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附件 32.2
首席财务官核证
本人,John T. Lawler,福特汽车公司(“公司”)副董事长兼首席财务官,兹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14(b)条或第15d-14(b)条以及美国法典第18编第63章第1350节证明,据本人所知:
1.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期间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本报表作为证物提供)(「报告」)完全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规定;及
2.本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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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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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约翰·T·劳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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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T·劳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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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兼首席财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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