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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6 5 4 ewbc106510k12312025.htm EX-10.6 5 文件

附件 10.6.5

东西岸
经修订及重报的递延补偿计划

特拉华州公司East West Bancorp, Inc.(“公司”)特此修订和重述East West Bank递延薪酬计划(“计划”),自2025年10月14日(“生效日期”)起生效,该计划成立于2016年,目的是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高管,并在其中促进更高的效率和对公司成功运营的兴趣。该计划旨在并应被解释为在所有方面遵守《守则》第409A条和ERISA适用于主要为特定群体“管理层或高薪雇员”提供递延补偿福利而维持的无资金计划的那些规定。

第一条定义

1.1“账户”或“账户”是指根据第四条在本计划下设立的一个或多个簿记账户。

1.2“基本工资”系指参与者的年度基本工资,不包括奖励和酌情奖金、佣金、报销、遣散费和其他非经常性薪酬,在公司赞助的福利计划下的任何工资递延削减之前从公司收到,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守则》第125条设立的计划或根据《守则》第401(k)条规定的合格计划。

1.3“受益人”或“受益人”系指根据第7.1节被指定为此种人、个人或实体。

1.4“董事会”是指公司的董事会。

1.5“奖金(es)”是指公司以酌情或年度奖励薪酬或委员会指定的任何其他奖金的形式支付给参与者的金额,在公司发起的任何养老金、递延薪酬或福利计划下的供款减少或递延之前。

1.6“控制权变更”系指发生任何“控制权变更事件”,因为该术语是根据《守则》第409A条规定和适用指南定义的,由委员会确定。

1.7“法典”是指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由财政部条例和据此颁布的适用当局解释。

1.8“委员会”是指公司首席执行官根据第9条任命的管理该计划的人。

1.9“佣金”是指在公司发起的任何养老金、递延薪酬或福利计划下的供款减少或递延之前,在适用的计划年度(由委员会根据《守则》第409A条确定)支付给参与者的佣金。

1.10“公司贡献”是指公司根据第3.3节作出的贡献。

1.11“公司供款账户”系指根据第4.2节为参与者的利益而维持的、记入公司供款(如有)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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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补偿”是指根据第3.1节有资格在特定计划年度延期的所有金额。

1.13“入贷率”是指参与者账户余额中的名义损益,这些损益是基于参与者在委员会根据计划第3.4节提供的投资备选方案中的选择。

1.14“递延账户”系指根据第4.1节记入参与者递延款项的为每个参与者维持的账户,可采取由参与者选择的分离账户或计划分配账户的形式。

1.15“董事”是指董事会成员。
1.16“可分配金额”是指根据第四条确定的适用账户中的既得余额。
1.17“合格高管”是指委员会选定的有资格参与该计划的雇主的高薪或管理级别雇员。在委员会特别允许的范围内和条款下,合格的执行人员可包括一名非雇员董事或向雇主提供服务的高薪独立承包商。
1.18“雇主(s)”的定义如下:

(a)除本条(b)部分另有规定外,“雇主”一词系指公司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现已存在或其后成立或收购)已获董事会选定参与该计划并已采纳该计划为保荐人。

(b)为确定参加者是否经历离职,“雇主”一词应指:

(1)参与者为其提供服务的实体,以及产生根据本计划递延或分摊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赔偿权利的实体;和

(2)根据适用的《守则》第414(b)条(受控的法团集团)和《守则》第414(c)条(在共同控制下是否成立的一组行业或业务),将与上述实体合并的所有其他实体视为单一雇主。为了确定前一句所述的实体组,委员会应使用至少50%的所有权门槛,以替代(a)《守则》第1563条中关于根据《守则》第414(b)条确定受控公司集团的适用条款,以及(b)Treas. reg. § 1.414(c)-2中出现的80%最低所有权门槛,否则在适用时必须使用。1.414(c)-2用于确定根据《守则》第414(c)条受共同控制的行业或业务。

1.19“ERISA”系指经修订的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包括劳工部和财政部的条例以及据此颁布的适用当局。

1.20“经济困难”是指因参与者、参与者的配偶、受益人或受抚养人(定义见《守则》第152条,不考虑《守则》第152(b)(1)、(b)(2)和(d)(l)(b)))的疾病或事故、因伤亡造成的参与者财产损失,或因参与者无法控制的事件而产生的其他类似的特殊和不可预见的情况,但在所有情况下均应符合《守则》第409A条下“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一词的含义。

1.21“基金”或“基金”系指委员会根据计划第3.4节选定的一项或多项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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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艰苦分配”系指根据第6.4节向遭受经济困难的参与者加速分配福利或取消推迟选举。

1.23就每只基金而言,“利率”系指委员会确定的从该基金资产的净损益得出的收益率。

1.24“参与者”是指根据第二条成为本计划参与者的任何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

1.25“参与者选举(s)”是指参与者就(a)自愿推迟支付其报酬、(b)作为账户余额利息贷记基础的资金以及(c)账户分配的形式和时间进行选举的形式或程序。参加者选举可采取电子通信形式,然后根据委员会确定的规格进行适当确认。

1.26“缴款日”是指可分配金额全部分配之日或可分配金额开始分期支付之日。

(a)对于因参加人离职而触发的福利,支付日期应为离职发生后开始的第七个月的最后一个预定发薪日期。其后的分期付款(如有的话)须在其后每个月的最后一个预定发薪日期(或委员会在适用的参加者选举表格中可能允许的其他基础上)在适用的分期付款期间内进行。

(b)对于因参与者死亡而触发的福利,支付日期应为参与者死亡发生月份的次月的最后一个预定发薪日期。应向委员会提供合理必要的文件,以证明参与者的死亡事实;和

(c)预定分配的支付日期应为选择开始分配的计划年度的1月的最后一个预定发薪日期。其后的分期付款(如有的话)须在其后每个月的最后一个预定发薪日期(或委员会在适用的参加者选举表格中可能允许的其他基础上)在适用的分期付款期间内进行。

(d)对于控制权变更所触发的福利,支付日期应在控制权变更发生月份的次月第十五(15)个月的最后一个预定发薪日期。

尽管有上述规定,付款日期不应在委员会合理确定的根据《守则》第409A条可在不违反其规定的情况下分配利益的最早日期之前,如果按照Treas Reg. § 1.409A-3(d)进行,则根据本协议支付的款项应被视为已在指定的付款日期支付,由委员会酌情决定。

1.27“基于业绩的薪酬”系指委员会根据Treas.Reg. § 1.409A-1(e)确定的与至少连续十二(12)个月的业绩期间有关的预先确定的组织或个人业绩标准是否满足而获得的权利或金额的薪酬。

1.28“计划年度”是指历年,但第一个计划年度自生效之日起,至发生生效之日历年的最后一日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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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预定分配”是指参与者根据第6.3节的规定为从指定的递延账户分配金额(包括其名义收益)而选择的预定分配日期。

1.30“计划分配账户”系指根据第6.3节进行的计划分配选举适用的参与者账户。

1.31“离职”系指终止参加者向其雇主提供的服务,不论是自愿或非自愿的,但委员会根据Treas.Reg. § 1.409A-l(h)确定的死亡原因除外。在确定参加者是否经历离职时,应适用以下规定:

(a)对于以雇员身份向雇主提供服务的参与者,除非本条(c)部分另有规定,当该参与者经历了与该雇主的雇用终止时,即发生离职。当事实和情况表明参与者及其雇主合理地预期(i)某一特定日期后将不再为雇主提供服务时,应视为参与者经历了终止雇用,(ii)参与者在该日期后(不论是作为雇员还是作为独立承包商)为雇主提供的善意服务水平将永久减少至不超过该参与者(不论是作为雇员还是作为独立承包商)在紧接前36个月期间(或如果参与者向雇主提供服务的时间少于36个月,则为雇主提供的善意服务的整个期间)的平均水平的20%。

参加人休军假、病假或其他善意休假的,参加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应视为延续不变,条件是这种休假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如果更长,只要参加人根据适用的法规或通过合同保留与用人单位再就业的权利。如果军假、病假或其他善意休假的期限超过六(6)个月,且参与者没有根据适用的法规或合同保留再就业的权利,则自紧接该6个月期限结束后的第一天起,就本计划而言,雇佣关系应被视为终止。在适用本款规定时,只有在合理预期参与者将返回为雇主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休假才应被视为善意休假。

(b)对于作为独立承包商向雇主提供服务的参与者(如有的话),除非本条(c)部分另有规定,在为该雇主提供服务所依据的合同(或在不止一份合同的情况下,为所有合同)到期时,应发生离职,但此种合同的到期经委员会确定构成该参与者与该雇主之间的善意和彻底终止合同关系。

(c)对于作为雇员和独立承包人同时向雇主提供服务的参与者(如有的话),一般在参与者停止作为雇员和作为独立承包人分别按照本条(a)和(b)部分的规定确定的雇主提供服务之前,不得发生离职。同样,如果参与者(i)停止以独立承包人身份为雇主提供服务,并开始以雇员身份为该雇主提供服务,或(ii)停止以雇员身份为雇主提供服务,并开始以独立承包人身份为该雇主提供服务,则参与者将不会被视为经历离职,直到参与者根据本节(a)和(b)部分所载的适用规定,停止以这两种身份为该雇主提供服务。
尽管本部分(c)有上述规定,如参与者同时作为雇员和董事为雇主提供服务,则在Treas允许的范围内。reg. § 1.409A-1(h)(5)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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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该参与者是否经历过作为雇员的离职时,不应考虑该参与者作为董事提供的服务,在确定该参与者是否经历过作为董事的离职时,也不应考虑该参与者作为雇员提供的服务。

1.31“离职账户”系指根据第6.1节在离职时可分配的参与者账户。

第二条
参与

2.1招生要求;开始参加

(a)作为参加的条件,每名合格的行政人员应在委员会规定的最后期限前完成、执行并向委员会退回适当的参加者选举,以及委员会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此外,委员会应不时确定其自行决定必要的其他入学要求。

(b)每名合资格行政人员应在委员会确定合资格行政人员已满足本计划所列和委员会要求的所有入学要求之日开始参加该计划,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有所需文件交还委员会。

(c)如合资格行政人员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满足委员会规定的所有要求,则该合资格行政人员在该计划年度内没有资格参加该计划。

第三条
捐款&延期选举

3.1选择推迟赔偿。推迟补偿的选举应采取整体百分比或高于固定美元金额的整体百分比(扣除社会保障和所得税以及雇员福利计划的适用工资预扣要求,由委员会单独和绝对酌处权决定)的形式,最多不超过:

(1)基薪的80%,

(2)奖金的80%,以及

(3)佣金80%。

委员会可全权酌情为以后的计划年度在未来基础上调整任何类别合资格行政人员获准递延的薪酬种类以及每类薪酬(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种类的奖金或董事薪酬种类)的最高递延百分比;该等经修订的递延百分比须在委员会为适用的计划年度批准的参与者选举表格上注明。尽管有上述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在必须根据下文第3.2节和《守则》第409A节的要求提交适用的补偿类型的递延选择并成为不可撤销的最后日期之后调整最高递延百分比。

此外,委员会可决定,一种或多种类型的补偿不得提供给一个或多个后续计划年度的递延,并且根据该决定,受影响的补偿类型不得出现在参与者选举表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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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推迟选举的时间安排;参加人选举的影响。

(a)推迟选举的一般时间规则。除本条第3.2条另有规定外,为使参加者作出推迟补偿的有效选择,该参加者必须在委员会规定的截止日期或之前提交参加者选举,该截止日期不迟于提供服务以赚取该等补偿的计划年度之前的12月31日。根据本条第3.2(a)款作出的任何延期选举均不可撤销;但如委员会准许或要求参加者在上述最后期限前就符合基于表现的薪酬的金额作出延期选举,则委员会可准许参加者随后根据下文第3.2(c)节提交新的参加者选举,以更改其对该等薪酬的延期选举。

(b)第一个计划年度计划延期选举的时间安排。关于自生效日期开始的计划的第一个计划年度,根据Treas.Reg. § 1.409A-2(a)(7)(ii)和Treas.Reg. § 1.409A l(c)(2)中规定的“计划汇总”规则,首先成为有资格在该时间参与计划的合资格行政人员,可获准作出选择,以推迟在该选择之后提供的服务应占补偿的部分,前提是参与者在委员会规定的截止日期或之前提交参与者选举,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参与者首次获得参与计划的资格后三十(30)天。如根据本条第3.2(b)款作出的递延选择涉及根据指明的履约期所赚取的补偿,则有资格获得递延的款额须等于(i)履约期的补偿总额,乘以(ii)一个零头,其分子为参与者作出递延选择后服务期内剩余的天数,而其分母则为委员会根据《守则》第409A条厘定的履约期内的总天数。根据本条第3.2(b)款作出的任何延期选举,须不迟于参与者首次有资格参与计划的日期后的第30天不可撤销。

(c)基于业绩的薪酬推迟选举的时间安排。在符合下文所述限制的情况下,委员会可通过在委员会规定的截止日期或之前提交参与者选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迟于执行期结束前六(6)个月的方式确定对符合基于绩效的薪酬的金额进行不可撤销的延期选举。为了使参与者有资格按照根据本条3.2(c)规定的最后期限作出基于绩效的补偿的延期选择,该参与者必须从(i)此类补偿的履约期开始之日或(ii)此类补偿的绩效标准确定之日起至参与者作出此类补偿的延期选择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连续提供服务。在任何情况下,根据本条第3.2(c)款提交的延期选举均不得被允许适用于任何已变得容易确定的基于业绩的补偿金额。

(d)每个计划年度分别推迟选举。为推迟某一计划年度的补偿,参与者必须就该计划年度的补偿提出单独的推迟选举,方法是在该计划年度开始前委员会确定的注册期间(或在根据本条第3.2条设想的其他时间)肯定地提交参与者选举,该选举应在下一个计划年度的第一天生效(除非在参与者选举上另有规定)。

3.3公司贡献。公司有酌情权代表任何参与者在任何时间以任何金额向该计划作出公司供款。公司缴款可采取由委员会酌情为特定计划年度制定的匹配公式的形式,该公式在该计划年度开始之前在注册材料中传达。全权公司出资和/或任何匹配公式应在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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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的全权酌情决定权,任何参与者均无权参与任何特定计划年度的任何公司供款或匹配公式,除非委员会指明,无论公司供款是否代表该计划年度或任何其他计划年度的其他参与者作出。

3.4投资选举。

(a)参与者指定。在进入该计划和/或根据该计划进行延期选举时,参与者应在委员会提供的参与者选举表格上指定参与者账户被视为投资的资金,以确定将记入每个账户的损益金额。参与者可指明,其账户的全部或任何百分比应被视为以整个百分比增量投资于委员会根据本节(b)款不时选定为计划下另类投资的一个或多个基金。如果参与者未能按本节所述在基金中进行选择,则该参与者的账户余额应自动分配到风险最低的基金,由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任何参与者可在委员会提供的参与者选举中,通过提交经修订的选举,更改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经委员会许可的指定。尽管有上述规定,委员会仍可全权酌情对根据本节选出的一只或多只基金由该参与者增补或删除的频率施加限制;此外,委员会可全权酌情对参与者更改其账户余额中分配给先前或新选出的每只基金的部分的频率施加限制。

(b)投资基金。委员会可全权酌情选择根据本节(a)款传达给参与者的每一类商业可得投资作为基金。每项此类商业可得投资的利率应用于确定根据第四条计入参与者账户的收益或损失金额。参与者在投资中的选择应仅用于计算账户入贷率。公司和雇主没有义务按照参与者的指示预留或投资金额,如果公司和/或雇主选择按照参与者的指示投资金额,则参与者对此类投资的权利不得超过任何其他无担保一般债权人。

3.5分配选举。

(a)初次选举。在根据该计划作出延期选举时,参与者应
从第六条规定的适用分配的备选办法中指定根据这种选择作出的延期分配的时间和形式(连同记入其中的任何收益)。参与者在计划初始注册时,参与者必须选择离职账户的分配形式,任何公司供款应分配给参与者初始注册时选择的该离职账户。就选举后开始的计划年度的延期而言,可在随后的延期选举时根据参与者选举表格进行新的分配选举。

(b)修改选举。有关先前递延金额的分配选举只能根据《守则》第409A条和本节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更改。除代码第409A条允许的情况外,不允许加速分配。当且仅当满足以下所有要求时,才允许随后进行延迟付款或更改付款形式的选择:

(1)新选举直至作出新选举之日起至少十二(12)个月后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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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因控制权变更、离职或排定分配而付款,则新选举在没有新选举的情况下,自本应付款之日起至少延迟五(5)年付款;及

(3)如根据附表分配作出付款,则在没有新的选择的情况下,新的选择是在本应作出付款的日期(或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本应作出首期付款的日期)前不少于十二(12)个月作出的。

为适用上述变更限制,分期付款应被视为代码第409A条下的单笔付款。根据本条作出的选举更改,应由委员会酌情决定,根据委员会制定的规则作出,并应符合《守则》第409A条和适用当局的所有要求。

第四条
账户

4.1递延账户。委员会应为计划下的每个参与者建立和维持最多五(5)个递延账户,其中至少一(1)个为离职账户。每个参与者的递延账户应进一步划分为单独的子账户(“基金子账户”),每个子账户对应于根据第3.4节指定的基金。参加人延期账户的贷记方式如下:

(a)在从参与者的薪酬中扣留和递延的金额后,委员会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将相当于参与者根据第3.4节下的指定递延的薪酬的金额记入参与者递延账户的基金子账户;即,参与者的递延薪酬中指定为被视为投资于基金的部分,应记入将投资于该基金的基金子账户;

(b)每个营业日,参与者的递延账户的每个基金子账户的收益或损失的贷记额应等于委员会根据第3.4(b)节确定的相应基金的利率乘以该基金子账户截至前一天的贷记余额减去截至前一天结束时估值的任何分配所确定的金额;和

(c)如果参与者选择某一特定计划年度的补偿递延为预定分配,则归属于该计划年度补偿递延的所有金额应以允许对补偿递延和与分配给每一此种单独的预定分配的金额相关的投资损益进行单独会计处理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4.2公司捐款账户。委员会应为该计划下的每个参与者建立并维持一个公司贡献账户。每个参与者的公司供款账户应进一步划分为对应于根据第3.4(a)节指定的基金的单独的基金子账户。公司缴款应与参与者在计划初始注册期间选择的初始离职账户挂钩,并以适用于该初始离职账户的表格进行分配。在委员会的完全和唯一酌处权下,可允许参与者建立第二个公司缴款账户,以便根据委员会可能制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在该选举后开始的计划年度内记入计划的公司缴款与替代离职账户挂钩。公司出资账户的贷记方式如下:

(a)在作出公司供款后,公司应在合理可能的范围内尽快将相当于代表该参与者作出的公司供款(如有的话)的金额记入参与者的公司供款账户的资金子账户,即公司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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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为被视为投资于某一基金的任何缴款,应记入拟投资于该基金的基金子账户;和

(b)每个营业日,参与者的公司供款账户的每个基金子账户的收益或损失的贷记额应等于委员会根据第3.4(b)节确定的相应基金的利率乘以该基金子账户截至前一天的贷记余额减去截至前一天结束时估值的任何分配所确定的金额。

4.3信任。公司将负责支付该计划下的所有福利。公司可酌情设立一个或多个设保人信托,以提供计划项下利益的支付。这种信托或信托可以是不可撤销的,但其资产受制于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从任何该等信托或信托向参与者支付的利益,应被视为由公司支付,以履行公司在该计划下的义务。

4.4账目报表。委员会应至少每季度向每位参与者提供电子报表,列出截至每个适用期间结束时的参与者账户余额。

第五条
归属

5.1递延账户的归属。参与者应在任何时候归属于记入参与者递延账户的金额。

5.2公司出资账户归属。记入参与者公司供款账户的金额应根据公司自行决定并传达给参与者的一个或多个时间表归属。

第六条
分布

6.1分离分布。

(a)分离分配的时间和形式。除本文另有规定外,在参与者离职的情况下,应在参与者离职后的缴款日将记入参与者离职账户和公司缴款账户的可分配金额一次性支付给参与者,除非参与者及时做出替代福利选择,以在最多十五(15)年内以基本相等的每月分期形式从该账户收到付款。

(b)小额福利例外。尽管有任何相反的分配选择,如果在离职账户应付福利开始时,该账户的可分配金额加上与该离职账户挂钩的任何公司缴款账户少于或等于2.5万美元(25000美元),则该账户的可分配金额总额应在离职偿付日一次性支付。为免生疑问,前一句中的25000美元账户门槛应分别适用于每个离职账户,但应包括与第4.2节规定的离职账户挂钩的任何公司缴款账户。

6.2死亡抚恤金。尽管本计划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如果参与者在其根据本计划的账户完全分配之前死亡,则参与者的受益人应获得一笔死亡抚恤金,金额等于记入参与者所有延期付款的可分配金额(或分期付款已开始的情况下的剩余可分配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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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和公司供款账户,在参与者去世后的支付日以单笔一次性付款的形式。

6.3预定分布。

(a)排定分配选举。参与者有权指定一个或多个递延账户作为计划分配账户。如参加者已选择接受预定分配,则该参加者应就指明的递延款项(包括其收益)获得可分配金额,而该等递延款项已由该参加者根据第3.5节选择接受该预定分配选举。委员会须厘定参加者可为每个附表所列分配帐户选出的最早开始日期,而该日期须在参加者选举上注明。参与者可选择在最多五(5)年的期间内以一次性总付或基本相等的每月分期付款方式领取预定分配账户。尽管有上述规定,委员会在其完全和唯一的酌处权下,如果在适用的参与者选举表格中当选,可允许参与者以年度分期付款的方式获得预定分配。参与者可延迟和更改预定分配账户的付款形式,但此种延期须经委员会许可并符合第3.5节的要求。为免生疑问,公司供款账户不具备按计划分配的资格。

(b)小额福利例外。尽管有任何相反的分配选择,如果在适用的付款日期开始使用预定分配账户时,该预定分配账户的余额少于或等于2.5万美元(25000美元),则该预定分配账户应在预定开始日期以一次总付分配的形式支付。

(c)与其他福利的关系。

(1)如任何参与者在一个或多个附表所列分配帐户的付款日期前(非因死亡原因)离职,则分配予任何该等附表所列分配帐户的款额须于适用于该参与者离职的付款日期开始分配,但须以该参与者为该等附表所列分配帐户选择的表格进行分配,但须受上文第6.3(b)条的小额福利例外情况规限。

(2)如遇有参加者离职,但非因死亡,则在一个或多个附表所列分配帐户开始分期付款后,该等附表所列分配帐户须继续在同一时间及以同一形式支付,犹如在离职未发生时本应支付予该参加者一样。

(3)如参与者死亡,不论在一个或多个预定分配账户的付款日期之前或之后,所有未清偿的预定分配账户均须按第6.2节的规定支付。

(4)如在一个或多个附表分配帐户的付款日期之前发生根据第6.5条及时提交接收分配的选择的控制变更,则该等附表分配帐户不得根据本条分配,而须按照第6.5条分配。
(5)如在一个或多个附表所列分配账户开始分期付款后发生控制权变更,据此已根据第6.5条及时提交接收分配的选择,则该等附表所列分配账户须继续在控制权变更未发生时本应支付给参与者的同时以相同形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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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艰苦条件分配。

(a)根据《守则》第409A条,一旦发现参与者遭受经济困难,委员会可应参与者的请求,批准取消推迟选举和/或加速分配计划下的福利,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采取艰苦分配的要求须在任何历月结束前提交委员会提供并向其提交的表格。

(2)一旦发现参与者根据根据《守则》第409A条颁布的库务条例遭受财务困难,委员会可应参与者的请求,加速分配福利和/或批准取消计划下当前的延期选举,金额为合理必要,以减轻此类财务困难。根据本节就财务困难分配的数额,在考虑到通过保险或其他方式偿还或赔偿或通过清算参与者的资产(在清算这类资产本身不会造成严重财务困难的情况下),不得超过满足这种财务困难所需的数额,加上支付因分配而合理预期的税款所需的数额。

(3)经委员会厘定为硬性分配的款额(如有的话),须在委员会作出硬性分配厘定的历月结束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以单一现金整笔支付。

(b)如果参与者根据Treas.Reg. § l.40l(k)-l(d)(3)收到雇主合格40l(k)计划下的艰苦条件分配,委员会可(i)取消该参与者根据本计划当前的延期选举和/或(ii)在认为符合Treas.Reg. § l.40l(k)-l(d)(3)所需的范围内,阻止该参与者根据第三条提交额外的延期选举。

6.5控制权分配变更。如参与者在其开始参与计划时提出选择在参与者离职前发生控制权变更时收取分配,则在该控制权发生变更时,应在控制权变更的支付日(即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月份之后开始的第十五个月(第15个月)的第一个营业日)一次性向参与者支付记入参与者递延账户和公司供款账户的可分配金额。

6.6有限的兑现。尽管本计划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委员会仍可全权酌情强制一次性分配计划下任何参与者的全部递延账户和/或公司供款账户,但前提是任何此类分配是根据Treas的要求进行的。Reg. § 1.409A-3(j)(4)(v)或其继任者(每一笔此类付款,“有限兑现”)。具体而言,根据本第6.6节进行的任何此类有限套现应遵守以下要求:

(a)委员会行使酌情权作出有限套现,须在不迟于整笔付款的日期以书面证明;

(b)一次性付款应导致参与者在该计划下的递延账户和/或公司供款账户(如适用)的全部终止和清算,以及参与者在所有其他计划、协议、方法、计划或其他安排中的权益,就这些计划、协议、方法、计划或其他安排而言,递延补偿被视为已根据Treas下的单一非合格递延补偿计划递延。Reg. § 1.409A-l(c)(2)与正在从本计划中分配的账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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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一次性付款(以及参与者在任何和所有其他“计划”中的全部权益,这些权益将与根据Treas.Reg. § 1.409A-l(c)(2)从本计划中分配的账户汇总)不高于在有限兑现时根据《守则》第402(g)(l)(b)条适用的美元金额。
任何该等有限套现须自委员会作出作出有限套现决定的月份的最后一个营业日起计算,而该等一次性付款须在该决定作出后的六十(60)天内支付。

第七条
PAYEE指定和限制

7.1受益人。

(a)受益人指定。参与者有权在任何时候指定任何一个或多个人作为受益人(包括主要和或有),在参与者死亡的情况下,根据该计划应向其支付款项。如参加者指定其配偶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委员会可全权酌情决定须以委员会指定的表格提供配偶同意,并由该参加者的配偶签立并退回委员会。The
受益人指定应在参与者有生之年以委员会规定的格式提交给委员会并得到委员会认可时生效。

(b)没有有效指定。如果参与者未能按上述规定指定受益人,或如果每个被指定为受益人的人都先于参与者或在参与者的利益完全分配之前死亡,则委员会应将参与者的遗产视为受益人,并应将这些利益分配指示给参与者的遗产。

7.2支付给未成年人的款项。如果根据该计划向未成年人支付任何金额,则不得向该未成年人支付款项,而是应(a)向该人的在世父母(s)支付该款项以担任监护人,(b)如果该人的父母随后离婚,且一方父母是唯一的监护父母,则向该监护父母担任监护人,或(c)如果该人当时没有父母在世,向委员会选定的根据未成年人居住地所在司法管辖区有效的《向未成年人统一转让或赠予法》为未成年人持有资金的监护人。如果没有父母在世,而委员会决定不选择另一名监护人为未成年人保管资金,则应向该未成年人遗产的正式指定和目前的代理监护人支付款项,或者,如果该未成年人遗产的监护人没有得到正式指定并在该款项成为应付款项之日后的六十(60)天内目前行事,则应向对该未成年人遗产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存入款项。

7.3代无行为能力人员付款。如根据该计划须支付任何款项予委员会唯一判断因身体或精神状况而被认为无法因此而提供有效收据的人,则委员会可指示将该等款项支付予委员会在其唯一判断中认为已承担该人照顾的任何人。根据该决定作出的任何付款将构成委员会和公司根据该计划承担的任何和所有责任的全部解除和解除。

第八条
缺席许可

8.1带薪休假。如果参与者的雇主授权参与者从雇主的雇用中休带薪休假,而这种休假不构成离职,(a)该参与者应继续被视为有资格获得根据该计划提供的福利,并且(b)根据第三条,在这种带薪休假期间应继续扣留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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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如果参与者的雇主授权参与者因任何原因从雇主的雇用中休无薪假,并且这种休假不构成离职,则该参与者应继续有资格获得根据该计划提供的福利。在无薪休假期间,参与者不得进行任何额外的延期选举。然而,如参加者重返就业岗位,则该参加者可选择在其重返就业岗位后的计划年度以及其后的每个计划年度内,在计划参与者期间,选择推迟,但在其他情况下,这种推迟选举是允许的,并且根据上文第三条,每一次此类选举都向委员会交付并接受一次参与者选举。

第九条
行政管理

9.1委员会。该计划应由一个委员会管理,该委员会应由公司首席执行官任命。拥有专属权利和充分酌处权的委员会

(a)委任代理人代其行事,(b)选择和设立基金,(c)解释计划,(d)决定根据本计划产生的任何和所有事项(包括补救可能的歧义、不一致或遗漏的权利),(e)对计划作出行政修订,并作出、修订和撤销其认为对适当管理计划所需的规则,以及(f)作出所有其他决定并解决管理计划所必需或可取的所有事实问题,包括关于根据该计划支付的福利资格的决定。委员会对本协议项下任何事项的所有解释均为最终的、结论性的,并对所有受此影响的人具有约束力。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或其代理人,不得对就计划善意作出的任何决定、决定或行动承担法律责任。公司将赔偿委员会成员及其代理人,并使其免受此类人员因与履行计划下的职责、责任和义务有关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招致的任何和所有责任、成本和费用,但此类人员的恶意、故意不当行为或犯罪行为可能导致的此类责任、成本和费用除外。

9.2索赔程序。任何参与者、前参与者或受益人可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索赔,说明所索赔的利益的性质、金额以及索赔享有此种利益的依据。委员会应迅速确定索赔的有效性,并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索赔日期后九十(90)天内将决定通知索赔人。如果未在该九十(90)天期限内向索赔人提交决定,则索赔人可能会认为索赔已被拒绝,以便进行下文所述的进一步审查。如果为对索赔作出裁定而需要补充资料,应在索赔之日后四十五(45)天内告知索赔人有必要提供此类补充资料。索赔人应有最多一百八十(180)天的时间补充索赔资料,索赔人应在提供补充资料之日或一百八十(180)天期间结束之日(以较早者为准)后的四十五(45)天内将索赔决定通知索赔人。每一项被拒绝的利益索赔,均应以书面通知予以拒绝,书面通知应以经计算可被索赔人理解的方式列出(a)拒绝的具体原因或理由,(b)具体提及拒绝所依据的计划的任何条款(包括任何内部规则、准则、议定书、标准等),(c)描述处理索赔所必需的任何额外材料或信息,(d)对进一步审查驳回索赔的程序的解释,并应包括对申请人在审查中出现不利裁定时将索赔提交具有约束力的仲裁的权利的解释。

9.3审查程序。索赔人或其授权代表可在收到对索赔的拒绝后六十(60)天内提出书面请求,要求对此种拒绝进行复审。这种审查应由委员会进行,并应是一次充分和公平的审查。申索人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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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所有相关文件。委员会应在收到索赔人的复审请求后不迟于六十(60)天作出决定,除非特殊情况,例如需要举行听证,需要较长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应尽快作出决定,但不迟于收到索赔人的复审请求后一百二十(120)天。复核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包括以经计算可被索赔人理解的方式书面作出决定的具体理由,并具体提及该决定所依据的计划的任何规定,并应包括解释索赔人在复核作出不利裁定时有权提出索赔以进行有约束力的仲裁。

第十条
杂项

10.1终止计划。虽然每个雇主预计将无限期地继续执行该计划,但无法保证任何雇主将继续执行该计划或不会在未来任何时候终止该计划。因此,每个雇主保留就其所有参与者终止该计划的权利。在计划终止的情况下,不得允许受影响的参与者进行新的延期选举,这些参与者将不再有资格获得新的公司捐款。然而,在计划终止后,此类参与者的账户余额应继续记入可归因于计划终止前有效的任何递延选择的递延款项的贷项,其范围被认为是遵守《守则》第409A条和相关的财务条例所必需的,并且额外的款项应继续根据第四条记入或记入此类参与者的账户余额的贷项或借方。此外,在计划终止后,参与者账户余额应保留在计划中,并且在这些金额符合根据计划其他适用条款分配的资格之前不得分配。尽管有前一句,在Treas.Reg. § 1.409A-3(j)(4)(ix)允许的范围内或在《守则》第409A条另有许可的情况下,雇主可规定,在计划终止时,参与者的所有账户余额均应分配,但须遵守并按照该雇主为遵守《守则》第409A条的适用要求和限制而认为必要而制定的任何规则。

10.2修正案。任何雇主可随时就该雇主全部或部分修订或修改计划。尽管有上述规定,任何修改或修改均不得有效降低修改或修改时参与者既得账户存续余额的价值。

10.3无担保的一般债权人。根据该计划支付的利益应从公司的一般资产中支付,参与者和任何受益人或其继承人或继承人不得超过公司的无担保一般债权人,对公司的任何资产没有支付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的特殊或优先权利。就ERISA和守则而言,该计划没有资金是公司的意图。

10.4禁止转让的限制。公司应仅向本计划指定的人支付根据本协议应支付的所有款项,而不向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支付。参与者账户的任何部分均不得对任何参与者、受益人或其利益继承人的债务、合同或约定承担责任,参与者的账户也不得以征款、扣押、扣押或扣押或任何其他法律或衡平法程序执行,任何该等人也无权以任何方式转让、预期、出售、转让、减价、质押、设押或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利益或付款。参与者账户的任何部分均不得就参与者或受益人在本计划条款以外的任何安排下应付的任何金额(无论是向公司或任何其他方)享有任何抵销或减少的权利。

10.5扣缴。参与者应与公司作出适当安排,以满足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所得税预扣要求、社会保障和其他雇员税收或适用于福利的授予、贷记、归属或支付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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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计划。应从根据该计划作出的每笔付款或应付给参与者(或受益人)的任何其他补偿中扣除公司就该等付款或本计划须预扣的所有税款。在《守则》第409A条允许的范围内,公司有权将任何付款(或其他补偿)减少足够提供所述税额的现金金额。

10.6代码第409a节。公司打算,该计划符合代码第409A条(以及所有适用的财务条例和根据其发布的其他指南)的要求,并应按照该意图进行操作和解释。尽管有上述规定,本公司不对本计划符合《守则》第409A条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并且对于最终可能被确定适用于根据本计划应付的金额或根据《守则》第409A条善意报告任何付款的任何税款、罚款或利息,本公司不对任何参与者或其任何继任者或受益人承担任何责任。

10.7付款的效力。任何善意地向参与者或参与者的受益人支付的款项,在其范围内,应完全满足对委员会、其成员、雇主和公司的所有索赔。

10.8账户报表、延期或分配中的错误。账户报表出现错误的,应当在发现该错误之日后的下一次报表上更正该错误。如发生操作错误,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递延金额、多付或少付的错误,应以符合《守则》第409A条要求的方式更正此类操作错误。如因本计划未能遵守《守则》第409A条的规定而要求参与者在收到前将本计划下的参与者账户的任何部分计入收入,则委员会可决定该参与者应从本计划获得分配,金额相当于(i)因该计划未能遵守《守则》第409A条的规定而要求计入收入的其账户部分中的较小者,或(ii)未支付的既得账户余额。

10.9家庭关系令。尽管本计划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如果委员会收到《守则》第414(p)(l)(b)条所定义的家庭关系令,据此法院已确定替代收款人在计划下的参与者利益中拥有权益,则委员会有权在履行该家庭关系令所需的范围内立即将替代收款人在计划下的参与者利益中的既得利益分配给该替代收款人,前提是此种分配符合《守则》第409A条的要求。

10.10就业无保障。本计划所载的任何内容或根据本计划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得解释为雇佣合同或给予任何参与者以任何身份继续向雇主提供服务的任何权利。

10.11不保证税务后果。雇主、公司、董事会和委员会不对任何参与者作出承诺或保证,任何联邦、州或地方税收待遇将适用于或适用于任何有资格根据该计划获得福利的人,并且不对任何参与者的税收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10.12公司继任者。公司在该计划下的权利和义务应对公司的继承人和受让人有利,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10.13通知。根据本协议规定或准许向公司或参与者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备案,如以书面和专人送达,或以挂号或挂号邮件(如属公司)发送至公司主要办事处,并指示委员会注意,如属参与者,则发送至公司雇佣记录上指明的参与者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即为足够。该通知应视为自送达之日起发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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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以收件登记或发证邮戳上显示的日期为准。根据委员会制定的规范,可以通过电子通信允许向公司发出通知。

10.14标题。本规划中的标题和副标题仅为方便参考而插入,在本规划条文的构建中不予考虑。

10.15性别、单数和复数。所有代词及其任何变体应被视为指男性、女性或中性,这可能是一个或多个人的身份所要求的。根据上下文可能需要,单数可以读为复数,复数可以读为单数。

10.16管辖法律。除可能适用于非雇员董事或独立承包商外,该计划旨在成为一项无资金计划,主要是为ERISA第201、301和401节所指的一组选定的“管理层或高薪雇员”提供递延补偿福利,因此可豁免于ERISA标题I的第2、3和4部分。在委员会允许非雇员董事或独立承包商参与该计划的范围内,此类各方应被视为为应用ERISA的目的而参与了单独的计划,并且该单独计划和该计划的任何其他条款或与该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未被联邦法律完全优先考虑,应受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管辖。

10.17全部协议。除非另有特别说明,本计划取代各方之间的任何和所有先前的通信、谅解、安排或协议,包括雇主、公司、董事会、委员会和任何和所有参与者,无论是与此相关的书面、口头、明示或默示。

10.18具有约束力的仲裁。与本计划有关的任何类型的任何索赔、争议或其他有关事项,如未通过本计划下的索赔程序解决,应根据美国仲裁协会适用的就业争议解决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要求仲裁通知应在索赔、争议或其他有关事项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当事人和美国仲裁协会作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在适用的诉讼时效将禁止基于此种索赔、争议或其他有关事项提起法律或衡平法程序的日期之后提出仲裁要求。仲裁员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可以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仲裁员可以向本协议项下任何争议的胜诉方判给合理的费用和开支,并在仲裁员发现败诉方恶意行事或意图骚扰、阻碍或拖延胜诉方行使与争议事项有关的权利时,应判给合理的费用和开支。
作为证明,公司已于生效日期批准采纳本计划,并已安排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执行该计划。

East West Bancorp, Inc.
签名:/s/Gary Teo
姓名:Gary Teo
职位:执行副总裁-首席人力资源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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