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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rli:股 iso4217:人民币 iso4217:美元 iso4217:韩元 xbrli:纯 rlx:客户 rlx:分销商 rlx:项 rlx:投票

目 录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20-F

(标记一)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或(g)条作出的登记声明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贝壳公司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报告

委托档案号:001-39902

雾芯科技公司。

(在其章程中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不适用

(注册人姓名翻译成英文)

开曼群岛

(成立法团或组织的管辖权)

明珠国际金融中心35楼

金融街建安一路9号

宝安区第三区

广东省深圳市518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Chao Lu,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

邮箱:ir@relxtech.com

明珠国际金融中心35楼

金融街建安一路9号

宝安区第三区

广东省深圳市518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话:+ 8675586967619

(公司联系人姓名、电话、电子邮件和/或传真号码及地址)

根据该法第12(b)节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证券:

各类名称

    

交易代码(s)

    

注册的各交易所名称

美国存托股,每股
代表一股A类普通股,
每股面值0.00001美元

RLX

纽约证券交易所

A类普通股,
每股面值0.00001美元*

纽约证券交易所

*不用于交易,但仅与我们的美国存托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每份美国存托股代表一股A类普通股。

根据该法第12(g)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根据该法第15(d)节有报告义务的证券:

目 录

注明截至年度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发行人的每一类资本或普通股的流通股数量。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共有1,570,790,570股已发行普通股(包括299,188,826股,包括我们的存托银行持有的库存股和我们的ESOP平台持有的用于未来行使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购股权奖励的股份),每股面值0.00001美元,即1,262,075,580股A类普通股和308,714,990股B类普通股之和。

如果注册人是《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知名且经验丰富的发行人,请用复选标记表示。

是☐否

如果此报告是年度报告或过渡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不需要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节提交报告。

☐是否

注意——勾选上述方框不会免除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报告的任何注册人根据这些条款承担的义务。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1)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报告的较短期限内)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以及(2)在过去90天内是否已遵守此类提交要求。

是☐否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在过去12个月(或在注册人被要求提交此类文件的较短时间内)是否以电子文件方式提交了根据S-T条例第405条(本章第232.405条)要求提交的每一份互动数据文件。

是☐否

通过复选标记指明注册人是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还是非加速申报人。见《交易法》第12b-2条“加速申报人和大型加速申报人”的定义。(勾选一):

大型加速文件管理器

    

加速归档程序☐

    

非加速申报器☐

    

新兴成长型公司☐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交易法》第13(a)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一词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已就编制或发布其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5 U.S.C. 7262(b))第404(b)节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提交报告和证明。

是☐否

如果证券是根据该法第12(b)节登记的,请用复选标记表明备案中包括的登记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反映了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的错误更正。☐

用复选标记表明这些错误更正中是否有任何重述,需要对注册人的任何执行官根据§ 240.10D-1(b)在相关恢复期间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补偿进行恢复分析。☐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编制本备案中包含的财务报表所使用的会计基础: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其他

 

如果针对上一个问题已勾选“其他”,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选择遵循的财务报表项目。

第17项☐第18项☐

如果这是一份年度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空壳公司(定义见《交易法》第12b-2条)。

☐是丨否

【仅适用于过去五年内涉及破产程序的发行人】

用复选标记表明在根据法院确认的计划分配证券之后,注册人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和报告。

☐是TERM0☐否

目 录

目 录

简介

1

前瞻性信息

3

第一部分。

4

项目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顾问的身份

4

项目2。

报价统计及预期时间表

4

项目3。

关键信息

4

项目4。

关于公司的信息

76

项目4.A。

未解决员工意见

113

项目5。

经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

113

项目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128

项目7。

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137

项目8。

财务信息

139

项目9。

要约及上市

140

项目10。

附加信息

140

项目11。

关于市场风险和集中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152

项目12。

权益类证券以外的证券的说明

153

第二部分。

155

项目13。

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155

项目14。

证券持有人权利的重大变更及所得款项用途

155

项目15。

控制和程序

156

项目16.A。

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157

项目16.B。

Code of Ethics

157

项目16.C。

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157

项目16.D。

审核委员会上市准则的豁免

157

项目16.E。

发行人及关联购买人购买权益性证券的情况

157

项目16.F。

注册人的核证会计师变更

158

项目16.G。

公司治理

158

项目16.H。

矿山安全披露

158

项目16.i.

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158

项目16.J。

内幕交易政策

158

项目16.K。

网络安全

159

第三部分。

160

项目17。

财务报表

160

项目18。

财务报表

160

项目19。

附件

160

i

目 录

介绍

除非另有说明或文意另有所指,本年度报告中提及:

“一致行动人承诺”是指创始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和少数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ADRs”是指美国存托凭证作为ADS的凭证;
“ADS”是指美国存托股票,每份代表一股A类普通股;
“中国”或“中国”,除本文另有说明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在本年度报告中描述中国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或税务事项时,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
“A类普通股”指我们的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
“B类普通股”指我们的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
“CAC”指国家网信办;
“证监会”指中国证监会;
“创始人的一致行动承诺”指雾芯科技 Inc.、Leo Valley Holding Limited、Ying(Kate)Wang女士,Long(David)Jiang先生及Longtian Holding Limited、Yilong Wen先生及StarryInv Holding Limited各自,以及雾芯科技 Inc.的若干少数股东于2022年10月19日订立的一系列一致行动承诺;
“韩元”指韩国法定货币韩元;
“少数股东的一致行动承诺”是指雾芯科技 Inc.、Leo Valley Holding Limited、Ying(Kate)Wang女士以及雾芯科技Inc.的某些少数股东于2023年12月21日订立的一致行动承诺;
“商务部”指商务部;
“发改委”指国家发改委;
“北亚业务”是指我们通过SS North Asia Holding Limited进行的业务运营,SS North Asia Holding Limited是北亚一家知名的电子蒸汽公司,提供电子蒸汽产品。我们通过与SS North Asia Holding Limited及其股东订立股份购买协议收购SS North Asia Holding Limited,交易已于2023年12月完成;
“纽交所”指纽交所;
“普通股”指我们的A类和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
“我们的WFOE”指北京粤科科技有限公司;
“重组”是指成立雾芯科技 Inc.,将持有Relx Inc.在中国的业务的离岸控股公司从Relx Inc.转让给雾芯科技 Technology Inc.,以及我们以垫款形式向我们提供人民币6亿元的额外发行143,681,555股普通股并视同清偿应付Relx Inc.的金额作为资本支持,这些股份中的每一股因我们于2021年1月11日实施的10转1股的拆细为十股普通股;

1

目 录

“人民币”“人民币”是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外管局”指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合并VIE”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是指北京物芯控股有限公司。合并VIE及其子公司是我们没有任何股权所有权的中国境内公司,但其财务业绩已完全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合同安排并入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用于我们公司结构的说明图;
“美元”“美元”“美元”“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本公司”“集团”“我们的”,(i)重组完成前,指Relx Inc.在中国境内经营的业务,(ii)重组完成后,指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雾芯科技 Inc.,以及(iii)在描述与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和我们的综合财务信息、风险因素和财务业绩相关的运营时,还包括综合VIE及其子公司;和
“2021年度计划”指2021年股票激励计划。

除另有说明外,本年度报告中所有人民币兑美元及美元兑人民币的换算均按7.0 999元兑1.00美元的汇率进行,汇率为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H.10统计发布中规定的截至2023年12月29日有效的汇率。我们不对任何人民币或美元金额可能已或可能已按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无法兑换成美元或人民币(视情况而定)作出任何陈述。

2

目 录

前瞻性信息

这份关于Form 20 F的年度报告包含前瞻性陈述,这些陈述反映了我们目前的预期和对未来事件的看法。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包含在题为“项目3”的章节中。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览”和“第5项。运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包括“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存在重大差异。

你可以通过“可能”、“将”、“预期”、“预期”、“目标”、“估计”、“打算”、“计划”、“相信”、“是/可能”、“潜在”、“继续”或其他类似表达等词语或短语来识别其中一些前瞻性陈述。我们的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基于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的预期和预测,我们认为这些预期和预测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战略和财务需求。这些前瞻性陈述包括与以下相关的陈述:

我们的使命、目标和战略;
我们未来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全球电子蒸汽行业增长可期;
我们对我们的电子蒸汽产品的需求和市场接受度的期望;
我们对我们与用户、分销商、零售商、供应商、制造商和其他合作伙伴的关系的期望;
我们行业的竞争;
我们建议的所得款项用途;
我们获得的许可证、批准和许可以及批准的产品;和
政府有关本行业的相关政策法规。

这些前瞻性陈述涉及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尽管我们认为我们在这些前瞻性陈述中表达的预期是合理的,但我们的预期可能会在以后被发现是不正确的。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大不相同。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的重要风险和因素一般在“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览”和“第5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以及本年度报告中的其他章节。你应该彻底阅读这份年度报告和我们所参考的文件,同时理解我们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甚至更糟。我们通过这些警示性声明来限定我们所有的前瞻性声明。

这份年度报告包含了我们从各种政府和私人出版物中获得的某些数据和信息。这些出版物中的统计数据还包括基于一些假设的预测。电子蒸汽行业可能不会以市场数据预测的速度增长,或者根本不会。这一市场未能以预计的速度增长,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合并后的VIE以及ADS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这个行业快速发展的性质导致与我们市场的增长前景或未来状况相关的任何预测或估计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此外,如果市场数据背后的任何一项或多项假设后来被发现不正确,实际结果可能与基于这些假设的预测不同。你不应该过分依赖这些前瞻性陈述。

本年度报告中所作的前瞻性陈述仅涉及截至本年度报告作出陈述之日的事件或信息。除法律要求外,我们不承担在作出陈述之日之后公开更新或修改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义务,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还是为了反映意外事件的发生。您应该阅读这份年度报告以及我们在这份年度报告中提及并作为证据提交给这份年度报告的文件是一个部分,完全并理解我们的实际未来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

3

目 录

第一部分。

项目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顾问的身份

不适用。

项目2.报价统计和预计时间表

不适用。

项目3.关键信息

我们的控股公司Structure以及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

下图说明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公司架构,包括我们的主要附属公司、可变利益实体及其主要附属公司:

Graphic

注意:

(1) 北京物芯控股中心(有限合伙)、天津物芯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有北京物信86.77%、13.23%的股权。Ying(Kate)Wang女士、Bing Du先生分别持有北京物芯控股中心(有限合伙)93.635%、6.365%的合伙权益。Ying(Kate)Wang女士、Bing Du先生分别持有天津物芯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99.00%的合伙权益。王女士是我们公司的实益拥有人和联合创始人,并担任我们董事会主席和我们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杜先生是我们公司的实益拥有人。北京五信与北京粤科的合同安排详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

4

目 录

雾芯科技公司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其不直接在中国开展业务运营,也不在中国拥有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权。相反,我们通过(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ii)我们与之保持合同安排的合并VIE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经我局中国法律顾问汉坤律师事务所告知,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22年4月25日发布并于同日施行的《关于促进电子烟行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或《电子烟产业政策措施(试行)》,国家烟草专卖局于9月2日发布的《外商投资电子烟相关制造企业设立审批管理细则》,2022年并于同日施行,2022年10月12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并于同日施行的《电子烟进出口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细则》规定,禁止外商投资电子蒸气产品批发、零售业务,外商投资电子蒸气产品生产须经监管部门批准。此外,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通过合并VIE及其子公司开展的增值电信业务也受到外商投资限制。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没有资格开展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受此类外国投资限制的业务。根据中国受外国投资限制行业的惯例,我们在中国的业务通过合并VIE及其子公司运营,我们依靠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合并VIE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来指导合并VIE的活动。合并后的VIE为会计目的而合并,但不是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或我们的投资者拥有股权的实体。我公司和股东不得持有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的股权,只要此类外国投资限制在中国法律法规下仍然有效。虽然《外商投资法》没有明确将合同安排归类为外商投资的一种形式,但不能保证未来通过合同安排进行的外商投资不会被解释为一种间接外商投资活动。如果VIE在任何此类未来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下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任何业务被纳入任何负面清单或其他形式的限制外商投资,我们可能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以遵守此类未来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此类行动可能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财务状况、运营结果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更多详情,请见“—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可能会不时发生变化,对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运营的可行性可能产生怎样的影响还有待观察。”合并可变利益实体贡献的收入占我们2021年的全部总收入,占我们2022年和2023年总收入的很大一部分。雾芯科技 Inc.也通过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外开展业务。

本年度报告中使用的“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和“我们的”是指雾芯科技 Inc.、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描述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我们的合并财务信息、风险因素和财务业绩相关的运营时,还包括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北京物芯控股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我们ADS的投资者不是在中国购买合并VIE的股权,而是在购买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的股权。这种VIE结构涉及投资者特有的风险,投资者可能永远不会直接持有中国运营公司的股权。见“—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5

目 录

我们的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及其股东之间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协议,包括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授权书、股权质押协议、独家期权协议、独家资产期权协议。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在VIE中没有合法的多数所有权,但依赖这些合同安排向我们的子公司提供合并VIE中的“控股财务权益”,定义见FASB ASC 810,使其成为会计目的的合并VIE的主要受益人。这些与合并VIE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中包含的条款基本相似,这使我们能够(i)有权指导对合并VIE的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合并VIE的活动,以及(ii)从合并VIE获得可能对合并VIE具有重大意义的经济利益。但是,雾芯科技及其投资者均不对合并后的VIE拥有股权、直接对外投资或通过此类所有权或投资实现控制,VIE合同安排不等同于VIE业务的股权所有权。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与合并VIE的合同安排尚未在法庭上进行测试。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我们公司可能会为执行安排条款而产生大量成本。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汉坤律师事务所所告知,在本年度报告披露的前提下,合同安排的条款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是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的。尽管缺乏合法的多数所有权,但我们的开曼岛控股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编纂主题810,合并的要求合并了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因此,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视为我们的合并实体,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资产和负债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项目4。关于公司的信息— A.公司的历史和发展。”

然而,在为我们提供对合并VIE的控制权方面,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我们可能会为执行安排条款而产生大量成本。中国监管环境的变化可能会限制我们作为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同时,关于合同安排是否会被判定通过合同安排对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形成有效控制,或者中国法院应如何解释或执行综合可变利益实体背景下的合同安排,鲜有先例。如果需要采取法律行动,我们不能保证法院会作出有利于可变利益实体合同安排可执行性的裁决。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遇到重大延误或其他障碍,我们可能无法对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施加有效控制,我们开展我们和合并后的VIE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合并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其签订的合同安排项下的义务将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合并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关于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与合并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的权利地位的现行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任何有关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纳,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我们或合并后的VIE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相关中国监管机构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以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中国相关监管机构可能不允许可变利益实体结构,这可能会导致我们公司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我们的ADS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见“—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合并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其签订的合同安排项下的义务将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

目 录

我们的公司结构受到与我们与合并VIE的合同安排相关的风险的影响。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与合并VIE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被修订或解释不同,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以及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显着影响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和我们公司整体的财务业绩。有关我们公司架构相关风险的详细描述,请参阅“项目3”下披露的风险。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我们面临着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运营主要在中国进行,我们受制于复杂且不断发展的中国法律法规。例如,我们面临与境外发行的监管批准、反垄断监管行动以及对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的监督相关的风险,这可能会影响我们开展某些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的能力。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和合并VIE的运营以及我们ADS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显着下降。有关在中国开展业务的风险的详细描述,请参阅“项目3”下披露的风险。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政府在监管我们和合并VIE的运营方面的重要权威及其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的监督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实施全行业监管,包括数据安全或反垄断相关监管,可能会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受制于复杂且不断演变的中国有关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未能保护我们的用户、业务合作伙伴和网络的机密信息免受安全漏洞的影响,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并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和运营结果造成重大损害”和“——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在未来的筹资活动中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备案或其他要求的约束。”

中国监管环境的变化,包括与执法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以及中国迅速演变的规则和法规,可能会导致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运营以及我们ADS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未能对中国监管环境的变化做出反应可能会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

目 录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

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如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SEC确定我们提交了一家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该审计报告连续两年未受到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或PCAOB的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审计师。2022年5月,在提交这份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出于这个原因,我们认为,除非PCAOB做出新的决定,否则我们没有让我们的证券受到HFCAAA规定的交易禁令的风险。然而,PCAOB将每年确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整会计师事务所,并且我们继续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无法保证我们不会在未来任何财政年度被认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如此认定,我们将成为HFCAA下的禁止交易对象。详情了解,见“——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而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已经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和“——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师,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当局对美国和合并VIE的运营所需的许可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和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开展业务。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在中国的运营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即《电子烟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生产企业以及持有电子烟品牌的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统称“电子烟生产企业”),需向国务院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即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生产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发布的问答,对2021年11月10日前存续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统称“存续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在《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及相关实施政策规则的实施和执行方面,给予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过渡期。在这样的过渡期内,允许现有的电子烟生产和经营者在充分遵守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示和要求的情况下,继续开展现有业务。监管要求详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政府法规—与我们产品相关的法规。”

8

目 录

2023年6月30日,并表VIE子公司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生产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可生产符合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的烟油,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2023年7月28日,又有一家并表VIE的子公司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发的拥有RELX品牌的生产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以及符合电子烟管理办法的生产、出口RELX品牌的电子蒸气可充电装置、烟弹产品以及与电子蒸气可充电装置、烟弹产品组合销售的产品,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我们在中国经营的线下门店也获得了零售业务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未来,如果我们不能及时获得或更新生产企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或零售业务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或根本不能获得或更新,或未能遵守当时适用的监管规定,我们可能不得不停止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运营不完全合规,并可能因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运营不合规而受到处罚。鉴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执法实践的不确定性,我们可能需要在未来获得额外的许可、许可、备案或批准,以实现我们平台的功能和服务。请参阅“—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受到许多司法管辖区的大量法律的约束,其中许多法律正在演变中。”

此外,就在海外市场发行和上市而言,截至本年报日期,我们、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及合并VIE,(i)我们向外国投资者的历史发行并无需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网信办或CAC或任何中国政府机构的事先批准或许可,(ii)我们未被要求通过中国网信办或CAC的网络安全审查,及(iii)未曾参与由CAC据此作出的任何有关网络安全审查的正式调查。然而,中国政府最近表示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实施更多监管。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试行办法》,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上市的,应当履行备案程序,并向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不过,由于《审判办法》是新颁布的,因此,《审判办法》的解释、适用和执行有待进一步明确。如果未来的任何发行、上市或任何其他筹资活动需要根据《试行办法》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程序,则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后的VIE是否能够及时完成与任何进一步筹资活动有关的备案程序,或根本无法确定。此外,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后的VIE可能需要通过CAC的网络安全审查,并履行其他适用的备案程序或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批准。如果我们未能就未来的任何境外发行或上市获得相关批准或完成其他备案程序,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部门的制裁,这可能包括对我们和在中国的合并VIE的运营进行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限制或禁止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支付或汇出股息,限制或延迟我们未来在境外的融资交易,或其他可能对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我们和合并VIE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以及我们ADS的交易价格。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当局就未来筹资活动的批准、备案或其他要求的约束”和“——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受到有关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的复杂且不断变化的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未能保护我们的用户、业务合作伙伴和网络的机密信息免受安全漏洞的侵害,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并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和运营结果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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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通过我们组织的现金和资产流动

雾芯科技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业务。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因此,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在控股公司层面获得融资,但雾芯科技 Inc.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偿还债务的能力可能取决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以及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支付的许可和服务费。如果我们的任何子公司未来以自身名义发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雾芯科技 Inc.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允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向雾芯科技 Inc.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被要求对某些法定储备基金进行拨款,或者可能对某些可自由支配的基金进行拨款,这些基金不能作为现金股息分配,除非公司发生有偿付能力的清算。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中国境外母公司的现金转移受中国政府货币兑换管制。可用外币的短缺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综合可变利益实体汇出足够的外币以向雾芯科技 Inc.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履行我们的外币计价义务的能力。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5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控股公司Structure。”我们还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开始了我们的国际扩张。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在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将其任何净资产转让给我们方面受到某些限制。外商独资企业将红利汇出中国,也需经外管局指定银行审核。受限制的金额包括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实收资本和法定储备金以及我们没有合法所有权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净资产,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总额分别为人民币5110万元、人民币7360万元和人民币7170万元(1,010万美元)。有关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和合并VIE的资金流动的风险,请参阅“——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股权的其他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可能会对我们开展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雾芯科技 Inc.只能通过出资或贷款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只能通过贷款向我们的中国综合可变利益实体提供资金,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登记和批准要求。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雾芯科技 Inc.向我们的中间控股公司及附属公司提供的出资分别为零、零及零。截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雾芯科技 Inc.向我们的中间控股公司和子公司提供的贷款分别为人民币94.606亿元、人民币43.139亿元和人民币32.261亿元(合4.544亿美元),收到的还款分别为人民币19.161亿元、人民币44.634亿元和人民币22.007亿元(合3.10亿美元)。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分别收到零、零及零作为由雾芯科技 Inc.提供的贷款,并分别偿还零、零及零。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与一间附属公司、一间中国综合可变利益实体或其本集团附属公司之间并无转让现金以外的资产,亦无附属公司向该控股公司支付股息或作出其他分派。有关我们中国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和经营业绩的详情,请参阅本年度报告表格20-F的“—与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相关的财务信息”和第F-15页。

2023年11月13日,我们宣布批准分别向截至北京/香港时间和纽约时间2023年12月1日收盘时的普通股股东和ADS股东派发每股普通股0.01美元或每股ADS 0.01美元的现金股息,分别以美元支付。股息于2023年12月以现金支付给普通股股东和ADS持有人。

未来的现金股息(如有)将由我们的董事会酌情宣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要求,并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我们的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10

目 录

根据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的说法,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有效的法律,雾芯科技 Inc.无需就收入或资本收益缴纳开曼群岛税。在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后,将不征收开曼群岛预扣税。为便于说明,以下讨论反映了中国大陆和香港可能需要缴纳的假设税款,假设:(i)我们在合并VIE中有应税收益,以及(ii)我们决定在未来支付股息:

合并VIE中的假设税前收益(1)

    

人民币

100.00

在WFOE层面按25%的法定税率对收入征税(2)

 

人民币

(25.00)

将由WFOE向Relx HK Limited派发股息的金额(3)

 

人民币

75.00

按5%的税收协定税率代扣代缴税款

人民币

(3.75)

按Relx HK Limited水平作为股息分配的金额以及向雾芯科技 Inc.净分配的金额。(4)

 

人民币

71.25

注意事项:

(1)

就本例而言,税务计算已简化。假设账面税前收益金额等于人民币应纳税所得额。

(2)

我们的某些子公司和合并后的VIE有资格在中国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然而,这种费率受资格限制,属于临时性质,在未来支付分配时可能无法获得。就本假设示例而言,上表反映了全额法定税率有效的最大税收情景。

(3)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在中国大陆境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直接控股公司注册地在香港或与中国大陆有税收协定安排的其他法域的,适用5%的较低预提所得税税率,但须在分配时进行资格审查。向雾芯科技 Inc.分配的任何股息在Relx HK Limited水平上没有增量税。

(4)

若按10%的预提所得税率征收,则预提税款为人民币7.5元,按Relx HK Limited水平作为股息分配及向雾芯科技 Inc.净分配的金额将为人民币67.5元。

上表是在假设合并VIE的所有利润将作为费用在税务中性合同安排下分配给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情况下编制的。如果未来合并VIE的累计收益超过支付给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服务费(或者如果公司间实体之间当前和预期的费用结构被确定为非实质性且中国税务机关不允许),则合并VIE可以就合并VIE中滞留现金的金额向我们中国子公司进行不可扣除的转移。这将导致此类转让成为合并VIE的不可扣除费用,但仍是中国子公司的应税收入。这将导致上述可用金额分别从税前收入的71.25%降至约53%的影响。我们的管理层认为,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很小。

11

目 录

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相关的财务信息

下表列出截至所列日期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和其他实体的财务信息简明合并时间表。简明合并时间表包括雾芯科技 Inc.、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和其他各种实体和集团的财务信息,包括合并VIE的主要受益人其他子公司以及合并VIE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信息,以及消除调整和合并总计。下表列出了这些实体的名称和住所。

实体

住所

合并VIE的主要受益者

北京粤科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

其他子公司

Park East Investment Inc。

开曼群岛

Relx HK Limited

香港

蒙斯股份有限公司。

韩国

其他26家子公司

其他司法管辖区

VIE

北京物芯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

VIE的子公司

宁波物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

深圳市物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其他23家VIE的子公司(1)

中国

注意:

(1)

这些实体是注册地在中国的VIE子公司,每一家都占集团收入的一小部分。

12

目 录

简明合并损益表信息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初级

受益人

合并

RLX

VIE和

技术

其他

合并

消除

合并

    

公司。

    

子公司

    

VIE

    

子公司

    

调整

    

合计

(人民币千元)

第三方收入

 

247,005

 

646

 

1,338,746

 

 

1,586,397

集团间收入(1)

176,707

111,753

15,937

(304,397)

第三方收入成本

 

(190,395)

 

(1,274)

 

(664,660)

 

 

(856,329)

集团间收入成本(1)

(154)

(1,268)

1,422

产品消费税

(342,354)

(342,354)

第三方运营费用

(20,363)

 

(274,016)

 

(105,051)

 

(484,994)

 

 

(884,424)

集团间经营费用(1)

 

(15,937)

 

 

(237,664)

 

253,601

 

子公司收入/(亏损)(2)

404,342

(169,894)

(234,448)

VIE上的损失(2)

(162,306)

162,306

其他收入/(费用)

199,761

631,417

(13,662)

220,220

(38)

1,037,698

净收入/(亏损)

583,740

 

404,733

 

(169,894)

 

(156,037)

 

(121,554)

 

540,988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

 

391

 

 

6,269

 

 

6,660

归属于雾芯科技 Inc.的净利润/(亏损)

583,740

 

404,342

 

(169,894)

 

(162,306)

 

(121,554)

 

534,328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调整)(3)

初级

受益人

合并

RLX

VIE和

技术

其他

合并

消除

合并

    

公司。

    

子公司

    

VIE

    

子公司

    

调整

    

合计

(人民币千元)

第三方收入

1,787

5,330,992

5,332,779

集团间收入(1)

242,534

217,249

4,533

(464,316)

第三方收入成本

 

(8,569)

 

(1,243)

 

(2,965,169)

 

 

(2,974,981)

集团间收入成本(1)

(90)

(144)

234

产品消费税

(52,668)

(52,668)

第三方运营费用

(19,553)

(309,315)

(199,331)

(713,520)

(1,241,719)

集团间经营费用(1)

(4,533)

(459,549)

464,082

子公司收益(2)

1,373,510

 

1,326,570

 

 

 

(2,700,080)

 

VIE上的收入(2)

 

 

1,309,698

 

 

(1,309,698)

 

其他收益

87,262

125,126

197

132,736

345,321

净收入

1,441,219

1,373,510

1,326,570

1,277,211

(4,009,778)

1,408,732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

(32,487)

(32,487)

归属于雾芯科技公司的净利润

1,441,219

 

1,373,510

 

1,326,570

 

1,309,698

 

(4,009,778)

 

1,441,219

13

目 录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调整)(3)

    

    

    

初级

    

    

    

受益人

合并

RLX

其他

合并

VIE及其

消除

合并

科技公司。

子公司

VIE

子公司

调整

合计

(人民币千元)

第三方收入

8,520,978

8,520,978

集团间收入(1)

47,897

74,744

(122,641)

第三方收入成本

(346)

(382)

(4,848,190)

(4,848,918)

第三方运营费用(1)

(24,292)

 

(78,528)

 

(88,043)

 

(1,182,492)

 

 

(1,373,355)

集团间收入成本(1)

 

(73)

 

 

(122,568)

 

122,641

 

子公司收益(2)

1,991,644

1,983,337

(3,974,981)

VIE上的收入(2)

 

 

1,997,006

 

 

(1,997,006)

 

其他收入/(费用)

57,361

39,357

12

(367,311)

(270,581)

净收入

2,024,713

1,991,644

1,983,337

2,000,417

(5,971,987)

2,028,124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

 

 

 

3,411

 

 

3,411

归属于雾芯科技公司的净利润

2,024,713

1,991,644

1,983,337

1,997,006

(5,971,987)

2,024,713

注意事项:

(1)

代表消除合并层面的集团间服务收费和资产交易。

我公司的子公司和合并VIE的主要受益人向我公司结构内的实体提供运营配套服务和资产交易。截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其他集团公司向合并VIE收取的服务费和资产交易分别为人民币1.226亿元、人民币4.598亿元和人民币2.885亿元(4060万美元)。集团间服务收费和资产往来在合并层面予以抵销。

2022年起,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开始向集团内实体提供运营服务。2022年和2023年,与此类运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450万元和人民币1590万元(约合220万美元)。集团间服务收入在合并层面予以剔除。

(2)

代表消除对雾芯科技 Inc.的投资、其他子公司、合并VIE的主要受益人、合并VIE。

(3)

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收购各公司,按照ASC 805-50作为同一控制下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对以前年度上述比较简明合并损益表进行了追溯调整。

14

目 录

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信息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初级

受益人

合并

RLX

VIE和

技术

其他

合并

消除

合并

    

公司。

    

子公司

    

VIE

    

子公司

    

调整

    

合计

(人民币千元)

资产: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527,990

931,779

3,432

927,097

2,390,298

受限制现金

42

29,718

29,760

网上支付平台应收款项

1,495

5,398

6,893

短期投资,净额

944,414

2,148,719

3,093,133

短期银行存款,净额

 

 

2,531,260

 

 

99,996

 

 

2,631,256

应收账款和票据,净额

39,992

20,490

60,482

库存,净额

 

 

72,382

 

 

72,468

 

 

144,850

应收关联方款项

 

 

15,391

 

684

 

102,661

 

 

118,736

应收集团公司款项(1)

 

11,585,791

 

3,788,027

 

129,710

 

129,214

 

(15,632,742)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净额

 

253

 

391,610

 

3,997

 

112,575

 

 

508,435

子公司净资产(2)

5,403,973

4,665,765

(10,069,738)

VIE的净资产(2)

4,556,977

(4,556,977)

物业、设备及租赁物业改善,净额

25,059

197

52,102

77,358

无形资产,净值

63,789

1,846

53,672

(49,529)

69,778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15,455

42,808

58,263

使用权资产,净额

10,033

42,529

52,562

长期投资,净额

 

 

 

 

8,000

 

 

8,000

长期银行存款,净额

359,428

1,398,376

1,757,804

长期投资证券,净额

5,236,109

5,236,109

商誉

 

 

66,506

 

 

 

 

66,506

其他资产

1,910

365

2,599

4,874

总资产

 

17,518,007

 

19,160,446

 

4,697,208

 

5,248,422

 

(30,308,986)

 

16,315,097

负债:

应付股息

 

 

881

 

 

 

 

881

应付账款及应付票据

42,043

224,383

266,426

合同负债

 

38,165

 

102

 

 

11,319

 

 

49,586

应付薪金及福利津贴

 

 

14,147

 

5,590

 

19,519

 

 

39,256

应缴税款

 

 

36,030

 

4,202

 

36,932

 

 

77,164

应付关联方款项

 

 

101,927

 

 

 

 

101,927

应付集团公司款项(1)

 

1,867,035

 

13,469,440

 

20,891

 

275,376

 

(15,632,742)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3,414

4,697

760

95,125

103,996

租赁负债-流动部分

 

 

4,013

 

 

25,422

 

 

29,435

递延所得税负债

 

15,896

 

 

7,695

 

 

23,591

租赁负债-非流动部分

 

 

6,327

 

 

18,092

 

 

24,419

负债总额

 

1,908,614

 

13,695,503

 

31,443

 

713,863

 

(15,632,742)

 

716,681

雾芯科技公司股东权益合计(2)

 

15,609,393

 

5,453,502

 

4,665,765

 

4,556,977

 

(14,676,244)

 

15,609,393

非控制性权益

 

 

11,441

 

 

(22,418)

 

 

(10,977)

股东权益合计

 

15,609,393

 

5,464,943

 

4,665,765

 

4,534,559

(14,676,244)

 

15,598,416

15

目 录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调整)(3)

    

初级

受益人

合并

RLX

VIE和

技术

其他

合并

消除

合并

公司。

    

子公司

    

VIE

    

子公司

    

调整

    

合计

 

(人民币千元)

资产: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97,229

213,587

778

956,918

1,268,512

受限制现金

20,574

20,574

网上支付平台应收款项

183

2,817

3,000

短期投资,净额

 

 

 

 

2,434,864

 

 

2,434,864

短期银行存款,净额

2,311,326

4,643,553

130,000

7,084,879

应收账款和票据,净额

 

 

1,122

 

 

50,259

 

 

51,381

库存

 

 

779

 

 

130,122

 

 

130,901

应收关联方款项

 

 

 

 

5,112

 

 

5,112

应收集团公司款项(1)

 

8,600,005

 

143,691

 

128,017

 

98,515

 

(8,970,228)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净额

 

9,909

 

107,162

 

1,594

 

80,267

 

 

198,932

子公司净资产(2)

4,662,818

4,528,204

(9,191,022)

VIE的净资产(2)

4,426,033

(4,426,033)

物业、设备及租赁物业改善,净额

11,687

404

75,780

87,871

无形资产,净值

649

2,185

4,718

7,552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90

9,068

54,736

63,894

使用权资产,净额

17,747

57,261

75,008

长期投资,净额

8,000

8,000

长期银行存款,净额

 

348,103

 

 

1,167,325

 

 

1,515,428

长期投资证券,净额

3,409,458

3,409,458

其他资产

2,587

10,871

13,458

总资产

 

15,681,287

 

13,428,602

 

4,568,079

 

5,288,139

 

(22,587,283)

 

16,378,824

负债:

 

应付账款及应付票据

 

 

585

 

 

268,761

 

 

269,346

合同负债

 

71,397

3,829

75,226

应付薪金及福利津贴

 

 

47,026

 

27,285

 

53,438

 

 

127,749

应缴税款

 

4,568

11,408

93,700

109,676

应付关联方款项

 

 

 

423

 

 

423

应付集团公司款项(1)

25,036

 

8,683,453

 

10

 

261,729

 

(8,970,228)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15,794

 

11,727

 

1,172

 

132,762

 

 

161,455

租赁负债-流动部分

 

 

9,050

 

 

36,905

 

 

45,955

递延所得税负债

 

 

 

8,653

 

 

8,653

租赁负债-非流动部分

 

 

9,375

 

 

30,593

 

 

39,968

负债总额

 

112,227

 

8,765,784

 

39,875

 

890,793

 

(8,970,228)

 

838,451

雾芯科技公司股东权益合计(2)

15,569,060

 

4,662,818

 

4,528,204

 

4,426,033

 

(13,617,055)

 

15,569,060

非控制性权益

 

 

 

(28,687)

 

 

(28,687)

股东权益合计

 

15,569,060

 

4,662,818

 

4,528,204

 

4,397,346

 

(13,617,055)

 

15,540,373

16

目 录

注意事项:

(1) 代表将合并VIE和合并VIE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受益人雾芯科技 Inc.、其他子公司、合并VIE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集团间余额进行抵销。合并集团内所有中国实体的功能货币为人民币。合并集团内在开曼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香港注册成立的实体的功能货币为美元。其他法域的合并集团内实体一般使用各自的当地货币作为功能货币。中国实体之间的所有集团间余额均以人民币计价,非中国实体之间的集团间余额以美元或人民币计价。截至2023年12月31日,(i)Relx HK Limited以人民币计价的应收中国实体款项为人民币1.125亿元(约合1580万美元),(ii)雾芯科技 Inc.以人民币计价的应付中国实体款项为人民币2120万元(约合300万美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i)Relx HK Limited以人民币计价的应收中国实体款项为人民币8,460万元,及(ii)雾芯科技 Inc.以人民币及美元计价的应付中国实体款项分别为人民币2,500万元及人民币0.1百万元。
(2) 代表消除对雾芯科技 Inc.的投资、其他子公司、合并VIE的主要受益人。
(3) 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收购各公司,按照ASC 805-50作为同一控制下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对以前年度上述比较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进行了追溯调整。

简明合并现金流量信息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初级

    

    

    

受益人

RLX

合并

技术

其他

合并

VIE及其

消除

合并

公司。

子公司

VIE

子公司

调整

合计

(人民币千元)

与集团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用于)的现金净额

 

 

136,977

73,502

(210,479)

其他经营活动

 

128,329

(4,745)

(127,295)

202,414

198,703

经营活动产生/(使用)的现金净额

 

128,329

132,232

(53,793)

(8,065)

198,703

对集团公司的贷款

 

(3,226,102)

(290,382)

(448,660)

(80,805)

4,045,949

偿还集团公司借款

2,200,692

275,504

486,506

61,590

(3,024,292)

其他投资活动

 

2,339,504

(299,534)

(2,276)

53,451

2,091,145

投资活动产生/(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

1,314,094

(314,412)

35,570

34,236

1,021,657

2,091,145

向集团公司借款

 

3,309,906

192,130

543,912

(4,045,948)

偿还集团公司贷款

 

(2,262,281)

(171,250)

(590,760)

3,024,291

其他融资活动

(1,081,991)

(111,225)

(1,193,216)

筹资活动(用于)/产生的现金净额

 

(1,081,991)

936,400

20,880

(46,848)

(1,021,657)

(1,193,216)

17

目 录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调整)(1)

    

    

    

初级

    

    

    

受益人

合并

RLX

其他

合并

VIE及其

消除

合并

科技公司。

子公司

VIE

子公司

调整

合计

(人民币千元)

与集团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用于)的现金净额

 

229,096

 

283,589

 

(512,685)

 

 

其他经营活动

187,349

(181,799)

(160,586)

641,865

486,82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

187,349

47,297

123,003

129,180

486,829

对集团公司的贷款

(4,313,937)

(89,069)

(311,089)

(450,769)

5,164,864

偿还集团公司借款

4,463,367

86,217

78,191

342,000

(4,969,775)

其他投资活动

 

(4,474,981)

 

(1,376)

 

343,317

 

 

(4,133,040)

投资活动产生/(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

149,430

(4,477,833)

(234,274)

234,548

195,089

(4,133,040)

向集团公司借款

4,327,442

447,064

390,358

(5,164,864)

偿还集团公司贷款

(4,463,367)

(342,000)

(164,408)

4,969,775

其他融资活动

(477,934)

1,427

(763)

(477,270)

筹资活动(用于)/产生的现金净额

(477,934)

(134,498)

105,064

225,187

(195,089)

(477,270)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调整)(1)

    

    

    

初级

    

    

    

受益人

合并

RLX

其他

合并

VIE及其

消除

合并

科技公司。

子公司

VIE

子公司

调整

合计

(人民币千元)

经营活动(使用)/产生的现金净额

(5,918)

 

14,688

 

(51,765)

 

1,842,887

 

1,799,892

对集团公司的贷款

(9,460,565)

 

(171,250)

 

 

(96,058)

 

9,727,873

 

偿还集团公司借款

1,916,087

191,620

(2,107,707)

其他投资活动

(2,132,679)

(2,978,645)

(4,012)

(2,755,324)

(7,870,660)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9,677,157)

 

(3,149,895)

 

(4,012)

 

(2,659,762)

 

7,620,166

 

(7,870,660)

偿还集团公司贷款

 

(1,916,087)

 

(191,620)

 

 

2,107,707

 

向集团公司借款

9,474,296

253,577

(9,727,873)

其他融资活动

10,042,422

(127,516)

(10,785)

9,904,121

融资活动产生/(用于)的现金净额

10,042,422

 

7,430,693

 

61,957

 

(10,785)

 

(7,620,166)

 

9,904,121

(1) 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收购各公司,按照ASC 805-50作为同一控制下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对以前年度的上述比较简明合并现金流量进行了追溯调整。

精选合并财务数据

以下表格展示了我们的业务和合并VIE的选定合并财务信息。你应该结合“第5项”阅读以下信息。运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如下。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选定综合全面收益报表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选定综合资产负债表数据,以及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选定综合现金流量表数据,均来自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自F-1页开始的我们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收购各公司,按照ASC 805-50作为同一控制下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对以前年度的对比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或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和列报的。我们的历史结果不一定代表未来期间的预期结果。

18

目 录

下表列出我们选定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综合收益数据综合报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1年(经调整)

2022年(经调整)

2023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单位:千,股份金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综合收益数据精选综合报表:

净收入

 

8,520,978

 

5,332,779

 

1,586,397

 

223,439

收入成本

 

(4,848,918)

 

(2,974,981)

 

(856,329)

 

(120,611)

产品消费税

(52,668)

(342,354)

(48,220)

毛利

 

3,672,060

 

2,305,130

 

387,714

 

54,608

营业费用:(1)

 

 

 

 

销售费用

 

(520,694)

 

(347,798)

 

(213,723)

 

(30,102)

一般和行政费用

 

(672,748)

 

(576,811)

 

(498,015)

 

(70,144)

研发费用

 

(179,913)

 

(317,110)

 

(172,686)

 

(24,322)

总营业费用

 

(1,373,355)

 

(1,241,719)

 

(884,424)

 

(124,568)

运营收入/(亏损)

 

2,298,705

 

1,063,411

 

(496,710)

 

(69,960)

其他收入:

 

 

 

 

利息收入,净额

 

72,414

 

180,729

 

627,879

 

88,435

投资收益

 

94,222

 

136,531

 

245,700

 

34,606

其他,净额

 

194,209

 

399,641

 

214,874

 

30,264

所得税前收入

 

2,659,550

1,780,312

591,743

 

83,345

所得税费用

 

(631,426)

(371,580)

(50,755)

 

(7,149)

净收入

 

2,028,124

1,408,732

540,988

 

76,196

其他综合(亏损)/收益:

 

 

外币换算调整

 

(149,188)

937,428

198,534

 

27,963

长期投资证券未实现(亏损)/收益

(5,425)

632

89

其他综合(亏损)/收益合计

 

(149,188)

932,003

199,166

 

28,052

综合收益总额

 

1,878,936

2,340,735

740,154

 

104,248

每股普通股净收入/ADS

 

 

基本

 

1.445

1.092

0.407

 

0.057

摊薄

 

1.436

1.085

0.399

 

0.056

普通股/ADS加权平均数

 

 

 

 

基本

 

1,401,371,494

 

1,319,732,802

 

1,311,401,901

 

1,311,401,901

摊薄

 

1,409,690,879

 

1,328,144,092

 

1,340,445,653

 

1,340,445,653

非GAAP财务指标:

 

 

 

 

调整后净收入(2)

 

2,251,469

 

1,574,893

 

903,856

 

127,304

注意事项:

(1)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分配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1年(经调整)

2022年(经调整)

2023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单位:千,股份金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销售费用

 

(19,653)

 

(6,993)

 

16,700

 

2,352

一般和行政费用

 

302,070

 

162,229

 

334,344

 

47,091

研发费用

 

(59,072)

 

10,925

 

11,824

 

1,665

(2) 关于净收入和调整后净收入与净收入对账的讨论,见“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A.经营业绩—非公认会计准则财务指标。”

19

目 录

下表列出了我们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摘要:

截至12月31日,

2022年(经调整)

2023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单位:千)

精选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268,512

 

2,390,298

 

336,666

受限制现金

 

20,574

 

29,760

 

4,192

短期银行存款,净额

 

7,084,879

 

2,631,256

 

370,605

网上支付平台应收款项

3,000

6,893

971

短期投资,净额

 

2,434,864

 

3,093,133

 

435,659

应收账款和票据,净额

 

51,381

 

60,482

 

8,519

库存

 

130,901

 

144,850

 

20,402

应收关联方款项

 

5,112

 

118,736

 

16,724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净额

 

198,932

 

508,435

 

71,612

流动资产总额

 

11,198,155

 

8,983,843

 

1,265,350

总资产

 

16,378,824

 

16,315,097

 

2,297,936

应付账款及应付票据

 

269,346

 

266,426

 

37,525

应付关联方款项

 

423

 

101,927

 

14,356

流动负债合计

 

789,830

 

668,671

 

94,180

租赁负债—非流动部分

 

39,968

 

24,419

 

3,439

负债总额

 

838,451

 

716,681

 

100,942

股东权益合计

 

15,540,373

 

15,598,416

 

2,196,994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16,378,824

 

16,315,097

 

2,297,936

下表列出了我们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现金流量数据汇总综合报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1年(经调整)

2022年(经调整)

2023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单位:千)

选定的合并现金流量表数据: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

 

1,799,892

 

486,829

 

198,703

 

27,987

投资活动(用于)/产生的现金净额

 

(7,870,660)

 

(4,133,040)

 

2,091,145

 

294,532

融资活动产生/(用于)的现金净额

 

9,904,121

 

(477,270)

 

(1,193,216)

 

(168,061)

外汇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78,687)

 

203,100

 

34,340

 

4,836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增加/(减少)额

 

3,754,666

 

(3,920,381)

 

1,130,972

 

159,294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1,454,801

 

5,209,467

 

1,289,086

 

181,564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5,209,467

 

1,289,086

 

2,420,058

 

340,858

a.

保留

b.

资本化和负债

不适用。

c.

要约的原因及所得款项用途

不适用。

20

目 录

d.

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汇总

投资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涉及重大风险。以下是我们面临的重大风险的摘要,在相关标题下进行了组织。这些风险在“第3项”中有更全面的讨论。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经营历史有限,我们的历史经营和财务业绩可能并不代表未来的表现,这使得我们很难预测我们未来的业务前景和财务表现。详见本年度报告第23页。
我们的业务受制于许多司法管辖区的大量法律,其中许多法律正在演变中。详见本年度报告第24至28页。
我们在国际扩张过程中受到各种不确定性、成本和风险的影响。详见本年度报告第29、30页。
如果确定或认为电子蒸汽产品的使用构成长期健康风险,电子蒸汽产品的使用可能会显着下降,这可能会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本年度报告第30页。
我们在中国和全球的一个新兴和不断发展的市场中运营,该市场的发展可能比我们预期的更慢或不同。详见本年度报告第30、31页。
我们面临由我们销售的产品引起的产品责任和用户投诉,这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本年度报告第31页。
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和运营结果可能会因未能维护和提升我们的品牌价值而受到损害。详见本年度报告第32页。
我们已调整我们的业务,包括产品分销,以适应适用于中国电子蒸汽行业和我们的新的和目前有效的监管框架,这对我们的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进一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本年度报告第33页。
我们可能会面临与我们的利息收入相关的利率风险。详见本年度报告第34页。
我们可能会面临信用风险。详见本年度报告第34页。
我们可能无法继续开发、创新和利用我们的技术,这些技术是我们成功的核心。详见本年度报告第35页。
我们可能无法及时且具有成本效益地开发和引入新产品或升级现有产品,这可能会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详见本年度报告第35页。
我们可能会进行收购、投资或战略联盟,这可能需要管理层给予重大关注,并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本年度报告第36页。
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方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本年度报告第36页。
我们受制于与我们的租赁物业有关的风险。详见本年度报告第36、37页。
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备案或其他要求,与未来的资本筹集活动有关。详见本年度报告第37至39页。

21

目 录

我们和关联公司之间可能会有竞争。详见本年度报告第39页。
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产品缺陷或其他质量问题的不利影响。详见本年度报告第39页。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雾芯科技 Inc.不是一家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我司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不直接开展业务运营。我们通过(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ii)与我们保持合同安排的VIE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因此,我们ADS的投资者不是在中国购买VIE的股权,而是在购买开曼群岛控股公司雾芯科技 Inc.的股权。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我们公司可能会为执行安排条款而产生大量成本。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中国相关监管机构可能不允许可变利益实体结构,这可能会导致我们公司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我们的ADS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详见本年度报告第54至55页。
我们依赖与合并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来指导合并VIE的活动,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详见本年度报告第55页。
合并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本年度报告第55、56页。
合并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本年度报告第56页。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中国政府继续通过实施产业政策,在规范行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详见本年度报告第58页。
未能对中国监管环境的变化做出回应可能会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由于中国法律制度不断快速演进,中国的规章制度不断快速演进,许多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有待于进一步落实和明确,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执行有待于进一步落实和明确。立法或法规,尤其是在本地应用中的立法或法规,可能会迅速演变,这可能会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本年度报告第59页。
中国政府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可能导致我们和合并VIE的运营以及我们ADS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中国政府可能会不时干预或影响我们和合并VIE的运营,或者可能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监督,这可能会导致我们和合并VIE的运营和/或我们的证券价值发生重大变化。详见本年度报告第59页。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我们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此类检查的好处。详见本年度报告第59页。

22

目 录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总部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本年度报告第60页。
在根据外国法律对本年度报告中提到的我们或我们的管理层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在中国提起诉讼方面,您可能会遇到困难。我们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时间都在中国境内居住,并且都是中国国民。海外法院(例如香港和开曼群岛法院)针对我们的资产或这些个人的资产授予的临时补救措施或强制执行令须由中国法院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予以承认和强制执行。详见本年度报告第66页。

与我们的ADS相关的风险

美国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详见本年度报告第68、69页。
我们拥有不同投票权的双重股权结构限制了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详见本年度报告第70页。
我们认为,我们很可能是2023年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也可能是2024年的PFIC,这可能会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详见本年度报告第76页。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经营历史有限,我们的历史经营和财务业绩可能并不代表未来的表现,这使得我们很难预测我们未来的业务前景和财务表现。

由于e-vapor产品是在过去二十年才推向市场的,我们在中国和全球的创新和快速发展的行业中运营。我们于2018年1月开始运营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因此运营历史有限,因此很难评估我们未来的前景和业绩。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可以成功地实施我们的商业模式。随着市场和我们业务的发展,我们可能会修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这些变化可能不会导致预期结果,并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净收入从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85.21亿元下降至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53.328亿元,并进一步下降至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15.864亿元(2.234亿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实现净收入人民币20.281亿元、人民币14.087亿元和人民币5.410亿元(约合7620万美元)。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保持产生净利润的能力或将盈利能力保持在类似水平或根本没有。

我们保持盈利能力的能力将主要取决于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以及我们产生足够收入以及管理我们的收入成本和运营费用的能力。您应根据我们作为一家在新市场运营的早期公司可能遇到的风险和困难来考虑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前景,其中包括(其中包括)我们适应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开发和利用我们的技术、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满足用户期望、维护和提高我们的品牌和声誉、提高我们的运营效率以及预测和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的能力。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应对这些风险和困难,这可能会严重损害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23

目 录

我们的业务受制于许多司法管辖区的大量法律,其中许多法律正在演变中。

我们受制于世界各地的各种法律法规,包括与电子蒸汽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与就业法、无障碍要求和税收有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在不断发展,合规成本很高,可能需要改变我们的业务实践和大量的管理时间和精力。

我们努力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但它们可能相互冲突,并且通过遵守一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法规,我们可能会发现我们违反了另一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法规。尽管我们做出了努力,但我们过去可能没有完全遵守,未来也可能没有完全遵守,特别是在适用的监管制度没有得到广泛解释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根据适用于我们的法律或法规承担责任,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支付巨额罚款和处罚,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可能会被迫改变我们的经营方式。这可能需要我们承担大量费用或停止某些服务,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此外,如果我们被限制在一个或多个国家开展业务,我们吸引和留住卖家和买家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我们可能无法像我们预期的那样发展我们的业务。此外,如果与我们合作的第三方违反适用法律或我们的政策,这些违规行为也可能导致我们承担责任,并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我们依靠保险、合同、赔偿和其他补救措施来限制这些责任的能力,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足或无法获得。此外,我们可能对我们的商家的作为、不作为或责任承担责任的情况是不确定的、复杂的、不断演变的。

特别是,随着近年来电子蒸汽产品越来越受欢迎,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已经并可能继续实施更严格的法律、法规、政策或标准,以规范这类产品和电子蒸汽行业。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和网络销售

监管努力始于关于禁止向青少年销售包括电子蒸气产品在内的电子烟和禁止通过互联网销售的公告,以及一些城市关于将电子烟作为一种吸烟形式的控烟规则,如,

2018年8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的公告》,即2018年8月公告,明确禁止一切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
2019年10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公告》,即2019年10月公告,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防止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购买电子烟并使用电子烟,并
2022年9月2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重申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或宣传电子烟。

因此,我们不再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向用户销售e-vapor产品以及向第三方电商平台分销商销售e-vapor产品产生收入,并且我们预计未来不会通过这些分销渠道销售e-vapor产品产生收入。

24

目 录

电子烟管理办法

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即《电子烟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电子烟管理办法主要以加强电子烟管理、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为目标,对电子烟的定义、许可制度、流通管理、技术审查和质量控制、运输、进出口、广告宣传、促销等方面作出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生产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电子烟管理办法要求各电子烟生产企业、持有电子烟品牌的企业和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统称“电子烟生产企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生产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

2023年6月30日,并表VIE子公司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生产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可生产符合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的烟油,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2023年7月28日,又有一家并表VIE的子公司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发的拥有RELX品牌,制造、出口RELX品牌的电子蒸气可充电装置、烟弹产品以及与电子蒸气可充电装置、烟弹产品组合销售的产品的生产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符合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然而,在未来,如果我们不能及时获得或更新生产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或根本不能获得,或未能遵守当时适用的监管规定,我们可能不得不停止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运营不完全合规,并可能因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运营不合规而受到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运营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终止。

此外,分配给适用的电子烟制造企业的核定制造能力将在其《制造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上予以规定,这对该电子烟制造企业在许可证期限内可生产和供应的适用电子烟产品和/或原材料的数量施加了限制。此外,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22年4月25日发布并于同日施行的《关于促进电子烟行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或《电子烟行业政策措施(试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和协调电子烟在国内的整体流通、制造能力和市场需求。

我们在2022年取得的两张制造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以一定的核定制造能力为准。即使我们能够及时更新这些许可证,我们也无法向您保证,与现有许可证相比,我们将获得相同或更高的制造能力。尽管我们可以在达到批准产能时申请增加制造产能,但无法保证中国相关监管机构会批准此类申请。如果额外的制造产能不能及时授予我们,或者数量不低于所需的额外产能,或者根本不能授予我们,我们可能无法生产足够的电子烟产品或原材料来满足我们的需求和市场需求。上述所有情况都可能损害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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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我们还依赖数量有限的供应商和制造商来供应和生产我们的产品。为应对2022年的监管发展,我们调整了与供应商和制造商的合作,以适应适用于中国电子蒸汽行业和我们的新的、目前有效的监管框架。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所有的供应商和制造商均已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获得我们在中国运营所需的许可和授权。然而,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供应商和制造商将能够及时更新或更新其现有许可证,或者根本无法保证,或者他们在更新许可证时将获得相同或更高的制造能力。此外,鉴于不断演变的监管制度(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我们的供应商和制造商可能无法在达到适用的制造能力后继续生产我们的电子蒸汽产品。上述所有情况可能导致我们的供应商和制造商无法维持或增加其对我们产品的生产和供应,因此,我们的电子蒸汽产品的供应可能低于市场需求,这可能会损害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另见“—我们依赖数量有限的供应商和制造商来供应和生产我们的产品。失去任何这些业务合作伙伴将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禁味令.电子烟管理办法对除烟用香精以外的加香电子烟实施禁售。香精禁令对我们的产品供应施加了重大限制,因此对我们继续推出新产品和升级现有产品以满足用户不断变化的偏好的能力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可能进一步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可能会失去现有和潜在用户,我们的收入和竞争力可能会进一步降低。
零售业务烟草专卖许可证.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任何电子烟零售商,包括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烟草专卖管理主管部门申请零售业务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变更其登记的经营范围的批准。电子烟零售商应向具有《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批发许可证”)(即中国省级烟草商业企业)的当地合格经销商采购电子烟产品,并避免就任何已上市电子烟产品进行任何排他性经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自营36家线下门店,均取得零售业务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并按照《电子烟管理办法》及其他适用法律开展业务。这些线下门店仅从具有批发许可证的合格经销商(即中国省级烟草商业企业)处采购e-vapor产品,并提供多种品牌e-vapor产品。然而,在未来,如果我们无法及时获得或更新零售业务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或根本无法获得或更新,或未能遵守当时适用的监管规定,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相关业务运营将受到不利影响或终止。

电子烟管理办法还对电子烟价值链沿线的关键参与者,包括我们的供应商和制造商,以及分销商和零售商,施加了各种额外的限制和要求。另见“—我们已调整我们的业务,包括产品分销,以适应适用于中国电子蒸汽行业和我们的新的和目前有效的监管框架,这已对我们的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进一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我们依赖数量有限的供应商和制造商来供应和生产我们的产品。失去任何这些业务合作伙伴将对我们的业务和合并后的VIE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了解更多详情。

国家标准

2022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电子烟国家标准,即国家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标准规定了与电子烟有关的技术术语及其定义,明确了电子烟的产品设计和原料标准以及电子烟装置、电子雾化材料和电子烟排放的技术要求,并对电子烟产品的说明书和标签规定了规则。国家标准还要求烟油必须含有尼古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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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针对2022年的这些监管发展,我们已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调整了我们的产品设计、规格和我们产品的其他方面。经此调整,至迟于2022年9月30日已完成,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止,我司销售的所有产品,以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均已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并取得了必要的产品批文。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生产持续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的e-vapor产品,或及时获得并保持我们产品所需的相关技术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根本无法保证;也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以比市场上的竞争对手更快的方式为我们的产品获得必要的批准或在中国相关省市区高效推出我们的产品。此外,中国市场出现了非法分销非烟草味电子烟的案例,这可能会对我们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在中国的分销和销售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任何此类非烟草味电子烟与我们的品牌有关联,并且在市场上来自我们无法控制的未经授权的分销,我们的品牌形象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干扰。另见“—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和运营结果可能会因未能维护和提升我们品牌的价值而受到损害。”

电子烟消费税

2022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简称“电子烟税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烟税公告,对中国电子烟制造商、进口商和/或分销商征收消费税。

关于对电子烟制造商、电子烟进口商和电子烟分销商的税务影响,电子烟税公告包含以下关键条款,其中包括:(i)电子烟制造商和进口商生产或进口电子烟按36%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及(ii)电子烟分销商批发分销电子烟按11%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此外,出口电子烟的纳税人享受退(免)税政策。

此外,2022年10月27日,中国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对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细化了关于对通过货物渠道进口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实施办法。

我们已根据上述公告成为额外税项,未来可能适用于我们或电子蒸汽行业的税收制度仍存在进一步的不确定性。根据适用于电子蒸气行业的监管框架,我们可能不再具备中国电子蒸气品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因此,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我们可能不再有资格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或有权主张对某些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政府规章—税收条例》,了解更多详情。此外,我们可能不再有权获得地方政府给予的补贴。如果未来对我们的电子蒸汽产品或我们适用额外的税收或增加的税率,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另见“—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税收优惠待遇和政府补贴或征收任何额外税费和附加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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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其他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

自2022年4月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关于推进电子烟行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电子烟产品溯源管理细则》、《关于电子烟产品溯源二维码标注有关事项的通知》、《生产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给电子烟生产企业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电子烟生产企业或电子烟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管理细则》、《电子烟批发企业布局指导意见》、《电子烟零售网点布局和许可管理指导意见》、《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电子烟产品标识检测实施细则》、《电子烟产品包装实施细则》、《电子烟警示标志规定》、《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电子烟交易试行管理细则》、《设立、划分、电子烟生产企业兼并或解散、《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外商投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设立审批管理细则》、《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细则》和《电子烟出口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推进指南》。

此类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了电子烟产业政策、电子烟产品技术审查、电子烟产品追溯体系、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和电子烟零售网点许可证审批管理、电子烟批发企业和电子烟零售网点布局、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电子烟产品标识检测、电子烟产品包装、电子烟产品包装上警示标志、电子烟产品物流与交易、电子烟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兼并或解散、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电子烟外商投资、进出口贸易,电子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监管电子烟销售和使用的现有和额外法律、法规、政策或政府公告可能会继续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增长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例如,中国民航局颁布的《维护民航秩序保障航空运输安全的通知》指出,使用电子烟将被视为吸烟,因此禁止在飞机上使用。此外,一些城市,如沈阳、海南、深圳、杭州、成都、西安、南宁和重庆,已禁止在公共场所使用电子烟,其中包括(其中包括)公共交通和室内工作场所。此类禁令还可能影响我们产品的使用,进而可能对我们产品的销售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在中国销售电子烟还须遵守一般适用于商品销售的相关中国法律法规,例如《中国民法典》和《中国产品质量法》。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政府法规—与我们产品相关的法规。”此外,WHO Bulletin上发表的某些文章称,各国政府应考虑禁止在室内区域使用电子蒸气产品,以保护非用户免于非自愿接触二手气溶胶,发布关于电子蒸气产品潜在健康风险的警告,并对电子蒸气产品征收更高的税收。可能会对电子蒸气行业施加某些限制,例如禁止在公共场所使用或征收附加税,这两种限制都可能对电子蒸气行业的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政府当局未来不会对电子蒸汽产品实施进一步的限制。此类限制(如果有的话)可能会对我们和合并VIE的原材料供应、生产和销售活动、税收或业务运营的其他方面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可能无法遵守现有法律法规或任何新法律法规的任何或所有变更,并可能产生重大的合规成本。上述所有情况均可能对我们对电子蒸汽产品的生产、分销或市场需求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随着我们的规模和重要性不断增长,我们预计将面临更多的审查,这可能会导致在合规和相关能力方面的投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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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我们在国际扩张过程中受到各种不确定性、成本和风险的影响。

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受到我们国际扩张战略执行的影响。目前,我们计划主要通过发展我们自己的销售和分销渠道、与已建立的国际合作伙伴合作以及收购知名品牌或在国际市场建立合资企业来寻求国际扩张。例如,我们在收购SS North Asia Holding Limited后,于2023年12月开始开展北亚业务。在国际市场上,我们提供可充电电子蒸汽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系统和电子液体产品。

我们的国际扩张将对我们的运营、管理和行政资源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我们的国际扩张努力不成功,许多因素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这些因素包括市场需求和产品趋势的变化、经济波动、政治和社会动荡、相关国家或地区与中国的关系、法律法规或其他条件的变化以及雇用和培训适当管理层和当地雇员的困难。与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相比,随着我们向国际市场的扩张,我们将面临许多额外的风险和挑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由于地方法律法规种类繁多,增加了合法合规性;
无法获得政府批准、执照和许可;
来自拥有更多经验和资源的国际市场主要、老牌竞争对手的竞争;
无法预测外国用户的偏好和习惯;
建立海外供应链遇到的困难;
有效管理物流和库存的难度;
境外合作难以找到合格合作伙伴;
我们在全球扩张期间管理成本的能力;
在雇用有经验的员工和管理国外业务方面遇到困难;
战争或政治和经济不稳定;
贸易限制;
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低;
关税和关税以及适用的政府机构对我们货物的分类;
受到不正当影响或腐败的法律制度;以及
高通胀。

特别是,我们面临监管方面的不确定性,当我们进入一个新的国际市场时,可能会产生大量的合规成本。不同国际市场的监管可能会有很大差异。鉴于这些法律、规则、条例、政策和措施在国际市场上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频繁变化,包括其解释和实施的变化,如果我们不及时应对变化或未能完全遵守适用的法律、规则、条例、政策和措施,我们的业务活动和增长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不遵守规定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监管机构的制裁、罚款或限制我们的活动或吊销我们的许可证,这可能会对我们在相关国际市场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还必须密切监测当地法律的变化,并相应地完成所有必要的程序和备案。此外,我们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也可能不时遇到与国际市场各方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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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同时,Relx Inc.目前根据与我们的商标和某些其他国际市场专有权利有关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在中国以外市场以“RELX”和其他品牌经营生产和销售电子蒸汽产品业务。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A.公司的历史和发展——我们进行了公司重组。”Relx Inc.经营的国际市场业务可能被视为我们和合并VIE业务的一部分,这可能使我们面临声誉和监管风险。国际市场业务和Relx Inc.的任何负面发展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以及合并后的VIE和我们的品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确定或认为电子蒸汽产品的使用构成长期健康风险,电子蒸汽产品的使用可能会显着下降,这可能会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电子蒸气产品是在最近二十年才推向市场的,并且正在迅速发展,因此有关电子蒸气产品使用对健康的长期影响的研究仍在进行中。目前,关于电子蒸气产品是否足够安全以满足其预期用途仍存在不确定性,与使用电子蒸气产品相关的健康风险已受到审查。世卫组织称,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使用电子蒸气产品有助于戒烟。世卫组织建议各国政府加强有关电子蒸气产品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除其他外,禁止针对未成年人和非吸烟人群的营销策略。

对电子蒸气产品或其他类似设备的健康后果及其社会影响进行负面宣传,特别是在青少年中,也可能对电子蒸气产品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例如,CDC于2021年10月1日发布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报告称,青少年以任何形式使用烟草制品,包括电子烟,都是不安全的。报道称,大多数电子烟中都含有尼古丁,青少年时期接触尼古丁会伤害发育中的大脑。有人声称,使用e-vapor产品的用户可能会遭受更大的骨损伤、吸烟复发、抑郁、中风或糖尿病前驱的风险。此外,还有针对e-vapor产品或其他类似设备的社会影响的负面宣传。例如,许多人批评说,不同口味的电子蒸汽产品的广泛选择给中国的青少年群体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尽管目前尚不清楚使用e-vapor产品是否会增加此类与健康相关的风险或负面社会影响,但与e-vapor产品使用相关的持续负面宣传可能会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关于这些疾病的实际原因的研究仍在进行中。如果电子蒸气产品的使用被确定或被认为构成长期健康风险或与疾病相关,电子蒸气产品的使用可能会显着下降,这将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尽管我们目前不提供含THC的产品,但任何感知到的THC和醋酸维生素E之间的相关性都可能对公众对电子蒸汽产品的总体看法产生不利影响,无论此类产品是否含有THC和/或维生素E。

我们在中国和全球的一个新兴和不断发展的市场开展业务,该市场的发展可能比我们预期的更慢或不同。

中国和全球的电子蒸气市场面临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对电子蒸气技术和产品的接受度、与电子蒸气产品使用相关的健康研究、宏观经济、可支配收入增长、地方政府监管当局对电子蒸气行业的审查水平以及技术发展速度等因素的不确定性。此外,电子蒸气市场处于早期阶段,并在持续演进,电子蒸气产品在成年吸烟者中的渗透率仍然相对较低。无法保证电子蒸汽产品在成年吸烟者中的渗透将进一步加深,或者电子蒸汽市场将以我们预期的速度增长。此外,电子蒸汽市场的发展受制于不同国家对这类产品的整体监管格局的不确定性,这可能会对电子蒸汽产品的市场发展产生实质性影响。例如,在中国,2022年5月1日生效的电子烟管理办法、2022年10月1日生效的国家标准以及相关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的实施,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可能进一步产生重大影响。请参阅“—我们的业务受制于许多司法管辖区的大量法律,其中许多法律正在演变”和“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政府法规—与我们产品相关的法规”了解更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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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无法保证监管制度将对电子蒸汽产品总体或美国有利。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能否达到并持续保持较高的市场接受度,满足用户的期望,也是不确定的。我们提高电子蒸汽产品销量的能力取决于几个因素,其中一些因素可能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包括用户对电子蒸汽技术和产品的接受程度和采用程度、我们品牌的市场认知度、我们产品和服务的市场接受度、我们产品和服务的“口碑”效应,以及我们产品和服务的成本、性能和功能。如果我们未能成功实施我们的业务战略、开发我们的电子蒸汽产品或接触到成年吸烟者,或者如果这些用户不接受我们的电子蒸汽产品,我们产品的市场可能不会继续发展或发展可能比我们预期的更慢,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盈利能力和增长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由我们销售的产品引起的产品责任和用户投诉,这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随着2022年适用于中国电子蒸汽行业的监管框架发生变化,我们目前通过国家交易平台将我们的产品在中国销售给具有批发许可证的合格分销商(即中国省级烟草商业企业)。合格的分销商将通过全国交易平台向持有零售业务烟草专卖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的合格零售商供应我们的产品,然后由他们向中国各地的用户销售我们的产品。即使我们没有直接向用户销售我们的产品,我们仍可能根据关于产品责任的一般法律对我们产品的缺陷承担责任。如果使用我们的产品导致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健康和安全问题,我们将面临来自我们产品用户的潜在产品责任索赔。

无法保证我们能够成功地为自己辩护,我们可能会被要求为产品责任索赔支付大量的损害赔偿。此外,针对我们的产品责任索赔,无论是否成功,都是昂贵和耗时的辩护。这些纠纷可能导致负面宣传,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影响我们产品的适销性,并可能导致大量成本以及转移我们的资源和管理层的注意力。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反过来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尽管我们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向我们的供应商寻求赔偿或贡献,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收到全额赔偿或贡献,或者根本没有。

尽管根据适用法律,我们可能对此类产品的供应商和制造商有法律追索权,但试图对此类供应商和制造商强制执行我们的权利可能代价高昂、耗时且不成功。我们为我们的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索赔投保有限产品责任险。无法保证我们的保险范围将足以涵盖此类索赔。我们的保险不承保所有责任(包括涉及污染或其他环境索赔的某些事件的责任)。此外,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以可接受的条款维持我们的产品责任保险。如果我们不能以合理的条款维持我们的产品责任保险或我们的保险没有充分赔偿我们在发生法律程序时遭受的损失,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将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过去曾收到有关我们产品的质量和功能的投诉。我们认真对待这些投诉,通过落实各项补救措施,努力解决这些投诉。尽管如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能够成功地防止或解决所有用户投诉。我们也可能会受到此类投诉导致的索赔。任何针对我们的投诉或索赔,即使毫无根据和不成功,也可能转移我们管理层对我们和合并VIE业务的注意力和其他资源,并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和运营产生不利影响。此外,负面宣传,包括但不限于社交媒体和众包评论平台上的负面在线评论、与e-vapor产品的质量、功能和健康问题相关的行业调查结果或媒体报道,无论是否准确,以及是否涉及我们的产品,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此类负面宣传可能会降低用户对我们、我们的产品和我们的品牌的信心,从而可能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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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和运营结果可能会因未能维护和提升我们的品牌价值而受到损害。

由于我们主要利用成年吸烟者的口碑推荐来推广我们的品牌,市场对我们品牌的认可对于我们保持竞争力至关重要。然而,我们未来可能无法维持我们品牌的声誉。

我们品牌的认知度和声誉取决于我们始终如一地实践我们的道德原则的能力。例如,未成年人使用我们的产品会严重损害我们的品牌形象。此外,假冒和兼容产品也会损害我们的品牌形象,并对我们的业务和合并后的VIE造成干扰。我们采取了多项关键举措,以解决未成年使用我们的产品以及假冒和兼容产品的问题。我们无法向你保证,这些举措一定会取得成功。例如,如果我们没有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公告、指导意见和规定,实施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购买和使用我们的产品,我们可能会受到负面宣传和法律诉讼。此外,与我们品牌相关的假冒和兼容产品也可能损害我们的品牌形象,并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造成干扰。假冒和兼容产品可能会使用与我们相似的标识和设计,以迷惑用户。我们的潜在或现有用户可能会错误地使用那些假冒和兼容的产品,并将他们从这些产品中遇到的任何问题、不满或沮丧归咎于我们公司,这可能会严重损害我们的品牌形象。即使我们投入了大量资源打击假冒和兼容产品的销售,但无法保证我们可能成功地消除假冒和兼容产品,可能需要更大的努力才能消除此类假冒和兼容产品对我们公司造成的负面公众认知。如果我们未能解决上述风险和挑战,公众对我们品牌的看法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产品存在未经授权分销的历史案例,此类分销可能会在未经我们授权的情况下继续进行,这违反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例如,尽管我们针对2022年的监管发展,写下了那些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但可能存在未经授权分销我们的产品过时或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情况。特别是,未经授权分销与我们品牌相关的非烟草味电子蒸汽产品将损害我们的品牌形象,并对我们的业务和合并后的VIE造成干扰。2024年3月1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的通告》,宣布对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开展的电子烟市场全面检查清理整顿工作。此次检查主要针对(其中包括)市场上非法制造和销售非烟草味电子蒸气产品的行为。因此,未经授权分销与我们品牌相关的非烟草味电子蒸汽产品可能会使我们受到中国政府当局的负面宣传以及额外检查、检查和审查。由于这些未经授权的分发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因此无法保证我们能够及时或完全检测到此类未经授权的分发。如果此类未经授权的分销导致负面的公众看法,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形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为了维护和提升我们品牌的价值,我们还必须继续提供优越的用户体验和广泛的产品选择,迎合用户的喜好和期望,保持我们产品的可靠性、质量和功能性,这反过来也可能有助于我们维持现有的用户群或拥有更多的新用户。然而,无法保证我们通过我们的产品提供的用户体验将被中国的成年吸烟者认可或接受。未能应对这些风险和挑战可能会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如果与使用我们的产品有关的任何负面宣传,例如我们产品的质量或副作用,用户可能会被劝阻购买我们的产品。如果有任何与我们、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分销商、供应商或已知与我们有关联的制造商有关的负面宣传,我们的声誉也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负面宣传可能涉及各种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未能向我们的员工提供平等机会、无法执行我们的道德准则和商业行为以及工作场所性骚扰。此外,对其他市场参与者的负面宣传或孤立事件,无论是否事实正确,或我们是否从事了任何不适当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对我们整个行业的负面看法,并破坏我们已经建立的信誉。由于这些或其他因素对我们的品牌名称或声誉造成的任何损害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被用户、分销商、零售商、其他业务合作伙伴和政府当局认为是不利的,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运营和前景可能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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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我们已调整我们的业务,包括产品分销,以适应适用于中国电子蒸汽行业和我们的新的和目前有效的监管框架,这已对我们的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进一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烟管理办法》,(i)任何电子烟零售商,包括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零售业务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变更其登记经营范围的批准,(二)取得《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在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前,必须向国务院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此外,根据2022年6月2日起施行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交易试行管理细则》,电子烟、电子雾化材料、电子烟尼古丁等只能通过国家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或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国家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要求电子烟生产企业在中国境内通过国家交易平台向电子烟批发企业销售电子烟。对2021年11月10日前已存在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给予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及相关实施政策和细则实施执法过渡期。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政府法规—与我司产品相关的法规—电子烟管理办法”,了解更多详情。

根据中国不断变化的监管要求,我们已使我们的业务(包括产品分销)适应适用于中国电子蒸汽行业和我们的新的和当前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我们目前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交易试行管理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通过国家交易平台向具有批发许可的合格经销商(即中国省级烟草商业企业)销售我们在中国的产品。合格的分销商将通过全国交易平台将我们的产品供应给具有零售许可的合格零售商,后者再将我们的产品销售给中国各地的用户。然而,无法保证这些合格的分销商将能够维持、更新或更新其现有许可证,或者不会对电子蒸汽零售网点的位置和电子蒸汽产品的可用性施加额外限制。如果合格的分销商未能维持、更新或更新必要的许可证,或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或指导方针出台以施加额外的政府批准、许可证、许可和要求,我们的产品分销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干扰,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影响。此外,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与我们现有的所有合格分销商保持我们的合作和合同关系,并且我们对这些分销商没有任何控制权。如果任何此类关系被终止,我们向合格零售商再向中国用户供应产品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这将损害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此外,向中国用户销售我们的电子蒸汽产品的零售商能否为其在具有批发许可证的合格分销商下的订单获得足够的产品仍存在不确定性,这些分销商需要直接和单独与国家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以便在中国分销电子蒸汽产品。此外,向中国各地用户销售我们产品的合格零售商的范围或覆盖范围是否会因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发展或其实施而发生进一步变化,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销售我们产品的现有合格零售商未能更新、维护或更新其零售商许可证或新的申请人无法及时获得零售许可证,或根本无法获得零售许可证,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零售商来覆盖我们产品的全国分销,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电子蒸汽产品在中国市场的供应产生不利影响,或以其他方式导致我们向用户提供的电子蒸汽产品与实际用户需求之间的差异。如果我们向中国用户提供的电子蒸汽产品未能满足用户需求,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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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我们可能会面临与我们的利息收入相关的利率风险。

我们可能面临的利率风险主要与超额现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有关,超额现金主要以计息银行存款和投资证券形式持有。我们的利息收入从2022年的人民币1.807亿元大幅增长247.4%至2023年的人民币6.279亿元(884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将多余的现金投资于计息银行存款。投资于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生息工具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利率风险。由于利率上升,固定利率证券的公允市场价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而如果利率下降,浮动利率证券产生的收益可能低于预期。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因市场利率变动而面临重大风险,我们也没有在投资组合中使用衍生金融工具来对冲此类风险敞口。然而,由于市场利率的变化,我们未来的利息收入可能低于预期,我们的财务状况可能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面临信用风险。

我们有可能使我们面临信用风险的某些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短期银行存款、长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票据、网上支付平台应收款项、短期投资、长期投资证券和应收关联方款项。同时,涉及流动性受限、违约、不履约或其他不利发展的实际事件,影响金融机构、交易对手方或金融服务行业或金融服务行业一般的其他公司,或对任何这类事件或其他类似风险的关注或传闻,在过去和将来都可能导致全市场的流动性和信用风险问题。例如,2023年3月10日,硅谷银行(“SVB”)被加州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关闭,后者任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为接管人。同样,在2023年3月12日,Signature银行和Silvergate资本公司也分别被扫进了接管名单。尽管美国财政部、美联储和FDIC的一份声明表明,SVB的所有储户仅在关闭一个工作日后就可以使用其所有资金,包括存放在无保险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与SVB签订的信贷协议、信用证和某些其他金融工具下的借款人、Signature银行或任何其他被FDIC置于接管状态的金融机构可能无法使用其下的未提取金额。

尽管我们与SVB和Signature银行没有任何银行业务关系,并且我们谨慎选择具有高信用评级和质量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来放置我们的相关资产,但任何这些金融机构因应影响银行系统和金融市场的情况(例如SVB和Signature银行最近发生的事件)而导致的破产、进入接管或资不抵债,这并未对我们产生重大影响,这可能会威胁我们获得现有现金、现金等价物和投资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并无与该等金融机构有关的近期违约历史或紧接前一句所述的任何事件。此外,虽然我们不是SVB、Signature或目前处于接管状态的任何其他金融机构的任何此类票据的借款人或当事方,但如果我们的任何贷方或任何此类票据的对手方被置于接管状态,我们可能无法获得此类资金。此外,如果我们的任何客户、供应商或与我们开展业务的其他方无法根据此类工具或与此类金融机构的贷款安排获得资金,这些方向我们支付其义务或订立需要向我们额外付款的新商业安排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与部分线下分销商和电子烟价值链的其他各方的贸易条款是赊账的,相关应收账款通常是无担保的。信用期有多长,我们能否及时向相关交易对手收款,或者根本无法收款,都还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应收账款和票据净额为人民币6050万元(合850万美元)。尽管我们对分销商和其他相关交易对手进行信用评估,并持续监控我们的未偿余额,但我们并不能完全免除与潜在坏账相关的所有风险。不能保证合格的分销商和我们的其他业务合作伙伴将来不会拖欠他们对我们的义务。此外,不断演变的监管制度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因为如果电子烟价值链中的相关交易对手的业务已经或将受到监管发展的重大不利影响,他们可能无法或不愿意向我们付款。如果我们未能应对此类风险和挑战,延长信用期和违约可能会导致未来坏账准备的增加,从而可能导致重大损失。因此,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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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无法继续开发、创新和利用我们的技术,这些技术是我们成功的核心。

我们相信,我们的技术是我们成功的核心,对我们的业务和合并后的VIE至关重要。我们的产品得到了我们专有技术创新的支持,例如烟油配方、烟弹结构工程化和Essential Elements Solutions,以优化成年吸烟者对我们产品的体验。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能够跟上技术行业的快速步伐,尤其是适用于和与e-vapor产品相关的技术,并继续开发、创新和利用我们的专有能力。特别是,电子蒸汽技术仍处于早期阶段。竞争对手开发和引入的新解决方案和技术可能会使我们的技术过时。开发新技术并将其集成到我们现有的产品中可能既昂贵又耗时。我们可能根本无法在开发和融入新技术方面取得成功。此外,我们还可能面临开发并引入中国和国际市场的具有吸引力的创新烟草产品的竞争,这将增加竞争水平,并可能导致我们失去市场份额。如果我们未能继续有效和及时地开发、创新和利用技术,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财务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和具有成本效益地开发和引入新产品或升级现有产品,这可能会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要优化成年吸烟者的体验,我们必须推出新产品并升级我们现有的产品,以满足用户不断变化的偏好。一方面,很难预测我们的用户或特定细分用户的偏好。对我们现有产品的更改和升级可能不会受到我们用户的好评,新引入的产品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另一方面,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对除烟用香精电子烟外的香精电子烟实施禁售。适用于我们的现有和不断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已经限制并可能进一步限制我们及时和具有成本效益地开发和推出新产品或升级现有产品的能力。国家标准还要求,烟油中必须含有尼古丁,气雾剂中尼古丁浓度不得高于20毫克/克,尼古丁总量不得高于200毫克。有鉴于此,我们对产品的产品设计、规格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以符合国家标准,未来我们开发和推出新产品或升级现有产品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进一步限制。除了符合国家标准外,新产品还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我们还需要在相关省市推出我们的新产品,并与每个合格的经销商沟通,让新产品上市。上述所有情况,尤其是不断变化的监管框架对我们开发和推出新产品或升级现有产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可能会对最终用户消费我们产品的体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从而在未来显着降低我们产品的竞争力和销量。我们还可能面临开发并引入中国和国际市场的具有吸引力的创新烟草产品的竞争,这将增加竞争水平,并可能导致我们失去市场份额。此外,中国市场出现了非法分销非烟草味电子烟的案例,这可能会进一步对我们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在中国的分销和销售产生不利影响。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政府法规—与我们产品相关的法规”,了解更多关于电子烟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的详细信息。展望未来,我们可能会在适用监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推出具有不同功能的新产品。这种努力可能需要大量投资额外的人力资本和财政资源。如果我们未能及时或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改进现有产品或推出新产品,我们吸引和留住用户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尽管我们努力通过不时的调查、抽样和其他形式的互动来了解用户的偏好,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能够预测、识别、开发或营销响应用户偏好和期望变化的产品。例如,我们的调查可能无法对用户行为产生准确或有用的见解,在此类产品面向更广泛的公众进行商业销售后,对我们产品的反馈可能会有所不同。无法保证我们的任何新产品将获得市场认可或产生足够的收入来抵消与我们的开发和推广工作相关的成本和费用。不能保证我们的每一款新产品都能获得市场认可并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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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进行收购、投资或战略联盟,这可能需要管理层给予重大关注,并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不时物色战略合作伙伴,以结成战略联盟,投资或收购与我们现有业务互补的额外资产、技术或业务。这些交易可能涉及对其他公司的少数股权投资、收购其他公司的控股权或收购选定的资产。

任何战略联盟、投资或收购,以及随后将从此类交易中获得或发展的新资产和业务整合到我们自己的业务中,都可能转移管理层对其主要责任的注意力,并使我们承担额外的责任。此外,识别和完成投资和收购的成本可能很高。我们在完成必要的注册和获得相关政府当局的必要批准方面也可能会产生成本和经历不确定性。整合新收购的资产和业务的成本和持续时间也可能大幅超出我们的预期。任何此类负面发展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我们的投资或收购的不利影响。投资和收购的资产或业务可能不会像我们预期的那样与我们的业务产生预期的协同效应或实现预期的财务增长。它们可能导致重大投资和商誉减值费用以及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这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方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我们的国际存在,我们的业务运营涉及使用各种货币,例如人民币、美元和其他货币。为财务报告的目的,当地货币结果根据报告所述期间的平均汇率换算成美元。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外币对美元不会大幅升值或贬值。特别是,很难预测市场力量或政府政策会如何影响人民币、美元和其他货币之间的汇率。资本管制和/或外币兑换限制可能会影响我们在受影响司法管辖区的子公司结算以外币计价的货物和服务进口和/或支付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能力。这些因素也可能增加外汇贬值风险,这可能对我们在这些司法管辖区的净资产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包括我们的杠杆率、现金流、净收益和盈利能力。

中国可用的对冲选择非常有限,以减少我们对汇率波动的风险敞口。虽然我们可能决定在未来进行对冲交易,但这些对冲的可用性和有效性可能有限,我们可能无法充分对冲我们的风险敞口或根本无法对冲。此外,我们的货币汇兑损失可能会因中国外汇管制规定而被放大,这些规定限制了我们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能力。因此,汇率波动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受制于与我们的租赁物业有关的风险。

我们从第三方租赁不动产,主要是为了我们的办公室、我们自己经营的线下门店以及在中国的生产设施,而这些物业的大部分租赁协议并未按照中国法律的要求在中国政府机构登记。尽管不这样做本身并不会使租约无效,但我们可能会被中国政府当局命令纠正此类不合规行为,如果此类不合规行为未在特定期限内得到纠正,我们可能会被中国政府当局对未在相关中国政府机构登记的每份租赁协议处以人民币1,000元和人民币10,000元不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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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大部分租赁物业的所有权证明或其他类似证明,相关出租人未向我们提供。因此,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此类出租人有权将相关不动产出租给我们。倘出租人无权将该等物业出租予我们,而该等物业的拥有人拒绝批准我们与各自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协议,我们可能无法根据各自的租赁协议对业主强制执行我们出租该等物业的权利。如果我们的租赁协议被作为此类租赁不动产的真正所有者的第三方主张为无效,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腾出这些物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根据相关租赁协议向出租人发起索赔,要求他们对违反相关租赁协议的行为进行赔偿。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随时可以找到合适的替代地点,或者根本无法提供,如果我们无法及时调动我们的官员,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运营可能会中断。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并不知悉任何第三方在未取得适当所有权证明的情况下就使用我们的租赁物业提出任何索赔或质疑。2021年,我们原北京办事处的业主与出租人就他们之间的租赁协议产生纠纷,他们已将纠纷提交法院解决。业主没有声称我们与出租人的租赁协议无效或我们一直在使用我们以前的北京办事处而没有获得适当的所有权证明,而是要求我们直接向业主而不是出租人支付租金。2023年5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业主的裁定,解除了业主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协议。在出租人提出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重申了下级法院的判决。经与业主和出租人协商,我们自2023年3月起暂停支付物业租金,直至业主和出租人就谁应从我们那里收取此类租金达成安排。因我们不是前述争议的一方或以其他方式涉及,且我们已于2023年12月停止使用争议财产,我们的业务经营未受到该法律纠纷的影响。

我们可能会在未来的筹资活动中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备案或其他要求的约束。

6家中国监管机构于2006年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或《并购规则》要求,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并由中国个人或实体控制的、为上市目的而成立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必须在该特定目的载体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法规的解释和适用有待进一步明确,我们的离岸发行最终可能需要证监会的批准。如果需要证监会批准,我们是否能够,或者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批准是不确定的,即使我们获得了这样的证监会批准,批准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未能就我们的任何境外发行获得或延迟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我们获得的此类批准被撤销,将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和中国境内合并VIE的运营进行罚款和处罚,限制或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以及可能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形式的制裁。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和《境外上市指引》,或称《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试行办法》,中国境内公司寻求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在境外市场进行证券发售和上市,均需履行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程序,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试行办法规定,如果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标准,则该发行人进行的证券境外发行上市,应确定为中国境内企业的间接境外发行上市,因此须遵守相关规定的备案和报告要求:(i)发行人任何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50%或以上,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中记录的总资产或净资产由境内公司入账;及(ii)发行人的经营活动的主要部分在中国大陆进行,或主要经营场所位于中国大陆,或负责其业务运营和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为中国公民或拥有位于中国大陆的惯常居所。《试行办法》进一步规定,中国境内公司是否在境外市场间接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认定,应当在实质重于形式的基础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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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试行办法》还规定,(i)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间接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境内主要经营主体,该主体作为境内责任主体,履行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程序;(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相关申请在境外提交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三)发行人在原已发行上市证券的同一境外市场的后续证券发行,应当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四)发行人在其已发行证券的境外市场以外的后续证券发行上市并上市的,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定进行备案。境内公司未履行备案程序或者隐瞒重大事实或者在备案文件中伪造重大内容的,该境内公司可能受到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同日,中国证监会还举行了《试行办法》发布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通知》,其中明确,在《试行办法》生效之日(即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已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境内公司,视为现有发行人,或现有发行人。现有发行人不需立即办理填权手续,涉及再融资等后续事项时需向证监会备案。

此外,根据2023年2月24日颁布并于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的《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中国境内企业寻求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市场发行证券并上市,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并在有权机关完成审批、备案手续的,该等中国境内企业或其境外上市主体向相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或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或资料的,境外监管机构及其他实体和个人。其中还规定,(i)向相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公开披露可能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及其会计记录或复印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程序;(ii)为境内企业提供境外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形成的任何工作文件,应当存放在中国境内,其出境转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不过,鉴于《试行办法》和《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于近期颁布,其实施和解释,以及它们将如何影响我们的上市地位和未来的资本筹集活动,有待于进一步的澄清和解释。如果我们未能及时或完全完成向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备案或批准,对于未来的任何发售或任何其他须遵守上述规定的备案或批准要求的活动,我们筹集或使用资金的能力以及我们的财务状况、业务运营和业务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和重大影响。

与此相关,2021年12月27日,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即2021年负面清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等特别管理措施,从事2021年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经营业务的境内公司寻求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此外,公司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将比照适用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相关规定。在其官网发布的问答中,被答复的发改委官员表示,上述要求仅适用于从事2021年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经营业务的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2021年负面清单对这些新要求的解释和执行有待进一步明确,我们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制于这些新要求还有待观察。如果我们被要求遵守这些要求,但未能及时这样做,或者根本没有这样做,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和业务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和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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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最近颁布的任何新的规则或条例,以及将来不会对我们施加额外的要求。比如,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电子烟企业寻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需事先取得烟草专卖管理主管部门的批准。我们不确定它将如何影响我们目前的上市或未来的任何后续发行。如果未来确定我们的离岸发行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部门的批准和备案或其他程序,包括《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下的网络安全审查、《电子烟管理办法》下的批准/备案要求或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草案的成文版,则不确定我们是否能够或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程序,并且任何此类批准或备案可能被撤销或拒绝。任何未能就我们的境外发行获得或延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程序,或如果我们获得了任何此类批准或备案的撤销,将使我们因未能就我们的境外发行寻求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备案或其他政府授权而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和合并VIE在中国的运营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的运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我们离岸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前景以及我们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使我们认为可取的是,在所发售的股份结算和交付之前停止我们的境外发行。因此,如果投资者在结算和交割的预期和之前从事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他们这样做的风险是可能不会发生结算和交割。此外,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后来颁布了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其批准或就我们之前的离岸发行完成所需的备案或其他监管程序,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对此类批准要求的豁免,如果以及何时建立了获得此类豁免的程序。有关此类批准要求的任何不确定性或负面宣传可能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我们的声誉以及我们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和关联公司之间可能会有竞争。

从历史上看,我们与Ying(Kate)Wang女士最终控制的实体Relx Inc.签订了不竞争协议,以规定我们和Relx Inc.的业务范围以及这两家公司之间的不竞争义务。与Relx Inc.的不竞争协议于2023年11月经Relx Inc.与美国协商终止,随后两家公司均不受限制在中国境内外和国际市场经营业务。随着我们不断扩展到更多的国际市场,我们和Relx Inc.(及其附属公司)之间可能会在国际市场上发生竞争。如果我们未能与Relx Inc.(及其关联公司)进行良好协调以尽量减少竞争,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可能无法实现我们的发展目标。

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产品缺陷或其他质量问题的不利影响。

我们的产品可能包含直到我们的用户发货或检查后才被检测到的缺陷。我们未能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保持一致性和质量,可能会导致我们产品的质量或性能不达标,产品缺陷可能会对我们的市场声誉造成重大损害,并降低我们的销售额和市场份额。例如,我们分销的产品可能包含锂离子或类似类型的电池。这些产品的缺陷可能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污染、有害物质释放或设备设施损坏。由于我们主要依赖几个供应商和制造商来供应原材料和生产我们的产品,如果原材料存在任何固有缺陷或我们的制造商没有生产出符合工业和我们标准的产品,我们可能无法保持我们对我们产品的质量控制。我们分销的产品中的实际或声称的缺陷可能会引起对我们的损失索赔,并使我们面临损害索赔。如果我们交付任何有缺陷的产品,或者如果认为我们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我们可能会产生与大规模产品召回、产品退货和更换以及重大保修索赔相关的大量成本,我们的信誉和市场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和市场份额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有缺陷的产品可能会导致合规问题,可能会使我们受到行政诉讼和不利结果,例如产品召回和其他行动。此类诉讼和不利结果可能对我们的品牌、声誉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一些产品可能没有严格遵守某些现有法规或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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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受到供应短缺和中断、较长的交货时间以及关键原材料和组件价格波动的影响,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扰乱我们的供应链,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产品的批量生产需要各种原材料和部件的及时和充足的供应。我们依赖第三方供应商和制造商为我们的产品的生产采购组件和原材料,其中一些关键组件和原材料来自数量有限的供应商。因此,我们面临短缺或断供、交货期过长、成本增加以及与供应商的质量控制问题的风险。此外,我们的一些供应商可能与我们的竞争对手建立了更稳固的关系,可能会在供应短缺的情况下选择限制或终止与我们的关系或优先考虑竞争对手的订单。

如果发生组件或原材料短缺或供应商的供应中断,我们将需要确定替代供应来源,这可能是耗时、难以定位且成本高昂的。我们可能无法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采购这些组件或原材料,或者根本无法采购,这可能会削弱我们满足生产要求或及时填补分销商订单的能力。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产品发货延迟,损害我们与分销商和其他业务合作伙伴的关系,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还有法律法规对我们产品的某些原材料和组件提出了限制和要求。此类原材料和组件监管环境的变化可能会对此类原材料和组件构成额外的限制或要求,这可能会进一步对此类受监管原材料和组件的供应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未能应对此类风险,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某些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例如,我们过去曾经历过生产中使用的某些重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未来可能会继续经历这种波动。我们可能无法通过提高售价来收回这些成本,这将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人力资本和设备也是整个制造过程中的关键要素。由于生产过程需要大量人力和设备,未能有效管理和解决与人力短缺或设备不足相关的风险可能会对我们的生产造成重大中断和延误,进而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传染病、自然灾害、银行危机或其他事件的爆发可能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和合并后的VIE可能会受到传染病和流行病影响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如果我们的任何员工或制造商,或电子烟价值链上的任何其他关键参与者在我们的办公室、分销和零售流程内或制造商的制造设施中被怀疑感染甲型H1N1流感、禽流感或其他流行病,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干扰,因为这可能需要对所有可能的接触者进行隔离和/或对其办公室进行消毒。此外,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因为疫情总体上损害了中国经济。我们也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和其他灾难的影响。我们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和研究实验室以及我们自己经营的线下门店位于几个租赁物业。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此类物业将有足够的措施保护自己免受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电力损失、电信故障、闯入、战争、骚乱、恐怖袭击或类似事件的影响。上述任何事件都可能导致停止运营,这可能导致产品丢失或损坏,并对我们生产和分销产品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的制造商、供应商和我们所依赖的其他第三方可能面临我们无法控制的若干全球和区域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危机、政治危机、银行危机或倒闭、政治不稳定或其他冲突,或我们无法控制的其他事件,这可能反过来对我们产品的制造或分销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可能损害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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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或滥用我们的产品可能导致潜在的不良健康影响,使我们受到投诉、产品责任索赔和负面宣传。

我们无法控制用户如何选择使用我们的产品。例如,我们无法阻止用户滥用或滥用我们的产品或未成年人这样做,如果他们以某种方式获得了我们的产品。我们的用户还可能使用我们的产品吸入从非正规来源和其他可能导致人身伤害、产品责任和环境索赔的潜在危险应用中获得的化学品。

滥用或滥用我们的产品,包括将我们的产品与第三方的其他产品和组件结合使用,可能会对我们用户的健康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使我们遭受用户投诉和产品责任诉讼,即使此类产品并未按照我们推荐的方式使用。适用法律可能会使我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考虑疏忽或过失。无论这些投诉或产品责任诉讼是否有道理,解决起来可能成本高昂且耗时,带来负面宣传,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导致政府更严格的审查或更严格的监管,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依赖数量有限的供应商和制造商来供应和生产我们的产品。失去任何这些业务合作伙伴将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依赖数量有限的供应商和制造商来供应和生产我们的产品。特别是,我们的大部分产品目前是在我们与第三方运营合作伙伴合作管理的两个独家生产工厂生产的。我们的供应商和制造商的任何运营中断、供应商和制造商未能适应我们快速增长的业务规模、我们与这些各方的协议的任何终止或暂停、我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变更,或与这些供应商和制造商的关系恶化,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烟管理办法,要求所有电子烟生产企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生产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此外,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用于制造电子烟的烟叶、复烤烟叶、烟片等烟草专卖产品,应当向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相关企业采购。烟叶、复烤烟叶、烟片等烟草专卖产品购销方案,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发布。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览—政府规章—与我司产品相关的规章—电子烟管理办法》更多详情。

针对2022年的这些监管发展,我们调整了与供应商和制造商的合作,以适应适用于中国电子蒸汽行业和我们的新的、目前有效的监管框架。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所有的供应商和制造商均已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获得我们在中国运营所需的许可和授权。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供应商和制造商将能够维护、更新或更新其现有的许可证和授权,或不时获得供应和生产我们的产品所必需的额外许可证或授权。未能维持所需的许可证、许可和批准或我们的供应商和制造商的其他不合规行为可能会对我们产品的供应和生产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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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电子烟管理办法的实施可能会限制电子蒸气产品可以生产和供应的数量,因此,我们的电子蒸气产品的供应可能会少于市场的需求。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制造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或解散管理细则》的规定,电子烟制造企业应当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管理局颁发的制造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生产,包括分配给适用的电子烟制造企业的制造能力,可以有效限制该电子烟制造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可生产供应的适用电子烟产品和/或原材料的数量。此外,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22年4月25日发布并于同日施行的《电子烟产业政策措施(试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和协调电子烟在国内的总体布局、制造能力和市场需求。无法保证,即使我们的供应商和制造商能够及时更新其现有许可证,他们将被分配到与现有相同或更高的制造能力。此外,鉴于不断演变的监管制度(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我们的供应商和制造商可能无法在达到适用的制造能力后继续生产我们的电子蒸汽产品。上述所有情况可能导致我们的供应商和制造商无法维持或增加其对我们产品的生产和供应,因此,我们的电子蒸汽产品的供应可能低于市场需求,这可能会损害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另见“——我们的业务受制于许多司法管辖区的大量法律,其中许多法律正在演变中。”

此外,我们无法向贵公司保证,我们的供应商和制造商将成功建立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或能够通过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认证或适用法律法规另有授权的专业机构进行的技术审查。因此,我们可能无法维持与我们的供应商和制造商的现有关系,我们可能无法以优惠条件或根本无法与新的供应商和制造商建立和维持安排。因此,我们产品的生产和供应可能受到严重干扰,进而可能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中国对电子蒸汽市场的审查更加严格,我们的供应商或制造商未能从主管监管机构获得所需的许可、批准或许可,可能会导致他们违约和/或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关系终止,这可能会带来他们与我们之间更多的纠纷和更高的诉讼风险和成本。无法保证此类争端能够以及时或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得到解决,或者根本无法得到解决。如果我们未能解决此类诉讼和声誉风险,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声誉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主要业务合作伙伴遇到任何运营困难,包括设备故障、劳工罢工或短缺、自然灾害、组件或材料短缺、成本增加、违反环境、健康或安全法律法规、健康流行病或其他问题,这些困难将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中断,因为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或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解决这些困难。我们可能无法将潜在的成本增加转嫁给我们的用户。我们可能会与这些业务合作伙伴发生纠纷,这可能会导致诉讼费用,转移我们管理层的注意力,并对我们造成供应短缺。此外,我们可能无法与这些供应商和制造商续签合同,或确定或与他们就额外服务或更优惠的条款达成新的协议。

此类供应商、制造商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未能就产品的数量、质量或及时供应履行义务,可能会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此外,尽管我们与制造商的协议包含对其施加保密义务的条款,并且我们采用了安全协议,以确保制造我们产品的专有技术和技术不会轻易泄露或抄袭,但我们无法保证这些努力的有效性,并且,我们的专有技术和技术的任何泄露或抄袭都可能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前景和运营结果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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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独家生产工厂或第三方制造商和供应商生产工厂的任何中断都可能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目前,我们的产品主要在独家生产工厂生产,在较小程度上,在第三方制造商的生产工厂生产。我们还依赖供应商生产我们产品的原材料和组件。尽管如此,自然灾害或其他意想不到的灾难性事件,包括风暴、火灾、爆炸、地震、恐怖袭击和战争,以及政府对独家生产工厂或那些第三方制造商和供应商的生产工厂所在土地的规划发生变化,可能会严重损害我们制造产品和经营我们的业务以及合并后的VIE的能力。灾难性事件还可能摧毁储存在专属生产工厂以及那些第三方制造商和供应商生产工厂的库存。任何灾难性事件的发生都可能导致制造设施暂时或长期关闭,并严重扰乱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运营。

此外,生产工厂还要接受环保检查和监管。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尽管在2023年取得了重大改善,但根据我们所知,第三方运营合作伙伴运营的独家生产工厂并未严格遵守此类环境检查和法规。如果此类设施未能及时整改并通过环保检查或遵守与生产活动相关的相关环境要求,则可能会受到罚款、凝聚力整改、停产和关闭,这可能会对独家生产工厂的生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可能会影响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此外,独家生产工厂以及第三方制造商和供应商的生产工厂也受中国政府当局实施的健康和安全法律法规的约束,以确保健康和安全的生产环境。未能遵守现有和未来的健康和安全法律法规可能会使生产工厂遭受金钱损失和罚款、生产计划中断、暂停运营,这可能反过来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独家生产工厂或任何第三方制造商和供应商的生产工厂的任何现场人员被怀疑患有任何传染病,这些生产工厂可能会受到临时关闭和检疫要求,这可能反过来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独家生产厂房位于超过23,500平方米的租赁物业上。虽然这类租约到期后可续期,但我们在现有租约到期时续期的能力对我们的生产活动、运营和盈利能力至关重要。如果我们无法协商续签相关租约,我们可能会被迫搬迁我们的生产基地,并且可能难以及时更换或搬迁独家生产厂房和设备,而且成本高昂。我们并无按中国法律规定向中国政府当局登记有关独家生产厂房的租赁协议。因此,我们可能会被中国政府当局勒令纠正此类违规行为,如果此类违规行为未在特定期限内得到纠正,我们可能会因未在中国相关政府机构登记的租赁协议而被中国政府当局处以人民币1,000元至人民币10,000元不等的罚款。如果我们未能解决上述风险,我们的生产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另见“—我们面临与租赁物业相关的风险。”

如果我们或第三方制造商遇到任何意外中断,或如果我们无法续签当前租约,我们的生产将受到严重干扰,进而可能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即使第三方运营伙伴有合同义务在独家生产工厂的生产中断的情况下为我们调整生产并将其转换为其他资源,但无法保证第三方运营伙伴将履行该合同义务或将能够为我们提供足够和令人满意的生产线,以确保我们制造的产品的质量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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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我们可能会面临与我们的电子烟油工厂有关的某些风险。

烟油溶液是我们的关键原材料和组件之一。我们在选择我们的烟油解决方案供应商时采用了严格的标准,考虑了多种因素,包括他们的服务标准、质量、产能、供应链能力和价格。自2022年10月1日起,由于新监管制度的要求,我们在合并VIE的一家子公司拥有和运营的一家烟油工厂(“我们的烟油工厂”)扩大了我们的烟油解决方案的生产规模,该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获得了制造企业制造烟油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该烟油工厂位于中国深圳,总占地面积为2,285平方米。我们依赖于我们的烟油工厂的设备和技术来生产和控制我们的烟油解决方案的质量,我们的运营受到生产困难的影响,例如我们的生产设施的产能限制、机械和系统故障,以及需要建设和设备升级和维护以及持续供应公用事业,例如电力和水,以运营我们的烟油工厂。任何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可能会对我们的电子烟油工厂发生的事故承担责任。如果在我们的电子烟油工厂工作或参观的人员遭受人身伤害或其他事故,我们可能会面临索赔,声称我们应对此类伤害或事故承担责任。针对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员工或承包商的任何重大责任索赔都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产生不利影响,造成不利的宣传,导致我们产生大量费用,并转移我们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

此外,我们的电子烟油工厂位于中国。我们的一些制造过程是劳动密集型的,目前还不能完全被自动化技术所取代。与此同时,中国某些城市不时出现劳动力短缺的情况。虽然我们过去没有因为劳动力短缺而遇到物质运营困难,但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烟油工厂未来不会出现劳动力短缺。此外,如果劳动力短缺或劳动力市场状况发生其他变化,我们可能还会被要求提高工资以保持我们的劳动力或吸引新的工人。如果我们不能将增加的成本转移给我们的分销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利润可能会受到重大影响。此外,虽然我们过去没有经历过任何劳工骚乱,但未来任何劳工骚乱都会扰乱我们的生产或对我们的财产构成威胁。因此,任何劳动力短缺或动荡或劳动力成本增加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与我们产品的仓储和物流有关的风险。如果这些风险中的任何一个成为现实,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租赁的场地经营我们的仓库设施。自然灾害或其他意想不到的灾难性事件,包括电力中断、缺水、风暴、火灾、地震、网络安全攻击、恐怖袭击和战争,以及政府对仓储设施底层土地规划的变化,可能会破坏位于这些设施中的任何库存,并严重损害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运营。此外,我们使用的仓储设施的租赁可能会受到第三方或政府当局的质疑,这可能会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运营造成中断。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对此类租赁物业的使用不会受到质疑。如果我们对租赁物业的使用成功提出质疑,我们可能会被罚款并被迫搬迁受影响的业务。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完全按照我们可接受的条款找到合适的替代地点,或者我们将不会因第三方对我们使用此类物业的质疑而承担重大责任。

我们还依赖第三方物流服务商将产品交付给分销商。通往最终目的地的物流和中转可能会因一些我们无法控制或我们的物流服务提供商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中断,包括但不限于流行病、恶劣天气、自然灾害、运输中断或劳动力动荡或短缺。此类第三方物流服务商运营的此类中断或故障可能会阻碍我们产品的及时或成功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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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境内经营的电子烟产品、电子雾化材料和电子烟尼古丁的运输须服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进一步要求,所有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雾化生产企业、电子烟尼古丁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进口企业和相关物流服务商,应当通过相关信息平台上载有关电子烟产品运输的数据。电子烟产品、电子雾化材料和电子烟尼古丁传播或异地携带的数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进口电子烟产品、电子雾化材料和电子烟尼古丁,应当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时,国家标准规定了与电子烟相关的技术术语及其定义,明确了电子烟的产品设计和原料标准以及电子烟装置、电子雾化材料和电子烟排放的技术要求,并对电子烟产品的说明和标签规定了规则。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政府法规—与我们产品相关的法规”了解更多详情。

这些规定和限制可能会对我们的产品和原材料的物流和转运造成干扰或延误。如果产品没有按时交付或在损坏状态下交付,经销商可能会退货,并可能向我们要求退款,经销商对我们的信心可能会受到损害。如果我们的任何物流服务提供商的运营或服务被中断或终止,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可靠地找到质量和商业条款令我们满意的替代服务提供商,或者根本无法找到。因此,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或我们产品的供应商或制造商未能将库存管理在最佳水平,可能会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被要求为我们的业务和合并后的VIE有效管理大量库存。我们根据我们的经验和对需求的估计来确定我们的库存水平。然而,我们对需求的预测可能无法准确反映实际的市场需求,这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新产品的推出、产品生命周期和定价的变化,以及中国和全球动荡的经济环境。此外,为应对2022年的这些监管发展,自2022年10月1日起,我们向分销商销售的所有产品均已通过国家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用于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因此我们之前用于管理库存的需求预测模型已变得不适用,这反过来又导致了库存管理压力。此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以及在适用的合格分销商选择这样做的范围内,我们有合同义务应要求接受合格分销商退回给我们的我们的产品,这给我们的库存管理带来了额外的不确定性,并使我们的库存管理更加复杂。还有,如果我们推出了新的产品,有新的组件或原材料,可能很难建立供应商关系,确定合适的原材料和产品选择,并准确预测这类产品的市场需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始终为我们的业务和合并VIE保持适当的库存水平,任何此类故障都可能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库存水平过高可能会导致库存减记、产品到期或库存持有成本增加,并对我们的流动性产生潜在的负面影响。如果我们未能有效管理我们的库存,我们可能会面临更高的库存过时风险,库存价值下降,以及重大的库存减记或注销。此外,我们可能会被要求降低销售价格以降低库存水平,这可能会导致毛利率下降。高库存水平也可能要求我们投入大量资本资源,从而阻止我们将这些资本用于其他重要目的。此外,无法使用的原材料可能会带来更多供应商与我们之间的纠纷和更高的诉讼风险和成本。例如,他们可能会就其库存减记向我们寻求货币补偿,或者要求我们将滞销或积压的原材料或库存买回。无法保证此类争端能够以及时或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得到解决,或者根本无法得到解决。如果我们未能解决此类诉讼和声誉风险,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声誉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相反,如果我们低估了分销商的需求,或者如果我们的供应商或合同制造商未能及时向我们提供产品,我们可能会遇到库存短缺,这可能反过来要求我们以更高的成本制造我们的产品,导致用户订单无法完成,从而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以及我们与分销商的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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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分销商在很大程度上根据他们的估计来确定他们经营的零售网点的库存水平,而这样的库存水平可能与实际的市场需求不相符,并可能导致他们经营的零售网点库存不足或库存过多。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门店不会出现库存不足或库存过多的情况。库存不足可能会导致错失销售机会,而库存过多可能会导致库存贬值,并减少需求较高的库存的货架空间。这些结果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在科研方面的投资可能不会产生预期的结果。

为更好地服务成年吸烟者,我们致力于电子蒸汽产品的科研工作,努力在减害原理和方法方面实现科研进步。我们运营实验室开展我们的科学研究,专注于电子烟油和与电子烟相关的健康风险的评估和研究。然而,由于科学研究受到重大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无法保证我们在这些努力中的投资将及时和具有成本效益地取得实质性进展或提高我们的盈利能力,或者根本不能保证。我们可能无法从我们的科研努力中产生足够的收入来抵消所产生的成本和费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来自电子蒸汽行业参与者的竞争,可能无法有效竞争。

中国和全球的电子蒸汽行业竞争激烈。我们在高效采购原材料和产品、对产品进行有竞争力的定价、预测并快速响应用户偏好的变化、保持有利的品牌认知度和提供优质服务、寻找质量好的制造、仓储和物流解决方案等方面面临各种竞争挑战。此外,我们的供应商可能会停止与我们的合作,建立自己的e-vapor品牌并与我们竞争。我们还可能受到来自海外和本土老牌e-vapor产品品牌的竞争。如果我们不能妥善应对这些竞争挑战,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目前和潜在的一些竞争对手可能拥有更大的财务、营销、订购数量、产品组合和知识产权等资源。某些竞争对手可能能够以更优惠的条件从供应商和制造商那里获得原材料和产品,将更多的资源用于营销和促销活动,采取更激进的定价或库存政策,并将更多的资源用于产品开发和技术。我们的竞争对手也可能被分配到比我们更多的制造能力或能够获得更多的产品批准。我们还可能在未来面临开发并引入中国市场的具有吸引力的创新烟草产品的竞争,这将增加竞争水平,并可能导致我们失去市场份额。竞争加剧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市场份额和品牌认知度产生不利影响,或迫使我们蒙受损失。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成功地与当前和未来的竞争对手竞争,竞争压力可能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实施我们未来的业务计划和战略,如果我们无法有效和高效地执行它们,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增长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美国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在产品组合和规模方面都变得日益复杂。未来的任何扩张都可能增加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运营复杂性,并对我们的管理、运营、财务和人力资源造成重大压力。我们当前和计划中的人员、系统、程序和控制措施可能不足以支持我们未来的运营。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有效地管理我们的增长或成功地实施所有这些系统、程序和控制措施。如果我们无法有效管理我们的增长,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为应对2022年的监管发展,我们已调整我们的业务,包括产品供应,以适应适用于中国电子蒸汽行业和我们的新的和当前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考虑到自2022年10月1日以来新监管制度下的有限经营期,我们可能会面临未经历过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例如,我们的新产品可能不会像我们预期的那样被用户接受,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能够成功地应对这些风险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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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我们还在探索多项新举措、战略和运营计划,旨在增强我们的业务和合并后的VIE。例如,我们已经开始向国际市场扩张,我们也有各种新举措在我们的线下门店中运作。这些举措可能会被证明是不成功的。实施这些举措将需要进行投资,这些投资可能会导致成本而不产生任何收入,因此可能会对我们的盈利能力产生负面影响。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完成这些增长举措、战略和运营计划,也可能无法实现我们期望实现的所有收益。如果出于任何原因,我们实现的收益低于我们的估计,或者这些增长举措、战略和运营计划的实施对我们和合并VIE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实现这些举措的成本比我们预期的更高或需要更长的时间,或者我们未能在适当的时候获得必要的批准或备案,或者如果我们的假设被证明不准确,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员工、供应商和制造商的不当行为,包括非法、欺诈或串通活动,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品牌和声誉,并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不当行为,包括非法、欺诈或串通活动、未经授权的商业行为和行为,或我们的员工、供应商和制造商以及其他商业伙伴滥用企业授权,可能会使我们承担责任和负面宣传。我们的员工、供应商和制造商可能会进行欺诈活动,例如接受任何人的付款或向任何人付款,以绕过我们的内部系统并在我们目前合规的分销渠道之外完成影子交易和/或交易,或申请虚假报销。他们可能会进行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定价法的活动,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不正当竞争指控和风险。我们不能向你保证,今后不会发生这样的事件。并非总是能够识别和阻止这种不当行为,我们为发现和预防这些活动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可能并不有效。此类不当行为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品牌和声誉,这可能会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广告法、电子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对电子烟广告进行了限制。如果我们未能充分遵守这些以及适用于我们的广告活动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措施,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和经营结果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中国广告法律、规章和条例要求广告商、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分销商确保其制作或分发的广告内容公平、准确,并完全符合适用法律。此外,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烟草广告相关规定也适用于电子烟,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户外、互联网发布电子烟广告。利用其他产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电子烟产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装饰品或其他类似内容,也应当禁止。电子烟管理办法还禁止以介绍、推广电子烟为目的的展览、博览会、论坛等。中国某些省市还禁止发布可燃烟草产品和电子蒸汽产品的广告。此外,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名人在广告中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禁止名人为任何烟草和烟草制品(含电子烟)代言。现行法律法规禁止任何展览和名人为电子烟产品代言,这对我们进行有效广告活动、向我们的会员和社区分发推广材料以及为我们在中国的运营推广RELX商家和联合品牌产品的能力产生了不利影响。现有的和不断发展的法律法规已经降低,并可能进一步降低我们的品牌知名度和心智份额。因此,我们的收入、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违反这些法律、规则或规定可能导致处罚,包括罚款、没收广告费和停止传播广告的命令、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潜在的不正当竞争责任。在涉及严重违规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可以暂停或吊销违规者的营业执照。即使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和2019年10月公告,我们没有被允许进行综合营销活动,特别是没有进行网络营销,但我们仍可能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销售活动。不遵守这些要求可能会导致对任何不遵守规定的处罚和罚款,这可能会使我们的努力和成本徒劳无益。因此,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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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受制于与隐私、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相关的政府法规和其他法律义务,以及任何安全漏洞,我们实际或被认为未能遵守我们的法律义务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品牌和业务。

我们生成、收集、存储和处理大量个人、交易、统计和行为数据,包括来自我们用户的某些个人和其他敏感数据。在处理大量数据以及保护和保护此类数据方面,我们面临着固有的风险。特别是,我们面临与我们的业务运营和合并VIE相关的多项数据相关挑战,包括:

保护我们系统和云服务器中和托管的数据,包括防止外部各方对我们系统和云服务器的攻击或我们员工的欺诈行为;
解决与隐私和共享、安全、安保和其他因素相关的问题;和
遵守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或安全有关的适用法律、规则和条例,包括监管和政府当局有关此类数据的任何请求。

尽管我们已采取措施保护此类数据,但我们的安全措施可能会遭到破坏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经历任何对我们的网络安全系统或措施的重大破坏。我们不时受到中国政府当局就我们的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进行的例行检查和审查,并可能被要求采取某些补救措施以纠正所发现的任何缺陷。由于用于破坏或获得未经授权访问系统的技术经常变化,并且通常在针对目标发射之前不会被识别,我们可能无法预测这些技术或实施适当的预防措施。任何意外或故意的安全漏洞或其他未经授权访问我们的系统和云服务器都可能导致机密信息被访问、窃取和用于非法或未经授权的目的。安全漏洞或未经授权访问机密信息也可能使我们承担与信息丢失、耗时和昂贵的诉讼以及负面宣传相关的责任。如果安全措施因第三方行动、员工失误、渎职或其他原因而遭到破坏,或者如果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中的设计缺陷被暴露和利用,我们与用户、分销商、制造商或供应商的关系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我们可能会承担重大责任,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其中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价值链经营者遵守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明确表明任何信息收集和使用的目的、方法和范围,征得用户同意,对收集到的个人信息保密,并建立具有适当补救措施的用户信息保护制度。这些法律法规在不断演变,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请参阅“—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受制于复杂且不断变化的中国有关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未能保护我们的用户、业务合作伙伴和网络的机密信息免受安全漏洞的影响,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并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和运营结果造成重大损害。”

然而,这类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其解释和适用方式可能与我国现行政策和做法不一致,或需要对我国制度特点进行改变。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现有的信息保护系统和技术措施将被视为足够。如果我们无法解决任何信息保护问题,或遵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产生额外的成本和责任,我们的声誉、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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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征得我们的用户同意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他们的信息,我们已采取技术措施确保此类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被泄露、损坏或丢失。然而,由于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条例、规则和措施较新,且不断发展,这些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不确定性,我们的数据保护实践有可能与监管要求不一致或将不一致。我们一直,并可能在未来,受到政府当局关于我们遵守信息保护和数据隐私法律法规的调查和检查,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做法将始终完全符合所有适用的规则和监管要求。如违反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措施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可能会被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停业、关闭网站甚至刑事责任。遵守这些要求可能会导致我们产生大量费用,或以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和合并VIE的方式改变或改变我们的做法。任何导致未经授权发布我们的用户数据的系统故障或安全漏洞或失误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从而损害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此外还会使我们面临潜在的法律责任。

我们的知识产权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任何第三方侵犯我们的知识产权或丧失我们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依靠中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商标、专利、版权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以及保密程序和合同条款的组合,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还与我们的员工和任何可能访问我们专有信息的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我们严格控制对我们专有技术和信息的访问。

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可能还不够。保密协议可能会被交易对手违反,我们可能没有针对任何此类违反的充分补救措施。因此,我们可能无法在中国或其他地方有效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或执行我们的合同权利。例如,我们确定了与我们品牌相关的假冒和兼容产品侵犯我们知识产权的案例。然而,监管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都是困难、耗时和昂贵的,我们采取的措施可能不足以防止我们的知识产权被盗用。如果我们诉诸诉讼来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这类诉讼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并分流我们的管理和财务资源。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在此类诉讼中胜诉。此外,我们可能会因为几个原因而面临失去我们的知识产权或从其他第三方许可的知识产权的风险。某些知识产权,例如专利,受限于有限的时间。在该期限届满后,其他人可能会在没有任何许可或费用的情况下自由使用此类知识产权,这可能会对我们造成竞争损害,进而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目前拥有的知识产权也可能因第三方成功提出的知识产权索赔或质疑而被监管机构撤销、作废或剥夺。我们还可能依赖从其他第三方获得许可的某些知识产权。不能保证我们将能够在任何时候保持此类许可证或在此类许可证到期时续展。此外,我们的商业秘密可能被泄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我们的竞争对手,或被我们的竞争对手独立发现。任何未能维护、保护或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都可能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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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受到来自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这可能会造成高昂的抗辩费用,并可能扰乱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和运营。

我们无法确定我们和合并VIE的运营或我们和合并VIE业务的任何方面不会或不会侵犯或以其他方式侵犯第三方持有的专利、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我们可能,并在未来不时受到与他人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诉讼和索赔。此外,可能有其他第三方知识产权被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或我们与合并VIE的业务的其他方面侵犯。也可能有我们不知道的现有专利,我们可能无意中侵犯了。我们现有的知识产权也可能侵犯其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果其他第三方成功地对我们提出质疑或索赔,我们现有的知识产权可能会被撤销、作废或剥夺。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据称与我们的技术或业务的某些方面有关的专利持有人,如果存在任何此类持有人,将不会寻求在中国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对我们强制执行此类专利。例如,我们目前使用来自第三方的某些外观设计专利,这些专利构成了我们产品的非物质成分。如果我们未能维持此类外观设计专利的许可供我们使用或未能及时识别替代专利,我们可能会受到此类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此外,中国专利法的适用和解释以及在中国授予专利的程序和标准仍在演变中,具有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法院或监管机构会同意我们的分析。如果我们被发现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为我们的侵权活动承担责任或被禁止使用此类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产生许可费或被迫开发我们自己的替代品。此外,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费用,并可能被迫从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和运营中转移管理层的时间和其他资源,以抗辩这些第三方侵权索赔,无论其是非曲直。

访客在我们经营的线下门店遭受的事故、伤害或其他伤害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产生不利影响,使我们承担责任并导致我们产生大量费用。

自己经营的线下门店发生事故,我们可能要承担责任。如果访客或在自己经营的线下门店工作或到访的其他人员发生人身伤害、火灾或其他事故,我们的门店可能会被认为不安全,这可能会阻止潜在访客前往自己经营的线下门店。虽然我们没有遇到任何访客严重受伤的事例到我们自己经营的线下门店,我们不能保证以后不会有。

我们还可能面临索赔,声称我们应该为我们的雇员或承包商因疏忽监管而造成的事故或伤害承担责任。针对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员工或承包商的任何重大责任索赔都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产生不利影响,造成不利的宣传,导致我们产生大量费用,并转移我们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

我们的成功和高效运营能力取决于我们的关键管理人员,失去我们的关键管理人员的服务或未能吸引和留住必要的人才可能会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未来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关键管理人员和其他关键员工的持续服务,他们为我们目前的成就做出了重大贡献。无法保证我们能够保留目前所有的关键管理人员。例如,为应对中国不断变化的监管要求,我们对业务进行了调整,以适应适用于中国电子蒸汽行业和我们的新的和当前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且我们的部分员工在2022年和2023年调整业务后离开了公司,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执行和研发能力产生负面影响。我们的关键管理人员之间可能会产生纠纷,此类纠纷可能会导致此类人员离职。如果我们由于任何原因失去任何管理层成员或其他关键人员的服务,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和增长前景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我们可能无法找到合适或合格的替代者,并可能产生额外费用以招聘和培训新员工。中国人才竞争激烈,中国合适、合格的候选人有限。对这些个人的竞争可能会导致我们提供更高的薪酬和其他福利来吸引和留住他们。此外,围绕我们关键管理层构成的稳定和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负面宣传或小道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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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我们要提供更高的薪酬和其他福利,例如股权激励,也无法保证这些人会选择加入或继续为我们工作。任何未能吸引或留住关键管理人员的情况都可能严重扰乱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和增长,以及我们的企业文化。此外,如果就我们现任或前任关键员工与我们之间的协议产生任何争议,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和费用,以便在中国执行协议,或者我们可能根本无法执行这些协议。我们还投入大量时间和其他资源来培训我们的员工,如果他们随后离开我们去竞争对手,这会增加他们对竞争对手的价值。

如果我们未能维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财务业绩或防止欺诈,投资者对我们公司的信心和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SEC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第404条或《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的要求,通过了一些规则,要求大多数上市公司在其年度报告中包含有关此类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管理报告,其中包含管理层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此外,当一家公司符合SEC的标准时,独立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报告该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我们的管理层和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得出结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我们的管理层已将12家实体排除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之外,因为它们是公司在2023年期间通过购买业务合并获得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这些实体的资产总额和不包括在管理层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之外的收入总额分别约占合并总资产和合并总收入的1%和14%。这些实体中最重要的,占合并总资产的1%和合并总收入的11%是Mons Co.,Ltd.。但是,无法保证我们或我们的审计师不会发现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被视为重大缺陷并导致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在未来任何期间无效的缺陷。如果我们未能保持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充分性,由于这些标准不时被修改、补充或修订,我们可能无法持续得出结论,我们根据第404节对财务报告拥有有效的内部控制。然而,如果我们未能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环境,我们的财务报表可能会出现重大错报,无法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这可能导致投资者对我们报告的财务信息失去信心。这可能反过来限制我们进入资本市场,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并导致对我们ADS交易价格的负面影响。此外,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力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更大的欺诈或滥用公司资产的风险,并可能使我们从我们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退市、监管调查以及民事或刑事制裁。

未来对互补资产、技术和业务的投资和收购可能会失败,并可能导致股权和盈利稀释以及管理层注意力的重大转移。

我们可能会投资或收购与我们现有业务互补的资产、技术和业务。这可能包括加强我们的技术能力和产品供应的机会。我们的投资或收购可能不会产生我们期望的结果。此外,投资和收购可能导致使用大量现金、潜在的稀释性发行股本证券、与无形资产相关的大量摊销费用、管理层注意力的重大转移以及被收购业务潜在未知负债的风险敞口。此外,识别和完成投资和收购以及将收购的业务整合到我们的业务中的成本可能很高,整合收购的业务可能会破坏我们现有的业务运营。如果我们的投资和收购没有成功,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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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无法在需要时、以优惠条件或根本无法获得额外资本。

我们可能会不时对技术、设施、设备、硬件、软件等项目进行投资,以保持竞争力。由于资本市场和我们的行业的不可预测性,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以对我们有利的条款筹集额外资本,或者根本无法在需要时筹集额外资本,特别是如果我们经历了令人失望的经营业绩。如果我们无法按要求获得足够的资本,我们为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运营提供资金、利用意外机会、发展或加强我们的基础设施或应对竞争压力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很大限制。如果我们确实通过发行股权或可转换债务证券筹集额外资金,我们股东的所有权权益可能会被大幅稀释。这些新发行的证券可能拥有优先于现有股东的权利、优先权或特权。

在我们和合并VIE的正常业务过程中,我们可能会受到法律或其他诉讼。如果这些诉讼的结果对我们不利,它们可能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正常业务运营过程中,我们一直并且可能在未来涉及与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索赔和员工索赔有关的法律纠纷或监管和其他诉讼。特别是,可能会有员工的索赔,因为他们中的一些人在我们根据中国不断变化的监管要求在2022年和2023年调整业务后离开了我们公司。对于合同纠纷,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相关合同中约定的场地和管辖法律始终对我们有利。任何此类法律纠纷或诉讼都可能使我们承担重大责任,并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这些诉讼中,其中一些可能与我们在电子蒸汽市场的行业地位有关,或与第三方的投诉有关。尤其是,我们在e-vapor市场的行业地位可能会受到监管部门的更严格审查,或导致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运营受到密切关注。此外,如果我们要参与反垄断和竞争法律法规的相关审查或行动,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可能会采取某些行动,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巨额罚款或处罚以及对我们的期权施加的限制。由于立法的不确定性以及中国反垄断和竞争法律法规在当地的实施,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不会因涉嫌违反这些法律法规而受到任何调查、索赔或投诉。

如果我们在未来卷入重大或旷日持久的法律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法律费用,我们的管理层可能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注意力来处理此类诉讼和纠纷,从而转移他们对我们和合并后VIE的业务运营的注意力。此外,此类诉讼或纠纷的结果可能具有不确定性,并可能导致和解或结果,这可能会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已授出并可能于未来继续授出购股权及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这可能导致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开支增加。

我们采用了股权激励计划,并根据此类计划向我们的员工、董事和顾问授予基于股份的薪酬奖励,以激励他们的业绩并使他们的利益与我们的利益保持一致。我们采纳了我们的2021年计划,并承担了根据Relx Inc.的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所有未完成的股份激励奖励。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薪酬-股份激励计划。”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记录了人民币2.233亿元、人民币1.662亿元和人民币3.629亿元(合5110万美元)的股权激励费用。我们认为,授予股份薪酬对我们吸引和留住关键人员和员工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在未来继续向员工授予股份薪酬。因此,我们与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相关的费用可能会在未来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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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未能遵守中国劳动法并按照中国法规的要求为各种员工福利计划提供足够的供款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

在中国运营的公司被要求参加各种政府资助的员工福利计划,包括某些社会保险、住房基金和其他以福利为导向的支付义务,并以相当于员工工资(包括奖金和津贴)的一定百分比的金额向计划供款,最高不超过当地政府不时在我们员工所在地点规定的最高金额。鉴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中国地方政府对员工福利计划的要求并没有得到一致的执行。如果我们被当地当局认定未能按照中国相关法规的要求为任何员工福利做出足够的贡献,我们可能会面临与未足额支付的员工福利相关的滞纳金或罚款。此外,我们对这些负债的拨备可能并不充足,特别是考虑到最近的收紧规定。因此,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不能以有效的方式控制我们的劳动力成本,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劳动力成本主要发生在中国。中国经济一直在经历显着增长,导致通货膨胀和劳动力成本增加,特别是在大城市,如深圳和北京。此外,中国法律法规要求我们为员工的利益向指定的政府机构支付各种法定员工福利,包括养老金、住房基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我们预计,随着我们的业务和合并后的VIE规模增长,我们在中国的劳动力成本,包括工资和员工福利,将继续增长。政府在我们有业务的中国城市实施的显着额外增加可能会影响我们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

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严重或长期低迷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合并VIE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全球宏观经济环境面临挑战。俄罗斯和乌克兰之间的冲突在欧洲和世界各地造成并继续加剧了重大的地缘政治紧张局势。预计由此产生的制裁将对目标国家的经济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并可能扰乱全球市场。目前尚不清楚这些挑战和不确定性是否会得到遏制或解决,以及它们可能在长期内对全球政治和经济状况产生何种影响。包括美国和中国在内的一些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央行和金融当局采取的货币和财政政策的长期影响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此外,当前两国贸易紧张局势引发了对中美关系的担忧。中美贸易紧张局势的任何进一步升级或贸易战,或这种升级或贸易战可能发生的看法,都可能不仅对两个有关国家的经济,而且对整个全球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中国和我们经营所在的国际市场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以及国内经济和政治政策的变化以及中国和全球预期或感知的整体经济增长率具有敏感性。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任何长期放缓都可能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国际市场的持续动荡可能会对我们进入资本市场以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用户和业务合作伙伴可能会减少或延迟与我们的支出,而我们可能难以足够快地扩大我们的用户群和合作网络,或根本无法扩大,或抵消现有用户和业务合作伙伴支出减少的影响。

我们对我们的运营和合并后的VIE的保险范围有限,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重大成本和业务中断。

中国保险业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中国保险公司目前提供的业务相关保险产品有限。我们不保营业中断险或一般第三方责任险。鉴于我们的业务性质和合并后的VIE以及中国现有的保险产品,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合理的,这与中国同类规模的同行业其他公司的做法是一致的。任何未投保的风险都可能导致大量成本和资源转移,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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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

外国在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实体中的所有权受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除非存在某些例外情况。具体而言,除投资电子商务运营业务、境内多方通信业务、信息存储与再传输业务和呼叫中心业务外,外资对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

根据《电子烟产业政策措施(试行)》,禁止外商投资电子烟产品的批发、零售业务,外商投资电子烟产品生产须经监管部门批准。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没有资格提供增值电信服务或其他根据中国法律受外国所有权限制的互联网相关业务,可能没有资格开展电子蒸汽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分销业务。为确保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我们通过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了外商投资受限业务,这些子公司目前持有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我们的WFOE分别与合并VIE及其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这使我们能够(i)对合并VIE行使有效控制权,(ii)获得合并VIE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iii)作为质权人对合并VIE中的股权拥有质权;以及(iv)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并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购买合并VIE中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选择权。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拥有对合并VIE的控制权,并且是合并VIE的主要受益者,因此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合并了他们的财务业绩。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以获取更多详细信息。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汉坤律师事务所认为,在本年度报告披露的前提下,(i)我们的WFOE和中国境内的合并VIE的所有权结构不违反现行有效的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ii)我们的WFOE、合并VIE与其受中国法律管辖的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不违反现行有效的适用中国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并对此类安排的每一方有效且具有约束力,并可根据其条款和现行有效的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对每一方强制执行。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进一步告知我们,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中国政府当局可能会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相反的观点。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任何有关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纳,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我们或合并后的VIE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保持任何必要的许可或批准以经营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相关中国政府当局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包括:

吊销这类实体的营业执照和/或经营许可证;
对我们处以罚款;
没收他们认为通过非法经营取得的我们的任何收入;
终止或对合并VIE的运营设置限制或苛刻条件;
对我们的征收权施加限制;
关闭我们的服务器或屏蔽我们的应用程序/网站;
要求我们重组我们的所有权结构或运营;
要求我们的WFOE、合并后的VIE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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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限制或禁止我们将发售或上市的收益或我们的其他筹资活动用于为合并VIE的业务和运营提供资金;或
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害的监管或执法行动。

任何这些事件都可能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进而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任何这些事件的发生导致我们无法在中国指导对其经济业绩产生最重大影响的合并VIE的活动和/或我们未能从合并VIE获得经济利益和剩余回报,并且我们无法以令人满意的方式重组我们的所有权结构和运营,我们可能无法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合并VIE的财务业绩。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在同日举行的《试行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官员澄清,对于有合同安排寻求境外上市的企业,证监会将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在适当满足合规要求的情况下,完成此类企业境外上市备案,通过使其能够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支持这些企业发展壮大。如果由于我们的WFOE、合并后的VIE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我们未能及时或根本没有完成向证监会提交的备案,对于未来的任何发行、上市或任何其他受《试行办法》下的备案约束的筹资活动,我们筹集或使用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甚至可能需要解除与合并后的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或重组我们的业务运营,以纠正未能完成备案的情况。但鉴于《试行办法》较新,其解释、适用、强制执行以及对我们的经营和未来融资有何影响,有待进一步明确和解读。

我们依赖与合并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来指导合并VIE的活动,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我们一直依赖并预计将继续依赖与合并后的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来进行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在中国的运营。然而,在为我们提供对合并VIE的控制权方面,这些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例如,合并VIE及其股东可能违反其与我们的合同安排,其中包括未能以可接受的方式进行合并VIE的运营或采取其他有损我们利益的行动。

如果我们在中国拥有合并VIE的直接所有权,我们将能够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利,对合并VIE的董事会进行变更,而董事会反过来可以在管理和运营层面实施变更,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信托义务。然而,在目前的合同安排下,我们依赖合并VIE及其股东履行其在合同下的义务来对合并VIE行使控制权。如果与这些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仍未解决,我们将不得不通过中国法律和仲裁、诉讼和其他法律程序的运作来执行我们在这些合同下的权利,因此将受到任何此类法律程序结果的不确定性的影响。见“—合并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合并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合并后的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各自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额外资源来执行此类安排。我们还可能需要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寻求具体的履行或禁令救济,以及合同补救措施,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根据中国法律,这些补救措施将是充分的或有效的。例如,如果合并VIE的股东在我们根据这些合同安排行使购买选择权时拒绝将其在合并VIE中的股权转让给我们或我们的指定人,或者如果他们以其他方式对我们采取恶意行为,那么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法律行动迫使他们履行其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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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我们合同安排下的所有协议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因此,这些合同将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因此,我们无法保证我们能够及时或根本成功地执行这些合同安排。请参阅“——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未能对中国监管环境的变化做出反应可能会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关于如何根据中国法律解释或执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背景下的合同安排,鲜有先例,也很少有正式指导。如有必要采取法律行动,则此类仲裁的最终结果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此外,根据中国法律,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在法院对仲裁结果提出上诉,如果败诉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胜诉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裁决承认程序在中国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这将需要额外的费用和延误。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遇到重大延误或其他障碍,我们可能无法对合并后的VIE施加有效控制,我们通过合同安排开展我们目前开展的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合并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合并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这些股东可能违反,或导致合并VIE违反,或拒绝续签我们与他们和合并VIE之间的现有合同安排,这将对我们有效控制合并VIE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股东可能会导致我们与合并VIE的协议以对我们不利的方式履行,原因包括(其中包括)未能及时向我们汇出根据合同安排到期的付款。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当出现利益冲突时,这些股东中的任何一个或全部将以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此类冲突将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

目前,我们没有任何安排来解决这些股东与我们公司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但我们可能会在股东违反合同安排的情况下援引与VIE股东的股权质押协议项下的权利来强制执行股权质押。对于同时也是我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我们依赖他们遵守开曼群岛的法律,其中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受托责任,要求他们本着诚信和他们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不利用他们的职位谋取私利。合并VIE的股东已签署授权书,以指定我们的WFOE或我们的一个WFOE指定的人代表他们投票并作为合并VIE的股东行使投票权。如果我们无法解决我们与合并VIE的股东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争议,我们将不得不依赖法律程序,这可能会导致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中断,并使我们对任何此类法律程序的结果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合并VIE的股东可能涉及与第三方的个人纠纷或其他可能对其各自在合并VIE中的股权以及我们与合并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例如,在合并VIE的任何股东与其配偶离婚的情况下,配偶方可以主张该股东持有的VIE股权是其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应由该股东与配偶方分割。如果此类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相关股权可能由股东的配偶或不受我们合同安排下义务约束的其他第三方获得,这可能导致我们失去对VIE的有效控制权。同样,如果合并VIE的任何股权由与当前合同安排没有约束力的第三方继承,我们可能会失去对VIE的控制权,或者不得不通过产生不可预测的成本来维持这种控制权,这可能会对我们和合并VIE的部分业务和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损害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56

目 录

我们与合并VIE订立的合约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发现我们欠额外税款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您的投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关联方之间的安排和交易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质疑。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定与合并VIE有关的合同安排不是在公平基础上订立的,从而导致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不允许的税收减少,并以转让定价调整的形式调整合并VIE的收入,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的不利税务后果。除其他外,转让定价调整可能导致合并VIE为中国税务目的记录的费用扣除减少,这反过来可能会增加其税务负债,而不会减少我们中国子公司的税务费用。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根据适用法规对调整后但未缴纳的税款对合并VIE处以滞纳金和其他行政处分。如果合并VIE的税务负债增加,或者如果他们被要求支付滞纳金和其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合并VIE破产或进入解散或清算程序,我们可能会失去使用合并VIE持有的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运营具有重大或补充作用的资产并从中受益的能力。

作为我们与合并VIE的合同安排的一部分,合并VIE目前和未来可能持有某些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或补充作用的资产。如果合并VIE破产,其全部或部分资产受制于债权人的留置权或权利,我们可能无法继续我们目前通过合同安排进行的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这可能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合约安排,未经我们事先同意,合并VIE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抵押或处置其资产或业务中的合法或实益权益。如果合并VIE进行自愿或非自愿清算程序,不相关的债权人可能会对部分或全部这些资产主张权利,从而阻碍我们经营我们和合并VIE的部分业务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可能会不时发生变化,对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运营的可行性有何影响还有待观察。

通过合并VIE及其子公司开展的增值电信业务,受商务部、发改委发布的《2021年负面清单》规定的外商投资限制,自2022年1月起生效。通过合并VIE及其子公司进行的电子蒸气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分销业务,还受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22年4月25日发布的《电子烟产业政策和办法(试行)》规定的外商投资限制或监管批准,并于同日生效。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颁布了《外商投资法》,即《外商投资法》(2019年),该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合营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成为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法律基础。根据《外商投资法》(2019年),“外商投资”是指外国个人、企业或其他实体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进行的投资活动,并进一步规定了外商投资的形式,具体如下:

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收购任何国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或其他类似权益;
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投资新项目;以及
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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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外商投资法未明确将合同安排列为外商投资的一种形式,且截至本文件发布之日,未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在合并VIE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领域将合同安排纳入外商投资的一种形式。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汉坤律师事务所认为,在本年度报告披露的前提下,(i)我们的WFOE和中国的合并VIE的所有权结构不违反现行有效的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ii)我们的WFOE、合并VIE及其受中国法律管辖的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不违反现行有效的适用的中国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并对此类安排的每一方有效且具有约束力,并可根据其条款和现行有效的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对每一方强制执行。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进一步告知我们,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中国政府当局可能会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相反的观点。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任何有关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纳,它们将提供什么。例如,尽管《外商投资法》没有明确将合同安排归类为外商投资的一种形式,但无法保证通过合同安排进行的外商投资在未来不会被解释为一种间接外商投资活动。此外,外商投资的定义包含包罗万象的规定,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任何方式进行的投资。因此,对于未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颁布的规定,将合同安排作为对外投资的一种形式,仍留有余地。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我们的合同安排是否会被视为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要求将是不确定的。如果根据未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规定需要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我们可能会面临能否完成这些行动的重大不确定性。如果不这样做,可能会对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基本上所有的业务运营都在中国进行。因此,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总体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以及中国整体经济持续增长的影响。

中国经济在政府参与程度、发展水平、增长速度、外汇管制和资源配置等多方面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经济存在差异。此外,中国政府继续通过实施产业政策,在规范行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国政府还拥有重要权力,可以对像我们这样的中国公司开展业务的能力施加影响。因此,我们公司的投资者以及我们的业务和合并后的VIE面临来自中国的潜在监管挑战。中国政府还通过分配资源、控制外币计价债务的支付、制定货币政策、向特定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等方式,对中国经济增长实施重大控制。

虽然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显着增长,但增长并不均衡,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增长速度一直在放缓。政府的一些措施可能有利于整体中国经济,但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例如,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政府对资本投资的控制或税收法规变化的不利影响。任何旨在提振中国经济的刺激措施都可能导致更高的通胀,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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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未能对中国监管环境的变化做出回应可能会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法律体系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下的法院既往判决可能被引用以供参考,但判例价值有限。过去三十年立法的总体效果,显著增强了对各种形式的外国在华投资的保护。然而,由于这些法律法规较新,且中国法律制度不断快速演变,许多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有待进一步落实,而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澄清和执行可能会发生变化。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影响我们对法律要求的相关性以及我们执行合同权利或侵权索赔的能力的判断。此外,中国地域辽阔,分为各个省市区,因此,不同的法律、规则、条例和政策在中国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和不同的适用和解释。立法或法规,特别是在地方应用中,可能正在迅速发展。此外,监管不确定性可能会通过不值得或轻率的法律行动或威胁来利用,试图从我们那里获得付款或利益。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部分基于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这些都在不断发展。因此,我们可能要到违规之后的某个时间才知道我们违反了这些政策和规则中的任何一项。此外,中国的任何行政、法律或仲裁程序都可能旷日持久,导致大量成本以及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

中国政府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可能导致我们和合并VIE的运营以及我们ADS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开展业务。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在中国的运营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中国政府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开展有重大监督,可能会影响我们和合并VIE的运营,这可能导致我们和合并VIE的运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我们的普通股和ADS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此外,中国政府最近表示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实施更多监管。任何此类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此外,直接针对我们的运营和合并后的VIE实施全行业监管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显着下降。因此,我们公司的投资者以及我们的业务和合并VIE面临中国政府采取的影响我们的业务和合并VIE的行动的潜在不确定性。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所做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

我们的审计师,即出具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定期进行检查,以评估其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的情况。审计机构位于中国大陆,这是一个历史上PCAOB无法在2022年之前完全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司法管辖区。结果,我们和ADS的投资者被剥夺了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PCAOB过去无法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师进行检查,与受PCAOB检查的中国大陆和香港以外的审计师相比,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更难评估。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然而,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和我们ADS的投资者将再次被剥夺此类PCAOB检查的好处,这可能导致ADS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的财务报表质量失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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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总部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HFCAAA,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连续两年未受到PCAOB的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其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审计师受该认定的约束。2022年5月,在我们提交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其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出于这个原因,我们认为,除非PCAOB做出新的决定,否则我们没有让我们的证券受到HFCAAA规定的交易禁令的风险。

然而,PCAOB将每年确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根据HFCAA,如果我们在未来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我们的证券将被禁止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或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如果我们的股票和ADS被禁止在美国交易,我们就无法确定我们将能够在非美国交易所上市,或者我们的股票的市场将在美国以外发展。禁止在美国进行交易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您在您希望出售或购买我们的ADS时的能力,与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的ADS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这样的禁令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筹集资金的能力,或者根本不会,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款项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我们和合并VIE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依赖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在满足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相关法定条件和程序(如有)时,才能从其累计税后利润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每间中国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付若干储备资金,直至拨出的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此外,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代表他们自己产生债务,管理他们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要求我们的子公司根据其目前与合并VIE订立的合同安排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其方式将对其向我们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其各自股东分配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有利于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0

目 录

我们控制的无形资产,包括印章和印章的保管人或授权用户可能不履行其责任,或挪用或滥用这些资产。

根据中国法律,公司交易的法律文件是使用签字实体的印章或印章或由其指定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分支机构登记和备案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署的。为了确保我们的印章和印章的使用,我们建立了使用这些印章和印章的内部控制程序和规则。在任何情况下,印章和印章有意使用,负责人员将提交申请,然后由授权员工根据我们的内部控制程序和规则进行验证和批准。此外,为了维护我们印章的物理安全,我们一般将它们存放在只有授权员工才能进入的安全位置。尽管我们对这类授权员工进行监控,但程序可能不足以防止所有滥用或疏忽的情况。我们的员工存在滥用职权的风险,例如,通过签订未经我们批准的合同或寻求获得我们任何子公司或VIE的控制权。如果任何员工出于任何原因获得、滥用或挪用我们的印章和印章或其他控制性无形资产,我们的正常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干扰。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公司或法律行动,这可能涉及大量时间和资源来解决和转移管理层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运营。此外,如果受让人依赖代表的明显权威并出于善意行事,则在发生此类挪用的情况下,受影响实体可能无法收回被出售或转移出我们控制的公司资产。

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我们将证券发行所得款项用于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以及向合并VIE提供贷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转移的任何资金,无论是作为股东贷款还是作为注册资本的增加,以及我们向合并VIE提供的任何贷款,均需获得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注册。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出资须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当地对应机构进行登记,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管局授权的当地银行进行登记。此外,(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获得的任何外国贷款均需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注册,以及(ii)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不得获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差额的贷款,或作为替代方案,仅获得受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算方法和限制的贷款。此外,我们向合并VIE提供的任何中长期贷款必须在发改委和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注册。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这些政府批准或完成此类注册,或者根本无法就我们未来对中国子公司的出资或外国贷款或我们对合并VIE的贷款进行注册。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注册或备案,我们使用首次公开发行的收益将我们的中国业务资本化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我们的收入的能力,并影响您的投资价值。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实施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对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我们主要以人民币获得收入。在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下,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主要依靠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支付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在内的经常账户项目的支付,可以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以外币进行,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具体而言,在现有外汇限制下,未经外管局事先批准,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可用于向我公司支付股息。但是,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得到相应政府当局的批准或登记。因此,我们需要获得外管局的批准,才能使用我们中国子公司和VIE运营产生的现金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清偿各自欠中国境外实体的债务,或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在中国境外支付其他资本支出。中国政府未来可酌情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支付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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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中国的并购规则和中国的某些其他法规为中国公司的某些收购建立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追求增长。

中国多项法律法规制定了程序和要求,这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除反垄断法本身外,这些还包括2006年6家中国监管机构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或《并购规则》,2011年颁布的《商务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及2020年12月发改委、商务部颁布并于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在某些情况下规定,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须事先通知中国商务部。此外,根据相关反垄断法律法规,如果触发某些阈值,任何经营者集中行为都应提前通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鉴于与中国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解释、实施和执行有关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会认为我们未来的收购或投资已触发反垄断审查的备案要求。此外,外国投资者引发“国防和安全”担忧的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可能通过并购获得对国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引发“国家安全”担忧的并购,均受到发改委和中国商务部的严格审查,并禁止任何试图绕过安全审查的行为,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构建交易。未来,我们可能会通过收购互补业务来发展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遵守相关法规的要求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耗费时间,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SAMR的批准和中国商务部的批准,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展我们的业务和合并VIE或维持我们的市场份额的能力。

中国有关中国居民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规定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受到处罚,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2014年7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往返投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告》或外管局37号文,其中要求中国居民(包括中国个人和中国企业实体)设立或控制以境外投资或融资为目的设立的境外实体,并以该等中国居民合法拥有的资产或在境内企业的股权或境外资产或权益,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外管局37号文适用于身为中国居民的我们的股东,并可能适用于我们未来进行的任何海外收购。此外,当离岸特殊目的载体发生与任何基本信息变更(包括此类中国公民或居民、名称和经营期限变更)、投资金额增减、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或分立有关的重大事件时,此类中国居民必须更新其外管局登记。根据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入境外商直接投资和出境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申请,包括外管局37号文要求的申请,将向符合条件的银行备案,而不是外管局备案。外管局37号文“控制权”一词广义定义为中国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理、表决权、回购、可转债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在境外特殊目的载体或SPV中取得的运营权、受益权或决策权。如果此类SPV的任何中国股东未能进行必要的登记或更新先前提交的登记,则此类SPV在中国的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SPV分配其利润或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收益,并且SPV也可能被禁止向其在中国的子公司追加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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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我们已通知所有直接持有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股份并被我们称为中国居民的个人或实体完成或更新外汇登记。然而,我们可能不会被告知在我们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所有中国个人或实体的身份,我们也无法强制我们的受益所有人遵守外管局的登记要求。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所有身为中国居民的股东或实益拥有人已遵守并将在未来进行、获得或更新任何适用的登记或更新外管局法规要求的批准。此类股东或实益拥有人未能遵守外管局的规定,或我们未能获得或更新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外汇登记,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海外或跨境投资活动,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进行分配或支付股息的能力或影响我们的所有权结构,这可能会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任何未能遵守中国有关员工股票激励计划登记要求的规定可能会使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2012年2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取代了此前于2007年颁布的规则。根据本规则,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非中国公民参与境外公开上市公司的任何股票激励计划,除少数例外情况外,均需通过境内合格代理人(可能是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向外管局注册,并完成若干其他程序。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政府规章—外汇和股息分配条例—中国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条例。”我们和我们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中国公民或在中国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且已经或将获授激励股份或期权的员工受本条例的约束。未能完成外管局注册可能会使我们或他们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我们还面临监管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根据中国法律为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采取额外激励计划的能力。

如果出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股东和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控制和全面管理的主体。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SAT)发布通知,称为SAT 82号文,对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股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是否位于中国提供了一定的具体标准。尽管本通告仅适用于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由中国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企业,但通告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适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文本的一般立场。根据SAT 82号文,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将因其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并且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ii)有关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的决定是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维持在中国;及(iv)至少50%有投票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惯常居住在中国。

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目的而言,我们在中国境外的实体均不是中国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就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我们是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将按25%的税率就我们的全球收入缴纳中国企业收入,并且我们将被要求从我们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的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此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实现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税,非中国企业的税率为10%,非中国个人的税率为20%(在每种情况下,受任何适用的税收协定条款的约束),前提是此类收益被视为来自中国。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公司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主张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任何此类税收都可能降低您在ADS中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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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我们面临由其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纳税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若干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公示,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7。SAT Bulletin 7将其税务管辖范围扩大到涉及通过外国中间控股公司的离岸转让转让应税资产的交易。此外,SAT Bulletin 7就如何评估合理的商业目的提供了某些标准,并为内部集团重组和通过公共证券市场买卖股权引入了安全港。SAT Bulletin 7也给应税资产的外国转让方和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为转让支付费用的人)带来了挑战。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即SAT公报37,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SAT 37号公报进一步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做法和程序。

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股权间接转让应税资产,属于间接转让的,非居民企业作为转让方或者受让方,或者直接拥有应税资产的中国主体,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报告该间接转让情况。中国税务机关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减少、避免或递延中国税款而设立的,则可以无视该公司的存在。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而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项的人有义务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对于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税率为10%。

我们在涉及中国应税资产的某些过去和未来交易的报告和其他影响方面面临不确定性,例如离岸重组、出售我们海外子公司的股份和投资。对于非中国居民企业的投资者转让我公司的股份,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被要求协助根据SAT Bulletin 7和/或SAT Bulletin 37进行备案。因此,我们可能需要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SAT Bulletin 7和/或SAT Bulletin 37,或确定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不应根据这些通知被征税,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美国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受制于复杂且不断发展的中国有关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未能保护我们的用户、业务合作伙伴和网络的机密信息免受安全漏洞的影响,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并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和运营结果造成重大损害。

我们从客户那里收集信息,以增强他们的购物体验,并为我们的促销和营销活动。维护我们平台上机密信息存储和传输的完全安全性,对于维护我们的运营效率和客户信心以及遵守适用的法律和标准至关重要。

我们采取了安全政策和措施,包括加密技术,以保护我们的专有数据和客户信息。然而,技术的进步、黑客的专业知识、数据的不当使用或共享、密码学领域的新发现或其他事件或发展可能会导致我们用来保护机密信息的技术遭到破坏或破坏。我们可能无法阻止第三方,特别是黑客或从事类似活动的其他个人或实体,因客户访问我们的网站而非法获取我们持有的此类机密或私人信息。此类个人或实体获取我们客户的机密或私人信息可能会进一步利用此类信息从事各种其他非法活动。此外,我们对业务合作伙伴采取的安全政策或措施的控制或影响有限。对我们网站的安全或隐私保护机制和政策的任何负面宣传,以及因实际或感知故障而对我们提出的任何索赔或对我们处以的罚款,都可能对我们的公众形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遇到任何重大违反我们的网络安全系统或措施的情况。我们不时受到中国政府当局就我们的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进行的例行检查和审查,并可能被要求采取某些补救措施以纠正所发现的任何缺陷。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不会发现任何实质性缺陷。如果我们在未来给予第三方更大的访问我们的技术平台的权限,我们可能会变得更具挑战性,以确保我们的系统的安全性。我们的信息安全或第三方在线支付服务提供商或其他业务合作伙伴的信息安全措施的任何妥协都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关通过互联网和移动平台运营的公司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和安全个人信息的做法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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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随着有关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的法规在中国迅速演变,我们可能会受到适用于个人或消费者信息的招揽、收集、处理或使用的新法律法规的约束,这可能会影响我们如何存储、处理和与客户共享数据。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国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网络安全法》除其他外,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安全措施,保护网络免受未经授权的干扰、破坏和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数据被泄露、窃取或篡改。还要求网络运营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严格在个人信息主体授权范围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2020年颁布、2021年1月生效的《民法典》也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起施行。除其他外,《数据安全法》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规定了安全审查程序。数据安全法还规定,相关主管部门将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对状态核心数据,即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关键民生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数据,实行更严格的管理制度。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政府规章—有关互联网安全和隐私保护的规章。”重要数据和状态核心数据的确切范围有待进一步澄清和解读。如果我们掌握的任何数据构成重要数据或状态核心数据,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对这类数据采取更严格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2021年12月28日,包括CAC在内的十三个中国政府主管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即《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废除并取代了原于2020年4月颁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平台运营者,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接受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一步规定,用户个人信息超百万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在境外上市前接受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将评估,除其他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在此类公司上市后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或恶意使用的风险,以及对网络信息安全的风险。鉴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较新,其解释、适用和执行有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2021年11月14日,CAC发布了《网络数据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即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数据处理者是指自主确定处理数据的目的和方式的个人或组织。按照条例草案,数据处理者有下列行为的,需申请网络安全审查:(一)取得大量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资源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合并、重组或者分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经济发展或公共利益;(二)处理超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商在境外上市;(三)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商在香港上市;或(四)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其他数据处理活动。然而,截至这份年度报告发布之日,当局尚未就“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此类活动的认定标准作出澄清。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条例草案仅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其各自的条文及预期通过或生效日期可能会不时更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较新,其解释、适用和执行有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网络安全审查措施和条例草案对于相关要求是否适用于已在美国和香港上市的公司,例如我们,仍不明确。我们现阶段无法预测《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和《条例草案》的影响,如果有的话,我们将密切监测和评估规则制定过程中的任何发展和未来的监管变化。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完成网络安全审查和其他具体行动的审批,例如我们,我们将面临能否及时获得此类审批的不确定性,或者根本无法获得此类审批。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们尚未涉及任何由CAC据此作出的关于网络安全审查的正式调查。然而,如果我们无法及时遵守网络安全和网络数据安全要求,或根本无法遵守,我们可能会受到政府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或暂停我们的不合规业务,以及其他制裁,这可能会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除网络安全审查外,条例草案要求,处理“重要数据”或境外上市的数据处理者,应当自行或委托数据安全服务商进行年度数据安全评估,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网安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如果条例草案的最终版本获得通过,我们在进行数据处理活动和年度数据安全评估时可能会受到审查,并且可能会在满足其要求和对我们在数据处理方面的内部政策和做法进行必要修改方面面临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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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2021年8月2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整合个人信息权利和隐私保护方面的零散规则,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我们的网站只收集提供相应服务所必需的基本用户个人信息。我们不收集任何与相应服务无关的敏感个人信息或其他过度个人信息。我们会不定期更新我们的隐私政策,以满足CAC和其他主管部门的最新监管要求,并采取技术措施系统地保护数据和确保网络安全。尽管如此,《个人信息保护法》提高了处理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诸多具体要求在实践中仍有待CAC、其他监管部门、法院等予以明确。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进一步调整我们的业务实践,以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政府规章—有关互联网安全和隐私保护的规章。”

鉴于上述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近期颁布或发布的,或尚未生效,其解释、适用和执行有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虽然我们仅获得对所提供服务所必需和相关的用户信息的访问权限,但我们获取和使用的数据可能包括根据《中国网络安全法》、《民法典》及相关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被视为“个人信息”、“网络数据”或“重要数据”的信息。因此,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在用户信息等数据的收集、使用、披露、共享、存储、安全等方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我们一般遵守行业标准,并受制于我们自己的隐私政策条款。遵守任何其他法律可能代价高昂,并可能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开展以及我们与客户互动的方式施加限制。我们一直并可能在未来受到政府当局关于我们遵守信息保护和数据隐私法律法规的调查和检查,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做法将始终完全符合所有适用的规则和监管要求。任何未能遵守适用法规的行为也可能导致对我们的监管执法行动,滥用或未能保护个人信息也可能导致违反数据隐私法律法规、政府当局或其他当局对我们提起诉讼、损害我们的声誉和信誉,并可能对收入和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可能需要大量资本和其他资源来防范信息安全漏洞或缓解此类漏洞造成的问题或遵守我们的隐私政策或与隐私相关的法律义务。所需资源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因为黑客和其他从事网络犯罪活动的人所使用的方法越来越复杂,并且在不断发展。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防止信息安全漏洞或遵守隐私政策或与隐私相关的法律义务,或任何导致未经授权发布或转移个人身份信息或其他客户数据的安全损害,都可能导致我们的客户对我们失去信任,并可能使我们面临法律索赔。

在根据外国法律对本年度报告中提到的我们或我们的管理层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在中国提起诉讼方面,您可能会遇到困难。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在中国开展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几乎所有业务,我们的几乎所有资产都位于中国。此外,我们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很大一部分时间内都在中国境内居住,并且都是中国国民。此外,中国与开曼群岛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没有规定法院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的条约。即使你成功提起这类诉讼,由海外法院(例如香港和开曼群岛法院)授予的临时补救或强制执行命令,仍须由中国法院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承认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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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海外监管机构可能很难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或收集证据。

股东索赔或监管调查在中国通常很难作为法律或实践问题进行追究。例如,在中国,为在中国境外发起的监管调查或诉讼提供所需信息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尽管中国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实施跨境监管,但在缺乏相互和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这种合作可能并不高效。此外,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或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取证活动,未经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主管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境外提供与证券业务相关的文件、资料。此外,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中国财政部、国家秘密保护局、中国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其中包括),中国境内企业寻求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市场进行证券发售和上市,应当建立保密和档案制度,并在有权机关完成审批和备案程序,前提是该等中国境内企业或其境外上市主体向相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及其他实体和个人提供或公开披露涉及中国政府机关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文件或资料。并进一步规定,向国家和社会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可能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具有重要保全价值的会计档案或者复印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此外,《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未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的任何实体或个人不得向任何外国司法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在中国境内存储的任何数据或任何个人信息。虽然这些法律的详细解释或实施规则尚待颁布,但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以及中国实体和个人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境外司法机构或境外执法机构提供文件、材料、数据和个人信息受到限制,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另请参阅“—与我们的ADS相关的风险—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了解与作为开曼群岛公司投资于我们相关的风险。

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税收优惠待遇和政府补贴或征收任何额外税费和附加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某些“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有资格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须遵守一定的资格标准。每三年重估一次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2020年12月,深圳市物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或深圳物芯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享受2020年至2022年会计年度纳税申报优惠所得税税率15%。该资格已及时成功续展,有效期至2025年。然而,如果未能保持其合格地位,经历任何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提高,或面临任何终止、追溯或未来减免或退还目前所享有的任何税收优惠待遇,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宁波WuXin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或宁波WuXin因在其管辖范围内经营业务而获得某些中国地方政府的补贴。

然而,未来可能适用于我们或电子蒸汽行业的税收制度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在适用于电子蒸气行业的监管框架下,深圳五新可能不再具备中国电子蒸气品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因此,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我们可能不再有资格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或有权主张对某些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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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根据电子烟税公告,像我们这样的电子烟制造商,对电子烟的生产或进口,将按36%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政府规章—税收条例》,了解更多详情。
此外,我们可能不再有权获得当地政府给予的补贴。

如果未来对我们的电子蒸汽产品或我们适用额外的税收或增加的税率,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另见“——我们的业务受制于许多司法管辖区的大量法律,其中许多法律正在演变中。”此外,在我们和合并VIE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我们受到复杂的所得税和其他税收法规的约束,在确定所得税拨备时需要做出重大判断。尽管我们认为我们的税务拨备是合理的,但如果中国税务机关成功挑战我们的立场,我们被要求支付超过我们的税务拨备的税款、利息和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国际贸易的紧张局势和不断上升的政治紧张局势,特别是美国和中国之间的紧张局势,可能会对美国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尽管跨境业务可能不是我们关注的领域,但如果我们计划在未来在国际上扩展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政府对国际贸易的任何不利政策,例如资本管制或关税,可能会影响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影响我们的竞争地位,或阻止我们在某些国家开展业务。如果实施任何新的关税、立法或法规,或者重新谈判现有的贸易协议,这些变化可能会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最近,国际经济关系出现了紧张加剧的情况,比如美国和中国之间的关系。美国政府最近实施了,最近还提议对从中国进口的某些产品征收额外、新的或更高的关税,以惩罚中国所称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中国的回应是,对从美国进口的某些产品征收、提议征收额外、新的或更高的关税。经过数月的相互报复行动,2020年1月15日,美国和中国作为第一阶段贸易协议签订了《美利坚合众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协定》,自2020年2月14日起生效。

尽管当前国际贸易紧张局势的直接影响,以及此类紧张局势的任何升级,对中国的电子蒸汽行业的影响是不确定的,但对一般、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的负面影响可能会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美国和中国之间的政治紧张局势升级,其中包括贸易争端、美国财政部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中央政府的某些官员实施的制裁以及美国总统唐纳德·J·特朗普于2020年8月发布的禁止与某些中国公司进行某些交易及其申请的行政命令。不断加剧的政治紧张局势可能会降低两大经济体之间的贸易、投资、技术交流和其他经济活动水平,这将对全球经济状况和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任何这些因素都可能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我们的ADS相关的风险

美国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

ADS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并可能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而出现宽幅波动。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广泛的市场和行业因素,包括其他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并在美国上市其证券的公司的表现和市场价格波动。除了市场和行业因素外,ADS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因我们自身运营的特定因素而高度波动,包括以下因素:

我们季度经营业绩的实际或预期波动;
我们的收入、收益或现金流的变化;
运营指标的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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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影响我们或我们行业的监管发展;
关于我们、我们的竞争对手或我们的行业的有害负面宣传;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宣布新产品和服务以及扩展;
关于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的新投资、收购、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合资企业的公告;
证券分析师财务预估变动;
关键人员的增补或离任;
解除对我们已发行股本证券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或出售额外股本证券;和
潜在诉讼或监管调查。

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ADS交易的数量和价格发生巨大而突然的变化。一些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证券自近年来首次公开发行以来经历了显着波动,包括在某些情况下其证券的交易价格大幅下降。这些公司的证券在发行后的交易表现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总体态度,因此可能会影响我们ADS的交易表现,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表现如何。此外,任何有关公司治理实践不足或其他中国公司的会计、公司结构或其他事项造假的负面消息或看法,也可能对包括我们在内的广大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态度产生负面影响,无论我们是否从事了任何不适当的活动。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随之而来的经济衰退和许多国家信贷市场的恶化,已经并可能继续助长全球股市的极端波动。这些广泛的市场和行业波动可能会对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ADS价格波动或缺乏积极表现也可能对我们留住关键员工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其中大多数员工已被授予期权或其他股权激励。

过去,公众公司的股东往往会在其证券的市场价格出现不稳定时期后,对公司提起证券集体诉讼。我们和我们的某些现任高级职员和董事已被列为2021年6月9日在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提起的标题为Garnett诉雾芯科技 Inc.等人的推定证券集体诉讼(案件编号:1:21-CV-05125)的被告。2021年11月8日,主要原告在本案中提交了经修订的、可执行的诉状,指控我们的IPO注册和招股说明书(“发售文件”)在总结和实质上是虚假的或具有误导性的,违反了1933年《证券法》第11、12(a)(2)和15条,因为据称发售文件未能充分警告投资者,除其他外,电子蒸汽产品将很快受到与烟草产品同样严格的监管。原告声称代表一类类似情况的投资者提起诉讼,并代表该类别寻求金钱赔偿。对此,我们和其他被告于2021年12月提出了驳回动议。2022年2月,首席原告和首席原告律师针对我们和其他被告的驳回动议提交了一份异议摘要。2022年3月,我们和其他被告进一步提交了进一步支持我们驳回动议的答复简报,并完成了关于驳回动议的简报。2022年9月30日,法院批准了公司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动议。法院认为,原告未能就该公司歪曲其财务状况或中国对电子烟实施更严格监管的前景进行辩护。2022年10月28日,原告提交了上诉通知,对驳回申诉提出上诉,并于2023年2月10日向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交了上诉人的案情简介。2023年11月,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确认了地区法院驳回申诉的偏见。

虽然我们已计划在集体诉讼中大力辩护,但我们无法确定未决集体诉讼的最终结果。我们参与集体诉讼,无论最终结果如何,都可能转移我们管理层对我们和合并后VIE的业务和运营的大量注意力和其他资源,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运营结果,并要求我们为诉讼辩护而产生大量费用。任何此类集体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我们目前无法估计与诉讼解决相关的潜在损失(如果有的话)。如果对我们的索赔成功,我们可能需要支付重大损害赔偿或和解,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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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我们拥有不同投票权的双重股权结构限制了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我们采用了双重类别的股份结构,使得我们的普通股由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组成。就需要股东投票的事项而言,A类普通股持有人有权获得每股一票的投票权,而B类普通股持有人则有权根据我们的双重股权结构获得每股十票的投票权。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而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其持有人持有的任何数量的B类普通股将在(i)其持有人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该数量的B类普通股或通过投票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将该数量的B类普通股所附带的投票权直接或间接转让或转让给非Ying(Kate)Wang女士或其控制的实体的任何人时自动立即转换为相同数量的A类普通股,(ii)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已发行和未偿还的多数有表决权证券,或通过投票代理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或转让该等有表决权证券所附的投票权,或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作为实体的B类普通股持有人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给非Ying(Kate)Wang女士或其控制的实体的任何人。截至2024年3月31日,Ying(Kate)Wang女士通过BJBJ Limited实益拥有公司71,840,780股A类普通股,通过Leo Valley Holding Limited实益拥有公司308,714,990股B类普通股,并有权根据一致行动承诺获得公司434,351,790股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占公司已发行及流通普通股总数的51.9%,占公司总投票权的82.6%。

由于双重股权结构和所有权集中,我们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对合并、合并和出售我们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选举董事和其他重大公司行为等事项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他们可能会采取不符合我们或我们其他股东最佳利益的行动。这种所有权集中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其他股东失去作为出售我们公司的一部分而获得其股份溢价的机会,并可能降低我们ADS的价格。这种集中控制限制了你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潜在合并、收购或其他控制权变更交易。

我们的双重类别投票结构可能会使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没有资格被纳入某些股票市场指数,从而对ADS的交易价格和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拥有不同投票权的双重股权结构是否会导致ADS的市场价格更低或更波动、负面宣传或其他不良后果。某些指数提供商已宣布限制将具有多类别股份结构的公司纳入其某些指数。例如,标普道琼斯指数和富时罗素指数已经改变了将公众公司股票纳入包括标普 500指数在内的某些指数的资格标准,以排除拥有多种类别股票的公司以及公众股东持有的总投票权不超过5%的公司被纳入这类指数。因此,我们的双重类别投票结构可能会阻止将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纳入此类指数,这可能会对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的交易价格和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几家股东咨询公司已宣布反对使用多类结构,而我们的双类结构可能会导致股东咨询公司发布关于我们公司治理的负面评论,在这种情况下,ADS的市场价格和流动性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是纽交所上市公司手册意义上的“受控公司”。

我们是纽交所上市公司手册定义的“受控公司”。截至2024年3月31日,Ying(Kate)Wang女士通过BJBJ Limited实益拥有公司71,840,780股A类普通股,通过Leo Valley Holding Limited实益拥有公司308,714,990股B类普通股,并有权根据一致行动承诺获得公司434,351,790股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占公司已发行及流通普通股总数的51.9%,占公司总投票权的82.6%。只要我们仍然是该定义下的受控公司,我们就被允许选择依赖并将依赖于公司治理规则的某些豁免,包括豁免我们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必须是独立董事的规则。目前,我们依赖于有关董事会多数成员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要求的豁免。因此,您将无法获得对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的股东提供的相同保护。

70

目 录

卖空者采用的技术可能会压低我们ADS的市场价格。

卖空是卖出卖方并不拥有但已向第三方借入的证券,意图在日后买回相同的证券以归还出借人的做法。卖空者希望从出售借入证券和购买替换股份之间的证券价值下降中获利,因为卖空者预计在该购买中支付的金额将低于其在出售中获得的金额。由于证券价格下跌符合卖空者的利益,许多卖空者发布或安排发布关于相关发行人及其业务前景的负面意见,以便在卖空证券后制造负面的市场势头并为自己创造利润。这些空头攻击在过去曾导致市场抛售股票。

在美国上市的几乎所有业务都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一直是被卖空的对象。大部分审查和负面宣传都集中在对财务报告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导致财务和会计违规和错误、公司治理政策不充分或缺乏遵守这些政策的指控,在许多情况下还涉及欺诈指控。因此,这些公司中的许多公司现在正在对这些指控进行内部和外部调查,并在此期间受到股东诉讼和/或SEC执法行动的影响。

目前尚不清楚这种负面宣传会对我们产生什么影响。如果我们成为任何不利指控的对象,无论这些指控被证明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这些指控和/或为自己辩护。虽然我们会强烈防御任何此类卖空者的攻击,但我们可能会受到言论自由原则、适用的州法律或商业保密问题的限制,无法对相关卖空者采取行动。这种情况可能代价高昂且耗时,并可能分散我们的管理层对发展我们的业务和合并后的VIE的注意力。即使这些指控最终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针对我们的指控可能会严重影响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运营以及我们的股东权益,对我们ADS的任何投资都可能大幅减少或变得一文不值。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停止发布有关美国和合并VIE业务的研究或报告,或者如果他们不利地改变了他们关于ADS的建议,ADS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ADS的交易市场将受到行业或证券分析师发布的有关美国业务和合并VIE的研究或报告的影响。如果一位或多位覆盖美国的分析师下调ADS评级,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覆盖我们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这反过来可能会导致ADS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雾芯科技 Inc.在历史上一直支付现金股息,您必须依靠我们的ADS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雾芯科技 Inc.在历史上一直支付现金股息。未来的现金股息(如有)将由我们的董事会酌情宣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要求,并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我们的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你不应该依赖对我们ADS的投资作为任何未来股息收入的来源。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要求。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布和支付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和形式(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需求和盈余、我们从子公司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以及我们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贵方对我们ADS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完全取决于我们ADS未来的任何价格升值。不能保证我们的ADS将来会升值,甚至保持你购买ADS时的价格。您可能无法实现投资于我们ADS的回报,甚至可能损失您对我们ADS的全部投资。

71

目 录

我们的ADS在公开市场上的大量未来销售或预期的潜在销售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价格下降。

在公开市场销售我们的ADS或认为这些销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下降。某些股东可能会促使我们根据《证券法》登记出售其股份。出售这些股份,或者认为这种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导致我们ADS的价格下降。这种出售也可能使我们更难在未来以我们认为合适的时间和价格出售股权或与股权相关的证券。我们无法预测主要股东或任何其他股东所持证券的市场销售或这些证券可供未来出售将对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何种影响(如果有的话)。此外,如果我们通过私人交易或在美国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公开市场发行额外的普通股,您在我们公司的所有权权益将被稀释,这反过来将对我们ADS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反收购条款,这些条款可能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限制他人取得我们公司控制权或导致我们进行控制权变更交易的能力的条款。这些规定可能会通过阻止第三方在要约收购或类似交易中寻求获得我们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剥夺我们的股东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份的机会。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在我们的股东不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确定他们的指定、权力、优先权、特权和相对参与、可选或特殊权利以及资格、限制或限制,包括股息权、转换权、投票权、赎回条款和清算优先权,其中任何或全部可能大于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权利,包括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优先股可以迅速发行,其条款旨在推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化,或使解除管理层变得更加困难。如果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发行优先股,ADS的价格可能会下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和其他权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存款协议规定,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或者,如果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对特定纠纷缺乏标的管辖权,纽约州纽约县的州法院)是美国境内解决任何声称因美国联邦证券法引起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的诉讼因由的投诉的唯一司法论坛,以及任何诉讼,由ADS或存款协议引起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的诉讼或程序,这可能会限制我们的A类普通股、ADS或其他证券的持有人就与我们、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存托人以及潜在的其他人之间的纠纷获得有利的司法论坛的能力。

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或者,如果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对特定纠纷缺乏标的管辖权,纽约州纽约县的州法院)是美国境内解决任何声称因美国联邦证券法引起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的诉讼因由的投诉的唯一论坛,无论此类法律诉讼、诉讼、或程序也涉及我公司以外的当事人。存款协议规定,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或者,如果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对特定纠纷缺乏标的管辖权,纽约州纽约县的州法院)应对因存款协议或由此设想的交易或因拥有ADS而产生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的针对或涉及我们或存托人的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拥有专属管辖权。其他公司组织文件中类似的联邦法院选择法院地条款的可执行性在美国的法律诉讼中受到质疑,有可能法院会认定这类条款不适用或无法执行。如果法院裁定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或存款协议中包含的联邦法院选择条款在诉讼中不适用或不可执行,我们可能会因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解决此类诉讼而产生额外费用。如果得到支持,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的法院地选择条款,以及存款协议中的法院地选择条款,可能会限制证券持有人向我们、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存托人以及可能在其首选司法法院中的其他人提出索赔的能力,而这一限制可能会阻止此类诉讼。根据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存款协议中的专属论坛条款,我们的股票或ADS的持有人将不会被视为放弃遵守联邦证券法及其下颁布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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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您可能会受到转让您的ADS的限制。

你的ADS可以在存托人的账簿上转让。然而,保存人可在其认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合宜情况下随时或不时结账。保存人可能会出于多种原因不时关闭其账簿,包括与公司行动事件有关、在紧急情况下以及在周末和公众假期。存托人一般可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或存托人的簿册关闭时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转让ADS,或在任何时候,如果我们或存托人认为由于法律或任何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要求,或根据存款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这样做是可取的。

由于无法参与供股,你可能会遇到持股被稀释的情况。

我们可能会不时向我们的股东分配权利,包括获得证券的权利。根据存款协议,存托人不会向ADS持有人分配权利,除非权利的分配和出售以及与这些权利相关的证券根据《证券法》对所有ADS持有人免于登记,或者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存托人可以,但不是被要求,试图将这些未分配的权利出售给第三方,并且可以允许这些权利失效。我们可能无法根据《证券法》确立注册豁免,我们没有义务就这些权利或基础证券提交注册声明或努力宣布注册声明生效。因此,ADS持有人可能无法参与我们的配股发行,并可能因此而遭遇持股稀释。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经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我们的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我们的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格兰的普通法,其法院的裁决在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我们的董事的信托义务并没有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判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不如美国发达。美国一些州,如特拉华州,比开曼群岛更充分地发展和司法解释了公司法机构。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发起股东派生诉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美国这样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查阅公司记录(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特别决议以及抵押和押记登记册除外)或获取这些公司股东名单副本的一般权利。根据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董事有酌情权决定我们的公司记录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由我们的股东查阅,但没有义务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这些记录。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证明股东动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就代理权竞争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

我们的股东对我们获得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我们是一家获得豁免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我们目前基本上所有的行动都是在中国进行的。此外,我们目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大多是美国以外国家的国民和居民。因此,如果您认为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方式侵犯了您的权利,您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即使你们成功提起这类诉讼,针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产的此类判决仍需根据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进行进一步的承认和执行程序。

73

目 录

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您可能无法行使您对基础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

作为我们ADS的持有人,您将只能根据存款协议的规定行使有关基础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根据存款协议,您必须通过向保存人发出投票指示进行投票。在收到您的投票指示后,存托人将根据这些指示对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除非您撤回A类普通股,否则您将无法直接行使您对标的股票的投票权。当召开股东大会时,您可能不会收到足够的提前通知,以撤回您的ADS的基础股份,以便您就任何特定事项进行投票。如果我们请求您的指示,保存人将通知您即将进行的投票,并将安排向您交付我们的投票材料。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您将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确保您可以指示存托人对您的股份进行投票。此外,保存人及其代理人不对未执行投票指示或其执行你的投票指示的方式负责。这意味着,如果您的ADS基础股票未按您的要求进行投票,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投票权,并且您可能没有法律补救措施。此外,作为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没有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的义务召集股东年度大会。

如果贵公司未根据存款协议及时向存托人提供投票指示,我们的ADS的存托人将向我们提供全权委托代理,以对贵公司ADS的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除非在有限的情况下,这可能会对贵公司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ADS的存款协议,如果您未及时向存托人提供投票指示,存托人将向我们提供全权委托代理人,以便在股东大会上对您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除非:

我们未能及时向保存人提供会议通知及相关表决材料;
我们已指示保存人,我们不希望提供全权委托代理;
我们已通知保存人,对于会议上将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实质性反对意见;
我们已通知保存人,会议将表决的事项可能会对股东产生不利影响;或
会议表决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这种全权委托的效果是,如果您没有按照存款协议要求的方式及时向存托人提供投票指示,您就无法阻止您的ADS基础的我们的A类普通股被投票,除非在上述情况下。这可能会使股东更难影响我们公司的管理层。我们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不受此全权委托的约束。

ADS持有人可能无权就存款协议下产生的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会导致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对原告(s)不利的结果。

管辖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的存款协议规定,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或者,如果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对特定纠纷缺乏标的管辖权,则在纽约州纽约县的州法院)应拥有专属管辖权,以审理和裁定由存款协议产生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的索赔(包括根据《交易法》或《证券法》产生的索赔),在这方面,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ADS持有人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放弃对他们可能因我们的股票、ADS或存款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对我们或存托人的任何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包括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提出的任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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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如果我们或保存人反对基于放弃的陪审团审判要求,法院将根据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根据该案的事实和情况确定放弃是否可强制执行。据我们所知,与根据联邦证券法产生的索赔有关的合同争议前陪审团审判豁免的可执行性尚未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最终裁决。然而,我们认为,合同纠纷前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通常是可以执行的,包括根据管辖存款协议的纽约州法律。法院在确定是否执行合同约定的争议前陪审团审判放弃条款时,一般会考虑一方当事人是否明知、明智和自愿放弃陪审团审判权。我们认为,就存款协议和ADS而言,情况就是如此。最好在订立存款协议前就陪审团豁免条款咨询法律顾问。

如果您或ADS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就存款协议或ADS下产生的事项向我们或存托人提出索赔,包括根据联邦证券法提出的索赔,您或此类其他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可能无权就此类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会限制和阻止针对我们或存托人的诉讼,导致提出索赔的成本增加、获取信息的机会受限以及此类持有人与我们之间的其他资源不平衡,或限制该持有人在该持有人认为有利的司法法院提起索赔的能力。如果根据存款协议对我们或保存人提起诉讼,则可能仅由适用的审判法院的法官或法官审理,这将根据不同的民事程序进行,并可能导致与陪审团审判不同的结果,包括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可能不利于原告的结果。

尽管如此,如果这项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没有得到执行,在法庭诉讼进行的范围内,它将根据与陪审团审判的存款协议条款进行。存款协议或ADS的任何条件、规定或规定都不会免除我们或存托人各自遵守《证券法》和《交易法》的义务,也不会成为ADS的任何持有人或受益所有人对遵守美国联邦证券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的豁免。

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被允许在与纽交所上市标准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治理事项方面采用某些母国做法。

作为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受制于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该标准要求上市公司拥有(其中包括)大多数董事会成员,以独立和独立董事监督高管薪酬和提名董事。然而,纽交所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母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母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纽交所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例如,我们目前遵循我们母国的做法,以代替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01节的要求,即独立董事占多数,以及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07节的要求,即至少有三名成员的审计委员会。

我们被允许选择依赖额外的母国实践来豁免公司治理要求。如果我们选择在未来遵循母国的做法,我们的股东可能会得到比如果我们完全遵守纽交所上市标准他们原本享有的保护更少的保护。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由于我们符合《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资格,我们可豁免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包括:

《交易法》规定的要求向SEC提交10-Q表格季度报告或8-K表格当前报告的规则;
《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征集的条款;
《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时间内进行的交易中获利的内部人的责任的条款;以及
FD条例下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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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我们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打算将我们的业绩每季度作为新闻稿发布,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规定分发。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通过6-K表格提交给SEC。然而,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与您投资美国国内发行人时可获得的相同保护或信息。

我们认为,我们很可能是2023年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也可能是2024年的PFIC,这可能会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一家非美国公司,如我们公司,将被归类为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如果(i)其该年度毛收入的至少75%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收入测试;或(ii)其资产价值的至少50%(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在该年度可归属于产生被动收入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或资产测试。根据我们资产的当前和预期价值,包括我们的商誉价值,我们认为我们很可能是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的PFIC,如果我们的商誉价值是参照我们的市值确定的,那么我们将有可能成为2024年以及可能随后的纳税年度的PFIC。

我们是否或将成为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是每年进行的事实密集型调查,部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波动可能会影响我们的PFIC地位,因为我们为资产测试目的的资产价值,包括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可能会不时参考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基于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我们认为我们很可能在2023年成为PFIC,如果我们的商誉价值是参照我们的市值确定的,我们有可能在2024年以及可能在随后的纳税年度成为PFIC的风险。然而,我们没有获得对我们的资产(包括商誉)的任何估值。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应就PFIC规则的目的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关于我们资产的价值和特征,这些规则受到一些不确定性的影响。此外,我们在未来几年是否是PFIC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这也可能受到我们如何以及以多快的速度使用我们的流动资产的影响。此外,就PFIC规则而言,我们、合并VIE和合并VIE的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将如何处理尚不完全清楚,如果合并VIE在这些目的上不被视为由我们拥有,我们可能会成为或成为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我们目前将合并VIE视为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由我们拥有,因为我们控制其管理决策,并有权获得与之相关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然而,无法保证美国国税局会同意这一立场。

如果我们被归类为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在此期间,美国持有人(定义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可能适用于此类美国持有人。因此,如果我们是PFIC,美国持有人应该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了解拥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对他们的潜在税务后果。

项目4.关于公司的信息

a.

公司历史与发展

我们于2018年1月2日开始运营,当时深圳市物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或深圳物信成立。

Relx Inc.于2018年8月在开曼群岛成立,是该业务在中国境内外的离岸控股公司。Relx Inc.于2018年8月在香港成立Relx HK Limited,作为其中介控股公司。Relx HK Limited随后于2018年10月在中国成立了一家全资主要子公司北京粤科科技有限公司,即北京粤科。

Relx Inc.于2018年10月通过与北京WuXin及其股东通过北京粤科订立一系列合同安排,根据当时中国对增值电信服务和某些其他业务的外资所有权的法律限制,获得控制权并成为北京物芯控股有限公司或全资拥有深圳WuXin的北京WuXin的主要受益人。

76

目 录

我们进行了企业重组。

2020年9月24日,Relx Inc.在开曼群岛设立全资子公司雾芯科技 Inc.。随后在2020年10月,Relx Inc.将Relx HK Limited的100%股权转让给雾芯科技 Inc.,完成后,Relx HK Limited成为雾芯科技 Inc.的全资子公司。Relx HK Limited在中国继续持有相同的公司结构。于2020年11月25日,雾芯科技 Inc.与Relx Inc.及Relx HK Limited订立协议,据此,雾芯科技 Inc.向Relx HK Limited承担原本由Relx HK Limited欠Relx Inc.的本金总额人民币6亿元的净额。该等应付Relx Inc.的款项被视为与向Relx Inc.发行股份143,681,555股普通股同时结清,根据我们于2021年1月11日实施的10比1的股份拆细,这些股份中的每一股均被拆细为十股普通股。

从历史上看,我们与Relx Inc.订立了不竞争协议,规定了我们与Relx Inc.的业务范围以及我们两家公司之间的不竞争义务。与Relx Inc.的不竞争协议于2023年11月经Relx Inc.与我们协商终止。此外,Relx Inc.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商标和专利,均由我们的子公司或重组前的合并VIE申请和注册。因此,我们与Relx Inc.订立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将这些知识产权许可给Relx Inc.。该协议在我们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后生效。有关与Relx Inc.的上述协议的更详细说明,请参见“项目7。大股东暨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与Relx Inc.的协议》

2021年1月11日,我们进行了10比1的股份拆细,随后我们的每一股已发行和未发行普通股被拆细为十股普通股。

2021年1月22日,我武生物ADS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开始交易,代码为“RLX”。扣除承销佣金和我们应付的发行费用后,我们从首次公开募股和承销商全额行使超额配股权中筹集了约15.530亿美元的净收益。

2021年4月16日,Relx Inc.完成了将其持有的我们的普通股按照Relx Inc.当时的股权结构的比例分配给Relx Inc.当时的现有股东,即股份分配。在股份分配之前,Relx Inc.实益拥有我们所有已发行和流通的B类普通股,占我们已发行和流通普通股总数的约91.5%,占已发行和流通普通股总数的99.1%,并被视为我们的母公司。紧随股份分派完成后,(i)Ying(Kate)Wang女士通过BJBJ Limited实益拥有我公司224,935,770股A类普通股,通过Relx Holdings Limited实益拥有我公司618,171,790股B类普通股,占我公司已发行及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3.7%,占总投票权的89.8%;及(ii)除Relx Holdings Limited外,Relx Inc.的各现有股东仅实益拥有A类普通股。

在股份分配生效的同时,我们的2021年计划承担了根据Relx Inc.的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和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或Relx计划发放的所有未兑现的股份激励奖励。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公司196,735,770股普通股用于管理2021年计划下的股份激励奖励。

2022年,Relx Holdings Limited的股权结构发生了进一步变化。此外,于2022年及2023年,Ying(Kate)Wang女士与我公司若干股东订立一致行动人承诺。因此,截至2024年3月31日,Ying(Kate)Wang女士通过BJBJ Limited实益拥有我公司71,840,780股A类普通股,通过Leo Valley Holding Limited实益拥有我公司308,714,990股B类普通股,并有权根据一致行动承诺获得我公司434,351,790股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占我公司已发行及流通普通股总数的51.9%,占我公司总投票权的82.6%。

我们进行了业务收购,以促进国际扩张。

2023年12月,我们与两家目标公司及其各自股东订立两份股份购买协议,总代价超过2400万美元。两家目标公司均为其母国电子蒸汽行业的市场领导者,分别位于东南亚和北亚。这些交易为我们在东南亚和北亚的国际扩张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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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第三区金融大街建安一路9号明珠国际金融中心35楼518 101。我们在这个地址的电话号码是+ 8675586967619。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的办事处,地址为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

SEC维护一个互联网站点,其中包含报告、代理和信息声明,以及有关发行人的其他信息,这些信息以电子方式在www.sec.gov上向SEC提交。您也可以在我们的网站上找到信息https://ir.relxtech.com。本网站所载资料不属于本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b.

业务概况

我们是一家领先的全球品牌电子蒸汽公司。我们在全球范围内深度参与电子蒸汽行业的关键活动,从科研、技术和产品开发、供应链管理,到产品的分销。

我们利用我们强大的内部技术和产品开发能力以及对成年吸烟者需求的深入洞察,开发出卓越的电子蒸汽产品。自成立以来,我们推出了一系列封闭式系统可充电电子蒸汽产品和具有各种增值功能的一次性电子蒸汽产品。为了全面改善成年吸烟者对我们产品的体验,我们实施了一个多层开发框架,其中包括配件、交互、应用、阶段过渡和基础设施。在这个框架下,我们开发了许多行业领先的技术,加强了我们产品质量和性能的各个方面。

我们设计并实施了涵盖供应链管理关键步骤的严格和标准化的质量保证和控制体系,以一致的方式向成年吸烟者提供高质量的产品。我们严格维护我们产品各方面广泛的内部标准,并在整个生产周期中进行周密的质量保证和控制实践。我们还采取了一种综合方法来管理我们的第三方制造商和供应商,并监测各种生产资源的质量。我们在中国开发并采用了线下一体化分销模式,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交易试行管理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通过国家交易平台向具有批发许可的合格分销商(即中国省级烟草商业企业)分销我们的电子烟产品。合格的分销商将通过全国交易平台将我们的产品供应给具有零售许可的合格零售商,后者再将我们的产品销售给中国各地的用户。我们还在中国自营经营线下门店,仅从具有批发许可证的合格分销商(即中国省级烟草商业企业)采购e-vapor产品,并提供多种品牌e-vapor产品。

我们不懈地追求我们的战略,通过发展我们自己的销售和分销渠道、与已建立的国际合作伙伴合作、收购知名品牌或在国际市场建立合资企业来扩大国际影响力。例如,我们开始通过SS North Asia Holding Limited开展我们的北亚业务,SS North Asia Holding Limited是北亚一家知名的电子蒸汽公司,提供电子蒸汽产品。

我们致力于通过始终如一地坚持和实践我们的道德原则来建立和加强我们值得信赖的品牌。通过我们的Guardian计划,我们与分销商和其他合作伙伴共同努力,通过包括技术驱动的向日葵系统在内的多项关键举措,促进预防未成年人使用我们的产品。我们还通过与打假、环保和慈善有关的社会责任倡议,积极支持其他各种事业。我们品牌与责任的关联在我们的用户以及电子蒸汽行业的分销商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中得到了很好的认可。

我们致力于科学研究,并努力利用科学进步为我们的技术和产品开发提供信息。我们建立了专注于电子烟油和气雾剂评估和研究的RELX物理化学实验室、专注于电子烟油感官吸引力评估的RELX感官分析实验室,以及在进一步了解和最大限度减少与电子蒸气产品相关的健康风险方面追求有价值的科学进展的RELX生物科学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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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已成为我们所有业务日常运营的组成部分。我们成立了ESG委员会,以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提高我们的ESG绩效,并确保相关举措的实施。我们每年发布ESG报告,重点介绍我们在产品责任、负责任的营销、可持续供应链、绿色生产和其他关键举措方面所做的努力。我们在ESG方面的努力得到了全球评级机构的广泛认可,例如,我们的MSCI ESG评级从2021年的“CCC”上调至2023年和2022年的“A”,使我们在全球e-vapor同行中名列前茅。

我们的产品组合

自2018年成立以来,我们推出了一系列具有各种增值功能的可充电闭式系统e-vapor产品。我们的可充电电子蒸气产品包括一个可更换的、包含电子液体和雾化器的卡入式墨盒,以及一个包含电池和充电入口的设备。我们开发了多种烟弹,为成年吸烟者提供各种替代品。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在中国提供的产品组合主要包含五个产品系列,分别为青雨、幻影、幻影Pro、宙斯和雷利。在国际市场,我们还提供可充电电子蒸汽产品、一次性电子蒸汽产品和电子液体产品。

青雨

青雨以实惠的价格提供流畅便捷的vaping体验,基本功能迎合注重价值的用户。其隆起的表面纹理可防止日常磨损,其电池一次充电可提供高达360次的吸附量。

幻影

Phantom是我们的经典设备,升级了新的合规子锁。它还具有独特的4级电池指示器、380mAh电池、创新的防漏迷宫线圈以及Smart Pace振动技术。

Phantom Pro

配备了我们Phantom系列的所有经典功能以及更多功能,Phantom Pro是一款高级设备,提供可调节的功率,以实现定制的电子烟体验。用户可以通过从5.5W、6.5W或8W三种瓦数选项中选择一种来控制每次击中吸入多少蒸气。

宙斯

Zeus是我们的超高级设备,具有可变功率和可调电阻水平,允许用户定制其设备的瓦数和电阻水平,以实现极致的个性化用户体验。电池容量800mAh,一次充电续航可达580次。

雷力

雷力是一款专门为长期吸烟者设计的日常使用的POD产品,与我们的宙斯兼容。以3mL大容量设计,满足日常需求,采用了我们自主研发的e雾化技术。兼容7W、8W和9W三种瓦数选择,雷力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场景的吸烟体验和多种吸烟需求。

我们的技术和产品开发及科研

我们先进的研发能力是我们通过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以及我们对电子蒸汽产品理解的科学进步的严格追求,不断努力更好地为成年吸烟者服务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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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技术和产品开发

致力于提供卓越的e-vapor产品,我们不懈创新,开发前沿技术和周到的产品功能。我们努力通过与成年吸烟者保持持续对话,通过调查、采样活动和其他形式的互动,追踪他们多样化和不断变化的偏好,从而了解并满足他们的需求。凭借庞大且不断增长的用户群,我们能够高效且持续地深化我们的洞察力,并相应地升级我们的技术,并完善我们的产品功能。我们的技术和产品开发团队成员在一系列相关领域拥有深入的学术和实践背景,包括工业设计、材料科学、化学、物理、流体力学和电气工程。

为了全面改善成年吸烟者对我们产品的体验,我们实施了多层开发框架来指导我们的技术和产品开发。该框架涉及围绕我们的e-vapor产品的五个开发层,即配件、交互、应用、阶段过渡和基础设施。

配件.我们为我们的e-vapor产品开发了范围广泛的配件,为成年吸烟者提供更方便、更易用的体验和更多的附加值。
互动.我们强调e-vapor产品的智能,并推出了各种智能功能,通过与我们产品的日常互动,更好地帮助成年吸烟者管理他们的使用情况。
应用程序.我们寻求不断改进我们的e-vapor产品的硬件应用,包括烟弹和设备的结构组成,为成年吸烟者带来可靠的用户体验。特别是,我们将各种专有的硬件创新应用到我们的产品中,包括人体工程学设计、先进的微芯片、定制的微电路和墨盒结构的工程化。在弹药筒结构的工程中,我们主要关注(i)材料的应用,(ii)质量标准,(iii)气流结构,(iv)防漏设计和(v)弹药筒喙的人体工程学。这些努力不仅有助于确保我们的烟弹性能的一致性,而且还改善了气溶胶的特性。
阶段-过渡.分析和优化从烟油到气溶胶的相变背后的物理化学过程是一项整体和系统的工程努力。为了增强这种努力的力量,我们开发了基本要素解决方案,一种专有的解决方案,旨在涵盖一系列与相变相关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我们还致力于开发优质烟油配方,以完善我们产品的阶段转换机制,专注于关键领域,包括(i)烟油成分之间的最佳比例,(ii)在保持卓越用户体验的同时降低尼古丁摄入量,(iii)成分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iv)生产的气雾剂的味道和口感。我们通过高精度的物理化学测量,以及由我们的专门评估员进行的内部测试和通过产品采样的方式进行的外部测试,严格评估我们的电子烟油的质量和气溶胶的特性。
基础设施.为了为我们的持续创新提供坚实的基础,我们在发展我们的基础技术基础设施方面进行了重大投资和努力,重点关注包括产品模型、结构和材料在内的一系列领域。

科学研究

我们致力于电子蒸汽产品的科学研究,并努力利用科学进步为我们的技术和产品开发提供信息。我们运营着位于中国深圳的三个实验室,以开展我们的科学研究。RELX理化实验室成立于2019年4月,专注于烟油的评估与研究,已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我们于2020年8月启动了RELX生物科学实验室,以研究和减轻与电子蒸汽产品相关的健康风险。我们于2021年6月推出了RELX感官分析实验室,以评估电子烟油的感官吸引力。

我们的产品分销

我们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交易试行管理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通过全国交易平台向具有批发许可的中国境内合格经销商(即中国省级烟草商业企业)销售我们的产品。合格的分销商将通过全国交易平台将我们的产品供应给具有零售许可的合格零售商,后者再将我们的产品销售给中国各地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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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作为国际扩张战略的一部分,我们努力开发中国以外市场的分销渠道。在这类国际市场,我们主要通过我们自己的本地渠道、第三方分销渠道以及与第三方共同管理的分销渠道销售我们的产品。

客户服务

我们致力于为成年吸烟者提供优质服务。我们建立了由专门的服务专业人员团队运营的综合服务平台,及时解决成年吸烟者的咨询和需求。

供应链管理

我们已使我们的供应链管理适应适用于中国电子蒸汽行业和我们的新的和当前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我们在中国的供应商和制造商已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获得必要的许可和授权。

原材料及零部件

我们的关键原材料和组件主要包括烟油解决方案、封装、电池、集成电路组件和金属机壳。我们在选择供应商时采用了严格的标准,考虑了多种因素,包括他们的服务标准、质量、产能、供应链能力和价格。我们通常根据我们与供应商的框架协议,根据滚动预测和管理层的估计,按需向供应商下达采购订单。这类框架协议通常有一年的期限,到期后自动续期,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前通知终止。

由于新监管制度的要求,我们在合并VIE的一家子公司拥有和运营的烟油工厂扩大了烟油解决方案的生产规模,该子公司获得了制造企业制造烟油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该烟油工厂位于中国深圳,总占地面积为2,285平方米。我们有一支专门的生产和质量保证控制专业人员团队在管理和监督岗位上现场工作。

生产

我们的大部分产品目前在两个生产工厂生产,或独家生产工厂。我们还将产品的生产外包给第三方制造商。我们采用了这样一种混合方式,在生产的稳定性、生产计划的灵活性和生产资源配置的效率之间实现了最佳平衡。

独家生产厂房位于中国深圳,总建筑面积超2.35万平方米。我们有一支专门的供应链管理和质量保证控制专业人员团队在管理和监督岗位上进行现场工作。我们已聘请第三方运营伙伴根据我们的要求和标准执行生产和组装过程,以独家生产我们的产品,并帮助外包劳动力。独家生产工厂获得了国内和国际组织的主要认证,认可我们的生产和供应链管理质量。

我们还将产品的生产外包给一些选定的第三方制造商。我们与某些第三方制造商签订了框架制造和供应协议,而我们仅根据采购订单与其他制造商合作。我们在选择第三方制造商时具有高度选择性,评估包括供应链能力、定价、质量和数量在内的诸多标准。我们要求他们适用与对专属生产工厂施加的一致的生产和质量保证和控制标准。我们的专职人员定期检查我们的第三方制造商的质量保证和控制做法。为进一步确保质量一致性,我们采购某些关键原材料和组件供第三方制造商组装。对于其他原材料和零部件,我们提出了相关要求,并要求第三方厂商进行相应的采购。为保护我们的专有技术和知识产权,我们仅向第三方制造商提供我们产品的规格和相应的标准操作程序,用于生产和质量保证和控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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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质量保证和控制

为始终如一地向成年吸烟者提供优质产品,我们设计并实施了涵盖供应链管理关键步骤的严格和标准化的质量保证和控制体系,以始终如一的方式向成年吸烟者提供优质产品。

全面严格标准。我们坚持全面严格的质量保证和控制标准。特别是,我们实施了一套广泛的严格内部标准,彻底涵盖了我们产品质量保证和控制的所有关键方面,包括电池安全、烟油成分和安全性、气雾剂规格等。在设计我们的内部标准时,我们参考了欧盟通过的《烟草制品指令》下的严格标准,以及食品行业应用的某些标准。

全周期保证和控制。我们在产品的整个生产周期中进行彻底的质量保证和控制实践。为确保原材料和组件在开始组装过程之前符合我们的要求,我们在供应商的生产工厂以及交付时在专属生产工厂对它们进行定期现场检查和检查。此外,我们专门的内部质量保证和控制专业人员定期监控装配过程,以确保它们与我们严格的程序要求不相上下。组装工序一旦完成,我们也对包装前后的成品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筛选。此外,我们还在各个关键物流航点进行产品检查,包括我们的仓库以及合格分销商和零售网点的位置,以确保我们的产品质量在整个价值链中保持一致。

一体化第三方管理。我们采用一体化的方法来管理我们的第三方运营合作伙伴、制造商和供应商,以整体方式严格监控从原材料和组件、生产工具到装配线的各种生产资源的质量。因此,我们对我们的第三方运营伙伴、制造商和供应商的资格认证和评估采用了一个多方面的框架。我们敬业、跨职能的团队不断审核他们的质量保证和控制实践,并每月对他们进行排名,考虑到他们的绩效所涉及的不同生产资源和工艺的性质和重要性。

企业社会责任

我们定期参与企业社会责任倡议,以支持一系列事业,包括预防未成年人使用、打假、环保和慈善等。2023年第三季度,我们发布了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总结了我们在市场责任、研发投入、环境保护、员工职业发展、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努力。

预防未成年人使用

自成立以来,我们一直坚定不移地反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蒸汽产品和在他们面前使用电子蒸汽产品。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承诺的一部分,我们实施了“守护人计划”,在整个分配链条上为未成年人建立全面的保护机制。我们严格遵守当局和法律制定的旨在防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规定,通过各种措施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包括在我们的产品和包装上展示明确的警告标志以及不使用任何可能吸引未成年人的营销材料。

Guardian Program:这一举措确保在分销链条上有适当的保护措施,以防止未成年人接触电子蒸汽产品。我们与合作伙伴密切合作,以执行这些保护机制。

向日葵系统:2019年上线,2021年9月升级到3.0版本,这款智能防护系统通过高级识别功能融入用户验证。”通过利用先进技术和大数据,该系统可以高效检测和解决未成年人购买e-vapor产品的任何企图。

防伪

我们对假冒产品零容忍,这可能会危害成年吸烟者的健康和兴趣。为此,我们与公众、媒体和地方当局合作,启动了打击假冒产品销售的金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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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环保

随着vapers的普及,废旧烟弹的处理成为电子蒸汽公司和用户的主要担忧。为了解决问题并创造额外的经济价值,我们于2021年9月启动了中国首个烟弹回收计划,到2023年底覆盖297个城市。用户可在中国特定零售网点领取专用回收袋,以收集废旧烟弹,并将其退回店内回收箱。

慈善事业

我们致力于通过各种慈善倡议回馈社会,为社会做出贡献。例如,我们与著名的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合作,发起筹款和慈善活动,帮助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包括改善贫困地区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和相关努力,以帮助缓解疫情给中国当地社区带来的负面影响。

知识产权

我们高度重视我们的知识产权,这是我们成功和竞争力的基础。我们依靠版权和商标法、商业秘密保护和与员工的保密协议相结合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还通过了一套全面的知识产权管理内部规则。这些准则规定了我们员工的义务,并创建了与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报告机制。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和海外拥有或以其他方式拥有421项专利、909项商标、32项软件著作权、82项艺术品著作权和193个域名的合法使用权。

竞争

电子蒸汽市场在中国和全球都是动态的。我们预计,我们产品的市场将继续演变,有效的技术创新战略、不断提高的行业标准,以及成年吸烟者进一步细化的需求,呼吁越来越先进的选择。我们要不断设计、开发和引进具有增值特性和价值主张的新产品,以保持竞争力。我们认为,我们市场的主要竞争因素是:

品牌价值和认可度;
技术和产品创新;
产品的质量保证和控制;和
上市时间和客户服务。

我们认为,我们处于有利地位,可以根据上述因素进行有效竞争。然而,我们目前或未来在中国和国际市场的一些竞争对手可能比我们拥有更多的资金、技术或分销资源。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面临来自电子蒸汽行业参与者的竞争,可能无法有效竞争。”

保险

我们维持产品责任保险和货物保险,以覆盖相关的产品和物流风险。与中国行业惯例一致,我们不保有营业中断保险或关键人物人寿保险。

政府条例

本节概述了影响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活动的最重要的规则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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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外商在华投资相关规定

中国公司的设立、经营和管理受分别于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和2023年修订的《中国公司法》管辖。中国公司法既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司,也适用于外商投资公司。外国投资者的直接或间接投资活动,适用《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外商投资法》于2019年3月15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并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取代《中国股权合营法》、《中国合作合营法》和《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伴随负面清单的行政管理制度,从投资保护和公平竞争的角度确立了外商投资准入、促进、保护和管理的基本框架。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国投资”是指任何外国个人、企业或组织(统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之一:(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股份、股权、在中国境内的财产部分或其其他类似权益;(iii)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投资新项目;(iv)法律、法规界定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根据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应当颁布或者批准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清单,或者负面清单。外商投资法给予外商投资主体国民待遇,但经营行业被认定为负面清单“限制类”或“禁止类”的外商投资主体除外。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禁入”行业,投资“限入”行业需满足负面清单规定的一定要求。

此外,《外商投资法》还为外国投资者及其在中国的投资提供了若干保护性规则和原则,其中包括:(i)地方政府应遵守对外国投资者的承诺;(ii)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除特殊情况外,在这种情况下应遵循法定程序并及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禁止征用或征用外国投资者的投资;(iii)禁止强制性技术转让;(iv)出资、利润、资本利得,资产处置收益、知识产权许可费、合法取得的赔偿或补偿,或者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结算时收到的收益,可以人民币或者外币自由汇入汇出。还有,境外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要求报备投资信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外商投资法》规定,在《外商投资法》生效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2020年1月1日后五年内保持公司治理的法律形式和结构。

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进一步发布《实施中国外商投资法条例》或《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实施中国股权合营法条例》、《中国股权合营法存续期暂行条例》、《实施中国合作合营法条例》、《实施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法条例》。《实施条例》重申了《外商投资法》的若干原则,并进一步规定,除其他外,(i)在《外商投资法》生效日期之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未能调整其法律形式或治理结构以符合《中国公司法》或《中国合伙企业法》(如适用)的规定并在2025年1月1日前完成修订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办理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登记事项,此后可将此种不符合情形予以公示;(二)《外商投资法》生效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方之间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利润分配和剩余资产等条款,经调整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形式和管辖结构,在企业合营期内仍可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2021年12月27日,发改委、商务部颁布2021年负面清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外,发改委、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目录(2022年版)》,即《2022年鼓励类产业目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未列入2021年负面清单和2022年鼓励产业目录的行业,除受中国其他法律特别限制外,一般对外商投资开放。鼓励类和允许类行业一般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一些受限制的行业仅限于股权或契约型合资企业,而在某些情况下,中国合作伙伴被要求持有这类合资企业的多数股权。此外,外商投资限制类项目须经政府批准。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禁止类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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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根据商务部2016年10月8日颁布、2017年和2018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备案)暂行管理办法》,设立和变更不受特别准入管理办法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然而,随着中国外商投资法生效,商务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于2019年12月19日联合批准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该办法废止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暂行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通报系统向商务部主管地方对应机构报告其投资相关信息。

2020年12月19日,发改委、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根据《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对军事、国防相关领域或军事设施附近地点的投资,或将导致获得对某些关键部门资产实际控制权的投资,需事先获得指定政府当局的批准。虽然《外商投资证券审查办法》对“实际控制”和“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投资”没有明确定义,但通过合同安排进行控制可能被视为实际控制的一种形式,因此需要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由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较新,其解释和实施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强制执行。因此,我们的合同安排是否可能被视为未来对外投资的一种方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与我们产品相关的法规

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即《电子烟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电子烟管理办法主要以加强电子烟管理和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为目标,除其他外,对电子烟的定义、许可制度、分销管理、技术审查和质量控制、运输、进出口、广告宣传和促销等作出规定。2022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电子烟国家标准,即国家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标准规定了与电子烟有关的技术术语及其定义,明确了电子烟的产品设计和原料标准以及电子烟装置、电子雾化材料和电子烟排放的技术要求,并对电子烟产品的说明书和标签规定了规则。2022年4月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一套关于电子烟产业政策、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电子烟产品追溯体系、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和电子烟零售网点许可证审批管理、电子烟批发企业和电子烟零售网点布局、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电子烟产品标识检测、电子烟产品包装、电子烟产品包装上警示标识、电子烟产品物流交易、设立、划分、电子烟生产企业兼并或解散、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电子烟对外投资、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此外,中国专门规范电子烟分销的有效法律法规还包括禁止向青少年销售电子烟(包括电子蒸气产品)和通过互联网销售的某些公告,以及一些城市关于将电子烟作为一种吸烟形式的吸烟控制规则。此外,我们还受制于一般的中国业务许可要求,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运营受制于一般适用于电子产品的法律法规,例如与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利相关的法律法规。

电子烟管理办法

电子烟管理办法主要以加强电子烟管理、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为目标,包括:

(一)

电子烟和禁香剂的定义。属于电子烟管理办法规范的电子烟,包括含有电子雾化材料的烟弹、电子烟装置以及与烟弹、电子烟装置组合销售的其他产品。此外,电子烟管理办法禁止添加烟草香精以外的加香电子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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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二)

电子烟许可制度。要求电子烟生产企业、持有电子烟品牌的企业和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统称“电子烟生产企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生产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任何电子烟零售商,包括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零售业务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变更其登记经营范围的批准。凡取得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在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前,必须向国务院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

(三)

分配管理。电子烟、电子雾化材料、电子烟尼古丁等只能通过国家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或国家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该平台应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应在中国境内通过国家交易平台向电子烟批发企业销售电子烟。至于电子烟零售商,应采购本地电子烟批发企业的电子烟产品,并避免就任何已上市的电子烟产品进行任何排他性经营。要求电子烟零售商合理选址。此外,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向青少年销售电子烟产品,禁止通过国家交易平台以外的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禁止以自动售货机等任何自助销售方式销售电子烟产品。

(四)

技术审查和质量控制。每种电子烟产品必须通过技术审查,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认证或适用法律法规另有授权的专业机构进行,方可上市销售。此外,凡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将进一步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定期抽查或检查。电子烟产品应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立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是电子烟生产企业的责任。

(五)

运输、进出口。电子烟产品、电子雾化材料和电子烟尼古丁的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场外传播或携带的电子烟产品、电子雾化材料和电子烟尼古丁的数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限值。专供出口、不供国内销售的电子烟必须符合目的地国或地区的法规和标准。进口电子烟产品、电子雾化材料和电子烟尼古丁,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批准。

(六)

广告和促销。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烟草广告的相关规定应当适用于电子烟,因此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室外、互联网等方式发布电子烟广告。也禁止利用其他产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电子烟产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装饰品或其他类似内容。电子烟管理办法还禁止以介绍、推广电子烟产品为目的的展览、博览会、论坛等。

(七)

其他监管要求。烟叶、复烤烟叶、烟片等用于制造电子烟的烟草专卖产品,应当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相关企业采购。烟叶、复烤烟叶、烟片等烟草专卖产品购销方案,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发布。

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遵守上述监管规定和《电子烟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烟草专卖管理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相应行动,包括进行监管约谈,停止或限制其在全国交易平台的交易资格,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其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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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国家标准

2022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电子烟国家标准,即国家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标准规定了与电子烟有关的技术术语及其定义,明确了电子烟的产品设计和原料标准以及电子烟装置、电子雾化材料和电子烟排放的技术要求,并对电子烟产品的说明书和标签等规定了规则。按照国家标准,烟油中必须含有尼古丁,气雾剂中尼古丁浓度不得高于20mg/g,尼古丁总量不得高于200mg。电子烟的某些成分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例如,电子烟装置的一般安全设计应符合某些国家标准关于家用及类似电子电器的要求,电子雾化材料所含重金属应符合某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重金属限量试验的要求。

关于电子烟的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

2022年4月至本年度报告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一套关于电子烟产业政策、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电子烟产品追溯体系、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和电子烟零售网点许可证审批管理、电子烟批发企业和电子烟零售网点布局、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电子烟产品标识检测、电子烟产品包装、电子烟产品包装上警示标志、电子烟产品物流及交易、电子烟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或解散等方面的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电子烟外商投资、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情况如下:

(一)

《关于推进电子烟行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电子烟相关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预审实施细则》。《关于促进电子烟行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或《电子烟行业政策措施(试行)》,主要以规范电子烟行业秩序、保障人民健康安全、加强控烟等为目标。电子烟产业政策措施(试行)强调优化电子蒸气产业布局,加强电子烟供需管理,落实电子烟产业投融资管理要求,发展公平竞争市场体系,提升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电子烟产业政策措施(试行)》,电子烟产品内销总量应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务院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吸烟控制、市场需求、经济发展、人口结构变化、市场现状等多种因素确定电子烟产品年度内销目标,市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按照适用的市级电子烟产品年度内销目标经营。电子蒸汽产业投资应严格遵守相关产业政策。例如,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电子烟产品的批发或零售业务,外商投资电子烟产品生产须经监管部门批准。电子烟相关企业在境内、境外发行上市的申请,应当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电子烟产业政策措施(试行)禁止价格欺诈和同一规格电子烟产品价格应在全国统一。此外,电子烟产品的定价应以市场为基础。

《电子烟相关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预审实施细则》或《电子烟相关企业上市预审实施细则》,其中规定了电子烟相关企业寻求境内外上市的监管原则、申请程序和预审文件。根据预审规则,电子烟相关企业未经事先完成预审并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办理上市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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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二)

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或《技术审评细则》明确了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的法律效力、相关管理机关的职能,以及技术审评的要求、主要流程和工作方法。根据《技术审查规则》,电子烟产品的技术审查应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机构从若干方面进行,包括(其中包括)产品说明、配方和原料报告的完整性和合法性,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的有效性和适用性,产品安全评估的科学性客观性、可靠性和充分性,产品质量安全保证的论证、合法性、可行性和可控性,以及产品风味的符合性。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申请人应当通过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管理系统(或“技术审评管理系统”)向申请人住所地省级国务院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

电子烟产品溯源管理细则、关于电子烟产品溯源二维码标注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电子烟产品溯源管理规则》,或《电子烟产品溯源规则》,电子烟生产企业通过电子烟产品溯源平台推出销售的每一种电子烟产品,均应申请二维码,该二维码应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和电子烟批发企业还应建立健全实施电子烟产品溯源的配套制度和必要设施,包括(其中包括)在每种电子烟产品包装上标注二维码,将每种电子烟与其二维码关联,并通过电子烟产品溯源平台上传生产、交易和传输信息。《关于电子烟产品溯源二维码标识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规定了二维码的技术标准、外观设计、标签要求等。

(四)

关于将生产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给电子烟生产企业的指导意见、电子烟生产企业或电子烟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细则。《生产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给电子烟生产企业的指导意见》或《生产企业许可意见》和《电子烟生产企业或电子烟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细则》,规定了生产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的基本原则、主要流程和工作方式及限制情形,电子烟生产企业申请生产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要求,电子烟批发企业申请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要求,生产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若干类别。根据上述规定,《生产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和《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经申请人住所地省级烟草专卖管理局受理,并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

(五)

电子烟批发企业布局指导意见。根据《电子烟批发企业布局指导意见》,或《批发企业布局意见》,电子烟批发企业应属地经营,严格规范。此外,电子烟批发企业的布局要以市场为导向,要对相关消费者、当地经济水平、交通运输等情况进行整体评估。批发企业布局意见还规定了电子烟批发企业申请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一般要求和限制情形。根据《批发企业布局意见》,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由申请人住所地省级烟草专卖管理局受理,并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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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六)

电子烟零售网点布局及证照管理指导意见。《电子烟零售网点布局和许可管理指导意见》或《零售网点布局和许可意见》,规定了零售业务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的基本原理、主要流程、工作方式和限制情形以及电子烟零售网点申请零售业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要求。根据零售网点布局和许可意见,各电子烟零售网点应办理零售经营烟草专卖许可证。电子烟零售网点总数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容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和调整。电子烟零售网点布局应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独立于卷烟零售网点。针对零售网点布局及许可意见,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1个)发布了关于地方电子烟零售网点布局的省级细则,(2个)除山东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外,对其地方电子烟零售网点总数设置了上限。具体来看,大连、深圳两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发布了各自关于本地电子烟零售网点布局的市级细则。

(七)

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电子烟产品标识检测实施细则、电子烟产品包装实施细则、电子烟警示标志规定。关于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实施细则,明确了(其中包括)质量监督抽查的适用范围和工作方案、对检验机构的要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解决办法、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等内容。关于电子烟产品标识检测的实施细则》,明确了(其中包括)电子烟产品标识检测的适用范围和原则、对标识检测机构的要求、对标识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解决办法、假冒伪劣电子烟的认定等内容。关于电子烟产品包装的实施细则,明确电子烟产品的基本计量单位、最小包装单位、包装单位多层次所含产品数量、电子烟产品包装上要求标注的信息。关于电子烟警示标识的规定明确,规定的警示标识应当以规定的方式标注在电子烟产品的包装上,禁止在电子烟的销售包装、内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中使用误导性、诱导性语言。

(九)

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关于电子烟产品、电子烟雾化器和电子烟尼古丁限运的公告、关于电子烟产品、电子烟雾化器和电子烟尼古丁异地限运的公告。《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要求,各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雾化生产企业、电子烟尼古丁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进口企业及相关物流服务商应当建立相对固定的物流节点,严格规范电子烟产品的仓储、分拣、运输、配送,并通过相关信息平台收集、维护、上传电子烟产品运输相关数据。此外,《电子烟产品、电子烟雾化器和电子烟尼古丁限量配送公告》和《电子烟产品、电子烟雾化器和电子烟尼古丁异地限量配送公告》规定了电子烟配送和异地配送一天的规定数量限制。

(x)

电子烟交易试行管理规则。《电子烟交易试行管理规则》或《电子烟交易规则》对全国性交易平台的交易类型、商品管理、合同和订单管理、会员管理等作出了规定。根据《电子烟交易规则》,电子烟相关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交易平台进行注册,进行电子烟交易,对电子烟产品信息进行备案,公示调价信息,签订合同,通过国家交易平台结算货款。此外,电子烟进口企业、电子烟生产企业应在进口前或任何电子烟、电子烟雾化材料、电子烟尼古丁出口报关后30日内向国家交易平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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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十一)

电子烟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或解散管理规则。《电子烟制造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或解散管理规则》,对电子烟制造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或解散的要求、程序、监管机关等作出规定。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的申请,应当经申请人住所地省级烟草专卖管理局受理、审查、前置审批,并经国务院烟草专卖管理局批准。而电子烟生产企业的分立、合并、解散申请,应当经国务院烟草专卖管理局受理批准。

(十二)

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或《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细则》规定了电子烟固定资产安葬投资评估和产能报告制度。根据《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规则》,企业形成电子烟产品及原材料新增产能的固定资产投资,应当由国务院烟草专卖管理局审批。此外,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生产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应向国务院烟草专卖管理局报告当前产能情况。

(十三)外商投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设立审批管理细则。《外商投资电子烟相关制造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则》或《外商投资电子烟相关制造企业规则》,对外商投资电子烟制造企业设立的申请条件、所需材料、申请程序等作出规定。根据《外商投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规则》,外商投资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在其申请生产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前,应取得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批准。外商投资非外资企业取得制造业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投资后重新申领制造业企业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十四)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规则、关于推进电子烟出口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规则》,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对外投资、技术合作和跨境服务贸易作出规定,据此,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当通过国家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符合技术审查、商检、电子烟包装、电子烟产品追溯体系等相关规定。此外,进口电子烟产品和原料不得超过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进口需求量,电子烟生产企业应当在核定许可范围和出口生产规模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和原料。对超过核定出口生产规模的境外订单,企业有权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规定,在国家交易平台履行备案手续后组织相关生产、销售。出口电子烟产品应符合目的地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果目的地国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则该出口电子烟产品应符合中国的相关要求。此外,出口电子烟产品应严格按照出口包装标准和物流要求,包括出口电子烟产品的包装应标注生产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许可证号(委托产品应标注委托企业许可证号),出口电子烟产品应从生产企业仓库直接运输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指定的地点,或如有必要将该等出口电子烟产品转运至中国境内其他仓库,发货人应将相关信息报送仓库所在地国家烟草专卖局当地分局,收货人有义务按月报告库存数量。出口电子烟产品还应在出口前向技术审评管理系统备案,在出口申报后30日内向国家交易平台备案。从事电子烟进出口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报送上年度进出口数据。此外,禁止境外投资者批发、零售电子烟,禁止境外服务商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批发、零售、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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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关于推进电子烟出口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的指南》进一步明确了电子烟出口的产品质量标准、工艺流程、生产资源、体系建设、产品包装、物流、运输、出口申报和备案等方面的要求。

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6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最后一次修正的《中国烟草专卖法》或《烟草专卖法》,以及1997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2023年7月20日最后一次修正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了烟草专卖商品的烟草专卖许可制度。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对烟草专卖商品的生产、销售依法实行专卖管理;“烟草专卖商品”是指卷烟、雪茄烟、割烟、再干烟叶、烟叶烟、卷烟纸、滤棒、烟拖和烟草专用机器。香烟、雪茄烟、切烟和再干烟叶在《烟草专卖法》中一般被称为“烟草制品”。此外,包括电子烟在内的下一代烟草制品的法规应参考《实施条例》中有关卷烟的相关规定。

对烟草行业的限制

2023年12月27日,发改委发布《指导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24年本)》或《产业结构调整目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行业重组目录,中国的行业分为三类,即鼓励类行业、限制类行业和淘汰类行业。烟草制品(含电子烟)加工项目属于限制类行业,意味着所有烟草生产企业均受到一定限制,包括被禁止投资新型烟草制品(含电子烟)加工项目、被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对现有产能进行改造升级等。

未成年人保护

2018年8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向青少年销售电子烟的公告》,即2018年8月公告,明确禁止向青少年销售电子烟产品,以保护身心健康。建议对含有“学生”、“青少年”等字样的电子烟产品下架电商平台,相关门店(卖家)降级或关闭。各电商平台也要加强对上架电子烟产品名称的审核核实,采取有效措施屏蔽相关关键词,不向青少年展示电子烟产品。

2019年10月3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即2019年10月的通告,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防止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购买电子烟。公告敦促(i)电子烟生产者和销售者及时关闭其网络销售网站或网络销售应用程序并撤回在互联网上发布的电子烟广告,(ii)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时关闭电子烟网店并将电子烟产品下架。

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向青少年销售电子烟产品。根据管理办法,电子烟零售商的经营场所有一定的合理配送要求,同时不得在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职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等周边设置电子烟门店。

2022年9月2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重申禁止向青少年销售或宣传电子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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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控制吸烟

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2003年5月21日世卫组织第56次大会通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同时宣布,根据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5款第16条,禁止在中国境内使用任何自动售烟机。根据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各缔约方应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内采取并适用有效的立法、行政和/或其他措施,以防止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室内公共场所等公共场所暴露于烟草烟雾。为响应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多个城市发布控烟细则,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而一些城市(如沈阳、海南、深圳、杭州、南宁、秦皇岛、武汉、张家口、重庆和西安)的控烟细则明确,使用电子烟是吸烟的一种形式,从而禁止在这些城市的公共场所使用电子烟。

产品质量

中国制造的产品受《中国产品质量法》或《产品质量法》约束,该法于1993年2月22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2000年、2009年和2018年修订。适用于中国所有生产和营销活动的《产品质量法》旨在加强与产品质量有关的规则管理,并明确产品责任规则,保护消费者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供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生产、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在质量标准、质量责任等方面严格坚持岗位责任制,同时落实相应的检查检验措施。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生产、销售假冒产品,包括伪造品牌标签、提供产品生产企业虚假信息等。违反国家或行业卫生、安全标准和任何其他相关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民事责任和处罚,例如赔偿损失、罚款、暂停或停业,以及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这类产品的销售收益。负有责任的个人或企业,严重违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产品因其潜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制造商,应对此类损害承担责任,除非制造商能够证明(i)该产品从未投入流通;(ii)造成损害的缺陷在产品流通时并不存在;或(iii)该产品流通时的科学或技术知识状况不允许发现该缺陷。卖方将有责任赔偿因其销售的缺陷产品而造成的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失(缺陷产品本身除外),如果该缺陷可归因于卖方。因缺陷产品受到损害或财产受到损害的人,可以向制造商或销售商索赔此种损失。

根据《中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正案)和《中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产品必须符合政府和某些机构规定的某些技术要求。强制性标准要落实。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和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提供。

消费者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2009年8月27日、2013年10月25日修订,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一)产品存在缺陷的;(二)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功能的,且在产品销售时不申报;(iii)不符合产品或该产品包装上标明的产品标准;(iv)不符合以产品说明或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条件;(v)生产或已过期、变质商品的产品;(vi)销售的产品数量不足;(vii)服务项目和收费违反约定;(viii)消费者要求修理、重做的,更换、退货、补足产品数量、退还产品购买价款或服务费或索赔被故意拖延或无故拒绝;或(ix)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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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颁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侵权责任,防范和惩治侵权行为。根据该法,如果缺陷产品造成损害,受害人可以向该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寻求赔偿。如果缺陷是由销售者造成的,制造商有权在受害者获得赔偿后向销售者寻求赔偿。

商业特许经营相关监管

根据2007年5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或《特许经营条例》,商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作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经营资源的企业,通过将其经营资源承包给被特许人,作为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按照统一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业务,并依据合同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经营条例》对特许人提出了多项先决条件要求,包括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具备向加盟人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的能力,拥有至少两家在中国经营至少一年的直营店。《特许经营条例》还对特许经营协议规定了多项要求。例如,要求特许人与被特许人订立载有若干规定条款的特许经营协议,除非被特许人另有约定,否则根据协议订立的特许经营期限应不少于三年。

根据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最近一次修订于2023年12月29日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特许经营条例》,在执行首次特许经营协议后15日内,特许人应向商务部或其当地对应机构备案,如特许人的企业注册、经营资源、在中国各地的加盟商门店网络发生变更,特许人应在变更发生后30日内向商务部申请变更。此外,在每年第一季度内,特许人应将上一年度发生的特许经营协议的执行、撤销、终止、续签等情况向商务部或当地同行报告。

此外,还要求特许人实行信息披露制度。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提供了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执行至少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的信息清单。

有关增值电讯服务的规管

有关增值电讯服务的规管

中国国务院于2000年9月25日颁布、最近一次于2016年2月修订的《中国电信条例》是规范电信服务的首要法规。根据《中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提供商必须在开始运营之前从工信部或其省级对应机构获得运营许可证。否则,这类经营者可能会受到制裁,包括主管行政机关的责令改正和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等。严重违规的,可以责令关闭经营者网站。

《中国电信条例》将中国的电信服务分类为基础电信服务或增值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定义为通过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和信息服务。工信部于2017年7月颁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即《电信许可办法》,对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所需的许可种类、取得许可的资格和程序以及这些许可的管理和监督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根据《电信许可办法》,增值电信服务商业经营者必须首先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即增值税许可证。电信许可办法还规定,在多个省份提供增值服务的运营商需取得跨地区增值税许可证,而在一个省份提供增值服务的运营商需取得省内增值税许可证。根据《电信许可办法》,任何电信服务经营者必须按照其VATS许可证规定的类型和业务范围开展电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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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根据中国信息产业部(工信部前身)于2003年2月21日颁布并于2019年6月6日最后一次修订的《电信服务目录》,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服务。“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公共通信网或互联网,通过信息平台的信息收集、开发、处理和建设,为用户提供的信息服务。国务院于2000年9月25日公布、最后一次修订于2011年1月8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作出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和非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网络用户提供有偿信息或网站制作或者其他服务活动;非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以免费提供的、属于公共领域的、网络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开查阅的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要求,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税许可证。进一步要求,非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工信部省级对口单位办理备案手续。

关于增值电信服务外商投资限制的规定

按照2021年负面清单,除投资电子商务运营业务、境内多方通信业务、信息存储与再传输业务和呼叫中心业务外,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企业的股权比例上限为50%。

具体而言,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电信企业,适用于国务院2001年12月11日颁布、2008年、2016年和2022年修订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条例》。条例要求,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企业必须是中外合资经营的形式,外国投资者对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企业的最终出资比例不得超过50%,某些例外情况除外。此外,根据2016年版本,境外投资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企业,必须满足多项严格的业绩和运营经验要求(统称“资质要求”),包括证明在境外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记录和经验。2022年版取消了这类资质要求。不过,由于2022版本较新,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执行情况以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执法实践仍有待观察。

2006年,工信部前身发布了《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根据该通知,中国电信服务业的外商投资者必须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该通告进一步要求:(i)中国境内电信业务企业不得通过任何交易形式向外国投资者出租、转让或出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提供资源、办公场所和工作场所,为支持外国投资者的非法电信服务经营而提供的设施或其他协助;(ii)增值电信企业或其股东必须直接拥有此类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使用的域名和商标;(iii)每个增值电信企业必须拥有经批准的业务经营所需的设施,并在其许可证覆盖的区域内维护此类设施;(iv)所有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都必须按照中国相关法规规定的标准维护网络和互联网安全。如果许可证持有人未遵守通告中的要求,且未能纠正此类不遵守情况,工信部或其当地对应机构有酌情权对该许可证持有人采取措施,包括吊销其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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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互联网安全和隐私保护相关监管

互联网安全相关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12月28日制定并于2009年修订的《关于保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除其他外,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下列活动,如构成中国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一)侵入具有战略重要性的计算机或系统;(二)故意发明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和通信网络,从而破坏计算机系统和通信网络;(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通信服务;(四)泄露国家秘密;(五)传播虚假商业信息;(六)通过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

公安部2005年12月13日颁布的《互联网安全防护技术措施规定》,即《互联网安全防护措施》,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组织运用互联互通技术措施进行互联网安全防护,如防范可能危害网络安全的任何事项或行为的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病毒、对网络的入侵或攻击、网络的破坏等。要求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做好用户注册信息的记录和保存。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网络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以及中国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网络安全法》对“网络”的定义,是指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由用于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和处理信息的计算机或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施组成的系统。“网络运营商,”被广泛定义为网络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所有者和管理者,须承担各种安全保护相关义务,包括:(一)根据分层网络安全系统的保护要求遵守安全保护义务,其中包括制定内部安全管理规则和手册,任命网络安全责任人,采取技术措施防止计算机病毒和网络安全危害活动,采取技术措施监测和记录网络运行状态和网络安全事件;(二)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安全风险,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三)为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和刑事侦查提供技术援助和支持。不遵守《网络安全法》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被处以罚款、停业、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节水、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和国防科学等重要行业或领域的任何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在发生损坏、功能丧失或数据泄露等情况时,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民生和公共利益的任何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此外,每个关键行业和部门的相关管理部门或保护部门负责制定资格标准,确定各自行业或部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确定后及时通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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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2021年12月28日,CAC等十二个中国监管部门联合修订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即《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取代了2020年4月13日发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除其他外,(i)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网络安全审查,CAC下负责实施网络安全审查的部门;(ii)拥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数据的网络平台经营者有义务在境外上市前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请网络安全审查;(iii)中国相关政府机关如认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可启动网络安全审查。

此外,2021年11月14日,《网络数据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或称条例草案由CAC提出,公开征求意见期限至2021年12月13日,适用于与在中国境内使用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有关的活动。条例草案对一般准则、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数据安全、跨境数据转移安全管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按照条例草案,数据处理者应当对下列活动申请网络安全审查:(一)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合并、重组或分立,获取大量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发展或公共利益的数据资源,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二)处理用户个人信息超百万的数据处理者境外上市;(三)在香港上市,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四)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其他数据处理活动。此外,境外上市的数据处理商应当开展年度数据安全评估。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条例草案仅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其最终版本及生效日期可能会不时更改。

与隐私保护相关的法规

2011年12月29日,工信部发布了《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据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收集任何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该等信息。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处理该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内容和目的,并且只能收集为提供其服务所必需的该等信息。还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妥善维护用户个人信息,一旦发生泄露或可能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严重时立即向电信监管部门报告。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2013年工信部发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令》,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必须征得用户同意,合法、合理、必要,并限于特定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还必须对此类信息严格保密,进一步禁止泄露、篡改、销毁任何此类信息,或向其他方出售、提供此类信息。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采取技术和其他措施,防止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发生任何未经授权的泄露、损坏或丢失。违反本法律法规的,可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撤销备案、关闭网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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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手机APP采集使用信息安全方面,根据2019年1月23日发布的《开展打击APP非法采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监管公告》,APP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符合《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应当对从用户处获取的个人信息安全负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此外,APP运营者不得以捆绑、暂停安装或其他默认形式强制用户进行授权,不得违法违规或违反用户协议收集个人信息。这样的监管要求,在2019年10月31日工信部发布的《关于APP侵害用户个人权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得到了强调。2019年11月28日,CAC、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法行为认定方法》。该规定进一步说明了APP运营者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某些常见违法行为,包括“未公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规则”“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该APP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反必要性原则收集与该APP所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功能”“未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其中,APP运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即构成“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一)未经该用户同意,擅自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或者激活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许可;(二)收集个人信息或者激活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许可,明确拒绝收集的,或反复征求用户同意,如用户对该APP的正常使用受到干扰;(iii)被APP运营者实际收集的任何用户个人信息或被APP运营者激活的收集任何用户个人信息的权限超出该用户授权该APP运营者收集的个人信息范围;(iv)以非明示方式征求任何用户同意;(v)未经该用户同意修改任何用户激活收集任何个人信息权限的设置;(vi)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和任何算法定向推送任何信息,未提供非定向推送此类信息的选项;(七)以欺诈、欺骗等不正当方式误导用户允许收集其个人信息或激活收集此类用户个人信息的权限;(八)未向用户提供撤回其收集个人信息许可的手段和方法;(九)违反该APP运营方颁布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根据201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和2017年5月8日发布、2017年6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活动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特定人员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网上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二)未经该公民同意,向他人提供合法收集的与公民有关的信息的(信息经处理、不可追溯至特定人员且不可追回的除外);(三)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违反适用的规章制度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或者(四)通过购买、违反适用的规则和规定接受或交换此类信息。此外,2020年5月28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国民法典》,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和披露应遵循合法性、适当性和必要性原则。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数据的处理应当有明确、合理的目的,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个人数据的收集应当限定在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小范围内,不得过度收集个人数据;个人数据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开个人数据处理规则并公开披露目的,处理的方法和范围。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规定,个人数据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数据处理活动负责,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由此处理的个人数据的安全。在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违反或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任何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处理个人信息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未按规定改正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最高100万元罚款;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任何主管人员或其他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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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应当建立数据分类分类保护制度,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根据《数据安全法》,数据处理者在数据处理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全过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安全。数据安全法还规定,有关部门将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对状态核心数据,即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关键民生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数据,实行更严格的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相关法规

根据2002年6月29日颁布并于2009年、2014年和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或《安全生产法》,企业有义务落实工作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政策规则,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等。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不符合此种条件的,任何企业不得开办或从事生产等经营活动。此外,企业要为员工开设安全生产课程和培训项目。从事采矿、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制造、销售、储存危险物质的单位,必须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构成犯罪的,可处以责令改正、撤销资格、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行政处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6月29日颁布、201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造、使用特种设备的企业应当建立并努力完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是指工厂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器具、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特种车辆等,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企业只有具备生产许可并通过质量检验的,才能使用专用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报告为无用或淘汰的专用设备。这部法律还规定,使用特种设备的企业,应当为其专用设备准备和保存安全技术档案。

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条例

环保

根据1989年12月26日颁布并于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或《环境保护法》(修订于2015年1月1日实施),企业、公共机构和其他经营者应当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还要求这些主体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国家采取一定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在达到法定污染物排放要求后,进一步减少企业、公共机构和其他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企业、公共机构和其他经营者在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水及残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物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损害的防治义务。违反《环境保护法》的,可能导致罚款、限产或停业、责令停产或关闭、被公安机关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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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

1984年5月11日颁布并于1996年、2008年和2017年修订的《中国水污染防治法》(最近一次修订于2018年1月1日实施)规定,每一个新建、扩建、改建或其他相关项目,直接或间接向水源排放污染物的,均受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约束。排放的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各直接或间接向水源地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对其设施进行登记,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此类信息可能包括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的类别、数量和浓度。这类企业还可被要求向当地环保部门报送其水污染防治措施信息。此外,中国政府还要求每个企业获得直接或间接向水中排放污染物的许可证,并支付排污费。

大气污染防治

1987年9月5日颁布并于1995年、2000年、2015年和2018年修订的《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最新修订于2018年10月26日实施)规定,每个新建、扩建、改建或其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相关项目,均受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的约束。每家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都要进行设施登记,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此类信息可能包括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污染物的类别、数量和浓度。这类企业还可能被要求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供与大气污染相关的某些技术信息。此外,中国政府还实施了根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类别和数量向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收取费用的制度。相关环保主管部门结合相关大气污染法规和国民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制定收费标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企业的生产建设也受1995年10月30日颁布、最近于2020年4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防治法》的规范。工业固体废物排放主体有义务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对工业固体废物采取治理措施,减少或控制环境污染。中国政府已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利用由此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对于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建设安全分类储存的设施场所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根据2021年12月24日颁布、2022年6月5日生效的《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产生企业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生工业噪声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噪声,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写排污登记。排污许可管理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工业噪声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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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反垄断相关的监管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国反垄断法》,即《反垄断法》,该法于2008年8月1日生效,最后一次修订于2022年6月24日,为中国反垄断提供了监管框架。在反洗钱下,被禁止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可能具有消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业务集中。

根据反洗钱规定,禁止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包括进行以下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与贸易对应方进行交易;(四)无正当理由,允许贸易对应方专门与其本人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对交易施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无正当理由,在处于平等地位的交易对应方之间适用差别价格等交易条款;(七)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其他行为。

根据反洗钱和相关规定,当经营者集中发生并达到以下任一阈值时,有关经营者应向反垄断机构(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事先告知:(i)参与交易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全球总营业额超过人民币100亿元且其中至少有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人民币4亿元,或(ii)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总营业额超过人民币20亿元,且至少有两家该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情形被触发,在反垄断机构清除反垄断备案前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任一情形:(i)经营者合并;(ii)通过收购股权或资产取得对另一经营者的控制权;或(iii)通过合同或任何其他方式取得对另一经营者的控制权或对其施加决定性影响。

此外,根据反洗钱和相关法规,禁止订立垄断协议,即消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或一致做法,除非此类协议满足其中规定的特定豁免,例如改进技术或提高中小型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

经营者未遵守反洗钱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授权反垄断机构停止相关活动,解除交易,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不正当竞争相关法规

根据199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并于2017年11月4日、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9年4月23日起,经营者不得通过从事不正当活动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市场混乱、商业贿赂、误导性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价格倾销、非法溢价销售和商业诽谤。任何经营者因从事上述不正当竞争活动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应当责令停止该等违法行为,消除该等行为的影响或者赔偿给任何一方造成的损害。主管监督检查机关也可以对这类经营者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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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条例

在中国,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根据1997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价格法》,经营者必须按照有关机关规定的要求,明码标价。此外,经营者必须注明名称、产地、规格等相关信息。经营者不得收取与显示价格不同的任何价格或未明示的费用。经营者不得从事与他人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使用虚假或者误导价格引诱消费者达成交易、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价格歧视等任何特定的不法定价活动。不遵守中国价格法的,可能会使经营者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警告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停业或吊销严重情形下的营业执照等行政处分,并可能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广告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10月27日颁布、2015年4月24日、2018年10月26日、2021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即《广告法》,详细规定了传播、制作和禁止广告内容的形式,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广告法》对中国的广告规定了某些内容要求,其中包括禁止(其中包括)虚假或误导性内容、“国家级”“最高等级”“最佳”等最高级措辞或其他类似词语、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或涉及淫秽、迷信、暴力、歧视或侵犯公共利益的内容。此外,还禁止通过媒体传播烟草广告以及在任何候车休息室、剧院、电影院、会议厅、体育场或其他公共区域展示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产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或者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装饰品或者其他类似内容。此类烟草制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发布的搬迁、变更名称或者招募通知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装饰品或者其他类似内容。

2022年10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多个监管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名人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并于同日起施行。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名人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禁止名人为任何烟草、烟草制品(含电子烟)代言。

2023年2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即《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取代2016年7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互联网广告办法》,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其他互联网媒体以文字、图像、音频、视频或者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营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诚信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任何烟草(含电子烟)广告;不得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

知识产权条例

专利

中国的专利主要受中国专利法保护。中国专利制度采取先备案原则。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三个标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权的存续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15年或20年,视专利权类型而定。

版权所有

中国境内的版权,包括受版权保护的软件,主要受中国版权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的保护。根据版权法,受版权保护的软件的保护期为50年。最近于2013年1月30日修订的《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权利保护条例》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版权和版权管理技术使用的安全港湾等具体规则,并规定了各类主体的侵权责任,包括版权人、图书馆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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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于1992年4月6日颁布并于2000年和2002年修订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即《软件著作权办法》,对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协议进行了规范。国家版权局(NCA)管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指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关。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同时符合《软件著作权办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要求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人,授予登记证书。

商标

注册商标受《中国商标法》及相关规章制度保护。商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原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对与已经注册的另一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申请注册或给予初步审查批准用于同一类或相近类商品或服务的,可以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可续期的十年,除非另有撤销。

域名

域名受工信部2017年8月24日颁布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保护,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域名注册通过根据相关规定设立的域名服务机构办理,申请人注册成功即成为域名持有人。

就业和社会福利条例

劳动合同法

中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并于2012年修订,主要旨在规范雇佣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要建立或者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执行劳动合同。禁止用人单位强迫职工超过一定时限工作,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职工加班费。此外,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地方标准,要及时发放给职工。

社会保险

根据2004年1月1日实施并于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1997年7月1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养老保险统一方案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方案的决定》、1999年1月22日发布的《失业保险办法》、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2018年12月29日修订,要求用人单位为在中国境内的职工提供涵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福利待遇。这些款项支付给地方行政当局。对未缴纳社会保险缴费的用人单位,可以责令其整改,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规定的缴费,并补缴滞纳金。用人单位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未缴纳相关缴费的,可处以逾期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018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地税征管制度改革方案》,其中规定,国家税务总局(SAT)成为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全权责任人。

住房资金

按照国务院1999年颁布、2002年和2019年修订的《住房资金管理条例》,用人单位缴存职工住房资金,必须到指定的行政中心办理登记,开立银行账户。还要求用人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资金,金额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按时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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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和股利分配条例

外汇兑换条例

中国外汇兑换的主要法规是《外汇管理条例》。根据中国外汇法规,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例如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的批准。相比之下,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账户项目,例如直接投资、偿还外币计价贷款、汇回投资和在中国境外的证券投资,则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登记。

2012年,外管局颁布了经2015年5月、2018年10月和2019年12月修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59号文,对外汇手续进行了实质性修订和简化。根据59号文,开立设立前费用账户、外汇资金账户和担保账户等各类特殊目的外汇账户、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取得的人民币收益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股东汇出外汇利润和股息不再需要外管局审批或核查,同一主体可在不同省份开立多个资金账户,这在此前是不可能的。2015年2月,外管局颁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有关外汇管理的通知》,即外管局通知13。实体和个人可以向符合条件的银行申请此类外汇登记,而不是向外管局申请有关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审批。符合条件的银行,可在外管局监管下,直接审核申请并进行登记。

此外,中国政府当局近年来逐步放宽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的限制。2015年3月,外管局颁布外管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资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即19号文,在全国范围内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改革试点。19号文既取代了外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支付结算管理有关业务操作改进问题的通告或142号文,也取代了外管局关于在部分领域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结汇管理办法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告或36号文。19号文允许所有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业务经营的实际需要酌情结汇外汇资本,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进行股权投资的程序,并取消了142号文规定的某些其他限制。不过,19号文继续禁止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包括)将外汇资本金转换成的人民币资金用于超出经营范围的支出,以及提供委托贷款或偿还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贷款。外管局颁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16号文,自2016年6月起施行,重申了19号文提出的部分规则。16号文规定,全权结汇适用于外汇资本金、外债发行收益和汇出境外上市收益,外汇兑换形成的相应人民币资本金可用于向关联方发放贷款或偿还公司间借款(含第三方垫款)。2019年10月23日,外管局进一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告或28号文,并于同日生效。28号文允许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其资本金在中国境内进行股权投资,只要此类投资不违反负面清单,且标的投资项目真实、合法。此外,28号文规定,部分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将其注册资本、外债和境外上市的资金收入用于境内支付,而无需为这些境内支付事先向相关银行提供真实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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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利分配的规定

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股利分配的主要法规为中国公司法。根据这些法律法规,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税后利润(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中国公司,包括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每年至少拨出其各自累积利润的10%(如有),以拨付若干储备金,直至该等储备金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中国公司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

中国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条例

2014年,外管局发布了外管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专用工具进行投融资和往返投资相关问题的通告,或外管局37号文,取代外管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专用工具进行股权融资和回流投资外汇监管相关问题的通告,或外管局75号文。外管局37号文规范了中国居民或实体利用特殊目的载体寻求境外投融资或在中国境内进行往返投资的外汇事项。根据外管局37号文,“特殊目的载体”是指中国居民或实体为寻求离岸融资或进行离岸投资而直接或间接设立或控制的离岸实体,使用合法的在岸或离岸资产或权益,而“往返投资”是指中国居民或实体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即设立FIE以获得所有权、控制权和管理权。外管局37号文规定,在向特殊目的载体进行出资前,中国居民或实体须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完成外汇登记。

2015年,外管局颁布了外管局第13号通知,对外管局37号文进行了修订,要求中国居民或实体在设立或控制以境外投资或融资为目的设立的境外实体时,必须在符合条件的银行而非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在外管局37号文实施前曾向特殊目的载体贡献合法在岸或离岸权益或资产但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中国居民或实体,必须向合格银行登记其在特殊目的载体中的所有权权益或控制权。如果注册的特殊目的载体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基本信息的任何变更(包括中国居民、名称和经营期限的变更)、投资金额的增减、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或分立等,则需要对注册进行修改。不遵守外管局37号文及后续通知规定的登记程序,或作出虚假陈述或未披露通过往返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控制权,可能导致相关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活动受到限制,包括向其境外母公司或关联企业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如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收益,以及境外母公司的资金流入,并可能使相关中国居民或实体受到中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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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监管

2012年2月,外管局颁布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份激励计划外汇管理的通知》,即《股票期权规则》,取代了此前外管局在2007年3月和2008年1月发布的规则。根据《股票期权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境内个人,即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公民,除少数例外情况外,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需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并完成某些其他程序。作为中国居民的股票激励计划参与者必须保留一名合格的中国代理人,该代理人可以是境外公开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或中国子公司选定的其他合格机构,代表其参与者就股票激励计划进行外管局登记等程序。参与者还必须保留境外委托机构,以办理其股票期权行权、相应股票或权益买卖及资金划转等相关事宜。此外,如股票激励计划、中国代理人或境外委托机构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或其他重大变化,则中国代理人须修改与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外管局登记。中国代理人必须代表有权行使员工购股权的中国居民,就中国居民行使员工购股权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申请支付外币的年度额度。中国居民根据授予的股票激励计划出售股份所获得的外汇收益以及境外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必须先汇入中国代理人在中国开立的银行账户,然后再分配给这些中国居民。此外,外管局37号文规定,参与境外未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居民,可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后再行使权利。

税务条例

企业所得税

根据2008年1月1日生效、随后于2017年2月24日和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被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通常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在中国没有任何分支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应按10%的税率缴纳与其在中国取得的收入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外成立且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这意味着,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它可以被以类似于中国境内企业的方式对待。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将事实上的管理主体定义为在实践中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会计、财产进行实质性、全局性管理和控制”的管理主体。按照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享受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而不是25%的统一法定税率。企业只要能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身份,税收优惠待遇就继续。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企业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确保对其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支撑作用的技术,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提供的范围。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下,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新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环境、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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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15年11月2日颁布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除特定行业外,如烟草制造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在确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有权申请金额为特定合格研究开发费用50%的税收减免。这一税收减免从50%提高到7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2018年9月颁布的《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加权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自2018年起生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进一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自2021年3月15日起生效。根据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于2021年3月31日颁布的《关于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或13号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项税收减免在部分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由75%提高至10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3月26日颁布的《关于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2023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13号文,自2023年1月1日起,对所有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该项税收减免进一步提高至100%。2020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样的通知,烟草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属于“非居民企业”的应付投资者的股息以及由(a)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或营业地或(b)在中国有设立机构或营业地但相关收入与设立机构或营业地没有有效关联的此类投资者取得的收益,通常应适用10%的所得税税率,前提是此类股息和收益来源于中国境内。根据中国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税收协定,可能会减少对股息的此类所得税。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所得款项逃税的安排》或《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及其他适用的中国法律,如香港居民企业经中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已满足该双重征税安排及其他适用法律项下的相关条件和要求,香港居民企业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10%的预扣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为5%。然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税务条约中股息条款若干问题的通知》,如果中国相关税务机关酌情确定公司因主要由税收驱动的结构或安排而受益于此类降低的所得税率,则该中国税务机关可调整税收优惠待遇;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2月3日发布并自2018年4月1日起生效的《税务条约中有关“受益所有人”相关问题的公告》,其取代了《税务条约对受益所有人的解释和认定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条约对受益所有人的认定公告》,在认定“受益所有人”时应根据其中规定的因素和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明确将代理人和指定电汇受益人排除在认定“受益所有人”之外。

增值税和营业税

鉴于根据《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条例,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以及向中国输入货物的单位或个人,一般须就销售产品所产生的收入缴纳增值税或增值税,而就应课税采购支付的合格进项增值税可与该等销项增值税相抵。

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征收增值税替代营业税试点方案。201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颁布《关于全力推进以增值税替代营业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按照试点方案和有关通知,对包括增值电信服务在内的现代服务业,普遍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增值税代征营业税。6%税率的增值税适用于提供部分现代服务取得的收入。根据中国法律,某些小额纳税人须按3%的税率征收减征增值税。与营业税不同,允许纳税人对应税采购支付的合格进项增值税与对提供的现代服务应征收的销项增值税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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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通知,此前分别适用17%和11%增值税税率的应税货物,自2018年5月1日起,分别适用16%和10%的较低增值税税率。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此前分别适用16%和10%增值税税率的应税货物,自2019年4月1日起,分别适用13%和9%的较低增值税税率。

消费税

根据国务院2008年11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或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制造、分包制造或者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机构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缴纳消费税。

2022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电子烟税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电子烟税公告对中国电子烟制造商、进口商和/或分销商征收消费税。电子烟制造商和进口商生产或进口电子烟按36%的税率征收消费税,电子烟分销商批发分销电子烟按11%的税率征收消费税。纳税人出口电子烟,享受退(免)税政策。

2022年10月27日,中国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对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该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阐述了对货物通过渠道进口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实施办法。

市政维修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11日颁布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消费税或增值税纳税人需缴纳按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的市政维护税。税率为市区纳税人为7%,县镇纳税人为5%,非任何市区县镇纳税人为1%。

1986年4月28日发布并于1990年、2005年、2011年修订的《教育费附加征收暂行规定》规定,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应当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或消费税数额进行评估,按3%的税率征收,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步缴纳。还规定,企业的教育费附加,以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支付。

印花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6月10日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印花税法》,凡签立应税单证或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视为印花税的义务人。应税单证包括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所列合同、财产转移单证和企业账簿。证券交易是指以股票为标的,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存托凭证的转让。

股息预扣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向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营业地,或者有该设立或者营业地但相关收益与设立或者营业地无有效关联的非居民投资者申报的股息,在该股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范围内,通常适用10%的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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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根据《双重避税安排》及其他适用的中国法律,香港居民企业经中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符合本安排及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和要求的,香港居民企业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的10%预扣税可减至5%。然而,根据2009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税务条约中股息条款若干问题的通知》,如果中国有关税务机关酌情确定公司因主要由税收驱动的结构或安排而受益于此类降低的所得税率,则该中国税务机关可以调整税收优惠待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2月3日发布并于2018年4月1日生效的《关于税务条约中“受益所有人”相关问题的公告》,在确定申请人作为税务条约中与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税务处理的“受益所有人”地位时,若干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是否有义务在十二个月内向第三国或地区的居民支付其收入的50%以上,申请人经营的业务是否构成实际经营活动,以及税收协定的对应国或地区是否对相关收入不征税或给予任何免税或以极低税率征税,将予以考虑,并根据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分析这些因素。这份公告进一步规定,拟证明其“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申请人,必须根据《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向相关税务局提交相关文件。

间接转让税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告》,即国家税务总局7号文。根据SAT 7号文,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包括在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可能会被重新定性,并被视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资产,如果这种安排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逃避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设立的。因此,这种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在确定交易安排是否存在“合理商业目的”时,需考虑的特征包括,除其他外,相关离岸企业股权的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应税资产;相关离岸企业的资产是否主要由在中国境内的直接或间接投资构成或其收入是否主要来源于中国;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资产的离岸企业及其子公司是否具有真实的商业性质,并以其实际功能和风险敞口为证。根据SAT 7号文,缴费人未扣缴任何或足额税款的,转让人应在法定期限内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该税款。逾期缴纳适用税款将使转让方承担违约利息。SAT 7号文不适用于投资者通过公开证券交易所出售股份交易而该等股份是在公开证券交易所取得的。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中国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税问题的通告》,即国家税务总局37号文,经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修订。SAT 37号文进一步阐述了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义务税的计算、申报、缴纳等相关实施细则。尽管如此,SAT 7号文的解释和适用仍存在不确定性。SAT 7号文可能由税务机关确定适用于我们的离岸交易或出售我们的股份或我们的离岸子公司的股份,其中涉及作为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

境外上市并购相关规定

2006年8月8日,中国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家政府和监管机构联合颁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并购规则”),这是一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于2006年9月8日生效,并于2009年6月22日进行了修订。境外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权或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从而将境内公司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或者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用于购买境内公司资产并经营该资产的,或者境外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资产,通过注入该资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经营该资产的,应当遵守并购规则。除其他事项外,并购规则旨在要求为上市目的而成立并由中国公司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离岸专用工具或特殊目的工具,应在此类特殊目的工具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前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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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

根据2023年2月17日发布并于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的《试行办法》,(1)境内公司寻求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在境外市场进行证券发售或上市的,应当向证监会履行备案程序并报告相关信息;境内公司未履行备案程序或者在备案文件中隐瞒重大事实或者伪造重大内容的,该境内公司可能受到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二)发行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外发行上市确定为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一)发行人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50%或以上,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记载的总资产或净资产由境内公司核算;(ii)发行人经营活动的主要部分在中国大陆进行,或主要经营场所位于中国大陆,或负责其业务运营和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多数为中国公民或有位于中国大陆的惯常居所;及(3)境内公司的证券境外发行和上市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被禁止:(i)该等证券发行和上市为法律规定明确禁止的,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二)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审查认定,拟发行证券并上市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三)拟进行证券发行并上市的境内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贪污、贿赂、贪污、最近三年内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iv)拟进行证券发行上市的境内公司目前因涉嫌刑事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或(v)该中国境内公司控股股东或受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所持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此外,《试行办法》还规定,(一)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间接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境内主要经营主体,该主体作为境内责任主体,履行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程序;(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相关申请在境外提交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三)发行人在其此前已发行上市证券的同一境外市场的后续证券发行,应当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四)发行人在其已发行上市的境外市场以外的后续证券发行上市,应当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规定的规定进行备案和上市。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召开《试行办法》发布新闻发布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通知》,其中明确,(1)在《试行办法》生效日(即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已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视同现有发行人,或现有发行人、现有发行人不需立即完成填报程序,并要求其在涉及再融资等后续事项时向证监会备案;(二)在《试行办法》生效之日或之前,已提交境外发行上市有效申请但未获得境外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境内公司,可以合理安排向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的时间,在其境外发行上市完成前完成备案;(三)给予境内公司六个月的过渡期,在《试行办法》生效日期前,已取得境外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如在美国市场完成注册或在香港市场完成聆讯),但未完成境外间接上市的;如境内公司未能在该六个月过渡期内完成境外上市,按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四)中国证监会将征求相关监管部门意见,完成适当符合合规要求的合同安排企业境外上市备案,通过使其能够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支持这些企业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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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2023年2月24日,证监会发布《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其中包括)中国境内企业寻求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市场进行证券发售和上市,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并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或资料的,应当向主管部门完成审批和备案程序。其中还规定,(1)向相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公开披露可能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及其会计记录或复印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2)为境内企业提供境外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形成的任何工作文件,应当存放在中国境内,其出境转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其他法域的条例

在中国以外的司法管辖区,与电子烟产品相关的监管受到复杂和动态的监管环境的影响,这些环境受到公共卫生优先事项、技术创新和不断变化的监管反应的影响。

例如,在美国,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将其监管权限扩大到将电子烟和相关产品纳入2016年视同规则,根据适用于传统烟草法规的类似法律标准处理电子烟。然而,持续的法律纠纷和政策转变助长了围绕FDA监管水平的不确定气氛。与此同时,加拿大颁布了《烟草和电子烟产品法案》,对营销和销售施加了类似的限制,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在欧盟,法规更多通过烟草产品指令(“TPD”)来构建,该指令概述了电子烟和电子烟液体的具体规则,包括严格的广告限制、包装规范和尼古丁含量限制。然而,由于欧盟各成员国的具体实施情况各不相同,整个欧盟各地的不同规则错落有致。英国通过地方立法实施了欧盟的TPD,推动将电子烟作为一种危害较小的吸烟替代品。

这些司法管辖区的不同做法表明,电子烟产品的监管环境多种多样,每一种都反映出对公共健康、消费者保护和减少伤害的不同看法。随着正在进行的研究和不断变化的公众意见不断发展,预计未来这些监管框架可能会经历进一步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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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组织Structure

下图说明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公司架构,包括我们的主要附属公司、可变利益实体及其主要附属公司:

Graphic

注意:

(1)

北京物芯控股中心(有限合伙)、天津物芯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有北京物信86.77%、13.23%的股权。Ying(Kate)Wang女士、Bing Du先生分别持有北京物芯控股中心(有限合伙)93.635%、6.365%的合伙权益。Ying(Kate)Wang女士、Bing Du先生分别持有天津物芯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99.00%的合伙权益。王女士是我们公司的实益拥有人和联合创始人,并担任我们董事会主席和我们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杜先生是我们公司的实益拥有人。北京武信与北京粤科的合同安排详见“—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

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

根据北京粤科、北京武信及其股东之间的一系列合同安排,我们通过中国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北京武信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开展部分业务。我们在本年度报告中将北京粤科称为我们的WFOE,将北京五信称为合并VIE。

我们与合并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允许我们(i)对合并VIE行使有效控制,(ii)获得合并VIE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以及(iii)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并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购买合并VIE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选择权。

由于我们直接拥有我们的WFOE以及与合并VIE的合同安排,我们被视为合并VIE的主要受益人,我们将其及其子公司视为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我们已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合并VIE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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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我们提供对合并VIE的有效控制的协议

授权书。根据授权书,在我们的WFOE和合并VIE的股东之间,合并VIE的每个股东已签署授权书,不可撤销地授权我们的WFOE或我们的WFOE指定的任何人作为其实际代理人行使其作为合并VIE股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i)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ii)代表股东行使所有股东权利并就根据中国法律和合并VIE的组织章程细则要求股东投票的任何决议投票,例如出售、转让、质押和处置股东在合并VIE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iii)代表股东指定和任命合并VIE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授权书将一直有效,直至该股东不再是合并VIE的股东。

股权质押协议。根据股份质押协议,在我们的WFOE、合并VIE和合并VIE的股东之间,合并VIE的股东已将其各自在合并VIE中的全部股权质押给我们的WFOE,以保证履行合并VIE及其股东在独家业务合作协议下的义务。在合并VIE或其任何股东违反独家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我司WFOE作为质权人将有权要求强制执行质押并处置合并VIE中的质押股权,并将优先获得此类处置的收益。合并VIE的股东还承诺,未经我们的WFOE事先书面同意,他们不会转让质押的股权,不会对质押的股权设置或允许任何新的质押或任何其他产权负担。股权质押协议的初始期限为10年,如适用,可延长与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的延长期限相同的进一步期限。

我们已根据中国民法典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办公室完成了与合并VIE相关的股权质押协议项下的股权质押登记。

允许我们从合并VIE获得经济利益的协议

独家商务合作协议。根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我们的WFOE与合并后的VIE之间,我们的WFOE拥有向合并后的VIE提供完整业务支持以及技术和咨询服务的独家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服务、员工培训、网络支持、业务咨询、知识产权许可、设备或租赁、营销咨询、系统集成、产品研发和系统维护。未经我们WFOE的事先书面同意,合并后的VIE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在协议期限内就本协议所设想的事项提供的任何咨询和/或服务。合并后的VIE同意按季度根据我们的WFOE提供的服务的工作量和业务价值支付我们的WFOE服务费。我们的WFOE拥有因履行独家业务合作协议而创建的所有知识产权的独家所有权。为保证合并VIE履行其在其项下的义务,合并VIE的股东已根据股权质押协议将其在合并VIE中的全部股权质押给我们的WFOE。独家商业合作协议的初始期限为10年,如果我们的WFOE在到期前以书面形式确认,则可以延长。延长期限将由我们的WFOE决定,合并后的VIE应无条件接受这种延长期限。

向我们提供购买合并VIE股权选择权的协议

独家期权协议。根据独家期权协议,在我们的WFOE、合并VIE和合并VIE的股东之间,合并VIE的每一位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授予我们的WFOE或我们的WFOE指定的任何人或人购买其在合并VIE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期权,而合并VIE已同意授予此类期权。我们的WFOE可能会以与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相等的价格行使此类期权,但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在此类期权行使时,估值是强制性的。合并VIE和合并VIE的股东约定,未经我们的WFOE事先书面同意,他们不会(其中包括)(i)补充、变更或修订合并VIE的组织章程和细则,(ii)增加或减少合并VIE的注册资本或改变其注册资本结构,(iii)对其在合并VIE中的股权设置任何质押或产权负担,但根据股权质押协议设置的除外,(iv)出售、转让、抵押,或处置其在合并VIE的股权和任何资产以及在合并VIE的业务或收入中的任何合法或实益权益,(v)由合并VIE订立任何重大合同,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除外,或(vi)与任何其他实体合并或合并合并合并VIE。独家期权协议的初始期限为10年,可在我们的WFOE选举时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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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资产期权协议。根据独家资产选择权协议,在我们的WFOE和合并VIE之间,合并VIE已不可撤销地授予我们的WFOE或我们的WFOE指定的任何人或根据我们的WFOE指定的人购买合并VIE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全部或部分当前和未来知识产权和其他资产的独家选择权。我们的WFOE可能会以与资产转让时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相等的价格行使此类期权。合并VIE约定,未经我们的WFOE事先书面同意,除其他事项外,不会出售、转让、抵押、授权他人使用或处置其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任何资产。独家资产期权协议的初始期限为10年,可在我们的WFOE选举时延长。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汉坤律师事务所认为,以本年度报告披露为准:

中国合并VIE和我们的WFOE的所有权结构不会也不会导致违反现行有效的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和
我们的WFOE、合并后的VIE及其受中国法律管辖的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有效且具有约束力,不会导致任何违反现行有效的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也已告知我们,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相反的观点。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任何有关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纳,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我们或合并后的VIE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相关中国监管机构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以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与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未能对中国监管环境的变化做出反应可能会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d.

物业、厂房及设备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国深圳。我们的办事处主要设在中国,以及东南亚和北亚的其他国家。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租赁和占用的办公空间总建筑面积约为9915平方米。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及东南亚和北亚其他国家的工厂和仓库的总租赁建筑面积约为41,530平方米。我们在中国大陆多个城市自营经营门店,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租赁建筑面积约为581平方米。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所有租赁物业的租期介乎一年至五年。

我们根据独立第三方的租赁协议租赁我们的房地。我们认为,我们现有的设施总体上足以满足我们目前的需求,但我们希望根据需要寻求额外的空间,以适应未来的增长。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在北亚拥有一幅地块,地盘面积约324平方米,主要用作我们的办公空间。

项目4.A.未解决的工作人员意见

不适用。

项目5.经营和财务审查与展望

您应该结合题为“选定的合并财务数据”一节以及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中包含的相关说明,阅读以下对我们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本讨论包含前瞻性陈述,涉及有关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和运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由于各种因素,包括我们在“风险因素”和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中描述的因素,我们的实际结果和选定事件的时间可能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见“前瞻性信息”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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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a.

经营业绩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关键因素

我们在下面阐述了我们认为会影响我们运营结果的关键因素。

中国监管环境

我们的经营业绩受到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以及适用于我们、我们的供应商和制造商以及电子烟价值链沿线的分销商和零售网点在中国发布的新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影响,例如2018年8月公告、2019年10月公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以及相关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电子烟管理办法对电子烟价值链沿线的关键参与者提出了各种许可要求。烟草监管部门建立了全国电子烟贸易和管理平台,该平台是中国电子烟产品销售的专属网络。此外,电子烟管理办法对电子烟适用相关烟草广告法,禁止销售除烟草香精以外的加香电子烟,禁止在学校附近或通过自动售货机和互联网销售电子烟。此外,电子烟税公告规定,(i)电子烟制造商和进口商生产或进口电子烟按36%的税率征收消费税,(ii)电子烟分销商批发分销电子烟按11%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政府规章—与我们产品相关的规章”和“第5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A.经营成果——税收”了解更多详情。

由于中国对e-vapor产品的生产、分销和销售的监管更加严格,我们已经进行了调整,并且可能会进一步调整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运营,以完全符合中国不断变化的监管要求。此类调整或转型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的努力已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进一步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受到许多司法管辖区的大量法律的约束,其中许多法律正在演变中”,以获取有关我们与中国监管环境相关的风险的更多详细信息,这些风险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以获取更多详细信息。

国际扩张

我们的经营业绩受到我们执行国际扩张的能力的影响,这主要涉及渗透到中国以外的新市场。我们计划主要通过发展我们自己的销售和分销渠道、与已建立的国际合作伙伴合作以及收购知名品牌或在国际市场建立合资企业来寻求国际扩张。我们在这类国际市场的产品分销主要通过我们自己的本地渠道、第三方分销渠道以及与第三方共同管理的分销渠道来实现。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我们的国际扩张有一定的风险。“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在国际扩张过程中受到各种不确定性、成本和风险的影响。”

中国产品分布

我司在中国的产品销售仅在符合《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交易试行管理规则》等适用法律的情况下,通过国家交易平台定向销售给具有批发许可的合格经销商(即中国省级烟草商业企业)。合格的分销商将通过全国交易平台将我们的产品供应给具有零售许可的合格零售商,后者再将我们的产品销售给中国各地的用户。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政府法规—与我们产品相关的法规”详见法规要求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已调整我们的业务,包括产品分销,以适应适用于中国电子蒸汽行业和我们的新的和目前有效的监管框架,这对我们的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进一步对我们的业务、前景、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应对与此相关的风险。

114

目 录

产品提供

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来自销售e-vapor产品,我们相信始终如一地提供卓越的产品是我们成功的关键。自2018年起,我们推出了一系列可充电闭式系统e-vapor产品和多种烟弹,为成年吸烟者提供各种替代品。为响应2022年不断变化的监管要求,我们根据适用于中国电子蒸汽行业和我们的新的和当前有效的监管框架,调整了我们的产品设计、规格和我们产品的其他方面。经过这样的调整,我们销售的所有产品,以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都满足了国家标准的要求,获得了必要的产品批文。此外,我们在国际市场上提供了多样化的产品,例如可充电电子蒸汽产品、电子蒸汽产品和电子液体产品。

我们持续为用户提供优势产品的能力取决于我们的技术和产品开发能力。我们致力于通过投资发展我们的专门知识、专业知识和人才库来加强这些能力。

供应链管理

我们的收入成本主要包括寄售制造成本、材料成本、生产线上使用的机器设备折旧、租金和租赁物改良。我们的盈利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控制这些成本占收入百分比的能力,而这又取决于我们有效管理供应链和制造流程的能力。

营运效率

我们的经营业绩进一步受到我们的经营效率的影响,以我们的总经营费用占我们收入的百分比来衡量。我们营运开支的某些项目,包括一般及行政开支,在性质上是相对固定的。此外,我们的经营费用中的几个项目,包括销售费用,在性质上是比较可变的。

运营结果的关键组成部分

净收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几乎所有的净收入都来自向线下分销商销售电子蒸汽产品,这些分销商向零售商销售我们的电子蒸汽产品。在2022年9月30日之前和之前,我们主要向我们的合作伙伴分销商销售我们的产品,然后由他们向中国授权地区或渠道的零售网点供应产品。自2022年10月1日至今,我们按照《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交易试行管理规则》等适用法律,通过国家交易平台向具有批发许可的中国境内合格经销商(即中国省级烟草商业企业)销售我们的产品。合格的分销商将通过全国交易平台向具有零售许可的合格零售商供应我们的产品,后者再将我们的产品销售给中国各地的用户。对于国际市场,我们向分销商和零售商分销我们的产品。

我们利用我们的线下分销和零售网络作为主要渠道,以接触到庞大的成年烟民人口。因此,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几乎所有的净收入都来自向线下分销商销售电子蒸汽产品。

115

目 录

下表按所列年份的金额和百分比列出了我们的净收入细目: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1年(经调整)(1)

2022年(经调整)(1)

2023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美元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净收入:

 

  

对线下分销商的销售

 

8,361,073

 

98.1

 

5,168,559

 

96.9

 

1,487,084

 

209,451

 

93.7

其他

 

159,905

 

1.9

 

164,220

 

3.1

 

99,313

 

13,988

 

6.3

合计

 

8,520,978

 

100.0

 

5,332,779

 

100.0

 

1,586,397

 

223,439

 

100.0

(1)

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收购各公司,按照ASC 805-50作为同一控制下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对以前年度的比较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对线下经销商的销售。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来自向线下分销商销售我们的e-vapor产品,这些分销商随后负责向中国授权分销区域的零售商进行分销。我们在向线下分销商的仓库交付产品时确认向线下分销商销售的收入。对于国际市场,这只贡献了我们销售额的一小部分,我们将产品分销给分销商和零售商。

收入成本

我们的收入成本主要包括寄售制造成本、材料成本、库存减记和生产线上使用的机器设备的折旧,以及直接归属于产品生产的相关成本。产品成本占我们收入成本的很大一部分,占我们2023年总收入成本的90.9%。我们采购某些关键原材料和组件,并聘请合同制造商处理组装、生产和包装。产品成本包括寄售制造成本和材料采购,因此本质上是可变的,并密切跟踪我们的发货量。我们拥有专属生产工厂使用的某些关键机器和设备,与这些机器和设备相关的折旧成本在性质上是固定的。此外,当我们产生该期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时,我们会产生附加费,因此这种成本在性质上是可变的。

产品消费税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烟税公告,对中国境内的电子蒸气产品生产企业征收消费税。我们对在中国销售的电子蒸汽产品的生产按36%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毛利率

下表列出呈列年度的毛利及毛利率: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2021年(经调整)(1)

    

2022年(经调整)(1)

    

2023

 

(千元人民币,百分比除外)

 

毛利

 

3,672,060

 

2,305,130

 

387,714

毛利率(%)

 

43.1

43.2

24.4

(1)

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收购各公司,按照ASC 805-50作为同一控制下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对以前年度的比较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116

目 录

营业费用

我们的运营费用包括销售费用、一般和管理费用以及研发费用。2023年,我们录得3.629亿元人民币(5110万美元)的股权激励费用,包括(i)在销售费用中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人民币1670万元(240万美元),(ii)在一般和管理费用中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人民币3.343亿元(4710万美元),以及(iii)在研发费用中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人民币1180万元(170万美元),而2021年的股权激励费用总额为人民币2.233亿元,2022年为人民币1.662亿元。2023年股权激励费用波动主要系受公司股价波动影响,公司授予员工的股权激励奖励公允价值变动所致。

下表按所列年份的净收入的金额和百分比列出了我们运营费用的组成部分: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1年(经调整)(1)

2022年(经调整)(1)

2023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美元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营业费用:

销售费用

 

520,694

 

6.1

 

347,798

 

6.5

 

213,723

 

30,102

 

13.5

一般和行政费用

 

672,748

 

7.9

 

576,811

 

10.8

 

498,015

 

70,144

 

31.4

研发费用

 

179,913

 

2.1

 

317,110

 

6.0

 

172,686

 

24,322

 

10.9

合计

 

1,373,355

 

16.1

 

1,241,719

 

23.3

 

884,424

 

124,568

 

55.8

(1)

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收购各公司,按照ASC 805-50作为同一控制下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对以前年度的比较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销售费用。我们的销售费用主要包括工资、福利福利、品牌材料费用、折旧和摊销费用以及运输费用。

一般及行政开支。我们的一般及行政开支主要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开支、薪金、福利福利、专业服务费及折旧及摊销开支。

研发费用。我们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工资、福利福利、与研发活动相关的设备折旧、股权激励费用、软件和技术服务费用以及咨询费用。

税收

开曼群岛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根据我们开曼群岛法律顾问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的说法,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我们无需对收入或资本收益征税,开曼群岛目前没有任何形式的遗产税、遗产税或赠与税。除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执行或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提起的文书的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可能对我们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款。此外,开曼群岛目前不对股息支付征收预扣税。

香港

我们在香港的子公司所赚取的应课税收入须缴纳16.5%的香港利得税。此外,我们在香港的子公司向我们公司支付的股息无需缴纳任何香港预扣税。

117

目 录

韩国

我们的韩国实体对其在韩国的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累进税率,第一个2亿韩元为9%,应税收入超过2亿韩元至200亿韩元为19%,应税收入超过200亿韩元至3000亿韩元为21%,超出部分为24%。

我们在韩国的实体还需根据其应税收入缴纳地方所得税,累进税率从0.9%到2.4%不等。

韩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的股息通常适用20%的预提税率。支付给香港居民公司的股息可适用10%或15%的预提优惠税率,前提是香港与大韩民国双重征税条约下的某些条件得到满足。

此外,根据韩国《烟草业务法》及相关规定,对进口或制造天然烟草物质中含有尼古丁的产品征收烟草相关税费及附加(如个人消费税、烟草消费税、地方教育税和National Health附加费)。

印度尼西亚

根据印尼税法规定,印尼实体按22%的税率对其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某些实体按0.5%的税率对其毛收入征收最终企业所得税。此外,对于某些实体,进口时征收2.5%的暂定所得税(Ortax),可作为实体的企业所得税抵免。

此外,对包括电子烟产品在内的烟草制品(如烟弹、一次性用品、烟油)的进口或制造征收消费税(Cukai)、地方附加费(SPPR)、消费税增值税(PPNHT)等具体烟草相关税种

日本

根据日本税法规定,股本超过1亿日元的日本实体按23.2%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日本实体还需缴纳因公司所在地和规模而异的当地居民税,以及累进标准税率高达9.6%的当地企业税。

马来西亚

根据马来西亚税法规定,马来西亚实体按其应税收入的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于微型、中小型企业(MSME),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15%到24%不等。

马来西亚对进口或制造时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电子烟)液体或凝胶征收每毫升40仙(0.4马币)的消费税。此外,对设备适用10%的消费税。

英国

根据英国税法规定,在英国的实体,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万英镑的,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主要税率,而5万英镑或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9%的税率。对于增加的应税收入在50,000英镑到250.000英镑之间的实体,有一个适用的税率浮动比额表。

118

目 录

中国

通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须就其在中国的应税收入按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某些税收优惠待遇除外。根据中国政府相关政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可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深圳五新获得2020年12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享受2020-2022年会计年度纳税申报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此类资格已及时成功续展,有效期至2025年。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国税法和会计准则确定的实体全球收入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15年11月2日颁布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除特定行业外,如烟草制造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在确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有权申请金额为特定合格研究开发费用50%的税收减免。这一税收减免由50%提高到7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2018年9月颁布的《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加权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自2018年起生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进一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自2021年3月15日起生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3月31日颁布的《关于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或《13号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项税收减免在部分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由75%提高至100%。自2023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SAT于2023年3月26日颁布的《关于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2023版),自2023年1月1日起,对所有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进一步提高到100%。该通知已于2023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13号通知。2020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样的通知,烟草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将适用于我们或电子蒸汽行业的税收制度,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根据2022年11月1日生效的电子烟税公告,(i)电子烟制造商和进口商生产或进口电子烟按36%的税率征收消费税,(ii)电子烟分销商批发分销电子烟按11%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同时,根据适用于电子蒸汽行业的监管框架,我们可能不再具备中国电子蒸汽品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因此,自2022年起,我们在确定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能不再有资格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或有权主张加计扣除某些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此外,我们可能不再有权获得当地政府给予的任何税收补贴。

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向我们在香港的中介控股公司支付的股息将被征收10%的预扣税率,除非相关香港实体满足中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安排中关于所得税和资本税的所有要求并获得相关税务机关的批准。如果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满足税务安排下的所有要求并获得相关税务机关的批准,那么支付给香港子公司的股息将按5%的标准税率缴纳预扣税。自2015年11月1日起,上述前置审批要求已取消,但仍需香港实体向相关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包,并根据相关税务机关后续对申请包的审核情况,在5%优惠税率被拒绝的情况下结清任何逾期税款。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我们的业务和合并VIE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或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子公司被视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出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股东和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119

目 录

经营成果

下表列出了我们列报年度的综合经营业绩摘要,包括绝对金额和我们列报年度净收入的百分比。这些信息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一起阅读。任何特定时期的行动结果不一定表明我们未来的趋势。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1年(经调整)(6)

2022年(经调整)(6)

2023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美元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净收入

 

8,520,978

 

100.0

 

5,332,779

 

100.0

 

1,586,397

 

223,439

 

100.0

收入成本

 

(4,848,918)

 

(56.9)

 

(2,974,981)

 

(55.8)

 

(856,329)

 

(120,611)

 

(54.0)

产品消费税

(52,668)

(1.0)

(342,354)

(48,220)

(21.6)

毛利

 

3,672,060

 

43.1

 

2,305,130

 

43.2

 

387,714

 

54,608

 

24.4

营业费用(1)

 

 

 

 

 

 

 

销售费用(2)

 

(520,694)

 

(6.1)

 

(347,798)

 

(6.5)

 

(213,723)

 

(30,102)

 

(13.5)

一般和行政费用(3)

 

(672,748)

 

(7.9)

 

(576,811)

 

(10.8)

 

(498,015)

 

(70,144)

 

(31.4)

研发费用(4)

 

(179,913)

(2.1)

(317,110)

(6.0)

(172,686)

(24,322)

(10.9)

总营业费用

 

(1,373,355)

 

(16.1)

 

(1,241,719)

 

(23.3)

 

(884,424)

 

(124,568)

 

(55.8)

运营收入/(亏损)

 

2,298,705

 

27.0

 

1,063,411

 

19.9

 

(496,710)

 

(69,960)

 

(31.4)

其他收入:

 

利息收入,净额

 

72,414

 

0.8

 

180,729

 

3.4

 

627,879

 

88,435

 

39.6

投资收益

 

94,222

 

1.1

 

136,531

 

2.6

 

245,700

 

34,606

 

15.5

其他,净额

 

194,209

 

2.3

 

399,641

 

7.5

 

214,874

 

30,264

 

13.5

所得税前收入

 

2,659,550

 

31.2

 

1,780,312

 

33.4

 

591,743

 

83,345

 

37.2

所得税费用

 

(631,426)

 

(7.4)

 

(371,580)

 

(7.0)

 

(50,755)

 

(7,149)

 

(3.2)

净收入

 

2,028,124

 

23.8

 

1,408,732

 

26.4

 

540,988

 

76,196

 

34.0

非GAAP财务指标:

 

 

调整后净收入(5)

 

2,251,469

 

26.4

 

1,574,893

 

29.5

 

903,856

 

127,304

 

57.0

注意事项:

(1)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分配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1年(经调整)(6)

2022年(经调整)(6)

2023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美元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股份补偿开支:

 

  

 

  

 

  

 

  

 

  

 

  

 

  

销售费用

 

(19,653)

 

(0.2)

 

(6,993)

 

(0.1)

 

16,700

 

2,352

 

1.1

一般和行政费用

 

302,070

 

3.5

 

162,229

 

3.0

 

334,344

 

47,091

 

21.1

研发费用

 

(59,072)

 

(0.7)

 

10,925

 

0.2

 

11,824

 

1,665

 

0.7

(2) 其中包括4860万元的股份补偿费用,为零,从Relx Inc.(“RELX”)分配的费用为零;
(3) 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人民币3.82亿元,零和从RELX分配的零百万元;
(4) 包括股权激励费用人民币4,350万元,无,从RELX分配的无;
(5) 见“— Non-GAAP财务指标。”
(6) 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收购各公司,按照ASC 805-50作为同一控制下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对以前年度的比较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120

目 录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净收入

我们的净收入从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53.328亿元下降70.3%至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15.864亿元(约合2.234亿美元)。特别是,向线下分销商销售的净收入从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51.686亿元下降71.2%至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14.871亿元(2.095亿美元)。我们的收入减少主要是由于在过渡到新的国家标准期间停止了旧产品,部分被我们的国际扩张产生的净收入所抵消。在2022年9月30日之前和之前,我们采用了线下一体化分销和“品牌店加”零售模式。自2022年10月1日起及目前,我们在中国的线下分销商独家由具有批发许可证的合格分销商(即中国省级烟草商业企业)组成。合格的分销商将通过全国交易平台将我们的产品供应给具有零售许可的合格零售商,后者再将我们的产品销售给中国各地的用户。

收入成本

我们的收入成本从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29.75亿元下降至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8.563亿元(1.206亿美元),主要是由于同期我们的产品成本从人民币26.714亿元下降至人民币7.785亿元(1.096亿美元)。产品成本占我们收入成本的大部分,分别占我们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总收入成本的88.2%及90.9%。产品成本下降主要是由于我们的电子蒸汽产品销量下降。

产品消费税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产品消费税为人民币3.424亿元(482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电子烟税公告于2022年11月1日生效,根据该公告,我们对在中国销售的电子蒸汽产品的生产按36%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毛利及毛利率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毛利从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23.051亿元减少至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3.877亿元(5460万美元)。我们的毛利率从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43.2%下降至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4.4%,主要是由于对在中国销售的产品征收36%的消费税,该税于2022年11月1日生效。

营业费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总经营开支为人民币8.844亿元(1.246亿美元),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12.417亿元减少28.8%。营业费用减少主要是由于薪金和福利福利减少。

销售费用

我们的销售费用从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3.478亿元减少至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2.137亿元(3010万美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工资和福利福利减少。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归属于销售费用的股权激励费用增加至人民币1670万元(240万美元),而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则为正的人民币690万元,这主要是由于受我们股价波动的影响,我们授予员工的股权激励奖励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化。

121

目 录

一般和行政费用

我们的一般及行政开支由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5.768亿元减少至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4.98亿元(7010万美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薪金和福利福利以及对供应商的应计负债减少。与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1.622亿元相比,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归属于一般和管理费用的股权激励费用增加至人民币3.343亿元(约合471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受我们股价波动的影响,我们授予员工的股权激励奖励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化。

研发费用

我们的研发费用从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3.171亿元减少至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1.727亿元(约合2430万美元)。这一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工资和福利福利减少。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归属于研发费用的股份补偿费用增加至人民币1180万元(约合170万美元),而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为人民币1090万元。

利息收入,净额

我们的利息收入从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1.807亿元增加至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6.279亿元(884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将多余的现金投资于计息银行存款。

投资收益

我们的投资收益从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1.365亿元增加至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2.457亿元(346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将多余现金投资于结构性存款投资和处置某些股权投资。

其他,净额

我们录得其他,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净额为人民币2.149亿元(约合3030万美元),而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净额为人民币3.996亿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从中国地方政府收到的在其管辖范围内经营业务的补贴减少。

所得税费用

我们的所得税费用从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3.716亿元减少至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5080万元(约合71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应税收入减少。

净收入

由于上述原因,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录得净收益人民币14.087亿元和人民币5.410亿元(约合7620万美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见“第5项。经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 5.A.经营业绩—经营业绩—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比较”,这是我们于2023年4月21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

非公认会计准则财务指标

我们使用调整后的净收入这一非公认会计准则财务指标来评估我们的经营业绩,并用于财务和运营决策目的。经调整净收益指不包括股份报酬费用的净收益。

122

目 录

我们提出这一非GAAP财务指标是因为我们的管理层使用它来评估我们的经营业绩和制定业务计划。我们认为,调整后的净收入有助于识别我们的业务和合并VIE的潜在趋势,否则这些趋势可能会因包含在净收入中的某些费用的影响而失真。我们还认为,使用非公认会计原则衡量标准有助于投资者评估我们的经营业绩。我们认为,调整后的净收入为我们的经营业绩提供了有用的信息,增强了对我们过去业绩和未来前景的整体理解,并使我们的管理层在财务和运营决策中使用的关键指标具有更大的可见性。

调整后的净收入不应被孤立地考虑,也不应被解释为净收入或任何其他业绩衡量标准的替代方案,或作为我们经营业绩的指标。我们鼓励投资者将我们的历史非GAAP财务指标与最直接可比的GAAP指标进行审查。此处提供的调整后净收入可能无法与其他公司提供的类似标题的衡量标准进行比较。其他公司可能会以不同的方式计算类似标题的衡量标准,从而限制了它们作为我们数据的比较衡量标准的有用性。我们鼓励投资者和其他人全面审查我们的财务信息,而不是依赖单一的财务指标。

下表列出了我们所列年份的净收入与调整后净收入的对账: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2021年(经调整)(1)

2022年(经调整)(1)

2023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单位:千)

净收入

 

2,028,124

 

1,408,732

 

540,988

 

76,196

加:

 

 

 

 

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

 

223,345

 

166,161

 

362,868

 

51,108

调整后净收入

 

2,251,469

 

1,574,893

 

903,856

 

127,304

(1)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收购各公司,按照ASC 805-50作为共同控制下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对以前年度的比较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选定的资产负债表项目

应收账款和票据,净额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我们的应收账款和票据净额主要包括应收分销商的款项。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我们的应收账款及票据净额分别为人民币14.0百万元及人民币51.4百万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应收账款和票据净额主要包括应收分销商的款项。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应收账款和票据净额为人民币6050万元(合850万美元)。在2023年,我们的应收账款和票据有所增加,这是由于接近年底的销售改善主要是由国际扩张贡献的。

库存

我们的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和产成品。存货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者列账。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截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存货分别为人民币5.891亿元、人民币1.310亿元和人民币1.449亿元(约合2040万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存货周转天数分别为38.6天和61.6天,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为115.5天。存货周转天数的变化主要是由于收入减少,以及由于国际扩张导致存货增加。我们在给定期间的存货周转天数计算为:(i)期初和期末扣除减记的存货余额的简单平均值,除以(ii)该期间的收入成本,然后(iii)乘以该期间的天数。

123

目 录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录得存货减记人民币8910万元、人民币1.797亿元和人民币3570万元(约合500万美元)。2023年存货减记的减少主要是由于监管发展,我们为达到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国家标准而录得更多的产品和原材料存货减记。

应付账款及应付票据

我们的应付账款主要包括应付供应商和制造商的账款。我们的应付票据主要包括短期票据,通常期限为90至92天,提供给我们的供应商和制造商。我们的银行向其信贷下的供应商和制造商提供这些票据的担保,并要求我们在银行保留一定数量的现金(我们将其作为受限现金入账),直到票据结算。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应付票据由持有于商业银行的受限制现金人民币1,860万元及长期银行存款人民币1.549亿元作抵押。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应付票据由商业银行持有的人民币2640万元受限制现金作抵押。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分别为人民币12.888亿元、人民币2.693亿元和人民币2.664亿元(约合3750万美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周转天数分别为105.2天和102.0天,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为119.1天。给定期间的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周转天数计算为(i)期初和期末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简单平均值,除以(ii)该期间的收入成本,然后(iii)乘以该期间的天数。

b.

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现金流和营运资金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987亿元(约合28.0百万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为人民币24.201亿元(约合3.409亿美元)。此外,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短期银行存款净额为人民币26.313亿元(3.706亿美元),短期投资净额为人民币30.931亿元(4.357亿美元),长期投资证券净额为人民币52.361亿元(7.375亿美元),长期银行存款净额为人民币17.578亿元(2.476亿美元)。我们相信,我们目前的资本资源(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短期银行存款净额、短期投资净额、长期投资证券净额和长期银行存款净额)以及我们预期的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将足以满足我们当前和预期的营运资金需求以及未来十二个月的资本支出。然而,如果我们遇到业务状况或其他发展的变化,我们可能在未来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如果我们发现并希望寻求投资、收购、资本支出或类似行动的机会,我们未来可能还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55.9%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在中国大陆持有。截至2023年12月31日,38.8%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由合并后的VIE和VIE的子公司持有。

尽管我们合并了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的业绩,但我们只能通过我们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获得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的资产或收益。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以获取更多信息。有关我们的公司结构对流动性和资本资源的限制和制约,请参阅“—控股公司Structure。”

除了以美元或当地货币形式从我们的国际业务中获得的收入外,我们所有的收入一直是,而且我们预计它们很可能会继续以人民币形式存在。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只要满足某些常规程序要求,就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管局的批准。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以遵循某些常规程序要求,在没有事先获得外管局批准的情况下向我们支付外币股息。然而,现行中国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必须每年至少从其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如有)后的税后利润中提取10%作为一定的备付金,直至提取的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从历史上看,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没有向我们支付股息。此外,资本账户交易,包括外国直接投资和贷款,必须获得外管局、其当地分支机构和某些当地银行的批准和/或注册。

124

目 录

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和离岸控股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被允许仅通过贷款或出资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但须经政府当局的批准、备案或登记以及对出资和贷款金额的限制。这可能会延迟我们将首次公开发行的收益用于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出资。我们预计将把首次公开募股所得的很大一部分投资于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用于合并后的VIE和VIE子公司业务范围内的一般公司用途。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我们将证券发行所得款项用于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以及向合并VIE提供贷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下表列出了我们列报年份的现金流量摘要: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1年(经调整)(1)

2022年(经调整)(1)

2023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单位: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

 

1,799,892

 

486,829

 

198,703

27,987

投资活动(用于)/产生的现金净额

 

(7,870,660)

 

(4,133,040)

 

2,091,145

294,532

融资活动产生/(用于)的现金净额

 

9,904,121

 

(477,270)

 

(1,193,216)

(168,061)

外汇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78,687)

 

203,100

 

34,340

4,83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增加/(减少)

 

3,754,666

 

(3,920,381)

 

1,130,972

159,294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1,454,801

 

5,209,467

 

1,289,086

181,564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5,209,467

 

1,289,086

 

2,420,058

340,858

(1)

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收购各公司,按照ASC 805-50作为同一控制下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对以前年度的比较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987亿元(约合28.0百万美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与同期净收益之间的差额为人民币5.410亿元(约合7620万美元),这是由于调整了非现金项目,主要包括未实现投资收益人民币3.781亿元(约合5330万美元)、股权报酬费用人民币3.629亿元(约合5110万美元)和股权投资处置收益人民币1.644亿元(约合2320万美元),以及营运资本释放的现金减少,这主要是由于应付的工资和福利福利减少人民币8850万元(约合1250万美元)以及租赁负债减少人民币5970万元(约合840万美元),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减少人民币2990万元(约合420万美元)部分抵消。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4.868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与同期净收益14.087亿元之间的差额是由于主要包括股份报酬费用1.662亿元和使用权资产及无形资产摊销88.4百万元的非现金项目的调整,以及营运资金释放的现金减少,这主要是由于应付账款和票据减少10.195亿元、应付税款减少4.906亿元、合同负债减少2.114亿元以及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减少1.733亿元,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减少人民币3.579亿元部分抵销。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7.999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与同期净收益之间的差额为人民币20,281万元,是由于对主要包括股份报酬费用人民币22,330万元、使用权资产和无形资产摊销人民币7,270万元的非现金项目进行调整,以及营运资本释放的现金减少,主要是由于应付账款和票据减少人民币17,090万元,应付税款增加人民币23,410万元,合同负债减少人民币3,380万元,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增加人民币4.084亿元及存货增加人民币3.490亿元,部分被应计费用及其他负债增加人民币1.939亿元抵销。

125

目 录

投资活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0.911亿元(2.945亿美元),主要是由于短期银行存款到期收到的人民币97.175亿元(13.687亿美元)和短期投资到期收到的人民币83.880亿元(11.814亿美元),部分被用于购买短期投资的人民币87.497亿元(12.324亿美元)和用于购买短期银行存款的人民币48.432亿元(6.822亿美元)所抵消。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41.330亿元,主要是用于购买短期投资的人民币1494.69亿元和用于购买短期银行存款的人民币18525.8百万元,部分被到期的短期银行存款收到的人民币1601.22亿元、到期的短期投资收到的人民币134.155亿元和到期的长期银行存款收到的人民币95.695亿元抵销。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78.707亿元,主要由于用于购买短期投资的人民币143亿元和用于购买短期银行存款的人民币32.450亿元,部分被短期银行存款收到的人民币11.413亿元、到期短期投资收到的人民币96.755亿元和到期长期银行存款收到的人民币6.376亿元所抵消。

融资活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融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主要包括因回购股份而支付的现金而产生的金额为人民币9.966亿元(1.404亿美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主要包括因回购股份而支付的现金款项人民币5.004亿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主要包括2021年1月IPO所得款项人民币1,004.24亿元。

材料现金需求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重大现金需求以及随后的任何中期期间,主要包括我们的经营租赁义务和资本支出。

我们的经营租赁义务包括根据不可撤销的经营租赁协议租赁办公室,这些合同在不同日期到期,直至1个月至52个月。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经营租赁债务到期付款金额为人民币5390万元(约合760万美元)。

我们的资本支出主要与购买我们管理的专属生产工厂使用的生产线上的机器和设备有关。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资本支出分别为人民币1.388亿元和人民币446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为人民币3240万元(约合460万美元)。我们打算用我们现有的现金余额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为我们未来的资本支出提供资金。我们将继续产生资本支出,以满足我们的业务和合并后的VIE的需求。

下表列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合同义务。

截至12月31日的年度,

    

2026年和

合计

    

2024

    

2025

    

此后

(人民币千元)

经营租赁承付款

 

4,220

 

4,220

 

 

126

目 录

我们没有订立任何财务担保或其他承诺,以保证任何第三方的付款义务。此外,我们在转让给未合并实体的资产中没有任何保留或或有权益,作为对该实体的信贷、流动性或市场风险支持。我们在向我们提供融资、流动性、市场风险或信贷支持或与我们一起从事产品开发服务的任何未合并实体中没有任何可变权益。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任何重大资本及其他承诺、长期义务或担保。

控股公司Structure

雾芯科技是一家控股公司,自身没有实质性经营。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因此,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取决于我们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如果我们现有的中国子公司或任何新成立的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其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被允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每间附属公司及于中国的合并VIE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付若干法定储备金,直至该等储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企业扩张基金和员工奖金及福利基金,合并后的VIE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盈余基金。法定公积金、全权委托基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分配。外商独资公司将股息汇出中国须经外管局指定银行审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没有分红,在产生累计利润并达到法定公积金要求之前不能分红。

c.研发、专利和许可等

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我们的技术和产品开发及科研”和“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知识产权。”

d.趋势信息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并不知悉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任何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有合理可能对我们的净收入、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影响,或导致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不一定代表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e.

关键会计估计

我们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这要求我们的管理层做出判断、估计和假设。我们不断评估这些判断、估计和假设基于我们自己的历史经验、对当前业务和其他条件的了解和评估、我们基于现有信息对未来的预期以及我们认为合理的各种假设,这些共同构成我们对从其他来源不易看出的事项作出判断的基础。由于使用估计数是财务报告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数不同。我们的一些会计政策在应用中需要比其他会计政策更高的判断力。

我们的关键会计估计如下所述。您应该结合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其他披露内容阅读以下关于重要会计估计的描述。

127

目 录

库存减记

存货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者列示。对过多、滞销、过期和过时的存货以及账面价值超过可变现净值的存货进行减记。某些因素可能会影响存货的变现价值,因此我们根据用户需求和市场情况的假设不断评估可回收性。评估可能会考虑历史使用情况、有效期、预期需求、预期销售价格、新产品开发进度、产品淘汰、客户集中度等因素。存货减记分别录得人民币8910万元、人民币1.797亿元及人民币3570万元(约合500万美元)于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综合全面收益报表。作为敏感性的衡量标准,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每增加1%的存货减记,我们将录得约人民币0.4百万元的额外销售成本。

估值及认可股份补偿

我们对授予员工的购股权和受限制股份单位(“RSU”)采用公允价值法核算,以计量为换取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而获得的员工服务成本。购股权的公允价值采用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在授予日进行估计。确定合适的估值模型和估计授出购股权的公允价值需要输入主观假设,包括无风险利率、预期股价波动、股息收益率、预期期限、没收率等。预期波动率假设基于时间跨度接近预期期限的可比公司的日度股价收益率的年化标准差,可能是也可能不是未来波动率的真实指标。计算购股权授出的公平值所采用的假设是管理层的最佳估计,但这些估计涉及内在的不确定性和判断的应用。RSU的公允价值在授予日根据我们普通股的收盘公允市场价值计量。

随着我们随着时间的推移积累更多的员工股份奖励数据,以及随着我们纳入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市场数据,我们可能会计算出明显不同的波动性和预期寿命,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股份奖励的估值和我们将在未来期间确认的股份补偿费用产生重大影响。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开支在综合全面收益表的销售开支、一般及行政开支及研发开支中入账。股份补偿开支分别为人民币2.233亿元、人民币1.662亿元及人民币3.629亿元(合51.1百万美元)于截至二零二一年、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综合全面收益报表中入账。作为敏感性的衡量标准,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每增加1%的股份补偿,我们将分别录得约人民币0.2百万元、人民币3.3百万元和人民币0.1百万元的额外销售费用、一般和管理费用以及研发费用。有关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的估值和确认的更多信息,请参见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9。

项目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a.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下表列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关我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资料。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年龄

    

职位/职称

Ying(Kate)Wang

 

42

 

联合创始人、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龙(David)江

 

46

 

联合创始人兼董事

Yilong Wen

 

36

 

联合创始人兼董事

Zhenjing Zhu

 

40

 

独立董事

Youmin Xi

 

66

 

独立董事

Chao Lu

 

39

 

首席财务官

128

目 录

Ying(Kate)Wang女士是我们的联合创始人,自我们成立以来一直担任我们的董事会主席和首席执行官。自Relx Inc.成立以来,王女士还担任其董事会主席和首席执行官。王女士在快速消费品、科技及相关行业拥有超过13年的经验。在共同创立Relx Inc.之前,王女士曾在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担任多个领导职务,包括滴滴有享的负责人和滴滴出行的优步中国负责人,以及优步中国的区域总经理。在加入优步中国之前,王女士曾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在贝恩公司担任顾问。王女士获得西安交通大学金融和法律学士学位、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和哥伦比亚商学院MBA学位。

龙(David)江先生是我们的联合创始人,自2020年10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江先生负责我们在亚太地区的业务运营。江先生在快速消费品和科技行业拥有20年的丰富经验。在共同创立Relx Inc.之前,江先生曾在滴滴出行担任区域总经理,并于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在优步中国的多个职位任职。在加入优步中国之前,姜先生于2010年6月至2014年10月在百加得工作,担任过多个领导职务,包括中国客户营销和渠道的国家主管,例如企业客户和个人消费者、场外交易、电子商务和营销。在此之前,江先生于2008年至2010年在欧莱雅担任高级集团大客户经理,并于2003年至2008年在宝洁工作,其最后一个职位是高级大客户经理。江先生获得清华大学机械工程学士学位和中国科学院科学政策战略与管理硕士学位。

Yilong Wen先生为我武生物联合创始人,自2020年10月起担任我武生物董事。温总负责我们的供应链,产品研发,研发,科研。温先生在快速消费品、科技和汽车行业拥有12年的经验。在共同创立Relx Inc.之前,温先生曾在滴滴出行担任区域总经理,并于2014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间在优步中国的多个职位任职。在加入优步中国之前,温先生曾于2012年12月至2014年7月在梅赛德斯-奔驰担任车辆模拟工程师。温先生获得上海交通大学机械工程学士学位、密歇根大学机械工程学士学位、密歇根大学机械工程、设计与制造双硕士学位。

Zhenjing Zhu女士自2021年1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朱女士在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方面拥有超过16年的经验,并在医疗保健行业拥有广泛的专业知识。朱女士目前在亚洲医疗集团担任秘书。在2021年3月加入亚洲医疗集团之前,朱女士曾于2008年至2021年任职于CBC Capital、凯辉基金、中信私募股权基金、凯雷亚洲收购基金,专门从事并购业务。朱女士获得了哥伦比亚商学院的MBA学位。

Youmin Xi先生自2021年3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习近平是西交利物浦大学执行校长兼董事会成员、利物浦大学副校长、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习先生也是山西MBA学院的副院长,ecMAX BrandTech董事会的独立董事。(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上海优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1987年,席先生创立了HeXie理论,后来与他的研究团队一起将其延伸为HeXie(和谐)管理理论,这一理论在中国学术界得到广泛认可。习先生在西安科技大学获得物理学本科学位,在西安交通大学获得系统工程硕士学位。

Chao Lu先生自2021年3月起担任我行财务总监。卢先生在金融、资本市场和投资领域拥有超过16年的经验。在加入我们之前,卢先生于2013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担任花旗集团董事总经理兼亚洲医疗保健投资银行业务主管。在花旗集团任职期间,卢先生负责覆盖整个亚太地区的医疗保健客户,并领导了许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医疗保健和生物制药交易。此外,他还负责教育和其他选择性消费者客户覆盖。在加入花旗集团之前,卢先生曾任职于中金美国证券、摩根士丹利以及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卢先生获得普林斯顿大学运筹学和金融工程学士学位。

129

目 录

b.

Compensation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向高级管理层支付了总计人民币2050万元(合290万美元)的现金薪酬。除医疗保险外,我们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金额以向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养老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福利。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后的VIE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为每位员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其他法定福利以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相当于其工资一定百分比的缴款。

股权激励计划

2021年股票激励计划

我们采纳了2021年计划,该计划于2021年1月生效,我们的首次公开募股于2021年1月生效,以吸引和留住最佳可用人员,为员工、董事和顾问提供额外激励,并促进我们的业务和合并后的VIE的成功。与于2021年4月16日生效的股份分派同时,2021年计划承担了根据Relx Inc的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和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Relx计划”)发行的所有未行使的股份激励奖励。

根据2021年计划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普通股的最大总数包括(i)224,935,770股由Relx计划承担的A类普通股,以及(ii)最初的57,472,620股A类普通股,加上自2021年12月31日终了财政年度开始的2021年计划期限内每个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按我们董事会确定的数额每年增加的第二批奖励资金池,前提是(a)在任何财政年度向奖励池第二档的增加不应超过该财政年度最后一天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总数的2%,以及(b)在不使该财政年度的年度增加生效的情况下,第二档奖励池的总规模不应超过该财政年度最后一天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总数的4%。

以下段落介绍了2021年计划的主要条款。

奖项类型。2021年计划允许授予期权、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单位或计划管理人批准的任何其他类型的奖励。

计划管理。我们的董事会或由一名或多名董事会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将管理2021年计划。委员会或全体董事会(如适用)将确定获得奖励的参与者、授予每位参与者的奖励类型和数量,以及每项奖励的条款和条件。

授标协议。根据2021年计划授予的奖励由一份奖励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其中可能包括奖励的期限、在承授人的雇用或服务终止的情况下适用的规定,以及我们单方面或双边修改、修改、暂停、取消或撤销奖励的权力。

资格。我们可能会向我们公司的员工、董事和顾问授予奖励。然而,我们可能只向我们的雇员和Relx Inc.及其子公司的雇员授予旨在符合激励购股权条件的期权。

归属时间表。一般来说,计划管理人确定归属时间表,这在相关授予协议中有明确规定。

行使期权。计划管理人确定每份授予的行权价格,在授予协议中载明。如果未在计划管理人授予时确定的时间之前行使期权的既得部分将到期。然而,最长可行使期限为自授予之日起十年。

转让限制。除根据2021年计划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参与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奖励,例如通过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进行转让。

终止及修订2021年计划。除非提前终止,2021年计划的期限为十年。我们的董事会有权修改或终止该计划。然而,除非参与者同意,否则任何此类行动不得以任何重大方式对先前授予的任何奖励产生不利影响。

130

目 录

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持有于2020年9月30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授出并将于2030年9月30日至2032年7月31日期间届满的未行使期权及受限制股份单位(RSU),期权行使价介乎每股0美元至每股0.15美元。下表汇总了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们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授予的已发行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单位的基础普通股数量。

姓名

    

普通股基础期权和RSU

Ying(Kate)Wang

 

23,946,920

龙(David)江

 

23,946,930

Yilong Wen

 

23,946,930

Zhenjing Zhu

 

*

Youmin Xi

 

*

Chao Lu

 

*

注意:

*不到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们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我们与每一位执行官都签订了雇佣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的每一位执行官都将受雇于特定的时间段。我们可随时因执行官的某些行为而因故终止雇佣关系,例如持续未能令人满意地履行、在履行约定职责时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疏忽、对任何重罪或涉及道德败坏的任何轻罪的有罪或nolo抗辩的定罪或进入,或导致对我们不利的重大事项或雇佣协议的重大事项的不诚实行为。我们也可以在提前60天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无故终止执行人员的雇用。在我们终止的情况下,我们将根据执行官与我们之间的协议向执行官提供遣散费。执行人员可随时提前60天书面通知辞职。

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雇佣协议终止或到期期间和之后严格保密,并且不使用我们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我们的客户或潜在客户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或我们收到且我们负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的机密或专有信息,除非在履行与雇佣相关的职责时或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执行官还同意向我们保密披露他们在执行官受雇于我们期间构思、开发或简化为实践的所有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并将其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转让给我们,并协助我们获得和执行这些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的专利、版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此外,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受雇期间,通常在最后受雇日期之后的一年内,受到不竞争和不招揽限制的约束。具体而言,各执行人员已同意不(i)在与我们和综合VIE的业务具有相同或类似性质的雇佣协议业务的有效期限内向与我们有业务往来的任何客户招揽;(ii)向我们的任何已知潜在客户业务招揽与我们已知的书面或口头出价、要约或提议的标的相同或类似性质的业务,或为进行此类出价而进行实质性准备的任何已知潜在客户业务,提议或要约;(iii)招揽已知受我们雇用或聘用的任何人的雇用或服务,或雇用或聘用;或(iv)以其他方式干扰我们和综合VIE或我们的账户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供应商或供应商与我们之间的任何关系或协议。

我们还与每位董事和执行官签订了赔偿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同意就这些人因担任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提出的索赔而产生的某些责任和费用向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赔偿。

131

目 录

c.

董事会实务

董事会

我们的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无需以任职资格方式持有我公司任何股份。董事如以任何方式(不论直接或间接)对与我公司订立的合约或交易或建议订立的合约或交易感兴趣,须在我们的董事会议上声明其兴趣的性质。任何董事可就任何合约或交易或拟议合约或交易投票,即使她或他可能对其中感兴趣,而如果她或他这样做,该董事的投票应被计算在内,并且她或他应被计入我们在任何董事会议上审议任何该等合约或交易或拟议合约或交易的法定人数。我们的董事可行使我们公司的所有权力,以筹集或借入资金,并抵押或抵押其承诺、财产和资产(现在和未来)以及未催缴的资本或其任何部分,以及发行债权证、债权证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无论是直接或作为我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抵押担保。

董事会各委员会

我们在董事会下设了三个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通过了三个委员会各自的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

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Zhenjing Zhu和Youmin Xi组成。Zhenjing Zhu是我们审计委员会的主席。我们认定,Zhenjing Zhu和Youmin Xi各自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和《交易法》第10A-3条的“独立性”要求。我们确定Zhenjing Zhu具备“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资格。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委任独立核数师,并预先批准独立核数师准许提供的所有审计及非审计服务;
与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讨论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
审查我们的会计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为监测和控制重大财务风险敞口而采取的任何步骤;
审议批准所有拟进行的关联交易;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分别和定期举行会议;和
监督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审查我们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遵守。

薪酬委员会。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目前由Zhenjing Zhu和Youmin Xi组成。Youmin Xi是我们薪酬委员会的主席。我们认定,Zhenjing Zhu和Youmin Xi各自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的“独立性”要求。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有关的薪酬结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可能不会出席任何审议其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薪酬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审议批准、或建议董事会批准我司首席执行官及其他执行官的薪酬;
审查并建议董事会就我们的非雇员董事的薪酬作出决定;

132

目 录

定期审查并批准任何激励薪酬或股权计划、方案或类似安排;和
只有在考虑到与该人独立于管理层有关的所有因素后,才能选择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目前由Zhenjing Zhu和Youmin Xi组成。我们的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主席为Youmin Xi。我们认定,Zhenjing Zhu和Youmin Xi各自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的“独立性”要求。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遴选并向董事会推荐由股东选举或董事会任命的提名人选;
每年与董事会一起审查董事会目前在独立性、知识、技能、经验和多样性等特点方面的组成;
就董事会会议的频率和结构提出建议,并监督董事会各委员会的运作;和
就公司治理的法律和实践的重大发展以及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并就公司治理的所有事项和将采取的任何补救行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我们公司负有受托责任,包括忠诚的义务、诚实行事的义务以及以他们认为符合我们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义务。我们的董事也必须只为适当的目的行使他们的权力。我们的董事也对我们公司负有一种以技巧和谨慎行事的义务。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国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在履行对我们公司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并不时进行修订和重述。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我们有权寻求损害赔偿。在某些有限的特殊情况下,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承担的义务被违反,股东可能有权以我们的名义寻求损害赔偿。

我们的董事会拥有管理、指导和监督我们的业务所需的一切权力。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其中包括: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该等会议上向股东报告其工作;
宣派股息及分派;
委任主席团成员及厘定主席团成员的任期;
行使我公司的借款权力,以我公司的财产作抵押;以及
批准转让我们公司的股份,包括将这些股份登记在我们的会员名册中。

133

目 录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董事可以由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选出。或者,我们的董事会可以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董事的简单多数的赞成票,任命任何人为董事,以填补我们董事会的临时空缺或作为现有董事会的补充。除非我们的董事会另有批准,否则我们的董事不会自动受制于任期和任期,直到他们被我们的股东的普通决议免职为止。经本公司董事会及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批准,本公司董事的首届任期为一年,每届任期自2022年2月1日起开始,可在上届任期届满时由本公司董事会续任或重新委任,任期另一年。此外,如(其中包括)董事(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ii)去世或被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不健全;(iii)以书面通知辞去其职务;(iv)未经我们董事会特别请假,缺席连续三次董事会会议且我们的董事决议其职位空缺;或(v)根据我们公司章程的任何其他条文被免职。

我们的高级职员由董事会任命并由董事会酌情任职,并可能被董事会罢免。

d.

雇员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全职员工总数分别为1,235,707人和397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和其他国家都有员工。下表列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按职能分类的全职雇员人数。

    

数量

    

数量

员工在

雇员

功能

中国

中国境外

技术、产品开发和科研

 

61

供应链管理和质量保证与控制

 

43

8

分销和客户服务

 

133

36

一般和行政

 

106

10

合计

 

343

54

根据中国的适用法规,我们被要求参加各种政府资助的员工福利计划,包括某些社会保险、住房基金和其他以福利为导向的支付义务,并以相当于员工工资(包括奖金和津贴)的一定百分比的金额向计划供款,最高不超过当地政府不时在我们员工所在地点规定的最高金额。我们认为,我们与员工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我们没有经历过任何重大的劳资纠纷。

e.

股份所有权

除特别注明外,下表列出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信息: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和
我们认识的每个人实益拥有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总数的5%或更多。

下表的计算基于截至2024年3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的1,570,790,570股普通股,其中包括1,262,075,580股A类普通股和308,714,990股B类普通股。

134

目 录

截至2024年3月31日,Ying(Kate)Wang实益拥有814,907,560股普通股,其中包括(i)71,840,780股A类普通股由BJBJ Limited持有,(ii)308,714,990股B类普通股由Leo Valley Holding Limited持有,以及(iii)434,351,790股A类普通股,其中她根据一致行动承诺有权拥有投票权,包括(a)根据创始人的一致行动承诺,Longtian Holding Limited持有的142,797,680股A类普通股,StarryInv Holding Limited持有的93,343,940股A类普通股,以及我公司若干少数股东持有的73,315,180股A类普通股,分别,及(b)根据少数股东的一致行动承诺,由我公司若干少数股东持有124,894,990股A类普通股。截至2024年3月31日,Ying(Kate)Wang通过BJBJ Limited实益拥有71,840,780股A类普通股,这些股份是为根据我们的2021年计划管理股份激励奖励而持有的,授予计划参与者。更详细的信息见下表脚注(1)-(8)。

实益所有权是根据SEC的规则和规定确定的。在计算一个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和该人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我们将该人有权在60天内获得的股份包括在内,包括通过行使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或转换任何其他证券。然而,这些股份不包括在计算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百分比中。

实益拥有的普通股

    

A类普通

    

乙类

    

普通总额

    

有益%

    

占总量%

股份

普通股

股份

所有权

投票权**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Ying(Kate)Wang(1)

 

506,192,570

 

308,714,990

814,907,560

 

51.9(19.7%经济利益)

 

82.6

龙(David)江(2)

 

160,757,879

 

160,757,879

 

10.1

 

3.3

Yilong Wen(3)

 

111,304,139

 

111,304,139

 

7.0

 

2.1

Zhenjing Zhu

 

*

 

*

 

*

 

*

Youmin Xi

 

*

 

*

 

*

 

*

Chao Lu

 

*

 

*

 

*

 

*

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一个集团(4)

 

548,157,968

 

308,714,990

856,872,958

 

53.3

 

82.8

主要股东:

 

 

 

 

利奥谷控股有限公司(5)

 

 

308,714,990

308,714,990

 

19.7

 

71.0

龙田控股有限公司(6)

 

142,797,680

 

142,797,680

 

9.1

 

3.3

星辉控股有限公司(7)

 

93,343,940

 

93,343,940

 

5.9

 

2.1

Deep Technology Linkage Fund L.P。(8)

89,817,023

89,817,023

5.7

2.1

注意事项:

除另有说明外,我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营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第三区金融大街建安一路9号明珠国际金融中心35楼518 101。Zhenjing Zhu女士的营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九龙长沙湾道650号中国船舶大厦22楼2201单元。Youmin Xi先生的经营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苏州苏州独树湖高教小镇仁爱路111号。
* 不到我们总流通股的1%。
** 对于本栏所包括的每一个人和团体,投票权百分比的计算方法是,将该个人或团体实益拥有的投票权除以我们作为单一类别的所有A类和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A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有权获得每股一票的投票权,而我们B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有权就提交给他们投票的所有事项获得每股十票的投票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作为单一类别对提交给我们的股东投票的所有事项进行投票。我们的B类普通股可随时由其持有人以一对一的方式转换为A类普通股。对于包括在内的每个人和团体,经济利益的百分比由该个人或团体拥有的经济利益按我们所有已发行和流通普通股的经济利益计算。

135

目 录

(1)

代表(i)BJBJ Limited为根据2021年计划管理股份激励奖励而持有的71,840,780股A类普通股(在BJ Limited截至2024年3月31日持有的上述股份中,Ying(Kate)Wang女士持有的可在2024年3月31日后60天内行使的A类普通股相关股份奖励中,以及(ii)Leo Valley Holding Limited持有的308,714,990股B类普通股,(iii)434,351,790股A类普通股,其中Ying(Kate)Wang女士分别根据创始人的一致行动承诺和少数股东的一致行动承诺有权获得投票权。

(a) 于2022年10月19日,创始人的一致行动承诺分别由雾芯科技 Inc.、Leo Valley Holding Limited、Ying(Kate)Wang女士,以及Long(David)Jiang先生及Longtian Holding Limited、Yilong Wen先生及StarryInv Holding Limited各自,以及雾芯科技 Inc.的若干少数股东,另一方面订立。根据创始人的一致行动承诺,(i)Long(David)Jiang先生和Longtian Holding Limited,(ii)Yilong Wen先生和StarryInv Holding Limited,以及(iii)雾芯科技 Inc.的某些少数股东同意与Leo Valley Holding Limited就所有需要雾芯科技 Inc.股东作出决定的事项保持一致行动,并采取与Leo Valley Holding Limited相同的行动。
(b) 于2023年12月21日,少数股东的一致行动承诺乃一方面由雾芯科技 Inc.、Leo Valley Holding Limited、Ying(Kate)Wang女士订立,另一方面则由雾芯科技 Technology Inc.的若干少数股东订立。根据少数股东的一致行动承诺,以下各签名的少数股东的一致行动人Leo Valley Holding Limited同意与Leo Valley Holding Limited就需要雾芯科技 Inc.股东决定的所有事项保持一致行动,并采取相同行动。

Ying(Kate)Wang女士是BJBJ有限公司和Leo Valley Holding Limited的唯一董事。除上述脚注(1)中提到的17,960,190股A类普通股外,Ying(Kate)Wang女士的经济利益百分比不包括由BJBJ Limited持有的A类普通股所代表的经济利益,用于根据2021年计划管理股份激励奖励。更多详情见下文脚注(5)。

(2)

指(i)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Longtian Holding Limited持有的142,797,680股A类普通股,及(ii)由Long(David)Jiang先生持有的可在2024年3月31日后60天内行使的可于2024年3月31日后60天内行使的A类普通股相关股份奖励,这些普通股由BJBJ Limited于2024年3月31日持有,用于根据2021年计划管理股份激励奖励。Long(David)Jiang先生是Longtian Holding Limited的唯一董事。Longtian Holding Limited由Cititrust Private(Cayman)Limited作为华帝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拥有。根据华帝家族信托条款,Long(David)Jiang先生为华帝家族信托的委托人。Long(David)Jiang先生及其家人是信托的受益人。

(3)

指(i)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StarryInv Holding Limited持有的93,343,940股A类普通股,及(ii)由Yilong Wen先生持有的、可在2024年3月31日后60天内行使的、可于2024年3月31日后60天内行使的A类普通股相关股份奖励,这些普通股由TERMABJ Limited于2024年3月31日持有,用于根据2021年计划管理股份激励奖励。Yilong Wen先生为StarryInv Holding Limited的唯一董事。StarryInv Holding Limited由Cititrust Private(Cayman)Limited作为UBGDX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拥有。根据UBGDX家族信托的条款,Yilong Wen先生是UBGDX家族信托的委托人。Yilong Wen先生及其家庭成员为该信托的受益人。

(4)

包括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可在2024年3月31日后60天内行使的合计53,880,588股A类普通股相关股份奖励,所有这些普通股均由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BJBJ有限公司持有,用于根据2021年计划向计划参与者管理股份激励奖励。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一个集团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总数还包括由雾芯科技 Inc.的某些少数股东持有的124,894,990股A类普通股,其中Ying(Kate)Wang女士有权根据一致行动承诺享有投票权。

(5)

代表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Leo Valley Holding Limited持有的308,714,990股B类普通股。Ying(Kate)Wang女士是Leo Valley Holding Limited的唯一董事。Leo Valley Holding Limited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Lion Valley Limited实益拥有和控制。Lion Valley Limited由Zedra Trust Company(Cayman)Limited全资拥有,代表作为受托人的Alpha Trust并为其利益。Ying(Kate)Wang女士是Alpha信托的委托人和执行人,Wang女士及其家庭成员是信托的受益人。

136

目 录

(6)

指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Longtian Holding Limited持有的142,797,680股A类普通股。Long(David)Jiang先生是Longtian Holding Limited的唯一董事。Longtian Holding Limited由Cititrust Private(Cayman)Limited作为华帝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拥有。根据华帝家族信托条款,Long(David)Jiang先生为华帝家族信托的委托人。Long(David)Jiang先生及其家人是信托的受益人。

(7)

代表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StarryInv Holding Limited持有的93,343,940股A类普通股。Yilong Wen先生为StarryInv Holding Limited的唯一董事。StarryInv Holding Limited由Cititrust Private(Cayman)Limited作为UBGDX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拥有。根据UBGDX家族信托的条款,Yilong Wen先生是UBGDX家族信托的委托人。Yilong Wen先生及其家庭成员为该信托的受益人。

(8)

代表开曼群岛有限合伙企业Deep Technology Linkage Fund L.P.持有的89,817,023股A类普通股。有关受益所有权的信息根据Deep Technology Linkage Fund L.P.于2024年2月6日向SEC提交的附表13G/A中包含的信息,截至2023年12月31日报告。Deep Technology Linkage Fund L.P.的普通合伙人是Llex Holdings Limited,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其唯一股东是Source Code Super Holdings Co.,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Source Code Super Holdings Co.由Whealth Holdings Limited实益拥有,Whealth Holdings Limited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该公司由Enlightenment Trust全资拥有。启蒙信托是根据泽西岛法律设立的信托,其中Charlie Cao先生及其家人为受益人。Deep Technology Linkage Fund L.P.的地址为Harneys Fiduciary(Cayman)Limited,4th Floor,Harbour Place,103 South Church Street,P.O. Box 10240,Grand Cayman KY1-1002,Cayman Islands。

截至2024年3月31日,美国没有记录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类普通股。我们在美国的ADS的实益拥有人数量很可能比我们在美国的普通股的记录持有人数量要多得多。

我们并不知悉有任何安排可能在随后的日期导致我们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F.Disclosure of a registrant’s action to recover wrongly awarded compensation

没有。

项目七、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a.

主要股东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

b.

关联交易

与合并VIE的合约安排

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雇佣协议和赔偿协议。”

股权激励计划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股份激励计划。”

137

目 录

与Relx Inc.的协议。

竞业禁止协议

历史上,我们与Relx Inc.订立了不竞争协议,规定了我们与Relx Inc.的业务范围以及这两家公司之间的不竞争义务。根据不竞争协议,Relx Inc.和我们各自同意在“不竞争期间”受到某些不竞争限制,这些限制从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开始,最早在(i)Relx Inc.不再控制我们或不再与我们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第一个日期后五年结束;(ii)ADS停止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日期;以及(iii)我们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十年。具体而言,Relx Inc.已同意不在中国开展烟草减害(THR)产品业务,我们已同意不在中国境外开展THR产品业务。

在我们开始国际业务时与Relx Inc.进行公平谈判后,与Relx Inc.的不竞争协议于2023年11月终止。

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Relx Inc.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商标和专利,在重组前均由我们的子公司或合并后的VIE申请和注册。因此,我们与Relx Inc.订立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将这些知识产权许可给Relx Inc.。根据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我们向Relx Inc.授予在中国境外申请或注册的所有商标以及与我们的电子蒸汽产品相关的所有专利的许可。

本协议于我们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后生效,并于(i)该协议生效日期后十年和(ii)Relx Inc.不再控制我们或不再与我们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第一个日期后五年(以较早者为准)到期。

关联交易

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包括从Relx Inc.和Relx Inc.的运营中分配或分配给它们的某些费用。此外,Relx Inc.和SunnyHeart Inc.不时就与我们的业务和合并VIE相关的营运资金需求向我们提供运营资金支持。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将从Relx Inc.分配的股份补偿费用人民币4.741亿元记录为我们的股份补偿费用。收到还款人民币2100.00万元,为2019年我们代Relx Inc.支付的投资预付款。我们还偿还了Relx Inc.提供的预付款余额人民币1120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们与Relx Inc.没有余额。

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我们向Relx Inc.运营范围内的实体销售了某些原材料和制成品。该交易是在我们经营活动的正常过程中进行的,截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总交易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230万元、人民币6680万元和人民币2.935亿元(约合4130万美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若干雇员同时为Relx Inc.的营运及集团工作。这些员工成本和相关费用的一部分分配给Relx Inc.的运营分别为人民币490万元和人民币1340万元(合190万美元),我们记录了从Relx Inc.的运营中分配的员工成本费用分别为人民币40万元和人民币270万元(合40万美元)。

2023年,我们在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从Relx Inc.经营范围内的实体和其他实体购买了某些制成品,金额为人民币7240万元(约合1020万美元)。

2023年,我们从第三方卖家处购买了某些股份投资,我们的关联公司以总计人民币5.889亿元(合8290万美元)的价格购买了这些股份,同时还更新了我们的国际扩张计划。所收代价与所处置股权投资账面值的差额在综合全面收益表中确认为投资收益。

138

目 录

c.

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利益

不适用。

项目8.财务信息

a.

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

我们附上了作为本年度报告一部分提交的合并财务报表。

法律程序

我们可能会不时成为我们和合并VIE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或行政诉讼的一方,包括与侵犯知识产权、侵犯第三方许可或其他权利、违约以及劳动和就业索赔有关的诉讼。我们目前不是任何重大法律或行政诉讼的当事方。然而,诉讼或任何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无论结果如何,都可能导致大量成本和转移我们的资源,包括我们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

我们和我们的某些现任高级职员和董事在2021年6月9日在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提起的标题为Garnett诉雾芯科技 Inc.等人的推定证券集体诉讼(案件编号:1:21-CV-05125)中被列为被告。2021年11月8日,主要原告在本案中提交了经修订的、可执行的诉状,指控我们的IPO注册和招股说明书(“发售文件”)在总结和实质上是虚假的或具有误导性的,违反了1933年《证券法》第11、12(a)(2)和15条,因为据称发售文件未能充分警告投资者,除其他外,电子蒸汽产品将很快受到与烟草产品同样严格的监管。原告声称代表一类类似情况的投资者提起这一诉讼,并代表该类别寻求金钱赔偿。对此,我们和其他被告于2021年12月提出了驳回动议。2022年2月,首席原告和首席原告律师针对我们和其他被告的驳回动议提交了一份异议摘要。2022年3月,我们和其他被告进一步提交了进一步支持我们驳回动议的答复简报,并完成了关于驳回动议的简报。2022年9月30日,法院批准了公司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动议。法院认为,原告未能就该公司歪曲其财务状况或中国对电子烟实施更严格监管的前景进行辩护。2022年10月28日,原告提交了一份上诉通知,对驳回申诉提出上诉,并于2023年2月10日向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交了其上诉人的简报。2023年11月,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确认了地区法院驳回申诉的偏见。

股息政策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有酌处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要求。2023年11月13日,我们宣布批准向截至北京/香港时间和纽约时间2023年12月1日收盘时的普通股股东和ADS股东分别派发每股普通股0.01美元或每股ADS 0.01美元的现金股息,分别以美元支付。股息于2023年12月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普通股股东和ADS持有人。

如果我们在未来支付普通股的任何股息,我们将向作为此类A类普通股的登记持有人的存托人支付就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应支付的股息,然后存托人将按照该ADS持有人持有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的比例向ADS持有人支付该等金额,但须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包括根据该协议应付的费用和开支。我们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

未来宣布和分配股息(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我们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董事会建议的金额。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所有股息都受到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限制,即我公司只能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并且始终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会导致我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无法支付到期债务。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支付或建议股息,形式、频率和金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139

目 录

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子公司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任何股息。中国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政府规章—外汇和股利分配条例。”

b.

重大变化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所披露的情况外,自本年度报告所载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日期起,我们并无经历任何重大变动。

项目9.要约及上市

a.

发售及上市详情。

见“— C.市场。”

b.

分配计划

不适用。

c.

市场

自2021年1月21日起,这两只ADS均代表我们的一股A类普通股,已获准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RLX”。

d.

出售股东

不适用。

e.

稀释

不适用。

f.

发行费用

不适用。

项目10.补充资料

a.

股本

不适用。

b.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以下是我们目前有效的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公司法》的重要条款的摘要,只要它们与我们普通股的重要条款有关。我们的公司注册证书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大纲均未包含任何中国共产党章程或其任何文本。

我公司的对象。根据我们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公司的目标是不受限制的,我们有充分的权力和权力执行开曼群岛法律未禁止的任何目标。

140

目 录

普通股。我们的普通股以记名形式发行。我们不得向不记名股东发行股票。非开曼群岛居民的我国股东可自由持有其股份并进行投票。我们的普通股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将拥有除投票权和转换权之外的相同权利。每股A类普通股赋予其持有人就我们的股东大会上须表决的所有事项拥有一票表决权的权利,而每股B类普通股赋予其持有人就我们的股东大会上须表决的所有事项拥有十票表决权的权利。我们的普通股以记名形式发行,并在我们的会员名册登记时发行。

转换。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其持有人持有的任何数量的B类普通股将在(i)其持有人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该数量的B类普通股或通过投票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将该数量的B类普通股所附带的投票权直接或间接转让或转让给非Ying(Kate)Wang女士或其控制的实体的任何人时自动立即转换为相同数量的A类普通股,(ii)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转让或处分大多数已发行和未偿还的有表决权证券,或通过投票代理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或转让该等有表决权证券所附的投票权,或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转让或处分作为实体的B类普通股持有人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给非Ying(Kate)Wang女士或其控制的实体的任何人。

股息。我们的普通股股东有权获得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宣布的股息或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宣布的股息(前提是我们的股东不得宣布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的股息)。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可以从我们已实现或未实现的利润中宣布和支付股息,或从我们的董事会认为不再需要的利润中预留的任何储备中宣布和支付股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公司可以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我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

投票权。任何一次股东大会的投票都是举手表决,除非要求投票表决。该等会议的主席或任何一名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可要求进行投票表决。就所有须经股东表决的事项而言,每股A类普通股有权投一票,每股B类普通股有权投十票,作为一个类别共同投票。

股东在会议上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获得在会议上所投普通股所附简单多数票的赞成票,而特别决议则需要获得不少于在会议上所投已发行和已发行普通股所附票数的三分之二的赞成票。如更改名称或对我们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作出更改等重要事项,均须作出特别决议。我们的股东可以(其中包括)以普通决议分割或合并他们的股份。

股东大会。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年度大会。我们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我们可以(但没有义务)在每一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在召集该会议的通知中指明该会议本身,而年度股东大会应在我们的董事可能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股东大会可以由我们的董事长召集,也可以由我们的董事会过半数召集。召开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如有)和我们的任何其他股东大会都需要至少七个日历天的提前通知。任何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由至少一名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组成,代表不少于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我公司已发行和已发行股份所附全部投票的三分之一。

141

目 录

《公司法》只为股东提供了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有限权利,并没有为股东提供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的任何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订明,如我们的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股东合共持有股份,而该等股份合共持有不少于我们公司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已发行及已发行股份所附全部票数的三分之一,我们的董事会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并在该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然而,我们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不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任何权利,以将任何建议提交股东周年大会或非该等股东召集的股东特别大会。

转让普通股。在符合下文所列我们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限制下,我们的任何股东可通过通常或共同形式的转让文书或我们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

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未缴足股款或我们拥有留置权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

向我们提交转让文书,并附上与之相关的普通股的证明和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表明转让人进行转让的权利;
转让文书仅涉及一类普通股;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已正确盖章;
转让给联名持有人的,普通股拟转让给的联名持有人不超过四名;及
就此向我们支付纽约证券交易所可能决定支付的最高金额或我们的董事可能不时要求的较少金额的费用。

如果我们的董事拒绝登记转让,他们应该在提交转让文书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每个转让人和受让人发送拒绝登记的通知。

在遵守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何通知后,可暂停转让登记,并在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决定的时间和期间关闭登记册,但条件是,转让登记不得暂停,也不得在我们的董事会决定的任何一年内关闭登记册超过30天。

清算。在我公司清盘时,如果我们的股东之间可供分配的资产足以在清盘开始时偿还全部股本,则盈余应在我们的股东之间按其在清盘开始时所持有的股份面值的比例分配,但须从有应付款项的股份中扣除应付我公司的所有款项,以支付未付催缴款项或其他方式。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实收资本,将进行资产分配,使亏损由我们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面值的比例承担。

要求认购股份及没收股份。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和地点至少14天前向该等股东送达的通知中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已被要求赎回且仍未支付的股份将被没收。

142

目 录

赎回、回购及交出股份。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这些股份持有人的选择,根据我们的董事会或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方式,根据这些股份可能被赎回的条款和方式发行股份。我们公司也可以根据我们的董事会或股东的普通决议批准的条款和方式回购我们的任何股份。根据《公司法》,任何股份的赎回或回购可以从我公司的利润中或从为该赎回或回购的目的而发行的新股份的收益中支付,或者如果我公司能够在支付后立即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则可以从资本(包括股份溢价账户和资本赎回储备)中支付。此外,根据《公司法》,不得赎回或回购此类股份(a)除非已全额缴清,(b)如果此类赎回或回购将导致没有已发行和流通的股份,或(c)如果公司已开始清算。此外,我公司可能会接受无偿放弃任何已缴足股份。

股份的权利变动。如果在任何时候,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则任何类别所附带的权利,在受当时附属于任何类别的任何权利或限制的规限下,只有在获得该类别至少三分之二已发行股份持有人的书面同意或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单独会议上通过的特别决议的批准下,才可作出重大不利的更改。以优先或其他权利发行的任何类别的股份持有人所获授予的权利,不得被视为因设立、配发或发行与其同等或之后的其他股份,或因我公司赎回或购买任何类别的任何股份而产生重大不利变动。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因产生或发行具有优先或其他权利的股份而产生重大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产生具有增强或加权投票权的股份。

增发股票。我们经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权我们的董事会根据我们的董事会的决定不时发行额外的普通股,但以现有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为限。

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还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设立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就任何系列的优先股确定该系列的条款和权利,包括:

系列的名称;
系列的股票数量;
股息权、股息率、转换权、投票权;及
赎回和清算优先权的权利和条款。

我们的董事会可以在没有授权但未发行的优先股的范围内,在我们的股东不采取行动的情况下发行优先股。发行这些股份可能会稀释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

检查账簿和记录。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任何特别决议以及我们的抵押和费用登记册除外)。然而,我们将向我们的股东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反收购条款。我们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的控制权变更,包括以下条款:

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指定此类优先股的价格、权利、优惠、特权和限制,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和
限制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能力。

然而,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只能出于适当目的和他们认为善意符合我们公司最佳利益的目的,行使根据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

143

目 录

豁免公司。我们是一家根据《公司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豁免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公司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豁免公司:

无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其股东的年度申报表;
未被要求开放其会员名册以供查阅;
不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可能会针对未来征收的任何税收获得承诺(此类承诺通常在一审中给予30年);
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注销登记;
可以注册为有限存续期公司;和
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限于该股东在公司股份上未支付的金额(例外情况除外,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戳穿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

专属论坛。除非我们书面同意选择替代法院,否则纽约南区美国地区法院(或者,如果纽约南区美国地区法院对特定纠纷缺乏标的管辖权,纽约州纽约县的州法院)应是美国境内解决任何声称因美国联邦证券法引起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的诉讼因由的投诉的专属法院,无论此类诉讼是否,action,or proceeding also involves parties other than us。任何个人或实体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我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证券,或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根据存款协议发行的美国存托股份,应被视为已通知并同意本条的规定。在不损害前述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本条中的规定根据适用法律被认为是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则不应影响公司章程其余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并应最大限度地解释和解释本条,以适用于相关司法管辖区,并进行任何可能需要的修改或删除,以便最好地实现我们的意图。

c.

材料合同

除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及“项目4”中所述的内容外,我们并未订立任何重大合同。关于公司的信息,”“第7项。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本“第10项。附加信息— C.重大合同”,或作为证据提交(或通过引用并入)本年度报告的20-F表格,或以其他方式描述或引用。

d.

外汇管制

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政府规章—外汇和股利分配条例。”

144

目 录

e.

税收

以下关于投资ADS或A类普通股的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的摘要基于截至本登记声明之日有效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本摘要未涉及与ADS或A类普通股投资有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考虑因素,例如美国州和地方税法或开曼群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国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税法下的税务考虑因素。就讨论涉及开曼群岛税法事项而言,它代表了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的意见;就涉及中国税法而言,它是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Han Kun Law Offices的意见。

开曼群岛税务

根据我们开曼群岛法律顾问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的说法,开曼群岛目前没有根据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对个人或公司征税,也没有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收。除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执行或在执行后带入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的文书的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可能对我们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款。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向我公司支付或由我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就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支付股息和资本将不会在开曼群岛征税,向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任何持有者支付股息或资本将不需要预扣税款,处置我们的普通股或ADS所获得的收益也不会被征收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将按其全球收入的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经营、生产、人员、账户、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控制和统筹管理的主体。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告,称为SAT 82号文,对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股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是否位于中国境内,规定了一定的具体标准。尽管本通告仅适用于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中国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企业,但通告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测试的一般立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82号通告,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因其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ii)与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定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维持在中国;及(iv)至少50%有投票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惯常居住在中国。继SAT 82号文之后,国家统计局发布了自2011年9月起生效的SAT公告45,为SAT 82号文的实施提供了更多指导。SAT Bulletin 45规定了关于确定居留身份和职位确定事项管理的详细程序和管理。

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而言,雾芯科技 Inc.不是中国居民企业。雾芯科技 Inc.不是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股,我们认为雾芯科技 Inc.并不满足上述所有条件。雾芯科技 Inc.是一家在中国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其关键资产是其在其子公司的所有权权益,其关键资产位于中国境外,其记录(包括其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决议)均保持在中国境外。因此,我们认为即使适用SAT 82号文规定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条件,我们也不认为雾芯科技 Inc.满足所有这些条件,或者雾芯科技 Inc.在中国税务方面是中国居民企业。出于同样的原因,我们认为我们在中国以外的其他实体也不是中国的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不能保证中国政府最终会采取与我们一致的观点。

145

目 录

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确定雾芯科技 Inc.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会被要求从我们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的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ADS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实现的收益缴纳10%的中国税,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确定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包括ADS持有人)是否会就这些非中国个人股东获得的股息或收益缴纳任何中国税。如果对此类股息或收益适用任何中国税,则通常适用20%的税率,除非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可获得降低的税率。同样也不清楚的是,如果雾芯科技技术公司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雾芯科技公司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要求享受其税务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

如果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雾芯科技 Inc.不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非中国居民的美国存托凭证和A类普通股持有人将无需就我们分配的股息或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股票或美国存托凭证而实现的收益缴纳中国所得税。然而,根据SAT公告7和SAT公告37,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间接转让应税资产,特别包括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进行“间接转让”的,作为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或受让方,或直接拥有此类应税资产的中国实体,可以向相关税务机关报告此类间接转让。中国税务机关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减少、避免或递延中国税款而设立的,则可以无视该公司的存在。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项的人有义务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对于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税率为10%。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可能面临被要求提交申报表并根据SAT公告7和SAT公告37被征税的风险,我们可能被要求花费宝贵的资源以遵守SAT公告7和SAT公告37,或确立我们不应根据这些通告被征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面临有关其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了解更多详情。

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以下讨论是一般适用于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或该法典将我们的ADS作为“资本资产”(一般是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持有的美国持有人(定义见下文)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的摘要。这一讨论基于现有的美国联邦税法,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或变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并且不能保证美国国税局、美国国税局或法院不会采取相反的立场。此外,本次讨论不涉及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或处置有关的美国联邦遗产、赠与或其他非所得税考虑因素、替代最低税、某些净投资收入的医疗保险税,或任何州、地方或非美国税收考虑因素。以下摘要并未涉及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所有方面,这些方面根据特定投资者的个人情况或对处于特殊税务情况的人可能很重要,例如: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
养老金计划;
合作社;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房地产投资信托;
经纪自营商;
选择使用按市值计价的税务会计方法的贸易商;

146

目 录

某些前美国公民或长期居民;
免税实体(包括私人基金会);
根据任何雇员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作为补偿而获得其ADS或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
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将持有其ADS或A类普通股作为跨式、对冲、转换、建设性出售或其他综合交易的一部分的投资者;
拥有美元以外功能货币的投资者;
实际或建设性地拥有代表我们股票10%或更多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人(通过投票或价值);
合伙企业或其他因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应作为合伙企业征税的实体,或通过此类实体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人;或者
与在美国境外进行的贸易或业务有关的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人,所有这些人都可能受到与下文讨论的税收规则大不相同的税收规则的约束。

我们敦促每个美国持有人就美国联邦税收适用于其特定情况,以及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的州、地方、非美国和其他税务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

一般

就本讨论而言,“美国持有人”是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即,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

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在美国或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创建或根据法律组建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或
遗产或信托,其收入无论来源如何,均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

如果合伙企业(或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是我们ADS或A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税务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我们敦促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就投资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咨询其税务顾问。

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通常预期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将被视为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股份的受益所有人。本次讨论的其余部分假定,我们ADS的美国持有者将受到这种待遇。因此,用于ADS的A类普通股的存款或提款一般不会被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

147

目 录

被动外资公司规则

一家非美国公司,例如我们公司,如果(i)其该年度总收入的75%或以上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收入测试,或(ii)其资产价值的50%或以上(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在该年度归属于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或资产测试,则在任何纳税年度,将被归类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为此,将现金和易于转换为现金的资产归类为被动资产,并将公司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的无形资产考虑在内。被动收入通常包括,除其他外,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被动资产处置的收益。我们将被视为拥有资产的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25%(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获得比例份额。

我们是否或将成为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是每年做出的一个事实密集决定,部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和分类。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波动可能会影响我们的PFIC地位,因为出于资产测试目的,我们的资产价值,包括我们的商誉和未入账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可能会不时参考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根据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我们认为我们很可能在2023年成为PFIC,如果我们的商誉价值是参照我们的市值确定的,那么我们有可能在2024年以及可能在随后的纳税年度成为PFIC的风险。然而,我们没有获得对我们的资产(包括商誉)的任何估值。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应就PFIC规则的目的就我们资产的价值和特征咨询其税务顾问,这些规则受到一些不确定性的影响。此外,我们未来几年是否是PFIC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这也可能受到我们如何以及以多快的速度使用我们的流动资产的影响。在我们决定不将大量现金用于积极目的的情况下,我们被或被归类为PFIC的风险可能会大幅增加。此外,就PFIC规则而言,我们、合并VIE和合并VIE的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将如何处理尚不完全清楚,如果合并VIE在这些目的上不被视为由我们拥有,我们可能会成为或成为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尽管这方面的法律并不完全明确,但我们目前将合并后的VIE视为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由我们拥有,因为我们控制其管理决策,并有权获得与之相关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然而,无法保证美国国税局会同意这一立场。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并且除非美国持有人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下所述),美国持有人一般将就(i)我们向美国持有人进行的任何超额分配(这通常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支付给美国持有人的任何分配高于前三个纳税年度支付的平均年度分配的125%,或者,如果更短,美国持有人对ADS或A类普通股的持有期),以及(ii)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根据PFIC规则:

超额分配或收益将在美国持有人的ADS或A类普通股持有期内按比例分配;
分配给分配或收益的纳税年度以及在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每个“PFIC前年度”)之前的美国持有人持有期的任何纳税年度的金额将作为普通收入征税;
分配给每个先前应纳税年度(不包括PFIC前年度)的金额,将酌情按该年度对个人或公司有效的最高所得税率征税;和
将对归属于每个前一个纳税年度的税款征收相等于通常适用于被视为递延的由此产生的税款的利息费用的额外税款,PFIC前一年除外。

148

目 录

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在此期间,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以及我们的任何子公司,我们的合并VIE或我们合并VIE的任何子公司也是PFIC,则为适用这些规则的目的,该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拥有较低级别PFIC的股份的按比例数量(按价值)。敦促美国持有人就PFIC规则适用于我们的任何子公司、我们的合并VIE或我们合并VIE的任何子公司咨询其税务顾问。

根据通常被称为“一旦PFIC始终是PFIC”的规则,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人拥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我们通常将在美国持有人拥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度继续被视为美国持有人的PFIC,即使我们不再满足PFIC身份的门槛要求。如果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都是PFIC,但在随后几年不再是PFIC,美国持有人应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是否有可能做出“视同出售”的选择,这将使他们能够在某些情况下消除持续的PFIC地位,但可能会要求他们确认根据前几段所述的一般PFIC规则征税的收益。

作为上述规则的替代方案,PFIC中“可销售股票”的美国持有者可以对此类股票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前提是此类股票定期在合格的交易所或其他市场进行交易。美国存托股将被视为在每个日历季度至少有15日在合格交易所交易数量超过最低数量的任何日历年度的“定期交易”。出于这些目的,我们的ADS,而不是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这是一个合格的交易所。不得保证我们的ADS将在这方面的任何时期“定期交易”。如果美国持有人做出这一选择,美国持有人一般会(i)将在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ADS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此类ADS的调整后计税基础的部分(如果有的话)作为普通收入列入我们是PFIC,以及(ii)将ADS的调整后计税基础超过在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此类ADS的公允市场价值的部分(如果有的话)作为普通损失扣除,但这种扣除将只允许在之前因按市值计价选举而计入收入的金额的范围内进行。美国持有者在ADS中的调整后税基将进行调整,以反映按市值计价选举产生的任何收入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者在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一年中进行了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我们随后不再被归类为PFIC,则在我们未被归类为PFIC的任何时期内,美国持有者将无需考虑上述收益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作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当我们是PFIC时,该美国持有人在一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DS时确认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任何损失将被视为普通损失,但此类损失将仅被视为普通损失,以先前因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计入收入的净额为限。

由于从技术上讲,无法对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因此进行按市值计价选择的美国持有人可能会继续受制于PFIC规则,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持有的任何投资中的间接权益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股权。

我们不打算提供美国持有者进行合格选举基金选举所需的信息,如果有这些信息,将导致与上述PFIC的一般税收待遇不同(而且通常不那么不利)的税收待遇。

如果美国持有者在我们是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拥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持有者通常必须提交年度IRS表格8621。如果我们是或成为PFIC,您应该咨询您的税务顾问关于拥有和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149

目 录

股息

下文以上文“—被动外商投资公司规则”下的讨论为准。

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从我们当前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为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支付的任何分配(包括任何中国预扣税款的金额),通常将作为美国持有人实际或推定收到的当日的股息收入计入美国持有人的毛收入,在A类普通股的情况下,或在ADS的情况下由存托人计入。因为我们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来确定我们的收益和利润,我们支付的任何分配的全部金额通常会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股息”。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收到的股息将不符合公司一般允许的股息扣除条件。个人和某些其他非公司美国持有者获得的股息可能需要按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资本利得税率征税,只要满足某些条件,包括(1)我们的ADS或支付股息的A类普通股可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或者,如果我们根据中国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有资格享受美国-中国所得税条约或条约的好处,(2)对于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和上一个纳税年度,我们既不是PFIC,也不被视为此类美国持有人,并且(3)满足某些持有期要求。我们的ADS(但不是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被视为易于交易,纽约证券交易所是美国的一个成熟证券市场,尽管无法保证我们的ADS在以后几年将继续被视为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然而,鉴于上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中的讨论,非公司美国持有者应该预计,如果有任何股息,很可能将无法享受优惠税率。

如我们被视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中国居民企业(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我们可能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如果我们有资格获得此类福利,我们为A类普通股支付的股息,无论这些股份是否由ADS代表,都将有资格获得前一段所述的降低税率。然而,如上所述,鉴于上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中的讨论,非公司美国持有者应该预计,如果有任何股息,很可能将无法享受优惠税率。

在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上支付的股息通常将被视为来自国外的收入。根据美国持有人的个人事实和情况以及下文有关美国财政部某些规定的讨论,美国持有人可能有资格在受到一些复杂限制的情况下,就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收到的股息征收的任何不可退还的外国预扣税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美国持有人如果不选择就预扣的外国税款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则可以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就此种预扣税申请扣除,但仅限于该持有人选择就所有可抵扣的外国所得税申请扣除的一年。管理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很复杂,其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美国持有者的个人事实和情况。例如,财政部法规规定,在没有选择适用适用所得税条约的好处的情况下,为了使非美国所得税具有可贷记性,相关的非美国所得税规则必须与某些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保持一致,而我们尚未确定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是否符合这一要求。然而,美国国税局最近发布的通知显示,财政部和美国国税局正在考虑对此类规定提出修订,并允许纳税人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将此类规定的许多方面的适用推迟到撤回或修改这一临时救济的通知或其他指导发布之日(或此类通知或其他指导中指定的任何更晚日期)。因此,敦促美国持有者就其特定情况下可获得的外国税收抵免咨询其税务顾问。

150

目 录

出售或其他处置

下文以上文“—被动外商投资公司规则”下的讨论为准。

美国持有人一般会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时确认资本收益或损失,金额等于处置时实现的金额与持有人在此类ADS或A类普通股中调整后的税基之间的差额。如果ADS或A类普通股持有时间超过一年,则任何资本收益或损失都将是长期的,并且通常将是美国来源的收益或损失,用于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个人和某些其他非公司美国持有者的长期资本收益通常将有资格获得降低的税率。然而,鉴于上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下的讨论,根据每个美国持有人的情况,在ADS或A类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应税处置中确认的任何收益可能不被视为长期资本收益。如果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的收益在中国需缴税,有资格享受条约利益的美国持有人可根据条约将此种收益视为中国来源收益。但根据上文“–股息”项下讨论的最近IRS通知,根据财政部规定,如果美国持有人没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或不选择适用条约,则该持有人可能无法要求因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而征收的任何中国税款而产生的外国税收抵免。资本损失的扣除可能会受到限制。我们敦促美国持有人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了解如果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处置征收外国税收的税务后果,包括在他们的特定情况下是否可以获得外国税收抵免或扣除,他们是否有资格获得条约规定的福利,以及最近发布的财政部条例和通知的潜在影响。

信息报告和备份预扣

在美国境内或通过某些与美国相关的中介机构支付的股息和销售收益可能会受到信息报告和备用预扣税的约束,除非(i)美国持有人是公司或其他“豁免收款人”,或(ii)在备用预扣税的情况下,美国持有人提供了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并证明其不受备用预扣税的约束。备用预扣税不是附加税。支付给美国持有人的任何备用预扣款项的金额将被允许作为美国持有人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的抵免额,并可能使其有权获得退款,前提是及时向IRS提供所需信息。

关于外国金融资产的信息

某些个人(以及根据拟议条例,某些实体)的美国持有人可能被要求报告与我们普通股权益相关的信息,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包括在某些美国金融机构维持的账户中持有的普通股的例外情况)。美国持有人应就该立法对其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分的影响(如果有的话)咨询其税务顾问。

f.

股息和支付代理

2023年11月13日,我们宣布批准向截至北京/香港时间和纽约时间2023年12月1日收盘时的普通股股东和ADS股东分别派发每股普通股0.01美元或每股ADS 0.01美元的现金股息,分别以美元支付。股息于2023年12月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普通股股东和ADS持有人。美国存托股份的存托人Citibank,N.A.就所支付的现金股息担任支付代理。

g.

专家声明

不适用。

151

目 录

h.

展示文件

我们须遵守《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根据《交易法》,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和其他信息。具体而言,我们被要求每年提交一份20-F表格,不迟于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SEC维护一个网站www.sec.gov,其中包含报告、代理和信息声明,以及有关使用其EDGAR系统向SEC提交电子文件的注册人的其他信息。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不受《交易法》规定季度报告和代理报表的提供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高级职员、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所载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

i.

子公司信息

不适用。

j.

向证券持有人提交的年度报告

不适用。

项目11。关于市场风险和集中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我们不持有任何用于交易目的的工具,我们资产负债表上的大多数金融资产都是以活期存款或高流动性投资产品的形式存放在中国的银行和其他信用良好的金融机构。这些投资产品主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预计不会受到包括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和股权价格风险在内的重大市场风险。

外汇风险

我们在中国的实体的收入和支出一般以人民币计价,其资产和负债以人民币计价。我们不认为我们目前有任何重大的直接外汇风险,也没有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来对冲此类风险敞口。虽然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总体上应该是有限的,但贵公司对我们ADS的投资价值将受到美元和人民币汇率的影响,因为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价值实际上是以人民币计价的,而我们的ADS将以美元进行交易。

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外币。外币汇入中国境内或人民币汇出中国境内以及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兑换,需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并附有一定的证明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下,对人民币兑换成其他货币进行管制。

如果我们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用于我们和合并VIE的运营,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以支付我们普通股或ADS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信用风险

可能使我们面临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短期银行存款、长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票据、网上支付平台应收款项、短期投资、净额、长期投资证券和应收关联方款项。这些金融工具的账面值代表因信用风险而产生的最大损失金额。

我们将我们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短期银行存款、长期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证券存放于信誉良好、信用评级和质量较高的金融机构。近期没有与这些金融机构相关的违约历史,信用风险并不重要。

152

目 录

应收账款和票据以及其他应收款通常是无抵押的,主要来自中国的正常业务过程。我们对客户进行的信用评估及其对未偿余额的持续监控流程降低了与这些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

专注度

截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一家分销商深圳易好科技有限公司分别贡献了我们该期间净收入的22.7%、16.9%和零。

于2021年及2022年,我们向深圳Smoore Technology Limited(一家同时也是我们独家生产工厂的第三方运营合作伙伴的合约制造商)的采购占我们总采购金额的75%及80%,相应应付账款及应付票据分别占我们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应付账款及应付票据总额的89%及86%。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向同一制造商的采购占我们总采购金额的58%,相应应付账款及应付票据占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应付账款及应付票据总额的74%。

最近发布的会计公告

最近发布的与我们相关的会计公告清单载于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

项目12。权益类证券以外的证券的说明

a.

债务证券

不适用。

b.

认股权证及权利

不适用。

c.

其他证券

不适用。

d.

美国存托股票

我们的ADS持有者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和收费

花旗银行(Citibank,N.A.)已同意担任美国存托股票的存托人。花旗银行的存管机构设在纽约格林威治街388号,纽约10013。美国存托股票通常被称为“ADS”,代表存放在存托人处的证券的所有权权益。ADS可能以通常称为“美国存托凭证”或“ADR”的凭证为代表。存托人通常指定一名托管人来保管存入的证券。在本案中,托管人为Citibank,N.A. — Hong Kong,位于香港九龙观塘海汶道83号One Bay East花旗大厦9楼。

153

目 录

根据存款协议的条款,我们的ADS持有者将被要求支付以下费用:

服务

    

费用

 

·

发行ADS(例如,在存入A类普通股、ADS与A类普通股的比率发生变化时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而发行ADS),不包括因分配A类普通股而发行的ADS

发行每份ADS最高5美分

·

注销ADS(例如,在ADS(s)与A类普通股(s)比率发生变化时,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注销用于交付存款财产的ADS)

注销每份ADS最高5美分

·

派发现金股息或其他现金分配(例如,在出售权利和其他权利时)

每持有ADS最高5美分

·

根据(i)股票股息或其他免费股票分配,或(ii)行使购买额外ADS的权利分配ADS

每持有ADS最高5美分

·

分销ADS以外的证券或购买额外ADS的权利(例如,在分拆时)

每持有ADS最高5美分

·

ADS服务

在存托人确定的适用记录日期持有的每ADS最高5美分

·

ADS转让的登记(例如,在登记ADS的登记所有权转移时、在ADS转入DTC时、反之亦然,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

每份ADS(或其零头)最多转让5美分

·

将一个系列的ADS转换为另一系列的ADS(例如,在将部分权利ADS转换为完全权利ADS时,或在将限制性ADS(每一种在存款协议中定义)转换为可自由转让的ADS时,反之亦然)。

转换后每ADS(或其零头)最高5美分

我们的ADS持有者还将负责支付某些费用,例如:

税收(包括适用的利息和罚款)和其他政府收费;
A类普通股在股份登记册上登记时可能不时生效的登记费,适用于A类普通股在作出存款或提款时分别向托管人、存托人或任何代名人的名义转让或从其名义转让的登记费;
一定的电缆、电传和传真传输和交付费用;
保存人和/或服务提供者(可能是保存人的分部、分支机构或关联机构)在外币兑换中的费用、开支、利差、税收和其他收费;
存托人因遵守适用于A类普通股、ADS和ADR的外汇管制条例和其他监管要求而产生的合理和惯常的自付费用;和
存托人、托管人或任何代名人因ADR计划而产生的费用、收费、成本和开支。

154

目 录

(i)发行ADS和(ii)注销ADS的ADS费用和收费向为其发行ADS的人(在ADS发行的情况下)和被注销ADS的人(在ADS注销的情况下)收取。对于由存托人发行到DTC中的ADS,ADS的发行和注销费用可能会在通过DTC进行的分配中扣除,并可能代表受益所有人(视情况而定)向接收所发行ADS的DTC参与者或持有ADS的DTC参与者(视情况而定)收取,并将由DTC参与者(根据当时有效的DTC参与者的程序和做法)记入适用的受益所有人账户。分配的ADS费用和收费以及ADS服务费向持有人收取,截至适用的ADS记录日期。在分配现金的情况下,适用的ADS费用和收费的金额从正在分配的资金中扣除。在(i)现金以外的分配和(ii)ADS服务费的情况下,截至ADS记录日期的持有人将被开具ADS费用和收费金额的发票,并且这些ADS费用和收费可能会从向ADS持有人的分配中扣除。对于通过DTC持有的ADS,除现金以外的其他分配的ADS费用和收费以及ADS服务费,可以在通过DTC进行的分配中扣除,可以按照DTC规定的程序和做法向DTC参与者收取,DTC参与者依次向其持有ADS的受益所有人收取该等ADS费用和收费的金额。在(i)登记ADS转让的情况下,ADS转让费将由ADS被转让的ADS持有人或ADS被转让的人支付,(ii)一个系列的ADS转换为另一系列的ADS,ADS转换费将由ADS被转换的持有人或转换后的ADS交付的人支付。

在拒绝支付存管人费用的情况下,存管人可以根据存款协议的条款,拒绝所要求的服务,直到收到付款为止,或者可以从将向ADS持有人进行的任何分配中抵消存管人费用的金额。某些存托人费用和收费(例如ADS服务费)可能会在ADS发行结束后不久开始支付。请注意,您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和收费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并且可能会由我们和保存人更改。您将收到有关此类更改的事先通知。

E.保存人向我们支付的费用和其他款项

存托人可以根据我们和存托银行不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通过提供就ADR计划或其他方式收取的ADS费用的一部分,向我们付款或偿还我们的某些成本和费用。2023年,我们收到了来自存托人的940万美元捐款,用于支付我们与ADS融资相关的投资者关系计划相关的费用。

第二部分。

项目13。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没有。

项目14。证券持有人权利的重大变更及所得款项用途

A-D。证券持有人权利的重大修改

见“第10项。附加信息— B.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普通股”对证券持有人权利的描述,保持不变。

E.所得款项用途

以下“所得款项用途”信息涉及经修订的F-1表格登记声明(文件编号:333-251849),内容涉及我们首次公开发行133,975,000股ADS,代表133,975,000股我们的A类普通股,公开发行价格为每股ADS 12.00美元。花旗集团 Global Markets Inc.和China Renaissance Securities(Hong Kong)Limited为我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商代表。

155

目 录

F-1注册声明于2021年1月21日被SEC宣布生效。自F-1注册声明生效日期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我司账户就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产生的费用总额约为5500万美元,其中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承销折扣和佣金5230万美元,以及我们首次公开发行的其他成本和费用约270万美元。我们从首次公开募股和行使超额配股权中获得了约15.530亿美元的净收益。交易费用中没有一项包括支付给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联系人、拥有我们股本证券10%以上或以上的人或我们的关联公司。我们从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的净收益均未直接或间接支付给我们的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或其联系人、拥有我们股本证券10%或更多的人或我们的关联公司。

在首次公开募股结束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我们将首次公开募股所得款项净额中的总计约1290万美元用于支付股息。我们在表格F-1的注册声明中所述的收益用途并无重大变化。

项目15。控制和程序

评估披露控制和程序

截至本年度报告所涉期间结束时,我们的管理层在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参与下,根据《交易法》第13a-15(e)条和第15d-15(e)条的含义,对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

基于这一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地确保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在SEC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时间段内得到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并且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得到积累并传达给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酌情允许及时就所需披露作出决定。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

我们的管理层负责根据《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建立和维护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一个旨在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包括以下政策和程序:(i)与维护记录有关,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ii)提供合理保证,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便能够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公司的收支仅根据公司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以及(iii)就防止或及时发现可能对综合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资产的未经授权的收购、使用或处置提供合理保证。

我们的管理层在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参与下,根据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COSO2013框架)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Internal Control-Integrated Framework)中确立的标准,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的管理层已将12家实体排除在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之外,因为它们是在2023年收购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这些实体的资产总额和不包括在管理层评估范围内的收入总额分别约占合并总资产和合并总收入的1%和14%。其中最重要的实体,占合并总资产的1%,占合并总收入的11%,是Mons Co.,Ltd.。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所有潜在的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由于条件的变化,控制可能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恶化。基于这一评估,管理层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在2023年12月31日是有效的。

156

目 录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

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我们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如其报告所述,该报告载于本表格20-F第F-2页。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定义见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15(f)条和第15d-15(f)条)没有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项目16.A.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我司董事会确定我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主任委员、委员Zhenjing Zhu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项目16.B. Code of Ethics

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适用于所有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的道德准则。我们已在我们的网站上发布了一份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网址为https://ir.relxtech.com/。

项目16.C。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下表列出了我们的主要外聘审计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Coopers ZhongTian LLP)就所示期间提供的某些专业服务按以下指定类别划分的费用总额。在下文所示期间,我们没有向我们的审计师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2

    

2023

人民币

人民币

(单位:千)

审计费用(1)

 

10,000

 

9,750

所有其他费用

339

324

注意事项:

(1) “审计费用”是指我们的首席审计师为审计我们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查我们的比较中期财务报表而提供的专业服务所收取的总费用。

我们审计委员会的政策是预先批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如上所述提供的所有审计和其他服务,但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完成前批准的微量服务除外。

项目16.D.审计委员会上市准则的豁免

不适用。

项目16.E.发行人和关联购买人购买股本证券的情况

我们的董事会于2021年12月8日批准了一项股份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能会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回购最多5亿美元的股份。回购股份方案于2021年12月8日公开公告。2023年12月,我们的董事会授权将此类股份回购计划延长24个月,直至2025年12月31日。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执行了交易以回购约1.955亿美元的ADS代表的普通股。

157

目 录

下表是我们在2023年回购的股票汇总。根据该股份回购计划于公开市场及非公开交易购回全部股份。

    

    

    

    

 

 

 

总数

 

美元

 

 

 

ADS的

 

ADS的价值

 

 

已购买

 

那可能

平均

 

作为的一部分

 

Yet Be

总数

价格

 

公开

 

已购买

ADS的

已支付的每

 

宣布

 

已购买

ADS

计划

 

计划

 

 

  

 

  

 

  

2023年5月

 

1,365,384

$

2.12

 

43,799,026

 

400,169,146

2023年7月

 

3,600,000

$

1.59

 

47,399,026

 

394,437,106

2023年9月

 

13,209,515

$

1.65

 

60,608,541

 

372,603,526

2023年10月

 

19,989,271

$

1.61

 

80,597,812

 

340,407,445

2023年11月

 

6,271,350

$

1.72

 

86,869,162

 

329,625,509

2023年12月

 

12,363,857

$

2.03

 

99,233,019

 

304,535,208

项目16.F.变更注册人的认证会计师

不适用。

项目16.G.公司治理

作为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受制于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标准,这要求上市公司拥有,除其他外,大多数董事会成员必须是独立的。然而,纽交所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母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母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纽交所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我们目前遵循我们本国的做法,以代替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01节的要求,即独立董事占多数,第303A.07节有一个至少有三名成员的审计委员会。如果我们选择在未来遵循额外的母国实践,我们的股东可能会获得比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下他们原本享有的保护更少的保护。

此外,我们还被允许依赖给予受控公司的豁免。我们是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受控公司”,因为我们的联合创始人、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Ying(Kate)Wang女士实益拥有我们当时所有已发行和流通的B类普通股,并能够行使我们总投票权的50%以上。只要我们仍然是该定义下的受控公司,我们就被允许选择依赖,并且可能依赖公司治理规则的某些豁免。如果我们未来选择依赖这些豁免,我们的股东可能无法获得他们在这些获得豁免的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下原本会享有的同等保护。

项目16.H。矿山安全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I.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J.内幕交易政策

不适用。

158

目 录

项目16.K.网络安全

网络安全风险管理

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是我国整体安全管理实践的组成部分。多年来,我们制定了一套内部规则和流程,用于处理网络安全威胁和事件,并促进公司内部不同职能和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这些规则和流程除其他外,包括评估网络安全威胁的严重性、确定其来源、实施保护措施以及让管理层随时了解重大网络安全威胁和事件的步骤。根据我们的需求,我们要么与第三方安全专家合作进行风险评估和系统增强,要么依靠我们的内部团队进行这些关键评估。

我们的高级执行官负责监督一个专门的内部网络安全团队,负责监督来自网络安全威胁的风险。该团队在管理我们的网络安全工作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包括识别和评估风险,以及制定应对和减轻这些风险的战略。这个团队的成员定期收到专注于网络安全的人员的详细报告,以指导他们在预防、检测和管理安全事件方面的决策。我们的网络安全团队和人员在信息系统安全和管理方面技术水平很高,其中很多都是经验丰富的信息系统安全专业人员和具有多年经验的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我们的专职网络安全人员定期向我们的网络安全团队和管理层更新我们的整体网络安全实践、重大网络安全风险和缓解战略,并每年提供网络安全报告,其中包括网络安全发展以及我们的网络安全实践和缓解战略的更新等主题。

在2023年,我们没有发现任何对我们的业务战略、运营结果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网络安全威胁。然而,尽管我们做出了努力,但我们无法消除来自网络安全威胁的所有风险,或者提供我们没有经历过未被发现的网络安全事件的保证。有关这些风险的更多信息,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受制于复杂且不断发展的中国有关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未能保护我们的用户、业务合作伙伴和网络的机密信息免受安全漏洞的影响,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并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和运营结果造成重大损害”,见本年度报告第66至68页。

159

目 录

第三部分。

项目17。财务报表

我们选择根据项目18提供财务报表。

项目18。财务报表

雾芯科技及其子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包含在本年度报告末。

项目19。展品

附件

    

说明

1.1

经修订及重述的注册人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藉藉参考F-1表格(档案编号333-251849)上的注册声明(经修订,于2021年1月15日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的附件 3.2并入本文)

2.1

注册人的美国存托凭证样本(包含在附件 2.3中)(通过引用F-1表格(文件编号:333-251849)上的注册声明的附件 4.3并入本文,经修订,最初于2020年12月31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

2.2

A类普通股的注册人样本证书(通过参考F-1表格(文件编号:333-251849)上的注册声明的附件 4.2(经修订)并入本文,最初于2020年12月31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

2.3

形式的存款协议,在注册人、存托人以及在那里发行的美国存托股份的持有人和实益拥有人之间(通过参考F-1表格(文件编号:333-251849)上的登记声明(经修订,最初于2020年12月31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附件 4.3并入本文)

2.4

证券说明(通过引用表格20-F的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9902)的附件 2.4并入本文,于2021年4月23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

4.1

2021年股票激励计划(通过参考F-1表格(文件编号:333-251849)上的登记说明(经修订)的附件 10.1并入本文,最初于2020年12月31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

4.2

注册人与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赔偿协议表格(通过参考F-1表格(文件编号:333-251849)上的注册声明的附件 10.2(经修订,最初于2020年12月31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并入本文

4.3

注册人与其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雇佣协议表格(通过参考F-1表格(文件编号:333-251849)上的注册声明的附件 10.3(经修订,最初于2020年12月31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并入本文

4.4

北京武信股东授予的授权书的已执行表格的英文翻译,如现行有效,以及采用相同表格的所有已执行授权书的附表(通过参考F-1表格(文件编号:333-251849)上的登记声明(经修订,最初于2020年12月31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附件 10.4并入本文)

4.5

北京粤科、北京武信及北京武信股东于2018年10月31日签订的股权质押协议的英文译文(经修订的F-1表格(文件编号:333-251849)上的登记声明的附件 10.5并入本文,最初于2020年12月31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

4.6

北京粤科与北京武信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的英文译文(经修订的F-1表格(档案编号:333-251849)上的登记声明(经修订,最初于2020年12月31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英文译文(通过引用附件 10.6并入本文)

4.7

北京粤科、北京武信和北京武信股东于2018年10月31日签署的独家期权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参考F-1表格(文件编号:333-251849)上的登记声明(经修订,最初于2020年12月31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附件 10.7并入本文)

4.8

北京粤科与北京武信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的独家资产期权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参考F-1表格(文件编号:333-251849)上的登记声明(经修订,最初于2020年12月31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附件 10.8并入本文)

160

目 录

附件

    

说明

4.9

经日期为2019年10月25日的补充协议及日期为2019年10月26日的第二份补充协议修订的北京WuXin、深圳WuXin、深圳Smoore Technology Co.,Ltd.及其其他各方于2019年10月24日签订的独家Smoore工厂合作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引用经修订的F-1表格(文件编号:333-251849)上的登记声明的附件附件 10.9并于2020年12月31日首次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

4.10

深圳WuXin与深圳市Smoore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参考F-1表格(文件编号:333-251849)上的登记声明(经修订,最初于2020年12月31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附件 10.10并入本文)

4.11

2020年12月16日注册人与Relx Inc.之间的不竞争协议(通过参考F-1表格(文件编号:333-251849)上的注册声明(经修订,最初于2020年12月31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附件 10.13并入本文)

4.12

注册人与Relx Inc.于2020年12月16日签订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通过引用经修订的F-1表格(文件编号:333-251849)上的注册声明的附件 10.14并入本文,最初于2020年12月31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

4.13*†

股份购买协议

8.1*

注册人的重要附属公司及综合可变利益实体

11.1*†

注册人的商业行为及道德守则

12.1*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的CEO认证

12.2*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获得CFO认证

13.1**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节的CEO认证

13.2**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节的CFO认证

15.1*

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同意书

15.2*

韩坤律师事务所的同意

15.3*

罗兵咸永道钟田律师事务所同意书

97.1*

补偿补偿政策

101.INS *

内联XBRL实例文档-实例文档不会出现在交互式数据文件中,因为它的XBRL标记嵌入到内联XBRL文档中

101.SCH *

内嵌XBRL分类法扩展架构,内嵌linkbase文档

104*

封面页格式为内联XBRL,包含在附件 101

*

随函提交。

**

特此提供。

依据修订后的条例S-K第601项,该展品的部分内容已被省略。

161

目 录

签名

注册人特此证明,其符合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并授权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年度报告。

日期:2024年4月19日

雾芯科技公司。

签名:

/s/Ying(Kate)Wang

姓名:

Ying(Kate)Wang

职位:

联合创始人、董事会主席

和首席执行官

162

目 录

合并财务报表的指数

    

Page(s)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PCAOB ID:1424)

F-2 – F-3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

F-4 – F-5

截至二零二一年、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综合全面收益表

F-6

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股东权益变

F-7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现金流量表

F-8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F-9 – F-55

F-1

目 录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

致雾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关于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随附的雾芯科技及其附属公司(“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相关合并综合收益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包括相关附注(统称“合并财务报表”)。我们还根据Treadway委员会(COSOO)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

我们认为,上述综合财务报表按照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列报了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我们还认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根据COSOO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对财务报告的有效内部控制。

意见的依据

公司管理层负责这些合并财务报表,负责维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负责评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包括在项目15下出现的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中。我们的责任是在审计的基础上,对公司合并报表和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公司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就合并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是否由于错误或欺诈,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对财务报告的有效内部控制取得合理保证。

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以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所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包括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存在重大缺陷的风险,并根据评估的风险测试和评估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我们的审计还包括执行我们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如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中所述,截至2023年12月31日,管理层已将12个实体排除在其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之外,因为这些实体是公司在2023年期间通过购买业务合并获得的。我们还将这12个实体排除在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之外。这些实体的资产总额和不包括在管理层评估和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中的收入总额分别约占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总资产和合并总收入的1%和14%。其中最重要的实体,占合并总资产的1%,占合并总收入的11%,是Mons Co.,Ltd.。

F-2

目 录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定义和局限性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旨在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包括以下政策和程序:(i)与维护记录有关,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ii)提供合理保证,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并且公司的收支仅根据公司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以及(iii)就防止或及时发现未经授权的获取、使用、或处置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资产。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存在控制可能因条件变化而变得不充分的风险,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恶化的风险。

关键审计事项

下文通报的关键审计事项是由合并财务报表当期审计产生的事项,已传达或要求传达给审计委员会,并且(i)涉及对合并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意义的账目或披露,以及(ii)涉及我们特别具有挑战性、主观或复杂的判断。关键审计事项的沟通不会以任何方式改变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意见,作为一个整体,我们也不会通过传达下文的关键审计事项,就关键审计事项或与其相关的账目或披露提供单独的意见。

向线下分销商销售产品的收入确认

如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r)和18所述,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向负责向零售商和最终用户销售的线下分销商销售其产品。公司在产品交付至线下分销商仓库时确认向线下分销商销售的收入,金额等于合同销售价格,减去估计销售回扣、销售退货、价格优惠和核定补贴的适用备抵。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对线下分销商的销售净收入为人民币14.87亿元。

我们确定为向线下分销商销售产品执行与收入确认相关的程序是一项关键审计事项的主要考虑因素是在执行程序和评估与收入交易的发生、准确性和截止性相关的审计证据方面的重大审计努力。

处理该事项涉及就形成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意见履行程序和评估审计证据。这些程序包括测试与收入确认过程相关的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包括对收入交易的发生、准确性和截止性的控制。这些程序还包括(其中包括)阅读分销协议和评估公司的商业惯例,以确定交付时确认是适当的会计政策,并在测试的基础上通过获取和检查线下分销商的确认、分销协议、销售订单、线下分销商的现金收据、运输文件和发票(如适用),评估收入交易(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的收入交易)的发生、准确性和截止性。

/s/普华永道中国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

2024年4月19日

我们自2019年起担任公司的核数师。

F-3

目 录

RLX技术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

  

截至12月31日,

注意事项

    

2022年(经调整)(一)

    

2023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附注2(e))

物业、厂房及设备

 

  

流动资产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3

 

1,268,512

2,390,298

336,666

受限制现金

 

20,574

29,760

4,192

短期银行存款,净额

4

 

7,084,879

2,631,256

370,605

网上支付平台应收款项

 

3,000

6,893

971

短期投资,净额

5

 

2,434,864

3,093,133

435,659

应收账款和票据,净额

 

6

 

51,381

60,482

8,519

库存

 

7

 

130,901

144,850

20,402

应收关联方款项

22

5,112

118,736

16,724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净额

 

8

 

198,932

508,435

71,612

流动资产总额

 

11,198,155

8,983,843

1,265,350

非流动资产

 

  

物业、设备及租赁物业改善,净额

 

9

 

87,871

77,358

10,896

无形资产,净值

 

10

 

7,552

69,778

9,828

长期投资,净额

 

11

 

8,000

8,000

1,127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17

 

63,894

58,263

8,206

使用权资产,净额

 

16

 

75,008

52,562

7,403

长期银行存款,净额

4

1,515,428

1,757,804

247,582

长期投资证券,净额

5

3,409,458

5,236,109

737,491

商誉

12

66,506

9,367

其他非流动资产,净额

 

13

 

13,458

4,874

686

非流动资产合计

 

5,180,669

7,331,254

1,032,586

总资产

 

16,378,824

16,315,097

2,297,936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4

目 录

RLX技术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12月31日,

注意事项

    

2022年(经调整)(一)

    

2023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附注2(e))

负债和股东权益

 

  

流动负债

 

  

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包括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无追索权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68,761元和人民币224,383元)

 

14

 

269,346

266,426

37,525

合同负债(包括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无追索权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829元和人民币11,319元)

 

75,226

49,586

6,984

应付薪酬及福利福利(包括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的不追索主要受益人的综合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3,438元及人民币19,519元)

 

127,749

39,256

5,529

应付税款(包括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无追索权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9.37万元和人民币36,932元)

 

109,676

77,164

10,868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包括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无追索权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32,762元和人民币95,125元)

 

15

 

161,455

103,996

14,648

应付关联方款项(包括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无追索权主要受益人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23元和零)

 

22

 

423

101,927

14,356

应付股息(包括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分别向零和零的主要受益人无追索权的合并VIE金额)。

881

124

租赁负债-流动部分(包括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无追索权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6,905元和人民币25,422元)

 

16

 

45,955

29,435

4,146

流动负债合计

 

789,830

668,671

94,180

非流动负债

 

递延税项负债(包括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无追索权主要受益人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8653元和人民币7695元)

 

17

 

8,653

23,591

3,323

租赁负债-非流动部分(包括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无追索权的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0,593元和人民币18,092元)

 

16

 

39,968

24,419

3,439

非流动负债合计

 

48,621

48,010

6,762

负债总额

 

838,451

716,681

100,942

承诺与或有事项

24

 

  

股东权益

 

  

普通股(面值0.00001美元;授权15,000,000,000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发行的1,570,790,570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发行的1,570,790,570股)(二)

20

 

104

104

15

库存股票

20

(627,886)

(1,280,989)

(180,424)

额外实收资本

20

 

12,062,278

12,115,485

1,706,434

法定储备金

 

27,811

27,811

3,916

留存收益

20

 

3,324,616

3,765,679

530,386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782,137

981,303

138,213

雾芯科技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15,569,060

15,609,393

2,198,540

非控制性权益

(28,687)

(10,977)

(1,546)

股东权益合计

15,540,373

15,598,416

2,196,994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16,378,824

16,315,097

2,297,936

(一) 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收购各公司,按照ASC 805-50作为同一控制下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对上年度上述比较合并资产负债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参考 详见附注1(e)。
(二)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1,570,790,570 已发行普通股,面值美国 $ 0.00001 每股,包括 257,720,484 普通股,包括公司存托银行持有的库存股和为未来行使股份奖励而保留的股份。截至2023年12月31日 1,570,790,570 已发行普通股,面值美国 $ 0.00001 每股,包括 299,188,826 普通股,包括公司存托银行持有的库存股和为未来行使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而保留的股份。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5

目 录

RLX技术公司。

综合收益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

12月31日,

注意事项

2021年(经调整)(一)

2022年(经调整)(一)

2023年12月31日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附注2(e))

净收入

 

18

 

8,520,978

5,332,779

1,586,397

223,439

收入成本

 

  

 

(4,848,918)

(2,974,981)

(856,329)

(120,611)

产品消费税

(52,668)

(342,354)

(48,220)

毛利

 

  

 

3,672,060

2,305,130

387,714

54,608

营业费用:

 

  

 

 

 

销售费用(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人民币48,615元,零和从Relx Inc.(“前母公司”)分配的零(注22))

 

 

(520,694)

(347,798)

(213,723)

(30,102)

一般及行政开支(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开支人民币381,977元,零及从Relx Inc.(注22)分配的零)

 

 

(672,748)

(576,811)

(498,015)

(70,144)

研发费用(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人民币43,540元,零和从Relx Inc.(注22)分配的零)

 

 

(179,913)

(317,110)

(172,686)

(24,322)

总营业费用

 

  

 

(1,373,355)

(1,241,719)

(884,424)

(124,568)

运营收入/(亏损)

 

  

 

2,298,705

1,063,411

(496,710)

(69,960)

其他收入:

 

  

 

利息收入,净额

 

  

 

72,414

180,729

627,879

88,435

投资收益

94,222

136,531

245,700

34,606

其他,净额

 

  

 

194,209

399,641

214,874

30,264

所得税前收入

 

  

 

2,659,550

1,780,312

591,743

83,345

所得税费用

 

17

 

(631,426)

(371,580)

(50,755)

(7,149)

净收入

 

  

 

2,028,124

1,408,732

540,988

76,196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收益/(亏损)

3,411

(32,487)

6,660

938

归属于雾芯科技公司的净利润

2,024,713

1,441,219

534,328

75,258

其他综合(亏损)/收益:

 

  

 

 

 

外币换算调整

 

  

 

(149,188)

937,428

198,534

27,963

投资证券的未实现(亏损)/收入

(5,425)

632

89

其他综合(亏损)/收益合计

 

  

 

(149,188)

932,003

199,166

28,052

综合收益总额

 

  

 

1,878,936

2,340,735

740,154

104,248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全面收益/(亏损)总额

3,411

(32,487)

6,660

938

归属于雾芯科技 Inc.的全面收益总额。

1,875,525

2,373,222

733,494

103,310

 

 

  

 

 

 

每股普通股净收益

 

 

-基本

21

1.445

1.092

0.407

0.057

-稀释

 

21

 

1.436

1.085

0.399

0.056

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基本

 

21

 

1,401,371,494

1,319,732,802

1,311,401,901

1,311,401,901

-稀释

 

21

 

1,409,690,879

1,328,144,092

1,340,445,653

1,340,445,653

(一) 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收购各公司,按照ASC 805-50作为同一控制下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对以上以前年度比较合并综合收益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附注1(e)。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6

目 录

RLX技术公司。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股份数量除外)

  

(累计

累计

额外

赤字)/

其他

非-

合计

普通股

库存股票

实收

法定

保留

综合

控制

股东’

    

注意事项

    

股份

    

金额

    

股份

    

金额

    

资本

    

储备金

    

收益

    

(亏损)/收入

    

利益

    

股权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截至2021年1月1日的余额(经调整)(一)

1,436,815,570

94

1,589,857

1,000

(81,640)

(678)

1,508,633

净收入

 

  

 

 

 

 

 

2,024,713

 

3,411

 

2,028,124

首次公开发行(“IPO”)时发行普通股

20

133,975,000

9

10,034,956

10,034,965

来自非控制性权益的出资

389

389

股份补偿

 

19

 

 

 

223,345

 

 

 

 

223,345

批予法定储备金

 

  

 

 

 

 

1,319

 

(1,319)

 

 

Relx Inc.员工的股份奖励。

19

325,447

325,447

与Relx Inc.员工的股份奖励有关的股东视为股息。

1(b)(三)

(292,582)

(32,865)

(325,447)

因股份分派而为日后行使股份奖励而预留的股份

19(a)

(224,935,770)

股份回购

20

(5,059,733)

(127,516)

(127,516)

外币换算调整

 

  

 

 

 

 

 

 

(149,188)

 

(149,188)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余额(经调整)(一)

 

20

 

1,570,790,570

 

103

(229,995,503)

(127,516)

 

11,881,023

 

2,319

 

1,908,889

 

(149,866)

3,800

 

13,518,752

净收入/(亏损)

 

  

 

 

 

 

 

1,441,219

 

(32,487)

 

1,408,732

股份补偿

 

19

 

 

 

166,161

 

 

 

 

166,161

投资证券未实现亏损

 

 

 

 

 

 

 

(5,425)

 

(5,425)

批予法定储备金

 

  

 

 

 

 

25,492

 

(25,492)

 

 

Relx Inc.员工的股份奖励。

19

(80,649)

(80,649)

与Relx Inc.员工的股份奖励有关的股东视为股息。

1(b)(三)

80,649

80,649

行使股份奖励

19(a)

1

9,648,928

15,094

15,095

股份回购

20

(37,373,909)

(500,370)

(500,370)

外币换算调整

937,428

937,428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余额(经调整)(一)

 

20

 

1,570,790,570

 

104

(257,720,484)

(627,886)

 

12,062,278

 

27,811

 

3,324,616

 

782,137

(28,687)

 

15,540,373

净收入

 

 

 

 

 

 

534,328

 

6,660

 

540,988

股份补偿

19

362,868

362,868

来自非控制性权益的出资

11,050

11,050

投资证券未实现亏损

632

632

Relx Inc.员工的股份奖励。

19

396,378

396,378

与Relx Inc.员工的股份奖励有关的股东视为股息。

1(b)(三)

(396,378)

(396,378)

行使股份奖励

19(a)

11,834,355

15,441

15,441

股份回购

20

(53,302,697)

(653,103)

(343,525)

(996,628)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8,423

18,423

现金分红

(93,265)

(93,265)

外币换算调整

198,534

198,534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20

1,570,790,570

104

(299,188,826)

(1,280,989)

12,115,485

27,811

3,765,679

981,303

(10,977)

15,598,416

(一) 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收购各公司,按照ASC 805-50作为同一控制下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对以上以前年度比较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进行了追溯调整。详见附注1(e)。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7

目 录

RLX技术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

12月31日,

注意事项

2021年(经调整)(一)

2022年(经调整)(一)

2023年12月31日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附注2(e))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收入

 

2,028,124

1,408,732

540,988

76,196

调整净收入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

 

物业、设备及租赁物改良折旧

 

9

40,865

76,041

37,622

5,299

使用权资产摊销

 

67,907

83,051

50,087

7,055

无形资产摊销

 

10

4,774

5,367

8,892

1,252

长期资产处置损失

4,096

1,228

2,989

421

股息收入

 

(640)

(640)

(90)

递延所得税

 

17

(15,553)

(38,898)

4,495

633

存货减记

 

7

89,071

179,694

35,695

5,028

利息支出

1,402

外汇(收益)/亏损

(1,327)

5,818

(586)

(81)

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

 

19

223,345

166,161

362,868

51,108

长期投资减值

11

4,000

未实现投资收益

(15,787)

(68,876)

(378,138)

(53,260)

物业、设备、租赁物改良及无形资产减值

29,938

5,008

705

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值

12,591

72

10

处置长期投资收益

(164,400)

(23,155)

信用损失准备

2,562

25,039

1,615

227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应收账款和票据

 

5,924

(37,417)

26,976

3,799

网上支付平台应收款项

 

(9,144)

7,006

(3,893)

(548)

库存

 

(349,036)

278,493

(39,054)

(5,501)

应收关联方款项

 

22(c)

(1,936)

(3,176)

(113,624)

(16,004)

应付关联方款项

22(c)

423

60,397

8,507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408,430)

357,876

29,937

4,217

其他非流动资产

 

(17,582)

11,159

2,240

315

应付账款及应付票据

 

(170,937)

(1,019,499)

(30,057)

(4,233)

合同负债

 

(33,783)

(211,425)

(25,798)

(3,634)

应付薪金及福利津贴

 

(9,165)

(42,644)

(88,493)

(12,464)

应交税费

 

234,117

(490,645)

(36,861)

(5,190)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193,916

(173,278)

(29,924)

(4,215)

租赁负债

 

(62,129)

(80,692)

(59,710)

(8,41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

 

1,799,892

486,829

198,703

27,98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购置物业、设备、租赁物改良

 

(130,940)

(38,638)

(28,221)

(3,975)

购买无形资产

 

(7,896)

(5,930)

(4,192)

(590)

购买短期银行存款

 

(3,245,043)

(18,525,804)

(4,843,210)

(682,152)

购买长期银行存款

(4,146,201)

(8,835,258)

(782,335)

(110,190)

短期银行存款到期收益

1,141,344

16,012,167

9,717,494

1,368,680

长期银行存款到期收益

 

637,570

9,569,537

240,000

33,803

购买短期投资

(14,320,000)

(14,946,940)

(8,749,704)

(1,232,370)

购买长期投资证券

(3,481,674)

(2,325,411)

(327,527)

短期投资到期收益

9,675,500

13,415,500

8,388,000

1,181,425

出售短期投资

 

2,512,000

2,704,000

320,000

45,071

出售长期投资

588,872

82,941

购买长期投资

 

(8,000)

(430,788)

(60,675)

从Relx Inc.退回的投资预付款。

22(b)

21,006

投资分红

640

91

投资活动(用于)/产生的现金净额

 

(7,870,660)

(4,133,040)

2,091,145

294,53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所得款项,扣除发行费用

10,042,422

来自非控股权益的出资

389

11,050

1,556

银行贷款所得款项

 

198,598

 

 

偿还银行贷款

(200,000)

行使雇员购股权所得款项

23,862

8,757

1,232

收购附属公司-扣除收购现金

(169,148)

(23,824)

已付股息

(92,384)

(13,012)

关联方提供资金

 

22(b)

 

41,107

 

5,790

偿还给Relx Inc.的资金。

22(b)

(11,174)

现金支付回购股份

 

(127,516)

(500,370)

 

(996,628)

 

(140,372)

其他融资活动

 

640

 

4,030

 

569

融资活动产生/(用于)的现金净额

 

9,904,121

(477,270)

(1,193,216)

(168,061)

外汇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78,687)

203,100

34,340

4,836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增加/(减少)额

 

3,754,666

(3,920,381)

1,130,972

159,294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1,454,801

5,209,467

1,289,086

181,564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5,209,467

1,289,086

2,420,058

340,858

包括: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5,208,967

1,268,512

2,390,298

336,666

年底受限制现金

 

500

20,574

29,760

4,192

补充披露现金流信息:

 

支付所得税的现金

471,255

743,528

74,844

10,542

支付利息的现金

 

  

 

1,402

非现金投融资活动:

 

  

 

 

 

由其他应付款提供资金的物业、设备和租赁物改良

2,551

154

923

130

与Relx Inc.员工的股份奖励有关的股东视为股息。

1(b)(三)

325,447

(80,649)

396,378

55,829

(一) 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收购各公司,按照ASC 805-50作为同一控制下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对以上以前年度比较合并现金流量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附注1(e)。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8

目 录

RLX技术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1.经营和重组的性质

a)业务性质

雾芯科技 Inc.(“公司”)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主要从事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本公司、其附属公司、VIE及VIE的附属公司合称「集团」。集团主要于中国(「中国业务」)及海外市场从事制造及销售电子蒸汽产品。

b)重组

本公司为与Relx Inc.集团重组有关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

i)第一次重组

中国业务最初由成立于2018年1月2日(成立日期)的深圳市物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物信”)及成立于2018年2月22日的北京物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信”)开展。2018年5月18日,北京武信完成了与投资者A和投资者B两家投资者的优先股融资(“境内PS融资”)。

2018年8月16日,Relx Inc.由Ying(Kate)Wang女士和Bing Du先生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为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18年10月31日,Relx Inc.完成了一系列重组交易(“第一次重组”),并通过合同安排获得了对中国业务的控制权。

第一次重组完成,步骤如下:

Relx Inc.于2018年8月21日成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Relx HK Limited(“Relx HK”)。2018年10月,Relx HK在中国成立外商独资子公司北京粤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粤科”,简称“WFOE”)。
北京粤科与北京五信及其股东订立一系列协议,通过这些协议,北京粤科获得了对北京五信及其附属公司的控制权。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附注1(c)Relx HK的中国子公司之间的VIE安排。
Relx Inc.向Ying(Kate)Wang女士和Bing Du先生发行普通股,并向投资者A和投资者B发行系列天使优先股(“PS天使”),以取代他们各自在北京Wuxin的股权。

由于紧接第一次重组前后,北京Wuxin和Relx Inc.的股权具有高度的共同所有权,第一次重组被确定为中国业务的资本重组交易,缺乏经济实质,因此以类似于共同控制交易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因此,中国业务的资产和负债按结转基准列报。

第一次重组后,Relx Inc.完成了多轮优先股融资(“Relx Inc. PS”)。部分所得款项作为营运资金给予集团以支持中国业务的增长,其他资金则通过不属于集团的Relx Inc.的其他子公司用于支付在非中国国家和地区新发展业务的开办费用和其他费用。给予本集团的营运资金作为应付关联方款项的增加入账,而本集团代表同系附属公司支付的资金作为应付Relx Inc.的该等款项的抵销入账。

F-9

目 录

RLX技术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1.经营和重组性质(续)

b)重组(续)

二)第二次重整

于2020年9月24日,公司成立为Relx Inc.的全资附属公司。根据于2020年9月25日及2020年10月19日订立的一系列协议(“第二次重组协议”),Relx Inc.将其于Relx HK的100%股权转让予公司,于完成后,Relx HK成为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并继续透过于中国的相同企业架构持有中国业务,而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Relx Inc.新发行一股普通股(“第二次重组”)。

成立时,公司有500,000,000股获授权、1股已发行及流通在外、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由Relx Inc.持有。于第二次重组完成时,公司有500,000,000股获授权、2股已发行及流通在外、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由Relx Inc.持有。

紧接第二次重组前后,公司、Relx HK及其附属公司、参与第二次重组的VIE及VIE的附属公司最终由Relx Inc.控制。因此,第二次重组作为共同控制交易及中国业务的另一项资本重组入账。

因此,随附的公司综合财务报表包括中国业务于所有呈列期间的资产、负债、收入、开支及现金流量,并按集团于第二次重组后的公司架构于呈列期间内一直存在的方式编制。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国业务的控股公司Relx HK的主要附属公司、VIE及VIE的附属公司情况如下:

百分比

直接或

间接

地点

日期

经济

    

合并

    

合并

    

所有权

    

主要活动

子公司

 

  

北京粤科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

 

2018年10月25日

 

100

%

投资控股

上海武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武科”)

 

中国上海

 

2019年7月26日

 

100

%

投资控股

蒙斯有限公司

韩国仁川

2020年6月1日

100

%

销售电子蒸汽产品

VIE

 

  

 

  

 

  

 

  

北京物芯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

 

2018年2月22日

 

100

%

投资控股

VIE的子公司

 

  

 

  

 

  

 

  

深圳市物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深圳

 

2018年1月2日

 

100

%

销售e-vapor产品,研发

宁波物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物信”)

 

中国宁波

 

2018年10月10日

 

100

%

销售电子蒸汽产品

歼10

目 录

RLX技术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1.经营和重组性质(续)

b)重组(续)

iii)股份分割及豁免应付Relx Inc.的金额。

于2020年11月25日,公司向Relx Inc.增发143,681,555股普通股,截至2020年11月25日已发行及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总数为143,681,557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全部由Relx Inc.持有。增发普通股作为股份分割入账。2021年1月11日,公司进行了进一步的股份分割,将其每一股授权普通股细分为十股普通股。在进一步拆股后,公司法定股本(包括所有已发行及未发行普通股)变为50美元,分为每股面值0.00001美元的5,000,000,000股普通股。股份分割后,董事会亦通过决议,(i)将公司法定股本增加至150美元,分为15,000,000,000股普通股,(ii)将Relx Inc.持有的1,436,815,570股普通股以一对一的方式重新指定为B类普通股(参见附注19),以及(iii)增加2021年股份激励计划(参见附注19)下的奖励池,均于集团完成首次公开发售时生效。2020年11月及2021年1月股份拆细的影响已追溯调整自2018年1月2日(成立日期)或境内PS融资的原发行日期,以较后者为准,犹如该等股份是公司于集团完成历史融资交易时发行的。

在2020年11月股份分割的同时,豁免应付Relx Inc.的净额人民币60万元,主要来自Relx Inc.垫付的运营资金,由公司代表非中国关联方支付的款项和分配给Relx Inc.的公司费用所抵消。有关豁免的会计事项于2020年11月25日记入额外实收资本作为Relx Inc.对本集团的贡献及扣除应付Relx Inc.的净额。

四)股份分派

2021年3月26日,公司公告称,Relx Inc.已批准一项股份分派,据此,Relx Inc.将按Relx Inc.于记录日期的股权结构的比例向其于2021年3月26日(“记录日期”)登记在册的股东分派其于公司的股份(“股份分派”)。2021年4月16日,股份分派完成。据此,于2021年4月16日,Relx Holdings Limited拥有公司618,171,790股B类普通股,而Relx Inc.的其他现有股东拥有公司952,618,780股A类普通股。当时由Relx Holdings Limited实益拥有的B类普通股代表于股份分派完成后公司所有已发行及流通在外的B类普通股,并构成紧接股份分派完成后公司已发行及流通股本总额约39.4%的实益拥有权或86.6%的投票权。

c)公司中国附属公司之间的VIE安排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WFOE与VIE及其股东订立了以下合同安排,使公司能够(i)有权指导对VIE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以及(ii)承担风险并享有通常与VIE所有权相关的回报。因此,公司是VIE的主要受益人。因此,VIE的财务业绩被纳入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

F-11

目 录

RLX技术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1.经营和重组性质(续)

c)公司中国附属公司之间的VIE安排(续)

为公司提供对VIE有效控制的协议

授权书。根据授权委托书,北京粤科与北京五信的股东之间,北京五信的各股东已签署授权书,不可撤销地授权北京粤科或北京粤科指定的任何人作为其实际代理人行使其作为北京五信股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i)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ii)代表股东行使所有股东权利,并就根据中国法律和北京武信公司章程规定要求股东投票的任何决议投票,例如出售、转让、质押和处置股东在北京武信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iii)代表股东指定和任命北京武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将一直有效,直至该股东不再是北京五信的股东。

股权质押协议。根据股份质押协议,北京粤科、北京武信及北京武信的股东之间,北京武信的股东已将其各自于北京武信的全部股权质押予北京粤科,以保证北京武信及其股东履行独家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在北京武信或其任何股东违反独家业务合作安排项下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北京粤科作为质权人将有权要求强制执行质押并处分北京武信质押的股权权益,并将优先收取该等处分所得款项。北京五信的股东还承诺,未经北京粤科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质押的股权,不得对质押的股权设置或允许任何新的质押或任何其他产权负担。股权质押协议的初始期限为10年,如适用,将进一步延长与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的延长期限相同的期限。

允许公司从VIE获得经济利益的协议

独家商务合作协议。根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北京粤科与北京物信之间,北京粤科拥有向北京物信提供完整业务支持及技术和咨询服务的独家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服务、员工培训、网络支持、业务咨询、知识产权许可、设备或租赁、营销咨询、系统集成、产品研发、系统维护等。未经北京粤科事先书面同意,北京武信不得在协议期限内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关于本协议拟涉及事项的任何咨询和/或服务。北京五信同意按季度按北京粤科提供服务的工作量和业务价值向北京粤科支付服务费。北京粤科拥有因履行独家业务合作协议而创建的所有知识产权的独家所有权。为保证北京五信履行其在该协议项下的义务,北京五信的股东已根据股权质押协议将其持有的北京五信的全部股权质押给北京粤科。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的初始期限为10年,如在到期前得到北京粤科的书面确认,则应予以延长。延长期限由北京粤科确定,北京五信无条件接受该延长期限。

F-12

目 录

RLX技术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1.经营和重组性质(续)

c)公司中国附属公司之间的VIE安排(续)

向公司提供购买VIE股权选择权的协议

独家期权协议。根据独家期权协议,在北京粤科、北京武信及北京武信的股东之间,北京武信的各股东已不可撤回地授予北京粤科或北京粤科指定的任何人士或人士购买其于北京武信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期权,而北京武信已同意授予该等期权。北京粤科可按与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相等的价格行使此类期权,但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在行使此类期权时,估值是强制性的。北京五信与北京五信的股东约定,未经北京粤科事先书面同意,除其他事项外,他们不会(i)补充、变更或修订北京五信的章程及细则,(ii)增加或减少北京五信的注册资本或改变其注册资本结构,(iii)对其在北京五信的股权设定任何质押或产权负担,但根据股权质押协议设定的除外,(iv)出售、转让、抵押,或处置其在北京武信的股权和任何资产以及在北京武信的业务或收入中的任何合法或实益权益,(v)北京武信订立任何重大合同,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除外,或(vi)与任何其他实体合并或合并北京武信。独家期权协议的初始期限为10年,可在北京粤科选举时延长。

专属资产期权协议。根据独家资产选择权协议,北京粤科与北京武信之间,北京武信已不可撤销地授予北京粤科或北京粤科指定的任何人或多人购买北京武信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全部或部分当前和未来知识产权及其他资产的独家选择权。北京粤科可按资产转让时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行使该等期权。北京武信承诺,未经北京粤科事先书面同意,其将不会(其中包括)出售、转让、抵押、授权他人使用或处置其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任何资产。独家资产期权协议的初始期限为10年,可在北京粤科选举时延长。

d)与VIE结构有关的风险

中国当局可能会发现集团通过VIE对其某些业务的运营违反了中国禁止或限制从事此类运营和业务的公司的外国所有权的法律法规。全国人大于2019年3月15日批准《外商投资法》,国务院于2019年12月12日批准《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发布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并未触及历史上为规范VIE结构而提出的相关概念和监管制度,因此这一监管议题在《外商投资法》下仍不明确。《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的实施和解释存在实质性的不确定性,也有可能在未来将可变利益主体视为外商投资企业而受到限制。此类限制可能会导致集团的运营、产品和服务中断,并可能产生额外的合规成本,进而可能对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F-13

目 录

RLX技术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1.经营和重组性质(续)

d)与VIE结构有关的风险(续)

此外,如果发现法律结构和合同安排违反任何其他现行中国法律法规,中国政府可以:

吊销该等实体的营业执照和/或经营许可证;
对集团处以罚款;
没收他们认为通过非法经营获得的任何集团收入;
终止或对合并VIE的运营设置限制或苛刻条件;
对集团的征收权施加限制;
关闭集团的服务器或封锁集团的应用程式/网站;
要求集团重组股权结构或经营;
要求取消WFOE、合并VIE与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
限制或禁止集团将发售或上市所得款项或集团其他集资活动所得款项用于为综合VIE的业务及营运提供资金;或
采取其他可能对集团业务有害的监管或执法行动。

施加任何该等处罚可能会对集团开展集团业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倘施加任何该等处罚导致集团失去指挥任何VIE的活动的权利(透过其于其附属公司的股权)或获得其经济利益的权利,则集团将不再能够合并相关VIE及其附属公司(如有)。管理层认为,就集团目前的股权结构或与VIE的合同安排而言,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不存在集团拥有可变权益但不是主要受益人的VIE。

F-14

目 录

RLX技术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1.经营和重组性质(续)

d)与VIE结构有关的风险(续)

以下VIE及其附属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整体及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资料已纳入集团综合财务报表,详情如下:

截至12月31日,

2022

2023

    

人民币

    

人民币

流动资产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956,918

 

927,097

受限制现金

 

20,574

 

29,718

短期银行存款,净额

130,000

99,996

网上支付平台应收款项

 

2,817

 

5,398

短期投资,净额

 

2,434,864

 

2,148,719

应收账款和票据,净额

 

50,259

 

20,490

库存

 

130,122

 

72,468

应收集团公司款项

98,515

129,214

应收关联方款项

 

5,112

 

102,661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净额

80,267

112,575

流动资产总额

 

3,909,448

 

3,648,336

非流动资产

 

 

物业、设备及租赁物业改善,净额

 

75,780

 

52,102

无形资产,净值

 

4,718

 

53,672

长期投资,净额

 

8,000

 

8,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54,736

 

42,808

使用权资产,净额

 

57,261

 

42,529

长期银行存款,净额

1,167,325

1,398,376

其他非流动资产,净额

 

10,871

 

2,599

非流动资产合计

 

1,378,691

 

1,600,086

总资产

 

5,288,139

 

5,248,422

流动负债

 

 

应付账款及应付票据

 

268,761

 

224,383

合同负债

 

3,829

 

11,319

应付薪金及福利津贴

 

53,438

 

19,519

应交税费

 

93,700

 

36,932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132,762

 

95,125

应付集团公司款项

 

261,729

 

275,376

应付关联方款项

 

423

 

租赁负债-流动部分

 

36,905

 

25,422

流动负债合计

 

851,547

 

688,076

非流动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

 

8,653

 

7,695

租赁负债-非流动部分

 

30,593

 

18,092

非流动负债合计

39,246

25,787

负债总额

890,793

713,863

F-15

目 录

RLX技术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1. 经营和重组性质(续)

d)与VIE结构有关的风险(续)

截至本年度

    

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第三方收入

 

8,520,978

5,330,992

1,338,746

集团间收入(一)

4,533

15,937

第三方收入成本

 

(4,848,190)

(2,965,169)

(664,660)

集团间收入成本(二)

(144)

(1,268)

产品消费税

(52,668)

(342,354)

第三方运营费用

 

(1,182,492)

(713,520)

(484,994)

集团间经营费用(三)

 

(122,568)

(459,549)

(237,664)

其他(费用)/收入

(367,311)

132,736

220,220

净收入/(亏损)

2,000,417

1,277,211

(156,037)

(一) 自2022年起,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向集团内实体提供运营服务。集团间服务收入在合并层面予以剔除。
(二) 自2022年起,集团内各实体向合并后的VIE销售产品。收入的集团间成本在合并层面被剔除。
(三) 本集团的附属公司及合并VIE的主要受益人向合并VIE及其附属公司提供运营配套服务。合并层面取消集团间服务收费。

    

截至本年度

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与集团公司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512,685)

(210,479)

其他经营活动

1,842,887

641,865

202,414

经营活动产生/(使用)的现金净额

 

1,842,887

129,180

(8,065)

对集团公司的贷款

 

(96,058)

(450,769)

(80,805)

偿还集团公司借款

 

191,620

342,000

61,590

其他投资活动

 

(2,755,324)

343,317

53,451

投资活动(用于)/产生的现金净额

 

(2,659,762)

234,548

34,236

集团公司贷款项下借款

390,358

543,912

偿还集团公司借款项下借款

 

 

(164,408)

 

(590,760)

其他融资活动

 

(10,785)

(763)

 

筹资活动(用于)/产生的现金净额

 

(10,785)

225,187

 

(46,848)

F-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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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1.经营和重组性质(续)

d)与VIE结构有关的风险(续)

上述包括已在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消除的公司间余额和交易。

根据与VIE的合同安排,并通过其在其子公司的股权,集团有权指导VIE和VIE子公司的活动以及将资产转移出VIE和VIE子公司。因此,VIE资产被视为完全可供公司使用。由于合并后的VIE及VIE的附属公司根据中国公司法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的VIE及VIE的附属公司的负债的债权人对公司的一般信贷没有追索权。

e)企业合并

2023年12月,为促进国际扩张,集团向其关联方收购若干电子蒸汽相关业务的100%股权,包括SS North Asia Holding Limited及其合并附属公司(“SS North Asia”)、SunnyHeart HK Limited及其合并附属公司(“SunnyHeart”)和Relx Indonesia Holding Inc.及其合并附属公司(“Relx Indonesia”),收购价格为现金共计人民币173,274元(24,362美元)。收购的每一项业务主要在其母国从事电子蒸汽产品的销售,分别位于北亚和东南亚。由于公司与被收购公司在交易完成前后均由Ying(Kate)Wang女士处于同一控制下,根据ASC 805-50,收购事项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超过转让业务的前母公司基础的购买价格记录为视同分配给股东。所收购业务的经营业绩已在按历史账面价值呈列的各期间追溯纳入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犹如合并自共同控制开始时已生效一样。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脚注披露也已酌情进行追溯调整。

F-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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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

a)列报依据

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已根据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以反映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于2023年12月13日,由于集团收购由Ying(Kate)Wang女士共同控制的SS North Asia、SunnyHeart及Relx Indonesia(附注1(e)),集团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及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已纳入被收购公司的经营业绩,犹如自其首次由Ying(Kate)Wang女士控制之日起合并。集团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已进行追溯调整。

集团在编制所附综合财务报表时所遵循的重要会计政策概述如下。

b)合并原则

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包括公司、其附属公司、VIE及VIE的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为其主要受益人。从Ying(Kate)Wang女士控制的卖方收购的实体和业务的结果自被收购公司首次由Ying(Kate)Wang女士控制之日起合并,无论共同控制收购日期如何。

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有权任命或罢免董事会过半数成员、在董事会议上投过半数票或有权根据股东或权益持有人之间的法规或协议对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进行管理的实体。

合并VIE是指公司或其子公司通过合同安排有权指导对实体经济绩效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承担通常与实体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并享有报酬的实体,因此公司或其子公司是实体的主要受益人。

本公司、其附属公司、VIE及VIE的附属公司之间的所有交易及结余已于合并时消除。

对于公司的合并附属公司及VIE,确认非控股权益以反映其权益中不直接或间接归属于公司作为控股股东的部分。非控股权益在集团综合资产负债表的权益部分被分类为单独的项目,并已在集团的综合经营和综合收益报表中单独披露,以区分权益与公司的权益。

F-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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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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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续)

c)估计数的使用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在资产负债表日披露或有负债以及在合并财务报表和附注中报告期间报告的收入和支出。集团综合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重大会计估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补偿的估值和确认以及存货减记。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数不同,这种差异可能对合并财务报表具有重大意义。

d)功能货币和外币换算

本集团以人民币(“人民币”)为报告货币。公司及其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香港注册成立的境外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美元(“美元”)。集团中国实体的功能货币为人民币。集团在其他法域的实体一般使用各自的当地货币作为其功能货币。功能货币的确定依据的是ASC主题830,外币事项的标准。

在综合财务报表中,公司及位于中国境外的其他实体的财务资料已换算成人民币。资产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折算。当期产生的收益以外的权益金额按历史汇率换算。收入、费用、损益采用当期平均费率折算。换算调整作为外币换算调整列报,并在综合综合收益表中作为其他综合(亏损)/收益的组成部分列示。

以记账本位币以外货币计值的外币交易,采用交易发生日通行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以外币计价的货币资产和负债,采用资产负债表日适用的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外汇交易产生的净损益计入其他,在综合综合收益表中净额。

e)便民翻译

将截至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资产负债表、综合全面收益表及综合现金流量表由人民币转换为美元,仅为方便读者阅读,按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所述的2023年12月29日中午买入汇率1.00美元= 7.0 999元计算。不表示人民币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按照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变现或结算为美元。

F-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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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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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续)

f)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反映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转移负债所支付的价格。在确定要求或允许以公允价值入账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时,本集团考虑其将进行交易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的市场,并考虑市场参与者在对资产或负债定价时将使用的假设。

本集团采用公允价值层次结构,要求实体在计量公允价值时最大限度地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并尽量减少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金融工具在公允价值层次结构中的分类是基于对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输入水平。会计指引确立了可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三个输入水平:

第1级适用于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的资产或负债。
第2级适用于存在除第1级所包含的报价以外的对资产或负债可观察到的输入值的资产或负债,例如类似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相同资产或负债在交易量不足或交易不频繁的市场(不太活跃的市场)中的报价;或模型衍生的估值,其中可观察到或主要可从可观察的市场数据中得出或得到证实的重要输入值。
第3级适用于估值方法中存在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不可观察输入值的资产或负债。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附注23。

g)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主要指银行现金、不受提取或使用限制、原期限为三个月及以下、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的活期存款。

h)受限制现金和合并现金流量表

在法律上被限制提取或用于或作为担保质押的现金在本集团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报。2016年11月,FASB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ASU)第2016-18号,《现金流量表(主题230):受限现金》(“ASU2016-18”),要求实体在现金流量表中列报现金、现金等价物、受限现金和受限现金等价物的合计变动。因此,集团在集团的综合现金流量表中列报了期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现金余额中的受限现金。

本集团的受限制现金主要为在指定银行账户持有的用于发行与应付票据有关的银行承兑票据的保证金。

一) 银行存款

短期银行存款,净额

短期银行存款是指原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定期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长期银行存款。赚取的利息作为利息收入入账,于呈列年度综合全面收益报表中的净额。

长期银行存款,净额

长期银行存款是指存放于银行的原始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而一年内到期的,则重分类为短期银行存款,净额。

本集团对银行存款按摊余成本减信用损失准备入账。

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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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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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续)

j)投资

短期投资,净额包括集团持有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债务分类证券。

长期投资证券,净额包括本集团持有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债务分类证券。

本集团将该投资证券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或可供出售,其分类决定了ASC 320分别规定的会计方法。

持有至到期债务证券包括本集团有积极意愿和能力持有该等证券至到期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固定利率债务工具。本集团对持有至到期债务证券按摊余成本减信用损失准备进行会计处理。

可供出售债务证券包括与基础资产业绩挂钩的浮动利率债务工具,以公允价值列报,公允价值变动反映在综合全面收益表的其他综合(亏损)/收益中。公允价值根据各报告期末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产品报价估算。本集团将这些输入归类为第2级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与基础资产业绩挂钩的可变利率金融工具的某些投资,本集团在初始确认日选择公允价值选择权,并随后以公允价值计量这些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在综合全面收益表的投资收益中反映。公允价值根据各报告期末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产品报价估算。本集团将这些输入归类为第2级公允价值计量。

可供出售债务证券的信用损失准备按照ASC 326进行会计处理。在每个报告期间,可供出售债务证券在单个证券级别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存在低于其摊余成本基础的公允价值下降(减值)。在本集团在收回其摊余成本基础前拟出售或很可能未被要求出售该证券的情况下,公允价值与摊余成本之间的差额在综合全面收益表中确认为亏损,并相应减记该证券的摊余成本。在这两个条件都不存在的情况下,集团然后评估下降是否是由于与信贷相关的因素。判断是否存在信用损失所考虑的因素可以包括公允价值低于摊余成本基础的程度、基础贷款义务人信用质量的变化、信用评级行动,以及其他因素。为确定公允价值下降与信用相关的部分,集团将按证券实际利率折现的证券预期现金流量的现值与证券的摊余成本基础进行比较。信用相关减值以公允价值与摊余成本之间的差额为限,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信用损失准备,并对净收益进行相应调整。非信贷相关的任何剩余公允价值下降均在其他综合(亏损)/收益中确认,税后净额。由于信贷改善而导致的预期现金流量改善通过转回信贷损失和相应减少信贷损失准备金确认。

持有至到期及可供出售长期投资证券所赚取的利息在呈列年度的综合全面收益报表中作为利息收入净额入账。

长期投资,净额

本集团选择就同一发行人的相同或类似投资(“计量替代方案”)记录一项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且未按权益法按成本减减值(如有)加减有序交易中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动导致的权益投资入账。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的长期投资包括对私人控股公司的投资,这些公司的公允价值不易确定,因此本集团按同一被投资方相同或类似投资的可观察交易变动调整后的成本确认这些投资,减去减值。

F-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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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续)

j)投资(续)

本集团定期根据各报告期被投资方的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其他市场价值证据对长期投资进行减值评估。此类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审查被投资方的现金状况、近期融资、预计和历史财务业绩、现金流预测和融资需求。减值亏损在其他确认,在综合全面收益表中的净额等于投资账面价值超过其公允价值的部分。

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长期投资减值为零、人民币4,000元及零。

k)应收账款和票据,净额

应收账款和票据按原开票金额减去信用损失准备后确认和列账。本集团根据ASC 326计提信用损失准备,并将该信用损失准备作为应收账款和票据的冲销入账。预期信贷亏损人民币141元、人民币201元及人民币2,884元于截至二零二一年、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综合全面收益表内作为一般及行政开支入账。有关采用ASC 326的更多信息,请参阅附注2(ah)“信用损失准备”。

l)存货

集团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及制成品。存货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者列示。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存货减记是针对过多、滞销、过期和过时的存货以及账面价值超过可变现净值的存货进行的。某些因素可能会影响存货的变现价值,因此集团不断根据对客户需求和市场状况的假设评估可收回性。评估可能会考虑历史使用情况、有效期、预期需求、预期销售价格、新产品开发进度、产品淘汰、客户集中度等因素。存货减记在综合全面收益表的收入成本中入账。

m)物业、设备及租赁物业改善,净额

物业、设备及租赁物改良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及减值(如有)列账。除土地不计提折旧外,其他财产、设备和租赁物改良项目的折旧按以下估计使用寿命采用直线法计算:

类别

    

估计使用寿命

电子设备

 

3-5年

家具和办公设备

 

3-5年

机械设备

 

2-10年

运输设备

5年

办公楼

40年

租赁权改善

 

租赁期限或资产的预计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

维护和维修支出在发生时计入费用,而延长财产、设备和租赁物改良使用寿命的更新和改进费用则作为相关资产的增加资本化。出售物业、设备及租赁物改良的收益或亏损为出售所得款项净额与相关资产账面值之间的差额,并在其他项下确认,于综合全面收益表中净额确认。

F-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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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续)

n)无形资产,净值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购买的无形资产和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参见附注1(e))。向第三方购买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著作权许可、软件和商标。可辨认无形资产按购置成本减累计摊销及减值亏损(如有)列账。在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获得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品牌和渠道关系,按共同控制下实体的前母公司记录的账面金额确认。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如出现减值指标,则进行减值测试。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按其预计使用寿命采用直线法摊销,具体如下:

类别

    

估计使用寿命

版权许可

 

2年

购买的软件

 

2-3年

商标

2年

品牌

10年

渠道关系

6年

o)商誉

商誉是指购买价格超过分配给所收购的可识别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所收购企业承担的负债的金额。本集团的商誉产生于共同控制下的业务合并(参见附注1(e)),并按共同控制下实体的前母公司记录的历史成本确认。根据ASC 350,无形资产-商誉和其他,记录的商誉金额不进行摊销,而是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则在报告单位层面更频繁地进行减值测试。

在ASC 350-20-35下,本集团可选择先对定性因素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定量减值测试。在定性评估中,集团考虑了行业和市场因素、报告单位的整体财务业绩以及与业务相关的其他具体信息等主要因素。如果本集团根据定性评估结果确定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值的可能性较大,则需要进行定量减值测试。否则,无需进一步检测。定量减值测试将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值(包括商誉)进行比较。如果报告单位的账面值大于零且其公允价值超过其账面值,则报告单位的商誉被视为未减值。如果报告单位的账面价值(包括商誉)超过其公允价值,则按等于该超出部分的金额确认减值损失,但限于分配给该报告单位的商誉总额。

根据对质量因素的评估,该集团确定其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很可能超过其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账面金额。因此,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录得减值亏损(2022年:无)。

p)商誉以外的长期资产减值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例如市场条件的重大不利变化将影响资产的未来使用)表明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无法完全收回或使用寿命比本集团最初估计的要短时,就对长期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当这些事件发生时,本集团通过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期使用资产及其最终处置产生的未来未折现现金流量的估计进行比较来评估长期资产的减值。预期未来未折现现金流量之和低于资产账面价值的,本集团按照资产账面价值超过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减值损失。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减值费用为零、人民币42,529元和人民币5,080元。

F-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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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续)

q)租赁

集团租赁办公空间、仓库、店铺、宿舍及办公设备的固定期限介乎1个月至60.5个月,其中部分有延期选择权。集团在确定租赁负债时不承认展期选择,除非合理确定展期。集团已选择短期租赁计量及确认豁免。本集团在租赁期内以直线法确认其短期租赁的租赁付款,并重新评估其延期选择权以符合短期租赁计量条件。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集团所有租赁均分类为经营租赁。对于经营租赁,租赁负债按照租赁开始日未付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和后续计量。使用权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成本包括根据租赁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调整的租赁负债的初始金额,加上所产生的任何初始直接成本减去收到的任何租赁奖励。与经营租赁资产相关的成本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在经营费用内确认。

在确定未付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ASC 842要求承租人使用租赁内含的利率或,如果该利率无法轻易确定,则使用其增量借款利率对其未付租赁付款额进行贴现。由于集团的大部分租赁没有提供隐含费率,集团使用其增量借款利率作为租赁的贴现率。集团的增量借款利率估计为近似于类似条款和付款的抵押基础上的利率。

r)收入确认

本集团遵循五个确认收入的步骤:(i)识别与客户的合同,(ii)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iii)确定交易价格,(iv)将交易价格分配给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以及(v)在实体履行履约义务时(或作为)确认收入。

集团的收入主要来自向负责向零售商和终端用户销售的线下分销商销售集团的产品。有关集团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收入分类,请参阅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8。

向线下分销商销售产品

根据分销协议,线下分销商向集团采购产品、提货并负责商业分销及线下终端销售予授权分销区域的零售商及终端用户。线下分销商在掌控产品后,负责与零售商和终端用户开展直接互动,交付产品并提供客户支持。基于这些指标,集团根据606-10-55-39确定线下分销商(而非最终用户)为其客户。

集团亦与线下分销商订立回扣协议,以激励线下分销商增加向集团的采购。销售返利通常按照采购金额的百分比计算,按照ASC 606-10-32-5作为可变对价核算。

此外,集团以返利形式向线下分销商进行促销活动提供现金补贴。补贴金额以特定促销活动费用的一定比例为基础,因活动而异。这些补贴将支付给集团的客户。根据ASC 606-10-32-25,集团确定该补贴应记录为收入的减少。

据此,集团在产品交付至线下分销商仓库时确认向线下分销商销售的收入,金额等于合同销售价格,减去估计销售回扣和核定补贴的适用备抵。

F-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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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续)

r)收入确认(续)

自2022年起,集团就在中国销售的产品向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线下分销商(“持牌线下分销商”)销售产品。持牌线下分销商于收到产品后向集团全额付款,付款期限约为一个月。根据集团与持牌线下分销商的协议,持牌线下分销商于收到产品时取得控制权,但在收到产品后有权享有若干退货及价格优惠权利。集团根据合约条款及历史模式作出销售退货及价格优惠的估计。根据ASC606-10-55-23,集团确定销售退货和价格优惠应记为收入减少。

据此,集团于将产品交付予特许线下分销商仓库时确认来自特许线下分销商的收入,金额等于合同销售价格,减去估计销售回报及价格优惠的适用备抵。

其他

对于通过集团经营的线下门店进行的直接销售,集团在向最终用户交付商品时确认收入。

合同余额

应收款项于集团拥有无条件对价权利时入账。如果在支付该对价到期之前只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则获得对价的权利是无条件的。当集团在收到或到期付款前已向客户转让产品,而集团的对价权利以未来履约或合同中的其他因素为条件时,记录合同资产。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没有记录合同资产。

若集团在履约前收到对价,则确认合同负债,这主要与未发货的订单有关,其中仍有义务需要集团履行。合同负债将在收入确认条件全部满足时确认为收入。由于合同期限一般较短,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年初的所有合同负债余额均确认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收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并无任何以往年度已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的收入。

实用权宜之计

分配给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尚未披露,因为集团几乎所有合同的期限都在一年或更短。

与持牌线下分销商的付款条款一般要求在30天或更短时间内结算。集团已确定其合同一般不包括重大融资部分。

s)收入成本

收入成本主要包括寄售制造成本、材料成本、生产线上使用的机器设备的存货减记和折旧,以及直接归属于产品生产的相关成本。

F-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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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续)

t)消费税

集团的消费税包括对中国电子烟制造商征收的消费税。2022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据此,电子烟生产企业生产或进口电子烟,按36%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本集团的消费税按毛额基准呈报,并于综合全面收益报表中确认为产品的消费税。

u)产品保修

集团根据销售产品时与其客户订立的合约,就所有销售的电子蒸汽产品提供产品保修。集团为所售产品计提保修准备金,其中包括对不良率的最佳估计以及维修或更换保修项目的预计成本。这些估计数主要基于对未来索赔的性质、频率和平均费用的估计。质保准备金计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保修成本在综合全面收益表中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入账。集团定期重新评估保修应计的充分性。

v)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主要包括研发人员的工资、福利福利和股份补偿费用以及与研发活动相关的材料费用和设备折旧。

内部使用软件前期项目阶段发生的费用,在发生时计入研发费用。在应用程序开发阶段发生的成本在满足ASC 350-40“内部使用软件”中所述的某些标准时予以资本化。在实施后-运营阶段发生的成本也在发生时计入费用。由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期间历来非常短,且在此期间发生的开发成本并不重要,因此迄今为止内部使用软件的开发成本已在发生时计入费用。

w)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主要包括广告费、工资、福利福利和销售人员基于共享的补偿费用,以及运费。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广告开支分别为人民币192,541元、人民币57,954元及人民币31,899元。截至二零二一年、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运费分别为人民币67,632元、人民币40,710元及人民币8,925元。

x)一般及行政开支

一般和行政费用主要包括一般和行政人员的工资、福利福利和股份补偿费用以及专业服务费。

y)补贴收入

补贴收入指集团从中国地方政府收到的现金补贴。该等金额于收到时于综合全面收益表内的净额于其他确认。集团于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录得补贴收入人民币197,311元、人民币338,112元及人民币124,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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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续)

z)股份补偿

授予向Relx Inc.提供服务的董事、执行官、雇员、顾问和非员工的所有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包括受限制的普通股、受限制的股份单位和购股权,均按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并根据ASC 718 —“补偿-股票补偿”分类为股权奖励。集团于2018年1月2日(成立日期)提早采纳ASU2018-07,「补偿-股票补偿(主题718),改善非员工股份支付会计」,以按授予日公允价值将向非员工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股份支付入账。

对于所有具有分级归属时间表的服务条件授予的股份奖励,股份补偿费用采用直线法确认,在规定的服务期内。集团采用ASU2016-09在补偿费用中确认没收的影响,当它们发生时。获授附带服务条件及业绩条件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及购股权按授予日公允价值计量。在服务开始日先于授予日的情况下,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费用自服务开始日开始计量,并在授予日之前的每个后续报告日根据相关奖励的估计公允价值重新计量。

在股份分派前,所有购股权及受限制普通股均由Relx Inc.使用Relx Inc.的基础普通股授出。Relx Inc.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是使用收益法确定的,由于奖励的基础股票没有公开交易,因此由于缺乏适销性而有折扣。于股份分派完成后,购股权由公司使用其本身的基础普通股授出。公司普通股的公允价值等于其市场价格。集团采用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估计购股权的公平值。购股权公允价值的确定受相关普通股的公允价值以及有关若干复杂和主观变量的假设的影响,这些变量包括预期股价波动、实际和预计承授人的购股权行使行为、无风险利率和预期股息。

于股份分派前向董事、行政人员、雇员及顾问发行的股份为Relx Inc.的股份,而集团应占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开支的比例作为Relx Inc.的出资入账。公司就股份分派向Relx Inc.的雇员授出的购股权按授出日期厘定的公允价值入账为集团向其股东作出的视同股息。详见附注19。

aa)员工福利

中国贡献计划

集团在中国的全职雇员参加政府规定的定额供款计划,据此向雇员提供若干退休金福利、医疗、雇员住房基金及其他福利福利。中国劳动法规要求,集团根据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这些福利,最高不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最高金额。集团对所作出的监管贡献以外的利益并无法律义务。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该等雇员福利开支的总金额分别约为人民币75,028元、人民币86,666元及人民币49,6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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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续)

ab)税收

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根据财务报告目的的净收入提供的,并根据相关税务管辖区的规定,就不应课税或不能为所得税目的扣除的收入和费用项目进行调整。递延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法核算。在这种方法下,递延所得税通过对财务报表账面值与现有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适用适用于未来年度的已颁布法定税率,就暂时性差异的税务后果确认。资产或负债的税基是为纳税目的归属于该资产或负债的金额。税率变动对递延税项的影响于变动期间在综合全面收益表中确认。如果根据现有证据的权重,递延税项资产很可能无法变现,本集团将根据递延税项资产的金额记录估值备抵。

不确定的税务状况

关于所得税不确定性的会计处理指南规定了一个更可能的财务报表确认和计量在纳税申报表中采取或预期采取的税收状况的门槛。还就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当期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分类、与税务头寸相关的利息和罚款的会计处理、中期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以及所得税披露提供了指导。在评估集团不确定的税务状况和确定其所得税拨备时需要作出重大判断。本集团在其资产负债表的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项下及其他项下确认利息和罚款(如有),净额在其综合全面收益表中。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未确认与不确定税务状况相关的任何利息和罚款。于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集团并无任何重大未确认不确定税务状况。

ac)关联方

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或在作出财务和经营决策时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被视为关联方。如果当事人受到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例如家庭成员或亲属、股东或关联公司,也被视为关联方。

ad)法定准备金

公司的附属公司、VIE及在中国成立的VIE的附属公司须拨付若干不可分派储备金。

根据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法律,公司注册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子公司须从其年度税后利润(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中拨出包括一般公积金、企业扩张基金和员工奖金及福利基金在内的储备资金。拨给一般公积金的款项必须至少为按照中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的年度税后利润的10%。普通公积金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的,不需拨付。企业扩张基金和员工奖金福利基金的拨款由各自公司酌情决定。

此外,根据中国公司法,集团注册为中国境内公司的VIE必须从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的年度税后利润中拨出包括法定盈余基金和酌情盈余基金在内的不可分配储备基金。法定盈余基金的拨款必须是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的年度税后利润的10%。法定盈余资金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的,无需拨付。公司酌情拨付酌情节余基金。

F-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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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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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续)

ad)法定准备金(续)

普通公积金、企业扩张基金、法定盈余基金和任意盈余基金的使用,仅限于冲减亏损或增加各自公司的注册资本。职工奖金福利基金属于负债性质,仅限于向职工发放专项奖金和为全体职工集体谋福利的资金支付。这些准备金不得以现金分红、贷款或垫款等方式转入公司,也不得进行分配,除非处于清算状态。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2022年及2023年止年度,集团于中国注册成立的实体的法定盈余基金的利润拨款分别为人民币1,319元、人民币25,492元及零。没有为任何列报期间的其他储备基金拨款。

ae)综合收益

综合收益定义为集团在一段期间内因交易及其他事件和情况而产生的权益变动,不包括股东投资和向股东分配产生的交易。如所附综合资产负债表所示,累计其他全面收益主要包括累计外币折算调整,以及投资证券的未实现(亏损)/收入。

af)分部报告

根据ASC 280“分部报告”确立的标准,集团的首席经营决策者已被确定为其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在作出有关分配资源和评估业绩的决策时审查集团的综合业绩。

就内部报告和管理层的经营审查而言,首席经营决策者并不会按市场或产品将集团的业务分开。因此,集团只有一个经营及可呈报分部。

集团主要来自中国的收入,有关地理信息,请参阅附注25。

AG)集中度和风险

外汇风险

集团在中国的实体的收入和支出一般以人民币计价,其资产和负债以人民币计价。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外币。外币汇入中国境内或人民币汇出中国境内以及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兑换,需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并附有一定的证明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下,对人民币兑换成其他货币进行管制。

信用风险

可能使本集团面临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短期银行存款、长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及票据、网上支付平台应收款项、短期投资、长期投资证券及应收关联方款项。这些金融工具的账面值代表因信用风险而产生的最大损失金额。

集团将其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短期银行存款、短期投资、长期投资证券及长期银行存款存放于信誉良好、信用评级及质量较高的金融机构。近期没有与这些金融机构相关的违约历史,信用风险并不重要。

F-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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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续)

AG)集中度与风险(续)

应收账款和票据以及其他应收款通常是无抵押的,主要来自中国的正常业务过程。与这些金融工具有关的风险通过集团对其客户进行的信用评估及其对未偿余额的持续监控流程而得到缓解。

客户和供应商集中

有来自一家线下分销商(分销商A)的收入占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净收入的10%以上。有两家线下分销商(分销商B及分销商C)的应收账款及票据分别占比超过10%,合计占集团于2021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及票据总额的28%。

有来自一家线下分销商A的收入个别占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净收入的10%以上。有两家线下分销商(分销商D及分销商E)的应收账款个别占比超过10%,合计占集团截至2022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及票据总额的33%。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来自一家线下分销商的收入个别占净收入的10%以上。有四家线下分销商(分销商F、分销商G、分销商H及分销商I)的应收账款个别占比超过10%,合计占集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及票据总额的61%。

有一名供应商(供应商A)的采购占比超过10%,占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采购总额的75%,而相应应付该供应商的应付账款及票据占比超过10%,占集团截至2021年12月31日应付账款及票据总额的89%。

有来自供应商A的采购占比超过10%,占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采购总额的80%,而相应应付该供应商的应付账款及票据占比超过10%,占集团截至2022年12月31日应付账款及票据总额的86%。

有来自供应商A的采购占比超过10%,占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采购总额的58%,而相应应付该供应商的应付账款及票据占比超过10%,占集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应付账款及票据总额的74%。

ah)信用损失备抵

于2021年1月1日,本集团采用了ASC 326,金融工具——信用损失,其中要求在金融资产产生或取得时按金融资产合同期限内预期信用损失的估计确认备抵(当前预期信用损失或“CECL”模式)。

本集团适用CECL模式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短期银行存款、长期银行存款、短期及长期投资证券、应收账款及票据、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和关联方应收款项,这些金融资产的备抵由基础应收款项的估计违约率驱动。本集团通过考虑历史拖欠率和收款率的总体趋势、相关的产业和宏观经济因素以及在评估应收账款组合的未来表现时认为相关的其他信息,在集合基础上估计应收账款的违约率。集团按起源年份监测拖欠状况,并在应收款项无法收回时及时注销拖欠应收款项。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综合全面收益报表内分别录得信贷亏损拨备人民币2,562元、人民币25,039元及人民币1,615元。

歼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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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续)

AI)每股普通股净收益

每股普通股基本净收入的计算方法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除以该期间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就每股普通股摊薄净收益的计算而言,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根据潜在稀释普通股的影响进行调整,包括在行使未行使购股权和使用库存股法的限制性股份单位时可发行的普通股。上述影响不包括在计算稀释后的每股普通股净收益中,如果包含此类影响将具有反稀释性。

根据ASC 260计算每股普通股基本和摊薄净收益的已发行股份数量不包括公司回购的股份。

aj)股息

本公司的股息于宣派时确认。

ak)最近发布的会计公告

最近尚未采用的会计公告

2023年11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3-07号,分部报告:可报告分部披露的改进(“ASU 2023-07”)。ASU2023-07要求加强披露定期提供给主要经营决策者并在年度和中期基础上计入报告的分部损益的重大分部费用。该指引对2023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以及2024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有效。这些修订应追溯通过所有以前呈报的期间。允许提前收养。集团目前正在评估采用这一ASU对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2023年12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3-09号,所得税(主题740)-所得税披露的改进(“ASU 2023-09”)。ASU 2023-09要求提供有关报告实体有效税率调节的分类信息以及有关已缴纳所得税的额外信息。该指南在未来基础上对2024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有效。允许提前收养。集团目前正在评估采用这一ASU对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2024年3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4-01号,补偿——股票补偿(主题718)——利润利息和类似奖励的范围应用(“ASU 2024-01”)。ASU 2024-01阐明了如何确定利润利息和类似奖励是否属于ASC 718的范围,并适用于将利润利息奖励作为对雇员或非雇员的补偿的所有报告实体。该指南在未来基础上对2024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有效。允许提前收养。集团目前正在评估采用这一ASU对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是指存放在银行的现金和存放在银行的活期存款,其原始期限为三个月或更短,且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主要包括:

截至12月31日,

    

2022年(经调整)

    

2023

 

人民币

 

人民币

三个月内初始期限的短期银行存款

 

52,767

 

155,819

银行现金

 

1,215,745

2,234,47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268,512

 

2,390,298

F-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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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银行存款,净额

截至12月31日,

    

2022年(经调整)

    

2023

 

人民币

 

人民币

短期银行存款,净额

7,084,879

2,631,256

长期银行存款,净额

 

1,515,428

1,757,804

合计(一)

 

8,600,307

4,389,060

(一)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集团的应付票据的抵押品为人民币154,922元及零的银行存款(附注14)。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银行存款所录得的信贷损失拨备分别为人民币5,559元及人民币2,408元。

5.投资证券

    

截至12月31日,

2022年(经调整)

    

2023

人民币

人民币

短期投资_公允价值期权

2,434,864

2,183,862

短期投资,净额_可供出售

561,940

短期投资,净额_持有至到期

347,331

长期投资证券,净额_持有至到期

2,851,966

5,236,109

长期投资证券,净额_可供出售

557,492

合计

 

5,844,322

8,329,242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投资证券录得的信贷损失拨备为人民币3,739元及人民币5,213元。

6.应收账款和票据,净额

截至12月31日,

2022年(经调整)

2023

    

人民币

    

人民币

应收账款

51,582

63,508

呆账备抵

(201)

(3,026)

应收账款和票据,净额

 

51,381

60,482

7.库存

库存包括以下内容:

截至12月31日,

    

2022年(经调整)

    

2023

 

人民币

 

人民币

成品

 

123,672

117,665

原材料

 

7,229

27,185

库存

 

130,901

144,850

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存货减记至可变现净值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89071元、人民币179,694元及人民币35,695元,计入销售成本。

F-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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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净额

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汇总如下:

截至12月31日,

    

2022

    

2023

(经调整)

 

人民币

 

人民币

增值税(“增值税”)可收回

 

38,974

 

28,597

预付服务费和销售费用

 

9,000

7,842

预付供应商款项

 

4,054

 

2,700

递延费用

 

452

 

1,321

租金押金

 

13,216

 

11,669

应收利息

95,204

446,528

应收金融机构款项

35,241

1,511

其他

 

20,893

 

20,027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217,034

520,195

减:信贷损失准备金(一)

(18,102)

(11,760)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净额

 

198,932

 

508,435

(一)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录得的信贷损失准备金为人民币18,102元及人民币11,760元。信贷损失准备金变动情况如下:

    

2022

    

2023

(经调整)

人民币

人民币

截至1月1日的余额

 

154

 

18,102

核销

(6,862)

计入开支的金额

 

17,948

 

520

截至12月31日余额

 

18,102

 

11,760

9.物业、设备及租赁物改善,净额

以下为物业、设备及租赁物改善汇总,净额:

截至12月31日,

    

2022

    

2023

(经调整)

 

人民币

 

人民币

租赁权改善

 

94,336

 

97,509

机械设备

 

121,547

 

123,142

土地

8,376

办公楼

8,328

家具和办公设备

 

7,289

 

6,746

电子设备

 

2,149

 

1,809

运输设备

871

1,349

物业、设备及租赁物业改善总额

 

226,192

 

247,259

减:累计折旧

 

(122,033)

 

(154,656)

减:累计减值

(16,288)

(15,245)

物业、设备及租赁物业改善,净额

 

87,871

 

77,358

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折旧开支分别为人民币40,865元、人民币76,041元及人民币37,622元。集团于截至二零二一年、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分别录得零、人民币28,561元及人民币5,008元的减值亏损。

F-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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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无形资产,净额

下表汇总了集团的无形资产净额:

截至12月31日,

    

2022

    

2023

(经调整)

 

人民币

 

人民币

版权许可

 

3,530

 

4,098

购买的软件

 

19,115

 

23,264

商标

 

567

 

44

品牌(一)

34,522

渠道关系(一)

32,430

无形资产总额

 

23,212

 

94,358

减:累计摊销

(14,283)

(23,203)

减:累计减值

(1,377)

(1,377)

无形资产,净值

 

7,552

 

69,778

(一)

品牌和渠道关系是由于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参见附注1(e))而从SS北亚转移而来,并根据ASC 805-50按SS北亚的前母公司记录的历史成本确认。

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摊销开支分别为人民币4,774元、人民币5,367元及人民币8,892元。集团于截至二零二一年、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分别录得零、人民币1,377元及零减值亏损。

未来五年各年度及以后各年度的预计摊销费用如下:

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

 

人民币

2024

 

12,885

2025

 

10,368

2026

9,465

2027

8,858

2028

8,858

此后

 

19,344

11.长期投资,净额

以下列出集团的长期投资概要:

截至12月31日,

    

2022

    

2023

(经调整)

 

人民币

 

人民币

衡量另类投资:

 

  

被投资方A

 

1,000

 

1,000

被投资方B

 

4,000

 

4,000

被投资方C

8,000

8,000

计量另类投资总额

13,000

13,000

减:减值

(5,000)

(5,000)

长期投资,净额

 

8,000

 

8,000

F-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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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长期投资,净额(续)

2019年7月,集团分别以现金代价人民币1,000元及4,000元收购被投资方A的13.34%股权及被投资方B的20.00%股权。

2021年3月,集团以现金代价人民币8000元收购被投资方C的5.00%股权。

由于公司持有的股份不被视为实质普通股,且股份不具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因此根据ASU2016-01,这些投资在计量备选项下进行了会计处理。集团于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确认减值亏损为零、人民币4,000元及零。

12.商誉

商誉账面价值变动情况如下:

    

截至12月31日,

2022
(经调整)

2023

人民币

人民币

截至1月1日的余额

 

 

加法(一)

 

 

66,506

截至12月31日余额

 

 

66,506

(一)

该商誉是由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见附注1(e))而从SS北亚转移的,并按照ASC 805-50按SS北亚前母公司记录的历史成本确认。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未确认减值费用。

13.其他非流动资产,净额

以下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的其他非流动资产概要:

截至12月31日,

    

2022

    

2023

(经调整)

 

人民币

 

人民币

长期资产预付款

 

13,398

 

6,717

租金押金

6,423

4,183

其他非流动资产

19,821

10,900

减:减值(一)

(6,363)

(6,026)

其他非流动资产,净额

 

13,458

 

4,874

(一)

集团于截至二零二一年、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分别录得零、12,591元及72元减值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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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应付账款及应付票据

考虑到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与供应商的交易产生并按惯例贸易条款到期不超过一年,本集团按摊余成本计量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包括以下内容:

截至12月31日,

    

2022

    

2023

(经调整)

 

人民币

 

人民币

应付账款

 

52,493

 

109,410

应付票据(一)

 

216,853

 

157,016

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合计

 

269,346

 

266,426

(一)

集团的应付票据主要包括短期票据,通常期限为91至92天,提供给集团的供应商和制造商。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应付票据由持有商业银行的限制性现金人民币18,579元和长期银行存款人民币154,922元作抵押。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应付票据由商业银行持有的限制性现金人民币26,436元作抵押。

15.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以下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的应计费用及其他流动负债概要:

截至12月31日,

2022

2023

(经调整)

    

人民币

    

人民币

线下分销商、零售商及其他的存款

11,017

9,427

专业服务费应付款

 

15,154

 

18,194

产品保修(一)

 

5,051

 

3,208

设备应付款项

7,020

1,575

专利申请费应付款

1,508

对供应商的应计负债

72,909

44,140

与雇员行使股份奖励有关的应付款项

20,509

3,168

与终止租赁合同有关的应付款项

6,191

其他

 

22,096

 

24,284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161,455

 

103,996

(一) 产品保修活动情况如下:

    

产品保修

人民币

截至2022年1月1日的余额(经调整)

4,185

年内提供

52,693

年内使用

 

(51,827)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余额(经调整)

 

5,051

年内提供

 

21,116

年内使用

 

(22,959)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3,208

F-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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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租赁

集团就集团根据租赁安排使用的办公空间、仓库、商店、宿舍及办公设备拥有经营租赁。集团亦租赁制造设施的空间,该设施内设有公司拥有的生产设备,并与第三方营运伙伴合作经营。

经营租赁相关补充信息汇总如下:

截至12月31日,

 

    

2022

    

2023

 

(经调整)

人民币

人民币

 

租赁使用权资产,净额

 

75,008

 

52,562

租赁负债-流动部分

 

45,955

 

29,435

租赁负债-非流动部分

 

39,968

 

24,419

租赁负债总额

 

85,923

 

53,854

加权平均剩余租期

 

2.24

1.88

加权平均年贴现率

 

4.75

%

4.75

%

本集团综合全面收益表确认的租赁成本及与经营租赁相关的补充现金流量信息汇总如下:

截至本年度

    

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经调整)

(经调整)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经营租赁费用

 

74,869

89,629

 

54,565

短期租赁费用

 

3,174

5,596

 

5,430

总租赁成本

 

78,043

95,225

 

59,995

集团租赁的补充现金流信息如下:

截至本年度

    

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经调整)

(经调整)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经营租赁负债的现金支付,计入经营现金流

 

68,825

77,189

 

62,636

取得使用权资产产生的租赁负债

 

152,422

35,311

 

38,746

租赁合同终止导致租赁负债减少

 

(53,510)

 

(12,657)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等经营租赁的剩余租期一般为1个月至52个月。不可撤销协议下的未来最低租金付款总额如下:

    

出租

人民币

2024

 

31,106

2025

 

18,846

2026

6,357

2027

44

2028

13

最低租赁付款总额

 

56,366

减:推算利息

 

(2,512)

总租赁负债余额

 

53,854

F-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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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所得税费用

开曼群岛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公司无需就收入或资本收益缴税。此外,一旦公司在开曼群岛向其股东支付股息,将不征收开曼群岛预扣税。

香港

根据现行《香港税务条例》,集团在香港的附属公司就其赚取的应课税收入须征收16.5%的香港利得税。此外,于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向公司支付股息无须缴付任何香港预扣税。

韩国

集团在韩国的附属公司须就其在韩国的应课税收入征收累进税率的企业所得税,即对首个韩元(KRW)2亿元征收9%,对超过2亿韩元至200亿韩元的应课税收入征收19%,对超过200亿韩元至3000亿韩元的应课税收入征收21%,对超出部分征收24%。集团在韩国的附属公司亦须按其应课税收入征收地方所得税,累进税率由0.9%至2.4%。

韩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的股息通常适用20%的预提税率。支付给香港居民公司的股息可适用10%或15%的预提优惠税率,前提是香港与大韩民国双重征税条约下的某些条件得到满足。

印度尼西亚

集团于印度尼西亚的附属公司须就其所赚取的收入征收0.5%的印度尼西亚所得税。

F-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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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所得税费用(续)

中国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公司按25%的统一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集团于中国的附属公司及VIE须按呈列年度的统一所得税率25%征收。在深圳设立的子公司符合15%优惠所得税率标准。根据中国国家税务局颁布并自2008年起生效的政策,从事研究和开发活动的企业有权申请额外的税收减免,金额为确定其当年应课税利润所产生的合格研究和开发费用的50%。根据中国国家税务局于2018年9月颁布的新税收优惠政策,此项税收减免由50%提高至75%,自2018年至2022年生效,该政策进一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并按中国国家税务局于2021年3月宣布的某些合格制造业的税收减免税率由75%提高至100%(“超级扣除”)。

深圳武新根据《科学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权享受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而不是25%的统一法定税率。只要能保持“高新技术企业”身份,税收优惠待遇就继续,期限为2023年至2026年三年,未来一段时间可能无法享受。

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根据外国或地区的法律成立但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的企业,就中国税收而言,被视为居民企业,因此需就其全球收入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仅将“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所在地界定为“实质上行使对非中国公司生产经营、人员、会计、财产等的全面管理和控制的场所”。基于对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审查,集团认为,就中国税务而言,其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实体不太可能被视为居民企业。

一般而言,公司在中国的中国实体的所有纳税申报表自提交之日起最多五年内仍需接受税务机关的审查。公司还可能受到其他司法管辖区税务申报的审查,这些审查对综合财务报表并不重要。

企业所得税法还对FIE向其在中国境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该直接控股公司被视为在中国境内没有任何设立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所收到的股息与该直接控股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设立或场所没有任何关联,除非该直接控股公司的注册地与中国有税收协定,规定了不同的预提安排。本公司注册成立的开曼群岛与中国并无此种税务协定。根据2006年8月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安排,中国境内的FIE向其在香港的直接控股公司支付的股息将按不超过5%的税率缴纳预扣税(如果香港的直接控股公司是FIE的实益拥有人并直接拥有FIE至少25%的股份)。按照会计准则,假定所有未分配收益均转入母公司,应相应计提预扣税。自2008年1月1日起,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需缴纳预扣税。倘集团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中国附属公司的未分配股息将进行再投资及其中国附属公司的股息将无限期延期汇出,则该假设可能会被推翻。

F-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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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所得税费用(续)

中国(续)

位于中国的集团实体于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可供分配予公司的未分配收益及储备总额分别约为人民币3,153,855元及人民币2,832,451元。集团计划无限期地将其中国子公司赚取的未分配收益再投资于其在中国的运营,并将其在中国以外运营的免税子公司赚取的收益作为股息分配给股东。因此,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未计提子公司未分配收益的预提所得税,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为315,386元和283,245元。

所得税费用构成

综合全面收益表中出现的所得税当期和递延部分如下:

截至本年度

    

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经调整)

(经调整)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当期税费

 

646,979

410,478

 

46,260

递延税(益)/费用

 

(15,553)

(38,898)

 

4,495

所得税费用

 

631,426

371,580

 

50,755

下表列示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法定所得税率与公司实际所得税率差异的调节情况:

截至本年度

    

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经调整)

(经调整)

%

%

%

中国法定所得税率

 

25

25

25

永久差异的税收影响(一)

 

2

1

2

估值备抵变动

1

(2)

优惠税率的税收效应

(1)

(1)

1

中国以外司法管辖区所得税的影响

(1)

(2)

(21)

超扣税及其他的税务影响

 

(2)

(2)

3

有效所得税率

 

24

21

8

(一)

永久性的账面税负差异主要由股份报酬构成。

下表列出免税期对集团的影响:

    

截至本年度

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经调整)

(经调整)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免税期效应

 

36,430

 

24,365

 

(8,793)

基本每股净收益效应

 

0.03

 

0.02

 

(0.01)

稀释每股净收益效应

 

0.03

 

0.02

 

(0.01)

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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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所得税费用(续)

递延税项资产和递延税项负债

下表列示了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重大暂时性差异的税务影响:

截至12月31日,

    

2022

    

2023

(经调整)

人民币

人民币

递延所得税资产:

 

  

净经营税亏损结转

 

34,306

 

36,235

库存规定

 

33,128

 

23,433

产品保修

 

1,263

 

481

应计费用及其他

 

28,464

 

17,137

减:估值津贴

(16,145)

(3,613)

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

 

81,016

 

73,673

递延税项负债:

 

 

 

加速折旧物业、设备及租赁物改善

 

(18,130)

 

(16,145)

未实现投资收益

(7,645)

(7,301)

企业合并产生的资产

(15,555)

递延所得税负债总额

 

(25,775)

 

(39,001)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

 

 

递延所得税资产

 

63,894

 

58,263

递延所得税负债

 

(8,653)

 

(23,591)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55,241

 

34,672

本集团在特定司法管辖区内抵销与本集团特定纳税组成部分有关的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

估值备抵变动情况如下:

截至本年度

    

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经调整)

人民币

人民币

截至1月1日的余额

 

15,415

 

16,145

加法

 

730

 

反向

(12,532)

截至12月31日余额

 

16,145

 

3,613

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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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所得税费用(续)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续)

如果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部分或全部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无法实现,则提供估值备抵以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在作出该决定时,集团评估了包括经营历史、累计赤字、是否存在应课税暂时性差异和转回期在内的多种积极和消极因素。

公司在ASC 740下评估了所得税的不确定性。ASC 740通过规定税收状况在财务报表中被确认之前需要达到的确认门槛,澄清了所得税中不确定性的会计处理。公司选择在必要时将与不确定的税务状况相关的利息和罚款分类为综合全面收益报表中所得税费用的一部分。公司预计未来12个月内未确认的税收优惠金额不会大幅增加。一般而言,中国税务机关有最多五年的时间对公司中国子公司的税务申报进行审查。因此,中国附属公司2018 – 2023年度的税务年度仍可供有关税务机关审查。公司还可能受到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税务申报的审查,这些申报对综合财务报表并不重要。

18.收入

集团于各期间按渠道划分的收入详情如下:

截至本年度

    

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经调整)

(经调整)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各渠道产品销售情况

  

 

  

-对线下分销商的销售

 

8,361,073

5,168,559

 

1,487,084

-其他

 

159,905

164,220

 

99,313

总收入

 

8,520,978

5,332,779

 

1,586,397

19.股份补偿

呈列年度的股份补偿开支涉及(a)向集团的董事、行政人员、雇员及顾问作出的股份奖励,(b)Relx Inc.以托管方式向Ying(Kate)Wang女士、Long(David)Jiang先生及Yilong Wen先生(统称“联合创始人”)以及集团的三名创始雇员(连同联合创始人,“创始成员”)持有的限制性普通股。截至二零二一年、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集团分配及确认的股份补偿开支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23,345元、人民币166,161元及人民币362,868元。

(一)股权激励计划

于2018年9月30日及2019年5月22日,Relx Inc.董事会分别批准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及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合称“Relx Inc.激励计划”),以吸引、激励、挽留及奖励若干董事、行政人员、雇员及顾问对集团及对Relx Inc.的非中国业务的贡献。根据Relx Inc.董事会于2018年9月、2019年2月和2019年4月的决议,Relx Inc.根据Relx Inc.激励计划可供发行的B类普通股总数增加至22,493,577股。根据Relx Inc.激励计划授予的奖励的合同期限为自规定的授予日起十年,通常计划在四至七年内归属,但须遵守如下服务条件和业绩条件。

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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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股份报酬(续)

(一)股权激励计划(续)

这些奖励将分四到七期等额的年度分期授予,每期的归属奖励数量将根据承授人在每一年的业绩评级确定。未在规定的授予日提供用于确定绩效评级的客观衡量指标,实际绩效评级将仅由Relx Inc.的首席执行官在2018年1月2日(成立日期)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和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每一年度分期结束后主观确定;而自2020年1月1日起,绩效评级将由Relx Inc.的薪酬委员会在相应年度的每一年度分期结束时主观确定。因此,所述授予日不符合会计授予日的定义,因为关键条款和条件没有相互理解。对于每一年度分期,会计授予日被视为对应年度绩效评估完成并传达的日期,即用于计量股份补偿费用的日期。由于奖励包含一项绩效条件,即如果在会计授予日期之前的一年内未得到满足,将导致该奖励被没收,则根据ASC,该奖励的服务开始日期在授予日期之前;

受限于Relx Inc.的回购权,倘承授人在规定归属期内自愿终止与集团的雇佣关系,则过往年度的任何已归属奖励将被没收,而任何由已行使奖励发行的股份将按承授人支付的行使价回购。该集团认为,这一回购特征相当于一项没收条款,在规定的授予日期后的四至七年内产生实质上的悬崖归属。

根据ASC 718补偿—股票补偿,Relx Inc.激励计划下的股份奖励归类为股权奖励。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自服务开始日(即规定的授予日)开始计提,并将在会计授予日确定之前的每个后续报告日重新计量。对奖励的公允价值的估计将在会计授予日发生时确定,并将继续在剩余的必要服务期内摊销。

于2020年12月28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采纳2021年股份激励计划(“2021年计划”),自集团完成首次公开发售时起生效。在集团成功首次公开招股后,公司承担根据Relx Inc.激励计划发行的所有未偿还股份激励奖励,并根据2021年计划管理假设奖励。根据2021年计划的所有奖励(“奖励池”)可能发行的普通股的最大总数将包括(i)22,493,577股A类普通股,将从根据Relx Inc.激励计划发行的未偿还股份激励奖励中承担,以及(ii)最初的5,747,262股A类普通股,可由董事会决定进一步增加。

于2021年1月11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将其每一股授权普通股(包括所有已发行及未发行普通股)拆细为十股普通股,并作为股份拆细(参见附注1,“股份拆细”)入账。2021年4月16日,股份分派完成(见附注1,“股份分派”)。就股份分派及股份拆分而言,公司根据2021年计划授出股份奖励,以承担于2021年4月16日根据Relx Inc.激励计划以相同的剩余必要归属期及归属条件发行的所有尚未行使的股份激励奖励,每份获授股份细分为十股。Relx Inc.激励计划在期权授予全部完成时被取消。奖励池将包括(i)224,935,770股A类普通股,由根据Relx Inc.激励计划发行的已发行股份激励奖励承担,以及(ii)最初的57,472,620股A类普通股,这些股份可由董事会决定进一步增加。公司将根据2021年计划授予的与股份分配相关的奖励作为根据ASC 718的修改进行会计处理,并评估在修改日期前后没有增加公允价值。

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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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股份报酬(续)

(一)股权激励计划(续)

就股份分派而言,公司亦根据2021年计划向向Relx Inc.提供服务的非雇员授予期权奖励,以承担于2021年4月16日根据Relx Inc.激励计划以相同的剩余必要归属期和归属条件发行的未偿还股份激励奖励。紧接股份分派前后,本公司及Relx Inc.最终由其普通股股东控制。关于对Relx Inc.员工的股份奖励,公司不要求Relx Inc.为此类奖励提供服务或任何形式的付款作为回报。因此,授予Relx Inc.员工的此类股份奖励在授予日以公允价值计量,并确认为股东的股息。根据ASC 718补偿-股票补偿,在会计授予日确定之前,将在随后的每个报告日重新计量对Relx Inc员工的股份奖励。对奖励的公允价值的估计将在会计授予日发生时确定,重新计量的结果将作为对股东股息金额的调整进行会计处理。

2022年11月1日,公司公告修订未行使期权的决议,将行权价向下调整为0美元/股,而受行权价调整的员工范围为持有公司期权并将于2023年1月1日继续为公司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服务的若干全职员工。公司在ASC 718项下将该调整作为修改进行会计处理,在修改日前后评估增量公允价值并相应确认增量补偿成本。因修改而增加的总成本为人民币22,307元,将在剩余服务期内入账。

股票期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集团董事、行政人员、雇员及顾问获授的期权摘要载列如下:

已获批

(为测量目的

股份为基础

    

合同授予

    

补偿费用)

截至2021年1月1日

 

124,660,750

 

11,271,880

已获批

 

1,920,500

4,563,790

截至2021年12月31日

126,581,250

15,835,670

已获批

27,846,178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126,581,250

43,681,848

已获批

12,012,400

30,811,514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138,593,650

74,493,362

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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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股份报酬(续)

(一)股权激励计划(续)

加权

加权

平均

聚合

平均运动

剩余

内在

价格

契约生活

价值

    

股份

    

(美元)

    

(年)

    

(单位:千美元)

截至2021年1月1日未偿还

11,057,510

0.181

8.13

97,280

已获批

4,563,790

0.670

7.87

14,741

没收

(1,695,896)

0.222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未偿还

 

13,925,404

0.336

7.35

49,627

已获批

27,846,178

0.171

7.41

59,041

没收

(303,241)

0.780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41,468,341

0.171

7.06

88,297

已获批

30,811,514

0.130

6.85

48,251

已锻炼

(10,802,458)

0.268

没收

(9,056,467)

0.144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52,420,930

0.163

6.62

116,149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归属及可行使

1,115,739

0.009

7.00

4,341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归属及可行使

11,126,832

0.200

6.24

23,361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归属及可行使

6,221,650

0.190

5.48

11,263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5,973,185份和7,817,866份未行使购股权由非员工持有,主要包括Relx Inc.的员工。

RSU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2021年计划下的受限制股份单位(RSU)活动摘要如下:

    

    

已获批

(为测量目的

以股份为基础

合同授予

补偿费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

8,514,375

已获批

22,467,333

4,434,659

没收

(80,321)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30,981,708

4,354,338

已获批

9,514,319

2,471,222

既得

(458,719)

没收

(3,413,780)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40,496,027

 

2,953,061

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就股份奖励确认的股份补偿开支分别为人民币211,947元、人民币166,161元及人民币362,868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与预期将在1.27年的加权平均期间内确认的未归属股份奖励相关的归属于本集团的未确认补偿费用为人民币563,615元。

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归属期权数量分别为1,115,739份、10,011,093份及5,897,276份,已行使期权数量分别为0份、9,648,928份及11,364,636份。

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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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股份报酬(续)

(一)股权激励计划(续)

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数目分别为零、零及469,719个。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授出的每份购股权的公允价值,是在授予日或未确定会计授予日的每个报告期末,采用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估计,并采用以下假设:

截至本年度

 

    

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无风险利率

 

1.01%~1.74%

3.93%~3.99%

3.55%~4.18%

预期条款(年)

 

7~9

5~8

 

5~8

预期波动

 

50.33%~53.78 %

86.07%~87.99%

77.50%~87.20%

预期股息率

 

 

基础普通股公允价值(美元)

 

3.9

2.3

 

2.0

无风险利率根据到期期限接近期权预期期限的美国财政部每日国债长期利率估算。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预期波动率是根据公司和具有接近预期期限的时间范围的可比公司的每日股票价格的年化标准差估计的。预期期限为期权自估值日至合同期限到期的剩余期限。Relx Inc.和公司没有确定的计划支付其普通股的重大股息。

(b)创始成员持有的Relx Inc.普通股的限制

于2018年5月18日,于境内PS融资完成后,创始成员同意将其于北京WuXin的所有普通股(“北京WuXin的限制性普通股”)置于托管状态,而集团仅在满足特定服务标准的情况下才将股份解除托管给他们。北京武信的一半限制性普通股将于授出日期的第二个周年日归属,其余的将在开始日期的第二个周年日后的未来两年内每两年等额分期归属。北京武信的所有限制性普通股在特定情况下(包括北京武信成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均须加速归属。此类限制被视为创始成员将提供服务的补偿性安排,因此被视为基于股份的补偿安排。北京五鑫限制性普通股相关的股份补偿费用按直线法确认。

2018年9月27日,所有创始成员在北京武信的普通股(包括北京武信限制性普通股安排下的股份)连同第一次重组被替换为Relx Inc.的普通股(“Relx Inc.的限制性普通股”),Relx Inc.的限制性普通股继续遵守与原限制性安排相同的剩余归属时间表。Relx Inc.的限制性普通股在某些情况下继续受到加速归属的约束,包括Relx Inc.成功首次公开募股。如附注1(b)(i)所披露,北京Wuxin限制性普通股条款的变更是一项修改,因为它是与第一次重组一起进行的,类似于在共同控制下,对修改影响的评估并不重大。集团继续在综合全面收益报表中确认与Relx Inc.的限制性普通股相关的股份补偿费用,金额由Relx Inc.分配。

2020年12月17日,创始成员Relx Inc.和Relx Inc.的优先股股东就集团成功IPO后的公司重组订立了一系列协议,据此,创始成员持有的Relx Inc.的限制性普通股在Relx Inc.成功IPO后须加速归属,现将在集团成功IPO后全部归属于创始成员。关于加速归属条件的修订是根据ASC 718进行的修订,该修订的会计影响并不重大,因为该修订是关于奖励的归属条件,并且对紧接修订前后的奖励的公允价值没有影响。

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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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19.股份报酬(续)

(b)创始成员所持有的RELX普通股限售情况(续)

2021年1月,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纽交所”)完成IPO。首次公开发售完成后,集团确认与Relx Inc.的限制性普通股相关的股份补偿费用为人民币11,398元,因为加速归属条件已实现。

下表列出了Relx Inc.(*)的限制性股票活动摘要:

 

加权平均

限制数量

授予日期

    

授出的股份

    

公允价值

 

美元

截至2020年1月1日

 

65,571,473

 

0.09

已获批

 

 

既得

 

(40,982,171)

 

0.09

没收

 

 

截至2020年12月31日

 

24,589,302

 

0.09

已获批

既得

(24,589,302)

0.09

没收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未偿还

 

 

(*)

下文讨论的股份补偿费用仅包括归属于本集团的费用。

Relx Inc.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归属的限制性普通股数量分别为24,589,302股、0股和0股。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2022年及2023年,集团应占北京WuXin的受限制普通股或Relx Inc.的受限制普通股已确认及相关的股份补偿开支分别为人民币11,398元、零及零。

为确定Relx Inc.限制性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本集团首先确定Relx Inc.的股权价值,然后采用概率加权预期收益法和期权定价法相结合的方法将股权价值分配给Relx Inc.资本结构的各个要素(优先股和普通股)。在确定Relx Inc.的股权价值时,本集团采用收益法的贴现现金流(DCF)法作为首要估值法,并通过市场法对收益法下得出的结果的合理性进行交叉核查。DCF分析是使用Relx Inc.根据其截至估值日的最佳估计开发的预计现金流量进行的。公允价值的确定需要在估值时对预计的财务和经营成果、独特的经营风险、股份的流动性以及经营历史和前景作出复杂和主观的判断。DCF分析中使用的主要假设是贴现率和缺乏适销性的折扣(DLOM)。DCF分析中应用的贴现率是基于考虑无风险利率、比较行业风险、股权风险溢价、公司规模和非系统性风险因素等因素后确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而DLOM是基于使用Finnerty模型确定的看跌期权价值进行估计的。看跌期权的价值作为有意愿的买方为保证标的资产未来的适销性和价格而支付的权利金的代理。

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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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20.股东权益

普通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发行股本包括1,570,790,57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之前为附注1详述的股份分割前每股0.0001美元),其中1,262,075,580股被指定为A类普通股,308,714,990股为B类普通股。A类和B类普通股持有人的权利相同,但投票权和转换权除外。A类普通股每股有权投一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每股B类普通股有权获得每股十票表决权,其持有人可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一旦持有人将B类普通股转让给任何非该持有人关联的个人或实体,该B类普通股将自动转换为同等数量的A类普通股。30945.68万股和零B类普通股分别于2022年和2023年转换为同等数量的A类普通股。

2021年1月,公司完成IPO,133,975,000股美国存托股票(“ADS”),代表133,975,000股A类普通股,向公众发行和出售,收益约为15.530亿美元,扣除承销商佣金和相关发行费用。

库存股票

2021年12月8日,公司宣布董事会授权一项股份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公司可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期间内回购最多5亿美元的股份。

2023年12月,公司董事会授权将其于2021年12月设立的现有股份回购计划延长24个月,直至2025年12月31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根据该计划以约1.885亿美元回购了约9570万股ADS(相当于约9570万股普通股)。

公司将回购的普通股按成本法核算,并将这类库存股作为股东权益的组成部分。

此外,为降低正在进行的股份回购计划中的股份收购平均成本,公司为回购股份购买了一系列1.006亿美元的有上限的看涨期权。在期权到期时,如果公司普通股的收盘市价达到或高于预定价格(“行使价”),公司将根据公司的选择以现金或股票的方式以溢价方式返还其初始投资。若收盘市价低于行使价,公司将获得协议规定的股份数量。由于这些安排的结果完全基于公司的股价,不需要公司交付股份或现金,除初始投资外,整个交易记录在权益中。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了约295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2.095亿元)的现金和约279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995亿元)的股份记录在权益中。

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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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20.股东权益(续)

留存收益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允许集团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实体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公司在中国的实体须在支付任何股息前每年将其税后净收入的10%拨入法定一般公积金,除非该等公积金已达到其各自注册资本的50%。此外,公司中国子公司向其中国境外母公司的现金转移受中国政府货币兑换管制。可获得的外币短缺可能会限制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汇出足够的外币以向公司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其外币计价义务的能力。由于中国法律法规的这些和其他限制,公司的子公司、VIE和VIE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子公司以股息、贷款或垫款的形式向公司转让部分净资产的能力受到限制。受限制的净资产金额包括公司中国子公司的实收资本和法定公积金以及公司没有合法所有权的VIE的净资产,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合计分别为人民币73,571元和人民币71,724元(10,102美元)。即使公司目前并无要求中国实体提供任何该等股息、贷款或垫款作营运资金及其他资金用途,公司未来可能会因业务状况的变化而要求它们提供额外的现金资源,为未来的收购和发展提供资金,或仅为向其股东宣派和支付股息或分派。除上述情况外,公司的附属公司、VIE及VIE的附属公司产生的收益用于履行公司的任何义务并无其他限制。

2023年11月,公司宣布董事会批准分别向截至北京/香港时间和纽约时间2023年12月1日收盘时的普通股持有人和ADS持有人派发每股普通股0.01美元的现金股息,即每股ADS 0.01美元,分别以美元支付。大部分现金股息已于2023年12月支付给股东。股息总额约为人民币93,265元(约合13,035美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条例S-X规则第4-08(e)(3)条“财务报表一般说明”对合并子公司的受限净资产和VIE(“受限净资产”)进行了测试,得出受限净资产不超过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并净资产的25%且无需列报公司简明财务信息的结论。

21.每股普通股净收入

每股普通股基本净收入是报告期内每一股已发行普通股可获得的净收入金额,计算方法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收入除以加权平均已发行普通股股数,并根据库存股票进行调整。

每股普通股摊薄净收益是报告期内每一股已发行普通股可获得的净收益金额,经调整以包括潜在稀释普通等值股份的影响。对于稀释每股普通股净收益的计算,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基本每股普通股净收益净收益根据库存股法的稀释性证券(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的影响进行调整。

根据第二份重组协议,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通过向Relx Inc.增发143,681,555股股份进行股份分割。于2021年1月11日,公司进行了股份分割,将其每一股授权普通股拆细为十股普通股(请参阅附注1(b)(iii))。2020年11月和2021年1月的股份分割影响追溯至2018年1月2日(成立日期),包括在计算每股普通股净收益时。

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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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续)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21.每股普通股净收入(续)

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反映股份拆细影响的每股普通股基本及摊薄净收益列示如下。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2021

    

2022

    

2023

(经调整)

(经调整)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分子:

 

  

  

 

  

归属于雾芯科技公司的净利润

 

2,024,713

1,441,219

 

534,328

每股普通股基本和摊薄净收益的分子

 

2,024,713

1,441,219

 

534,328

分母:

 

 

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一)

 

1,401,371,494

1,319,732,802

 

1,311,401,901

用于每股普通股净收入的分母-基本

 

1,401,371,494

1,319,732,802

 

1,311,401,901

稀释性期权和RSU的调整

8,319,385

8,411,290

29,043,752

每股普通股净收益的分母-摊薄

1,409,690,879

1,328,144,092

1,340,445,653

每股普通股净收益

 

 

 

 

 

-基本

 

1.445

1.092

 

0.407

-稀释

 

1.436

1.085

 

0.399

22.关联交易

下表列示主要关联方及其与本集团的关系:

关联方

    

与集团的关系

Relx Inc.和Relx Inc.运营中的实体

 

受益所有人共同控制下

SunnyHeart Inc.和SunnyHeart Inc.运营中的实体

受益所有人共同控制下

Ms. Ying(Kate)Wang

 

Relx Inc.股东、SunnyHeart Inc.股东、集团行政总裁

F-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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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22.关联交易(续)

(一)主要关联方交易情况如下:

截至本年度

    

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经调整)

(经调整)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从/(分配给)关联方的费用:

 

  

  

 

  

-从Relx Inc.分配的股份补偿费用。(一)

 

474,132

 

-分配给Relx Inc.运营的费用(二)

 

(4,883)

 

(13,370)

-从Relx Inc.的运营中分配的费用(二)

399

2,696

向关联方销售:

-Relx Inc.运营中的实体(三)

42,267

66,752

293,530

向关联方采购:

-Relx Inc.运营中的实体(四)

71,156

-其他

1,212

与关联方的其他往来:

-Relx Inc.和SunnyHeart Inc.赎回长期投资(五)

588,872

合计

 

516,399

62,268

 

944,096

(一) 在股份分派前,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开支由Relx Inc.产生,并分配并推低至集团综合全面收益表。这些分配是基于集团与Relx Inc.业务之间的收入百分比。请参阅附注1和19。
(二) 某些雇员同时为集团和Relx Inc.的业务工作,员工成本和相关费用由集团和Relx Inc.的业务分担。这些员工成本和相关费用的一部分分配给/从Relx Inc.的运营中拨出。
(三) 自2021年6月以来,集团在集团经营活动的正常过程中向Relx Inc.经营范围内的实体销售了某些原材料和制成品。
(四) 2023年,集团在集团经营活动的正常过程中从Relx Inc.经营范围内的实体购买了某些制成品。
(五) 于2023年9月,集团向若干第三方售股股东购买其联属实体的若干股份。2023年12月,随着集团国际扩张计划的更新,先前收购的股份投资被其两个关联实体赎回。已收对价与已处置股权投资账面值的差额在综合全面收益表中确认为投资收益。

F-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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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22.关联交易(续)

(b)格罗up还获得关联方提供的融资及向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情况如下:

截至本年度

    

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经调整)

(经调整)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融资(收自)/提供给关联方:

 

  

  

 

  

-从Relx Inc.的运营和SunnyHeart Inc.的运营收到的融资收益(一)

 

 

(41,107)

-资金偿还给Relx Inc。(二)

 

11,174

 

-Relx Inc.返还的投资预付款。(三)

(21,006)

-其他

(327)

合计

 

(9,832)

 

(41,434)

(一) 2023年,在业务合并(参见附注1(e))之前,Relx Inc.运营和SunnyHeart Inc.运营中的实体向SS North Asia、SunnyHeart和Relx Indonesia提供了某些资金,以支持其业务。收购业务的该等关联方交易追溯纳入本集团合并财务报表。
(二) 第一次重组后,由于Relx Inc.从其股权融资中筹集了美元收益,Relx Inc.向集团提供资金以支持集团的业务。这些资金垫款作为应付关联方款项的增加额入账。截至二零二一年、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集团收到的资金为 , 来自Relx Inc.并偿还了人民币 11,174 , ,分别。
(三) 集团代表Relx Inc.向一名被投资方支付投资预付款,因为被投资方正在建立其海外控股结构,以使Relx Inc.能够持有被投资方的海外股份。这笔预付款项作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应收关联方款项的增加额入账。预付款项已于2021年3月退还集团。
(c) 专业b与关联方的往来款项如下:

截至12月31日,

    

2022

    

2023

(经调整)

人民币

人民币

应收关联方款项

  

  

当前

 

  

 

  

-分配给Relx Inc.运营的费用

 

5,112

 

7,980

-向关联方销售产品

 

 

97,326

-其他(一)

 

 

13,430

合计

 

5,112

 

118,736

应付关联方款项

 

  

 

  

当前

 

  

 

  

-从Relx Inc.的运营中分配的费用

 

(423)

 

(5,411)

-向关联方采购

 

 

(55,311)

-收到关联方款项

 

 

(41,107)

-其他

 

 

(98)

合计

 

(423)

 

(101,927)

(一)

其他主要包括Relx Inc.运营范围内的实体在2023年销售的过时商品的索赔金额。

F-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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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指引描述了三种主要的资产负债公允价值计量方法:(1)市场法;(2)收益法和(3)成本法。市场法使用涉及相同或可比资产或负债的市场交易产生的价格和其他相关信息。收益法使用估值技术将未来金额转换为单一现值金额。该衡量标准基于当前市场对这些未来金额的预期所显示的价值。成本法是基于当前更换资产所需的金额。

如有,本集团采用市场报价确定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如果无法获得市场报价,集团将使用估值技术计量公允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使用当前基于市场或独立来源的市场参数,例如利率和汇率。

本集团于2020年1月1日采用ASU2018-13公允价值计量(主题820):披露框架——公允价值计量披露要求的变更(“ASU2018-13”)。采用ASU2018-13对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没有重大影响。

除短期投资及可供出售债务证券外,本集团于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并无任何其他须按经常性基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按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并使用公允价值等级分类的集团资产:

    

1级

    

2级

    

3级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短期投资_公允价值期权(一)

2,183,862

短期投资,净额_可供出售(二)

561,940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调整)

 

 

  

 

  

短期投资_公允价值期权(一)

 

 

2,434,864

 

长期投资证券,净额_可供出售(一)

557,492

(一) 本集团将该短期和长期投资证券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或可供出售,其分类分别确定ASC 320规定的会计方法。对于某些投资证券,公司在初始确认日选择公允价值选择权,并随后以公允价值进行这些投资。
(二) 集团对这些分类为可供出售的投资证券进行估值,并根据银行在每年年底提供的类似产品的报价选择公允价值期权,因此,集团将使用这些输入的估值技术分类为第2级。

除短期投资净额及长期投资证券净额外,集团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短期银行存款净额、长期银行存款净额、应收账款及票据净额、应收网上支付平台款项、应收关联方款项、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净额、应付账款及票据、应计费用及其他流动负债及应付关联方款项。

F-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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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公允价值计量(续)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集团除使用重大不可观察输入值(第3级)计量并从各自账面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并产生减值费用并记入综合全面收益表的长期投资外,并无按非经常性基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长期投资的公允价值采用收益法计量,以集团最佳估计为基础。收益法中使用的重要输入值主要包括未来估计现金流量和贴现率,这是对被投资方经营成果、预期增长率和资本成本的审查得出的,由于用于确定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中使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第3级)的主观性,这些输入值具有高度的判断性。评估公允价值时使用的许多因素超出了管理层的控制范围,这些假设和估计可能会在未来期间发生变化。

集团的非金融资产,例如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和商誉,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无法收回时,将按非经常性基础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长期资产的公允价值采用收益法计量,采用公司最优估计。收益法中使用的重要投入主要包括未来估计现金流量和贴现率。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长期投资减值分别为零、人民币4,000元和零。根据管理层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评估,就所收购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录得的减值为零,人民币29,938元和人民币5,008元。

24.承诺和或有事项

(a)

承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不可撤销协议下的未来最低承诺如下:

    

出租

人民币

2024

 

4,220

上述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经营承诺主要包括短期租赁承诺和尚未开始但为公司创造重大权利和义务的租赁,不包括在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中。

(b)

诉讼

集团不时涉及于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索偿及法律程序。根据目前可获得的信息,管理层认为,任何未解决事项的最终结果,无论是个别的还是总体的,都不合理地可能对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然而,诉讼受制于固有的不确定因素,集团对这些事项的看法可能在未来发生变化。本集团在既有可能发生负债又能合理估计损失金额时记录负债。专家组定期审查任何此类负债的必要性。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没有在这方面记录任何重大负债。

F-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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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地理信息

下表根据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地理位置,按地理区域、中国和国际市场列出收入。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2021
(经调整)

12月31日,
2022
(经调整)

12月31日,
2023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总收入:

  

 

  

 

  

中国

8,520,978

 

5,332,779

 

1,357,884

国际

 

 

228,513

8,520,978

 

5,332,779

 

1,586,397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集团的大部分长期资产均位于中国。

F-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