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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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年7月21日
| 至: | 亿咖通科技公司。 |
百色路88号公园广场2座12楼
上海市徐汇区200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尊敬的先生们或女士们:
我们是有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或“中国”执业的律师,仅就本意见(本“意见”)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因此有资格根据中国法律(定义见下文)发布本意见。
我们担任亿咖通科技 Inc.的中国法律顾问,该公司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组建的公司(“ECARX”),涉及ECARX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F-3表格注册声明,包括其所有修订和补充(“注册声明”),涉及ECARX的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05美元)、优先股、债务证券、购买A类普通股和优先股的认股权证、认购权以及此类证券的组合,单独或作为一个单元。
| a. | 文件和假设 |
在提出本意见时,我们已审查了我们认为为提出本意见之目的必要或可取的注册声明和其他文件(统称“文件”)的副本。在某些事实未经我们独立确立和核实的情况下,我们依赖ECARX和中国公司(定义见下文)的适当代表。
在给出这一意见时,我们作出了以下假设(“假设”):
| (1) | 文件上的所有签字、印章和印章均为真实,每一方代表其签署均为该一方正式授权签立的人的签署,作为原件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均为真实,作为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均与原件一致; |
| (2) | 文件的每一方,除中国公司外,(i)如果法人或其他实体按照其组织和/或注册成立的司法管辖范围的法律正式组织并有效地存在良好的信誉,以及(ii)如果是个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除中国公司外,每一方均有充分的权力和授权执行、交付和履行其在其所持文件项下的义务,她或他是根据其组织管辖的法律和/或它,她或他受制于的法律的一方; |
| (3) | 向我方提交的文件在本意见提出之日仍然完全有效且未被撤销、修改或补充,且在为本意见之目的向我方提交任何文件后,未对其进行任何修改、修订、补充、修改或其他变更,也未发生任何撤销或终止; |
| (4) | 文件的执行、交付、履行或强制执行可能适用的中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得到遵守; |
| (5) | 所有要求提供的文件均已提供给我们,ECARX和中国公司就本意见向我们作出的所有事实陈述,包括但不限于文件中所述的陈述,均真实、正确和完整; |
| (6) | 政府官员提供的所有解释和解释都适当反映了相关政府机构(定义如下)的官方立场,是完整、真实和正确的; |
| (7) | 每一份文件在任何和所有方面均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并可根据其各自的管辖法律强制执行; |
| (8) | ECARX或任何中国公司从任何政府机构获得的所有政府授权(定义见下文)以及其他官方声明和文件均已在适当时候通过合法手段获得,提供给我们的文件与为此目的提交给政府机构的文件一致。 |
此外,我们对我们审查过的每一份文件的事实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假定和未经核实。
| b. | 定义 |
除本意见中界定的用语外,本意见中使用的下列大写用语,其所具有的含义如下。
| “政府机构” | 指中国境内的任何国家、省级或地方政府、监管或行政当局、机构或委员会,或中国境内的任何法院、审裁处或任何其他司法或仲裁机构,或在中国境内行使或有权行使任何类似性质的行政、司法、立法、执法、监管或税务当局或权力的任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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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授权” | 指根据任何中国法律由任何政府机构、来自或与任何政府机构合作的任何许可、批准、同意、放弃、命令、制裁、证书、授权、备案、声明、披露、登记、豁免、许可、背书、年检、许可、资格、许可或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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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司” | 指本协议附录A所列的所有实体,统称为“中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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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律” | 指所有适用的国家、省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通知、命令、法令和在本意见发布之日现行有效并可公开查阅的中国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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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c. | 意见 |
根据我们对文件的审查,并在假设和资格(定义见下文)的前提下,我们认为,截至本文件发布之日:
| (1) | 税收.注册声明中有关中国税务法律法规的“税务—中国大陆”标题下的陈述,构成对其中所述事项在所有重大方面的真实和准确描述。 |
我们上述意见须符合以下条件(“资格”):
| (1) | 我们的意见仅限于本协议日期普遍适用的中国法律。我们没有对除中国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查,也不对其表达或暗示任何观点,并且我们假设没有任何此类其他法律法规会影响我们上述观点。 |
| (2) | 此处提及的中国法律是公开可用的、在本协议发布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不保证任何此类法律法规或其解释或执行在未来不会被更改、修改或撤销,无论是否具有追溯效力。 |
| (3) | 我们的意见受制于(i)适用的破产、无力偿债、欺诈性转让、重组、暂停执行或中国一般影响债权人权利的类似法律,以及(ii)可能的司法或行政行动或影响债权人权利的任何中国法律。 |
| (4) | 我们的意见受(i)某些法律或法定原则的影响,这些原则通常在公共利益、社会道德、国家安全、善意、公平交易和适用的诉讼时效概念下影响合同权利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ii)与任何法律文件的制定、执行或履行有关的任何情况将被视为重大错误、明显不合情理、欺诈、胁迫或以合法形式隐瞒非法意图,(iii)关于具体履行、禁令救济、补救或抗辩的可用性或损害赔偿计算的司法酌处权,及(iv)任何主管的中国立法、行政或司法机构在中国行使其权力的酌情权。 |
3

| (5) | 本意见是基于我们对中国法律的理解而发布的。对于中国法律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中国法律特定要求的解释、实施和适用,以及其对某些合同的合法性、约束力和可执行性的适用和影响,取决于中国主管立法、行政和司法当局的最终酌处权,并且无法保证政府机构不会采取与我们在此陈述的意见相反或不同的观点。 |
| (6) | 本意见所称“可强制执行”或“可强制执行”是指相关义务人在相关单证项下承担的义务属于中国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的类型。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义务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按照各自的条款和/或法院可能施加的附加条款予以执行。本意见中使用的“据我们所知”或与事实有关的类似语言是指本所曾为ECARX和中国公司处理与本意见有关的事项的律师目前实际了解的情况。关于事实事项(但不是法律结论),在我们认为适当的范围内,我们可能依赖ECARX、中国公司和/或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员所作的证明、陈述和确认。 |
| (7) | 我们没有进行任何独立调查、搜索或其他核实行动来确定任何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或准备本意见,并且不应从我们对ECARX或中国公司的陈述或本意见的提出中得出关于我们对任何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了解的推断。 |
| (8) | 本意见拟用于本文具体提及的上下文中,各段应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解释,不得单独提取和提及任何部分。 |
此处表达的意见仅为ECARX的利益,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我们的意见和本意见均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或被任何其他人所依赖。我们在此同意使用本意见,并将本意见作为证物提交注册声明,并同意在该注册声明中提及我们的名字。
本意见严格限于本意见所述事项,除本意见所述事项外,不暗示或可推断任何意见。本文所表达的意见仅在本文发布之日提出,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将下文可能提请我们注意并可能改变、影响或修改本文所表达的意见的事实、情况、事件或发展告知您。
| 你忠实的, | |
| /s/韩坤律师事务所 | |
| 汉坤律师事务所 | |
4

附录A
中国公司名单
| # | 中国公司名称 |
| 1. | ECARX(湖北)科技有限公司(亿纬通(湖北)科技有限公司) |
| 2. | ECARX(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亿纬通(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
| 3. | ECARX(Shanghai)Tech Co.,Ltd.(亿纬通(Shanghai)Technology Co.,Ltd。) |
| 4. | ECARX(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亿纬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 5. | ECARX(Shanghai)Smart Tech Co.,Ltd.(亿纬通(Shanghai)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Ltd。) |
| 6. | ECARX(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亿纬通(武汉)科技有限公司) |
| 7. | ECARX(Nanjing)Automotive Electronics Co.,Ltd.(亿纬通(Nanjing)Automotive Electronics Co.,Ltd。) |
| 8. | 湖北东骏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Hubei Dongjun Automotive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Hubei Dongjun Automotive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
| 9. | ECARX(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亿纬通(浙江)科技有限公司) |
| 10. | JICA Intelligent Robotics Co.,Ltd.(JISCO Intelligent Robot Co.,Ltd。) |
| 11. | 杭州JICA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吉翔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12. | 苏州Photon-Matri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光之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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