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1

| GA SAI TONG Enterprise LIMITED | D+852 3656 6054 | |
| Enathan.powell@ogier.com | ||
| 参考:NMP/JTC/511879.00001 |
2025年9月19日
尊敬的先生们
GA SAI TONG ENTERPRISE LIMITED(本公司)
我们担任公司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涉及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证券法)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的F-1表格注册声明,包括其所有修订或补充(注册声明)。登记声明涉及发售(发售)1,3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A类普通股(定义见下文)(发售股份),连同承销商的超额配股权,期限为自发售结束之日起45天,供承销商购买额外的A类普通股,金额占在发售中出售的发售股份(统称IPO股份)的15%(15%)。
我们将此意见作为附件 5.1和附件 23.2提供给注册声明。
除非出现相反意图,本意见中使用的所有大写术语均具有文件中规定的各自含义(定义见下文)。本文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影响本意见的构建。
| 1 | 审查的文件 |
为发表本意见,我们对下列文件的正本、副本或草稿进行了审查:(本文件):
| (a) | 由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签发的日期为2025年1月15日的公司注册成立证明书(第注册官); |
| (b) | 于注册成立时采纳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分别为备忘录及条款); |
| (c) | 由注册处处长就公司发出日期为2025年9月8日的良好信誉证明书(该良好常备证书); |
| (d) | 于2025年9月8日向我们提供的公司董事名册(第董事名册); |
奥吉尔 就英属维尔京群岛提供建议,
11楼中央大厦 皇后大道中28号 中央 香港
电话+ 85236566000 F + 85236566001 ogier.com |
合作伙伴 尼古拉斯·普劳曼 内森·鲍威尔 安东尼·奥克斯 奥利弗·佩恩 凯特·霍德森 David Nelson 贾斯汀·戴维斯 乔安妮·科莱特 丹尼斯·李 |
李柏芝 黄瑞秋** Yuki Yan** 弗洛伦斯·陈*‡ 理查德·班尼特**‡ 詹姆斯·伯格斯特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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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录取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录取 ‡并非通常居住在香港 |
第2页,共4页
| (e) | 于2025年9月8日提供予我们的公司会员名册(第会员名册,连同董事名册注册); |
| (f) | 公司唯一董事日期为2025年9月8日的书面决议副本,其中包括批准公司提交注册声明及发行首次公开发售股份(第董事会决议); |
| (g) | 由公司唯一董事签署的日期为2025年9月19日的有关若干事实事项的证明书(第董事证书);及 |
| (h) | 注册声明。 |
| 2 | 假设 |
在提出这一意见时,我们所依据的是本第2段所述的假设,而没有对这些假设进行任何独立调查或核实:
| (a) | 经我司审查的所有原始单证均真实、完整; |
| (b) | 经我们审查的所有复制文件(无论是传真、电子或其他形式)均符合原件,且这些原件是真实和完整的; |
| (c) | 所有签字、盖章、日期、印章和标记(无论是在正本文件上还是在复印文件上)均为真品; |
| (d) | 于本意见发表之日,每一份良好常备证书、董事证明书及注册纪录册均属准确及完整; |
| (e) | 注册声明的所有副本均为真实和正确的副本,且注册声明在每项材料方面均与向我们出示的相同的最新草稿一致,如果注册声明已在标记的连续草稿中提供给我们以表明对此类文件的更改,则所有此类更改均已如此注明; |
| (f) | 本公司或其代表并无向开曼群岛的公众人士发出或将发出任何邀请以认购本公司的任何股份,且概无向开曼群岛居民发售或发行任何股份; |
| (g) | 公司是,并在配发及发行首次公开发售股份后,将有能力支付到期债务;及 |
| (h) | 除开曼群岛外,没有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会对此处表达的意见产生任何影响。 |
第3页,共4页
| 3 | 意见 |
根据上述审查和假设,并受制于下文第4段所述的限制和资格,我们认为:
企业地位
| (a) | 本公司已妥为注册成立为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并有效存在并在注册处处长处享有良好的信誉。 |
法定股本
| (b) | 公司法定股本为50,000美元,分为45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A类普通股(第A类普通股)及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50,000,000股B类普通股(第B类普通股). |
企业授权
| (c) | 公司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公司行动,以授权根据注册声明发行及出售首次公开发售股份。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有效发行
| (d) | 公司根据注册声明拟发售及发行的首次公开发售股份已获正式授权发行,且当: |
| (一) | 由公司根据注册声明及备忘录及章程细则所载条款以付足代价的方式发出;及 |
| (二) | 该等首次公开发售股份已妥为登记在公司的会员名册中,作为缴足股款的股份, |
将有效发放、全额支付、不予评估。
注册声明-税务
| (e) | 登记声明中标题为“开曼群岛税务”,只要它们旨在概括开曼群岛的法律或条例,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准确的,这些声明构成我们的意见。 |
| 4 | 限制和资格 |
| 4.1 | 我们不提供任何意见: |
| (a) | 关于除开曼群岛法律以外的任何法律,并且为本意见的目的,我们没有对任何其他法域的法律进行任何调查,并且我们不对文件中提及开曼群岛以外的任何法域的法规、规则、条例、法典或司法当局的含义、有效性或效力发表任何意见;或者 |
| (b) | 除非本意见另有明确规定,有关注册声明的商业条款或有效性、可执行性或效力、陈述的准确性、保证或条件的履行、违约事件或终止事件的发生或注册声明与公司可能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任何其他文件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或不一致。 |
第4页,共4页
| 4.2 | 根据《公司法》(修订)(公司法)关于公司的开曼群岛年度申报表必须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同时支付年度申报费。未能提交年度申报表和支付年度申报费可能导致公司被从公司名册上除名,随后其资产将归属于开曼群岛财政司,并将受到处置或保留,以造福开曼群岛公众。 |
| 4.3 | 在信誉好仅指截至本意见日期,公司在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年度申报表及缴付年费方面是最新的。我们没有对公司在根据《公司法》以外的开曼群岛法律可能需要进行的任何备案或费用支付或两者兼而有之方面的良好信誉进行调查。 |
| 5 | 本意见的适用法律 |
| 5.1 | 这一意见是: |
| (a) | 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并应按开曼群岛法律解释; |
| (b) | 限于其中明示的事项;及 |
| (c) | 限于并根据本意见发表之日开曼群岛的法律和实践给出。 |
| 5.2 | 除非另有说明,凡提及任何具体的开曼群岛立法,均指经修订并在本意见发表之日生效的该立法。 |
| 6 | Reliance |
兹同意将本意见作为证物提交注册声明,并同意在注册声明的“民事责任的强制执行”、“税务”和“法律事项”标题下提及我所。在给予此类同意时,我们不认为我们是《证券法》或根据其发布的委员会关于注册声明任何部分的规则和条例所使用的此类术语含义内的“专家”,包括作为证据或其他方式的此意见。
本意见仅可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售和销售,且在登记声明有效期间使用。
你忠实的
奥吉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