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2

2025年4月25日
沃康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同辉南路2号23层
中国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曾担任WORK Medical Technology Group LTD的美国证券顾问,该公司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公司”),涉及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提交F-1表格的登记声明,包括其所有修订和补充(“登记声明”)。登记声明涉及公司的以下证券:(i)10,000,000个普通单位(每份为“普通单位”,统称为“普通单位”),每个普通单位包括(a)一股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5美元(每份为“A类普通股”,统称为“A类普通股”),(b)一份A系列认股权证,用于购买一股A类普通股(每份为“A系列认股权证”,统称为“A系列认股权证”),以及(c)一份B系列认股权证,用于购买一股A类普通股(每份为“B系列认股权证”,及统称“B系列认股权证”);(ii)经买方推选,以最多10,000,000个预先出资普通单位(每份为“预先出资普通单位”,以及统称为“预先出资普通单位”;连同普通单位,统称“单位”)代替普通单位,每个预先出资普通单位由(a)一份预先出资认股权证组成,以购买一股A类普通股(每份为“预先出资认股权证”,及(iii)合称“预先注资认股权证;连同B系列认股权证及A系列认股权证,称为“认股权证”)、(b)一份A系列认股权证及(c)一份B系列认股权证;及(iii)最多80,000,000股认股权证相关的A类普通股(“认股权证股份”)。单位和认股权证股份在此统称为“证券”。本意见函中使用且未在此另行定义的大写术语应具有公司与UniVest Securities,LLC(作为其中指定的承销商的代表)的承销协议(“承销协议”)以及认股权证的形式(定义见下文)中赋予它们的各自含义。
你已要求我们就以下与注册声明有关的事项发表意见。为发表该意见,我们已审查:(i)注册声明及其所有证物;(ii)截至本意见函件日期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存档的注册声明中所载的最新招股章程;(iii)包销协议的表格;(iv)认股权证的表格;及(v)公司有关注册声明、包销协议及认股权证的公司行动记录及与之有关的事项。我们还进行了我们认为适当的其他调查。我们已审查并依赖公职人员的证明,而对于我们认为重要的某些事实事项,我们亦依赖公司高级人员的证明。
在提出以下意见时,我们假定(i)我们所审阅的所有文件所载的所有信息均真实无误;(ii)我们所审阅的所有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均为真实;(iii)作为正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均为真实无误,并且作为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均符合此类文件的正本正本;(iv)签署我们所审阅的任何文件的每个自然人均具有这样做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v)代表证券的证书将被正式签署和交付。
我们亦假设(i)公司已妥为注册成立,并有效存在且信誉良好;(ii)公司根据其注册成立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具有必要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行为能力;(iii)公司已遵守并将遵守其注册成立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的所有方面,与拟进行的交易有关,以及履行其在认股权证项下的义务;(iv)公司拥有执行的公司权力和授权,交付和履行其在认股权证项下的所有义务;(v)根据预先出资认股权证表格第5(e)节、A系列认股权证表格第5(e)节和B系列认股权证表格第5(e)节的规定,所有有关认股权证的构造、有效性、强制执行和解释的问题均应受纽约州国内法管辖,不考虑其法律冲突原则;(vi)送达过程将按照送达时纽约州的方式和方法进行;(vii)在行使认股权证时,经公司董事会或其正式授权的委员会保留的足够数量的A类普通股将获得授权并可供发行,且与该行使相关的A类普通股发行和出售的对价金额不低于该A类普通股的面值。

该意见仅限于(a)美利坚合众国的联邦法律和(b)纽约州的法律,这些法律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并根据我们的经验,均适用于承销协议和认股权证所设想的类型的交易。我们是纽约州律师协会的成员。除了美利坚合众国联邦法律和纽约州法律之外,我们并不自称熟悉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也不表示任何意见。因此,此处表达的意见明确限于美利坚合众国的联邦法律和纽约州的法律。
除本意见函明文规定外,我们不对税务、破产、反垄断、养老金、员工福利、环境、知识产权、银行、消费者贷款、保险、劳工、健康和安全、反洗钱、反恐怖主义和国家证券法等这类意见函中通常未涉及的专门法律或任何自律组织、证券交易所、合约市场、清算组织或其他交易、处理、清算或报告交易的平台、载体或市场的规则提出意见。我们不对任何其他法律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包括任何外国司法管辖区或任何县、市或其他政治分区或当地政府机构或当局发表意见。
基于并受制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i)当单位已由公司根据包销协议以支付代价的方式妥为签立及交付时,该等单位将构成公司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A类普通股及认股权证各自的条款对公司强制执行;及(ii)当单位内所包括的认股权证已由公司根据包销协议以支付代价的方式妥为签立及交付,该等认股权证将构成公司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公司强制执行。
我们上文就任何担保或义务的有效性或约束力提出的意见可能受到以下限制:(i)破产、无力偿债、重组、欺诈性转让、编组、暂停执行或其他类似法律,这些法律一般影响债权人和有担保当事人的权利和救济或债务人的义务的强制执行,(ii)衡平法的一般原则(无论是在衡平法程序中还是在法律中考虑),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特定履行或禁令救济的可获得性的原则,以及重要性、合理性、善意和公平交易的概念,(iii)规定可能违反公共政策或违反联邦或州证券法、规则或条例的赔偿、分担、开脱罪责、释放或放弃的条款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无法执行,以及(iv)交易过程、履行过程、口头协议或类似的影响会修改协议的条款或双方在协议下各自的权利或义务。
本意见函仅在本意见函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果在本意见函发布之日后任何适用法律发生变化,或者我们在本意见函发布之日后知悉任何可能改变上述意见的事实,无论是在本意见函发布之日之前存在还是之后产生,我们不承担更新或补充本意见函的义务。
本意见函是与注册声明相关而提供的,在每种情况下,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此外,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出于任何其他目的在任何其他文件中引用、分发或提及本函的任何部分。
我们特此同意将本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提交,并同意使用我们在注册声明中“法律事项”标题下出现的名称。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其颁布的委员会规则和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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