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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5.2 9 ea028259601ex15-2.htm 汉坤律师事务所同意

附件 15.2

 

福田区中新四路1-1号嘉里广场3座20楼
中国广东深圳518048
电话:+ 8675536806500传真:+ 8675536806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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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年3月27日

 

优克联集团有限公司。

米拉广场A座22楼2214-RM1单元
九龙尖沙咀弥敦道1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尊敬的先生们/女士们,

 

我们在此同意在标题“项目3”下提及本所和我们的意见摘要。关键信息-我们的运营需要中国当局的许可”,“第3项。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B.业务概览–法规”,“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以及“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务-中国大陆税务”见优克联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该年度报告将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于2026年3月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并进一步同意通过引用将我们在年度报告中出现的意见摘要纳入表格S-8(编号333-250156)和表格S-8(编号333-287413)上的注册声明。

 

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每种情况下,经修订)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同意的人员类别。

 

此致,

 

/s/韩坤律师事务所  
汉坤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