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3
执行版本
《债权协议函》第1号修正案
截至2026年3月16日,《信用协议函》的第1号修正案(本“修正案”)由AES公司、特拉华州公司(“账户方”)和巴克莱银行(“银行”)签署。此处使用但未定义的大写术语具有LC协议(定义见下文)中规定的各自含义。
然而,账户方与银行已订立截至2025年12月8日的若干信用证协议(“现行信用证协议”及经本修订修订的现行信用证协议在此简称“信用证协议”);
鉴于(i)账户方、特拉华州有限合伙企业Horizon Parent,L.P.(“母公司”)和特拉华州公司Horizon Merger Sub,Inc.(“Merger Sub”)于2026年3月1日签署的某些合并协议和计划(该协议和合并计划经不时修订,不包括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修订,“合并协议”)和(ii)随之而来的合并Sub并入账户方,且账户方尚存,根据合并协议(“合并”)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账户方请求银行(1)同意完成合并,包括任何与此相关的所有权变更,尽管现有信用证协议(“同意”)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同意”)和(2)修订现有信用证协议的某些条款,如下所述;
然而,账户方和银行已同意同意并根据此处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修订此处规定的现有信用证协议;
现据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载的房地及其他良好的、有价值的对价,特此确认其收受及充分性,双方约定如下:
第1节同意。在满足第4节规定的先决条件的前提下,尽管现有信用证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银行在此同意完成合并以及由此产生的与此相关的所有权变更;但前提是,在合并协议已根据其条款终止的情况下,本条1中规定的同意将不再有效。
第2节修正案。在(i)满足第4节规定的先决条件和(ii)实质上同时完成合并的前提下,现有的LC协议按以下规定进行修订。
a.修订和重述第6.2(i)条如下:
在根据现有信贷协议实施任何适用的补救或宽限期或通知要求后,根据现有信贷协议并如其所定义发生“违约事件”;但就本条款而言,(i)、(x)现有信贷协议下“违约事件”的定义应适用,尽管(a)银行或其关联公司之一可能不再是现有信贷协议项下和现有信贷协议所定义的“贷款人”,或(b)现有信贷协议终止或被替换,及(y)对现有信贷协议项下任何“违约事件”的任何放弃根据本协议不产生任何效力;此外,就本条款而言,“现有信贷协议”一词须指于本协议日期生效的现有信贷协议及经不时修订、修订及重述、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订的现有信贷协议。
第3款代表和授权书。账户方在此向银行声明并保证,在紧接本修订生效之前及之后,于本修订生效之日:
3.1申述和保证。信用证协议中所载的账户方的陈述和保证是并将是真实和正确的,其效力与在本协议日期和截至日期作出的相同,但该等陈述和保证具体涉及较早日期的情况除外,在这种情况下,该等陈述和保证在该较早日期和截至该日期应已是真实和正确的。
3.2违约。没有发生并正在继续的事件构成违约事件或将构成违约事件,除非要求发出通知或时间流逝或两者兼而有之。
3.3授权;有效性。由账户方执行和交付本修正案以及由账户方履行本修正案和信用证协议均在账户方的组织权力范围内,已获得所有必要组织行动的正式授权,在上述第(ii)和(iii)条的情况下,不违反(i)账户方的组织文件,(ii)适用于账户方或其财产的法律,或(iii)对账户方或其财产具有约束力或影响的任何合同或法律限制,除非此种不履行将导致重大不利影响。本修正案已由账户方正式执行和交付,构成账户方的法律、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账户方强制执行,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破产、重组、重组、重组、暂停或类似法律,这些法律一般影响债权人权利和补救措施的强制执行,并遵守一般的衡平法原则(无论在衡平法程序中还是在法律中考虑可执行性)。
3.4政府审批、监管等由账户方适当执行和交付本修正案或由账户方履行本修正案和信用证协议,无需任何政府当局或监管机构的授权或批准或其他行动,也无需向其发出通知或备案。
第4款有效性。本修正案在满足下列条件时,自上述首次写入之日起生效:
4.1银行应已收到账户方与银行签署的对应本协议。
4.2本修正案中所载的陈述和保证在本修正案之日和截至本修正案之日均应真实无误。
银行在此同意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为足)确认或指示其律师确认本修正案对账户方及其律师的有效性;但银行或其律师未能提供此种确认不应影响本修正案的有效性(应在满足本第4节中上述明确规定的条件时发生)。
第5节杂项。
5.1批准。除非且直至第1节的但书适用,否则本修正案中规定的条款和规定应修改并取代现有信用证协议中规定的所有不一致的条款和规定,除本修正案明确修改和取代外,现有信用证协议的条款和规定经批准和确认,并应继续完全有效。
5.2对应方。本修正案可以在任意数目的对应方中执行,也可以由不同的对应方在不同的对应方中执行,这样执行时每一项都应视为正本,所有这些合并在一起构成同一份协议。以传真或电子(即“pdf”或“TIF”)格式交付本修正案签字页的已执行对应方,应具有交付本修正案手工执行对应方的效力。本修正案中的“执行”、“签名”、“签名”等字样和类似进口字样应被视为包括电子签名或电子记录,每一项均应在所有适用法律(包括《全球联邦电子签名法》和《国家商务法》、《纽约州电子签名和记录法》或基于《统一电子交易法》的任何其他类似州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视情况与人工执行的签名或使用纸质记录系统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此外,银行合理请求由账户方手工执行本修正而未由账户方手工执行的,账户方应在该请求后立即向提出该请求的一方提供手工执行的原件。
5.3管辖法律。本修正案应受纽约州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5.4纳入LC协议条款。LC协议第7.14节(放弃陪审团审判;提交管辖权)的规定以引用方式并入,如同在此经过比照充分阐述一样。
5.5参考资料。除非且直至第1节的但书适用,否则LC协议中所有提及“协议”均指经本修订修订的协议。
5.6标题。本修正案中的章节标题仅为便于参考而包含在此,不应构成本修正案的任何其他目的的一部分。
5.7继任者和受让人。本修订对信用证协议规定的银行、账户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应符合其利益。
[签名页关注]
作为证明,本修正案已于上述日期及年份之首正式签署及交付。
| AES公司,作为账户方 | ||
| 签名: | /s/杰夫·麦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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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Jeff MacKay | ||
| 头衔:财务主管 | ||
【信用证协议第1号修订之签署页】
| 巴克莱银行PLC,作为银行 | ||
| 签名: | /s/Sydney G. Denni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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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Sydney G. Dennis | ||
| 职称:董事 | ||
【信用证协议第1号修订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