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免责申明:同花顺翻译提供中文译文,我们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翻译内容仅供参考!
EX-3.4 3 d37446dex34.htm EX-3.4 EX-3.4

附件 3.4

大众仓储

6.000%累积优先股,Series U

条款补充

马里兰州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信托基金”)之大众仓储,现向马里兰州评估和税务部(“部门”)证明:

FIRST:信托声明的修订和重述条款(“信托声明”)授权发行100,000,000股实益权益优先股,每股面值0.01美元(“优先股”),可在一个或多个系列(每个“系列”)中不时发行,并授权信托董事会(“董事会”)通过设定或更改该等未发行股份的优先权、转换或其他权利、投票权、限制、分配限制、资格或赎回条款或条件,不时对任何未发行股份进行分类或重新分类。

第二:根据马里兰州REIT法第8-203条(“第8条”)并根据信托声明明确赋予董事会的权力,董事会已正式指定并将5,668,128股信托优先股归类为6.000%累积优先股,U系列(“U系列优先股”)。

第三:以下是对信托U系列优先股的优先权、转换或其他权利、投票权、限制、分配限制、资格、赎回条款和条件的描述:

第1节。指定和编号。系列优先股,指定为U系列优先股,特此成立。U系列优先股数量为5,668,128股。

第2节。排名。就自愿或非自愿清算、解散或清盘时的分配权和权利而言,U系列优先股的排名将:(a)优先于所有类别或系列的实益权益普通股,每股面值0.10美元(“普通股”),以及信托现在或以后授权、已发行或已发行的所有其他类别或系列的股本股份,明确指定在自愿或非自愿清算时的分配权和权利排名低于U系列优先股,信托解散或清盘;(b)与6.000%累积优先股平价,T系列,4.100%累积优先股,S系列,4.00%累积优先股,R系列,3.950%累积优先股,Q系列,4.000%累积优先股,P系列,3.900%累积优先股,O系列,3.875%累积优先股,N系列,4.125%累积优先股,M系列,4.625%累积优先股,L系列,4.75%累积优先股,K系列,4.700%累积优先股,J系列,4.875%累积优先股,I系列,5.60%累积优先股,H系列,5.05%累积优先股,G系列,5.15%信托的F系列累积优先股及明确指定为与U系列优先股在自愿或非自愿清算、解散或清盘时的分配权和权利方面处于同等地位的信托的任何其他类别或系列权益股份;及(c)低于任何


在自愿或非自愿清算、解散或清盘时,明确指定为优先于U系列优先股的分配权利和权利的信托的类别或系列股权股份。“股权股份”一词包括所有类别或系列的信托实益权益股份,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和优先股,但不包括可转换或可交换债务证券,后者在转换或交换之前的受付权将优先于U系列优先股。U系列优先股的受偿权也将低于信托现有和未来的债务义务。

第3节。分配权。

(a)受限于优先于U系列优先股的信托任何类别或系列权益股份持有人在分配权方面的优先权利,U系列优先股持有人有权在董事会授权并经信托宣布的情况下,从合法可用于支付分配的资金中获得,以每股U系列优先股25.00美元清算优先权(相当于每股U系列优先股每年固定金额1.50美元)的年利率6.000%累计现金分配。该等分派应自2026年7月1日(“原发放日”)起累计,或(如较后)已足额支付分派的最近分派支付日(定义见下文)(或已宣布且确定有权获得分派的股东的相应分派记录日期(定义见下文)已过),并应于每个分派支付日(自2026年9月30日开始)按季度支付;但如任何分派支付日并非营业日(定义见下文),则本应在该分配支付日支付的分配可由信托选择在紧接的前一个营业日或下一个营业日支付,但如该营业日在下一个日历年度,则该支付应在紧接的前一个营业日支付,在每种情况下,其效力和效力与在该分配支付日支付的效力相同,而自该分配付款日期起至下一个营业日,如此应付的金额不得产生利息或额外分配或其他款项。U系列优先股在大于或小于一个完整分配期(定义见下文)的任何期间内应付的任何分配金额应按比例分配,并根据由十二个30天月组成的360天年度计算。分派将支付给在适用的分派记录日期(定义见下文)营业结束时出现在信托股东记录中的记录持有人。尽管有此处所载的任何相反规定,已发行的U系列优先股的每个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与任何分配记录日期相关的分配,该分配等于在该日期已发行的就彼此的U系列优先股所支付的分配。“分配记录日期”是指适用的分配款项支付日之前不超过35天或少于10天的董事会指定的分配款项支付日。“分配缴款日”是指自2026年9月30日开始的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的最后一个日历日。“分配期”是指自每年1月、4月、7月、10月1日(含)起至下一个分配期首日(含)前一日止的相应期间。

 

- 2 -


“营业日”一词是指除周六或周日以外的任何一天,即既不是法定假日,也不是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授权或要求纽约市银行机构关闭的一天。

(b)尽管本文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无论信托是否有收益,无论是否有合法可用于支付此类分配的资金,以及是否授权或宣布此类分配,U系列优先股的分配均应累积。

(c)除下文第3(d)条或第3(f)条另有规定外,不得就任何其他类别或系列的信托排名的任何普通股或股本股份直接或间接宣布和作出任何分配现金或其他财产,就分配而言,在任何期间与U系列优先股平价或低于U系列优先股,也不得以任何代价赎回、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任何普通股或信托排名的任何其他类别或系列的任何其他权益股份,以支付分配和在信托清算、解散或清盘时以与U系列优先股平价或低于U系列优先股的方式分配资产,也不得为赎回该等股份而支付或提供任何资金给偿债基金,除非所有过去分配期的U系列优先股的全部累积分配应已或同时(i)宣布并已支付或(ii)已宣布并已拨出一笔足以支付其款项的款项以支付该等款项。

(d)除下文第3(f)节另有规定外,当未就U系列优先股和任何其他类别或系列的股本股份排名全额支付分配(或已宣布且一笔足以支付此类全额支付的款项未如此分开)时,就分配而言,与U系列优先股平价,就U系列优先股和每一其他类别或系列股本股份排名宣布的所有分配,就分配而言,与U系列优先股平价(为免生疑问,不应包括任何此类类别或系列的赎回或回购)应按比例宣布,以便每一U系列优先股和该其他类别或系列的每股权益份额宣布的分配金额在所有情况下应相互承担与每一U系列优先股和该其他类别或系列的每股权益份额的应计分配相同的比率(其中不应包括就先前分配期间该其他类别或系列权益份额的未支付分配而应计的任何如该等其他类别或系列权益份额没有累计分配)相互承担。不得就任何可能拖欠的分配款项或U系列优先股的付款支付利息或代替利息的金额。

(e)U系列优先股持有人无权获得任何分配,无论是以现金、财产或股本股份支付,均超过本文规定的U系列优先股的全部累积分配。就U系列优先股支付的任何分配款项应首先贷记与仍应支付的此类股份相关的最早应计但未支付的分配。关于U系列优先股的应计但未支付的分配将在其首次成为应付的分配支付日开始累积。

 

- 3 -


(f)尽管有本第3条或第5条或第6条的规定,且不论U系列优先股或任何其他类别或系列股本股份的分派是否已按在任何或所有分派期间与U系列优先股的平价平价支付(或已宣布且足以支付该等全额付款的款项并未如此分开),信托不得被禁止或限制(i)在信托清算、解散和清盘时支付分配和资产分配方面,以普通股或排名低于U系列优先股的任何其他类别或系列的权益股份支付信托的任何权益股份的分配,(ii)在信托清算、解散和清盘时,将信托的任何权益股份转换或交换为排名低于U系列优先股的任何其他类别或系列权益股份的信托权益股份,(iii)为信托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雇员奖励或雇员福利计划的目的和遵守其要求而赎回、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普通股,(iv)赎回,根据《信托声明》第七条的规定,或《信托声明》中与以下分类和指定的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权股份有关的任何类似规定,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信托的任何股权股份,或以其他方式确保信托保持作为REIT的资格(定义见《信托声明》第三条),或(v)购买或收购U系列优先股或任何其他类别或系列的股权股份,在信托清算时进行分配或资产分配,根据以相同条款向所有已发行U系列优先股持有人提出的购买或交换要约,以与U系列优先股平价的方式解散或清盘。

第4节。清算。

(a)在信托发生任何自愿或非自愿清算、解散或清盘的情况下,在向普通股或信托排名的任何其他类别或系列权益股份的持有人进行任何分配或付款之前,就信托在任何自愿或非自愿清算、解散或清盘时的权利而言,低于U系列优先股,U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有权从合法可供分配给其股东的信托资产中获得付款,在支付或准备支付信托的债务和其他负债以及信托排名的任何类别或系列股权份额后,就信托的任何自愿或非自愿清算、解散或清盘时的权利而言,优先于U系列优先股,清算优先权为每股U系列优先股25.00美元,加上相当于截至但不包括付款日期的任何应计和未支付分配(无论是否授权或宣布)的金额。如果在此类自愿或非自愿清算、解散或清盘时,信托的可用资产不足以支付所有已发行的U系列优先股的清算分配的全部金额以及其他类别或系列排名的信托所有权益份额的相应应付金额,就信托清算、解散或清盘时的权利而言,在资产分配中与U系列优先股平价,然后,U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以及每一此类其他类别或系列的权益股份排名,就任何自愿或非自愿清算、解散或清盘时的权利而言,与U系列优先股平价,应按其原本分别有权获得的全部清算分配的比例,按比例分享任何此类资产分配。有关信托的任何该等自愿或非自愿清盘、解散或清盘的书面通知,述明付款日期或日期,以及可分配金额的地点或地点

 

- 4 -


在这种情况下,应在其中规定的付款日期前不少于30天或超过60天支付给每个U系列优先股的记录持有人,其各自地址应在信托的股份转让记录上显示相同。在支付了他们有权获得的清算分配的全部金额后,U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将对信托的任何剩余资产没有权利或主张。信托与任何其他公司、信托或实体的合并、合并或转换,或自愿出售、出租、转让或转让信托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或业务,不应被视为构成信托的清算、解散或清盘。

(b)在确定一项分配(自愿或非自愿清算时除外)(包括通过赎回或以其他方式获得信托的股权份额或其他方式)是否根据马里兰州法律被允许时,如果信托在分配时被解散,为满足U系列优先股持有人解散时的优先权而需要的金额不得添加到信托的总负债中。

第5节。赎回。

(a)U系列优先股不得在2043年9月15日之前赎回,除非本条例第6条规定或经董事会裁定为保持信托作为下文第5(c)条规定的REIT的地位而合理需要赎回。此外,U系列优先股应遵守《信托声明》第七条的规定,据此,股东拥有的超过所有权限额或指定投资实体限额(各自在《信托声明》第七条中定义)的U系列优先股应自动转让给慈善信托(定义见《信托声明》第七条),专为慈善受益人(定义见《信托声明》第七条)的利益,以及所有权的其他限制及信托声明第七条所载信托权益份额的转让。

(b)在2043年9月15日及之后,信托可选择在根据第5(e)条发出通知后,随时或不时以每股25.00美元的赎回价格将U系列优先股全部或部分赎回为现金,在符合第5(f)条的规定下,加上截至但不包括固定赎回日期的所有应计和未支付的分配(无论是否授权或宣布),不计利息,前提是信托有合法可用的资金(“赎回权”)。如果根据本第5(b)条将赎回的未偿还U系列优先股少于全部,则将赎回的U系列优先股应按信托确定的比例(尽可能接近不产生零碎股份)或以抽签方式赎回。如果要以抽签方式赎回,因此,U系列优先股的任何持有人将违反《信托声明》第七条规定的对信托权益份额的所有权和转让的任何限制,因为该持有人的U系列优先股未被赎回,或仅被部分赎回,那么,除非信托声明另有规定,信托应赎回该持有人所需数量的U系列优先股,以使任何持有人在赎回后不会持有超过所有权限制的U系列优先股数量或违反信托声明第七条中规定的对信托股权份额所有权和转让的任何其他限制。被赎回的U系列优先股持有人应

 

- 5 -


在该通知中指定的地点或按照记账程序交出此类U系列优先股,并有权获得每股25.00美元的赎回价格以及在此类交出后赎回时应支付的任何应计和未支付的分配。如果(i)已发出赎回任何U系列优先股的通知(在赎回U系列优先股的情况下,但不是为了保持信托作为REIT的地位),(ii)信托已为如此要求赎回的任何U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的利益拨出此类赎回所需的资金,并且(iii)已发出不可撤销的指示以支付赎回价格以及所有应计和未支付的分配,则自赎回日期及之后,此类U系列优先股将停止累积分配,此类U系列优先股将不再被视为未行使,此类股份持有人的所有权利将终止,但收取赎回价格加上在此类赎回时应付的任何应计和未支付分配的权利除外,不计利息。只要U系列优先股在过去所有分配期的全部累积分配已经或同时(i)宣布并支付或(ii)宣布并拨出一笔足以支付其款项的款项以供支付,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或限制信托不时以公开或私下出售的方式以信托可能确定的价格或价格购买全部或任何部分U系列优先股的权利或能力,但以适用法律的规定为限,包括以信托可能协商的价格回购U系列优先股,在每种情况下,均经董事会正式授权。

(c)在适用法律和信托声明允许的最大范围内,(i)在董事会确定为维护信托作为REIT的地位或遵守信托声明第七条中规定的对信托股权份额的所有权和转让的限制而有合理必要赎回U系列优先股的情况下,该等赎回须按照本第5条所列的条款及条件进行(第5(b)条规定的赎回少于所有已发行U系列优先股的任何赎回须按比例或以抽签方式进行的规定除外);但无须事先发出赎回的书面通知;及(ii)如信托依据及按照本第5(c)条要求赎回任何U系列优先股,那么,这类股票的赎回价格将是相当于每股25.00美元的现金,连同所有应计和未支付的分配,但不包括固定的赎回日期。

(d)除上文第3(f)节另有规定外,除非所有过去分配期的U系列优先股的全部累积分配已(i)以现金宣布并支付,或(ii)已宣布并已拨出一笔足以以现金支付的款项以供支付,否则不得根据赎回权或特别可选赎回权(定义见下文)赎回任何U系列优先股,除非同时赎回所有未偿还的U系列优先股。

(e)根据赎回权的赎回通知将由信托邮寄,并预付邮资,在赎回日期前不少于30天或多于60天寄给将在信托股份转让记录上出现的各自地址赎回的U系列优先股的记录持有人。不给予或有缺陷的通知不应影响任何U系列优先股赎回程序的有效性,但该通知有缺陷或未给予的持有人除外。除法律或任何交易所的适用规则要求的任何信息外

 

- 6 -


凡U系列优先股可上市或获准买卖,每份该等通知须载明:(i)赎回日期;(ii)赎回价格;(iii)须赎回的U系列优先股数目;(iv)该等证书(如有的话)的一个或多个地方,代表U系列优先股将被退还以支付赎回价格;(v)为支付赎回价格而交出未证明的U系列优先股的程序;(vi)将被赎回的U系列优先股的分配将在该赎回日期停止累积;(vii)将在提交和退还该U系列优先股时支付赎回价格以及任何累积和未支付的分配。如果要赎回的U系列优先股少于任何持有人所持有的全部,则邮寄给该持有人的通知还应指明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要赎回的U系列优先股的数量。尽管本补充条款另有相反规定,如U系列优先股持有人的U系列优先股根据本协议第5(c)节或信托声明第7条被赎回,则信托无须向该持有人提供通知。

(f)如果赎回日期落在分配记录日期之后且在相应的分配付款日期或之前,则在该分配记录日期营业结束时,U系列优先股的每一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在相应的分配付款日期就该等股份应付的分配,尽管在该分配付款日期或之前赎回该等股份,而在该赎回日期交出其股份的每个U系列优先股持有人将有权获得在该分配付款日期所涉及的分配期结束后直至但不包括赎回日期后累积的分配。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信托不得就已发出赎回通知的U系列优先股的未支付分配(无论是否拖欠)作出任何付款或备抵。

第6节。信托特别可选择赎回。

(a)一旦发生控制权变更(定义见下文),信托将有权根据信托邮寄的书面通知、预付邮资、不少于赎回日期前30天或不超过60天寄给将在信托股份转让记录上出现的各自地址赎回的U系列优先股记录持有人,在该控制权发生的第一个日期后120天内全部或部分赎回U系列优先股,以每股25.00美元的现金加上,根据第6(d)节,应计和未支付的分配(如果有的话)至但不包括赎回日期(“特别可选赎回权”)。不发出该通知或其有任何缺陷或在邮寄该通知时不影响任何U系列优先股赎回程序的有效性,但通知有缺陷或未向其发出的持有人除外。如果在控制权转换日期(定义见下文)变更之前,信托已就U系列优先股提供或提供赎回通知(无论是根据赎回权还是特别可选赎回权),则U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将不享有下文第8节中所述的转换权。

 

- 7 -


“控制权变更”是指在原U系列优先股发行后,以下每一项均已发生并仍在继续:

(i)任何人,包括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d)(3)条被视为“人”的任何银团或集团,通过购买、合并或其他收购交易或一系列购买,直接或间接获得实益所有权,信托权益股份的合并或其他收购交易,使该人有权在信托受托人的选举中行使有权普遍投票的信托所有权益股份总投票权的50%以上(但该人将被视为拥有该人有权获得的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权,无论该权利目前是否可行使或仅在随后条件发生时才可行使);和

(ii)在上述(i)中提及的任何交易完成后,信托或收购或存续实体(或者,如果与此类普通股交易持有人有关,则收到由另一实体的普通股证券组成的替代形式对价(如本文所定义),则此类其他实体)均不拥有在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NYSE American,LLC(“NYSE AMER”)或纳斯达克股票市场(“NASDAQ”)上市的一类普通证券(或代表此类证券的美国存托凭证),或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AMER或纳斯达克的后继交易所或报价系统上市或报价。

(b)除法律或任何交易所的适用规则所要求的任何资料外,U系列优先股可在其中上市或获准交易,该通知还应说明:(i)赎回日期;(ii)赎回价格;(iii)将赎回的U系列优先股的数量;(iv)证书(如有)的一个或多个地方,代表U系列优先股将被退付以支付赎回价款;(v)为支付赎回价款而退付未经证明的U系列优先股的程序;(vi)将被赎回的U系列优先股的分派将于赎回日期停止累积;(vii)赎回价款的支付以及任何累积和未支付的分派将在提交并退付该等U系列优先股时支付;(viii)U系列优先股正在根据与发生控制权变更有关的特别可选赎回权以及构成该控制权变更的交易或交易的简要说明进行赎回;(ix)通知所涉及的U系列优先股持有人将无法在控制权变更转换日期之前就控制权变更和为转换而被选中的每一股U系列优先股投标进行转换,为赎回将在相关赎回日赎回,而不是在控制权变更转换日转换。如果要赎回的U系列优先股少于任何持有人所持有的全部,则邮寄给该持有人的通知还应指明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要赎回的U系列优先股的数量。将被赎回的U系列优先股持有人应在该通知中指定的地点或按照记账程序交出该U系列优先股,并有权获得每股25.00美元的赎回价格以及在交出后赎回时应付的任何应计和未支付的分配。

 

- 8 -


如果根据特别可选赎回权将被赎回的U系列优先股少于全部已发行,则将被赎回的U系列优先股应按信托确定的比例(尽可能接近不产生零碎股份)或以抽签方式赎回。如果根据特别可选赎回权进行的此类赎回是以抽签方式进行的,因此,U系列优先股的任何持有人将违反信托声明第七条中规定的对信托权益份额的所有权和转让的任何限制,因为该持有人的U系列优先股未被赎回,或仅被部分赎回,那么,除非信托声明中另有规定,信托应赎回该持有人所需数量的U系列优先股,使得任何持有人将不会持有超过所有权限制的U系列优先股数量,或违反信托声明第七条中规定的在此类赎回后对信托股权份额的所有权和转让的任何其他限制。

(c)如果(i)信托已根据特别可选赎回权发出赎回通知,(ii)该赎回所需的资金已由信托为所谓赎回的U系列优先股持有人的利益拨出,以及(iii)已发出不可撤销的指示以支付赎回价格和所有应计和未支付的分配,则自赎回日期及之后,该U系列优先股的分配将停止累积,该U系列优先股将不再被视为未偿还,且该等股份持有人的所有权利均应终止,但收取赎回价格加上在该等赎回时应付的任何应计和未付分配的权利除外,不计利息。只要U系列优先股在过去所有分配期的全部累积分派均已或同时(i)宣布并已支付,或(ii)已宣布并已拨出足以支付该等分派的款项以供支付,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或限制信托的权利或能力不时以信托可能决定的价格或价格在董事会正式授权的公开或非公开出售中购买全部或任何部分U系列优先股,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包括按信托可能协商的价格回购U系列优先股,在每种情况下,均经董事会正式授权。

(d)如果赎回日期在分配记录日期之后且在相应的分配付款日期或之前,则在该分配记录日期营业结束时,U系列优先股的每一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在相应的分配付款日期就该等股份应付的分配,尽管在该分配付款日期或之前赎回该等股份,而在该赎回日期交出股份的每名U系列优先股持有人将有权获得在该分配付款日期所涉及的分配期结束后直至但不包括赎回日期后累积的分配。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信托不得就已发出赎回通知的U系列优先股的未支付分配(无论是否拖欠)支付任何款项或备抵。

(e)根据本条赎回或回购的所有U系列优先股,或由信托以任何其他方式取得的所有U系列优先股,须恢复为已获授权但未获发行的优先股地位,而无须指定为系列或类别。

 

- 9 -


第7节。投票权。

(a)U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不得拥有任何表决权,但本条第7条规定的除外。

(b)每当任何U系列优先股的分配拖欠六个或六个以上连续或非连续季度期间(“优先分配违约”)时,U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和所有其他类别或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在支付分配和信托清算时的资产分配方面排名与U系列优先股平价,已获授予并可行使类似投票权(“平价优先”)且U系列优先股持有人有权作为单一类别共同投票的解散或清盘,作为单一类别共同投票的,将有权投票选举总共两名额外的受托人担任信托的董事会成员(“优先受托人”),直至U系列优先股上累积且未支付的所有分配应已全部支付完毕。当U系列优先股持有人有权在优先受托人选举中投票时,在董事会任职的受托人人数应由两名受托人自动增加(除非受托人人数此前已根据任何类别或系列平价优先的条款如此增加)。为确定优先分配违约是否已经发生或正在继续,有关U系列优先股的分配如在适用的分配付款日期后两个营业日内进行,则应被视为及时进行,前提是在该延迟付款日期时,不存在任何在适用的分配付款日期未及时进行全额分配的先前季度分配期。

(c)优先受托人将由在优先受托人选举中所投的多数票选出,并须任职至下一次股东年会,直至其继任人获妥为选出并符合资格,但须符合第7(e)条或该优先受托人较早前的死亡、丧失资格、辞职或被免职的规定。优先受托人的选举将在(i)(a)根据下文第7(d)节召集的特别会议(如果请求是在为信托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确定的日期前90天以上收到)或(b)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如果请求是在为信托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确定的日期后90天内收到)和(ii)随后的每一次年度股东大会(或将选举优先受托人的特别会议)上进行,直至U系列优先股持有人选举优先受托人的权利根据第7(e)节的规定终止。

(d)在U系列优先股持有人有权在优先受托人选举中投票的任何时候,信托秘书应(除非在为信托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确定的日期前90天以上收到请求)召集或安排召集,经至少10%的已发行U系列优先股和U系列优先股持有人有权在优先受托人选举中作为单一类别共同投票的平价优先股的记录持有人书面请求,为选举优先受托人而召开的特别股东大会,方式是在发出该通知之日起不少于10天或超过45天后向有权投票的股东交付或安排交付召开该特别会议的通知。确定有权获得通知的U系列优先股持有人的记录日期

 

- 10 -


在该特别会议上的投票将是邮寄该通知之日前第三个营业日的营业时间结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U系列优先股持有人有权在优先受托人选举中作为单一类别共同投票的三分之一已发行U系列优先股和平价优先股股份的持有人或持有人,将构成优先受托人选举的法定人数。U系列优先股持有人有权在优先受托人选举中投票的所有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在信托股份转让记录中出现的地址发给这些持有人。在任何该等会议或其休会上,在未达到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在符合任何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U系列优先股持有人有权作为单一类别在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优先受托人选举中作为单一类别共同投票的U系列优先股多数股东和平价优先股股份持有人的赞成票,应足以使会议休会以选举优先受托人,未经会议公告以外的通知,直至达到法定人数为止。如果优先分配违约应在为选举优先受托人而召开的特别会议通知发出后但在该优先受托人当选之前终止,则信托应在该终止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本应有权在该特别会议上投票的U系列优先股持有人邮寄或安排邮寄该终止通知。

(e)如果和当所有关于U系列优先股的累积分配均已全额支付时,U系列优先股持有人选举优先受托人的权利应立即终止(但须在每一次优先分配违约的情况下重新确认),并且,除非仍有可行使类似投票的平价优先股的流通股,否则如此选出的每一位优先受托人的任期将终止,受托人人数应相应减少。如果U系列优先股持有人选举优先受托人的权利在确定有权在该优先受托人选举中投票的股东的任何记录日期之后但在该选举的投票结束之前已根据本条第7(e)款终止,则截至该记录日期已发行的U系列优先股持有人无权在该优先受托人选举中投票。任何优先受托人可随时在有或无因由的情况下经已发行的U系列优先股的多数记录持有人和当时有权在优先受托人选举中作为单一类别(作为单一类别一起投票)的平价优先股的记录持有人的投票而被罢免,且不得以非投票方式被罢免。只要优先分配违约继续存在,优先受托人职位的任何空缺都可以通过留任的优先受托人的书面同意来填补,如果没有人留任,则可以通过在选举优先受托人时所投的多数票来填补。每个优先受托人有权就董事会审议的任何事项进行一次投票。

(f)只要任何U系列优先股仍未发行,至少662/3%的已发行U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的赞成票或同意,以及U系列优先股持有人有权就该事项作为单一类别共同投票(作为单一类别共同投票)的其他类别或系列平价优先股的股份,将被要求亲自或通过代理人以书面或在会议上给予:(i)授权、创建或发行,在清算、解散或清盘时支付分配或分配资产方面,增加任何类别或系列优先于U系列优先股的授权或已发行股份数量

 

- 11 -


信托(统称“优先股”)或将信托的任何授权股权股份重新分类为优先股股份,或设立、授权或发行任何可转换为或证明有权购买任何优先股股份的义务或证券;或(ii)修订、更改或废除信托声明的条款,包括U系列优先股的条款,无论是通过合并、合并、转让或转让其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或其他方式(“事件”),从而对任何权利、优先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U系列优先股的特权或投票权;但条件是,就任何事件的发生而言,只要U系列优先股在条款实质上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仍未发行,考虑到在发生此类事件时,信托可能不是存续实体,且存续实体可能不是第8条含义的房地产投资信托,该事件的发生不应被视为对U系列优先股的此类权利、优先权、特权或投票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此类持有人不应对任何事件的发生拥有任何投票权。此外,如果U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在某一事件发生之日获得U系列优先股的全部交易价格或每股U系列优先股25.00美元的清算优先权加上截至但不包括根据任何事件发生的该事件发生之日的所有应计和未支付的分配中的较高者,则该等持有人不得就该事件拥有任何投票权。如果任何事件将对U系列优先股的权利、优先权、特权或投票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对于U系列优先股持有人有权在该事件上作为单一类别共同投票的其他类别或系列平价优先股而言,还需要至少662/3%的已发行U系列优先股持有人的赞成票,作为单独类别投票。尽管有上述规定,U系列优先股持有人无权就(a)信托的授权普通股或优先股总数的任何增加、(b)授权U系列优先股数量的任何增加或任何其他类别或系列股权股份的创建或发行或(c)任何其他类别或系列的授权股权股份数量的任何增加进行投票;但在上述(a)、(b)或(c)条所述的每一情况下,就支付分配和信托清算、解散或清盘时的资产分配而言,此类股权与U系列优先股的排名相当或低于U系列优先股。除本文规定的情况外,U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不应对采取任何公司行动(包括某一事件)拥有任何投票权,也不需要U系列优先股持有人的同意,无论该公司行动或事件可能对U系列优先股的权力、优先权、投票权或其他权利或特权产生何种影响。

(g)如果在本应要求进行此类投票的行为发生时或之前,所有尚未发行的U系列优先股均已根据本补充条款在适当通知下被赎回或被要求赎回,并且已存入足够的现金资金以实现此类赎回,则本条第7条的上述投票规定不适用。

(h)在U系列优先股可能投票的任何事项中(如本文明确规定的那样),每一股U系列优先股应有权获得每25.00美元清算优先权的一票。

 

- 12 -


第8节。转换。U系列优先股不得转换为或交换为信托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证券,但本条第8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a)一旦发生控制权变更,每个已发行U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均有权,除非在控制权变更转换日或之前,信托已提供或提供其选择根据赎回权或特别可选赎回权赎回U系列优先股的通知,将该持有人在控制权转换日持有的部分或全部U系列优先股(“控制权转换权变更”)转换为每一待转换的U系列优先股的若干普通股(“普通股转换对价”),等于(a)通过除以(i)(x)每一待转换的U系列优先股25.00美元清算优先权的总和加上(y)任何应计和未支付的分配金额中的较小者,但不包括,控制权转换日期的变更(除非控制权转换日期在分配记录日期之后和相应的分配付款日期之前,在这种情况下,此类应计和未支付分配的额外金额将不包括在该金额中)由(ii)普通股价格(定义见本文件)和(b)0.17 32248(“股份上限”),但以紧接其后的段落为准。

股份上限须按比例调整任何股份分割(包括根据普通股分配而实现的股份)、分拆或合并(在每种情况下为“股份分割”),具体如下:股份分割导致的调整后股份上限应为相当于通过乘以(i)紧接该股份分割前有效的股份上限(ii)零头而获得的乘积的普通股股份数量,其分子为该股份分割生效后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分母为紧接该股份分割前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

在控制权变更的情况下,普通股应据此转换为现金、证券或其他财产或资产(包括其任何组合)(“替代形式对价”),U系列优先股持有人应在转换该U系列优先股时收到该持有人在控制权变更时如果持有的若干普通股在紧接控制权变更生效时间之前持有的数量等于普通股转换对价(“替代转换对价”;以及可能适用于控制权变更的普通股转换对价或替代转换对价,则该持有人在控制权变更时本应拥有或有权获得的替代形式对价的种类和金额,应在本文中称为“转换对价”)。

如果普通股股东有机会在控制权变更中选择将收到的对价形式,则转换对价将被视为在该选举中投票的多数普通股股东(如果在两类对价之间进行选择)或在该选举中投票的多数普通股股东(如果在两类以上对价之间进行选择)(视情况而定)实际收到的对价种类和金额,并将受到所有普通股持有人所受的任何限制,包括但不限于适用于控制权变更中应付对价的任何部分的按比例削减。

 

- 13 -


“控制权变更转换日期”应为根据下文第8(c)节提供的控制权变更通知中规定的不少于信托根据第8(c)节提供该通知之日起20天或35天后的营业日。

“普通股价格”应为(i)如果普通股持有人在控制权变更中将收到的对价完全是现金,则为每股普通股现金对价的金额,或(ii)如果普通股持有人在控制权变更中将收到的对价不完全是现金(x)每股普通股收盘销售价格的平均值(或,如果没有报告收盘销售价格,则为收盘出价和要价的平均值,或者,如果任何一种情况下都不止一个,平均收盘价买入价和平均收盘价卖出价的平均值)紧接(但不包括)在普通股随后进行交易的主要美国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控制权变更生效日期之前的连续10个交易日,或(y)OTC Markets Group,Inc.或类似组织在紧接(但不包括)控制权变更生效日期之前的连续10个交易日内报告的场外市场普通股最后报价买入价的平均值,如果普通股未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b)U系列优先股转换后不得发行零碎普通股。代替零碎股份,持有人有权根据普通股价格获得该零碎股份的现金价值。

(c)在发生控制权变更后的15天内,应向U系列优先股记录持有人发送一份控制权变更的发生通知,说明由此产生的控制权转换权变更,地址应与出现在信托的股份转让记录上的地址相同,并应向信托的转让代理人提供通知。未发出该通知或其任何缺陷或在邮寄该通知时不影响任何U系列优先股转换程序的有效性,但通知有缺陷或未向其发出的持有人除外。每份通知应说明:(i)构成控制权变更的事件;(ii)控制权变更的日期;(iii)U系列优先股持有人可行使其控制权变更转换权的最后日期;(iv)计算普通股价格的方法和期间;(v)控制权变更转换日期;(vi)如果在控制权变更转换日期之前,信托已提供或提供其选择赎回全部或任何部分U系列优先股的通知,持有人将无法转换指定赎回的U系列优先股,而该等U系列优先股应于相关赎回日赎回,即使该等U系列优先股已根据控制权转换权变更提交转换;(vii)如适用,每一U系列优先股有权收取的替代转换对价的类型和金额;(viii)支付代理和转换代理的名称和地址;(ix)U系列优先股持有人行使控制权转换权变更必须遵循的程序。

(d)信托应发布新闻稿,以在Dow Jones & Company、美国商业资讯、美通社或彭博商业新闻(或者,如果在发布该新闻稿时该等组织不存在,则合理计算以向公众广泛传播相关信息的其他新闻或新闻机构)上发布,或在信托的网站上发布公告,在任何情况下,在信托根据上文第8(c)节向U系列优先股持有人提供通知的任何日期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开业之前的任何情况下。

 

- 14 -


(e)为行使控制权转换权的变更,U系列优先股持有人须在控制权转换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或之前将代表将被转换的U系列优先股的凭证(如有)交付给信托的转让代理人,并妥为背书转让,连同一份已完成的书面转换通知。该通知应说明:(i)相关控制权变更转换日期;(ii)将转换的U系列优先股数量;(iii)将根据本补充条款的适用条款转换U系列优先股。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U系列优先股以全球形式持有,则该通知应符合存托信托公司(“DTC”)的适用程序。

(f)U系列优先股持有人可通过在控制权转换日期变更前的营业日营业结束前向信托转让代理人送达的书面撤回通知(全部或部分)撤回任何行使控制权转换权变更的通知。撤回通知必须说明:(i)撤回的U系列优先股的数量;(ii)如果已发行凭证式U系列优先股,撤回的U系列优先股的证书编号;以及(iii)仍受转换通知约束的U系列优先股的数量(如有)。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U系列优先股以全球形式持有,则撤回通知应符合DTC的适用程序。

(g)控制权变更转换权已适当行使且转换通知尚未适当撤回的U系列优先股,须根据控制权变更转换日的控制权变更转换权转换为适用的转换对价,除非在控制权变更转换日或之前,信托已提供或提供其选择赎回该U系列优先股的通知,无论是根据其赎回权还是其特别可选赎回权。如果信托选择赎回U系列优先股,否则将在控制权转换日期转换为适用的转换对价,则该U系列优先股不得如此转换,该等股份的持有人有权在适用的赎回日期获得每股25.00美元,加上截至但不包括赎回日期的任何应计和未支付的分配。

(h)信托须不迟于控制权变更转换日期后的第三个营业日交付适用的转换对价。

(i)尽管本文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任何U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均无权将该U系列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只要收到该等普通股将导致该等普通股的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违反《信托声明》第七条中规定的对信托股权份额的所有权和转让的任何限制。

 

- 15 -


(j)U系列优先股不得转换为或交换为信托或任何其他实体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证券,除非本文另有规定。

第9节。记录保持者。信托及其转让代理人可将任何U系列优先股的记录持有人视为并将其视为所有目的的真实合法所有人,信托及其转让代理人均不受任何相反通知的影响。

第10节。没有到期或正在下沉的资金。U系列优先股没有到期日,也没有为U系列优先股的报废或赎回设立偿债基金;但前提是,股东所拥有的U系列优先股违反了《信托声明》第七条中规定的对信托股份所有权和转让的任何限制,应受其规定的约束。

第11节。排除其他权利。U系列优先股不应具有除《信托声明》和本补充条款中明确规定的以外的任何优先权或其他权利、投票权、限制、关于分配、资格或赎回条款或条件的限制。

第12节。细分领域的标题。本办法各分节标题仅供参考之用,不影响对本办法任何规定的解释。

第13节。规定的可分割性。如果信托声明和本补充条款中规定的关于U系列优先股的任何优惠或其他权利、投票权、限制、分配、资格或赎回条款或条件的限制无效、非法或无法因任何法治或公共政策、所有其他优惠或其他权利、投票权、限制、分配或其他分配的限制而被强制执行,尽管如此,信托声明或本补充条款中规定的可以在没有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规定的情况下生效的U系列优先股的赎回资格或条款或条件应保持完全有效,并且本条款中规定的关于U系列优先股的分配、资格或赎回条款或条件的任何优先权或其他权利、投票权、限制、限制均不应被视为取决于该条款的任何其他规定,除非其中如此表述。

第14节。没有优先购买权。U系列优先股的任何持有人均无权享有任何优先认购权,以认购或收购任何未发行的信托权益股份(不论现在或以后授权)或可转换为或带有认购或收购信托权益股份权利的信托证券。

Fourth:本条款补充自美国东部时间2026年7月21日上午8:30起生效。

【签名页如下】

 

- 16 -


作为证明,截至2026年7月17日,信托已促使以其名义并由其总裁兼首席财务官代表其签署这些条款补充。

 

公共存储,

马里兰州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签名:  

/s/Joseph D. Fisher

姓名:   Joseph D. Fisher
职位:   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ATTEST:
签名:  

/s/内森·维坦

姓名:   Nathaniel A. Vitan
职位:   首席法务官兼公司秘书

undersigned的、代表信托执行本证书所代表的前述条款补充(其中本证书为其组成部分)的大众仓储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兹以该信托的名义并代表该信托承认前述条款补充为该信托的正式授权行为,并在此尽其所知、所知和所信证明此处所述与其授权和批准有关的事项和事实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真实的,并处以伪证罪的处罚。

 

签名:  

/s/Joseph D. Fisher

姓名:   Joseph D. Fisher
职位:   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文章补充–系列U的签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