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20-F
(标记一)
|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或(g)条作出的登记声明 |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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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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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
为从______到_______的过渡期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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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贝壳公司报告 |
要求本壳公司报告的事件发生日期
委托档案号:001-42213
(注册人在其章程中指明的确切名称)
不适用
(将注册人姓名翻译成英文)
(法团或组织的司法管辖权)
21St冠州生命科学创新中心A座,层,
广州国际生物科技岛罗轩路51号,
广州510005
(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首席财务官
WeRide公司。
21St冠州生命科学创新中心A座,层,
广州国际生物科技岛罗轩路51号,
广州510005
电话:+ 86(20)2909-3388
邮箱:ir @ weride.ai
(公司联系人姓名、电话、电子邮件和/或传真号码及地址)
根据该法第12(b)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各类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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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代码(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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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的各交易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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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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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普通股, |
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
(1) |
*不用于交易,仅限于与我们的美国存托股票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有关,每股代表三股A类普通股 |
根据该法第12(g)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无
(班级名称)
根据该法第15(d)节有报告义务的证券
无
(班级名称)
注明截至年度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发行人的每一类资本或普通股的流通股数量。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1,027,322,464股,即972,508,041股A类普通股和54,814,423股B类普通股之和。
如果注册人是《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知名且经验丰富的发行人,请用复选标记表示。是☐否
如果此报告是年度报告或过渡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不需要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节提交报告。☐是否
注意–勾选上述方框不会免除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报告的任何注册人根据这些条款承担的义务。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1)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报告的较短期限内)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以及(2)在过去90天内是否已遵守此类提交要求。是☐否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文件的较短期限内)是否以电子方式提交了根据S-T规则第405条(本章第232.405条)要求提交的每个交互式数据文件。是☐否
通过复选标记指明注册人是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非加速申报人还是新兴成长型公司。参见《交易法》第12b-2条中“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
大型加速文件管理器 |
☒ |
加速披露公司 |
☐ |
非加速披露公司 |
☐ |
新兴成长型公司 |
|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交易法》第13(a)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 |
“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已就编制或发布其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5 U.S.C.7262(b))第404(b)节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提交报告和证明。☒
如果证券是根据该法第12(b)节登记的,请用复选标记表明备案中包括的登记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反映了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的错误更正。☐是否
用复选标记表明这些错误更正中是否有任何重述需要对注册人的任何执行官根据§ 240.10D-1(b)在相关恢复期间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补偿进行恢复分析。☐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编制本备案中包含的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基础: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
☐ |
已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其他 |
☐ |
如果针对上一个问题已勾选“其他”,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选择遵循的财务报表项目。☐项目17 ☐项目18
如果这是一份年度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空壳公司(定义见《交易法》第12b-2条)。☐是否
(仅适用于过去五年内涉及破产程序的发行人)
用复选标记表明在根据法院确认的计划分配证券之后,注册人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和报告。☐是TERM0☐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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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介绍
除非另有说明和文意另有所指,本年度报告中提及:
| ● | “ADAS”是指先进的驾驶辅助系统; |
| ● | “ADR”是对可能证明ADS的美国存托凭证; |
| ● | “ADS”是指美国存托股票,每份存托股票代表三股A类普通股; |
| ● | “A类普通股”是指WeRide Inc.的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 |
| ● | “B类普通股”是指WeRide Inc.的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 |
| ● | “商业化收入”是指已商业部署的产品和服务产生的收入; |
| ● | “证监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 “交易法”是对经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 |
| ● | “全球发售”是指就香港上市公开发售我们的A类普通股; |
| ● | “GNSS”是对全球导航卫星系统; |
| ● | “广州晶奇”向广州晶奇科技有限公司; |
| ● | “香港上市”指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
| ● | 「香港交易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 | “IDE”是要融合发展环境; |
| ●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会计准则; |
| ● | “IMU”是对惯性测量单元; |
| ● | “激光雷达”是光探测和测距; |
| ● | “代加工”是对原始设备制造商; |
| ● | “普通股”指WeRide Inc.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 |
| ● | “我们的WFOE”或“该WFOE”或“文远广州”为广州文远知行科技有限公司; |
| ● | “PCAOB”是对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 |
| ● | “人民币”和“人民币”是指中国大陆的法定货币; |
| ● | “研发”是为了研发; |
1
| ● | “外管局”向中国大陆国家外汇管理局; |
| ● | “证券法”是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 |
| ● | “美元”、“美元”、“美元”、“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
| ● | “美国IPO”是指以ADS为代表的我国A类普通股在美国首次公开发行; |
| ● | “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和“我们的”是指WeRide Inc.、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WeRide,“WeRide”是指广州文远知行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除非另有说明,在描述业务和运营的上下文中,我们指的是由WeRide进行的业务和运营; |
| ● | “文远景行”为文远景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而 |
| ● | “宇通”致郑州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
我们的报告货币是人民币。这份年度报告还包含将某些外币金额转换成美元的内容,以方便读者阅读。除非另有说明,所有人民币换算成美元的汇率均按6.9931元人民币兑1.00美元汇率进行,汇率为美联储系统理事会H.10统计发布中规定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有效汇率。我们不对本年度报告中提及的任何人民币或美元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已按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无法兑换成美元或人民币(视情况而定)作出任何陈述。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年度报告通篇呈列的数字可能无法精确地与所提供的总数相加,百分比也可能无法精确地反映绝对数字。
2
前瞻性信息
这份年度报告包含前瞻性陈述,反映了我们目前的预期和对未来事件的看法。除当前或历史事实陈述之外的所有陈述均为前瞻性陈述。这些前瞻性陈述是根据美国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的“安全港”条款做出的。这些陈述涉及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
你可以通过“可能”、“将”、“预期”、“预期”、“目标”、“估计”、“打算”、“计划”、“相信”、“是/可能”、“潜在”、“继续”或其他类似表达等词语或短语来识别其中一些前瞻性陈述。我们的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基于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的预期和预测,我们认为这些预期和预测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战略和财务需求。这些前瞻性陈述包括但不限于与以下相关的陈述:
| ● | 我们的使命、目标和战略; |
| ● | 我们未来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
| ● | 我们的收入、费用或支出的预期变化; |
| ● | 中国及全球自动驾驶市场预期增长; |
| ● | 我们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和市场接受度的期望; |
| ● | 我们有能力改进和增强我们的自动驾驶技术,并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
| ● | 我们行业的竞争; |
| ● | 与我们行业有关的政府政策法规; |
| ● | 中国和全球的总体经济和商业状况; |
| ● | 任何法律或行政诉讼的结果;及 |
| ● | 基于或与上述任何一项相关的假设。 |
您应该阅读这份年度报告和我们在这份年度报告中提到的文件,并理解我们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甚至更糟。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包括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因素。此外,我们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运作。新的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不时出现,我们的管理层无法预测所有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我们也无法评估所有因素对我们业务的影响或任何因素或因素组合可能在多大程度上导致实际结果与任何前瞻性陈述中包含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我们通过这些警示性声明来限定我们所有的前瞻性声明。
你不应该依赖前瞻性陈述作为对未来事件的预测。我们不承担更新或修改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义务,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
3
第一部分
项目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顾问的身份
不适用。
项目2.提供统计数据和预期时间表
不适用。
项目3.关键信息
我司控股公司与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Structure及风险
WeRide Inc.不是一家在中国的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业务主要由其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进行。正如本年度报告所使用的,“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本公司”或“我们的”是指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WeRide Inc.及其子公司。
我们面临与总部设在中国大陆或主要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以及复杂和不断变化的中国法律法规相关的各种法律和运营风险和不确定性。例如,我们面临与以下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在监管我们的运营方面拥有重要权力,并可能随时影响或干预我们的运营、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的监管批准以及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反垄断监管行动以及对数据安全的监督。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显着下降或变得很少或没有价值。关于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风险的详细说明,见“第三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政府在监管我们的运营方面的重要权力及其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的监督和控制,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在这种性质下实施全行业监管可能会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显著下降或变得很少或没有价值。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中国大陆法律制度产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与中国执法和快速演变的规则和法规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这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也可能存在,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大陆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可能会不时发生变化,任何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我们的ADS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
我们的运营所需的中国当局的许可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正如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所告知,我们已从中国政府当局获得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所有必要许可证和许可,其中包括(其中包括)为WeRide Go应用程序提供的叫车运营许可证、两个城市固体废物许可证以及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持有的几个道路测试许可证。然而,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在未来为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获得额外的许可、许可、备案或批准。如果(i)我们未能取得、维持或续期有关的许可证、许可证、备案或批准,(ii)我们无意中得出结论,虽然这些许可证、许可证、备案或批准实际上是必需的,但(iii)由于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解释发生变化,我们被要求取得有关批准或完成其他备案程序,但未能这样做,(视情况而定)中国主管政府当局可能有权(其中包括)征收罚款、没收我们的收入、撤销我们的许可证,并要求我们终止我们的相关业务或对我们业务的受影响部分施加限制。政府当局的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以及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任何适用于我们业务运营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的缺乏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境外证券发行所需中国当局许可
2021年12月28日,中国网信办或CAC会同中国其他若干政府机构联合发布了经修订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根据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一)拟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进行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在每种情况下均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二)在境外寻求上市的网络平台运营者掌握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必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查。经修订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了在网络安全审查期间评估国家安全风险时将重点关注的某些一般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与境外上市有关的外国政府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的影响、控制或恶意使用的风险。如果我们被要求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我们将面临不确定因素,我们是否能够及时完成审查,或者根本无法完成,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政府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暂停我们不合规的运营,并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们持有的用户个人信息不超过一百万。但是,如果我们计划将来在其他外国交易所上市我们的证券,如果到那时我们拥有的用户个人信息量超过一百万,我们将有义务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产生和处理大量数据,我们必须遵守中国和其他地区有关隐私和网络安全的适用法律。不当使用或披露数据或未能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3年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即《备案规则》。备案规则于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证监会开始受理备案申请。根据《备案规则》,中国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将适用备案制监管制度,指境外实体以在中国大陆境内经营其主要业务的境内企业的基础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利为基础,在境外市场进行的证券发行和上市。备案规则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业的所有境外股权融资和上市活动,包括首次及后续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权益工具以及在境外市场买卖证券。
5
我们已根据《备案规则》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完成了所需的备案,用于我们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和香港联交所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国证监会已完成备案程序,并分别于2024年10月17日和2025年9月24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备案结果。不过,根据《备案规则》,发行人在同一境外市场进行的任何上市后后续发行,均须在发行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要求。此外,任何未来的资本筹集活动如后续股权或债务(可交换为公司的股权)发行、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和走向非公开交易,也可能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要求。未能按照《申报规则》的要求完成此类申报程序,或撤销我们完成的任何此类申报,将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的罚款和处罚,以及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形式的制裁。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需要就未来的发行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程序。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及时完成这样的备案,或者根本无法预测。”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
根据于2020年12月18日颁布并经2023年《综合拨款法》进一步修订并于2022年12月29日签署成为法律的《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A,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但该审计报告未受到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或PCAOB的检查,原因是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某个当局连续两年采取的立场,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审计师。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并且我们继续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无法保证我们不会在未来任何财政年度被认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认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我们将成为HFCAA禁止交易的对象。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的审计工作”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师,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被禁止交易,或其被退市或被禁止交易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
通过我们组织的现金流动
WeRide Inc.,我司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可通过出资或提供集团内部贷款的方式向WeRide Inc.的全资香港子公司WeRide HongKong Limited转让现金。反过来,WeRide HongKong Limited可通过向其在中国大陆的全资子公司出资或向其提供集团内贷款的方式将现金转移至其全资子公司。我们的子公司也可能向WeRide Inc.提供集团内部贷款。如果我们现有的中国子公司或任何新成立的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其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WeRide HongKong Limited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被允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向WERIDE HongKong Limited支付股息。根据中国公司法,我们每间中国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付若干法定公积金,直至该等公积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此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企业扩张基金、员工奖金和福利基金,其子公司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盈余基金。法定公积金、全权委托基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分配。外商独资公司将股息汇出中国大陆须经外管局指定银行审核。在满足前述法定条件和程序后,我司在中国大陆的全资子公司如产生累计利润并达到法定公积金的要求,可以向WeRide HongKong Limited支付股息或进行收益分配。反过来,WeRide HongKong Limited可能会通过股息或其他分配向WeRide Inc.转移现金。有了必要的资金,WeRide Inc.可能会向美国投资者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并为其在中国大陆以外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提供服务。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全资附属公司没有向WeRide HongKong Limited或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实体支付任何股息。
我们建立了严格的控制和程序,以监控我们组织内的现金流。我们集团的现金由我们财务部统一管理。每项现金需求,经经营实体业务部门提出后,均需经过二至五级审核流程,具体取决于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此类要求及涉及的现金数量。不允许单个员工完成现金转移的所有必要审查,而只能完成整个程序的部分内容。对于超出我们业务正常过程的特殊现金需求,可能需要进行额外审查,以确保现金转移符合我们的内部政策和程序。此类现金需求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财务部向相关经营主体进行现金划转。我们严格遵循上述控制和程序,以确保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和我们的子公司之间的每笔现金转移都受到内部批准。到目前为止,我们在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和我们的子公司之间转移现金没有任何困难。未来,我们计划根据组织内各运营实体的营运资金需求,继续在组织内进行现金转移。
2023年3月21日,我们通过终止合同安排并收购VIE作为我们的全资子公司,完成了VIE(定义见下文)结构的解除。下表列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若干转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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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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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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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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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Ride Inc.向子公司提供的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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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2,772 |
子公司对WeRide Inc.的还款。(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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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391 |
香港附属公司对中国大陆附属公司的出资 |
|
986,020 |
广州晶奇及其附属公司在集团内交易项下向WFOE支付的金额 |
|
1,595 |
WFOE在集团内部交易项下向广州晶琦及其附属公司支付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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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44 |
WFOE向广州晶奇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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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42 |
广州晶奇及其附属公司向WFOE提供的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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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44 |
注意:
7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向子公司提供贷款总额为人民币35.745亿元;我们的子公司向我们偿还了人民币2.428亿元,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出资人民币14.347亿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向我们的子公司提供贷款共计人民币3.143亿元;我们的子公司向我们偿还人民币2.824亿元,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出资人民币8.573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与其附属公司之间未发生除现金以外的资产转移。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没有子公司向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也没有向美国投资者支付或进行股息或分配。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运营和扩展我们的业务。见“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股息政策。”
鉴于我们的控股公司结构以及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实质性运营,我们向包括ADS投资者在内的股东支付股息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的能力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WFOE向我们支付的股息,尽管我们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在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层面获得融资。然而,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在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将其任何净资产转让给我们和ADS投资者方面受到某些限制。外商独资企业将红利汇出中国大陆,也需经外管局指定银行审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受限制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9.892亿元和人民币56.318亿元(合8.053亿美元),即我们的WFOE及其子公司的实收资本和额外实收资本。此外,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向中国大陆以外实体的现金转移受中国政府货币兑换管制。外币供应短缺可能会暂时延迟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汇出足够的外币以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其外币计价义务的能力。有关我们在中国大陆业务的资金流动的风险,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大陆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规定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离岸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关于适用于我国证券投资的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如果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未来向我们支付任何股息,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则,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其非中国股东支付的股息来自利润,则可能需要缴纳10%的预扣税。如果WeRide Inc.或我们的境外子公司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目前不认为WeRide Inc.或我们的境外子公司是中国居民企业),则可以免除预扣税,但WeRide Inc.或我们的境外子公司将对我们的全球收入征收25%的税,我们的非中国企业投资者可能需要按10%的税率缴纳中国所得税。
我司VIE Structure松绑
我们历来依赖我们的WFOE、广州晶奇或VIE以及VIE的前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来指导VIE的业务运营。2023年3月21日,我们通过终止合同安排并收购VIE作为我们的全资子公司,完成了VIE结构的解除。我们认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VIE结构对我们的运营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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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终止VIE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原因和对VIE结构的监管审查增加。在VIE架构松绑前,VIE历史上持有ICP许可证和测绘证书,两者均受外资限制。VIE获得ICP许可证是因为我们认为我们的网约车平台可能需要ICP许可证。但随后与有关部门确认,如果网约车平台只从事网约车相关信息的发布,则不需要ICP许可证。维持ICP许可证会产生增量成本,但不会带来任何实质性好处。结果,VIE完成了ICP许可证的注销登记。在VIE历史上开展我们的测绘业务的同时,我们此后一直与广州宇基科技有限公司,或拥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和测量许可证的服务提供商广州宇基合作,以实现此类功能。根据我们与投资者的沟通,我们认为投资者可能更倾向于不涉及VIE的更简单的公司结构。相比依赖VIE架构,我们与广州御记测绘的合作,呈现出更好的公司治理,涉及的披露要求负担更少,更被投资者群体所接受。
广州裕基是一个实体,其投票权的重大权益由我们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Tony Xu Han博士的兄弟姐妹拥有。自2022年以来,我们与广州裕基保持了地图和数据服务采购框架。我们最近于2025年10月15日通过与广州裕基订立映射和数据服务采购框架协议更新了我们的采购框架,该协议于2025年11月6日获得表彰,并将于2027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该协议,广州宇基为日常业务目的向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提供某些地图和数据服务,包括高精度地图收集、生产和制造服务,以及数据收集和合规服务。我们根据协议按季度向广州裕基支付服务费,双方均须遵守协议项下的严格保密条款。
《外商投资法》给予外商投资主体国民待遇,但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或《负面清单2024》中规定为外商投资“限制类”或“禁止类”行业经营的外商投资主体除外。任何未列入2024年负面清单的行业,包括自动驾驶,均为许可行业,一般可供外资进入,除非中国任何法律或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不从事任何负面清单2024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经营活动。因此,我们不需要VIE结构来经营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
我们历来与VIE及其前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协议,据此,我们拥有(i)指导VIE的管理、财务和运营政策的权力,以及(ii)我们参与VIE的风险敞口或获得可变回报的权利,以及利用我们对VIE的权力影响回报金额的能力。因此,我们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VIE及其子公司视为我们的合并实体,我们在2023年3月21日之前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VIE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A. [保留]
B.资本化和负债
不适用。
C.要约的原因及所得款项用途
不适用。
D.风险因素
投资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涉及重大风险。在评估我们的业务时,您应该仔细考虑本年度报告和我们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其他文件中列出的所有信息,包括以下风险因素。如果实际发生以下任何风险,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增长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这份年度报告还包含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前瞻性陈述。见“前瞻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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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因素汇总
以下概要说明概述了我们在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风险。摘要并不意味着完整,而是通过参考紧接本摘要描述之后的完整风险因素讨论对其整体进行了限定。我们鼓励您仔细阅读完整的风险因素讨论。
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受到以下任何重大风险的重大不利影响: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我们是一家在新兴和快速发展的自动驾驶行业中经营历史和财务业绩记录有限的公司,这涉及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 |
| ● | 我们正在并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将继续对开发新产品和技术进行大量投资。这些新举措本身就存在风险,我们可能无法从中实现预期收益。 |
| ● | 我们有净亏损和经营现金流出的历史。无法保证我们将成为或随后保持盈利。 |
| ● | 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或提高充足的资本来维持我们的运营并为我们的增长战略提供资金,或者未能以对我们有利或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这样做,我们的运营和前景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
| ● | 自动驾驶技术是一项新兴技术,我们在开发和商业化我们的技术方面面临重大挑战。我们的技术表现可能不如我们预期的好或可能我们商业化所需的时间比目前预计的要长。 |
| ● | 由于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相对较新且具有颠覆性,如果我们的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未能获得公众、监管机构、我们的目标客户、用户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认可,或未能以我们预期的速度这样做,我们的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损害。 |
| ● | 我们的商业模式仅在有限的范围内受到考验,任何未能将我们的战略计划、技术、产品或服务商业化的情况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
| ● | 如果我们的自动驾驶技术产品和服务未能满足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适当应对行业演变、为开发中的用例量身定制或按预期执行,我们营销或销售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
| ● | 未能继续吸引和留住客户、管理我们与他们的关系或增加他们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依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客户的付款能力可能会受到经济衰退的负面影响,导致付款周期变长,应收款回收困难增加,这对我们的现金流和整体流动性构成风险。 |
| ● | 由于我们车辆中的一些关键零部件来自有限的供应来源,我们可能会受到供应短缺、价格调整、零部件交货期过长和其他供应变化的影响,其中任何一个都可能扰乱我们的供应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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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知识产权相关的风险
我们面临与我们的知识产权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我们可能无法充分建立、维护、保护和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权利或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技术和知识产权,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并使我们受到第三方提起的诉讼。 |
| ● | 我们可能无法在全球范围内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专利法的变化可能会降低专利的总体价值,从而削弱我们保护产品的能力。 |
| ● | 我们可能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这可能是昂贵的辩护,并可能扰乱我们的业务和运营。 |
| ● | 我们使用开源软件,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专有软件、技术、产品和服务构成特殊风险,从而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 |
与我们的一般业务相关的风险
我们面临与我们的一般运营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我们可能无法成功执行我们的增长战略或管理我们的增长,因此,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
| ● | 我们的自动驾驶技术和相关软硬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缺陷或包含严重错误,即使有保险范围和供应商保证,此类保护也可能证明是不充分的,这可能会产生安全问题、减少市场采用、损害我们的品牌形象、使我们遭受产品召回或使我们面临产品责任和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索赔。 |
| ● | 我们的业务产生和处理大量数据,我们被要求遵守中国和其他地区’有关隐私和网络安全的适用法律。不当使用或披露数据或未能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的运营受制于广泛且不断变化的政府法规,并可能受到汽车安全法规变化的不利影响,这些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造成重大成本、法律禁令或不利变化,我们可能会根据现有或未来的法律法规承担重大责任或成本。 |
| ● | 当前国际贸易的紧张局势和不断加剧的政治紧张局势,特别是美国和中国之间以及美国和欧盟之间的紧张局势,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
| ● | 我们受到反腐败、出口管制、制裁、贸易政策和类似法律法规的约束,不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命令可能会使我们受到行政、民事和刑事罚款和处罚、附带后果、补救措施和法律费用,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
| ● | 中东的地缘政治不稳定可能会扰乱我们在该地区的运营、合作伙伴关系和扩张计划,增加我们的运营成本,并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无法保证我们不会被归类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这可能会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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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在中国内地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
我们面临与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的审计工作。 |
| ● |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的退市或被禁止交易,或其被退市或被禁止交易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开展具有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在政府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以推进监管和社会目标及政策立场。中国政府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对其投资施加控制的行动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在这种性质下实施全行业监管可能会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显著下降或变得很少或没有价值。有关更多详情,请参阅“—与在中国内地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 ● | 中国大陆法律制度产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其他司法管辖区也可能存在,包括执法方面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以及中国的规则和法规可能会迅速演变,任何公众咨询和提前通知期就我们可能需要充分适应这些变化的时间而言相对较短,所有这些都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关更多详情,请参阅“—与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大陆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可能会不时发生变化,任何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我们的ADS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受制于中国大陆限制资本流动的法律法规,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流动性。请参阅“—与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大陆子公司支付的股权股息和其他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以及对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中国关于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规定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离岸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可能需要就我们未来的发行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程序。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及时完成这样的备案,或者根本无法预测。 |
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相关的风险
与我们的ADS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我们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您带来重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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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在公开市场的大量未来销售或预期的潜在销售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价格下降。 |
| ● | 我们拥有不同投票权的双重股权结构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
| ● | 因为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股息,你必须依靠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
| ● | ADS持有者的投票权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ADS持有者可能无法行使与我们股东相同的权利。 |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我们是一家在新兴和快速发展的自动驾驶行业中经营历史和财务业绩记录有限的公司,这涉及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
我们于2017年开始运营。我们于2019年在中国向公众推出了付费机器人出租车服务。我们的机器人巴士于2021年在中国实现商业化生产,并于2022年在广州开始公共服务。我们还分别于2021年9月和2022年4月推出了我们的robotvan和roboSweeper。我们于2022年开始提供关键ADAS技术和生态系统支持,并于2024年3月开始量产领先的ADAS。我们还处于比较早期的开发和商业化阶段。
您应该根据我们作为一家经营历史有限的公司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行业所面临的风险和挑战来考虑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其中包括(其中包括)我们的能力:
| ● | 持续设计并提供安全、可靠、优质的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 |
| ● | 为我们的专用L4自动驾驶车辆建立和扩大我们的客户群,包括robotaxi、robobus和其他车型; |
| ● | 成功发射和商业化未来专用汽车; |
| ● | 利用我们在L4垂直领域的技术和商业化经验,成功扩展了我们在ADAS市场的业务; |
| ● | 成功扩展到新的地理区域和辖区; |
| ● | 成功生产L4与我们的OEM合作伙伴在预期时间线上的自动驾驶汽车; |
| ● | 维护我专造L4级自动驾驶车辆的安全运行; |
| ● | 与生态系统伙伴,如主机厂、一级供应商、物流和城市服务商等建立并保持合作关系; |
| ● | 完善和提升我们的平台和自主技术,维护可靠、安全、高性能和可扩展的技术基础设施; |
| ● | 提高和保持我们的运营效率; |
| ● | 成功营销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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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吸引、留住、激励有才能的员工; |
| ● | 获得并产生足够的资本,以维持我们的运营并发展我们的业务; |
| ● | 预测并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包括技术发展和竞争格局的变化; |
| ● | 建立一个广受认可和尊重的品牌;以及 |
| ● | 驾驭不断变化和复杂的监管环境。 |
如果我们未能应对任何或所有这些风险和挑战,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自动驾驶还面临许多额外挑战,其中许多挑战不在我们的控制范围内,包括市场对自动驾驶的接受程度、政府许可要求、对数据安全和隐私的担忧、实际和威胁诉讼(无论是否对我们作出判决),以及人们普遍认为自动驾驶车辆不安全是因为没有人类驾驶员。无法保证市场会接受我们的技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未来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全球自动驾驶行业总体上处于早期阶段,发展迅速。我们的自动驾驶技术还没有大规模商业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迅速或经济高效地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或监管条件。如果我们不这样做,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我们的历史财务业绩记录有限,并且在快速发展的市场中运营,因此对我们未来收入和支出的任何预测可能都不如我们拥有更长的运营历史或在更成熟的市场中运营时那么准确。在未来期间,我们的收入增长可能会放缓甚至下降,原因有很多,包括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商业化速度低于预期、竞争更加激烈、不利的市场条件以及迅速演变的政府法规。我们过去遇到过,未来也会继续遇到,在快速变化的行业中,经营历史有限的快速成长公司频繁经历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如果我们用来规划和运营业务的关于这些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假设不正确或过时,或者如果我们没有成功应对这些风险,我们的实际经营业绩可能与我们的预测存在重大差异,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正在并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将继续对开发新产品和技术进行大量投资。这些新举措本身就存在风险,我们可能无法从中实现预期收益。
技术是自动驾驶行业的关键竞争因素。我们的财务表现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保持技术领先地位的能力。我们进行了大量投资,以开发新的产品和技术。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止年度,我们的研发费用分别为人民币10.584亿元、人民币10.914亿元和人民币13.722亿元(1.962亿美元),分别占各自年度收入的263.4%、302.2%和200.4%。我们预计在开发新技术、产品和服务产品方面将产生大量且可能增加的研发费用,并将投入大量资源来改进和完善我们的技术堆栈。如果我们不将我们的发展预算高效或有效地用于创新和商业上成功的技术,我们可能无法从我们的投资中实现预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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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将寻求可能具有高度风险的新举措,因为每一项举措都涉及新生行业和未经证实的业务战略和技术,而我们之前的开发或运营经验有限或没有。例如,我们在2022年与博世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根据该合作伙伴关系,我们作为二级供应商,提供研发服务、关键技术和生态系统支持。由于此类产品和技术是新的,它们很可能涉及索赔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索赔)、费用、监管挑战和其他风险,其中一些我们目前没有预料到。无法保证客户对此类举措的需求将存在或维持在我们预期的水平,也无法保证这些举措中的任何一项将获得足够的牵引力或市场认可,以产生足够的收入来抵消与这些新投资相关的任何新费用或负债。也有可能他人开发的产品和服务会使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品失去竞争力或过时。此外,我们在新产品、服务产品和技术方面的开发努力可能会分散管理层对当前运营的注意力,并将从我们更成熟的产品、服务和技术中转移资本和其他资源。即使我们在开发新产品、服务或技术方面取得成功,监管机构可能会针对我们的创新对我们施加新的规则或限制,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开支或阻止我们成功地将新产品、服务或技术商业化。如果我们不能实现我们投资的预期收益,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有净亏损和经营现金流出的历史。无法保证我们将成为或随后保持盈利。
我们有净亏损和经营现金流出的历史,自成立以来一直没有盈利。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产生了人民币19.491亿元、人民币25.168亿元和人民币16.549亿元(2.366亿美元)的年度亏损。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录得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净额人民币4.749亿元、人民币5.936亿元和人民币13.217亿元(1.89亿美元)。我们预计近期将产生净亏损以及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出。
我们在研发、行政和销售费用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前期投资,以快速发展和扩展我们的业务和技术。我们预计将继续在研发、行政和销售费用方面进行大量投资,以建立和扩展我们的业务,而这些投资可能不会及时带来收入的增长,或者根本不会。
我们可能无法产生足够的收入,或者由于多种原因,我们可能会产生重大亏损,包括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缺乏需求、竞争加剧、宏观经济环境充满挑战以及本文讨论的其他风险,我们可能会产生不可预见的费用,或者在产生收入或实现盈利方面遇到困难、复杂情况和延迟。此外,我们的持续经营取决于我们改善经营现金流的能力以及我们获得足够外部股权或债务融资的能力。如果我们未能成功实现盈利并保持和增强我们的现金状况,我们可能不得不限制我们的经营规模,这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业务增长,并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还有净流动负债和赤字的历史。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录得净流动负债人民币32.214亿元。此外,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净负债为人民币30.519亿元,主要是由于当年的亏损。我们的净赤字头寸可能会限制我们用于运营目的的营运资金或用于我们扩张计划的资本,并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净流动资产分别为人民币67.455亿元和人民币72.090亿元(10.309亿美元),而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净流动负债为人民币32.214亿元。我们2024年净流动头寸的重大变化主要是由于我们在美国IPO的收益,以及在我们在美国IPO后将优先股和其他受赎回和其他优先权利约束的金融工具转换为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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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或筹集到足够的资本来维持我们的运营并为我们的增长战略提供资金,或者未能以对我们有利或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这样做,我们的运营和前景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我们需要大量资金,除其他外,为我们的自动驾驶技术平台进行研发,吸引和留住顶尖人才,推出新的自动驾驶车辆类型,提供更先进的ADAS功能,维护和发展我们的车队,扩大我们的客户群并提供优质的技术支持服务。我们的资本支出,即购买无形资产、财产和设备的付款,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为人民币37.0百万元、人民币85.5百万元和人民币2.484百万元(合3550万美元)。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随着我们扩大业务并继续投资于技术发展,我们的资本支出将继续显着,并且我们的资本支出水平可能会受到客户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的显着影响。事实上,我们的运营历史有限,而且我们在一个新颖且不断发展的行业中运营,这意味着我们对产品和服务需求的历史数据有限。因此,我们未来的资本要求可能是不确定的,实际的资本要求可能与我们目前预期的有所不同,尤其是在我们经营的快速发展的自动驾驶行业。此外,我们可能需要大量现金来履行我们与业务合作伙伴协议下的某些契约。例如,根据我们在香港的全资附属公司WeRide HongKong Limited于2019年7月10日与两名投资者订立的股东协议,我们成立了一家合资公司文远悦行(广东)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两名投资者分别持有20%和16%的股权。根据股东协议,我们有义务在特定情况下回购一名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在某些约定的履约条件不满足的情况下支付现金以弥补另一名投资者的任何投资回报不足。见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我们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24和“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重大现金需求—合同义务。”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我们于2021年向其中一名投资者赎回了合资公司15%的股权,并于2026年4月向该投资者赎回了剩余的5%股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确认的看跌期权负债分别为人民币4110万元和人民币4330万元(约合620万美元)。
我们计划在未来筹集资本,通过股权或其他融资包括增发股票或ADS来实现上述和其他战略目标。由于增发股票或ADS,包括通过在额外交易所上市我们的股权、后续发行、注册直接发行、市场发行和私募配售,我们的股东和ADS持有人应该预计会经历稀释,我们的股票或ADS的价格可能会波动。我们获得必要融资以执行我们的业务计划的能力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一般市场状况、投资者对我们的业务计划的接受程度和其他因素。这些因素可能会使此类融资的时间、金额、条款和条件对我们没有吸引力或无法获得。如果我们无法筹集足够的资金来支持流动性,我们将不得不大幅减少支出,或者推迟或取消我们计划的活动。我们可能无法获得任何资金,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资源按预期开展业务,这两者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意味着我们将被迫缩减或停止我们的业务。
此外,我们未来的资本需求和其他业务原因可能要求我们发行额外的股权或债务证券或获得信贷便利。出售额外股权或与股权挂钩的证券可能会稀释我们现有的股东。发生债务将导致偿债义务增加,并可能使我们受到运营和融资契约的约束,这些契约将限制我们的运营或我们向股东支付股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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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历来获得政府补助,但我们不能保证未来会继续获得此类补助或补贴。此外,美国和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特别是有关中国的贸易政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长期不利影响。
我们历来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收到政府补助和确认为其他净收入的政府补助为人民币1440万元、人民币1410万元和人民币1260万元(合180万美元)。我们还记录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收到的有条件的政府补助分别为人民币1.845亿元和人民币1.920亿元(约合2750万美元),以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其他非流动负债分别为人民币470万元和人民币770万元(约合110万美元)。然而,无法保证我们目前享有的政府补助将继续可用,任何减少或消除这些补助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我们获得政府补助的资格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相关的政府政策、不同补助当局的资金可获得性,以及其他同行公司取得的发展进展。此外,政府财政奖励的时间、金额和标准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自行决定,在我们实际收到任何财政奖励之前无法确定地预测。根据已收到和预期将收到的政府补助的条款和条件,我们需要满足运营绩效的某些要求,例如在特定区域运营最短时间,或财务绩效,例如在中国大陆特定区域的特定时间段内的最低收入金额和纳税情况。此外,还有一些政府补助没有附加条件,这些补助在收到补助时确认为其他净收益。
目前,我们向中国的客户销售一部分车辆。虽然我们已经开始在国际上销售车辆,但这些销售尚未实现规模,并且在高定价的情况下保持低量。我们有限的国际销售规模不会对这些市场的竞争格局构成重大威胁。因此,我们认为,由于我们收到的政府补贴,我们的车辆被征收关税或其他非关税贸易壁垒的风险目前很小。然而,从长期来看,我们不能排除随着我们国际存在的增长,我们公司可能受到关税或其他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可能性。此外,中国与美国及其他司法管辖区之间与贸易相关的紧张局势仍然是潜在风险的重要来源,未来这种紧张局势可能会加剧,导致征收更多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特别是对像我们这样接受中国政府赠款的公司。如果我们计划在国际上提供更多的车辆,政府对国际贸易的任何不利政策,例如资本管制或关税,都可能影响对我们产品的需求,影响我们产品的竞争地位或阻止我们在某些国家销售产品。如果实施任何新的关税、立法和/或法规,或者重新谈判现有的贸易协定,这些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美国或中国未来影响贸易关系的行动或升级可能会导致全球经济动荡,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自动驾驶技术是一项新兴技术,我们在开发和商业化我们的技术方面面临重大挑战。我们的技术可能表现不如我们预期的好,或者可能需要比目前预计更长的时间才能实现商业化。
自动驾驶行业的特点可能是存在大量技术和商业挑战,包括对优于人类的驾驶性能的期望、相当大的资本要求、较长的车辆开发准备时间、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要求、不一致和不断演变的监管框架、需要建立公众信任和品牌形象以及一项全新技术的实际运营。我们未来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继续开发并成功地将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商业化。我们正处于商业化的早期阶段。随着我们继续在自主技术的商业化方面取得进展,我们的收入构成和收入项目的相对权重可能会发生变化。我们开发、交付和大规模商业化我们的自动驾驶平台和系统以支持或执行自动驾驶车辆的自动操作的能力仍有待进一步证明。
我们的产品和自动驾驶系统技术复杂,商业化应用要求我们在技术性能和系统安全方面达到非常高的标准。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发布满足我们预期商业用例的新产品和服务,因此我们的技术商业化可能比预期的有限。商业部署在自动驾驶行业花费的时间比预期的要长,我们完成自己的技术开发、商业化和大规模运营的时间可能比目前预计的要长。实现广泛适用的自动驾驶技术将需要进一步的技术改进,包括,例如,处理不合规或意外的弯道情况和恶劣天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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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改进可能需要我们比预期更长的时间,这将增加我们对技术开发的资本要求,推迟我们商业化的时间表,并降低业务可能预期的潜在财务回报。
我们持续增强自动驾驶技术正在并将面临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我们实现足够安全的自动驾驶系统性能的能力; |
| ● | 我们开发可在车辆上实现自动驾驶功能的ADAS的能力; |
| ● | 我们的客户和潜在客户,以及广大公众对我们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以及自动驾驶技术的普遍接受程度; |
| ● | 我们继续增强数据分析和软件技术的能力; |
| ● | 我们成功完成系统测试、验证和获得安全批准的能力; |
| ● | 如果需要,我们有能力从监管机构获得额外的批准、许可或认证,并保持当前的批准、许可或认证; |
| ● | 我们维护核心知识产权的能力; |
| ● | 我们以可接受的条件及时设计、开发和保护必要组件的能力; |
| ● | 我们获得额外资本以支持我们的研发活动的能力;和 |
| ● | 我们扩大和加强与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合作关系的能力。 |
由于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相对较新且具有颠覆性,如果我们的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未能获得公众、监管机构、我们的目标客户、用户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认可,或未能以我们预期的速度这样做,我们的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损害。
对自动驾驶技术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特定市场的一般、经济、政治、监管和社会条件。我们所追求的市场机会处于早期发展阶段,很难预测客户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或渗透率。我们以先进自动驾驶为目标的技术需要大量投资和更长的上市时间,短期内或根本无法在商业上取得大规模成功。
此外,监管、安全和可靠性问题,或对其的看法,其中许多是我们无法控制的,也可能导致公众或我们的潜在业务合作伙伴和最终用户对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失去信心。这种技术的安全性部分取决于自动驾驶车辆的最终用户,以及其他司机、行人、道路上的其他障碍物或其他不可预见的事件。例如,近年来,已经发生了几起涉及各厂商搭载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的车祸。尽管其中很多事故并非自动驾驶系统故障所致,但仍给自动驾驶行业带来了显著的负面宣传。未来,涉及自动驾驶车辆的事故可能会导致自动驾驶车辆被暂停或禁止,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整个自动驾驶行业产生负面影响。如果不能妥善解决自动驾驶技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问题,我们的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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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未来的增长部分取决于自动驾驶行业的整体发展趋势和对我们技术的接受程度。市场可能不会以我们预期的速度接受我们的技术、产品和服务,或者根本不接受我们的技术、产品和服务,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关键的行业参与者可能会开发竞争性服务,或者可能会寻求推翻我们的努力。例如,我们的机器人出租车和机器人巴士可能会取代出租车、公共汽车和叫车服务的个人司机,这可能会被解释为对这些人的就业机会产生负面影响,就像其他受制于自动化的行业的情况一样。这可能导致负面宣传,甚至立法或法规,使我们更难在我们可能将业务扩展到的某些司法管辖区经营我们的业务。任何此类事件都可能对我们未来的业务造成重大损害。
我们的商业模式仅在有限的范围内受到考验,任何未能将我们的战略计划、技术、产品或服务商业化的情况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作为一个相对较新的企业,正在开始扩展我们的业务,我们遇到了相当大的困难,其中许多困难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困难包括(其中包括)未知的未来挑战和机遇、开发新产品和服务、进入新市场、开展营销活动以及向客户交付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过程中的重大风险和费用。我们成功的可能性必须结合这些风险、费用、并发症、延误以及我们经营所处的竞争环境来考虑。因此,我们的商业计划能否成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可能无法迅速扩大规模以产生可观的收入、筹集额外资本或盈利运营。我们将继续遇到公司在商业化早期阶段经常遇到的风险和困难,包括营销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扩大我们的运营和员工人数,并且可能会产生与我们的增长相关的不可预见的费用、困难或延迟。因此,对我们公司的任何投资都是高度投机性的,可能导致您的全部投资损失。
迄今为止,我们在大规模应用我们的自动驾驶技术方面经验有限。我们于2019年在中国向公众推出了付费机器人出租车服务。我们的机器人巴士于2021年在中国实现商业化生产,并于2022年在广州开始公共服务。我们还分别于2021年9月和2022年4月推出了我们的robotvan和roboSweeper。我们在2025年才开始向第三方销售我们的专用L4自动驾驶汽车,大规模商业化仍处于早期阶段。我们将继续与潜在客户就我们自动驾驶汽车的未来订单进行接触。在客户就我们的自动驾驶汽车订立最终购买协议之前,这是客户可酌情决定的,无法保证客户将购买我们的自动驾驶汽车,我们可以如期收到付款。此外,我们最近才开始交付ADAS,在ADAS应用中成功运营的可靠记录有限。来自客户的订单预测能否实现,最终将取决于各种因素,包括将安装ADAS的车型的市场接受度,这是我们无法控制的。
即使我们成功地开发和商业化了我们的自动驾驶和ADAS技术,我们也可能面临意想不到的困难、延误和成本超支,包括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例如我们的技术出现不可预见的问题、供应商的问题和不利的监管发展。任何未能在我们预计的成本和时间表内开发我们的技术或未能按预期执行我们的业务计划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目前与原始设备制造商合作制造我们的自动驾驶汽车,而不是自己制造汽车。作为我们更广泛的轻资产战略的一部分,我们还与一些地区的当地合作伙伴合作,在我们的平台上运营自动驾驶车辆,而不是大幅扩大我们自己的车队。我们相信,这些合作关系使我们能够保持轻资产状态,并保持专注于开发和升级我们专有的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然而,这种业务模式可能带来不可预测的挑战,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我们与大量商业伙伴合作,其中包括主机厂、一级供应商、物流和城市服务提供商等。与第三方的合作使我们面临风险。”此外,随着我们业务规模的增长,有可能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自己承担更大规模的自动驾驶车队的车辆制造和运营,这对我们来说相对于与第三方合作而言资本密集得多。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拥有必要的人力和资本资源来完成这种过渡,无论是在预期的时间范围内还是根本没有。不这样做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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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的自动驾驶技术产品和服务未能满足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适当应对行业演变、为开发中的用例量身定制或按预期执行,我们营销或销售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为了取得成功,我们需要量身定制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快速变化的客户需求、不断发展的自动驾驶技术和新兴的用户案例。我们的经营成果将取决于我们及时适应和有效应对这些变化的能力。我们可能不具备对自动驾驶行业可能出现并影响我们业务运营的新趋势的洞察力,我们可能无法预测和满足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不断变化的需求和偏好。如果我们未能开发我们的技术平台、自动驾驶汽车或ADAS的新功能来满足新出现的营销需求,我们可能会失去相对于其他行业参与者的竞争优势。如果我们未能准确估计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将采购组件和用品的时间和数量与实际需求相匹配或成功实施库存管理和其他系统以适应我们供应链中日益增加的复杂性,我们可能会产生意外的生产中断以及存储、运输和注销成本,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技术将在商业上大规模实现自动驾驶所需的可靠性。无法保证我们的算法和数据分析能够预测我们的自动驾驶车辆运营期间可能出现的每一个潜在问题,这些问题的失败可能导致道路事故和人员伤亡,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无法保证我们的客户和最终用户将能够适当地适应我们自动驾驶车辆的不同操作流程。因未能正确操作我们的自动驾驶车辆而导致的任何事故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品牌和声誉,导致负面宣传和产品责任索赔,并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产品和服务中使用人工智能,这可能会导致运营挑战、法律责任、声誉问题和竞争风险。
AI被集成到我们的技术中,例如WeRide GENESIS,这是一个通用仿真平台,结合物理AI和生成AI来生成逼真的虚拟驾驶环境。虽然人工智能是我们业务和战略的重要元素,但它的开发、采用和使用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挑战。已知风险包括准确性、偏见、毒性、知识产权侵权或盗用、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以及数据来源。例如,我们开发和使用人工智能可能会导致将第三方数据,包括个人、专有或机密数据纳入我们的人工智能。如果我们没有充分的权利使用AI所依赖的数据,我们可能会通过违反此类法律、第三方隐私或我们作为一方的其他权利或合同而承担责任。
此外,人工智能领域的监管也在不断变化。人工智能是美国多个政府和监管机构不断演变的审查主题,包括SEC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美国各州和其他外国司法管辖区正在或正在考虑将其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法适用于人工智能,特别是生成型人工智能,和/或正在考虑有关人工智能的一般法律框架(例如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或《人工智能法案》,该法案于2024年8月1日生效,并规定最高3500万欧元的行政罚款或公司上一财政年度全球年度总营业额的7%,以较大者为准)。此外,人工智能的使用和部署在遵守适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复杂性和挑战。如果发生任何此类事件,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和代码存在知识产权和安全风险。我们使用生成AI工具开发的材料可能无法获得版权保护,从而允许第三方无追索权地重复使用此类材料。我们还可能面临知识产权侵权的第三方索赔或我们使用AI生成的材料触发开源许可义务的索赔。AI生成源代码也可能存在安全漏洞,因为它可能不受我们所有标准内部控制的约束。如果我们的人工智能技术产生的输出有缺陷、不准确或未能反映现实世界的情况,或者如果我们的竞争对手比我们更有效地部署人工智能,我们可能会受到竞争损害、法律责任或声誉损害。任何这些风险都可能难以消除或管理,如果不加以解决,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未来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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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继续吸引和留住客户、管理我们与他们的关系或增加他们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依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与客户和商业伙伴的关系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的收入来自(i)自动驾驶汽车的销售,主要包括机器人巴士、机器人出租车和机器人清扫车,以及相关的传感器套件,以及(ii)提供服务,包括自动驾驶相关的运营和技术支持服务、ADAS研发服务以及智能数据服务。如果我们未能与客户保持关系,或未能继续吸引新客户,或如果我们的客户或最终用户出于任何原因减少或停止使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依赖有限数量的客户,包括我们公司的某些股东,来产生我们收入的很大一部分。2023、2024和2025年归属于我们五大客户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3.076亿元、人民币1.647亿元和人民币2.776亿元(3970万美元),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76.6%、45.6%和40.5%。2023、2024和2025年归属于我们最大客户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2.223亿元、人民币8820万元和人民币7820万元(1120万美元),分别占我们相应年度总收入的55.3%、24.4%和11.4%。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取得来自关联方的总收入的12.1%、8.9%及1.1%。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维持或扩大我们与客户的关系,或者我们将能够继续以目前的水平为他们提供服务,或者根本无法保证。如果我们的任何客户大幅减少甚至停止使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我们可能无法在可比水平上找到替代客户,或者根本找不到。此外,我们可能无法继续吸引新客户。因此,我们的收入可能会下降,这将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与大量商业伙伴合作,其中包括主机厂、一级供应商、物流和城市服务提供商等。与第三方的合作使我们面临风险。
战略业务关系是并将继续是我们业务增长和成功的重要因素。我们建立了一个强大的生态系统,由主机厂、一级供应商、物流和城市服务商等组成。我们的一些合作伙伴也成为了我们的股东,并对我们的未来进行了投资,这表明了他们对我们的技术和上市战略的坚定信念,并为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提供了进一步的验证。由原始设备制造商或我们的Tier-1供应商制造的组件可能包含缺陷,这些缺陷将导致我们的自动驾驶车辆无法按预期运行。我们还需要确定并与其他第三方谈判更多的关系。我们可能无法以具有吸引力或根本无法与这些业务合作伙伴成功确定和谈判最终协议,这将导致我们为开发和提供这些能力而产生更高的成本。
与这些第三方的合作会受到风险的影响,其中一些风险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如果我们的合作伙伴没有达到商定的时间表或遇到能力限制,我们可能会遇到延误。我们还可能在联合开发项目的预算或资金方面遇到分歧。未来还存在与合作伙伴发生其他潜在纠纷的风险,包括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此外,我们成功商业化的能力也可能受到对我们或我们的合作伙伴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看法的不利影响。如果我们现有的合作伙伴协议被终止,我们可能无法按照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新的协议。完成任何过渡所需的费用和时间,以及确保在新的第三方合作伙伴的设施中制造的车辆符合我们的质量标准和监管要求,可能比预期的要多。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客户的付款能力可能会受到经济衰退的负面影响,导致付款周期变长,应收款回收困难增加,这对我们的现金流和整体流动性构成风险。
由于宏观经济环境低迷,我们的一些客户可能会遇到支付能力下降的情况,导致付款周期延长,并使我们更难收回应收账款。例如,我们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减值损失从2023年的人民币4,020万元减少到2024年的人民币2,870万元,减少到2025年的人民币1,660万元(240万美元),因为我们加强了应收账款的回收。无法保证我们客户的财务状况将在未来保持健康。如果我们的客户遇到财务困境或无法及时或根本无法结清其付款,我们的流动性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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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们车辆中的一些关键零部件来自有限的供应来源,我们可能会受到供应短缺、价格调整、零部件交货期过长和其他供应变化的影响,其中任何一个都可能扰乱我们的供应链。
大多数用于或将用于制造我们的自动驾驶汽车的组件都来自第三方供应商和我们的OEM合作伙伴。我们在管理大规模制造和交付车辆的大型供应链方面经验有限。此外,用于制造我们的自动驾驶汽车的一些关键部件来自有限的供应来源。因此,我们可能会面临这些组件供应短缺和交货时间长的风险,以及我们的供应商停产或修改我们车辆中使用的组件的风险。此外,我们与大多数第三方供应商的协议是非排他性的。我们的供应商可能会将更多的资源用于其他公司,包括我们的竞争对手,所提供组件的可用性和定价可能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在2023、2024和2025年,我们没有遇到主要供应商的关键零部件供应短缺的情况。然而,我们未来可能会受到零部件短缺或价格波动的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这些组件的供应商出现零部件短缺、供应中断或材料价格变化,我们制造我们自动驾驶汽车的业务合作伙伴可能无法在来源有限的情况下及时开发替代来源。为这些组件开发替代供应来源可能是耗时、困难和昂贵的,我们制造自动驾驶汽车的业务合作伙伴可能无法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采购这些组件,这可能会削弱我们满足我们的要求或及时填补客户订单的能力。任何这些零部件或组件供应的任何中断或延迟,或无法以可接受的价格和在合理时间内从替代来源获得这些零部件或组件,将对我们满足产品发布时间表或向用户交付预定产品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与客户的关系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推迟我们业务的扩张,包括与制造我们自动驾驶汽车的业务合作伙伴的扩张。即使在我们能够将增加的组件成本转嫁给客户的情况下,我们也可能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做到这一点,因此我们必须在一开始就消化增加的成本。如果我们无法及时以足以满足我们要求的数量采购这些组件,我们将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这可能导致我们的客户使用竞争性服务而不是我们的服务。
我们依靠稳定、充足的优质原材料、设备供应,以及其他必要的供应。任何价格上涨或供应中断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从第三方供应商和服务商采购研发设备、原材料、试剂耗材以及各种商品和服务,用于我们的运营。如果这些第三方未能交付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合同条款或我们的标准的供应,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产品和解决方案的质量,甚至损害我们的声誉。此外,各种因素可能会影响我们供应的价格,包括经济状况、市场供需、环境和监管要求、国内和全球的自然灾害。如果这些用品的价格大幅上涨,我们可能需要将这些增加的成本转嫁给我们的客户。然而,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提高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足以支付这些增加的成本。因此,供应价格的任何大幅上涨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产能限制或市场延误和中断,我们还可能面临供应短缺,特别是考虑到全球流行病、自然灾害和国际贸易紧张局势造成的供应链挑战。即使我们所需的供应可用,我们仍可能难以以合理的价格获得足够的数量。我们无法在商业上可接受的条件下确保足够数量的供应可能会延迟、阻碍或损害我们的研发工作,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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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第三方供应商、制造商或其他业务合作伙伴的不当行为或非法行为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与第三方合作开发和提供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例如OEM开发和制造我们的自动驾驶汽车。我们谨慎选择我们的第三方供应商、制造商和其他商业伙伴,但我们无法完全控制他们的行动。如果这些第三方未能按我们的预期履行、在满足我们的要求或标准方面遇到困难、未能以道德方式开展业务、未能向最终用户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收到负面新闻报道、违反适用的法律或法规、违反与我们的协议,或者如果我们与第三方订立的协议被终止或未续签,我们的业务和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此外,如果此类第三方业务合作伙伴暂时或永久停止运营,面临财务困境或其他业务中断,增加他们的费用,或者如果我们与他们的关系恶化,我们将遭受成本增加,卷入与我们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或针对我们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法律或行政诉讼,并在我们找到或开发合适的替代方案之前在向最终用户提供类似服务方面遇到延迟。此外,如果我们未能成功物色优质合作伙伴,或与他们建立具有成本效益的关系,或有效管理这些关系,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与我们的知识产权相关的风险
我们可能无法充分建立、维护、保护和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权利或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技术和知识产权,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并使我们受到第三方提起的诉讼。
我们的知识产权是我们业务必不可少的资产。未能充分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可能导致我们的竞争对手提供类似的产品和服务,可能导致我们失去竞争优势和收入减少,从而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成功部分取决于我们保护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的能力。我们依靠知识产权的组合,例如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包括专有技术),以及员工和第三方保密协议、知识产权许可和其他合同权利,来建立、维护、保护和执行我们在我们的技术、专有信息和流程方面的权利。知识产权法和我们的程序和限制仅提供有限的保护,我们的任何知识产权都可能受到质疑、无效、规避、侵犯或挪用。如果我们不能充分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在我们竞争的市场中失去一个重要的优势。虽然我们采取措施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但这些努力可能不足或无效,我们的任何知识产权都可能受到质疑,这可能导致它们的范围缩小或被宣布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他方也可能自主开发与我国实质相似或优于我国的技术。我们还可能被迫向第三方提出索赔,或为他们可能向我们提出的索赔进行辩护,以确定我们视为我们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然而,我们为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免受他人未经授权的使用而采取的措施可能并不有效,并且无法保证我们的知识产权将足以保护他人免受提供与我们的产品、服务或技术实质上相似或优于我们并与我们的业务相竞争的产品、服务或技术的影响。
我们过去发起过,将来可能还会涉及诉讼,以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我们的商业秘密。我们执行知识产权的努力一直是,而且将来可能会遇到攻击我们知识产权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抗辩、反诉和反诉。我们就第三方侵犯我们的知识产权提起的任何诉讼都可能是昂贵和耗时的,并可能导致我们的知识产权无效或无法执行,或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后果。此外,这可能导致法院或政府机构使我们的专利或诉讼所依据的其他知识产权无效或无法执行。如果我们无法强制执行我们的权利,或者如果我们没有发现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将无法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无法保护我们的专有技术免受未经授权的复制或使用,以及任何代价高昂的诉讼或转移我们管理层的注意力和资源,可能会延迟新技术的引入和实施,导致我们将劣质或更昂贵的技术替代到我们的产品中或损害我们的声誉。此外,监管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技术、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可能是困难、昂贵和耗时的,特别是在外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不如美国,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可能薄弱。如果我们未能有意义地建立、维护、保护和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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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无法在全球范围内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专利法的变化可能会降低专利的总体价值,从而削弱我们保护产品的能力。
我们经常在中国大陆和海外申请和注册知识产权。中国大陆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美国或其他发达国家不同。此外,在全世界所有国家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进行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备案、起诉、维护、捍卫和执法,成本将高得令人望而却步,而且我们在中国以外的一些国家的知识产权可能没有中国大陆的知识产权那么广泛。此外,我们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每个司法管辖区可能都无法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尽管我们总体上采取了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的措施,但不能保证我们将在每个司法管辖区成功地保护或执行我们的权利。因此,我们可能无法阻止第三方在我们经营或预期未来经营的所有司法管辖区实践我们的发明,或将使用我们的发明制造的产品销售或进口到其他司法管辖区。竞争对手可能会在我们未获得专利保护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司法管辖区盗用我们的技术来开发他们自己的产品,并可能出口其他侵权、盗用或违规的产品。这些产品可能与我们的产品竞争,我们的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可能无法有效或足以阻止他们竞争。
我们在外国司法管辖区保护和捍卫知识产权可能会遇到问题。我们可能申请知识产权注册的一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可能不倾向于强制执行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这可能使我们难以普遍停止侵犯、盗用或其他侵犯我们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的程序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并转移我们对业务其他方面的努力和注意力,可能使我们的专利面临被无效或狭义解释的风险,我们的专利申请面临无法发布的风险,并可能引发第三方对我们提出索赔。我们可能不会在我们发起的任何诉讼中胜诉,并且所判的损害赔偿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有的话,可能没有商业意义。
此外,美国专利法的变化可能会降低专利的总体价值,从而削弱我们保护我们在美国的创新的能力。美国的专利授权制度最近从“先发明”过渡到“先申请”制度,用于在主张同一发明的不同当事人提出两项或多项专利申请时,决定哪一方应被授予专利。在目前的“先申请”制度下,假设满足可专利性的其他要求,提交专利申请的第一发明人一般将有权获得关于该发明的专利,而不管是否有另一发明人在更早的时候做出了该发明。因此,在我们之前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专利申请的第三方,即使我们在第三方发明之前就进行了发明,也可以被授予涵盖我们发明的专利。美国专利法的这一变化和其他变化可能会增加围绕我们的专利申请的起诉以及我们已发布专利的执行或辩护的不确定性和成本,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专利申请可能不会作为专利发布,这可能会对我们阻止他人对与我们类似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商业开发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不能确定我们是我们提交特定专利申请的主题的第一发明人,或者我们是否是提交此类专利申请的第一方。如果另一方已向与我们相同的标的提交了专利申请,我们可能无权获得该专利申请所寻求的保护。此外,已发布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往往难以确定。因此,我们无法确定我们提交的专利申请是否会发布,或者我们已发布的专利是否足够广泛,以保护我们的专有权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保护,以抵御拥有类似技术的竞争对手。此外,专利的颁发对于其发明人、范围、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并不具有定论。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会质疑或寻求使我们已发布的专利无效,或围绕我们已发布的专利进行设计,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与强制执行专利、保密和发明协议或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的成本可能会使激进的强制执行变得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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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专利技术,我们还依赖我们未获得专利的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工艺和专有技术。
我们依靠专有信息(例如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和机密信息)来保护可能无法获得专利的知识产权,或者我们认为通过不需要公开披露的方式得到最佳保护的知识产权。我们通常寻求通过与我们的员工、顾问、承包商、科学顾问和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或包含不披露和不使用条款的咨询、服务或雇佣协议来保护这些专有信息。然而,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已与拥有或可能已经获得我们的商业秘密或专有信息的每一方订立了此类协议,即使订立了这些协议,这些协议也可能被违反或可能无法防止披露、第三方侵权或盗用我们的专有信息,可能会受到其期限的限制,并且可能无法在未经授权披露或使用专有信息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补救措施。我们对第三方制造商和供应商使用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控制有限,如果发生任何未经授权披露此类信息,我们可能会失去未来的商业秘密保护。此外,我们的专有信息可能会以其他方式被我们的竞争对手或其他第三方知晓或独立开发。如果我们的雇员、顾问、承包商和其他第三方在为我们工作时使用他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可能会产生有关相关或由此产生的专有技术和发明的权利的争议。执行和确定我们的专有权利范围可能需要昂贵和耗时的诉讼,未能获得或维持对我们的专有信息的保护可能会对我们的竞争业务地位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在我们经营的某些市场中,有关商业秘密权的法律可能对我们的商业秘密提供很少或根本没有保护。如果我们的任何商业秘密是由竞争对手或其他第三方合法获得或自主开发的,我们无权阻止他们利用该商业秘密与我们竞争。如果我们的任何商业秘密被披露(无论是否合法)给竞争对手或其他第三方或由其独立开发,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还依赖物理和电子安全措施来保护我们的专有信息,但我们无法保证这些安全措施为此类专有信息提供足够的保护或永远不会被破坏。第三方可能会获得未经授权的访问权限并不正当地使用或披露我们的专有信息,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竞争优势。我们可能无法发现或阻止第三方未经授权访问或使用我们的信息,我们可能无法采取适当和及时的措施来减轻损害,或者损害可能无法减轻或补救。
我们可能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这可能是昂贵的辩护,并可能扰乱我们的业务和运营。
我们业务所处的行业的特点是拥有大量专利,其中一些专利的范围、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可能存在问题,而其中一些专利可能看起来与其他已发布的专利重叠。因此,行业在专利保护和侵权方面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发生了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重大诉讼。第三方已主张,并可能在未来主张,我们侵犯、盗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了他们的知识产权。虽然过去的断言已经解决,并没有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但无法保证未来的此类断言不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商业上合理的许可或我们获得的许可(如果有的话)可能无法完全化解知识产权侵权的潜在风险。随着我们面临日益加剧的竞争以及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对我们提出知识产权索赔的可能性越来越大。此类索赔和诉讼可能涉及我们的一个或多个竞争对手专注于利用其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获得竞争优势,或专利持有公司或其他没有相关产品和服务收入的不利知识产权权利人,因此我们自己的待审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可能对这些权利人向我们提出知识产权索赔提供很少或根本没有威慑。可能有他人持有的知识产权,包括已发布或正在申请的专利和商标,涵盖我们的技术或业务方法的重要方面,我们无法保证我们没有侵权或违反,并且没有侵犯或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或者我们不会被认为已经这样做或在未来被指控这样做。此外,由于专利申请可能需要很多年才能发布专利,因此可能会有我们不知道的现在正在申请中的申请,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可能侵犯的已发布专利。我们预计,未来我们可能会收到通知,声称我们或我们的合作者盗用或滥用了其他方的知识产权,尤其是随着我们市场上竞争者数量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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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第三方提出的任何知识产权索赔进行辩护,无论有无优点,都可能非常耗时,并可能导致大量成本和我们资源的转移。这些索赔和由此产生的任何诉讼,如果得到解决对我们不利,可能会使我们承担重大的损害赔偿责任,对我们的产品、技术或业务运营施加临时或永久禁令,或使我们的知识产权无效或无法执行。
如果我们的技术被确定侵犯了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或者如果我们希望避免就任何涉嫌侵权、盗用或其他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提起潜在的知识产权诉讼,我们可能会被要求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i)停止开发、销售、提供或使用包含或使用所主张的知识产权的我们的产品和服务;(ii)从所主张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处获得许可,该许可可能无法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获得,或者根本无法获得,或者可能是非排他性的,从而使我们的竞争对手和其他第三方能够获得许可给我们的相同技术;(iii)支付大量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损害赔偿;或(iv)重新设计我们的技术或我们自动驾驶汽车的一个或多个方面或系统,以避免任何侵权或指控。上述选择有时在商业上可能并不可行。此外,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我们同意对我们的客户、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和其他商业交易对手因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而引起的任何侵权行为进行赔偿,因此如果他们被起诉侵权,我们可能会面临向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或第三方赔偿或其他补救措施的责任。
我们还可能在未来许可第三方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面临我们使用此类许可内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侵犯、盗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索赔。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向我们的许可人寻求赔偿。然而,我们的赔偿权利可能无法获得或不足以支付我们的成本和损失。
我们也可能无法成功地尝试重新设计我们的技术以避免任何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对我们的侵权索赔成功,或我们未能或无法以可接受的条款及时开发和实施非侵权技术或许可被侵权技术,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这类诉讼,无论其优点或成功与否,解决起来可能既费时又费钱,还会转移管理层对我们业务的时间和注意力,这可能会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此外,这类诉讼,无论其优点或成功与否,都可能严重损害我们在客户和整个行业的声誉。
我们使用开源软件,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专有软件、技术、产品和服务构成特殊风险,从而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
我们在车载软件中使用开源软件,该软件安装在我们所有的自动驾驶汽车上。我们预计未来将继续使用开源软件。我们受制于的许多开源许可的条款没有得到美国或外国法院的解释,并且存在这样的风险,即开源软件许可的解释方式可能会对我们提供或分发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或保留我们对专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的能力施加意想不到的条件或限制。此外,我们可能会面临第三方声称拥有或要求发布我们使用此类软件开发的开源软件或衍生作品的索赔,这些软件或衍生作品可能包括我们的专有源代码,或以其他方式寻求强制执行适用的开源许可的条款或指控违反这些条款。这些索赔可能会导致诉讼,并可能要求我们购买昂贵的许可或停止提供受牵连的产品或服务,除非并且直到我们能够重新设计它们以避免违反适用的开源软件许可或潜在的侵权行为。这种重新设计的过程可能需要我们花费大量额外的研发资源,我们不能保证我们一定会成功。
此外,与使用第三方商业软件相比,使用某些开源软件可能导致更大的风险,因为开源许可机构通常不会对软件的来源提供保证或控制。通常没有对开源软件的支持,我们无法确保此类开源软件的作者将实现或推送更新以解决安全风险或不会放弃进一步的开发和维护。与使用开源软件相关的许多风险,例如缺乏对所有权的保证或保证、不侵权或性能,是无法消除的,如果得不到适当解决,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我们有一些流程来帮助缓解这些风险,包括一个审查流程,以禁止任何具有许可证的开放源代码,这些代码将暴露我们自己的代码和知识产权,但我们无法确定所有开源软件在用于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之前都被识别或提交批准。这些风险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难以消除或管理,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可能会对我们的专有知识产权所有权、我们的车辆安全或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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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一般业务相关的风险
我们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运营和竞争,面临来自当前和未来竞争对手的挑战。如果我们未能在竞争对手之前大规模商业化我们的技术,开发出优势技术和产品,或进行有效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我们的市场份额或未能获得额外的市场份额,我们的增长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在每种产品和解决方案中都面临来自自动驾驶行业参与者的竞争,如果我们引入更多的车辆类型或扩大我们自动驾驶技术的用例,这种竞争只会加剧。我们行业的竞争格局是由众多不断演变的要素所塑造的,例如整体经济趋势、资金来源能力、技术基础设施和产品的改进、实施能力、公众接受度以及监管变化。这些在很大程度上不在我们控制范围内的因素,可能会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从而影响我们在竞争中的地位。
我们未来的成功将取决于我们能否保持领先的竞争地位,因为我们的技术进步超过了现有的和任何新的竞争对手。我们在中国大陆和国际上都面临着来自提供自动驾驶技术、产品和服务的自动驾驶公司的竞争。除了现有的竞争对手,我们还可能面临来自全球范围内的汽车原始设备制造商和其他全球科技巨头的竞争,尤其是那些正在构建内部自动驾驶开发程序的公司。此外,由于自动驾驶市场相对新生,我们的OEM合作伙伴和我们一直并有望继续探索不同的商业模式,并创新我们的产品和解决方案。我们的OEM合作伙伴可能会推出自动驾驶汽车,这些汽车可能会与我们的汽车竞争客户、最终用户和市场份额。
我们当前和潜在的一些竞争对手拥有比我们更多的资金、技术和其他资源,或许能够将更多的资源部署到自动驾驶技术的进步上。如果我们未能有效竞争,或如果我们被迫对竞争对手的举动采取代价高昂的措施,我们的盈利能力、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在某些地理市场的竞争对手可能享有实质性的竞争优势,例如更高的品牌认知度、更长的经营历史、更好的本地化知识和更具支持性的监管制度。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可能有能力提供创新的服务和产品以及更理想的定价模式。因此,在这些市场上,这些竞争对手可能能够比我们更快、更有效地对新的或不断变化的机会、技术、消费者偏好、法规或标准做出反应,这可能会降低我们的产品或产品的吸引力。我们无法确定我们的增长速度或我们的产品供应将始终满足我们的客户和最终用户的需求,如果未能满足这些需求,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竞争加剧也可能加剧我们的定价压力,迫使我们调整定价策略,以保持和扩大我们的市场份额。我们可能没有与竞争对手相同的财务资源允许我们调整定价,这可能会导致客户和未来市场份额的损失。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跟随价格下调趋势,我们产生收入和实现盈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向新的地理区域和司法管辖区的扩张涉及固有风险,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向包括欧洲、中东和东南亚在内的新地理区域和管辖区域的扩张涉及与此类新市场相关的新风险和挑战,例如获得在这些新地理区域和管辖区域进行测试驾驶的许可,以及我们的自动驾驶车辆的进一步商业化。我们可能还需要调整我们的定价政策,以适应当地的经济情况。此外,我们拓展国际市场将要求我们对相关国家和地区市场状况的快速变化作出及时有效的反应。我们在国际扩张中的成功部分取决于我们在我们几乎无法控制的不同法律、监管、经济、环境、社会和政治条件下取得成功的能力。我们在新的地理区域和司法管辖区的业务运营可能会因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而中断。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执行我们的业务战略,或者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将在这些市场上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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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无法成功执行我们的增长战略或管理我们的增长,因此,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保持或提高增长率并实现盈利的能力部分取决于我们通过一系列有机增长举措增加收入和营业收入的能力。我们的增长战略包括发展业务以实现大规模商业化、继续加强我们的技术、降低成本和提高运营效率、扩大全球影响力和扩大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然而,我们可能无法像预期的那样有效地执行这些战略。我们执行这些战略的能力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
| ● | 我们有能力在我们的技术和业务里程碑的基础上推进robotaxi、robobus、robovan、roboSweeper和其他自动驾驶用例的全面商业化; |
| ● | 我们与主机厂和其他供应商合作扩大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客户需求的能力; |
| ● | 我们与商业伙伴合作的能力带来领先ADAS走向市场; |
| ● | 我们通过提供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继续交付我们的技术的能力; |
| ● | 我们是否有足够的资本资源来扩展和优化我们的技术平台、扩展我们的产品、增强我们的数据能力以及增加我们在人才发展方面的支出; |
| ● | 我们有能力继续升级我们的技术平台,并加速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品的演变; |
| ● | 我们成功地执行了我们的海外扩张计划; |
| ● | 我们提高运营效率的能力; |
| ● | 我们有能力加强我们现有的合作伙伴关系,并与整个价值链的行业领导者建立新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
| ● | 我们雇佣、培养和留住自动驾驶行业顶尖人才的能力;以及 |
| ● | 我们驾驭不断变化和复杂监管环境的能力。 |
我们当前和未来的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可能无法产生预期的销售额和盈利水平,我们的增长战略可能无法实现实现可比盈利水平所需的商业化。如果我们无法按照我们的预期执行我们的增长战略,未能达到预期的销售和盈利水平,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我们的增长可能会继续波动,并可能低于我们的历史增长率。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在未来实现并随后保持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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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自动驾驶技术和相关软硬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缺陷或包含严重错误,即使有保险范围和供应商保证,此类保护也可能证明是不充分的,这可能会产生安全问题、减少市场采用、损害我们的品牌形象、使我们遭受产品召回或使我们面临产品责任和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索赔。
我们的自动驾驶技术技术性很强,也非常复杂,在过去和将来可能都会经历不同发展阶段的缺陷、错误或bug。我们可能无法及时纠正问题以使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和最终用户满意。此外,还可能存在未检测到的错误或缺陷,尤其是在我们引入新系统或发布新版本时。未被检测到的错误和缺陷可能会导致组成我们车队的自动驾驶车辆以及应用我们自动驾驶技术的客户的车辆发生故障,这可能会导致车辆的最终用户或周边地区的用户严重受伤或死亡。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中的错误或缺陷只有在经过测试、商业化和部署后才可能被发现。我们一般为我们的产品向客户提供有限保修,以便对上述错误、缺陷或硬件组件故障进行维修或更换。然而,根据我们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司法管辖区的产品责任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额外的开发成本以及产品召回、维修或更换成本,或者更重要的是,对此类错误或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因为这些问题也可能导致对我们的索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发生都可能使我们付出巨大的代价,并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和其他资源。我们的声誉或品牌可能会因这些问题而受损,最终客户可能不愿使用我们的车辆和服务,这可能会对我们留住现有客户和吸引新客户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对于我们开发的每一种自动驾驶车辆类型,采用我们ADAS的车辆以及我们未来的自动驾驶车辆模型,一旦开始生产,我们可能会遇到产品责任纠纷和产品召回,这可能会对我们在目标市场的品牌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未来任何产品责任纠纷或产品召回都可能导致负面宣传,损害我们的品牌,并对我们的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未来,如果我们的自动驾驶汽车的任何部件被证明存在缺陷或不符合适用的机动车安全标准,我们可能会被召回产品。此类召回通常涉及重大费用以及转移管理层注意力和其他资源,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形象以及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由于我们的软件和硬件存在缺陷和错误,我们可能面临违约、产品责任、侵权或违反保证的重大法律索赔。任何此类诉讼都可能对我们的品牌和声誉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此外,为诉讼辩护,无论其价值如何,都可能代价高昂,并可能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并对市场对我们的品牌和产品的看法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即使我们维持商业责任保险范围或受益于供应商保修,就索赔而言,此类保险范围或保证可能证明是不充分的,未来的保险范围可能无法以可接受的条款提供或根本无法提供。这些与产品相关的问题可能会导致对我们的索赔,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产生和处理大量数据,我们必须遵守中国和其他地区有关隐私和网络安全的适用法律。不当使用或披露数据或未能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经营我们的业务和向客户和最终用户提供服务时,我们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和以其他方式处理各种类型的数据。虽然我们采取措施遵守所有适用的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法律法规,但我们面临处理和保护大量数据所固有的风险和挑战,包括:
| ● | 保护在我们的技术系统上收集、存储和处理的数据,包括防止外部各方对我们系统的攻击或欺诈行为或我们员工的不当使用; |
| ● | 解决与隐私和共享、安全、安保和其他因素相关的担忧,包括对收集到的个人数据进行适当的消毒;和 |
| ● | 遵守有关个人信息和其他数据的收集、使用、存储、转移、披露和安全的适用法律、规章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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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我们的在线打车平台WeRide Go应用程序获得的用户数据存储在由中国领先的云服务供应商提供的云上。我们与这家云服务供应商就数据安全义务达成了书面协议,要求其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来保护数据。
即使有上述协议,我们也不控制上述云服务供应商提供的云服务,存在此类服务可能不可靠的风险。如果云服务供应商违反协议或相关规定,我们可能会产生额外的成本和时间来监督他们的工作,我们可能会为他们的不当行为负责并面临用户的索赔。
当我们的L4级自动驾驶车辆在运行时,在一定的摄像角度、摄像精度以及我们的车辆与行人或其他车辆在有限情况下的相对速度和位置,我们车辆的摄像头可能会收集到一定的个人信息。根据《车辆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因保障行车安全需要,无法征得个人同意在车外收集和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进行匿名化处理,包括删除包含可识别自然人的图像,或者对视频中的人物形象进行部分模糊处理。对于源自车辆以外的个人信息,我们无法获得相关个人的同意。因此,我们在这些信息离开车辆之前,对通过涂抹面部特征和车牌收集的视频进行脱敏处理。此类脱敏完成后,立即删除原始视频。然而,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我们采取的去识别措施完全符合这方面的监管要求,如果未能做到这一点,我们可能会受到行政措施的约束,并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运营。
除了上述关于车辆收集数据的规定外,中国关于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和执法制度总体上正在演变,可能会受到不同的解释或变化。此外,中国不同的监管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信部、CAC、公安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都以不同的标准和应用强制实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法规》和“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与隐私相关的法规。”
2021年12月,CAC会同其他主管部门联合颁布了《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取代其前身的规定。根据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购买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进行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其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一步规定,持有个人信息超百万用户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在寻求境外时,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提出网络安全审查申请。这一要求仅适用于公司寻求将其证券在其他国家上市的情况。即使我们成为拥有超过一百万名用户的个人信息,这一要求也将不适用,除非我们寻求未来在美国、中国大陆和香港以外的国家上市我们的证券。
我们认为,我们的云服务提供商存储的用户数据不会导致我们或云服务提供商受到CAC的网络安全审查。根据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当(i)“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购买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ii)持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计划在境外上市;(iii)网络平台运营者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时,可能会触发CAC网络安全审查。关于(i)和(ii),我们并未被中国有关当局指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商,目前不拥有超过一百万用户的数据。就(iii)而言,鉴于(a)我们仅收集为提供我们的服务和确保用户安全所必需的用户数据,根据中国相关法规,这些数据如被篡改、损坏、披露,均不被视为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数据”,我们认为我们对云服务提供商存储的数据的处理不会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非法获取或非法利用;(b)我们目前持有的个人信息数量远低于一百万;(c)我们已采取安全措施保护用户存储在云端的数据,防止数据泄露、篡改、损坏或丢失等网络安全事件;(d)用户存储在云端的数据未以任何形式提供给任何非中国实体。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们没有受到或收到任何要求我们就我司云服务提供商存储的用户数据向CAC提交网络安全审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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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并未被中国有关部门指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我们也未参与由CAC或任何其他中国当局据此对网络安全审查作出的任何正式调查或中国政府的任何与网络安全相关的警告或制裁或相关当局指定我们对网络安全审查进行备案的任何通知。
但是,如果我们计划未来在其他外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我们的证券,如果到那时我们拥有的用户个人信息量超过一百万,我们将有义务申请网络安全审查。如果我们被要求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我们将面临是否能够及时完成审查的不确定性,或者根本无法完成审查,这可能会给我们未来的上市和融资计划带来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一般而言,遵守现行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监管机构未来可能颁布的与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可能代价高昂,并可能导致我们产生额外费用,并使我们受到负面宣传,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业务运营。这类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如何实施和解释,也存在不确定性。
除了中国大陆,我们还在海外开始了我们的自动驾驶汽车的测试和商业化。随着我们扩大全球足迹,我们希望在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方面受制于美国等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法规。除其他外,这些制度可能会对数据安全要求、披露要求以及对数据收集、使用和共享的限制施加可能影响我们的运营和业务发展的限制。目前,我们没有向美国的普通公众提供任何服务,也没有收集那里的任何消费者信息。然而,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可能会演变为增加新的特性和功能,以响应市场需求,这可能会改变我们的隐私义务。因此,这些隐私制度对我们业务的全面影响正在跨司法管辖区迅速演变,目前仍不确定。遵守这些义务可能会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并可能增加围绕任何损害用户数据的事件的负面宣传。未能在海外司法管辖区完全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也可能导致对我们的监管执法行动或以其他方式使我们承担重大责任、成本以及因对我们的声誉和品牌的不利影响而导致的重大收入损失。任何此类事件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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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运营受制于广泛且不断变化的政府法规,并可能受到汽车安全法规变化的不利影响,这些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造成重大成本、法律禁令或不利变化,我们可能会根据现有或未来的法律法规承担重大责任或成本。
我们受制于我们经营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和监管要求、政治不确定性以及社会、环境和经济状况,包括我们产生大量销售的市场,我们对这些市场几乎没有控制权,这些市场本质上是不可预测的。合规成本,包括对任何已发现问题的补救以及新的或经修订的法律规定的对我们业务的任何改变,可能是巨大的,任何不遵守都可能导致重大费用、延误或罚款。我们受适用于一般汽车的制造、销售、进口、出口和服务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包括国内和国外。此外,还有多种国际和国内法规可能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其中包括许多原本并不打算适用于可能没有驾驶员的车辆的现有车辆标准。与自动驾驶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和监管标准仍在发展中,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迄今为止,政府对自动驾驶行业的强制性监管相对较少,也没有广泛接受的统一标准来认证自动驾驶技术及其在公共道路上的商业用途。2021年7月27日,工信部或工信部、公安部或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关于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性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告》或《道路测试和示范性应用通告》,取代《关于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告》。根据《道路测试及示范性应用通告》,道路测试主体是指申请并组织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主体,并承担相应责任。该主体应当符合各类监管要求,包括相关业务能力、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民事赔偿支付能力、试驾评价规则、网络安全保障能力等。2023年11月17日,中国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接入试点的通知》,该通知立即生效。这份通知对试点期间智能网联汽车的准入和道路运营进行了详细规定。2023年11月2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自动驾驶车辆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即日起生效。这些指南管理在不同道路上使用自动驾驶车辆进行各种运输作业,具体规定了这些车辆可以在不同运输环境中使用的场景和条件。此外,中国大陆的某些地方政府,如深圳、武汉、广州、郑州、南京、琼海、无锡、大连、苏州、鄂尔多斯、青岛、北京等,已经根据中央层面的规定,发布或应用了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的地方细则和规定。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自动驾驶车辆相关法规”详见。我们已获得当地政府部门的批准,可在广州、深圳、北京、无锡、大连等城市对我们的自动驾驶车辆进行测试驾驶。然而,这类政府审批是针对特定时间段的,我们不能保证在需要时能够更新审批。此外,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或根本无法从我们预计未来进行路测的其他城市的地方政府获得批准。此外,虽然我们建立了安全流程,以确保我们的技术性能在我们解释适用法律法规时符合监管要求和标准,但无法保证这些措施将被相关政府当局视为足够,或将满足未来颁布的有关自动驾驶技术运营和商业化的监管要求。此外,在我们运营的辖区内,有关自动驾驶车辆及其道路测试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和监管标准继续快速发展且复杂,这增加了各种复杂或相互冲突的法规的可能性,或可能限制全球采用,阻碍我们的战略, 或对我们在这些领域的投资的长期预期产生负面影响,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某些法规和实施提供了新的要求,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在解释、实施和执行规章制度方面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我们未能及时遵守有关自动驾驶行业的适用法律要求,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受到整改、罚款或暂停不合规运营的命令,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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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随着我们在更多国家和地区发展业务以提供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我们将受到众多司法管辖区复杂的环境、制造、健康和安全法律法规的约束,包括但不限于与自动驾驶、车辆运输、产品材料投入和产品责任相关的法律。特别是,政府批准自动驾驶产品的速度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运营。我们的L4级自动驾驶汽车在真实场景中的部署和运营能力取决于是否及时获得政府批准,尤其是我们在海外的项目。延迟获得这些必要的监管批准可能会严重影响我们的商业化时间,因为这些批准对于从测试阶段进展到全面商业化是必不可少的。此外,我们可能会成为有关反腐败、反贿赂、反洗钱和我们开展或未来可能开展活动的各个司法管辖区的其他类似法律法规的法律的主体。不遵守上述任何法律法规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巨额罚款、处罚、诉讼和执法行动,导致监管制裁和额外的合规要求,增加对我们业务的监管审查,限制我们的运营或损害我们的声誉。
任何缺乏适用于我们业务运营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受到严格的监管,我们被要求持有与我们的业务运营相关的多项执照和许可证。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已获得我们目前在中国所有重大方面的业务运营所需的所有许可和许可。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在必要时更新我们已获得的许可证和许可证,或获得我们未来业务运营所需的新许可证和许可证。
我们目前与广州宇基科技有限公司,或拥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和测绘许可证的服务商广州宇基合作,为我公司提供测绘服务。在合作下,服务商为我们提供高清地图服务,以补充我们传感器的视觉。2022年10月,为配合某些监管发展,我们扩大了与广州裕基的合作范围,也涵盖了开展需要资质的活动,以便利我们的车辆运营。如果我们与广州裕基的合作因任何原因被终止或到期而未及时续签,并且我们无法以我们可接受的条款与其他合格的服务提供商达成类似的合作安排,或者根本无法达成,我们可能不得不停止我们车辆的相关运营,直到我们能够获得此类许可证(如果有的话)。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扰乱我们的运营,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而且,我们在历史上曾在互联网测绘服务类别中进行测绘,并通过广州晶奇持有相关证书。2023年3月解除VIE架构后,我们终止了广州晶奇的测绘业务。如果我们与广州宇基的合作因任何原因被终止,我们可能需要根据我们的业务需要,在中国聘请另一家持牌测绘服务提供商进行测绘业务。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我们有必要这样做,我们将成功地以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并及时或完全地与此类服务提供商接触/扩大我们与此类服务提供商的合作范围。不这样做将扰乱我们的业务运营,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业绩和前景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可能会不时执行新的法律法规,要求我们目前拥有的许可证和许可以外的额外许可证和许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且经济高效地获得此类许可证和许可。如果任何适用的地方政府当局认为我们在没有适当的批准、执照或许可的情况下运营,他们有权(其中包括)征收罚款、没收我们的收入、吊销我们的营业执照,并要求我们停止相关业务或对我们业务的受影响部分施加限制。政府当局的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以及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关我们业务运营所需的许可和批准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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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依赖于我们的高级管理团队、技术工程师和某些关键员工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而任何执行官或关键员工的流失,或无法及时识别、招聘或留住执行官、技术工程师和关键员工,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我们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主要执行官和某些关键员工的持续服务。我们在业务战略、研发、营销、销售、服务以及一般和行政职能领域依赖我们的执行官和关键员工。我们的执行管理团队曾经发生过变化,而且可能不时发生变化。还可能与前雇员发生围绕赔偿、竞业禁止义务和知识产权的争议和诉讼。此类变更、争议和诉讼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业务,导致对我们公司的负面宣传,并造成管理层注意力和财务资源的转移。我们不为我们的高级管理团队的任何成员或任何其他员工投保关键人物保险。我们的一名或多名执行官或关键员工的流失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要执行我们的增长计划,我们必须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人才。自动驾驶行业和技术相关劳动力市场的人才竞争普遍激烈,尤其是对于在设计和开发自动驾驶相关算法方面具有较高经验的工程师而言。我们可能还需要在国际上招聘高素质的人才。我们不时经历,而且我们预计将继续经历,在雇用和留住具有适当资格的员工方面的困难。与我们竞争经验丰富人员的许多公司拥有比我们更多的资源,可以为新员工提供更有吸引力的薪酬方案。如果我们从竞争对手或其他公司雇用员工,他们的前雇主可能会试图声称这些员工或我们的公司违反了他们的法律义务,从而导致我们的时间和资源被转移,并可能陷入诉讼。此外,求职者和现有员工往往会考虑他们所获得的与其就业相关的股权激励奖励的价值。如果我们股票奖励的感知价值下降,可能会对我们招聘和留住高技能员工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未能及时吸引新人员或未能留住和激励现有人员,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商业化并扩展我们的技术平台,我们的业务和未来增长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自动驾驶汽车的单位经济性有可能没有按预期实现,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商业模式部分基于我们对我们的robotaxi、robobus、robotvan和潜在的其他自动驾驶车辆的单位经济性的未来预期和假设,因为与人类司机相关的劳动力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已从整体成本结构中去除,每辆车都可以延长运营时间。这些假设存在不确定性,我们可能无法实现我们预期的单位经济性,原因有很多,包括但不限于自动驾驶系统硬件成本、与自动驾驶车辆运营相关的其他固定和可变成本、自动驾驶车辆的使用寿命、车辆利用率和产品定价。要管理硬件成本,我们必须为我们的传感器、计算机和车辆设计具有成本效益的设计,实现足够的规模,并继续推动软件改进。此外,还要不断推动优化维修、保险费用等其他成本构成部分的举措。这将需要与我们的OEM合作伙伴和供应商进行重大协调。适当的成本管理可能无法按预期实现,或根本无法实现,这将对我们的业务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自动驾驶技术、产品和服务是新上市的,合适的价位还在市场评估中。此外,竞争加剧可能导致定价压力和利润率下降,并可能阻碍我们增加收入的能力或导致我们失去市场份额,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任何这些或其他单位经济相关因素的不利变化,其中许多因素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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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业务和资产的战略收购和投资,以及随后将新收购的业务整合到我们自己的业务中,产生了重大挑战。
为进一步扩展我们的业务和加强我们的市场领先地位,我们可能会通过结成战略联盟(包括合资公司)或进行战略投资和收购来挖掘新的市场机会或进入新的市场。如果我们在未来获得适当的机会,我们可能会收购或投资与我们的业务互补的其他业务或资产。然而,战略收购以及随后将新业务和资产整合到我们自己的业务中将需要我们的管理层给予重大关注,并可能导致我们现有业务的资源被转移,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收购可能会导致潜在的稀释性发行股本证券、使用大量现金、如果我们为支付收购或投资而产生额外债务,我们的利息支出、杠杆和偿债要求将显着增加,以及被收购业务的潜在持续财务义务和不可预见或隐藏负债的风险敞口。整合新收购的业务和管理更大的整体业务的成本和持续时间以及困难也可能大大超出我们的预期。另一方面,我们可能无法成功选择补充我们的业务和增长战略的投资和收购目标。在投入大量资源进行潜在收购后,由于中国大陆加强了反垄断执法,这些交易可能无法成功完成。此外,如果我们未能成功整合新收购的业务或管理更大的业务,我们可能无法实现我们预期的战略协同效应,并可能在商誉中记录大量减值费用。我们的股权被投资方可能会产生重大损失,其中一部分将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由我们分担。此外,如果这些被投资方的财务或经营业绩未能达到预期,我们可能会产生减值损失。无法保证我们的收购、合资企业和其他战略投资将取得成功,以及与我们的收购或战略投资有关的任何负面发展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声誉、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打算寻求合资机会,我们认为这将使我们能够扩展到更多市场并补充我们的增长战略。在与第三方组建合资企业时,我们可能需要贡献大量的资本和管理资源。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与第三方合作以满足我们的业绩和财务预期,这可能会对我们满足内部预测和预期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在组建合资企业时,我们可能无法始终遵守当地或外国的监管要求,合资企业可能无法为其预期的业务目的获得必要的监管许可、执照和许可。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声誉、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当前国际贸易的紧张局势和不断加剧的政治紧张局势,特别是美国和中国之间以及美国与欧盟或欧盟之间的紧张局势,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尚不清楚美国政府或欧盟当局是否会以及在何种程度上采取新的关税、经济或贸易制裁、出口管制或其他与贸易(特别是与中国的贸易或涉及中国的贸易)有关的新法律或法规,也不知道任何此类行动会对我们、我们经营的行业、我们的商业伙伴和最终用户产生何种影响。政府对国际贸易的任何不利政策,例如资本管制、出口管制、制裁或关税,都可能影响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影响我们产品的竞争地位或阻止我们在某些国家销售产品。任何新的贸易相关法律或限制,或现有贸易协议的再生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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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直在密切关注美国旨在限制美国人向某些中国公司投资或供货的政策。美国和各外国政府对技术和产品的进出口实施了管制、许可要求和限制,或表达了这样做的意图。例如,在过去几年中,美国对某些人工智能和半导体技术实施了更严格的出口管制,并且在不久的将来有可能实施额外的管制。此外,美国最近的许多政策更新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无法预料的影响。2024年10月28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关于美国对外投资的最终规则,即最终规则,于2025年1月2日生效。此外,美国总统特朗普于2025年2月21日发布了美国优先投资政策备忘录,其中提议进一步扩大关注的技术和投资类型。我们不能排除我们开发的自动驾驶系统可能被视为“涵盖活动”(如最终规则中所定义),或者我们可能会以其他方式满足最终规则中提供的涵盖外国人的定义。如果我们被视为最终规则下的覆盖外国人士,对我们未来潜在发行的投资可能会受到通知要求的约束,或者有资格获得最终规则下的某些豁免。此外,鉴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演变,美国政府对最终规则中标准的解释可能会随着时间而改变,以及未来可能会发生对最终规则的潜在修订或引入类似法规,最终规则仍可能限制我们从美国投资者筹集资本或或有股权资本的能力。如果我们筹集此类资本的能力受到重大负面影响,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造成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股票的价值可能会显著下降,或者在极端情况下,变得一文不值。
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颁布了一项最终规则,即BIS最终规则,该规则于2025年3月17日生效,该规则禁止车辆连接系统(VCS)硬件进口商故意向美国进口某些用于VCS的硬件,并禁止联网汽车制造商故意向美国进口或在美国境内销售包含涵盖软件的已完成的联网汽车,除非另有授权。这些禁令适用于涉及由中国或俄罗斯拥有、控制或受中国或俄罗斯管辖的人设计、开发、制造或供应的VCS硬件或软件的交易。此外,禁止中国或俄罗斯控制下的联网汽车制造商在美国销售带有VCS硬件或覆盖软件的已完成的联网汽车,无论该硬件或软件的来源如何。我们在美国的业务仅限于研发和道路测试,美国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是我们产品或服务的市场。我们不认为我们目前在美国的道路测试活动受到目前形式的BIS最终规则的禁止或限制。然而,如果我们的道路测试活动被禁止或限制,由于未来对BIS最终规则的修订,其他可能禁止自动驾驶公司在美国进行测试,或其他原因,鉴于我们在美国的测试活动范围有限,我们预计能够在不对我们的整体测试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停止在美国的道路测试。因此,我们预计BIS最终规则不会对我们在美国继续研发的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
此外,有媒体报道了美国政府内部关于限制或限制中国公司进入美国资本市场、将中国公司从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退市的审议情况。2025年4月9日,美国财政部长斯科特·贝森特(Scott Bessent)表示,在中美贸易战不断升级的情况下,有可能将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发行人退市。随后,在2025年5月2日,美国众议院中国问题特别委员会和参议院老龄问题特别委员会的某些成员向SEC发出联名信,敦促SEC考虑将包括我们在内的某些中国发行人退市。如果任何此类审议成为现实,则由此产生的立法、行政命令或美国政府的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可能会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发行人的股票表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包括我们公司,并且无法保证我们将始终能够维持我们的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例如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或者说你们将永远被允许在美国交易我们的ADS见“——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将来可能会根据HFCA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我们的ADS退市或被禁止交易,或它们被退市或被禁止交易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欧洲的业务包括在法国的商业部署,这是欧盟的一部分,以及在瑞士的试点项目,这是欧洲经济区(EEA)的一部分。我们一直在密切关注欧盟和欧洲经济区的政策,这些政策与我们在这些市场提供服务的计划相关,包括关税、出口管制和其他可能影响我们业务的国际贸易问题。此外,美国和欧盟之间的贸易紧张局势,例如欧盟最近对美国钢铁和铝出口实施的反措施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影响,特别是如果这些措施被欧盟扩大到覆盖中国,或者如果欧盟对VCS或我们上述其他技术采取与美国类似的限制,以确保降低或避免美国未来对欧盟产品的关税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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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美国政府或欧盟政府是否以及如何进一步监管自动驾驶和人工智能行业,或是否会颁布和实施任何新的、更严格的法规和/或限制、限制或禁止,以及被视为中国关联、基地或控制的实体在美国或欧盟应用、开发、商业化和使用自动驾驶技术,以及被视为美国/欧盟和/或美国/欧盟关联实体的实体如何与上述实体互动。可能会有针对该行业的监管或立法变化,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我们筹集资金的能力以及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方面的担忧可能会促使各国政府实施贸易或其他限制,这可能会使我们更难或限制我们进入某些市场或技术。美国的政治格局可能会影响美国政府对中国的态度,并对其可能对中国技术施加的限制造成不确定性。诸如此类的措施可能会阻止美国和/或其他实施出口管制和其他限制的国家的供应商和投资者向中国公司提供技术和产品、进行投资或以其他方式与中国公司进行交易。例如,2025年2月21日,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发布了一份名为“美国优先投资政策”的备忘录,即美国优先备忘录,概述了正在审查和考虑在半导体、人工智能、量子、生物技术、高超音速、航空航天、先进制造、定向能源以及中国国家军民融合战略所涉及的其他领域对美国在中国的对外投资实施新的或扩大的潜在限制。美国优先备忘录还考虑了对养老基金、大学捐赠基金和其他有限合伙人投资者投资公开交易证券的潜在限制。投资者的担忧也可能对中国公司的证券价值和交易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中国公司将不得不确定并获得替代供应或融资来源,而它们可能无法及时以商业上可接受的条件做到这一点,或者根本无法做到这一点。此外,中国企业可能不得不限制和减少其在美国和其他实施出口管制或其他限制的国家的研发和其他业务活动,或停止与当事方进行交易。鉴于我们在美国经营研发中心,并且我们与某些美国供应商合作,我们的业务特别容易受到这些控制和限制。此外,美国政府可能会加强对中国自动驾驶公司的审查,包括禁止这些公司进行测试或让这些公司在美国进行测试变得不可行。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受到反腐败、出口管制、制裁、贸易政策和类似法律法规的约束,不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命令可能会使我们受到行政、民事和刑事罚款和处罚、附带后果、补救措施和法律费用,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任何受到美国经济制裁或出口管制限制的中国公司或个人都可能失去进入美国市场的机会。美国实体和个人不得与受制裁的公司和个人开展业务,其他国际企业可根据法律和/或政策决定不与这些公司或个人进行交易。此外,旨在限制美国或其他外国人士向某些中国公司供货的政策近年来已在美国和其他外国司法管辖区发布。这些措施可能会阻止美国和/或其他实施出口管制和其他限制的国家的供应商和投资者向中国公司提供技术和产品、进行投资或以其他方式与中国公司进行交易。我们可能会受到未来美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变化的影响。特别是,美国收紧的出口管制,包括与向中国大陆出口某些先进半导体及其制造设备相关的出口管制,以及对新兴技术的出口管制,可能成为确保半导体充足供应的额外障碍。此外,未来,如果我们、我们的任何客户、供应商或与我们公司或我们的关联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其他生态系统合作伙伴成为制裁或出口管制限制的目标,或者如果由于此类监管变化,我们无法从第三方采购美国原产的软件和组件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美国技术,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开发、商业化以及我们业务运营的其他方面可能会受到重大中断。此外,根据《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在某些情况下,对从事关键技术交易的公司的投资须遵守备案要求,并须经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审查和批准。关键技术一词除其他外,包括受美国出口管制的技术以及某些新兴和基础性技术。
不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可能会使我们受到负面的媒体报道、调查以及严厉的行政、民事和刑事制裁、附带后果、补救措施和法律费用,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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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制裁、贸易壁垒和其他国际贸易政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最近宣布的大幅新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政策造成了一个动态和不可预测的贸易格局,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当前或未来的关税或其他限制性贸易措施可能会提高原材料、组件或成品的成本,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产品供应和我们的运营费用产生不利影响。这种成本增加可能会降低我们的利润率,并要求我们提高价格,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竞争地位,减少客户需求并损害客户关系。我们的制造商、供应商和分销渠道也受到当前贸易环境的影响,由于成本增加和不确定性,以及关键供应商的长期生存能力面临风险,我们可能会遇到供应链中断,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满足客户需求或有效管理库存的能力。如果我们无法在预期的时间内交付产品或服务,或者任何价格上涨都没有得到客户或业务合作伙伴的好评,关税和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成本压力以及供应链中断可能会导致声誉受损。此外,我们的许多客户经营的业务可能受到贸易政策的影响,这可能导致对我们产品的需求减少或销售周期延长,因为客户评估了不断变化的贸易政策对其运营的影响,并面临由于关税和贸易限制而导致的成本增加或收入减少。
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争端、贸易限制、关税和其他政治紧张局势也可能加剧不利的宏观经济状况,包括通胀压力、外汇波动、金融市场不稳定以及经济衰退或低迷,这也可能对客户对我们的产品或服务的需求产生负面影响,延迟购买或更新,限制与客户的扩张机会,限制我们获得资本的机会,或以其他方式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负面影响。持续的关税、贸易限制和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已经并可能继续导致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价格波动。
已宣布或未来关税的复杂性也可能增加我们或我们的客户或供应商可能在美国或外国司法管辖区因遵守贸易法规而受到民事或刑事执法行动的风险。此外,无论是受贸易紧张局势、政治分歧还是监管担忧驱动,某些地区的报复性贸易政策或反美情绪可能会使客户、政府和投资者在与美国公司接触、购买或投资时更加犹豫。这可能会导致对本土竞争对手的偏好增加、政府采购政策的变化、监管审查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减少、监管批准的延迟或其他报复性监管非关税政策,这可能会导致国际法律和运营风险增加,并在吸引和留住非美国客户、供应商、员工、合作伙伴和投资者方面遇到困难。
有关贸易政策的持续不确定性也可能使我们的短期和长期战略规划以及我们的合作伙伴和客户的战略规划复杂化,包括有关招聘、产品战略、资本投资、供应链设计和地域扩张的决策。
尽管我们继续监测贸易发展,但这些风险的最终影响仍不确定,任何长期的经济下滑、贸易紧张局势升级或国际社会对美国公司的看法恶化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关税和其他贸易发展已经并可能继续加剧与本文所述其他风险因素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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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或全球经济严重或长期低迷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0-2022年中国经济和全球经济受到新冠疫情的不利影响,宏观经济环境继续面临重重挑战。中国经济增速自2010年以来一直在放缓,中国人口在2022年开始下降。美联储和中国以外的其他央行已经加息。俄乌冲突、哈马斯-以色列冲突以及红海航运遭袭加剧了全球地缘政治紧张局势。有几个因素对已经因疫情而疲软的全球经济产生了不利影响,包括全球通胀高于预期、供应链中断和压力、能源价格上涨以及全球冲突带来的进一步负面溢出效应。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也引发了担忧,这可能会导致外国投资者关闭其在中国大陆的业务或撤回其在中国大陆的投资,从而退出中国市场,以及其他经济影响。特别是,美中未来在贸易政策、条约、政府法规、关税、网络安全、市场准入和供应链法规等广泛问题上的关系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中国大陆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以及国内经济和政治政策的变化以及预期或预期的中国大陆整体经济增长率具有敏感性。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任何严重或长期放缓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而国际市场的持续动荡可能会对我们进入资本市场以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客户可能会减少或延迟购买或使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而我们可能难以足够快地扩展我们的产品和商业化,或者根本无法抵消现有客户需求下降的影响。
中东的地缘政治不稳定可能会扰乱我们在该地区的运营、合作伙伴关系和扩张计划,增加我们的运营成本,并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中东有重要且不断增长的业务,包括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UAE),如阿布扎比和迪拜,以及沙特阿拉伯。中东是我们全球扩张的战略关键区域。我们在阿联酋和沙特阿拉伯的robotaxi服务是与第三方合作进行的,我们依赖这些当地合作伙伴进行调度、清洁和维护等现场操作。这些伙伴关系或该地区更广泛的运营环境受到任何干扰,都可能对我们扩大机队规模、创造收入和执行商业化战略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中东持续不断升级的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包括涉及伊朗和其他地区行为者的冲突,对我们经营所在市场的稳定构成风险。这种不稳定可能导致当地基础设施中断、商业活动受到限制、监管框架发生变化,或者我们运营或计划扩张的城市的安全和安保环境恶化。
中东的地缘政治不稳定也可能严重影响全球石油和能源市场,对我们的运营成本产生直接影响。区域冲突、供应路线中断或对产油国的经济制裁导致石油和燃料价格上涨,可能会增加运营我们车队的成本,以及与车辆部署、维护和供应链运营相关的运输和物流成本。能源成本的任何持续增长都可能压缩我们的利润率,并对我们的盈利之路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地缘政治不稳定可能影响我们在该地区吸引和留住合作伙伴、投资者和人才的能力,扰乱我们的车辆硬件和零部件供应链,并增加保险和运营成本。由于我们采用了严重依赖当地合作伙伴开展实地运营的轻资产模式,政治或经济环境的任何恶化,损害这些合作伙伴的运营或财务状况,都可能直接影响我们服务的质量和连续性。
更广泛地说,区域冲突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在中东有重大敞口的公司的情绪,这可能会减少我们获得资本的机会,并对我们的商业声誉和增长前景产生不利影响。该地区地缘政治紧张局势的持续时间、严重程度和最终解决仍然高度不确定,任何升级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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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关注环境、社会和治理事项可能会给我们带来额外成本或使我们面临额外风险。未能遵守有关环境、社会和治理事项的法律法规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所有行业的公司都面临着与其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政策相关的日益严格的审查。投资者、贷方和其他市场参与者越来越关注ESG实践,近年来越来越重视其投资的影响和社会成本。与ESG相关的关注度和积极性增加,要求资本、投资者和贷方将其投资决策倾向于具有公认ESG实践的行业和公司。我们相信,我们的自主技术通过显着降低事故风险,特别是与人为错误相关的事故风险,为乘客和周围环境提供了更安全的运输体验。我们致力于提供优化的车辆控制和操作,进而带来能源效率的提高。尽管我们不断努力适应和遵守与ESG相关的投资者、贷方或其他行业股东的期望和标准,但我们可能无法始终满足不断变化的期望和标准。我们可能会被认为没有对日益增长的对ESG问题的关注做出适当的回应,无论是否有这样做的法律要求。因此,我们可能遭受声誉损害,这将对我们未来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股价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的技术系统和设施、运营系统、安全系统、基础设施或集成软件的任何中断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以数字形式收集和维护开展业务所必需的信息,我们依赖我们的技术系统和设施,包括我们的运营系统、数据管理系统、安全系统、服务器和其他,与我们的许多业务活动相关。其中一些网络和系统由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管理,不受我们的直接控制,因此,一些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可能会或可能会访问我们的机密信息。我们的业务通常涉及接收、存储、处理和传输与我们的业务、用户、客户、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员工和其他敏感事项有关的机密或敏感信息,包括知识产权、专有商业信息和个人信息。至关重要的是,我们必须以安全的方式这样做,以维护此类机密或敏感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我们建立了物理、电子和组织措施,旨在保护和保护我们的系统,以防止数据泄露,并依靠商业上可用的系统、软件、工具和监控,为我们的技术系统以及数字信息的处理、传输和存储提供安全保障。尽管实施了预防性和探测性安全控制,但这类技术系统很容易受到来自各种来源的破坏或中断,包括电信或网络故障或中断、系统故障、自然灾害、恶意人类行为、恐怖主义和战争。例如,我们保存在第三方服务器中的数据可能会受到监管机构和其他机构的访问请求。我们的技术系统和设施,包括我们的服务器,还容易受到物理或电子入侵、我们的员工、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承包商、顾问、业务合作伙伴和/或其他第三方的无意或故意行为造成的安全漏洞,或恶意第三方的网络攻击,包括部署有害恶意软件、勒索软件、拒绝服务攻击、社会工程和其他影响服务可靠性并威胁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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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历了试图破坏我们的系统和其他类似事件,这些事件都不是实质性的。然而,任何未来的网络事件都可能严重扰乱运营系统,导致商业秘密或其他专有或竞争敏感信息的丢失,损害有关最终用户或员工的个人身份信息,并危及我们设施的安全。我们技术系统的任何中断也可能影响我们管理数据和库存、采购零件或供应或生产、销售和交付我们的产品以及向客户提供服务、充分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或实现并保持对适用法律、法规和合同的遵守的能力。随着来自世界各地的未遂攻击和入侵的数量、强度和复杂程度增加,安全漏洞或破坏的风险,特别是通过网络攻击或网络入侵,包括计算机黑客、外国政府和网络恐怖分子,普遍增加。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目前的技术系统,或者我们所依赖的第三方的技术系统,完全受到网络安全威胁的保护。我们或我们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可能会遇到长时间未被发现的网络安全和其他违规事件。即使检测到安全漏洞,也可能无法立即确定该漏洞的全部范围。由于用于获得未经授权的访问或破坏系统的技术经常变化,并且通常在针对目标发射之前不会被识别,我们可能无法预测这些技术或实施适当的预防措施。信息技术安全威胁,包括安全漏洞、计算机恶意软件和其他网络攻击的频率和复杂程度都在增加,可能导致我们承担财务责任,使我们受到法律或监管制裁,或损害我们在用户、客户、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中的声誉。我们不断寻求维护信息安全和控制,然而,我们缓解和解决网络安全问题、bug、病毒、蠕虫、恶意软件程序和安全漏洞的努力可能不会成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影响可能会对我们的竞争地位、声誉、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未经授权控制或操纵自动驾驶车辆中的系统可能会导致其操作不当或根本不操作,或危及其安全和数据安全,这可能导致对我们和我们的技术解决方案失去信心,取消与我们某些客户的合同,并对我们的业务造成重大损害。
我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依赖于我们复杂的信息技术系统。虽然我们实施了旨在防止未经授权访问我们的信息技术网络、我们的车辆及其系统的安全措施,但恶意实体可能试图获得未经授权的访问权限,以修改、更改和使用此类网络、车辆和系统,以获得对我们车辆的功能、用户界面和性能特征的控制或更改,或获得对我们车辆中存储或生成的数据的访问权限。我们鼓励通过我们的安全漏洞报告政策报告我们产品和服务的安全中的潜在漏洞,我们的目标是补救任何报告和验证的漏洞。然而,不能保证在识别任何漏洞之前不会被利用,或者我们的补救工作正在或将会成功。
任何未经授权访问或控制我们的车辆或其系统或任何数据丢失都可能导致法律索赔或政府调查。此外,无论其真实性如何,关于未经授权访问我们的车辆、其系统或数据的报告,以及可能导致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其系统或数据可能被黑客入侵的其他因素,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品牌、前景和经营业绩。
我们维持授予期权和其他类型奖励的股份计划,这将导致大量的股份补偿费用,并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于2018年6月采纳了2018年股份计划,并于2024年7月进行了修订和重述,以吸引、激励和留住我们公司的员工、外部董事和顾问,并促进我们业务的成功。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在综合损益表中分别记录了人民币9.318亿元、人民币11.879亿元和人民币4.500亿元(约合6430万美元)的股份补偿费用。我们于香港上市完成后,2018年股份计划已于2025年11月终止。2026年3月,我们通过了2026年股份计划。我们已根据2026年股份计划授予并将继续授予期权和其他类型的股权奖励,并可能在未来记录大量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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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授予股份薪酬对我们吸引和留住关键人员和员工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在未来继续向员工授予股份薪酬。我们可能会采取额外的股份计划,以招聘新员工并补偿现有员工。此外,潜在候选人和现有员工通常会考虑他们所获得的与其就业相关的股权奖励的价值。因此,我们吸引或留住高技能员工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我们股权或股权奖励的感知价值下降的不利影响。为了吸引和留住合格的员工,我们与股份薪酬相关的费用可能会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在行使期权或其他类型的奖励时发行额外股权将导致进一步稀释我们的股东。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或FVTPL主要代表我们对理财产品、私募投资基金和上市公司的投资。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别为人民币17.421亿元和人民币3.323亿元(约合4750万美元)。我们在2023年录得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公允价值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人民币43.0百万元,2024年录得亏损人民币61.8百万元,2025年录得收益人民币41.8百万元(约合6.0百万美元)。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受整体市场行情的影响。任何市场波动或利率波动都可能影响我们以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我们对私人投资基金的投资受基金资产净值变动的影响。我司对上市公司的投资受股价波动影响,导致按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波动。此外,我们可能会持有公允价值确定程度较大、对市场行情较为敏感的其他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在损益中确认,对损益的这种处理可能会带来波动或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业务的成功运营取决于我们无法控制的互联网、移动和其他基础设施的性能和可靠性。
我们的业务依赖于不受我们控制的互联网、移动和其他基础设施的性能和可靠性。我们的自动驾驶车辆的功能性、连接性和安全运行依赖于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和无线技术。发生意外问题,例如停电、电信延迟或故障、安全漏洞或计算机病毒,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品以及我们的技术平台出现延迟或中断,以及我们与用户、客户和业务合作伙伴的业务中断。任何这些事件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严重扰乱我们的运营并使我们承担责任,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互联网基础设施或GPS信号中断或电信网络运营商未能向我们提供所需的带宽以提供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品可能会干扰我们的技术平台以及产品和服务产品的速度和可用性。例如,如果当我们的robotaxi服务的用户由于电信网络中断而试图访问它时,我们的WeRide Go无法使用,他们可能不会像将来那样经常应用我们的服务,或者根本不会应用,并且可能会更频繁地使用我们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此外,如果向互联网用户收取的移动互联网接入费或其他费用增加,我们的WeRide Go的消费者流量可能会减少,进而可能导致我们的收入减少。
我们使用租赁物业的权利可能存在缺陷,并可能受到业主或其他第三方的质疑,这可能会扰乱我们的运营并产生搬迁成本。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大陆租赁了若干处所,主要用作办公场所、研发中心和车间。出租人对租赁物业的所有权的任何缺陷都可能扰乱我们对这些物业的使用,进而可能影响我们的业务运营。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就我们的13处租赁物业获得建筑物所有权证书或各自出租人有权转租该物业的证明。没有有效的不动产所有权证书或相关出租人或财产所有人的授权证明,我们可能无权使用租赁物或可能受到第三方对相关租赁的索赔或质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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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12月1日颁布并于2011年2月1日生效的《商品物业租赁管理办法》,出租人和承租人均需对租赁协议进行备案登记,并为其租赁取得物业租赁备案证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大陆的42处租赁物业未在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登记。尽管不这样做本身并不会使租约无效,但如果我们在收到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纠正此类不合规行为,我们可能会被罚款。有关当局酌情决定,每宗未登记租约的罚款由人民币1,000元至人民币10,000元不等。如果因我们未能登记我们的租赁协议而对我们处以任何罚款,我们可能无法向出租人追回此类损失。
我们之前发现,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如果我们未能制定和维护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财务业绩或防止欺诈。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受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或《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的约束。《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或第404条要求我们在表格20-F的年度报告中包含管理层关于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报告。此外,由于我们不再符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或JOBS Act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证明并报告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我们的管理层可能会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无效的。此外,即使我们的管理层认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自己的独立测试后,如果对我们的内部控制或我们的控制被记录、设计、操作或审查的水平不满意,或者对相关要求的解释与我们不同,可能会出具合格的报告。此外,由于成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的报告义务可能会在可预见的未来对我们的管理、运营以及财务资源和系统造成重大压力。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完成我们的评估测试和任何必要的补救措施。
在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我们和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了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正如PCAOB制定的标准所定义,“重大缺陷”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或缺陷组合,从而存在无法及时预防或发现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合理可能性。发现的重大缺陷是,我们缺乏足够的财务报告和会计人员,他们对IFRS和SEC报告要求有适当的了解,无法根据SEC规定的IFRS和财务报告要求正确处理复杂的IFRS会计问题和相关披露。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确定上述重大缺陷已得到补救,因为管理层已完成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和实施,包括但不限于(i)增聘在IFRS和SEC报告方面具有适当知识和经验的合格会计和财务人员;(ii)为我们的会计人员组织定期培训,特别是与IFRS和SEC报告要求相关的培训;(iii)改进我们的定期结算流程、相关财务报告和披露程序,特别是针对非经常性和复杂交易,以确保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符合IFRS和SEC报告要求。见“项目15。控制和程序——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用于管理层关于截至本年度报告所涵盖的表格20-F期末有效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断言。
我们无法确保我们迄今为止采取的措施以及我们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将防止或避免由于未能实施和维持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或规避这些控制而导致的未来潜在的重大弱点。我们未能发现和解决任何其他缺陷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财务报表不准确,并损害我们及时遵守适用的财务报告要求和相关监管文件的能力。
此外,如果我们未能保持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和有效的内部控制,由于这些标准不时被修改、补充或修订,我们可能无法持续地根据第404节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拥有有效的内部控制。如果我们未能实现并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环境,我们的财务报表可能会出现重大错报,无法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这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我们报告的财务信息失去信心。这可能反过来限制我们进入资本市场,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并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下降。此外,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力可能会使我们面临越来越大的欺诈或滥用公司资产的风险,并可能使我们从我们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退市、受到监管调查以及民事或刑事制裁。我们还可能被要求重述以前各期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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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可能不够充分或有效。
我们设计并实施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包括与财务报告流程、信息系统风险管理、人力资源风险管理、监管合规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相关的政策和程序。虽然我们寻求不断改进我们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系统在确保预防欺诈方面足够有效。由于我们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依赖于我们的员工实施,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员工或其他相关第三方受过充分或充分的培训以实施这些系统,或者他们的实施将不会出现人为错误或错误。如果我们未能及时更新、实施和修改,或未能部署足够的人力资源来维持我们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到库存过时风险和客户的信用风险。
我们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最后三个财政年度的存货主要包括生产用品和在产品。我们的存货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2182亿元减少6.2%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047亿元,主要是由于我们加强了库存管理,与2023年相比产品销量增加,以及转移到我们的财产和设备的车辆和车载设备的库存人民币5,000万元。我们的库存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047亿元增加56.8%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3.21亿元(约合459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我们的产品(包括robotaxi和robotvan)的车辆库存增加导致在建工程增加。我们的存货周转天数从2023年的313天减少到2024年的308天,到2025年减少到201天。我们通过加强需求预测、生产计划与销售进度协调、加强供应链管理、提高应收账款回款效率等措施,积极管理现金转换周期。尽管我们采取了缓解措施,但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库存能够在其有效寿命内得到充分利用。随着我们业务的扩张,我们的库存过时风险也可能随着我们的库存和库存周转天数的增加而相应增加。
我们的贸易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从2023年的249天增加到2024年的314天,因为我们继续扩大客户群并授予信用期以适应客户的付款做法。我们的贸易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从2024年的314天减少至2025年的227天,原因是我们的贸易应收账款收款情况有所改善。我们客户的财务状况的任何恶化都可能对我们的利润和现金流产生重大或不利的影响,因为这些客户可能会拖欠他们对我们的付款。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客户违约的风险在未来不会增加,或者我们不会因此类违约而出现现金流问题。如果这些事件发展为实际事件,我们的运营和盈利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保险范围有限,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重大成本和业务中断。
我们为职工提供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保险。我们还为所有运营中的车辆提供车辆保险。然而,目前中国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业务相关保险产品有限。与中国行业惯例一致,我们不保有营业中断保险或关键人物保险。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保险范围足以防止我们遭受任何损失,或者我们将能够及时或根本成功地根据我们当前的保险单索赔我们的损失。如果我们发生任何我们的保单未涵盖的损失,或已赔偿金额大大低于我们的实际损失,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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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维持该主张。根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对中国法律法规的理解,这一规定一般适用于雇主完全没有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在已缴款但缴款基数不足的情况下,法院维持雇员索赔的可能性相对较低。虽然若干境内附属公司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最后三个财政年度并无为若干雇员作出全额社会保险缴款,但本集团已为所有雇员作出社会保险缴款,且并无与雇员达成协议或由雇员作出承诺而免除社会保险缴款。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司境内子公司均未收到相关部门关于员工投诉社会保险缴费的通知,也未发生相关部门处罚或责令追缴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这一解释不会对我们的运营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我们在自动驾驶领域开展业务,我们面临独特且不断变化的挑战,这些挑战可能会使我们面临现有保单未充分覆盖的风险。全球保险业仍处于适应自动驾驶技术复杂性的早期阶段。传统的汽车保险产品在开发时考虑到了人类驾驶员,可能没有充分解决自动驾驶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特定责任和风险。因此,我们目前的保险范围可能无法针对与系统故障、软件或硬件故障或网络安全漏洞相关的潜在损失提供全面保护。
为自动驾驶车辆定制的保险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范围和可用性仍然有限,现有保单的承保范围限制可能不足以解决在涉及我们车辆的事故发生时可能产生的全部责任。此外,随着管理自动驾驶汽车的监管环境不断演变,新的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可能要求我们获得额外或不同类型的保险。在缺乏明确的监管指导的情况下,我们可能会无意中未能遵守新出现的保险要求,从而可能使我们在发生事故或产品责任索赔时面临监管处罚或重大财务损失。
无法保证我们不会被归类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这可能会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一家非美国公司,例如我们的公司,在任何纳税年度,如果(i)该年度总收入的75%或更多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ii)该年度50%或更多的资产(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生产或持有用于生产被动收入,或资产测试,则通常将被归类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
根据我们对收入、资产、活动和市值的分析,我们认为我们很可能不是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PFIC。然而,我们作为PFIC的地位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构成以及我们的资产的构成和价值(这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值,这可能是波动的)。此外,相关规则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IRS可能会质疑我们将某些收入或资产归类为非被动收入,或我们对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的估值,每一项都可能增加我们成为当前或随后纳税年度的PFIC的可能性。因此,我们作为PFIC的地位是按年度作出的事实密集型决定,我们无法就我们过去、当前或未来应课税年度的PFIC地位提供任何保证。我们的美国律师对我们过去、现在或未来的PFIC地位不发表任何意见。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者(定义见“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则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可能适用于此类美国持有者。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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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在我们的业务运营过程中不时受到法律诉讼。
我们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可能不时受到法律诉讼或行政处罚,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比如,我们目前受制于某些劳资纠纷。使用我们服务的消费者和企业、竞争对手、政府实体在民事或刑事调查和诉讼中或其他实体可以对我们提出因实际或涉嫌违法而产生的索赔。这些索赔可以根据多种法律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和车辆法规、产品责任法、消费者保护法、知识产权法、不正当竞争法、隐私法、劳动和就业法、证券法、房地产法、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和雇员福利法。我们可能会继续卷入各种法律或行政诉讼,无法保证我们会在法律和行政行动中成功地为自己辩护,或根据各种法律维护我们的权利。即使我们试图在法律和行政行动中为自己辩护或根据各种法律维护我们的权利取得了成功,但针对相关各方强制执行我们的权利可能代价高昂、耗时且最终徒劳无益。这些行为可能使我们面临负面宣传、巨额金钱损失和法律辩护费用、禁令救济以及刑事和民事罚款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吊销开展业务的许可证。
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危机、政治危机、经济衰退或其他意外事件的不利影响。
重大自然灾害,例如地震、火灾、飓风、龙卷风、洪水或重大停电,可能会扰乱我们的运营、移动网络、互联网或我们的第三方技术提供商的运营。此外,任何进一步爆发的新冠疫情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公共卫生危机,或政治危机,例如恐怖袭击、战争和其他政治不稳定,或其他灾难性事件,无论是在中国大陆还是在国外,都可能对我们的运营或我们经营所在市场的经济产生不利影响。新冠疫情对我们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的测试和商业化努力产生了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不会发生新的疫情,尤其是新的变种。任何此类事件都可能对我们的日常运营造成严重干扰,包括我们的研发中心和对我们的自动驾驶车辆进行试驾,甚至可能需要暂时关闭我们的设施。近年来,中国大陆和全球都爆发了疫情。任何自然灾害、恐怖主义行为或对我们或我们业务合作伙伴能力的其他干扰都可能导致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品的需求减少或延迟提供我们的产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的灾后恢复计划被证明不足,上述所有风险都可能进一步增加。全球或国家或地方经济状况的中断或低迷可能导致对自动驾驶服务的需求下降。经济衰退导致经济衰退期延长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在中国内地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大部分资产和业务都位于中国大陆。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中国大陆总体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以及中国大陆整体经济持续增长的影响。
中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与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不同。几十年来,中国政府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市场经济,鼓励实体企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中国政府过去亦实施若干措施,包括调整利率,旨在维持经济增长步伐。任何此类发展都可能导致经济活动减少并影响整体经济增长,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减少,并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目前享受优惠的地方政府政策,其中包含资格要求。我们不能保证以后一定能顺利续签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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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在美国上市的在中国有重要业务的公司的诉讼和负面宣传可能会导致对我们的监管审查增加,并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包括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现金流和前景。
我们认为,围绕在美国上市的在中国有业务的公司的诉讼和负面宣传对这类公司的股价产生了负面影响。多家以股权为基础的研究机构在审查了中国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关联方交易、销售实践和财务报表等导致在国家交易所进行专项调查和股票停牌的情况后,发布了关于中国公司的报告。对我们的任何类似审查,无论其缺乏价值,都可能导致管理层资源和精力的转移、为抵御谣言而进行自卫的潜在成本、我们A类普通股和ADS交易价格的下跌和波动,以及董事和高级职员保险费的增加,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包括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现金流和前景。
海外监管机构可能很难在中国内地开展调查或收集证据。
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或监管调查,在中国一般很难作为法律或实践问题进行追究。例如,在中国,提供在中国境外发起的监管调查或诉讼所需的信息存在法律和其他障碍。尽管中国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实施跨境监管,但在缺乏相互和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这种合作可能并不高效。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或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取证活动。此外,根据2023年3月31日生效的《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中国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调查取证工作,应当通过监管跨境合作机制进行。中国公司在配合该等境外证券监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相关检查或调查或向该等境外证券监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文件前,应事先征得中国证监会或相关部门的同意。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另请参阅“—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相关的风险—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面临困难,您通过香港或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以了解与作为开曼群岛公司投资于我们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的审计工作。
我们的审计师,即出具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PCAOB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其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的情况。我们的审计机构位于中国大陆,这是一个PCAOB历来无法在2022年之前完全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司法管辖区。PCAOB过去无法在中国对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得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比中国大陆以外接受PCAOB检查的审计师更难评估。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然而,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和我们A类普通股和ADS的投资者将被剥夺此类PCAOB检查的好处,这可能导致我们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的财务报表质量失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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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我们的ADS退市或被禁止交易,或它们被退市或被禁止交易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HFCAA,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一家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是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某个当局连续两年采取的立场而未受到PCAOB的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国家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其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审计师受该认定的约束。2022年12月15日,PCAOB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
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整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根据HFCAA,如果我们在未来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我们的证券将被禁止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或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如果我们的ADS被禁止在美国交易,我们无法确定是否会继续遵守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要求,或者我们将能够在除香港联交所之外的非美国交易所上市,或者我们的股票市场将在美国以外发展或持续。禁止在美国进行交易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您在您希望出售或购买我们的ADS时的能力,与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这样的禁令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筹集资金的能力,或者根本不会,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大陆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可能会不时发生变化,任何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以及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受适用于外商在中国大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中国法律制度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下的先前法院判决可能被引用以供参考,但判例价值有限。许多法律法规和法律要求相对较新,可能会不时发生变化。中国法律体系发展迅速。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情况可能发生变化。新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出台,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其解释和执行可能会迅速发生变化。此外,中国有关外商在中国大陆投资的任何新的或变化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影响营商环境和我们在中国大陆经营业务的能力。
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行政和法院程序来执行我们的合法权利。虽然这也可能适用于其他司法管辖区,但中国大陆的行政和法院程序可能需要很长时间,导致大量成本以及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由于中国行政和法院当局在解释和实施法定条款和合同条款方面保留自由裁量权,就像其他司法管辖区所做的那样,可能很难预测我们所参与的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阻碍我们执行已签订合同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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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以及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我们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开展具有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中国政府最近发布了对某些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政策,我们不能排除未来发布直接或间接影响我们行业或要求我们寻求额外许可以继续经营的法规或政策的可能性,这可能导致我们的经营和/或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任何此类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因此,我们公司和我们业务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采取的影响我们业务的行动带来的潜在不确定性。
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方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将中国大陆官方货币人民币兑换成其他货币,包括港元和美元,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兑其他货币波动很大,有时波动很大,而且不可预测。人民币兑港元、美元及其他货币的币值可能波动,并受(其中包括)全球及地区政治经济状况变化及中国外汇政策影响。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会对人民币和美元的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人民币的重大重估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如果我们决定将我们的人民币兑换成港元或美元,以支付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股息或用于其他业务目的,这些货币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中国提供有限的对冲选择,以减少我们对汇率波动的风险敞口。迄今为止,我们没有进行任何对冲交易以降低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虽然我们可能决定在未来进行对冲交易,但这些对冲的可用性和有效性可能有限,我们可能无法充分对冲我们的风险敞口或根本无法对冲。此外,我们的货币汇兑损失可能会因中国外汇法规限制我们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能力而被放大。
中国的并购规则和中国的某些其他法规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某些收购规定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追求增长。
中国多项法律法规制定了可能使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的程序和要求,如中国反垄断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则》或《并购规则》、《商务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实施安全审查制度规则》或《并购安全审查规则》、《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在某些情况下规定,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须事先通知商务部和发改委。此外,《反垄断法》要求,触发一定阈值的,对经营者集中的,要提前告知商务部。《并购安全审查规则》规定,外国投资者提出“国家安全”关切的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可能通过并购获得对国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而引发“国家安全”关切的并购,均需接受商务部的严格审查,并禁止任何试图绕过安全审查的行为,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构建交易。此外,《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或者中国有关方面对涉及国家安全关切的重要信息技术、关键技术等领域的外商投资,导致外国投资者取得所投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应当主动向工作机制办公室报告。未来,我们可能会通过收购互补业务来发展我们的业务,遵守相关法规的适用要求来完成我们可能从事的任何未来收购可能会耗费时间,而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商务部的批准,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此类收购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保持市场份额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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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关中国居民境外投资活动的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改变其注册资本或向我们分配利润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使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面临中国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
2014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管局)颁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通过专用工具往返投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告》或外管局37号文。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包括中国个人和中国企业实体以及出于外汇管理目的被视为中国居民的外国个人)就其直接或间接境外投资活动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并要求通过往返投资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实披露其控制人。外管局37号文进一步要求,在发生与离岸特殊目的载体基本信息有关的任何变化,例如中国个人股东、名称和经营期限的变化,或与离岸特殊目的载体有关的任何重大变化,例如增加或减少出资、股份转让或交换,或合并或分立时,修改外管局登记。外管局37号通告适用于我们的股东或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并可能适用于我们未来进行的任何海外收购。2015年2月,外管局颁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通知13,自2015年6月起施行。根据外管局第13号通知,入境外商直接投资和出境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申请,包括外管局37号文要求的申请,应在符合条件的银行登记,而不是外管局。符合条件的银行在外管局监督下审核申请并接受登记。作为中国居民的相关股东或实益拥有人未能或无法遵守本条例规定的登记程序,或通过往返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控制人未披露或虚假陈述,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例如限制我们的跨境投资活动、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分配股息和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所得收益的能力。
我们可能不会在任何时候都充分获悉在我们公司持有直接或间接权益的所有中国居民的身份,我们无法保证这些中国居民将遵守我们提出或获得任何适用登记的要求,或持续遵守外管局37号文或其他相关规则下的所有要求。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所有身为中国居民或实体的股东或实益拥有人已遵守并将在未来进行或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所要求的任何适用登记或批准。我们往返被投实体的变更登记可能无法及时完成。我们的股东或实益拥有人未能遵守外管局的规定,或我们未能修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外汇登记,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海外或跨境投资活动,限制我们中国子公司进行分配或支付股息的能力或影响我们的所有权结构。因此,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我们向贵公司分配利润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大陆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大陆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如果我们的任何中国大陆子公司在未来代表他们自己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只能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各自的累计利润中支付股息。此外,我们各中国大陆子公司须每年至少提取其累计税后利润的10%(如有),以拨付一定的法定公积金,直至该等公积金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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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主要以人民币产生全部收入,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为其他货币。因此,任何货币兑换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使用其人民币收入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例如,当我们将海外融资活动的资金汇回中国时,我们可能需要完成某些备案或批准程序,以便将资金转移出中国,用于投资、收购或其他资本账户活动等目的。未能完成这些程序可能会对我们追求海外扩张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此外,我们不能保证未来不会对人民币兑换外币施加额外的监管要求,例如因应全球经济状况变化而进行的外汇政策调整。如果我们无法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需求,我们可能会在以外币向股东支付股息或为我们的海外扩张努力提供资金方面面临挑战。对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种类支付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能力、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除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非中国居民企业注册成立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另有豁免或减免外,中国公司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将适用最高10%的预扣税率。
任何未能遵守中国有关员工股票激励计划登记要求的规定可能会使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2012年2月,外管局颁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取代了此前于2007年颁布的规则。根据本规则,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非中国公民参与境外公开上市公司的任何股票激励计划,除少数例外情况外,须通过境内合格代理人向外管局注册,该代理人可能是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并完成某些其他程序。此外,还必须保留境外委托机构,负责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或变卖、股份权益买卖等相关事宜。我们及我们的行政人员及其他身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且已获授期权的雇员,由于我们是一家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及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众公司,故受本规例规限。未能完成SAFE注册可能会使他们对实体处以最高人民币30万元、对个人处以最高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并受到法律制裁,还可能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并限制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分配股息的能力。我们还面临监管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根据中国法律为董事、执行官和员工采取额外激励计划的能力。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规章—股份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SAT)已发出若干有关雇员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的通告。根据本通告,我们在中国工作的雇员行使购股权或获授予受限制股份单位将须缴付中国个人所得税。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有义务向相关税务机关提交与员工购股权或受限制股份单位相关的文件,并代扣行使购股权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我们的员工没有缴纳或我们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他们的所得税,我们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制裁。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规章—股份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劳动力成本增加和中国执行更严格的劳动法律法规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的整体经济和中国的平均工资近年来有所增长,并有望继续增长。近年来,我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也有所提高。我们预计,我们的劳动力成本,包括工资和员工福利,将继续增加。除非我们能够将这些增加的劳动力成本转嫁给那些为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买单的人,否则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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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为职工利益向指定政府机构缴纳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各项法定职工福利方面,我们一直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要求。为了高效管理我们在部分城市的员工的就业福利计划贡献,我们聘请了第三方代理为我们的员工做出贡献。另外,对于我们的一些职工,我们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如果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为我们为员工少缴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第三方机构安排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我们可能会被要求缴纳不足的缴款或受到罚款或其他法律制裁。如果我们因少付员工福利而受到全额供款、滞纳金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支付报酬、确定职工试用期和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等方面受到更严格的要求。如果我们决定解雇部分员工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我们的雇佣或劳动惯例,中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规则可能会限制我们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实现这些改变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我们历来将试驾运营外包给第三方服务商,试驾人与其保持雇佣关系。《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规范》和若干地方性法规要求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主体必须与测试驾驶员执行雇佣合同或劳务协议。由于本条例并无明文规定处罚,未能签署该等合约本身不会对本集团造成任何经济处罚,但可能会影响相应道路测试许可申请的批准。此外,我们预计不签署此类合同不会对我们的财务前景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由于我们是根据不同城市的实际项目来申请路测许可的,所以并不是所有的驾驶员都是同步从事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963名测试驾驶员受雇于第三方,所有参与我们路测申请的驾驶员均与我们签订了雇佣合同或劳务协议。
2010年10月,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了《中国社会保险法》,即《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1999年4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于2002年3月24日和2019年3月24日进行了修订。在中国境内注册经营的企业,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职工缴纳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不同的社会保险。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i)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a)如果我们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前完成住房公积金登记,我们可能会被处以人民币1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款;以及(b)如果我们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住房公积金供款,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有关当局的命令以支付此类款项;以及(ii)根据社会保险法,(a)对于我们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的未缴社会保险基金缴款,中国有关部门可能会要求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未缴社会保险缴款,并且我们可能会因每延迟一天而承担相当于未缴缴缴款金额0.05%的滞纳金;以及(b)如果我们未能缴纳此类款项,我们可能会被处以未缴款金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由于劳工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仍在不断发展,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雇佣实践没有也不会违反中国的劳工相关法律法规,这可能会使我们遭受劳资纠纷或政府调查。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经或将能够遵守所有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与缴纳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义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我们被认为违反了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向我们的员工提供额外的赔偿,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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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的印章没有安全保存、被盗或被未经授权的人使用或用于未经授权的目的,这些实体的公司治理可能会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在中国,公司印章或印章作为公司对第三方的法律代表,即使在没有签名的情况下也是如此。每一家在中国合法注册的公司都被要求保留一份公司印章,必须在当地公安局注册。除了这种强制性的公司印章,公司可能还有其他几种可以用于特定目的的印章。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的印章一般由我们根据内部控制程序指定或批准的人员安全持有。如果这些印章没有被安全保存、被盗或被未经授权的人使用或用于未经授权的目的,这些实体的公司治理可能会受到严重不利影响,这些公司实体可能必须遵守任何如此被砍的文件的条款,即使这些文件是由缺乏必要权力和权威的个人砍的。此外,如果印章被未经授权的人滥用,我们的正常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干扰。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公司或法律行动,这可能需要大量时间和资源来解决,同时分散管理层对我们运营的注意力。
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离岸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离岸控股公司,通过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我们可能会根据政府部门的批准和金额限制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者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额外的出资。
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的任何贷款,根据中国法律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均受中国法规和外汇贷款登记的约束。例如,我们向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贷款以资助其活动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必须在当地对应的外管局进行登记,我们向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的中长期贷款必须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国家发改委进行记录和登记。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按照真实性、自用原则使用资金。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不得用于下列用途:(一)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以外的支付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支付;(二)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直接或间接用于银行本金担保产品以外的证券投资或者投资;(三)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营业执照明确许可的除外;(四)支付购买非自用不动产相关费用(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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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的通知》或外管局19号文,自2015年6月起施行,以取代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资本金支付结算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资本金支付外汇结算管理有关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部分地方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资本金结算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外管局19号文,对外商投资公司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流动和使用进行规范,不得将人民币资本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贷款或偿还已转让给第三方的银行贷款。虽然外管局19号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用于在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但也重申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其经营范围以外的用途的原则。因此,目前还不清楚外管局是否会在实际实践中允许这类资本在中国境内用于股权投资。外管局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16号文,自2016年6月9日起施行,重申外管局19号文规定的部分规则,但将禁止使用外商投资公司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改为禁止使用该资本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违反外管局19号文、外管局16号文,可处以行政处罚。外管局19号文和外管局16号文可能会影响我们将持有的任何外币转移至中国大陆子公司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在中国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鉴于中国法规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的贷款和直接投资施加的各种要求,我们无法向贵公司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如果有的话),关于我们未来向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或我们未来向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的出资。因此,我们在需要时向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及时财务支持的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为中国业务资本化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主体”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控制和全面管理的主体。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组织管理事实上标准将中国控制的境外注册企业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告》或SAT 82号文,对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制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是否位于中国境内提供了一定的具体认定标准。尽管本通告仅适用于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由中国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企业,但通告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适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文本的一般立场。根据SAT 82号通告,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将因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ii)与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策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维持在中国;(iv)至少50%的有投票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地居住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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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而言,我们并非中国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就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我们是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需要对我们的全球收入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税款,这可能会大幅减少我们的净收入,并且我们可能需要从我们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的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包括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持有人,前提是这些股息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实现的收益缴纳中国税款,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此外,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支付给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的股息以及此类股东转让ADS或A类普通股所实现的任何收益可能需要按非中国企业的10%税率或非中国个人的20%税率缴纳中国税,除非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可以获得税收减免。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公司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主张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任何此类税收可能会降低您对ADS或A类普通股的投资回报。
我们面临中国居民企业的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201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若干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7。SAT公告7通过境外中间控股公司的离岸转让,将其税务管辖范围不仅延伸至间接转让,还延伸至涉及其他应税资产转让的交易。此外,SAT公告7对如何评估合理的商业目的提供了一定的标准,并引入了内部集团重组和通过公开证券市场买卖股权的安全港。SAT公示7也给应税资产的外国转让人和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都带来了挑战。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企业股权间接转让应税资产进行“间接转让”的,作为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或者受让方或者直接拥有应税资产的中国主体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报告该间接转让情况。中国税务机关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减少、避免或递延中国税款而设立的,则可以无视该公司的存在。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而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有义务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税率为10%。如果受让人未预扣税款且转让人未缴纳税款,转让人和受让方都可能受到中国税法的处罚。然而,根据上述安全港规则,中国税收将不适用于任何非居民企业转让在公开证券市场上收购和出售的ADS。
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37,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SAT 37号公告,非居民企业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报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其应纳税款,非居民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缴纳其应纳税款。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前主动申报缴纳应纳税款的,视为该企业及时缴纳了应纳税款。
非中国居民企业投资者转让我公司股份之前和未来的私募股权融资交易、股份交换或其他交易的报告和后果,我们面临不确定性。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就备案追究这类非居民企业或就代扣代缴义务追究受让方,并要求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协助备案。因此,我们和此类交易中的非居民企业可能会面临根据SAT公告7和SAT公告37承担申报义务或被征税的风险,并可能被要求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这些义务或确定我们和我们的非居民企业不应根据这些规定被征税,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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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导致您遭受重大损失。
自2024年10月25日美国存托凭证在纳斯达克开始交易以来,我司ADS的交易价格一直波动较大。美国存托股的交易价格可能由于多种因素而继续宽幅波动,其中许多因素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同样,我们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会波动,并因应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而波动很大。此外,在香港或美国上市证券的其他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公司的表现和市场价格波动可能会影响我们A类普通股和ADS的价格和交易量的波动。其中一些公司经历了大幅波动。这些中国公司证券的交易表现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在美国上市的其他中国公司的整体情绪,因此可能会影响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交易表现,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业绩如何。
除上述因素外,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由于多种因素而高度波动,其中包括:
| ● | 影响我们或我们的行业、战略业务合作伙伴和与我们合作的第三方的监管发展; |
| ● | 与我们或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有关的研究和报告的公告; |
| ● | 我们竞争对手的经济表现或市场估值的变化; |
| ● | 我们季度经营业绩的实际或预期波动以及我们预期业绩的变化或修正; |
| ● | 证券研究分析师财务预估变动; |
| ● | 自动驾驶行业条件; |
| ● |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关于收购、战略关系、合资、融资或资本承诺的公告; |
| ● | 我们高级管理层的增补或离任; |
| ● |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波动; |
| ● | 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或ADS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解除或到期; |
| ● | 其他海外市场潜在上市; |
| ● | 额外A类普通股或ADS的出售或预期潜在出售; |
| ● | 美中两国关系的变化;以及 |
| ● | 潜在的诉讼或监管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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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在公开市场的大量未来销售或预期的潜在销售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价格下降。
未来在公开市场出售大量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或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市场价格下降,并可能削弱我们通过出售额外股本证券筹集资金的能力。这种出售也可能使我们更难在未来以我们认为合适的时间和价格出售股权或与股权相关的证券。此外,根据任何适用的锁定限制,我们的股东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其证券。就香港上市而言,我们的创始人、主席兼首席执行官Tony Xu Han博士、我们的联合创始人、董事兼首席技术官李彦博士以及高级副总裁钟华博士订立锁定协议,为期自香港上市日期2025年11月6日(即香港上市日期)后12个月,惟须由香港上市指定承销商代表酌情决定提前解除。此外,韩博士自愿承诺三年禁售期,自2025年10月28日起生效,涵盖其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我们股本的所有股份或可转换为、可交换或可行使我们股本的任何股份的证券。在此锁定期内,除惯例例外情况外,韩博士不会出售、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此类证券。然而,我们无法预测主要股东或任何其他股东所持证券的市场出售或这些证券未来出售的可用性将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何种影响(如果有的话)。此外,如果我们通过私人交易或在美国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公开市场以ADS或其他形式发行额外的普通股,您在我们公司的所有权权益将被稀释,这反过来将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拥有不同投票权的双重股权结构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我们建立了双重类别的股份结构,使我们的普通股由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组成。就需要股东投票的事项而言,A类普通股持有人将有权获得每股一票的投票权,而B类普通股持有人将有权获得每股10票的投票权。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而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
我们的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Tony Xu Han博士和我们的联合创始人、董事兼首席技术官李彦博士实益拥有我们所有已发行的B类普通股。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由于与我们的双重股权结构相关的不同投票权,这些B类普通股约占我们已发行总股本的5.4%,占我们已发行总股本的总投票权的36.6%。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股份所有权。”由于双重股权结构和所有权集中,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将对合并、合并和出售我们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选举董事和其他重大公司行为等事项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此类持有人可能会采取不符合我们或我们其他股东最佳利益的行动。这种所有权集中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其他股东失去作为出售我们公司的一部分而获得其股份溢价的机会,并可能降低我们ADS的价格。这种集中控制将限制你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潜在合并、收购或其他控制权变更交易。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没有发表研究报告或发表关于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报告,或者如果他们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建议做出不利的改变,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交易市场将部分取决于证券或行业分析师发布的关于我们或我们业务的研究和报告。如果研究分析师没有建立和保持足够的研究覆盖,或者如果覆盖我们的一名或多名分析师下调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评级或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对我们公司的报道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这反过来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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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空者采用的技术可能会压低我们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
卖空是指卖出卖方并不拥有但已向第三方借款的证券,意图在日后买回相同的证券以归还出借人的做法。卖空者希望从出售借入证券和购买替换股份之间的证券价值下降中获利,因为卖空者预计在该购买中支付的金额将低于其在出售中获得的金额。由于证券价格下跌符合卖空者的利益,许多卖空者发布或安排发布关于相关发行人及其业务前景的负面意见,以便在卖空证券后制造负面的市场势头并为自己创造利润。这些空头攻击在过去曾导致市场抛售股票。
大部分业务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一直是做空的对象。大部分审查和负面宣传都集中在对财务报告缺乏有效内部控制导致财务和会计违规和错误、公司治理政策不充分或缺乏遵守这些政策的指控,在许多情况下还涉及欺诈指控。因此,这些公司中的许多公司现在正在对这些指控进行内部和外部调查,并在此期间受到股东诉讼和/或SEC执法行动的影响。
目前尚不清楚这种负面宣传会对我们产生什么影响。如果我们成为任何不利指控的对象,无论这些指控被证明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这些指控和/或为自己辩护。虽然我们会强烈防御任何此类卖空者的攻击,但我们可能会受到言论自由原则、适用的州法律或商业保密问题的限制,无法对相关卖空者采取行动。这种情况可能代价高昂且耗时,并可能分散我们管理层对发展业务的注意力。即使这些指控最终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针对我们的指控可能会严重影响我们的业务运营,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任何投资都可能大幅减少,甚至变得一文不值。
因为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股息,你必须依靠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为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增长提供资金。因此,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因此,您不应依赖对我们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投资作为任何未来股息收入的来源。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要求。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可以从公司的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这将导致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则不得从股份溢价中支付股息。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布和支付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和形式(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需求和盈余、我们从子公司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以及我们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贵方对我们A类普通股和ADS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完全取决于此类证券未来的任何价格升值。不能保证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会升值,甚至维持你购买时的价格。您可能无法实现投资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回报,甚至可能损失全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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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S持有者的投票权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ADS持有者可能无法行使与我们股东相同的权利。
我们ADS的持有者与我们的股东没有同等的权利。我们的ADS持有者将没有任何直接权利出席我们的股东大会或在此类会议上投票。我们的ADS持有人将只能通过根据存托协议的规定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行使由其ADS间接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所承载的投票权。根据存款协议,我们的ADS持有人只能通过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进行投票。在收到我们ADS持有人的投票指示后,存托人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尝试根据我们ADS持有人的指示对其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如果我们要求我们的ADS持有人作出指示,那么在收到他们的投票指示后,存托人将尝试按照这些指示对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如果我们没有指示保存人征求您的指示,保存人仍然可以按照我们的ADS持有人给出的指示进行投票,但不是必须这样做。我们ADS的持有人将无法直接行使其对基础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除非他们撤回此类股份,并在股东大会记录日期之前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当召开股东大会时,我们的ADS持有人可能不会收到足够的会议提前通知,以撤回其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并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以允许他们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将在股东大会上审议和表决的任何特定事项或决议直接投票。此外,根据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为确定有权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股东,我们的董事可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及/或预先订定该会议的记录日期,而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或设置该记录日期可能会阻止我们的ADS持有人撤回其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并在记录日期之前成为该等股份的登记持有人,这样他们就不能出席股东大会,也不能直接投票。如果我们要求我们ADS的持有人作出指示,存托人将通知他们即将进行的投票,并将安排将我们的投票材料交付给我们ADS的持有人。我们已同意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充分提前给出股东大会的存托通知。尽管如此,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ADS持有人将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确保他们能够指示存托人对其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此外,保存人及其代理人不对未执行投票指示或其执行投票指示的方式负责。这意味着,我们ADS的持有人可能无法行使他们的权利来指导其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如何投票,如果其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没有按照他们的要求进行投票,他们可能没有法律补救措施。此外,以ADS持有人的身份,他们将无法召集股东大会。除非在有限的情况下,如果我们的ADS持有人没有及时向存托人提供关于如何在股东大会上对其ADS的基础股份进行投票的指示,我们的ADS的存托人将向我们提供一个全权委托代理,以对其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这可能会对他们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ADS的存款协议,如果我们的ADS持有人没有及时向存托人提供关于如何对贵公司ADS基础股份进行投票的指示,存托人将给予我们一名全权委托代理人,以便在股东大会上对贵公司ADS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除非:
| ● | 我们已指示保存人,我们不希望提供全权委托代理; |
| ● | 我们已通知保存人,对会议将表决的事项存在实质性反对意见; |
| ● | 会议拟表决事项将对股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 |
| ● | 会议表决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
这种全权委托的影响是,我们的ADS持有人不能阻止其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被投票,除非在上述情况下。这可能会使ADS持有者更难影响我们公司的管理层。我们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不受此全权委托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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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我们与存托银行的存款协议中的论坛选择条款可能会限制我们的A类普通股、ADS或其他证券的持有人就与我们、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存托银行以及潜在的其他人之间的纠纷获得有利的司法论坛的能力。
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备忘录和章程细则规定,美国联邦法院应是解决任何声称因美国联邦证券法而产生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的诉讼因由的投诉的美国境内的专属论坛,包括因《证券法》和《交易法》而产生的诉讼因由,无论此类法律诉讼、诉讼或程序是否也涉及我们公司以外的各方。我们与存托银行的存款协议还规定,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或者,如果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对特定争议缺乏标的管辖权,纽约州纽约县的州法院)将有权审理和裁定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并解决存托银行与我们之间可能因存款协议而产生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包括根据《证券法》或《交易法》提出的索赔。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持有人和实益拥有人通过持有ADS或其中的权益,理解并不可撤销地同意,因存款协议、A类普通股和ADS或由此或凭借其所有权而产生或以任何方式相关的针对或涉及我们或存托银行的任何法律诉讼、诉讼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证券法》或《交易法》提出的索赔,只能在纽约南区美国地区法院(或,如果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缺乏管辖权或这种专属法院的指定在纽约州纽约县的州法院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然而,类似的联邦法院选择法院地条款的可执行性在美国的法律程序中受到质疑,法院可以认定这类条款不适用、不可执行或与提起此类诉讼的其他相关文件不一致。如果法院裁定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或我们与存托银行的存款协议中包含的联邦法院选择法院条款在诉讼中不适用或不可执行,我们可能会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产生与解决此类诉讼相关的额外费用。如果维持原判,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的法院地选择条款,以及存款协议中的法院地选择条款,可能会限制证券持有人向我们、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存托银行以及可能在他或她首选的司法机构中的其他人提出索赔的能力,而这一限制可能会阻止此类诉讼。此外,《证券法》规定,联邦法院和州法院都对为执行《证券法》或其下的规则和条例规定的任何义务或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拥有管辖权。接受或同意本论坛选择条款并不构成您放弃遵守联邦证券法及其下的规则和条例。您不得放弃遵守联邦证券法及其下的规则和条例。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备忘录和章程细则中的专属论坛条款不会运作到剥夺开曼群岛法院对与我们内政有关的事务的管辖权。
我们有权修改存款协议,并根据该协议的条款改变ADS持有人的权利,或终止存款协议,而无需ADS持有人事先同意。
我们有权修改存款协议,并根据该协议的条款更改ADS持有人的权利,而无需ADS持有人事先同意。我们和保存人可以同意以我们认为对我们必要或有利的任何方式修改存款协议。修订可能会反映(其中包括)ADS计划的运营变化、影响ADS的法律发展或我们与存托人的业务关系条款的变化。如果修订条款施加或增加费用或收费(税收和其他政府收费、注册费、电缆(包括SWIFT)或传真传输费用、交付费用或其他此类费用除外)或以其他方式损害ADS持有人的任何实质性现有权利,则该修订将在该修订通知向ADS持有人分发后30天到期后才对未偿还的ADS生效,但根据存托协议,无需ADS持有人事先同意。此外,我们可能会以任何理由随时决定终止ADS设施。例如,当ADS从ADS上市的美国证券交易所退市,而我们没有在美国的另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ADS,也没有可用于美国ADS场外交易的代码时,可能会发生终止。如果ADS设施被终止,ADS持有者将至少提前90天收到通知,但不需要他们事先同意。在我们决定对存款协议作出对ADS持有人不利的修改或终止存款协议的情况下,ADS持有人可以选择出售其ADS或放弃其ADS,成为基础A类普通股的直接持有人,但将无权获得任何赔偿。
60
作为我们ADS的持有人向存托人提出索赔的权利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
根据存款协议,因存款协议或由此设想的交易或因拥有ADS而产生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的针对或涉及存托人的任何法律诉讼、诉讼或程序只能在纽约南区美国地区法院(或者,如果纽约南区美国地区法院对特定争议缺乏标的管辖权,则由纽约州纽约县的州法院)和我们的ADS持有人提起,将不可撤销地放弃我们的ADS持有人可能对任何此类诉讼的地点设置提出的任何异议,并不可撤销地提交给此类法院在任何此类诉讼或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权。
存款协议规定,存托人可全权酌情要求由存款协议产生的关系引起的任何争议或分歧被提及,并最终由根据存款协议中描述的条款进行的仲裁解决,尽管仲裁条款并不排除我们的ADS持有人根据《证券法》或《交易法》向州或联邦法院提出任何索赔。
如果存托人认为向他们提供现金红利不切实际,我们的ADS持有人可能不会获得现金红利。
存托人将仅在我们决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其他存款证券分配股息的范围内支付ADS的现金股息,并且我们目前没有任何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支付任何现金股息。在有分配的情况下,我们的ADS的存托人已同意向我们的ADS持有人支付其或托管人在扣除其费用和开支后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其他存入证券获得的现金股息或其他分配。我们ADS的持有者将按其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数量的比例获得这些分配。然而,存托人可酌情决定向ADS的任何持有人提供分配是不公平的或不切实际的。例如,保存人可能会确定,通过邮件分配某些财产是不可行的,或者某些分配的价值可能低于邮寄这些财产的成本。在这些情况下,存托人可能会决定不向我们的ADS持有人分配此类财产。
我们的ADS持有人可能无权就根据存款协议产生的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会导致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对原告(s)不利的结果。
管辖代表我们普通股的ADS的存款协议规定,在存托人有权要求将索赔提交仲裁的情况下,纽约南区美国地区法院(或者,如果纽约南区美国地区法院对特定争议缺乏标的管辖权,纽约州纽约县的州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审理和裁定根据存款协议产生的索赔,在这方面,ADS持有人放弃对他们可能对我们或存托人因我们的A类普通股、ADS或存款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包括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提出的任何索赔。
如果我们或保存人反对基于放弃的陪审团审判要求,法院将根据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根据该案的事实和情况确定放弃是否可强制执行。据我们所知,与根据联邦证券法产生的索赔有关的合同争议前陪审团审判豁免的可执行性尚未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最终裁决。然而,我们认为,合同纠纷前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通常是可强制执行的,包括根据管辖存款协议的纽约州法律。法院在确定是否执行契约性的争议前陪审团审判放弃条款时,一般会考虑一方当事人是否明知、聪明、自愿地放弃了陪审团审判权。我们认为,就存款协议和ADS而言,情况就是如此。最好在订立存款协议前就陪审团豁免条款咨询法律顾问。
如果ADS的任何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就存款协议或ADS下产生的事项向我们或存托人提出索赔,包括根据联邦证券法提出的索赔,他们可能无权就此类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具有限制和阻止针对我们或存托人的诉讼的效果。如果根据存款协议对我们或保存人提起诉讼,则可能仅由适用的审判法院的法官或法官审理,这将根据不同的民事程序进行,并可能导致与陪审团审判不同的结果,包括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可能不利于原告的结果。
61
尽管如此,如果这项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没有得到执行,在法庭诉讼进行的范围内,它将根据与陪审团审判的存款协议条款进行。存款协议或ADS的任何条件、规定或规定均不得免除我们或存托人各自遵守《证券法》和《交易法》的义务。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香港或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版)》(我们称之为《公司法》)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的约束。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我们的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我们的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格兰的普通法,其法院的裁决在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我们的董事的信托义务没有像香港或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先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不如香港或美国发达。美国一些州,如特拉华州,比开曼群岛更充分地发展和司法解释了公司法机构。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香港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发起股东派生诉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我们这样的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查阅公司记录(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抵押和押记登记册以及股东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的副本除外)或获取这些公司股东名单副本的一般权利。除任何在香港持有的会员名册须于正常营业时间内免费开放予股东查阅,以及任何其他人在缴付不超过香港上市规则不时准许的最高金额(由董事会就每次查阅而厘定)的费用后,我们的董事根据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有酌情决定权决定我们的股东是否可查阅我们的公司记录,以及在何种条件下,但没有义务将其提供给我们的股东。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证明股东动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就代理权竞争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比他们作为在香港或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关于《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重大差异的讨论,见“项目10。附加信息— B.组织章程大纲——公司法的差异。”
我们的ADS持有者可能会受到转让ADS的限制。
我们的ADS可以在存托人的账簿上转让。然而,保存人可在其认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合宜情况下随时或不时关闭其转让账簿。存托人可能会出于多种原因不时关闭其账簿,包括与供股等公司事件有关,在此期间,存托人需要在其账簿上保持特定时期内准确数量的ADS持有人。保存人还可能在紧急情况下、周末和公众假期关闭账簿。此外,通常在我们的账簿或存托人的账簿关闭时,或在我们或存托人认为由于法律或任何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要求,或根据存款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而这样做的任何时候,存托人可以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ADS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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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ADS持有者参与未来任何供股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这可能会导致他们的持股被稀释。
我们可能会不时向我们的股东分配权利,包括收购我们证券的权利。然而,除非我们根据《证券法》同时登记权利和权利所涉及的证券或获得注册要求的豁免,否则我们无法向美国的ADS持有人提供权利。根据存款协议,存托人将不会向我们的ADS持有人提供权利,除非权利和将分配给ADS持有人的基础证券都根据《证券法》注册或根据《证券法》豁免注册。我们没有义务就任何此类权利或证券提交注册声明,或努力促使此类注册声明被宣布为有效,并且我们可能无法根据《证券法》建立必要的注册豁免。因此,我们的ADS持有人可能无法参与我们的配股发行,他们的持股可能会被稀释。
您可能会在根据外国法律对我们向SEC提交的文件中提到的针对我们或我们的管理层的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在中国提起诉讼方面遇到困难。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在中国大陆开展大部分业务,我们的大部分资产位于中国。此外,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时间都在中国境内居住,并且大多数是中国国民。因此,您可能难以对我们或中国境内的那些人实施过程服务。您也可能难以在美国法院执行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以及居住在美国且资产位于美国境外的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作出的判决。此外,开曼群岛或中国的法院是否会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基于美国或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这些人作出的判决存在不确定性。
美国和开曼群岛没有条约规定相互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在民事和商事事项上的判决,开曼群岛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或(ii)受理在开曼群岛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提起的原始诉讼,存在不确定性,以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为准。在美国任何联邦或州法院获得的判决将在开曼群岛法院获得普通法承认和执行,无需对基础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任何重新审查,由开曼群岛大法院就外国判决债务启动的诉讼,前提是该判决(i)由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ii)对判决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判决的清算款项的责任,(iii)是最终判决,(iv)不涉及税款,罚款或处罚,以及(v)不是以违反自然正义或开曼群岛公共政策的方式获得的,也不属于强制执行的种类。然而,如果开曼群岛法院判定根据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从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引起支付具有刑事或惩罚性性质的义务,则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执行该判决。由于开曼群岛法院尚未裁定此类判决是否具有刑事或惩罚性质,因此不确定美国法院的此类民事责任判决是否可在开曼群岛执行。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由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根据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对等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与美国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互惠,规定了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法院裁定该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执行外国判决。因此,由于这也可能适用于其他司法管辖区,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外国股东如果能够与中国建立足够的联系以使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满足其他程序要求,则可以根据中国法律对在中国的公司提起诉讼。然而,美国股东将很难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发起针对我们的诉讼,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美国股东将很难仅凭借持有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建立与中国的联系,以便中国法院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拥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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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反收购条款,这些条款可能会阻止第三方收购我们,并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限制他人取得我们公司控制权或导致我们进行控制权变更交易的能力的条款。这些规定可能会通过阻止第三方寻求在要约收购或类似交易中获得我们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剥夺我们的股东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份的机会。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在我们的股东不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确定他们的指定、权力、优先权、特权、相关参与、可选或特殊权利以及资格、限制或限制,包括股息权、转换权、投票权、赎回条款和清算优先权,其中任何或全部可能高于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相关的权利,以ADS或其他形式。优先股可能会迅速发行,其条款旨在推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或使解除管理层变得更加困难。如果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发行优先股,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可能会下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和其他权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由于我们符合《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资格,我们可豁免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包括:
| ● | 《交易法》规定的要求向SEC提交10-Q表格季度报告或8-K表格当前报告的规则; |
| ● | 《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征集的条款; |
| ● | 《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时间内进行的交易中获利的内部人的责任的条款; |
| ● | SEC颁布的监管FD下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以及 |
| ● | 《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某些审计委员会独立性要求。 |
我们将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打算每季度以新闻稿的形式发布我们的业绩,这些业绩是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规则和规定分发的。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通过6-K表格提交给SEC。然而,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与您投资美国国内发行人时可获得的相同保护或信息,这可能使海外监管机构难以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或收集证据。
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被允许在与公司治理事项相关的某些母国做法方面采用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公司治理要求存在重大差异;与我们完全遵守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公司治理要求相比,这些做法可能会为股东提供的保护少于他们将享有的保护。
作为一家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遵守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公司治理上市标准。但是,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如果我们将来选择遵循母国的做法,我们的股东可能会获得比他们根据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所享有的保护更少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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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我们被视为“投资公司”,可能会对我们A类普通股和ADS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不打算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3(a)条或《投资公司法》注册为“投资公司”。我们主要从事自动驾驶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商业化的业务。
根据《投资公司法》第3(a)(1)(a)和3(a)(1)(c)条,如果一家公司目前或自称主要从事或提议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再投资或交易业务,或者如果该公司从事或提议从事证券投资、再投资、拥有、持有或交易业务,并拥有或提议收购价值超过其总资产价值40%的投资证券(不包括政府证券和现金项目),则该公司被视为“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法》第3(b)(1)节规定,尽管有《投资公司法》第3(a)(1)(c)节的规定,如果一家公司主要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全资子公司从事投资、再投资、拥有、持有或交易证券以外的业务或业务,则该公司将不被视为“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法》第3a-8条为某些研发公司从“投资公司”的定义中提供了一个非排他性的安全港。我们不认为我们是《投资公司法》下的“投资公司”,包括根据《投资公司法》第3(b)(1)节的操作,以及由于我们作为一家研发公司遵守《投资公司》下第3a-8条规则的安全港,在该规则的含义内。我们目前进行并打算继续进行我们的运营,因此我们和我们的任何子公司都不需要根据《投资公司法》注册为“投资公司”。如果我们和/或我们的某些子公司被视为《投资公司法》所指的投资公司,我们将不得不处置投资证券(定义见《投资公司法》),以不属于投资公司的定义。此外,我们可能不得不放弃未来潜在的投资证券收购(如《投资公司法》所定义)。未能避免根据《投资公司法》被视为投资公司,再加上我们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无法根据《投资公司法》进行注册,可能使我们无法遵守作为美国上市公司的报告义务,并导致我们从纳斯达克退市,这将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流动性和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也将无法通过在美国出售证券筹集资金或在美国开展业务。此外,我们可能会因涉嫌违反美国证券法而受到SEC执法行动或所谓的集体诉讼。为任何此类执法行动或诉讼辩护将需要我们的管理层给予极大关注,并转移我们现有业务的资源,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项目4.关于公司的信息
A.公司历史与发展
我们于2017年2月开展业务。2017年3月,我司开曼群岛控股公司WeRide Inc.(原名JingChi Inc.)注册成立,后成为WeRide Corp的唯一股东。我司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于2017年5月进一步成立WeRide HongKong Limited,即WeRide HK(原名JingChi Hong Kong Limited),作为其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
我们在建立离岸结构后不久就开始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2017年12月,我们选择广州作为我们的全球总部。2018年1月,WeRide HK在中国大陆成立全资子公司广州文远知行科技有限公司,即WFOE。2018年3月,我们的创始人在中国大陆成立了广州晶琦科技有限公司,即广州晶琦。2018年7月,我们开始通过与我们的WFOE、广州晶奇及其名义股东订立一系列合同安排来指导广州晶奇的活动并巩固其财务业绩。2023年3月,我司终止此类合同安排,收购广州晶奇为我司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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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为运营我们的robotaxi业务,广州晶奇、WERIDE HK与两家投资者共同成立了文远月星(广东)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即文远月星,目前广州晶奇持有其中69%的股权。为了在南京进行试驾,广州景祺进一步成立了全资子公司文远速行(江苏)科技有限公司。此外,广州景祺分别在深圳和北京设立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文远智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文远景行业务运营和研发中心。自2022年6月至本年度报告日期,WFOE进一步于多个城市设立全资附属公司,包括广州、深圳、武汉、南京、北京、上海、郑州、无锡、西安、安庆、琼海、东莞及珠海。
2024年10月25日,我司ADS在纳斯达克开始交易,代码为“WRD”。在扣除承销佣金和我们应付的发行费用后,我们从首次公开募股和承销商部分行使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中筹集了总计1.255亿美元的净收益。
香港时间2025年11月6日,我们的A类普通股开始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买卖,股票代码为“0800”。我们就在香港上市的全球发售筹集了扣除承销佣金和发行费用后的所得款项净额约23.146亿港元。
企业信息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21St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广州国际生物科技岛罗轩路51号冠洲生命科学创新中心A座楼层。我们在这个地址的电话号码是+ 86(20)2909-3388。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开曼群岛大开曼KY1-1106乔治市南教堂街103号2楼Harbour Place,P.O. Box 472,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Services Ltd.的办事处。
SEC维护着一个网站www.sec.gov,其中包含报告、代理和信息声明,以及有关使用其EDGAR系统向SEC提交电子文件的注册人的其他信息。我们维护投资者关系网站http://ir.weride.ai。本网站所载信息不属于本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B.业务概览
Werride是L4级自动驾驶的全球先驱。我们已在中国、斯洛伐克、阿联酋(UAE)、沙特阿拉伯、瑞士、法国、新加坡和日本等12个国家的40多个城市部署了自动驾驶产品和解决方案。我们的全球自动驾驶汽车车队,涵盖机器人出租车、机器人巴士、机器人货车和机器人清扫车,从2024年底的1,089辆迅速增长到截至2026年3月23日的2,113辆。特别是,我们的全球robotaxi车队已达到1,125辆,根据我们目前的扩张管道,我们预计到2026年底,我们的全球robotaxi车队将达到2,600辆,这取决于市场和监管条件,为我们到2030年在全球部署数万辆robotaxi的长期计划奠定基础。2026年,我们与博世联合开发的一阶段端到端ADAS解决方案,在第二届中国城市智能驾驶大赛中实现了四连冠,使得WERID WRD 3.0成为大赛历史上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获得这一纪录的解决方案,并突显了其在复杂城市驾驶环境中的突破性领先地位。
我们最近发布了WeRide GENESIS,这是我们的通用模拟平台,它结合了物理AI和生成AI,可以在几分钟而不是几天内生成逼真的虚拟驾驶环境,包括罕见的边缘案例。WerRide GENESIS可实现大规模的无监督闭环训练,加速模型迭代和安全验证,同时显着降低上路测试成本,并加强支撑我们L2-to-L4产品组合的技术护城河。WeRide GENESIS是WeRide One的基石,WeRide One是我们的通用技术平台,集成了仿真引擎、混合架构、内部基础设施、高质量数据集、高性能计算和统一运营等专有堆栈。WeRide One和WeRide GENESIS通过端到端学习、大规模数据训练和世界模型模拟,共同展示了我们朝着更加数据驱动的自主堆栈的进展,使我们能够始终如一地开发和交付满足日常使用需求的安全、可靠且商业上可行的自动驾驶汽车。
我们采取平衡的增长战略,优先考虑从长期来看在自动驾驶采用方面表现出强大潜力的市场——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在中国的主要城市——同时将重点放在自动驾驶汽车提供明显经济和运营优势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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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我们的robotaxi车队规模超过800辆,是中国领先的完全无人驾驶自动驾驶运营车队之一,服务覆盖面积超过1000平方公里,包括机场和主要火车站等关键交通枢纽以及北京和广州的高需求区。在2025年第四季度,我们的robotaxi服务在中国的注册用户同比增长超过900%,反映出强劲且不断增长的消费者需求。2025年,我们通过提高运营效率和降低车辆物料清单成本,将总拥有成本与2024年相比降低了高达38%。2026年,我们计划将我们的robotaxi车队业务扩展到中国更多的一线城市。
在海外,我们的部署横跨中东、欧洲和发达的亚太,主要是东南亚,在中国和美国以外拥有超过250辆自动驾驶出租车车队,仅在中东就拥有超过200辆自动驾驶出租车的专用车队。这代表了在这些地区运营的最大的robotaxi车队,中东可能是最早接近单位级盈利的地区之一。
在阿布扎比,2025年10月,我们在美国以外获得了世界上第一个城市级完全无人驾驶机器人出租车商业许可,取消了对车载安全员的要求,并实现了盈亏平衡的单位经济性。同样在2025年10月,我们开始与优步在利雅得提供首批公共robotaxi乘车服务,并在海马角启动robotaxi GXR和robobus试点运营,扩展到阿联酋的第三个酋长国。2025年11月,我们和优步在阿布扎比启动了完全无人驾驶的自动驾驶出租车商业运营,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扩展到覆盖70%的城市核心区域,乘客可以通过优步舒适、优步X或新的“自动驾驶”类别进行预订,这是优步在全球范围内首个专用的自动驾驶选项。2025年12月,我们与优步和迪拜道路和交通管理局(RTA)合作,在迪拜推出了公共robotaxi乘客乘车服务,乘客可以通过优步应用程序上的“自主”选项进行预订。2026年3月,我们在迪拜启动了完全无人驾驶的Robotaxi收费运营,作为该市首批进入商业服务的4级Robotaxis的一部分。
在欧洲,2025年11月,我们从瑞士联邦道路办公室(FEDRO)获得了欧洲首个用于客运服务的无人驾驶自动驾驶出租车许可证,授权在大苏黎世地区跨越110公里的运营区域进行自主运营,确立了我们在欧洲市场的先发优势,并使我们成为全球唯一一家在瑞士、中国、阿联酋、沙特阿拉伯、新加坡、法国、比利时和美国这八个国家拥有自动驾驶许可证的车辆的公司。2026年3月,我们通过与ELEVATE Slovakia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进入斯洛伐克,部署包括robotaxi、robobus、robovan和roboSweeper在内的自动驾驶汽车,启动该国首个自动驾驶汽车计划和欧洲首个大规模、多产品自动驾驶商业部署,将我们的全球足迹带到12个国家的40多个城市。
在东南亚,于2026年3月,我们与Grab在榜鹅正式开始AI.R(自主智能乘车)服务的公共运营,标志着新加坡首次在住宅区部署自动客运服务。
我们在海外的战略之一是优先考虑具有支持性监管框架和有利于长期盈利的有利经济条件的司法管辖区。我们采用轻资产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当地合作伙伴负责调度、清洁和维护,而robotaxi服务则通过利用我们的技术和运营专长来提供。这种方法旨在实现更快的市场部署、提高运营效率、减少资本承诺和运营支出,并使我们能够保持对技术开发的关注。
我们致力于促进与监管机构和政府的对话和建立关系,以了解他们的需求并协作支持负责任的自动驾驶生态系统的发展。通过与全球领先的汽车原始设备制造商、共享出行平台、Tier-1供应商、物流供应商、城市服务运营商以及其他关键行业利益相关者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我们围绕我们的自动驾驶技术和解决方案培育了一个强大的生态系统。通过这些合作,我们旨在加速负责任地采用自动驾驶,并促进整个行业的创新,最终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
我们先进的技术、安全记录、全球足迹和强大的合作伙伴关系使我们成为自动驾驶领域的全球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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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业协作方面,我们继续吸引全球领先的投资者和生态系统合作伙伴,与博世、优步和Grab等公司建立战略网络。例如,我们收到了Uber和Grab等打车巨头的投资承诺,凸显了我们在行业中的战略地位和引领作用。
维瑞德科技
通过采用我们的WeRIDEOne统一方法,我们的技术堆栈和运营能力跨越所有应用场景,以最大的有效性和效率。我们的技术堆栈是内部设计的,因为没有任何商业上可用的替代品可以满足我们的严格要求或无缝集成。这一技术堆栈建立在四个核心要素之上:基础设施和核心能力、数据、技术解决方案以及运营平台。
| ● | WeRide Genesis。WeRide GENESIS通过专有的通用模拟世界模型将物理AI和生成AI连接起来,使自动驾驶汽车能够在模拟中进行大规模训练和验证。它可以快速生成高度逼真的虚拟世界,在几分钟内构建模拟城市,创建复杂的城市布局和交通动态,系统再现在实际道路上难以捕捉到的罕见、极端的真实世界驾驶场景。产生的洞察力不断反馈到真实世界的部署中,在虚拟和物理驾驶之间形成闭环反馈机制。这种方法在高度复杂和不可预测的环境中显着加强了场景通用化、鲁棒性和安全性能,同时显着缩短了开发和迭代周期。通过将数百万公里的物理道路测试有效压缩为短短几天的高保真虚拟仿真,微骑GENESIS建立了真正的技术“加速飞轮”,系统地复合了效率增益,并推动了微骑自动驾驶能力的快速、可扩展演进。 |
| ● | HPC 3.0平台。升级后的GXR将进入搭载HPC 3.0的系列化生产,HPC 3.0是我们专有的高性能计算平台,具有更高效的计算架构,将每辆车的生产时间减少到10分钟以下,并进一步加强我们与车队合作伙伴的轻资产部署模式的可扩展性。HPC 3.0在我们最新一代的robotaxi —— GXR中首次亮相,使其成为全球首款基于该平台打造的量产L4自动驾驶汽车。HPC3.0提供高达2000 TOPS的AI计算,代表了可用于支持L4自主性的最强大的计算平台。全车规级,HPC3.0将自动驾驶套件成本降低50%,为GXR大规模商用铺路。 |
| ● | 基础设施和核心能力。我们的基础设施构成了我们技术能力的支柱,包括数据处理和注释、存储、协作分布式模型和云原生开发平台。我们还拥有专有的模型训练和推理平台,以及用于模拟、事件分析和数据分析等的广泛工具套件。这些能力不仅推动了我们解决方案的开发,而且对更广泛的人工智能应用也很重要,这对我们的持续成功和创新至关重要。 |
| ● | 数据资产。数据是我们发展和培训过程的生命线。我们是全球唯一一家拥有广泛的真实世界数据库的参与者,该库收集了来自不同车型的L2至L4用例。我们从超过九年的运营和我们的合作伙伴关系中产生了数据。该数据集由内部生成的高质量合成数据补充,由我们专有的通用仿真平台WeRide GENESIS提供支持。我们的数据战略让我们能够精准覆盖自动驾驶的长尾场景和弯道案例。随着我们积累更多的运营里程,遇到更多不同的案例,在合成数据和模拟场景的帮助下,我们的模型不断改进。 |
| ● | 混合架构。我们采用了一种混合方法,将确定性叠加与端到端模型相结合。虽然纯粹的端到端模型有很多好处,但它们可能并不适合每一个真实世界的驾驶场景。我们的方法为最稳健、最可靠的商业自动驾驶解决方案提供了适应性、可靠性、安全性和透明度的平衡,通过将确定性逻辑与端到端学习相结合车型. |
| ● | 运营平台。我们所有的服务都在经过市场验证的统一平台上提供,可用于部署和日常运营。我们利用这个平台在新市场复制我们成功的部署经验。操作上,我们也利用这个平台管理动态出行需求,提升车辆利用率,提升乘客体验。有了这个平台,我们大大缩短了进入新垂直领域的上市时间。我们推出了范围广泛的自主产品,从L2到L4,解决了绝大多数交通运输需求跨最广跨移动、物流和卫生的开放道路上的一系列用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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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自动驾驶产品和解决方案
Robotaxi
Robotaxi是我们的旗舰产品,也是我们自动驾驶技术的有力展示。它在我们的扩张和增长战略中发挥着核心作用。我们与多个世界级的原始设备制造商合作生产我们的机器人出租车。
Robotaxi是对传统出行服务提供商的有益补充和补充,与传统出租车服务相比,它的价格可低至70%。它们可以与现有的移动解决方案一起部署,为消费者提供更大的利益,而不会因现有的劳动力短缺和不平衡而损害劳动力。我们认为,与传统出租车相比,robotaxis提供了优越的单位经济性和更高的盈利能力。
商业模式
我们以整包方式提供robotaxi和相关服务,我们认为这在短期内在运营和监管方面更加可行,因为它确保了一致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标准。我们从车辆销售、基于持续运营和技术支持服务的经常性费用以及基于绩效里程碑的服务费中获得收入。我们还可以通过叫车服务产生收入。我们的robotaxi收费模式将最低固定费用与共享收益相结合,在确保可预测回报的同时,与我们的合作伙伴协调激励措施。我们最新一代的robotaxi —— GXR,于2024年10月推出,是同类产品中首创的下一代robotaxi平台。GXR采用了我们最新的自动驾驶系统。2025年,我们加深了与吉利Farizon的合作,将交付下一代robotaxi GXR,作为一款专用的、工厂预装的自动驾驶汽车——取消了生产后的改装,提供更高的安全一致性、更低的单位成本和更快的组装。升级后的GXR将进入搭载HPC3.0的系列化生产,HPC3.0是我们专有的高性能计算平台,具有更高效的计算架构,将每辆车的生产时间减少到10分钟以下,并进一步加强我们与车队合作伙伴的轻资产部署模式的可扩展性。
我们认为,与传统出租车相比,机器人出租车提供了优越的单位经济性和更高的盈利能力。初始部署后的投资回收期与车辆利用率和市场扩张速度密切相关,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优先考虑与当地合作伙伴密切合作进行快速部署,并制定了向完全无人驾驶L4运营的明确路线图。一旦我们进入一个新市场,我们就会围绕我们的创新技术和解决方案建立一个强大的生态系统,包括与移动领域的主要参与者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涵盖全球领先的汽车原始设备制造商、共享移动平台等。有关我们与这些原始设备制造商的合作伙伴关系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的生态系统和伙伴关系。”
通过Robotaxi进行网约车
我们为WeRide Go应用程序运营一个robotaxi车队,这是我们自己的共享移动网络,主要依赖于我们的自有车辆,也可通过选定的第三方聚合平台访问。自2020年以来,我们通过WeRide Go提供的robotaxi游乐设施产生了微不足道的收入。
成就和全球扩张
我们在robotaxi领域取得了多项成就,并继续发展我们的业务。我们最新一代的机器人出租车—— GXR,于2024年进入商业生产和公共服务,现在在中国和国际上的多个城市进行商业运营。我们还通过在欧洲、中东和亚洲的战略发布进行了持续的全球扩张,包括在阿布扎比和迪拜等城市进行商业部署,并通过扩大合作伙伴关系,最显着的是我们与优步和Grab的合作,在其他国际市场扩展robotaxi服务。
其他L4级自动驾驶产品及解决方案
除了robotaxis,我们还提供跨越移动、物流和卫生的其他L4产品和解决方案。这些解决方案利用了我们现有的基础设施和技术堆栈,包括统一的运营平台,提供了更多样化的运营数据,同时允许我们为不同的客户用例提供服务。对于机器人巴士、机器人货车和机器人清扫车,我们通常通过车辆销售和基于持续运营和技术支持的经常性费用产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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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obus
我们的robobus可以灵活地部署在各种公共和私人交通用例中。我们与宇通、金龙合作生产机器人客车。我们的机器人巴士专为全自动驾驶体验而设计。相对于其他替代方案,其运营是固定路线或仅限于密闭区域,我们的机器人巴士可以在所有天气条件下处理城市环境中的开放道路。
当地运输服务提供商等客户通常会购买我们的机器人巴士以及捆绑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包括系统升级、维护和维修、车队管理,以及按需提供远程协助服务。这些服务通常单独向我们的客户收取按年支付的持续费用。
我们已经成功地将我们的业务发展努力扩展到了中国以外,并在全球舞台上实现了商业化。
罗博文
我们的机器人货车提供了一种比传统物流车辆更高效、更具成本效益的替代方案。我们与JMC-Ford Motors和ECAR Tech合作制造我们的机器人货车。
我们通常销售机器人货车,并从持续的运营和技术支持服务中收取经常性费用。我们还使用我们的机器人货车来提供更具资本效率的物流即服务解决方案。我们最新的robovan W5车型提供了一种无人驾驶交付解决方案,可提供长途和批量交付能力,并解决快递、城市配送和各种点对点物流方面的关键挑战。
2025年,我们正式推出Robovan W5,并在广州南沙、黄埔区开始上路试验。
扫地机
我们的L4机器人清扫车提供了与传统清扫车相媲美的最先进的卫生解决方案。我们目前与宇通和ECAR Tech合作制造我们的机器人扫地机。
我们向公共清洁服务提供商出售机器人清扫机,并收取技术支持和服务的经常性费用。我们还使用我们的roboSweeper车队提供卫生即服务解决方案。
我们目前提供四种尺寸的机器人扫地机:WeRide S6旨在满足各种清洁需求,包括标准的道路洗扫、道路边缘清洁、降尘和高压喷水。WeRide S1是一款L4级自主环卫设备,专为开放道路设计,能够在较小的障碍物周围平稳导航,同时有效清洁各种路面,并提供自动垃圾倾倒和自助停车功能。WERIDE S1上市不久订单就达到数百万美元,显示出强劲的市场接受度。微灵S3专为市政辅路等精细化运营场景高效清扫而打造。最高运行速度10公里/小时,S3为城市环卫作业提供了更高效的解决方案。作为全球首款搭载维瑞德自主研发的HPC3.0高性能计算平台的自主环卫车,维瑞德S5每秒可提供高达2000万亿次的计算,支持复杂环境下的稳定运行。
在中国,自2022年起,我们已在广州成功推出收费的机器人扫地机大规模商业试点。我们的机器人清扫车随后被部署在国内重点城市的市政环卫项目中。我们还一直在全球范围内扩展我们的roboSweeper业务,进入了新加坡、阿联酋和沙特阿拉伯等海外市场。
ADAS和研发服务
我们的L2 + ADAS,即WePilot 3.0,已被包括奇瑞、广汽、博世在内的主机厂和一级供应商在多个车型上采用。该系统采用单级端到端架构和基于视觉的感知,可在不同驾驶条件下实现可扩展部署和强大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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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博世提供ADAS和研发服务。在我们的博世合作伙伴关系中,我们提供领先的ADAS技术和丰富的产品开发经验,而博世负责向主机厂销售ADAS解决方案,并贡献其在供应链管理、质量控制、严谨的工业设计、验证和验证能力方面的优势。我们相信,我们的端到端大众市场ADAS解决方案为当今的原始设备制造商带来了真正的价值。我们就我们提供的服务收取开发费,以及根据该合作关系下的销量结算的基于里程碑的特许权使用费。
我们的生态系统和伙伴关系
我们已经建立了一个强大的生态系统,由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的世界级合作伙伴组成。我们的许多合作伙伴也成为了我们的股东,并对我们的未来进行了投资,这表明了他们对我们的技术和上市战略的坚定信念,并为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提供了进一步的验证。我们相信,我们的合作伙伴网络创造了重要且可持续的竞争优势,并使我们能够在我们的技术能力和我们将自动驾驶技术商业化的努力方面保持领先。主机厂和一级供应商在我们的L4自动驾驶汽车的开发和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与他们的合作伙伴关系锻造了我们生态系统的重要一层。这些合作关系使我们能够保持对供应链和硬件设计的强大控制,同时保持轻资产并专注于开发和升级我们专有的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
我们与主机厂合作生产我们的L4级自动驾驶汽车。通常,在这些合作关系下,我们从OEM合作伙伴处购买车辆,然后运营这些专门的L4级自动驾驶车辆,这些车辆集成了我们满足我们要求的自动驾驶软硬件(包括传感器套件),以我们自己的方式提供移动性、物流和其他城市服务。我们还向客户销售这些定制的自动驾驶汽车,并提供相关的部署和本地化服务,从而优化车辆在特定道路上的运营,并确保它们满足客户特定的技术指标和自动驾驶功能。此外,我们还向博世提供ADAS和研发服务,向日产提供自动驾驶研发服务。
我们还与其他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密切合作,开发我们的L4级自主技术、产品和服务。此类生态合作伙伴包括优步、AiDriver、白云出租车集团、英伟达、联想车载计算、ioki、Grab和ELEVATE Slovakia。
我们的主要客户
我们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是由2023、2024和2025年的前五大客户贡献的。我们主要向汽车制造商、一级供应商和公共交通服务运营商提供我们的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
竞争
我们在中国和全球都面临着来自提供自动驾驶技术、产品和服务的自动驾驶公司的竞争。我们还可能面临来自全球汽车原始设备制造商和其他全球科技巨头的竞争,尤其是那些正在构建内部自动驾驶开发计划的公司。
竞争主要基于技术、资金来源能力、安全性、效率和成本效益。我们未来的成功将取决于我们是否有能力在我们的技术进步方面保持领先于现有竞争对手和任何新竞争对手的竞争地位。
研究与开发
我们相信,我们强大的研发能力是我们的主要竞争实力。我们在研发上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以巩固和保持我们在市场上的行业领先地位。我们打造了一支专注于严谨工程的世界级团队。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全球拥有829名研发工程师和2694名研发数据处理人员。我们的研发活动在多个研发中心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大陆和新加坡。
我们的研发费用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为人民币10.584亿元、人民币10.914亿元和人民币13.722亿元(1.962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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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拥有646项已授权专利和444项待审专利申请,包括451项发明专利、102项实用专利和93项外观设计专利,在海外拥有15项已授权专利和20项待审专利。我们已发布的专利和专利申请涵盖了我们的算法、嵌入式软件以及自主技术的广泛的系统级和组件级方面,我们打算继续就我们的知识产权提交额外的专利申请。我们的专利涵盖以下几类:感知、规划与控制、地图与本地化、硬件、数据。
我们在自动驾驶行业保持创新前沿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获得、维护和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和与我们的技术相关的其他专有权利的能力,以及成功地针对第三方执行这些权利的能力。要做到这一点,我们依靠的是知识产权的组合,例如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包括专有技术),此外还有内部政策,以及员工和第三方保密协议、知识产权许可和其他合同权利。具体而言,我们与员工、生态系统合作伙伴(包括供应商)和其他相关方订立保密和保密协议,以保护我们的所有权。我们还制定内部政策和程序,并采用加密和数据安全措施来提供额外的保护措施。尽管有上述情况,但不能保证我们的努力一定会成功。即使我们的努力取得了成功,我们在捍卫自己的权利方面也可能会付出巨大的代价。
同样重要的是,我们在不侵犯、盗用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所有权的情况下进行经营。第三方可能会不时对我们提起诉讼,指控其所有权受到侵犯。
环境、社会和治理
我们致力于企业社会责任,我们的目标是创造积极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我们实施了有关可持续发展和企业社会责任(CSR)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的倡议,使社会和环境影响成为我们许多业务决策的核心因素。我们致力于与行业利益相关者以及国内和国际组织密切合作,以支持更广泛的全行业CSR和ESG实践,探索我们技术的多维度用例,以我们的能力赋能传统行业,并促进我们社会的长期可持续性。
我们致力于建设一个更可持续的未来,并为社区带来积极变化。WeRide的自动驾驶技术可实现更高效的交通网络,提高车辆利用率,减少拥堵,并缓解人类司机的任何短缺。更重要的是,我们相信我们的自主技术产品和服务为乘客和周围环境提供了更安全的交通体验。它通过显着降低事故风险来做到这一点,特别是对于那些与人为错误相关的事故,这些事故造成了90%的交通事故。我们的自动驾驶车辆也让某些人,特别是行动不便的人,更容易获得交通工具。我们对安全的承诺是无与伦比的,并深深植根于我们的技术领先地位。
我们致力于脱碳和建设更绿色、更可持续的未来。我们的自主技术的一个核心好处是优化了车辆控制和操作,进而提高了能源效率。L4级自动驾驶系统由于具备自动变道加速/减速和制动功能,百公里能耗能够降低超15%。在2022年进行的为期4个月的开放道路试验期间,我们的自动清扫车与传统的街道清洁车辆相比,实现了超过2万公斤的二氧化碳排放减少。我们致力于进一步推进我们的技术,以更好地管理全球乘客和货运的环境足迹。我们还与现代汽车等合作伙伴合作,促进可持续移动出行和采用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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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美国的业务
我们在美国进行了有限的研发和道路测试活动,我们认为这对我们的整体测试活动并不重要。我们已经获得了加州DMV颁发的许可,允许我们在公共道路上测试我们的L4级自动驾驶车辆,包括允许我们的某些车辆在没有任何人类驾驶员的情况下运行的许可。我们于2024年8月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许可,允许我们在测试车辆中载客。我们不允许向广大市民提供乘车服务,在这个许可证下不能收取任何车费。我们还获得了内华达州车管所颁发的许可证,但目前没有车辆在该州注册测试。
数据隐私和安全
我们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和以其他方式处理各种类型的数据。我们L4级自动驾驶车辆上的定位、感知、预测、规划和控制模块在运行中和路测期间收集并生成某些类型的数据,例如街景和建筑图像。通过我们的测试车辆收集的数据类型仅用于实现安全运行、培训和完善我们的自动驾驶系统所必需的目的,并且仅限于这些范围。这些数据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收集和处理。我们还与拥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许可证的服务商进行合作。在合作下,服务商为我们提供高清地图服务,以补充我们传感器的视觉。
我们致力于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通过WeRide Go运营我们的robotaxi服务涉及收集和处理我们的乘客的联系信息和其他为交付我们的服务所必需的信息,例如路线规划、下单和管理、付款和开票,以及我们的安全司机的某些基本个人信息。WeRide Go的隐私政策概述了正在收集哪些个人信息以及我们如何收集和利用个人数据。它还描述了我们的使用实践以及隐私如何在我们的平台上发挥作用。特别是,在收集或处理任何个人信息之前,我们向用户和乘客提供事先通知,并征得他们的同意。此外,我们通过运营和测试车辆收集与车辆相关的数据,具体包括外部和内部视频、车辆位置数据、指挥数据、异常预警信息、车辆驾驶状态、人类驾驶行为数据、车辆基本属性数据,目的是优化我们的WeRide Go服务和车辆测试。
我们按照最小化和必要性原则收集前述数据,只保留最短时间,以达到处理目的。对于车内信息收集,我们履行法律义务,通过隐私政策等文件告知用户、乘客和安全驾驶员有关数据收集的信息。在收集任何个人信息之前,我们都要征得他们的明确同意。此外,他们有权查阅、查询、索取个人信息的副本。要行使这些权利,他们可能会使用我们的隐私政策中提供的信息与我们联系。
对于车外信息采集,车外交通参与者的个人信息,如车牌号、人脸等,在我们L4级自动驾驶车上被传感器套件拾取后,在出车前自动脱敏,然后将包含相关个人信息的原始视频片段移除。我们还实施严格的数据控制系统,以确保只有获得授权的人员才能以符合安全、隐私和合规要求的方式查看和检索这些视频剪辑。在紧急情况下,例如远程驾驶场景中需要实时访问车辆外视频,匿名化可能不可行。在这种情况下,仅出于保护生命、健康和财产的目的而访问视频提要。更重要的是,紧急情况解决后,原始视频片段不会被保留。
我们对所有数据传输采用HTTPS和基于证书的加密,包括敏感的个人信息。数据端到端加密,确保传输过程保持安全、防篡改、未经授权的各方无法访问。所有在中国境内收集或生成的数据都存储在广州的国内数据中心,而在美国收集或生成的数据则存储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数据中心并在当地进行处理。我们实施了强大的数据存储安全措施,包括加密、访问控制和定期备份,为不同的数据类别量身定制,以确保其保密性和完整性。我们不从事任何个人信息、重要数据或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跨境转移,包括从中国转移到我们经营所在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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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投资开发了严格的信息安全体系和治理框架,并实施了定义信息安全管理角色和责任的程序。我们的信息安全和合规工作由信息安全指导委员会领导,并得到监督信息安全管理的信息安全监督委员会和设计信息安全战略和规划的信息安全规划委员会的支持。我们还成立了信息安全执行委员会,与其他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建立和执行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程序。我们还指定了具体的人员,负责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隐私。
我们建立了一套全面的制度来规范我们的数据处理活动。这些程序和政策指导了我们信息安全和合规举措的战略,规定了分层次的数据分类和管理制度,明确了适用于整个数据处理周期和网络安全和信息系统安全的管理和合规要求,授权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规定了数据安全和合规风险评估和审计程序。我们还建立了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要求我们所有人员严格遵守我们的内部规则、政策和协议,以维护我们数据的完整性。
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未收到任何第三方以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侵犯该第三方的数据保护权利为由对我们提出的索赔。
保险
我们认为我们的保险范围是足够的,因为我们已经制定了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保单,并且符合我们行业的共同商业惯例。
根据中国的规定,我们为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员工提供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我们还额外购买商业保险,以增加员工的保险范围。
自动驾驶汽车保险产品仍处于适应和探索阶段。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我们负责赔偿因我们的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但根据中国法律,汽车制造商是车辆召回的主要责任方。我们保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每一辆测试车辆补充商业意外险。我们还根据适用的规定,为每辆用于商业活动的车辆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事故补充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我们还为我们的L4级自动驾驶车辆及其各自设备的损失和损坏获得了保险保障。然而,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我们不保有任何产品责任保险,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这不是强制性的。
我们还试图通过对我们的L4自动驾驶汽车进行严格测试以及在产品设计中包含安全功能来降低责任和索赔的风险。为了提高我们产品和运营的安全水平,我们还在建立一个远程协助中心,使我们能够管理和监控我们运营中的L4自动驾驶车队,并在必要时进行干预。
与中国大陆的行业惯例一致,我们不保有业务中断保险、关键人物保险或涵盖我们的财产、设施或技术基础设施损害的保险单。任何未投保的业务中断、自然灾害、责任、索赔或我们未投保的设备、设施或财产的损失或重大损害的发生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条例
本节概述了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影响我们业务活动的最重要的规则和规定,以及我们的股东从我们那里获得股息和其他分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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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法规
与公司有关的规例
所有在中国成立的公司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公司法》的约束,该法律于2023年12月29日最后修订,并于2024年7月1日生效。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法人结构和企业管理作出了规定,这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公司法主要修改内容涉及强化控股股东、董事和管理人员的责任,规定股东根据其章程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全额缴纳认缴出资额。2024年7月1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管理制度实施规定》,进一步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注册成立的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公司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为五年,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记载。股东应在调整后的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中国境内企业未在宽限期内调整的,可能被责令整改或罚款。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们正在完成全部注册资本的缴足。
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条例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大陆的投资活动主要受(一)《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鼓励目录》、(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或《负面清单》的监管,这些措施均由商务部或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国家发改委不时颁布和修订,(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或《外商投资法》于2019年3月15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各自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目录》和《负面清单》列出了规范外商在中国大陆投资的基本框架,根据允许外商投资的参与程度和所需条件,将业务分为“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三类。
2025年12月15日,商务部、发改委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版)》,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取代此前的《鼓励目录》。2024年9月6日,商务部、发改委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24版)》,即《负面清单2024》,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取代此前的负面清单。任何未列入2024年负面清单的行业,包括自动驾驶,均为许可行业,一般可供外资进入,除非中国任何法律或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不从事任何负面清单2024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法
制定外商投资法,是为了进一步扩大中国经济对外开放,大力促进外商投资,维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任何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大陆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包括:(一)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大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二)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票权益、财产份额或其他类似权益;(三)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大陆投资新项目;(四)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投资。外商投资享受准入前国民待遇,适用负面清单。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境外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不低于境内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国家对特定领域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程序,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的任何禁止投资领域,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后方可投资任何限制投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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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境内的投资、收益等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依法公平竞争,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和政府采购活动。除特殊情况外,国家不得征收任何外商投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及时给予合理补偿。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适用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税收、会计、外汇等法律规定事项的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已于2020年1月1日废止。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安排结构和活动自此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管辖。外商投资法实施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保留原有的企业组织形式。
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并进一步要求,在依法决策和实施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企业一视同仁。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未在2025年1月1日前按照《外商投资法》变更原经营组织形式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将停止办理该企业的任何登记,并可以公布其不符合《外商投资法》规定的相关信息。
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即《外商投资信息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暂行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中国境内的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外商投资信息办法》提交首次设立报告、变更报告、终止报告和年度报告,提交与其投资相关的信息。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提交所需信息或未按主管部门指示进行更正、重新提交的,可处以最高30万元人民币(严重违规时为5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与外国投资有关的证券审查
2020年12月19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颁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对涉及外商投资的安全审查作出规定,包括进行此类审查的投资类型、审查的范围和程序等。发改委下设由发改委和商务部共同牵头的工作机制办公室,承担外资相关的例行安全审查工作。外国投资者或其他有关方面在开展交易前,应主动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与其拟议对外投资交易有关的信息,条件是(一)处于军火、军火相关产业等国防安全相关领域,或处于军事设施或国防相关产业设施附近的地理位置;或(二)(a)涉及关键农产品、关键能源和资源、关键装备制造、关键基础设施、关键运输服务、关键文化产品和服务等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领域,关键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关键金融服务和关键技术,以及(b)将导致外国投资者取得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i)外国投资者持有被投资企业50%或以上的股权,(ii)即使持有低于50%的股权,也凭借其投票权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股东层面具有重大影响力,或(iii)在其他方面能够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力资源、财务和技术施加重大影响,则视为外国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权”。虽然我们没有也没有受到安全审查的要求,但我们可能会在未来进行可能要求我们遵守上述规则要求的潜在战略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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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增值电讯服务的规例
外商投资增值电信
外商对中国大陆电信企业的直接投资,由国务院于2001年12月11日发布、最近一次于2022年3月29日修订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或《FITE条例》规范。《FITE条例》规定,在中国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或FITE,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根据FITE监管规定并按照WTO相关协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投资于从事增值电信服务的FITE的外资方最多可持有FITE最终股权的50%。FITE应当自向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登记完成之日起,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中国有关当局在授予此类批准方面保留相当大的酌处权。并且,投资电子商务业务的外方,作为增值电信服务的一种,根据2015年6月19日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取消境外投资者在线上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经营电子商务)业务所持股份比例限制的通知》和现行有效的《电信服务目录》或《电信目录》,被允许持有至多100%的FITE股权。
2006年7月13日,中国信息产业部,或称为MII(为工信部前身)颁布了《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或《MII通知》,其中重申了《FITE条例》的某些要求,并加强了MII的管理权限。MII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大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设立FITE,由其申请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此外,禁止持有提供增值电信服务许可证的境内公司以任何形式向外国投资者出租、转让或出售许可证,禁止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任何协助,包括提供资源、场地或设施,以允许后者违法在中国大陆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用于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商标和域名,必须为许可证持有人或其股东所有。MII通知还要求,每个增值电信服务许可证持有人必须拥有与其经批准的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设施,并在其许可证覆盖的业务区域内维护此类设施。增值电信服务许可证持有人应当落实其网络和信息保护措施,建立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设置网络和信息安全相关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并指定信息安全方面的责任和分配责任。
电信条例
2000年9月25日颁布、最近于2016年2月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或《电信条例》是管理电信服务的主要法律,为中国公司提供电信服务规定了一般框架。《电信条例》要求,电信服务提供者在开展经营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电信条例》对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作了区分。根据工信部于2003年2月21日颁布、最近于2019年6月6日修订的《电信目录》,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确定为增值电信服务。
2017年7月3日,工信部发布修订后的《电信业务许可管理办法》,即《电信许可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电信条例》的补充。电信许可办法要求,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取得工信部或省级对口单位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期限五年,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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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2000年9月25日颁布、最近一次于2024年12月6日修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可分为“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和“非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内容提供服务商业经营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必须取得相应电信主管部门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许可证。然而,如果运营商只会在非商业基础上提供互联网信息,则不需要ICP许可证。
移动互联网应用条例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子公司拥有和运营的移动应用程序Weride Go开展网约车服务。因此,我们可能会在移动互联网应用方面受到中国法律的约束。
2016年6月28日,CAC公布了《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移动应用管理规定》,随后于2022年6月14日进行了修订,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移动应用管理规定》,“移动互联网APP”是指运行在移动智能设备上提供信息服务的APP。“移动互联网APP提供商”是指移动互联网APP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根据《移动应用程序管理规定》,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即时通讯服务或其他任何服务的移动互联网APP提供者,必须核实用户的手机号码、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其他身份信息。移动互联网APP提供者应当遵循合法、合法、必要、诚信的原则处理个人信息,目的明确、合理,披露与个人信息处理有关的协议,遵守必要的个人信息范围相关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用户同意处理个人信息,或以用户未同意提供不必要的个人信息为由拒绝向其提供基本功能服务。
2016年12月16日,工信部颁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预装和分发管理暂行办法》,即《暂行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旨在加强对手机APP的管理,除其他外,要求手机制造商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必须确保一款手机APP,以及其附属资源文件、配置文件和用户数据可以被用户方便地卸载,除非它是一款基础功能软件。“基础功能软件”是指支持移动智能设备硬件和操作系统标准功能的软件。
自动驾驶车辆相关法规
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部于2018年4月3日发布《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规范通告(试行)》或《道路测试通告》,该通告于2018年5月1日生效,是中国管理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首要法规。根据路测通告,任何拟对自动驾驶车辆进行路测的主体,必须为每一辆待测车辆申请并取得路测合格证和临时号牌。要获得这些所需许可证的资格,申请实体必须满足道路测试通告中规定的适用要求,并在测试期间遵守适用的规则和条件。
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关于促进道路运输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应用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自动驾驶技术在道路运输中应用的发展目标。具体来看,(i)到2025年,自动驾驶基础理论研究取得积极进展,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车路协同和产品研发及测试验证等关键技术取得重要突破,(ii)出台一批自动驾驶基础性、关键性标准,(iii)建成一批国家自动驾驶测试基地和试点应用示范项目,实现部分场景规模化应用,推动自动驾驶技术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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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7日,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发布《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及示范性应用管理规范(试行)通告》,即《道路测试及示范性应用通告》,取代《道路测试通告》。根据《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通告》,道路测试主体是指申请并组织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主体,应承担相应责任。路测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必须具备相关业务能力,如开展汽车及其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测试;(iii)必须有足够的能力支付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可能产生的民事赔偿损失;(iv)必须有一套评估自动驾驶功能测试的规则;(v)必须有能力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和远程监控;(vi)必须有能力记录,路测期间事件分析回放;(七)必须具备检测车辆和远程监控平台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道路测试对象在进行道路测试前,应当确保测试车辆(i)在测试区域(场所)等特定场所进行了充分的现场测试,(ii)符合适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和规范、省、市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测试要求以及道路测试对象的评价规则,(iii)符合道路测试条件。路试对象经主管部门确认后,应当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测试车辆临时小汽车号牌。临时小汽车号牌一旦过期,路测对象可通过提供关于被测车辆安全的自我声明,申请新的临时小汽车号牌,仍在有效期内。深圳、武汉、广州、郑州、南京、琼海、无锡、大连、苏州、鄂尔多斯、青岛、北京等多个地方政府,已额外发布或应用地方细则和法规,规范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
2021年7月30日,工信部颁布《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制造企业管理和产品准入的意见》或《意见》,其中规定,企业应当加强数据安全管理能力和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并强化管理能力,确保产品生产一致性。此外,企业应加强产品管理:(一)企业应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企业生产具有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车辆功能和性能限值、驾驶员责任、人机交互设备指示信息、功能激活和退出方式及条件等;(二)企业应当加强组合驾驶辅助产品的安全管理;(三)企业应当加强自动驾驶功能产品的安全管理;(四)企业保证可靠的时空信息服务。
2022年6月3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按照前述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并获得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准入后,即可销售;智能网联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可上路行驶,智能网联汽车可从事道路运输业务。
2023年11月17日,中国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接入试点的通知》,并于同日起施行。该通知适用于(i)配备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产品准入试点和(ii)获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在限行区域开展道路准入试点。开展产品准入试点,申请人需先取得工信部和公安部的确认。它们还必须通过车辆运行地省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部门监督的测试和安全评估。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向工信部提交产品准入申请。此外,申请人必须为车辆购买保险并完成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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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自动驾驶车辆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自同日起施行。这类服务指南对使用自动驾驶车辆在不同道路上从事各类运输作业进行了规范,并具体规定了在不同运输作业中使用自动驾驶车辆的具体场景和条件。根据服务指引,自动驾驶运输经营者必须注册,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满足特定经营的特定保险要求。其中,出租汽车客运(顺风车)、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有承运人责任保险。经营者需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包括车辆登记、获取必要证件、提供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满足特定作业的特定安全技术标准等。自动驾驶车辆需要配备适当的安全保障人员。相关主管部门将加强对自动驾驶车辆运输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要求经营者对出现的重大安全问题进行整改。经营者如发现自动驾驶车辆存在技术缺陷、隐患和问题,必须向主管部门报告。
2024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规定,需要在本市测试自动驾驶功能的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可申请开展道路测试活动。已完成道路测试活动并符合规定条件,需要测试人车应用场景的,可申请示范应用活动。
2025年2月25日,工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市场准入、召回和在线软件升级管理的通知》,同日起施行。该通知贯彻落实《意见》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和空中技术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和召回管理,或OTA升级,规范OTA升级的汽车生产企业活动。
有关城市固体废物服务的规例
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前身)颁布了《城市固体废物管理办法》,最近于2015年5月4日进行了修订。根据《城市固体废物管理办法》,从事城市固体废物商业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固体废物商业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目前,文远广州及其两家子公司持有城市固体废物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牌照。
网约车服务有关规定
2014年7月9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颁布了《关于促进手机软件网络打车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其中包括:(一)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通过手机提供的移动网约车服务的市场监管,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二)鼓励移动网约车服务商发挥优势,加强秩序管理,优化秩序调度规则,提高服务水平,参与建立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和技术改造;(三)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快建立健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2016年7月27日,商务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和CAC联合颁布了《网络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最新修订并于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以规范网络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保障乘客的运营安全。网约车服务平台公司开展网约车服务前,应当取得网约车业务许可,并在注册地省级通信管理部门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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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主要通过WeRide Go开展网约车服务,截至本年度报告日已取得网约车业务许可并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适用备案。
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即《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定》,该规定最近大多于2021年8月11日进行了修订。《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定》规定,(一)“巡游出租汽车网约服务”是指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在乘客指定的时间、地点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二)提供巡游网约服务的平台,应当按照乘客的要求,提供全天候服务,调度出租汽车;(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乘客的要求,及时到达该地点、时间,当乘客未能按时到约定地点出现时,与网约出租汽车服务商或乘客沟通,并在乘客上车时向网约出租汽车服务商进行确认。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巡游网约出租汽车服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异地开展,以建立健全网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制度。还要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结合实际建立或接入网约出租汽车服务平台,提供网约出租汽车服务。
2021年9月7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颁布了《关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推进网约车合规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监管执法,包括严格规范执法力度,运用综合手段严厉打击非法网约车经营行为。对提供接入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的网约车平台,要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交通运输部报告。
2016年11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即《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办法》,并于同日起施行,于2019年11月14日修订。广州市网约出租车办法规范网约活动,对广州市网约服务监督管理作出规定。根据《广州市网约出租车办法》,网约平台应当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并与接入其平台的驾驶员订立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与测绘服务有关的规例
1992年12月28日,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即《测绘法》,最后一次修订于2017年4月27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测绘法,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特定要求,取得相应等级必要的测绘资质证书。对无相关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剥夺违法所得以及测绘工作产品。此外,对单位处以不低于其测绘活动违法所得数额,但不超过数额一倍的罚款。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没收测绘工具。任何外国实体或个人未经批准或未经与中国有关部门或实体合作而从事测绘活动的,应责令该外国实体或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剥夺其非法所得、测绘工作产品和工具。此外,对该外国实体或个人处以1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对该外国实体或个人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适用法律追究外国实体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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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简称MNR)最近一次修订的《测绘资格证书管理规则》,自2021年7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领海内开展测绘活动的主体,应当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并在其测绘资格证书允许的专门类别和限制范围内进行测绘活动。测绘资质证书专业类别包括(其中包括)互联网地图服务。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1年12月2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的通知》,互联网地图服务方面,没有测绘资质证书的任何单位不得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根据2019年7月24日由MNR最近一次修订的《地图审阅管理规定》,企业拟从事下列任何活动的,必须首先申请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但仅限于有限的例外情况:(一)任何地图或者附有地图的任何产品的出版、展示、制作、张贴、进出口;(二)任何地图的再出版、再展示、再制作、再张贴、再进口或者再出口,或附地图的任何产品,其内容经首次批准后发生变更;及(iii)任何地图或附地图的任何产品在中国境外的出版、展示或张贴。互联网地图运营商须每半年向相关监管部门备案与其地图相关的任何内容更新,并在现有审批的两年期限届满时重新申请新的地图审批。
根据2022年8月25日MNR颁布的《自然资源部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的通知》,智能网联汽车在加装卫星导航定位接收模块、惯性测量单元、摄像头、激光雷达等传感器后,其在运行过程中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空间坐标、图像、点云及归属信息等地理信息数据的活动,服务和道路测试将被视为测绘法规定的测绘活动。并且,任何车辆生产企业、服务提供商或者智能驾驶软件提供商,需要从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的,属于境内企业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开展相应的测绘活动;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开展相应的测绘活动,以及受委托机构承担地理信息的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等任何业务,并为该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和支持。
2024年7月26日,MNR颁布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测绘和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强调了各项有关事项,包括要求依法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测绘活动,加强涉及智能网联汽车的测绘活动管理,严格涉密敏感地理信息数据管理,严格审核电子导航地图,落实地理信息数据存储和此类数据跨境转移要求,加强地理信息安全监管,鼓励探索地理信息安全应用等。
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法规
中国石油集团于2000年12月28日颁布并于2009年8月27日修订的《关于保护网络安全的决定》规定,除其他外,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下列活动,如构成中国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一)侵入具有战略重要性的计算机或系统;(二)故意发明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和通信网络,以及破坏计算机系统和通信网络;(三)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擅自停止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四)传播政治破坏性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五)传播虚假商业信息;或者(六)侵犯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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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2日,公安部、国家秘密保护局等政府主管部门联合颁布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即《等级保护办法》,自2007年6月22日起施行,据此,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遵循“自主分级、自主保护”原则。等级保护办法规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可分为五个等级。确定为Ⅱ级以上的信息系统,其运营人应当向相关公安部门备案。
根据中国石油集团2016年11月7日颁布、2025年10月28日修正、202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或《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履行网络安全义务、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向公安、国家安全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援助和支持等方式,采取措施维护网络安全。不遵守这类法律法规,可能会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受到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业务经营、关闭经营网站、吊销许可证以及刑事责任等行政处罚。网络安全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网络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由于运行的是WeRide Go、远程驾驶舱管理系统和自动驾驶车辆运营管理平台,我们可能被视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受前述规定约束。
网络安全法发布后,2017年5月2日,CAC发布了《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后被《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取代。《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已于2020年4月13日由CAC等有关部门颁布并于2021年12月28日进行了最近一次修订(该修订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确立了网络产品和服务国家安全审查的基本框架和原则。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购买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或服务外,任何控制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谋求在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也应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如果政府当局认为该网络平台运营商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则可对该网络平台运营商发起网络安全审查。
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据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定义为涉及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政府数字服务、国防工业相关科学技术等重要行业和部门的关键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以及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经济、公民民生、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或者造成故障的,或如果发生与此相关的任何数据泄露。根据本条例,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条例规定的若干因素,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认定规则,并根据该规则进一步认定相关行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被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相关主管部门也应当通报。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被任何政府当局告知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
2021年6月10日,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即《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对开展数据相关活动的实体和个人规定了数据安全和隐私义务。数据安全法还根据数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以及此类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非法获取、使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引入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对每个相应类别的数据采取适当水平的保护措施。比如,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当有指定人员和负责数据安全的管理机构,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并向主管部门备案风险评估报告。此外,《数据安全法》规定了适用于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并对某些数据的出口施加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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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CAC、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于2021年8月16日颁布的《车辆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车辆数据处理者处理车辆数据,必须符合一定的合法性、适当性等基本原则,必须以与车辆的设计、制造、销售、使用、运营或者维修直接相关的方式进行。利用互联网或任何其他信息网络对任何车辆数据进行处理的,应当实施分级网络安全保护方案,加强对车辆数据的保护,必须按照适用法律履行与数据安全有关的义务。
2021年9月15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通知》,并于同日起施行。通知要求,相关企业履行安全首要责任,全面加强安全防护,特别是智能网联汽车、车联网网络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此外,要求加强车联网服务平台的安全管理和数据安全保护,包括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完善数据安全技术保障措施、数据开发、利用、共享标准化,以及加强数据输出安全管理。此外,通知强调加快车联网安全标准建设的重要性,鼓励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制定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
2022年7月7日,CAC公布了《跨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即《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安全评估办法》规范了在中国大陆境内收集生成并在运行期间由数据处理者转移至境外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评估。根据《安全评估办法》,数据处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境外转移数据,应当向CAC有关省级部门申请进行安全评估:(一)数据处理者向境外转移重要数据;(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转移个人信息;(三)处理个人信息超过一百万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转移个人信息;(四)数据处理者自上一年1月1日起,累计转移个人境外个人信息10万人,或1万人的敏感个人信息;或(v)CAC要求进行出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数据处理人在申请对拟境外数据转移进行安全评估前,应当对该转移涉及的风险进行自评,自评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拟境外数据转移的目的、范围和方式以及外国接收方对该数据进行处理的合法性、合法性和必要性;(二)出境数据转移的规模、范围、类型和敏感性,以及对国家安全的风险,因拟向外传输数据可能引起的公共利益或对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iii)外国接收方承担的义务和义务,以及外国接收方履行该义务和义务并保障拟向外传输数据安全的组织和技术能力及措施;(iv)相关数据在拟向外传输数据期间及之后被篡改、破坏、泄露、丢失、转移、非法获取或非法使用的风险,以及是否有适当的渠道维护个人信息的权利和利益;(v)与外国接收方订立的相关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中是否已充分阐明与数据安全保护有关的责任和义务;(vi)可能影响拟议的出境数据转移安全的其他事项。
2022年12月8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即工信部数据安全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工信部数据安全办法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数据处理者收集数据应当遵循合法、适当的原则。数据采集过程中,数据处理者应当采取与相关数据相对应、相适应的安全措施。
2024年3月22日,CAC发布《关于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的若干规定》或新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定》,并于同日施行。新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定指出,与《安全评估办法》或《个人信息跨境转移标准合同办法》有冲突的,以新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定为准。新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定规定了免除跨境数据转移的某些义务的情形,其中包括(其中包括)通过跨境数据转移的安全评估、缔结个人信息跨境转移标准合同或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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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0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该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或核心数据处理者开展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活动。一般数据处理者也可参照这些规则进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建立了部级和省级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细化了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处理者的评估义务,明确了工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此类评估活动的机制和程序。
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发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即《网络数据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数据条例》规定,处理1000万以上个人个人信息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满足处理重要数据的一定要求,要求网络数据处理者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如识别重要数据、进行年度风险评估等。此外,《网络数据条例》允许网络数据处理者只有在履行法定义务严格必要的情况下,才能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网络数据条例还规定了网络平台服务商的某些义务,包括向用户提供关闭个性化推荐的选项。
有关私隐的规例
根据2013年7月16日工信部颁布、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ICP经营者对其在服务过程中收集或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ICP经营者未经同意,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ICP经营者在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损坏,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要求ICP经营者采取一定措施,防止属于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毁损、篡改、灭失。按照《网络安全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求网络运营者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合法性、适当性和必要性原则,并严格在相关个人信息主体授权范围内进行。如发生擅自泄露、损坏或丢失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的情况,网络运营者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如任何用户知悉网络运营者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违反与该用户的任何协议条款收集或使用其个人信息,或收集或存储的个人信息不准确或有误,该用户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或更正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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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1月2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打击APP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监管的通告》,APP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符合《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应当对从用户处获取的个人信息安全负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此外,App运营者不应以捆绑、暂停安装或任何其他默认形式强制其用户授予授权,不应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与用户的任何约定收集个人信息。前述监管要求的重要性,在2019年10月31日工信部发布的《关于APP侵害用户个人权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重复了。2019年11月28日,CAC、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法行为认定方法》。这一规定说明了APP经营者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普遍采取的各种违法行为,包括“未公布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收集使用与相关APP提供的服务无关、违反必要性原则的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未按法律要求允许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未公布与投诉立案或举报有关的信息”。APP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即构成“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一)未经相关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或者激活收集个人信息授权;(二)收集个人信息或者激活明确拒绝收集的任何用户的个人信息收集授权,或以扰乱该用户正常使用相关APP的方式反复征求该用户同意;(iii)该APP运营者激活的收集个人信息或收集个人信息授权超出用户授权范围;(iv)以非明示方式征求用户同意;(v)未经该用户同意,修改有关激活收集个人信息授权的用户设置;(vi)基于该用户的个人信息和算法推送针对该用户的信息,未提供选择退出选项;(vii)以欺诈、欺骗等不正当方式误导用户授权收集其个人信息或激活收集个人信息授权;(viii)未向用户提供撤销其收集个人信息授权的手段和方法;(ix)违反App运营方发布的规则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
2021年8月2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即《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整合了此前在个人信息权和隐私保护方面较为零散的规则。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方式和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信息(不包括匿名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境内处理个人信息,以及在中国境外的某些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包括在中国大陆境内向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或在中国大陆境内分析评估自然人行为的活动。它还就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规定了某些具体条款。我们不时更新我们的隐私政策,以满足中国政府当局的最新监管要求,并采取技术措施以系统的方式保护数据和确保网络安全。尽管如此,《个人信息保护法》提升了个人信息处理的保护要求,本法的诸多具体要求在实践中仍有待CAC、其他监管部门、法院等予以明确。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进一步调整我们的业务实践,以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
2023年2月22日,CAC发布《个人信息跨境转移标准合同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这类措施明确了标准合同的适用范围,标准合同是指符合一定规模标准、由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的个人信息跨境转移。该办法还概述了标准合同订立和备案的要求,为通过标准合同备案跨境传递个人信息提供了操作指导。该办法通过备案标准合同,为个人信息跨境转移提供了操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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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例
中国通过了有关知识产权的综合性立法,包括版权、商标、专利和域名。中国是知识产权主要国际公约的签署国,自2001年12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一直是《知识产权贸易相关方面协定》的成员。
版权所有
1990年9月7日,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即《版权法》,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20年11月11日。最新的修正案于2021年6月1日生效,将版权保护范围扩大至互联网活动、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产品和软件产品。此外,还有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管理的自愿登记制度。根据版权法,中国公民、法人和组织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无论该作品是否出版,其中包括(其中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和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人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包括出版权、着作权和复制权。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各类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活动、向著作权人赔礼道歉和赔偿著作权人损失等。著作权侵权人在特定情况下还可能被处以罚款和/或行政或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1991年6月4日国务院颁布、最近一次于2013年1月30日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家版权局于2002年2月20日发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对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作了详细规定。
商标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982年8月23日颁布、最近一次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务院所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总局)负责商标在中国大陆的注册管理工作。国家工商总局成立解决商标纠纷商标评审委员会。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十年内有效。登记人可以在登记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延续登记。如注册人未能及时提出申请,可给予额外六个月的宽限期。注册人未在宽限期届满前提出申请的,注销注册商标。续期登记有效期为十年。2014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商标注册续展的申请要求。
专利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于1984年3月12日颁布、最近一次于2020年10月1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或《专利法》(该修正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以及国务院于2001年6月15日颁布、最近一次于2023年12月1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或《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利相关工作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市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发明”、“实用专利”和“外观设计”三类专利。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期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为十五年,在每种情况下均自申请之日起。中国专利制度采取“先到先备案”原则,即同一发明的专利申请不止一个人提出的,先向提出申请的人授予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际适用性,才能取得专利权。第三方必须获得专利所有人的同意或适当许可才能使用该专利。否则,擅自使用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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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
2017年8月24日,工信部颁布《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即《域名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域名办法规范域名注册,如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9年6月18日发布了《国家代码顶层域名注册管理规定》和《国家代码顶层争议解决规则》,据此,CNNIC可以授权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对域名相关争议进行裁决。
与外汇有关的条例
中国大陆外汇兑换的主要法规是1996年1月29日由国务院颁布、最近于2008年8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或《外汇管理条例》(该修订自2008年8月5日起施行),以及1996年6月20日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外汇结售汇支付管理条例》。根据这些规定,只要遵守适用的程序要求,利润分配、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等经常项目的支付可以外币进行,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管局的批准。相比之下,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汇出中国境外,用于支付偿还外币计价贷款、境外直接投资和在中国境外投资证券或衍生产品等资本项目的,则需经相关政府部门或指定银行批准或登记。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将其税后红利兑换成外汇,并将这些外汇从其在中国的外汇银行账户中汇出。
2015年3月30日,外管局颁布了《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的通知》,即外管局19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9年和2023年进一步修订。根据外管局19号文,对资本账户中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出资,可酌情转换为人民币。
2016年6月9日,外管局颁布《关于改革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16号文,2023年12月4日修订。外管局16号文对境内所有机构酌情结汇作了规定。全权结汇是指经相关政策确认属于全权结汇对象的资本账户中的外汇资本(包括外汇资本、国外贷款和境外上市收益汇出的资金),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进行结汇。外汇资本金任意结汇比例暂确定为100%。
此外,外管局16号文规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由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真实、自用的原则,在这类企业经营范围内使用。外商投资企业结汇取得的资本项目和人民币资本的外汇收入,不得用于下列任何一种用途:(一)直接或间接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以外的支付或者适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支付;(二)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银行担保产品以外的证券或者金融计划(风险评级不高于第二级的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除外)的,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但其经营范围另有许可的除外;(四)建设或购置非自用不动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违反上述规定,可能使企业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外汇局2019年10月23日颁布、2023年12月4日修订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或外管局28号文,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只要不违反负面清单,所投项目真实、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可以依法使用其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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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0日,外管局发布外管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即外管局8号文。外管局8号文规定,在资金使用真实、符合现行资本账户相关收益使用行政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企业将资本资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账户项下收益用于境内支付,不必在每次交易前向银行提交证明此类支付真实性的材料。
2023年12月4日,外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便利跨境贸易投资改革的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注册地不同,在等值500万美元或1000万美元的限额内自主举借外债。
有关股息分配的规定
规范外商独资企业红利分配的主要法规,包括《公司法》。根据本条例,在中国大陆的外商独资企业只能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税后利润(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每年至少拨出其累计利润的10%(如有),用于为某些储备资金提供资金,除非这些储备已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
与外债有关的条例
外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作为股东进行的贷款,在中国境内被视为外债,受《外汇行政条例》、2003年1月8日由外管局、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或财政部颁布的《外债管理暂行规定》等多项法律法规的监管,自2003年3月1日起生效,并于2022年9月1日起进一步修订,外管局于4月28日颁布的《外债登记管理办法》,2013年并经2015年5月4日《外管局关于废止和修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订。根据这些规则,以外债形式向中国实体提供的股东贷款不需要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但这类外债必须在当地银行登记备案。外管局28号文规定,试点地区非金融企业可在当地外汇局登记允许的外债额度,相当于非金融企业净资产的两倍。这类非金融企业可在许可额度内发生外债,直接办理相关银行业务手续,无需对每笔外债进行登记。但是,非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报告其国际收支情况。
有关中国居民所持离岸专用车辆的规例
外管局于2013年5月10日颁布了《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最近一次修订于2019年12月30日,其中明确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的管理以登记方式进行,银行根据外管局及其当地分支机构提供的登记信息办理与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有关的外汇业务。
外管局于2014年7月4日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境外投融资和往返投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或外管局37号文,其中要求中国居民或实体设立或控制境外投融资目的设立的境外实体,须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此外,当与离岸特殊目的载体有关的重大事件发生时,包括与任何基本信息的变更(例如此类中国公民或居民的变更、名称和经营期限)、增资或减资、股份转让或交换、或合并或分立有关的重大事件发生时,此类中国居民或实体必须更新其外管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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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于2015年2月13日进一步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或外管局13号文,2019年12月30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废止五项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和七项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修订。外管局13号文允许中国居民或实体就其设立或控制以境外投资或融资为目的设立的境外实体向合格银行进行登记。然而,此前未遵守外管局37号文的中国居民提出的补救性登记申请,继续属于外管局相关地方分支机构的管辖范围。在持有特定目的载体权益的中国股东未能履行规定的外管局登记的情况下,该特定目的载体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境外母公司分配利润和开展后续跨境外汇活动,并且该特定目的载体向其中国子公司追加出资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
2017年1月26日,外管局发布《关于完善真实性和合规性核查进一步推进外汇管制的通知》,即外管局3号文,对境内主体向境外主体利润汇出的若干资本管制措施作出规定,包括(一)遵循真实交易原则,银行应对利润分配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原始报税记录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二)境内主体在汇出利润前,应保留收入以核算过去年度发生的亏损。此外,根据外管局3号文,境内主体在登记对外投资或对外汇款时,应对资金来源、资金使用方式、相关董事会决议、合同等证明进行详细说明。
股份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根据2012年2月15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或《股份激励规则》等相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i)在中国大陆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中国公民或非中国公民,以及(ii)参与境外上市公司任何股份激励计划的员工,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均需向外管局登记。所有这类参与人均需授权一名合格的中国代理人,如公司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子公司,在外管局进行登记,并办理开户、收益转存结算等外汇事宜。《股份激励规则》还要求指定一名离岸代理人,负责办理与股份激励计划参与者行使购股权和销售收益有关的事宜。未完成上述外管局登记的,可能会对参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罚款等法律制裁。
国家税务总局(SAT)进一步发布了几份关于员工购股权和限制性股票的通知。根据该等通告,在中国工作的雇员行使购股权或获授予受限制股份将须缴付中国个人所得税。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大陆子公司须向相关税务机关备案员工购股权和限制性股票相关文件,并为员工行使购股权或购买限制性股票代扣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未缴纳或中国大陆子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代扣所得税,中国大陆子公司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制裁。
与税收有关的条例
所得税
根据2007年3月16日颁布、最近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或《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设立并在中国境内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被视为居民企业,一般对其全球收入适用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2007年12月6日公布、最近一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将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定义为在实践中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财产实行“实质性、全局性管理和控制”的管理机构。在中国没有分支机构的非中国居民企业,需按10%的税率缴纳源自中国的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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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即2017年修订的国家税务总局7号文。SAT 7号文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1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或SAT 698号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月28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中的部分规定,明确了SAT 698号文的其他部分规定。SAT 7号文就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在中国的资产(包括在中国的组织和场所的资产、在中国的不动产、对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或中国应税资产)制定了一项全面的指导方针,并加强了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例如,当非居民企业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某些中国应税资产的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为该转让除了逃避企业所得税外没有其他合理的商业目的,SAT 7号文允许中国税务机关将中国应税资产的间接转让重新分类为直接转让,因此对该非居民企业征收10%的企业所得税。SAT 7号文列出了税务机关在确定间接转让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时需要考虑的几个因素。尽管如此,如果间接转让的整体安排满足以下所有标准,则该间接转让将被视为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i)被转让的中介企业75%或以上的股权价值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应税资产;(ii)在间接转让前一年期间的任何时间,该中介企业资产价值的90%或以上(不含现金)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在间接转让前一年期间,其90%或以上的收入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iii)中介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课税资产的任何附属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履行的职能和承担的风险有限且不足以证明其经济实质;(iv)间接转让中国应课税资产所得收益应缴纳的外国税款低于直接转让这些资产的潜在中国税款。另一方面,属于SAT 7号文规定的安全港的间接转让,包括合格的集团重组、公开市场交易和税收协定或安排下的豁免,将不会根据SAT 7号文缴纳中国税款。
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37号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国家税务总局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37号文的部分规定。根据SAT 37号文,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净值后,余额为股权转让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益是指股权转让方从股权转让中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类收益。股权净值是指取得上述股权的计税依据。股权的计税依据为:(一)股权转让方在投资参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费用,或(二)取得该股权时向该股权原转让方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费用。股权持有期内发生减损、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能够确认收益或者损失的,应当对股权净值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可以按照该权益进行分配的金额。多次投资或收购下发生部分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当按照转让比例,从股权的全部成本中确定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根据SAT 7号文,以及1992年9月4日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布、最近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间接转让的情况下,向转让人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对价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转让人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对转让人征收滞纳金利息和特别调税利息(如适用)。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追究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并处以未缴税额50%至300%的罚款。如果扣缴义务人已根据SAT 7号文向中国税务机关提交了与间接转账有关的相关材料,则对扣缴义务人的处罚可以减轻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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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分配预扣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或营业地的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和其他中国来源的收入,或者如果相关股息或其他中国来源的收入实际上与非中国居民企业在中国的任何设立机构或营业地没有关联,则标准预提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将预提税率从20%降至10%,中国与外国控股公司管辖地之间有税收协定的,适用较低的预提税率。例如,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收入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或《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及其他适用的中国法律,香港居民企业经中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符合《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及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和要求的,香港居民企业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10%的预扣税,在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相关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减至5%。另一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税务条约中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如果中国税务机关酌情确定公司因实施主要由税收驱动的结构或安排而受益于所得税税率降低,则可能调整税收优惠待遇。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2月3日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条约“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确定受益所有人资格时的评定标准。
来自中国大陆的来自WeRide Inc.和我们在香港的子公司的利息收入按10%的税率按预提基准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最近一次于2017年11月1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或《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5日发布、最近一次于2011年10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修理和更换服务或在中国境内进口货物,应缴纳增值税,或增值税。除另有规定外,销售商品增值税税率为17%,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通知》或32号文,其中规定(一)原适用17%和11%增值税税率的增值税应税销售和进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二)原适用11%增值税税率的农产品采购,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三)购买以生产销售为目的的农产品或者加工原适用16%增值税税率的寄售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2%;(四)原适用17%税率、17%出口退税率的出口产品,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6%;(v)原适用11%税率和11%出口退税率的出口产品和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0%。32号文已于2018年5月1日生效,并将取代此前与32号文不一致的所有规定。
自2011年11月16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增值税代征营业税试点方案,即增值税试点方案,初步对部分地区“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代征营业税,最终于2013年扩大适用至全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与增值税试点相关的征收增值税替代营业税试点方案实施细则,“现代服务业”包括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新服务业、后勤保障、有形财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等。2016年3月23日颁布、最近一次于2025年12月29日修订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各地区、各行业实行增值税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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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并规定(一)对于增值税应税销售和进口货物,适用税率分别由16%和10%调整为13%和9%;(二)对于购买农产品,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三)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加工托运货物的,适用税率由13%调整为10%;(四)原适用16%税率、16%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和服务出口,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五)原适用10%税率、出口退税率为10%的货物出口和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24年12月25日,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即《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暂行条例。增值税法在巩固税率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系统优化和明确了征税范围、计算规则、征管机制、纳税人义务等核心要素。
有关就业和社会福利的条例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07年6月29日颁布、最近一次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或《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务院2008年9月1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或《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订立书面雇佣合同,建立雇佣关系。用人单位自创建雇佣关系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雇佣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雇佣合同,向劳动者支付自创建雇佣关系之日起满一个月之日起至书面雇佣合同执行前一日止期间该劳动者工资的两倍的金额。《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也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导致的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此外,如果雇主打算强制执行与雇员的雇佣合同或竞业禁止协议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则必须在劳动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限制性期限内按月对雇员进行补偿。在大多数情况下,雇主还被要求在其雇佣关系终止后向其雇员提供遣散费。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10年10月28日颁布并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或《社会保险法》、国务院1999年1月22日发布并于2019年3月24日修正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和国务院1999年4月3日发布并于2019年3月24日最后修正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大陆企业须参加一定的职工福利计划,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并按照当地政府在企业经营地或所在地不时规定的职工工资、包括奖金、津贴等一定比例的数额缴纳基金。202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二)》施行。根据这一解释,除其他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维持该主张。
虽然若干境内附属公司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最后三个财政年度并无为若干雇员作出全额社会保险缴款,但本集团已为所有雇员作出社会保险缴款,且并无与雇员达成协议或由雇员作出承诺而免除社会保险缴款。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司境内子公司均未收到相关部门关于员工投诉社保缴费的通知,也未发生相关部门处罚或责令追缴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这一解释不会对我们的运营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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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租赁物业的规例
根据全国人大于2020年5月28日颁布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动产所有人有权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等财产。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租赁场所转租给第三方。承租人转租房地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出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此外,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条款占有期间,租赁场所所有权发生变化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商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出租人和承租人需在租赁物业所在市、县开发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主管部门执行物业租赁协议之日起30日内完成物业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公司不整改的,可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该公司不整改的,可以对每份租赁协议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境外上市并购相关规定
2006年8月8日,中国证监会等六家中国监管机构颁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则》或《并购重组规则》,该规则于2006年9月8日生效,最近一次修订于2009年6月22日。除其他外,《并购规则》要求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并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控制的、为境外上市目的而组建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必须在此类特殊目的载体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前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2006年9月,中国证监会在官网公布了其关于特殊目的载体境外上市审批的相关程序。这些程序需要向证监会报备多份文件。
并购规则以及其他有关并购的法规和规则建立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这些程序和要求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例如,《并购规则》要求,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如(i)涉及任何重要行业,(ii)该交易涉及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或(iii)该交易将导致持有驰名商标或老字号的境内企业控制权发生变更,应事先通知商务部。
此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2月3日发布并在30天后生效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商务部于2011年8月25日发布并于2011年9月1日生效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境外投资者引发“国防安全”担忧的并购以及境外投资者可能通过并购取得对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引发“国家安全”担忧的并购,均受到商务部的严格审查。该通知还禁止任何试图绕过此类安全审查的行为,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构建交易。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其中要求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转移和涉密信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责任,强化跨境信息提供规范机制,依法和对等原则完善跨境审计监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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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即《备案规则》。此外,在2023年5月16日和2024年5月7日,证监会发布了第六条和第七条配套指引。备案规则于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证监会开始受理备案申请。根据这些新规,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市场发售或上市其证券的中国境内公司,包括(i)任何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及(ii)主要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运营并拟根据其在岸股权、资产、收入或类似权益在境外市场发售或上市其证券的任何境外公司,须在向拟上市地相关监管机构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规则等进一步规定,确定发行上市是否认定为“中国公司境外间接发行上市”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发行上市应确定为“中国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因此须符合备案要求:(i)任何收入、利润、境内公司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总资产或净资产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相应数据的50%以上;及(ii)其业务运营的关键环节在中国大陆进行或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大陆,或负责业务运营的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有住所。未完成此类备案,中国境内企业可能会被处以责令整改、警告或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罚款。然而,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其解释和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本规定,境内企业申请境外上市,除其他外,应当完成备案手续,并按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
此外,根据《备案规则》,中国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被禁止,如(i)中国法律明令禁止;(ii)可能构成中国主管部门认定的威胁或危害国家安全;(iii)境内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过去三年内存在一定的刑事犯罪行为;(iv)境内企业目前因涉嫌存在刑事犯罪或重大违反适用法律法规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且仍无明确结论;或(v)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控制下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自2023年3月31日起,已提交境外发行上市有效申请但未获得境外监管部门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境内企业,应当在境外发行上市前完成向证监会备案手续。
美国法规
虽然目前没有明确涉及自动驾驶系统安全的美国联邦法规,但美国交通部已经制定了建议的自愿准则,如果自动驾驶系统对安全构成不合理风险或阻碍商业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NHTSA和联邦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局有权采取执法行动。美国某些州对自动驾驶汽车有法律限制,许多其他州正在考虑。一些州,特别是加利福尼亚州,对某些自主功能制定了操作要求或限制。自动驾驶法律法规预计将在美国众多司法管辖区继续演变,并可能对我们开发的自动驾驶功能产生限制。
我们还可能受到NHTSA根据1966年《国家交通和机动车辆安全法》或《车辆安全法》监督的现有严格要求的约束,包括报告义务,但须遵守严格的时间要求,我们的产品存在安全缺陷。《车辆安全法》对包括未遵守此类报告行动在内的违规行为施加了潜在的重大民事处罚。
随着围绕自动驾驶汽车的联邦和州法律框架的发展不断发展,我们可能会受到额外的监管计划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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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组织结构
以下图表说明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公司架构,包括我们的主要附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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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根据SEC颁布的规则和条例计算的受益所有权百分比。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标题为“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 |
D.物业、厂房及设备
我们的公司总部位于中国广州。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总部占地总面积约为9000平方米,涵盖了企业管理、研发和生产的需要。除了总部,我们还在中国大陆和世界其他地方租赁办公室。我们认为,我们现有的设施总体上足以满足我们目前的需求,但我们希望根据需要寻求额外的空间,以适应未来的增长。
项目4A.未解决的工作人员评论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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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5.经营和财务审查及前景
以下关于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是基于并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相关说明一起阅读的。这份年度报告包含前瞻性陈述。见“前瞻性信息”。在评估我们的业务时,您应该仔细考虑标题“第3项”下提供的信息。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在本年度报告中。我们提醒您,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受到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
A.operating results
WeRide提供从L2到L4的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解决开放道路上一系列用例的交通需求,包括移动、物流和环卫行业。
我们的收入来自(i)自动驾驶车辆的销售,主要包括机器人巴士、机器人出租车和机器人清扫车,以及相关的传感器套件,(ii)提供自动驾驶相关的运营和技术支持服务,以及(iii)提供其他技术服务,包括ADAS研发服务和智能数据服务。
影响我们业绩的关键因素
我们的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的持续商业化
我们的商业模式以解决现实世界问题的承诺为中心。我们专注于推动自动驾驶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采用,在我们商业化的领先地位和产品的成熟度的支持下,我们实现了持续增长。我们正在提供范围广泛的服务和产品。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我们分别向36家、91家和164家企业客户提供服务和产品。我们期望在未来扩大我们的业务,增加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范围,并扩大我们的收入来源。我们的成功将取决于技术和商业化里程碑的进展。
持续的技术投资
技术是我们业务的核心。我们的研发团队对我们业务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专注于吸引和留住一流人才,以解决挑战自动驾驶行业的最大困难。我们将继续大力投资于员工招聘和保留,以增强我们在关键技术方面的实力。
自我们成立以来,我们的团队在自动驾驶软件、硬件和基础设施的关键方面进行了技术投资。我们投入巨资开发了WeRide One。目前,作为我们运营车队的基础模型和技术骨干,微骑One正处于运行阶段。我们已经实现了技术上的可行性,并且一直在使用WeRide One作为我们的基础基础设施来支持我们的自动驾驶技术和运营。不过,我们并不打算直接出售WeRide One。我们将继续对这个平台进行持续投资,包括优化其算法、升级其计算能力和存储或处理能力。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通过销售我们的自动驾驶汽车和提供我们的运营支持服务,将开始产生与WeRide One相关的可观利润。
自动驾驶行业是一个前景广阔的市场,技术是关键的竞争因素。我们的财务表现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保持技术领先地位的能力。因此,我们预计将产生大量且可能增加的研发费用,并将投入大量资源来提高和完善我们的技术能力。我们没有将2023年、2024年和2025年的开发活动支出资本化,主要是因为我们认为我们仍然面临与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和商业化、不断演变的监管框架以及公众对我们创新技术的接受程度相关的不确定性。因此,我们仍无法证明这些活动将产生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我们在这些开发活动上的支出尚未达到资本化标准。我们花费了相当多的资源,无论是在财务上还是从人力资本的角度,不断升级这个平台及其底层通用系统、端到端模型、船外模型培训等。我们预计,这些发展活动将在可预见的未来开始产生有意义的未来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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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经济和提高成本和运营效率
大规模运营使我们在效率方面具有显着优势,我们的财务业绩将取决于我们实现这种效率的能力。
我们对统一运营平台的投资,帮助我们在不同产品之间实现了高水平的软硬件共性。如果我们规模经营,我们有机会受益于更低的单位生产成本。我们未来的表现将取决于我们扩大运营规模和增加自动驾驶汽车销量的能力。
这一运营平台也让我们能够以更高的研发效率,快速地将自动驾驶技术应用到新的用例中。我们还期望随着我们不断升级统一运营平台,在运营效率方面保持竞争优势。我们通过在特定地区推出一个用例而获得的运营经验和资源,使我们能够以更高的运营效率扩大我们在同一地区的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的范围,进而扩大我们运营的整体规模。
随着我们加大自动驾驶汽车的部署和运营并引入更多用例,我们预计将实现规模经济并提高我们的利润率。竞争的出现可能会对定价、利润率和市场份额产生负面影响,但我们相信,我们的商业化和技术领先地位将使我们能够保持有利的利润率和单位经济性。我们未来的业绩将取决于我们在这些利润率和规模经济方面的交付能力。
我们仍然致力于降低我们各产品线的运营和生产成本,尽管我们预计随着我们继续扩大业务并投资于我们的技术、产品和服务,我们的成本和费用的绝对金额将在不久的将来增加。我们相信,此类投资已经并将继续加强我们的技术领先地位,并在长期内转化为更高的效率。
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的市场接受度和采用率
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市场,特别是L4级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正在新生和快速发展。
我们的商业模式主要受到一个庞大且不断扩大的潜在市场的支持,我们认为该市场正越来越多地受益于自动驾驶技术的引入。与传统汽车相比,我们的自动驾驶汽车预计将呈现引人注目的单位经济性,特别是因为采用自动驾驶技术将降低与人类驾驶员相关的劳动力成本,并延长每辆汽车的运营时间。我们的自动驾驶技术也将有助于缓解人类驾驶员的任何短缺。因此,我们能够确定交通运输行业不同领域的参与者,他们表示支持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品,作为他们所面临挑战的可行解决方案。
尽管我们成功地产生了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认可,但我们商业模式的长期成功取决于L4自动驾驶技术的广泛采用和支持。此外,监管发展的步伐以及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获得自动驾驶产品政府批准所需的时间对我们的业绩至关重要,特别是对于在海外部署和运营我们的L4自动驾驶汽车而言。随着我们从测试阶段过渡到全面商业运营,延迟获得这些关键批准可能会极大地扰乱我们的创收时间表和运营援助服务的认可里程碑,从而可能影响我们的市场启动和增长轨迹。
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的确认
我们已根据2018年股份计划授出期权及其他类型的奖励。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36,166,524个已发行受限制股份单位(包括已归属但未结算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及尚未行使的购股权可购买根据2018年股份计划授出的合共95,253,810股普通股。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在综合损益表中分别录得人民币9.318亿元、人民币11.879亿元和人民币450.0元(约合6430万美元)的股份补偿费用。我们可能会在未来记录大量的股份补偿费用。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根据2018年股票计划授予了期权和其他类型的奖励,这将导致大量的股份补偿费用,并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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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结果的关键组成部分
收入
下表按性质列出我们在呈列期间的收入的绝对金额及占总收入百分比的细目: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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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2024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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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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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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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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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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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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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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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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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产品收入(1) |
|
54,190 |
|
13.5 |
|
87,710 |
|
24.3 |
|
359,843 |
|
51,457 |
|
52.6 |
服务收入(2) |
|
347,654 |
|
86.5 |
|
273,424 |
|
75.7 |
|
324,744 |
|
46,438 |
|
47.4 |
总收入 |
|
401,844 |
|
100.0 |
|
361,134 |
|
100.0 |
|
684,587 |
|
97,895 |
|
100.0 |
注意事项:
| (1) | 代表了我们自动驾驶车辆的销量,主要包括我们的自动驾驶巴士、自动驾驶出租车,机器人扫地机和robovans以及相关的传感器套件。 |
| (2) | 代表提供服务,包括自动驾驶相关运营和技术支持服务、ADAS研发服务和智能数据服务。 |
我们的收入来自(i)自动驾驶车辆的销售,主要包括机器人巴士、机器人出租车、机器人清扫车和rovovans,以及相关的传感器套件,(ii)提供自动驾驶相关的运营和技术支持服务,以及(iii)提供其他技术服务,包括ADAS研发服务和智能数据服务。我们还从2020年开始通过WeRide Go提供robotaxi乘坐服务以及从2023年开始通过我们的robotvan向我们的客户提供自动货运即服务产生了微不足道的收入,每一项收入都包含在自动驾驶相关运营和技术支持服务的服务收入中。
我们正处于商业化的早期阶段。随着我们继续在自主技术的商业化方面取得进展,我们的收入构成和收入项目的相对权重可能会发生变化。例如,我们最新一代的机器人出租车,GXR,于2024年进入商业生产和公共服务,并自2025年以来积极扩展部署。我们预计,在实现这些商业化里程碑后,我们的robotaxi业务收入将相应增加。
收益成本
我们的收入成本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成本和服务成本。我们的销售成本代表与我们的自动驾驶汽车销售相关的库存成本。我们的服务成本主要包括提供L4自动驾驶和ADAS服务的工资和员工福利。
下表列出我们的收入成本按性质分类的绝对金额及在呈列期间的收入总成本中所占百分比的细目: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收入成本: |
|
|
|
|
|
|
|
|
|
|
|
|
|
|
销货成本 |
|
34,138 |
|
15.6 |
|
71,716 |
|
28.6 |
|
253,530 |
|
36,254 |
|
53.1 |
服务成本 |
|
184,230 |
|
84.4 |
|
178,703 |
|
71.4 |
|
224,235 |
|
32,065 |
|
46.9 |
合计 |
|
218,368 |
|
100.0 |
|
250,419 |
|
100.0 |
|
477,765 |
|
68,319 |
|
100.0 |
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随着我们继续将我们的技术商业化,并考虑到我们的产品和服务销售的预计增长,我们的收入成本将在绝对数量上增加。正如我们的收入构成情况一样,我们的成本结构也可能随着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组合的不断扩展和发展而发生变化。
99
毛利及毛利率
下表列出我们在呈列期间的毛利及毛利率: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毛额 |
|
毛额 |
|
毛额 |
|
毛额 |
|
毛额 |
|
毛额 |
|
毛额 |
|
利润 |
保证金 |
利润 |
保证金 |
利润 |
利润 |
保证金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产品 |
|
20,052 |
|
37.0 |
|
15,994 |
|
18.2 |
|
106,313 |
|
15,203 |
|
29.5 |
服务 |
|
163,424 |
|
47.0 |
|
94,721 |
|
34.6 |
|
100,509 |
|
14,373 |
|
31.0 |
合计 |
|
183,476 |
|
45.7 |
|
110,715 |
|
30.7 |
|
206,822 |
|
29,576 |
|
30.2 |
由于我们产品和服务的成功,我们处于有利的市场地位,以确保健康的利润率。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毛利分别为人民币1.835亿元、人民币1.107亿元和人民币2.068亿元(2960万美元),我们的毛利率(代表收入超过收入成本的比例)分别为45.7%、30.7%和30.2%。
营业费用
我们的运营费用主要包括研发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列期间的运营费用以及占我们收入的百分比: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营业费用: |
|
|
|
|
|
|
|
|
|
|
|
|
|
|
研发费用 |
|
(1,058,395) |
|
(263.4) |
|
(1,091,357) |
|
(302.2) |
|
(1,372,191) |
|
(196,221) |
|
(200.4) |
行政开支 |
|
(625,369) |
|
(155.6) |
|
(1,138,802) |
|
(315.3) |
|
(596,060) |
|
(85,235) |
|
(87.1) |
销售费用 |
|
(41,447) |
|
(10.3) |
|
(53,566) |
|
(14.8) |
|
(73,628) |
|
(10,529) |
|
(10.8) |
合计 |
|
(1,725,211) |
|
(429.3) |
|
(2,283,725) |
|
(632.4) |
|
(2,041,879) |
|
(291,985) |
|
(298.3) |
研发费用
我们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i)工资和员工福利,(ii)股份薪酬,(iii)折旧和摊销,(iv)专业服务费,(v)来自关联方的服务费,(vi)外包服务费,(vii)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以及(viii)其他。
我们的研发费用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为人民币10.584亿元、人民币10.914亿元和人民币13.722亿元(1.962亿美元)。
我们预计,随着我们继续专注于自动驾驶技术的测试和商业化,扩大我们的研发团队并投入更多资源来提高我们的技术能力,我们的研发费用将会增加。
行政开支
我们的管理费用主要包括工资和员工福利、专业服务费和其他一般公司费用。
100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管理费用分别为人民币6.254亿元、人民币11.388亿元和人民币5.961亿元(合8520万美元)。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的管理费用将在绝对金额上增加,因为我们已成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将雇用额外的人员,并产生与我们的业务和我们的运营的预期增长相关的额外费用。另一方面,由于我们努力提高运营效率,我们预计长期内我们的管理费用占收入百分比的权重将有所降低。
销售费用
我们的销售费用主要包括与我们的销售和营销人员相关的人员相关费用。
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销售费用分别为人民币4140万元、人民币5360万元和人民币7360万元(1050万美元)。
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的销售费用将在绝对金额上增加,因为我们将继续扩大我们的销售网络,建立品牌知名度,并告知市场参与者我们的自动驾驶产品和服务的好处。我们预计,随着我们继续提高运营效率,我们的销售费用占收入的百分比将长期下降。
其他净收入
我们的其他净收益主要包括(i)政府补助,以及(ii)处置非流动资产的净(亏损)/收益。
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其他净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580万元和人民币1650万元和人民币490万元(0.7百万美元)。
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减值损失
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的减值损失根据历史结算记录和前瞻性信息从损失准备中确认,该损失准备的计量金额等于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或ECL(s)。预期损失率基于过去3年的实际损失经验。这些费率进行了调整,以反映收集历史数据期间的经济状况、当前状况以及我们对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预期寿命期间的经济状况的看法之间的差异。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减值损失分别为人民币4020万元、人民币2870万元和人民币1660万元(240万美元)。
净汇兑收益/(亏损)
这是指产生以外币(即与交易相关的业务的功能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和现金余额的销售和采购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录得汇兑净收益人民币710万元、人民币2790万元和亏损人民币900万元(合130万美元)。
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指银行存款产生的收益。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利息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320亿元、人民币1.769亿元和人民币1.723亿元(约合2460万美元)。
其他财务费用
我们的其他财务成本包括(i)租赁负债的利息,(ii)看跌期权负债的账面值变动及(iii)银行贷款的利息。
101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其他财务成本分别为人民币350万元、人民币350万元和人民币910万元(合130万美元)。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
我们以FVTPL计量的金融负债是指认股权证负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为亏损人民币450万元。
优先股及其他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变动须予赎回及其他优先权利。
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及其他优先权利的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变动,是指或有赎回事件可能触发的赎回金额现值变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及其他优先权利的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变动分别为人民币5.54亿元及人民币4.653亿元。这类优先股和其他金融工具在2024年10月我们在美国的IPO完成后转换为股权。
税收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所得税费用分别为人民币290万元、人民币590万元和人民币410万元(约合60万美元)。
开曼群岛
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开曼群岛目前没有任何形式的收入、公司或资本利得税。除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可能对我们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款,印花税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执行或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提交的文书。
香港
我们在香港的附属公司须就任何部分的应课税利润超过港币2,000,000元征收16.5%的所得税税率,而就低于港币2,000,000元的应课税利润征收8.25%的所得税税率。此外,我们在香港的子公司向我们公司支付的股息无需缴纳任何香港预扣税。
美国
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我们在美国成立的子公司需缴纳21%的统一联邦企业所得税税率和8.84%的加利福尼亚州收入和特许经营税。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根据阿拉伯联合酋长国2022年第47号联邦法令,我们在阿联酋成立的子公司适用9%的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
102
新加坡
根据新加坡《1947年所得税法》,我们在新加坡成立的子公司适用17%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
中国
根据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最近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国投资企业和国内公司适用25%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但须享受某些鼓励类经济部门的合格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每三年延续一次。
文远广州和文远景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因此在2022-2024年和2024-2026年享受15%的优惠税率,而不是25%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广州文远顺利完成“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2025-2027年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所有其他子公司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们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从我们提供的服务的3%到13%,减去我们已经支付或承担的任何可扣除的增值税。根据中国法律,我们还需缴纳增值税附加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来自中国大陆的外国投资者宣派的股息征收10%的预扣税,除非任何此类外国投资者的注册成立司法管辖区与中国大陆有税务条约或类似协议,其中规定了不同的预扣税安排。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外商独资子公司支付给我们在香港的中介控股公司的股息将被征收10%的预提税率。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或我们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任何子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被视为“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103
经营成果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列报期间的综合经营业绩摘要,包括绝对金额和我们在列报期间收入的百分比。这些信息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一起阅读。任何时期的行动结果都不一定表明我们未来的趋势。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收入: |
|
|
|
|
|
|
|
|
|
|
|
|
|
|
产品收入 |
|
54,190 |
|
13.5 |
|
87,710 |
|
24.3 |
|
359,843 |
|
51,457 |
|
52.6 |
服务收入 |
|
347,654 |
|
86.5 |
|
273,424 |
|
75.7 |
|
324,744 |
|
46,438 |
|
47.4 |
总收入 |
|
401,844 |
|
100.0 |
|
361,134 |
|
100.0 |
|
684,587 |
|
97,895 |
|
100.0 |
收益成本(2) |
||||||||||||||
销货成本 |
|
(34,138) |
|
(8.5) |
|
(71,716) |
|
(19.9) |
|
(253,530) |
|
(36,254) |
|
(37.0) |
服务成本 |
|
(184,230) |
|
(45.8) |
|
(178,703) |
|
(49.5) |
|
(224,235) |
|
(32,065) |
|
(32.8) |
收入总成本 |
|
(218,368) |
|
(54.3) |
|
(250,419) |
|
(69.3) |
|
(477,765) |
|
(68,319) |
|
(69.8) |
毛利 |
|
183,476 |
|
45.7 |
|
110,715 |
|
30.7 |
|
206,822 |
|
29,576 |
|
30.2 |
其他净收入 |
|
15,750 |
|
3.9 |
|
16,491 |
|
4.6 |
|
4,912 |
|
702 |
|
0.7 |
研发费用(2) |
|
(1,058,395) |
|
(263.4) |
|
(1,091,357) |
|
(302.2) |
|
(1,372,191) |
|
(196,221) |
|
(200.4) |
行政开支(2) |
|
(625,369) |
|
(155.6) |
|
(1,138,802) |
|
(315.3) |
|
(596,060) |
|
(85,235) |
|
(87.1) |
销售费用(2) |
|
(41,447) |
|
(10.3) |
|
(53,566) |
|
(14.8) |
|
(73,628) |
|
(10,529) |
|
(10.8) |
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减值损失 |
|
(40,217) |
|
(10.0) |
|
(28,664) |
|
(7.9) |
|
(16,625) |
|
(2,377) |
|
(2.4) |
经营亏损 |
|
(1,566,202) |
|
(389.8) |
|
(2,185,183) |
|
(605.1) |
|
(1,846,770) |
|
(264,084) |
|
(269.8) |
净汇兑收益/(亏损) |
|
7,052 |
|
1.8 |
|
27,880 |
|
7.7 |
|
(9,031) |
|
(1,291) |
|
(1.3) |
利息收入 |
|
132,042 |
|
32.9 |
|
176,902 |
|
49.0 |
|
172,307 |
|
24,640 |
|
25.2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FVTPL”) |
|
42,960 |
|
10.7 |
|
(61,834) |
|
(17.1) |
|
41,822 |
|
5,980 |
|
6.1 |
其他财务费用 |
|
(3,490) |
|
(0.9) |
|
(3,451) |
|
(1.0) |
|
(9,128) |
|
(1,305) |
|
(1.3)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 |
|
(4,549) |
|
(1.1) |
|
— |
|
— |
|
— |
|
— |
|
— |
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及其他优先权利的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变动 |
|
(554,048) |
|
(137.9) |
|
(465,254) |
|
(128.8) |
|
— |
|
— |
|
— |
税前亏损 |
|
(1,946,235) |
|
(484.3) |
|
(2,510,940) |
|
(695.3) |
|
(1,650,800) |
|
(236,060) |
|
(241.1) |
所得税 |
|
(2,866) |
|
(0.7) |
|
(5,868) |
|
(1.6) |
|
(4,100) |
|
(586) |
|
(0.6) |
年内亏损 |
|
(1,949,101) |
|
(485.0) |
|
(2,516,808) |
|
(696.9) |
|
(1,654,900) |
|
(236,646) |
|
(241.7) |
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调整后净亏损(1) |
|
(501,680) |
|
(124.8) |
|
(801,853) |
|
(222.0) |
|
(1,246,739) |
|
(178,279) |
|
(182.1) |
注意事项:
| (1) | 有关我们调整后净亏损的讨论以及调整后净亏损与当年亏损的对账,详见“—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措施”。 |
104
| (2) | 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分配如下: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单位:千) |
||||||||
收入成本 |
|
10,284 |
|
7,161 |
|
— |
|
— |
研发费用 |
|
440,138 |
|
234,350 |
|
(160,534) |
|
(22,956) |
行政开支 |
|
465,678 |
|
937,660 |
|
(284,312) |
|
(40,656) |
销售费用 |
|
15,684 |
|
8,696 |
|
(5,137) |
|
(735) |
合计 |
|
931,784 |
|
1,187,867 |
|
(449,983) |
|
(64,347)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收入
我们的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3.611亿元增长89.6%至2025年的人民币6.846亿元(9790万美元)。
我们的产品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8,770万元增长310.3%至2025年的人民币3.598亿元(5,15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2025年机器人出租车、机器人巴士、机器人清扫车以及机器人货车的销量增加。下表说明了我们在所介绍年份的产品销售情况: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
2025 |
|
(单位) |
||||
自动驾驶出租车的销售 |
|
18 |
|
123 |
机器人扫地机销量 |
|
49 |
|
91 |
robotvan销量 |
|
10 |
|
28 |
自动驾驶巴士销量 |
|
14 |
|
156 |
我们的服务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2.734亿元增长18.8%至2025年的人民币3.247亿元(464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智能数据服务收入增加人民币1.038亿元以及自动驾驶相关运营和技术支持服务收入增加人民币1770万元,部分被ADAS研发服务收入减少人民币7010万元所抵消,因为某些客户的某些定制研发服务已于2024年第三季度完成。
收益成本
我们的收入成本从2024年的人民币2.504亿元增长到2025年的人民币4.778亿元(6830万美元),增长了90.8%。收入成本增加的主要原因是(i)销售商品成本增加,与产品销售增加一致;(ii)服务成本增加,受智能数据服务成本增加的影响,部分被ADAS研发服务成本下降所抵消。
我们的销售成本从2024年的人民币7170万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2.535亿元(约合3630万美元),反映出这一年的销量增加。
我们的服务成本从2024年的人民币1.787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2.242亿元(321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智能数据服务成本增加,部分被ADAS研发服务成本下降所抵消。
毛利及毛利率
我们的毛利润从2024年的人民币1.107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2.068亿元(约合2960万美元)。我们的毛利率从2024年的30.7%下降到2025年的30.2%,保持相对稳定。
105
研发费用
我们的研发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10.914亿元增长25.7%至2025年的人民币13.722亿元(1.962亿美元),主要是由于(i)工资和员工福利增加人民币1.503亿元(2150万美元),主要是为了加强和提高在行业中的技术领先地位,(ii)研发项目的专业服务费和外包服务费增加人民币1.112亿元(1590万美元),以及(iii)折旧和摊销增加人民币5400万元(770万美元),部分被股权报酬减少人民币7380万元(1060万美元)所抵消,主要是由于某些购股权和受限制股份单位在2024年全部归属,而在2025年仍在归属的购股权和受限制股份单位减少。
行政开支
我们的管理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11.388亿元下降47.7%至2025年的人民币5.961亿元(合852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股份薪酬减少人民币6.533亿元(合934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某些购股权和受限制股份单位在2024年全部归属,减去2025年仍在归属的购股权和受限制股份单位,部分被主要与法律合规服务和全球发售相关的专业服务费和上市费用增加人民币7660万元(合1100万美元)所抵消。
销售费用
我们的销售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5,360万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7,360万元(1,050万美元),增长了37.3%,主要是由于具有销售和营销职能的人员数量增加以及业务扩张导致人事相关费用和劳动力成本增加人民币1,130万元(约合160万美元)。销售费用增幅远低于销售增长速度。
其他净收入
我们的其他净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1650万元减少到2025年的人民币490万元(0.7百万美元),主要与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人民币340万元和处置某些长龄车辆损失人民币740万元有关。
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减值损失
我们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减值损失从2024年的人民币2870万元减少到2025年的人民币1660万元(24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与客户积极进行收款努力,以实现及时结算我们的贸易应收账款。
净汇兑收益/(亏损)
我们的净汇兑收益/(亏损)从2024年的汇兑收益人民币2790万元转为2025年的汇兑损失人民币900万元(合13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所致。
利息收入
我们的利息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1.769亿元小幅下降至2025年的人民币1.723亿元(约合246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银行存款利率下降,部分被我们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定期存款余额增加所抵消。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按FVTPL计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从2024年的负人民币6180万元变为2025年的人民币4180万元(约合6.0百万美元),主要是由于2025年股权投资的股价波动和理财产品平均余额的增加。
106
其他财务费用
我们的其他财务成本从2024年的人民币350万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910万元(13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增加。
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及其他优先权利的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变动
由于我们的可转换优先股负债在我们于2024年10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后转换为权益,我们的可转换优先股负债从2024年的4.653亿元人民币变为2025年的零,因此优先股和其他受赎回和其他优先权利约束的金融工具的账面金额变化。
所得税费用
我们的所得税费用在2024年和2025年分别保持稳定在人民币590万元和人民币410万元(约合60万美元)。
年内亏损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本年度的亏损从2024年的人民币25.168亿元减少34.2%至2025年的人民币16.549亿元(2.366亿美元)。
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调整后净亏损
我们的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调整后净亏损从2024年的人民币8.019亿元增长55.5%至2025年的人民币12.467亿元(1.783亿美元)。有关我们的调整后净亏损以及调整后净亏损与当年亏损的对账的讨论,详见“—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措施”。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2024和2023财年的比较可以在我们于2025年3月25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的“第5.A项——经营业绩”中找到。
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措施
在评估我们的业务时,我们考虑并使用调整后净亏损的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计量作为审查和评估我们的经营业绩的补充计量。我们认为,调整后的净亏损为投资者和其他人理解和评估我们的综合经营业绩提供了有用的信息,因为它有助于我们的管理层。我们将调整后净亏损定义为当年亏损,不包括股权激励费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以及优先股及其他可赎回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变动和其他优惠权利,所有这些均为税后净额。
我们提出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指标是因为我们的管理层使用它来评估我们的经营业绩和制定业务计划。调整后的净亏损使我们的管理层能够评估我们的经营业绩,而不考虑我们认为不代表我们核心业务的上述非现金调整项目的影响。因此,我们认为,使用这一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指标为投资者和其他人以与我们的管理层和董事会相同的方式理解和评估我们的经营业绩提供了有用的信息。
这一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计量未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定义,也未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列报。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计量作为一种分析工具存在局限性。使用调整后净亏损的关键限制之一是,它并未反映影响我们运营的所有费用项目。此外,这一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衡量标准可能与包括同行公司在内的其他公司使用的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信息不同,因此其可比性可能受到限制。
107
不应孤立地考虑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计量或将其解释为替代当年亏损或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和列报的任何其他业绩信息计量或作为我们经营业绩的指标。我们鼓励投资者根据最直接可比的IFRS衡量标准审查我们的历史非IFRS财务衡量标准,如下所示。此处介绍的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指标可能无法与其他公司介绍的类似标题的指标进行比较。其他公司可能会以不同的方式计算类似标题的衡量标准,从而在比较分析我们的数据时限制了这些衡量标准的有用性。我们鼓励您全面审查我们的财务信息,而不是依赖于单一的财务指标。
下表将我们所示年度的调整后净亏损与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算和列报的最直接可比财务计量(即当年亏损)进行了核对: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单位:千) |
||||||||
年度亏损与调整后净亏损的对账: |
|
|
|
|
|
|
|
|
年内亏损 |
|
(1,949,101) |
|
(2,516,808) |
|
(1,654,900) |
|
(236,646) |
加: |
||||||||
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 |
|
931,784 |
|
1,187,867 |
|
449,983 |
|
64,347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
|
(42,960) |
|
61,834 |
|
(41,822) |
|
(5,980)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 |
|
4,549 |
|
— |
|
— |
|
— |
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及其他优先权利的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变动 |
|
554,048 |
|
465,254 |
|
— |
|
— |
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调整后净亏损 |
|
(501,680) |
|
(801,853) |
|
(1,246,739) |
|
(178,279) |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流动性来源、现金流和营运资金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主要通过历史股权融资活动为我们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资金。2024年10月,我们完成了美国IPO,我们的ADS开始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交易。在扣除承销佣金和我们应付的发行费用后,我们从此次发行和承销商部分行使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中筹集了总计1.255亿美元的净收益。2025年11月,我们完成香港上市,我们的A类普通股开始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交易。我们从本次全球发售中筹集的有关香港上市的所得款项净额约为23.146亿港元,已扣除承销佣金、费用和发售费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分别为人民币4,268.3元和人民币66.663亿元(合9.533亿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定期存款分别为人民币6.201亿元和人民币3.014亿元(合4310万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别为人民币17.421亿元和人民币3.323亿元(约合4750万美元)。我们在FVTPL的金融资产主要代表我们对理财产品、某些私人投资基金和上市公司的投资。
我们相信我们的现金将足以满足我们当前和预期的营运资金需求以及至少未来12个月的资本支出。然而,我们可能在未来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来满足资本要求,应对不利的发展或我们情况的变化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条件,或为有机或无机增长提供资金。如果我们确定我们的现金需求超过我们手头的现金数量,我们可能会寻求发行股票或股票挂钩证券或获得债务融资。增发和出售额外股权将导致对我们股东的进一步稀释。产生债务可能会使我们面临与我们的运营相关的额外义务和限制。如果我们无法以我们可接受的金额或条款获得足够的融资资源,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108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定期存款和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流动金融资产的21.5%和78.5%分别在中国大陆和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持有,8.6%和89.3%分别以人民币和美元计价。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定期存款和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流动金融资产主要在新加坡、香港和美国持有。
有关现金集中度披露,请参阅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我们经审计的综合财务报表附注31(f)。
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和离岸控股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被允许仅通过贷款或出资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资金。我们预计将在我们的境外发行中筹集的部分收益汇回我们的中国业务,用于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业务范围内的一般公司用途,但中国法律法规的此类限制可能会延迟我们使用我们境外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出资。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影响我们使用离岸发行所得款项向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现金的能力受到中国法律法规的各种限制。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大陆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关我们的公司结构对流动性和资本资源的其他限制和限制,请参阅“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控股公司Structure。”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大部分收入以人民币计价。根据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遵循适用的程序要求向我们支付外币股息,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管局的批准。然而,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只能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果有的话)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被要求在弥补以前年度的累计亏损(如有)后,每年至少提取10%的税后利润,为某些法定公积金提供资金,直至提取的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经常项目的支付,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只要满足一定的程序要求,就可以用外币支付,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因此,从历史上看,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没有向我们支付股息,他们将无法支付股息,直到产生累积利润。见“第5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控股公司Structure。”此外,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汇出中国大陆,用于支付偿还外币贷款等资本费用,则需要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登记。中国政府未来可酌情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包括我们的普通股和ADS的持有人。
我司收到和预计收到的政府补助,有的是无条件的,有的是附加条件的。根据已收到和预期将收到的政府补助的条款和条件,我们被要求满足运营绩效的某些要求,例如在特定区域运营最短时间,或在中国大陆特定区域的特定时间段内的最低收入金额和纳税等财务绩效。
109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述期间的现金流量变动情况: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单位:千)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474,890) |
|
(593,595) |
|
(1,321,734) |
|
(189,005) |
投资活动(用于)/产生的现金净额 |
|
(546,944) |
|
325,505 |
|
1,505,881 |
|
215,338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 |
|
446,954 |
|
2,823,875 |
|
2,296,444 |
|
328,387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增加 |
|
(574,880) |
|
2,555,785 |
|
2,480,591 |
|
354,720 |
截至1月1日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2,233,691 |
|
1,661,152 |
|
4,268,300 |
|
610,359 |
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
|
2,341 |
|
51,363 |
|
(82,587) |
|
(11,810) |
截至12月31日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1,661,152 |
|
4,268,300 |
|
6,666,304 |
|
953,269 |
经营活动
2025年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3.217亿元(1.89亿美元)。本年度亏损人民币16.549亿元(2.366亿美元)与经营现金流出之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i)调整非现金或非经营项目人民币6.131亿元(8,770万美元),主要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费用人民币4.5亿元(6,430万美元)和折旧和摊销人民币1.667亿元(2,380万美元),以及(ii)营运资本净增加人民币2.758亿元(3,940万美元),即流动资产总额减去流动负债总额。营运资金净增加的主要原因是:(i)贸易应收账款增加人民币2.138亿元(306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年底销售表现强劲;(ii)存货增加人民币2.076亿元(297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为可预见的采购订单备货,部分被贸易应付账款增加人民币1.423亿元(2030万美元)所抵消,这主要是由于接近年底购买的大量存货尚未支付到期款项。
2024年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5.936亿元。本年度亏损人民币25.168亿元与经营现金流出之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i)调整非现金项目人民币19.195亿元,主要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人民币11.879亿元以及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的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变动人民币4.653亿元,以及(ii)营运资本(即流动资产总额减流动负债总额)净减少人民币750万元。营运资金净减少主要是由于其他应付款、已收按金及应计费用增加人民币9860万元,贸易应收款项及合约资产减少人民币4320万元,主要是由于加强向客户收取现金,部分被(i)应付关联方款项减少人民币6840万元(用于结算向宇通关联公司及YUJI关联公司的采购订单)及(ii)存货增加人民币6230万元(主要是为可预见的采购订单备货)所抵销。
2023年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4.749亿元。本年度亏损人民币19.491亿元与经营现金流出之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i)调整非现金项目人民币15.852亿元,主要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人民币9.318亿元、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的金融工具及其他优先权利的账面值变动人民币5.540亿元,以及(ii)营运资金净增加人民币1.081亿元部分抵销。营运资金净增加主要是由于贸易应收款项增加人民币5410万元,主要是由于应收账款账龄恶化和现金收款期限延长,由于可预见的采购订单备货增加导致存货增加人民币6850万元,以及预付款项、定金和其他应收款增加人民币1.084亿元,主要是由于自动驾驶传感器批量采购的预付款和代表客户支付的付款增加。
投资活动
2025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为人民币15.059亿元(2.153亿美元),主要包括按公允价值计量且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出售收益人民币17.772亿元(2.541亿美元)和定期存款到期收益人民币14.116亿元(2.019亿美元),部分被购买定期存款人民币10.895亿元(1.558亿美元)和按公允价值计量且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购买人民币3.650亿元(5220万美元)所抵消。
110
2024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为人民币3.255亿元,主要包括定期存款到期收益人民币51.568亿元和出售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收益人民币3.248亿元,部分被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购买金融资产款项人民币18.075亿元和购买定期存款款项人民币32.570亿元抵销。
2023年投资活动使用的现金为人民币5.469亿元,主要包括购买定期存款人民币29.153亿元和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购买金融资产的付款人民币19.653亿元,部分被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出售金融资产收益人民币29.253亿元和定期存款到期收益人民币14.544亿元抵销。
融资活动
2025年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为人民币22.964亿元(3.284亿美元),主要包括与全球发售相关的普通股发行收益,扣除佣金和其他上市费用人民币21.116亿元(3.020亿美元)以及银行贷款收益人民币3.324亿元(4750万美元),部分被偿还银行贷款人民币8830万元(1260万美元)所抵消。
2024年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为人民币28.239亿元,主要包括与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和行使超额配股权有关的发行普通股所得款项,扣除人民币31.708亿元的佣金,这部分被支付因结算既得RSU产生的预扣税人民币3.942亿元所抵消。
2023年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为人民币4.47亿元,主要包括发行优先股和其他可赎回金融工具的收益及其他优先权利人民币4.853亿元。
材料现金需求
我们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重大现金需求以及随后的任何中期期间主要包括我们的资本支出和合同义务。
资本支出
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的资本支出分别为人民币3700万元和人民币8550万元和人民币2.484亿元(合3550万美元)。资本支出主要指购买无形资产、财产和设备的付款支出。下表列出我们列报期间的资本支出: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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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单位:千) |
||||||||
购置财产和设备 |
|
(36,650) |
|
(84,004) |
|
(247,598) |
|
(35,406) |
购买无形资产 |
|
(304) |
|
(1,504) |
|
(848) |
|
(121) |
合计 |
|
(36,954) |
|
(85,508) |
|
(248,446) |
|
(35,527) |
随着我们扩大业务并继续投资于技术发展,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的资本支出将继续显着。我们打算用我们现有的现金余额和海外发行的收益为我们未来的资本支出提供资金。我们可能会根据我们的发展计划或根据市场状况和我们认为合适的其他因素调整我们在任何特定年份/期间的资本支出。
合同义务
我们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i)我们的经营租赁义务,(ii)如果某些商定的履约条件未得到满足,我们有义务回购我们其中一家子公司的股权并向某些投资者付款,(iii)与我们的OEM合作伙伴的车辆购买协议,以及(iv)与另一家OEM合作伙伴的研发服务协议。
111
我们的经营租赁义务主要涉及中国大陆和中国大陆以外的办公场所、员工住宿和车库的租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租赁费用分别为人民币3710万元、人民币4020万元和人民币5910万元(合850万美元)。
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经营租赁义务。
各期到期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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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不到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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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 |
|
2-5年 |
|
(人民币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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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承诺 |
|
59,079 |
|
33,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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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5 |
|
10,040 |
此外,WeRide HK、广州晶奇及两名投资者共同成立文远月星,并就此订立股东协议。投资者分别注资人民币3,600万元及人民币2,880万元,以换取文远月星20%及16%股权。根据股东协议,我们有义务在特定情况下回购一名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在特定约定的业绩条件未满足的情况下,在另一名投资者的投资回报低于原始注入金额的10%时支付现金以弥补任何不足。基于与文远月星股东协商,同意于2021年提前向投资方之一赎回文远月星15%股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上述义务下的负债总额为人民币4330万元(620万美元)。于2026年4月,我们向投资者赎回余下的5%股权,合计向投资者支付人民币1,160万元。
我们与股东的关联公司订立车辆购买协议,据此,我们承诺在2024年购买总购买金额为人民币1.003亿元的车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已根据该车辆购买协议支付了人民币6,900万元(约合990万美元)。
我们还与第三方OEM合作伙伴订立了车辆采购协议,据此,我们承诺在2024年和2025年购买该第三方OEM合作伙伴制造的总采购金额为人民币3270万元的车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已根据该车辆购买协议支付了人民币2430万元(合350万美元)。
此外,我们与另一家OEM合作伙伴订立研发服务协议,据此,我们将在2024年和2025年购买总采购金额为人民币2.2168亿元的研发服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提供任何研发服务,我们尚未支付任何对价。
于2025年,我们与独立第三方订立投资协议,投资于私人投资基金,金额为人民币2,880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支付人民币1730万元。此外,我们与另一独立第三方订立投资协议,以投资一间联营公司,投资金额为人民币900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尚未支付。
我们打算用我们现有的现金余额为我们现有和未来的重大现金需求提供资金。除上文所述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及随后的任何中期期间,我们没有任何重大资本或其他承诺、长期或其他合同义务或担保,包括与我们的OEM合作伙伴和一级供应商合作伙伴签订的合同有关的义务或担保。
表外承诺和安排
我们没有订立任何财务担保或其他承诺,以保证任何第三方的付款义务。我们没有订立任何与我们的股份挂钩并归类为股东权益或未反映在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中的衍生合约。此外,我们在转让给未合并实体的资产中没有任何保留或或有权益,作为对该实体的信贷、流动性或市场风险支持。我们在向我们提供融资、流动性、市场风险或信贷支持或与我们一起从事租赁、对冲或产品开发服务的任何未合并实体中没有任何可变权益。
112
控股公司Structure
WeRide Inc.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实质性运营。我们主要通过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开展业务。因此,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取决于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如果我们现有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或任何新成立的子公司在未来代表他们自己产生债务,管理他们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外商独资子公司获准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在中国大陆的每间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付若干法定储备金,直至该等储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此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企业扩张基金以及员工奖金和福利基金。法定公积金、全权委托基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分配。外商独资公司将股息汇出中国大陆须经外管局指定银行审核。我司中国大陆子公司未进行分红,在产生累计利润并达到法定公积金要求之前,不能进行分红。
最近的会计公告
最近发布的与我们相关的会计公告清单载于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1(d)。
C.研究与开发、专利与许可等
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研发”和“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知识产权。”
D.趋势信息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并不知悉自2025年1月1日以来期间有任何合理可能对我们的净收入、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影响的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或导致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不一定能表明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E.关键会计估计
我们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这些合并财务报表要求我们进行估计,这些估计会影响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的报告金额以及或有资产和负债的披露,以及报告期间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如果这些估计与实际结果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将受到影响。我们的估计基于我们自己的历史经验和其他假设,在考虑了我们的情况和基于现有信息对未来的预期后,我们认为这些假设是合理的。我们持续评估这些估计。
我们认为,在以下情况下,会计估计至关重要:(i)会计估计要求我们对作出会计估计时高度不确定的事项作出假设,以及(ii)各期间合理可能发生的估计变化或使用我们在当期合理可能使用的不同估计,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还有其他需要估计但不被视为关键的项目,如上文所定义。这些项目和其他项目中使用的估计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有关我们重大会计估计和判断的详细讨论,请参阅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包含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3。
我们认为对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产生最重大影响的关键会计估计如下所述。
113
股份补偿
我们参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与员工进行权益结算交易的成本。公允价值是使用需要确定适当投入的模型进行估计的。我们要估算没收率,以确定计入损益表的股份补偿费用金额。我们不得不估计股份奖励的归属期,这是可变的,并取决于在我们于2024年10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之前对我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的估计。用于估计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的公允价值的假设和模型在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包含的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30中披露。
我们股票的公允价值
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之前,我们是一家私人公司,我们的股票没有市场报价。因此,我们出于以下目的对不同日期我们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估计:
| ● | 确定我们在每个授予日对员工的股份薪酬的公允价值;和 |
| ● | 确定我们在发行日和每个期末的认股权证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
下表列出了我们股票的公允价值。
|
|
|
|
行权价格 |
||||
份额 |
||||||||
公允价值 |
折扣 |
期权每 |
||||||
估值日期 |
每股 |
率 |
DLOM |
分享 |
||||
(美元) |
(美元) |
|||||||
2022年6月30日 |
|
2.88 |
|
20 |
% |
15 |
% |
0.55‑1.24 |
2022年12月31日 |
|
3.42 |
|
20 |
% |
13 |
% |
0.46‑1.24 |
2023年6月30日 |
|
3.44 |
|
20 |
% |
11 |
% |
不适用 |
2023年12月31日 |
|
3.46 |
|
20 |
% |
7 |
% |
0.55‑1.24 |
2024年6月30日 |
|
3.47 |
|
20 |
% |
4 |
% |
1.22 |
2024年7月26日 |
|
4.82 |
|
20 |
% |
4 |
% |
0.00‑1.22 |
2024年8月1日 |
|
4.82 |
|
20 |
% |
4 |
% |
1.22‑1.24 |
我们利用贴现现金流或DCF估值模型来确定我们股票的公允价值。
在一家独立估值公司的协助下,我们采用了收入法,特别是基于我们预计现金流的DCF分析,使用管理层截至估值日期的最佳估计来确定我们股票的公允价值。收益法涉及对基于盈利预测的估计现金流应用适当的贴现率,盈利预测中使用的主要假设包括收入增长率和利润率。然而,这些公允价值本质上是不确定的,具有高度的主观性。在使用收益法计算我们股份的公允价值时使用的其他假设包括:
| ● | 折扣率。表中所列贴现率以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为基础,根据无风险利率、比较行业风险、股权风险溢价、公司规模和非系统性风险因素等多项因素确定。 |
| ● | 缺乏适销性的折扣,或DLOM。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Finnerty期权模型对DLOM进行量化。在这种期权定价方法下,在私人持有的股票可以卖出之前,可以用来对冲价格变动的看跌期权的成本被认为是确定DLOM的依据。这种模型的关键假设包括无风险利率、流动性事件(例如首次公开发行)的时机以及我们股票的估计波动率。估值日期离预期流动性事件越远,看跌期权价值越高,因此隐含的DLOM越高。估值采用的DLOM越低,确定的普通股公允价值越高。 |
114
确定我们股票的公允价值需要对我们的预计财务和经营业绩、我们独特的业务风险、我们股票的流动性以及我们在估值之日的经营历史和前景作出复杂和主观的判断。
采用期权定价法将企业价值分配给普通股和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这种方法将普通股和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视为企业价值的看涨期权,行权价格基于它们各自在流动性事件(例如出售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或赎回事件)时的收益,以及对无风险费率和我公司权益证券波动性的估计。预期的时机是基于我们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计划。
我们股票的公允价值从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每股2.88美元增加到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每股3.42美元。这一增长主要归因于(i)我们成功完成了d +系列优先股融资,这为我们提供了持续扩张所需的资金,以及(ii)由于上述重大里程碑以及我们业务的持续增长降低了与我们的现金流和盈利预测相关的风险,DLOM从15%下降至13%。
我们股票的公允价值从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每股3.42美元增加到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每股3.44美元。这一增长主要归因于DLOM从13%下降至11%,这是由于我们业务的持续增长降低了与我们的现金流和盈利预测相关的风险。
我们股票的公允价值基本保持稳定,从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每股3.44美元降至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每股3.46美元。这一小幅增长主要归因于DLOM从11%下降至7%,这是由于我们业务的持续增长降低了与我们的现金流和盈利预测相关的风险。
我们股票的公允价值从2023年12月31日的每股3.46美元稳定到2024年6月30日的每股3.47美元。这一小幅增长主要归因于DLOM从7%下降至4%,这是由于我们业务的持续增长降低了与我们的现金流和盈利预测相关的风险。
我们股票的公允价值从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每股3.47美元增至截至2024年7月26日的每股4.82美元,较我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区间的下限折让7%。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我们的首次公开募股计划导致首次公开募股的可能性增加。
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
A.董事和高级管理层
下表列出了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有关我们的执行官和董事的信息。
董事和执行官 |
|
年龄 |
|
职位/职称 |
托尼Xu Han |
49 |
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
||
李彦 |
51 |
联合创始人、董事兼首席技术官 |
||
钟华 |
50 |
高级副总裁 |
||
Jennifer Xuan Li |
37 |
首席财务官兼国际业务主管 |
||
杨庆雄 |
44 |
副总裁 |
||
让-弗朗索瓦·萨莱斯 |
58 |
董事 |
||
富川一条 |
50 |
董事 |
||
颜惠萍 |
59 |
董事* |
||
大卫Tong Zhang |
62 |
董事* |
||
Tony Fan-cheong Chan |
74 |
董事* |
注意:
* |
颜惠萍、David Tong Zhang和Tony Fan-cheong Chan各自已被我们认定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规则》第5605(a)(2)条和《交易法》下第10A-3条的“独立性”要求。 |
115
Tony Xu Han博士创立我司,现任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在创立我们公司之前,韩博士曾于2007年至2017年担任密苏里大学电气与计算机工程系副教授,并于2013年获得终身任职资格。在他的学术生涯中,他专攻计算机视觉和机器学习。2014年至2017年,他在百度公司(纳斯达克:BIDU,HKEX:9888)担任自动驾驶部门首席科学家。韩博士于1998年获得北京交通大学通信工程学士学位,2002年获得美国罗德岛大学电气工程硕士学位,2008年获得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电气与计算机工程博士学位。韩博士是DeepSpeech2的原始贡献者,该技术被《麻省理工学院技术评论》评为2016年10大突破性技术之一。他还被《福布斯》中国评为2024年科技影响力人物之一。
李彦博士与人共同创立了我们公司,目前担任我们的董事兼首席技术官。在共同创立我们公司之前,李博士曾于2015年至2017年担任UCAR Technology Inc.工程总监,领导自动驾驶部门和互联汽车数据平台。2012年至2015年,他在Facebook, Inc.(现名Meta Platforms, Inc.)担任高级工程师,负责开发用于用户增长和广告的机器学习算法。1999年至2002年以及2009年至2012年,李博士在微软公司担任应用研究员。李博士于1997年获得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学士学位,1999年获得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硕士学位,2009年获得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电气与计算机工程博士学位。
钟华博士自本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担任本公司高级副总裁。在加入我们公司之前,钟博士是优车公司的首席工程师。在此之前,钟博士曾在谷歌和西门子工作。钟博士此前任职于微软亚洲研究院,主要负责计算机视觉和机器学习研发。钟博士于2000年获得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学士学位,2008年获得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计算机科学博士学位。
Jennifer Xuan Li女士于2020年加入我司,现任我司首席财务官兼国际部负责人。在加入我们公司之前,李女士于2018年至2020年担任商汤集团(HKEX:0020)的投资总监,负责高科技领域的融资和战略投资。2015年至2018年,Li女士在百度担任战略投资总监,负责人工智能和移动端相关投资。李女士此前曾任职于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门和瑞银集团。李女士在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获得计算机科学和企业管理双学士学位。李女士被《财富》中国评为2025年未来榜最具影响力女企业家之一。
杨庆雄博士自2021年起担任我们的副总裁。在加入我们公司之前,杨博士于2018年至2021年担任MoonX.AI(现称深圳市文远智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在此之前,杨博士曾于2016年至2017年在滴滴担任自动驾驶高级总监。杨博士于2011年至2016年担任香港城市大学计算机科学系助理教授,研究重点为计算机视觉和图形。杨博士于2004年获得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电气工程与信息科学学士学位,并于2010年获得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电气与计算机工程博士学位。
Jean-Fran ç ois Salles先生自2025年3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Salles先生是Alliance Ventures的董事,如标题为“项目6”的部分所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C.董事会惯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Salles先生目前担任雷诺集团合作伙伴关系副总裁,他自2023年以来一直担任该职位。在此之前,Salles先生曾于2019年至2023年在雷诺集团担任供应链全球副总裁,在雷诺-日产-三菱联盟供应链担任不同职务后,他担任了超过四年半的职务。Salles先生于1996年首次加入雷诺集团,担任装饰和底盘物流的项目经理,并继续在公司的制造和质量领域工作。他于2015年成为雷诺欧洲供应链总监。Salles先生于1992年在巴黎中央学院获得制造和工程理学硕士学位。
116
Futakawa Ichijo先生自2026年4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FutaKawa先生是Alliance Ventures的董事,如标题为“项目6”的部分所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C.董事会惯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FutFakawa先生目前担任日产汽车有限公司企业战略和业务发展部门总经理,自2025年4月起担任该职位。自2017年6月加入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日产汽车有限公司(“日产”)(股票代码:7201)以来,藤川先生曾担任多个职务,包括2019年10月至2021年3月担任日本-东盟出行服务业务部总经理,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担任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新业务发展副总裁,2022年3月至2025年4月担任日产出行服务有限公司总裁,并在中国苏州领导成立了该公司的自动驾驶出租车业务。在加入日产之前,Futakawa先生曾于2015年7月至2017年5月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Henkel AG & Co. KGaA(股票代码:HEN3)担任日本地区经理。在此之前,藤川先生于2004年4月至2013年9月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7203)Toyota Motor Corporation工作了大约九年,负责发动机管理系统开发和国际项目管理。Futakawa先生于1998年3月获得日本东北大学生物化学与工程学士学位,2001年3月获得日本东北大学化学工程学硕士学位,2015年4月获得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颜惠萍女士自2024年10月起担任我行董事。严女士自2018年5月起担任ZTO Express(Cayman)Inc.(NYSE:ZTO,HKEX:2057)的首席财务官,并于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担任该公司的财务副总裁。在此之前,严女士在多家中国TMT和酒店公司担任了大约七年的首席财务官,其中包括在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NYSE:BABA,HKEX:9988)的物流部门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了大约两年,以及在中国领先的经济型连锁酒店如家酒店管理公司(现称如家酒店集团)工作了四年多。在此之前,严女士在美国和亚洲的通用电气公司(GE)工作了大约九年,在企业和运营财务管理方面担任过各种关键角色。在此之前,严女士曾在美国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服务工作超过六年。严女士自2023年9月起担任TUHU Car Inc.(HKEX:9690)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该公司是中国领先的汽车服务线上线下一体化平台。严女士曾就读于上海外国语学院(现称上海外国语大学),主修英国文学和语言学,并于1991年8月获得美国夏威夷太平洋大学会计学专业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严女士于2003年9月毕业于GE经验财务领导力课程,是一名美国注册会计师,拥有CGMA资格(AICPA)。
David Tong Zhang先生自2024年10月起担任我行董事。张先生在代表中国发行人和领先投资银行参与美国首次公开募股、香港首次公开募股以及其他股票、债务和可转换证券的规则144A和规则S发行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张先生曾是Kirkland & Ellis International LLP香港办事处的高级企业合伙人,并于2024年从该办事处退休。在2011年加入Kirkland & Ellis International LLP之前,张先生是Latham & Watkins LLP八年的合伙人。张先生为全球创新驱动型消费集团复星国际有限公司(HKEX:00656)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领先财富管理服务供应商诺亚财富 Private Wealth and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NYSE:NOAH and HKEX:6686)的非执行董事;及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他是杜兰大学董事会成员。张先生于1991年在美国杜兰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Tony Fan-cheong Chan博士,自2025年11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陈博士曾于2018年9月至2024年8月担任阿卜杜拉国王科技大学(KAUST)校长。在此之前,他曾于2009年9月至2018年8月担任香港科技大学校长。他曾于2006年至2009年担任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数学和物理科学理事会助理主任。1978年至1979年期间,他在加州理工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担任研究员,并在1979年至1986年期间担任耶鲁大学计算机科学副教授。1986年,他加入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担任数学系教授。陈博士自2023年4月起担任Hanison Construction Holdings Limited(HKEX:00896)及Hutchison Port Holdings Management Pte. Limited(SGX:NS8U)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陈博士曾任职于《SIAM Review》、《SIAM Journal of Scientific Computing》、《Asian Journal of Mathematics》等多家数学和计算期刊的编委,是Numerische Mathematik的三位主编之一。他也是美国国家工程院的当选成员。他曾任职于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数学和物理科学咨询委员会和美国全国数学委员会。陈博士于1973年6月获得美国加州理工学院航空学硕士学位,1978年6月获得美国斯坦福大学计算机科学博士学位。
117
B.赔偿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向我们的执行官支付了总计人民币3920万元(560万美元)的现金,向我们的非执行官董事支付了总计人民币140万元(20万美元)的现金。我们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金额,以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提供退休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福利。我国大陆子公司依法须缴纳相当于每位员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法定福利和住房公积金。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我们与每一位执行官都签订了雇佣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的每一位执行官都受雇于特定的时间段。我们可能会因故终止雇佣,因为执行官的某些行为,例如持续未能令人满意地履行、在履行约定职责时故意行为不端或重大疏忽、对任何重罪或涉及道德败坏的任何轻罪的有罪或nolo争辩状的定罪或进入、导致对我们造成重大损害的不诚实行为或实质性违反雇佣协议。我们也可以在提前60天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无故终止执行人员的雇用。在我们终止的情况下,我们将根据执行官与我们之间的约定向执行官提供遣散费。执行官可随时提前60天书面通知辞职。
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雇佣协议终止或到期期间和之后严格保密,并且不使用我们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我们的客户或潜在客户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或我们收到且我们负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的机密或专有信息,除非在履行与雇佣相关的职责时或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执行官还同意向我们保密披露他们在执行官受雇于我们期间构思、开发或简化为实践的所有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并将其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转让给我们,并协助我们获得和执行这些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的专利、版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此外,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受雇期间受到竞业禁止限制的约束,通常为终止雇佣后的两年。每位执行官还同意在其受雇期间受到某些非邀约限制,通常是在终止雇佣后的一年内。具体而言,每名执行人员已同意不(i)在与我们业务性质相同或相似的雇佣协议业务的有效期限内向任何与我们有业务往来的客户或业务伙伴招揽;(ii)向我们的任何已知潜在客户业务招揽与我们已知的书面或口头出价、要约或建议的标的性质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为作出此类出价、提议或要约而进行实质性准备的业务;(iii)招揽以下人员的雇用或服务,或雇用或聘用,任何已知受我们雇用或聘用的人;或(iv)以其他方式干扰我们的业务或账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供应商或供应商与我们之间的任何关系或协议。
我们还与每位董事和执行官签订了赔偿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同意就这些人因担任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提出的索赔而产生的某些责任和费用向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赔偿。
股权激励计划
2018年股份计划
2018年6月,我们的股东和董事会批准了2018年股份计划,该计划于2024年7月进行了修订和重述,以吸引、激励和留住我们公司的员工、外部董事和顾问,并促进我们业务的成功。2018年股份计划于2025年11月完成香港上市后终止。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36,166,524个已发行受限制股份单位(包括已归属但未结算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及尚未行使的购股权可购买根据2018年股份计划授出的合共95,253,810股普通股。
118
以下段落概述了2018年股份计划的主要条款。
奖项类型。2018年股份计划规定直接授予或出售股份、授予购买股份的期权以及授予受限制股份单位以收购股份。根据该计划授予的期权可能是旨在符合《守则》第422条规定资格的ISO,也可能是不打算符合此种资格的NSO。
计划管理。我们的董事会或董事会任命的一个或多个委员会将管理该计划。委员会或董事会(如适用)应拥有充分的权力和酌处权,以采取其认为对管理计划必要或可取的任何行动。
授标协议。根据该计划,每项授予股份、每项出售股份、每项授出期权及每项授出受限制股份单位,均须分别以股份授出协议、股份购买协议、购股权协议及受限制股份单位协议作为证明。此类授予、出售和期权应受计划的所有适用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并且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可纳入股份授予协议或股份购买协议。
资格。我们的员工、外部董事和顾问有资格根据该计划授予奖励,而只有员工才有资格获得授予ISO。
归属时间表。一般来说,计划管理人确定归属时间表,这在相关的购股权协议中有所规定。
行使奖励。计划管理人确定拟发售股份或拟授出期权或受限制股份单位的行使或购买价格(如适用),该价格在相关奖励协议中具体规定。
转让限制。除根据计划或相关授标协议规定的例外情况或计划管理人以其他方式确定的情况外,参与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授标,例如通过受益人指定、通过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进行的转让。
终止及修订。除非提前终止,否则该计划的期限为(i)董事会通过该计划之日或(ii)董事会和公司股东批准最近一次增持预留股份数量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后的十年。我们的董事会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修改、暂停或终止该计划。然而,对计划的任何修订仅在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则所要求的范围内,须经公司股东批准。
2026年股票计划
2026年3月,我们通过了2026年股份计划,以吸引、激励和留住我们公司的员工、外部董事和顾问,并促进我们业务的成功。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共有722.76万股尚未行使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包括已归属但未结算的受限制股份单位)。
以下段落概述了2026年股份计划的主要条款。
奖项类型。2026年股份计划规定授出购股权及授出受限制股份单位以取得股份。根据该计划授予的期权可能是旨在符合《守则》第422条规定的资格的ISO,也可能是不打算符合此种资格的NSO。
A类普通股的最大数量。根据2026年股份计划,奖励所依据的A类普通股的总数量限制为102,732,246股,但可能会进行某些调整。
计划管理。我们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或薪酬委员会已授予其权力的小组委员会或代表,将管理该计划。该管理人应拥有充分的权力和酌处权,以采取其认为对计划的管理必要或可取的任何行动。
119
授标协议。根据该计划每授出一份购股权及每授出一份受限制股份单位,须分别以购股权协议及受限制股份单位协议作为证明。该等授出须受计划的所有适用条款及条件所规限,并可能受与计划并无抵触且计划管理人认为适合纳入购股权协议或受限制股份单位协议(如适用)的任何其他条款及条件所规限。
资格。我们的雇员、外部董事和顾问有资格根据该计划授予奖励,但条件是,顾问的资格应由计划管理人在逐案基础上自行酌情决定。只有员工才有资格参加ISO。
归属时间表。一般来说,计划管理人确定归属时间表,这在相关授予协议中有明确规定。根据该计划授出的任何奖励不得早于授出日期的一周年归属,但计划管理人可酌情决定在某些类型的奖励授出日期之后可归属的较短期间。
期权的行权价格。计划管理人确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受一定限制。最长可行使期限为自授予之日起十年。
转让限制。奖励不得转让或转让,除非已获适用机构(包括香港联交所)作出豁免,并已获计划管理人批准。香港联交所可考虑授出该等豁免,以容许为承授人及该承授人的任何家庭成员(例如为遗产规划或税务规划目的)的利益而将奖励转让予车辆(例如信托或私营公司),而该等车辆将继续符合计划的目的,并符合香港联交所的其他规定及上市规则。
回拨机制。在遵守适用法律和交易所规则的情况下,参与者的所有奖励可能被视为无效,并且在奖励协议中规定的事件(包括因故终止(如计划中所定义))时,任何行使均可被视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参与者必须向公司返还所收到的任何股份(包括ADS)、现金、财产或收益,任何被收回的奖励将被视为已失效,不计入整体计划限额。
终止和修订。该计划将于2036年3月13日自动终止,即通过之日起十年后,除非我们的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我们的董事会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修改、暂停或终止该计划,但有一定的限制。
120
下表汇总了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授予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的未偿奖励,不包括在相关授予日期之后被行使、没收或取消的奖励。
|
普通股 |
|
|
|
||||
标的期权 |
||||||||
和限制 |
行权价格 |
|||||||
姓名 |
股份单位 |
(美元/股) |
授予日期 |
到期日期 |
||||
托尼Xu Han |
|
27,595,520 |
|
1.24至3.89 |
|
10月29日期间, |
|
在10月28日期间, |
2022年至2024年7月26日 |
2032年至2034年7月25日 |
|||||||
李彦 |
|
10,513,974 |
|
1.24至3.89 |
|
10月29日期间, |
|
在10月28日期间, |
2022年至2024年7月26日 |
2032年至2034年7月25日 |
|||||||
钟华 |
|
4,763,687 |
|
1.24至3.89 |
|
10月29日期间, |
|
在10月28日期间, |
2022年至2024年7月26日 |
2032年至2034年7月25日 |
|||||||
Jennifer Xuan Li |
|
12,149,857 |
|
0.46至1.24 |
|
11月23日之间, |
|
2月4日之间, |
2020年和2024年7月26日 |
2031年和2034年7月25日 |
|||||||
|
13,500,000 |
(1) |
— |
2024年7月26日 |
2034年7月25日 |
|||
杨庆雄 |
|
* |
|
0.55 |
2021年10月25日 |
2031年10月24日 |
||
|
* |
(1) |
— |
2025年8月5日 |
2035年8月4日 |
|||
颜惠萍 |
|
* |
(1) |
— |
2025年3月12日 |
2035年3月11日 |
||
大卫Tong Zhang |
|
* |
|
1.22 |
2025年3月12日 |
2035年3月11日 |
||
全体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整体 |
|
71,398,194 |
注意事项:
* |
不到我们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按转换后基准) |
| (1) | 代表受限制股份单位 |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其他雇员和顾问作为一个集团持有期权,可购买我公司的普通股共计35,662,992股和27,404,205个受限制股份单位。
C.董事会惯例
董事会
我们的董事会目前由七名董事组成。董事无需以任职资格方式持有我公司任何股份。董事如以任何方式(不论直接或间接)对与我公司订立的合约或交易或建议订立的合约或交易有兴趣,须在我公司董事会议上声明其兴趣的性质。任何董事可就任何合约或交易、或建议的合约或交易投票,即使他或她可能对其中感兴趣,如他或她这样做,他或她的投票将被计算在内,并且他或她可在我们的任何董事会议上被计算在考虑任何该等合约或交易或建议的合约或交易的法定人数中。我们的董事可行使我们公司的所有权力,以筹集或借入资金,并抵押或抵押其承诺、财产和资产(现在和未来)以及未收回的资本或其任何部分,并发行债权证债券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无论是直接或作为我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抵押担保。我们的非执行董事均未与我们订立服务合约,就终止服务时的利益作出规定。
董事会各委员会
我们在董事会下设四个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通过了四个委员会各自的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
121
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颜惠萍、David Tong Zhang和Tony Fan-cheong Chan组成。颜惠萍是我们审计委员会的主席。我们认定,颜惠萍、David Tong Zhang和Tony Fan-Cheong Chan满足《TERM1股票市场上市规则》第5605(a)(2)条和《交易法》第10A-3条的“独立性”要求。我们确定颜惠萍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 | 委任独立核数师及预先批准独立核数师准许执行的所有审计及非审计服务; |
| ● | 与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讨论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 |
| ● | 审查我们的会计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为监测和控制重大财务风险敞口而采取的任何步骤; |
| ● | 审议批准所有拟进行的关联交易;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分别和定期举行会议;和 |
| ● | 监督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审查我们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遵守。 |
薪酬委员会。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David Tong Zhang、Tony Xu Han、TERM1颜惠萍和Tony Fan-cheong Chan组成。David Tong Zhang是我们薪酬委员会的主席。我们认定,颜惠萍TERM0、Tong Zhang David以及Tony Fan-Cheong Chan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规则》第5605(a)(2)条的“独立性”要求。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有关的薪酬结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可能不会出席任何审议其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赔偿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 | 审议通过,或建议董事会批准,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其他执行官的薪酬; |
| ● | 审查并建议董事会就我们的非雇员董事的薪酬作出决定; |
| ● | 定期审查并批准任何激励薪酬或股权计划、方案或类似安排;和 |
| ● | 只有在考虑到与该人独立于管理层有关的所有因素后,才能选择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 |
提名委员会。我们的提名委员会由David Tong Zhang、Tony Xu Han、颜惠萍和Tony Fan-cheong Chan组成。我们的提名委员会主席为Tong Zhang。我们认定,David Tong Zhang、颜惠萍和Tony Fan-cheong Chan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规则》第5605(a)(2)条的“独立性”要求。提名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 ● | 遴选并向董事会推荐由股东选举或董事会任命的提名人选; |
122
| ● | 每年与董事会一起审查董事会目前在独立性、知识、技能、经验和多样性等特点方面的组成; |
| ● | 就董事会会议的频率和结构提出建议,并监督董事会各委员会的运作;和 |
| ● | 就公司治理的法律和实践的重大发展以及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并就公司治理的所有事项和将采取的任何补救行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的公司治理委员会由David Tong Zhang、颜惠萍、Tony Fan-cheong Chan组成。David Tong Zhang是我们公司治理委员会的主席。公司治理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 | 制定和审查我们关于公司治理的政策和做法,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和 |
| ● | 确保我们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是为了全体股东的利益,确保符合纳斯达克和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以及与我们的双重类别结构相关的保障措施。 |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我们公司负有受托责任,包括忠诚的义务、诚实行事的义务以及以他们认为符合我们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义务。我们的董事也必须只为适当的目的行使他们的权力。我们的董事也对我们的公司负有一种责任,那就是以技巧和谨慎行事。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格兰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不时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我们有权寻求损害赔偿。在某些有限的例外情况下,如果董事所承担的义务被违反,股东可能有权以我们的名义寻求损害赔偿。
我们的董事会拥有管理、指导和监督我们的业务事务所必需的一切权力。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其中包括:
| ● |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
| ● | 宣派股息及分派; |
| ● | 委任主席团成员及厘定主席团成员的任期; |
| ● | 行使我公司的借款权力,以我公司的财产作抵押;以及 |
| ● | 批准转让我们公司的股份,包括将这些股份登记在我们的会员名册中。 |
123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任期
就香港上市而言,我们的创始人Tony Xu Han博士和李彦博士与Alliance Ventures,B.V.订立投票协议,据此,创始人同意就其个人以及Tonyhan Limited和Yanli Holdings Limited(我们称之为创始人实体)持有或实益拥有的我们公司的所有股份(包括ADS所代表的股份)和其他有表决权的证券投票或签署同意,以支持Alliance Ventures,B.V.指定的两名董事或Alliance Ventures董事的选举,并通过股东提案提名这些个人,如果他们未被列入我们董事会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提议的名单;但如果Alliance Ventures,B.V.出售我们的股份相当于当时完全稀释股本的1%至2%,它将失去提名和任命一名Alliance Ventures董事的权利,如果此类出售等于或超过当时完全稀释股本的2%,它将失去提名和任命董事会任何成员的权利。
我们的董事可以通过我们的股东的普通决议任命。或者,我们的董事会可以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董事的简单多数的赞成票,任命任何人为董事,以填补我们董事会的临时空缺或作为现有董事会的补充。
我们的董事不会自动受制于任期和任职,直到他们的职位空出或通过我们的股东的普通决议将他们免职。我们的独立董事至少每三年轮值退休一次。此外,如(其中包括)该董事(i)成为适用法律所禁止的董事;(i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合;(iii)死亡或被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不健全;(iv)向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辞去其职务,或(v)未经我公司董事会特别请假,连续缺席三次董事会会议而我会(不包括缺席的董事)决议其职位空缺;或(vi)根据我会章程的任何其他条文被免职。
我们的高级职员由董事会任命并由董事会酌情任职,并可能被董事会罢免。
D.Employees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全球分别拥有718名、3093名和3801名员工。我们员工数量的显著增加主要是由于研发数据处理人员数量的显著增加。我们聘请这些研发数据处理人员,是为了向我们的客户提供处理服务,以更好地迎合客户的业务需求,也是为了方便我们自己的研发。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大陆有3,668名员工,在中国大陆以外有133名员工。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3801名员工包括3661名全职员工和140名临时员工(实习生)。
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按职能划分的雇员人数。
|
数量 |
|
||
功能 |
员工 |
百分比(%) |
||
研发工程师 |
|
829 |
|
21.8 |
研发数据处理人员 |
|
2,694 |
|
70.9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
103 |
|
2.7 |
运营 |
|
79 |
|
2.1 |
一般管理和行政 |
|
96 |
|
2.5 |
合计 |
|
3,801 |
|
100.0 |
我们的员工已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成立了工会。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经历过任何劳工罢工,我们认为我们与员工的关系很好。
124
根据中国大陆法规的要求,我们参加了由市省政府为我们的中国员工组织的各种员工社会保障计划,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根据中国法律,我们被要求偶尔为我们的中国员工按其工资、奖金和此类员工的某些津贴的特定百分比向员工福利计划供款,最高限额为中国大陆地方政府规定的最高金额。
我们与员工订立标准雇佣协议。我们亦根据市场惯例与员工订立标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E. SHARE所有权
除特别指出的情况外,下表列出了截至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信息:
| ● |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和 |
| ● | 我们认识的每个人实益拥有我们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或更多。 |
下表的计算基于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已发行和流通的950,955,002股A类普通股和54,814,423股B类普通股。
实益所有权是根据SEC的规则和规定确定的。在计算一个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和该人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我们将该人有权在60天内获得的股份包括在内,包括通过行使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或转换任何其他证券。然而,这些股份不包括在计算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百分比中。
实益拥有的普通股 |
||||||||
|
A类 |
|
乙类 |
|
占总数的百分比 |
|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占总量% |
|||||
股份 |
股份 |
股份↓ |
投票权↓ |
|||||
董事和执行官:** |
||||||||
托尼Xu Han(1) |
|
27,595,520 |
|
41,249,590 |
|
6.7 |
|
27.5 |
李彦(2) |
|
37,643,640 |
|
13,564,833 |
|
5.0 |
|
10.9 |
钟华(3) |
|
20,786,282 |
|
— |
|
2.1 |
|
1.1 |
Jennifer Xuan Li(4) |
|
25,099,008 |
|
— |
|
2.4 |
|
— |
杨庆雄(5) |
|
1,800,000 |
|
— |
|
* |
|
— |
让-弗朗索瓦·萨莱斯 |
|
— |
|
— |
|
— |
|
— |
富川一条(6) |
|
— |
|
— |
|
— |
|
— |
颜惠萍(7) |
|
93,189 |
|
— |
|
* |
|
— |
大卫Tong Zhang(8) |
|
81,967 |
|
— |
|
* |
|
— |
Tony Fan-cheong Chan |
|
— |
|
— |
|
— |
|
— |
全体董事及执行人员为一组(10人)(9) |
|
113,099,606 |
|
54,814,423 |
|
15.6 |
|
39.5 |
主要股东: |
||||||||
托尼Xu Han(1) |
|
27,595,520 |
|
41,249,590 |
|
6.7 |
|
27.5 |
李彦(2) |
|
37,643,640 |
|
13,564,833 |
|
5.0 |
|
10.9 |
宇通实体(10) |
|
65,659,592 |
|
— |
|
6.5 |
|
4.4 |
启明实体(11) |
|
62,865,042 |
|
— |
|
6.3 |
|
4.2 |
Alliance Ventures B.V。(12) |
|
63,680,080 |
|
— |
|
6.3 |
|
4.2 |
优步,公司(13) |
|
56,618,266 |
|
— |
|
5.6 |
|
3.8 |
注意事项:
* |
股份总数占我们普通股总数的比例不到百分之一。 |
125
** |
除下文另有说明外,我们每名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营业地址为21St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广州国际生物科技岛罗轩路51号冠洲生命科学创新中心A座楼层。 |
† |
对于本栏中包含的每个人或团体,总投票权的百分比代表基于该个人或团体所持有的A类和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相对于我们作为单一类别的所有已发行的A类和B类普通股。我们A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有权获得每股一票表决权。我们B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有权获得每股10票的投票权。我们的B类普通股可由持有人在任何时候以一对一的方式转换为A类普通股。上表并未将B类普通股的所有股份以一对一的方式转换为A类普通股的潜在可能性生效。上面显示的总投票权百分比假设B类普通股没有转换为A类普通股。 |
| (1) | 指(i)Tonyhan Limited持有的16,399,590股B类普通股,(ii)Xu Han Limited持有的24,850,000股B类普通股,及(iii)在行使可在本年度报告日期后60天内行使或须经加速归属的期权时可向Tony Xu Han博士发行的合计27,595,520股A类普通股。Tony Xu Han博士通过Xu Han Limited持有Tonyhan Limited51 %的股权,而Tonyhan Limited又由Tony Xu Han博士拥有100%的股权。Tony Xu Han博士也是Tonyhan Limited的唯一董事。Tonyhan Limited及Xu Han Limited各自的注册地址为Harkom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of Jayla Place,P.O. Box 216,Road Town,Tortola,VG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就香港上市而言,本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Tony Xu Han博士自愿承诺三年锁定,自2025年10月28日起生效,涵盖其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本公司股本的所有股份或可转换为、可交换或可行使任何股本股份的证券。在此锁定期内,除惯例例外情况外,韩博士不会出售、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此类证券。 |
| (2) | 指(i)Humber Partners Limited持有的13,564,823股B类普通股和11,129,666股A类普通股,(ii)Yanli Holdings Limited持有的10股B类普通股和16,000,000股A类普通股,以及(iii)在本年度报告日期后60天内行使可行使或须加速归属的期权时可向李彦博士发行的合计10,513,974股A类普通股。李彦博士通过Humber Partners Limited持有Yanli Holdings Limited 51%的股权,而后者又由李彦博士拥有100%的股权。李博士也是Yanli Holdings Limited的唯一董事。Yanli Holdings Limited和Humber Partners Limited各自的注册地址为Harkom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of Jayla Place,P.O. Box 216,Road Town,Tortola,VG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 |
| (3) | 代表可向钟华博士发行的16,573,442股A类普通股及4,212,840股A类普通股。的本年度报告之日起60日内可行权的期权的行权。 |
| (4) | 代表A类普通股可发行至Jennifer Xuan Li女士on的行使期权t帽子均可行使,或结算于本年度报告日期起计60天内的受限制股份单位。 |
| (5) | 代表可向杨庆雄博士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行使期权可行使的自本年度报告之日起60日内。 |
| (6) | Futakawa先生于2026年4月被任命为董事。 |
| (7) | 代表在本年度报告日期起计60天内归属的受限制股份单位结算时可向颜惠萍女士发行的A类普通股。 |
| (8) | 代表可在本年度报告日期起60天内行使的期权行使时向David Tong Zhang先生发行的A类普通股。 |
| (9) | 指(a)43,703,108股A类普通股及(b)69,396,498股A类普通股,可于本年度报告日期起计60天内行使期权或结算可酌情行使或结算的受限制股份单位时发行。 |
| (10) | 该信息基于宇通实体(定义见下文)于2026年2月13日提交的附表13G/A中报告的信息。代表(i)25,868,845郑州旭峰嘉源智能网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或郑州旭峰持有的A类普通股(其中25,868,844股为8,622,948股ADS);(ii)北京旭峰致远智能科技有限合伙企业或北京旭峰持有的39,790,747股A类普通股(其中39,790,746股为13,263,582股ADS)。我们在本次年报中将郑州旭峰和北京旭峰统称为宇通实体。郑州旭峰和北京旭峰的普通合伙人均为郑州旭新实业有限公司,后者由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拥有,而后者又由七名个人控制,分别为Yuxiang Tang、Jianwei Cao、Xinlei Lu、Yiguo Zhang、杨波、Baofeng Zhang和Lei Wang。这些个人中的每一个都放弃对宇通实体拥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实益所有权。郑州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中国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路8号。郑州旭新实业有限公司和郑州旭峰各自的注册地址为中国河南省郑州市杭空港港区华夏大道与云岗路交叉口金融广场北侧5层5021。北京旭峰注册地址为中国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36号大院1号楼101号2099室。 |
126
| (11) | 该信息基于启明实体(定义见下文)于2025年2月10日提交的附表13G中报告的信息。代表(i)Qiming Venture Partners V,L.P.持有的47,787,195股A类普通股;(ii)1,482,675股A类普通股举行由启明董事总经理Fund V,L.P。,(iii)Qiming Venture Partners VII,L.P.持有的13,471,028股A类普通股。,及(iv)由QIMING VII Strategic Investors Fund,L.P.持有的124,144股A类普通股。我们在本年度报告中将启明创投V,L.P.、启明董事总经理Fund V,L.P.、启明创投VII,L.P.和启明VII Strategic Investors Fund,L.P.一起称为启明实体。 |
Qiming Venture Partners V,L.P.的普通合伙人为Qiming GP V,L.P.,一家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其普通合伙人为Qiming Corporate GP V,Ltd.,一家开曼群岛有限公司,也是Qiming Managing Directors Fund V,L.P.的普通合伙人。Qiming Venture Partners V,L.P.和Qiming Managing Directors Fund V,L.P.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投票权和投资权由Qiming Corporate GP V,Ltd.行使,该公司由Messrs. 邝子平、葛礼、Grace Lee和Holan Lam实益拥有。邝子平、葛礼、Grace Lee和Holan Lam先生否认对此类股份的实益所有权,但其中的任何金钱利益除外。Qiming Venture Partners V,L.P.和Qiming Managing Directors Fund V,L.P.的注册地址为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
Qiming Venture Partners VII,L.P.和Qiming VII Strategic Investors Fund,L.P.的普通合伙人为Qiming GP VII,LLC,一家开曼群岛有限责任公司。Qiming Venture Partners VII,L.P.和Qiming VII Strategic Investors Fund,L.P.持有的我公司股份的投票权和投资权由Qiming GP VII,LLC行使,后者由Messrs. 邝子平、葛礼、Grace Lee和Holan Lam实益拥有。邝子平、葛礼、Grace Lee和Holan Lam先生否认对此类股份的实益所有权,但其中的任何金钱利益除外。Qiming Venture Partners VII,L.P.和Qiming VII Strategic Investors Fund,L.P.的注册地址为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
| (12) | 代表(i)Alliance Ventures B.V.直接拥有的34,573,269股A类普通股,(ii)Renault S.A.S.和Renault S.A.实益拥有的10,616,604股A类普通股,以及(iii)Alliance Ventures B.V.、Renault S.A.S.、Renault S.A.和Nissan Motor Co.,Ltd.于2025年10月29日提交的附表13D/a中报告的Nissan Motor Co.,Ltd.实益拥有的18,490,206股A类普通股。Alliance Ventures B.V.有三个股东:Renault S.A.S.、日产汽车有限公司和三菱汽车公司。Renault S.A.S.由Renault S.A.全资拥有,而Renault S.A.又由法国政府、日产金融有限公司和某些少数股东拥有。日产汽车有限公司由Renault S.A.和某些少数股东所有。Mitsubishi Motors Corp.由Mitsubishi Corporation、Nissan Motor Co.,Ltd.和某些少数股东拥有。雷诺汽车公司、日产汽车有限公司、三菱商事株式会社、三菱汽车公司为上市公司。Alliance Ventures B.V.的注册地址是Boeingavenue 275,1119PD Schiphol-Rijk,the Netherlands。 |
| (13) | 此信息基于优步,Inc.于2026年3月30日提交的附表13G中报告的信息。代表23,038,300股A类普通股和33,579,966股A类普通股,分别代表11,193,322股ADS,由上市公司优步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SMB控股公司持有。优步,Inc.的注册地址为1725 3rd Street,San Francisco,California,USA 94158。 |
据我们所知,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合共146,825,592股A类普通股(约占我们已发行A类普通股总数的15.4%)由我们ADS计划的存托人德意志银行 Trust Company Americas持有。我们的B类普通股没有一股由美国的记录持有人持有。我们在美国的ADS的实益拥有人数量很可能比我们在美国的A类普通股的记录持有人数量要多得多。
我们并不知悉任何可能于其后日期导致我们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安排。
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是为了利用与成为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相关的某些好处,例如:
| ● | 政治和经济稳定; |
| ● | 有效的司法制度; |
| ● | 有利的税收制度; |
| ● | 没有外汇管制或货币限制;和 |
| ● | 专业和支持服务的可用性。 |
127
然而,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伴随着某些不利因素。这些缺点包括但不限于:
| ● | 与美国相比,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较不发达,与美国相比,这些证券法对投资者的保护明显较少;和 |
| ● | 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
我们的宪法文件不包含要求对我们、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股东之间的纠纷进行仲裁的条款,包括根据美国证券法产生的纠纷。
我们的大部分业务在中国进行,我们的大部分资产位于中国。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和执行官是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国民或居民,他们的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股东可能难以在美国境内对这些个人实施程序送达,或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或对我们或他们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包括基于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您也可能难以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
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Travers Thorp Alberga告知我们,对于开曼群岛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针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基于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存在不确定性,或(ii)受理在开曼群岛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提起的基于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原始诉讼。Travers Thorp Alberga还告知我们,尽管在开曼群岛没有对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进行法定强制执行(而且开曼群岛不是任何关于对等强制执行或承认此类判决的条约的缔约方),但开曼群岛法院将根据普通法,承认和执行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外国货币判决,而无需根据以下原则对基础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任何重新审查: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判决对判定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该判决的清算款项的义务,前提是该判决(i)是由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的,(ii)对判定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判决的清算款项的责任,(iii)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iv)不涉及税收、罚款或处罚,(v)不是以某种方式获得的,也不属于违反自然正义或开曼群岛公共政策的强制执行的种类。
然而,如果开曼群岛法院判定根据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从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引起支付具有刑事或惩罚性性质的义务,则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执行该判决。由于开曼群岛法院尚未裁定此类判决是否具有刑事或惩罚性性质,因此不确定美国法院的此类民事责任判决是否可在开曼群岛执行。如果在别处提起并行诉讼,开曼群岛法院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已告知我们,中国大陆法院是否会:
| ● | 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判决;或者 |
| ● | 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受理在每个相应司法管辖区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原始诉讼。 |
128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has further advised us that the acceptance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are provided under the PRC Civil Procedure Law。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根据法域之间的对等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中国与美国或开曼群岛之间不存在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约和其他形式的互惠。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国的法院如果判定外国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执行该判决。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美国或开曼群岛法院作出的判决。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外国股东可就与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有关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对公司提起基于中国法律的诉讼,而中国法院可受理基于法律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明文约定而选择中国法院解决争议的诉因,前提是这些外国股东能够与中国建立足够的联系,使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满足其他程序要求,其中包括,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必须有具体的主张、事实依据和案由。中国法院将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是否受理该申诉。股东可自行参与行动或委托任何其他人或中国法律顾问代表该股东参与。外国公民和公司将在诉讼中享有与中国公民和公司相同的权利,除非这类外国公民或公司的母国管辖权限制了中国公民和公司的权利。
此外,美国股东将很难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发起针对我们的诉讼,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美国股东将很难仅通过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来建立与中国大陆的联系,以便中国法院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拥有管辖权。
F.Disclosure of a registrant’s action to recover erroonously awarded compensation
不适用。
项目7.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交易
A.主要股东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
B.关联方交易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雇佣协议和赔偿协议。”
股权激励计划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股份激励计划。”
129
其他关联交易
与美国IPO同时进行的私募
在我们完成美国IPO的同时,某些现有股东(及其关联公司)根据《证券法》第S条规定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豁免,通过私募向我们购买了A类普通股,其中包括(i)由雷诺日产三菱联盟的风险投资基金Alliance Ventures B.V.或Alliance Ventures提供的9700万美元,及(ii)由Guangqizhixing Holdings Limited及GAC Capital International Ltd提供2000万美元。同时进行的私募各自的每股价格等于我们为反映ADS与A类普通股比率而调整的美国IPO价格。持有我们已发行总股本至少95%的IPO前股东已与我们在美国IPO中的承销商达成协议,在2024年10月24日(即我们在美国IPO中使用的招股说明书日期)之后的180天期间内,不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或处置任何ADS、普通股或类似证券(或Guangqizhixing Holdings Limited在同时进行的私募中认购的普通股为12个月),未经我们在美国IPO的承销商代表的事先书面同意,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
与宇通的交易
与宇通客车有限公司的交易。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向股东宇通实体的关联公司宇通客车有限公司出售商品,总额分别为人民币570万元及零。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亦向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服务,总代价分别为人民币2,340万元及人民币1,38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向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总额为人民币18.4百万元及人民币71.0百万元的商品。
与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的交易。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向宇通实体的关联公司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购买了总额为零和人民币300万元的商品。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向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8.9万元。
与Ourland Environmental Technical Ltd.的交易。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向Ourland Environmental Technical Ltd.提供服务的总金额分别为零及人民币1,110万元。此外,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从Ourland Environmental Technical Ltd.购买的商品总额为零,分别为人民币0.8百万元(0.1百万美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宇通实体不被视为关联方。
与Alliance的交易
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向股东Alliance Ventures B.V.的关联公司Alliance Automotive R & D(Shanghai)Co.,Ltd.提供服务,总金额分别为人民币920万元、人民币790万元和人民币60.8千元(8.7千美元)。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向Alliance Automotive R & D(Shanghai)Co.,Ltd.销售商品的总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50万元、人民币280万元及零。
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向日产出行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总额分别为人民币570万元、人民币710万元和人民币760万元(合110万美元)。
130
与广州裕基的交易
广州裕基是一家企业,其投票权的重大权益由我们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Tony Xu Han博士的兄弟姐妹Ming Han先生拥有。Tony Xu Han博士和我公司均不持有广州裕基的任何经济或投票权益。广州裕基不是我们的股东。广州裕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均不是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均不是广州裕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广州裕基向我公司提供的测绘服务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115亿元、人民币9010万元及人民币6680万元(960万美元)。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向广州裕基提供服务的金额分别为零、人民币52.8万元及零。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代表客户向广州裕基支付了人民币3480万元、人民币6520万元和人民币270万元(0.4百万美元)的款项。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向广州裕基处置财产和设备的金额分别为零、零和140万(0.2百万美元)。
关键管理人员
截至2024年6月30日,我们记录了来自关键管理人员的其他应收款人民币140万元(约合0.2百万美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此类交易。我们在2024年下半年完全收回了应收账款。
C.专家和律师的兴趣
不适用。
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
我们附上了作为本年度报告一部分提交的合并财务报表。
法律程序
我们目前不是任何重大法律或行政诉讼的当事方。我们不时涉及与我们的业务有关的诉讼、索赔、诉讼和其他附带诉讼,包括因合同纠纷、竞争、知识产权事项和与雇用有关的事项而引起的诉讼。无论结果如何,诉讼或任何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都可能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大量成本和我们资源的转移,包括我们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
股息政策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有酌处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要求。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董事会建议的金额。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所有股息都受到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限制,即我公司只能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并且始终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会导致我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无法支付到期债务。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支付或建议股息,形式、频率和金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我们之前没有宣布或支付现金股息,我们也没有计划在近期就我们的股票或ADS宣布或支付任何股息。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运营和扩展我们的业务。
131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任何股息。中国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有关外汇的监管。”
如果我们对我们的普通股支付任何股息,我们将把就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应支付的股息支付给作为此类A类普通股的登记持有人的存托人,然后存托人将按照该ADS持有人所持有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的比例向ADS持有人支付该等金额,但须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包括根据该协议应付的费用和开支。见“项目12。股票证券以外的证券的说明— D.美国存托股票。”我们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
学士学位的重大变化
自本年度报告所载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之日起,我们未发生任何重大变化。
项目9.The offer and listing
A.发售和上市详情
见“— C.市场。”
分配计划
不适用。
C.市场
自2024年10月25日起,我们的ADS(每份ADS代表我们的三股A类普通股)已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代码为“WRD”。
我们的A类普通股自2025年11月6日起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0800”。
D.出售股东
不适用。
E.dilution
不适用。
F.Expenses of the Issue
不适用。
项目10.附加信息
A.股本
不适用。
132
B.备忘录和协会条款
以下是我们目前有效的第九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公司法》(经修订)中与我们普通股的重要条款相关的重要条款的摘要。
我公司的对象。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公司的对象是不受限制的,我们有充分的权力和权力进行开曼群岛法律未禁止的任何对象。
普通股。我们的普通股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将拥有除投票权和转换权之外的相同权利。我们的普通股以记名形式发行,并在我们的会员(股东)名册登记时发行。我们不得向不记名股东发行股票。非开曼群岛居民的我国股东可以自由持有其股份并进行投票。
转换。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相同数量的A类普通股,而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
股息。我们的普通股股东有权获得我们的董事会宣布或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宣布的股息(前提是我们的股东不得宣布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的股息)。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可以从我们公司合法可用的资金中宣布和支付股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我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
投票权。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在任何时候都应作为一个类别对公司任何股东大会上提交给成员表决的所有事项一起投票。每股A类普通股对我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的所有事项享有一票表决权,每股B类普通股对我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的所有事项享有10票表决权。任何一次股东大会的投票均以投票方式进行。
股东在某次会议上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获得在某次会议上所投普通股所附票数的简单多数的赞成票,特别决议需要获得在某次会议上所投已发行普通股所附票数的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赞成票,超多数决议需要获得在某次会议上所投已发行普通股所附票数的不少于四分之三的赞成票。普通决议、特别决议和超多数决议也可由全体有表决权的成员签署一致书面决议通过。更改名称等重要事项将需要特别决议,而对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进行修改将需要超多数决议。我们的股东可以(其中包括)以普通决议细分或合并我们公司的全部或任何股本。
股东大会。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年度大会。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订明,我们须于每个财政年度于该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股东大会,作为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在此情况下,我们须在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明该会议本身,而年度股东大会须在我们的董事可能决定的时间及地点举行。
股东大会可以由我们的董事会过半数召集,也可以由董事长召集。召开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需要至少提前二十一天通知,召开我们的任何其他股东大会需要提前十四天通知。任何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由至少一名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组成,代表不少于我公司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已发行和流通股所附全部投票的百分之十。
133
《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有权要求召开股东大会,也没有规定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订明,如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合共持有股份的股东提出要求,而该等股份合共持有不少于我们公司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已发行及已发行股份所附全部票数的十分之一,我们的董事会将召开一次特别股东大会,并在该次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然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不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任何权利,以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周年大会或非该等股东召集的特别股东大会。
转让普通股。在以下我们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载限制的规限下,我们的任何股东可透过通常或共同形式的转让文书或我们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
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未缴足或我们拥有留置权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
| ● | 向我们提交转让文书,并附上与之相关的普通股的证明和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表明转让人进行转让的权利; |
| ● | 转让文书仅涉及一类普通股; |
| ● |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已正确盖章; |
| ● | 转让给联名持有人的,普通股拟转让给的联名持有人不超过四名;及 |
| ● | 就该等费用向我们支付最高金额由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厘定须支付或我们的董事可能不时要求的较少金额的费用。 |
我司董事拒绝办理转让登记的,应当自递交转让文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分别向转让人和受让方发送拒绝登记通知。
在遵守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要求的任何通知后,可暂停转让登记,并在我们的董事会可能不时决定的时间和期间关闭登记册,但条件是不得暂停转让登记,也不得在我们的董事会决定的任何一年中暂停登记超过60天。
清算。在我公司清盘时,如果我们的股东之间可供分配的资产足以在清盘开始时偿还我们的全部股本,则盈余将按其在清盘开始时所持有的股份面值的比例在我公司股东之间分配,但须从有应付款项的股份中扣除应付我公司的所有款项,以支付未付催缴款项或其他方式。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我们的全部股本,将进行资产分配,使亏损由我们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面值的比例承担。
要求认购股份及没收股份。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和地点至少14天前向该等股东送达的通知中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已被要求赎回且仍未支付的股份将被没收。
134
赎回、回购及交出股份。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这些股份持有人的选择,根据我们的董事会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方式,根据这些股份可被赎回的条款发行股份。我们公司也可以按照我们的董事会或股东的普通决议批准的条款和方式回购我们的任何股份。根据《公司法》,任何股份的赎回或回购可以从我公司的利润或为赎回或回购目的而发行的新股份的收益中支付,如果我公司能够在支付后立即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则可以从资本(包括股份溢价账户和资本赎回储备)中支付。此外,根据《公司法》,不得赎回或回购此类股份(a)除非已全额缴清,(b)如果此类赎回或回购将导致没有流通股份,或(c)如果公司已开始清算。此外,我公司可能会接受无偿放弃任何已缴足股份。
股份的权利变动。如果在任何时候,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或系列的股份,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类别或系列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无论我们公司是否正在被清盘,经该类别或系列的已发行股份的所有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或系列的股份持有人在单独的会议上以过半数票通过的决议批准,可予以更改。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授予任何已发行类别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得被视为因与该现有类别股份建立或发行与该现有类别股份同等地位的其他股份,或因我公司赎回或购买任何类别的任何股份而被更改。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得被视为因设定或发行优先股或其他权利的股份而发生变动,包括但不限于设定增强或加权表决权的股份。
增发股票。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权我们的董事会根据我们的董事会的决定不时发行额外的普通股,以可用的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为限。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亦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设立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就任何系列的优先股确定该系列的条款及权利,包括:
| ● | 系列的名称; |
| ● | 系列的股票数量; |
| ● | 股息权、股息率、转换权、投票权;及 |
| ● | 赎回和清算优先权的权利和条款。 |
我们的董事会可以在授权但未发行的范围内发行优先股而无需我们的股东采取行动。发行这些股份可能会稀释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
检查账簿和记录。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将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特别决议以及我们的抵押和费用登记册除外)。然而,我们将向我们的股东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反收购条款。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的控制权变更,包括以下条款:
| ● | 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指定此类优先股的价格、权利、优先权、特权和限制,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和 |
| ● | 限制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能力。 |
135
然而,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只能出于适当目的和出于他们认为善意符合我们公司最佳利益的目的,行使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
豁免公司。我们是一家根据《公司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豁免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公司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豁免公司:
| ● | 无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其股东的年度申报表; |
| ● | 未被要求开放其会员名册以供查阅; |
| ● | 不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
| ● | 可以发行可转让或者无记名股票或者无面值股票; |
| ● | 可能会获得针对未来征收任何税收的承诺(此类承诺通常在一审中给予20年); |
| ● | 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注销登记; |
| ● | may注册为有限存续期公司;及 |
| ● | 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限于该股东在公司股份上未支付的金额(例外情况除外,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戳穿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
专属论坛。除非我们书面同意选择替代法院,否则美国联邦法院将是美国境内解决任何声称以任何方式产生或与美国联邦证券法有关的诉讼因由的投诉的专属法院,包括那些产生于《证券法》和《交易法》的投诉,无论此类法律诉讼、诉讼或程序是否也涉及我们公司以外的各方。任何人或实体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我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证券,或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根据存款协议发行的美国存托股份,应视为已通知并同意本条规定。在不损害前述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本条规定根据适用法律被认为是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则不影响公司章程其余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并应尽可能对本条进行解释和解释,以适用于相关司法管辖区,并进行任何可能需要的修改或删除,以便最好地实现我们的意图。
公司法的差异
开曼群岛的《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英国较早的《公司法》,但并未遵循最近的英国成文法,因此,开曼群岛的《公司法》与现行的《英格兰公司法》存在显着差异。此外,《开曼群岛公司法》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美国的《开曼群岛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某些重大差异。
136
合并和类似安排。《公司法》允许开曼群岛公司之间以及开曼群岛公司与非开曼群岛公司之间的合并和合并。出于这些目的,(i)“合并”是指两家或多家组成公司合并,并将其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作为存续公司的其中一家公司,(ii)“合并”是指两家或多家组成公司合并为一家合并公司,并将这些公司的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合并公司。为实现此类合并或合并,每个组成公司的董事必须批准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然后必须获得(a)每个组成公司的股东的特别决议授权,以及(b)该组成公司的组织章程中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授权(如有)的授权。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必须连同一份关于存续或合并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声明、每个组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清单以及一份将向每个组成公司的成员和债权人提供合并或合并证书副本以及合并或合并通知将在《开曼群岛公报》上公布的承诺一起提交给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按照这些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并或合并不需要法院批准。
开曼母公司与其开曼子公司或多家子公司之间的合并不需要该开曼子公司的股东的决议授权,前提是向拟合并的开曼子公司的每个成员提供合并计划的副本,除非该成员另有约定。为此目的,如果一家公司持有的已发行股份在该子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合计至少代表90%的投票,则该公司是该子公司的“母公司”。
除非开曼群岛的法院放弃这一要求,否则必须征得对组成公司的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的每个持有人的同意。
除某些有限情况外,对合并或合并持异议的开曼成分公司股东有权在对合并或合并持异议时获得其股份公允价值的付款(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将由开曼群岛法院确定);前提是异议股东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异议人权利的行使将排除异议股东行使他或她可能因持有股份而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但以合并或合并无效或非法为由寻求救济的权利除外。
除了与合并和合并有关的法定条款外,《公司法》还载有促进以安排计划方式重组和合并公司的法定条款;但该安排须经(a)股东或股东类别价值的75%批准,或(b)代表债权人或债权人类别价值的75%的多数(视情况而定)批准,并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在为此目的召开的一次或多次会议上投票。这些会议的召开以及随后的安排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批准。异议股东有权向法院表达交易不应被批准的观点,但如果法院认定:
| ● | 关于法定多数票的法定规定已得到满足; |
| ● | 股东已在有关会议上获得公平代表,法定多数是善意行事,没有强迫少数人促进与该类别不利的利益; |
| ● | 该安排是这样的,可以由该类别的聪明和诚实的人就其利益行事而合理地批准;和 |
| ● | 根据《公司法》的其他一些条款,这种安排不会受到更适当的制裁。 |
《公司法》还包含一项法定的强制收购权,这可能有助于在要约收购时“挤出”持不同意见的小股东。当要约收购被受影响股份的90.0%的持有人提出并接受时,要约人可在上述持有人批准后开始的两个月期限内,要求剩余股份的持有人按照要约条款将该等股份转让给要约人。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异议,但在已如此批准的要约的情况下,这不太可能成功,除非有欺诈、恶意或串通的证据。
137
如果一项以安排计划方式进行的安排和重建因此获得批准和批准,或者如果一项要约收购被提出并被接受,按照上述法定程序,异议股东将没有类似于评估权的权利,否则这些权利通常可提供给特拉华州公司的异议股东,提供以现金收取司法确定的股份价值付款的权利。
股东诉讼。原则上,我们通常会作为适当的原告就对我们作为一家公司所做的错误提起诉讼,并且作为一般规则,小股东可能不会提起派生诉讼。然而,基于英国当局,这很可能在开曼群岛具有说服力的权威,可以预期开曼群岛法院将遵循和适用普通法原则(即Foss诉Harbottle案中的规则及其例外情况),以便允许非控股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发起针对公司的集体诉讼或派生诉讼,以对以下情况的诉讼提出质疑:
| ● | 公司行为或提议违法或越权(因此不能由股东追认); |
| ● | 被投诉的行为,虽然不是越权行为,但只有在获得未获得的超过简单多数票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正式生效;和 |
| ● | 那些控制公司的人正在“对少数人实施欺诈”。 |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赔偿及责任限制。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能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我们须就该等董事或高级人员在进行我们公司的业务或事务时(包括由于任何判断错误)或在执行或履行其职责、权力、授权或酌情权时招致或承受的一切行动、诉讼程序、费用、收费、开支、损失、损害或法律责任,向我们的高级人员及董事作出赔偿,但不因该等人的不诚实、故意失责或欺诈,包括在不损害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任何费用、开支,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为有关我们公司或其事务的任何民事诉讼辩护(无论是否成功)而招致的损失或责任。这种行为标准通常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特拉华州公司相同。
此外,我们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订立了赔偿协议,为这些人提供超出我们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额外赔偿。
就根据上述条款可能允许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已获悉,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董事的受托责任。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善意行事,具有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注意。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合理获得的有关重大交易的所有重大信息。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他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或利益。这项职责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职员或控股股东所拥有的任何利益,而不是由股东普遍分享。一般而言,董事的行动被推定为在知情的基础上、出于善意并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然而,这一推定可能会被违反其中一项受托责任的证据所反驳。如果董事就某项交易提出此类证据,该董事必须证明该交易的程序公正性,并且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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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在公司方面处于受托人的地位,因此,认为他对公司负有以下义务——为公司的最佳利益善意行事的义务、不因其董事地位而获利的义务(除非公司允许他这样做)、不将自己置于公司利益与其个人利益或其对第三方的义务相冲突的地位的义务,以及为该等权力的本意目的行使权力的责任。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对该公司负有行使其实际拥有的技能的义务,以及合理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谨慎和勤奋。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格兰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
书面同意的股东诉讼。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取消股东通过书面同意行事的权利。开曼群岛法律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由本应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对此事项进行投票而无需召开会议的每个股东签署或代表其签署的一致书面决议的方式批准公司事项。
股东提案。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前提是该提案符合管理文件中的通知规定。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可不得召开特别会议。
《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有权要求召开股东大会,也没有规定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我们的任何一名或多名股东合计持有的股份合计不少于我们公司所有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已发行和已发行股份所附的所有投票的多数,要求召开我们的股东特别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董事会有义务召开一次特别股东大会,并在该次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除这项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没有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任何其他权利,以便在股东周年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上提出提案。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累积投票。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对董事选举进行累积投票。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单一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开曼群岛法律没有关于累积投票的禁令,但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因此,我们的股东在这个问题上得到的保护或权利并不比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少。
罢免董事。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拥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和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因故被免职,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董事可通过我们的股东(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定义的创始人实体委任董事除外)的普通决议,在有或无因由的情况下被罢免。如董事(i)被适用法律禁止担任董事;(i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合;(iii)去世或被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精神不健全;(iv)以书面通知方式辞职;(v)未经董事会特别请假,连续三次缺席董事会会议,且董事会决议其职位空缺;或(vi)根据本公司章程任何其他条文被免职。
139
与感兴趣的股东的交易。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载有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公司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禁止在该人成为相关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与“相关股东”进行某些业务合并。利害关系股东一般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拥有或拥有标的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5%或以上的个人或集团。这具有限制潜在收购方对目标进行两层出价的能力的效果,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将不会受到平等对待。如果(其中包括)在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企业合并或导致该人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则该法规不适用。这鼓励特拉华州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就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谈判。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类似的法规。因此,我们无法利用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提供的保护类型。然而,尽管开曼群岛法律并未对公司与其重要股东之间的交易进行监管,但它确实规定,此类交易必须本着公司最佳利益的诚意进行,而不是对少数股东构成欺诈。
解散;清盘。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案,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总投票权100%的股东的批准。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通过。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列入与由开曼群岛法院命令或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公司可以根据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或其成员的特别决议清盘,如果公司无法在债务到期时支付其债务,则可以通过其成员的普通决议清盘。法院有权在若干特定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在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情况下。
重组。一间公司可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呈请,要求委任一名重组人员,理由是该公司:
| (a) | 正在或很可能无法偿还其债务;和 |
| (b) | 打算根据《公司法》、外国法律或通过协商一致的重组方式向其债权人(或其类别)提出妥协或安排。 |
除其他事项外,大法院可在聆讯该等呈请时作出命令,委任重组人员,并可行使法院命令的权力及执行该等职能。在任何时间(i)在提出委任重组高级人员的呈请后但在作出委任重组高级人员的命令前,及(ii)在作出委任重组高级人员的命令时,直至该命令已获解除,不得对公司进行任何诉讼、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刑事法律程序除外),不得通过任何将公司清盘的决议,亦不得对公司提出清盘呈请,除非经法院许可。然而,尽管提出了任命重组主管人员或任命重组主管人员的呈请,但对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拥有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在未经法院许可和不提及所任命的重组主管人员的情况下强制执行担保。
140
股份变动权。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可以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后变更该类别股份的权利。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如果我们的股本在任何时候被划分为不同类别或系列的股份,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类别或系列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不论我们公司是否正在清盘,经该类别或系列已发行股份至少三分之二的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或系列股份持有人单独会议上以多数票通过的决议批准,可予以更改。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授予任何已发行类别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得被视为因与该现有类别股份建立或发行与该现有类别股份同等地位的其他股份,或因我公司赎回或购买任何类别的任何股份而被更改。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因设定或发行优先股或其他权利的股份而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设定增强或加权表决权的股份。
管理文件的修订。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管理文件可以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大多数同意下进行修订,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公司法》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只能通过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进行修改。
非居民或外国股东的权利。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对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行使我们股票投票权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此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没有规定超过必须披露股东所有权的所有权门槛。
C.材料合同
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及“项目4。关于公司的信息,”“第7项。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或本年度报告的其他地方,我们在本年度报告表格20-F的日期之前的两年内没有订立任何重大合同。
D.Exchange控制
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外汇管理条例》和“第四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关于分红的规定。”
E.税收
以下开曼群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的摘要一般适用于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投资,是基于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效的法律及其解释,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本摘要未涉及与投资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相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例如州、地方和其他税法规定的税务后果。就讨论涉及开曼群岛税法事项而言,它代表了我们开曼群岛律师Travers Thorp Alberga的意见。就讨论涉及中国税法事项而言,它代表了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的意见。
开曼群岛税务
开曼群岛目前不对基于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的个人或公司征税,也不存在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收。除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或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执行后执行的文书的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可能对股东或ADS持有人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款。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向我公司支付或由我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141
就股份支付股息和资本将不会在开曼群岛征税,向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任何持有者支付股息或资本将无需缴纳预扣税,处置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所获得的收益也不会被征收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
中国大陆税务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根据外国或地区法律设立但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大陆的企业,就中国大陆税收目的而言,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因此按其全球收入的25%税率征收中国大陆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只是将“事实上的管理主体”的所在地界定为“有效管理和控制企业生产经营、人员、会计、财产等方面经营活动的组织主体”。根据对周边事实和情况的审查,我们认为我们不应被视为中国大陆税务目的的中国大陆居民企业。然而,《企业所得税法》的指导和实施历史有限,如果我们在中国大陆税务目的上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我们将对我们的全球收入按25%的统一税率缴纳中国大陆税。
中国大陆所得税将按10%的税率从我们向属于中国大陆“非居民企业”的投资者支付的利息或股息中预扣,如果此类投资者在中国大陆没有设立机构或营业地,或者如果他们在中国大陆有该设立机构或营业地但收入与该设立机构或营业地没有有效关联,则在该利息或股息被视为来源于中国大陆境内的范围内。
此外,如果此类投资者转让ADS或股份实现的任何收益被视为来自中国大陆境内来源的收入,则还将按10%的税率缴纳中国大陆所得税。
此外,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而中国大陆税务机关将我们支付的利息或股息或转让我们的ADS或股票实现的任何收益视为源自中国大陆境内的收入,则非居民个人赚取的此类利息或股息和收益将被征收20%的中国大陆个人所得税(可从源头预扣)。
这些税率可以通过适用的税收协定或中国与投资者的司法管辖区之间的类似安排而降低。例如,对香港的投资者来说,利息支付的税率降至7%,股息支付的税率降至5%。然而,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非中国大陆股东是否能够主张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大陆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
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下面的讨论是根据现行法律对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的某些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的总结。本摘要仅适用于作为美国持有者(定义见下文)且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作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资本资产的投资者。本次讨论基于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的适用条款,或该法典、根据该法颁布的财政部条例、相关司法裁决、美国国税局的解释性裁决以及我们认为相关的其他当局。上述所有权限都可能发生变化,该变化可能会追溯适用,并可能影响下文所述的税务考虑。任何此类更改或不同的解释都可能改变此处描述的税务后果。不能保证美国国税局或美国国税局不会对本文所述的税务考虑提出质疑,也不能保证法院不会支持这样的质疑。
本讨论并未描述根据美国持有人的特定情况可能与美国持有人相关的所有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也未涉及美国联邦遗产、赠与或其他非所得税考虑因素、任何替代最低税、对某些净投资收入征收的医疗保险税、《守则》第451(b)节规定的特殊税务会计规则的后果,或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所有权或处置有关的任何州、地方或非美国税务考虑因素。以下摘要并未涉及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所有方面,这些方面可能与特定投资者根据其个人情况或处于特殊税务情况的人相关,例如:
| ● | 银行; |
142
| ● | 保险公司; |
| ● | 养老金或退休计划; |
| ● | 经纪交易商; |
| ● | 选择将其证券标记为市场的人; |
| ● | 免税实体; |
| ● |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
| ● | 房地产投资信托; |
| ● | 美国的某些外籍人士或前长期居民; |
| ● | 政府或其机构或工具; |
| ● | 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持有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作为跨式、对冲、转换或综合交易的一部分的人; |
| ● | 直接、间接或建设性地拥有代表我们投票权或价值10%或更多的ADS或普通股的人; |
| ● | 记账本位币为美元以外货币的人员; |
| ● | 根据行使任何雇员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作为补偿或与服务有关而获得ADS或A类普通股的人;或者 |
| ● | 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或安排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传递实体或此类实体的投资者。 |
本讨论仅供一般参考之用,不作为税务建议。敦促美国持有人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美国联邦税收规则对其特定情况的适用情况,以及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对其造成的州、地方和外国税收后果。
一般
如果你是“美国持有者”,下面关于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的讨论将适用。如果您是ADS或A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您就是“美国持有人”,并且您是,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
| ● | 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
| ● | 在美国、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创建或根据美国法律组建的公司(或在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下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或安排); |
| ● | 无论其来源如何,其收入均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遗产;或 |
143
| ● | (i)受美国境内法院监督的信托,以及《守则》第7701(a)(30)条所指的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拥有或有权控制该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或(ii)根据适用的财政部条例有有效的选举被视为美国人。 |
本讨论不考虑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合伙企业或其他转手实体,或通过此类实体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人的税务处理。如果合伙企业(或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或安排)是ADS或A类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我们敦促持有我们A类普通股或ADS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就投资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咨询其税务顾问。
下文的讨论假定存款协议所载的陈述是真实的,存款协议和任何相关协议中的义务将根据其条款得到遵守。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一般预期美国ADS持有人将被视为ADS所代表的基础股份的实益拥有人。本次讨论的其余部分假定,我们ADS的美国持有者将受到这种待遇。因此,用于ADS的A类普通股的存款或提款一般不会被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美国财政部表示担心,ADS持有人与ADS基础证券发行人之间所有权链条上的中间人可能正在采取与基础证券的实益所有权不一致的行动。因此,下文所述的外国税收的可信性(如果有的话)可能会受到代表我们普通股的ADS持有人与我们公司之间所有权链条上的中间人所采取的行动的影响,如果由于这些行动,代表我们普通股的ADS持有人没有被适当地视为基础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
对ADS或A类普通股的股息或其他分配征税
根据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考虑因素”下的讨论,我们就ADS或A类普通股向贵公司分配的所有总金额将在存托人实际或推定收到的当天作为股息收入计入贵公司的毛收入,在ADS的情况下,或由贵公司在A类普通股的情况下,但仅限于从我们当前或累积的收益和利润中支付分配(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计算)。
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我们支付的任何分配通常将被视为“外国来源的股息收入”。因为我们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计算我们的收益和利润,您应该期望将分配的全部金额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股息。我们支付的股息将不符合允许公司从美国公司获得的股息扣除的条件。任何此类分配的金额将包括我们(或其他适用的扣缴义务人)要求就任何非美国税项(包括预扣的中国税项)预扣的任何金额。
对于个人和某些其他非公司持有人,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所支付的股息可能会被降低税率,但前提是(1)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其股息很容易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或者在其他情况下,如果我们根据中国税法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我们有资格享受美国与中国之间的所得税条约或条约的好处,(2)我们不是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或前一个纳税年度的PFIC(如下文所述)和(3)满足某些持有期和其他要求。因为我们的ADS(但不是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因此将被视为在美国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并且我们认为,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我们不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成为PFIC,尽管在这方面无法保证,我们认为我们是就ADS股息支付的合格外国公司。根据现有的指导意见,目前尚不清楚我们的A类普通股是否会被视为在美国的成熟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因为在美国的证券市场上只会上市ADS,而不是基础的A类普通股。
144
如果我们根据中国税法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我们可能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如上文所述,如果我们有资格享受此类福利,我们为A类普通股或ADS支付的股息将有资格享受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降低税率。关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所支付股息的较低税率的可用性,您应该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股息通常将被视为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的外国来源收入,通常将构成被动类别收入。如果根据中国税法,我们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并且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所支付的股息须缴纳中国大陆预扣税,则根据贵方的特定事实和情况,贵方可能有资格根据若干复杂的限制,就ADS或A类普通股所收到的股息所征收的任何外国预扣税(税率不超过适用的条约税率)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如果您不选择就预扣的外国税款申请外国税收抵免,您可以根据适用的限制,就此类预扣税款而言,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申请扣除,但仅限于您选择对所有可抵扣的外国所得税这样做的一年。管理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很复杂,其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美国持有者的个人事实和情况。建议您咨询您的税务顾问,了解在您的特定情况下外国税收抵免的可用性。
ADS或A类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应税处置
根据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考虑因素”下的讨论,您将确认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出售、交换或其他应税处置的收益或损失,等于ADS或A类普通股实现的金额与您在ADS或A类普通股中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收益或损失一般会是资本收益或损失,如果你在处置时持股期限超过一年,这将是长期的资本收益或损失。长期资本收益通常有资格享受对个人和某些其他非公司美国持有者的优惠税率。资本损失的扣除受到限制。
出于外国税收抵免限制目的,您确认的任何此类收益或损失通常将被视为美国来源的收入或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您可能无法使用因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而征收的任何中国大陆税而产生的外国税收抵免,除非此类抵免可以应用于(在适用的限制下)对来自同一类别的外国来源的其他收入的应缴税款。然而,如果我们根据中国税法被视为中国大陆居民企业,我们可能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收益征收中国税,有资格享受条约利益的美国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此类收益视为中国大陆来源的收入,用于外国税收抵免目的。然而,根据美国财政部条例(其适用性已推迟到发布进一步指导),如果美国持有人没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或不选择适用条约,那么该持有人可能无法要求因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而征收的任何中国税而产生的外国税收抵免,除非这种抵免额可以(在适用的限制下)适用于对来自同一收入类别(通常是被动类别)的外国来源的其他收入应缴纳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如果对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的收益征收任何中国大陆税,您应该咨询您的税务顾问,包括是否可以获得外国税收抵免,以及在您的特定情况下选择将任何收益视为中国大陆来源,包括他们是否有资格获得条约规定的福利,以及美国财政部条例的潜在影响。
如果美国持有人在ADS或A类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应税处置时收到的对价未以美元支付,则实现的金额将是参考在此类出售或处置之日有效的汇率计算的此类支付的美元价值。美国持有人可能有外汇收益或损失,其幅度为(i)此类付款在此类出售或处置之日的美元价值与(ii)参照结算之日有效汇率计算的此类付款的美元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有)。
建议每个美国持有人就ADS或A类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应税处置的税务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包括在其特定情况下由美国以外的征税管辖区对此类出售或处置征收的外国税款的可信性。
145
被动外资公司考虑
如果(i)至少75%的毛收入是被动收入,或(ii)至少50%的资产价值(基于某一纳税年度资产的季度价值的平均值)归属于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则非美国公司,例如我们公司,在任何纳税年度均被视为PFIC。为此,将现金和易于转换为现金的资产归类为被动资产,并将公司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的无形资产考虑在内。我们将被视为拥有我们在资产中的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25%(按价值计算)股份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赚取我们的比例份额。
根据我们对收入、资产、活动和市值的分析,我们认为我们很可能不是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PFIC。然而,我们作为PFIC的地位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构成以及我们的资产的构成和价值(这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值,这可能是不稳定的)。此外,相关规则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IRS可能会质疑我们将某些收入或资产归类为非被动收入,或我们对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的估值,每一项都可能增加我们成为当前或随后纳税年度的PFIC的可能性。因此,我们作为PFIC的地位是按年度作出的事实密集型决定,我们无法就我们过去、当前或未来应课税年度的PFIC地位提供任何保证。我们的美国律师对我们过去、现在或未来的PFIC地位不发表任何意见。我们强烈敦促每个美国持有者就我们的PFIC地位和任何可用的选举咨询其税务顾问,以减轻此类税收后果。
上述“股息”和“出售或其他处置”下的讨论是基于我们目前不是、也不会被或将被归类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下面将讨论如果我们被视为PFIC一般适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
如果我们是贵方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则在贵方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度,我们将继续被视为贵方的PFIC,除非我们不再是PFIC,而贵方就ADS或A类普通股作出“视同出售”选择。如果做出这样的选择,你将被视为已按其公平市场价值出售了你所持有的ADS或A类普通股,并且从此类视为出售中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受以下两段所述规则的约束。在视同出售选择之后,只要我们没有在随后的纳税年度成为PFIC,就作出该选择的ADS或A类普通股将不被视为PFIC的股份,因此,就您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超额分配”或从实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收益而言,您将不受下述规则的约束。我们强烈建议您咨询您的税务顾问,了解如果我们是,然后不再是PFIC并且您可以使用这样的选举,那么进行视同销售选举的可能性和后果。
如果我们是您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您将就您收到的任何“超额分配”以及您从ADS或A类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质押)中实现的任何收益受到特别税收规则的约束,除非您做出以下讨论的按市值计价的选择。您在某一纳税年度收到的分配高于您在前三个纳税年度或您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期间(以较短者为准)收到的年均分配的125%,将被视为超额分配。在这些特殊税收规则下:
| ● | 超额分配或收益将在您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期间按比例分配; |
| ● | 分配给当前纳税年度的金额,以及我们成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之前的任何纳税年度,将被视为普通收入;和 |
| ● | 分配给每个其他应纳税年度的金额将按该年度对您有效的最高税率征税,并将增加相当于就每个该其他应纳税年度被视为递延的所产生的税款的利息的额外税款。 |
146
分配给处置年度或“超额分配”前几年的金额的纳税义务不能被这些年度的任何净经营亏损所抵消,出售ADS或A类普通股实现的收益(但不是亏损)不能被视为资本,即使您将ADS或A类普通股作为资本资产持有。
或者,PFIC中“可销售股票”(定义见下文)的美国持有者可以对PFIC的此类股票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以选择退出前两段中讨论的税收待遇。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仅适用于“可销售股票”,即在每个日历季度至少15天内以非微量交易的股票,或在适用的财政部条例中定义的合格交易所或其他市场上“定期交易”的股票。“合格交易所或其他市场”包括在SEC注册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例如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或满足一定要求的外国证券交易所。只要A类普通股或ADS分别在合格交易所或其他市场定期交易,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就有望成为可上市股票。
因此,假设ADS和A类普通股是定期交易的,如果您是ADS或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预计如果我们成为PFIC,您将可以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果您对ADS或A类普通股进行有效的按市值计价选择,您将在每年的收入中包括一笔金额,该金额等于截至您的纳税年度结束时ADS或A类普通股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您在此类ADS或A类普通股中的调整基础的部分(如果有的话)。您可以扣除ADS或A类普通股的调整后基础超过其截至纳税年度结束时的公允市场价值的部分(如果有的话)。然而,这种扣除仅在先前纳税年度收入中包含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按市值计价净收益的范围内允许。在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下,您的收入中包含的金额,以及在我们作为PFIC的一年中实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的收益,被视为普通收入。普通损失处理也适用于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按市值计价损失的可扣除部分,以及在实际出售或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时实现的任何损失,前提是此类损失的金额不超过此类ADS或A类普通股先前包括的按市值计价的净收益。您在ADS或A类普通股中的基础将进行调整,以反映任何此类收入或亏损金额。如果您做出这样的按市值计价的选择,适用于非PFIC公司分配的税收规则将适用于我们的分配(但较低的适用资本利得率不适用)。
因为,作为一个技术问题,不能对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美国持有人可能会继续遵守上述关于美国持有人在我们持有的某些投资中的间接权益的一般PFIC规则,这些投资在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下被视为PFIC的股权。
或者,美国持有人可以通过及时进行“合格的选择基金”(QEF)选举,避免就其ADS和A类普通股产生上述PFIC税收后果。为了遵守量化宽松基金选举的要求,美国持有者必须从我们那里获得某些信息。因为我们不打算提供此类信息,但是,就ADS或A类普通股而言,您将无法获得此类选择。
如果您在我们作为PFIC的任何一年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您通常会被要求提交一份包含美国财政部可能要求的信息的年度信息报告。如果需要,不这样做将延长适用于此类美国持有人的诉讼时效,直到向IRS提供此类所需信息,并可能导致处罚。
如果我们被视为PFIC,并且在任何时候拥有一家被视为PFIC的非美国子公司,美国持有人通常会被视为拥有此类较低级别PFIC的一定比例的股份,并且如果我们收到来自此类较低级别PFIC的分配、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在此类较低级别PFIC的全部或部分权益,或美国持有人以其他方式被视为已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此类较低级别PFIC的权益,则通常可能会承担上述递延税款和利息费用的责任。美国持有人应就其特定情况下适用较低级别的PFIC规则咨询其税务顾问。
我们促请您就PFIC规则适用于您对ADS或A类普通股的投资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147
信息报告和备份扣留
美国持有人可能会因出售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的股息和收益而受到向美国国税局和美国备用预扣税的信息报告。但是,备用预扣税将不适用于(i)作为公司或其他豁免收款人并适当确立其豁免地位的美国持有人,或(ii)在IRS表格W-9上提供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和其他必要信息以确定此类美国持有人不受备用预扣税的美国持有人。
备用预扣税不是附加税。预扣作为备用预扣税的金额可能会被记入美国持有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的贷方,并可能使美国持有人有权退还任何预扣的超额金额,前提是及时向IRS提供所需信息。
美国持有人应就信息报告要求和备用预扣税规则在其特定情况下的应用咨询其税务顾问。
关于外国金融资产的信息
作为个人(以及个人密切持有的某些实体)的美国持有人一般将被要求报告我们的名称、地址以及与ADS或A类普通股的权益相关的必要信息,以确定ADS或A类普通股是其中一部分的类别或发行。这些要求有例外情况,包括某些金融机构维持的账户中持有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例外情况,以及所有“特定外国金融资产”(定义见《守则》)的总价值不超过50,000美元的情况下适用的例外情况。
美国持有人应就这些信息报告规则的适用问题咨询其税务顾问。
本讨论仅供一般参考之用,并非税务建议。美国持有人应就所有权的美国联邦、州、地方和非美国收入和非收入税后果,以及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包括任何潜在法律变更的影响,在其特定情况下咨询其税务顾问。
F.Dividends和付款代理人
不适用。
专家的G.Statement
不适用。
Display上的H.Documents
我们须遵守适用于外国私营发行人的《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并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和其他信息。具体而言,我们被要求每年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即12月31日,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向SEC提交的所有信息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在SEC网站www.sec.gov上获得。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不受《交易法》规定季度报告和代理声明的提供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中包含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
我们将向我们的ADS的存管人德意志银行 Trust Company Americas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其中将包括对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运营和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的审查,以及向我们的股东普遍提供的所有股东大会通知以及其他报告和通讯。存托人将向ADS持有人提供此类通知、报告和通讯,并应我们的要求,将向所有ADS记录持有人邮寄存托人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股东大会通知中包含的信息。
148
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5250(d),我们将在我们的网站ir.weride.ai上发布这份年度报告。此外,我们将根据要求向包括ADS持有人在内的股东免费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的硬拷贝。
一、附属信息
不适用。
致证券持有人的J.Annual报告
作为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我们须刊发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我们计划将该报告作为透过EDGAR以表格20-F于本年度报告的同一日期提交的表格6-K的当前报告的展品。所载资料并无以引用方式并入本年度报告,亦不应被视为该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项目11.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外汇风险
我们面临的货币风险主要是由于以我们公司各自功能货币以外的货币计值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现金余额。汇率风险主要存在于美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以美元计价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达2.07亿美元,以美元计价的贸易应收账款达940万美元,以美元计价的公司间应付账款达1.46亿美元。人民币兑美元按2025年12月31日外汇汇率贬值10%,本年度亏损及累计亏损将减少人民币4920万元。人民币兑美元按2025年12月31日外汇汇率计算升值10%,将导致我们当年亏损及累计亏损增加人民币4920万元。我们没有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来对冲外汇风险敞口。我们通过定期审查外汇汇率来监控我们的货币风险敞口,并将在需要时考虑对大量外汇敞口进行对冲。
此外,贵公司投资于我们ADS的价值将受到美元和人民币汇率的影响,因为我们的业务价值实际上是以人民币计价的,而我们的ADS将以美元进行交易。
人民币兑换成包括美元在内的外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有时显著且不可预测。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会对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如果我们的经营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利率风险
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计息金融工具分别使我们面临现金流利率风险和公允价值利息风险。我们根据当前市场情况确定固定和浮动利率计息工具的适当权重,并进行定期审查和监测,以实现固定和浮动利率敞口的适当组合。由于市场利率的变化,我们没有受到,也没有预期受到重大风险的影响。我们不做金融衍生品对冲利率风险。
项目12.股票证券以外的证券的说明
A.DEBT证券
不适用。
149
认股权证和权利
不适用。
C.Other securities
不适用。
D.American Depositary Shares
我们的ADS持有者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和收费
作为ADS持有人,您将需要向存托银行支付以下服务费以及某些税费和政府收费(此外,还需要就您的任何ADS所代表的已存入证券支付任何适用的费用、开支、税费和其他政府收费):
服务 |
费用 |
||
● |
根据股票股息或股票的其他免费分配、红利分配、股票分割或其他分配(转换为现金的情况除外)就ADS分配向其发行ADS的任何人或向其进行分配的任何人 |
发行每份ADS最高0.05美元 |
|
● |
取消ADS,包括在存款协议终止的情况下 |
注销每份ADS最高0.05美元 |
|
● |
派发现金红利 |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
|
● |
分配现金权利(现金股息除外)和/或出售权利、证券和其他权利的现金收益 |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
|
● |
根据行使权利分配ADS |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
|
● |
发行ADS以外的证券或购买额外ADS的权利 |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
|
● |
存管服务 |
在存托银行设立的适用记录日期持有的每ADS最高不超过0.05美元 |
|
作为ADS持有人,您还将负责支付由存托银行产生的某些费用和开支以及某些税费和政府收费(除了任何适用的费用、开支、税款和您的任何ADS所代表的已存入证券应支付的其他政府收费),例如:
| ● | A类普通股的转让和登记费用由注册商和转让代理人就开曼群岛的A类普通股收取(即在存入和退出A类普通股时)。 |
| ● | 外币兑换成美元产生的费用。 |
| ● | 电缆、电传和传真传输以及交付证券的费用。 |
| ● | 证券转让时的税收和关税,包括任何适用的印花税、任何股票转让费用或预扣税(即当A类普通股存入或退出存款时)。 |
| ● | 与A类普通股交存或交存服务有关的费用和开支。 |
150
| ● | 因遵守适用于A类普通股、存款证券、ADS和ADR的交易所管制条例和其他监管要求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
| ● | 有关的任何适用费用及罚款。 |
ADS发行和注销时应支付的存托费通常由从存托银行接收新发行的ADS的经纪商(代表其客户)和将ADS交付给存托银行注销的经纪商(代表其客户)支付给存托银行。经纪人反过来向他们的客户收取这些费用。与向ADS持有人分配现金或证券有关的应付存管费和存管服务费由存托银行向截至适用的ADS记录日期的ADS记录持有人收取。
现金分配应付的存管人费用一般从正在分配的现金中扣除或通过出售部分可分配财产来支付费用。在现金以外的分配(即股份股息、权利)的情况下,存托银行向与分配同时进行的ADS记录日期持有人收取适用的费用。对于以投资者名义注册的ADS(无论是直接注册时的持证还是非持证),存托银行将发票发送给适用的记录日期ADS持有人。对于在经纪和托管账户(通过DTC)持有的ADS,存托银行通常通过DTC(其代理人是在DTC账户中持有ADS的登记持有人)提供的系统向持有ADS的经纪人和托管人收取其费用。而将客户的ADS存放在DTC账户中的券商和托管人,依次向客户账户收取支付给存托银行的费用的金额。
在拒绝支付存托人费用的情况下,开户银行可以根据存款协议的条款,拒绝所要求的服务,直到收到付款为止,或者可以从将向ADS持有人进行的任何分配中抵消存托人费用的金额。
存托人可以根据我们和存托银行不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通过提供就ADR计划或其他方式收取的ADS费用的一部分,向我们付款或偿还我们的某些成本和费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从存托人处获得了约8.3万美元的补偿。
A类普通股在香港的买卖及交收
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以每手100股A类普通股买卖。我们在香港联交所的A类普通股交易以港元进行。
在香港联交所买卖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交易成本包括以下各项:
| ● | 会计和财务报告委员会(AFRC)交易征费为交易对价的0.00015%,向买卖双方各收取; |
| ● | 证监会交易征费0.0027%的交易对价,向买卖双方各收取; |
| ● | 港交所交易费为交易对价的0.00 565%,向买卖双方各自收取; |
| ● | 每份转让契据(如适用)港币5.00元的转让契据印花税,由卖方支付; |
| ● | 从价印花税,总税率为成交金额的0.2%,买卖双方各缴纳0.1%; |
| ● | 股票结算手续费,每笔交易收取0.0042%; |
151
| ● | 经纪佣金,可与券商自由协商(目前设定为申购或申购价格的1.0%并将由申购或购买证券的人支付的IPO交易的经纪佣金除外);以及 |
| ● | 我们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将根据服务速度(或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不时允许的较高费用)收取2.50港元至20港元之间的费用,就A类普通股从一名登记拥有人向另一名登记拥有人的每次转让、其注销或发行的每份股份凭证以及香港所使用的股份转让表格所述的任何适用费用。 |
香港的投资者必须通过其经纪人直接或通过托管人结算其在港交所执行的交易。香港投资者如将其A类普通股存入其股票账户或其于中央结算公司维持的指定香港结算公司参与者股票账户,将根据香港结算公司通则及不时生效的香港结算公司操作程序在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结算。中央结算系统(CCASS)是指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Hong Kong Securities Clearing Company Limited,简称HKSCC,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设立及营运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对于持有实物凭证的投资者,结算凭证及正式签立的过户表格必须在结算日之前交付给其经纪人或托管人。
投资者可就其在香港联交所执行的交易与其经纪人或托管人安排在结算日。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香港结算通则及不时生效的香港结算操作程序,交收日期必须是交易日期(T + 2)后的第二个交收日(CCASS的结算服务开放供香港结算参与者使用的一天)。就在中央结算公司结算的交易而言,香港结算通则及不时生效的香港结算操作程序规定,违约经纪商可能会在结算日期(T + 3)后的翌日,或在T + 3并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于其后任何时间,被香港结算公司强制买入。香港结算亦可能自T + 2起实施罚款。
在香港交易的A类普通股与ADS之间的转换
我们已在香港设立会员分册,或香港股份登记册,由我们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投资者服务有限公司维持。我们的主要会员名册或开曼股份名册继续由我们的主要股份过户登记处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Services Ltd.维持。所有与香港上市有关的A类普通股均在香港股份名册登记,以便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如下文进一步详述,在香港股份登记册上登记的A类普通股持有人可以将这些A类普通股兑换为ADS,反之亦然。
将在香港交易的A类普通股转换为ADS
持有在香港注册的A类普通股并打算将其转换为ADS以在纳斯达克交易的投资者,必须将A类普通股存入或让其经纪人将A类普通股存入德意志银行股份公司香港分行或托管人,以换取ADS。存放在香港交易的A类普通股以换取ADS涉及以下程序:
| ● | A类普通股已存入CCASS的,投资者必须按照CCASS的转让程序将该A类普通股转入存托人在CCASS内的托管人账户,并向托管人交付发行和交付相应ADS的指令。 |
| ● | A类普通股在CCASS之外持有的,投资者必须安排将A类普通股存入CCASS,以便在CCASS内交付至存托人在托管人处的账户,并且必须向托管人交付发行和交付相应ADS的指令。 |
152
| ● | 一旦支付其费用和开支以及任何税款或收费,如印花税或股票转让税或费用(如适用),并在所有情况下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存托人将发行相应数量的ADS,并将按照存托人的指示交付ADS。 |
对于存入CCASS的A类普通股,在正常情况下,上述步骤一般需要两个工作日,前提是投资者提供了及时、完整的指示。对于在CCASS之外以实物形式持有的A类普通股,上述步骤可能需要14个工作日或更长时间才能完成。可能会出现暂时的延误。例如,存托人的转让账簿可能会不时对ADS发行关闭。在ADS发行程序完成之前,投资者将无法交易ADS。
将ADS转换为在香港交易的A类普通股
持有ADS并打算将其转换为A类普通股在港交所交易的投资者,必须注销该投资者持有的ADS,并将基础A类普通股从我们的ADS计划中撤出,并促使其经纪人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港交所交易此类A类普通股。
投资者通过经纪商或其他金融机构间接持有ADS,应遵循经纪商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程序,指示经纪商或其他金融机构安排注销ADS,并将基础A类普通股从CCASS内存托人在托管人的账户中提取至投资者的港股账户。对于直接持有ADS的投资者,必须采取以下步骤:
| ● | 若要从我们的ADS计划中撤回A类普通股,持有ADS的投资者可以将此类ADS上交给存托人(如果ADS以凭证式形式持有,则可上交适用的ADR),并向存托人发送取消此类ADS的指令。 |
| ● | 一旦支付或扣除其费用和开支以及任何税费或收费,如印花税或股票转让税或费用(如适用),并在所有情况下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存托人将注销ADS并指示托管人将已注销ADS的基础A类普通股交付至投资者指定的CCASS账户。 |
| ● | 如果投资者倾向于在CCASS之外接收A类普通股,他/她/它必须先接收CCASS中的A类普通股,然后再安排从CCASS中撤回A类普通股。投资者随后可以获得香港结算代理人(作为转让人)签署的转让表格,并以自己的名义向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登记A类普通股。 |
A类普通股在CCASS收到,一般情况下,上述步骤一般需要两个工作日,前提是投资者提供了及时、完整的指令。
对于以实物形式在CCASS之外接收的A类普通股,上述步骤可能需要14个工作日或更长时间才能完成。投资者将无法在香港联交所交易A类普通股,直至手续完成。
可能会出现暂时的延误。例如,保存人的转让账簿可能会不时对ADS注销关闭。此外,在CCASS账户中完成A类普通股交割的上述步骤和程序,取决于香港股票登记册上有足够数量的A类普通股,以促进从我们的ADS计划中直接提款进入CCASS。我们没有任何义务维持或增加香港股份登记册上的A类普通股数目,以便利此类撤回。
153
存管要求
在存托人交付ADS或允许撤回A类普通股之前,存托人可要求:
| ● | 出示其认为必要的任何签字或其他信息的身份和真实性的令人满意的证明;和 |
| ● | 遵守其可能不时确立的与存款协议一致的程序,包括完成和提交转移文件。 |
存托人可在存托人或我们的香港股票登记处或开曼股票登记处的转让账簿关闭时或在存托人或我们认为可取的任何时间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发行、转让和注销ADS,但这种拒绝须符合美国联邦证券法。
为实现从我们的ADS计划中提取或存入A类普通股而导致的股份转让的所有费用将由要求转让的投资者承担。特别是,A类普通股及ADS的持有人应注意,我们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将根据服务速度(或上市规则不时允许的较高费用)收取2.50港元至20港元之间的费用,就A类普通股从一名登记拥有人向另一名登记拥有人的每次转让、其注销或发行的每份股份证书以及香港所使用的股份转让表格所述的任何适用费用。此外,A类普通股和ADS的持有人必须为每次发行ADS和每次注销ADS(视情况而定)向我们的ADS计划存入A类普通股或从我们的ADS计划中撤出A类普通股支付高达每100份ADS(或其部分)5.00美元的费用。
缴税
您将负责支付您的ADS或您的任何ADS所代表的存款证券的任何税款或其他政府收费,或成为应付。存托人可拒绝登记或转让您的ADS或允许您提取您的ADS所代表的已存入证券,直到支付此类税款或其他费用。它可能会应用拖欠您的款项或出售您的ADS所代表的存款证券来支付所欠的任何税款,您将继续对任何不足承担责任。如果存托人出售已存入的证券,它将酌情减少ADS的数量以反映出售情况,并向您支付任何净收益,或向您发送任何财产,在其缴纳税款后剩余。您同意就任何退税、源头预扣税率降低或为您获得的其他税收优惠所产生的与税款(包括适用的利息和罚款)有关的任何索赔,向我们、存托人、托管人以及我们的每一位及其各自的代理人、董事、雇员和关联公司作出赔偿,并使他们每一位免受损害。贵方根据本款承担的义务在任何转让ADR、任何交出ADR和撤回已存入证券或存款协议终止后仍有效。
154
第二部分
项目13.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没有。
项目14.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所得款项用途的重大修改
证券持有人权利的重大修改
见“第10项。附加信息”,用于股东权利的描述。
所得款项用途
首次公开发行
以下“所得款项用途”信息与我们首次公开募股(文件编号:333-281054)的F-1表格登记声明(经修订)有关,该声明已于2024年10月24日由SEC宣布生效。我们的首次公开募股于2024年10月结束。承销商于2024年11月行使了以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向美国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J.P. Morgan Securities LLC和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为我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商代表。我们以每ADS 15.50美元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发售和出售了总计8,650,590股ADS,包括在承销商为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额外购买912,190股ADS的部分行使选择权后出售的ADS。在扣除承销佣金和我们应付的发行费用后,我们从首次公开募股和承销商部分行使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中筹集了总计1.255亿美元的净收益。
我公司账户与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总费用为1690万美元,其中包括940万美元的首次公开发行的承销折扣和佣金以及与此相关的750万美元的其他成本和费用。交易费用均不包括支付给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联系人、拥有我们股本证券10%以上或以上的人或我们的关联公司。首次公开发售所得款项净额概无直接或间接支付予我们的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或其联系人、拥有我们股本证券10%或以上的人士或我们的关联公司。
在2024年10月24日,即F-1表格被SEC宣布生效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我们使用了首次公开募股净收益中的6830万美元。这包括(i)4500万美元用于研发自动驾驶技术、产品和服务,(ii)250万美元用于我们自动驾驶车队的商业化和运营,以及扩展到更多市场的营销活动,(iii)250万美元用于支持我们的资本支出,包括购买测试车辆、研发设施和管理费用,以及(iv)1160万美元用于一般公司用途。F-1登记声明中所述的收益用途没有重大变化。我们仍打算使用F-1表格注册声明中披露的首次公开募股的剩余收益。
全球发售
以下“所得款项用途”信息涉及于2025年11月3日提交的F-3表格(档案编号333-291214)上的货架登记声明以及日期为2025年11月3日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涉及我们与香港上市有关的全球发售,该发售已于2025年11月6日结束。我们发售及出售88,250,000股A类普通股,发售价为每股A类普通股27.10港元。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及摩根大通证券(亚太)有限公司为此次全球发售的国际承销商代表。
扣除承销费及佣金后,我们从全球发售中获得所得款项净额23.18亿港元。我们就发行和分销我们发行的A类普通股而招致和支付给他人的费用总计7350万美元,其中包括7170万港元的承销折扣和佣金以及180万港元的其他费用。交易费用均不包括支付给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联系人、拥有我们股本证券10%或以上的人或我们的关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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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5年11月3日,即F-3表格上的货架登记声明自动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使用从全球发售收到的任何所得款项净额。我们拟将全球发售所得款项净额用于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所披露的用途。
项目15.控制和程序
评估披露控制和程序
我们的管理层在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参与下,对截至本年度报告所涉期间结束时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第13a-15(e)条)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
基于该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地确保了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和提供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在SEC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时间段内得到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并且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得到积累并传达给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以便及时做出有关所需披露的决定。
对先前确定的物质弱点进行补救
在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我们和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了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正如PCAOB制定的标准所定义,“重大缺陷”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或缺陷的组合,从而有合理的可能性无法及时防止或发现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发现的重大缺陷是,我们缺乏足够的财务报告和会计人员,他们对IFRS和SEC报告要求有适当的了解,无法根据SEC规定的IFRS和财务报告要求正确处理复杂的IFRS会计问题和相关披露。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确定,由于管理层已完成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和实施,上述重大缺陷已得到纠正,包括但不限于(i)增聘在IFRS和SEC报告方面具有适当知识和经验的合格会计和财务人员;(ii)为我们的会计人员组织定期培训,特别是与IFRS和SEC报告要求相关的培训;(iii)改进我们的定期结算流程、相关财务报告和披露程序,特别是针对非经常性和复杂交易,以确保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符合IFRS和SEC报告要求。然而,我们无法确保我们迄今为止采取的措施以及我们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将防止或避免由于未能实施和维持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或规避这些控制而导致的未来潜在的重大弱点。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之前发现了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如果我们未能制定和维护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财务业绩或防止欺诈。”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
我们的管理层负责建立和维护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定义见《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并负责评估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管理层在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首席财务官)的参与下,根据Treadway委员会(COSO)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的框架评估了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基于这一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
我司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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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
致股东及董事会
WeRide Inc.:
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意见
我们根据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审计了WeRide Inc.及其子公司(本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我们认为,根据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我们亦按照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的准则,审计了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财务状况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间各年度的相关合并损益、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权益变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统称为合并财务报表),我们于2026年4月23日的报告对这些合并财务报表发表了无保留意见。
意见依据
公司管理层负责维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负责评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包括在随附的管理层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年度报告中。我们的责任是在我们审计的基础上,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公司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获得关于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合理保证。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包括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存在重大缺陷的风险,并根据评估的风险测试和评估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我们的审计还包括执行我们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定义和局限性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旨在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包括:(1)与维护记录有关的政策和程序,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2)提供合理保证,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并且公司的收支只是根据公司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的;以及(3)就防止或及时发现未经授权的获取、使用、或处置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资产。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由于条件的变化,控制可能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恶化。
/s/毕马威华振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北京
2026年4月23日
157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除了设计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以纠正先前确定的重大弱点外,在本年度报告表格20-F涵盖的期间内,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没有发生任何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项目16. [保留]
项目16A.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独立董事(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c)(2)条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标准)以及我们的审计委员会成员颜惠萍女士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项目16B.道德守则
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适用于所有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和顾问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即行为准则。我们已在我们的网站http://ir.weride.ai上发布了一份《行为准则》。董事会负责监督《行为守则》,必须批准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和顾问对《行为守则》的任何豁免。如果我们对《行为守则》作出任何实质性修订或向任何董事或行政人员(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会计官或控制人,或履行类似职能的人员)授予对《行为守则》条款的任何豁免,我们将及时在我们的网站上披露修订或豁免的性质。
项目16C.主计长费用和服务
下表列出了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所提供的某些专业服务在所示期间按以下指定类别划分的费用总额。在下文所示期间,我们没有向我们的审计师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单位:千) |
||||
审计费用(1) |
|
8,630 |
|
15,895 |
审计相关费用(2) |
|
434 |
||
税费(2) |
|
309 |
|
1,057 |
注意事项:
| (1) | ““审计费”是指我们的主要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我们的年度财务报表或通常由审计师就法定和监管备案或业务提供的服务而提供的专业服务,包括与我们的审计费用有关的审计费用,在上述年份已计费或应付的合计费用G全球O与2025年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有关的要约收购。 |
| (2) | “审计相关费用”指我们的首席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的全球发售就2025年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而收取的内部监控审查服务的总费用。 |
| (3) | “税费”是指我们的主要会计师事务所为税务合规和咨询服务提供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总额。 |
我们审计委员会的政策是预先批准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包括上述审计服务、审计相关服务和税务服务,但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完成前批准的微量服务除外。
项目16D.Exemptions from the Listing Standards for Audit Committees
不适用。
158
项目16e.发行人和关联购买者购买股票证券
股份回购计划
2026年3月23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自2026年3月23日起生效,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在未来12个月内回购最多1亿美元的A类普通股(包括ADS形式),但须遵守我们的股东于2026年3月13日授予的回购授权的范围和限制,以及在我们即将举行的2026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提出的类似回购授权的批准。
我们建议的回购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并根据适用的规则和规定,不时在公开市场上按现行市场价格、私下协商交易、大宗交易和/或通过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我们的董事会将定期审查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情况,并可在其认为必要或可取时修改、暂停或终止股份回购计划。我们预计将从我们现有的现金余额中为回购提供资金。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请注意,概不保证任何股份回购的时间、数量或价格。
2025年期间,我司未发生股份回购。
项目16F.Change in registrant’s certifying account
不适用。
项目16G.corporate governance
作为一家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受制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然而,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我们选择遵循母国的公司治理实践。目前,我们的董事会不是由大多数独立董事组成。此外,我们的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并非所有成员都是独立董事。由于我们选择在这些事项上遵循母国惯例,我们的股东可能会获得比根据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所获得的保护更少的保护。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相关的风险—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被允许在与公司治理事项相关的某些母国做法上采用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这些做法可能会为股东提供比如果我们完全遵守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所享有的保护更少的保护。”
项目16H.Mine安全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一.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管辖权的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J.内幕交易政策
我们采取了内幕交易政策和程序,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购买、出售和其他处置我们的证券,以促进遵守适用的内幕交易法律、规则和法规。这些内幕交易政策和程序作为附件 11.2以表格20-F提交给本年度报告。
159
项目16K.cybersecurity
风险管理和战略
我们实施了全面的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程序,以确保网络安全管理、战略和治理以及报告网络安全风险的有效性。我们还将网络安全风险管理融入到我们的整体企业风险管理体系中。
我们开发了全面的网络安全威胁防御系统,以应对内部和外部威胁。我们努力通过技术保障、程序要求等多种手段,管控网络安全风险,保护敏感信息。我们已将网络安全事件管理团队(“CSI管理团队”)整合到我们更广泛的风险管理框架中,以促进公司范围内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文化,该文化与我们的信息安全(“IS”)部门密切合作,根据我们的业务目标和运营需求不断评估和应对网络安全风险。我们还建立了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要求我们所有人员严格遵守我们的内部规则、政策和协议,以维护我们数据的完整性。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经历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发现任何已影响或合理可能对我们、我们的业务战略、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网络安全威胁。
治理
我们的董事会网络安全委员会(“网络安全委员会”)负责监督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包括监督和缓解来自网络安全威胁的风险。如发生网络安全事件,CSI管理团队应在必要或可取的情况下及时向网络安全委员会报告。网络安全委员会还负责根据CSI管理团队进行的定期评估,审查和批准对网络安全政策的任何拟议变更。
在管理层面,CSI管理团队中的法律部门代表应及时通知我们的CEO或CFO,并根据需要向他们提供所有信息的访问权限,以协助他们评估网络安全事件的“重要性”。如果需要披露,我们的CEO或CFO应与法律部门协调,根据SEC的要求准备披露。
160
第三部分
项目17.财务报表
我们选择根据项目18提供财务报表。
项目18.财务报表
WeRide Inc.及其子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包含在本年度报告的末尾。
项目19.展览
161
附件 |
|
说明 |
|---|---|---|
4.8† |
||
4.9† |
||
4.10† |
||
4.11† |
||
4.12 |
||
4.13 |
||
4.14† |
||
4.15† |
||
4.16 |
||
4.17 |
||
4.18 |
||
4.19 |
||
4.20 |
||
4.21†* |
162
附件 |
|
说明 |
|---|---|---|
4.22+ |
Weride Inc.2026年股票计划(通过引用于2026年3月23日向SEC提交的S-8表格上的登记声明(文件编号:333-294551)的附件 10.1并入本文) |
|
8.1 |
注册人的主要子公司(通过参考于2025年3月25日向SEC提交的注册人表格20-F的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42213)的附件 8.1并入) |
|
11.1 |
注册人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通过引用F-1表格上经修订的注册声明的附件 99.1并入本文,最初于2024年7月26日向SEC提交(文件编号:333-281054)) |
|
11.2 |
重大非公开信息和防止注册人内幕交易的政策声明(通过引用于2025年3月25日向SEC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42213)的附件 11.2并入本文) |
|
12.1* |
||
12.2* |
||
13.1** |
||
13.2** |
||
15.1* |
||
15.2* |
||
15.3* |
||
97.1 |
注册人的追回政策(通过引用2025年3月25日向SEC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42213)的附件 97.1并入本文) |
|
101.INS* |
内联XBRL实例文档-实例文档不会出现在交互式数据文件中,因为其XBRL标记嵌入到内联XBRL文档中 |
|
101.SCH* |
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方案文档 |
|
101.CAL*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计算linkbase文档 |
|
101.DEF* |
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定义linkbase文档 |
|
101.LAB*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标签Linkbase文档 |
|
101.PRE*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演示linkbase文档 |
|
104* |
封面页格式为内联XBRL,包含在附件 101 |
* |
与本年度报告一起以表格20-F提交。 |
** |
在表格20-F上提供这份年度报告。 |
+ |
表示管理合同或补偿计划。 |
† |
根据表格20-F的“关于展品的说明”第4项,该展品的部分内容已被编辑,因为公司习惯上和实际上将编辑后的信息视为私人或机密信息,并且遗漏的信息并不重要。注册人在此承诺,应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未经编辑的协议副本以及任何遗漏的附表和其他类似附件的补充副本。 |
163
签名
注册人特此证明,其符合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并授权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年度报告。
WeRide公司。 |
||||
签名: |
/s/Tony Xu Han |
|||
姓名: |
托尼Xu Han |
|||
标题: |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
|||
日期:2026年4月23日
164
WERIDE INC。
综合财务报表索引
内容 |
|
Page(s) |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KPMG Huazhen LLP,Beijing,China,Auditor Firm ID:1186)的报告 |
F-2-F-3 |
|
合并财务报表: |
||
F-4 |
||
F-5 |
||
F-6-F-7 |
||
F-8-F-10 |
||
F-11 |
||
F-12-F-75 |
F-1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
致股东及董事会
WeRide Inc.:
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随附的WeRide Inc.及其子公司(本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财务状况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间各年度的相关合并损益、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表、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统称为合并财务报表)。我们认为,合并财务报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会计准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间各年度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我们还根据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的标准,根据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对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我们于2026年4月23日的报告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了无保留意见。
意见依据
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由公司管理层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根据我们的审计对这些合并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公司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就合并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我们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以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关键审计事项
下文通报的关键审计事项是由合并财务报表当期审计产生的、已通报或要求通报审计委员会的事项,该事项:(1)涉及对合并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意义的账目或披露,(2)涉及我们特别具有挑战性、主观或复杂的判断。关键审计事项的传达不会以任何方式改变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意见,作为一个整体,我们也不会通过传达下文的关键审计事项,就关键审计事项或与其相关的账目或披露提供单独的意见。
关于收入的审计证据充分性评估
如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x)及5所述,公司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录得收入人民币684,587千元。收入来自多个收入流,公司记录收入的流程对每一个收入流都有所不同。
我们将对收入的审计证据充分性评估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由于收入流的数量和核算和确认收入的单独流程,评估审计证据的充分性需要审计师的判断。这包括确定在每个收入流上获得的审计证据的性质和范围。
F-2
以下是我们为处理这一关键审计事项而执行的主要程序。我们应用了审计师的判断来确定对每个收入流执行的程序的性质和程度。
| ● | 我们对设计进行了评估,并测试了某些内部控制对公司的运营有效性’s收入确认。 |
| ● | 我们在抽样的基础上检查了与客户的合同,以确定条款和条件,并评估了公司的适当性’s收入确认。 |
| ● | 我们在抽样基础上评估了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通过检查底层支持,包括i)客户为产品收入签署的合同和产品承兑票据,ii)客户为服务收入签署的合同和承兑票据或客户的确认。 |
| ● | 我们通过评估所执行程序的结果来评估所获得的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包括此类证据的性质和范围的适当性。 |
/s/毕马威华振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自2022年起担任公司的核数师。
中国北京
2026年4月23日
F-3
综合损益表
(以千元人民币(“人民币”)表示,每股数据除外)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注意事项 |
2023 |
2024 |
2025 |
|||||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收入 |
|
|
|
|
|
|
|
|
产品收入(包括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关联方的产品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0,218元、人民币2,840元及零) |
|
54,190 |
|
87,710 |
|
359,843 |
||
服务收入(包括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关联方的服务收入分别为人民币38,288元、人民币29,397元及人民币7,632元) |
|
347,654 |
|
273,424 |
|
324,744 |
||
总收入 |
|
5 |
|
401,844 |
|
361,134 |
|
684,587 |
收益成本 |
|
|
|
|
|
|
|
|
销货成本(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关联方销货成本分别为人民币10,788元、人民币9,119元及零 |
|
(34,138) |
|
(71,716) |
|
(253,530) |
||
服务成本(包括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关联方的服务成本分别为人民币50,743元、人民币21,133元及人民币3,200元) |
|
(184,230) |
|
(178,703) |
|
(224,235) |
||
收入总成本 |
|
7 |
|
(218,368) |
|
(250,419) |
|
(477,765) |
毛利 |
|
183,476 |
|
110,715 |
|
206,822 |
||
其他净收入 |
|
6 |
|
15,750 |
|
16,491 |
|
4,912 |
研发费用(包括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关联方的研发费用分别为人民币60,789元、人民币68,922元及人民币63,605元) |
|
7 |
|
(1,058,395) |
|
(1,091,357) |
|
(1,372,191) |
行政开支 |
|
7 |
|
(625,369) |
|
(1,138,802) |
|
(596,060) |
销售费用 |
|
7 |
|
(41,447) |
|
(53,566) |
|
(73,628) |
应收款项及合约资产减值亏损(包括分别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计提减值亏损人民币1,292元及人民币160元,以及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拨回应收关联方款项减值亏损人民币335元) |
|
31(a) |
|
(40,217) |
|
(28,664) |
|
(16,625) |
经营亏损 |
|
(1,566,202) |
|
(2,185,183) |
|
(1,846,770) |
||
净汇兑收益/(亏损) |
|
7,052 |
|
27,880 |
|
(9,031) |
||
利息收入 |
|
132,042 |
|
176,902 |
|
172,307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FVTPL”) |
|
31(e) |
|
42,960 |
|
(61,834) |
|
41,822 |
其他财务费用 |
|
8 |
|
(3,490) |
|
(3,451) |
|
(9,128)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 |
|
27 |
|
(4,549) |
|
— |
|
— |
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及其他优先权利的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变动 |
|
23(a)(b) |
|
(554,048) |
|
(465,254) |
|
— |
税前亏损 |
|
(1,946,235) |
|
(2,510,940) |
|
(1,650,800) |
||
所得税 |
|
9(a) |
|
(2,866) |
|
(5,868) |
|
(4,100) |
年内亏损 |
|
(1,949,101) |
|
(2,516,808) |
|
(1,654,900) |
||
公司股东应占亏损 |
|
(1,949,101) |
|
(2,516,808) |
|
(1,654,900) |
||
每股普通股亏损 |
|
|
|
|
|
|
|
|
每股A类和B类普通股基本和摊薄亏损(人民币) |
|
10(a)(二) |
|
(16.86) |
|
(8.54) |
|
(1.79)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4
综合损益表及其他综合收益
(以千元人民币表示)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注意事项 |
2023 |
2024 |
2025 |
|||||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年内亏损 |
|
(1,949,101) |
|
(2,516,808) |
|
(1,654,900) |
||
本年度其他综合收益(税后净额): |
|
|
|
|
|
|||
不会重分类进损益的项目: |
|
|
|
|
|
|||
–国外业务财务报表折算汇兑差额 |
|
(73,323) |
|
38,364 |
|
(122,030) |
||
本年度其他综合收益 |
|
(73,323) |
|
38,364 |
|
(122,030) |
||
年度综合收益总额 |
|
(2,022,424) |
|
(2,478,444) |
|
(1,776,930) |
||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全面收益总额 |
|
(2,022,424) |
|
(2,478,444) |
|
(1,776,930)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5
合并财务状况表
(以千元人民币表示)
|
注意事项 |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非流动资产 |
|
|
|
|
|
|
财产和设备 |
|
11 |
|
178,179 |
|
378,769 |
使用权资产 |
|
12 |
|
73,564 |
|
65,870 |
无形资产 |
|
13 |
|
21,664 |
|
17,966 |
商誉 |
|
14 |
|
44,758 |
|
44,758 |
受限制现金–非流动 |
|
15 |
|
9,669 |
|
6,487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9(b) |
|
997 |
|
—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非流动 |
|
20 |
|
56,919 |
|
188,083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19 |
|
20,025 |
|
23,668 |
|
405,775 |
|
725,601 |
|||
流动资产 |
|
|
|
|
|
|
库存 |
|
16 |
|
204,705 |
|
321,021 |
合同资产 |
|
17(a) |
|
28,005 |
|
23,305 |
应收账款 |
|
18 |
|
252,607 |
|
462,135 |
预付款项和其他应收款 |
|
18 |
|
197,652 |
|
269,986 |
应付关联方的预付款项和款项 |
|
34(d) |
|
26,618 |
|
9,010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当前 |
|
20 |
|
1,685,146 |
|
144,252 |
定期存款 |
|
21(a) |
|
620,148 |
|
301,401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21(a) |
|
4,268,300 |
|
6,666,304 |
受限现金–当前 |
|
15 |
|
4,814 |
|
12,910 |
|
7,287,995 |
|
8,210,324 |
|||
总资产 |
|
7,693,770 |
|
8,935,925 |
||
股权 |
|
|
|
|
|
|
A类普通股 |
|
29(a) |
|
54 |
|
69 |
B类普通股 |
|
29(a) |
|
4 |
|
4 |
股份溢价 |
|
12,750,598 |
|
14,962,531 |
||
储备金 |
|
29(b) |
|
2,946,715 |
|
3,223,822 |
累计亏损 |
|
(8,631,352) |
|
(10,286,252) |
||
总股本 |
|
7,066,019 |
|
7,900,174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6
合并财务状况表(续)
(以千元人民币表示)
|
注意事项 |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负债 |
|
|
|
|
|
|
非流动负债 |
|
|
|
|
|
|
租赁负债–非流动 |
|
22 |
|
26,059 |
|
23,241 |
长期银行贷款 |
|
28 |
|
50,040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9(b) |
|
4,486 |
|
3,489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25 |
|
4,677 |
|
7,720 |
|
85,262 |
|
34,450 |
|||
流动负债 |
|
|
|
|
|
|
短期银行贷款 |
|
28 |
|
30,019 |
|
324,263 |
贸易应付款项 |
|
26 |
|
20,713 |
|
163,000 |
其他应付款、收到的存款和应计费用 |
|
26 |
|
397,755 |
|
408,357 |
合同负债 |
|
17(b) |
|
4,476 |
|
28,512 |
租赁负债–流动 |
|
22 |
|
36,900 |
|
31,920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34(d) |
|
9,450 |
|
1,949 |
看跌期权负债 |
|
24 |
|
41,099 |
|
43,300 |
应付所得税 |
|
2,077 |
|
— |
||
|
542,489 |
|
1,001,301 |
|||
净流动资产 |
|
6,745,506 |
|
7,209,023 |
||
负债总额 |
|
|
|
1,035,751 |
||
总权益和负债 |
|
7,693,770 |
|
8,935,925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7
合并权益变动表
(以千元人民币表示)
系列 |
系列 |
|||||||||||||||||||||||
种子-1 |
种子-2 |
A系列 |
以股份为基础 |
|||||||||||||||||||||
普通 |
首选 |
首选 |
首选 |
分享 |
Compensation |
翻译 |
其他 |
累计 |
财政部 |
合计 |
||||||||||||||
|
注意事项 |
|
股份 |
|
股份 |
|
股份 |
|
股份 |
|
溢价 |
|
储备 |
|
储备 |
|
储备金 |
|
损失 |
|
股份 |
|
赤字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附注29(a)) |
(附注29(a)) |
(附注29(a)) |
(附注29(a)) |
(附注29(a)) |
(附注29(b)(i)) |
(附注29(b)(二)) |
(附注29(b)(三)) |
(附注29(c)) |
||||||||||||||||
截至2023年1月1日的余额 |
|
8 |
|
5 |
|
4 |
|
6 |
|
1,061,570 |
|
398,694 |
|
(161,324) |
|
903,265 |
|
(4,132,676) |
|
(151,668) |
|
(2,082,116) |
||
2023年权益变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内亏损 |
— |
— |
— |
— |
— |
— |
— |
— |
(1,949,101) |
— |
(1,949,101) |
|||||||||||||
外币换算调整,扣除零所得税 |
|
— |
|
— |
|
— |
|
— |
|
— |
|
— |
|
(73,323) |
|
— |
|
— |
|
— |
|
(73,323) |
||
综合收益总额 |
|
— |
|
— |
|
— |
|
— |
|
— |
|
— |
|
(73,323) |
|
— |
|
(1,949,101) |
|
— |
|
(2,022,424) |
||
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 |
|
7(i) |
|
— |
|
— |
|
— |
|
— |
|
— |
|
931,784 |
|
— |
|
— |
|
— |
|
— |
|
931,784 |
行使认股权证认购不可赎回优先股 |
|
27、29(a)(三) |
|
— |
|
— |
|
— |
|
* |
|
31 |
|
— |
|
— |
|
111,055 |
|
— |
|
— |
|
111,086 |
视为分派予优先股股东 |
|
2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767) |
|
— |
|
(32,767) |
发行普通股 |
|
29(a)(三) |
|
— |
|
— |
|
— |
|
— |
|
42,519 |
|
— |
|
— |
|
— |
|
— |
|
— |
|
42,519 |
|
— |
|
— |
|
— |
|
— |
|
42,550 |
|
931,784 |
|
— |
|
111,055 |
|
(32,767) |
|
— |
1,052,622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8 |
|
5 |
|
4 |
|
6 |
|
1,104,120 |
|
1,330,478 |
|
(234,647) |
|
1,014,320 |
|
(6,114,544) |
|
(151,668) |
|
(3,051,918)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8
合并权益变动表(续)
(以千元人民币表示)
系列 |
系列 |
|||||||||||||||||||||||||||
A类 |
乙类 |
种子-1 |
种子-2 |
A系列 |
以股份为基础 |
|||||||||||||||||||||||
普通 |
普通 |
普通 |
首选 |
首选 |
首选 |
分享 |
Compensation |
翻译 |
其他 |
累计 |
财政部 |
合计 |
||||||||||||||||
|
注意事项 |
|
股份 |
|
股份 |
|
股份 |
|
股份 |
|
股份 |
|
股份 |
|
溢价 |
|
储备 |
|
储备 |
|
储备金 |
|
损失 |
|
股份 |
|
(赤字)/权益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附注29(a)) |
(附注29(a)) |
(附注29(a)) |
(附注29(a)) |
(附注29(a)) |
(附注29(a)) |
(附注29(a)) |
(附注29(b)(i)) |
(附注29(b)(二)) |
(附注29(b)(三)) |
(附注29(c)) |
||||||||||||||||||
截至2024年1月1日的余额 |
— |
— |
8 |
5 |
4 |
6 |
1,104,120 |
1,330,478 |
(234,647) |
1,014,320 |
(6,114,544) |
(151,668) |
(3,051,918) |
|||||||||||||||
2024年权益变动 |
|
|
|
|
|
|
|
|
|
|
|
|
||||||||||||||||
年内亏损 |
— |
— |
— |
— |
— |
— |
— |
— |
— |
— |
(2,516,808) |
— |
(2,516,808) |
|||||||||||||||
外币换算调整,扣除零所得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364 |
|
— |
|
— |
|
— |
|
38,364 |
|||
综合收益总额 |
|
— |
— |
— |
— |
— |
— |
— |
— |
38,364 |
— |
(2,516,808) |
— |
(2,478,444) |
||||||||||||||
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 |
|
7(i)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87,867 |
|
— |
|
— |
|
— |
|
— |
|
1,187,867 |
发行普通股以结算已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RSU”) |
|
29(a)(四) |
|
— |
|
— |
|
6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扣留既得受限制股份单位,以在既得受限制股份单位结算时满足所得税规定 |
|
34(c)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4,195) |
|
— |
|
— |
|
— |
|
— |
|
(394,195) |
向D系列和D +系列优先股股东发行普通股的红利要素 |
|
29(a)(五)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注销向某投资者发行的其他金融工具 |
|
21(e)(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528 |
|
— |
|
— |
|
4,528 |
库存股注销 |
|
29(c) |
|
(1) |
|
— |
|
— |
|
— |
|
— |
|
— |
|
(151,667) |
|
— |
|
— |
|
— |
|
— |
|
151,668 |
|
— |
发行与首次公开发售及行使超额配股权有关的A类普通股,扣除佣金及其他上市开支 |
|
29(a)(七) |
|
6 |
|
— |
|
— |
|
— |
|
— |
|
— |
|
3,149,258 |
|
— |
|
— |
|
— |
|
— |
|
— |
|
3,149,264 |
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前的重新指定 |
|
29(a)(六) |
|
11 |
|
4 |
|
(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优先股转换为A类和B类普通股 |
|
29(a)(八) |
|
38 |
|
* |
|
— |
|
(5) |
|
(4) |
|
(6) |
|
8,648,893 |
|
— |
|
— |
|
— |
|
— |
|
— |
|
8,648,916 |
|
54 |
|
4 |
(8) |
|
(5) |
|
(4) |
|
(6) |
|
11,646,478 |
|
793,672 |
|
— |
|
4,528 |
|
— |
|
151,668 |
12,596,381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54 |
|
4 |
— |
|
— |
|
— |
|
— |
|
12,750,598 |
|
2,124,150 |
|
(196,283) |
|
1,018,848 |
|
(8,631,352) |
|
— |
|
7,066,019 |
* |
指金额低于人民币1,000元。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9
合并权益变动表(续)
(以千元人民币表示)
A类 |
乙类 |
以股份为基础 |
||||||||||||||||
普通 |
普通 |
分享 |
Compensation |
翻译 |
其他 |
累计 |
合计 |
|||||||||||
|
注意事项 |
|
股份 |
|
股份 |
|
溢价 |
|
储备 |
|
储备 |
|
储备金 |
|
损失 |
|
股权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附注29(a)) |
(附注29(a)) |
(附注29(a)) |
(附注29(b)(i)) |
(附注29(b)(二)) |
(附注29(b)(三)) |
|||||||||||||
截至2025年1月1日的余额 |
54 |
4 |
12,750,598 |
2,124,150 |
(196,283) |
1,018,848 |
(8,631,352) |
7,066,019 |
||||||||||
2025年权益变动 |
|
|
|
|
|
|
|
|||||||||||
年内亏损 |
— |
— |
— |
— |
— |
— |
(1,654,900) |
(1,654,900) |
||||||||||
外币换算调整,扣除零所得税 |
|
— |
|
— |
|
— |
|
— |
|
(122,030) |
|
— |
|
— |
(122,030) |
|||
综合收益总额 |
|
— |
— |
— |
— |
(122,030) |
— |
(1,654,900) |
(1,776,930) |
|||||||||
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 |
|
7(i) |
|
— |
|
— |
|
— |
|
449,983 |
|
— |
|
— |
|
— |
449,983 |
|
发行A类普通股以结算既得RSU |
|
29(a)(九) |
|
3 |
|
— |
|
(3) |
|
— |
|
— |
|
— |
|
— |
— |
|
扣留既得受限制股份单位,以在既得受限制股份单位结算时满足所得税规定 |
|
29(a)(九) |
|
— |
|
— |
|
— |
|
(50,846) |
|
— |
|
— |
|
— |
(50,846) |
|
为行使购股权而发行A类普通股 |
|
29(a)(x)21(e)(x)21(e)(xi) |
|
1 |
|
— |
|
103,437 |
|
— |
|
— |
|
— |
|
— |
103,438 |
|
向存托银行发行的A类普通股 |
|
29(a)(十一) |
|
5 |
|
— |
|
(5) |
|
— |
|
— |
|
— |
|
— |
— |
|
发行与全球发售有关的普通股,扣除佣金和其他上市费用 |
|
29(a)(十二) |
|
6 |
|
— |
|
2,108,504 |
|
— |
|
— |
|
— |
|
— |
2,108,510 |
|
交出A类普通股 |
|
29(a)(十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
|
— |
|
2,211,933 |
|
399,137 |
|
— |
|
— |
— |
2,611,085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
69 |
|
4 |
|
14,962,531 |
|
2,523,287 |
|
(318,313) |
|
1,018,848 |
|
(10,286,252) |
7,900,174 |
* |
指金额低于人民币1,000元。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歼10
合并现金流量表
(以千元人民币表示)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注意事项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经营活动 |
|
|
|
|
|
|
|
|
运营中使用的现金 |
|
21(b) |
|
(472,024) |
|
(589,804) |
|
(1,317,634) |
缴纳的所得税 |
|
(2,866) |
|
(3,791) |
|
(4,100)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474,890) |
|
(593,595) |
|
(1,321,734) |
||
投资活动 |
|
|
|
|
|
|
|
|
购买财产和设备的付款 |
|
(36,650) |
|
(84,004) |
|
(247,598) |
||
购买无形资产的付款 |
|
|
(304) |
|
(1,504) |
|
(848) |
|
处置财产、设备和无形资产的收益 |
|
1,903 |
|
1,060 |
|
1,444 |
||
购买定期存款 |
|
(2,915,337) |
|
(3,257,020) |
|
(1,089,504) |
||
定期存款到期收益 |
|
1,454,366 |
|
5,156,836 |
|
1,411,560 |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购买金融资产的付款 |
|
|
(1,965,328) |
|
(1,807,527) |
|
(365,034) |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出售收益 |
|
31(e) |
|
2,925,265 |
|
324,791 |
|
1,777,236 |
支付给雇员的贷款 |
|
18 |
|
(10,859) |
|
(14,236) |
|
(357) |
向雇员收取贷款的收益 |
|
18 |
|
— |
|
7,109 |
|
18,982 |
投资活动(用于)/产生的现金净额 |
|
(546,944) |
|
325,505 |
|
1,505,881 |
||
融资活动 |
|
|
|
|
|
|
|
|
发行普通股所得款项 |
|
29(a) |
|
42,519 |
|
1 |
|
— |
发行不可赎回优先股所得款项 |
|
29(a) |
31 |
|
— |
|
— |
|
首次公开发售及行使超额配股权所得款项,扣除佣金 |
|
|
— |
|
3,170,810 |
|
— |
|
扣除佣金后的全球发售收益 |
|
|
— |
|
— |
|
2,111,642 |
|
发行优先股及其他受赎回及其他优先权约束的金融工具所得款项 |
|
21(c) |
|
485,262 |
|
— |
|
— |
支付租赁负债的资本要素 |
|
21(c) |
|
(38,163) |
|
(44,976) |
|
(46,629) |
支付租赁负债的利息部分 |
|
21(c) |
|
(2,853) |
|
(2,276) |
|
(2,745) |
支付上市费用 |
|
(720) |
|
(4,342) |
|
(12,452) |
||
赎回金融工具申购价款的偿还及其他优先权利 |
|
23(a) |
|
(39,122) |
|
— |
|
— |
收取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认购价所得款项 |
|
23(a) |
|
— |
|
19,319 |
|
— |
为行使购股权而发行A类普通股所得款项 |
29(a)(x) |
— |
— |
57,452 |
||||
支付因结算既得受限制股份单位而产生的预扣税 |
|
34(c)29(a)(九) |
|
— |
|
(394,195) |
|
(50,846) |
银行贷款收益 |
|
21(c) |
|
— |
|
80,000 |
|
332,408 |
偿还银行贷款 |
21(c) |
— |
— |
(88,323) |
||||
支付银行贷款利息 |
|
21(c) |
|
— |
|
(466) |
|
(4,063) |
垫款给一名管理人员 |
|
— |
|
(1,425) |
|
— |
||
向一名管理人员收取垫款所得款项 |
|
— |
|
1,425 |
|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 |
|
446,954 |
|
2,823,875 |
|
2,296,444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增加 |
|
(574,880) |
|
2,555,785 |
|
2,480,591 |
||
截至1月1日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21(a) |
|
2,233,691 |
|
1,661,152 |
|
4,268,300 |
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
|
2,341 |
|
51,363 |
|
(82,587) |
||
截至12月31日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21(a) |
|
1,661,152 |
|
4,268,300 |
|
6,666,304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11
1 |
一般信息和列报依据 |
| (a) | 一般信息 |
WeRide Inc.(“公司”),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Cap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2017年3月13日开曼群岛第22条(1961年第3号法律,经合并和修订)。公司的美国存托股票(“ADS”)自2024年10月25日起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公司每份ADS代表三股普通股。
2025年11月6日,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完成全球发售(“全球发售”),包括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发售。
该公司是一家投资控股公司。公司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统称“集团”)主要从事提供自动驾驶产品及服务。集团的主要业务及地域市场均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 (b) | VIE重组 |
历史上,公司于2023年3月前通过广州晶奇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晶奇”或前“VIE”)及其附属公司进行互联网测绘服务类别的测绘并持有相关牌照。公司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VIE安排”)对前VIE拥有控制权。公司董事认为,VIE安排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及可强制执行。2023年3月,集团以人民币60万元的代价收购原VIE及其附属公司的100%股权,此前的VIE安排终止。自2023年3月起,公司通过合法所有权权益控制原VIE及其子公司,原VIE及其子公司作为公司合并子公司入账。
| (c) | 基础准备和介绍 |
集团已采纳12月31日为财政年度结束日期。这些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颁布的所有适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会计准则(“IFRS”或“IFRS会计准则”)编制的。这些合并财务报表已于2026年4月21日由董事会批准并授权发布。集团采用的重大会计政策在附注2中披露。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多项新的和经修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这些准则在自2025年1月1日开始的年度会计期间首先生效或可供提前采用。附注1(d)提供资料,说明在这些综合财务报表所反映的2025年12月31日终了年度与本集团相关的范围内,因首次应用这些发展而导致的任何会计政策变更。自2025年1月1日开始的会计期间已发布但尚未生效的新的和经修订的会计准则及解释载于附注36。
呈列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包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编制该等综合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计量基础为历史成本基础,但下列资产及负债按下述会计政策所解释的公允价值列示除外:
| - | 其他证券投资(见附注2(g));及 |
| -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见附注二(s))。 |
F-12
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这些合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影响政策应用和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的判断、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相关假设是基于历史经验和在当时情况下被认为合理的各种其他因素,其结果构成对从其他来源不易看出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作出判断的基础。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
这些估计和基本假设将持续进行审查。如果修订仅影响该期间,则会计估计修订在修订期间确认,如果修订同时影响当前和未来期间,则在修订期间和未来期间确认。
管理层在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会计准则时作出的对合并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和估计不确定性的主要来源的判断在附注3中讨论。
| (d) | 会计政策变更 |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以下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会计准则的修订,这些修订自2025年1月1日开始的会计期间首次生效,本集团已将这些修订应用于本年度的这些合并财务报表:
| ● | 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修订,缺乏可交换性 |
这些发展均未对集团如何编制或列报自2025年1月1日开始的会计期间的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2 |
重大会计政策 |
| (a) | 子公司 |
附属公司为集团控制的实体。当集团因参与该实体而面临或有权获得可变回报,并有能力通过其对该实体的权力影响这些回报时,集团即控制该实体。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自控制开始之日起至控制终止之日止纳入合并报表。
集团内部结余和往来,以及集团内部往来产生的任何未实现收入和支出(外币往来损益除外)予以抵销。集团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损失按照与未实现收益相同的方式予以抵销,但仅限于没有减值证据的情况下。集团于一间附属公司的权益变动,如不导致失去控制,则作为股权交易入账。
当本集团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时,终止确认该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权益的其他组成部分。任何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均在损益中确认。保留在该前附属公司的任何权益在失去控制权时按公允价值计量。
在公司财务状况表中,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初始按成本确认,其中包括交易成本。其后,公司的财务状况表包括公司应占附属公司的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OCI”),直至失去控制权之日止。
当公司分担的亏损超过其在该附属公司的权益时,公司的权益减至零,并终止确认进一步亏损,除非公司已承担法律或推定义务或代表该附属公司支付款项。为此目的,公司的利息为权益法投资的账面值,连同实质上构成公司于该附属公司的净投资的一部分的任何其他长期权益,并在适用情况下将该等其他长期权益应用于ECL模式(见附注2(h)(i))。
F-13
| (b) | 企业合并 |
当控制权转移至本集团时,本集团采用收购法对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收购中转让的对价一般以公允价值计量,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也是如此。产生的任何商誉每年进行减值测试(见附注2(c))。逢低买入的任何收益立即计入损益。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除非与发行债务或股本证券有关。转让的对价不包括与解决先前存在的关系相关的金额。这些金额一般在损益中确认。
| (c) | 商誉 |
收购业务产生的商誉按成本减累计减值亏损计量,并每年进行减值测试(见附注2(h)(ii))。
| (d) | 财产和设备 |
物业及设备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及减值亏损列账(见附注2(h)(二))。
因一项财产和设备报废或处置而产生的收益或损失,按处置所得款项净额与该项目账面值的差额确定,并于报废或处置之日在损益中确认。
折旧按其估计可使用年限以直线法注销物业及设备项目的成本减其估计残值(如有)计算如下:
–租赁权改善 |
|
|
–机械 |
3 – 5年 |
|
–机动车辆 |
1 – 6年 |
|
–办公设备和电子设备 |
3 – 5年 |
折旧方法、使用寿命和残值每年进行审查,并酌情进行调整。
| (e) | 租赁资产 |
在合同开始时,本集团评估合同是否为或包含租赁。如果合同转让了在一段时间内控制一项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就会出现这种情况。控制权是在客户既有权指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又有权从该使用中获得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的情况下传递的。
作为承租人
如果合同包含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集团选择不分离非租赁部分,并将每个租赁部分和任何相关的非租赁部分作为所有租赁的单一租赁部分进行核算。
在租赁开始日,本集团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和一项租赁负债,但租期为12个月或以下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当集团就一项低值资产订立租赁时,集团决定是否按逐项租赁基准将租赁资本化。与未资本化的租赁相关的租赁付款在租赁期内系统地确认为费用。
F-14
在租赁资本化的情况下,租赁负债初始按租赁期内应付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并使用租赁内含利率进行折现,如果该利率无法轻易确定,则使用相关的增量借款利率进行折现。初始确认后,租赁负债按摊余成本计量,利息费用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不依赖于指数或费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不计入租赁负债的计量,因此在其发生的会计期间计入损益。
租赁资本化时确认的使用权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成本包括租赁负债的初始金额加上在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任何租赁付款,以及发生的任何初始直接成本。在适用的情况下,使用权资产的成本还包括对拆除和移除标的资产或恢复标的资产或其所在场地的成本的估计,折现至其现值,减去收到的任何租赁奖励。使用权资产随后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及减值亏损列报(见附注2(h)(二))。折旧的计算方法是在其估计可使用年限内,使用标的资产或租赁期限中较短的一个使用年限,以直线法注销成本。
可退还租金按金的初始公允价值按照适用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务证券投资的会计政策与使用权资产分开核算。初步公允价值与按金名义价值之间的任何差额均作为额外租赁付款入账,并计入使用权资产成本。
当未来租赁付款额因指数或费率变动而出现变动,或集团对剩余价值担保项下预期应付金额的估计发生变动,或因重新评估集团是否将合理确定行使购买、延期或终止选择权而出现变动时,租赁负债将重新计量。以这种方式重新计量租赁负债时,对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相应调整或在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减至零的情况下计入损益。
租赁负债发生租赁范围变化或租赁合同中原未计提的租赁对价未作为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时,也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在这种情况下,租赁负债是根据修改后的租赁付款额和租赁期限使用修改生效日的修改后的折现率重新计量的。
在综合财务状况表中,长期租赁负债的当期部分确定为应在列报年度后十二个月内结清的合同付款的现值。本集团在综合财务状况表中分别列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 (f) | 无形资产(商誉除外) |
研究活动支出在发生时计入损益。开发支出只有在支出能够可靠计量、产品或工艺在技术上和商业上可行、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且集团有意且有足够资源完成开发并使用或出售由此产生的资产时才予以资本化。否则,在发生时计入损益。资本化开发支出随后按成本减累计摊销和任何累计减值损失计量。
集团收购的其他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及软件,其使用寿命有限,按成本减累计摊销及任何累计减值亏损计量(见附注2(h)(二))。内部产生的商誉和品牌的支出,于发生时在损益中确认。
摊销是在无形资产的估计可使用年限(如有的话)内以直线法注销其成本减估计残值,一般在损益中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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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间和比较期间的估计使用寿命如下:
–软件 |
|
5 – 10年 |
–专利 |
8年 |
摊销方法、使用寿命和残值每年进行复核,并酌情进行调整。
专利的使用寿命是根据受相关法律保护的专利的有效期,在考虑给集团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期间、技术报废和类似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后确定的。
| (g) | 证券的其他投资 |
除对子公司的投资外,本集团的证券投资政策载列如下。
投资初始按公允价值加直接应占交易成本列报,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交易成本直接计入损益的投资除外。这些投资随后根据其分类入账如下:
(一) |
非股权投资 |
本集团持有的非股权投资为投资于银行及若干私人基金管理的若干理财产品,不符合以摊余成本或FVOCI(循环)计量的标准,分类为FVTPL。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这样做消除或显着减少了否则会产生的会计错配,本集团可不可撤销地指定一项在其他方面符合要求的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或按FVTPL的FVOCI计量。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在损益中确认为“按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二) |
股权投资 |
股权投资分类为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除非该投资不是为交易目的而持有,且在初始确认时,本集团作出不可撤销的选择,指定该投资按公允价值计量(非循环),以便公允价值的后续变动在OCI中确认。此类选择是在逐个工具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只有在投资符合发行人视角下的股权定义时才可能进行。如果对某一特定投资作出这种选择,在处置时,公允价值储备(非回收)中积累的金额转入留存收益,不通过损益回收。股权投资的股息,无论分类为FVTPL还是FVOCI,均在损益中确认。
(h) |
信用损失和资产减值 |
(一) |
金融工具和合同资产产生的信贷损失 |
本集团就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限制性现金、定期存款、贸易应收款项、应收关联方款项、代客户付款应收款项、应收雇员贷款应收款项和其他应收款)和合同资产确认预期信用损失(“预期信用损失”)的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预期信用损失是对信用损失的概率加权估计。信用损失按合同金额和预期金额之间所有预期现金短缺的现值计量。
F-16
如果影响重大,则使用以下费率对预期现金短缺进行贴现:
| - | 固定利率金融资产:贸易应收款项、应收关联方款项、代客户付款应收款项、应收职工贷款、其他应收款和合同资产:初始确认时确定的实际利率或其近似值; |
| - | 浮动利率金融资产:当期实际利率; |
估计预期信用损失时考虑的最长期限为本集团面临信用风险的最长合同期。
预期信用损失按以下任一基准计量:
-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 |
这些是预期信用损失中可能在报告日后12个月内发生的违约事件导致的部分(如果工具的预期寿命不到12个月,则为更短的期限);和 |
-终生预期信用损失: |
这些是在ECL模型应用的项目的预期寿命内所有可能的违约事件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 |
本集团按等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但以下情况除外,这些损失准备按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计量:
| - | 在报告日被确定为信用风险较低的金融工具;和 |
| - | 信用风险(即在金融工具预期存续期内发生违约的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的其他金融工具。 |
贸易应收款和合同资产的损失准备始终以等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
信用风险显著上升
在确定一项金融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着增加以及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本集团考虑了相关且无需过度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且可支持的信息。这包括定量和定性信息和分析,基于集团的历史经验和知情的信用评估,其中包括前瞻性信息。
如果金融资产逾期超过30天,本集团假设该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本集团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在以下情况下发生违约:
| - | 债务人不太可能全额向集团支付其信贷义务,而集团无追索权,例如变现担保(如持有任何担保);或 |
| - | 该金融资产逾期90天。 |
预期信用损失在每个报告日重新计量,以反映自初始确认以来金融工具信用风险的变化。ECL金额的任何变动均在损益中确认为减值损益。本集团通过损失准备账户确认所有金融工具的减值收益或损失,并对其账面值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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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减值金融资产
在每个报告日,本集团评估一项金融资产是否发生信用减值。金融资产发生一项或多项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时,即为信用减值。
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以下可观察事件:
| - | 债务人的重大财务困难; |
| - | 违约,如违约或逾期事件; |
| - | 债务人进入破产或其他财务重整的可能性很大;或者 |
| - | 因发行人资金困难而导致证券活跃市场消失的情形。 |
核销政策
金融资产或合同资产的账面毛额在没有实际收回前景的情况下予以核销。当资产逾期或集团以其他方式确定债务人没有资产或收入来源可以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来偿还须予注销的金额时,通常就是这种情况。
先前核销的资产的后续收回在收回发生期间确认为损益减值转回。
(二) |
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值 |
在每个报告日,本集团审查其非金融资产(存货、合同资产和递延税项资产除外)的账面金额,以确定是否存在任何减值迹象。如果存在任何此类迹象,则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商誉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对于减值测试,资产被归为从持续使用中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一组资产,这些资产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现金产生单位(“CGU”)的现金流入。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分配给预期将受益于合并协同效应的现金产生单位或现金产生单位组别。
资产或现金产生单位的可收回金额为其使用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成本两者中的较大者。使用价值是基于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使用反映当前市场对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或现金产生单位特有风险的评估的税前折现率折现至其现值。
倘资产或现金产生单位的账面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则确认减值亏损。
减值损失在损益中确认。它们首先被分配以减少分配给现金产生单位的任何商誉的账面金额,然后再按比例减少现金产生单位中其他资产的账面金额。
商誉减值损失不予转回。对于其他资产,只有在未确认减值损失的情况下,产生的账面值不超过扣除折旧或摊销后本应确定的账面值,减值损失才会被转回。
F-18
(一) |
库存 |
存货是指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在生产过程中为此类销售而持有待售的资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或在提供服务中以材料或供应品的形式被消耗的资产。
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列账。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成本法计算,包括扣除供应商折扣后的商品采购成本。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的预计售价减去预计完工成本和进行销售所需的预计成本。
当存货出售时,该等存货的账面值在相关收入确认期间确认为收入成本。存货的任何减记至可变现净值的金额以及存货的所有损失在减记或损失发生期间确认为收入成本。任何存货减记的任何转回金额确认为在转回发生期间确认为收入成本的存货金额的减少。
(j) |
受限制现金 |
被限制提取或用于或作为担保质押的银行余额在综合财务状况表中单独列报。
集团的受限制现金包括在指定银行账户中持有的担保存款,用于发行银行保函、支付租金和信用卡。
(k)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定期存款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银行及库存现金、存放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活期存款,以及在取得时已在三个月内到期且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不大的短期、高流动性投资。
定期存款,在每个报告期末一年内到期的,是指存放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原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有息存单。
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定期存款乃根据附注2(h)(i)所载政策评估ECL。
(l) |
贸易和其他应收款 |
应收款项于集团拥有无条件收取代价的权利且只需经过一段时间便可支付该代价到期时确认。
不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贸易应收款项按其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含有重大融资成分的贸易应收款项和其他应收款项按公允价值加交易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所有应收款随后按摊余成本列报(见附注2(h)(i))。
(m) |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按公允价值初步确认。在初始确认之后,贸易和其他应付款项按摊余成本列报,除非贴现的影响并不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按发票金额列报。
(n) |
有息银行贷款 |
有息银行贷款按公允价值减应占交易成本初步确认。初始确认后,计息银行贷款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列账。利息费用根据集团的借款费用会计政策确认(见附注2(aa))。
F-19
(o) |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 |
合同资产于本集团确认收入(见附注2(x))后根据合同所载条款无条件有权获得代价时确认。合同资产按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评估(见附注2(h)(i)),并在获得对价的权利成为无条件时重新分类为应收款项(见附注2(l))。
当客户在本集团确认相关收入之前支付不可退还的对价时确认合同负债(见附注2(x))。倘集团在确认相关收入前有无条件权利收取不可退还代价,则亦确认合约负债。在后一种情况下,也确认相应的应收款(见附注2(l))。
当合同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时,合同余额包含实际利率法下的应计利息(见附注2(bb))。
(p) |
普通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 |
普通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被归类为权益,因为它们承担任意股息,不包含任何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并且不需要以可变数量的集团权益工具进行结算。优先股和其他受赎回和其他优先权约束的金融工具被归类为负债(见附注2(q))。
(q) |
优先股等受赎回影响的金融工具及其他优先权利 |
(一) |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优先股中的赎回特征产生了金融负债,因为在这些特征下,在发生公司和优先股持有人无法控制的触发事件的情况下,优先股可由股东选择以现金赎回。
这些或有赎回义务产生的负债按赎回金额的现值计量。当存在赎回金额现值不同的不同可能赎回情形时,以或有赎回事件可能触发的最高赎回金额现值计量负债的账面值。在“最坏情况”法下,负债账面值的变动在损益中确认。
若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则金融负债的账面值转入股本及股份溢价。
(二) |
受赎回限制的其他金融工具及其他优先权利 |
集团与若干投资者订立一系列协议,据此,集团及投资者承诺于发生特定或有事件(即取得监管机构批准及完成境外直接投资(“ODI”)的外汇登记程序)时发行/认购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投资者在签订协议时已预先支付认购价款。此类发行/认购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承诺称为受赎回和其他优先权约束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他金融工具”)。如上文附注2(q)(i)所述,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在发行时会产生金融负债。由于发行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条件是发生本集团及交易对手均无法控制的特定或有事项,本集团将该等金融工具确认为金融负债。
歼20
这些负债按照附注2(q)(i)按赎回金额的现值计量。向投资者发行的该等金融工具的账面值的任何变动均作为“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及其他优先权的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变动”记入损益。
集团将优先股及其他受赎回及其他优先权利约束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流动负债,因为这些优先股及其他金融工具可随时由持有人选择转换为普通股,且转换特征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
(r) |
库存股 |
回购确认为权益的普通股和优先股时,支付的对价金额,包括直接归属成本,确认为权益扣除项。回购的股份列报为计入权益的库存股。当这些股份随后被注销或清退时,库存股将按如此注销或清退的股份的面值和股份溢价金额之和的金额进行调整。当库存股随后出售或重新发行时,收到的金额确认为权益增加,由此产生的交易盈余或赤字在股份溢价内列报。
(s)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
认股权证负债产生自本集团授予的认股权证,根据该认股权证,持有人有权在特定期间以预定价格认购本集团的优先股。认股权证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
(t) |
看跌期权负债 |
认沽期权负债指与授予集团附属公司非控股股东的认沽期权有关的负债现值。根据看跌期权条款,非控股股东有权在集团无法控制的某些特定事件发生时,以预先约定的价格将其股权出售给子公司。
由于集团有义务在发生集团无法控制的某些事件时向投资者支付现金,因此看跌期权负债最初由集团参考估计未来现金流出的现值按赎回金额的现值确认,随后计入赎回金额。
(u) |
员工福利 |
(一) |
短期雇员福利 |
工资、年度奖金、带薪年假和非货币福利费用在雇员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计提。如果付款或结算被推迟且影响重大,则这些金额按其现值列报。
(二) |
对固定缴款计划的缴款 |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在中国内地的附属公司参加政府组织建立和管理的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定额供款基本养老保险。集团根据政府规定的适用基准和费率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缴款。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时确认为部分资产成本或计入损益。
(三) |
股份补偿 |
公司经营股份激励计划,目的是向为集团经营成功作出贡献的合资格参与者提供激励和奖励。集团员工(包括董事)以股份奖励形式获得薪酬,员工据此提供服务作为权益工具的对价(“股份薪酬”)。
F-21
对于股份补偿费用,授予员工股份奖励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员工成本,权益内相应增加股份补偿准备金。公允价值在授予日使用二项期权定价模型计量,并考虑了授予股份奖励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凡雇员在无条件享有股份奖励前须满足归属条件,则股份奖励的估计公允价值总额按归属期分摊,并考虑股份奖励将归属的概率。
归属期内,对预期归属的股份奖励数量进行复核。任何由此导致的对以前年度确认的累计公允价值的调整,均记入/记入审查年度的损益,除非原职工费用符合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并相应调整以权益结算的股份补偿准备金。在归属日,确认为费用的金额进行调整,以反映实际归属的股份奖励数量(同时对股份补偿准备金进行相应调整)。
若公司回购既得股份奖励,则支付给员工的款项应作为从权益中扣除的款项入账,但支付的款项超过在回购日计量的已回购股份奖励的公允价值的除外。任何此类超额应确认为费用。
如果授予的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的条款或条件被修改,最低限度,如果奖励的原始条款得到满足,则确认一项费用,就好像条款没有被修改一样。此外,任何修改增加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安排的公允价值总额,或在修改日期计量的对雇员有利的其他方面,均确认一项费用;如果一项修改减少了所授予的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的公允价值总额,或在其他方面对雇员不利,则集团仍继续将所授予的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的原始授予日公允价值确认为最低限度(除非该等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被没收),如同该修改未发生一样。
(四) |
解雇福利 |
终止福利于集团无法再撤回该等福利的要约时确认。
(五) |
所得税 |
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税项和递延税项。在损益中确认,但与企业合并有关的除外,或直接在权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项目。
当期税项包括该年度应课税收入或亏损的估计应缴或应收税款及以前年度应缴或应收税款的任何调整。当期应交或应收税额是对预计将支付或收到的税额作出的反映与所得税相关的任何不确定性的最佳估计。它是使用报告日颁布或实质上颁布的税率计量的。
当前的税收资产和负债只有在满足某些标准的情况下才会被抵消。
递延税项就用于财务报告目的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值与用于征税目的的金额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税项不被确认为:
| - | 非企业合并且既不影响会计核算也不影响应税损益且不产生等额应纳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交易中资产或负债初始确认的暂时性差异; |
| - | 与对子公司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在本集团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时点且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的情况下; |
| - | 商誉初始确认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及 |
| - | 与为实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的第二支柱示范规则而颁布或实质性颁布的税法所产生的所得税相关的。 |
F-22
本集团就其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分别确认递延税项资产和递延税项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很可能有未来应课税利润可用于抵销的范围内,就未使用的税收亏损、未使用的税收抵免和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确认。未来应课税利润根据相关应税暂时性差异转回确定。如应课税暂时性差异金额不足以全额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则根据集团内个别子公司的经营计划,考虑经现有暂时性差异转回调整后的未来应课税利润。递延税项资产在每个报告日进行审查,并在相关税收优惠不再可能实现的情况下予以减少;当未来应课税利润的可能性改善时,此类减少将被冲回。
(w) |
拨备和或有负债 |
当集团因过往事件而产生法定或推定义务;很可能需要经济利益流出以结清该义务;且金额已可靠估计时,确认拨备。货币时间价值重大的,按预期清偿债务的支出现值计提拨备。
要求经济利益不大可能流出,或者金额不能可靠估计的,作为或有负债披露该义务,除非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很小。可能承担的义务,其存在将仅通过一个或多个未来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认,也作为或有负债披露,除非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很小。
如果结算一项准备金所需的部分支出预计将由另一方偿还,则对几乎可以肯定的任何预期偿还确认一项单独的资产。为偿还而确认的金额以拨备的账面金额为限。
(x) |
收入及其他收入 |
当收入产生于销售商品或与客户订立合约提供服务时,本集团将收入分类为收入。
当对一种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让给客户时确认收入,按预期本集团有权获得的承诺对价金额确认,不包括代表第三方收取的金额。收入不包括增值税(“增值税”)或其他销售税,并在扣除任何贸易折扣后。
对商品和服务的控制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在某个时间点转移。商品和服务的控制权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转移,如果集团的业绩:
| ● | 提供客户同时获得和消费的利益; |
| ● | 创建或增强客户在集团执行时控制的资产;或 |
| ● | 不会产生具有集团替代用途的资产,且集团对迄今已完成的履约拥有可强制执行的付款权。 |
如果商品和服务的控制权随时间转移,则在履约期间参照完全履行该履约义务的进展情况确认收入。否则,在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的时点确认收入。
F-23
与客户的合同可能包括多项履约义务。就该等安排而言,本集团根据其相对独立售价将交易价格分配至每项履约义务。集团一般根据集团单独销售该商品或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的可观察价格厘定独立售价。如果独立售价不能直接观察到,则根据可获得的信息,采用预期成本加保证金或调整后的市场评估法进行估算。在估计独立售价时已作出假设和估计,这些假设和估计的变化可能会影响收入确认。
合约资产是集团以代价换取集团已转让予客户的商品及服务的权利,而该权利以时间流逝以外的其他事项为条件。应收款项于集团拥有无条件对价权利时入账。如果在支付该对价到期之前只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则获得对价的权利是无条件的。
如客户支付代价或集团有权获得无条件的代价金额,则在集团向客户转让货品或服务前,集团在付款或记录应收款项时(以较早者为准)提出合同负债。合同负债是指本集团向客户转让货物或服务的义务,而本集团已从该客户收到对价(或应付对价金额)。
集团只在货物有缺陷时才允许客户退货。
如果预期融资期限为12个月或更短,本集团已利用实际权宜之计,不对任何重大融资成分的影响调整对价。与客户订立的合约一般不包括重大融资成分或可变对价。
保修义务
集团向客户提供三至五年的标准保修,涵盖修复缺陷和硬件组件故障,以确保自动驾驶车辆按照商定的规格运行。集团评估此标准保修为保证型保修。此外,根据集团提供产品及服务的司法管辖区的产品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如其产品造成损害或损害,集团有义务支付赔偿。本集团根据附注2(w)对该等义务及标准保证进行会计处理。
集团亦向客户提供购买延长保修期的选择权。集团评估该延长保修为服务类型保修,并将其作为一项独特的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分配给延长保修期的交易价格在延长保修期内确认为收入。见附注2(x)(二)。
集团的收入来自(i)自动驾驶车辆的销售,主要包括自动驾驶巴士、自动驾驶出租车和自动驾驶清扫车,以及相关的传感器套件;(ii)提供自动驾驶相关的运营和技术支持服务;(iii)提供其他技术服务,包括高级驾驶辅助系统(“ADAS”)研发(R & D)服务,以及智能数据服务。
集团有关收入及其他收入来源的会计政策详情如下:
(一) |
自动驾驶汽车销量 |
集团向客户销售自动驾驶车辆,并提供落地部署服务,使自动驾驶车辆在客户指定的道路上运行。落地部署服务包括设置带有收集和标记地图的车辆,进行道路测试,为自动驾驶功能适配云服务,以使自动驾驶车辆在特定道路上运行并达到特定的客户特定技术指标和自动驾驶功能。
F-24
集团已确定自动驾驶车辆和着陆部署服务高度相互依赖,因此应合并为单一履约义务。在这方面,集团对自动驾驶车辆客户的合同承诺是销售专门的自动驾驶车辆,这些车辆经过优化,可在符合客户规格的特定道路上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如果没有落地部署服务,自动驾驶车辆无法在特定道路上运营,无法达到客户指定的所需技术指标和自动驾驶功能,集团将无法履行其在合同中的承诺。鉴于自动驾驶技术是一项新兴技术,其特点是存在大量的技术挑战和不确定性,其中有些是针对特定客户的,交付自动驾驶车辆的性能风险离不开取决于各种路况和消费者接受程度的落地部署服务的完成。据此,客户从自动驾驶车辆获得的利益高度依赖于集团成功完成落地部署服务,集团已将自动驾驶车辆和落地部署服务合并作为单一履约义务入账。收入在集团完成落地部署服务时客户已接受自动驾驶车辆的时间点确认。
自2025年开始,集团根据客户的特定要求销售由其OEM合作伙伴为其客户制造的定制车辆,可通过安装集团的自动驾驶传感器套件并提供客户未来要求的落地部署来升级为自动驾驶车辆。
集团评估,一旦车辆交付至集团并获集团验收,其已取得对其OEM合作伙伴制造的车辆的控制权。具体而言,从那时起,集团有能力指导车辆的使用,包括将集团的自动驾驶传感器套件安装到车辆上,然后根据集团的决定将车辆出售给另一方(即集团的客户),从而通过此类销售从车辆中获得几乎所有剩余收益。此外,销售车辆及提供着陆部署服务已合并为一项单一履约义务,这意味着集团将其OEM合作伙伴制造的车辆与其着陆部署服务相结合,以生产能够在特定道路上行驶并达到客户规定的所需技术指标和自主功能的专业化和优化车辆。因此,该集团已确定其为自动驾驶汽车销售的委托人。
集团销售软硬结合的传感器套件,可直接应用于广泛的车辆。传感器套件的销售收入一般在产品交付给客户并被客户接受的时间点确认。
(二) |
自动驾驶相关运营和技术支持服务 |
集团提供可选运营辅助服务,协助客户在验收后对自动驾驶车辆进行指定期限的运营,延长保修维修服务和技术支持服务,以增强基于客户规格的自动驾驶功能。这些可选服务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入账。提供这些可选服务的收入在服务期内确认,从几个月到三年不等,使用经过时间的进度计量。
在某些情况下,集团亦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自动驾驶相关技术支持服务。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收入在服务期内确认,服务期一般从几个月到三年不等,采用经过时间的进度计量。
F-25
(三) |
其他技术服务 |
ADAS研发服务
自2022年开始,集团根据汽车客户的具体需求,为汽车客户提供定制化的ADAS研发服务。提供这些服务产生的收入,如果集团的业绩并未创造一项可替代集团用途的资产,且集团对迄今已完成的业绩拥有可强制执行的付款权,则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确认。此类收入通过使用输入法计量完全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展情况确认,输入法基于迄今已完成工作所产生的成本相对于完成合同的估计总成本的比例。提供该等服务产生的收入,如集团并无就迄今已完成的履约而享有可强制执行的付款权,则于服务控制权根据客户签署的承兑票据转移予客户时的时点确认。
一般而言,集团与客户订立的合约不包括任何可变代价。一个例外是与ADAS研发服务有关的合同,根据该合同,本集团有权根据该客户超过最低销售门槛的实际销售金额从该客户处获得特许权使用费。本集团采用最有可能的金额法估计特许权使用费金额,并在后续解决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不确定性时极有可能不会发生确认的累计收入金额的重大转回的情况下,将估计金额计入交易价格。基于集团的估计,由于实现最低销售门槛的不确定性,并无就呈列年度的该等可变代价确认收入。在随后的每个报告期结束时,本集团相应更新估计数,从而更新交易价格。
智能数据服务
自2024年开始,集团根据客户的业务需求,为其提供定制化的智能数据服务。提供这些服务的收入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确认,因为客户在集团履行时同时获得和消耗利益。此类收入通过使用输入法或产出法(以适当者为准)计量完全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展情况予以确认。
在某种程度上,集团在协助客户寻找供应商以完成客户要求的此类服务的情况下安排此类服务。集团的结论是,其在这些交易中担任代理人,因为它不负责履行提供此类服务的承诺,集团也没有能力控制相关服务。集团赚取服务费,为客户向集团支付的金额与集团向服务供应商支付的金额之间的差额。代表客户支付的应收款项是指集团代表其客户预先支付给服务提供商的金额,见附注18。
(四) |
政府补助 |
政府补助在有合理保证将收到且集团将遵守附加条件时,初步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补偿集团已发生费用的赠款在发生费用的同一期间系统地在损益中确认为收入。补偿集团某项资产成本的赠款从该资产的账面值中扣除,因此在该资产的使用寿命内以减少折旧费用的方式有效地确认为损益。
F-26
(y) |
外币换算 |
集团内各实体财务报表所列项目采用最能反映与该实体相关的基本事件和情况的经济实质的货币(“功能货币”)计量。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美元(“美元”)。由于集团的主要业务均在中国境内,除非另有说明,否则集团以人民币(“人民币”)呈列综合财务报表。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数值均四舍五入至千位。
年内外币交易按交易日的外汇汇率换算。以外币计价的货币资产和负债按所列年度终了时的汇率换算。汇兑损益在损益中确认,并在综合损益表的经营成果之外列报。
以外币历史成本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和负债,采用交易日的汇率折算。交易日为本集团初步确认该等非货币资产或负债的日期。以公允价值列报的以外币计价的非货币性资产和负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当日的汇率折算。
境外经营成果按当期平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当期产生的收益以外的权益账户按适当的历史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由此产生的汇兑差额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并在折算储备中单独累计计入权益。
在处置境外经营时,与该境外经营有关的汇兑差额累计金额在确认处置损益时由权益重分类至损益。
(z) |
研发费用 |
研发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研发成本主要包括与负责设计、开发和测试集团自动驾驶技术平台和自动驾驶车辆的工程人员和顾问相关的人员相关费用、用于研发的设备折旧以及分配的间接费用。
该集团确定,所列年度内发生的开发活动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标准,因为除其他外,该集团无法证明,在发生开发支出时,开发活动将产生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
自动驾驶技术是一种新兴技术,具有应用于广泛的不同用例的潜力。由于对优于人类的驾驶性能的预期、可观的资本需求、开发的较长时间、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要求、不一致和不断演变的监管框架、建立公众信任和品牌形象的需要以及全新技术在现实世界的运营,集团在能否成功开发、更重要的是将其自动驾驶技术平台和自动驾驶车辆商业化方面面临重大挑战和不确定性。尽管某些自动驾驶用例已处于商业化的早期阶段,且集团自2020年起开始产生收入,但随着集团的开发活动转向迎合涉及更复杂路况的更具挑战性的用例,来自上述来源的不确定性水平仍然很高。因此,集团无法证明这些活动将产生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
(AA) |
借款成本 |
借款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
F-27
(BB) |
利息收入 |
利息收入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并在综合损益表的经营成果之外列报。
(CC)分部报告
经营分部的报告方式与向主要经营决策者提供的内部报告一致,主要经营决策者负责分配资源和评估经营分部的业绩并作出战略决策。集团的主要经营决策者已被确定为公司的执行董事,他们在作出有关分配资源和评估集团整体业绩的决策时审查综合经营业绩。
出于内部报告和管理层经营审查的目的,主要经营决策者和管理人员不会将集团的业务按产品或服务线进行隔离。因此,集团只有一个经营分部。此外,集团并不为了内部报告的目的而区分市场或分部。
(dd) |
关联方 |
(a)某人或该人的家庭的亲密成员与该团体有关联,如果该人:
| (一) | 对本集团具有控制权或共同控制权; |
| (二) | 对集团有重大影响;或 |
| (三) | 是集团或集团母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的成员。 |
(b) |
如有以下任何条件适用,则实体与本集团有关: |
| (一) | 实体和集团是同一集团的成员(这意味着每个母公司、子公司和同系子公司都与其他子公司有关联)。 |
| (二) | 一个实体是另一实体的联营企业或合资企业(或另一实体为其成员的集团成员的联营企业或合资企业)。 |
| (三) | 这两个实体都是同一第三方的合资企业。 |
| (四) | 一个实体是第三实体的合资企业,另一个实体是第三实体的联营企业。 |
| (五) | 该实体是一项离职后福利计划,为集团或与集团有关的实体的雇员提供福利。 |
| (六) | 该实体由(a)中确定的人控制或共同控制。 |
| (七) | (a)(i)中确定的人对实体具有重大影响力或是实体(或实体的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的成员。 |
(viii)该实体或其所属集团的任何成员向集团或集团的母公司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
个人家庭的亲密成员是指在与实体打交道时可能被期望影响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F-28
3 |
会计估计和判断 |
估计和判断是不断评估的,并基于历史经验和其他因素,包括在当时情况下被认为是合理的对未来事件的预期。
本集团对未来作出估计和假设。由此产生的会计估计,按照定义,很少会等于相关的实际结果。有可能在下一个财政年度内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值造成重大调整的估计和假设如下。
| (a) | 认股权证负债的公允价值 |
本集团以公允价值计量认股权证负债(附注2(s))。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认股权证负债的公允价值是在独立估值师的协助下使用普遍接受的估值技术确定的。独立估值师在估值模型中采用的假设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市场输入值。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一些投入,例如公司普通股的公允价值和触发事件发生的估计概率,需要管理层的估计。管理层的估计和假设会定期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如果任何估计和假设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认股权证负债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化。
| (b) | 股份补偿 |
本集团参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与员工进行权益结算交易的成本。公允价值是使用一个模型估计的,该模型需要确定适当的投入。集团须估计没收率,以确定计入损益表的股份补偿开支金额。集团不得不估计股份奖励的归属期,这是可变的,并取决于对公司在2024年10月完成首次公开募股之前何时进行首次公开募股的估计。用于估计股份补偿公允价值的假设和模型在附注30中披露。
4 |
分部报告 |
就资源分配及业绩评估而言,首席营运决策者(“CODM”)整体检讨集团的整体业绩及财务状况。因此,本集团仅有一个经营分部,并无就该单一分部提供进一步的离散财务资料或分析。
地理信息
本集团的资产、负债及开支主要位于/发生于中国。根据客户所在地与客户订立的合同收入分类如下: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中国大陆 |
|
378,012 |
|
311,770 |
|
484,826 |
海外地区 |
|
23,832 |
|
49,364 |
|
199,761 |
|
401,844 |
|
361,134 |
|
684,587 |
|
F-29
5 |
收入 |
集团的主要业务为(i)销售自动驾驶车辆,主要包括自动驾驶巴士、自动驾驶出租车、自动驾驶清扫车、自动驾驶货车及相关传感器套件;(ii)提供自动驾驶相关运营及技术支持服务;及(iii)提供其他技术服务,包括ADAS研发服务及智能数据服务。
(一) |
收入分类 |
集团一般向客户销售自动驾驶车辆,并提供相应的营运及技术支援服务。下表按车辆类别和相关服务分类列出与客户订立的合同收入细目: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按主要产品或服务项目分列: |
|
|
|
|
|
|
销售自动驾驶出租车及相关服务 |
|
29,379 |
|
47,832 |
|
147,993 |
销售其他车辆及相关服务 |
|
|
|
|
|
|
-Robobus |
|
94,914 |
|
79,688 |
|
231,473 |
-扫地机 |
|
7,642 |
|
55,320 |
|
96,083 |
-罗博文 |
|
7,540 |
|
13,393 |
|
10,493 |
其他技术服务 |
|
262,369 |
|
164,901 |
|
198,545 |
|
401,844 |
|
361,134 |
|
684,587 |
|
与客户的合同收入按主要产品或服务线及收入确认时间分列如下: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按主要产品或服务项目分列: |
|
|
|
|
|
|
自动驾驶相关运营和技术支持服务 |
|
85,285 |
|
108,523 |
|
126,199 |
其他技术服务 |
|
262,369 |
|
164,901 |
|
198,545 |
提供服务 |
|
347,654 |
|
273,424 |
|
324,744 |
自动驾驶汽车销量 |
|
54,190 |
|
87,710 |
|
359,843 |
|
401,844 |
|
361,134 |
|
684,587 |
|
收入确认时间 |
|
|
|
|
|
|
时间点 |
|
54,190 |
|
87,710 |
|
396,431 |
随着时间的推移 |
|
347,654 |
|
273,424 |
|
288,156 |
|
401,844 |
|
361,134 |
|
684,587 |
|
主要客户,个别对集团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总收益贡献超过10%,详情如下。集团的信贷风险集中详情载于附注31(a)。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
客户A |
|
55 |
% |
24 |
% |
* |
|
客户B |
|
— |
— |
|
11 |
% |
|
客户C |
|
— |
* |
|
11 |
% |
|
客户D |
|
* |
* |
|
10 |
% |
|
* |
表示来自该客户的总收益金额个别少于相应年度总收益的10%。 |
歼30
(二) |
与截至报告日存在的客户签订的合同产生的预期未来确认的收入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现有合同项下分配给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合计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638亿元、人民币88.3百万元及人民币1.696亿元。该等金额为预期未来将从客户与集团订立的运营服务及ADAS研发服务合同中确认的收入。集团将于日后工作完成时或完成时确认预期收益,预期将于未来一至三年内发生。
本集团已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第121(a)段中的实用权宜之计,使得上述信息不包括任何剩余履约义务是原预期期限为一年或更短的合同的一部分。上述信息也不包括附注2(x)(ii)中所述的与客户的安排下的任何金额的特许权使用费。
6 |
其他净收入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政府补助 |
|
14,399 |
|
14,132 |
|
12,556 |
非流动资产处置净(亏损)/收益 |
|
(1,087) |
|
1,013 |
|
(3,468) |
其他 |
|
2,438 |
|
1,346 |
|
(4,176) |
|
15,750 |
|
16,491 |
|
4,912 |
|
7 |
按性质划分的开支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薪金及雇员福利(附注7(i)) |
|
1,497,459 |
|
1,953,723 |
|
1,462,351 |
存货成本(附注16(b)) |
|
34,138 |
|
71,716 |
|
236,167 |
折旧及摊销(附注7(二)) |
|
89,610 |
|
101,131 |
|
166,679 |
专业服务费 |
|
36,572 |
|
80,742 |
|
202,138 |
向关联方收取服务费(注34) |
|
111,532 |
|
90,055 |
|
66,805 |
外包服务费 |
|
43,239 |
|
67,438 |
|
139,771 |
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 |
|
31,978 |
|
35,698 |
|
48,100 |
与在纳斯达克公开发行有关的上市费用 |
10,346 |
24,622 |
— |
|||
与全球发售有关的上市开支 |
— |
1,814 |
37,028 |
|||
其他 |
|
88,705 |
|
107,205 |
|
160,605 |
营收总成本、研发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 |
|
1,943,579 |
|
2,534,144 |
|
2,519,644 |
注意事项: |
|
|
|
|
|
|
(i)工资和雇员福利: |
|
|
|
|
|
|
工资、津贴、奖金和实物福利 |
|
544,968 |
|
728,373 |
|
950,949 |
对固定缴款退休计划的缴款 |
|
20,707 |
|
37,483 |
|
61,419 |
股份补偿费用(附注30) |
|
931,784 |
|
1,187,867 |
|
449,983 |
|
1,497,459 |
|
1,953,723 |
|
1,462,351 |
|
(二)折旧和摊销: |
|
|
|
|
|
|
财产和设备(注11) |
|
49,090 |
|
58,312 |
|
111,356 |
使用权资产(附注12) |
|
36,205 |
|
38,484 |
|
50,779 |
无形资产(附注13) |
|
4,315 |
|
4,335 |
|
4,544 |
|
89,610 |
|
101,131 |
|
166,679 |
|
F-31
8 |
其他财务费用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银行贷款利息(附注21(c)) |
|
— |
|
525 |
|
4,182 |
租赁负债利息(附注21(c)) |
|
2,853 |
|
2,276 |
|
2,745 |
认沽期权负债账面值变动(附注21(c)) |
|
637 |
|
650 |
|
2,201 |
|
3,490 |
|
3,451 |
|
9,128 |
|
9 |
所得税 |
(a) |
综合损益表中的税项表示: |
集团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计提当期所得税开支人民币2.9百万元、人民币5.9百万元及人民币4.1百万元。代表公司及其在香港的附属公司从位于中国内地的银行赚取的利息收入按10%征收的预扣税和公司从位于美国的银行赚取的利息收入按30%征收的预扣税,这些银行根据中国内地或美国的相关规则和规定属于非中国或非美国居民。
按适用税率对税务费用和会计损失进行调节: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税前亏损 |
|
(1,946,235) |
|
(2,510,940) |
|
(1,650,800) |
税前损失的名义税收优惠,按有关法域适用的损失税率计算 |
|
(292,888) |
|
(438,268) |
|
(425,286) |
不可抵扣股份补偿费用的税务影响 |
|
205,417 |
|
230,195 |
|
104,076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影响 |
|
(76,498) |
|
(111,813) |
|
(130,825) |
适用于子公司的所得税优惠税率的税收影响 |
|
47,479 |
|
73,651 |
|
69,511 |
非应税利息收入的税务影响 |
|
(14,467) |
|
(19,894) |
|
(20,242) |
利息收入预扣税的税务影响(附注(三)(六)) |
|
2,826 |
|
5,868 |
|
4,100 |
未确认未使用税项亏损及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税务影响 |
|
130,997 |
|
266,129 |
|
402,766 |
所得税 |
|
2,866 |
|
5,868 |
|
4,100 |
注意事项:
(一) |
开曼群岛 |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公司无需就收入或资本收益缴税。
(二) |
香港 |
根据现行《香港税务条例》,集团在香港的附属公司须按香港业务产生的估计应评税溢利的16.5%的税率征收香港利得税。2018年引入了两级利得税税率制度,公司赚取的应课税利润中的第一个港元(“HKD”)2.0百万将按现行税率(8.25%)的一半课税,而余下的利润将继续按16.5%课税。由于集团于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须征收香港利得税的应课税溢利,故并无就香港利得税作出拨备。
F-32
(三) |
美国 |
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集团在美国成立的子公司需缴纳统一的联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1%,州所得税和特许经营税为8.84%。
公司从美国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缴纳30%的美国联邦预扣税。
(四)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 |
根据阿拉伯联合酋长国2022年第47号联邦法令,集团在阿联酋成立的子公司适用9%的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
(五) |
新加坡 |
根据新加坡《1947年所得税法》,集团在新加坡成立的子公司适用17%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
(六) |
中国 |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除另有规定外,集团于中国成立的附属公司及前VIE须按25%的统一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执行。
广州唯瑞得科技有限公司和唯瑞得Robotaxi(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2024和2024-2026日历年取得税务局批准作为先进和新技术企业征税,因此享受15%的优惠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广州文源顺利完成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继续享受2025-2027年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司及其在香港的附属公司从中国内地取得的利息收入按10%的税率按扣缴基准征收企业所得税。
作为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就所得税作出拨备,而前VIE及其附属公司或因税务目的而持续亏损,或其未使用的税项亏损足以覆盖其本年度的估计应课税溢利。
(b) |
确认的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 |
(一) |
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各组成部分的变动: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负债 |
|||||||||
税 |
|
租赁 |
|
无形 |
|
使用权 |
|
|||||
损失 |
负债 |
合计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合计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产生的递延税项: |
|
|
|
|
|
|
|
|
|
|
|
|
截至2024年1月1日 |
|
2,781 |
|
7,731 |
10,512 |
|
(5,483) |
|
(8,518) |
|
(14,001) |
|
(已收费)/计入损益 |
|
(401) |
|
299 |
(102) |
|
997 |
|
(895) |
|
102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2,380 |
|
8,030 |
10,410 |
|
(4,486) |
|
(9,413) |
|
(13,899) |
|
(已收费)/计入损益 |
|
703 |
|
3,393 |
4,096 |
997 |
(5,093) |
(4,096)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3,083 |
|
11,423 |
14,506 |
(3,489) |
(14,506) |
(17,995) |
||||
F-33
(二) |
与综合财务状况表的对账: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综合财务状况表中的递延税项资产净额 |
|
997 |
|
— |
综合财务状况表中的递延税项负债净额 |
|
(4,486) |
|
(3,489) |
| (c) | 未确认递延税项资产 |
本集团未就累计税项亏损确认递延税项资产,包括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其到期日为: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1年内 |
|
11,174 |
|
32,408 |
|
36,658 |
1年以上但5年内 |
|
626,232 |
|
1,147,924 |
|
1,301,948 |
5年以上 |
|
2,031,678 |
|
3,082,867 |
|
4,659,667 |
|
2,669,084 |
|
4,263,199 |
|
5,998,273 |
|
管理层认为,上述亏损可用于抵销的未来应课税利润不太可能在相关税务管辖区和实体获得。
10 |
A类和B类普通股每股亏损 |
(a) |
每股A类和B类普通股基本亏损 |
每股A类和B类普通股基本亏损的计算依据是公司普通股股东应占亏损除以A类和B类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2024年8月,公司向D系列和D +系列优先股持有人发行了12,806,568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0.00001美元,如果IPO未能在2025年3月31日或之前完成,公司有权回购这些普通股。这些普通股在发行时可或有返还;因此,在计算每股普通股基本亏损时,它们最初不被视为“已发行”,并且在IPO完成前计算每股普通股亏损金额时被排除在外。然而,于2024年10月完成首次公开发售,因此该等股份不再受召回限制后,就呈列年度每股基本亏损及摊薄亏损而言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已就该等发行中的红利部分进行追溯调整。
在2024年10月完成首次公开发售时及紧接其之前,公司采用双重类别的股份结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售完成前的所有已发行普通股重新指定为149,442,793股A类普通股及54,414,873股B类普通股。为使呈列年度的基本及摊薄每股亏损金额具有可比性,已重新呈列历史股本结构以追溯反映重新指定。
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享有除投票权和转换权之外的同等权利。就需要股东投票的事项而言,B类普通股持有人有权获得每股40票的投票权,而A类普通股持有人有权获得每股一票的投票权。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而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随后在2026年3月13日,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将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修改为每股10票。
F-34
(一) |
A类和B类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用于每A类和B类普通股的基本亏损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
2024 |
|
2025 |
||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
股份 |
股份 |
股份 |
||||
‘000 |
‘000 |
‘000 |
||||
截至1月1日已发行A类和B类普通股 |
|
103,850 |
|
105,614 |
|
826,214 |
向D系列和D +系列优先股股东发行A类普通股的红利要素影响 |
|
12,807 |
|
12,807 |
|
— |
已发行普通股的影响(附注(i)) |
|
894 |
|
34,990 |
|
54,484 |
首次公开发行A类普通股及行使超额配股权的影响 |
|
— |
|
16,350 |
|
— |
A类普通股在全球发售时发行的影响 |
— |
— |
13,540 |
|||
由优先股转换而来的A类和B类普通股的影响 |
|
— |
|
100,188 |
|
— |
A类普通股退保的影响 |
— |
— |
* |
|||
被视为已发行普通股的影响(注(ii)) |
|
— |
|
24,701 |
|
31,785 |
年度A类和B类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
117,551 |
|
294,650 |
|
926,023 |
*代表少于1,000股的股份
注意:
| (一) | 如附注29(a)(xi)所披露,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发
|
| (二) | 被视为已发行的普通股代表授予合格董事和雇员的既得RSU。 |
(二) |
A类和B类普通股每股基本亏损的计算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
2024 |
|
2025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亏损(单位:人民币千元) |
|
(1,981,868) |
|
(2,516,808) |
|
(1,654,900) |
已发行A类和B类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单位:' 000) |
|
117,551 |
|
294,650 |
|
926,023 |
每股A类和B类普通股基本亏损(人民币) |
|
(16.86) |
|
(8.54) |
|
(1.79) |
(b) |
A类和B类普通股每股摊薄亏损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每股A类及B类普通股的基本及摊薄亏损并无差异,原因为:1)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的金融工具及公司发行的其他优先权利(附注23);2)不可赎回优先股(附注29);及3)购股权(附注30)。
F-35
11 |
财产和设备 |
|
|
办公室 |
|
|
|
|
||||||
设备和 |
||||||||||||
租赁权 |
电子 |
电机 |
建设 |
|||||||||
改善 |
设备 |
机械 |
车辆 |
进行中 |
合计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成本 |
|
|
|
|
|
|
|
|
|
|
|
|
截至2024年1月1日 |
|
39,462 |
|
87,967 |
|
125,027 |
|
34,779 |
|
191 |
|
287,426 |
新增 |
|
9,739 |
|
61,440 |
|
12,866 |
|
5,148 |
|
68 |
|
89,261 |
转入/(转出) |
|
— |
|
— |
|
78 |
|
132 |
|
(210) |
|
— |
从库存转出 |
|
— |
|
— |
|
— |
|
50,286 |
|
— |
|
50,286 |
处置 |
|
— |
|
(120) |
|
(609) |
|
(8,062) |
|
(49) |
|
(8,840)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
297 |
|
104 |
|
671 |
|
158 |
|
— |
|
1,230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49,498 |
|
149,391 |
|
138,033 |
|
82,441 |
|
— |
|
419,363 |
新增 |
|
14,396 |
|
196,544 |
|
20,259 |
|
2,512 |
|
— |
|
233,711 |
从库存转出 |
|
— |
|
— |
|
5,286 |
|
77,916 |
|
— |
|
83,202 |
处置 |
|
— |
|
(189) |
|
(101) |
|
(7,702) |
|
— |
|
(7,992)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
(448) |
|
(168) |
|
(1,151) |
|
(247) |
|
— |
|
(2,014)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63,446 |
|
345,578 |
|
162,326 |
|
154,920 |
|
— |
|
726,270 |
|
|
办公室 |
|
|
|
|
||||||
设备和 |
||||||||||||
租赁权 |
电子 |
电机 |
建设 |
|||||||||
改善 |
设备 |
机械 |
车辆 |
进行中 |
合计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累计折旧: |
|
|
|
|
|
|
|
|
|
|
|
|
截至2024年1月1日 |
|
(29,310) |
|
(43,829) |
|
(97,007) |
|
(18,706) |
|
— |
|
(188,852) |
折旧 |
|
(8,202) |
|
(29,478) |
|
(12,435) |
|
(8,197) |
|
— |
|
(58,312) |
处置 |
|
— |
|
21 |
|
56 |
|
6,910 |
|
— |
|
6,987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
(286) |
|
(88) |
|
(523) |
|
(110) |
|
— |
|
(1,007)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37,798) |
|
(73,374) |
|
(109,909) |
|
(20,103) |
|
— |
|
(241,184) |
折旧 |
|
(9,270) |
|
(64,572) |
|
(11,291) |
|
(26,223) |
|
— |
|
(111,356) |
处置 |
|
— |
|
8 |
|
101 |
|
3,277 |
|
— |
|
3,386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
448 |
|
148 |
|
851 |
|
206 |
|
— |
|
1,653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46,620) |
|
(137,790) |
|
(120,248) |
|
(42,843) |
|
— |
|
(347,501) |
账面金额: |
|
|
|
|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11,700 |
|
76,017 |
|
28,124 |
|
62,338 |
|
— |
|
178,179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16,826 |
|
207,788 |
42,078 |
|
112,077 |
|
— |
|
378,769 |
F-36
12 |
使用权资产 |
|
物业 |
|
机动车辆 |
|
合计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成本 |
||||||
截至2024年1月1日 |
|
150,067 |
|
8,734 |
|
158,801 |
新增 |
|
59,159 |
|
4,488 |
|
63,647 |
终止承认 |
|
(60,738) |
|
(5,059) |
|
(65,797)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
300 |
|
— |
|
300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148,788 |
|
8,163 |
|
156,951 |
新增 |
|
50,963 |
|
4,611 |
|
55,574 |
终止承认 |
|
(34,324) |
|
— |
|
(34,324)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
(287) |
|
— |
|
(287)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165,140 |
|
12,774 |
|
177,914 |
累计折旧: |
|
|
|
|
|
|
截至2024年1月1日 |
|
(101,843) |
|
(5,300) |
|
(107,143) |
当年收费 |
|
(36,609) |
|
(1,875) |
|
(38,484) |
终止承认 |
|
57,531 |
|
4,848 |
|
62,379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
(139) |
|
— |
|
(139)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81,060) |
|
(2,327) |
|
(83,387) |
当年收费 |
|
(48,624) |
|
(2,155) |
|
(50,779) |
终止承认 |
|
21,979 |
|
— |
|
21,979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
143 |
|
— |
|
143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107,562) |
|
(4,482) |
|
(112,044) |
账面金额: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67,728 |
|
5,836 |
|
73,564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57,578 |
|
8,292 |
|
65,870 |
在损益中确认的与租赁相关的费用项目分析如下: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按标的资产类别划分的使用权资产折旧费用: |
|
|
|
|
|
|
物业 |
|
34,630 |
|
36,609 |
|
48,624 |
车辆 |
|
1,575 |
|
1,875 |
|
2,155 |
|
36,205 |
|
38,484 |
|
50,779 |
|
租赁负债利息(附注8) |
|
2,853 |
|
2,275 |
|
2,745 |
与短期租赁有关的开支 |
|
933 |
|
1,686 |
|
8,357 |
|
39,991 |
|
42,445 |
|
61,881 |
|
租赁现金流出总额及租赁负债到期分析分别载于附注21(d)及附注22。
注意事项:
(一) |
物业 |
集团为其办公场所、员工住宿和车库租赁物业。办公室和停车位的租约通常为期一到五年。
(二) |
车辆 |
集团租赁车辆,租期为五年。
F-37
13 |
无形资产 |
|
专利 |
|
Software |
|
合计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成本 |
|
|
|
|
|
|
截至2024年1月1日 |
|
31,900 |
|
4,474 |
|
36,374 |
采购 |
|
— |
|
1,504 |
|
1,504 |
处置 |
|
— |
|
(103) |
|
(103)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
— |
|
19 |
|
19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31,900 |
|
5,894 |
|
37,794 |
采购 |
|
— |
|
848 |
|
848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
— |
|
(28) |
|
(28)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31,900 |
|
6,714 |
|
38,614 |
累计摊销: |
|
|
|
|
|
|
截至2024年1月1日 |
|
(9,969) |
|
(1,811) |
|
(11,780) |
摊销 |
|
(3,988) |
|
(347) |
|
(4,335) |
处置 |
|
— |
|
2 |
|
2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
— |
|
(17) |
|
(17)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13,957) |
|
(2,173) |
|
(16,130) |
摊销 |
|
(3,987) |
|
(557) |
|
(4,544)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
— |
|
26 |
|
26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17,944) |
|
(2,704) |
|
(20,648) |
账面金额: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17,943 |
|
3,721 |
|
21,664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13,956 |
|
4,010 |
|
17,966 |
14 |
商誉 |
集团的商誉产生于其于二零二一年的业务收购。由于收购事项为集团的研发能力带来额外提振,收购公司的业务于业务收购后整合至集团的业务中,以提供自动驾驶技术相关解决方案。集团确定整体业务构成单一CGU,命名为自动驾驶CGU。所有的商誉都分配给了自动驾驶CGU。
商誉减值测试
自动驾驶现金产生单位的可收回金额按使用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处置成本两者中较高者确定。这些计算使用了基于管理层批准的涵盖五年期间的财务预算的现金流量预测。超出预算期间的现金流使用与自动驾驶CGU经营业务的长期平均增长率一致的估计增长率进行推断。现金流使用贴现率进行折现。所使用的贴现率是税前的,反映了与自动驾驶CGU相关的特定风险。
年度商誉减值测试采用的关键假设如下: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
税前贴现率 |
|
18.6 |
% |
19.0 |
% |
预计增长率 |
|
2.0 |
% |
2.0 |
% |
基于所进行的减值测试,自动驾驶现金产生单位的可收回金额分别超过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的账面值。因此,管理层确定,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商誉未发生减值。基于管理层的预期,上述披露的关键假设的合理可能变动不会导致自动驾驶现金产生单位的账面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
F-38
15 |
受限制现金 |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非当前 |
|
|
|
|
租用办公室按金(注(i)) |
|
6,635 |
|
— |
银行保函存款 |
|
3,034 |
|
6,487 |
|
9,669 |
|
6,487 |
|
当前 |
|
|
||
租用办公室按金(注(i)) |
|
— |
|
6,488 |
银行保函和信用卡的存款 |
|
4,814 |
|
6,422 |
|
4,814 |
|
12,910 |
|
注意事项:
| (一) | 租用办公室的存款是指美国抵押银行账户中持有的现金,指定用于租用办公室的存款用途。 |
16 |
库存 |
(a) |
存货包括: |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生产用品 |
|
76,961 |
|
72,840 |
进行中的工作(注(i)) |
|
127,744 |
|
248,181 |
|
204,705 |
|
321,021 |
|
注意:
(i)在制品代表车辆正在落地部署出售过程中。
(b) |
确认为收入成本并计入损益的存货金额分析如下: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已售存货账面金额 |
|
27,739 |
|
46,055 |
|
229,221 |
减记存货 |
|
6,399 |
|
25,661 |
|
6,946 |
|
34,138 |
|
71,716 |
|
236,167 |
|
F-39
17 |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 |
| (a) | 合同资产 |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合同资产 |
|
|
|
|
自动驾驶汽车销量产生 |
|
19,933 |
|
21,251 |
因提供服务而产生 |
|
18,280 |
|
25,964 |
减:损失准备(附注31(a)) |
|
(9,647) |
|
(23,910) |
|
28,566 |
|
23,305 |
|
当前部分 |
|
28,005 |
|
23,305 |
非流动部分(注19) |
|
561 |
|
— |
除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与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的保留有关的561千元和零的金额预计将在一年内收回外,所有这些金额预计将在每个报告年度结束后的一年内收回。
集团一般同意在集团完成落地部署服务后,自动驾驶车辆获得客户接受后,自动驾驶车辆的销售保留期限为一至三年。相关保留计入合同资产,直至保留期结束,因为集团享有保留权利的条件是集团的工作令人满意地通过保留期。根据历史经验,集团得以收集保留。
此外,集团的服务合同包括付款时间表,一旦达到里程碑,就需要在服务期内分阶段付款。
| (b) | 合同负债 |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合同负债 |
|
|
|
|
–业绩预告前的比林斯 |
|
2,119 |
|
10,843 |
–货物转移的预付帐单 |
|
2,357 |
|
17,669 |
截至12月31日 |
|
4,476 |
|
28,512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计入合同负债的金额人民币1250万元和人民币310万元分别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为收入。
歼40
18 |
应收贸易账款、预付款和其他应收款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应收账款 |
|
318,044 |
|
531,930 |
减:损失准备(附注31(a)) |
|
(65,437) |
|
(69,795) |
贸易应收款项,扣除损失准备 |
|
252,607 |
|
462,135 |
代表客户付款的应收款项,扣除备抵 |
|
31,917 |
|
19,593 |
应收雇员贷款款项(附注(i)) |
|
18,501 |
|
— |
其他应收款 |
|
50,418 |
|
19,593 |
按摊余成本计算的贸易及其他应收款 |
|
303,025 |
|
481,728 |
预付供应商款项 |
|
67,542 |
|
109,584 |
可退还增值税 |
|
64,678 |
|
106,946 |
其他 |
|
15,014 |
|
33,863 |
预付款项 |
|
147,234 |
|
250,393 |
预付款项和其他应收款 |
|
197,652 |
|
269,986 |
注意:
| (一) | 2023年6月,集团提供本金金额为美元的一年期贷款
|
于2024年12月及2025年1月,集团分别向另一名雇员提供本金总额为200万美元(相当于1420万元人民币)及5万美元(相当于35.7万元人民币)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4.30%。2025年4月偿还本金及累计利息合计21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480万元)。
所有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预计将在一年内收回或确认为费用。贸易应收款项通常在发票日期起计30至90天内到期。有关集团信贷政策的进一步详情载于附注31(a)。
老化分析
以发票日期为基础的贸易应收款项账龄分析如下: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1年内 |
|
179,986 |
|
378,383 |
1年以上 |
|
138,058 |
|
153,547 |
|
318,044 |
|
531,930 |
|
19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租金押金 |
12,848 |
9,358 |
||
租赁机动车辆预付款 |
|
5,391 |
|
— |
预付财产和设备款 |
|
1,225 |
|
14,310 |
合同资产-非流动,扣除备抵 |
|
561 |
|
— |
|
20,025 |
|
23,668 |
|
F-41
20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非现行 |
||||
–投资于上市公司(注(i)) |
|
56,919 |
|
36,774 |
–对私人基金的投资(注(二)) |
— |
151,309 |
||
56,919 |
188,083 |
|||
当前 |
|
|||
–非股权投资(注(三)) |
|
1,685,146 |
|
144,252 |
|
1,742,065 |
|
332,335 |
|
注意事项:
| (一) | 2024年6月,公司承诺认
|
| (二) | 2025年,集团投资了
|
| (三) | 非权益类投资为银行发行的可变收益理财产品。这些理财产品的可变收益取决于包括国债和货币市场基金在内的基础资产的表现。这些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损益。 |
有关公允价值估值的更多信息请见附注31(e)。
21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定期存款 |
(a)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定期存款包括: |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4,268,300 |
|
6,666,304 |
定期存款 |
|
620,148 |
|
301,401 |
人民币并非可自由兑换货币,资金汇出中国须受中国政府施加的兑换限制。集团的定期存款以美元或人民币计值,存放于中国内地及海外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F-42
(b) |
税前亏损与经营所用现金的对账: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注意事项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年内亏损 |
|
(1,949,101) |
|
(2,516,808) |
|
(1,654,900) |
||
调整: |
||||||||
–处置非流动资产净亏损/(收益) |
|
6 |
|
1,087 |
|
(1,013) |
|
3,468 |
–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减值损失 |
31(a) |
|
40,217 |
|
28,664 |
|
16,625 |
|
–减记存货 |
|
16(b) |
|
6,399 |
|
25,661 |
|
6,946 |
–股份补偿开支 |
|
7(i) |
|
931,784 |
|
1,187,867 |
|
449,983 |
–折旧和摊销 |
|
7(二) |
|
89,610 |
|
101,131 |
|
166,679 |
–其他财务费用 |
|
8 |
|
3,490 |
|
3,451 |
|
9,128 |
–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及其他优先权利的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变动 |
|
554,048 |
|
465,254 |
|
—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 |
|
4,549 |
|
— |
|
— |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
|
(42,960) |
|
61,834 |
|
(41,822) |
||
–净外汇(收益)/亏损 |
|
(5,932) |
|
(557) |
|
9,031 |
||
–定期存款利息收入 |
|
— |
|
41,384 |
|
(11,040) |
||
–所得税费用 |
|
2,866 |
|
5,868 |
|
4,100 |
||
变化: |
|
|
|
|
|
|||
–库存 |
|
(68,548) |
|
(62,255) |
|
(207,619) |
||
–合约资产–当前 |
|
1,717 |
|
54,410 |
|
(10,386) |
||
–应收账款 |
|
(54,076) |
|
(11,166) |
|
(213,821) |
||
–预付款项和其他应收款 |
|
(108,442) |
|
7,859 |
|
(89,861) |
||
–预付款项及应收关联方款项 |
|
(25,031) |
|
312 |
|
17,944 |
||
–受限制现金 |
|
821 |
|
(2,573) |
|
(5,119)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22,002 |
|
(3,180) |
|
5,471 |
||
–贸易应付款项 |
|
6,291 |
|
3,734 |
|
142,334 |
||
–其他应付款项、已收存款及应计费用 |
|
51,517 |
|
98,563 |
|
68,648 |
||
–合同负债 |
|
8,298 |
|
(8,022) |
|
24,078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52,995 |
|
(68,377) |
|
(7,501)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4,375 |
|
(1,845) |
|
— |
||
运营中使用的现金 |
|
(472,024) |
|
(589,804) |
|
(1,317,634) |
||
F-43
| (c) | 负债变动与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调节 |
下表详细列出了集团来自筹资活动的负债变化,包括现金和非现金变化。筹资活动产生的负债是指现金流量过去或将来将被归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集团综合现金流量表的负债。
优先股 |
||||||||||
和金融 |
||||||||||
发行的文书 |
||||||||||
金融 |
对投资者主体 |
|||||||||
负债 |
赎回和 |
|||||||||
租赁 |
实测 |
其他优惠 |
看跌期权 |
|||||||
负债 |
在FVTPL |
权利 |
负债 |
合计 |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注22) |
(注27) |
(注23) |
(注24) |
|||||||
截至2023年1月1日 |
|
67,873 |
|
72,112 |
|
7,017,554 |
|
39,812 |
|
7,197,351 |
筹资现金流变动: |
|
|
|
|
|
|
|
|
|
|
发行受赎回及其他优先权约束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收益 |
|
— |
|
— |
|
485,262 |
|
— |
|
485,262 |
已付租赁租金的资本要素 |
|
(38,163) |
|
— |
|
— |
|
— |
|
(38,163) |
已付租赁租金的利息部分 |
|
(2,853) |
|
— |
|
— |
|
— |
|
(2,853) |
筹资现金流变动合计 |
|
(41,016) |
|
— |
|
485,262 |
|
— |
|
444,246 |
汇兑调整 |
|
426 |
|
1,627 |
|
124,858 |
|
— |
|
126,911 |
其他变化: |
|
|
|
|
|
|
|
|
|
|
年内订立新租约导致租赁负债增加 |
|
23,271 |
|
— |
|
— |
|
— |
|
23,271 |
利息支出增加 |
|
2,853 |
|
— |
|
— |
|
— |
|
2,853 |
认沽期权负债账面值变动 |
|
— |
|
— |
|
— |
|
637 |
|
637 |
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及其他优先权利的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变动 |
|
— |
|
— |
|
554,048 |
|
— |
|
554,048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 |
|
— |
|
4,549 |
|
— |
|
— |
|
4,549 |
视为分派予优先股股东 |
|
— |
|
32,767 |
|
— |
|
— |
|
32,767 |
行使认股权证认购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
— |
|
(111,055) |
|
— |
|
— |
|
(111,055) |
其他变动合计 |
|
26,124 |
|
(73,739) |
|
554,048 |
|
637 |
|
507,070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53,407 |
|
— |
|
8,181,722 |
|
40,449 |
|
8,275,578 |
F-44
|
|
优先股 |
|
|
||||||
和金融 |
||||||||||
发行的文书 |
||||||||||
对投资者主体 |
||||||||||
赎回和 |
||||||||||
租赁 |
其他优惠 |
看跌期权 |
||||||||
负债 |
银行贷款 |
权利 |
负债 |
合计 |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注22) |
(注28) |
(注23) |
(注24) |
|||||||
截至2024年1月1日 |
|
53,407 |
|
— |
|
8,181,722 |
|
40,449 |
|
8,275,578 |
筹资现金流变动: |
|
|
|
|
|
|
|
|
|
|
银行贷款收益 |
|
— |
|
80,000 |
|
— |
|
— |
|
80,000 |
支付银行贷款利息 |
|
— |
|
(466) |
|
— |
|
— |
|
(466) |
已付租赁租金的资本要素 |
|
(44,976) |
|
— |
|
— |
|
— |
|
(44,976) |
已付租赁租金的利息部分 |
|
(2,276) |
|
— |
|
— |
|
— |
|
(2,276) |
筹资现金流变动合计 |
|
(47,252) |
|
79,534 |
|
— |
|
— |
|
32,282 |
汇兑调整 |
|
401 |
|
— |
|
29,771 |
|
— |
|
30,172 |
其他变化: |
|
|
|
|
|
|
|
|
|
|
年内订立新租约导致租赁负债增加 |
|
59,159 |
|
— |
|
— |
|
— |
|
59,159 |
利息支出增加 |
|
2,276 |
|
525 |
|
— |
|
— |
|
2,801 |
认沽期权负债账面值变动 |
|
— |
|
— |
|
— |
|
650 |
|
650 |
提前终止租约 |
|
(3,207) |
|
— |
|
— |
|
— |
|
(3,207) |
提前终止租赁的收益 |
|
(1,825) |
|
— |
|
— |
|
— |
|
(1,825) |
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及其他优先权利的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变动 |
|
— |
|
— |
|
465,254 |
|
— |
|
465,254 |
注销向某投资者发行的其他金融工具 |
|
— |
|
— |
|
(27,831) |
|
— |
|
(27,831) |
从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 |
|
— |
|
— |
|
(8,648,916) |
|
— |
|
(8,648,916) |
其他变动合计 |
|
56,403 |
|
525 |
|
(8,211,493) |
|
650 |
|
(8,153,915)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62,959 |
|
80,059 |
|
— |
|
41,099 |
|
184,117 |
F-45
|
|
|
|
|||||
租赁 |
看跌期权 |
|||||||
负债 |
银行贷款 |
负债 |
合计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注22) |
(注28) |
(注24) |
||||||
截至2025年1月1日 |
|
62,959 |
|
80,059 |
|
41,099 |
|
184,117 |
筹资现金流变动: |
|
|
|
|
||||
银行贷款收益 |
|
— |
|
332,408 |
|
— |
|
332,408 |
支付银行贷款 |
— |
(88,323) |
— |
(88,323) |
||||
支付银行贷款利息 |
|
— |
|
(4,063) |
|
— |
|
(4,063) |
已付租赁租金的资本要素 |
|
(46,629) |
|
— |
|
— |
|
(46,629) |
已付租赁租金的利息部分 |
|
(2,745) |
|
— |
|
— |
|
(2,745) |
筹资现金流变动合计 |
|
(49,374) |
|
240,022 |
|
— |
|
190,648 |
汇兑调整 |
|
(93) |
|
— |
|
— |
|
(93) |
其他变化: |
|
|
|
|
||||
年内订立新租约导致租赁负债增加 |
|
50,963 |
|
— |
|
— |
|
50,963 |
利息支出增加 |
|
2,745 |
|
4,182 |
|
— |
|
6,927 |
认沽期权负债账面值变动 |
|
— |
|
— |
|
2,201 |
|
2,201 |
提前终止租约 |
|
(12,345) |
|
— |
|
— |
|
(12,345) |
提前终止租赁的收益 |
|
306 |
|
— |
|
— |
|
306 |
其他变动合计 |
|
41,669 |
|
4,182 |
|
2,201 |
|
48,052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55,161 |
|
324,263 |
|
43,300 |
|
422,724 |
| (d) | 租赁现金流出总额 |
列入租赁综合现金流量表的金额包括以下各项: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经营现金流内(附注12) |
|
933 |
|
1,686 |
|
8,357 |
在筹资现金流内(附注21(c)) |
|
41,016 |
|
47,252 |
|
49,374 |
|
41,949 |
|
48,938 |
|
57,731 |
|
这些金额涉及以下方面: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已付租赁租金 |
|
41,949 |
|
48,938 |
|
57,731 |
F-46
| (e) | 非现金交易 |
非现金投融资往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一) | 购买计入租赁负债的使用权资产金额为人民币
|
| (二) | T从库存转移到财产和设备的金额为
|
| (三) | 购置财产和设备的应计费用,金额为
|
| (四) | 行使认股权证认购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金额为人民币
|
| (五) | 2023年5月,公司以名义代价修订2018年向某优先股股东发行的认股权证,因此,集团将因修订而产生的认股权证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为视同分配给该优先股股东的金额为人民币
|
| (六) | 2024年5月,公司与一名金融工具持有人订立修订,据此,双方同意将认购的D系列优先股数量从
|
| (七) | 2024年10月,公司完成IPO。可赎回优先股金额为人民币
|
| (八) | 2024年11月,公司注销全部已发行库存股,金额为人民币
|
| (九) | 2024年10月与IPO相关的应计佣金达人民币
|
| (x) | 公司收到发行收益
|
| (十一) | 于2025年若干雇员所持购股权获行使时,人民币
|
F-47
22 |
租赁负债 |
下表显示所列各年末集团租赁负债的剩余合同期限: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当前 |
||||
– 1年内 |
|
36,900 |
|
31,920 |
非现行 |
||||
1年后但2年内 |
|
20,883 |
|
14,418 |
2年后但5年内 |
|
5,176 |
|
8,823 |
|
26,059 |
|
23,241 |
|
|
62,959 |
|
55,161 |
|
23 |
优先股等受赎回影响的金融工具及其他优先权利 |
| (a) | 向投资者发行的其他金融工具 |
集团承诺向若干投资者发行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并已预先收到投资者全额支付的代价。
列报年度内向投资者发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变动情况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截至1月1日 |
|
621,449 |
|
138,938 |
发行金融工具 |
|
— |
|
— |
根据承诺发行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附注23(b)) |
|
(538,696) |
|
(115,753) |
账面金额变动 |
|
48,408 |
|
4,208 |
注销向某投资者发行的其他金融工具 |
|
— |
|
(27,831) |
外汇效应 |
|
7,777 |
|
438 |
截至12月31日 |
|
138,938 |
|
— |
2023年,集团在取得监管机构批准并完成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手续后,向若干投资者偿还原发行价人民币3910万元(相当于620万美元),这些投资者承诺以每股4.658美元的购买价格认购1,331,387股D系列优先股。截至2023年12月31日,集团未收到认购价款620万美元(相当于人民币4390万元),在综合财务状况表中记作应收认购款项。
2024年5月,公司与投资者订立修订,据此,双方同意将承诺认购的认购D系列优先股数量从1,331,387股减少至583,752股,总认购价为270万美元(相当于人民币1,930万元),于2024年收取。
| (b) |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B-1系列优先股、B-2系列优先股和B-3系列优先股统称为“B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C-1系列优先股简称为“C-1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D系列优先股简称为“D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D +系列优先股简称为“D +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所有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面值相同,为每股0.00001美元。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赎回及其他优先权利载列如下。
F-48
赎回权
公司有义务在发生特定或有赎回事件后的任何时间赎回全部或部分已发行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包括但不限于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尚未完成合格的IPO。
在任何特定或有事件发生时,每份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应付的赎回金额,将为等于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原发行价格的100%的金额,加上截至赎回日期的所有应计但未支付的股息和原发行价格的单利,利率为B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每年10%或C-1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D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和D +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每年8%。
转换权
每份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应根据持有人的选择,在该等优先股发行之日后的任何时间,在不支付任何额外对价的情况下,按照原发行价格1:1的转换比例转换为缴足股款和不可评估的普通股,但可进行稀释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在持有人支付的原每股认购价下发行新股。
所有已发行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应自动转换为普通股,在(a)合格首次公开募股结束时,或(b)通过投票或书面同意或全体优先股持有人过半数同意而指定的日期或事件发生时,按适用的当时有效的转换价格。
投票权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持有人有权就普通股持有人有权在‘已转换’基础上投票的所有事项进行投票。
股息权
可赎回优先股持有人有权就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一股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按原始发行价格每年8%的简单比率收取股息,并在这些资金或资产合法可用时从资金或资产中支付。股息应按以下顺序支付:(i)D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ii)D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iii)C-1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iv)B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在向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持有人足额支付或宣布派发股息后,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和普通股持有人有权按比例、按转换基准收取董事会可能宣布、搁置或支付的任何额外股息。股息不得累加,并须于董事会宣布时支付。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宣派股息。
F-49
介绍和分类
集团按赎回金额的现值确认优先股的赎回责任所产生的金融负债,而账面值的变动则记入综合损益表。该等金融负债于呈列年度内的变动情况载列如下:
B-1系列 |
B-2系列 |
B-3系列 |
C-1系列 |
D系列 |
D +系列 |
|||||||||
首选 |
首选 |
首选 |
首选 |
首选 |
首选 |
|||||||||
股份 |
股份 |
股份 |
股份 |
股份 |
股份 |
合计 |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截至2023年1月1日 |
|
1,678,082 |
|
216,962 |
|
467,587 |
|
2,150,323 |
|
1,883,151 |
|
|
6,396,105 |
|
发行新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
— |
|
— |
|
— |
|
— |
|
219,037 |
|
266,225 |
|
485,262 |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账面值变动 |
|
140,860 |
|
18,161 |
|
39,441 |
|
153,256 |
|
151,422 |
|
2,500 |
|
505,640 |
根据向投资者发行的其他金融工具中的承诺发行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附注23(a)) |
|
— |
|
— |
|
— |
|
— |
|
— |
|
538,696 |
|
538,696 |
外汇效应 |
|
29,250 |
|
3,781 |
|
8,151 |
|
37,327 |
|
34,021 |
|
4,551 |
|
117,081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1,848,192 |
|
238,904 |
|
515,179 |
|
2,340,906 |
|
2,287,631 |
811,972 |
|
8,042,784 |
B-1系列 |
B-2系列 |
B-3系列 |
C-1系列 |
D系列 |
D +系列 |
|||||||||
首选 |
首选 |
首选 |
首选 |
首选 |
首选 |
|||||||||
股份 |
股份 |
股份 |
股份 |
股份 |
股份 |
合计 |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账面值变动 |
|
116,264 |
|
15,083 |
|
32,554 |
|
126,495 |
|
120,517 |
|
50,133 |
|
461,046 |
根据向投资者发行的其他金融工具中的承诺发行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附注23(a)) |
|
— |
|
— |
|
— |
|
— |
|
115,753 |
|
— |
|
115,753 |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售时转换为A类普通股 |
|
(1,971,168) |
|
(254,856) |
|
(549,605) |
|
(2,475,929) |
|
(2,532,302) |
|
(865,056) |
|
(8,648,916) |
外汇效应 |
|
6,712 |
|
869 |
|
1,872 |
|
8,528 |
|
8,401 |
|
2,951 |
|
29,333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
看跌期权负债 |
2019年7月,WeRide Hong Kong Ltd.(“WeRide HK”)与广州晶奇与两名投资者订立协议。根据协议,1)WeRide HK、广州晶奇及投资者共同成立新公司文远月星(广东)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文远月星”),集团对其拥有控制权;2)投资者注资人民币3,600万元及2,880万元,以换取文远月星20%及16%的股权,分别;及3)投资者有权要求集团回购其于文远月星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有权要求集团在其投资回报低于原始注入金额的10%时支付任何不足部分,前提是文远月星无法在2025年8月前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基于集团与文远月星股东协商,集团已于2021年向其中一名投资者赎回15%股权。
F-50
所呈列的年度内看跌期权负债的变动情况列示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截至1月1日 |
|
39,812 |
|
40,449 |
|
41,099 |
账面值变动(附注8) |
|
637 |
|
650 |
|
2,201 |
截至12月31日 |
|
40,449 |
|
41,099 |
|
43,300 |
25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附条件收到的政府补助 |
|
4,677 |
|
7,720 |
集团于未来数年获政府授予附加条件的赠款。预期一年以上满足条件的政府补助作为非流动负债列报,待所附条件满足时在合并损益表中释放至其他收益。
26 |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已收存款及应计费用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贸易应付款项 |
|
20,713 |
|
163,000 |
附条件收到的政府补助* |
|
184,542 |
|
192,019 |
应计工资和社会保险 |
|
96,593 |
|
118,413 |
专业服务应付款项 |
|
27,134 |
|
49,413 |
应缴税款及其他 |
|
89,486 |
|
48,512 |
其他应付款、收到的存款和应计费用合计 |
|
397,755 |
|
408,357 |
按摊余成本计量的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已收定金及应计费用 |
|
418,468 |
|
571,357 |
* |
有条件获得的政府补助当期部分,主要是指特定区域内对经营业绩和税收贡献有一定要求的补助。 |
老化分析
以发票日期为基础的贸易应付款项账龄分析,如下: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1年内 |
20,713 |
154,930 |
||
1年以上 |
— |
8,070 |
||
|
20,713 |
|
163,000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所有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余额预计将在一年内结算或确认为收入或按要求偿还。供应商给予的信用期一般在30至60天之间。
有关本集团面临的货币和流动性风险的信息载于附注31。
F-51
27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
集团于2022年及之前向若干投资者授出认股权证,据此,投资者有权在特定期间以预定或名义价格认购公司的优先股。此类认股权证被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呈列的年内认股权证负债变动情况列示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人民币’000 |
||
截至1月1日 |
|
72,112 |
视同分派予优先股股东(注(i)) |
|
32,767 |
公允价值变动 |
|
4,549 |
投资者行使认购优先股 |
||
–其他储备(附注29(b)(三)) |
|
(111,055) |
外汇效应 |
|
1,627 |
截至12月31日 |
|
— |
注意事项:
| (一) | 2023年5月,公司修订了2018年向一名优先股股东发行的认股权证,名义对价。认股权证经修订后变得可行使以认购
|
集团已聘请一家独立估值公司,利用二项期权定价模型评估认股权证的公允价值,该模型涉及重大假设,包括无风险利率、预期波动性、预期股息收益率和预期期限。认股权证使用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在以下假设下于呈报的每一年年底重新计量: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2023 |
|
|
预期波动 |
|
53.8 |
% |
无风险利率(年利率) |
|
4.3 |
% |
预期股息率 |
|
0 |
% |
预期任期 |
|
2.5 |
年 |
无风险利率基于可转换票据和认股权证预期剩余期限的美国国债利率。预期波动是根据时间范围接近公司可转换票据和认股权证预期期限的可比同行上市公司的历史波动率估计的。由于公司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任何股息,因此预期股息收益率为零。预期期限为可换股票据及认股权证的剩余期限。
F-52
28 |
银行贷款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非现行 |
||||
–长期银行贷款(注(i)) |
|
50,040 |
|
— |
当前 |
||||
–短期银行贷款(附注(二)) |
|
30,019 |
|
324,263 |
|
80,059 |
|
324,263 |
|
注意事项:
| (一) | 于2024年9月,中国一家商业银行向集团提供了 |
| (二) | 于2024及2025年,中国商业银行向集团提供若干 |
29 |
资本和储备 |
(a) |
股本及股份溢价 |
授权:
| (一)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法定资本为美元
|
Golden Share代表每个成员所持有的份额,该成员有权就该成员所持有的每个Golden Share(根据股份分割、股份股息、组合、资本重组和与普通股或Golden Share相关的类似事件进行调整)获得7,200,000票。
| (二) | 2024年7月,董事会批准重组公司法定股本,条件是并在紧接首次公开发售完成前,其中公司法定股本为美元
|
F-53
已发布:
分享 |
数量 |
股本 |
||||||
数量 |
首都 |
不可赎回 |
不可赎回 |
|||||
普通股 |
普通股 |
优先股 |
优先股 |
|||||
|
|
人民币’000 |
|
|
人民币’000 |
|||
截至2023年1月1日 |
|
108,743,250 |
|
8 |
|
205,671,810 |
|
15 |
发行新股(注(三)) |
|
1,763,689 |
|
— |
|
4,400,229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110,506,939 |
|
8 |
|
210,072,039 |
|
15 |
发行新股(附注(四)(五)) |
|
93,350,727 |
|
7 |
|
— |
|
— |
优先股转换为A类和B类普通股(注(八)) |
|
— |
|
— |
|
(210,072,039) |
|
(15) |
IPO完成前的重新指定(注(vi)) |
|
(203,857,666) |
|
(15)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
|
— |
|
— |
|
— |
| (三) | 2023年,公司发
|
| (四) | 2024年7月,公司发
|
| (五) | 2024年7月,为实现公司不同股东群体之间的公平相对持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批准发行共计
|
| (六) | 2024年10月,公司采用双重股权结构,将IPO完成前公司已发行普通股全部重新指定为
|
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享有除投票权和转换权之外的同等权利。就需要股东投票的事项而言,B类普通股持有人有权获得每股40票的投票权,而A类普通股持有人有权获得每股一票的投票权。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而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
| (七) | 于完成首次公开发售及行使超额配股权后,公司发
|
F-54
| (八) | 于完成首次公开发售后,每名已发行
|
| (九)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发行
|
| (x)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发行
|
| (十一)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发行
|
| (十二) | 2025年11月,于全球发售完成后,公司发行
|
| (十三) | 公司每份ADS代表
|
F-55
对公司已发行的A类和B类普通股分析如下:
数量 |
|
股本 |
|
数量 |
|
股本 |
||
A类 |
A类 |
乙类 |
B类 |
|||||
|
普通股 |
|
普通股 |
|
普通股 |
|
普通股 |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截至2024年1月1日 |
|
— |
|
— |
|
— |
|
— |
从首次公开发售完成前的普通股重新指定(注(vi)) |
|
149,442,793 |
|
11 |
|
54,414,873 |
|
4 |
将不可赎回优先股转换为A类及B类普通股(注(viii)) |
|
209,672,489 |
|
15 |
|
399,550 |
|
* |
将可赎回优先股转换为A类普通股(注(八)) |
|
334,309,270 |
|
23 |
|
— |
|
— |
就首次公开发售及行使超额配股权发行A类普通股(附注(vii)) |
|
88,000,222 |
|
6 |
|
— |
|
— |
库存股注销(附注29(c)) |
|
(10,025,092) |
|
(1)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771,399,682 |
54 |
54,814,423 |
4 |
||||
有关全球发售的普通股发行(附注(xii)) |
88,250,000 |
6 |
— |
— |
||||
发行A类普通股以结算既得受限制股份单位(注(ix)) |
29,936,726 |
3 |
— |
— |
||||
向存托银行发行的A类普通股(注(xi)) |
75,000,000 |
5 |
— |
— |
||||
为行使购股权而发行A类普通股(注(x)) |
7,921,691 |
1 |
— |
— |
||||
交出A类普通股(注(xiii)) |
(58)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972,508,041 |
|
69 |
|
54,814,423 |
|
4 |
*指金额低于人民币1,000元。
F-56
(b) |
保护区的性质及用途 |
集团的储备变动及累计亏损列示如下:
|
以股份为基础 |
|
|
|
||||
Compensation |
翻译 |
其他 |
累计 |
|||||
|
储备 |
|
储备 |
|
储备金 |
|
损失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截至2023年1月1日 |
|
398,694 |
|
(161,324) |
|
903,265 |
|
(4,132,676) |
年内亏损 |
|
— |
|
— |
|
— |
|
(1,949,101) |
外币换算调整,扣除零所得税 |
|
— |
|
(73,323) |
|
— |
|
— |
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 |
|
931,784 |
|
— |
|
— |
|
— |
行使认股权证认购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
|
— |
|
— |
|
111,055 |
|
— |
视为分派予优先股股东 |
|
— |
|
— |
|
— |
|
(32,767)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1,330,478 |
|
(234,647) |
|
1,014,320 |
|
(6,114,544) |
年内亏损 |
|
— |
|
— |
|
— |
|
(2,516,808) |
外币换算调整,扣除零所得税 |
|
— |
|
38,364 |
|
— |
|
— |
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 |
|
1,187,867 |
|
— |
|
— |
|
— |
扣留既得受限制股份单位,以在既得受限制股份单位结算时满足所得税规定 |
|
(394,195) |
|
— |
|
— |
|
— |
注销向某投资者发行的其他金融工具 |
|
— |
|
— |
|
4,528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2,124,150 |
|
(196,283) |
|
1,018,848 |
|
(8,631,352) |
期内亏损 |
|
— |
|
— |
|
— |
|
(1,654,900) |
外币换算调整,扣除零所得税 |
|
— |
|
(122,030) |
|
— |
|
— |
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 |
|
449,983 |
|
— |
|
— |
|
— |
扣留既得受限制股份单位,以在既得受限制股份单位结算时满足所得税规定 |
|
(50,846) |
|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2,523,287 |
|
(318,313) |
|
1,018,848 |
|
(10,286,252) |
(一) |
股份补偿准备金 |
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储备是指授予主要管理人员、雇员及非雇员的购股权或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授予日公允价值中已根据附注2(u)(iii)中就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确认为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费用的部分。
(二) |
翻译储备 |
外汇储备包括因翻译国外业务的财务报表而产生的所有外汇差额。
(三) |
其他储备 |
其他储备指行使按FVTPL计量的认股权证负债与按赎回金额或分类为权益的不可赎回优先股的现值计量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见附注2(q)(i))产生的差额。
| (c) | 库存股 |
2024年11月,公司董事会授权注销所有库存股,但对价为零,这些已注销股份被退回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池。
F-57
(d) |
资本风险管理 |
本集团将“资本”定义为包括股权的所有组成部分、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受赎回约束的其他金融工具和其他优先权利。集团的政策是维持强大的资本基础,以维持投资者、债权人及市场信心,并维持业务的未来发展。于本报告所述年度,集团的资本管理方法并无变化。本集团不受任何外部强加的资本要求的约束。
| (e) | 股息 |
本公司或组成本集团的公司于呈报年度内并无向其股东宣派或派付股息。关于2023年5月被视为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情况,见附注27。
30 |
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安排 |
2018年6月,公司董事会批准及采纳2018年股份计划,根据该计划,公司预留311,125,716股股份,以向高级职员、董事、雇员及非雇员授出购股权或受限制股份单位。
| (a) | 购股权 |
根据2018年股份计划授出的购股权一般须遵守最多四年服务时间表的时间规定。
根据2018年股份计划,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高级职员、雇员及非雇员分别获授10,834,516份、16,276,585份及81,966份购股权。授出购股权,行使价介乎0.5至3.9美元。根据2018年股份计划授出的所有购股权的合约期限为十年。
股票期权在呈报年度的活动摘要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加权 |
加权 |
加权 |
||||||||||
平均 |
平均 |
平均 |
||||||||||
行权价格 |
|
数量 |
|
行权价格 |
|
数量 |
|
行权价格 |
|
数量 |
||
美元 |
|
选项 |
|
美元 |
|
选项 |
|
美元 |
|
选项 |
||
截至1月1日未偿还 |
|
0.9 |
|
103,897,771 |
|
0.9 |
|
109,142,239 |
|
1.2 |
|
121,852,549 |
已获批 |
|
1.2 |
|
10,834,516 |
|
2.7 |
|
16,276,585 |
|
1.2 |
|
81,966 |
过期 |
|
0.6 |
|
(935,335) |
|
0.8 |
|
(643,187) |
|
0.6 |
|
(1,549,294) |
修改过 |
— |
— |
— |
— |
1.2 |
(915,730) |
||||||
没收 |
|
0.9 |
|
(4,654,713) |
|
1.2 |
|
(2,923,088) |
|
1.2 |
|
(2,314,650) |
已锻炼 |
— |
— |
— |
— |
0.7 |
(21,994,184) |
||||||
截至12月31日未偿还 |
|
0.9 |
|
109,142,239 |
|
1.2 |
|
121,852,549 |
|
1.3 |
|
95,160,657 |
截至12月31日可行使 |
|
|
— |
|
1.2 |
|
84,685,936 |
|
1.3 |
|
86,543,577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止年度授出购股权的加权平均授出日期公平值分别为2.6美元、3.4美元及4.4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授出日期购股权的合计公允价值分别为2,760万美元(相当于人民币1.930亿元)、5,570万美元(相当于人民币3.895亿元)及40万美元(相当于人民币280万元)。
F-58
2024年12月,公司董事会批准将8,879,402份购股权的行权价格从每股1.22美元提高至每股3.89美元。
于2025年1月及4月,公司批准以693,524个受限制股份单位取代2024年8月授出的915,730份购股权,有效降低行使价至零,同时减少授出的股份奖励数量。由于该等经修订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总额低于原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按修改日期估计),该等无益修改按照会计政策附注2(u)(iii)入账。
2025年10月,公司董事会批准加速归属授予若干管理人员的30,216,690份购股权。因此,公司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的股份补偿开支总额为人民币1.165亿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尚未行使的购股权的加权平均剩余合同期限分别为8.0年、7.0年和6.4年。
授出购股权的公平值乃参考公司股本权益的公平值计量。本集团曾采用现金流折现法确定公司标的股权公允价值。授出购股权的估计乃根据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计量。厘定购股权公平值所采用的主要假设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公司普通股的公允价值 |
|
每股3.46美元 |
|
USD3.47-USD4.82/股 |
|
每股5.53美元 |
预期波动 |
|
52.0% |
52.0%-52.3% |
52.6% |
||
行使倍数 |
|
2.2x-2.8x |
|
2.2x-2.8x |
|
2.8x |
预期股息 |
|
0% |
0% |
0% |
||
无风险利率(年利率) |
|
4.05% |
4.0%-4.51% |
4.52% |
||
预期任期 |
|
10年 |
|
10年 |
10年 |
|
预期波动是根据时间范围接近公司购股权预期期限的可比同业上市公司的历史波动率估计的。无风险利率是根据以美元计价的美国国债到期收益率估计的,期限与公司于估值日生效的购股权的预期期限一致。预期行使倍数估计为员工、高级职员或非员工决定自愿行使其既得购股权时的股价与行使价的平均比率。由于公司从未就其股份宣派或派付任何现金股息,预期股息收益率为零,且公司预期于可见未来不会派发任何股息。预期期限为购股权的合约期限。
| (b) | 受限制股份单位 |
根据2018年股份计划授出的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合约期限为七年,有不同时间的规定,服务期最长为四年,并要求公司IPO结束。就授出受限制股份单位而言,收受人无须支付现金代价。
在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完成IPO之前,公司IPO的完成被视为非市场表现条件。在厘定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授出日期公平值时,不会考虑服务及非市场表现条件,但评估条件达成的可能性,作为集团对最终将归属的受限制股份单位数目的最佳估计的一部分。
即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售前,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实际归属期长度受首次公开发售条件所规限。集团认为在规定的服务期后很可能会进行首次公开发售,并在估计归属期内确认股份补偿开支,而估计归属期是基于对首次公开发售何时进行的估计。
F-59
于2023年8月完成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提交发售备案且中国证监会结束备案程序并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备案结果(这对完成IPO至关重要)后,公司已确定限制性股份单位的归属自此变得很可能。据此,集团已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累计追缴股份补偿金额为人民币4.171亿元。
受限制股份单位于呈列年度的活动摘要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
2024 |
|
2025 |
||
限制数量 |
限制数量 |
限制数量 |
||||
|
份额单位 |
|
份额单位 |
|
份额单位 |
|
截至1月1日未偿还 |
|
194,035,796 |
6,781,568 |
|||
已获批 |
|
— |
|
20,281,568 |
|
20,610,865 |
修改过 |
— |
— |
693,524 |
|||
没收 |
|
(533,694) |
|
(470,649) |
|
(2,110,061) |
既得 |
|
— |
|
(207,065,147) |
|
(3,561,936) |
截至12月31日未偿还 |
|
194,035,796 |
|
6,781,568 |
|
22,413,960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的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加权平均剩余合同期限分别为0.4年、6.9年和6.1年。
2024年6月,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豁免公司IPO结束的要求,加速归属授予某些管理人员的125,994,150个限制性股票单位。因此,公司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年度确认了总额为人民币6,950万元的股份补偿费用。
就上述授出的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单位按授出日期公平值及于综合损益表确认的估计没收率计算的补偿开支总额,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为人民币9.318亿元、人民币11.879亿元及人民币4.50亿元。
31 |
金融风险管理与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
信贷、流动性、利率和货币风险敞口在集团的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集团面对这些风险的风险,以及集团为管理这些风险而采用的财务风险管理政策和做法,介绍如下。
| (a) | 信用风险 |
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违约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本集团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集团的信贷风险主要归因于贸易应收款项、应收关联方款项、合同资产、代客户付款应收款项、雇员贷款应收款项及其他应收款项。集团因定期存款、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受限制现金而产生的信贷风险敞口有限,因为交易对手为信用质量较高的银行,而集团认为这些银行的信贷风险较低。本集团并无提供任何会令本集团面临信贷风险的担保。
歼60
贸易应收款项、应收关联方款项、合同资产和代客户付款应收款项
集团的信贷风险敞口主要受每个客户的个别特征而非客户经营所在的行业或国家的影响,因此信贷风险的重大集中主要产生于集团对个别客户的重大风险敞口时。截至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贸易应收款项总额、应收关联方款项、合同资产及代客户付款应收款项分别占集团第一大客户应收款项总额的28%及15%,贸易应收款项总额、应收关联方款项、合同资产及代客户付款应收款项分别占集团五大客户应收款项总额的37%及27%。
对所有要求授信超过一定额度的客户进行个人信用评估。这些评估侧重于客户过去的到期付款历史和当前的支付能力,并考虑到特定于客户的信息以及与客户经营所在的经济环境有关的信息。贸易应收账款通常在发票日期起计30 – 90天内到期。通常情况下,集团不会向客户取得抵押品。
本集团计量贸易应收款项、应收关联方款项、合同资产和代表客户支付的款项的应收款项的损失准备,金额等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该金额使用拨备矩阵计算。拨备率基于具有相似损失模式的不同客户分组的发票日期(即按客户类型和评级)。预期损失率是根据应收账款经历连续拖欠阶段到核销的概率,使用‘滚存率’方法计算的。这些费率进行了调整,以反映收集历史数据期间的经济状况、当前状况和集团对应收账款预期年限内经济状况的看法之间的差异。截至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的贸易应收款项、应收关联方款项、合同资产及代客户付款的应收款项分别有60%及65%于一年内到期。基于此评估,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确认额外损失准备人民币4,020万元、人民币2,870万元及人民币1,660万元。
应收职工贷款和其他应收款
在确定应收职工贷款和其他应收款的ECL时,管理层酌情考虑了历史违约经验和前瞻性信息。管理层已评估,自初始确认以来,并无该等应收款项的债务人的信用风险显着增加,且违约风险并不重大,因此,于呈列年度,并无就应收雇员贷款及其他应收款项计提重大ECL拨备。
下表提供了有关本集团在贸易应收款项、应收关联方款项、合同资产和代客户付款应收款项方面的信用风险敞口和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携带 |
提供关于 |
加权平均 |
亏损 |
|||||||
|
金额 |
|
个人基础 |
|
损失率 |
|
预期信用损失 |
|
津贴 |
|
|
人民币’000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1年内 |
|
242,657 |
|
— |
|
8.9 |
% |
(21,628) |
|
(21,628) |
1至2年 |
|
59,470 |
|
— |
|
20.5 |
% |
(12,195) |
|
(12,195) |
2年以上 |
|
105,124 |
|
(1,410) |
|
43.6 |
% |
(45,811) |
|
(47,221) |
|
407,251 |
|
(1,410) |
|
|
(79,634) |
(81,044)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携带 |
提供关于 |
加权平均 |
亏损 |
|||||||
|
金额 |
|
个人基础 |
|
损失率 |
|
预期信用损失 |
|
津贴 |
|
|
人民币’000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1年内 |
|
393,273 |
|
— |
|
3.5 |
% |
(13,748) |
|
(13,748) |
1至2年 |
|
112,003 |
|
— |
|
13.7 |
% |
(15,327) |
|
(15,327) |
2年以上 |
|
96,786 |
|
(1,200) |
|
68.2 |
% |
(66,035) |
|
(67,235) |
|
602,062 |
|
(1,200) |
|
|
(95,110) |
(96,310) |
|||
F-61
列报年度内贸易应收款项、应收关联方款项、合同资产和代客户付款应收款项的损失准备账户变动情况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截至1月1日 |
|
(12,144) |
|
(52,361) |
|
(81,044) |
年内确认的信贷损失 |
|
(40,217) |
|
(28,664) |
|
(16,625) |
年内注销 |
— |
— |
1,088 |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
— |
|
(19) |
|
271 |
截至12月31日 |
|
(52,361) |
|
(81,044) |
|
(96,310) |
| (b) | 流动性风险 |
集团内的个别经营实体负责自己的现金管理,包括现金盈余的短期投资和筹集贷款以满足预期的现金需求,但须在贷款和借款超过某些预定权限时由公司董事会批准。集团的政策是定期监察其流动资金需求及其遵守贷款契约的情况,以确保其维持充足的现金储备和主要金融机构充足的承诺资金额度,以满足其短期和长期的流动资金需求。
下表显示集团金融负债在呈列年度终了时的剩余合同到期日,基于未贴现现金流量(包括使用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如果浮动,则基于呈列年度终了时的现行利率)和可要求集团支付的最早日期。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合计 |
超过 |
超过 |
||||||||
契约型 |
内 |
1年但 |
2年但 |
|||||||
携带 |
未贴现 |
1年或 |
内 |
内 |
||||||
|
金额 |
|
现金流 |
|
按需 |
|
2年 |
|
5年 |
|
看跌期权负债 |
41,099 |
|
41,580 |
|
41,580 |
|
— |
|
— |
|
贸易应付款项 |
20,713 |
|
20,713 |
|
20,713 |
|
— |
|
— |
|
长期银行贷款 |
50,040 |
|
52,984 |
|
— |
|
52,984 |
|
— |
|
短期银行贷款 |
30,019 |
|
30,019 |
|
30,019 |
|
— |
|
— |
|
其他应付款、收到的存款和应计费用 |
397,755 |
|
397,755 |
|
397,755 |
|
— |
|
— |
|
租赁负债 |
62,959 |
|
67,175 |
|
38,524 |
|
22,761 |
|
5,890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9,450 |
|
9,450 |
|
9,450 |
|
— |
|
— |
|
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金融负债合计 |
612,035 |
|
619,676 |
|
538,041 |
|
75,745 |
|
5,890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合计 |
超过 |
超过 |
||||||||
契约型 |
内 |
1年但 |
2年但 |
|||||||
携带 |
未贴现 |
1年或 |
内 |
内 |
||||||
|
金额 |
|
现金流 |
|
按需 |
|
2年 |
|
5年 |
|
看跌期权负债 |
43,300 |
|
43,300 |
|
43,300 |
|
— |
|
— |
|
贸易应付款项 |
163,000 |
|
163,000 |
|
163,000 |
|
— |
|
— |
|
短期银行贷款 |
324,263 |
|
329,243 |
|
329,243 |
|
— |
|
— |
|
其他应付款、收到的存款和应计费用 |
408,357 |
|
408,357 |
|
408,357 |
|
— |
|
— |
|
租赁负债 |
55,161 |
|
59,079 |
|
33,324 |
|
15,715 |
|
10,040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1,949 |
|
1,949 |
|
1,949 |
|
— |
|
— |
|
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金融负债合计 |
996,030 |
|
1,004,928 |
|
979,173 |
|
15,715 |
|
10,040 |
|
F-62
| (c) | 利率风险 |
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计息金融工具分别使本集团面临现金流利率风险和公允价值利息风险。本集团根据当前市场情况确定固定和浮动利率计息工具的适当权重,并进行定期审查和监测,以实现固定和浮动利率风险敞口的适当组合。集团并无订立金融衍生工具以对冲利率风险。
下表详细列出截至呈列的各年末集团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利率概况。
(一) |
利率风险简介 |
|
截至12月31日, |
|||||||
利率 |
2024 |
利率 |
2025 |
|||||
% |
|
人民币’000 |
|
% |
|
人民币’000 |
||
固定费率工具: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0%~5.25% |
4,268,300 |
|
0%~3.99% |
|
6,666,304 |
|
定期存款 |
|
1.55%~5.05% |
620,148 |
|
1.40%~1.65% |
|
301,401 |
|
受限现金–当前 |
|
0.01%~2% |
4,814 |
|
0.05%~1.60% |
|
12,910 |
|
受限制现金–非流动 |
|
0.01%~1.61% |
9,669 |
|
1.25%~1.95% |
|
6,487 |
|
长期银行贷款 |
|
2.9% |
(50,040) |
|
— |
|
— |
|
短期银行贷款 |
|
2.5% |
(30,019) |
|
2.11%~2.30% |
|
(324,263) |
|
租赁负债-流动 |
|
4.4% |
(36,900) |
|
4.40% |
|
(31,920) |
|
租赁负债–非流动 |
|
4.4% |
(26,059) |
|
4.40% |
|
(23,241) |
|
|
4,759,913 |
|
6,607,678 |
|||||
浮动利率工具: |
|
|
|
|
|
|
|
|
非股权投资 |
|
|
|
1,685,146 |
|
|
|
144,252 |
(二) |
敏感性分析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在所有其他变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估计利率普遍上调/下调100个基点将分别减少/增加集团年内亏损及累计亏损人民币1690万元及人民币140万元。
上述敏感性分析表明,假设利率变动发生在呈列年度终了时,并已被用于重新计量集团持有的金融工具,这些金融工具使集团在呈列年度终了时面临公允价值利率风险,则将产生本集团当年亏损和累计亏损的瞬时变化。就集团于呈列年度末持有的浮动利率非衍生工具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利率风险敞口而言,对集团当年亏损及累计亏损的影响估计为该利率变动对利息支出或收入的年化影响。
F-63
| (d) | 外汇风险 |
本集团面临货币风险的主要原因是以外币(即与交易相关的业务的功能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和现金余额。引发这种风险的货币主要是美元(“USD”)。本集团对这一风险的管理如下:
(一) |
货币风险敞口 |
下表详细列出了集团在列报的年度终了时因以相关实体的功能货币以外的货币计值的已确认资产或负债而产生的货币风险的风险敞口。为列报目的,风险敞口金额以人民币表示,使用年终日期的即期汇率换算。因将国外业务的财务报表换算为集团的列报货币而产生的差异不包括在内。
外币风险敞口 |
||||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美元 |
2025美元 |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现金 |
|
1,941,370 |
|
1,447,276 |
应收账款 |
|
9,694 |
|
65,733 |
公司间应付款项 |
|
(1,493,516) |
|
(1,021,260) |
确认资产和负债产生的净风险敞口 |
|
457,548 |
|
491,749 |
(二) |
敏感性分析 |
下表显示了假设所有其他风险变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如果集团在列报的每一年年底有重大风险敞口的外汇汇率在该日期发生变化,则将产生的集团当年亏损和累计亏损的瞬时变化。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增加/ |
(增加)/ |
增加/ |
(增加)/ |
|||||
(减少) |
损失减少 |
(减少) |
损失减少 |
|||||
在国外 |
为这一年和 |
在国外 |
为这一年 |
|||||
|
汇率 |
|
累计亏损 |
|
汇率 |
|
和累计损失 |
|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美元 |
|
10 |
% |
45,755 |
|
10 |
% |
49,175 |
美元 |
|
(10) |
% |
(45,755) |
|
(10) |
% |
(49,175) |
上表所列分析结果汇总了对集团各实体当年亏损和以各自功能货币计量的累计亏损的瞬时影响,并按为列报目的而列报的年度终了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敏感度分析假设外汇汇率变动已应用于重新计量集团持有的金融工具,这些金融工具使集团在呈列的每一年年底面临外币风险,包括集团内以贷款人或借款人的功能货币以外的货币计值的公司间应付款项和应收款项。该分析不包括将国外业务的财务报表转换为集团的列报货币所产生的差异。
F-64
(e) |
公允价值计量 |
(一) |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 |
公允价值等级
下表列出按经常性基准列报的集团各年末计量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分类为以下定义的三级公允价值等级:
IFRS 13,公允价值计量。参考估值技术中所使用的输入值的可观察性和重要性确定公允价值计量的分类水平如下:
|
●
1级估值:
|
仅使用第1级输入值计量的公允价值,即在计量日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未经调整的报价。 |
|
●
2级估值:
|
使用第2级输入计量的公允价值,即未能达到第1级的可观察输入,且未使用重大的不可观察输入。不可观察的投入是指无法获得市场数据的投入。 |
|
●
3级估值:
|
使用重大不可观察输入值计量的公允价值。 |
下表列示了集团在列报的各年末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 |
公允价值 |
1级 |
2级 |
3级 |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
1,742,065 |
|
56,919 |
|
1,685,146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 |
公允价值 |
1级 |
2级 |
3级 |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
332,335 |
|
36,774 |
|
144,252 |
|
151,309 |
就所呈列的年度而言,没有在第1级和第2级之间转移,或转入或转出第3级。本集团的政策是在公允价值层级之间的转移在其发生的呈报年度结束时予以确认。
第2级中的金融工具
二级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二层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对方银行或金融机构网站公布的单价为基础确定。公布的单位价格是持有人在呈报的每一年年底可赎回基金份额的单位价格。
F-65
二级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合计成本基础 |
|
1,662,401 |
|
82,323 |
未实现持有总收益 |
|
22,745 |
|
61,929 |
合计公允价值 |
|
1,685,146 |
|
144,252 |
下表反映了所列年度公允价值等级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从期初余额到期末余额的调节情况: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国外 |
||||||||||||
包括在 |
交换 |
|||||||||||
|
2023年1月1日 |
|
购买 |
|
卖出 |
|
收益 |
|
效果 |
|
2023年12月31日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1,218,524 |
|
1,965,328 |
|
(2,925,265) |
|
42,960 |
|
15,495 |
|
317,042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国外 |
|||||||||||
|
|
包括在 |
交换 |
|
||||||||
2024年1月1日 |
购买 |
卖出 |
收益 |
效果 |
2024年12月31日 |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
|
|
|
|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
317,042 |
|
1,665,195 |
|
(324,791) |
|
22,745 |
|
4,955 |
|
1,685,146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国外 |
|||||||||||
|
|
包括在 |
交换 |
|
||||||||
2025年1月1日 |
购买 |
卖出 |
收益 |
效果 |
2025年12月31日 |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
|
|
|
|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
1,685,146 |
|
212,823 |
|
(1,777,236) |
|
61,929 |
|
(38,410) |
|
144,252 |
F-66
第3级中的金融工具
第3级FVTPL的金融资产
FVTPL第3级资产中的金融工具为对非上市私募基金的股权投资。中国内地这两只私募基金的公允价值采用近期交易法确定,在该交易法下,重大不可观察输入值为近期交易价格。境外基金的公允价值根据报告期末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报告的非上市私募基金投资的资产净值确定。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这些基金的公允价值变动无关紧要。
境外基金第三级公允价值计量中使用的重大不可观察输入值的量化信息及估值技术说明,包括经常性第三级公允价值计量对不可观察输入值变动的敏感性说明如下:
|
|
|
|
|
灵敏度 |
|||||
范围 |
公允价值至 |
|||||||||
公允价值 |
(加权 |
变化 |
||||||||
12月31日, |
估值 |
不可观察 |
平均,如果 |
不可观察 |
||||||
说明 |
|
2025 |
|
技术 |
|
输入 |
|
适用) |
|
投入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对私人基金的投资 |
69,386 |
资产净值法 |
资产净值 |
+/- 5 |
% |
3,469 |
下表反映了所列期间公允价值等级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的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的对账情况: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
|
国外 |
|
||||||
包括在 |
交换 |
|||||||||||
2025年1月1日 |
购买 |
卖出 |
收益 |
效果 |
2025年12月31日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
— |
|
152,211 |
|
— |
|
(916) |
|
14 |
|
151,309 |
| (二) | 以非公允价值列账的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
本集团按成本或摊余成本列账的金融工具的账面值与其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并无重大差异。
F-67
(f) |
现金集中 |
现金、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定期存款和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由以下部分组成: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000 |
|
人民币计价: |
|
|
|
|
中国内地金融机构 |
|
503,800 |
|
609,872 |
美元计价: |
|
|
|
|
中国内地金融机构 |
|
1,816,218 |
|
922,512 |
香港金融机构 |
|
11,671 |
|
2,112,459 |
美国金融机构 |
|
462,786 |
|
92,523 |
新加坡金融机构 |
|
3,767,075 |
|
3,222,844 |
中东金融机构 |
|
10,561 |
|
17,573 |
阿拉伯埃米尔。迪拉姆(“AED”)计价: |
|
|
|
|
中东金融机构 |
|
3,198 |
|
2,592 |
欧元(“EUR”)计价: |
|
|
|
|
中国内地金融机构 |
|
1,129 |
|
276 |
中东金融机构 |
|
186 |
|
— |
德国金融机构 |
— |
1,667 |
||
新加坡元(“新加坡元”)计价: |
|
|
|
|
新加坡金融机构 |
|
11,453 |
|
7,181 |
港元(“HKD”)计价: |
||||
香港金融机构 |
— |
141,678 |
||
瑞士法郎(“瑞郎”)计价: |
||||
瑞士金融机构 |
— |
177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国内地、中国香港、美国、德国、新加坡和瑞士的银行存款分别由政府当局向个别银行提供最高50万元人民币、80万港元、25万美元、10万欧元、10万新元和10万瑞士法郎的保险。截至2025年12月31日,获保险的银行存款总额为人民币3490万元。公司未发生未投保银行存款损失的情况。
F-68
32 |
承诺 |
财务报表中未计提的承诺如下: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订约购买存货(注(i)) |
|
62,296 |
39,795 |
|
订约购买服务(注(二)) |
|
216,807 |
216,807 |
|
就资本投资订立合约(注(三)) |
— |
20,520 |
||
|
279,103 |
277,122 |
||
注意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集团订立了以下承诺协议:
| (一) | 与公司股东的关联公司郑州宇通客车有限公司(“宇通”)签订的车辆采购协议,据此,集团承诺采购宇通制造的车辆,采购总金额为人民币
|
另一项与中国制造商签订的车辆采购协议,专门开发、生产和销售公交车,据此,集团承诺在2024年和2025年购买该制造商制造的车辆,总采购金额为人民币32.7百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集团已根据本购车协议支付人民币2430万元。
| (二) | 与另一中国制造商的研发服务协议,据此,集团承诺向制造商购买研发服务,总购买代价为人民币
|
| (三)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集团累计资本支出承诺金额为人民币
|
F-69
33 |
主要子公司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主要子公司情况如下:
|
|
集团的有效 |
|
|||
地点 |
利息 |
|||||
公司名称 |
成立/成立 |
(直接或间接) |
主要活动 |
|||
|
|
|
|
100% |
|
|
|
|
|
|
100% |
|
|
|
|
|
|
100% |
|
|
|
|
|
|
100% |
|
|
|
|
|
|
100% |
|
|
|
|
|
|
100% |
|
|
|
|
|
|
100% |
|
|
|
|
|
|
100% |
|
|
|
|
|
|
100% |
|
|
|
|
|
|
100% |
|
|
|
|
|
|
100% |
|
|
|
|
|
|
100% |
|
|
|
|
|
|
100% |
|
F-70
34 |
重大关联交易 |
(a) |
名称及与关联方关系 |
关联方名称 |
|
与集团的关系 |
|
Tony Xu Han博士 |
|
||
李彦先生 |
|
||
钟华先生 |
|
||
Jennifer Xuan Li女士 |
|
||
杨庆雄先生 |
|
||
Jean-Fran ç ois Salles先生 |
|
||
土井一弘先生 |
|
||
David Tong Zhang先生 |
|
||
颜惠萍女士 |
|
||
Tony FanCheong Chan先生 |
|
||
Gr é goire de Franqueville先生 |
|
||
浅见隆夫先生 |
|
||
Alliance Automotive R & D(Shanghai)Co.,Ltd.、Alliance Ventures,B.V.和Nissan Mobility Service Co.,Ltd(统称“Alliance关联公司”) |
|
||
郑州宇通客车有限公司, 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 宇通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宇通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与Ourland Environmental Technical Ltd(统称“宇通关联公司”)(注(i)) |
|
||
广州裕基科技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裕基关联公司”) |
|
(b) |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短期就业福利(不包括酌情奖金) |
|
18,191 |
|
15,575 |
|
18,611 |
可自由支配的奖金 |
|
7,396 |
|
15,425 |
|
15,029 |
对固定缴款退休计划的供款 |
|
264 |
|
229 |
|
215 |
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 |
|
621,172 |
|
973,975 |
|
135,836 |
|
647,023 |
|
1,005,204 |
|
169,691 |
|
F-71
| (c) | 与关联方的其他往来 |
除本综合财务报表其他地方披露的交易外,本集团于呈列年度内进行了以下持续性重大关联方交易: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销售商品给: |
|
|
|
|
|
|
宇通关联公司 |
|
5,708 |
|
— |
|
— |
联盟附属机构 |
|
4,510 |
|
2,840 |
|
— |
|
10,218 |
|
2,840 |
|
— |
|
服务提供给: |
|
|
|
|
|
|
联盟附属机构 |
|
14,898 |
|
15,053 |
|
7,632 |
宇通关联公司 |
|
23,390 |
|
13,816 |
|
— |
裕基关联公司 |
|
— |
|
528 |
|
— |
|
38,288 |
|
29,397 |
|
7,632 |
|
购买商品或服务来自: |
|
|
|
|
|
|
宇通关联公司(注(i)) |
|
18,377 |
|
71,042 |
|
— |
裕基关联公司 |
|
111,532 |
|
90,055 |
|
66,805 |
|
129,909 |
|
161,097 |
|
66,805 |
|
代表客户支付给: |
||||||
裕基关联公司 |
34,848 |
65,238 |
2,734 |
|||
34,848 |
65,238 |
2,734 |
||||
处置财产和设备以: |
||||||
裕基关联公司 |
— |
— |
1,431 |
|||
— |
— |
1,431 |
||||
注意事项:
| (一) | 本集团销售确认向宇通关联公司采购用于业务经营的商品的销售成本金额为人民币
|
| (二) | 集团于2024年7月与Alliance联属公司之一订立股份认购协议,该联属公司承诺作为基石投资者认购公司股份,总购买价为美元
|
| (三) | 2024年7月,公司发
|
F-72
| (d) | 与关联方的余额 |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贸易相关 |
|
|
|
|
应收贸易账款: |
|
|
|
|
联盟附属机构 |
|
3,944 |
|
590 |
宇通关联公司 |
|
11,880 |
|
— |
减:损失准备 |
|
(2,707) |
|
(16) |
贸易应收款项,扣除损失准备 |
|
13,117 |
|
574 |
预付款项: |
|
|
|
|
裕基关联公司 |
— |
8,436 |
||
宇通关联公司 |
|
13,501 |
|
— |
应付关联方的预付款项和款项 |
|
26,618 |
|
9,010 |
贸易相关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
贸易和其他应付款项: |
|
|
|
|
宇通关联公司 |
|
2,185 |
|
— |
裕基关联公司 |
|
7,265 |
|
1,949 |
|
9,450 |
|
1,949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应收关联方款项为无抵押、免息及可按要求偿还。
35 |
公司层面财务状况 |
本公司以下母公司财务资料均采用与所附综合财务报表所载相同的会计政策编制。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重大或有事项、长期义务的重大拨备、优先股及其他受赎回约束的金融工具的强制股息或赎回要求及其他优先权利的情形,但已在合并报表中单独披露的情形除外:
| (a) | 简明损益表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其他净收入 |
|
6,353 |
|
— |
|
— |
行政开支 |
|
(11,095) |
|
(24,016) |
|
(106,815) |
销售费用 |
|
— |
|
(261) |
|
(1,376) |
经营亏损 |
|
(4,742) |
|
(24,277) |
|
(108,191) |
利息收入 |
|
— |
|
18,327 |
|
24,024 |
外汇净损失 |
— |
— |
(159)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 |
|
(4,549) |
|
— |
|
—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
|
— |
|
(84,579) |
|
(19,014) |
优先股及其他须予赎回及其他优先权利的金融工具的账面值变动 |
|
(554,048) |
|
(465,254) |
|
— |
应占子公司和前VIE的亏损 |
|
(1,385,762) |
|
(1,959,421) |
|
(1,550,686) |
税前亏损 |
|
(1,949,101) |
|
(2,515,204) |
|
(1,654,026) |
所得税 |
|
— |
|
(1,604) |
|
(874) |
年内亏损 |
|
(1,949,101) |
|
(2,516,808) |
|
(1,654,900) |
F-73
| (b) | 简明财务状况表 |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应收附属公司款项 |
|
6,946,299 |
|
5,237,491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非流动 |
|
56,919 |
|
106,161 |
非流动资产 |
|
7,003,218 |
|
5,343,652 |
预付款项和其他应收款 |
|
76,113 |
|
60,985 |
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当前 |
|
— |
|
141,650 |
现金 |
|
602,407 |
|
2,384,885 |
流动资产 |
|
678,520 |
|
2,587,520 |
总资产 |
|
7,681,738 |
|
7,931,172 |
股权 |
||||
A类普通股 |
54 |
69 |
||
B类普通股 |
4 |
4 |
||
股份溢价 |
12,750,598 |
14,962,531 |
||
储备金 |
2,946,715 |
3,223,822 |
||
累计亏损 |
(8,631,352) |
(10,286,252) |
||
总股本 |
7,066,019 |
7,900,174 |
||
负债 |
||||
其他应付款、收到的存款和应计费用 |
615,719 |
30,998 |
||
流动负债 |
615,719 |
30,998 |
||
负债总额 |
615,719 |
30,998 |
||
总权益和负债 |
7,681,738 |
7,931,172 |
||
| (c) | 简明现金流量表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人民币’000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7,659) |
|
(32,211) |
|
(35,909)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1,663,084) |
|
(3,459,830) |
|
(343,440)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 |
|
1,095,129 |
|
3,314,536 |
|
2,204,635 |
现金净(减少)/增加 |
|
(575,614) |
|
(177,505) |
|
1,825,286 |
截至1月1日的现金 |
|
1,326,502 |
|
770,140 |
|
602,407 |
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
|
19,252 |
|
9,772 |
|
(42,808) |
截至12月31日的现金 |
|
770,140 |
|
602,407 |
|
2,384,885 |
F-74
36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发布但尚未生效的修订、新准则及解释的可能影响 |
截至本综合财务报表刊发日期,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发布多项修订,这些修订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尚未生效,亦未在本综合财务报表中采纳。这些发展包括以下可能与集团相关的内容。
|
有效于 |
|
对IFRS 9和IFRS 7的修订,参考自然依赖电力的合同 |
|
|
对IFRS 9和IFRS 7的修订:对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的修订 |
|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会计准则的年度改进–第11卷 |
|
|
IFRS 18,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和披露 |
|
|
IFRS 19,无公共责任的子公司:披露 |
|
|
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的修订,转换为恶性通货膨胀的列报货币 |
|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的修订,投资者与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之间的资产出售或出资 |
待日后确定 |
集团正在评估这些发展在首次应用期间的预期影响。截至目前,它得出的结论是,除以下情况外,采用它们不太可能对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IFRS 18,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和披露
IFRS 18将取代IAS 1财务报表的列报,旨在提高实体财务报表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尽管IFRS 18不会影响合并财务报表中项目的确认或计量,但IFRS 18对财务报表的列报方式进行了重大更改,重点关注损益表中有关财务业绩的信息,这将影响集团如何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列报和披露财务业绩。IFRS 18自202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生效,并将追溯适用。
37 |
后续事件 |
于2026年3月13日,公司采纳2026年股份计划,透过授予奖励以吸引、激励及挽留雇员、董事及顾问。根据该计划可发行或转让的股份(包括库存股)的最高数量不得超过截至2026年3月13日公司已发行在外普通股(不包括任何库存股)总数的10%。本股份计划自2026年3月13日起合约期限为十年,根据本股份计划授出的股份一般受制于服务时间表的时间要求。
2026年3月23日,董事会授权一项股份回购计划,自2026年3月23日起生效,根据该计划,公司可在未来12个月内回购最多1亿美元的A类普通股(包括ADS形式),提议的回购可根据市场情况并根据适用的规则和规定,不时在公开市场上按现行市场价格、私下协商交易、大宗交易和/或通过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
F-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