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kDoc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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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100080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2年4月11日
| 回复: | LinkDoc科技有限公司(CIK:0001854384) |
撤回注册声明的请求表格F-1(文件号码:333-257089)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公司财务司
新罕布什尔州100 F街
华盛顿特区20549
收件人:Lisa Etheredge女士、Robert Littlepage先生、Jeff Kauten先生和Larry Spirgel先生
女士们,先生们: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477条规则(“《证券法》LinkDoc Technology Limited(“公司“),谨此请求证券交易委员会(”佣金")同意撤回其注册声明表格F-1(文件号码:333-257089)连同其所有证物(“注册声明书"),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或其后最早的实际可行日期起生效。该注册声明最初由该公司于2021年6月14日提交。鉴于目前的资本市场状况,该公司正在考虑其他替代方案,并已决定目前不进行注册声明中所建议的证券的发售和销售。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尚未宣布该注册说明书有效,公司确认没有根据该注册说明书出售任何证券。因此,如第477条规则(a)款所设想的那样,撤回注册声明符合公众利益和对投资者的保护。
本公司谨此要求,根据《证券法》第457(p)条的规定,向证监会支付的与提交注册报表有关的所有费用,应记入本公司的账户,以备将来使用。
如果您对这封信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公司的法律顾问,Davis Polk & Wardwell LLP的李赫,地址:+ 852-2533-3306 .
| 诚恳地说, | ||
| LinkDoc科技有限公司 | ||
| 按: | /s/张天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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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张天泽 | ||
| 头衔: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 | ||
| 抄送: | 李赫,Davis Polk & Wardwell LL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