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1.2
泛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经修订及重述的有关买卖公司证券的政策声明
(2018年12月初通过,2019年8月修正重述,进一步修正
并于2025年3月重述)
目 录
| 页码。 | |||
| i. | 公司证券交易相关政策概要 | 1 | |
| ii. | 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的使用 | 1 | |
| a. | 一般规则。 | 1 | |
| b. | 政策适用于谁? | 3 | |
| c. | 其他公司股票。 | 3 | |
| d. | 对冲和衍生品。 | 3 | |
| e. | 证券质押、保证金账户。 | 4 | |
| f. | 一般准则。 | 4 | |
| g. | 美国证券法对国际交易的适用性。 | 6 | |
| iii. | 证券交易的其他限制 | 7 | |
| a. | 公开转售–规则144。 | 7 | |
| b. | 私人转售。 | 8 | |
| c. | 购买公司证券的限制。 | 8 | |
| d. | 备案要求。 | 8 |
i
| i. | 公司证券交易相关政策概要 |
详见《泛华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采纳并于2019年8月修订重述的公司证券交易政策声明》(统称“原内幕交易政策”)。本修订和重述的关于公司证券交易的政策声明应全部取代和取代原内幕交易政策,原内幕交易政策自本协议之日起不再具有效力或效力。
泛华金融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公司”)的政策是,其在开展业务时将无一例外地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每名员工、每名高级职员和每名董事都应遵守这一政策。在开展公司业务时,员工、管理人员和董事必须避免任何违反适用法律或法规的活动。为了避免甚至出现不当行为,公司董事、高级职员和某些其他雇员在进行涉及公司证券的交易时受到预先批准要求和其他限制。尽管这些限制不适用于根据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0b5-1条规则的证券交易书面计划进行的交易,但任何此类书面交易计划的订立、修订或终止均受预先批准要求和其他限制的约束。
| ii. | 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的使用 |
| a. | 一般规则。 |
美国证券法为了保护投资大众的利益,对证券的买卖进行了规范。美国证券法赋予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以及其他员工责任,确保有关公司的信息不会被非法用于证券买卖。
所有员工、管理人员和董事都应该特别关注禁止“内幕”信息交易的法律。这些法律基于这样一种信念,即所有交易一家公司证券的人都应该平等地获得有关该公司的所有“重要”信息。例如,如果公司的雇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知道重大的非公开财务信息,则禁止该雇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买卖该公司的股份,直到该信息向公众披露。这是因为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知道可能会导致股价变动的信息,而雇员或董事拥有其他投资大众所不具备的优势(知道股价会变动)将是不公平的。事实上,这不仅不公平;还被认为是欺诈和违法行为。对这种活动的民事和刑事处罚是严厉的。
一般规则可以这样表述:任何人在掌握重大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买卖证券都违反了联邦证券法。如果合理的投资者很有可能认为信息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很重要,那么信息就是重要的。如果未以一般在基础广泛的非排他性基础上向投资者提供的方式公开披露,则为内幕信息。此外,任何掌握重大内幕信息的人向他人提供此类信息或建议其买卖证券均属违法行为(这被称为“给小费”)。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都要承担责任。
1
如果信息的披露将合理地可能影响(1)投资者购买或出售该信息所涉及的公司的证券的决定,或(2)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则该信息被视为“重大”信息。虽然不可能事先识别所有将被视为重要的信息,但此类信息的一些例子将包括以下内容:收益;财务业绩或预测;股息行动;并购;筹资和借款活动;重大处置;主要新客户、项目或产品;产品开发的重大进展;新技术;管理层的重大人事变动或控制权变更;拓展新市场;主要业务的异常收益或损失;重大诉讼或法律诉讼;授予股票期权;以及重大销售和营销变化。当存在疑问时,应假定信息是重要的。如无法确定知悉的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应咨询公司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1.除特别授权人员外,任何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重大信息,不得回应媒体、分析师或其他方面的询问。如果您被媒体或研究分析师联系以寻求有关公司的信息,并且如果您未获得公司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的明确授权以向媒体或分析师提供信息,您应该将电话转介给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有时,可能需要出于正当商业理由向外部人员披露内幕信息。这些人可能包括投资银行家、律师、审计师或其他寻求与公司进行潜在交易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在达成明确谅解之前,不应传达该信息,即此类信息不得用于交易目的,并且除出于合法商业原因外,不得进一步披露。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证券交易所和原告的律师专注于揭露内幕交易。违反内幕交易法,除了民事处罚(最高为所获利润的三倍)和禁令行动外,还可能使内幕人士面临最高为所获利润三倍的刑事罚款和最高十年的监禁。此外,可根据适用的州法律施加惩罚性赔偿。证券法还规定,对于包括美国境外员工在内的员工进行的非法内幕交易,控制人将受到民事处罚。控制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这些人可能会被处以最高1,000,000美元或内幕交易者三倍利润(或避免的损失)中的较高者的罚款。
内幕消息不属于可能处理或以其他方式变得知情的个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雇员。这是公司的一项资产。对于任何人为个人利益使用此类信息或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人披露,都侵犯了公司的利益。更具体地说,就公司证券交易而言,这是对投资公众成员和公司的欺诈。
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必须在任何时候遵守这些政策。你不这样做将成为内部纪律处分的理由,直至并包括终止你的雇佣或董事职务。
| 1 | 注:公司予以确认。 |
2
| b. | 政策适用于谁? |
禁止内幕信息交易的规定适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其他雇员,以及获得该信息的其他人员,包括承包商和顾问。该禁令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国内和国际雇员以及此类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统称“家庭成员”)的配偶、国内合伙人、未成年子女(即使在经济上独立)、公司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向其提供重大财务支持的任何人,以及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家庭成员或上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拥有或分享权力的任何实体或账户,作出投资决定(不论这些人是否在该实体或账户中拥有财务利益)以及由这些人在其同意或知情的情况下建立或维持的实体或账户,并且这些人在其中拥有直接或间接的财务利益。
由于他们定期获得机密信息,公司政策使其董事和某些雇员(“视窗集团”)在交易公司证券方面受到额外限制。Window Group的限制将在下文F节中讨论。此外,董事及某些知悉重大信息的雇员可能会不时受到特别的交易限制。
此外,公司本身必须遵守适用于其自身证券交易活动的美国证券法,并且在其掌握有关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时,不会就其证券进行交易,或采取任何证券回购计划,除非遵守适用法律,但须遵守公司采用的政策和程序并作为附件A(如适用)以及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的事先批准。
| c. | 其他公司股票。 |
员工、管理人员和董事通过其在公司的工作了解到有关供应商、客户或竞争对手的重要信息,应予以保密,在信息公开之前不买卖这些公司的股票。员工、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应就这类股票给出提示。
| d. | 对冲和衍生品。 |
禁止员工、管理人员和董事从事旨在对公司股本证券的任何市场价值变化进行对冲或投机的任何对冲和衍生品交易(包括涉及期权、看跌期权、看涨期权、预付可变远期合约、股权互换、项圈和交易所基金或其他衍生品的交易)。
期权或其他衍生工具的交易通常具有高度的投机性,风险很大。购买期权的人押注股价将快速波动。出于这个原因,当一个人交易其雇主股票的期权时,会在SEC眼中引起怀疑,认为该人是根据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特别是在交易发生在公司公告或重大事件之前。雇员、管理人员或董事很难证明他或她不知道该公告或事件。
如果SEC或纽交所在公告发布前注意到公司一名或多名员工、管理人员或董事进行了活跃的期权交易,他们将进行调查。这样的调查可能会让公司感到尴尬(以及代价高昂),并可能导致对相关人员的严厉处罚和费用。基于所有这些原因,公司禁止其员工、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交易涉及公司股票的期权或其他衍生工具。本政策不涉及公司授予的员工股票期权。员工股票期权不能交易。
3
| e. | 证券质押、保证金账户。 |
质押证券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由质权人在未经出质人同意的情况下卖出。例如,如果客户未能满足追加保证金要求,保证金账户中持有的证券可能会被经纪商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卖出。由于此类出售可能发生在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掌握重大内幕消息或不被允许交易公司证券的时候,公司禁止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在任何情况下质押公司证券,包括以保证金购买公司证券或在保证金账户中持有公司证券。
| f. | 一般准则。 |
为确保遵守适用的反欺诈法律和公司政策,应遵循以下准则:
1.不披露。不得向任何人披露重大内幕信息,但公司内部岗位要求其知悉的人员除外。给小费是指内幕信息由知情人传递给另一人。有时这涉及一种蓄意的阴谋,在这种阴谋中,倾倒者传递信息,以换取“倾倒者”的部分非法交易利润。然而,即使没有利润的预期,如果一个倾倒者有理由知道信息可能被滥用,他或她也可以承担责任。把内幕消息提示给另一个人,就像把你的生命交到了那个人的手中。所以最安全的选择是:不给小费。
2.买卖公司证券。任何雇员、高级人员或董事在知悉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而未向公众披露时,均不得下达买卖指令,或建议他人在公司证券中下达买卖指令。这包括买卖股票和可转换证券的订单,包括从事公司证券的任何“卖空”。员工股票期权的行权不受此政策约束。但是,在行使股票期权时获得的股票将与任何其他股票一样对待,不得由掌握重大内幕信息的员工出售。任何掌握重大内幕信息的员工、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应等到信息公开发布后的第三个营业日开始时再进行交易。
3.避免投机。投资公司普通股提供了分享公司未来成长的机会。但投资于企业、分享企业成长,并不意味着基于市场波动的短距离炒作。此类活动使员工、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的个人利益与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相冲突。尽管这一政策并不意味着员工、管理人员或董事永远不会出售股票,但公司鼓励员工、管理人员和董事避免频繁交易公司股票。炒作公司股票不是公司文化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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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证券。任何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如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在其受雇过程中获悉可能影响该等证券价值的有关另一公司的机密资料,均不得在另一公司的证券(如供应商、收购目标或竞争对手)下购买或出售订单,或建议另一人下购买或出售订单。例如,如果员工、管理人员或董事通过公司消息来源得知公司打算从一家公司购买资产,然后因为其证券价值可能增加或减少而下单购买或出售该另一家公司的股票,这将违反证券法。
5.对视窗组的限制。视窗集团由(i)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及其助理和家庭成员,(ii)财务报告、业务发展或法律团体的子集雇员,以及(iii)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或与公司具有类似职责和责任的高级职员可能不时指定并告知该等状况的其他人员组成2.视窗集团受以下限制买卖公司证券:
| ● | 自公司季度和年度收益发布后的第三个营业日开始至当时的当前财政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窗口”),受以下限制; |
| ● | 所有交易均须事先审查; |
| ● | Window Group在进行任何公司证券交易之前,必须以附件B所列表格向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提交批准请求;由首席财务官批准交易的请求应提交给首席执行官; |
| ● | 除特殊的个人困难原因外,不得在窗口外进行交易,并须经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事先审查;但如果这些人中的一方希望在窗口外进行交易,则应经另一方事先审查;和 |
| ● | Window集团的个人也受到所有员工的一般限制。 |
请注意,有时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可能会确定,即使在请求清仓的窗口期间也不会发生交易。不得提供任何理由,窗口关闭本身可能构成不应传达的重大内幕信息。
上述Window Group限制不适用于根据本协议附件A中所述的符合《交易法》第10b5-1条规则的证券交易书面计划(“10b5-1计划”)进行的交易。然而,未经首席执行官及首席财务官事先批准,Window Group成员不得订立、修订或终止与公司证券有关的10b5-1计划,而该等批准仅在窗口期内作出。
| 2 | 公司要确认 |
5
由于重大未公告的公司发展,公司亦可能不时对Window集团的所有高级职员、董事及其他成员实施临时交易冻结。这些交易冻结的时间可能长短不一。
高级职员、董事或Window Group的任何其他成员必须立即向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报告其或其各自的任何助理或家庭成员进行的任何公司证券的交易,但根据经批准的10b5-1计划(定义见下文)进行的交易除外。
总而言之,该公司的每位员工在拥有有关该公司的内部信息时都受到交易限制。此外,官员、董事和窗口组其他成员须遵守上文第5段,将其交易限制在窗口期,并要求预先清算。
您必须迅速向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报告任何人进行的公司证券交易或公司人员披露您有理由认为可能违反本政策或美国证券法的内幕信息。
| g. | 美国证券法对国际交易的适用性。 |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所有董事、高级职员及雇员均受限于买卖公司证券及其他公司证券的限制。美国证券法可能适用于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证券,即使它们位于美国境外。涉及中国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证券的交易应由大律师仔细审查,以确保其不仅符合适用的中国法律,而且还可能适用美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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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证券交易的其他限制 |
| a. | 公开转售–规则144。 |
美国《证券法》(“证券法”)要求每一个提供或出售证券的人向SEC注册此类交易,除非可以获得注册豁免。《证券法》第144条是(i)任何人公开转售“限制性证券”(即在非公开发行或出售中获得的未注册证券)和(ii)公司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控制人(称为“关联公司”)公开转售公司任何证券(无论是否受限制)通常所依赖的豁免。
只有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依赖规则144中的豁免。这些条件根据公司是否在90天内一直遵守SEC的报告要求(因此就规则而言是“报告公司”)以及寻求出售证券的人是否是关联公司而有所不同。该规则的应用是复杂的,公司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不应在未获得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批准的情况下依据第144条出售公司证券,首席财务官或TERM0可能要求该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获得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满意的外部法律意见,得出结论认为拟议出售符合第144条豁免的条件。
1.持有期。报告公司(即受SEC报告要求约束至少90天的公司)发行的受限证券必须在出售前的六个月内持有并全额支付。不申报公司发行的限制性证券,持有期限为一年。持有期要求不适用于关联公司持有的在公开市场或根据《证券法》注册的公开发行证券中获得的证券。一般来说,如果卖方从公司或公司关联公司以外的人处获得证券,卖方从其处获得此类证券的人的持有期可以“附加”到卖方的持有期,以确定持有期是否已经满足。
2.当前公开信息。有关公司的当前信息必须公开,才能进行出售。该公司向SEC提交的定期报告通常满足这一要求。如果卖方不是发行证券的公司的关联公司(且至少三个月内不是关联公司),并且自从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关联公司(以较晚者为准)获得证券已过去一年,则卖方可以出售证券而不考虑当前的公开信息要求。
第144条还对作为“关联公司”的人的销售施加了以下附加条件。个人或实体被视为“关联公司”,因此受这些附加条件的约束,如果它目前是关联公司或在过去三个月内曾是关联公司:
3.成交量限制。关联公司在任何三个月期间可出售的债务证券的金额不得超过某一档(或当该证券为非参与性优先股时的类别)的10%,连同为该关联公司账户出售的同一档证券的所有销售。关联公司在任何三个月期间可以出售的股本证券的数量不能超过(i)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一或(ii)在经纪人收到出售订单或直接与做市商执行出售订单之前的四周历周内该类别股票的平均每周报告交易量中的较大者。
7
4.销售方式。关联机构持有的股本证券必须在非邀约经纪人的交易中、直接出售给做市商或在无风险的主要交易中出售。
5.出售通知。关联卖方必须在向经纪人下达出售订单时向SEC提交拟议出售的通知,除非出售的数量既不超过5,000股,也不涉及超过50,000美元的出售收益。见“备案要求”。
就规则144而言,善意赠与不被视为涉及出售股份,因此可以随时进行,不受赠与金额的限制。从关联公司获得受限制证券的受赠人通常将受到适用于捐赠人的第144条规则下的相同限制,具体取决于具体情况。
| b. | 私人转售。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可以根据《证券法》第4(a)(7)条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在私人交易中出售证券,该条允许将报告公司的股份转售给合格投资者,但出售不是通过任何形式的一般招揽或广告招揽。还有一些额外要求,包括卖方和有报酬参与出售的人不是D条例第506(d)(1)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者”,或以其他方式受到某些法定取消资格的限制;公司从事的是一项业务,而不是破产;所提供的证券已未偿还至少90天,并且不属于未售出的承销商的配发部分。非公开转售必须事先由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进行审查,并且可能需要外部法律顾问的参与。
| c. | 购买公司证券的限制。 |
为防止市场操纵,SEC根据美国《交易法》通过了M条例。M条例一般限制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在进行分配(例如公开发行)期间在公开市场上购买公司股票,包括作为股票回购计划的一部分。如欲在公司进行发售或向公众购买股份的任何期间购买公司股票,阁下应咨询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
| d. | 备案要求。 |
1.附表13D和13G。《交易法》第13(d)节要求获得根据《交易法》登记的一类股本证券5%以上实益所有权的任何个人或团体提交附表13D(或附表13G,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的报表。如果所拥有的股票,再加上60天内可行使期权的股票数量,超过了百分之五的限制,则达到了报告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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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向SEC提交附表13D的报告,并在达到报告阈值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公司。如果附表13D所列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实益拥有的股票百分比增加或减少百分之一或更多,则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披露该变化的修正案。实益所有权减少到5%以下本身就很重要,必须报告。
一类有限的人(如银行、经纪自营商和保险公司)可以在附表13G上进行备案,这是附表13D的一个非常简略的版本,只要证券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获得的,而不是以改变或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的目的或效果为目的。根据2023年通过的规则,从2024年9月30日开始,也就是新的附表13G截止日期生效之日,必须向SEC提交关于附表13G的报告,并在达到报告阈值的日历季度结束后的45天内提交给公司。
就第13(d)条而言,如某人拥有或分享投票权(即投票或指示证券投票的权力)或决定权(即出售或指示出售证券的权力),则该人被视为证券的实益拥有人。根据《交易法》第16(a)条的规定,提交附表13D的人如果认为有合理的理由这样做,可以放弃对归属于他或她的任何证券的实益所有权。
2.表格144。如上文在规则144的讨论中所述,依赖规则144的关联卖方必须在向经纪人下达出售订单时向SEC提交拟议出售通知,除非在任何三个月期间出售的数量既不超过5,000股,也不涉及超过50,000美元的出售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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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Window Group的任何成员(每个成员,一个“Window Group成员”)订立的所有10b5-1计划以及任何修订、暂停或终止必须遵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规则10b5-1、经不时修订的公司关于公司证券交易的政策声明(“政策”)和其他公司政策,并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此处未定义的大写术语应具有保单赋予它们的含义。
10b5-1计划概览
根据规则10b5-1,经常拥有MNPI但仍希望购买或出售发行人证券的内部人可以通过在他们不拥有MNPI的时间采取购买或出售的书面计划,即10b5-1计划,建立对非法内幕交易指控的肯定抗辩。10b5-1计划通常采取内部人员与其经纪人之间的合同形式。
10b5-1计划必须在内部人对发行人或其证券没有MNPI的时候订立(即使在MNPI发布之前不会发生交易)。该计划必须:
| 1. | 规定购买或出售的金额、价格(可能包括限价)和具体日期;或者 |
| 2. | 包括确定金额、价格和日期的公式或类似方法;或 |
| 3. | 赋予经纪人确定是否、如何以及何时进行购买和销售的专属权利,只要经纪人在进行交易时不知道MNPI就可以这样做。 |
根据前两个备选方案,10b5-1计划不能给予经纪商任何交易日期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要求经纪商每周出售1000股的计划必须满足第三种替代方案下的要求。另一方面,在第二种备选方案下,可以通过指明应在触及限价的任何日期进行交易来指定日期。只有在交易实际上是根据10b5-1计划的预设条款进行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肯定性抗辩(除非条款是在内部人员不知道任何MNPI并因此可能进入新计划的时候修改的)。如果内部人后来就计划所涵盖的证券订立或更改相应或对冲交易或头寸(尽管对冲交易可能是计划本身的一部分),则交易被视为未根据计划进行。
参与者
视窗组成员有资格采纳10b5-1计划。
规划与审批
10b5-1计划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由视窗集团成员签署,视窗集团成员须向公司合规部门提供一份副本。公司应在档案中保留每份10b5-1计划的副本。每一份10b5-1计划的形式以及随后的任何修订都必须与这些准则保持一致。每份10b5-1计划必须在通过、修订、暂停或终止该计划之前由负责人员以书面形式批准。10b5-1计划不得允许窗口组成员对如何、何时或是否进行购买或销售施加任何后续影响。10b5-1计划下的销售必须通过经批准的经纪人。
10
Window Group成员必须在10b5-1计划被采纳时和在计划期限内就该计划本着诚意行事,并且不得订立10b5-1计划作为计划或计划的一部分,以逃避规则10b-5的禁止。此外,每份10b5-1计划必须包括由Window Group成员以书面形式作出的陈述,证明(a)该人没有持有关于公司或其证券的MNPI,以及(b)10b5-1计划是出于善意而不是作为规避规则10b-5禁令的计划的一部分而采用的。
计划的时间和期限;冷静期
每份10b5-1计划必须采用(a)在政策下的开放交易窗口期间,以及(b)当窗口组成员不以其他方式拥有有关公司的MNPI时。每份10b5-1计划必须规定在通过或修改后的延迟有效性(“冷静期”)。对于身为董事或高级职员(“D & O”)的Window Group成员,每份10b5-1计划必须规定,在(a)10b5-1计划通过或修订之日后90天后,交易不得根据10b5-1计划执行;(b)公司提交涵盖10b5-1计划通过或修订的财务报告期间的季度、半年度或年度报告后的三(3)个工作日,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迟于10b5-1计划通过或修订之日后120天。就所有其他窗口组成员而言,每份10b5-1计划必须指明,在通过或修订10b5-1计划的日期后至少30天内,交易不得根据10b5-1计划执行。
计划规格
关于交易的自由裁量权。10b5-1计划必须(a)规定购买或出售公司证券的金额以及购买或出售公司证券的价格和日期,或(b)规定或设定确定购买或出售公司证券的金额以及购买或出售公司证券的价格和日期的客观公式或算法。
修订、中止及终止
10b5-1计划的修改、中止、终止必须事先由负责人员书面批准。此外,Window Group成员仅可(a)在政策下的开放交易窗口期间和(b)当该Window Group成员不以其他方式拥有关于公司的MNPI时自愿修改10b5-1计划。Window Group成员可以在不触发冷静期的情况下对10b5-1计划进行修订,只要修订不改变10b5-1计划的定价规定、10b5-1计划涵盖的证券数量或10b5-1计划下的交易时间,或者代表Window Group成员执行交易的经纪人由不同的经纪人替代(只要购买或销售指示保持不变)。
强制停牌
每个10b5-1计划必须规定,如果对Window Group成员施加法律、监管或合同限制,或者如果这些准则被修订,或发生其他将禁止根据该10b5-1计划进行销售的事件,则根据该计划暂停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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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计划的结果
如果Window Group成员在规定的期限之前终止10b5-1计划,则该Window Group成员不得在该终止后至少30天内交易公司证券(根据另一项已实施的10b5-1计划除外);但前提是此类终止后的任何交易均应符合公司的交易政策。如果一项现有的10b5-1计划提前终止,而另一项10b5-1计划已经到位,则必须在早前的10b5-1计划终止后的有效冷静期结束后才能安排根据后开始计划进行的第一笔交易。
销售覆盖
Window Group成员在任何时候可能只有一个10b5-1计划有效,但允许Window Group成员以书面、不可撤销的选择(“选择”)出售公司证券的一部分,以履行仅因归属补偿性奖励(不包括期权)(“出售补足”)而产生的法定预扣税款义务,即使未包括在Window Group成员的10b5-1计划的指示中,但前提是(a)该选择是在该政策下的开放交易窗口期间作出的,(b)在该选择时,Window Group成员并不知悉与公司或公司证券有关的任何MNPI,(c)为掩护而进行的销售是善意进行的,而不是作为规避规则10b-5禁令的计划或计划的一部分,(d)Window Group成员没有,也不会试图对任何此类为掩护而进行的销售行使权力、影响或控制,以及(e)选举包含对(b)-(d)条的适当陈述。
没有重叠计划
视窗集团成员可在该等现有10b5-1计划的预定终止日期前采纳新的10b5-1计划以取代现有的10b5-1计划,只要新的10b5-1计划下的首次预定交易在现有10b5-1计划下的所有交易完成或未执行而到期后才发生(以任何冷静期为准)。
然而,如果较早开始计划下的第一笔交易安排在假设较早开始计划的终止日期被视为通过较晚开始计划的日期的本应是该计划的冷静期内,则规则10b5-1将不适用于较晚开始计划。例如,非高级职员或董事的Window Group成员已制定现有规则10b5-1计划,最近一次授权交易的预定日期为2023年5月31日。2023年5月1日,该Window Group成员通过了一项较晚开始的计划,旨在符合规则10b5-1下的肯定性抗辩资格,首次授权交易的预定日期为2023年6月1日。如果该Window Group成员在5月15日终止提前启动计划,则后启动计划将不会获得肯定抗辩的好处,因为6月1日是5月15日的30天内,即提前启动计划的终止日期,因此6月1日处于“有效冷静期”。不过,如果较晚启动的计划定于2023年7月1日开始交易,由于2023年7月1日是5月15日之后的30多天,因此处于“有效冷静期”之外,因此仍可获得肯定抗辩的利益。
与不同经纪商根据10b5-1计划执行交易的一系列单独合约可被视为单一计划,前提是合约整体符合规则10b5-1下的条件,并进一步规定对一份合约的任何修订均被视为对该计划下所有合约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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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贸易安排的限制
在任何12个月期间,Window Group成员仅限于一项“单一交易计划”——一项旨在实现公开市场购买或出售该计划标的证券总额作为单一交易的计划。以下不构成单一交易计划:(a)10b5-1计划,该计划赋予代理人是否将10b5-1计划作为单一交易执行的酌处权,或提供代理人未来行为取决于10b5-1计划采用时未知的事实,并可能合理地导致多笔交易,以及(b)销售覆盖。
没有套期保值
如该政策所述,受该政策约束的个人被禁止从事旨在降低与持有公司证券相关的风险的任何对冲或类似交易。进一步为此目的,采纳10b5-1计划的Window Group成员可能未就10b5-1计划标的证券订立或更改相应或对冲交易或头寸,并且必须同意在10b5-1计划生效期间不订立任何此类交易。
遵守细则144
根据10b5-1计划进行的所有销售必须依赖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豁免,不得根据注册声明进行。如果根据10b5-1计划进行的销售是根据《证券法》第144条进行的,则此类10b5-1计划必须规定遵守第144条规则的具体程序,包括提交表格144。
所需脚注披露
Window Group成员必须在表格144上披露的交易脚注,以表明这些交易是根据10b5-1计划进行的。
13
附件b
请求批准在泛华金融有限公司的证券交易
致: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
| 来自: |
打印名称
Finance Holdings Limited受本人指示或受本人影响或控制)执行以下与泛华金融有限公司证券有关的交易。
交易类型(勾选一):
| ¨ | 购买 |
| ¨ | 出售 |
| ¨ | 行使期权(并卖出股票) |
| ¨ | 其他 |
涉及交易的证券:
证券数量:
其他(请说明):
除本人以外的受益所有人姓名:
受益所有人与自己的关系
| 签名: | _____________ | 日期: | __________ |
本授权有效期至本批准日期后三十(30)个历日中较早者,或至“停电”期开始之日止。
| 批准: | ||||
| 姓名: | ||||
| 日期: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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