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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 4 d147037dex10.htm EX-10 EX-10

附件 10

【确认表格】

 

日期:    [•], 20[•]
至:    爱迪生联合电气公司
注意:    Yukari Saegusa,副总裁兼财务主管
电话:    [已修改]
传真:    [已修改]
电子邮件:    [已修改]
来自:    [•]
主题:    发行人远期交易

本信函协议(本“确认书”)的目的是确认[ • ](“交易商”)[通过其代理人[ • ](“代理人”)]之间订立的交易条款和条件1和爱迪生联合电气公司(“交易对手”)在下文指定的交易日期(“交易”)。

本确认书证明交易商和交易对手之间就本确认书所涉及的交易条款达成了完整且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并取代了与此相关的所有先前或同期的书面或口头通信。本确认书,连同交易商和交易对手就Equity Distribution协议(定义见下文)订立的登记远期交易的任何其他确认书(每份均为“附加确认书”),均应补充、构成1992年ISDA主协议(多币种–跨境)形式的协议(“协议”),并受其约束,犹如交易商和交易对手已在交易日期以该形式(无任何附表,但附有本确认书中规定的选择)签署了协议。该交易及额外确认(如有的话)所涉及的交易(各自称为“额外交易”)应为协议项下的唯一交易。如果交易商和交易对手之间存在任何ISDA主协议,或交易商和交易对手之间存在任何确认或其他协议,据此,交易商和交易对手之间被视为存在ISDA主协议,但附加确认除外,则尽管该ISDA主协议、该确认或协议或交易商和交易对手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其他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该交易不应被视为根据该现有或被视为ISDA主协议进行的交易,或受该现有或被视为ISDA主协议的其他管辖。

国际掉期和衍生品协会(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Inc.)(“ISDA”)发布的2006年ISDA定义(“掉期定义”)和2002年ISDA股票衍生品定义(“股票定义”)中包含的定义和规定纳入本确认书。对货币的任何提及均应具有掉期定义第1.7节中包含的含义。

这一确认以及由此产生或相关的所有事项将由纽约州法律管辖并根据纽约州法律进行解释。此处的各方不可撤销地就由此产生或与此有关的所有事项向纽约市曼哈顿堡的纽约州法院和纽约南区的美国地区法院提交专属管辖权,并放弃对这些法院设置地点的任何异议,以及与这些法院有关的任何不方便的论坛索赔。

交易的成交时间将由交易商根据交易对手的书面请求予以确认。

1.如本确认书、相关定价补充书(定义见下文)、掉期定义、股权定义或协议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就交易而言,将按所示优先顺序以以下为准:(i)定价补充书,(ii)本确认书;(iii)股权定义;(iv)掉期定义和(v)协议。

 
1 

如果与经销商相关,请插入。

 

1


2.每一方将在本确认书中指明的每笔款项由该方支付,不迟于指定的到期日期,以该日期在下文指明或以书面另有规定的账户所在地的价值,以可自由转让的资金和以所需货币支付的惯常方式支付。

3.一般条款:

 

买方:    经销商。
卖方:    交易对手。
交易日期:    [•], 20[•]2.
生效日期:    通过[代理]出售的股份的交易日期当日或之后发生的第一天[插入相关远期卖方的名称】作为Dealer的远期卖方,根据Equity Distribution协议(定义如下),已经尘埃落定。
股票数量:    透过[代理]就交易出售的股份总数[插入相关远期卖方的名称】根据Equity Distribution协议,在初始对冲期内担任交易商的远期卖方;但前提是,在每个相关结算日,股份数量应减去在该日期结算的指定股份数量。
对冲完成日期:    (i)交易对手在该指明的对冲完成日或之前以书面指明为对冲完成日的日期,(ii)任何提前估值日,(iii)任何结算日及(iv)[ • ]、20 [ • ]中最早的日期。在套期保值完成日之后迅速向交易对手提供定价补充(“定价补充”)大致以本协议附件C的形式指明截至对冲完成日的股份数量(“初始股份数量”)和初始远期价格,各自按照本协议条款确定。
到期日:    [日期](或者,如果该日期不是清关系统营业日,则为下一个清关系统营业日)。
每日远期价格:    在对冲完成日,初始远期价格,以及在任何其他日,截至紧接前一个日历日的每日远期价格乘以(i)1的总和(ii)该日的日费率;提供了在每个远期减价日,在该日期有效的每日远期价格应为在该日期否则有效的每日远期价格,该等远期降价日期的远期降价金额。
 
2 

进入确认书的日期。

 

2


初始远期价格:    [•]%3调整后的成交量加权对冲价格。
调整后的成交量加权对冲价:    通过[代理] [就交易出售股份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插入相关远期卖方的名称】作为交易商的远期卖方,根据Equity Distribution协议,在自交易日(含)起至对冲完成日(含)止的期间内(仅为计算调整后的成交量加权对冲价格而调整的,以及在紧接交易日之后的一个结算周期至(含)对冲完成日的期间内,由于计算代理认为适当(i)在该期间内的每一天反映1的总和和该日的每日利率乘以截至该日当时的初始远期价格,以及(ii)在对冲完成日或之前发生的每一远期降价日将当时的初始远期价格减去相关的远期降价金额(该期间,“初始对冲期”).
每日费率:    对于任何一天,(i)(a)该天的隔夜银行资金利率,(b)价差,分裂由(二)365。为免生疑问,每日利率可能为负值。
隔夜银行资金利率:    任何一天, 与“隔夜银行资金利率”标题相对的这一天规定的利率,因为这样的利率显示在彭博专业服务的页面“OBFR01 < Index > < GO >”上,或任何后续页面;提供了如在该网页上的任何一天没有出现费率,则该一天应使用费率出现的紧接前一天的费率。
价差:    [•]4基点。
远期降价日期:    每个除息本协议附表一所列股份的日期。
远期降价金额:    对于每个远期减价日期,附表一该日期对面所列的远期减价金额。
股份:    交易对手的普通股,每股面值0.10美元(交易所标识符:“ED”)。
交流:    纽约证券交易所。
相关交流:    所有交易所。
通关系统:    存托信托公司。
 
3 

为:1减去远期对冲卖出佣金率(定义见Equity Distribution协议),以百分比表示。

4 

新台币:将记录在适用的配售通知书(如适用,经相应接纳修订)内,并附有在Equity Distribution协议中定义的各该等条款。

 

3


估值:

 

指定估值:    除本确认书第9条另有规定外,交易对方有权不时指定一个或多个预定交易日(每个“指定日期")在生效日期之后和到期日或之前发生的对截至指定日期的全部或部分未指定股份的交易进行估值的书面通知,在适用的结算方法选举日期通过不迟于纽约时间上午11:30向交易商送达的书面通知;提供了除到期日外,交易对手方不得指定在解盘期内发生的指定日期,而该指定日期并非该解盘期的指定日期,除非就该指定日期适用实物结算。就指定日期指定作估值的非指定股份的部分,须按“指定股份”这样指定的日期。如果到期日的未指定股份数量大于零(指为免生疑问,该交易对手未在相关结算方式选择日或之前向交易商交付指定到期日为该等未指定股份的指定日期的书面通知),则到期日为指定日期,指定股份数量等于该剩余未指定股份数量。
估值日期:    就任何实物结算而言,有关的指定日期。就任何现金结算或净股份结算而言,相关解套期间的最后一天。
未指定股份:    在任何时候,股份数在该时间之前发生的所有指定日期的指定股份总数。
解套期间:    对于任何现金结算或净股份结算,一段连续的预定交易日(不超过九十(90)个预定交易日),由交易商以善意和商业上合理的方式确定,自(包括)指定日期开始,并截至交易商或其关联公司在该指定日期完成解除交易商对指定股份的对冲头寸之日。
市场扰动事件:    股权定义第6.3(a)条应予修订,删除“在相关估值时间、最近行使时间结束的一小时期间内的任何时间,敲入估值时间或淘汰赛估值时间,视情况而定”,并将其替换为“在交易所常规交易时段内的任何时间,不考虑盘后交易或常规交易时段以外的任何其他交易”,并将“或(iii)提前收盘”替换为“(iii)提前收盘或(iv)监管中断”。
   股权定义第6.3(d)节特此修订,删除第四行中“预定截止时间”一词之后的条款剩余部分。

 

4


   任何交易所营业日,如自本协议之日起,交易所预定在其正常收市前收市,即视为不是交易所营业日;如交易所预定在本协议之日后的任何交易所营业日的任何交易所正常收市前收市,则该交易所营业日应视为完整的中断日。
   A“监管中断"如果交易商根据大律师的建议本着诚意并根据其商业上合理的判断得出结论认为,根据一般适用于这种性质的交易并与遵守适用于交易商的法律有关并在此适用的法律有关的法律或相关政策和程序(无论这些要求、政策或程序是否由法律规定或已由交易商自愿采用),是可取的,则应发生非歧视并以与类似受影响交易一致的方式,让交易商在其原本会从事与交易有关的任何预定交易日避免或减少任何市场活动。一旦发生监管中断,交易商可通过向交易对手发出书面通知,选择将市场中断事件视为已发生,并将在该预定交易日继续进行。为免生疑问,若市场扰乱事件被视为仅因应本段第一句中提及的政策和程序而发生,则每个受影响的预定交易日将完全是被扰乱的一天。交易商根据本条行使权利时应及时通知交易对手,并随后应在预定交易日书面通知交易对手,交易商合理地相信诚信并根据大律师的建议,可能会恢复其市场活动。
中断的日子的后果:    仅如本确认书第9节所述。中断日的发生,不得以其他方式影响解盘期。

结算:

结算日期:    每个估值日之后的一个结算周期的日期。
相关结算日期:    就任何交易的任何结算而言,该等结算的结算日、现金结算支付日或净股结算日(视属何情况而定)。
结算方式选择:    适用;提供了那:
  

(i)根据股权定义第7.1节,净股份结算应被视为作为额外的潜在结算方法包括在内;

  

(ii)如果交易对手在向交易商发出的结算通知(定义见下文)中选择现金结算或净份额结算,则交易对手向交易商声明并保证,截至该选择之日,

 

5


  

(a)交易对方不知悉任何有关其本身或股份的重大非公开资料;

  

(b)交易对手出于善意选择结算方式并指定相关指定日期,而不是作为计划或计划的一部分,以逃避遵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下的规则10b-5(“规则10b-5”)或联邦证券法的任何其他规定;

  

(c)交易对手不是“资不抵债”(因为该术语是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01(32)条(美国法典第11条)(“破产法”)定义的);

  

(d)交易对手将能够按照交易对手组织管辖权的法律购买数量等于相关指定股份数量的股份(或者,如果在净股份结算的情况下更多,则为截至该选择日期的价值等于(i)该指定股份数量和(II)截至相关指定日期的预期每日远期价格的乘积的股份数量);

  

(e)交易对手不是选择现金结算或净股份结算来制造股份(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股份的证券)的实际或表面交易活动,或违反《交易法》提高或压低或以其他方式操纵股份(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股份的证券)的价格;和

  

(f)该等选择及按照该等选择作出的解决,在任何重大方面,并不违反或不会违反适用于对方的任何法律或规例,或适用于对方的任何法院或其他政府机构的任何命令或判决或其任何资产,而要求对方就该等选择或解决取得的任何政府同意已获取得,并具有完全效力及效力,且任何该等同意的所有条件已在所有重大方面获遵从;及

 

6


  

(iii)尽管在任何结算方式选择日期有任何相反的选择,但实物结算应适用于:

  

(a)如在有关结算方式选择日期,(i)交易所每股收市价低于初步远期价格(“门槛价”)的百分之五十(50%),或(ii)交易商根据大律师的建议,本着诚意及行使其商业上合理的判断(如属下文(x)条的情况,该交易商将无法在市场上购买足够数量的股份,以解除其就交易就指定股份的对冲头寸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交割义务(如有)(考虑到任何额外交易中的任何重迭的解禁期)(x),其方式是(1)将,如果交易商是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的关联购买者,满足《交易法》第10b-18(b)条规定的安全港,以及(2)不会根据适用的证券法或(y)由于股份缺乏足够的流动性而引发重大风险(上述第(i)和(II)条中的每个事件,“交易条件”);或者

  

(b)如在有关解盘期内的任何一天,(1)(i)在交易所的每股收市价低于门槛价或(ii)交易商根据大律师的意见,以诚意及行使其基于(如属上文第(iii)(a)(II)段第(x)款的商业上合理的判断,确定已发生交易条件;或(2)该解盘期的连续第90个预定交易日发生;

  

在此情况下,下文第9(c)条所述条文适用,犹如该日为第9(c)条第(i)款所指的“提前估值日期”及(x)日一样,该日为该解盘期的最后解盘日期,而“未平仓股份”须计算至(包括)第9(c)条第(ii)款所指的该日及(y)日,“余额额”须等于有关指定日期的指定股份数目减去根据本句第(x)条所厘定的未平仓股份。

选举党:    交易对手。
结算方式选举日期:    紧接有关指定日期前的预定交易日;前提是,交易对手方只有在交易对手(i)在到期日前至少九十(90)个预定交易日选择一个指定日期及(ii)递交选择结算方式的书面通知时,方可选择现金结算或净份额结算结算通知”)给交易商,并且该通知包含指定日期以及选择结算方式所需的陈述和保证。
违约清偿方式:    实物结算。

 

7


实物结算:    如果适用实物结算,则在相关结算日,交易商将向交易对手支付相当于(x)相关指定日期的指定股份数量与(y)该结算日的每日远期价格乘积的金额,交易对手将向交易商交付相当于该指定股份数量的股份数量。股权定义第9.2节(最后一句除外)将不适用于任何实物结算。
预付款:    不适用。
可变义务:    不适用。
现金结算支付日:    适用现金结算的,以适用的估值日期后一个结算周期的日期为准。
远期现金结算金额:    每日现金结算金额的总和,对于相关解套期间的所有解套日期。
日现金结算金额:    就任何平仓日期而言,(i)截至该平仓日期的每日股份数目及(ii)(a)该平仓日期的结算价格的乘积(可能为负值)(b)紧接该解套日期后一个结算周期日期的每日远期价格。
解套日期:    交易商或其关联公司在相关指定日期解除交易商对冲头寸的任何部分的解套期间内的每个交易所营业日。
每日股份编号:    对于任何平仓日期,交易商或其关联公司就相关指定日期解除交易商对冲头寸的任何部分所涉及的指定股份数量。
结算价:    对于任何解套日期,规则10b-18彭博在纽约时间下午4:15(或常规交易时段任何延期结束后15分钟)在“ED < Equity > AQR SEC”页面或其任何后续页面报告的该日期交易所常规交易时段的成交量加权平均每股价格(不考虑正常交易时段以外的开盘前或盘后交易),在该日期,或者,如果该价格在该日期没有如此报告或在计算代理的合理确定中是错误的,经计算代理合理厘定(前提是计算代理厘定的价格与计算代理就涉及股份的其他未完成的类似股权衍生交易(如有)所使用的价格一致),另加0.02美元。
净股结算:    如适用净份额结算,则在相关净份额结算日:
  

(i)如股份净结算数为正,则交易对手向交易商交付等于股份净结算数的股份数目;及

 

8


  

(ii)如股份净结算数为负数,则交易商将向交易对手交付数量等于股份净结算数绝对值的股份;

   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根据第9.2节(仅最后一句)、9.4节(就该9.4节而言,净份额结算日被视为“结算日”)、9.8、9.9、9.11(经此处修改)和9.12的股权定义,如同适用实物结算一样。
净股结算数:    股份数目等于(i)于该平仓期间的最后一个平仓日期的总净股数及(ii)该等平仓期间的每一平仓调整金额的商数总和(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数),其所得方法为(x)该等平仓调整金额除以(y)与该等平仓调整金额有关的远期减价日期的结算价。
总净股数:    截至任何日期,就在该日期或之前发生的相关平仓期间的所有平仓日期而言,通过将(x)该平仓日期的每日现金结算金额除以(y)该平仓日期的结算价格而获得的商(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整数)的总和。
净股结算日:    适用估值日期后的一个结算周期的日期。
解套调整金额:    就任何解盘期而言,就在紧接有关指定日期后一个(1)结算周期的日期至紧接有关估值日期后一个(1)结算周期的日期(包括该日期)期间发生的任何远期减价日期而言,金额相等于(i)有关远期减价金额的乘积乘以(ii)(a)如截至紧接有关远期减价日期前一(1)个结算周期的日期的总股份净数为正数,则该总股份净数或(b)否则为零。
解套股份:    对于任何时间的任何解套期间,该 在该时间之前发生的该解套期间所有解套日期的每日股票数量的总和。
股份交割:    尽管本文另有相反规定,任何一方均可通过事先通知另一方,履行其在任何到期日期交付任何股份的义务(一种“原始交付日期")在该原始交付日期或之前的多于一次(视属何情况而定)分别交付股份,只要在该原始交付日期或之前如此交付的股份总数等于在该原始交付日期须交付的数目。

 

9


延迟交付的后果:    在不限制本确认书、协议和股权定义的一般性的情况下,如果交易对手因任何原因未能在到期时交付根据本协议要求交付的任何股份,并且在该等股份到期之日或之后以及在该等股份交付之日或之前发生远期减价日期,则交易对手承认并同意,除了交易对手根据本协议或根据法律可能承担责任的任何其他金额(但不重复)外,交易对方应向交易商承担的金额等于该远期减价日或之前到期但尚未交割的股份数量与该远期减价日的远期减价金额的乘积。
代表和协议:    股权定义第9.11节特此修改,以排除其中有关因交易对手为股份发行人而存在或产生的适用证券法下的限制、义务、限制或要求的任何陈述。

股份调整:

 

调整方法:    计算代理调整;但应删除权益定义第11.2(e)(iii)节。
特别股息:    有关股份的任何股息或分派如有除息在交易日期后的任何一天发生的日期(不包括(i)权益定义第11.2(e)(i)或第11.2(e)(ii)(a)节所述类型的任何股息或分派,或(ii)每股金额等于或少于相关季度对应的远期减价金额的定期季度现金股息,且有除息日不早于相关季度对应的远期降价日期)。

非凡事件:

 

合并事件:    股权定义第12.1(b)节应予修订,删除该节中“反向合并”定义之后的其余部分。
投标报价:    适用。
退市:    除了股权定义第12.6(a)(iii)节的规定外,如果交易所位于美国且股票不立即退市,也应构成退市重新上市, 重新交易重新引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或纳斯达克全球市场(或其各自的继任者)中的任何一家;如果股票立即重新上市, 重新交易重新引用在任何此类交易所或报价系统上,该交易所或报价系统应被视为交易所。

 

10


额外干扰事件:

 

法律变化:    适用;提供了现修订权益定义第12.9(a)(ii)条,内容如下:(i)将其第三行中的“解释”一语替换为“或正式解释的公开公告”;(ii)将(X)条中出现的“股份”一词替换为“对冲头寸”;(iii)紧接其(X)条中的“交易”一词,添加“以其在交易日期设想的方式”。
未能交付:    不适用。
对冲中断:    不适用。
套期保值成本增加:    不适用。
股票借贷成本增加:    适用;提供了应删除股权定义第12.9(b)(v)条(c)款和股权定义第12.9(b)(v)条第三、第四和第五句。
首次股票贷款利率:    [ _ ]每年基点。
股票借贷损失:    适用。
最高股票贷款利率:    [ _ ]每年基点。
对冲方:    对于所有适用的额外中断事件,经销商。
决定方:    对于所有适用的非凡事件,经销商。
非常事件的后果:    本应根据股权定义第12条适用于任何适用的非常事件(股票借贷成本增加和任何也构成破产终止事件的事件除外)的后果不适用,而应适用本确认书第9节(或在破产终止事件的情况下,第7节)中规定的后果。

致谢:

 

不依赖:    适用。
协议和致谢   
关于套期保值活动:    适用。
额外致谢:    适用。
计算剂:    经销商;提供了如果根据协议第5(a)(i)或5(a)(vii)条发生的违约事件已经发生,并且就交易商而言仍在继续,交易对手有权本着诚意并在其商业上合理的酌情权下指定一家领先场外交易企业股票衍生品交易商,直至此类违约事件不再继续。
   在计算代理根据本协议作出任何确定或计算后,应交易对手提出请求,计算代理应在一个交易所工作日内向交易对手提供一份报告,合理详细地显示该确定或计算的依据,但有一项理解,即计算代理没有义务披露其用于该确定或计算的任何专有或机密模型或其他专有或机密信息。

 

11


账户详情:

 

支付给经销商的款项:    在每个结算日期之前确认的单独封面或电话通知。
支付给交易对手的款项:    正如交易对手在结算前所指示的那样。
向交易商交付股份:    将提供给经销商。
向交易对方交付股份:    正如交易对手在结算前所指示的那样。

办事处:

交易对手方办公室为:不适用,交易对手方不是多分支机构。

本次交易的交易商办公室为:如本附件B所述。

 

  4.

生效条件:

 

  (a)

本确认书于生效日期生效,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股票由作为交易商远期卖方的[代理] [插入相关远期卖方名称]在交易日期或之后出售;和

 

  (二)

该等股份于对冲完成日或之前出售;

在每种情况下,根据交易对手与交易商之间日期为2026年5月[ ]日的Equity Distribution协议,以及可能不时修订和补充的其他协议(“Equity Distribution协议”)。

 

  (b)

如果在该期间任何该等出售其项下的股份之前,该Equity Distribution协议已终止,则各方将不再承担与交易有关的义务。

 

  5.

交易对手方陈述与约定:交易对手向交易商陈述并保证,并同意截至本协议之日:

 

  (a)

交易对方应在获悉(i)将构成违约事件、潜在违约事件或潜在调整事件的任何事件的发生或公告或(ii)与特别事件有关的任何公告日期后,在该通知不构成重大非公开信息的范围内,立即向交易商提供书面通知;

 

  (b)

交易对手方将随时备存,为在此处规定的交易结算时发行的目的,交易对手方届时可能在交易结算时发行的最大股份数量。交易对方的股份,于交易结算时不时发行及交付时,将已获正式授权及有效发行、缴足股款及不可评估,而该等股份的发行将不受任何优先认购权或类似权利的规限;

 

12


  (c)

交易对方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减少或减少授权及未发行的股份数目,以低于(i)交易结算时可能发行的交易对方股份的最高数目加上(ii)与其为一方的股份有关的任何其他交易或协议结算时(不论是以净股份结算或其他方式)当时可发行的股份总数(或如更多,则为交易对方根据该交易或协议为结算或交付而保留的股份数目)之和;

 

  (d)

如果紧随回购之后,已发行股份百分比将等于或高于8.0%,则交易对方将不会在本次交易期限内回购任何股份,并将在公告或完成任何股份回购后立即通知交易商,该回购连同自上次该通知日期(或,如果未发出该通知,则自交易日期)以来的所有回购金额,将使该百分比增加超过当时已发行股份数量的1%。截至任何一天的“已发行股份百分比”是(1)其分子为任何未完成的额外交易项下的股份数量和“股份数量”(定义见适用的额外确认)的总和,以及(2)其分母为该日的已发行股份总数;

 

  (e)

截至交易日期,它不是,而且它同意,截至生效日期和交易对手或交易商根据本协议进行任何付款或交付之日,它将不是,“资不抵债”(因为该术语是根据《破产法》第101(32)条定义的);

 

  (f)

交易对手或其任何“关联购买者”(根据《交易法》第10b-18条规则(“第10b-18条规则”)的定义)均不得在任何解套期间采取任何行动,导致交易商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就任何现金结算或净股份结算进行的任何股份购买不符合规则10b-18提供的安全港要求,前提是此类购买是由交易对手进行的。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情况下,在任何解盘期内,除非事先征得交易商的书面同意,否则交易对手不会,并将促使其关联购买者(定义见规则10b-18)不直接或间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衍生工具)购买、要约购买、发出任何将导致购买任何股份(或同等权益)的购买、或宣布或开始任何与之有关的要约收购或限价令,包括信托或有限合伙的实益权益单位或存托股份)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交换股份的证券。为免生疑问,前一句不适用于由独立于发行人的代理人(根据《交易法》颁布的条例M(“条例M”)中定义的每一项)实施或为发行人计划实施的任何购买、购买要约、投标或限价令;

 

  (g)

交易对手方不会在任何解禁期内就股份或股份为“参考证券”的任何证券(该术语在条例M中定义)进行任何会导致“限制期”(如该术语在条例M中定义)的“分配”;

 

  (h)

在任何解禁期内,交易对手应:(i)在交易对手就任何合并交易作出或预期作出任何公开公告(定义见《证券法》第165(f)条)的任何日期的股份开市前,将该等公告通知交易商;(ii)在任何该等公告后迅速通知交易商已作出该等公告;及(iii)迅速(但无论如何在交易所常规交易时段下一次开市前)向交易商提供书面通知,指明(a)交易对手在紧接相关公告日期前三个完整日历月内的平均每日第10b-18条规则的购买(定义见第10b-18条规则),但未通过交易商或其关联公司进行,及(b)

 

13


  根据规则中的但书购买的股份数量10b-18(b)(4)根据《交易法》在该公告日期之前的三个完整日历月。该等书面通知应视为交易对方向交易商证明该等信息真实、正确。此外,交易对方应将该交易完成和标的股东完成投票的较早情况及时通知交易商。交易对手承认,任何此类通知都可能导致监管中断或可能影响任何正在进行的解禁期的长度,并可能导致加速事件;因此,交易对手承认,其交付此类通知必须遵守本确认书第11(c)节规定的标准。“证券法”是指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合并交易”指规则所设想的涉及资本重组的任何合并、收购或类似交易10b-18(a)(13)(四)根据《交易法》;

 

  (一)

交易对手是“合格合同参与人”(该术语在经修订的《商品交易法》中定义)和“认可投资者”(在《证券法》第2(a)(15)(ii)节中定义);

 

  (j)

交易对手不是在进行交易,也不会选择现金结算或净股份结算,在股份(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股份的证券)中制造实际或明显的交易活动或违反《交易法》或任何其他适用的证券法提高、压低或以其他方式操纵股份(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股份的证券)的价格;

 

  (k)

交易对手(i)能够独立评估投资风险,包括一般情况以及涉及证券或证券的所有交易和投资策略;(ii)将在评估任何经纪自营商或其关联人的建议时行使独立判断,除非其已另行书面通知该经纪自营商;[和(iii)截至本协议日期的总资产至少为5000万美元;]5

 

  (l)

在不限制权益定义第13.1节的一般性的情况下,交易对手承认,交易商并未就交易的会计处理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包括但不限于ASC主题260,每股收益,ASC主题815,衍生品和套期保值,FASB报表128、133,经修订,149或150,EITF 00-19、01-6、03-6或07-5,ASC主题480,区分负债与权益,TERM0 ASC ASC 815-40,衍生品和套期保值–在实体自身权益中的合同(或任何后续发行报表)或根据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负债与权益项目;

 

  (m)

交易对手遵守《交易法》规定的报告义务及其最近的10-K表格年度报告,连同其随后根据《交易法》提交的所有报告,综合起来并经修订和补充至本陈述之日,截至其各自提交日期,不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未说明其中要求陈述或作出这些陈述所必需的任何重大事实,不具有误导性;

 

  (n)

交易对方并不知悉任何有关其本身或股份的重大非公开资料。交易对手正在订立本确认,并将本着诚意提供任何和解通知,而不是作为规避遵守联邦证券法第10b-5条或任何其他规定的计划或计划的一部分;交易对手已就其根据《交易法》第10b5-1条(“第10b5-1条”)采用和实施本确认的法律方面咨询其自己的顾问;

 
5 

如适用于经销商实体,则包括在内。

 

14


  (o)

交易对手不是,而且在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生效后也不会被要求注册为经修订的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定义的“投资公司”;

 

  (p)

交易对手:(i)是FINRA规则第4512(c)条所定义的“机构账户”;(ii)能够独立评估投资风险,包括一般情况以及涉及证券或证券的所有交易和投资策略,并将在评估交易商或其关联人的任何建议时行使独立判断;和

 

  (q)

对方了解到,交易面临复杂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在没有预警的情况下产生,有时可能是不稳定的,损失可能会以意想不到的规模迅速发生,并愿意接受此类条款和条件并承担此类风险。

 

  6.

关于结算的契约:交易对手承认并同意,交易对手在任何结算日或净股份结算日交付给交易商的任何股份将(i)新发行,(ii)获准在交易所上市或报价,但须遵守正式发行通知,以及(iii)根据《交易法》注册。根据本确认书第10节,根据远期信函(定义见下文),当交易商(或交易商的关联公司)交付给交易商(或交易商的关联公司)为对冲其交易风险而向其借入股份的证券出借人时,这些股份将可自由出售,而无需在这些证券出借人手中根据《证券法》进行进一步登记或其他限制(交易商或其关联公司的地位或行为引起的任何限制除外)。交易商同意,在符合本确认书第10条的规定下,其将直接或间接使用该等股份,而不论任何该等股份贷款是否由交易商或其关联公司进行,仅用于交付给远期信函中所设想的此类证券出借人的目的。据此,在符合本确认书第10条的规定下,交易对方同意,交易对方如此交付的任何股份将不带有限制性图例,并将存入清算系统,并通过清算系统的设施进行交付。

 

  7.

破产时终止:双方同意,尽管协议或股权定义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该交易构成《破产法》第365(c)(2)条所设想的发行交易对手担保的合同,并且该交易以及交易对手和交易商的义务和权利(因违反上述第5条中交易对手提供的任何陈述或保证而产生的任何责任除外)应立即终止,而无需任何通知、付款(无论是直接、净额结算或其他方式)或交易对手或交易商的其他行动,如果在最终相关结算日或之前发生破产申报或根据《破产法》就交易对手启动任何其他程序(“破产终止事件”)。

 

  8.

[保留]

 

  9.

加速事件:

 

  (a)

尽管在本协议或股权定义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在加速事件发生后的任何时间和加速事件持续期间,交易商(或在加速事件属于违约事件或终止事件的情况下,有权根据该事件指定提前终止日期的一方

 

15


  至《协定》第6条)(the“加速党”)应在向另一方发出不超过20天的通知后,有权在该指定通知生效之日或之后指定任何预定交易日为“早期估值日期,"在这种情况下,本条第9款规定的条款应适用,以代替协议第6款或股权定义第12条;但条件是,协议第6款应适用于(1)根据协议第5(a)(i)节发生的与提前估价日期有关的违约事件,以及(2)根据协议第5(a)(vii)节发生的与交易商有关的违约事件。

 

  (b)

如果提前估值日期发生在非解盘期的日期,则提前估值日期应被视为实物结算的指定日期,该指定日期的指定股份数量应为提前估值日期的未指定股份数量;但如发生下文第(e)(iii)或(vi)段所述类型的加速事件,该指定日期的指定股份数目应仅为计算代理确定的必要的指定股份数目,以便在该实物结算后该加速事件不再存在。

 

  (c)

如果提前估值日期发生在解盘期,则(i)(a)该解盘期的最后一次解盘日期应发生在提前估值日期,(b)就该解盘期发生结算,除本文另有规定外,应适用交易对手就该结算选择的结算方式,以及(c)该等结算的指定股份数目应被视为在提前估值日期该解盘期的未平仓股份数目,及(ii)(a)提早估值日期须当作实物结算的额外指定日期,及(b)该额外指定日期的指定股份数目须为提早估值日期的剩余款额;但如属下文(e)(iii)或(vi)段所述类型的加速事件,则该额外指定日期的指定股份数目只须为计算代理所厘定的必要的指定股份数目,以使该加速事件在该实物结算后不再存在。

 

  (d)

尽管有上述规定,在因宣布国有化或合并事件而发生的提前估值日期的情况下,如果在相关结算日或净股份结算日(如适用)时,股份已变为现金或任何其他财产或收取现金或任何其他财产的权利,则该现金、其他财产或权利应可交付,而不是该等股份。

 

  (e)

“加速事件”是指:

 

  (一)

任何将导致任何一方有权根据协议第6条指定提前终止日期的违约事件或终止事件(也构成破产终止事件的违约事件或终止事件除外);

 

  (二)

与股份有关的任何事件或交易如完成,将导致(x)发生合并事件或要约收购,或(y)发生国有化、退市或法律变更的公告,在每种情况下均由计算代理以善意和商业上合理的方式确定;

 

16


  (三)

A股票借贷亏损;

 

  (四)

交易对手宣派或派付任何特别股息;

 

  (五)

在解套期间发生市场扰乱事件且该市场扰乱事件持续至少连续八个预定交易日的;

 

  (六)

发生超额第13款所有权地位或者超额监管所有权地位;或者

 

  (七)

解套期间到期日的发生。

 

  10.

私募配售程序:如交易商或交易对手中的任何一方根据大律师的建议合理地确定,由于法律变更或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的政策变更,该交易对手将无法遵守本确认书第六节第二句所述的约定,或交易商根据大律师的建议以其他方式合理地确定,其合理认为,交易对手根据本确认书向交易商交付的任何股份不得由交易商或其关联公司按照本确认书第6条的规定自由退还给证券出借人,则任何该等股份(“限制性股份”)的交付应根据本确认书附件A进行,除非交易商放弃。

 

  11.

规则10b5-1:

 

  (a)

双方承认,在交易对手选择现金结算或净份额结算后,本确认旨在构成满足《交易法》第10b5-1(c)条要求的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并同意本确认应被解释为符合此类要求。

 

  (b)

交易商(或其代理人或关联公司)在任何解套期间购买任何股份的时间和价格应由交易商自行决定。交易对手承认,在任何解禁期内,交易对手对交易商(或其代理人或关联公司)如何、何时或是否进行股份购买或与本确认有关的任何其他交易没有、也不应试图行使任何影响。交易对手方声明、保证并同意,在解禁期内,其将不会就股份订立或更改任何相应或对冲交易或头寸。

 

  (c)

交易对手特此与交易商约定,在任何解套期间,交易对手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直接参与交易的对冲和交易的交易商(或其代理人或关联公司)的任何员工传达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在规则10b5-1下的此类术语的含义内)。交易对方承认并同意,交易的任何修改、修改、放弃或终止必须按照规则10b5-1(c)项下的合同、指示或计划的修改或终止要求进行。在不限制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任何此类修改、修改、放弃或终止均应善意作出,而不是作为规避《交易法》第10b-5条规则禁止的计划或计划的一部分,且不得在交易对手知悉任何有关交易对手或股份的重大非公开信息的任何时间作出此类修改、修改或放弃。

 

17


  12.

股份上限数目:尽管有协议或本确认书的任何其他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交易对手均无须就所有结算日、净股份结算日或就根据本确认书所欠的任何款项交付股份的其他日期,合计交付多于1.5与股份数目乘积(“上限数目”)的股份数目。交易对手方向交易商声明并保证(该陈述和保证应被视为在交易尚未完成的每一天重复),上限数量等于或少于在确定上限数量之日与股份交易(交易除外)有关的未保留以供未来发行的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数量。如果交易对手未交付因本第12条而应以其他方式交付的全部股份(由此产生的赤字,即“赤字股份”),则交易对手有义务交付股份,直至根据本第12条已交付全部赤字股份为止,当且在一定程度上,(A)股份在交易日期后被交易对手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回购、收购或以其他方式收到(无论是否以现金交换,公允价值或任何其他对价),且无需用于任何其他目的,(b)截至交易日期就其他交易保留以供发行的已获授权和未发行股份不再如此保留,以及(c)交易对手授权任何未为其他交易保留的额外未发行股份(如上文(a)、(b)和(c)条所述的事件,统称“股份发行事件”)。交易对方应将任何股份发行事件的发生(包括受(A)、(b)或(c)条款约束的股份数量及相应的将交付股份数量)及时通知交易商,并在该股份发行事件发生后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或如较后,在结算日、净股份结算日或任何存在亏损股份的私募交收日)尽快交付该等股份。为免生疑问,未发生股份发行事项的,不要求交易对手以现金方式履行任何股份交割义务。凡因任何股份发行事件而变得可用的任何股份将由交易对手用于公司与另一交易商根据Equity Distribution协议订立的确认书下的交易、任何额外交易或任何其他交易(每一项均称为“其他交易商的交易”,而该等股份、“新可用股份”)的结算或清偿,任何该等新可用股份应根据其项下各自剩余的股份交割义务按可按比例基准分配给该交易、任何额外交易及任何其他交易商的交易。

 

  13.

转让、转让和指定:

 

  (a)

尽管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交易商可将交易商在交易项下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权力、特权和补救措施全部而非部分转让、转让和设定给交易商的关联公司,而无需征得交易对手的同意;但前提是(i)在转让或转让时,该关联公司或其担保人(如果有的话)具有与交易商同等或更好的信誉;(ii)没有违约事件、潜在违约事件或终止事件,而交易商或该关联公司是违约方或受影响方,视情况而定、存在或将由此产生,(iii)不会因此而产生加速事件或其他导致有权或有责任指定提前估值日期或以其他方式终止或取消交易或对交易条款作出调整的事件,及(iv)交易对手不得因该等转让或转让而(a)须就任何税项向交易商或该关联公司支付额外款项,(b)收到一笔款项,其中一笔款项须扣除或扣缴,以作为或因某项税款而无须支付额外款项,(c)否则须承受重大不利的税务后果,(d)受制于美利坚合众国以外的任何州或国家的司法管辖,或(e)受制于有关未清算掉期或清算保证金的任何监管规定。

 

18


  (b)

尽管本确认书中有任何其他相反规定要求或允许交易商向交易对手购买、出售、接收或交付任何股份或其他证券,交易商仍可指定其任何关联公司购买、出售、接收或交付此类股份或其他证券,并以其他方式履行交易商就交易承担的义务,任何此类指定人可承担此类义务。交易商应在任何此类履行的范围内解除其对交易对手的义务。

 

  14.

赔偿:交易对方同意赔偿交易商及其关联公司及其各自的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和控制方(交易商和每一此类关联公司或作为“受赔偿方”的人)的任何和所有损失(但为免生疑问,不包括受赔偿方因交易的经济条款而遭受的财务损失,前提是交易对方按照其条款履行其在本确认书下的义务)、由该受赔偿方招致或主张的索赔、损害和连带责任,这些索赔、损害和责任是由产生的、与之相关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违反交易对手在本确认书或协议中作出的任何契诺或陈述的行为,交易对手将向任何受弥偿方偿还与任何未决或威胁索赔或由此产生的任何诉讼或程序的调查、准备或抗辩有关的所有合理的书面自付费用(包括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开支),无论该受弥偿方是否为其一方。如果任何此类损失、索赔、损害、责任或费用是由受赔偿方的重大过失、恶意或故意不当行为或经销商对本确认书或协议的重大违反所致,则交易对手方不会根据本赔偿条款承担责任。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任何被赔偿方无法获得上述赔偿或不足以使任何被赔偿方免受损害,则交易对方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以非因其重大过失、恶意或故意不当行为而导致的该等损失、索赔、损害或责任而由被赔偿方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出资,但任何犯有欺诈性虚假陈述罪的人均无权出资。

 

  15.

无抵押物;净额结算;抵销:

 

  (a)

尽管本协议有任何规定或双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有相反的规定,交易对手和交易商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受任何抵押品的担保。

 

  (b)

如果在任何日期,根据交易或交易对手向交易商和交易商向交易对手的任何额外交易,任何股份将以其他方式可交付,那么,在该日期,每一方交付该等股份的义务将自动得到满足和解除,如果一方原本可交付的股份总数超过另一方原本可交付的股份总数,取而代之的是,本可交付较大股份总数的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交付较大股份总数超过较小股份总数的部分。

 

  (c)

订约方同意,一旦发生有关非加速方、违约方或受影响方(如适用)的提前估值日期或提前终止日期(“X”),另一方(“Y”)将有权(但无义务)在不事先通知X或任何其他人的情况下抵销或适用X欠Y的任何义务(无论是否到期或或或有的,以及是否根据协议产生,且不论币种,付款地或该债务的订票处)对Y欠X的任何债务(不论是否到期或或有,亦不论是否根据协议产生,亦不论该债务的货币、付款地或订票处)。Y将就根据本第15条实施的任何抵销向另一方发出通知。

 

 

19


  (d)

须予抵销的金额(或该等金额的有关部分)可由Y根据Y的选择按该方能够以合理方式和善意行事购买该等货币或股份的有关金额的汇率转换为终止货币或股份。未确定任何义务的,Y可以善意估计该义务并就该估计进行抵销,但须在确定该义务时由相关方对另一方进行会计处理。本条第15款的任何规定均不具有设定押记或其他担保权益的效力。

 

  (e)

尽管有上述任何相反的规定,交易商和交易对手同意不将就交易应收的另一方的金额与非股权合同或票据应收的交易商或交易对手的金额进行抵销或净额抵销。“股权合同”是指在交易对手破产时优先于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和债权,并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交易对手财务报表中确认和分类为股权的任何交易或工具,不向交易商转让权利或主张债权的能力。

 

  16.

现金交付:为免生疑问,本确认书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交易对手就交易的结算交付现金,除非(i)交易对手选择现金结算且远期现金结算金额为正数或(ii)本确认书第9(a)节规定适用协议第6条。为免生疑问,前一句不应被解释为限制交易对方因违反本确认书或本协议项下的约定或赔偿而可能支付的任何损害赔偿。

 

  17.

破产中的债权状况:交易商承认并同意,本确认书并不旨在向交易商传递与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相关的优先于交易对手任何美国破产程序中普通股股东债权的权利;但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限制或应被视为限制交易商在交易对手违反其与本确认书和协议有关的义务和协议的情况下寻求补救的权利;并提供进一步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限制或应被视为限制交易商在交易以外的任何交易方面的权利。

 

  18.

实益所有权限制:尽管协议或本确认书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交易商均无权获得或被视为获得股份,但在收到该等股份时,并在考虑到交易对手根据任何额外确认书同时交付的任何股份后,(i)交易商对股份的“实益所有权”(在《交易法》第13条及其下颁布的规则的含义内),为《交易法》第13条规定的“实益所有权”测试的目的,其任何关联公司的业务单位须与交易商合并,以及所有可能与交易商就任何股份的“实益所有权”(统称“交易商集团”)组成“集团”(根据《交易法》第13d-5(b)(1)条的含义)的人,将等于或高于已发行股份的8.0%(“超额第13条所有权地位”)或(ii)交易商、交易商集团或其所有权地位将与交易商或交易商集团的所有权地位合并的任何人(交易商,根据《纽约商业公司法》(“适用的州收购法规”)或任何州或联邦银行控股公司或银行法,或适用于股份所有权的其他联邦、州或地方法律、法规或监管命令,包括但不限于《联邦权力法》(“适用法律”),Dealer Group或任何此类人,“Dealer Person”)将拥有、实益拥有、建设性拥有、控制,持有投票权或以其他方式满足所有权的相关定义的股份数量超过等于(x)(a)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股份数量和(b)根据适用法律将导致报告或登记义务或其他要求(包括获得州或联邦监管机构,例如州或联邦银行监管机构或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的事先批准)的交易商人数(包括但不限于,适用国下的“利害关系股东”或“收购人”身份

 

20


  收购规约),且就其而言,此类要求未得到满足或未收到相关批准,或将根据交易对方的构成文件或交易对方为一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产生任何后果,在每种情况下(y)于厘定日期已发行在外股份数目的1%(第(ii)条所述的条件,以及“超额监管所有权地位”).交易商在任何时候因交易对手向交易商交割而发生或将发生超额第13款所有权头寸或超额监管所有权头寸的,应当通知交易对手。如果根据本条款欠交易商的任何交割未全部或部分作出,则交易对手作出该等交割的义务不应被消灭,交易对手应在此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作出该等交割,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之后的一个交易所营业日,交易商向交易对手发出通知,该等交割不会导致(x)交易商集团直接或间接如此实益拥有超过8.0%的已发行股份或(y)发生超额监管所有权头寸。

 

  19.

致谢:

 

  (a)

交易对方承认:

 

  (一)

在交易期限内,交易商及其关联机构可以买卖股票或其他证券或买卖期权或期货合约或订立掉期或其他衍生证券,以建立、调整或解除其与交易相关的对冲头寸。

 

  (二)

交易商及其关联机构也可能在市场上活跃于与股份相关的股份及其衍生工具,但与交易相关的对冲活动除外,包括作为代理人或委托人以及为其自己的账户或代表客户。

 

  (三)

交易商应自行决定是否、何时或以何种方式进行交易对手证券的任何套期保值或市场活动,并应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以对冲其与结算价有关的价格和市场风险。

 

  (四)

交易商及其联属公司有关股份的任何市场活动可能会影响股份的市场价格以及任何结算价格,每一种方式都可能对交易对手不利。

 

  (五)

该交易为衍生交易;交易商及其关联机构可为自己的账户以可能高于或低于交易对手根据交易条款支付或收到的价格的价格购买或出售股份。

 

  (b)

双方打算让这一确认构成2003年10月6日代表GS & Co.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工作人员Paula Dubberly(“工作人员”)提交的信函中所述的“合同”,工作人员在2003年10月9日的解释性信函(“转发信函”)中对此作出了回应。

 

  (c)

根据本确认书第7节的规定,双方打算:

 

  (一)

本次交易为《破产法》第741(7)条定义的“证券合同”,符合《破产法》第362(b)(6)、362(b)(27)、362(o)、546(e)、546(j)、548(d)(2)、555和561条规定的保护条件;

 

  (二)

根据上文第9节中的“加速事件”赋予交易商和交易对手的权利,构成导致“证券合同”清算以及与“证券合同”相关的相互债务和债权的“合同权利”,这些条款在《破产法》第555和362(b)(6)节中使用;

 

21


  (三)

交易商为《破产法》第101(22)条所指的“金融机构”;

 

  (四)

为交易、根据或与交易有关的所有付款、所有股份付款和股份转让构成《破产法》所定义的“证券合同”下的“结算付款”和“转让”;和

 

  (五)

任何一方就本确认书或协议承担的任何或所有义务,以构成该一方持有或应从该一方处获得的财产,以就该协议(包括该交易)或该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下的交易为另一方的保证金、担保或结算义务。

 

  20.

通知:就协定第12(a)节而言:

 

  (a)

通知或通讯给交易商的地址:如附件B所述。

 

  (b)

向交易对方发出通知或通信的地址:

 

  地址:爱迪生联合电气公司,
     4欧文广场,
     纽约,NY 10003
  关注:    Yukari Saegusa,副总裁兼财务主管
  电话:    [已修改]
  传真:    [已修改]
  电子邮件:    [已修改]

任何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的通知将被视为在其送达之日生效,除非该送达(或尝试送达)的日期不是当地营业日(就接收方而言),或通信是在当地营业日营业结束后(就接收方而言)送达(或尝试)的,在这种情况下,该通信将被视为在作为当地营业日的翌日(就接收方而言)发出并生效。

 

  21.

放弃陪审团审判权:每一对应方和交易商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代表该一方自己,并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代表该一方的股东)在任何诉讼、诉讼程序或反索赔(无论是基于合同、侵权或其他)中产生或与此确认或律师的行动有关的所有陪审团审判权

 

  22.

可分割性:如本确认书的任何条款、条文、契诺或条件,或其对任何一方或情况的适用,因任何原因被认为全部或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则本确认书的其余条款、条文、契诺和条件应继续完全有效,犹如本确认书已在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消除的情况下被执行一样,只要经如此修改的本确认书继续明示,不发生重大变化,各方对本确认标的物的原意和删除本确认的该部分不会实质性损害协议各方各自的利益或期望;但如果协议第2、5、6或13节的任何规定(或协议第14节中的任何定义或规定,只要它与任何此类部分有关,或在任何此类部分中使用或与之相关)被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则本可分割性规定不适用。

 

22


  23.

税务披露:尽管在此、在股权定义或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并且尽管有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排他性或所有权主张,各方(及其每一位雇员、代表或其他代理人)有权在其讨论开始后立即开始且不限于任何种类地向任何和所有人披露交易的税务处理和税务结构,以及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与此类税务处理和税务结构有关的任何种类的所有材料(包括意见或其他税务分析)。

 

  24.

附表规定:

 

  (a)

只要协议为1992年ISDA主协议的形式,就协议第6(e)节和交易而言:

 

  (一)

损失将适用。

 

  (二)

第二种方法将适用。

 

  (b)

终止货币应为美元。

 

  (c)

其他:

 

  (一)

交叉违约:协议第5(a)(vi)节的规定将不适用于交易商,也不适用于交易对手。

 

  (二)

协议第6(a)节的“自动提前终止”条款将不适用于交易商,也不适用于交易对手。

 

  (d)

ISDA附表第2(a)部分–付款人陈述:

就协议第3(e)节而言,交易商和交易对手各自作出以下陈述: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适用法律(经任何相关政府税务机关的惯例修改)均不要求对其根据协议向另一方作出的任何付款(协议第2(e)、6(d)(ii)或6(e)节规定的利息除外)中的任何税款进行任何扣除或预扣。在作出此项陈述时,其可依赖(i)另一方根据协议第3(f)节作出的任何陈述的准确性,(ii)对协议第4(a)(i)或4(a)(iii)节所载协议的满足以及另一方根据协议第4(a)(i)或4(a)(iii)节提供的任何文件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以及(iii)对协议第4(d)节所载另一方的同意的满足,但如依赖上述第(ii)条,且另一方因对其法律或商业地位造成重大损害而未根据第4(a)(iii)条交付表格或文件,则不会违反本陈述。

 

  (e)

ISDA附表第2(b)部分–收款人代表:

就协议第3(f)节而言,交易对手向交易商作出以下陈述:

交易对手是根据纽约州法律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成立的公司,并且是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美国人(该术语在美国财政部条例第1.1441-4(a)(3)(ii)节中定义)。

为本协议第3(f)节的目的,交易商向交易对手作出本协议附件B所述的陈述。

 

23


  (f)

ISDA附表第3(a)部分–税表:

要求交付文件的缔约方

 

        

表格/文件/证书

  

交付日期

  交易对手    一份完整且正式执行的美国国税局表格W-9(或其继任者。)    (i)在签立和交付本确认书时;(ii)在交易商提出合理要求时迅速;及(iii)在得知交易对手先前提供的任何此类表格已过时或不正确时迅速。
  经销商    如第3节(税表)的附件B。    (i)在签立和交付本确认书时;(ii)在对方提出合理要求时迅速;(iii)在得知交易商先前提供的任何此类表格已过时或不正确时迅速。

此外,交易对手和交易商应应另一方的请求迅速提供该另一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税单和文件,以便允许该另一方根据本确认书进行付款,而无需为任何税款或因任何税款而进行任何扣除或预扣,或以降低的税率进行此类扣除或预扣。

 

  (g)

ISDA附表第2(a)部分–根据《美国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对支付给非美国交易对手的款项征收的预扣税:本附表第2(a)部分中使用的“税”(付款人税收代表)和协议第14节中定义的“应赔税”不应包括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1471至1474条征收或收取的任何美国联邦预扣税(“法典”),以及任何现行或未来的法规或对其官方解释,根据法典第1471(b)条订立的任何协议,或根据为实施《守则》的此类章节而订立的任何政府间协议所通过的任何财政或监管立法、规则或做法(“FATCA预扣税”)。为免生疑问,FATCA预扣税是适用法律为本协议第2(d)节的目的而要求扣除或预扣的一种税。

 

  (h)

HIRE法案:如果协议或交易的本确认书的任何一方不是国际掉期和衍生品协会(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Inc.)于2015年11月2日发布并可在www.isda.org上查阅的ISDA2015年第871(m)节议定书的遵从方,可能会不时修订、补充、取代或取代(“871(m)议定书”),双方同意,871(m)议定书附件中包含的条款和修正案被纳入并适用于协议和本确认书中有关交易的内容,如同在此全文中阐述的那样。双方进一步同意,仅为就交易适用此类条款和对协议的修订,871(m)议定书中提及“每一项涵盖的主协议”将被视为就交易提及协议,而871(m)议定书中提及“实施日期”将被视为提及交易的交易日期。

 

24


  25.

交易报告:在适用法律要求向贸易储存库或类似实体报告有关交易的任何信息的范围内,交易商应履行或促使履行此类报告义务。

 

  26.

其他远期:交易对方同意,(x)不得在任何时间导致发生或允许存在任何初始对冲期(1)与交易对方和另一交易商(“其他交易商”)根据《Equity Distribution协议》订立的确认书项下的任何其他交易有关的“初始对冲期”(或同等期限)或(2)本协议项下或任何其他交易商交易项下的任何“解禁期”(或同等期限),且(y)不得导致发生或允许存在,解禁期任何时候都有与交易商的任何交易或任何其他交易商的交易有关的“初始对冲期”(或同等期限)。交易商与交易对手约定,如果交易对手就一个或多个其他交易商的交易指定了适用“现金结算”(或同等概念)或“净份额结算”(或同等概念)的“相关结算日”(或同等概念),而由此产生的该其他交易商交易的“解禁期”(或同等概念)与交易的解禁期(“重叠解禁期”)在任何时间段重合,交易对方应在第一个预定交易日的该重叠解套期限开始前至少一(1)个预定交易日通知交易商该重叠解套期限的长度,且交易商应仅在该重叠解套期间的交替预定交易日,即自该重叠解套期限的第一个、第二个、第三个或更晚的预定交易日开始,才被允许购买股份以解除其对本次交易的套期保值,由交易对手通知交易商的至少一(1)个在该重叠解盘期之前的预定交易日(为免生疑问,该交替的预定交易日将是每隔一个预定交易日,如果在该重叠解盘期内只有一个其他交易商,如果有两个其他交易商,则每隔第三个预定交易日,等等)。

 

  27.

交易商条款:各方特此同意,本协议附件B中规定的条款适用于本确认书。

【签名页关注。页面剩余部分故意留空】

 

25


你真诚的,
[•]
签名:  

 

姓名:
职位:


截至上述首次写入之日确认:
爱迪生联合电气公司
签名:  

 

 

姓名:Yukari Saegusa

 

职务:副总裁兼财务主管


附表一

转发价格下调日期和金额

 

远期降价日期6

   远期降价金额  

[•], 20[•]

     美元 [•]

[•], 20[•]

     美元 [•]

[•], 20[•]

     美元 [•]

[•], 20[•]

     美元 [•]

[•], 20[•]

     美元 [•]

[•], 20[•]

     美元 [•]

 

 
6 

插入预期除息日期。

 

附表一


附件A

私人配售程序

如果交易对手根据上述第10条交付限制性股票(“私募和解”),那么:

(a)交易对手交付受限制股份,须按照有关交易商合理接受的该等受限制股份的惯常私募程序进行。交易对手不得采取或促使采取任何行动,使交易对手向交易商(或交易商指定的任何关联公司)出售受限制股份无法获得《证券法》第4(a)(2)节规定的豁免或交易商(或交易商的任何此类关联公司)私下转售受限制股份的《证券法》规定的相关豁免;

(b)截至交割之日或之前,交易商和交易商(或交易商指定的交易商的任何关联公司)向交易商(或交易商指定的交易商的任何关联公司)购买任何此类限制性股票的任何潜在购买者应获得商业上合理的机会,以就类似情况的发行人的股本证券的类似规模私募的范围内惯常的对手方进行尽职调查,但前提是,在收到或被授予访问任何信息之前,交易对手可能要求任何此类潜在购买者就任何此类尽职调查与交易对手订立惯常的保密协议;

(c)自交付之日起,交易对手应与交易商(或交易商指定的交易商的任何关联公司)就交易对手向交易商(或任何该等关联公司)私募配售该等限制性股票以及交易商(或任何该等关联公司)私下转售该等限制性股票订立协议(“私募协议”),该协议实质上类似于类似规模的股本证券私募的惯常私募购买协议,其形式和实质在商业上均令交易商合理满意,该私募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与此类私募购买协议中包含的条款基本相似,这些条款涉及但不限于对交易商及其关联公司的赔偿和责任的分担以及提供惯常意见、会计师的安慰函(前提是交易商应要求提供关于对会计师的证券法责任的惯常代表函)和律师的否定保证函,并应规定交易对手支付与此类转售有关的所有合理且有文件证明的自付费用和开支,包括交易商的所有合理且有文件证明的律师费用和开支,并应包含合理必要或可取的对手方的陈述、保证、契诺和协议,以确立和维持此类转售可获得《证券法》登记要求的豁免;和

(d)就交易对手向交易商(或任何该等联属公司)私募配售该等受限制股份及交易商(或任何该等联属公司)私下转售该等受限制股份而言,如交易商提出要求,交易对手须与交易商合作,编制一份类似私募的惯常私募备忘录,以及交易商合理满意的其他形式和实质内容。

在私募配售结算的情况下,交易商可在其确定且不重复本确认书的任何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调整根据本协议将交付给交易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或适用的每日远期价格,以反映这样一个事实,即此类限制性股票可能无法由交易商自由返还给证券出借人,而交易商只能以折扣价出售,以反映限制性股票缺乏可转让性和流动性。

 

附件A-1


如果交易对手就交易交付任何限制性股票,交易对手同意(i)该等股份可由交易商及其关联公司转让并在其之间转让,以及(ii)在适用的结算日或净股份结算日之后,《证券法》第144(d)条所指的最短“持有期”已过后,交易对手应(只要交易商或任何该等关联公司不是《证券法》第144条所指的交易对手的“关联公司”)迅速解除,或促使该股份的转让代理人解除,任何图例,提及交易商(或交易商的此类关联公司)在交付给交易对手或交易商或其关联公司根据《证券法》第144条就受限制证券的转售通常交付的卖方和经纪人代表信函的此类转让代理人时,此类股份的任何转让限制,每一项都无需进一步要求交付任何证书、同意、协议、律师意见、通知或任何其他文件、任何转让税票或支付任何其他金额或交易商(或交易商的此类关联公司)的任何其他行动。

【页面剩余部分故意留空】

 

附件A-2


附件b

经销商附件

[经销商]

 

1.

【插入适用的标准决议留议定书语言】

 

2.

【经销商专用信息待插入】

 

附件B-1


附件C

定价补充

 

日期:    [•], 20[•]
至:    爱迪生联合电气公司
注意:    Yukari Saegusa,副总裁兼财务主管
电话:    [已修改]
传真:    [已修改]
电子邮件:    [已修改]
来自:    [•]

女士们先生们:

这是爱迪生联合电气公司与[ • ](“交易商”)之间日期为[ • ],20 [ • ]的发行人远期交易(“确认”)所设想的“定价补充”。

此处未定义的术语应具有确认书中赋予它们的含义。

就确认书项下的所有目的而言:

(a)对冲完成日期为[ • ];

(b)股份数目应为[ • ],但须根据确认条款作出进一步调整;及

(c)初始远期价格应为美元[ • ]

[签名页关注]

 

附件C-1


请执行本定价补充文件副本并退回经销商,以确认前述内容。

 

你真诚的,
[•]
签名:  

 

姓名:
职位:

 

 

附件C-2


截至上述首次写入之日确认:
爱迪生联合电气公司
签名:  

 

 

姓名:Yukari Saegusa

 

职务:副总裁兼财务主管

 

附件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