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31.1
首席执行干事的核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302条。
我,帕雷什帕特尔,证明:
1、本人已按HCI Group,Inc.的表格10-Q审阅本季度报告;
2.据我所知,本报告没有对重大事实作任何不真实的陈述,也没有根据发表这些陈述的情况,遗漏陈述发表这些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没有误导;
3.据我所知,本报告所载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列报了登记人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的财务状况、业务结果和现金流量;
4.登记人的另一名核证人和我负责为登记人建立和维持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兑换法》第13A-15(e)条和第15D-15(e)条的规定)以及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根据《兑换法》第13A-15(f)条和第15D-15(f)条的规定),并:
(a)设计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促使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们提供与登记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特别是在本报告编写期间;
(b)设计这种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或使这种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便根据公认的会计原则,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
(c)评价登记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我们根据这种评价得出的关于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终了时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以及
d)在本报告中披露注册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在注册人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就年度报告而言为注册人第四个财政季度)发生的任何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重大影响的变化,登记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以及
5.登记人的另一名核证人和我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价,向登记人的审计员和登记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员)披露:
(a)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运作方面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合理地可能对登记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涉及管理层或在登记人对财务报告进行内部控制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其他雇员的任何欺诈行为,不论其是否重大。
| Paresh Pate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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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8月3日 | Paresh Patel | |||
| 首席执行干事 (首席执行干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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