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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3 2 展览103castlebioscience.htm EX-10.3 文件
附件 10.3



办公室租赁协议


两次斯科茨代尔登陆



Perimeter GATEWAY PORTFOLIO LLC,一家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房东


CASTLE BIOSCIENCES,INC.,一家特拉华州公司,
作为租户


日期:05/14/2025,2025







办公室租赁协议
本办公室租赁协议是由作为房东的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Perimeter GATEWAY PORTFOLIO LLC与作为租户的特拉华州公司CASTLE BIOSCIENCES,INC.(在本文中有时被称为“指定租户”)自生效日期起订立和订立的。
第一条
基本租赁条款和某些定义条款

生效日期:
2025年5月14日
房东:
Perimeter GATEWAY PORTFOLIO LLC,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
房东通知地址:

c/o温特沃斯物业公司
802北3rd大道
亚利桑那州凤凰城85003
阿顿:詹姆斯-温特沃斯/蒂姆-切斯特

附副本至:

Northwood Investors LLC
11355 W.奥林匹克大道
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90064
阿顿:布赖恩·克利里

并:

The Chait Law Firm,P.C。
7101 N.1St街道
亚利桑那州凤凰城85020
Attn:Trevor H. Chai
支付租金的房东地址:
周界网关组合
邮政信箱92032
内华达州拉斯维加斯89193-2032
租户:
Castle Biosciences,INC.,特拉华州公司
租户通知地址:
3737 N. 7th Street # 160
亚利桑那州凤凰城85014
建筑:
俗称Two Scottsdale Landing的大楼,地址为8667-8701 East Hartford Drive,Scottsdale,Arizona,85260
项目: 斯科茨代尔登陆
房地:
约55,573平方呎的可出租面积位于第一(1St)大厦的楼层,现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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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房B-110,如附楼面图所示
附件“A”到此为止。
建筑物可出租面积:
224,809可出租平方英尺
项目可租面积:
可出租370,809平方英尺
租户对该建筑物的按比例份额(“租户按比例份额”):
24.72%
Building的按比例份额 The project(“Building’s Pro Rata Share”):
60.63%
许可使用:
一般和行政办公室和实验室空间
租赁期限:
一百三十二(132)个月,如开始日期发生在一个历月的第一天以外的日期,则加上发生开始日期的历月的剩余时间。
预计开工日期:
2026年1月1日
基本月租:
(月)
年租金*
基地
月租
月01-24 每可出租平方英尺32.00美元 $148,194.67
月25 – 36 每可出租平方英尺32.75美元 $151,667.98
月37 – 48 每可出租平方英尺33.50美元 $155,141.29
月49 – 60 每可出租平方英尺34.25美元 $158,614.60
月份61 – 72 每可出租平方英尺35.00美元 $162,087.92
月73 – 84 每可出租平方英尺35.75美元 $165,561.23
月份85 – 96 每可出租平方英尺36.50美元 $169,034.54
月97 – 108 每可出租平方英尺37.25美元 $172,507.85
月109 – 120 每可出租平方英尺38.00美元 $175,981.17
月份121 – 132 每可出租平方英尺38.75美元 $179,454.48
*上述基本月租金不包括任何税务机关征收的额外租金(定义见下文)或租金、消费税、销售或交易特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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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或其收取承租人根据本租约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停车费,所有这些均由承租人支付。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在本租约下没有违约事件(定义见下文)的情况下,业主特此同意减轻租户在生效日期(定义见下文)后的前十二(12)个月(“减免期”)支付基本月租金的义务(该减免的基本月租金总额,金额为1,778,336.04美元,以下简称“减免金额”)。在该消减期内,租户仍将负责支付本租约项下的所有其他义务。承租人承认,承租人在本租约项下的任何违约事件将导致业主产生本租约未考虑的费用,该等费用的确切金额极难确定,亦不切实可行。因此,如果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发生违约事件并因此终止本租赁,则如此有条件地免除的该减额金额的未摊销总额(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按8%(8%)年利息摊销)应立即到期并由租户支付给房东;但前提是,租户承认并同意,如果发生违约事件,本文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限制房东在本租赁下、在法律上或在权益上可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获得减免金额的权利是指定租户的个人权利,不得转让、转让或转让给任何一方,除非与根据本租赁的许可转让有关第23条.
此外,尽管有上述规定,租户可在生效日期的第一(1)周年之前的任何时间通知业主,其选择促使物业处所实验室区域(全南翼)的公用事业服务按计量或分计量,费用由租户承担,在此情况下,租户须就物业处所实验室区域内消耗的该等公用事业的实际数量向业主(如分计量)或直接向公用事业服务提供商(APS)(如计量)支付,并且在安装此类亚米计年度基本租金和基年费用之后,对于此类计量或亚米计服务所服务的平方英尺,每可出租平方英尺应减少2.37美元,并在此类减少的第一年按比例公平分配。发生此种计量/分计量及租金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在本租赁修正案中予以记过。


保证金:
基准年: 2026
租户改善:
见所附工作函为附件“b”(《工作函》)
建筑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7:00至下午6:00和周六上午8:00至下午12:00,不包括公认的联邦、州或地方假日
停车: 见第12条
房东经纪人: Cushman & Wakefield(克里斯·沃克)
租户经纪人: LevRose Commercial Real Estate(Zak Kottler)
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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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 西部联盟银行
东华盛顿街一号,14楼
亚利桑那州凤凰城85004
Attn:Ericka Deneke LeMaster
管理代理: 温特沃斯管理公司
北第三大道802号
亚利桑那州凤凰城85003
Attn:Kip Linse

第二条
Demise and Possession;ROFR

2.1业主向租客出租,租客向业主租赁租期内的处所。处所须有紧接处所上方的楼板底面的上边界及处所所所处楼板未完成的上表面的下边界。房舍是大楼的一部分。该建筑是该项目的一部分。
2.2业主和租户同意,就本租约下的所有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计算基本月租金、额外租金、租户的按比例份额以及建筑物的按比例份额:(i)处所将被视为包含可出租面积,包括在文章 1,(ii)该建筑物将被视为包含可出租面积,包括在第1条,(iii))项目将被视为包含第1条指定的平方英尺数量的可出租面积,(iv)(i)、(ii)和(iii)中提及的紧接上述的平方英尺面积是基于业主确定此类平方英尺的方法以及负荷率和其他考虑因素的规定数量,该方法符合美国国家标准办公楼建筑面积测量方法–国际建筑业主和管理人员协会(ANSI/BOMA Z65.1-2017)(“BOMA标准”)。
2.3受限于授予Global Indemnity Group,Inc.(及其继任者和受让人)的优先购买权,就ROFR可用空间(定义见下文)而言,该权利优于此处授予租户的权利,且前提是(i)截至行使之日不存在本租赁下的违约事件,以及(ii)截至业主有义务交付ROFR通知(定义见下文)之日,租户正在租赁整个处所,租户应对自生效之日起被称为B-220和B-230套房的空间拥有持续的优先购买权(“ROFR”),位于第二个(2nd)地址为8667 East Hartford Drive,Scottsdale,Arizona,85260(“ROFR可用空间”)的大楼楼层(“ROFR可用空间”),在任何情况下,任何第三方向业主提出善意要约,以租赁业主愿意接受的ROFR可用空间(或其任何部分)(“要约”)。业主收到要约后,应及时向租户交付书面通知(“ROFR通知”)。ROFR通知应合理详细地包含此类要约的所有重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平方英尺、租金比率、基准年、租户改善和其他津贴、租金优惠和减免以及其他财务诱因,包括停车位和租期)。租户收到ROFR通知后,租户应在收到该通知后的三十(10)个工作日(定义见下文)内,向业主交付一份书面通知(“ROFR答复通知”),说明其是否选择就ROFR通知中确定的空间行使ROFR,该空间由或包括全部或部分ROFR可用空间(“ROFR空间”),与要约中所述的条款和条件相同;但是,前提是(x)如果租户在租期的前二十四(24)个月内行使其ROFR,该ROFR通知中所载的任何租户改善津贴、租金减免或其他财政奖励措施,应在剩余租期内适当按比例分配,并且,(Y)如果租户在租期的前二十四(24)个月后行使其ROFR,ROFR空间的租期应为剩余租期与设定的租期中的较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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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和(a)如果ROFR空间的租赁期限是剩余的租赁期限,则该ROFR通知中包含的任何租户改善津贴、租金减免或其他财务奖励应适当按比例分配;以及(b)如果ROFR空间的租赁期限是要约中规定的期限,则房地的租赁期限应延长至与ROFR空间的租赁期限一致,在该活动中,物业的基本月租金应在开工日期的每个周年纪念日每可出租物业平方英尺增加0.75美元。承租人ROFR回复通知对承租人具有约束力且不可撤销。在租户及时发出ROFR答复通知后的三十(30)天内,各方应通过善意努力,就ROFR空间的本租赁条款执行对本租赁的适当修订。如果租户没有及时交付ROFR回复通知,或者如果双方虽经善意努力,在租户及时发出ROFR回复通知后仍无法及时就适当的修订达成一致,则房东可自由将该ROFR空间出租给第三方;但前提是,如果(i)房东在租户拒绝行使ROFR后九(9)个月内未执行ROFR通知中描述的租约,或(ii)业主不执行ROFR通告中所述的租约,并愿意接受ROFR通告中所述租约的比ROFR通告中所载的对第三方更有利百分之五(5%)或更多的重要经济条款,则租户应再次拥有本通告中所述的ROFR第2.3节.如果(1)业主向租户交付与少于全部ROFR可用空间有关的ROFR通知,以及(2)业主根据ROFR通知中描述的条款与租户或潜在承租人订立租约,则租户的ROFR应继续对剩余的ROFR可用空间有效。如果任何ROFR通知中确定的ROFR空间包括不属于ROFR可用空间的空间,租户接受ROFR通知中的房东报价不应要求租户就ROFR通知中确定的任何不属于ROFR可用空间的ROFR空间订立租约。ROFRs是指定租户的个人财产,不得转让、转让或转让给任何一方,除非与根据第23条.
2.4但(i)自行使之日起,在任何适用的通知及补救期之外不存在任何违约事件,及(ii)自业主另有义务交付租赁要约(定义见下文)之日起,租户正在租赁整个处所,在业主选择要约出租的第一个且仅在第一个场合,或选择在位于第二个的Suite-A-200(2nd)地址为8701 East Hartford Drive,Scottsdale,Arizona,85260(“ROFO空间”)的建筑物楼层(“ROFO空间”)向任何第三方,业主应首先以书面向租户提出租赁ROFO空间(或其“规格套房”部分)的要约(“租赁要约”),其条款和条件与业主拟提供ROFO空间(或其“规格套房”部分)进行租赁的条款和条件相同;但前提是,ROFO空间的租赁期限应为剩余租赁期限与租赁要约中规定的期限中的较长者,以及(a)如果ROFO空间的租赁期限为剩余租赁期限,则该租赁要约中包含的任何租户改善津贴、租金减免或其他财务奖励应适当按比例分配,以及(b)如果ROFR空间的租赁期限为租赁要约中规定的期限,处所的租期应延长至与ROFO空间的租期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处所的基本月租金应在开工日期的每个周年日每可出租处所平方英尺增加0.75美元。承租人有权在收到业主的租赁要约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根据租赁要约选择租赁ROFO空间。如租户未能在该十(10)个营业日期间内接受租赁要约所载的所有条款,则租赁要约即为无效且不再具有任何效力或影响,其后业主可根据业主所希望的任何条款及条件,自由将ROFO空间出租予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根据本协议授予承租人的权利是指定承租人的个人权利,不得转让、转让或转让给任何一方,除非与根据本租赁的许可转让有关第23条.
第三条
租期
3.1除本租赁另有规定外,租赁期限为第1条.
3.2业主向租客出租,租客向业主出租租期内的处所。租赁期限应自“开始日期”开始,“开始日期”定义为(a)日期中最早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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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已实质上完成(如工作函所定义)租户改善(如工作函所定义)并将处所的管有权交付予租户;(b)除非租户或任何租户当事人(如下文所定义)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租户延误”),否则业主本可合理预期实质上完成租户改善并将处所的管有权交付予租户的日期,包括但不限于(i)租户根据工作函条款提供资料、批准任何项目或履行任何义务的任何延误,包括但不限于租户未能及时支付根据工作信函应付的任何款项,(ii)租户要求提供现成的设备、材料、饰面或装置以外的设备、材料、饰面或装置,(iii)租户要求在租户或业主初步批准后更改图则和规格,(iv)在租户改善工程进行期间由租户或在租户的指示下在处所进行工程,或(v)如果租户改善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进行取决于租户或在租户的指示下进行的先前或同时进行的工程,租户或租户双方延迟完成该等工程;或(c)租户开始从处所开展业务的日期。尽管有上述规定,业主不得在未将业主声称构成租户延误的任何情况事先通知租户的情况下主张任何租户延误,并向租户提供两(2)个工作日的期间以纠正该等情况。通过执行此租赁,各方同意工作信函中规定的条款。通过占有处所,租户承认,除非业主在本租约或工作函件中另有约定,处所处于良好的秩序和令人满意的状态,业主并无就处所或建筑物的状况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且租户已在其目前的“原样”、“原样”条件和配置中审查并接受处所。业主在此订立契诺及保证,服务于处所的机械、电气、管道、暖通空调、防火及警告及保安系统(“楼宇系统”)须在开工日期后十二(12)个月内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但由租户或其雇员、代理人或承建商造成的任何损害除外。业主须在该十二(12)个月期间,由业主自行承担成本及费用(不视为费用),迅速修复或更换该等建筑系统的任何故障或无法操作的部分(如适用)。
只要租户或任何租户当事人均不干预租户改善工程的实质完成,业主须作出合理努力,让租户及其指定承建商在预计开工日期前约六十(60)天(“抢先进入期”)进入处所,以便在处所内安装租户的家具、固定装置和设备(“租户的工作”)。承租人的工作由承租人承担,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租户在先期使用期间进入处所应受租赁的所有条款和条件的约束,但租户在先期使用期间直至开工日期不应有义务支付基本月租金。租户同意向业主提供任何该等有意提早进入的事先通知,并在提早进入期间与业主合作,以免干扰业主实质完成租户改善工程。如果业主确定此类提前进入干扰租户改善的实质性完成,业主可以拒绝租户进入处所,直到租户改善的实质性完成。承租人在先期进入期间从处所开展业务的,开工日期视同发生上述情形。
3.3如业主因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租户延误或不可抗力延误(定义见下文))而不能将处所的管有权交付予租户,而租户改善工程已于估计动工日期或之前基本完成,则业主无须就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害或损失向租户承担法律责任,而本租约须继续完全有效,但除非该等延误是由于租户延误,租赁期限和租户支付基本月租金和额外租金的义务应自开工日期开始(无论租户在该日期是否实际占有)。如该等延迟是由于租户延迟所致,则开始日期须为业主本可合理预期实质上完成租户改善及将处所的管有交付予租户的日期,但不包括任何租户延迟。尽管本条例另有相反规定,如业主因业主控制范围内的原因(租户在此同意租户延迟,以及不可抗力延迟不超过六十(60)天,不限于业主控制范围内的原因)而未能在2026年3月1日(“规定的交付日期”)前按本租约所规定的条件向租户交付处所,则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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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值期届满,在规定的交付日期至按本租赁规定的条件向租户交付处所之日之间的每一(1)天,应减免根据本租赁先到期及欠下的基本月租。此外,尽管本协议另有相反规定,如业主因业主控制范围内的原因(租户在此同意租户延迟,或不可抗力延迟不超过六十(60)天,不限于业主控制范围内的原因)未能在2026年7月1日(“外部日期”)前按本租约规定的条件向租户交付处所,则租户有权在外部日期后三十(30)天内通过向业主交付书面通知终止本租约;但前提是,如业主在业主接获该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按本租约规定的条件向租户交付处所,则租户的终止通知将被视为已撤销,且不再具有效力。在承租人根据本协议终止本租约的情况下第3.3节,业主须迅速将所有预付租金退还租客,以及租客根据其提早进入处所而支付的任何款项,而本租约即告终止,而租客或业主均不得在本租约下拥有任何进一步的权利或义务,但明确在终止后仍然存在的权利或义务除外。
3.4在生效日期当日或前后,业主可拟备并向租客交付生效日期通知书,形式为附件“C”附本协议(“开工日期通知”),承租人同意在收到后三十(30)天内执行并返还给房东。承租人未按上述规定签署开工日期通知并将其交还给房东,即视为承租人接受开工日期通知中的所有条款,不影响开工日期或本租约的有效性。
3.5在截至适用的续期选择权行使之日或截至适用的续期期限开始日期(均如下文所定义)不存在本租赁项下的违约事件的情况下,承租人应拥有两(2)个选择权来为整个处所续期本租赁(每一种选择权,“续期选择权”),为期五(5)年(每一种选择权,“续期期限”),自首个租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如适用)开始(每一种选择权,“续期期限开始日期”)。续期选择权只可由租户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续期通知”),告知其在首个租期或首个续期期限(如适用)届满前至少九(9)个月,且不超过十五(15)个月行使续期选择权。在适用的续租期内,根据本协议应付的处所基本月租金应调整为自适用的续租期开始日起的公平市场租金(定义见下文)。业主应在业主收到续租通知后三十(30)天内,向租户发出业主确定适用续租期限的公平市场租金的书面通知(“业主声明”)。十五(15)内 在租户收到业主声明(“租户审查期”)后的数日内,租户应向业主发出其选择的书面通知,以(a)接受业主声明中规定的公平市场租金利率或(b)拒绝业主声明并要求按以下规定通过仲裁确定公平市场租金利率;但前提是,在按此处规定将该事项提交仲裁之前,各方应首先本着诚意,在业主收到租户拒绝业主声明的通知后十(10)个工作日内,试图解决其在确定公平市场租金方面的分歧。如果租户未能在租户的审查期届满前向业主发出其接受或拒绝业主声明的通知,则该等不接受应被视为租户拒绝业主声明中规定的公平市场租金。如租户向(或被视为已向)业主发出其选择仲裁的通知,而双方未能在其后规定的十(10)个营业日内解决其分歧,则为确定续约期的公平市场租金费率,业主和租户应在业主收到租户的书面选择仲裁通知后十五(15)天内,各自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交其对公平市场租金费率的善意估计(“善意估计”)。如果善意估计中较高者不超过百分之一百零五(105%) 诚信评估中的较低者,所涉公平市场租金将被视为提交的费率的平均值。如果另有规定,则费率应根据美国仲裁协会的房地产估价仲裁规则,由在亚利桑那州凤凰城举行的仲裁确定,但仲裁应由如下选定的单一仲裁员进行。五(5)内 自业主及租客同时提交各自诚信评估后的营业日,各自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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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一名公认的独立房地产专家或经纪人,该专家或经纪人应具有至少十年的近期与建筑物和项目类似和附近的出租物业估价经验,该专家或经纪人不得是租户或房东的附属机构。如此指定的两名个人应在最后一名被指定后十(10)个工作日内指定第三名具有上述资格的独立专家或经纪人担任单一仲裁员。如此选定的第三位仲裁员应单独从两个善意估价中选择一个,即更接近仲裁员确定的公平市场租金费率的善意估价,该仲裁员应仅限于确定公平市场租金费率,且无权修改本租赁的条款或条件或选择提交的两个善意估价中的一个以外的任何费率。当事人约定受仲裁员决定的约束,该决定为终局的、不可上诉的,并平均分担仲裁费用,对仲裁员作出的裁决可以在有其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作出判决。“公平市场租金”一语系指可比租户在公平交易中支付且可比业主在适用的交付或生效日期或前后交付、可比续租、非扩建空间、项目中的可比用途和项目所在子市场的可比建筑物(“可比交易”)中接受的公平市场价值年租金,前提是在比较可比建筑物的业主接受的租金时,项目在前六(6)个月期间的任何可比交易将被赋予确定公平市场租金的最大权重。在任何可比交易的确定中,应适当考虑每可出租平方英尺的年租金、可出租平方英尺的计量标准、可出租平方英尺与可使用平方英尺的比率、升级条款的类型(例如,额外租金的增加是按净额还是毛额确定,如果是毛额,这种增加是按基准年确定还是按基准美元金额费用停止),反映免费租金和/或在开始日期之后没有租金的减免条款,涉及有关空间、经纪佣金、租期长度、面积和 正在出租的处所的位置、建筑标准工作信函和/或租户改善津贴(如有),以及此类可比交易的其他普遍适用的租赁条件。确定每个续期期限的公平市场租金率应包括将基准年度重置为主体续期期限开始后的第一个完整日历年度。续租选择权是指定租户的个人选择,不得转让、转让或转让给任何一方,除非与根据本租赁的许可转让有关第23条.在每一续租期内,租客须按第5条.
3.6但(i)自租户向业主交付终止通知(定义见下文)之日起,本租赁项下不存在违约事件,且(ii)自终止日期(定义见下文)起,本租赁项下不存在违约事件,则自第九十六(96)号最后一天起,租户应拥有一次性终止本租赁的权利和选择权(“终止选择权”)(96)租赁期限的月份(“终止日期”)。为使租户有效行使其终止选择权,(a)租户必须在不迟于终止日期前六(6)个月的日期向业主交付书面通知(“终止通知”),说明租户有意行使其终止选择权,(b)在终止日期之前,租户应履行租户在本租约下的所有义务,以及(c)租户应向业主支付终止付款(“终止付款”,业主的计算对没有明显错误的租户具有约束力,该错误等于(1)就本租赁向业主经纪人及租户经纪人支付的佣金的未摊销余额,加上(2)业主就租户改善而产生的硬成本和软成本的未摊销余额,(以上(a)、(b)和(c)分段统称为“终止要求”)。如本文所用,“未摊销余额”是指如果上述第(1)、(2)小节中的项目之和正在以一百三十二(132)等额月付款方式支付,则截至终止日将剩余的本金余额。承租人须在业主向承租人交付其计算的终止付款之日起十(10)日内向业主支付终止付款的百分之五十(50%),并须在终止日期前十四(14)日内向业主支付终止付款的余下百分之五十(50%)。在终止日,假设承租人已遵守终止要求,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与本租约在终止日自然到期的权利和义务相同。如租户未遵守所有终止规定,除非业主以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以书面明确放弃租户未能遵守任何一项或多项终止规定,否则本租约将保持完全有效。终止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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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指定承租人的个人财产,不得转让、转让或转让给任何一方,除非与根据第23条.

第4条
租金
4.1但须减低基本月租,如在第1条,自生效日期起租期的每个日历月的第一天,租客将在业主指定的地点支付租金,不扣除、抵消、事先通知或要求。尽管有上述规定,相当于一(1)个租金支付全月基本月租金的金额(适用于第十三(13)租期的月份),加上租金税,于本租约执行时到期应付。动工日期发生、租期届满或租金调整的月份的租金,如不是该月份的第一天或最后一天,则按比例分摊每日津贴基础。租金应包括任何市、县、州或联邦消费税、销售税、使用税、交易特权税、总收益税、租金税或现在或以后征收或征收的类似税,或因承租人根据本租约应支付的任何金额或房东收到的任何金额(但不包括收入、资本征费、特许经营权、股本、赠与、遗产或遗产税)。
4.2所有租金的支付应以美利坚合众国的合法资金通过良好和充足的支票或通过房东可接受的其他方式(如自动借记或电子转账)。
4.3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应独立于本租约所载的所有其他义务,承租人无权就房东到期或将要到期的任何金额获得租金抵销。
4.4尽管业主不时向租户发出载明到期租金的礼节性声明的任何惯例,租户在到期日期前支付租金的义务不应以租户收到任何此类声明为条件。
4.5房东接受低于正确金额的租金,应视为最早到期租金的支付。
4.6租客的任何付款或业主收取的金额低于当时到期的租金,均不得被视为非因租金而产生,亦不得将任何支票或任何随同任何支票或付款的信函上的任何背书或声明视为达成一致及满足,而业主可接受该等支票或付款,但不损害业主追讨该等租金余额的权利或寻求本租约所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第五条
额外租金
5.1除基本月租金外,租户在本租约下应支付的所有费用均被催缴,应被视为“额外租金”。除非本租约另有规定,届时到期的额外租金将与下一期基本月租金一起支付。本租赁使用的“租金”一词,是指基本月租金和附加租金。
5.2承租人应支付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每个日历年度的费用(定义见下文)超过基准年度期间费用的金额(如有)的按比例分摊份额(如有),作为额外租金(“费用超额部分”)。如果任何日历年的费用低于基准年期间的费用,租户在该日历年的费用中按比例分摊的份额应为零美元(0美元)。尽管有任何与此相反的规定,租户没有义务在基准年度后的租期的任何完整日历年度支付可控费用(定义见下文),只要该年度租户按比例分摊的金额超过可控费用上限(定义见下文)。“可控费用上限”应等于,基准年后一年,基准年可控费用的百分之一百(105%),随后每一年的“可控费用上限”应等于上一历年可控费用上限的百分之一百(105%)。可控费用上限按复利、非累积计算。“可控费用”是指除税收(以下定义)、保险费用、公用事业费用或任何法律引起的任何费用以外的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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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工日期后由对项目具有管辖权的任何政府机构颁布或首先强制执行。
5.3业主应向租户提供基准年度后租赁期限内每个自然年度的费用超额的善意估计。在基准年后的租期内的每个日历月的第一天或之前,租户应向业主支付每月分期付款,金额相当于租户按比例分摊的业主估计费用超额部分的十二分之一(1/12)。如果业主在任何时候确定其对费用超额的善意估计有重大金额不正确,业主可以向租户提供修改后的估计。在其收到修订后的概算后,租户的每月付款应以修订后的概算为基础。如业主在任何历年开始前未向租户提供费用超额的估计数,租户须继续按上一年的估计数按月分期支付,直至业主向租户提供新的估计数为止。在交付新的概算时,应根据上一年度的概算,对租户每月支付分期付款的任何月份进行调整。任何多付的款项应记入下一期到期的未来分期付款的额外租金。租户应在收到新的估价后三十(30)天内向房东支付任何未付款项的金额。前一句的条款在租赁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租赁期间继续有效。
5.4不迟于每个历年的4月30日(从基准年之后的第二个历年开始),业主应通过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向租户提供上一个历年的实际费用和费用超额表。如上一历年的估计费用超额额多于上一历年的实际费用超额额,业主须将承租人的任何多付款项用于应付或下次到期的额外租金,但如租期届满或在确定多付款项前以其他方式终止,业主须在先扣除任何未付租金到期后,将多付款项退还承租人。如果上一个历年的估计费用超额额少于该上一个历年的实际费用超额额,租户应在租户收到实际费用报表后三十(30)天内向房东支付上一个历年的任何未付款项。业主在(i)交付本文件所述的任何估计或报表方面的任何延迟或失败第5条或(ii)计算或计费承租人的按比例分摊的费用超额不构成放弃业主要求增加额外租金的权利,或以任何方式损害承租人根据本条例承担的持续责任第5条.尽管本文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如果业主未能在一个日历年度结束后的十二(12)个月内提供费用和费用超额的年度调节报表,则租户免除任何和所有义务,以补偿该日历年度费用超额偿还的任何缺陷,但租户保留抵消租金的权利,以补偿租户在该日历年度的费用超额中的任何多付。如就根据本条例应支付的任何费用超额发生任何争议第5条,其收费不以任何方式取决于审计结果的租户或租户的租赁管理人或注册会计师的高级人员,有权在合理通知后并在合理时间,但每个历年不超过一次,在业主的会计办公室检查业主的会计记录,而第一次检查可包括检查基准年度的费用。如经检查后,租户仍对该等费用超额提出异议,经租户书面要求,应由业主和租户相互同意的独立注册会计师对租户应支付的费用超额金额进行证明。如果房东和租客不能相互同意独立的注册会计师,那么双方应将此类争议提交美国仲裁协会,以选择一名独立的注册会计师进行认证,以确定租客在相关期间应支付的费用超额中按比例分摊的租客的适当金额。此类认证应是对所有各方的最终和结论性的。证明反映承租人在有关期间多付了承租人的按比例分摊的费用超额部分的,房东应当将该超额部分记入承租人下次支付的费用超额部分,或者应承租人要求,及时将该超额部分退还承租人,反之,承租人少付了承租人的按比例分摊的费用超额部分的,承租人应当及时将该额外费用超额部分支付给房东。租户同意支付此类认证和相关调查的费用,除非确定房东的原始陈述有超过百分之三(3%)对房东有利的错误,在这种情况下,房东应支付认证和调查的费用。承租人放弃与计算费用超额有关的任何事项的争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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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下第5条如任何索赔或争议在原始账单交付给租户后一百八十(180)天内未以书面形式向业主主张与其相关的实际费用。本节条款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租赁提前终止后继续有效。
5.5“费用”是业主(无论是直接或通过管理代理或其他独立承包商)在租赁期的每个日历年度内就项目的所有权、运营、维护、管理、维修、更换和保险(在所有情况下包括与之相关的个人财产)支付、发生或施加的所有成本、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5.5.1由业主或代表业主在项目内或向项目提供的所有业主服务(定义见下文)及其他服务。
5.5.2项目的所有公用事业,包括但不限于与项目的维护和/或运营相关的电气费用(定义见下文)和水、燃气、蒸汽、下水道、供暖、空调、通风、照明、废物处理等费用。“电气成本”是指:(a)房东支付的电费;(b)与项目的任何能源管理计划相关的成本。
5.5.3人力成本,包括工资、薪金、社会保障和就业税、类似的政府收费、附加福利、医疗和其他类型的保险、制服、培训以及与项目运营、维护和维修相关的所有物业经理级别以下人员的退休和养老金计划。
5.5.4管理费不超过项目毛收入的百分之四(4%),项目中用作项目物业经理办公室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办公空间的租金价值,配备和维护管理办公室的费用,会计和簿记服务,不归属于租赁或收款活动的法律费用,文书和监督人员,以及其他行政费用。业主有权自行或通过附属公司直接履行或提供本租赁下的任何服务(包括管理服务),但任何此类服务的成本不得超过如果业主与具有类似技能和经验的非附属实体就此类服务订立公平合同本应产生的成本。
5.5.5税收(定义见下文)。
5.5.6与项目所有权和运营有关的所有法律和会计费用以及许可证和许可的费用。
5.5.7房东为保险支付的保费和免赔额,包括工伤赔偿、火灾和扩保、伤亡、地震、一般责任、租金损失、租金减免、电梯、锅炉等保险,是可比办公楼业主惯常携带的。
5.5.8对项目进行的资本改进(区别于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安装的替换零件或组件)的摊销成本,并且:(a)主要是为了减少运营费用成本或以其他方式提高项目的运营效率;(b)是任何政府当局要求的(包括ADA(定义见下文)要求的项目变更);(c)被要求遵守已颁布或首先被解释为适用于项目的任何法律,生效日期后;或(d)更换或维修现有项目设备或部件(包括屋顶)。该等资本改善的成本,须由业主在该等改善的使用年限内摊销,或就上文(a)条所述的改善而言,由资本改善所产生的成本节省所需的合理估计期间,以相等于资本改善的总成本为准,以较低者为准。此类资本改良的摊销成本可根据业主的选择,包括按合理要求业主为融资资本改良成本而支付的利率的实际或推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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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合理的维修和更换准备金,前提是此种准备金完全在主题日历年内使用。
5.5.10与项目便利设施(定义见下文)相关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但就任何特定项目便利设施而言,仅限于房东不直接向用户收取使用此类项目便利设施的费用。
5.5.11业主须向为项目利益而成立的任何协会支付的所有费用、成本、开支或其他款项,不论是单独或与其他物业合并支付,包括但不限于业主根据任何契诺、条件及限制声明为项目支付的公共区域维护费。此外,如业主连同一项或多于一项其他建筑物或物业为项目招致其他开支,不论依据互惠地役权协议、公共区域协议或其他方式,分摊成本及开支须在项目与业主自行酌情厘定的其他建筑物或物业之间按比例公平分摊。
5.5.12任何停车费、公用事业附加费、占用税或任何政府当局就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或占用颁布的法规或条例或其解释所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
5.5.12业主就项目的任何部分的销售、地面租赁或其他运输产生的有利于处所或项目的任何费用分摊协议而应付的任何费用、成本、开支或其他金额。
5.5.13大楼按比例分担项目运营和维护的所有成本和费用。
5.5.14根据公认会计原则或通用管理惯例,将被视为管理、维护、操作、修理、更换或为项目投保的任何其他费用或收费,无论是否在本节中有所描述。
此处使用的“费用”不包括基本建设改善成本(上文所述除外);折旧;利息(上文所规定的基本建设改善摊销除外);抵押贷款本金的支付以及业主的其他非经营性债务;业主通过保险或谴责收益偿还的范围内的维修或其他工程费用;与项目中的租赁空间有关的成本,包括经纪佣金;租赁优惠,包括授予特定租户的租金减免和建设津贴;与项目的销售、融资或再融资有关的成本;罚款,业主因逾期支付费用而招致的利息及罚款;与构成业主的实体的创建和运营相关的组织费用;由租户或项目的任何其他租户直接支付或须支付的任何费用;或业主根据本租约向租户或根据其各自租约向建筑物内的其他租户支付的任何罚款或损害赔偿。此外,“费用”不包括以下各项:(1)购置项目或建设项目的成本,无论是初始成本或与任何更换或扩建相关的成本;(2)与任何存储空间的运营、租赁、维修、维护和管理相关的成本 (三)纠正项目设计、施工缺陷的成本或费用;(四)为本会计年度之后将发生的未来支出准备;(五)发生的需由承租人(含承租人)或第三方(含保险人)偿付的成本或费用,包括业主单独出售予租户的电费及其他服务费用,业主有权获该等租户作为基础租金及费用或根据与该租户的租约应付的其他租金调整数以外的额外费用偿还,以及按次计量及单独向租户开票的生活用水;(6)与根据租约承租人无权收取但提供予另一租户或占用人或提供予一名或多于一名(但并非全部)的服务或其他利益有关的费用,项目承租人;(七)因与项目其他承租人或占用人发生纠纷或谈判而产生的费用或开支,包括律师费、因谈判、修改、管理或终止租约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开支、任何经纪佣金或建设或规划开支;(八)因业主或项目任何承租人违反适用于项目的任何法律、规章、条例或条例而产生的费用或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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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为遵守这些规定而产生的任何费用,以及为遵守任何环境法律、法规、法规或规则或任何其他租赁的任何条款或条件而产生的费用;(9)支付给房东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间接费用和利润,用于在建筑物和/或处所上或向其提供服务,但前提是此类服务的成本超过此类服务的竞争性成本,前提是这些服务不是由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的;但是,业主或业主的附属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不得超过当时对同类等级和性质的建筑物按惯例收取的楼宇管理费用的费率;(十)支付给办事员、服务员的任何补偿,或从事由业主经营的任何商业特许权的其他人;(11)代表已支付予与业主有关的实体的金额的成本或开支,而该金额超过在竞争市场上不存在此种关系时本应支付的金额;(12)因行使征用权而引起的维修或其他工作的成本;(13)基于任何理由或基础租赁的任何抵押或信托契约或租金的任何利息或付款,以及因业主根据该等抵押逾期付款而招致的罚款和收费,信托契据或地租契据;(14)除非在第5.5.3节和/或5.5.4以上,管理、监督、间接费用或行政工资、工资、费用或任何种类的收费;(15)修复或恢复因火灾或其他伤亡而损坏或毁坏的项目的任何部分的成本或费用,无论是否已投保或未投保;(16)房东为遵守在开工日期之前首次适用或解释的《美国残疾人法案》(42 U.S.C. § 12101 et seq.)的要求而发生的成本;(17)测试、勘测、清理、包含减退、移除、或以其他方式对项目中的危险材料(定义见下文)进行补救;(18)租赁任何物品的成本或费用,如果该物品的购买价格不能适当地作为费用收取;(19)除税收(包括任何继承、遗产、继承、转让、赠与税、资本税、保证金、收入、公司或净利润税(亚利桑那州交易特权税除外)之外的任何税收、评估、收费或征收,除非这些项目替代对项目征收的税收;(20)房东、物业管理人无法记录的成本或分配,或其代表;及(21)本租赁其他地方的费用中明确排除的任何费用。
5.6如项目的可出租面积、建筑物或处所在租赁期内与项目、建筑物或处所的物理变更、租户的按比例份额以及本租赁的任何其他条款有关而取决于项目的可出租面积,则建筑物和/或处所应作相应调整。本租约所载有关处所、楼宇及项目的可出租建筑面积数字,在初步租期内不会因其他原因而受日后更改。在初始租赁期内,除与项目、建筑物和/或处所的可出租面积的物理变化相关外,不得因处所的实际可出租建筑面积数字与此处所列数据的任何偏差而调整本协议项下的应付金额。尽管有上述规定,租户在此承认并同意,如果项目、建筑物和/或处所的可出租面积根据自该续期期限开始日期起生效的BOMA标准重新计量,业主可在续期期限开始日期对项目、建筑物和/或处所的可出租面积进行调整。
5.7任何可归属于仅部分属于租赁期限内的期间的费用应按比例分摊。
5.8如项目在任何历年期间未被占用至少百分之九十五(95%),或业主在一个历年的任何时间未向项目可出租总面积的至少百分之九十五(95%)提供服务,则随占用而变化的费用须按项目在该历年期间已被占用百分之九十五(95%)及业主一直向项目可出租面积的百分之九十五(95%)提供服务而厘定。本款下的费用外推应通过适当调整受项目占用变化影响的费用构成部分的成本来进行。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在确定金额并与项目租户结算后,不得保留超过项目实际费用的款项。
5.9承租人须支付的任何款项,如在本租约终止日期后才到期,如在本租约终止时确切数额不确定,则承租人须在该终止时向业主支付款额,款额须由业主厘定,并于知悉确切数额后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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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税收
6.1“税项”是指:(a)对项目的所有房地产税和其他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对特殊改善区和建筑改善区的评估,全部或部分替代或补充任何此类税收和评估征收的税收和评估,以及项目在任何互惠地役权协议、公共区域协议或与项目相关的类似协议下的任何房地产税和评估中的份额;(b)对业主拥有并用于运营的财产的所有个人财产税,项目的维护和维修;(c)与寻求减少上述(a)和(b)中所述的任何税务责任有关的所有费用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东为遵守、审查和上诉税务责任而产生的任何费用。税收不包括任何收入、资本征费、特许经营权、股本、赠与、遗产税或遗产税。分期缴纳评税的,一个历年的税款只包括分期缴纳的金额以及该历年到期应付的任何利息。对于所有其他房地产税收,一个自然年度的税收应包括该自然年度的应计、评估或以其他方式征收的金额。如果在租期的任何一个日历年度取得了改变租客按比例支付租客份额的税款,则该年度的税款将追溯调整,房东应向租客提供信贷(如有);或者,如果上述调整导致该日历年度的税款增加,则租客应在租客收到房东的声明后三十(30)天内向房东支付任何该等增加的租客按比例份额的金额,作为额外租金。
6.2除上述规定外,租户将在拖欠(a)对属于租户的贸易固定装置、家具、家具、设备或任何其他个人财产收取的所有税款和评估以及(b)根据任何此类个人财产的价值增加项目的评估价值(统称为“租户的直接税务义务”)之前承担并支付。租户将作出一切必要安排,尽可能让租户的直接税务义务单独开单。如果租户的任何直接税务义务与项目一起被征税,租户将在房东提出要求后立即向房东全额支付此类税款,尽管租户可能有任何上诉权利。前一句的规定在本租赁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七条
共同领域
7.1“公共区域”定义为业主不时提供和指定供业主、租户和项目的其他租户及其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客户和受邀者非专属使用的处所外和项目外部边界线内的所有区域和设施。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在适用范围内以及在业主未指定专供项目一名或多名租户使用的范围内:所有停车区、装卸区、垃圾区、道路、人行道、人行道、公园道、车道、公共走廊、大堂区、自动售货区、自助餐厅区、体育馆或健身设施区、园景区、公共电梯、公共楼梯及租户共同使用的公共卫生间。
7.3根据《规则及规例》(以下定义)及本租赁的所有条款及条件,租户及租户的所有人、高级人员、董事、成员、经理、合伙人、受托人、雇员、代表、股东、联属公司、顾问、代理人、承包商、供应商、顾问、被许可人、受邀人、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客户、客户、受让人、转承租人、继承人及受让人(统称“租户当事人”)在租赁期内拥有使用共用区域的非排他性权利(与业主授予使用的任何其他人共有)。
7.4业主有权不时并全权酌情:(a)对项目和/或公共区域作出更改,包括但不限于更改车道、入口、停车位、停车区、入口、出口、车道方向、入口、走廊、停车区和人行道的位置、大小、形状和数量;(b)暂时关闭任何项目和/或公共区域,但前提是仍可合理进入处所;(c)在项目和/或公共区域内增设或拆除建筑物和对其进行改进,包括但不限于建造一处以上等级的停车设施;(d)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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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区域在从事对项目或其任何部分作出额外改善、维修或更改时;及(e)作为业主在行使健全的商业判断时,作出及执行任何其他作为,或就该项目及/或公共区域作出任何其他更改,认为适当。
7.5受(以下定义)、不可抗力事件(以下定义)、火灾或其他人员伤亡和/或临时关闭的限制,业主应在业主合理确定的时间内,在项目内保持共用即取即用的食品服务便利设施(“食品服务便利设施”)、带储物柜和淋浴的健身中心、带桌面游戏和视听功能的租户休息室、一般活动空间、室外座位/舒适区(统称“项目便利设施”),这些项目便利设施可供项目所有租户使用,以先到先服务的方式。在出现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业主须安排食物服务设施于启用日期后三(3)个月内全面投入运作。只要不发生违约事件,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项目配套设施享有非排他性使用权。业主应与斯科茨代尔地区其他一级多租户建筑的同类便利设施的维修和保养水平保持一致,维护和运营项目便利设施。项目便利设施不得在规模、质量或可用性方面大幅降低(受房东的运营控制,应以非歧视性方式行使),并且不得关闭供项目租户使用,除非适用法律要求或由于伤亡或谴责、维修或翻新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在这种情况下,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恢复使用。

第8条
房东将提供的服务
8.1业主同意向租户提供以下服务(“业主服务”),其应占成本和费用应计入费用:
8.1.1供处所所在各楼层厕所使用的供水服务。
8.1.2《北京公约》规定的建筑时间内的换季供暖、通风和空调(“暖通空调”)服务第1条,降温季节温度不低于73华氏度,不高于77华氏度(按ASHRAE降温标准1%),采暖季节温度不低于68华氏度,不高于72华氏度(按ASHRAE升温标准99%)。租户有权在建筑时间以外的时间内使用租户超控系统接受暖通空调服务。租客须向业主支付由业主不时合理厘定的额外服务的标准收费,截至生效日期,该标准收费为每区每小时$ 8.00。
8.1.3房东的赡养义务(定义见下文)。
8.1.4外部油漆和清洁,包括窗户。
8.1.5每周不少于五(5)天的房舍看护服务,除非该星期包括法定假日。
8.1.6如果租户的使用、地板覆盖或其他改善需要超过建筑物标准服务的特殊服务,租户应支付归属于此类特殊服务的额外成本,包括任何合理和惯常的利润或间接费用加价。
8.1.7与处所和项目的维护或运营有关的垃圾和杂物清除。
8.1.8按惯例由可比较写字楼的业主在业主唯一合理酌情权下不时提供的大厦警报及保安服务。
8.1.9大厦电梯服务。
8.1.10向一般办公用途的处所供电,符合并受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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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1业主合理认定对处所、建筑物和项目必要或适当的其他服务。
8.2业主未能提供,或因适用法律而导致服务中断或终止,任何设备出现故障,进行维修、改良或改建,或发生任何超出业主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或因由,均不得使业主对租户承担责任,构成推定驱逐租户,引起减租,亦不得解除租户履行任何契诺或协议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均不得就任何损失或损害向租户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任何业主服务失败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属于租户或租户各方的任何设备或其他财产的损失或失窃。尽管本租约另有相反规定,如业主因业主控制范围内的原因(“中断”)而未能根据本租约提供任何由业主提供的公用事业服务,且如由于该中断,租户的业务运营受到合理证明文件或信息所确定的重大干扰(包括但不限于雇员投诉或拒绝在处所上班或租户的实验室流程中断或损坏),则业主不对租户承担责任,但,作为违约金和作为租户的唯一和排他性补救措施,租户应向房东支付的基本月租金应予公平减免,对于租户因 中断,从第三个开始和之后(3rd)此种中断的日子,直至中断的公用事业服务恢复为止。
第9条
安全存款
如果发生违约事件,房东可以保留、使用或申请全部或任何部分保证金(如有),以补偿房东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房东因该违约事件而有义务或选择支出的租金和金额的支付。如保证金的任何部分如此保留、使用或应用,租客须按要求向业主存入足以将保证金恢复至第1条.房东将不会被要求将保证金与其普通资金分开存放,租户将无权获得利息。业主、项目、建筑物或处所的购买人或信托契据的受益人的任何抵押权人,如该抵押权人、购买人或信托契据受益人因丧失抵押品赎回权或受托人出售(包括代替契约)或进行代替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的程序而占有处所,则该抵押权人、购买人或信托契据的任何抵押权人应被解除并免除任何返还保证金(如有)的义务,除非保证金(如有)已实际交付给该抵押权人、购买人或信托受益人的契据。上述解除并不解除房东可能需要返还保证金的任何义务。如果承租人充分忠实地履行本租赁的每一项规定,保证金(如有)或其余额将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租赁提前终止后三十(30)天内退还承租人。在任何情况下,租户都不会有权申请保证金的任何部分,如果有,以出租。
第10条
房地的使用;安静的行为
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处所只能用于许可用途,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承租人将不会作出任何可能损害处所或工程的行为或进行任何实践,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引起振动、热或噪音而未适当隔热的设备,承租人亦不得容许处所上或附近有任何状况或事物停留,以减损从建筑物、工程或周围物业的外观所见的处所的外观或美学品质。承租人须遵守及遵守、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准许使用处所,而该等方式构成违反任何消防承保人委员会或类似团体有关处所的规定,或违反现时或其后有效的任何法律、规则、条例、限制性契诺、政府规例或命令。承租人不得使用或容许处所或项目使用(a)违反《规则及规例》(定义见第二十九条以下),或(b)违反就处所发出的任何占用证明书或任何现时或以后影响处所或项目的已记录的契诺、条件及限制。业主声明并保证,许可用途本身确实违反任何已记录的影响处所或项目的契诺、条件及限制,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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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而该业主不得施加或同意任何新的或修订现有已记录的契诺、条件和限制,以影响物业或项目,从而实质上增加租户的义务或实质上减少租户在本租约下的权利。承租人不得在处所或工程内、处所内或附近造成、维持或容许任何滋扰,亦不得在处所或工程内、处所内或附近作出或容许作出任何浪费。租户应获得并支付所有许可和执照,并应迅速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遵守所有适用的法规、条例、守则、条例、命令、契约和规范租户使用房地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安全和健康法》和《ADA》。
第11条
危险材料
11.1就本租赁而言:
11.1.1“环境要求”是指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法规、法案、法律、条例、规则、条例、要求、法院和行政裁决,以及现在或以后颁布或通过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法令和行政命令),涉及任何危险材料(以下定义)的产生、使用、制造、处理、运输、储存、处置、排放或释放,或以其他方式设计或旨在保护人类健康或环境。
11.1.2“危险材料”统称为任何物质、化合物、材料、污染物、污染物、化学品、废物或其他物质,包括但不限于石棉、任何石油燃料或副产品、尿素甲醛或任何放射性物质,现在或以后将被列为、定义或监管为危险、特危险、极度危险、易燃、易爆、有毒或其他危险,或正在或将根据任何适用的环境要求受到控制、监管或补救,或可能成为根据任何适用的环境要求承担任何义务、罚款或处罚的依据。
11.2租户和租户双方应:
11.2.1不制造、处理、测试、加工、储存、处理、分配、运输、使用、生产、制造、产生、排放、释放或处置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内、附近、下方、之上或附近的任何危险材料;
11.2.2不从事或允许任何具有合理潜力的活动,以导致在项目上、在项目上或从项目中释放或以其他方式排放任何危险材料;
11.2.3不得在项目内或附近以可能导致承租人、承租方、房东或房东方(定义见下文)承担责任或在任何环境要求下对项目产生留置权的方式运营;
11.2.4每当租户知道或怀疑发生危险材料泄漏、释放、排放或处置到项目中、项目上、项目下或项目下时,无论来源如何,均应及时通知业主;
11.2.5许可业主、管理代理人或任何业主、高级人员、董事、成员、经理、合伙人、受托人、雇员、代表、股东、关联公司、顾问、代理人、承包商、供应商、顾问、被许可人、受邀人、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继承人和受让人(与管理代理人合称“房东当事人”),在提前二十四(24)小时通知并在符合第20条下文,除与违约事件有关外,进入处所进行环境场地检查和评估,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如处所或工程发生溢漏或泄漏,租户同意允许业主和业主各方立即进入处所,进行与任何疑似或实际泄漏或泄漏有关的任何必要工作;
11.2.6立即采取适当行动,由租户自行承担费用和费用,并根据所有适用的环境要求,清除、清理和补救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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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承租方或承租方造成的危险材料在项目或其任何部分、项目上、项目下或从项目或其任何部分释放、排放或溢出;
11.2.7遵守自生效日期起颁布的所有环境要求以及其后可能不时颁布的所有附加环境要求(如有);
11.2.8根据环境要求取得并保持良好信誉的所有许可,以经营租户的业务;和
11.2.9立即将与任何环境要求或任何其他环境事项有关的任何询问、测试、调查、强制执行程序或向租户或任何租户当事人、由其或针对其的其他通信通知业主。
11.3尽管本条例另有相反规定第11条,承租人可在处所开展业务时使用与从事许可用途的企业的经营有关的惯常使用或销售的数量和类型的危险材料(然后,只有在根据适用的法律、守则和条例使用、储存和保存此类危险材料的情况下)。
11.4承租人,为其本身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应全权负责并同意保护、赔偿、保存、辩护(经房东合理批准的律师)并使房东和所有房东当事人(统称“受偿人”)免受任何和所有索赔、要求、责任、损失、损害、收费、成本、开支、罚款、处罚、诉讼、命令、诉讼因由、裁决和任何受偿人可能遭受或招致的判决,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和清理费用、合理的律师和顾问费用和开支以及法庭费用(统称“负债”),在租赁期期间或之后产生或可归因于:(a)承租人或任何承租人当事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b)承租人或任何承租人当事人违反本条所列承租人的任何义务和契诺,(c)承租人或任何承租人当事人的活动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处所或项目的任何污染,或(d)承租人或任何承租人当事人使用、生成、储存、释放、威胁释放、排放或处置危险材料,根据或关于该项目或与其相邻的任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x)间接损害;(y)对处所或与其相邻的任何财产进行任何必要或必要的维修、补救、清理或解毒的费用,以及编制和实施任何关闭、补救或其他必要计划;(z)任何受偿人与(x)和(y)条款有关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或由于以下情况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
11.4.1任何环境要求,包括根据该要求主张任何留置权以及提起的任何诉讼或作出的判决,无论该诉讼是由公民(根据任何环境要求授权)发起的还是由政府机构发起的;
11.4.2任何危险材料在房地、项目或任何邻近财产上或从其上溢出或释放或存在任何危险材料,包括因任何危险材料的溢出、释放或存在而导致项目任何部分或其他财产的任何价值损失;
11.4.3在任何政府或准政府机构管辖范围内影响项目的任何其他事项,包括调查、补救行动或其他响应费用,无论这些费用是由该政府或准政府机构或任何受偿人承担的;
11.4.4任何环境要求的规定下的负债;
11.4.5根据任何成文法或习惯法侵权理论产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为维持公共或私人滋扰或进行异常危险活动而评估的损害赔偿,以及应诉费用;和
11.4.6本条例所列获弥偿人的任何补救行动第11条.
11.5业主没有义务清除、清理或补救由租户或租户各方带到房舍或项目上的任何危险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租户改善房舍所使用的危险材料,其清除、清理和补救应由租户自行承担成本和费用。尽管有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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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在租户未能遵守任何环境规定或本条例的任何规定的情况下第11条,业主可以但无义务采取业主认为必要或可取的任何和所有行动,以补救任何泄漏或释放的危险材料,或纠正承租人未能遵守规定的情况,承租人应赔偿因此而招致的任何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连同违约率(定义见下文)的利息;和
11.5.2业主有权善意支付、结算、妥协或诉讼本项下的任何租户责任第11条,在事先十(10)天书面通知承租人后,基于相信承租人在未经承租人同意或批准的情况下须对此承担法律责任(不论是否实际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承租人在该十(10)天期限内,须以书面提出抗诉,并同时以形式及实质内容向业主抵押的抗诉保证金,由业主自行酌情支付及偿付任何罚款、利息,或因此而可能产生的额外负债业主因上述事项而招致的一切费用及开支,须受本条例所列承租人的赔偿义务所规限第11条.
11.6在整个租赁期内,业主不得违反适用的环境要求,导致或允许在财产上、内、下或周围放置、储存、释放、排放、制造、处理或使用任何危险材料。承租人不应对承租人或任何承租方以外的任何人或实体在项目上释放的任何危险材料承担相关责任或义务(包括计入运营费用)。业主特此保护、抗辩、保存、赔偿、释放并使租户和租户各方免受上述第11.4.1至11.4.6节中所述的因任何业主方存在、干扰、排放、释放、移除或清理项目中释放的任何危险材料而引起或产生的所有责任。
11.7本条款的规定第11条租赁期限届满或本租赁提前终止之日起继续存续。
第12条
停车
以随附的停车规章制度为准附件“D”,因此可不时修订(《泊车规则及规例》),业主须在整个租期内向租客提供服务于大厦的西区停车场(“西区停车场”)及东区的以下车位 停车 车库 服务 建筑物(“东车库”,与西车库合称“车库”)或就未预留车位而言,在建筑物周围的地面地段(“地面地段”),按以下收费,除下文另有规定外,无论租户或其雇员或受邀者实际使用多少车位,租户均有义务支付:

十八(18)个有盖、预留车位西车库一般在上所示位置附件“F”附件及九十二(92)号有盖、预留的东车库车位一般位于附件“F”附本协议(统称为“预留车位”),初始收费为每个车位每月40.00美元(加上租赁税)(“停车费”),该初始收费应受制于合理的、租期内的市场涨幅;和
免费提供一百五十(150)个未预留空间,其中未预留空间应位于车库内和/或车库屋顶和/或地面地段.。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在不存在本租约项下违约事件的情况下,业主特此同意在生效日期后的前二十四(24)个月(“停车费减免期”)内减轻租户支付停车费的义务(该等减少的停车费总额以下简称“减少的停车额”)。在该停车收费减免期间,租户仍将负责支付本租约项下的所有其他义务。承租人承认,承租人在本租约下的任何违约事件将导致业主产生本租约未考虑的费用,该等费用的确切金额极难确定,也不可行。因此,如果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发生违约事件并因此终止本租赁,则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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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有条件免除的该等已减免的停车金额(按直线法在租期内按8%(8%)年息摊销)的未摊销总额应立即到期并由租户支付给房东;但前提是,租户承认并同意,如果发生违约事件,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限制房东在本租约下、在法律上或在权益上可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被减免的停车金额的权利是指定租户的个人权利,不得转让、转让或转让给任何一方,除非与根据本租赁的许可转让有关第23条.
此外,尽管有上述规定,租户有权在租期内通过向业主交付不超过每历年一次的书面通知,增加或减少预留车位的数量;但条件是,无论租户或其雇员或受邀人实际使用的预留车位数量多少,租户(a)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有义务为少于九十五(95)个预留车位支付停车费,(b)有权获得超过一百二十(120)个预留车位,及(c)有权在任何时间实际使用超过五十五(55)个预留空间。
租户同意并承认,上述停车场的数量、位置和收费是本租约整体经济的组成部分,除上述内容外,租户没有停车权,并且租户在本租约日期之后从房东处获得的任何停车权可能会以明显不同的费率和明显不同的位置。承租人应当遵守《停车规则和规定》,并对承租人当事人负有强制执行的责任。业主保留在向租户发出通知的情况下不时修改或更改《停车规则和条例》的权利,前提是租户在本租约下的权利没有实质性减少或其义务没有实质性增加。对于项目的任何其他租户、占用人或受邀人未能遵守《停车规则和条例》,对于停放在停车区的任何车辆的损坏,或者对于停放在停车区时从车内盗窃任何车辆或个人财产,房东和房东双方将不对租户负责。前一句的条款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租赁提前终止时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公用事业
13.1租户在处所内使用的电力应由租户通过计入费用的方式支付(此处规定的超额使用情况除外)。向房地提供的电力服务可能由一家或多家提供发电、输电和配电服务的公司提供,电力成本可能包括几个不同的组成部分或此类服务的单独收费,例如发电、配电和搁浅成本费用。业主有权选择任何为项目和处所提供电力服务的公司,将项目、建筑物或处所的电力服务与其他建筑物或物业进行聚合,通过经纪人和/或买方团体购买电力,和/或改变处所的供应商和购买电力的方式。
13.2除本文另有明文规定外,租户使用电力服务的电压、额定容量、超过建筑时间的使用或总负荷不得超过业主认为该建筑物的标准。承租人请求许可使用多余的电力服务的,业主可以拒绝同意或者可以以业主合理选择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安装公用事业服务升级、仪表、分表、空气处理机或冷却装置)为条件同意,额外的使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安装和维护费用由承租人支付。业主有权对处所单独计量或分表用电情况,并有权通过测量或其他普遍接受的方法计量用电情况。租户同意遵守业主不时实施的节能计划。
13.3租户将就房地的所有电信和其他此类服务订立合同并支付费用,但须遵守第14条本文题为“变更;机械师的留置权。”
第十四条
替代品;机械公司的LIENS
14.1租客不得对处所或其任何部分作出任何更改、增设或改善,包括但不限于粉刷、重新装修、改建或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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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固定装置或设备,例如为处所提供服务的补充HVAC系统(所有这些活动在此称为“更改”),而无需获得业主的事先书面同意,该同意将不会被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除非在此规定。尽管有上述规定,业主同意在处所内安装补充暖通空调系统,但须经业主对安装方式的批准,该批准不得被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尽管有上述规定,如任何建议的改建涉及对建筑物的结构、机械、电气、管道、消防/生命安全或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的修改,则业主可全权及绝对酌情决定拒绝其同意。业主的同意须视乎租户向业主提供以下项目或资料而定,所有这些项目或资料均须经业主批准,不得无理扣留、附加条件或延迟:(a)租户建议承建商的名称,(b)本条所列租户承建商的保险证据,(c)建议改建的详细图则和规格,以及(d)适当的管理当局要求的有效建筑或其他许可证或执照。业主可进一步以同意为条件,要求租户向业主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明,证明租户有经济能力完成并全额支付此类改建费用。业主同意或不同意,应在租户提出书面要求后十五(15)天内给予,任何不同意均应说明理由。业主如在该十五(15)天期限内未能回应任何要求,而该期限自租户发出该等未回应的书面通知后持续五(5)天,即视为业主批准建议的更改。所有修改应遵守适用的市、县、州和联邦法律、法规和条例,包括但不限于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及其相关规则和条例(“ADA”)。尽管有上述规定,租户有权在没有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对处所(a)作出不影响屋顶、任何外墙或建筑物的任何结构部分,或任何内部拆墙的搬迁;(b)不影响任何第三方租户、项目的任何公共区域或任何建筑物系统;(c)不能从处所的外部看到;(d)不对处所的任何部分造成实质性损害,(e)不需要许可证;及(f)在任何情况下其费用不超过75,000美元(或在任何历年的总额为225,000美元)。
14.2尽管本协议另有规定,改建不包括承租人的个人财产,承租人可在业主书面同意下,按照所有适用条例及法律安装行业固定装置、设备及机器,并可在租期届满或本租约提前终止时将其移走,但前提是处所未因其移走而受损,且处所迅速由承租人归还至其原始状态,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任何私人电话系统和/或其他相关电信设备和线路必须安装在处所内,并且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租赁提前终止时,业主可自行选择要求租户拆除此类设备和线路,费用由租户承担,并将处所恢复到其在生效日期存在的状态,合理磨损除外。本节条款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租赁提前终止时继续有效。
14.3租户不得允许针对项目、处所或租户在其中的租赁权益提交任何机械师、材料师或其他留置权(每一项,“留置权”)。承租人应在收到提交任何此类留置权的通知后二十(20)天内,自费安排解除任何此类留置权或获得担保保证金,以根据亚利桑那州修订法规§ 33-1004(或任何后续法规)解除任何此类留置权。如承租人未能在承租人接获任何该等留置权通知后三十(30)天内促使任何该等留置权如此解除或保税,则业主可在不放弃其权利及基于该等失约的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促使该等留置权以业主合理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解除,包括为满足引起该等留置权的任何申索而付款。承租人须在承租人收到业主的发票后三十(30)天内,向业主支付作为额外租金的任何款项,由业主支付以解除任何该等留置权,连同自业主支付该等款项之日起至承租人支付之前按违约率计算的利息。租户有权善意地对任何此类留置权提出异议,但前提是租户提供了与此相关的合理担保。特此通知,业主或抵押权人(或其各自在处所或项目中的权益)均不得对代表租户为处所或项目提供材料或劳务或与之相关的人员承担责任或承担责任,业主有权在任何合理时间在处所或项目上张贴并记录其认为必要的任何不承担责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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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受此类留置权的保护。本节条款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租赁提前终止后继续有效。
14.4承租人特此同意,就业主、项目或处所因承租人或承租方对处所进行或移除任何更改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任何留置权,对业主、项目或处所产生的任何责任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承租人作出的任何更改,均应成为处所的一部分,并应在不支付补偿的情况下成为业主的财产;但条件是,业主可放弃该所有权,并要求租户移除部分或全部更改,方法是在给予该同意时将该移除作为业主事先书面同意的条件。如业主要求移除任何更改,租客须自费在租期届满或本租约提前终止时迅速移除,修复由此对处所造成的任何损害,并使处所或其适用部分恢复至其在生效日期存在的状况,合理磨损除外。本节条款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租赁提前终止后继续有效。尽管有上述规定,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租赁提前终止时,不得要求租户移除租户改善。
14.5业主有权不时并全权酌情决定,条件是租户对处所的使用、租户的停车权以及进入处所和租户标牌的可及性和可见性不会受到重大损害:(a)更改项目(不包括处所),包括但不限于更改车道、入口、停车位、停车区、入口、出口、车道、入口、走廊、停车区和人行道的位置、大小、形状和数量;(b)在实际需要的最短时间内暂时关闭项目的任何部分以进行维护、更换或维修,只要仍可合理进入处所;(c)在项目内或其周围建造或许可建造改善设施,不论是否为现有或新租户或其他方面;及(d)作为业主在行使健全的商业判断时可能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作出及执行任何其他行为,或对项目作出任何其他更改,或就项目作出任何其他更改。尽管本租约有任何相反的规定,租户理解业主的这项权利,并在此(x)同意,该等建造将不会被业主视为违反本租约,及(y)放弃其可能因该等建造而产生的任何申索。前一句的条款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租赁提前终止时继续有效。
第15条
保险
15.1承租人不得在处所内或处所周围做或允许做任何会增加建筑物或项目现有保险费率的事情,并应在其唯一的成本和费用下遵守与为建筑物或项目或其任何部分投保的任何保险组织的处所有关的任何要求。尽管有上述规定,租户同意向业主支付因租户使用处所而导致的保单保费增加的任何额外租金,前提是此类使用增加了业主的保费或要求业主扩大承保范围以为处所投保。房东声明并保证,许可使用本身将不需要增加保费或扩大承保范围。前一句的条款在本租赁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继续有效。
15.2租期内,承租人应自费保持并保持以下保险的完全效力和效力:
15.2.1商业一般责任保险,针对因使用、占用或维护处所和财产而引起的人身伤害(包括精神痛苦或死亡)、人身伤害、广告伤害和财产损害的索赔投保。此类保险至少应承担以下限额:
每次发生 $ 5,000,000
一般骨料 5,000,000
产品/已完成运营总量 1,000,000
人身和广告伤害责任 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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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损害法律责任 100,000
医疗支付 5,000
任何一般总量限制应按地点适用。根据适用的时效或休止期,此类产品和已完成的运营覆盖范围应保持在可适当主张索赔的期间中的较大者。本承保范围应写在ISO CG0001(或其同等产品)上,应包括合同、场所-运营和产品-完成的运营,并应包含任何污染排除的例外情况,该例外情况可确保因敌对火灾引起的热量、烟雾或烟雾引起的损害或伤害。此类保险应当以发生为依据,并包含标准分离的被保险人条款。
15.2.2涵盖所有车辆的商务汽车责任保险,包括它们拥有、租用、租赁、非拥有或以任何方式为租户或在租户指示下运营的车辆,在至少与ISO商务汽车承保表格一样广泛的表格上,每次发生的合并单次限额为1,000,000美元。加利福尼亚州 00010797。
15.2.3根据房地所在州法律的工人赔偿保险,投保雇主责任保险,金额不低于1,000,000美元,每名雇员每次事故,每名雇员按疾病计1,000,000美元,按疾病计保单限额1,000,000美元。
15.2.4保护伞/超额责任保险,按每次发生和遵循的形式,适用所要求的商业一般责任、商务汽车责任和雇主责任保单的超额部分,并有以下最低限额:
每次发生5,000,000美元
年度总额5,000,000美元

这些限额应是对此处要求的基础商业一般责任、商务汽车责任和雇主责任保险所述的限额的补充,但不包括这些限额,包括在适用的主要保单的限额用尽时的“下拉”功能,据此,此类保险不受租户过度总括责任保险下的任何“其他保险”条款的约束。
15.2.5特殊形式财产保险,包括盗窃、风灾、冰雹破坏、火灾、洒水车泄漏、从任何窗户或窗台渗漏、水损坏,包括任何管道爆裂、渗漏或停止,承租人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家具、设备、装置、装饰品、计算机、电子设备、电缆、行业固定装置、家具、库存和其他个人财产,以及承租人对房舍进行的任何改动、增加或改进,全部用于支付其全部重置费用。承租人应当将该保险的收益用于更换行业固定装置、家具、存货和其他个人财产以及恢复承租人对房地的改良、改建和增建。房产的变更、增设、改良,业主应被指定为损失受款人。在任何情况下,承租人不得因任何未投保或未投保财产的失窃或灭失或损坏而使房东遭受任何索赔;房东不会对承租人的财产进行保险。
15.2.6业务收入和额外费用保险,金额相当于租户在本租赁下至少十二(12)个月期间的货币义务(即租户根据租赁应付的所有租金和其他对价的总额),包括365天的延长赔偿期。
所有根据本协议规定须由租户携带的保单,均应由在财产所在州获得许可或有资格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签发并对其具有约束力,其评级至少为最新一期Best的保险报告中规定的“A-IX”或更高,除非房东另有批准。承租人不得做或允许做任何会使此处要求的保单无效的事情。承租人保有的责任保险,由房东可能保有的任何类似保险作为首要保障,不享有分摊权。业主可接受的、证明本合同规定的每份保单的存在和金额的保险凭证,应在交付前交付业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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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处所及每次续期日期后十(10)天。保险凭证应包括每份保单的背书,表明房东、其受托人、父母、子公司、房东的贷款人、任何适用的地面出租人、房东当事人和房东的抵押权人(统称“附加被保险人”)被列为责任保单的附加被保险人,并且房东被指定为财产保险上所述处所的变更、增加或改进的损失受款人第15.2.5款以上。此类额外受保人身份必须:(i)至少与根据该协议向指定受保人提供的承保范围一样广泛;(ii)通过ISO CG 20110413(或其同等)背书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提供;(iii)不包含由于任何此类个人或组织之间的合同隐私要求而被要求列入额外受保人和指定受保人之间的任何限制或排除。此外,证明必须包括每份保单的签注,据此保险人同意在没有至少提前三十(30)天书面通知房东的情况下不取消或实质性更改保单;但如果此类签注在商业上无法合理获得,则租户应负责在取消或实质性更改保单后五(5)天内提供此类通知
15.3如承租人未能在业主提出要求后十(10)天内提供本租赁中要求承租人提供的保险证据,则应授权(但不要求)业主以其应向租户收取并凭书面发票支付的所有费用所载的金额获得该保险。
15.4本租约要求的保险限额,或由租户承担的保险限额,不得限制租户的赔偿责任或解除租户在其项下的任何义务,除非根据第16条下面。承租人选择的任何免赔额由承租人全权负责。
15.5规定的租户保险要求第15.2节均基于当前行业标准。房东保留随着行业标准的变化要求额外承保或增加限额的权利;但前提是,在最初的租期内不得修改或增加租户的保险要求。
15.6如果租户雇用任何承包商的服务在房地内执行工作,租户应确保该承包商承担商业一般责任、商务汽车责任、伞形/超额责任、工人赔偿和雇主责任保险,其金额与本租约下租户的要求基本相同,或与项目市场区域内执行与房地内正在执行的工作类似的工作的信誉良好的承包商所承担的保险一致的其他商业上合理的金额。承包者应指定房东、其受托人、高级职员、董事、成员、代理人和雇员、房东的抵押权人和房东的代表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责任政策的额外被保险人。任何承包者必须携带的所有保单均应由在财产所在州获得经营许可的保险公司签发并对其具有约束力,其评级至少为最新一期Best保险报告中规定的“A-IX”或更高,除非房东另有批准。业主可接受的、证明本合同规定的每份保险单的存在和金额的保险凭证,应在处所内任何工程开始前交付业主。上述要求应同等适用于承包商聘用的任何分包商。
第16条
放弃转任
16.1如果在房东和租客维护的保险单下可用(工人赔偿保险除外),房东和租客特此放弃相互对抗的权利,他们各自放弃分别对抗租客方和房东方的权利,就由风险引起或由风险导致的任何索赔或损害或损失(包括对人身伤害(包括死亡)和/或财产损害的任何索赔):(a)根据业主或租客(视情况而定)依据本租赁条款所载并在该等损害发生时可强制执行的任何保险单投保,损失和/或伤害;(b)如果按照本租约的要求获得并维持此类保险,则本应由租户根据本租约获得和维持的任何保险承保;或(c)实际投保。上述放弃应是对任何其他的补充,而非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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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租赁所载的豁免或解除,并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租赁提前终止时继续有效。
16.2承租人应通过其合理的商业努力,促使承租人根据本租约要求获得的每份保险单(工人赔偿保险除外)规定保险人放弃与该保单所涵盖的任何责任有关的所有通过代位向受偿人追偿的权利;但条件是,承租人的合理商业努力不得要求承租人就此种放弃支付超过保单保费金额百分之五(5%)的保费而无需放弃。
第十七条
赔偿和放弃索赔
承租人放弃就与处所内或附近的个人财产的毁坏、损坏或伤害或与其有关的个人财产以及对任何人的死亡或伤害有关的责任向受偿人提出的所有索赔,无论其原因或发生时间如何,包括但不限于:(a)因盗窃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任何财产损失或损害;(b)因任何伤亡、爆炸或可能从处所的任何部分、或其中的管道、器具或管道工程或屋顶泄漏的水或雨水而导致的人员或财产的任何伤害(包括死亡)或损害,街道或地下,或从任何其他地方。此外,除与业主在本租赁下的赔偿义务有关外,租户放弃就本租赁下的任何受保人行为所导致的任何后果性或惩罚性损害向受保人提出的所有索赔,无论其是否不法。承租人将为任何及所有法律责任辩护、赔偿及使受保人免受损害,而不论任何受保人指称的任何过失,是由于(x)承租人或任何承租人在使用、营运、维修及占用工程或处所或其任何部分方面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不论其是否获业主同意,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或任何承租方未能完全遵守本租约的条款和条件,或(y)承租人违反或违反本租约,无论该违反或违反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事件。如因任何该等负债而对任何受偿人提起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承租人在接获业主通知后,须使用业主书面批准的律师为该诉讼或法律程序进行辩护,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而该律师的批准不得被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前述赔偿不包括因房东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而直接导致的任何损害或伤害。承租人在本条中的契诺、协议和赔偿,无意也不应解除任何保险承运人根据本租赁条款规定须由承租人承担的保单义务。业主将就任何及所有法律责任进行抗辩、赔偿及使租户免受损害,而不论租户因(x)业主或任何获弥偿人在工程或处所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营运、维修及占用方面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或因该等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与该等作为或不作为有关,不论其是否经租户同意,包括但不限于业主未能完全遵守本租约的条款及条件,或(y)任何未治愈的违反或违反本租约的业主。如因任何该等法律责任而对租客提起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业主在接到租客通知后,须使用经租客书面批准的律师为该诉讼或法律程序进行辩护,费用由业主承担,而该律师的批准不得被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前述赔偿不包括任何承租方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害或伤害。本条规定在本租赁期满或者本租赁提前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维护和维修
18.1除非此类维修或保养是由于租户或任何租户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在这种情况下,租户应负责此类维修或保养的费用(受第16条),业主须与Scottsdale市场的其他一级写字楼项目保持及维持良好及卫生状况,维修及工作秩序,并就(a)该项目及(b)本租约项下非租户明确负责的处所及其每一部分进行维修及进行保养,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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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项目结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外结构墙、承重墙、地基、楼板;
18.1.2机械(包括暖通空调)、电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澄清装置以及消防/生命安全系统和喷头,包括火警和/或烟雾探测器;
18.1.3园林绿化、灌溉、车道、停车场、标志和名录(除在此作为租户义务另有明确规定外)、位于项目内、项目上或项目附近的人行道和公园道;
18.1.4项目范围内建筑物屋顶;
18.1.5项目外窗,包括平板玻璃和天窗;
18.1.6项目内和项目内的公用事业线路和连接;以及
18.1.7服务于处所的电梯及自动梯
(统称“房东的赡养义务”)。业主应及时进行业主负责的维修(考虑维修的性质和紧迫性)。
18.2承租人应自费保持处所内部的良好卫生秩序、成色和维修、合理损耗除外,并迅速进行所有维护和维修(无论需要维修的处所部分或维修该部分的手段是否合理或容易为承租人所用,以及是否因承租人的使用而需要进行此类维修,处所该部分的元素或年龄)至(a)地板和窗户覆盖物;(b)内部隔板;(c)门;(d)拆除墙壁和天花板的内侧;(e)照明装置和设施;(f)内部油漆和墙面覆盖物;(g)电子,由租户安装或专为租户利益而安装的电话和数据布线及相关设备;(h)私人淋浴和厨房;(i)任何允许的标志(定义如下);(j)为服务于处所而安装的任何备用发电机;(k)在以下任一范围内,在处所内的机械(包括暖通空调)分配、电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澄清装置、消防/生命安全系统和喷头,包括火警和/或烟雾探测器,以及服务于处所的任何补充暖通空调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于场所内任何实验室空间的任何补充HVAC系统。所有这些工作应按照本租约的条款和规定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第14条本文题为“变更;机械师的留置权。”承租人自业主通知后超过十五(15)天仍未对处所进行任何维修(但如有紧急情况,则无须通知),业主可进行维修,承租人应在收到发票后三十(30)天内向业主支付维修的合理费用作为附加租金,连同金额相当于维修费用百分之十(10%)的行政费用。承租人在前一句中规定的义务,在租赁期限届满或者本租赁提前终止后继续有效。
18.3除上述业主的维修义务外,为保持处所及其上的所有改善或其一部分处于良好的秩序、状况和维修状态所需的任何和所有资本性质的维修、修复和/或更换,均应由业主作出,其费用须在许可的情况下计入费用第5.5.8节.
第十九条
迹象
业主应保留对项目外观及处所外观的绝对控制权,由其外部控制。任何标志、标语牌、图片、广告、刻字、名称或通知(“标志”),不得在处所的任何部分上或其上或其上从处所外可看到的任何部分上铭刻、展示、印刷或贴上,而承租人未经(a)业主事先书面同意而不得放置或安装,或准许放置或安装任何将以任何方式改变工程或处所外观的标志、窗帘、百叶窗或任何其他物品,而业主可全权及绝对酌情决定不予同意,及(b)在规定的范围内,任何地方市政府或理事会的正式批准,确保遵守适用的市、县和州法律和条例以及适用的盟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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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和限制,如果有的话。租客不得在公共区域放置或安装任何标牌,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临时标牌,如夹心板标牌、画架上的标牌及贴于或悬挂于墙壁、窗户或门上的标牌。如果允许租户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租赁提前终止时打印或粘贴或以任何方式在处所内、处所上或处所周围放置签章,则租户应自行承担费用并修复所有损坏,其方式应是将处所和工程的所有方面恢复到放置该标志之前的现有状态。所有经批准的外门标志,须由业主事先批准的人采用业主事先批准的方法印制、涂刷、加贴或刻上承租人的费用。承租人违反本租约条文而进行的任何工作,可由业主在有或没有通知的情况下移走,费用由承租人自理,并由业主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支付罚款和修复任何损坏,构成额外租金。承租人在前一句中规定的义务,在租赁期限届满或者本租赁提前终止后继续有效。尽管有上述规定,业主须在业主自费及自费的情况下,在处所入口或附近安装承租人的商号,以及在工程或建筑物目录标志(如有的话)上安装承租人的商号及套号。所有这些字母或数字应符合业主为项目和/或建筑物制定的标准。除非业主另有批准,否则商号不得包括承租人姓名的标志或其他图形表示或标志。
在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和协会批准和许可的情况下,租户有权在租户的全部成本和费用下,在位于Hartford Drive的建筑物的纪念碑标志上的每一侧编造和安装(以及随后维护的义务)一块牌匾,其中载有租户的身份证明,位于附件“G”随函附上(“纪念碑标志”)。租户在纪念碑标牌上的标识权是非排他性的。业主有权不时更换、翻修或重新设计或重新安置纪念碑标志(在此情况下,此处对纪念碑标志的每一处提及均应视为提及该更换纪念碑标志),只要业主没有对现有纪念碑标志提供的租户标志的能见度、大小或位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纪念碑标牌上租户识别标牌的所有方面,须(a)须经业主事先书面批准,不得无理扣留或延迟,及(b)符合业主对项目的标牌标准(如有)。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租赁提前终止时,承租人应自费拆除其上的承租人身份标识标牌并修复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坏,将该纪念碑标牌恢复到其原始空白状态。承租人未及时将其标牌从纪念碑标牌上移走的,房东可以代表承租人将该标牌移走,承租人应当在房东就此开具的发票提交给承租人后三十(30)天内向房东偿还其实际费用。承租人在纪念碑标牌上的标识权是指定承租人的个人权利,不得转让、转让或转达给任何一方,除非与根据本租约的许可转让有关第23条或经业主书面同意、同意后业主不得无理扣留、附加条件或延迟占用超过50%处所的根据本协议准许的转租人(而在此情况下,经业主书面同意、同意后业主不得无理扣留、附加条件或延迟,租户的标志位置可完全授予该转租人或分割以包括租户及该转租人)。
在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和协会批准和许可的情况下,承租人有权在承租人自费和自费的情况下,在建筑物外部安装载有承租人商号的外部建筑物标牌,地点为附件“G”附于此,并按照项目的标牌标准(如有)(“建筑标牌”)。承租人对建筑标牌的维护、维修、更换等,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费用和费用。租期届满或本租约提前终止时,承租人应自费拆除承租人的建筑标牌,并修复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坏。承租人未及时拆除承租人建筑标牌的,业主可以代承租人拆除该建筑标牌,承租人应当在业主就此开具的发票提交承租人后三十(30)日内,向业主报销实际费用。承租人对建筑物标牌的权利是指名承租人的个人权利,不得转让、转让或转让给任何一方,除非与根据本租赁的许可转让有关第23条或经业主书面同意后,业主不得无理扣留、限制或延迟根据本协议准许占用超过50%处所的转租人(在此情况下,凭业主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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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同意业主不得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拖延,租户的标牌位置可完全授予该转租人,但不得分割以包括租户和该转租人)。
第二十条
房东进入
承租人将允许业主及业主各方在所有合理时间进入处所,目的是(a)检查处所,(b)维护项目或其任何部分,(c)对项目的任何部分进行维修、改建或增建,包括竖立和维护可能需要的脚手架、檐篷、围栏和道具,(d)张贴不负责改建或维修的通知,(e)在租期的最后九(9)个月内向潜在租户展示处所,(f)行使和履行业主在本租约下的权利和义务,或(g)在项目或其任何部分上放置任何通常或普通的“待售”标志,所有这些均无任何租客有权抵销或减免租金,亦无需就由此引起的占用或安静享有处所的任何损失向租客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业主须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以尽量减少对租客的业务和租客使用与上述任何条目有关的处所的干扰。业主有权在租期最后六(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在处所放置任何通常或普通的“出租”标志。业主在行使该等进入权利时,须尽力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量减少对租客准许使用的干扰,并须向租客提供有关该等进入的24小时提前电话或电子邮件通知(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如有违约事件发生,或在日常或清洁服务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无须发出通知,而就日常维修而言,须向租客提供至少2小时提前电话或电子邮件通知)。业主可使用业主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在紧急情况下打开并获得进入处所。承租人有权在根据本条例进行的任何入境期间有一名代表在场第20条除紧急情况外,以及除紧急情况外,业主、其代理人、雇员及承建商不得进入处所的任何限制区域(已事先向业主提供书面通知的地点)。业主进入处所,不得解释为或视为强行或非法进入处所或扣留处所,或将租客逐出处所,或任何减租或减租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放弃;放弃
2.1租户不会放弃房产。此处所用的“放弃”是指租户未能在连续三十(30)个工作日期间在处所内开展业务和/或租户未能占用处所超过三十(30)个日历日期间,每一天均应受到不可抗力延误(定义见下文)、损坏和破坏、业主批准的关闭或因超出租户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其他原因而关闭。业主或业主当事人作出的任何作为或事情,除非以书面表示接受并由业主妥为签立,否则不得视为接受交出处所。向业主或业主各方交付处所的任何钥匙,不应作为终止本租约或接受租户交出处所。如承租人放弃、腾空或交出处所,或藉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被处分,则任何遗留在处所内或处所周围的个人财产,须由业主选择当作放弃,而其所有权须根据本租赁以销售票据的形式转移予业主;但业主可在适用法律规定的通知下,全权酌情将该个人财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从处所移走,以及业主为此而招致的开支,包括仓储费用和修复因此类拆除而对处所和/或工程造成的任何损坏的费用,加上百分之十(10%)的行政费用,应构成额外租金。承租人根据本条承担的义务在本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后继续有效。
21.2承租人须在租期届满或本租约提前终止时,将处所交还予业主、扫帚清洁及与生效日期现有相同的状况,但经改善的情况除外,但根据本租约明文规定须移走的改动及普通磨损、伤亡及谴责除外。租期届满或本租约提前终止时,租客须向业主交出所有房舍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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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
损坏
22.1如处所或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因火灾或其他伤亡而受损,而该损害实质上干扰租户对处所的使用,则本租约须在该损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180)天后终止,除非租户在该损害发生后三十(30)天内收到业主的书面通知,业主将在该期限内修复该损害,在此情况下,本租约应继续完全有效。如本租约依据本条终止,则自伤亡事件发生之日起,租金应按比例分摊,保证金应退还承租人,减去本合同允许的任何抵消额,本租约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终止和终止,但本合同所述在租期届满或本租约终止后仍有效的权利和义务除外。
22.1 [故意省略]。
22.3如建筑物或处所发生任何损害,以致于在该损害发生之日后一百八十(180)天内无法完成维修,或如该工程受到损害的程度达到其重置总成本的百分之二十五(25%)或以上,业主或租户可在造成损害的事件发生后九十(90)天内,经向该选择的另一方书面通知,选择终止本租约。租金和所有其他费用应在房地无法租用期间公平减免。在仅有部分处所可出租的范围内和期间内,以及在租户能够以合理、审慎和公事公办的方式不受干扰地从中开展业务的范围内,租户将根据处所中不可使用空间的估计百分比获得公平的租金减免。
22.4业主依据本条规定进行的修缮(如有),应限于为使项目、建筑物或处所处于开工日期存在的状态而进行的必要修缮,而当处于该状态时,该项目、建筑物和处所应被视为恢复并可出租,承租人应自费立即按照第14条本文题为“改动;机械师的留置权”,任何需要的额外工作,以及修理或更换其在贸易、固定装置、家具、家具和设备方面的库存。
22.5根据任何火灾和/或租赁中断保险应支付的所有保险收益应完全支付给房东,租户在其中不享有任何权益。承租人保险、营业中断保险等承租人单独投保权益的保险收益,应当支付给承租人。承租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因根据本租赁的任何条款进行维修时的任何烦扰或不便而获得损害赔偿。
22.6除本条规定的范围外,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或承租人根据本租赁的任何条款承担的任何义务,均不得因任何原因对工程、建筑物或处所或其任何部分造成的任何损害或破坏而受到影响。
第23条
所有权的转让、转售和转让
23.1除向许可受让人(定义见下文)的转让(定义见下文)外,承租人将不会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设押、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承租人在本租赁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益,或允许除承租人和承租人的雇员以外的任何人占用处所(前述每一项交易在此称为“转让”,与发生转让的任何一方在此称为“受让人”),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业主不得无理扣留、附加条件或拖延。租客须于任何建议转让的建议生效日期至少三十(30)天前,要求业主同意任何建议转让。承租人的书面请求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拟议受让人的名称和法律组成;(b)拟议受让人的业务性质及其拟将房地置于的用途;(c)拟议转让的条款和条件;(d)与拟议受让人的经验和财务资源有关的信息;(e)房东可能要求补充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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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或提供租户根据上述(a)至(d)条提交的事项的详细情况;(f)资金足以偿还房东因评估租户的请求和准备任何相关文件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总额不超过2500美元。
23.2在业主同意转让的情况下,就受转让约束的处所部分,按每平方英尺计算,向租户支付的任何租金或其他补偿超过根据本租约应支付给业主的租金的百分之五十(50%),减去租户就转让而产生的合理成本,以支付经纪费、律师费、租户改善和其他合理要求诱导受让人的特许权,应由租户作为额外租金支付给业主。就本条而言,受让人应付承租人的款项将被视为包括在考虑转让时给予承租人的任何一次性付款或其他对价。本节规定的承租人义务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租赁提前终止后继续有效。
23.3业主接受承租人或任何受让人的租金,并不构成业主放弃本租约的规定,或解除承租人在此所述的任何契诺、义务或义务。
23.4业主无权在要求业主同意转让的情况下收回处所。
23.5尽管本条例另有相反规定第23条,如承租人考虑转让全部或部分处所(或如承租人为规避本条款而订立任何其他转让或转让作为托辞第23.5节,业主有权选择在收到任何租户的转让通知(“收回通知”)后三十(30)天内向租户发出书面通知,以收回受租户希望转让的空间(“预期转让空间”)。如业主行使该选择权,则本租约须就自预期转让生效日期起的预期转让空间取消及终止,直至(i)承租人意向转让通知所载的预期转让期限的最后一天或(ii)租赁期限的最后一天,由业主自行酌情选择。尽管有上述规定,如业主及时交付收回通知书,租客有权在收到收回通知书后十(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业主的方式撤销其关于标的转让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收回通知书不具有效力或效力,本租约仍保持完全效力和效力。
23.6如果在处所或其任何部分须受转让的情况下发生本租约项下的违约事件,业主可根据其选择,除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外,在法律上或在股权上,直接向受让人收取应由承租人支付的所有租金或其他对价,并将该等款项用于支付承租人应支付给业主的任何租金。承租人授权并指示任何受让人在业主发出书面通知后,根据任何转让直接向业主支付应付承租人的任何及所有款项。业主向任何受让人直接收取款项,不得解释为构成更新或解除承租人或任何担保人进一步履行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本节条款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租赁提前终止后继续有效。
23.7如果承租人是公司、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任何额外的股票或股权和/或转让、转让或抵押该公司、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股票或权益,合计超过截至本租赁之日可能构成的该等股票或权益的百分之五十(50%),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均应视为本条所指的转让。
23.7尽管本租赁有任何其他规定,本租赁的转让(i)给任何控制、由租户控制或与租户共同控制的人或实体,(ii)给因与租户合并、收购、合并或其他重组而产生的任何实体,无论租户是否为存续实体,(iii)给任何获得租户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或股票的人或法人实体(以下每一项均称为“许可受让人”),无需征得房东同意,但在该转让生效前,(w)租户不得解除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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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契诺、义务或义务,(w)获准受让人的净值(根据一般可接受的会计原则确定)不得低于承租人(及任何担保人)(根据一般可接受的会计原则确定)在生效日期的净值,(x)获准许受让人须向业主交付书面文件,准许受让人据此全额承担承租人在本租约项下的义务,(y)应向业主发出有关该转让和承担的书面通知,包括证明该转让的文件副本,(z)许可受让人对房地的使用按第一条规定办理。“控制”一词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权力,以指导或导致任何人的管理、事务和政策的方向,无论是通过投票证券的所有权,还是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
23.8业主对转让的明确书面同意,不构成租户免除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契诺、义务或义务,包括租户在到期时支付租金的义务,无论发生在该转让之前或之后,也不构成业主对任何一次转让的同意,也不构成业主对任何其他或随后的转让的同意。
第24条
违约事件
24.1如果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租户将违反本租约(“违约事件”):
24.1.1承租人未按到期时间缴付任何分期租金,而该等未能缴付须在承租人收到业主的书面通知后五(5)个营业日内持续;但业主无须在第二次通知后向承租人提供该等书面通知(2nd)租赁期内发生故障;
24.1.2承租人未能及时履行其任何义务以获得并保持充分有效并实施本合同规定的保险,或承租人未能履行其根据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第15条题为“保险”的条款,在承租人收到房东的书面通知后,此种失败应持续五(5)个工作日;
24.1.3租户未能根据第30条本协议题为“反倾销证书”,在租户收到房东的书面通知后,此种不合格应持续五(5)个工作日。
24.1.4承租人未能在到期时遵守、履行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职责、契诺、协议或义务,且该等不履行在承租人收到业主的书面通知后的三十(30)天期间内持续;但条件是,如果承租人的义务的性质是合理要求其履行超过三十(30)天,则如果承租人在该三十(30)天期间内开始履行并随后勤勉地起诉至完成,则承租人将不构成违约,但在任何情况下,该时间段均不得超过九十(90)天;
24.1.5承租人、任何担保人或任何受让人破产、欺诈其债权人进行转让、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进行转让、是破产申请的主体、或在对其提起的程序中被判定破产或资不抵债;或为任何此类当事人的全部或基本全部资产指定接管人、受托人或托管人;或任何此类当事人未能在债务到期时偿付其债务,召开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人会议,或执行任何破产或资不抵债行为,包括出售其资产以偿付债权人或扣押、执行或以其他司法方式扣押该方位于处所的几乎所有资产或该方在本租赁中的权益(如果该等扣押未在六十(60)天内解除);或
24.1.6租户放弃房地。


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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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的补救措施
25.1本协议所载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放弃因违约事件发生后房东努力减轻损害而导致的房东追偿损害的权利,本协议所载的任何内容也不对房东就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租赁提前终止之前发生的人员或财产遭受的伤害或损害的赔偿责任获得赔偿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25.2此处提供给租户的所有治愈期应与法律规定的任何期限同时运行。
25.3如果存在违约事件,除本协议或在法律上或股权上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外,房东应自行选择享有以下权利:
25.3.1有权在结束时宣布本租约、重新进入处所并占有其并终止租户的所有权利,以及任何由、根据或通过租户、在处所内和向处所提出索赔的人的权利。
25.3.2有权在结束时不申报本租约而重新进入处所,并按以下规定为承租人占用相同或任何部分,在此情况下,承租人须对业主为收回对处所的管有权而可能已支付、承担或招致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成本、费用、律师费和支出,将该等费用安排妥当,或准备或更改该等费用以供转租,以及所有其他费用,业主就转租处所而支付的佣金及收费。任何此类转租可能是租赁期限的剩余时间或更长或更短的期限。该等转租须按业主全权酌情认为适当的租金及其他条款及条件进行。业主可以业主自己的名义或以租户的名义执行任何租约,或按业主认为合适的方式承担租户在任何现有转租予任何受让人的权益,而租户并无任何权利或权限向该等租户或受让人收取任何租金。业主不得依据本款重新进入或管有处所或将其转租,以及业主不接受交出处所或采取其他行动,均须解释为选择终止本租约,除非已向租客发出有关该意向的书面通知。在任何情况下,且不论处所或其任何部分是否转租,租客须就为租客的帐户而进行的任何转租的租金减净收益(如有的话)的租期结束前承担法律责任,而在任何情况下,租客均无权获得业主收取的超出租客根据本协议有义务支付的租金的任何超额租金。业主保留权利根据本协议不时向业主提出业主认为可取的追讨租户未支付的任何亏绌的行动,而无须等待租期结束。业主开始或维持一项或多项该等行动,不得阻止业主提出任何后续行动以进一步计提。本款条款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租赁提前终止后继续有效。
25.3.3无论业主是否已按上述规定转租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处所,业主均有权随时就承租人先前的违约选择终止本租约,并终止承租人在处所内和对处所的所有权利,或继续本租约的完全效力和效力,无论承租人是否已放弃处所。如果业主选择将本租赁继续完全生效,则业主有权强制执行其在本租赁下的所有权利和补救措施,包括到期收回租金的权利。业主选择不终止本租约,不妨碍业主随后选择终止本租约或寻求其任何其他补救办法。
25.3.4根据上述规定的重新进入权利,业主可将所有人移出处所,并可(但无义务)(a)将所有财产移出处所,及(b)强制执行业主对上述财产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或将其存放在任何公共或私人仓库或其他地方,费用由承租人或其所有人或所有人承担,业主的此类行动不构成本租约的终止。租户同意赔偿受保人,并使受保人免受任何移走及/或移走的任何法律责任,免受或免受任何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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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任何此类财产,无论是属于租户还是任何第三方。前句规定的赔偿,在本租赁期满或者本租赁提前终止后继续有效。
25.4如承租人未能支付任何租金或履行其根据本协议须履行的任何其他契诺或义务,且该等不履行未在本协议订明的适用补救期内得到纠正,业主可在不放弃或解除承租人的任何承租人义务或违约事件的情况下,代承租人支付该等款项或履行该等契诺或义务。承租人须在书面要求后三十(30)天内,向业主支付业主为履行该契诺或义务而支付的所有款项及业主为履行该契诺或义务而招致的所有必要附带费用,连同自发生日期起至付清为止按违约率计算的利息。上述权利是在发生违约事件时房东可获得的任何和所有补救措施的补充。在承租人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维护和维修义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选择但不承担承租人在剩余租期内的此类义务,在此情况下,除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款项外,承租人还应向业主支付相当于维护和维修义务成本百分之三(3%)的管理费,以补偿业主如此承担的服务义务。
25.5如业主在到期日后五(5)个营业日内未收到承租人根据本协议应支付的任何租金,则应按到期之日起至付款前的违约率计息。
25.6租户承认,除了利息成本外,租户向房东延迟支付任何租金将导致房东产生本租约未考虑的成本,这类成本的确切金额极难确定且不切实际。此类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理、行政和会计费用以及任何抵押、信托契据或相关贷款文件的条款可能对业主征收的滞纳金。因此,如业主在到期支付租金之日起五(5)个营业日内未收到任何租金,租户须向业主支付一笔额外款项,相等于(a)250.00美元和(b)逾期金额的百分之二(2%)中较高者,作为滞纳金;但前提是,除非租户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十(10)天内未能支付拖欠款项,否则不得就租赁期内任何历年的首次逾期付款支付此类滞纳金。双方同意,此类滞纳金代表对业主因租户的任何逾期付款而将产生的费用的公平合理的估计,而支付滞纳金和利息是可区分和分开的,因为支付滞纳金是为了补偿业主对房东的处理,业主因租户拖欠付款而产生的行政及其他费用。接受滞纳金或利息不构成对违约事件的放弃或阻止业主行使业主根据本租约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
25.7如承租人未能于本租约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移走承租人的全部个人财产,或业主为移走而确定的任何涂改物品,除业主根据本租约享有的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外,业主可(a)移走并存放该等物品,及(b)在提前十(10)天通知承租人后,以业主可能获得的价格私下或公开出售全部或任何该等物品。业主须将任何该等出售所得款项用于承租人根据本租约应付业主的任何款项(包括业主的合理律师费及在移走、储存和/或出售该等物品时所招致的其他费用),其余款项(如有的话)须支付予承租人。承租人同意赔偿受偿人,并使受偿人免受任何损害,无论是否属于承租人或任何第三方,因移走和/或存放任何此类财产而承担任何责任,或免于承担任何责任。如与上述移走、储存和/或出售有关的业主的费用超过任何此类出售的任何收益,则租户应在收到有关该费用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向业主支付该费用的全部金额。本节的规定在本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继续有效。
25.8如果房东因违约事件而终止本租约,那么除了法律允许的补救措施外,房东还可以向租户追偿:
25.8.1在授予时,截至本租约终止时已赚取的未付基本月租金和额外租金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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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2在授予时,在本租约终止之日后直至授予时本应赚取的租金超过租户证明可以合理避免的租金损失金额的价值;
25.8.3在授予时,在授予时间后租赁期限余额的租金超过租户证明本可合理避免的该期间租金损失金额的金额的价值;和
25.8.4为补偿业主因违约事件而造成的一切损害所需的任何其他款项,或在正常事件过程中很可能因此而产生的任何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a)清洁、修理或恢复处所和拆除(包括修复此类拆除造成的任何损坏)以及储存(或处置)租户的个人财产、设备、固定装置、改建以及根据本租约要求租户拆除但未拆除的任何其他物品的费用,(b)改建费用,改建或以其他方式改善处所以供转租处所,(c)经纪人的费用和佣金、广告费用和其他转租处所的费用,(d)持有处所的费用,如税费、保险费、水电费和安全防范措施,(e)重新占有处所的费用,(f)合理的律师费和法庭费用,(g)就本租赁支付的任何未摊销的经纪佣金,以及(h)偿还因本租赁而授予或作出的有利于租户的任何租金或其他特许权,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移动津贴,业主对租户改善或扩建津贴的供款或付款,或业主对租户先前任何租赁义务的假设。
25.9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承租人根据本租赁所欠的所有逾期款项应按年利率百分之十(10%)(“违约率”)计息;但前提是违约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适用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如有)。本节条款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租赁提前终止后继续有效。
25.10LANDLORD HERBY放弃并否认现在或以后放置在房地的租户财产中的所有法定和合同留置权。
25.11本租约所载业主的所有权利、选择权和补救办法应被解释为累积的,其中任何一项不得排斥另一项,业主有权寻求任何一项或全部该等补救办法或法律或衡平法可能提供的任何其他补救或救济,无论本租约是否载明。本条规定不得视为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承租人依据本租赁的任何规定对受偿人的赔偿。尽管本租赁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除非与租户在本租赁下的赔偿义务有关,否则租户不得对惩罚性、特殊或后果性损害承担责任,违约事件根据第11条或如在第34.2节.
第二十六条
放弃房地不合并
租户自愿或以其他方式交出处所,或业主和租户相互取消本租约,将不被视为将业主和租户的利益并入处所和并入处所。任何该等放弃或取消,可由业主选择,作为全部或任何现有转让的终止,或作为任何或所有该等转让的转让予业主。

第二十七条
律师费;收取费用
27.1如果双方之间发生任何法律诉讼、仲裁或诉讼,应在其中的判决中加上合理的律师费、法庭费用和胜诉一方的费用。如任何受偿人在针对租户或任何租户当事人就本租赁或该当事人占用处所而提起的诉讼中被指定为被告,则租户应支付所有费用和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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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受偿人在额外租金等诉讼中招致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东选定的单独律师的合理律师费。
27.2 [故意省略]。
27.3本条条款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租赁提前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二十八条
谴责
28.1如处所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由任何政府权力或当局为任何公共或准公共目的而采取,藉由行使拨用权、反向谴责、谴责、征用权或代替契据(该等采取在此称为“采取”),而如在业主完成业主选择作出的任何修缮或更改(由租户合理确定)后,处所或工程的剩余部分不合理地足以经营租户的业务,租客可在所有权归属取得授权后二十(20)天内,以书面通知业主该选择终止本租约。如果整个处所是根据占用而被占用的,则本租赁自所有权归属占用权限之日起终止生效。如项目的任何部分是依据一项接管而取得,而如项目的余下部分并不合理地足以供业主为经营目的而经营项目(由业主合理地厘定),则在业主完成业主选择作出的任何修缮或更改后,业主可在所有权归属取得授权后二十(20)天内以书面通知承租人该选择而终止本租约。
28.2如果本租赁未根据第28.1节,业主将迅速着手将处所及工程恢复至与该部分占用前大致相同的状况,并考虑到该部分占用的任何合理影响,并将根据面积损失按比例向租客提供与该期间相对应的租金,以及租客因该部分占用及恢复而被剥夺的部分处所津贴。
28.3承租人不得因该等承租而向业主或承租当局提出任何索偿要求,而业主将有权收取承租人在处所内及处所内的任何遗产或权益的全部金额,而无须扣除。但承租人有权在不减少或损害业主可用金额的情况下,向接管当局而非业主要求承租人就搬迁福利、搬家费以及承租人的个人财产和行业固定装置的损坏可自行收回的赔偿。
第二十九条
规则和条例
承租人将忠实遵守及遵守业主不时就处所颁布的任何及所有规则及规例(「规则及规例」),并须负责就承租人当事人强制执行。现将房东现行规章制度附于附件“E.”业主保留在其认为必要或可取时修改和修订《规则和条例》的权利,由业主自行酌情决定,并事先书面通知租户,前提是租户在本租约下的权利没有实质性减少或其义务没有实质性增加。对于任何一方不遵守《规章制度》的行为,房东和房东双方均不对租户负责。房东应当以合理、无歧视的方式执行规章制度。前一句的条款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租赁提前终止时继续有效。
第三十条
ESTOPEL证书
承租人将在业主提出书面要求后十五(15)个营业日内,签立并向业主交付一份致业主或业主选定的任何第三方的书面声明,证明(a)本租约具有完全效力及效力,且未予修订,或如经修订,则证明该等修订的副本,(b)根据本协议须支付的基本月租金及额外租金的金额,(c)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日期,(d)据租户所知,业主并无任何未获纠正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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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承租人将不会修订、终止或预付本租约项下超过一个月的租金,(f)根据本协议规定须向业主发出的任何通知(定义见下文)亦须给予抵押人,而承租人根据本协议所享有的任何取决于该通知的权利,须在如此发出通知后才生效,及(g)业主合理要求的所有该等其他事项。任何此类声明可由此类声明中确定的房地的任何潜在购买者或产权负担人最终依赖。承租人未能在该十(15)个营业日期限内交付该声明,即为承租人的结论性意见,即(x)本租约具有完全效力和效力,除业主可能代表的情况外,无需修改;(y)业主履约不存在未治愈的违约情况;以及(z)已提前支付不超过一(1)个月的租金。
第三十一条
房东出售
本租赁中所使用的“业主”一词应限于并仅包括在有关时间处所费用所有权的所有人或所有人,以及在租赁期内就适用的业主拥有期间所产生的事项的赔偿而言的处所费用所有权的任何及所有所有人。任何该等所有权或权益的任何转让或转易(仅作担保用途的转让除外),并由该受让人明示承担业主在本租赁项下的义务时,转让人应自动解除本租赁所载业主方面的所有契诺和义务,不论明示或默示、是否成熟,但以该转让后产生的范围为限,且在此情况下,租户同意在本租赁中仅向业主的利益继承人看齐。本租约将不受任何此类出售的影响,租户同意就利益向房东的继任者进行代理。业主和业主的受让人和受让人有绝对权利转让其各自在房地和本租赁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所有权和权益,而无需征得承租人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通知
任何和所有通知、声明、要求、请求、同意、批准、授权、要约、协议、任命或指定(“通知”)均应为书面形式,并应(a)在亲自交付时生效,或(b)在存入美国邮件、注册或认证、要求回执、预付邮资后两(2)个工作日后生效,或(c)在存入任何商业航空快递或快递服务后一(1)个工作日后生效,地址为第1条本协议或任何一方以上述方式指定的任何其他地址。因变更地址而未发出通知的无法交付,或拒绝或以其他方式拒绝接受任何通知,应视为自该无法交付或拒绝或拒绝接受之日起收到通知。
第三十三条
弃权
业主或租客未能在任何一个或多个个案中坚持严格履行本租约的任何条款、契诺或条件,将不会被解释为放弃随后违反相同或任何其他条款、契诺或条件。业主对任何违约事件的放弃,不应是对任何先前或其后的违约事件的放弃,而业主对根据本协议的任何违约事件寻求补救的任何延迟或疏忽,均不应被视为业主对其就该违约事件的补救或权利的放弃,业主接受任何租金付款也不应被解释为业主对任何先前违约事件的放弃。
第三十四条
HOLDOVER
34.1租客须在租期届满或本租约提前终止时腾出处所,并须按照本协议条款将其管有权移交予业主。
34.2如租客在租期届满后或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而提前终止本租约后仍管有处所或其任何部分,则该等占用须按本租约的所有条款及条件视为按月租赁,但租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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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支付相当于租期最后一个月租客应支付的基本月租金的百分之一百五十(150%)的基本月租金,按日计算,直至将占有权交还给房东。在该租赁期限届满或本租赁提前终止后,房东接受租金并不构成同意延期或导致延长本租赁,且承租人无权扩大处所或延长租赁期限,无论是通过声称行使根据本合同授予的任何选择权或其他方式。根据本租赁条款授予的所有选择权、优先购买权和/或优先要约权(如有)均应终止,且在该按月租赁期间不再具有任何效力或效力。如承租人在租期届满或本租约提前终止后未交出处所,且在业主书面通知承租人业主已订立将处所交付予继任承租人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后三十(30)天内,承租人须就业主因该等扣留而招致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须在要求后十(10)天内向业主支付赔偿,并须就所有责任、损害、损失、索偿、诉讼向受偿人作出赔偿、抗辩及使其免受损害,成本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费用)产生或与任何此类保留租赁有关,包括但不限于继任租户提出的任何损害索赔。本协议不得限制因承租人未能及时交出对处所的管有权而产生的任何业主权利或承租人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本租约期满或提前终止后的任何时间,业主收回处所并将承租人迁离处所的权利以及承租人按本协议规定偿还和赔偿业主的义务。本节的规定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租赁提前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房东违约;责任限制
除非业主在收到租客的书面通知详细指明业主未履行的情况后三十(30)天内未履行该义务,否则业主在履行本租约规定由业主履行的任何义务时不得违约;但如果业主的义务的性质是需要三十(30)天以上才能履行,则如果其在该三十(30)天期限内开始履行并随后勤勉地追求完成,则不应被视为业主违约。如果租户向房东发出书面通知以纠正任何违约行为,则在取消本租约或行使根据本合同向租户提供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之前,租户应向抵押权人发出同一通知,最初地址为第1条本协议,以及其后在可不时通知租客的其他地址,并须给予抵押权人准许的期限,让业主确定该等未能履行,以纠正或补救该等未能履行,但并无义务这样做。抵押权人已代房东履行的,房东不履行的视为治愈。除本合同明文规定外,承租人无权终止本租赁。如果业主根据本协议发生任何实际或被指称的失败、违约或违约,租户的唯一和排他性补救措施将针对业主在项目中的利益,并且租户不得就任何被指称的违约或违约追究任何受偿人,也不得就任何被指称的违约或违约对任何受偿人进行送达程序或获得针对他们的判决。不会对任何业主方的资产征收执行令状。
尽管本租约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业主在本租约下的义务(包括业主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违约或失责)并不构成业主的个别拥有人、成员、合伙人、董事、高级人员或股东的个人义务,而承租人不得向业主的个别拥有人、成员、合伙人、董事、高级人员或股东或其任何个人资产寻求追索,以清偿与本租约有关的任何法律责任。承租人在此为自己及其所有继承人订立契约和约定,并转让业主对其在本租赁下的义务的责任(包括因业主在本租赁项下的任何实际或据称的失败、违约或违约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应仅限于,承租人及其继承人和转让人的唯一和排他性补救办法应针对业主在该项目及其收益中的股权,而不是业主的其他资产。本条所载的契诺和协议可由受偿人强制执行,并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租赁提前终止时继续有效。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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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
在无须承租人签立任何额外文件以达成从属地位的情况下,并在业主、抵押权人或任何有关建筑物或项目的地面出租人的选择下,本租赁将在任何时候受制于及从属于(a)现时可能存在或以后可能签立的影响该项目的所有地面租赁或基础租赁,及(b)现时可能存在或以后可能签立的任何抵押或信托契据的留置权,而该等抵押或信托契据的金额为建筑物、项目、地面租赁或基础租赁,或业主在其中的权益或产业,被指定为担保。如任何地租或基础租约因任何理由而终止,或任何按揭或信托契据因任何理由而被取消赎回权或作出转易以代替取消赎回权,则即使有任何从属地位,租客仍须根据该权益继承人的选择,向业主委托并成为该权益继承人的租客,但前提是该权益继承人在此之前已书面同意不扰乱租客在租赁中的利益。承租人订立契诺,并同意在业主提出要求后十五(15)个营业日内签立及交付任何合理要求的文件或文书,证明本租赁就任何该等地租、基础租约或任何该等抵押或信托契据的留置权而属从属地位。业主代表指明的抵押权人于第1条(“当前抵押权人”)持有截至生效日期存在的唯一抵押或信托契据。业主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在生效日期后一段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内,以当前抵押权人的标准格式从当前抵押权人处以从属、不受干扰和委托代理协议(“SNDA”),并经租户提出并经当前抵押权人和业主批准的商业上合理的变更,一般规定抵押权人、受托人或抵押权或信托契据丧失赎回权时的任何购买人不会干扰租户对处所的占有,且租户将向该抵押权人、受托人、或在收到书面通知时作为本租赁条款和条件下的房东而处于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状态的买方,该书面通知表明该方已继承本租赁项下的房东的利益。租户在此承认并同意,除非当前抵押权人要求,否则不会记录来自当前抵押权人的SNDA。本租赁受制于并从属于可能在此后影响或设押全部或任何部分处所的所有抵押或信托契据的留置权,以及其所有续期、修改、合并、替换和延期;但是,前提是上述规定仅适用于那些抵押或信托契据,承租人已从该未来抵押权人处获得根据该未来抵押权人的标准形式提供的SNDA,并经承租人提出并经该未来抵押权人和房东批准的商业上合理的变更。Tenant在此承认并同意,除非该未来抵押权人要求,否则将不会记录来自该未来抵押权人的SNDA。
第三十七条
经纪人
承租人保证其与任何经纪人或代理人没有就本租约进行任何交易,除非在第1条本协议和契约就任何其他经纪人或代理人就本租约或其谈判所主张的任何赔偿、佣金和收费的任何和所有成本、费用或责任向受偿人支付、保持无害和赔偿。业主须向《证券日报》所载的经纪支付佣金第1条本协议根据单独的协议。本条条款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租赁提前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三十八条
安静的占有
在不存在违约事件的情况下,承租人可根据并受本租赁条款及条件的约束,在租赁期限内悄悄拥有、持有及享有处所,而不会受到业主或任何其他透过业主申索的人的干扰。
第三十九条
建筑准入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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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生命安全系统
该大楼由电子控制的卡门禁安全系统保护,该系统控制所有进出大楼和大楼下班后的电梯通道。租户可以自行承担成本和费用,利用大楼的门禁控制面板为房舍安装“即插即用”的安全组件,或为房舍安装单独的安全系统。如果租户为处所安装单独的安全系统(“租户安全系统”),(i)租户应向业主提供租户安全系统的规格,以及业主可根据本租约允许进入处所的出入卡或其他方式,(ii)租户应对因租户安全系统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灭失或损坏承担全部责任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属于租户或租户各方的任何设备或其他财产的灭失或失窃,(iii)租户须确保租户的保安系统符合所有适用的政府法律、守则、规例及条例,包括但不限于与消防及紧急通道有关的法律、守则、规例及条例。承租人的保障制度在任何时候都应是承租人的个人财产。租户的安全系统应被视为房地的一部分。
第四十条
替代房地
未经承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租期内将承租人迁出房舍。
第41条
杂项规定
41.1如果Tenant作为合伙企业执行本租约,Tenant声明并保证代表合伙企业执行本租约的每个人都是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并且根据其条款,本租约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如果租户以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身份执行本租约,租户声明并保证租户是正式授权的现有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租户拥有并有资格在亚利桑那州进行业务交易,该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完全有权、有权和有权订立本租约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代表法团或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本租约的每一人获授权这样做,并且本租约根据其条款对法团或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约束力。
41.2随附的所有展品和增编均以此引用方式并入本文,并成为本租赁的一部分。若一项附件或增编所载的任何规定与本租赁的任何其他规定不一致,则除非另有规定,否则该附件或增编所载的规定应取代本租赁所载的规定。
41.3本租约及随附的证物载有业主与租客之间有关处所及本租约所涵盖或提及的任何其他事项的所有契诺、条文、协议、条件及谅解,而任何与处所或任何该等其他事项有关的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的事先协议或谅解不得为任何目的而有效。除经协议各方或各自的利益继承人签署书面协议外,不得修改或增加本租赁的任何条款。双方承认,在未明确纳入本协议的范围内,所有先前的协议、陈述和谈判均被视为被本租赁的执行所取代。任何未在此明确包含的保证或陈述绝不对房东或租客具有约束力,房东和租客明确放弃因本租约未包含的任何陈述、陈述、保证、承诺或协议而提出的所有损害索赔。本节的规定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租赁提前终止后继续有效。
41.4本租约和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受亚利桑那州法律管辖,并根据其解释和执行,而不考虑其法律冲突原则。为解释、执行或解释本租约的任何条款而提起的任何诉讼,应在亚利桑那州马里科帕县高等法院(或酌情在马里科帕县法院或美国亚利桑那州地区法院提起并维持,前提是,但仅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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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法院缺乏或拒绝对此类诉讼的管辖权)。当事人不可撤销地同意为此目的在此类法院行使管辖权和地点,并同意不寻求转移或撤销根据本节条款启动的任何诉讼。业主和租客同意,因本租约引起的任何诉讼或程序应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开庭审理,双方特此放弃所有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本节条款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租赁提前终止后继续有效。
41.5本租赁的语言应被解释为其正常和通常的含义,而不是严格地支持或反对房东或租户。每一方当事人均对本租赁和任何解释规则进行了审查和修改,大意为对起草方解决歧义不适用于本合同的解释。本租赁应作为一个整体并根据其公平含义加以解释,不得仅因可能是由律师为一方当事人准备的事实而对一方当事人作出比对另一方当事人更严格的解释。如本租赁中的任何词语或短语已被击打,无论是否被其他词语或短语取代,本租赁均应被解释为(如另有明确和明确无误)如同击打事项从未出现过,且不得从本租赁中的击打事项曾经存在或该等事项已被击打的事实中得出推论。
41.6本租赁的章节标题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修改、解释、限制、更改或影响本租赁任何条款的含义或解释。此处文意要求的,“人”一词将包括公司、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协会,单数应解释为复数,中性代词应解释为男性代词和女性代词,反之亦然。
41.7如有多于一人组成本协议项下的承租人,(a)他们各自对本租赁的契诺、条件、条文及协议由承租人保存、遵守及履行负有连带责任;及(b)他们中任何一人或多人就本租赁作出的作为或签署,或发出或向其发出的通知,须对作为承租人执行本租赁的每一人及所有实体具有约束力,其效力及效力犹如他们各自已如此行事或签署一样,或发出或收到该等通知。
41.8如果本租赁的任何条款被发现无法执行,或者由于在租赁期内生效的任何政府机构或实体的任何现行或未来法律或法规而成为或成为非法,则各方当事人的意图是本租赁的其余条款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41.9时间是本租约各期限和条款的实质。
41.10受制于第23条题为“所有权的转让、转租和转让”的协议和第三十一条本协议题为“房东出售”,本租约的条款和规定对合同各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符合其利益。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项下对房东或租客的任何赔偿或解除,应包括房东当事人或租客当事人(如适用)。前述各句的条款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租赁提前终止时继续有效。
41.11除本租约另有明文规定外,承租人根据本租约的任何条款须履行的所有契诺及协议将由承租人按承租人的全部成本及费用履行,且不减租。
41.12考虑到本协议项下的契诺和协议,业主和租户在此订立契诺并同意不披露本租约的任何条款、契诺或条件,除非向其高级职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实际或潜在的贷款人或购买者披露,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本节条款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租赁提前终止后继续有效。
41.13 [故意省略]。
41.14此处使用的术语“营业日”是指不是周六、周日或法定节假日的一天。如根据本租约须当作发出通知的第一天,或根据本协议履行任何契诺或义务的日期,须为星期六、星期日或法定假日,则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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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通知须当作已发出,或履行该契诺或义务的日期须延至下一个营业日。如此处的任何截止日期或通知日期被延长至下一个营业日,而该截止日期被用来计算后续日期,则应使用落在下一个营业日的延长日期来计算后续日期。除本租约另有规定外,所有时间段均以日历日为单位。
41.15凡本合同规定任何一方被要求作出或完成任何作为、事项或事情的某一天或期间,作出或完成该行为、事项或事情的时间,应延长一段相当于该一方因劳资纠纷、内乱、战争、好战行动、破坏、政府规章或管制、火灾或其他伤亡、无法获得材料而被阻止或被合理干预作出或完成该行为、事项或事情的天数的时间,燃料或能源、天气或其他天灾、恐怖主义或超出该方合理控制范围的其他原因(财务无力除外)(统称为“不可抗力延误”或“不可抗力事件”);但前提是,此处所载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免除租户及时支付任何租金的责任。
41.16除本合同所述并拟由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履行、执行和/或交付的行为外,每一方当事人均应在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的任何时间和尽可能频繁地执行、确认和交付,或促使执行、确认和交付为实现本租赁的意图和目的可能需要的进一步文书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为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与政府实体打交道而合理要求的任何文件,可能需要获得许可或批准的公用事业公司和其他第三方。本节条款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租赁提前终止时继续有效。
41.17 [故意省略]。
41.18在整个租期内,并在业主提出书面要求后十五(15)个营业日内,但每个历年不超过一次,除非与项目的出售或融资或违约事件有关,租户同意向业主交付经租户高级人员或负责人证明的租户当前财务报表。业主须以保密方式持有任何该等资料,并只应将其用于评估租户的财务状况;但条件是,业主须获准与项目、建筑物或处所的任何抵押权人或潜在买家分享该等资料,条件是收件人须以保密方式持有任何该等资料,并只应将其用于评估租户的财务状况。
41.19本租约或本协议的任何备忘录均不得由租户记录。根据业主的唯一选择,租客及业主须签立且业主可记录业主满意的形式及实质内容的本租赁的简式备忘录。
41.20租户在此承认,房地受ADA约束,ADA可能要求对房地的用途和/或物理结构进行重大修改。Tenant进一步承认,它将全权负责确定ADA在开工日期之后对房地的具体应用。如果业主提供全部或任何部分处所的空间图则,业主不会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保证,即此类计划符合ADA。租户应负责保留其选择的合格专家和法律顾问,以检测和纠正房地结构或用途的任何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空间计划中反映的结构或用途的任何修改,并根据与房地有关的任何交易文件确定遵守ADA的责任。由于ADA在开始日期之后发生的任何修改或变更,租户应全权负责修改处所。
41.21租户向房东声明并保证,租户不是,构成租户或可能拥有或控制租户或可能由租户拥有或控制的实体或个人不违反任何与恐怖主义或洗钱有关的法律,并且不会直接或间接为或代表以下任何一种行为:(a)任何行政命令或美国财政部指名为恐怖分子的个人、团体、实体或国家,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13224号行政命令,目的是确定恐怖分子嫌疑人或在美国财政部公布的最新名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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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OFAC”)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treas.gov/ofac/tllsdn.pdf或任何替代网站或此类名单的其他替代官方出版物;(b)根据美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构执行或管理的任何法律、命令、规则或条例指定的任何“特别指定的国家”或“被阻止的人”;或(c)根据OFAC执行或管理的任何法律、命令、规则或条例的任何其他被禁止或被阻止的人、实体、国家或交易。承租人应就任何违反上述代表的行为所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和所有索赔、损害、损失、风险、责任和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费用)为承租人进行辩护、赔偿并持有无害的赔偿。此外,如果上述陈述在租赁期(或其任何延期)内的任何时间不真实,则违约事件将被视为已经发生,而无需通知租户,并应使业主有权终止本租赁并实现根据本租赁和/或在法律上或在权益上可获得的任何和所有补救措施。
41.22本租赁可在认为必要和方便的尽可能多的对应方中执行,并可由合同的不同当事人在不同的对应方上执行,每一项经如此执行后应被视为正本,但所有这些对应方应构成一份同一文书。一方当事人在本租约上的签字或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可以传真方式提供,并在传送给本合同另一方时生效。

[在以下页面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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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明,业主和租客已于业主执行日期所指明的日期和年份签署本租约,内容如下。


房东: 租户:
Perimeter Gateway Portfolio LLC,
a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
Castle Biosciences,INC.,特拉华州公司
作者:/s/James R. Wentworth 作者:/s/Kristen Oelschlager
姓名:James R. Wentworth 姓名:Kristen Oelschlager
其:授权签字人 其:首席运营官
作者:/s/Derek Maetzold
姓名:Derek Maetzold
其: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作者:/s/Frank Stokes
姓名:Frank Stokes
其:首席财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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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A”

楼层计划

































A-1




展品“b”

这份工作信函描述了房东和租户关于租户改善(定义见下文)的义务。本工作信函是租约的一部分,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行动和义务均受租约的所有条款和条件的约束。本工作函中未另有定义的大写术语具有租赁中规定的含义。承租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或违约亦构成租赁项下的违约。
1.计划和规格.业主将根据业主与租户根据本条第1款相互议定的楼面平面图及平面图及规格,利用建筑标准(以下定义)材料、系统及容量,安排建造处所的某些改善(“租户改善”),除非该空间平面图及规格另有明示。租户须在生效日期后十(10)日内与业主的建筑师会面,其后须与业主诚信合作,就租户改善的图则及规格达成一致。其后,业主将向租户提供有关租户改善的建议计划及规格。租户将在收到建议的图则和规格后五(5)个营业日内以书面批准或不批准(具体说明任何不批准的理由,如有)。如果租户不同意拟议的规划和规格,房东将向租户提供修改后的规划和规格。租户未能在十(10)个工作日内及时回复首次提交,或在五(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任何修订,将被视为租户延迟。承租人除非有合理理由,否则不会拒绝任何批准,也不会在审查、修改、批准或不批准计划和规格方面任意或反复无常地行事。租户批准的最终方案和规格在此称为“最终方案”。
有关业主建筑标准的详细清单可从业主处获得。在质量、数量、功能、成本、维护和服务要求、公用事业要求、可用性等方面与《建筑标准》基本相当的改进将被视为《建筑标准改进》。尽管有上述规定,业主认为,所有非建筑标准改善(以下定义)或工作租户希望纳入租户改善的,应等于或超过建筑标准规定的质量。凡在最终图则中提及建筑标准,均指业主建筑标准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数量和完成。此处所称“建筑标准改进”、“建筑标准”是指业主批准在建筑物内建造空间以供正常办公使用的品牌、设计、饰面、数量、规格和工艺,“非建筑标准改进”是指业主选定为建筑标准以外的品牌、设计、饰面、数量、规格和工艺。
2.租户改善津贴ce.应将金额不超过7,224,490.00美元(每可出租房地平方英尺130.00美元)的津贴(“租户改善津贴”)记入租户的贷方。租户改善津贴将用于支付租户改善费用(定义见下文),并应仅用于设计,包括工程计划、规格和许可、购买、安装和建造那些构成对房地的永久性改善的租户改善;但前提是,在生效日期之前与租户的建筑师发生的费用为22,700.00美元,不得从租户改善津贴中扣除。租户改善津贴不得用于租户的家具、家具、存货、行业固定装置、个人财产或设备,且在租户改善成本低于租户改善津贴金额的情况下,租户无权获得租户改善津贴的任何部分(无论是作为直接付款还是作为抵租信贷);但是,如果租户改善成本低于租户改善津贴金额,坦能应适用租户改善津贴的任何未使用部分,金额不超过每可出租房舍平方英尺5.00美元,以抵消租户因工作和/或搬迁至房舍而产生的实际和经核实的成本,该金额房东应在房东收到已付发票副本、无条件留置权解除(如适用)和任何其他合理要求的文件后三十(30)天内向租户支付。



3.租户改善的成本及付款.
3.1.租户改善成本。此处使用的“租户改善成本”应包括但不限于但受限于本协议第3节的规定,无论在执行租约或本工作函之前或之后发生的以下情况:
3.1.1.成本及开支,包括业主的建筑及工程费及任何相关的可偿还开支,由业主在拟备、检讨、修订及批准楼面图则、最终图则及任何更改、修改或更改方面所招致(但以第2款以上)。
3.1.2.业主建造租户改善工程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间接费用、一般条件、债券和许可证及计划检查费用、总承包商和所有分包商的费用和成本;
3.1.3.租户改善所需的任何增加或更改外壳建筑物改善的费用(如有)(包括建筑费用及建筑和工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如租户改善所需的服务、公用事业或供暖、通风或空调超过为已建造建筑物标准改善的处所提供的费用,则为建筑物提供或升级水、供暖、制冷、空气或电力设施的费用;
3.1.4.津贴(以下定义),如最终调整;“津贴”是对文件中未充分定义以允许承包商确定固定价格的工作项目的成本估计,因此,租户改善的实际成本将按津贴项目的实际成本超过或低于该项目的津贴金额的确切金额增加或减少。
3.1.5.因变更订单(定义见下文)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3.1.6.由租户或任何租户一方引起的设计和建造成本增加,包括但不限于(a)租户根据本工作信函条款提供信息、批准任何项目或履行任何义务的任何延误,包括未能在任何适用的到期日期前编制或批准最终计划,(b)租户要求非建筑标准改进或任何现成的设备、材料、饰面或安装,(c)租户要求在租户或房东任何一方初步批准后更改计划和规格,(d)承租人、其承建商或任何承租方在承租人改善工程进行期间在处所进行的工程,或(e)如承租人改善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进行取决于承租人先前或同时进行的工程,承租人、其承建商或任何承租方延迟完成该等工程;
3.1.7购置和安装一台备用发电机(其大小和容量由业主和租户批准,各自以合理和善意行事)以服务于处所的费用,其中已安装的备用发电机的位置应由业主合理确定,且在租赁期限届满或租赁提前终止时,租户不得拆除哪台备用发电机;
3.1.8.对上述规定适用的任何国家销售或使用税;和
3.1.9按租户改善成本的百分之二(2%)的金额向业主的施工经理、主管或协调人收取施工管理费。
租户须自行承担费用,负责并支付租户改善的实际成本超过租户改善津贴的金额(如有)(“租户成本”)。






3.2.租户改善成本估算.业主应向不少于三(3)个由业主合理选择并经租户合理批准的总承包商(租户提前批准Bjerk Builders和Stevens-Leinweber Construction)招标。业主可将建筑合约授予业主收到投标的任何该等租户改善承建商,由业主全权及绝对酌情决定。业主应根据从业主选定的承包商收到的投标加上业主的发票或对其在此提及的其他费用的合理估计,向租户提供租户改善成本的书面估计(“估计”),包括津贴。
3.3.改善存款.租客须在业主向租客交付估价后十(10)天内,向业主支付估价超过租客改善津贴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120%)(“改善保证金”),而业主须将该等资金存入业主的一般账户,以按照该等租客改善工程的建造合同条款向业主的承建商支付款项。承租人未及时交付改善保证金,视为承租人延误。在业主批准概算及租户已按本条例规定向业主支付改善保证金之前,业主并无义务建造任何租户改善工程;但业主须有权在最后图则获批准后的任何时间开始及完成租户改善工程。任何改善保证金应与租户改善津贴按比例分配,每次支付租户改善津贴(例如,如果改善保证金为租户改善津贴金额的10%,则每次支付应从改善保证金中提取10%,从租户改善津贴中提取90%)。
3.4.付款调节.最终确定租户改善的实际费用后,业主应及时书面通知租户(“费用通知书”)。如果最终确定的租户成本超过改善保证金,租户应在租户收到成本通知后三十(30)天内向房东支付该差额金额。承租人未能及时支付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款项或押金,即构成租赁条款下的违约事件,其方式与未能在到期时支付分期租金的方式相同。如果租户的成本低于改善押金,房东应将该差额金额用于租户的下一期到期租金。在任何情况下,保证金不得用于租户改善。
4.建造租户改善工程.
4.1.业主建造的义务.承租人改善工程须由业主按照最终计划建造,并按本协议规定支付费用。在承租人改善工程的建造过程中,业主可根据从业主的承建商和业主的建筑师或工程师处获得的信息,修改施工,包括更换材料、系统和设备,但该等修改和更换或两者均不减少处所的大小或任何材料、施工技术或部件的质量,且该等修改和更换获得租户批准,不得无理拒绝批准。
4.2.更改、增补或更改.如租户须要求对最终图则(“更改令”)作出任何更改、增补或更改,业主须就所要求的更改令拟备及提交所有必要的图则、规格及许可证。任何该等变更令须以本工作函件的规定为准。在承租人向业主支付业主对归因于该变更令的租户改善的额外费用、开支及成本(如有的话)的合理估计,包括业主在批准上述变更、修改或更改时所招致的任何成本及开支之前,业主没有义务继续执行该变更令。此后,任何此类付款应被视为改善保证金的一部分。如租户在收到本条例所列业主的估价后五(5)个营业日内未支付该等额外费用,业主有权选择继续建造租户的改善工程,犹如该更改令要求未获提交一样。




4.3.打卡清单.不迟于业主预期租户改善工程实质完成日期前十(10)个营业日,业主及租户须视察处所,以完成未完成租户改善工程项目的书面打孔清单。承租人应当签立上述清单,表明承租人对此的认可。不构成打卡清单项目的项目,应在申报实质性完成前由业主完成。业主应通过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促使业主的承包人在实质完成后三十(30)个日历日内完成打孔清单项目。一个项目的完成不会实质性地延迟或干扰租户开始使用和占用允许使用的处所的任何部分的,应视为“打孔清单”项目。
4.4.实质性完成.此处使用的术语“实质性完成”或“实质性完成”是指业主的承包商已根据最终计划完成租户改善,直至只剩下待完成的打孔清单项目,并已获得当地建筑部门或其他政府机构要求的任何临时或永久入住证明或同等证明。尽管有上述规定,只要承租人可合法占用处所作许可用途,该处所可被视为基本完整而无占用证明。如不要求提供入住证明,则实质完成须由业主的承建商合理厘定。租户有义务在此处定义的处所基本完整时接受处所,即使建筑物或项目的某些其他不妨碍租户有效开展业务的部分可能尚未完全完成,即使租户的家具、固定装置和/或设备可能尚未安装。
5.合理勤勉;赔偿.业主和租户双方同意在履行本工作函项下各自的所有义务和职责以及在进行租户改善的建设和完成时使用合理的勤奋。业主对最终图则的审查或批准,或业主为或代表租户监督或执行任何工作,均不构成业主或业主各方对最终图则(a)完整或适合其预期目的或(b)符合适用的法律、条例、守则、规例或任何保险规定的陈述或保证,但经租户明确同意,业主对租户或任何其他人或实体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适当性或合规性,并且租户应对最终计划的设计的所有要素负责(包括但不限于遵守法律、设计的功能性、设计的结构完整性、处所的配置以及租户的家具、器具和设备的放置)。承租人同意,就承租人的改善及其在启用日期前对处所的使用而言,业主及业主各方不对处所内所作的任何改善或装置或放置于其中的任何个人财产可能发生的伤害、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方式的责任,同样的风险由租户自行承担,除非该等伤害、损失或损害可归因于业主或业主各方的重大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承租人同意就承租人使用处所、进行承租人的业务或承租人或承租人在开始日期前在处所、建筑物、项目或公共区域或其周围所进行、允许或遭受的任何活动或工作所引起的任何和所有索赔,对业主和业主各方进行赔偿、辩护并使其免受损害。
6.额外空间.本工作函件不应被视为适用于任何时间或不时向处所增加的任何额外空间,无论是通过租约项下的任何选择或其他方式,或在原租期续期或延长的情况下,无论是通过租约项下的任何选择或其他方式,原处所的任何部分或处所的任何增加,除非在租约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中明确规定。










展品“C”
开始日期证书
本开工日期证书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业主和租客订立了一份日期为______________,20__的租赁协议(“租赁”),据此,业主向租客和租客租赁位于亚利桑那州马里科帕县的某些不动产,如租赁中更具体描述的那样。
B.业主和租户希望列出租约中定义的开始日期,以及租约初始期限届满的日期。
C.此处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所有大写术语应具有租赁中规定的含义。
现在,因此,房东和租客证明并约定如下:
1.即开工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及
2.租赁期限终止日为__________________。
房东: 租户:
a(n) a(n)
签名:
姓名:
其:
签名:
姓名:
其:
姓名: 姓名:
其: 其:
签名:
姓名:
其:
姓名:
其:
签名:
姓名:
其:
姓名:
其:










C-1



展品“D”
泊车规则及规例
本附件中使用但未定义的大写术语应具有每个租户的租约中规定的含义。
项目各承租人应:
不对停车区域的车辆进行机械维修。
不得在停车区域停放大型或超大型车辆,如但不限于汽车之家、船只或拖车。
不得在消防车道、装车区或任何其他未指定为停车位的区域停车。
保护任何漏液过多的车辆下方的停车面。
将任何有价值的个人物品移走或藏匿在看得见的地方,避免对车辆的破坏。运动增加夜间使用停车区时的谨慎,如遇熄灯或其他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第一时间向房东报告。
时刻保持车辆上锁。
遵守房东实施的所有停车管控措施,无论是通过使用标识、识别贴花还是其他方式。
游客停车:访客停车,如指定,为客户和项目访客;项目租户及其员工不得使用这些空间。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发布一个时间限制。
障碍停车: 只有悬挂残障车牌或官方残障标牌的车辆,才可在指定为残障停车的车位停车。
违反停车规章制度,可能导致拖离工程。拖离工程可由业主或房东当事人责令,所有费用由被拖车辆所有人支付。





















D-1



展品“e”
规则和条例
本附件中使用但未定义的大写术语应具有每个租户的租约中规定的含义。
项目各承租人应:
1. 不得在项目的任何部分上油漆、展示、铭文、维护或贴上从该承租人的处所外部可以看到的任何告示或标志,除非该承租人的租约明确允许。 不得将遮阳篷或其他投影附设于工程项目的外墙或窗户上,亦不得将任何展柜(即A型框架或其他类型的独立标志)或其他物品置于工程项目的任何部分外部或放置于工程项目的大厅、走廊、前庭或其他公共部分。 凡违反前述规定安装的物品,房东可自行拆除,费用由安装该物品的承租人承担。
2. 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不得阻碍、阻碍或使用公共区域,而非为进出已分给该租户的处所的任何目的。
3. 不得将任何保险柜、货物、家具或任何种类的大件物品移入或移出工程,除非在业主不时合理决定的时间和方式下,而任何租户将物品移入或移出工程,须对工程的任何部分或由此导致的任何人的任何损坏或伤害负责。 业主保留检查将带入项目的所有运费的权利,并将违反本规章制度或该租户租约规定的所有运费排除在项目之外。 凡在公共区域使用的手推车,应配备橡胶轮和侧护板。
4. 不得在任何楼层上放置超过此类楼层设计可承载且适用法律允许的每平方英尺地板载荷的载荷。 业主可指挥和控制保险箱和所有其他重物的重量和位置,并可要求业主认为必要的补充支持,以适当分配这些重量,费用由租户承担。
5. 不得安装或更改信号、通信、警报或其他公用设施或类似服务连接,除非未经业主事先书面批准,租赁明确允许,然后只能在业主的指示下并由该租户承担费用。
6. 从房东那里确定可以安全允许的最大电流数量,并且不超过这个数量。
7. 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处所内安装任何需要比业主根据该租户租约提供的电流更大的设备。
8. 不得将饮水机、厕所间、小便器、洗脸盆等此类器具用于其建造用途以外的任何目的,不得向其中投放任何种类的异物。 因违反本规则而导致的任何破损、停运或损坏的费用,应由承租人承担,或由其雇员或受邀者承担。
9. 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公用设施壁橱、电话壁橱、电器壁橱、储物壁橱及其他该等壁橱、房间及区域作任何用途或以业主指定以外的任何方式使用或使用该等区域。
10. 不得拉票项目以招揽业务或信息或向其他租户、租户或访客分发任何物品或材料,亦不得展示、出售或提议出售、使用、出租或交换在已转让给该租户的处所内或从该处所出售的任何产品或服务。 不得散发传单。
11. 不得将项目的任何部分用作销售或展示任何种类的货物、商品或商品的商店,或用作餐厅、商店、摊位或其他摊位,或进行主要涉及一般公众直接惠顾的任何业务或职业。

E-1



12. 不得(a)安装任何内燃机、锅炉、机械、制冷或供暖或空调设备,(b)操作任何该等项目,除非该租户的租约明确允许,(c)将该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用于住房、住宿或睡眠目的或用于洗衣服,(d)操作任何电气或其他设备,该设备或其他设备可能发出可能干扰或损害无线电、电视、微波或其他广播或接收来自或在该项目的公共区域或其他地方的广播或接收,(e)在处所内或处所附近作出任何倾向于造成或维持滋扰的事情,(f)作出任何倾向于损害业主或工程的声誉的行为,(g)将任何物品从工程项目任何部分的任何窗户、门或其他开口抛出或允许抛出或抛出,(h)在工程项目内使用或允许任何将使业主现在或以后携带的任何保险单的保险费率失效或增加或违反任何占用证明的任何事情,(i)将项目的任何部分用于可能对人员或财产构成危险的任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油、液体、油漆、化学品、火器或任何爆炸性物品或材料),或(j)作出或准许作出任何以任何方式倾向于扰乱项目的任何其他租户或占用人或任何邻近财产的事情。
13. 不得进入项目内任何建筑物的任何屋顶。 如果项目的任何租户进入屋顶,无论是否经房东同意,该租户应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和所有费用、开支和损害承担责任。
14. 除非该承租人的租约明确许可,否则不得在项目的任何部分或向该承租人或占用人移交的处所进行标记、油漆、钻孔或以任何方式进行污损。 除经业主事先同意及业主指示外,不得使用钻孔、切割或串线。
15. 不得携带或允许其他任何人携带任何自行车、滑板或任何种类的动物(专业训练的辅助动物除外)进入项目。
16. 不允许在向该租户出租的处所内进行任何烹饪,但使用咖啡机和微波炉加热预制食品和饮料的情况除外。
17. 不得导致或容许任何不寻常或令人反感的气味从向该租户消亡的处所散发。
18. 不得制造或允许制造任何不体面或令人不安的噪音,或通过吹口哨、唱歌、使用任何音频设备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干扰或干扰项目或邻近物业的其他租户或占用人。
19. 不得在项目的屋顶或外墙或与相邻共用的共用墙壁上安装任何收音机、电话、电视、微波炉或卫星天线、扬声器、音乐系统或其他装置
租户。
20. 不得在向该承租人转让的处所内的任何门上安装或允许安装任何额外的锁或螺栓,也不得对锁或其机制进行任何更改。 业主有权在任何时候管有向项目租户分拆的处所内部或内部的所有门的所有钥匙的副本。 所有钥匙仍为业主财产。 就本规则而言,“钥匙”一词是指传统的金属钥匙、塑料或其他钥匙卡,以及其他开锁装置。
21. 项目内不得吸烟,房东不定期设立的指定吸烟区除外。 不得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建筑物内部或建筑物卫生间内吸烟。
项目。
22. 不聘用或支付项目或房东的任何员工,也不为在项目提供地址的临时工做广告。
23. 不得将项目的任何部分用于任何不道德或非法目的。
24. 见所有入户门上锁,并关闭所有电气设备和照明装置,每次此类租户关闭并离开处所时,均对此类租户进行消亡。
25. 将管道、电气或暖通设备的任何事故或缺陷迅速通知业主,以便根据该租户的租约条款予以照管。

E-2



26. 须在业主合理的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自行承担成本和费用,负责为该租户所希望的向该租户出售的处所提供任何额外担保。
27. 配合并遵守房东不时发布的任何合理的安全或安保方案,以及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演习、空袭演习,以及房东制定或法律要求的“消防管理员”任命。



E-3



展品“F”
停车





F-1



展品“G”
批准的标志








G-1



目 录

第一条基本租赁条款和某些定义条款
1
第二条Demise and Possession;ROFR
4
第三条租期
5
第4条租金
8
第五条额外租金
9
第六条税收
13
第七条共同领域
14
第8条房东将提供的服务
14
第9条安全存款
15
第10条房地的使用;安静的行为
16
第11条危险材料
16
第12条停车
19
第十三条公用事业
19
第十四条替代品;机械公司的LIENS
20
第十五条保险
21
第16条放弃转任
24
第十七条赔偿和放弃索赔
24
第十八条维护和维修
25
第十九条迹象
26
第二十条房东进入
27
第二十一条放弃;放弃
27
第22条损坏
28
第23条所有权的转让、转售和转让
28
第24条违约事件
30
第25条房东的补救措施
30
第二十六条放弃房地不合并
33
第二十七条律师费;收取费用
33
第二十八条谴责
34
第二十九条规则和条例
34
第三十条ESTOPEL证书
34
第三十一条房东出售
35
第三十二条通知
35
第三十三条弃权
35
第三十四条HOLDOVER
35
第三十五条房东违约;责任限制
36
第三十六条从属
36
第三十七条经纪人
37
第三十八条安静的占有
37
第三十九条建筑准入和安全;消防/生命安全系统
37
第四十条替代房地
38
第41条杂项规定
38

展览:
A 楼层计划
B 工作信函
C 开始日期证书
D 泊车规则及规例
E 规则和条例
F 停车
G 批准的标志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