如欲参与该等后续融资,须于投资者收到该投资者愿意参与后续融资的预先通知后第6(6)营业日(纽约市时间)下午5时30分前,向公司提供书面通知,说明该投资者愿意参与该等后续融资的金额,并代表及保证该投资者有该等资金准备、愿意,并可按其后融资通知所载条款进行投资。公司自第六(六)个营业日起未接到投资者通知的,视为已通知公司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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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如在投资者接获预先通知后第6(6)营业日(纽约市时间)下午5时30分前,投资者通知其参与随后融资的意愿(或促使其指定的人参与)少于随后融资的总额,则公司可按条款及与随后融资通知所载的人一起,将该等后续融资的剩余部分生效;及,为免生疑问,未经公司同意,投资者无权以超出参与上限的金额参与随后的融资。
(f)公司必须向投资者提供第二份后续融资通知,而投资者如在首份后续融资通知发出后的30个营业日内,因任何理由而未能按该等后续融资通知所载的条款完成上述第4.9条所列的参与权利,则该投资者将再次享有上述权利。
(g)尽管本条第4.9条另有相反的规定,除非投资者另有协议,否则公司须以书面向投资者确认与其后融资有关的交易已被放弃,或须公开披露其拟在其后融资中发行证券的意向,而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均须以使投资者不会管有任何重大非公开资料的方式进行,在随后的融资通知发出后的第二十(20)个营业日之前。如在第20(20)个营业日前,投资者尚未就有关随后融资的交易作出公开披露,亦未接获有关放弃该交易的通知,则该交易须当作已被放弃,而投资者不得被当作拥有与该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非公开资料。
(h)尽管有上述规定,本条第4.9条不适用于任何豁免的发出。
4.10.收益的使用。本公司将出售证券所得款项用于营运资金及一般公司用途,且不得将该等所得款项用于: (a)清偿本公司的任何部分债务(在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及附属实体的一般业务过程及以往惯例中的应付贸易款项除外) ; (b)赎回任何普通股或普通股等价物,(c)就任何未决诉讼的解决。
4.11.在投资者向并非该投资者的附属公司的第三方出售或根据其条款悉数转换为普通股的情况下,于截止日期开始及于该票据获全数偿还之日结束的期间内,该投资者不会直接或透过附属公司从事任何公开市场卖空该等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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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关闭的先决条件
5.1.投资者购买该单位的义务的先决条件。投资者在收盘时取得该股的义务,须在收盘时或收盘前,由该投资者满足或放弃下列各项条件:
(a)陈述和保证。(a)如公司的陈述及保证并非按重要性、重大不利影响或类似的重要性限定条件作出,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须真实及正确,而该等陈述及保证在作出时及在结束日期作出时的效力及效力与截至结束日期作出的相同;及(b)如按重要性作出的限定,重大不利影响或类似的重大限定在所有方面都应是真实和正确的,无论在作出时还是在作出时,其效力和效力与截至作出时相同,但仅在特定日期或时间明确表示的陈述和保证除外,而在指定日期或时间应是真实和正确的;
(b)业绩。公司应在所有重大方面履行、满足和遵守其在收盘时或之前履行、满足或遵守的交易文件所要求的所有契约、协议和条件;
(c)没有禁制令。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政府当局不得颁布、订立、颁布或批准任何法规、规则、规章、行政命令、法令、裁定或强制令,禁止完成交易文件所设想的任何交易;
(d)不暂停普通股的交易;上市。自本协议签立之日起任何时间,普通股不得在委员会、任何交易市场或任何政府机构暂停买卖(只为准许传播有关公司的重大资料而暂停买卖不超过一个交易日除外) ,自该日期起,普通股不得在任何时间暂停买卖,除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日期前另有披露外,公司不得在任何交易市场接获任何除牌或撤销交易的通知;
(e)不利变化。自本协议签立之日起,任何事件或一系列事件均不得发生,而该等事件或事件可合理地对公司产生或导致重大不利影响或重大不利变动;及
(f)公司交付品。公司须已按照第2.3(a)条交付公司交付品。
5.2.公司出售该单位的义务的先决条件。公司有义务在收盘时向投资者出售和发行该基金,但公司在收盘时或之前须满足或放弃下列各项条件:
(a)陈述和保证。(a)如投资者的陈述及保证并非按重要性、重大不利影响或类似的重要性限定条件作出,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须真实及正确,而该等陈述及保证在作出时及在结束日期作出时的效力及效力与截至结束日期作出时的效力及效力相同;及(b)如属按重要性作出的限定,重大不利影响或类似的重大限定在所有方面都应是真实和正确的,无论在作出时还是在作出时,其效力和效力与截至作出时相同,但仅在特定日期或时间明确表示的陈述和保证除外,而在指定日期或时间应是真实和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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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业绩。投资者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应履行、满足和遵守交易文件所要求的所有契约、协议和条件,这些契约、协议和条件应由投资者在收盘时或之前履行、满足或遵守;
(c)没有禁制令。任何有权管辖的法院或政府当局不得颁布、订立、颁布或批准任何法规、规则、规章、行政命令、法令、裁定或强制令,禁止完成交易文件所设想的任何交易;及
(d)投资者交付品。投资者须已按照第2.3(b)条交付其投资者交付品。
第6条。
杂项
6.1.费用和费用。但公司应当在收盘时向投资者偿还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某些费用,数额为5,000美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收盘日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中间价,以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支付给投资者的法律顾问指定的账户(如有) ,每一方应向交易文件的谈判、准备、执行、交付和履行支付其顾问、律师、会计师和其他专家(如有)的费用和费用,以及因该方事件而发生的所有其他费用。
6.2.终止。本协议如于2020年9月30日或之前尚未完成交割,可由投资者或公司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而终止;但该终止不会影响任何一方就任何另一方的违约行为提出诉讼的权利。
6.3.整个协议。交易文件及其证物和附表包含了双方对本协议主题事项的全部理解,并取代了双方承认已合并为此类文件、证物和附表的所有先前关于此类事项的口头或书面协议、谅解、讨论和陈述。
| 20 |
6.4.通知。任何及所有根据本条例规定或准许提供的通知或其他通讯或交付,均须以书面提出,如该通知或通讯是通过(i)传真(只要发件人收到由机器产生的成功传送确认书)以本条所指明的传真号码或(ii)电子邮件(即,(e)在任何营业日下午5时30分(纽约市时间)之前, (b)如该通知或通讯是以(i)按本条所指明的传真号码传真送达,或(ii)在并非营业日的当日或在任何营业日下午5时30分(纽约市时间)或(c)邮寄日期后的营业日以电子邮件(即电子邮件)送达,如由美国或中国国家认可的通宵快递服务发出,或(d)如以传真或电子邮件传送以外的任何方式发出,则须由发出通知的一方实际收到通知。通知和通知的地址如下:
| 如果对公司: | 淘屏有限公司 |
| 光大银行大厦21楼 | |
| 福田区竹子林 | |
| 广东深圳518040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主席:主席 | |
| 传真:86-755-8370-9333 | |
| 电子邮件:ir@taoping.cn | |
| 如果对投资者: | 以投资人的名义在签名页上写出的地址; |
或以相同方式由该人以书面指定的其他地址。
6.5.修正案;豁免;不作任何额外考虑。本协议的任何条文均不得获豁免或修订,但如属修订,则公司与投资者(如属豁免)签署的书面文书除外,如属豁免,则公司与投资者(如属豁免)须向其申请强制执行任何该等豁免的一方签署的书面文书除外。对于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条件或要求,任何对违约的放弃均不得视为未来的持续放弃,或其后违约的放弃,或对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条件或要求的放弃,任何一方以任何方式行使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权利的延迟或不作为,均不得损害任何该等权利的行使。
6.6.建筑。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不应视为限制或影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本协议所使用的语言将被视为双方选择的表达双方意图的语言,不会对任何一方适用严格的构建规则。本协议应解释为双方共同起草,不得因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任何交易文件的签署而产生对任何一方有利或不利的推定或举证责任。
6.7.继承人和指定人。本协议对各方及其继承人和被允许的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对其有利。未经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投资者可将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或所有权利转让给该投资者转让或转让任何证券的任何人,但该受让方须书面同意就转让证券受适用于“投资者”的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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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没有第三方受益人。本协议旨在为本协议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被允许的指定人的利益服务,并不是为任何其他人的利益服务,也不可能由任何其他人执行,除非第4.5条另有规定。
6.9.管理法律。所有与本协定的构造、效力、执行和解释有关的问题,均应由纽约州的国内法管辖、解释和执行,而不考虑其法律冲突的原则。每一方同意,有关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解释、执行和抗辩的所有诉讼程序和任何其他交易文件(无论是针对本协议的一方或其各自的关联公司、雇员或代理人提起的诉讼)应完全在纽约法院启动。每一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向纽约法院提出对根据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与本协议或在此讨论的任何交易(包括与任何交易文件的执行有关的任何交易)的裁决的专属管辖权,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并同意在任何程序中不主张任何不受任何纽约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在一个不适当或不方便的论坛上启动了这种程序。各缔约方特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在任何此种程序中提供的个人程序服务,并同意在根据本协定向其发出通知的有效地址,通过挂号或认证邮件或隔夜递送(附有递送证据)将其副本邮寄给该缔约方,以此在任何此种程序中提供服务,并同意此种服务应构成对程序和通知的良好和充分的服务。本文所载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被视为以任何方式限制以法律允许的方式为程序服务的任何权利。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双方不可撤销地放弃在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法律程序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交易中由陪审团审判的任何权利和一切权利。如果任何一方应开始执行交易文件的任何规定的程序,则该程序中的当事方应由另一方偿还其在调查、准备和起诉该程序时支付的合理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6.10.生存。本协议所载的陈述和保证应在证券的交割和交割期间有效,直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四周年。本公约所载的两项盟约应在结束时继续有效,直至完全得到满足。
6.11.执行。本协议可以执行和交付(包括通过传真传输和电子邮件附加一个便携式文档文件( ) 。(PDF)在一个或多个对应方中,所有这些对应方在合并时应视为一个和相同的协议,并应在对应方彼此签署并交付给另一方时生效,但有一项理解,即双方不必签署相同的对应方。如任何签署是以传真传送或电子邮件附件传送,则该签署须为签署方(或代其签署方)设定有效及具约束力的义务,其效力及效力犹如该传真或电子邮件附件的签署页是其正本一样。
6.12.可分割的。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被认为是无效的或不可执行的,则本协议其余条款和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影响或损害,双方将试图就一项有效和可执行的条款达成一致,而该条款和条款是合理的替代条款,并在达成一致后,应将该替代条款纳入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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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撤销和撤销权。尽管交易文件(并不限制交易文件的任何类似规定)中有相反的规定,但每当投资者根据交易文件行使权利、选举、要求或期权,而公司并未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期间内及时履行其相关义务时,投资者可随时在书面通知公司时,以其全权酌情决定撤销或撤回任何相关通知,在不损害其未来行动和权利的情况下,全部或部分要求或选举;但是,在撤销换文或行使认股权证的情况下,投资者须在将就该等股份支付予该公司的总行使价交还该投资者及恢复该投资者根据票据或认股权证取得该等股份的权利(包括发出证明该等恢复权利的替代票据或认股权证)的同时,将须受任何撤销转换或行使通知规限的普通股份交还该投资者。
6.14.更换证券。如证明任何证券的证明书或文书被肢解、遗失、被盗或损毁,公司须发出或安排发出新证明书或文书,以换取和替代该证明书或文书,并在该证明书或文书被取消时,或以代替和替代该证明书或文书,但如有要求,公司只须在接获相当令公司满意的证据后,才可发出或安排发出该证明书或文书。在这种情况下,新证书或新票据的申请人还应支付与发行这种替换证券有关的任何合理的第三方费用。如因任何证券的损毁而要求提供证明证券的重置证明书或文书,公司可要求提供该等损毁证明书或文书,作为发出重置证明书或文书的先决条件。
6.15.补救措施。投资者和公司除了有权行使本文所规定或法律授予的所有权利,包括恢复损害赔偿之外,还将有权根据交易文件获得具体的业绩。当事人一致认为,对于因违反前款所述义务而造成的任何损失,金钱损害赔偿可能不充分,因此同意在任何具体履行上述义务的诉讼中放弃法律上的补救措施是充分的抗辩。
6.16.进一步保证。双方应执行和交付所有这些进一步的文书和文件,并采取一切合理所需的其他行动,以进行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并证明本协议的履行。
【页面剩余部分故意留空
签名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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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明,双方自上述第一天起已促使各自的授权签署人正式执行本证券购买协议。
| 淘屏有限公司 | ||
| 通过: | ||
| 姓名: | Jianghuai Lin | |
| 标题: | 首席执行官 | |
【页面剩余部分故意留空
投资者签名页面如下】
作为证明,双方自上述第一天起已促使各自的授权签署人正式执行本证券购买协议。
| 投资者名称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姓名: | |
| 税号(如有的话)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认购金额: $ | |
| 股份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通知地址 | |
| C/O: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街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城市/州/州/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注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电子邮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交付指示 | |
| (如与上述不同) | |
| C/O: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街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城市/州/州/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注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展览A
可转换本票的形式
展览B
手令的形式
展览C
认可投资者调查问卷
本调查表的目的是确定你是否是“经认可的投资者” ,因为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 (该法)颁布的第D条第501(a)条就你从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淘屏公司(发行人)购买证券( “投资” )的问题界定了这个术语。
你对本文所载问题的回答必须是真实和正确的,你的虚假陈述可能构成违法行为。所有提供的信息都将得到严格保密的处理。发行人认为适当时,可向当事人提供本调查表,以确定是否存在《证券法》和国家证券法规定的登记豁免。
A.一般情况
请回答每个问题(请打印或键入) ,如果对任何问题的回答是“无”或“不适用” ,请说明。
| 1. | 姓名: | ||||||||
| 2. | 地址: | ||||||||
| 电话号码及街道(无售票箱) | |||||||||
| 城市、州和邮政编码 | |||||||||
| 3. | 电话: | 家 | 工作 | ||||||
| 4. | 传真(如果有): | 家 | 工作 | ||||||
| 5. | 电邮地址: | ||||||||
| 6. | 发邮件给: (检查一下。): | 家 | 办公室 | ||||||
| 其他: (地址) | |||||||||
| 7. | 社会保障号码(如有) : | ||||||||
| 8. | 出生日期: | |||
| 9. | 帐户登记类型(检查一下。): | |||
【 】个人帐户 |
如果是实体,请确保在项目1中正确地给出实体的全名。 |
|||
B.经认可的投资者资格
| 1. | 个人调查问卷 |
| [ ] | 以下签署人证明他(她)是“经认可的投资者” ,因为根据该法第501(a)条,该术语的定义如下(检查所有适用的情况) : |
| (a)净值超过1,000,000美元的个人,或与其配偶共同净值超过1,000,000美元的个人。(在计算净值时,你可以包括个人财产和不动产的权益(然而,你不能包括你的主要住所) 、现金、短期投资、股票和证券。个人财产和不动产(不包括你的主要住所)的权益应以这些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减去这些财产担保的债务为基础。 ) | |||
| (b)在前两年的每一年,个人收入超过$200,000,并合理地预期本年度的收入超过$200,000的个人。(在计算净收入时,可以包括已赚收入和其他普通收入,如利息、股息和版税。 ) | |||
| (c)在过去两年中每一年与配偶的共同收入超过300000美元并合理预期在本年度共同收入超过300000美元的个人。(在计算净收入时,可以包括已赚收入和其他普通收入,如利息、股息和版税。 ) | |||
| [ ] | 以下签署人不是“经认可的投资者” 。 |
| 2. | 公司、伙伴关系和其他实体的调查表 |
| [ ] | 以下签署人证明其是“经认可的投资者” ,因为根据该法第501(a)条,该术语的定义如下(检查所有适用的情况) : |
| (a)包括可撤销信托在内的实体,其中所有权益拥有人(如属可撤销信托,则为授予人)均为“认可投资者” ,因为每名权益拥有人均符合本调查表B.1部分(a)至(c)段所列个人问卷或下文(b)至(p)段(b)至(p)段所列的标准之一(如果这是根据本节检查的唯一一段,每一位股权所有者必须酌情为个人或实体填写一份单独的投资者调查问卷。); | |||
| (b)总资产超过$5000000的信托(雇员福利或退休金计划除外) ,而该信托并非为就建议投资而购买证券的特定目的而成立,其关于拟议投资的表决决定将由在金融和商业事务方面具有这种知识和经验的人作出,该人能够评估投资的是非曲直和风险,并能够评估投资中将得到的考虑; | |||
| (c)合伙、公司或马萨诸塞或类似的商业信托,而该合伙、公司或信托并非为取得投资证券的特定目的而成立,总资产超过$5,000,000; | |||
| (d)经修订的1986年《内部收入法》第501(c) (3)条所述的组织,并非为在拟议投资中获取证券的具体目的而组成,总资产超过5000000美元; | |||
| (e)该法第3(a) (2)条所界定的银行,不论以个人或受托身份行事; | |||
| (f)该法令第3(a) (5) (a)条所界定的储蓄和贷款协会或其他机构,不论其以个人或受托身份行事; | |||
| (g)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条注册的经纪交易商; | |||
| (h)该法第2(13)条界定的保险公司; | |||
| (i)根据经修订的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的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法”); | |||
| (j) 《投资公司法》第2(a) (48)条界定的商业发展公司; | |||
| (k)根据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第301(c)或(d)条获美国小企业管理局许可的小企业投资公司; | |||
| (l)国家、其政治分支机构或国家或其政治分支机构的任何机构或机构为雇员设立和维持的计划,总资产超过5,000,000美元; | |||
| (m)经修订的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所指的雇员福利计划( "埃莉莎" ) ,如投赞成票的投资决定是由计划受托人作出的,而该受托人是银行、储蓄和贷款协会、保险公司或注册投资顾问; | |||
| (n)资产超过$5,000,000的雇员福利计划; | |||
| (o)雇员自我指导的福利计划,在雇员福利计划的意义上,只由该法第501(a)条所界定的“认可投资者”个人作出投资决定(如果这是在本节下检查的唯一框,每个此种人必须酌情为个人或实体填写单独的投资者问卷。) ;或 | |||
| (p)1940年《投资顾问法》第202(a) (22)条所界定的私营企业发展公司。 | |||
| [ ] | 该实体不是“经认可的投资者” 。 |
C.陈述和签字
以下签署人在此表示,在此提供的所有信息都是真实、正确和完整的,截至日期。以下签署人的理解是,发行人在投资方面将依赖对所提交问题的回答。下列签署人同意立即将上述答复的任何更改通知发行人。
| 个人: | 各实体: | ||
| 印刷名称 | 印刷名称 | ||
| 通过: | |||
| 签字 | 授权签署人的签字 | ||
| 授权签署人的印刷名称 | |||
| 授权签署人的印刷标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