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批准重新任命普华永道国际有限公司成员Kesselman & Kesselman PWC Israel为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自会议批准起生效,直至我们的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并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如果董事会授权)根据其服务的数量和性质确定会计师的薪酬;
|
| 2. |
批准重新选举Amos Malka先生、Ronnie Meninger女士、Amir Harel先生、Igal Zamir先生(公司首席执行官兼总裁)各人担任公司董事,每人的任期至我们的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
|
| 3. |
批准选举以下新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各自任职至下一届年度股东大会:Eitan Oppenheim先生、Sagit Manor女士;
|
| 4. |
须待Amir Harel先生的重新选举获得批准以及Eitan Oppenheim先生和Sagit Manor女士的选举——批准他们各自的新补偿条款,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作为公司补偿政策的例外;
|
| 5. |
批准向公司首席财务官Ehud Ben Yair先生授予特别奖金,作为公司薪酬政策的例外;
|
| 6. |
批准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2012年及2022年股票期权计划;及
|
| 7. |
批准增加公司法定股本、修订公司章程以反映这一变化,以及修订有关外部董事的章节。
|
|
根据董事会的命令,
|
|
|
/s/Ehud Ben-Yair,首席财务官
日期:2025年9月29日 |
| 1. |
批准重新任命普华永道国际有限公司成员Kesselman & Kesselman PWC Israel为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自会议批准起生效,直至我们的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并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如果董事会授权)根据其服务的数量和性质确定会计师的薪酬;
|
| 2. |
批准重新选举Amos Malka先生、Ronnie Meninger女士、Amir Harel先生、Igal Zamir先生(公司首席执行官兼总裁)各人担任公司董事,每人的任期至我们的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
|
| 3. |
批准选举以下新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各自任职至下一届年度股东大会:Eitan Oppenheim先生、Sagit Manor女士;
|
| 4. |
须待Amir Harel先生的重新选举获得批准以及Eitan Oppenheim先生和Sagit Manor女士的选举——批准他们各自的新补偿条款,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作为公司补偿政策的例外;
|
| 5. |
批准向公司首席财务官Ehud Ben Yair先生授予特别奖金,作为公司薪酬政策的例外;
|
| 6. |
批准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2012年及2022年股票期权计划;及
|
| 7. |
批准增加公司法定股本、修订公司章程以反映这一变化,以及修订有关外部董事的章节。
|
|
姓名
|
数量
普通股 实益拥有(1) |
百分比
所有权(2)
|
|
Meitav Investment House Ltd.(3)
|
1,310,650
|
10.1%
|
|
Y.D More Investments Ltd.(4)
|
1,014,777
|
7.8%
|
|
Wasatch Advisors LP(5)
|
741,159
|
5.7%
|
|
凤凰金融有限公司(6)
|
1,240,607
|
9.6%
|
|
外国私人发行人
|
有
|
|
母国法律禁止披露
|
无
|
|
董事总数
|
6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一部分:性别认同
|
女
|
男
|
非二进制
|
未披露
性别
|
|
董事
|
1
|
4
|
||
|
第二部分:人口背景
|
||||
|
母国司法管辖区任职人数不足的个人
|
0
|
|||
|
LGBTQ +
|
0
|
|||
|
未披露人口背景
|
0
|
|||
|
截至2025年9月29日
第一部分:性别认同
|
女
|
男
|
非二进制
|
未披露
性别
|
|
董事
|
1
|
5
|
||
|
第二部分:人口背景
|
||||
|
母国司法管辖区任职人数不足的个人
|
0
|
|||
|
LGBTQ +
|
0
|
|||
|
未披露人口背景
|
0
|
|||
|
#
|
董事
姓名
|
类型
预约
|
美国国籍
|
独立(1)
|
新的
Compensation(2)
|
|
1
|
Amos Malka
|
连任
|
无
|
无
|
不-维持现行条款(3)
|
|
2
|
罗尼·梅宁格
|
连任
|
无
|
有
|
否-维持现行条款(3)
|
|
3
|
阿米尔·哈雷尔
|
连任
|
无
|
有
|
是-按会议议程项目4
|
|
4
|
Igal Zamir(首席执行官兼总裁)
|
连任
|
是-双重以色列/美国
|
无
|
否-维持现行条款(3)
|
|
#
|
董事
姓名
|
类型
预约
|
美国国籍
|
独立(1)
|
新的
Compensation(2)
|
|
5
|
艾坦·奥本海姆
|
初步选举
|
无
|
有
|
是-按会议议程项目4
|
|
6
|
萨吉特庄园
|
初步选举
|
是-双重以色列/美国
|
有
|
是-按会议议程项目4
|
|
7
|
莫蒂格利克
|
不适用(4)
|
无
|
有
|
否-维持现行条款(3)
|
| a) |
与市场标准和董事简介保持一致–受此薪酬批准约束的董事带来了丰富的国际业务经验和资历,并且习惯于薪酬水平,包括基于股权的部分,这在全球市场上对于类似口径的董事来说是标准的。拟议的结构旨在吸引和留住这些高素质的董事。
|
| b) |
股东构成和国际预期-继最近的融资之后,公司的股东基础目前在以色列和美国机构投资者之间保持平衡。美国机构股东的反馈强调了董事薪酬结构的重要性,该结构解决了美国的税务考虑,并与美国市场惯例保持一致。建议的模型与这些预期一致,旨在维持投资者的信心,并支持公司的股价和增长。
|
| c) |
全球运营和对标——尽管公司在以色列注册成立,但其大部分员工和管理层都在美国,美国股东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拟议的补偿模式与ISS准则一致,属于国际基准的中档范围。该公司还收到了来自Pay Governance的基准分析,该分析附后为附录b到这个通知。
|
| d) |
董事的拟议薪酬构成公司现行薪酬政策的例外,因为现行薪酬政策并未涉及董事的薪酬类型。公司拟于未来更新其补偿政策,以反映(其中包括)建议的补偿变动。
|
| e) |
建议的补偿是适当的、合理的,并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
|
姓名和
校长
职位(2)
|
基地
工资
|
福利和
附加条件(3) |
变量
补偿(4)
|
基于权益
补偿(5) |
合计
|
|
Ehud Ben-Yair,首席财务官
|
324
|
76
|
209
|
96
|
705
|
|
姓名和
校长
职务
|
基地
工资
|
福利和
附加条件(2) |
变量
补偿(3)
|
基于权益
补偿(4)
|
合计
|
|
Ehud Ben-Yair,首席财务官
|
330
|
71.45
|
192.5
|
120.24
|
714.2
|
| a) |
拟议决议中固有的好处预计将进一步增强首席财务官的动力,继续推动公司的业务活动,以造福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考虑到他在领导几个成功的筹资过程中发挥了核心和积极主动的作用,筹集了4540万美元,以非凡的奉献精神和专业精神管理所有相关的财务方面。
|
| b) |
向公司首席财务官 Ehud Ben-Yair先生额外授予相当于四个月工资的特别奖金是合理和适当的,符合市场条件,意在支持公司的目标、工作计划和政策,同时进一步使首席财务官的利益与公司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该奖金旨在表彰Ben-Yair先生在成功协调和完成公司2025年第二季度成功的全面公开发行、在动荡的经济环境中克服重大市场挑战、确保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方面所做的非凡努力,同时继续以卓越的方式监督公司持续的财务运营。根据《公司法》第272(c)(2)条,薪酬委员会和董事会作为薪酬政策的例外情况,彻底审查并批准了这笔奖金。
|
| c) |
额外的特别奖金是一名关键高管的重要留任工具,该高管自2018年加入公司以来表现出持续和显着的表现。他在筹资过程中的领导和承诺对其成功和公司的财务稳定至关重要。他在管理投资者关系和财务规划方面的领导能力对于确保有利的条款至关重要,这些条款可以提高股东价值,同时保持审慎的杠杆率。
|
| d) |
鉴于于2025年6月成功完成筹资所取得的重大财务收益以及公司的整体业绩,额外四个月工资奖金的成本是合理的。董事会和薪酬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Ben-Yair先生对公司财务管理和增长的持续贡献继续为公司提供可观的价值。
|
| e) |
额外特别奖金构成公司现行薪酬政策的例外。
|
| f) |
追加特别奖金是适当的、合理的,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预计不会对公司内部的劳动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
|
根据董事会的命令,
|
|
/s/Ehud Ben-Yair,首席财务官
日期:2025年9月29日
|
| 任命日期: |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
|
候选人姓名
|
阿莫斯 | 马尔卡 | |||
| 名字 | 姓 |
|
英文名称
|
阿莫斯 | 马尔卡 | |||
|
(根据护照)
|
名字 | 姓 | |||
|
身份证号。051760007
|
|||||
|
出生日期:
|
24/01/1953
|
国籍:
|
以色列
|
||
|
我的地址:
|
肖尔·哈梅莱赫
|
特拉维夫
|
6473301
|
||
|
街道
|
镇
|
邮编
|
| a. |
本人特此确认同意担任公司董事。
|
| b. |
本人具备必要的资格和技能,并有能力为履行我在公司的董事职务而投入充足的时间,其中考虑到(其中包括)公司的特殊需要及其规模,这是法律规定的。
|
| c. |
本人声明,本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在公司担任董事的资格条件,声明:
|
| 1. |
我不是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不称职,我没有被宣布为非解除破产。
|
| 2. |
本人的其他职务或职业不会与本人的董事职务形成利益冲突,不会损害本人担任董事的能力。
|
| 3. |
我并没有在一审判决中被裁定犯有以下罪行,如果我先前在判决中被裁定犯有以下罪行,法院在定罪时或其后应我的请求裁定,尽管我对以下罪行定罪并考虑到,除其他外、在犯法的情况下,本人在公众公司担任董事并无障碍,或自本人被裁定有罪的判决作出之日起五年或更短时间(其中本人在公众公司担任董事并无障碍)已过去,经法院裁定:
|
| a) |
根据刑法第5737-1977条第290至297条、第392条、第415条、第418至420条和第422至428条以及根据《证券法》第5728-1968条第52C条、第52D条、第53(a)条和第54条(以下:"证券法")或司法部部长根据《公司法》第226(c)条确定的任何其他罪行,5759-1999年。
|
| b) |
在以色列境外法院被判犯有受贿罪、欺骗罪、法人团体管理人员的罪行或涉及滥用内幕信息的罪行。
|
| 4. |
本人并未在任何其他罪行的一审判决中被定罪,而上述第4条并无提及,就该等罪行而言,法庭认为,由于该等罪行的实质、严重性或情节,本人不适合在公众公司或作为债券公司的私人公司中担任董事,如果本人过去在上述罪行的一审判决中被定罪,五年或更短时间(其中本人在公众公司或债券公司担任董事没有任何障碍)自我被判定有罪的判决作出之日起,经法院判决。
|
| 5. |
行政执行委员会(定义见证券法)没有对本人施加任何强制执行手段(定义见证券法),禁止本人在任何公众公司或债券的公司和/或公司担任董事,如果对本人施加这种强制执行手段,则行政执行委员会在其决定中规定的期限已过。
|
| 6. |
倘本人不再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任何条件以使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或如有任何理由令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的任期届满,包括因上述第4(a)或5条所述罪行的一审判决定罪及/或因行政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如上文所界定)–本人将立即据此通知公司,而本人的任期将于通知送达之日届满。我知道,根据《公司法》第234条,违反该披露义务将被视为违反了我对公司的受托责任。
|
| d. |
为考虑您是否有资格担任具有会计和财务专长的董事或专业资格董事,请声明如下,所有确定性截至本公司章程(具有会计和财务专长的专业资格董事和专业资格董事的条件和测试)之日,5766-2005:1
|
| e. |
为考虑你是否为独立董事,本人声明如下2:
|
| f. |
本人所持公司证券、其所持公司4,如果其活动对公司的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则如下:无
|
| g. |
我知道,我必须立即向公司报告我持有的公司证券的任何增减情况,或被持有的公司4,如果其活动对公司的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
| h. |
您是否是公司、其子公司、其关联公司或公司利益方的雇员/公职人员,如果是–请提供更多详细信息:我于2016年6月当选为董事会主席。
|
| i. |
您是公司高级官员的家庭成员还是公司利益方的家庭成员,如果是–请提供更多详细信息:无
|
| j. |
本人在认真阅读并理解上述所有内容后,声明:上述所有内容属实,识别细节准确、完整且由本人以笔迹书写,并知悉上述《公司法》的规定并非详尽无遗的最终清单,本人知悉本人依法应尽的职责和权利。
|
|
10/9/2025
日期
|
/s/Amos Malka
签名
|
| 任命日期: |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
|
候选人姓名
|
伊加尔 | 扎米尔 | |||
| 名字 | 姓 |
|
英文名称
|
伊加尔 | 扎米尔 | |||
|
(根据护照)
|
名字 | 姓 | |||
|
身份证号。022128136
|
|||||
|
出生日期:
|
18/11/1965
|
国籍:
|
以色列
|
||
|
我的地址:
|
克里奥拉路5925号
|
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夏洛特
|
28270
|
||
|
街道
|
镇
|
邮编
|
| a. |
本人特此确认同意担任公司董事。
|
| b. |
本人具备必要的资格和技能,并有能力为履行我在公司的董事职务而投入充足的时间,其中考虑到(其中包括)公司的特殊需要及其规模,这是法律规定的。
|
| c. |
本人声明,本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在公司担任董事的资格条件,声明:
|
| 1. |
我不是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不称职,我没有被宣布为非解除破产。
|
| 2. |
本人的其他职务或职业不会与本人的董事职务形成利益冲突,不会损害本人担任董事的能力。
|
| 3. |
我并没有在一审判决中被裁定犯有以下罪行,如果我先前在判决中被裁定犯有以下罪行,法院在定罪时或其后应我的请求裁定,尽管我对以下罪行定罪并考虑到,除其他外、在犯法的情况下,本人在公众公司担任董事并无障碍,或自本人被裁定有罪的判决作出之日起五年或更短时间(其中本人在公众公司担任董事并无障碍)已过去,经法院裁定:
|
| a) |
根据刑法第5737-1977条第290至297条、第392条、第415条、第418至420条和第422至428条以及根据《证券法》第5728-1968条第52C条、第52D条、第53(a)条和第54条(以下:"证券法")或司法部部长根据《公司法》第226(c)条确定的任何其他罪行,5759-1999年。
|
| b) |
在以色列境外法院被判犯有受贿罪、欺骗罪、法人团体管理人员的罪行或涉及滥用内幕信息的罪行。
|
| 4. |
本人并未在任何其他罪行的一审判决中被定罪,而上述第4条并无提及,就该等罪行而言,法庭认为,由于该等罪行的实质、严重性或情节,本人不适合在公众公司或作为债券公司的私人公司中担任董事,如果本人过去在上述罪行的一审判决中被定罪,五年或更短时间(其中本人在公众公司或债券公司担任董事没有任何障碍)自我被判定有罪的判决作出之日起,经法院判决。
|
| 5. |
行政执行委员会(定义见证券法)没有对本人施加任何强制执行手段(定义见证券法),禁止本人在任何公众公司或债券的公司和/或公司担任董事,如果对本人施加这种强制执行手段,则行政执行委员会在其决定中规定的期限已过。
|
| 6. |
倘本人不再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任何条件以使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或如有任何理由令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的任期届满,包括因上述第4(a)或5条所述罪行的一审判决定罪及/或因行政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如上文所界定)–本人将立即据此通知公司,而本人的任期将于通知送达之日届满。我知道,根据《公司法》第234条,违反该披露义务将被视为违反了我对公司的受托责任。
|
| d. |
为考虑您是否有资格担任具有会计和财务专长的董事或专业资格董事,请声明如下,所有确定性截至本公司章程(具有会计和财务专长的专业资格董事和专业资格董事的条件和测试)之日,5766-2005:1
|
| e. |
本人所持公司证券、其所持公司2,如果其活动对公司的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则如下:无
|
| f. |
我知道,我必须立即向公司报告我持有的公司证券的任何增减情况,或被持有的公司4,如果其活动对公司的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
| g. |
您是否是公司、其子公司、其关联公司或公司利益方的雇员/公职人员,如果是–请提供更多详细信息:我是公司'首席执行官。
|
| h. |
您是公司高级官员的家庭成员还是公司利益方的家庭成员,如果是–请提供更多详细信息:无
|
| i. |
本人在认真阅读并理解上述所有内容后,声明:上述所有内容属实,识别细节准确、完整且由本人以笔迹书写,并知悉上述《公司法》的规定并非详尽无遗的最终清单,本人知悉本人依法应尽的职责和权利。
|
|
30/8/2025
日期
|
/s/Igal Zamir
签名
|
| 任命日期: |
截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
|
候选人姓名
|
罗尼 |
梅宁格 | |||
| 名字 | 姓 |
|
英文名称
|
罗尼 |
梅宁格 | |||
|
(根据护照)
|
名字 | 姓 | |||
|
身份证号。54484860
|
|||||
|
出生日期:
|
1956年9月28日
|
国籍:
|
以色列人
|
||
|
我的地址:
|
哈贝索尔街21号。
|
梅塔
|
85025
|
||
|
街道
|
镇
|
邮编
|
|||
|
性别认同:
|
女 |
| a. |
本人特此确认同意担任公司董事。
|
| b. |
本人具备必要的资格和技能,并有能力为履行我在公司的董事职务而投入充足的时间,其中考虑到(其中包括)公司的特殊需要及其规模,这是法律规定的。
|
| c. |
本人声明,本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在公司担任董事的资格条件,声明:
|
| 1. |
我不是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不称职,我没有被宣布为非解除破产。
|
| 2. |
本人的其他职务或职业不会与本人的董事职务形成利益冲突,不会损害本人担任董事的能力。
|
| 3. |
我并没有在一审判决中被裁定犯有以下罪行,如果我先前在判决中被裁定犯有以下罪行,法院在定罪时或其后应我的请求裁定,尽管我对以下罪行定罪并考虑到,除其他外、在犯法的情况下,本人在公众公司担任董事并无障碍,或自本人被裁定有罪的判决作出之日起五年或更短时间(其中本人在公众公司担任董事并无障碍)已过去,经法院裁定:
|
| a) |
根据刑法第5737-1977条第290至297条、第392条、第415条、第418至420条和第422至428条以及根据《证券法》第5728-1968条第52C条、第52D条、第53(a)条和第54条(以下:"证券法")或司法部部长根据《公司法》第226(c)条确定的任何其他罪行,5759-1999年。
|
| b) |
在以色列境外法院被判犯有受贿罪、欺骗罪、法人团体管理人员的罪行或涉及滥用内幕信息的罪行。
|
| 4. |
本人并未在任何其他罪行的一审判决中被定罪,而上述第4条并无提及,就该等罪行而言,法庭认为,由于该等罪行的实质、严重性或情节,本人不适合在公众公司或作为债券公司的私人公司中担任董事,如果本人过去在上述罪行的一审判决中被定罪,五年或更短时间(其中本人在公众公司或债券公司担任董事没有任何障碍)自我被判定有罪的判决作出之日起,经法院判决。
|
| 5. |
行政执行委员会(定义见证券法)没有对本人施加任何强制执行手段(定义见证券法),禁止本人在任何公众公司或债券的公司和/或公司担任董事,如果对本人施加这种强制执行手段,则行政执行委员会在其决定中规定的期限已过。
|
| 6. |
倘本人不再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任何条件以使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或如有任何理由令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的任期届满,包括因上述第4(a)或5条所述罪行的一审判决定罪及/或因行政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如上文所界定)–本人将立即据此通知公司,而本人的任期将于通知送达之日届满。我知道,根据《公司法》第234条,违反该披露义务将被视为违反了我对公司的受托责任。
|
| d. |
为考虑您是否有资格担任具有会计和财务专长的董事或专业资格董事,请声明如下,所有确定性截至本公司章程(具有会计和财务专长的专业资格董事和专业资格董事的条件和测试)之日,5766-2005:1
|
| e. |
我是以色列公民,也是以色列居民。(请注明所有国籍和居住地。)
|
| f. |
为根据纳斯达克规则考虑您是否为独立董事,本人声明如下:
|
| 1. |
本人并非公司控股股东的亲属(定义见下文),且本人或本人的任何亲属、合伙人、雇主、监事或本人控制下的实体,自2022年1月1日起均与公司或与公司控股股东或公司控股股东的亲属,或与公司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或与持有公司已发行股本5%或以上的股东或拥有表决权的任何关联(定义见下文)。
|
| 2. |
自2022年1月1日起,本人或本人的任何家庭成员、合伙人(如有)、雇主(如有)或本人拥有的法团(如有),均未有雇佣关系、任何种类的业务关系,或曾担任公司(董事除外)或公司的任何母公司或附属公司,或公司的任何控股股东或其联属公司;
|
| 3. |
自2022年1月1日起,本人或任何本人家庭成员在任何连续12个月期间均未接受公司或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提供的任何超过120,000美元的补偿,但作为董事费除外;
|
| 4. |
本人或本人家庭成员中的任何人均不是公司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向其支付或从其收到的财产或服务付款超过(a)收款人该年度综合总收入的5%或(b)20万美元中较高者的任何组织的合伙人或控股股东或执行官;
|
| 5. |
如自2022年1月1日以来的任何时间,公司的任何执行人员在该其他实体的薪酬委员会任职或任职,本人或本人的任何家庭成员均不受聘为另一实体的执行人员;
|
| 6. |
我和我的家庭成员中的任何人都不是Kesselman & Kesselman(普华永道全球的成员)的现任合伙人,也不是过去三年参与公司审计工作的前合伙人或雇员。
|
| (一) |
“家庭成员”是指一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血缘关系、婚姻关系还是收养关系,或居住在该人家中的任何人。
|
| (二) |
“执行干事”指总裁、首席财务官、首席会计官(或,如无该等会计官,则指控制人)、公司任何负责主要业务单位、分部或职能(如销售、行政或财务)的副总裁、任何其他履行重大决策职能的高级人员,或为公司履行类似决策职能的任何其他人员。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果为公司履行此类决策职能,则应被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g. |
为考虑你是否为独立董事,本人声明如下2:
|
| h. |
本人所持公司证券、其所持公司4,如其活动对公司的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则如下:无
|
| i. |
我知道,我必须立即向公司报告我持有的公司证券的任何增减情况,或被持有的公司4,如果其活动对公司的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
| j. |
您是否是公司、其子公司、其关联公司或公司利益方的雇员/公职人员,如果是–请提供更多详细信息:无
|
| k. |
您是公司高级官员的家庭成员还是公司利益方的家庭成员,如果是–请提供更多详细信息:无
|
| l. |
本人在认真阅读并理解上述所有内容后,声明:上述所有内容属实,识别细节准确、完整且由本人以笔迹书写,并知悉上述《公司法》的规定并非详尽无遗的最终清单,本人知悉本人依法应尽的职责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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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025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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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罗尼·梅宁格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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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命日期: |
截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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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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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米尔 |
哈雷尔 | |||
| 名字 | 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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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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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米尔 | 哈雷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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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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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 | 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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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057306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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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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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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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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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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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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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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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Hatzolelet Dakar 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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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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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6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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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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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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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
|
性别认同:
|
男 |
| a. |
本人特此确认同意担任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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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本人具备必要的资格和技能,并有能力为履行我在公司的董事职务而投入充足的时间,其中考虑到(其中包括)公司的特殊需要及其规模,这是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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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本人声明,本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在公司担任董事的资格条件,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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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我不是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不称职,我没有被宣布为非解除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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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本人的其他职务或职业不会与本人的董事职务形成利益冲突,不会损害本人担任董事的能力。
|
| 3. |
我并没有在一审判决中被裁定犯有以下罪行,如果我先前在判决中被裁定犯有以下罪行,法院在定罪时或其后应我的请求裁定,尽管我对以下罪行定罪并考虑到,除其他外、在犯法的情况下,本人在公众公司担任董事并无障碍,或自本人被裁定有罪的判决作出之日起五年或更短时间(其中本人在公众公司担任董事并无障碍)已过去,经法院裁定:
|
| a) |
根据刑法第5737-1977条第290至297条、第392条、第415条、第418至420条和第422至428条以及根据《证券法》第5728-1968条第52C条、第52D条、第53(a)条和第54条(以下:"证券法")或司法部部长根据《公司法》第226(c)条确定的任何其他罪行,5759-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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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在以色列境外法院被判犯有受贿罪、欺骗罪、法人团体管理人员的罪行或涉及滥用内幕信息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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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本人并未在任何其他罪行的一审判决中被定罪,而上述第4条并无提及,就该等罪行而言,法庭认为,由于该等罪行的实质、严重性或情节,本人不适合在公众公司或作为债券公司的私人公司中担任董事,如果本人过去在上述罪行的一审判决中被定罪,五年或更短时间(其中本人在公众公司或债券公司担任董事没有任何障碍)自我被判定有罪的判决作出之日起,经法院判决。
|
| 5. |
行政执行委员会(定义见证券法)没有对本人施加任何强制执行手段(定义见证券法),禁止本人在任何公众公司或债券的公司和/或公司担任董事,如果对本人施加这种强制执行手段,则行政执行委员会在其决定中规定的期限已过。
|
| 6. |
倘本人不再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任何条件以使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或如有任何理由令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的任期届满,包括因上述第4(a)或5条所述罪行的一审判决定罪及/或因行政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如上文所界定)–本人将立即据此通知公司,而本人的任期将于通知送达之日届满。我知道,根据《公司法》第234条,违反该披露义务将被视为违反了我对公司的受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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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为考虑您是否有资格担任具有会计和财务专长的董事或专业资格董事,请声明如下,所有确定性截至本公司章程(具有会计和财务专长的专业资格董事和专业资格董事的条件和测试)之日,5766-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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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我是以色列公民,也是以色列居民。(请注明所有国籍和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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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为根据纳斯达克规则考虑您是否为独立董事,本人声明如下:
|
| 1. |
本人并非公司控股股东的亲属(定义见下文),且本人或本人的任何亲属、合伙人、雇主、监事或本人控制下的实体,自2022年1月1日起均与公司或与公司控股股东或公司控股股东的亲属,或与公司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或与持有公司已发行股本5%或以上的股东或拥有表决权的任何关联(定义见下文)。
|
| 2. |
自2022年1月1日起,本人或本人的任何家庭成员、合伙人(如有)、雇主(如有)或本人拥有的法团(如有),均未有雇佣关系、任何种类的业务关系,或曾担任公司(董事除外)或公司的任何母公司或附属公司,或公司的任何控股股东或其联属公司;
|
| 3. |
自2022年1月1日起,本人或任何本人家庭成员在任何连续12个月期间均未接受公司或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提供的任何超过120,000美元的补偿,但作为董事费除外;
|
| 4. |
本人或本人家庭成员中的任何人均不是公司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向其支付或从其收到的财产或服务付款超过(a)收款人该年度综合总收入的5%或(b)20万美元中较高者的任何组织的合伙人或控股股东或执行官;
|
| 5. |
如自2022年1月1日以来的任何时间,公司的任何执行人员在该其他实体的薪酬委员会任职或任职,本人或本人的任何家庭成员均不受聘为另一实体的执行人员;
|
| 6. |
我和我的家庭成员中的任何人都不是Kesselman & Kesselman(普华永道全球的成员)的现任合伙人,也不是过去三年参与公司审计工作的前合伙人或雇员。
|
| (一) |
“家庭成员”是指一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血缘关系、婚姻关系还是收养关系,或居住在该人家中的任何人。
|
| (二) |
“执行干事”指总裁、首席财务官、首席会计官(或,如无该等会计官,则指控制人)、公司任何负责主要业务单位、分部或职能(如销售、行政或财务)的副总裁、任何其他履行重大决策职能的高级人员,或为公司履行类似决策职能的任何其他人员。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果为公司履行此类决策职能,则应被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g. |
为考虑你是否为独立董事,本人声明如下2:
|
| h. |
本人所持公司证券、其所持公司4,如其活动对公司的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则如下:无
|
| i. |
我知道,我必须立即向公司报告我持有的公司证券的任何增减情况,或被持有的公司4,如果其活动对公司的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
| j. |
您是否是公司、其子公司、其关联公司或公司利益方的雇员/公职人员,如果是–请提供更多详细信息:无
|
| k. |
您是公司高级官员的家庭成员还是公司利益方的家庭成员,如果是–请提供更多详细信息:无
|
| l. |
本人在认真阅读并理解上述所有内容后,声明:上述所有内容属实,识别细节准确、完整且由本人以笔迹书写,并知悉上述《公司法》的规定并非详尽无遗的最终清单,本人知悉本人依法应尽的职责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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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2025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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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阿米尔·哈雷尔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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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命日期: |
截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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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姓名
|
Eitan | 欧本海姆 | |||
| 名字 | 姓 |
|
英文名称
|
Eitan | 欧本海姆 | |||
|
(根据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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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 | 姓 | |||
|
身份证号。059646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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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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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31/7/1965
|
国籍:
|
以色列人 | ||
|
我的地址:
|
哈马皮林街4A号。
|
拉马特·哈沙伦 |
0447215
|
||
|
街道
|
镇
|
邮编
|
|||
|
性别认同:
|
男 |
| a. |
本人特此确认同意担任公司董事。
|
| b. |
本人具备必要的资格和技能,并有能力为履行我在公司的董事职务而投入充足的时间,其中考虑到(其中包括)公司的特殊需要及其规模,这是法律规定的。
|
| c. |
本人声明,本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在公司担任董事的资格条件,声明:
|
| 1. |
我不是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不称职,我没有被宣布为非解除破产。
|
| 2. |
本人的其他职务或职业不会与本人的董事职务形成利益冲突,不会损害本人担任董事的能力。
|
| 3. |
我并没有在一审判决中被裁定犯有以下罪行,如果我先前在判决中被裁定犯有以下罪行,法院在定罪时或其后应我的请求裁定,尽管我对以下罪行定罪并考虑到,除其他外、在犯法的情况下,本人在公众公司担任董事并无障碍,或自本人被裁定有罪的判决作出之日起五年或更短时间(其中本人在公众公司担任董事并无障碍)已过去,经法院裁定:
|
| a) |
根据刑法第5737-1977条第290至297条、第392条、第415条、第418至420条和第422至428条以及根据《证券法》第5728-1968条第52C条、第52D条、第53(a)条和第54条(以下:"证券法")或司法部部长根据《公司法》第226(c)条确定的任何其他罪行,5759-1999年。
|
| b) |
在以色列境外法院被判犯有受贿罪、欺骗罪、法人团体管理人员的罪行或涉及滥用内幕信息的罪行。
|
| 4. |
本人并未在任何其他罪行的一审判决中被定罪,而上述第4条并无提及,就该等罪行而言,法庭认为,由于该等罪行的实质、严重性或情节,本人不适合在公众公司或作为债券公司的私人公司中担任董事,如果本人过去在上述罪行的一审判决中被定罪,五年或更短时间(其中本人在公众公司或债券公司担任董事没有任何障碍)自我被判定有罪的判决作出之日起,经法院判决。
|
| 5. |
行政执行委员会(定义见证券法)没有对本人施加任何强制执行手段(定义见证券法),禁止本人在任何公众公司或债券的公司和/或公司担任董事,如果对本人施加这种强制执行手段,则行政执行委员会在其决定中规定的期限已过。
|
| 6. |
倘本人不再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任何条件以使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或如有任何理由令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的任期届满,包括因上述第4(a)或5条所述罪行的一审判决定罪及/或因行政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如上文所界定)–本人将立即据此通知公司,而本人的任期将于通知送达之日届满。我知道,根据《公司法》第234条,违反该披露义务将被视为违反了我对公司的受托责任。
|
| d. |
为考虑您是否有资格担任具有会计和财务专长的董事或专业资格董事,请声明如下,所有确定性截至本公司章程(具有会计和财务专长的专业资格董事和专业资格董事的条件和测试)之日,5766-2005:1
|
| e. |
我是以色列公民,也是以色列居民。(请注明所有国籍和居住地。)
|
| f. |
为根据纳斯达克规则考虑您是否为独立董事,本人声明如下:
|
| 1. |
本人并非公司控股股东的亲属(定义见下文),且本人或本人的任何亲属、合伙人、雇主、监事或本人控制下的实体,自2022年1月1日起均与公司或与公司控股股东或公司控股股东的亲属,或与公司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或与持有公司已发行股本5%或以上的股东或拥有表决权的任何关联(定义见下文)。
|
| 2. |
自2022年1月1日起,本人或本人的任何家庭成员、合伙人(如有)、雇主(如有)或本人拥有的法团(如有),均未有雇佣关系、任何种类的业务关系,或曾担任公司(董事除外)或公司的任何母公司或附属公司,或公司的任何控股股东或其联属公司;
|
| 3. |
自2022年1月1日起,本人或任何本人家庭成员在任何连续12个月期间均未接受公司或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提供的任何超过120,000美元的补偿,但作为董事费除外;
|
| 4. |
本人或本人家庭成员中的任何人均不是公司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向其支付或从其收到的财产或服务付款超过(a)收款人该年度综合总收入的5%或(b)20万美元中较高者的任何组织的合伙人或控股股东或执行官;
|
| 5. |
如自2022年1月1日以来的任何时间,公司的任何执行人员在该其他实体的薪酬委员会任职或任职,本人或本人的任何家庭成员均不受聘为另一实体的执行人员;
|
| 6. |
我和我的家庭成员中的任何人都不是Kesselman & Kesselman(普华永道全球的成员)的现任合伙人,也不是过去三年参与公司审计工作的前合伙人或雇员。
|
| (一) |
“家庭成员”是指一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血缘关系、婚姻关系还是收养关系,或居住在该人家中的任何人。
|
| (二) |
“执行干事”指总裁、首席财务官、首席会计官(或,如无该等会计官,则指控制人)、公司任何负责主要业务单位、分部或职能(如销售、行政或财务)的副总裁、任何其他履行重大决策职能的高级人员,或为公司履行类似决策职能的任何其他人员。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果为公司履行此类决策职能,则应被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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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为考虑你是否为独立董事,本人声明如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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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
本人所持公司证券、其所持公司4,如其活动对公司的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则如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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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我知道,我必须立即向公司报告我持有的公司证券的任何增减情况,或被持有的公司4,如果其活动对公司的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
| j. |
您是否是公司、其子公司、其关联公司或公司利益方的雇员/公职人员,如果是–请提供更多详细信息:无
|
| k. |
您是公司高级官员的家庭成员还是公司利益方的家庭成员,如果是–请提供更多详细信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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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
本人在认真阅读并理解上述所有内容后,声明:上述所有内容属实,识别细节准确、完整且由本人以笔迹书写,并知悉上述《公司法》的规定并非详尽无遗的最终清单,本人知悉本人依法应尽的职责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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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2025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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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itan Oppenhaim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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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命日期: |
截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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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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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吉特 | 庄园 | |||
| 名字 | 姓 |
|
英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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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吉特 | 庄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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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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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 | 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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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以色列ID029331766
美国护照A52999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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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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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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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以色列、美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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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地址:
|
1678博尼塔
|
山景城加利福尼亚州 |
94040
|
||
|
街道
|
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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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
|
性别认同:
|
女 |
| a. |
本人特此确认同意担任公司董事。
|
| b. |
本人具备必要的资格和技能,并有能力为履行我在公司的董事职务而投入充足的时间,其中考虑到(其中包括)公司的特殊需要及其规模,这是法律规定的。
|
| c. |
本人声明,本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在公司担任董事的资格条件,声明:
|
| 1. |
我不是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不称职,我没有被宣布为非解除破产。
|
| 2. |
本人的其他职务或职业不会与本人的董事职务形成利益冲突,不会损害本人担任董事的能力。
|
| 3. |
我并没有在一审判决中被裁定犯有以下罪行,如果我先前在判决中被裁定犯有以下罪行,法院在定罪时或其后应我的请求裁定,尽管我对以下罪行定罪并考虑到,除其他外、在犯法的情况下,本人在公众公司担任董事并无障碍,或自本人被裁定有罪的判决作出之日起五年或更短时间(其中本人在公众公司担任董事并无障碍)已过去,经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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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根据刑法第5737-1977条第290至297条、第392条、第415条、第418至420条和第422至428条以及根据《证券法》第5728-1968条第52C条、第52D条、第53(a)条和第54条(以下:"证券法")或司法部部长根据《公司法》第226(c)条确定的任何其他罪行,5759-1999年。
|
| b) |
在以色列境外法院被判犯有受贿罪、欺骗罪、法人团体管理人员的罪行或涉及滥用内幕信息的罪行。
|
| 4. |
本人并未在任何其他罪行的一审判决中被定罪,而上述第4条并无提及,就该等罪行而言,法庭认为,由于该等罪行的实质、严重性或情节,本人不适合在公众公司或作为债券公司的私人公司中担任董事,如果本人过去在上述罪行的一审判决中被定罪,五年或更短时间(其中本人在公众公司或债券公司担任董事没有任何障碍)自我被判定有罪的判决作出之日起,经法院判决。
|
| 5. |
行政执行委员会(定义见证券法)没有对本人施加任何强制执行手段(定义见证券法),禁止本人在任何公众公司或债券的公司和/或公司担任董事,如果对本人施加这种强制执行手段,则行政执行委员会在其决定中规定的期限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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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倘本人不再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任何条件以使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或如有任何理由令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的任期届满,包括因上述第4(a)或5条所述罪行的一审判决定罪及/或因行政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如上文所界定)–本人将立即据此通知公司,而本人的任期将于通知送达之日届满。我知道,根据《公司法》第234条,违反该披露义务将被视为违反了我对公司的受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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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为考虑您是否有资格担任具有会计和财务专长的董事或专业资格董事,请声明如下,所有确定性截至本公司章程(具有会计和财务专长的专业资格董事和专业资格董事的条件和测试)之日,5766-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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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我是美国和以色列的公民,也是美国的居民。(请注明所有国籍和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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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为根据纳斯达克规则考虑您是否为独立董事,本人声明如下:
|
| 1. |
本人并非公司控股股东的亲属(定义见下文),且本人或本人的任何亲属、合伙人、雇主、监事或本人控制下的实体,自2022年1月1日起均与公司或与公司控股股东或公司控股股东的亲属,或与公司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或与持有公司已发行股本5%或以上的股东或拥有表决权的任何关联(定义见下文)。
|
| 2. |
自2022年1月1日起,本人或本人的任何家庭成员、合伙人(如有)、雇主(如有)或本人拥有的法团(如有),均未有雇佣关系、任何种类的业务关系,或曾担任公司(董事除外)或公司的任何母公司或附属公司,或公司的任何控股股东或其联属公司;
|
| 3. |
自2022年1月1日起,本人或任何本人家庭成员在任何连续12个月期间均未接受公司或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提供的任何超过120,000美元的补偿,但作为董事费除外;
|
| 4. |
本人或本人家庭成员中的任何人均不是公司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向其支付或从其收到的财产或服务付款超过(a)收款人该年度综合总收入的5%或(b)20万美元中较高者的任何组织的合伙人或控股股东或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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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如自2022年1月1日以来的任何时间,公司的任何执行人员在该其他实体的薪酬委员会任职或任职,本人或本人的任何家庭成员均不受聘为另一实体的执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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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我和我的家庭成员中的任何人都不是Kesselman & Kesselman(普华永道全球的成员)的现任合伙人,也不是过去三年参与公司审计工作的前合伙人或雇员。
|
| (一) |
“家庭成员”是指一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血缘关系、婚姻关系还是收养关系,或居住在该人家中的任何人。
|
| (二) |
“执行干事”指总裁、首席财务官、首席会计官(或,如无该等会计官,则指控制人)、公司任何负责主要业务单位、分部或职能(如销售、行政或财务)的副总裁、任何其他履行重大决策职能的高级人员,或为公司履行类似决策职能的任何其他人员。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果为公司履行此类决策职能,则应被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g. |
为考虑你是否为独立董事,本人声明如下2:
|
| h. |
本人所持公司证券、其所持公司4,如果其活动对公司的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则如下:无
|
| i. |
我知道,我必须立即向公司报告我持有的公司证券的任何增减情况,或被持有的公司4,如果其活动对公司的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
| j. |
您是否是公司、其子公司、其关联公司或公司利益方的雇员/公职人员,如果是–请提供更多详细信息:无
|
| k. |
您是公司高级官员的家庭成员还是公司利益方的家庭成员,如果是–请提供更多详细信息:无
|
| l. |
本人在认真阅读并理解上述所有内容后,声明:上述所有内容属实,识别细节准确、完整且由本人以笔迹书写,并知悉上述《公司法》的规定并非详尽无遗的最终清单,本人知悉本人依法应尽的职责和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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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025
日期
|
/s/萨吉特庄园
签名
|
|
简介
|
| • |
薪酬治理由TAT科技聘请,以评估和制定一项总部位于美国的董事薪酬计划。我们分析了TAT于2025年1月获批并用于评估高管薪酬的同行群体中的董事会薪酬要素。我们的董事会薪酬评估侧重于:
|
| — |
板式固定器
|
| — |
委员会成员保留人
|
| — |
董事会主席和委员会主席补充薪酬
|
| — |
股权奖励水平和设计细节
|
| — |
其他董事薪酬相关功能
|
| • |
出于讨论目的,我们建议将董事会费用调整为接近同行群体的中位数。此外,虽然并非所有同行统一采用,但TAT可能会考虑采用董事薪酬限制和股份所有权要求
|
| • |
我们建议以下董事薪酬方案要素供TAT考虑:
|
| — | 董事会成员现金保留人 | $55,000 |
| — | 委员会主席费用:审计/comp/nom & gov | $20,000 / $15,000 / $10,000 |
| — | 委员会成员费用:审计/comp/nom & gov | $10,000 / $7,500 / $5,000 |
| — | 年度授予权益的价值 | $80,000 |
| • |
作为限制性股票单位(RSU)授予
|
| • |
1年后RSU归属
|
| — |
如果/当为高管制定政策时,考虑采用董事持股政策
|
| — |
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变更时与法律顾问一起审查董事限制政策
|
|
©2025年薪酬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
B-3 |
|
汇总结果
|
| • |
出于讨论目的,我们建议将董事会费用调整为同行群体的中位数。如果TAT将每个薪酬要素与中位数保持一致,典型董事1的总现金薪酬将为80,000美元,每年授予的股权价值也将为80,000美元
|
|
现金补偿
|
流行率
(%的同行)
|
同行第25
百分位
|
同行第50
百分位
|
同行第75届
百分位
|
TAT
提议
|
|
董事会成员现金保留人
|
94%
|
$43,750
|
$55,000
|
$73,875
|
$55,000
|
|
主席:审计委员会
|
82%
|
$17,125
|
$20,000
|
$20,000
|
$20,000
|
|
主席:补偿委员会
|
82%
|
$13,125
|
$15,000
|
$18,075
|
$15,000
|
|
主席:Nom/Gov委员会
|
82%
|
$6,250
|
$11,750
|
$15,000
|
$10,000
|
|
成员:审计委员会
|
59%
|
$7,35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成员:补偿委员会
|
59%
|
$6,250
|
$7,400
|
$8,625
|
$7,500
|
|
成员:Nom/Gov Committee
|
59%
|
$5,000
|
$5,500
|
$7,450
|
$5,000
|
|
“典型董事”Cash Comp1
|
100%
|
$62,000
|
$75,000
|
$90,000
|
$80,000
|
|
股权
|
流行率
(%的同行) |
同行第25
百分位
|
同行第50
百分位
|
同行第75届
百分位
|
TAT
提议
|
|
年度授予权益的价值
|
94%
|
$60,000
|
$80,000
|
$121,433
|
$80,000
|
|
薪酬组合
|
同行
平均
%现金
|
同行
平均
%股权
|
TAT
提议
%现金
|
TAT
提议
%股权
|
|
“典型董事”总薪酬占比%
|
47%
|
53%
|
50%
|
50%
|
|
©2025年薪酬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
B-4 |
|
典型董事总薪酬
|
| • |
正如提议的那样,每个薪酬要素都与同行中位数保持一致,但由此产生的总薪酬比中位数高出12%。然而,由于董事会薪酬通常每2或3年调整一次,因此最初适度高于市场水平是可以接受的
|
|
委员会成员:额外现金/股权
|
委员会主席:额外现金/股权
|
合计:
典型导演
|
|||||||
|
同行公司
|
董事会现金保留人
|
审计
|
Compensation
|
政府/名义
|
审计
|
Compensation
|
政府/名义
|
年度权益价值
|
|
|
公司1
|
$75,000
|
$10,000
|
$7,000
|
$5,000
|
$17,500
|
$15,000
|
$10,000
|
$125,000
|
$225,000
|
|
公司2
|
$35,000
|
$12,000
|
$9,000
|
$6,000
|
$20,000
|
$15,000
|
$10,000
|
$50,000
|
$112,000
|
|
公司3
|
$40,000
|
$12,500
|
$52,500
|
||||||
|
公司4
|
$55,000
|
$10,000
|
$7,500
|
$5,000
|
$80,000
|
$142,500
|
|||
|
公司5
|
$40,000
|
$40,000
|
$25,000
|
$20,000
|
$60,000
|
$125,000
|
|||
|
公司6
|
$6,000
|
$10,500
|
$3,000
|
$16,000
|
$18,000
|
$5,000
|
$70,000
|
$94,000
|
|
|
公司7
|
$50,000
|
$10,000
|
$7,500
|
$7,500
|
$20,000
|
$15,000
|
$15,000
|
$115,000
|
$190,000
|
|
公司8
|
$55,000
|
$10,000
|
$7,500
|
$7,500
|
$20,000
|
$15,000
|
$15,000
|
$200,000
|
$280,000
|
|
公司9
|
$100,000
|
$500,000
|
$600,000
|
||||||
|
公司10
|
$60,000
|
$20,000
|
$15,500
|
$13,500
|
$75,000
|
$150,500
|
|||
|
公司11
|
$82,000
|
$43,327
|
$125,327
|
||||||
|
公司12
|
$75,000
|
$15,000
|
$10,000
|
$7,500
|
$30,000
|
$20,000
|
$15,000
|
$125,000
|
$235,000
|
|
公司13
|
$28,000
|
$10,000
|
$3,000
|
$2,000
|
$20,000
|
$3,000
|
$4,000
|
$121,433
|
$162,433
|
|
公司14
|
$70,000
|
$20,000
|
$20,000
|
$20,000
|
$95,000
|
$185,000
|
|||
|
公司15
|
$73,500
|
$7,300
|
$7,300
|
$7,300
|
$18,100
|
$18,100
|
$18,100
|
$0
|
$98,900
|
|
公司16
|
$45,000
|
$5,000
|
$5,000
|
$5,000
|
$17,000
|
$12,500
|
$10,000
|
$80,000
|
$142,500
|
|
公司17
|
$45,000
|
$7,500
|
$6,000
|
$5,000
|
$10,000
|
$7,500
|
$5,000
|
$75,000
|
$135,000
|
|
第25个百分位
|
$43,750
|
$7,350
|
$6,250
|
$5,000
|
$17,125
|
$13,125
|
$6,250
|
$60,000
|
$125,000
|
|
第50个百分位
|
$55,000
|
$10,000
|
$7,400
|
$5,500
|
$20,000
|
$15,000
|
$11,750
|
$80,000
|
$142,500
|
|
第75个百分位
|
$73,875
|
$10,000
|
$8,625
|
$7,450
|
$20,000
|
$18,075
|
$15,000
|
$121,433
|
$190,000
|
|
按提议
|
$55,000
|
$10,000
|
$7,500
|
$5,000
|
$20,000
|
$15,000
|
$10,000
|
$80,000
|
$160,000
|
|
百分位排名vs.同行
|
50%
|
50%
|
56%
|
22%
|
50%
|
50%
|
31%
|
50%
|
61%
|
|
©2025年薪酬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
B-5 |
| (a) |
授标协议。根据该计划授予的任何绩效份额单位奖励的条款应在奖励协议中规定,该协议应包含由委员会确定且不与该计划不一致的条款。
|
| (b) |
授奖期和绩效目标。委员会须厘定并在绩效单位股份奖励授予中包括作出绩效股份奖励的期限(“授标期间”).委员会还应确定业绩目标(“业绩目标")将由公司或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分部或附属公司或其任何雇员在授予期内满足,作为支付绩效份额奖励的条件。业绩目标可能包括股价、税前利润、每股收益、股东权益回报率、资产回报率、销售额、净收入或上述任何组合或委员会确定的任何其他财务或其他衡量标准。
|
| (c) |
支付业绩份额单位奖励。如果绩效目标达到,委员会应确定计算绩效份额单位奖励下应支付的金额的方法。在一个授予期结束后,公司或公司的附属公司、分部或附属公司(如适用)的业绩应根据业绩目标进行衡量,委员会或董事会应根据该业绩份额单位奖励的条款确定是否应支付业绩份额单位奖励的全部、不支付或任何部分。
|
| (d) |
修订业绩目标。在授予期结束前的任何时间,如果发生对公司或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分部或附属公司的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意外事件,并且委员会认为,除非作出修订,否则导致业绩目标的应用不公平,委员会可以修改业绩目标和付款的计算。
|
| (e) |
就业/提供服务的要求。绩效份额单位奖励的承授人必须继续受雇于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或作为顾问提供服务,直至授予期结束,才有权根据绩效份额单位奖励获得付款;但委员会可酌情规定在该例外被视为公平的情况下全额或部分付款。
|
| (f) |
托管协议。委员会可要求获得绩效份额单位奖励的参与者订立托管或受托人协议,条件是为满足适用的当地法律的需要,与绩效份额单位奖励结算相关的将分配的普通股将继续由托管持有人或受托人实际保管。
|
| (g) |
债权人的权利。获授予绩效份额单位奖励的参与者,除公司一般债权人的权利外,不享有其他权利。绩效份额单位代表公司的无资金和无担保债务,但须遵守适用的激励奖励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
| (h) |
股息。委员会可酌情在授予业绩单位奖励时规定,在授予期内就普通股宣派的任何股息的现金等值,如果业绩单位股份由承授人拥有,则本应就业绩单位股份支付的现金等值,应在业绩单位股份成为支付给参与者时支付给参与者。
|
| (a) |
授标协议。根据该计划授予的任何限制性股票奖励的条款应在奖励协议中规定,该协议应包含由委员会确定且不与该计划不一致的条款。委员会有绝对酌情权决定公司是否将收到任何代价(服务除外)作为发行普通股的先决条件。
|
| (b) |
就业/提供服务的要求。受限制股份奖励的承授人必须在委员会指定的期间内继续受雇于公司、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或作为顾问提供服务,以保留受限制股份奖励下的普通股;但受限制股份奖励须受委员会决定的归属(“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如承授人在受限制股份限售期结束前离开公司、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的雇用或停止作为顾问提供服务,或失败满足或满足 在设定的范围内的任何归属条款或其他条款、条件和限制 在适用的授标协议中提出,限制性股票奖励将终止,普通股将被没收并立即归还公司,或被注销,但每份适用的奖励协议应规定参与者在该参与者终止后有权保留限制性股票奖励股份的程度(如有),然后受限制性股票限制期的约束。此类规定应由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应包括在适用的授标协议中,不必在根据计划颁发的所有此类授标中保持统一,并可能反映基于此类终止的原因或情况的区别。
|
| (c) |
限制性股票奖励持有人的权利。自受限制股份奖励授出之日起,并在签订奖励协议的情况下,参与者应就受限制股份奖励的任何普通股成为公司的股东,并应拥有股东的所有权利。
|
| (d) |
转让限制及普通股证图例。在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内,承授人不得出售、转让、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普通股。根据本协议发行的普通股的每份证书应包含一个图例,对授予中的限制给予适当的通知。
|
| (e) |
限制失效。若上述有关聘用或提供服务的条件已获满足,则根据限制性股份奖励施加的所有限制将于限制性股份限制期届满时失效。承授人随后有权将图例从证书中删除。
|
| (f) |
托管协议。委员会可要求获得限制性股票奖励的参与者订立托管或受托人协议,条件是为满足适用的当地法律所需,与限制性股票奖励结算相关的将分配的普通股将继续由托管持有人或受托人实际保管。在委员会认为适当的范围内,此类托管或受托协议可包括将此类普通股的记录所有权转移到托管代理人名下的请求。
|
| (g) |
股息。委员会可酌情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时规定,在限制性股票限制期内就普通股宣派的任何股息应(i)支付给承授人,或(ii)为承授人的利益累积并仅在限制性股票限制期届满后支付给承授人。
|
| (a) |
授标协议。根据该计划授出的任何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的条款应在奖励协议中规定,该协议应包含由委员会确定且不与该计划不一致的条款。委员会有绝对酌情权决定公司是否将收取任何代价(服务除外)作为发行普通股的先决条件。
|
| (b) |
就业/提供服务的要求。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的承授人必须在委员会指定的期间内继续受雇于公司、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或作为顾问提供服务,以便根据奖励协议的条款收取普通股;但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须受委员会决定的归属(“受限单位限售期”).如承授人在受限制单位限制期结束前离开公司、附属公司或联属公司的雇用或停止以顾问身份提供服务,或未能满足或满足任何归属条款或其他条款、条件和限制在适用的授标协议中规定的范围内,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应予终止,承授人对该奖励的所有权利应予终止,但每份适用的奖励协议应载明参与者在该参与者终止后有权保留受限制股份限制期限制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的程度(如有)。此类规定应由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应包括在适用的授标协议中,不必在根据计划颁发的所有此类授标中保持统一,并可能反映基于此类终止的原因或情况的区别。
|
| (c) |
受限制股份单位的结算。在受限制股份限制期届满当日或之后的一个或多个日期,除非较早被没收,否则公司须通过交付数量相当于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的受限制股份单位数目的普通股以结清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而该等股份当时已归属而非以其他方式被没收。在授予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时,不得向参与者发行普通股。
|
| (d) |
托管协议。委员会可要求获得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的参与者订立托管或受托人协议,条件是为满足适用的当地法律所需,就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的结算而将分配的普通股将继续由托管持有人或受托人实际保管。
|
| (e) |
股息。委员会可酌情在限制性股票单位授予时规定,在限制性股票限制期内就普通股宣派的任何股息应为承授人的利益而累积,并仅在限制性股票限制期届满后才支付给承授人。
|
| C-2 |
|
| C-3 |
|
| C-8 |
|
| C-11 |
|
| C-13 |
|
| C-14 |
|
| C-23 |
|
| C-24 |
|
| C-25 |
|
| C-25 |
|
| C-28 |
|
| C-28 |
|
| C-29 |
| (a) |
授标协议。根据该计划授予的任何绩效份额单位奖励的条款应在奖励协议中规定,该协议应包含由委员会确定且不与该计划不一致的条款。
|
| (b) |
授奖期和绩效目标。委员会须厘定并在绩效单位股份奖励授予中包括作出绩效股份奖励的期限(“授标期间”).委员会还应确定业绩目标(“业绩目标")将由公司或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分部或附属公司或其任何雇员在授予期内满足,作为支付绩效份额奖励的条件。业绩目标可能包括股价、税前利润、每股收益、股东权益回报率、资产回报率、销售额、净收入或上述任何组合或委员会确定的任何其他财务或其他衡量标准。
|
| (c) |
支付业绩份额单位奖励。如果绩效目标达到,委员会应确定计算绩效份额单位奖励下应支付的金额的方法。在一个授予期结束后,公司或公司的附属公司、分部或附属公司(如适用)的业绩应根据业绩目标进行衡量,委员会或董事会应根据该业绩份额单位奖励的条款确定是否应支付业绩份额单位奖励的全部、不支付或任何部分。
|
| (d) |
修订业绩目标。在授予期结束前的任何时间,如果发生对公司或公司任何附属公司、分部或附属公司的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意外事件,并且委员会认为,除非作出修订,否则导致业绩目标的应用不公平,委员会可以修改业绩目标和付款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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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就业/提供服务的要求。绩效份额单位奖励的承授人必须继续受雇于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或作为顾问提供服务,直至授予期结束,才有权根据绩效份额单位奖励获得付款;但委员会可酌情规定在该例外被视为公平的情况下全额或部分付款。
|
| (f) |
托管协议。委员会可要求获得绩效份额单位奖励的参与者订立托管或受托人协议,条件是为满足适用的当地法律的需要,与绩效份额单位奖励结算相关的将分配的普通股将继续由托管持有人或受托人实际保管。
|
| (g) |
债权人的权利。获授予绩效份额单位奖励的参与者,除公司一般债权人的权利外,不享有其他权利。绩效份额单位代表公司的无资金和无担保债务,但须遵守适用的激励奖励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
| (h) |
股息。委员会可酌情在授予业绩单位奖励时规定,在授予期内就普通股宣派的任何股息的现金等值,如果业绩单位股份由承授人拥有,则本应就业绩单位股份支付的现金等值,应在业绩单位股份成为支付给参与者时支付给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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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授标协议。根据该计划授予的任何限制性股票奖励的条款应在奖励协议中规定,该协议应包含由委员会确定且不与该计划不一致的条款。委员会有绝对酌情权决定公司是否将收到任何代价(服务除外)作为发行普通股的先决条件。
|
| (b) |
就业/提供服务的要求。受限制股份奖励的承授人必须在委员会指定的期间内继续受雇于公司、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或作为顾问提供服务,以保留受限制股份奖励下的普通股;但受限制股份奖励须受委员会决定的归属(“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如承授人在受限制股份限售期结束前离开公司、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的雇用或停止作为顾问提供服务,或失败满足或满足 在设定的范围内的任何归属条款或其他条款、条件和限制 在适用的授标协议中提出,限制性股票奖励将终止,普通股将被没收并立即归还公司,或被注销,但每份适用的奖励协议应规定参与者在该参与者终止后有权保留限制性股票奖励股份的程度(如有),然后受限制性股票限制期的约束。此类规定应由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应包括在适用的授标协议中,不必在根据计划颁发的所有此类授标中保持统一,并可能反映基于此类终止的原因或情况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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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限制性股票奖励持有人的权利。自受限制股份奖励授出之日起,并在签订奖励协议的情况下,参与者应就受限制股份奖励的任何普通股成为公司的股东,并应拥有股东的所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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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转让限制及普通股证图例。在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内,承授人不得出售、转让、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普通股。根据本协议发行的普通股的每份证书应包含一个图例,对授予中的限制给予适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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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限制失效。若上述有关聘用或提供服务的条件已获满足,则根据限制性股份奖励施加的所有限制将于限制性股份限制期届满时失效。承授人随后有权将图例从证书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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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托管协议。委员会可要求获得限制性股票奖励的参与者订立托管或受托人协议,条件是为满足适用的当地法律所需,与限制性股票奖励结算相关的将分配的普通股将继续由托管持有人或受托人实际保管。在委员会认为适当的范围内,此类托管或受托协议可包括将此类普通股的记录所有权转移到托管代理人名下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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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股息。委员会可酌情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时规定,在限制性股票限制期内就普通股宣派的任何股息应(i)支付给承授人,或(ii)为承授人的利益累积并仅在限制性股票限制期届满后支付给承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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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授标协议。根据该计划授出的任何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的条款应在奖励协议中规定,该协议应包含由委员会确定且不与该计划不一致的条款。委员会有绝对酌情权决定公司是否将收取任何代价(服务除外)作为发行普通股的先决条件。
|
|
就业/提供服务的要求。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的承授人必须在委员会指定的期间内继续受雇于公司、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或作为顾问提供服务,以便根据奖励协议的条款收取普通股;但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须受委员会决定的归属(“受限单位限售期”).如承授人在受限制单位限制期结束前离开公司、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的雇用或停止以顾问身份向其提供服务,或未能满足或满足任何归属条款或适用的授标协议所载范围内的其他条款、条件及限制,则受限制股份单位授标应予终止,且承授人对该授标的所有权利应予终止,但每份适用的授标协议应规定在何种程度上(如有),参与者有权在该参与者终止后保留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然后受限制性股票限制期的约束。此类规定应由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应包括在适用的授标协议中,不必在根据该计划颁发的所有此类授标中统一,并可能反映基于此类终止的原因或情况的区别。
|
| (c) |
受限制股份单位的结算。在受限制股份限制期届满当日或之后的一个或多个日期,除非较早被没收,否则公司须通过交付数量相当于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的受限制股份单位数目的普通股以结清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而该等股份当时已归属而非以其他方式被没收。在授予限制性股票单位奖励时,不得向参与者发行普通股。
|
| (d) |
托管协议。委员会可要求获得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的参与者订立托管或受托人协议,条件是为满足适用的当地法律所需,就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的结算而将分配的普通股将继续由托管持有人或受托人实际保管。
|
| (e) |
股息。委员会可酌情在限制性股票单位授予时规定,在限制性股票限制期内就普通股宣派的任何股息应为承授人的利益而累积,并仅在限制性股票限制期届满后才支付给承授人。
|
| C-30 |
|
| C-31 |
|
| C-36 |
|
| C-39 |
|
| C-41 |
|
| C-41 |
|
| C-51 |
|
| C-52 |
|
| C-52 |
|
| C-53 |
|
| C-56 |
|
| C-56 |
|
| C-56 |
| 1. |
【1998年、2013年修订】在本条款中,站在下文所载表格第一栏的词语,如不与主题或上下文不一致,应具有其第二栏中分别设定的与之相对的含义: |
|
字词
|
意义
|
|
公司
|
上述公司。
|
|
公司条例
|
经修订及不时修订的《1983年公司条例(新版本)》(“公司条例”),包括取代该条例的任何法律或法规。
|
|
《公司法》或《以色列公司法》
|
经修订和不时修订的《以色列公司法5759-1999》(“公司法”),包括取代它的任何法律或法规。
|
|
法规
|
《公司条例》及/或《公司法》及/或《证券法》及/或其他所有暂时有效并对公司有影响的法律。
|
|
这些文章
|
本章程或由公司股东大会不时更改。
|
|
办公室
|
公司目前注册办事处。
|
|
封印
|
公司的橡皮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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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法》
|
不时修订的以色列证券法5728-1968(“证券法”),包括取代它的任何法律或法规。
|
|
月
|
公历月份。
|
|
记录日期
|
根据本条款第五十五条(a)项规定确定的记录日期
|
|
写作
|
印刷、平版印刷、摄影,以及以可见形式表示或再现文字的任何其他模式或模式。
|
|
特别决议
|
根据《公司条例》,公司股东大会75%的决定。
|
| 2. |
【2013年修订】公司可从事任何合法占用.
|
| 3. |
[ 2013年修订】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公司法》确定。为此,每个股东负责偿还股份的面值。如公司发行股份以换取较低的面值,各股东的责任将限于按前述方式偿还其所获分派的每一股份的已摊销代价金额.
|
| 4. |
该公司是一家非私营公司;因此:
|
| (a) |
其股份转让不受任何限制;
|
|
(b)
|
股东人数不限;
|
|
(c)
|
公司可以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债券或任何其他证券。
|
| 5. |
【1993年、1998年、2005年、2018年、2024年、2025年修订,2025年11月]公司的股本应 包括 |
| 6. |
在符合本条款或任何创设新股份的决议条款的规定下,不时发行的股份须受董事会控制,董事会有权按条款及条件,并按面值或溢价,或根据章程的规定,以折扣价,以及在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时间,向该等人士配发股份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及有权在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时间内及为董事会认为合适的考虑,给予任何人以选择权向公司收购任何股份,可按面值或溢价收购,或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以折扣价收购。
|
| 7. |
如两名或多于两名人士登记为任何股份的共同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可就该等股份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项提供有效收据。
|
| 8. |
任何人士不得获公司承认以任何信托持有任何股份,而公司不受或被要求承认任何股份的任何衡平法、或有、未来或部分权益,或就任何股份的任何权利而在登记持有人中获得其全部的绝对权利以外的任何权利。
|
| 9. |
【2013年修订】每名会员均有权在配发或登记转让后(除非发行条件规定了较长的间隔时间)收取一份盖在印章下的所有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的证书,具体说明其所发行的股份的数量和表示数量以及已缴足的金额。但如属共同持有人,公司无须向所有共同持有人发出多于一份证明书,而将该等证明书交付予其中一方,即足以交付予所有人。每份证明书须由一名董事签署,并由秘书或由董事为此目的提名的其他人士会签。
|
| 10. |
如任何股份证书须被污损、磨损、毁损或遗失,可在出示该等证据后续期,并可在交付旧证书时给予董事要求的弥偿(如有的话)及(如有污损或磨损),在任何情况下均须支付董事不时要求的不超过5新谢克尔(五个新以色列谢克尔)的款项。
|
| 11. |
[已删除2013 ]
|
| 12. |
[已删除2013 ]
|
| 13. |
[已删除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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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2013年修订】任何会员均无权收取任何股息或作为会员行使任何特权,直至他已就其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持有的每一份股份支付了当时到期应付的所有催缴款项,连同利息和费用(如有)。有权获得股息的股东应为有关股息的决议日期的股份持有人,如该决议规定较后日期,则为较后日期的股份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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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如根据发行股份的条件,没有固定的日期支付到期的款项,则董事可不时就其所拥有的股份的所有当时未付款项向成员作出该等催缴,而每名成员将在董事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向其支付所要求的款项,但须向其送达有关付款地点和日期的十四天通知。董事可撤销或推迟任何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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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发出通知须被视为在授权发出通知的董事的决议获得通过时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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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份额的共同持有人对与之相关的所有催缴和分期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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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如在指定付款日期之前或当日,就某股份而须支付的催缴或分期付款未获支付,则该股份的持有人或获配发人须就催缴或分期付款的金额支付利息,利率自指定付款日期起至实际付款时止,不超过董事订定的指定付款日期在以色列最大商业银行的现行债务利率,但董事可全部或部分放弃支付该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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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任何按配发股份的条款而在配发股份时或在任何固定日期支付的款项,不论是否因该股份的数额或以溢价方式支付,就本条款而言,均须当作是妥为作出的催缴,并须于确定的支付日期支付,如不支付,则本条款有关支付利息及开支、没收等的条文,及本条款的所有其他有关条文适用,犹如该款项是按特此规定妥为作出及通知的催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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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董事可在配发股份时就股份发行作出安排,就该等股份持有人须支付的催缴金额及该等催缴款项的支付时间的差额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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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董事如认为合适,可从任何愿意垫付相同、全部或任何部分其股份到期款项的成员处收取超出实际催缴款项的款项;而就如此预先支付的款项,或其中相当多的款项超过已就该等垫付的股份的当其时催缴金额,董事可支付或允许其与公司可能同意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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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除非已向公司(或其转让代理人)提交适当的书面或转让文书(以任何惯常形式或董事会满意的任何其他形式),连同股份证书及董事会合理要求的其他所有权证据,否则不得登记股份转让。在受让人就如此转让的股份在会员名册登记之前,公司可继续将转让人视为其拥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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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如公司对股份有留置权,构成转让标的,董事可拒绝登记任何股份转让,但无需说明任何理由,但缴足股份可自由转让,且该等转让无须董事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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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1998年修订】公司的会员及债券持有人(如有)及债券股票持有人(如有)及其他证券(如有)的转让纪录及名册,可在董事认为合适的时间内(合计不超过每年三十天)关闭。为避免任何疑问,记录日期的确定不构成也不被视为上述记录或登记册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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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在成员或债权证持有人死亡的情况下,死者为共同持有人的遗属或遗属,以及死者为唯一或唯一尚存持有人的遗嘱执行人和/或管理人和/或法定继承人,应是公司承认对其股份或其债权证拥有任何所有权的唯一人,但本文所载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除已故共同持有人的遗产对其共同持有的任何股份或任何债权证构成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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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因任何成员死亡或破产而有权获得股份或债权证的任何人,在出示董事要求的所有权证据后,经董事同意,可将自己登记为股份或债权证的持有人,或在符合本协议所载有关转让的规定的情况下,将其转让给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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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任何有权以传送方式获得股份或债权证的人,有权收取并可给予解除就该股份或债权证应付的任何股息或利息或其他款项,但他无权就该股份或债权证收取公司的通知、或出席公司的会议或在会上投票,或除上述情况外,行使成员或债权证持有人的任何权利或特权,除非及直至他就该股份或债权证持有人成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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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如任何成员未能在指定支付的日期当日或之前支付任何催缴或分期付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则董事可在其后任何时间,在催缴或分期付款或其任何部分仍未获支付期间,向其或有权获得该份额的人送达通知,藉传送方式要求其支付该催缴或分期付款,或其仍未获支付的部分,连同公司因该等未付款而招致的任何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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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通知书须指明另一日(不早于通知书日期起计三十天届满之日),在该日或之前,该等催缴或分期付款,或上述部分,以及因该等不付款而累积的所有利息及开支,并须述明,如在指定的时间或之前及在指定的地点发生不付款,则作出该等催缴的股份将会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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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如上述任何该等通知的要求未获遵从,则已发出该通知所关乎的任何股份可于其后任何时间,在该通知所要求的付款已作出之前,藉董事就此作出的决议予以没收。没收股份应包括与没收前未实际支付的股份有关的所有股息,尽管这些股息已被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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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尽管有上述任何没收,董事仍可在被没收股份以其他方式处置前的任何时间,根据有关股份的所有催缴及到期利息及所招致开支的支付条款,以及按其认为合适的进一步条款(如有的话),取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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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每份须予没收的股份,须随即成为公司的财产,并可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条款及方式,注销或出售或重新配发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予在没收该等股份的持有人或有权获得该等股份的人或任何其他人。【2013年修订】每一股未被出售或注销的被没收股份,将成为以色列公司法定义的休眠股份,并且不会授予任何权利,只要这些股份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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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尽管如此,其股份已被没收的成员须有责任向公司支付在没收时就该等股份作出但未予支付的所有催缴款项,以及截至付款日期的利息,在所有方面的方式犹如该等股份尚未被没收一样,并须满足公司在没收时可能就该等股份强制执行的所有(如有的话)申索及要求,而不扣除或容许该等股份在没收时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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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股份的没收应涉及在没收股份时对公司的所有权益以及就该股份向公司提出的所有索赔和要求,以及被没收股份的成员与公司之间与该股份有关的所有其他附带权利和责任,但仅包括本条款明确保存的权利和责任,或过去成员的情况下所赋予或强加的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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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书面宣誓声明,声明声明人是公司的董事,而某股份已根据本条款被妥为没收,并述明该股份被没收的日期,与所有声称有权对该股份的没收产生不利影响的人相比,须为其中所述事实的确凿证据,而该声明连同公司就出售或处置该股份所给予的代价(如有的话)的收取,及交付予被出售或处分的人的盖章下的股份的所有权证明,即构成该股份的良好所有权,而该人须登记为该股份的持有人,并须解除在该出售或处分之前作出的所有催缴,且不须受购买款项(如有的话)的申请的约束,亦不受其对该股份的所有权受任何作为的影响,与有关没收、出售、重新配发或处置股份的程序有关或与之有关的遗漏或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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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公司对以任何成员名义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共同登记的所有股份(未缴足的股份),就其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对公司或与公司共同承担的债务、责任和约定,拥有第一和最高留置权,无论该等债务、责任和约定的支付、履行或解除期限是否已实际到达,而该留置权应延伸至不时就该等股份宣派的所有股息;但董事可随时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豁免本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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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董事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时间及方式出售受任何该等留置权规限的股份,但不得出售,直至存在该等留置权的款项或其部分已或现时须予支付,或存在该等留置权所关乎的法律责任或业务须现时履行或解除为止,及直至已向该成员送达述明到期金额或指明责任或业务并要求付款或履行或解除的书面要求及通知,并发出违约出售意向通知,或该成员(如有的话)通过传送股份而有权,且在该通知后十四天内未能付款、履行或解除的人,由他或他们作出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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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该等出售所得款项净额须用于或用于清偿应付公司的款项,或债务或业务(视属何情况而定),而余额(如有)须通过传送方式支付予成员或有权如此出售的股份的人(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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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在进行任何该等出售时(即在没收或取消有关留置权的赎回权及善意使用有关的权力后),董事可将买方作为股份持有人记入注册纪录册内,而买方无须确保购买款项的适用,亦不须因有关出售的法律程序中的任何不规范或无效而影响其对股份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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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公司可在符合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就已缴足股款的股份发行认股权证(以下简称“认股权证”),述明持股人有权获得其中指明的股份,并可就该等认股权证所包括的股份以息票或其他方式提供股息的支付。董事可决定并不时更改发行认股权证的条件,特别是将发行新的认股权证或息票以代替一份磨损、污损、遗失或毁坏,或可交出认股权证的条件,以及就其中指明的股份而在名册上登记的持证人的姓名。认股权证持有人须受制于当时有效的条件,不论是在该认股权证发行之前或之后作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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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认股权证赋予持股人包括在其内的股份的权利,该等股份以交付认股权证的方式转让,本章程关于股份转让、转让的规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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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认股权证持有人可随时将认股权证存放于办事处或董事所指明的任何其他地方(如有的话),并在自存放之日起两个完整日届满后,而只要认股权证仍然如此存放,存款人即享有签署召集公司会议的申请的同等权利,以及在所举行的任何会议上出席并投票和行使会员的其他特权的同等权利,就好像他的名字是作为已交存认股权证所包括的股份的持有人而在注册纪录册内插入一样。认不超过一人为认股权证的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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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在本条例另有明文规定的规限下,任何人不得作为持股权证的人,签署召集公司会议的申请,或出席公司的会议,或在公司的会议上投票,或行使任何成员的任何其他特权,而该人无权收到公司的任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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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公司股东大会可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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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将其全部或任何股本合并、分割为金额大于其现有股份的股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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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取消任何未获接纳或同意由任何人接纳的股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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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将其股本或其任何部分分割成比其《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更小的股份,但须受规约条文的规限,以便在所产生的股份之间,该等股份中的一股或多股可根据实施该等分割的决议,在股息、资本、投票或其他方面相对于其他股份或任何其他股份方面获得任何优先或优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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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以任何可被视为合宜的方式减少其股本及任何资本赎回储备基金,特别是行使第151条所授予的全部或任何权力 《公司条例》,或其任何法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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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公司可在适用法律的规限下,发行可赎回股份及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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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公司股东大会可不时(不论当时获授权的所有股份是否已发行完毕或当时已发行的所有股份是否已被悉数征召)以新股份的方式增加其股本;该等新股本须为该等金额并划分为该等各自金额的股份,并(受任何现有类别股份当时附带的任何特别权利的规限)进行该等优惠,递延或其他特别权利(如有),或受股东大会就该等增加作出决定所指示的有关股息、资本回报、投票或其他方面的条件或限制(如有)所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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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2013年修订】除本章程另有规定或依据本章程另有规定或发行条件另有规定外,任何新股本应视为公司原普通股股本的一部分,并应与原股本在支付催缴、留置、转让、转让、没收等方面遵守本章程的相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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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董事会可不时酌情安排公司为公司的目的借入或担保任何一笔或多笔款项的支付,并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时间及所有方面的条款及条件,特别是通过发行债券、永久或可赎回债权证、债权证股票或任何抵押、押记或承诺上的其他证券,为该等款项的偿还作出担保或订定条文,或,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包括目前和未来的单位未收回或已收回但暂时未支付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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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 2013年修订】股东周年大会应在每个历年的时间内至少举行一次,但不得超过上一次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后十五个月,并应在董事决定的地点举行。该等股东周年大会称为「普通会议」,而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大会则称为「特别会议」。股东周年大会应接收并审议董事报告、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选举董事、委任核数师及处理根据本章程或章程须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处理的任何其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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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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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修订。2013]根据以色列《公司法》,并在符合不时生效的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董事可在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时候,应两名董事或当时在任的四分之一董事的要求或应一名或多名股东的要求,持有至少百分之五(5%)的已发行股份和百分之一(1%)的投票权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5%)的投票权(以下简称:"申购人"),应按照以下所述方式,向根据本条款的规定,特别是根据第53(a)条的规定,有权收到公司通知的成员召开特别会议。任何此类请求书必须说明召开会议的对象,由请求人签署,并必须存放在办公室。此类请购可能由几份相同形式的文件组成,每份文件由一名或多名请购人签署。董事未在该请求书交存之日起二十一天内着手召开会议的,要求召开会议的一方,如为股东,其表决权过半的那部分,可以自行召集,但会议召开时间不得超过提出该要求后三个月,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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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 1998年修订,2001年修订。2013]在符合不时生效的规约条文及本条文的规定下,公司将刊发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指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及时间,如属特殊业务,则该等业务的一般性质,须按下文所述方式给予根据本条文的规定有权收取公司通知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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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除不时生效的章程条文另有规定外,每当董事会被要求召开特别会议时,董事会应在通知指定日期的二十一天内召开该会议,但会议日期不迟于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五天。通知须以邮递或亲自送达的方式,向根据本条款的规定,特别是根据第53(a)条的规定,有权接获公司通知的每一名公司登记股东,向其在公司会员名册内所描述的地址或其为此目的以书面指定的其他地址发出。但意外遗漏向任何该等成员发出该等通知或任何该等成员未收到该等通知,不会使在任何该等会议上通过的任何决议或进行的任何程序无效。并且,经当时有权收到会议通知的所有成员同意,可以在较短的通知或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召开会议,一般以该成员批准的方式召开。这种同意可以在会议上给予,也可以在会议结束后追溯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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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有关任何股东大会的通知,如以一般方式指明将在股东大会上处理的事项的一般性质,或在不使下文规定的程序具有强制性的情况下,如指明将向股东大会提出的决议草案可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指定地点查阅,则应视为适当和充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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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1998年、2013年修订】任何股东大会不得处理任何事务,除非会议进行时达到法定人数出席。任何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应为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持有或代表记录日期公司总表决权至少三分之一的2名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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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如自获委任举行股东大会的时间起半小时内未有法定人数出席,则该会议须按董事指定的相同时间及地点或任何时间及时间休会至下一星期的同日,并在致各成员的通知中说明,而如在该续会上,自获委任举行该会议的时间起半小时内未有法定人数出席,则须由两名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成员为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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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主席(如有的话)在董事中选出,应主持每一次大会,但如无主席,或如在任何会议上,他不得在指定举行该次大会的时间后十五分钟内出席,或不愿代行主席职务,则应由出席的成员选出一名董事,如无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的董事均拒绝担任主席,则应选出一名出席的成员担任会议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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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1998年修订】主席可经出席任何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同意,并须在会议指示下,按会议所决定的地点不时休会。凡根据本条规定举行的会议休会七天或七天以上,根据本条款的规定,特别是根据第55(a)条的规定,有权收到公司通知的成员,应以与原会议相同的方式发出休会会议通知。除上述情况外,任何成员均无权获得任何休会通知或将在续会上处理的事务的通知。任何续会不得处理任何事务,但在续会开始时的会议上可能已处理的事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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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1998年修正、2004年取代、2013年修正】除不时生效的章程条文另有规定外,公司任何股东大会的所有决议,包括但不限于修订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或本章程细则,如获出席该股东大会并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参与投票(不包括任何弃权票)的多数票持有人(合计)批准,即视为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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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1998年、2013年修订】在所有股东大会上,在该会议上付诸表决的决议应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决定,会议主席宣布某项决议已获通过,或已获一致通过或特定多数通过,或失去或未获特定多数通过,即为结论性的,而在公司会议记录册中的这一大意的记项应为该项决议的确凿证据,而无需证明所记录的赞成或反对该项决议的票数或比例。如下文所述,投票也可以通过代理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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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已删除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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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已删除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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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1998年取代,2013年修订】在不违反《规约》规定的情况下(可能不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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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董事会可订定记录日期,以决定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获得通知及/或投票的股东("会议"),该记录日期不得早于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的日期,且该记录日期不得多于会议日期的二十一(21)天或少于四(4)天。尽管如此,在议程还包括《以色列公司法》第87(a)节所列议题的会议中,除非规约另有允许,否则记录日期不得超过会议召开前四十天(40)或不少于二十八天(28).。确定有权获得该次会议通知或在该次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应在该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日前一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有权在股东大会上获得通知或投票的记录股东的确定应适用于会议的任何休会;但规定董事会可为休会会议确定新的记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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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每一成员对其持有的每一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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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如果任何成员是疯子、白痴或非作曲家,他可以由他的委员会、接管人、馆长博尼斯或其他法律馆长投票,而这些最后提到的人可以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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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有权获得股份,则在对任何问题进行投票时,无论是亲自投票还是通过代理人投票的资深人士的投票均应被接受,但不包括该股份的其他登记持有人的投票,为此目的,资历应根据成员名册中的姓名顺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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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2013年修订】投票可以亲自进行,也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代理人不需要是公司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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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委任代理人的文书须以通常通用表格或董事批准的表格以书面作出,并须由委任人或其妥为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或如委任人为法团,则法团须由其代表投票,并由法团妥为签署的文书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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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已删除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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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根据代理文书的条款进行的投票,即使委托人先前已死亡或精神错乱,或已撤销代理或已转让所投表决权的股份,仍应有效,除非在使用代理的会议或续会开始前已在办事处收到关于死亡、撤销或转让的书面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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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委任代理人的文书,连同其签署所依据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书(如有的话)或该授权书的公证证明或正式副本,须存放于办事处或其他地方,不论是否在以色列或其他地方,由董事不时一般或在特定个案或类别个案中订明,在指定举行该文书所指名的人提议投票的会议或续会的时间前至少四十八小时;否则,如此指名的人无权就该事项投票;但任何委任代理人的文书自其签署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均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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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在符合章程规定的情况下,由当时有权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全体成员亲自或委托代理人签署的书面决议,与为通过该决议而妥为召开、举行和组成的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一样有效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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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会员将有权由其委任的多名代理人在公司会议上投票,但每名代理人须就委任会员所持有的不同股份而获委任。代表同一成员如此委任的每名代表,均有权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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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任何人均无权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或算作其法定人数的一部分),除非他当时就其于公司的股份而须支付的所有催缴款项均已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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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 2013年修订,2025年11月]公司董事会由不时以股东大会普通决议确定的董事人数组成,但不得少于两名,包括,如果需要,外部董事,或超过十一名。只要公司是公众公司,公司就不能被提名为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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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董事应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任期至下届年度股东大会结束。年度股东大会未选举出董事的,召开该次会议时在任的董事应继续任职。任期届满的董事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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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已删除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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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2013年修订】董事的任期将自其获委任的日期开始-如股东大会所述,但股东大会可设定晚于股东大会日期的日期作为委任为公司董事的开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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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2013年修订】在不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以董事身份,有权领取薪酬,并报销其在履行董事职责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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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2013年修订】在《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董事的职位应按事实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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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2013年修订】除章程条文另有规定外,任何董事不得因其职务而丧失担任任何职务的资格,或因在公司的任何其他职务或从公司为股东或以其他方式拥有权益的任何公司获得任何利润,或因作为卖方、买方或其他方式与公司订立合约而丧失任何该等合约的资格,或因董事以任何方式拥有权益而由公司或代表公司订立的任何合约或安排的资格,任何董事亦无须就任何该等职位所产生或仅因该董事担任该职位或由此建立的信托关系而由任何该等合约或安排所实现的任何利润向公司作出交代,但他的权益的性质必须由他在首次审议该合约或安排的董事会会议上披露(如果他的权益当时存在),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在获得他的权益后的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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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2013年修订】公司可不时在股东大会上,增加或减少董事人数,但须始终遵守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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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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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修订】在董事会出现一名或多名空缺时,只要董事会至少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持续董事可继续代理。然而,在余下的董事少于三名的情况下,可能不会容许余下的一名或多名董事仅为选举新董事而召开股东大会而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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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2013年修订】除章程条文另有规定外,董事可随时及不时委任任何其他人为董事,不论是否填补临时空缺或增补其人数。任何如此委任的董事须任职至该委任后召开的第一次股东大会,并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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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2013年修订】除章程条文另有规定外,公司可于股东大会上将任何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免职,并委任另一名董事代替,但须给予被免职的董事向股东大会陈述其情况的合理机会。经如此委任的人,只须在其所获委任的人若未被免职本应任职的期间内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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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 2013年修订,2025年11月]只要公司根据以色列公司法是一家公众公司,公司应,按要求,至少有两名外部董事,如以色列公司法所定义,其中至少一名必须是具有会计和财务专业知识的董事,其余人员具有根据以色列公司法第240条颁布的条例所定义的专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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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董事会可不时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为公司总裁或总裁,不论是否有固定任期或不受任何时间限制,而董事会可不时罢免或解除该等人士的职务(但以任何该等人士与公司之间的任何协议的规定为限),并委任另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为其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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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董事可不时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副总裁履行某些职能,以执行总裁授予他(他们)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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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2013年修订】在符合章程条文的规定下,董事可不时授予或转授当时任职的总裁其认为适当的董事会权力及职责,并可在其认为有利的期间及为该等目的及受该等条件及限制规限下转授该等权力,并可在有或无放弃董事就该等权力及其全部或部分代替其权力的情况下转授该等权力,并可不时全部或部分撤销、取消及更改该等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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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
【2013年修订】在不违反章程规定(可能不时生效)的情况下,总裁的薪酬应由公司薪酬委员会、董事和股东大会以特别多数批准,根据以色列公司法的定义和要求,同时考虑到他与公司之间的任何协议,并可能以工资或佣金或利润分享或其组合的形式全部或部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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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
[已删除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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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
【2013年修订】在符合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选举同一人担任总裁及董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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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2013年修订】董事会的权力和职责由《公司法》规定,但须遵守本条款的规定以及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时通过的与本条款一致的任何条例或决议,但该等条例或决议不得使任何先前由董事会作出或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作出的、如果该等条例或决议未获通过本应有效的作为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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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
【2013年修订】在符合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董事可为发送公司业务而共同开会,并可将其会议延期,并视情况以其他方式加以规管。董事可以随时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会派发业务的法定人数应由董事决定,如未如此决定,则应为董事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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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
【2013年修订】经当时在任的全体董事签署或以其他方式批准的书面决议,其效力和效力与董事会在正式召开和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决议相同,但有权参加该决议并对其进行表决的全体董事同意不召集同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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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
【2013年修订】除章程条文另有规定外,每名董事均有权在董事会的任何会议上由另一名董事或由其委任的另一人(非法团)代表及投票,而该人须在一次会议或另一指明期间内担任其候补,或直至发出取消委任的通知为止。为了获得提名,候补董事必须有资格根据以色列公司法被任命为董事。每名候补董事的票数应相当于委任他为候补董事的人数,如他本人是董事,则除他本人的投票外,他还应拥有该票数。候补人选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一名董事可委任两名候补委员。但同一董事的两名候补委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只有其中一人有权在会上投票表决。须注意的是,委任董事会候补董事,并不解除提名董事作为董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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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
【2013年修订】董事在任何时间缺席以色列,有权在此期间获得董事会任何会议的7天通知,但须通知公司该通知应发送至的地址。此类通知应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传、电报或电传复印机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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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2013年修订】董事会将为其会议选举一名主席并确定其任期,除非另有决定,主席应每年选举一次。在未选出主席的情况下,如主席未能出席会议15 在规定的召开时间分钟后,由其余董事推选一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担任会议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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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董事会会议上出现的一切问题,均应以过半数票决定。如联邦选举委员会的票数相等,则会议主席应拥有进一步或决定性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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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
出席达到法定人数的任何董事会会议,均有权行使当时投入董事或由董事定期行使的全部或部分权力、授权书和酌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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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2013年修订】在符合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可将其全部或部分权力转授各委员会,视其认为适当,并可不时撤销该转授。如此设立的任何委员会,在行使授予其的权力时,必须遵守董事会不时发出的所有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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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
在任何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委员会或任何以董事身份行事的人作出的所有善意作为,即使事后可能发现该会议的参与者或其中任何一人或任何以上述方式行事的人的委任有某些缺陷,或他们或其中任何一人或任何以上述方式行事的人,或他们或其中任何一人被取消资格,其效力犹如并无该等缺陷或取消资格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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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2013年修订】董事会及董事会各委员会应安排备存以下适当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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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出席董事会任何一次会议和董事会某委员会任何一次会议的全体董事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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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委员会的全部决议和议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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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2012年修订】在不违反《规约》规定的情况下,在以色列举行的任何董事会会议上或其后因此而进行的所有善意行为均应有效,尽管在会议召开时缺席以色列的董事未收到关于召开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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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2013年修订】在符合并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根据章程发布的所有命令和条例的情况下,公司可安排将分支机构登记册保存在董事会认为合适的以色列境外任何地方,并且在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要求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不时就保存此类分支机构登记册采用其认为合适的规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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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董事会可不时委任一名其认为合适的公司秘书,并可委任一名临时助理秘书,该临时助理秘书须在其委任的任期内担任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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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代表公司签署并因此具有约束力的授权应由董事会不时作出和授予。公司应至少拥有一枚橡皮图章。如果一起出现在其盖章或印有印记的名称(例如支票)之后,公司应受上述被任命者的签名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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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董事会可规定盖章。董事会有此规定的,还应当对其安全保管作出规定。除非经董事会授权并在获授权代表公司签署的人在场的情况下,否则不得使用该印章,该人应签署每一份加盖该印章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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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
【2013年修订】在符合规约规定的情况下,并在符合任何特别类别股份所附带的任何优惠、递延、合资格或其他权利、特权或条件的情况下,就股息而言,公司可用于支付股息和决议分配的利润,应按分别按其面值缴足或贷记为缴足的金额的比例用于支付公司股份的股息,但在催缴前除外。除非发行股份的条件另有规定,就某一期间内未缴足的股份而派发股息的所有股息,须按上述期间任何部分的股份面值所支付或贷记为已支付的金额(按比例)按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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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
【2002年取代,2013年修正】公司董事会在受章程所载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可根据股东在利润中的权益,以现金或股票形式向其宣派和支付股息,并可确定支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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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
[已删除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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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
股份转让不得在该等转让后及该等转让登记前传递对其宣派的任何股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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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
宣派任何股息的通知,须按以下规定的方式给予记名股份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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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2012年修订】除章程条文另有规定外,除非另有指示,否则任何股息可藉支票或认股权证支付,或透过邮递方式寄往会员或有权人士的注册地址,或如属联名登记持有人,则就联名持股向名册上首次点名的其中一人支付。每份该等支票须按寄往的人的命令支付。在宣布股息的日期,其姓名出现在成员名册上的人作为任何股份的拥有人,或在联名持有人的情况下,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的收据,即为公司就该等股份支付的所有款项的良好解除。所有于宣派后一年内仍未申领的股息,可由董事为公司利益进行投资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直至申领为止。任何未支付的股息或利息不得作为对公司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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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2002年取代,2013年修正】在符合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一经宣布,可通过分配公司特定资产或通过分配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的缴足股份、债权证、债权证股票或任何其他证券或以任何一种或多种此类方式全部或部分支付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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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2013年修订】在符合章程条文的规定下,经董事会建议并经公司普通决议案批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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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可以使构成公司未分割利润一部分的任何款项、投资或其他资产、备用金的贷项、或赎回资本的备用金的贷项,或在公司手中并可用于支付股息的款项、投资或其他资产,或代表发行股份收到的溢价并贷记股份溢价账户的款项、投资或其他资产,资本化并在以股息方式按相同比例分配而有权获得的股东之间分配,或仅分配予股东的某一部分,而不分配予将由股东大会根据其有权作为资本而决定的其他股东,或可能导致代表该等股东使用该等资本化基金的任何部分,以按决议规定的面值或溢价全数缴付任何未发行的股份或债权证或债权证股票或公司的任何其他证券,而该等股份或债权证或债权证股票或公司的任何其他证券须据此分配,或以全数或部分付款方式分配,任何已发行股份或债权证或债权证股票的未赎回负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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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可能导致此类分配或付款被该等股东接受,以完全满足其在上述资本化金额中的权益。在为资本化利润分配股份时,所有成员应获得一个类别的股份——无论该类别在此之前存在还是为此而创建;或者,每个股东应根据股东大会的批准获得授予其从利润资本化中获得股份权利的同一类别的股份,或任何其他类别的股份或几类股份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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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已删除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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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
【2013年修订】为使第100条下的任何决议充分生效 和101 董事会可以在其认为合宜的情况下解决可能出现的与分配有关的任何困难,特别是可以在如此固定的价值的基础上确定分配给任何成员的价值,或确定可以忽略面值低于一个新以色列谢克尔的部分,以调整所有各方的权利,并可以归属任何此类现金、股份、债券,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有权获得股息或资本化基金的人的信托的债券股票或特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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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
【2013年修订】董事会应根据章程和任何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安排备存准确的账簿。该等账簿须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董事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地方,并须随时开放予所有董事查阅。除章程条文另有规定外,任何成员,非董事,均无权查阅公司的任何帐目或簿册或其他类似文件,除非法律授予或董事会授权或公司普通决议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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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
每个会计年度至少对公司账目进行一次审计,并由一名或多名具有适当资格的审计师证明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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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
本公司核数师的委任、权限、权利及义务,由适用法律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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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
【2013年修订】在不违反《规约》规定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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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可由公司亲自送达任何会员,或以预付挂号邮件(如寄往以色列境外的地方,则为航空邮件)寄往该会员,寄往其在会员名册中所述的地址或其为接收通知和其他文件而可能以书面指定的其他地址,并连同在以色列出版的两份日报上刊登。任何书面通知或其他文件应被视为已在寄出后四十八(48)小时送达(如寄往某一地点,或寄往以色列境外某一地点,则为七(7)天),或在收件人实际收到时,如早于寄出后的四十八(48)小时或七天(视情况而定),或在实际亲自递交时,送达该成员(或秘书或主席),但前提是,上述通知或其他文件可按上述方式以电报或电传方式发送并以挂号信方式确认,该通知应视为已发出二十四(24) 在该等电报或电传发出后数小时或该会员(或公司)实际收到时,以较早者为准。如果一份通知实际上是由收件人收到的,则应视为在收到时已妥为送达,尽管该通知的地址有缺陷或在某些方面未遵守本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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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除非不记名认股权证另有规定,否则该等认股权证的持有人无权收到公司任何股东大会的通知,而公司并无义务向凭藉交付股份而有权获得股份的人发出股东大会通知,除非该人已妥为注册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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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就任何人共同有权享有的任何股份而言,须向成员发出的所有通知,须予在成员名册中名列第一的该等人中的任何一人,而如此发出的任何通知,即为向该等股份的持有人发出的足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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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任何会员的地址未在会员名册内描述,且不得以书面指定接收通知的地址,均无权收到公司的任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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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任何按照本条款送达或以公布方式送交任何成员的通知或其他文件,即使该成员当时已死亡或破产,且不论公司是否有关于其死亡或破产的通知,均须当作就其所持有的任何股份(单独或与其他人共同)妥为送达或送交,直至另有人代替他登记为该等股份的持有人或共同持有人,而该送达或送交即为送达或送交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的足够送达,管理人或受让人以及对该份额感兴趣的所有其他人(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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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凡规定须发出特定天数的通知或延长任何期间的通知,送达日期须计算在该天数或其他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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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 1998年新增]为避免任何疑问,会员根据本条款收到与召开股东大会有关的任何通知的权利应按第53(a)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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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
在符合法规条文的规定下,在任何出售公司的承诺时,董事或清盘清算人如获授权,可接受任何其他公司的缴足或部分缴足股份、债权证或证券,不论当时已有或将成立的以色列或外国公司,以购买公司全部或部分财产,而董事(如公司利润允许)或清算人(在清盘时)可分配该等股份或证券或公司的任何其他财产,成员之间,在没有变现的情况下,或为其归属受托人,任何可就现金、股份或其他证券、利益或财产的分配或拨款作出规定,但不按照成员作为公司的出资人的严格合法权利,并就任何该等证券或财产按会议批准的价格和方式进行估值作出规定,所有股份持有人均须接受并受如此授权的任何估值或分配的约束,并放弃与此有关的所有权利,除非公司被建议清盘或正在清盘过程中,否则根据规约条文所规定的法定权利(如有的话)不能被这些礼物更改或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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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
【取代2004年、修正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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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在符合章程规定的情况下,本公司获授权赔偿其董事及其他职位持有人(统称"官员们"),正如《公司法》第1节所定义,在《公司法》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就以下详述的任何责任、付款或费用,因高级职员以公司高级职员身份采取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强加于高级职员或由其支出的任何责任、付款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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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公司可追溯性赔偿高级人员因凭藉其为公司高级人员而作出的作为而对该高级人员施加的债务或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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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一项判决(包括经法院批准的妥协判决或仲裁决定)对一名官员施加的有利于另一人的金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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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合理 法律 费用,包括律师费,(i)该人员因主管当局对该人员提起的调查或诉讼而支出的费用,但前提是该调查或诉讼在没有对该人员提出起诉的情况下结束,并且(a)在没有施加任何金钱责任以代替刑事诉讼的情况下结束,或(b)在施加金钱责任以代替刑事诉讼的情况下结束,但与不需要证明犯罪意图的刑事犯罪有关,或(ii)该人员在任何金钱制裁方面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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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因违规行为而受伤的另一人施加于该官员的金钱义务,这一术语在《证券法》第52(54)(a)(1)(a)条中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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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高级职员就《证券法》第8-C、8-D或9-A章下的任何诉讼或任何金钱制裁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合理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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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合理 法律 费用,包括该高级职员在公司以其名义或由他人对他提起的诉讼中招致或被法院指控的律师费,或在他被认定无罪的刑事诉讼中,或在他被判犯有不需要犯罪意图证明的罪行的刑事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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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任何其他责任、付款或开支,而公司可根据塑像向其高级职员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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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由判决(包括经法院批准的折衷判决或仲裁决定)施加于某高级人员的有利于另一人的金钱赔偿责任,条件是该承诺仅限于董事会认为在授予赔偿承诺时可以预见的事件类型,以及董事会在案件情况下确定为合理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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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允许公司就上文第110(b)(2)-(6)条所述的债务或开支向其高级职员作出赔偿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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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订立高级人员责任保险协议,以承担因高级人员以公司高级人员身份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将施加于高级人员的任何责任,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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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违反对公司或任何其他人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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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违反对公司的信托责任,条件是该高级职员的行为是善意的,并有合理理由假定该行为不会对公司造成任何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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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为了另一个人的利益,将强加给该官员的金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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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因违规行为而受伤的另一人施加于该官员的金钱义务,这一术语在《证券法》第52(54)(a)(1)(a)条中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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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有关人员就根据《证券法》H-3、H-4或I-1章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或就任何金钱制裁而支出的开支,包括合理的诉讼开支,以及包括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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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获授权为任何非高级人员购买保险或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任何雇员、代理人、顾问或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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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删除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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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如公司须清盘,不论是否自愿清盘,清盘人可在特别决议的制裁下,在成员之间以实物分割公司资产的任何部分,并可在同样的制裁下,为成员的利益,将公司资产的任何部分归属于该等信托的受托人,由具有同样制裁的清盘人认为合适。制裁任何该等分立的决议也可制裁不是根据成员的合法权利的分立,并可授予任何类别的成员特别权利,但如任何决议须通过,制裁不是根据成员的合法权利的任何分立,则任何将因此而受到损害的成员应享有异议权,以及附属权利,犹如该决议是根据第334条通过的特别决议一样 的《公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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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
[ 2013年新增]公司可以将合理的金额捐赠给有价值的事业,即使此类捐赠不在业务考虑范围内,作为董事会或公司总裁不时认为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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