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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2 4 ea026261201ex10-2 _ smart.htm 登记权协议的形式

附件 10.2

 

注册权协议

 

本登记权协议(“协议”)由内华达州公司(“公司”)与本协议不时订约方(每一方为“买方”,统称为“买方”)于2025年10月23日订立。

 

本协议乃根据公司与买方于本协议日期的证券购买协议(「购买协议」)订立。

 

公司与采购人在此约定如下:

 

1.定义。购买协议中定义的此处使用且未另行定义的大写术语应具有购买协议中给定的此类术语的含义。本协议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协议”是指本登记权协议,因为该协议可能会根据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订、修改或补充。

 

“截止日期”应具有采购协议中规定的含义。

 

“普通股”是指在本协议日期构成的公司授权普通股、该普通股随后可能变更为的任何股票以及任何其他类别的公司股票,其在股息或资产方面不优先于公司任何其他类别的股票,且不受赎回限制,在该普通股的任何重新分类时发行给该普通股的股份持有人。

 

“公司”具有本协议导言段落赋予的含义。

 

“公司证券”是指公司拟在注册公开发行中为其自有账户出售的任何证券。

 

“生效日期”具有本协议第4(a)节赋予的含义。

 

“活动日期”在本协议第2(d)节中定义。

 

“交易法”是指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

 

“被排除的表格”是指根据《证券法》对表格S-4和S-8的登记声明,或其任何继承者。

 

“提交截止日期”是指(i)就根据第2(a)节要求提交的初始注册声明而言,截止日期后的第30个日历日,以及(ii)就公司根据本协议可能需要提交的任何额外注册声明而言,公司根据本协议的条款被要求提交此类额外注册声明的日期。

 

“持有人”或“持有人”是指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或持有人(视情况而定)。

 

“初始注册声明”是指根据本协议提交的初始注册声明。

 

“人”包括任何自然人、公司、信托、协会、公司、合伙企业、合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实体和任何政府、政府机构、工具或政治细分。

 

 

 

“采购协议”具有本协议导言段落赋予的含义。

 

“买方”具有本协议导言段落赋予的含义。

 

“注册”、“注册”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除任何排除的表格之外的任何表格上编制和提交注册声明,并对该注册声明的有效性进行声明或排序,从而实现的注册。

 

「可注册证券」指股份及认股权证股份,条件是证券将在根据规则144可能出售的时间折让为可注册证券。

 

“注册声明”是指根据第2(a)节要求在本协议下提交的任何注册声明以及本协议设想的任何额外注册声明,包括(在每种情况下)招股说明书、对任何此类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的修订和补充,包括生效前和生效后的修订、其所有证据,以及通过引用并入或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任何此类注册声明的所有材料。

 

本协议第9节对“第144条”进行了定义。

 

“SEC”是指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当时管理《证券法》的任何其他政府机构。

 

“SEC指导”是指(i)SEC工作人员的任何公开的书面或口头指导,或SEC工作人员的任何评论、要求或要求,以及(ii)《证券法》。

 

“销售费用”是指适用于买方登记的可登记证券的所有销售佣金、发现者费用和股票转让税,以及买方律师的所有费用和支出。

 

“证券法”是指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

 

2.注册。

 

(a)在每个提交截止日期或之前,公司应编制并向SEC提交一份登记声明,涵盖所有当时未在有效登记声明中登记的可登记证券的转售,以便根据规则415持续进行的发售。在遵守本协议条款的情况下,公司应尽最大努力促使根据本协议提交的登记声明在提交后尽快根据《证券法》宣布生效,但无论如何不迟于适用的生效日期,并应尽最大努力保持该登记声明根据《证券法》持续有效,直至该登记声明(i)所涵盖的所有可登记证券已根据该协议或根据第144条规则出售之日,或(ii)可根据规则144在没有数量或销售方式限制的情况下出售,且无需要求公司遵守规则144下的现行公开信息要求,由公司的法律顾问根据大意如此的书面意见函确定,地址为公司的转让代理和受影响的买方并为其所接受。公司应在交易日下午5:00(纽约市时间)通过电话请求注册声明的有效性。公司应在公司向SEC电话确认有效性的同一交易日立即通过电子邮件将注册声明的有效性通知买方,该交易日应为该注册声明的有效性请求日期。公司应在此类注册声明生效日期后的交易日上午9:30(纽约市时间)之前,按照第424条的要求向SEC提交最终招股说明书。未能在一个(1)交易日内将该有效性通知通知买方或未能提交所预见的最终招股说明书应被视为第2(d)条下的事件。

 

2

 

 

(b)尽管第2(a)节规定了登记义务,如果SEC通知公司,由于适用第415条规则,所有可登记证券不能在单一登记声明上作为二次发售登记为转售,公司同意立即将此情况通知每一买方,并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按照SEC的要求提交对初始登记声明的修订,涵盖SEC允许登记的可登记证券的最大数量,表格S-1或其他可用于注册转售的可注册证券作为二次发售的表格;关于以表格S-1或其他适当表格提交,并在遵守第2(d)节关于支付违约金的规定的情况下;但前提是,在提交此类修订之前,公司有义务根据SEC指南(包括但不限于合规和披露解释612.09)努力向SEC倡导注册所有可注册证券。

 

(c)尽管有本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并且在根据第2(d)节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如果SEC或任何SEC指南规定了允许在特定注册声明上作为二次发售注册的可注册证券数量的限制(尽管公司已尽最大努力向SEC主张注册全部或更大部分的可注册证券),除非买方对其可注册证券另有书面指示,该登记声明书上须予登记的可注册证券数目将按以下方式减少:

 

a.首先,公司应减少或消除除可登记证券以外的任何拟列入的证券;和

 

b.第二,公司应减少以股份及认股权证股份为代表的可登记证券(在可能登记部分股份及认股权证股份的情况下,根据该等买方持有的未登记股份及认股权证股份总数按比例向买方申请)。

 

如发生本协议项下的削减,公司应至少提前五(5)个交易日向买方发出书面通知,并连同有关该买方配发的计算。如果公司根据上述规定修改初始注册声明,公司将尽最大努力尽快向SEC提交文件,如SEC或SEC向公司或一般证券注册人提供的指导允许,表格S-1上的一份或多份注册声明或可用于注册转售的其他表格中的那些未在经修订的初始注册声明上注册转售的可注册证券。

 

(d)如:(i)初始注册声明未在提交日期当日或之前提交(如公司提交初始注册声明时未给予买方机会根据本条第3(a)条的规定对相同内容进行审查和评论,或公司随后撤回提交注册声明,则公司须当作自提交日期起未符合本条第(i)款),或(ii)公司未能在SEC通知公司(口头或书面通知,以较早者为准)此类注册声明将不会被“审查”或将不会受到进一步审查之日起五(5)个交易日内,根据SEC根据《证券法》颁布的第461条规则向SEC提交加速注册声明的请求,或(iii)在注册声明生效日期之前,公司未能在收到SEC的评论或通知后十(10)个日历日内提交生效前修订或以其他方式对SEC就该注册声明所作的评论作出书面回应,该评论或通知要求此类修订才能宣布该注册声明生效,或(iv)SEC在初始注册声明生效日期之前未宣布注册声明注册转售所有可注册证券的注册声明生效,或(v)在注册声明生效日期之后,该登记声明因任何理由而停止对该登记声明所包括的所有可登记证券持续有效,在任何12个月期间(任何该等失败或违反行为被称为“事件”,就第(i)及(iv)条而言,该事件发生的日期,以及就第(ii)条而言,超过该五(5)个交易日期间的日期,及就第(iii)条而言,超过该十(10)个日历日期间的日期,以及就第(v)条而言,超过该十(10)或十五(15)个日历日期间(如适用)的日期称为“活动日期”),则除买方根据本协议或根据适用法律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外,在每个该等活动日期及每个该等活动日期的每个月周年日(如该适用事件在该日期前尚未得到纠正),直至适用事件得到纠正,公司应以现金向每名买方支付一笔金额,作为部分违约金而非违约金,相当于12.0%乘以该买方根据采购协议支付的总金额的乘积。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应支付给买方的最高合计违约金应为该买方根据采购协议支付的总金额的20.0%。如公司未能在应付日期后七天内根据本条足额支付任何部分违约金,公司将按每年18%的利率(或适用法律允许支付的较低最高金额)向买方支付该部分违约金的利息,自该部分违约金到期之日起逐日累计,直至该等金额加上所有该部分利息全部支付完毕。根据本协议条款的部分违约金应按日按比例适用于事件补救前一个月的任何部分。

 

3

 

 

(e)尽管本条文另有相反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将买方或买方的关联公司命名为任何承销商。

 

3.搭载注册。

 

(a)每次公司出于任何原因提议根据《证券法》就其普通股的拟议要约和出售进行金钱登记(为其自己的账户或代表任何其他证券持有人)(“拟议登记”),除非根据排除表格上的登记声明,公司应立即向买方发出此类拟议登记的书面通知,并应向买方提供要求将其可登记证券纳入拟议登记的权利。

 

(b)买方应在收到该通知后的10天内向公司交付书面请求,具体说明该买方拟在拟议登记中出售的可登记证券的数量以及买方拟采用的处置方法。

 

(c)如公司的建议注册全部或部分为包销公开发售,公司须将此通知买方,作为依据第3(a)条发出的书面通知的一部分,而根据第3(b)条提出的任何要求必须指明,买方的可注册证券须按与根据该登记透过承销商以其他方式出售的普通股股份(如有的话)相同的条款及条件列入包销。

 

(d)在收到根据第3(b)节提出的书面请求后,公司应迅速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促使买方持有的所有此类可登记证券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并包括在蓝天法律或其他合规规定的任何相关资格中),但以拟议登记中规定的允许出售或处分为限。

 

(e)如有关发售为包销发售,如任何买方建议透过该包销发售分销其可注册证券,则买方同意与公司为该包销而选定的包销商或包销商订立包销协议。

 

4.公司的义务。如果和每当本协议的规定要求公司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实施或促使根据《证券法》进行任何可注册证券的登记时,公司应:

 

(a)使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编制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提交截止日期)向SEC提交有关此类可注册证券的注册声明,并使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促使此类注册声明在截止日期起90天内对根据第2条提交的注册声明生效(如果SEC审查注册声明,则为截止日期起120天内),或自买方根据第3条行使其权利之日起90天(或自SEC审查注册声明的情况下买方行使此类权利之日起120天)(“生效日期”)并保持有效;

 

(b)根据第5(a)节的限定条件,采取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编制并向SEC提交对此类登记声明(包括生效后的修订)和对其中所载招股说明书的补充可能必要的修订,以保持此类登记声明的有效性,并遵守《证券法》关于在该期间按照该登记声明中规定的买方的预期处置方法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此类登记声明所涵盖的所有可登记证券的规定;

 

4

 

 

(c)按照《证券法》的要求,向买方提供此类登记声明及其每项修订和补充(在每种情况下包括所有证物)的副本数量、包含在此类登记声明(包括每份初步招股说明书)中的招股说明书副本数量,以及每个买方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以便利公开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买方拥有的可登记证券;

 

(d)运用一切商业上合理的努力,根据纽约证券法或蓝天法作出该等备案,以使买方能够在该等司法管辖区完成买方拥有的可注册证券的销售;

 

(e)在根据《证券法》规定须交付与其可注册证券有关的招股章程时,随时通知买方,公司知悉相关注册声明中所载的招股章程(当时有效)包含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未说明其中要求陈述或根据当时存在的情况使其中的陈述不具误导性所必需的任何重大事实,并迅速编制并向买方提供合理数量的补充或修订的招股章程副本,以便,如其后交付予该等可注册证券的买方,该招股章程不得包括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陈述其中要求陈述或根据当时存在的情况使其中的陈述不具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

 

(f)以其他方式使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来遵守SEC的所有适用规则和规定;

 

(g)运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促使可注册证券在每个交易市场和/或公司普通股随后报价的每个报价服务中报价;和

 

(h)将SEC威胁或发出的任何停止令通知买方,并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行动,以阻止此类停止令的进入或在进入时将其移除。

 

5.其他程序。

 

(a)除本条第5(a)条的其余条文及公司根据第4条使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的一般义务外,公司须维持注册声明的有效性,直至(i)所有可注册证券的出售,或(ii)自生效日期起计一年中较早者为止。但条件是,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公司无须根据《证券法》第424(b)(3)条提交任何注册声明的任何生效后修订,或提交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除非且直至公司未能在SEC规则(包括规则12b-25(或任何后续规则))要求的时间内向SEC提交表格10-Q或表格10-K。只要公司运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提交注册声明、修订注册声明、对注册声明的生效后修订或对注册声明所载的招股章程的补充(包括任何修订或生效后修订),公司对买方未能出售可注册证券(i)概不承担任何责任,(ii)无法获得所要求的财务报表或审计师的同意,或(iii)当公司根据《证券法》、《交易法》或SEC的规则和条例没有义务披露此类信息时,公司将被要求披露信息。

 

(b)考虑到公司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各买方同意,在收到公司关于发生本协议第4(e)节所述的任何事件的任何通知后,该买方应立即根据涵盖该可注册证券的登记声明停止其可注册证券的销售,直至该买方收到上述第4(e)节所设想的经补充或修订的招股说明书的副本,并在公司如此指示的情况下,向公司交付所有副本(费用由公司承担),永久档案副本除外,然后在该买方所拥有的招股章程中涵盖在收到该通知时当前的该等可注册证券。

 

5

 

 

(c)公司有义务将买方的可注册证券列入任何登记声明或修订,包括生效后的修订,但须受制于买方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供《证券法》下的规则和条例或本文第4(d)节中提及的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其他适用证券或蓝天法律可能合理要求在有关登记声明中披露的有关该买方和该买方可注册证券的分发的信息和文件。公司的义务还受制于买方迅速执行任何有关遵守《交易法》(或任何后续规则或法规)规定的M条例的陈述函。如买方未能提供本条第5(c)款所要求的所有资料,公司没有义务将其可注册证券列入注册声明,或可将该买方的可注册证券从注册声明中撤回,而不会对该等买方产生任何处罚或以其他方式产生法律责任。

 

(d)如果任何此类登记或类似声明以名称或其他方式提及买方为公司股东,但《证券法》、其下的规则或SEC工作人员的书面政策并不要求以名称或其他方式提及买方,则买方有权要求删除对买方的提及(视情况而定)。

 

(e)就可登记证券的销售而言,每一买方应在《证券法》第5(b)节要求的时间内向此种销售中的每一买方交付任何必要的招股说明书副本,并在适用的情况下交付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

 

(f)如可登记证券根据第144条有资格出售,买方应根据第144条而不是登记声明出售可登记证券,在此情况下,公司没有义务根据本协议登记该出售。

 

6.注册费用。就任何根据第2及3条注册的可注册证券而言,无论任何该等注册是否生效,公司均须不时支付与其履行或合规有关的所有开支(销售开支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注册及备案费、遵守证券或蓝天法律的费用及开支、文字处理、印刷及复印开支、信使及递送开支、公司法律顾问及公司所有独立公众会计师及公司聘用的其他人士的费用及付款。

 

7.对登记权的某些限制。如果在根据本协议提交的任何登记声明生效之前的任何时间,如果公司决定向SEC提交一份登记声明,以公开出售其证券,而此类发行的管理承销商提议以支付给公司的包括承销折扣和适用费用在内的相同价格为其自己的账户购买可登记证券,则买方应(i)选择将其根据本协议注册的可登记证券包括在涵盖出售公司证券的登记声明中,或(ii)在涵盖公司出售的登记声明生效日期后的90天内立即停止其公开销售。此外,任何买方不得按上述规定参与与公司出售其普通股有关的登记声明,除非该买方与主承销商订立承销协议并完成和/或执行主承销商要求的所有调查问卷、赔偿和其他合理文件。买方应被视为通过收购其可注册证券同意不进行任何公开销售或分销,包括根据《证券法》第144条进行的任何销售,任何可注册证券,并尽最大努力在该登记声明生效日期前10天或后90天内,不进行任何该等公开发售或分销公司任何其他股本证券(包括任何卖空)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交换或可行使为公司任何股本证券(作为该等包销公开发售的一部分除外)的证券。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根据要求与公司的主承销商签署惯常的市场对峙函,并遵守SEC的适用规则和规定。

 

尽管本协议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规定,如果SEC或任何SEC指南对允许在特定注册声明上注册的可注册证券的数量规定了限制,则为遵守此类SEC指南或其他要求,参与买方将根据其各自的可注册证券,按比例减少在该注册声明上注册的可注册证券的数量。

 

6

 

 

8.分配纳入登记报表的证券。在根据第7条为公司账户进行登记的情况下,如果公司的管理承销商应以书面通知公司和买方,在根据本协议进行的任何登记中列入(a)买方寻求登记的可登记证券的部分或全部以及其他持有人提供的证券,及(b)该公司寻求注册的证券产生重大风险,即该等注册所得的收益或每单位价格将会减少,或须注册的证券数目太大而无法合理出售,(i)首先,寻求注册的公司证券数目应包括在该等注册内,及(ii)其次,买方提供的可注册证券数量和其他持有人提供的证券数量,应在公司管理承销商允许的范围内列入该登记,其中可注册证券和正在登记的其他证券的数量根据包括买方在内的参与持有人希望登记的可注册证券和证券数量按比例确定;但前提是,如果根据本条第8款的规定,买方将被要求减少他们可能在该登记中包括的可注册证券数量,买方可将其全部或任何部分可注册证券从该登记中撤回,并可在90天锁定期后根据第3条所指的登记声明(假设该声明有效)恢复出售股份。

 

9.规则144。自本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公司承诺将提交根据《交易法》和SEC根据其通过的规则和条例要求提交的报告(或者,在公司无需提交此类报告的情况下,将根据《证券法》颁布的规则144(c)(2)中规定的信息公开,并将采取买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进一步行动,或在不时要求的范围内,使买方能够在(a)《证券法》第144条规定的豁免限制范围内出售其可注册证券而无需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因为该规则可能会不时修订,或(b)SEC此后通过的任何类似规则或条例(统称为“第144条”)。根据任何买方的要求,公司将向该买方提交一份书面声明,说明其是否遵守了这些要求。

 

10.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被认定为无效,则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具有约束力,其效力与删除无效部分相同。

 

11.同行。本协议可在一个或多个对应方签署,每一份协议应被视为原件,但所有这些协议应共同构成一份相同的文书。本协议的执行可以是实际签署,也可以是传真签署。

 

12.受益。本协议对协议各方及其法定代表人、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符合其利益。

 

13.通知。根据本协议要求或允许提供的任何和所有通知或其他通信或交付应按采购协议中的规定交付。

 

14.律师费。如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的解释、违约或强制执行而产生任何争议或索赔,并提起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诉讼或程序,胜诉一方有权获得法院对合理的律师费、成本和开支的裁决。

 

15.口头证据。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之前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所有口头和书面协议。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不得以口头方式变更、放弃、解除或终止,除非通过一方或多方签署的书面声明寻求强制执行或变更、放弃解除或终止。

 

16.附加文件。双方应签署其律师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书,以实现本协议的目的和意图并履行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7.管辖法律。有关本协议的构建、有效性、执行和解释的所有问题,均按照采购协议的规定确定。

 

18.节或段落标题。此处插入的章节标题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被视为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或被视为全部或部分解释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

 

19.不可抗力。公司应免于因其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天灾、火灾、洪水或政府监管、指示或要求,或事故、电信设施中断、大流行、劳资纠纷、不可避免的故障、内乱或中断,只要任何此类情况影响公司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的能力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履行其在《证券法》下的责任的能力)而导致的任何延迟履行或不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7

 

 

作为证明,本协议的每一方已安排在上述日期和年份的第一天亲自或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本协议。

 

公司:  
     
智能电源公司。  
     
签名:        
  库国华  
  首席执行官  

 

8

 

 

买家:  
   
   
   
   
签名  
   
   
印刷的采购人名称  
   
   
如买方为法团或其他实体,则授权签字人的名称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