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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3.1 2 tm2512751d1 _ ex3-1.htm 展览3.1

 

附件 3.1

 

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Enfusion,Inc.公司注册证书。

(a特拉华州公司)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为Enfusion, Inc.(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该公司在特拉华州注册办事处的地址是Corporation Service Company,251 Little Falls Drive,Wilmington,in the County of New Castle,Delaware 19808。公司在该地址的注册代理人的名称为公司服务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是从事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组建公司的任何合法行为或活动,因为它现在存在或以后可能会不时修订和/或补充(“DGCL”)。

 

第四条

 

公司获授权发行的所有类别股票的股份总数为一千(1,000)股股本,全部为每股面值十分之一美分(0.00 1美元)的普通股(“普通股”)。每位普通股记录持有人有权在股东的所有会议上投票,并对该记录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一票表决权。无论DGCL第242(b)(2)条的规定(或其任何后续规定)如何,普通股的授权股份数量可由有权就此投票的公司股票的多数表决权持有人投赞成票而增加或减少(但不得低于当时已发行的股份数量)。第IV条授权的普通股应按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不时确定的对价发行。公司的任何股东不得凭藉本公司注册证书而享有任何优先购买权。公司的股本,在认购价的金额全部缴足后,不得作任何用途而评税,而任何按缴足而发行的股票,亦不得永远评税或评估。公司的任何股东,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均不得对公司的债务或责任承担个别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证书的任何条文可不时修订、更改或废除,并可按上述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增加或插入DGCL或当时有效的特拉华州其他法规或法律授权的其他条文,而本公司证书在任何时间赋予公司股东的所有权利均受此保留所规限。

 

第六条

 

为促进而非限制DGCL或特拉华州其他法规或法律授予或授予的权利、权力、特权和酌处权,董事会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被明确授权制定、更改、修订或废除公司章程(“章程”),而无需股东采取任何行动,但股东可经股东过半数表决,制定、更改、修订或废除章程,无论其是否通过或以其他方式通过。公司可在其附例中授予其董事会除前述以外的权力,以及适用法律明确授予董事会的权力和授权之外的权力。

 

 

 

 

第七条

 

除非附例有此规定,否则无须以书面投票方式选举董事。除本法团证明书或总务委员会另有规定外,公司的业务及事务须由董事会管理或在董事会的指示下管理。董事总数应不时完全由董事会通过的决议确定。因董事人数增加和董事会出现任何空缺(不论是因死亡、辞职、退休、取消资格、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在董事会中新设立的任何董事职位,应由当时在任的董事过半数填补,即使少于法定人数,也应由唯一留任的董事或股东填补。

 

第八条

 

公司在DGCL第8章第102(b)(7)条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消除其董事会每名成员和每名高级职员对公司或其股东的个人责任;但前提是,在适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上述条款不应消除董事(i)违反该董事对公司或其股东的忠诚义务的责任,(ii)非善意或涉及故意不当行为或明知违法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iii)根据DGCL第174条或(iv)就该董事从中获得不当个人利益的任何交易作出的规定。本条第八条的任何修订或废除,均不得适用于或影响任何董事对该董事在该修订或废除前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或所指称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根据章程的规定,股东会议可以在特拉华州境内或境外举行。在股东的任何年度或特别会议上将采取的任何行动,如以书面表示同意或同意,列明如此采取的行动,则可不经会议、事先通知和不经表决采取,则应由已发行普通股股东签署,该股东在有权就该行动投票的所有普通股股份出席并投票的会议上,拥有不少于授权或采取该行动所需的最低票数,并应交付给公司。

 

公司的簿册可(受DGCL所载的任何条文规限)存放在特拉华州以外的地方,存放于委员会或附例不时指定的一个或多个地方。

 

第十条

 

(a)公司须在根据和按照特拉华州法律(如已存在或以后可能修订的法律)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对任何曾经或现在是任何受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不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由公司提出的或有权提出的诉讼或调查)(以下简称“诉讼”)的人,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原因是该人是或曾经是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或正在或正在应公司的要求担任另一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或高级人员,包括与雇员福利计划有关的服务,无论此种程序的基础是指称在担任董事或高级人员期间以董事或高级人员的官方身份对所有费用和损失(包括律师费、判决、罚款、已支付或将在和解中支付的金额)采取的行动,和根据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产生的消费税或罚款)由该人合理地招致或遭受与此有关的损失,并且此类赔偿应继续适用于已不再担任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的人,并应对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和管理人的利益负责;但条件是,除本条第X款(c)项规定的情况外,只有在该等进行(或其部分)获委员会授权的情况下,公司才须就该等人就该等人发起的进行(或其部分)寻求赔偿而向该等人作出赔偿。

 

 

 

 

(b)公司须就任何受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由公司进行或有权因该人是或曾经是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而促使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的任何程序,或因该人是或曾经是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或正在或曾经是应公司的要求担任另一法团、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或高级人员,包括就雇员福利计划提供服务,向任何曾经或曾经是或曾经是一方或被威胁成为一方的人作出弥偿及使其免受损害,此类诉讼的依据是否是指称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式身份对所有费用和损失(包括律师费、判决、罚款、已支付或将在和解中支付的金额,以及根据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产生的消费税或罚款)采取的行动,该人在与此类诉讼的辩护或和解有关的情况下合理招致或遭受,并且此类赔偿应继续作为已不再担任董事的人,高级人员或雇员,并须为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及管理人的利益而作出赔偿;但除本条例(c)段另有规定外,公司须向任何该等人就该人发起的法律程序(或其部分)寻求赔偿的人作出赔偿,但该法律程序(或其部分)已获委员会授权;此外,但不得就任何申索作出赔偿,有关该人应已被判定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的发出或事宜,除非且仅限于特拉华州衡平法院(“衡平法院”)或提起该诉讼的法院应经申请裁定,尽管已裁定赔偿责任,但鉴于案件的所有情况,该人公平合理地有权就衡平法院或该其他法院认为适当的费用获得赔偿。

 

(c)如根据本条第X款(a)或(b)款提出的申索在公司收到书面申索后三十(30)天内未获公司全额支付,则申索人可在其后任何时间向公司提起诉讼,以追讨该申索的未付款额,如全部或部分胜诉,则申索人亦有权获得起诉该申索的费用。申索人未达到《总务委员会条例》所容许公司就申索的款额向申索人作出赔偿的行为标准,即为任何该等申索(在已向公司提交所需的保证(如有)的情况下,为强制执行在任何最后处分前为申辩任何该等申索而招致的开支而提起的诉讼除外)而提出的申辩,但证明该等申辩的责任须由公司承担。公司(包括其董事会、独立法律顾问或其股东)既没有在此种程序启动前确定赔偿申请人在当时情况下是适当的,因为他或她已达到DGCL中规定的适用行为标准,也没有公司(包括其董事会、独立法律顾问或其股东)实际确定索赔人未达到此种适用行为标准,应是对诉讼程序的抗辩或建立索赔人未达到适用行为标准的推定。

 

(d)为民事或刑事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进行辩护而招致的开支(如属针对公司董事的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或可(如属针对高级人员、受托人、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经委员会授权,在法律不加禁止的最大范围内(如属针对高级人员、受托人、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由公司在收到由获弥偿人或其代表作出的偿还该等款额的承诺后,在该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的最终处置前支付,如最终确定他或她无权按本条十项授权获得公司赔偿。

 

 

 

 

(e)本条X所载的弥偿及其他权利,不排除公司与任何高级人员、董事或雇员在任何法规、本法团证明书的条文、附例或任何其他合约或协议中有关的任何条文。公司可在董事会不时授权的范围内,向公司的任何代理人或应公司要求担任另一公司、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人员、经理、雇员、代理人或受托人的任何人(根据本条第X条(a)或(b)款有权获得赔偿的人除外)授予获得赔偿和垫付费用的权利,包括就雇员福利计划提供服务,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的赔偿和预支费用方面,最大限度地遵守本条第X条的规定。

 

(f)公司可维持保险,费用由其承担,以保护自己及公司或另一法团、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任何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免受任何该等费用、法律责任或损失,不论公司是否有权根据DGCL就该等费用、法律责任或损失向该人作出赔偿。

 

(g)本第X条的修订或废除(通过合并、合并或其他方式),或采用本公司注册证书中与第X条不一致的任何条款,均不得消除或减少本条X对在该修订、废除或采用不一致条款之前发生的任何事项或对任何诉讼因由的影响,与任何此种事项有关的诉讼或索赔,如果此种规定没有被如此修订或废除,或者如果与之不一致的规定没有被如此采纳,则本应产生根据本条第十条获得赔偿的权利或收取费用的权利。

 

(h)任何董事不得因违反作为董事的受托责任而就金钱损害向公司或任何股东承担个人赔偿责任;但上述规定不得消除或限制董事的赔偿责任:(i)任何违反董事对公司或其股东的忠诚义务的行为;(ii)非出于善意或涉及故意不当行为或明知违法的作为或不作为;(iii)根据《总务委员会》第174条;或(iv)任何董事从中获得不正当个人利益的交易。公司任何高级人员不得因违反作为高级人员的受托责任(如适用)而向公司或其股东承担金钱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根据现行生效的《总务委员会条例》或其后可能修订的《总务委员会条例》不容许有关的法律责任豁免或限制。本条文的任何修订或废除,均不适用于或对公司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就该董事或高级人员在该修订或废除前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或指称的法律责任产生任何影响。

 

如果DGCL在本协议日期之后被修订,以授权公司行动进一步消除或限制董事的个人责任,则公司董事的责任应在DGCL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消除或限制,经如此修订。

 

第X条中授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和垫付费用的权利应为合同权利,应在该人成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归属,并应继续作为已归属的合同权利。对前述段落的任何废除或修改,不得对公司董事或高级人员就在该废除或修改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根据本协议而存在的任何权利或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第一条XI

 

公司与任何其他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商号、协会或其他实体(“实体”)之间的任何合同或其他交易,或公司与任何其他实体有关的任何其他行为,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不会以任何方式因公司的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金钱上或其他方面与该其他实体(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体,每个人都是“相关人员”)。任何关连人士可能是公司任何合约或交易的一方,或可能在金钱上或以其他方式拥有权益;但条件是,该人士是关连人士的事实已披露或已为董事会或出席就任何该等合约或交易采取行动的任何董事会会议的多数董事所知悉。公司的任何董事,如同时也是关连人士,可在任何授权任何该等合约或交易的董事会会议上,被计算为确定是否存在法定人数,并可在会上投票授权任何该等合约或交易,其效力和效力犹如该人并非关连人士一样。公司的任何董事可就公司与任何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或任何其他交易投票,而不论该人亦是该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

 

(a) 公司或董事的任何合约、交易或作为,如在公司股东的任何年度会议上、在为此目的召开的公司股东的任何特别会议上,或经股东的书面同意或同意,根据第九条,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与公司的每一位股东所批准的一样有效和具有约束力;提供了,然而,股东如未能批准或批准任何该等合约、交易或作为,在提交时及如提交,将不会被视为以任何方式使该等合约、交易或作为无效或剥夺公司、其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继续进行该等合约、交易或作为的权利。

 

根据可能不时生效的任何明示协议,(x)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也是Galibier Purchaser LLC、WP 加利福尼亚州 Holdco,L.P.、WCAS XII Carbon Analytics Acquisition,L.P.、WCAS GP CW LLC、WCAS XIII Carbon Analytics Acquisition,L.P.、Welsh、Carson、Anderson & Stowe XII Delaware,L.P.、Welsh、Carson、Anderson & Stowe XII Delaware II,L.P.、Welsh、Carson、Anderson & Stowe XII Cayman,L.P.、WCAS XII Carbon Investors,L.P.或WCAS XIII Carbon Investors,L.P.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合伙人、雇员、董事“投资者”),或其各自的任何关联公司(“投资者关联公司”)和(y)投资者、投资者关联公司及其各自的关联公司((第(x)和(y)条中的个人和实体,各自为“涵盖人员”),可以而且没有义务在每种情况下代表管理人或其关联公司,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i)直接进行和进行,或作为任何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作为任何合资企业的合营者,或作为任何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或股东,或作为任何银团、资金池、信托或协会的参与者,任何种类、性质或种类的业务,不论该等业务是否与公司具有竞争性或在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领域,(ii)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任何客户、客户、供应商或出租人开展业务,以及(iii)对公司可进行投资的任何种类的财产进行投资。在DGCL第122(17)条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公司特此放弃公司参与被覆盖人的任何业务的任何利益或预期,并放弃对被覆盖人的任何索赔,并应就该被覆盖人仅因该个人或实体参与任何此类业务而因违反任何信托义务而对公司或其股东承担的任何索赔对该被覆盖人进行赔偿。

 

 

 

 

如果被覆盖人获得对可能对(x)被覆盖人(视情况而定)以其与投资者相关的身份或在适用法律(视情况而定)允许的最大范围内的投资者或投资者关联公司和(y)公司均构成公司机会的潜在交易或事项的了解,则被覆盖人没有任何义务向公司提供或传达有关该公司机会的信息。在DGCL第122(17)条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公司特此放弃公司在该公司机会中的任何利益或期望,并放弃对每个被覆盖人的任何索赔,并应就任何索赔对被覆盖人进行赔偿,即该被覆盖人仅因该被覆盖人(i)为其自己的账户或任何关联公司的账户寻求或获得任何公司机会,(ii)指示、推荐、出售,将该等公司机会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予另一人或(iii)不向公司传达有关该等公司机会的资料,但在每宗个案中,任何以书面明确向涵盖的人(仅以其作为公司高级人员或董事的身份)提供的公司机会,均属公司所有。除且不受本条XI规定的约束外,如公司机会是(i)公司在财务上或法律上既无能力,也无合同许可进行的商业机会,(ii)从其性质来看,不属于公司的业务范围或对公司没有实际优势,或(iii)是公司没有兴趣或合理预期的商业机会,则该商业机会不应被视为公司的潜在公司机会。

 

任何人或单位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公司任何股本股份的权益,即视为已知悉并同意本条的规定XI。

 

未经投资者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修改、修改或废止本条XI。

 

本条XI与本公司注册证书的其他任何条款或规定发生冲突的,在任何情况下均以本条XI为准。

 

第十二条

 

除非公司书面同意选择替代法院,否则衡平法院应是(a)代表公司提起的任何派生诉讼或法律程序,(b)任何声称违反公司任何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对公司或公司股东所负的信托责任的索赔的诉讼,(c)任何声称依据《总务委员会》任何条款产生的索赔的诉讼,或(d)任何声称受内政原则管辖的索赔的诉讼的唯一专属法院,在每个受该衡平法院管辖的此类案件中,对其中被列为被告的不可或缺的当事人具有属人管辖权。任何个人或实体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公司股本股份的任何权益,应视为已通知并同意本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选择不受DGCL第203条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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