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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28 4 ea026391801ex4-28 _ popcult.htm 江西华柳与独立第三方于2024年3月21日签署的租赁协议的英文译本

附件 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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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美软件园房屋

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厦门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人):厦门波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现订立本合同,相互遵守。

 

第一条租赁的地点、面积、功能和用途

 

1.1甲方将厦门市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凤起路3168层304单元(以下简称租赁)出租给乙方,租赁物业的建筑面积经双方共同确认为500.91平方米,并同意以此为计算基础收取租赁费。本合同签订后发现实际建筑面积与约定建筑面积有差异的,不得调整本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标准及本合同项下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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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租赁物的功能和用途:办公楼,拟由乙方作为办公室使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变更租赁用途。

 

1.3乙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对租赁物现状及其周边环境进行调查,并将基于其独立判断自愿承租该处所。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租期一年,自2024年3月21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止。

 

第三条租赁费及支付方式

 

3.1租金标准

 

租赁项目单价为人民币二百零五元/平方米●月(人民币25元/平方米●月),且丨合同期内不上涨。

 

具体租金标准如下:

 

租赁年份 单价(元/m ² ●月) 月租金(人民币) 季租金(元) 当前租金(人民币) 定价时间
第一年 25 12522.75 37568.25 150273 2024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0日
金额 15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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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为人民币一亿五千二百七十三元整(日元:人民币150,273元),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四千三百一十七十四元整(日元:人民币143117.14元),人民币七百五十六元整(日元:人民币7155.86元),增值税税率为5%。本合同按含税价格计算。本合同期限内,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开具发票时由适用的国家税收政策重新计算税价和不含税增值税。

 

3.2支付方式

 

3.2.1租金为每三个月一个缴费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笔租金,之后乙方应于每期第一个月15日前将当期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以下账户(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账户):

 

账户:厦门

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厦门

分公司,中国

建设银行

户号:35101535001059595959

 

3.2.2租赁期内,物业管理费、公共维护费、水电费由乙方承担,支付标准如下:

 

3.2. 2.1物业管理费按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

 

3.2. 2.2房屋公共维修金致厦门市物价局收费标准缴纳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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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2.3乙方租用租赁物产生的水电费及租赁期内产生的共用水电费,按厦门市水务局、电力局公布的收费标准缴纳。

 

以上物业管理费、公共维护费及水电费由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通知的交费时间按时支付给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

 

3.2.3租赁期间,甲方应依法缴纳相关经营税,乙方应明确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类型:

 

☐ 1。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司/个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þ 2.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乙方应提供以下

信息:公司名称:厦门朴朴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0MA2YAA5R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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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凤栖路168号208单元,

厦门软件园三期

电话:0592-5968189

 

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软件园支行

账号:592904705310701

 

3.2.4税收:乙方应严格按照政府规定自行缴纳应缴纳的税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乙方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4.1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8008元(日元:38,000元)。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赔偿及相关费用。定金不足抵扣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4.2甲方扣减对甲方的履约保证金后,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足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补足该金额。否则,乙方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逾期未支付租金的情况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3在本合同终止时(含提前终止),如乙方支付全部租金,并结清物业管理费和租赁的全部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将租约退还给甲方且无其他违约情况,甲方在本合同终止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接手续,则履约保证金免息。违约的,甲方在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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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提前解除合同或者在本合同期满后3日内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租赁物经营场所的注销登记,否则甲方有权不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租赁物品的交付

 

5.1甲方根据现状将租赁物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同意根据租赁物及设施现状租赁租赁物。

 

5.2水电供应设施按现状交付乙方。乙方如需安装自用水电设施或扩容(应有独立计量设施),应事先向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负责安装并承担相关费用,经物业公司现场审核后投入使用。

 

第六条租赁物品的使用要求

 

6.1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租赁物,不得用于其他生产用途的装配加工,不得设置生产装配车间和仓库,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占用公共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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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乙方应严格执行厦门市消防管理条例的规定,安全以火、电、气,设置消防控制设施,不得使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并严格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租赁期内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3乙方如需在租赁物业外设置广告牌、标牌、灯箱等户外广告,应遵守园区相关管理制度。

 

6.4因乙方使用或管理不当导致房地及附属设施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5租赁物品内部装修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6.6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以合作经营的方式转租。乙方确需转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转租申请、二次承租人主体信息/身份信息及转租合同。转租须在乙方满足以下条件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6.6.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租期;

 

6.6.2承租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不存在恶意违约、大额租金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违约责任;2.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3。不存在不良经营记录或其他可能影响租赁合同履行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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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转租使用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场所的使用;

 

6.6.4乙方不得以单纯赚取差价的方式转租差价。

 

甲向乙方转租要求及审批承租人(含转租合同)审查或批准,作为不同意乙方转租转让的权利义务,更不作为甲方直接与承租人租赁(或直接管理)关系,乙方仍为权利义务,不得为承租人未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或不归还租赁房地、拒绝支付(或延迟支付)租赁费或拒绝归还(或延迟归还)租赁房地。乙方应确保本合同关于租赁物使用要求的规定也适用于分承租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因违法转租引起的纠纷和责任,由乙方负责处理和承担。租赁期间产生的任何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并处理相关争议。因乙方或分承租人造成的任何损失或纠纷,由乙方处理。遵循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或者甲方为处理此类纠纷支付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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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乙方应将内部装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通用水平设计图、强弱电布置图等)提交甲方审核,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进场装修。租赁物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改变主体结构。

 

6.8乙方应遵守《厦门市软件园企业管理条例》等园区管理制度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合同签订后新发布的园区管理制度和颁布的物业管理规定。

 

6.9乙方不得将租赁物用于违法行为,不得将当事人作为甲方的利益加以危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6.10租赁期满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合同,甲方享有租赁物装修扩建部分所有权选择权。甲方要求租赁物所附租赁物的装修、延伸部分归甲方所有的,乙方不得自行拆除租赁物,保持租赁物目前的使用状态。甲方书面要求乙方恢复租赁物原状的,乙方应拆除房屋装修、装修、扩建的附着部分,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装修、装修、扩建不是房地补充部分的,乙方有权拆除房地。甲方不予赔偿,乙方不得破坏房舍结构。因乙方拆迁造成租赁物损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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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乙方违反本条款相关规定的,甲方有权监督其改正。

 

6.12乙方应办理租赁物中的财产保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乙方未投保,乙方存放在租赁物中的财产发生漏水、失窃、火灾、水灾等事故或灾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租赁物及附属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7.1乙方对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在租赁期内享有专属使用权。乙方负责租赁物和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年审,并保证本合同终止时,除租赁期内的自然损失外,专用设施应随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有权对此事进行检查。

 

7.2乙方负责妥善使用和维护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及时排除一切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消除一切可能出现的隐患。因乙方未及时修复造成的破坏性事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乙方负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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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乙方在租赁期内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因非自然损失造成租赁物损坏的,乙方负责维修和费用。难以修复的,由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8条。归还租赁财产

 

8.1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乙方应清空租赁物内物品,清理场地后归还甲方。乙方归还租赁物时,双方应共同参加验收。

 

8.2乙方逾期未搬出租赁物的,甲方有权不提供或保证租赁物的水、电、气、通信等影响租赁物适用性的条件。

 

甲方也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自行收回租赁物,租赁范围内的所有物品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有权在乙方处分租赁范围内的所有物品,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在合同终止时按当月月租金的两倍计算期间向乙方收取房屋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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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9.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发出通知,要求乙方立即纠正违约行为。未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不提供或保证租赁物的水、电、气、通信等影响租赁物适用性的情况。甲方也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解除合同、自行收回租赁物、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本合同自甲方以传真、信函方式书面通知乙方之日起终止。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将租赁物退还甲方;甲方因本合同解除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该等损失:

 

9.1.1超过15天未支付乙方应支付的租金或租赁期内发生的相关费用。

 

9.1.2在租赁期内,擅自改变租赁物品的结构或用途。

 

9.1.3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批准或同意,出售、转让、抵押或取得甲方任何其他所有权。

 

9.1.4乙方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物存放危险品或者从事非法经营或者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9.1.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将租赁物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转租或关闭

 

使管理等手段变相转租。

 

9.1.6租赁物品损坏,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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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乙方存在重大违规、违规或其他事件,对甲方和软件园区造成不良影响。

 

本合同自甲方以传真、信函方式书面通知乙方之日起终止。

 

9.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9.2.1甲方未交付或延迟交付租赁物超过15天,乙方未收到租赁物。

 

9.2.2租赁物主体结构有缺陷,危及安全。

 

9.3在租赁期内,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9.3.1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修改或解除本合同。

 

9.3.2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因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坏,合同无法进一步履行。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租赁期间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2在租赁期内,如乙方迟延支付乙方发生的租金及租赁过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10.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第12条第2款约定的除外),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在本合同提前终止时要求乙方支付前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因乙方违约或其他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不赔偿乙方装修费用。

 

10.4在租赁期内,任何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或者被第三人调查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违约方除根据本条款进行赔偿外,还应当赔偿支付给非违约方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0.4.1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执行费、仲裁费及其他税费;

 

10.4.2律师费、公证费和评估费;

 

10.4.3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生的证据保全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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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差旅费和出差津贴。

 

10.5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租赁物注销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支付合同总金额0.5%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豁免条件

 

11.1因不可抗力不履行本合同,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不可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战争等。

 

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1.2.1拆除、重建、征用和征收;

 

11.2.2土地划拨与出让;

 

11.2.3规划调整、设计变更或变更或变更土地具体用途;

 

11.2.4甲方因其他原因改制或不再承担经营管理责任;

 

11.2.5各级党委、政府、办公厅、有关行政部门、政府临时协调机构、办公室、总部及负责人(含副)、当事人作为持有专门文件、决议、会议记录、指示、指示或指示形式的土地、其他用途的建筑或要求甲方收回土地、建筑的决定;

 

11.2.6甲方决定对租赁物进行拆除重建、永久拆除和结构改造或对其用途进行重大变更的:

 

11.2.7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变通或者其他变更,导致租赁物不适于出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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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市软件园管委会、承担其职权的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租赁物主体资格要求发生变化。

 

乙方对当事人行使本协议规定的终止权无异议;乙方已充分认识到并愿意接受因签订本合同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可撤销地放弃抗辩,

 

停止的权利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三个月内无条件退回租赁物并放弃首次履行或同时履行抗辩。双方同意,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

 

11.3如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具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30天内提供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详情,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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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乙方租赁期内,因正常维修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水电、公共设施临时中断,甲方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应在正常维修前提前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提前终止合同

 

12.1在租赁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

 

12.2乙方确有必要提前解除合同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应办理以下手续:

 

12.2.1将租赁物交还甲方;

 

12.2.2支付真实租期的租金及本合同发生的其他费用;

 

12.2.3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提前终止合同当月月租金;

 

12.2.4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租赁物注销登记手续。

 

12.3乙方未按前款规定提前解除合同并解除租赁的,甲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向乙方追回因提前解除租赁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2.4乙方因违约或其他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不赔偿乙方装修、装修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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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甲方确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即提前终止合同当月的月租金,作为提前终止造成的损失的补偿。此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十三条合同的终止

 

13.1合同提前或期满解除的,乙方应于提前终止或租赁期满之日搬出租赁物,并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合同。

 

13.2在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前,甲方根据公租情况确定新的租金标准并发布新的租金公告。公开招租的,乙方应按照甲方制定或实施的规则参与竞争并行使合法权利,乙方不参与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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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附则

 

14.1争端解决措施

  

14.1.1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应按照《仲裁规则》(2020)(本合同2020另有约定的除外)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同意对仲裁规则作如下修改:

 

14.1. 1.1按照《规则》第八章进行仲裁,不受《规则》第六十条第(一)项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限制,放弃申请变更的权利。

 

14.1.1.2双方同意,厦门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对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进行仲裁。

 

14.1. 1.3提交答辩状和身份证件、提出反诉(如有)的期限为三天;举证期限为五天。

 

14.1. 1.4双方同意不进行仲裁。仲裁庭可以根据双方提交的仲裁申请、答辩书等材料,进行审理并作出书面裁定。

 

14.1. 1.5与仲裁有关的单证可以快递送达。经双方确认的服务地址如下:

 

送达地址为:厦门软件园二期观日路33号5楼

 

乙方地址为:集美区三期软件园凤栖路168号楼304,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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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服务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变更后的地址为对方收到变更通知之日起的有效送达地址。

 

快件自投递之日起第二日视同投递;搬迁、拒收或不收不影响投递效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以上述借口主张未收到文件、通知或材料。

 

14.1.2如发生争议并通过上述方式解决,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14.2其他

 

14.2.1乙方在检查工作时应配合作为管理人员的一方。遇有紧急情况,甲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14.2.2厦门创新软件园管理有限公司系甲方控股子公司,根据甲方与厦门创新软件园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二期、三期资产租赁业务及日常管理维护委托厦门创新软件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租赁期间,乙方在明知公司有权行使出租人权利并无异议履行出租人义务的情况下,同意并接受厦门创新软件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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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4.2.4.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

 

14.2.5本合同项下包括但不限于通知、收款及相关法律文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可按14.1. 1.5条约送达。

 

14.2.6本合同正本两份,甲方各持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14.2.7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厦门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厦门朴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33号

 

高楼大厦

 

税务登记号:913502005750305 265

代表;

 

 

 

地址:凤栖路三期,

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

 

168 N.C. 3楼

 

税务登记号:91350200MA2YAA5R62
   
2024年3月21日 2024年3月21日
签约地: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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