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2
根据18 U.S.C.第1350条进行的认证
根据第906条通过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下列签署人CBAK ENERGY TECHNOLOGY,INC.(“公司”)的首席财务官 Jiewei Li兹证明:
| 1.公司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条的规定;及 |
| 2.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作为证明,下列签署人已执行本声明本18第2025年8月1日。
| /s/李洁薇 | |
| 李洁薇 | |
| 首席财务官 | |
| (首席财务会计干事) |
已向中比新能源公司提供了第906节要求的这份书面声明的签名正本,该正本将由中比新能源公司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
上述证明将根据§ 18 U.S.C.第1350条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该文件不是为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而提交的,也不应通过引用并入公司的任何文件中,无论是在本文件日期之前还是之后提交的,无论此类文件中的任何通用公司语言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