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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1 3 bur-20241231xex41.htm EX-4.1 文件

附件 4.1
证券说明
根据第12条注册
《1934年证券交易法》

普通股说明
截至2024年12月31日,Burford Capital Limited(“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2条注册的一(1)类证券(“交易法”)——即无面值的普通股。
下文载列经修订的公司普通股、公司章程大纲、公司章程及《2008年公司(格恩西岛)法》(“根西岛公司法”).以下描述并不完整,并受制于公司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公司章程细则,并通过引用对其进行整体限定,其中每一项均通过引用作为附件并入公司在表格10-K上的年度报告中,而本附件 4.1是其中的一部分,以及根西岛公司法。您应该阅读公司的公司章程大纲和公司章程细则,以获得以下条款的完整声明以及对您可能重要的其他条款。
公司章程大纲、公司章程及根西岛公司法
该公司在格恩西岛注册成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为50877。公司受其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大纲和《格恩西岛公司法》的管辖,其中的某些条款(连同此处概述的此类条款的描述)可能单独或相互结合,产生阻止或使被公司董事会反对的要约收购或收购企图变得更加困难的效果(“”),但公司股东可能认为符合其最佳利益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公司股东更普遍的权利。这些规定也可能对公司普通股的现行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认为,这些规定是必要的,以使公司能够以促进其长期增长的方式发展其业务,而不会因董事会认为不符合公司及其股东最佳利益的收购威胁而造成中断。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有权发行不限数量的任何面值、无面值或两者结合的股份。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发行在外流通普通股219,421,904股。公司所有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均已缴足股款,且为记名形式。
对象和目的
正如公司组织章程大纲第4段所述,公司业务的对象是不受限制的。
董事
董事人数应完全由董事会不时通过的一(1)项或更多项决议确定,但至少需要一(1)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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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
在遵守根西岛公司法的前提下,任何人可通过普通决议被任命或罢免董事职务。
在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所有董事均须退任。退任董事可在该股东周年大会上获重新委任。董事会有权委任任何人为董事以填补空缺;提供了,然而、如此委任的任何董事只须任职至该等委任后的首次股东周年大会,而在该周年大会上,该董事可藉普通决议续任。
董事的利益
根据根西岛公司法,董事必须披露该董事可能与公司任何现有或拟议交易有关的任何利益。根据根西岛公司法的规定,并在董事已披露任何利益的性质和程度的情况下,该董事:
可与其董事办公室一起担任公司(核数师办公室除外)下的任何其他职务或盈利场所,其任期条款或其他条款由董事决定;
可能是与公司进行的任何交易或安排的一方或以其他方式拥有权益的任何交易或安排的一方或以其他方式拥有权益的一方;
可为公司所推广或公司以其他方式拥有权益的任何公司的董事或其他高级人员,或受雇于该公司,或与该公司的任何交易或安排的一方,或以其他方式拥有权益;
不得因其职务的原因,就其从任何该等职务或雇用或从任何该等交易或安排或从任何该等法人团体的任何权益中获得的任何薪酬或利益向公司负责,且任何该等交易或安排均不得因任何该等权益或利益而承担责任予以避免;
可(及该董事的事务所(如有的话)以公司的专业身分(核数师除外)行事,而他或她或她的事务所有权就专业服务获得薪酬,犹如他或她并非公司的董事一样;及
在任何会议上,如该董事或任何其他董事获委任担任公司项下的任何职位或盈利地点,或委任条款已予安排,则可计算在法定人数内,而该董事可就该董事本身的委任或其条款以外的任何该等委任或安排进行表决。
借贷权力
董事会可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借入和提供担保、抵押、抵押、质押或抵押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承诺、财产(现在和未来)或资产或未收回的资本,以及发行债权证和其他证券,无论是直接或作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抵押担保。
股份
一般
公司所有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均已缴足股款。普通股股东不享有转换或赎回权。公司的公司章程大纲或公司章程细则中没有任何条款因该股东拥有特定数量的普通股而歧视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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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
董事会可能会规定其他类别的股份,包括系列优先股。倘任何优先股获发行,公司普通股的权利、优先权及特权将受该等优先股持有人的权利所规限,并可能受其不利影响。截至2024年12月31日,没有发行在外的优先股。
投票权
每名亲自出席(包括任何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的法团)或由代表出席股东大会的普通股持有人,在举手表决时将有一(1)票表决权,而在投票表决时,该持有人所持的每一股份将有一(1)票表决权。普通决议需要获得出席法定人数的大会投票的简单多数批准。
股息
公司可根据任何类别股份各自的权利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任何股息不得超过董事会建议的金额。根据根西岛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如认为合适,可不时派发中期股息,如果董事会认为他们有理由以公司的资产为理由。根据任何其他类别股份可能附带的权利,普通股持有人有权按比例收取所宣派的所有股息(如有)。股息可以以董事会确定的任何货币支付。

自到期支付之日起十二(12)年后仍未申领的任何股息,如董事会如此决议,将被没收。

优先购买权
除非满足以下条件,否则公司不得按任何条款向除普通股股东以外的任何人配发股本证券:
公司已向每名持有普通股的人士提出要约,以相同或更优惠的条款向其配发该等证券的比例,该比例尽可能接近于彼等所持有的全部已发行普通股的数量比例;及
不得少于十四(14)天的期限,在此期间,任何要约可能被接受的期限已届满或公司已收到关于接受或拒绝如此提出的每一项要约的通知。
出于这些目的,“股本证券”指股份或认购证券或将证券转换为股份的权利,而“普通股”是指就股息和/或资本而言,仅在特定数额下具有参与权的股份以外的股份。
该等优先购买权受若干例外情况所规限,包括以非现金代价进行的配发、根据公司特别决议授予董事的权力作出的配发或公司已就该等配发以特别决议议定优先购买权不适用的配发。
公司还自愿遵守英国Pre-Emption集团的原则声明,尽管这并不严格适用于在AIM上市的公司(定义如下)。
权利的变更
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只有在该类别的多数股份持有人书面同意或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单独会议上通过的普通决议的批准下,方可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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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盘
如果公司被清盘,公司可在特别决议和根西岛公司法要求的任何其他制裁的制裁下,以规定的形式在股东之间分割其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实物.清盘人或在没有清盘人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为此目的设定任何资产的价值,并确定如何在股东或不同类别的股东之间进行分割。
股东大会
根据根西岛公司法,公司须于每个历年至少召开一(1)次股东大会,而一次股东周年大会与下一次股东周年大会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十五(15)个月。董事会过半数可召集股东大会,如果公司收到持有公司股本百分之十以上(10%)且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有表决权的股东(不包括库存股)的要求,董事会必须召集股东大会。任何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在会议确定的时间前不少于十(10)天但不超过六十(60)天,向每位有表决权的股东发出。除根西岛公司法的任何其他要求外,该通知还应在会议上指明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远程通信的手段(如有)、将处理的业务和将提出的任何决议的条款,如为年度股东大会,则应指明会议本身。该通知亦可指明一个记录日期,该记录日期不得少于股东大会所定时间前十(10)天或多于六十(60)天,在该日期前,必须将一人记入会员名册,以便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或委任代理人这样做。
股东提案提前通知的要求
公司章程对股东提出的任何业务规定了事先通知程序,包括提名将被选为董事的人士或公司将采纳的其他提案,这些提案将在股东大会上审议。如果不遵循适当的程序,这些规定可能会产生排除在股东大会上进行某些股东事务的效果。这些规定还可能阻止或阻止潜在收购方进行代理征集以选举收购方自己的董事名单或以其他方式试图获得公司控制权。
对拥有公司证券的权利的限制
本公司并不知悉外国法律或本公司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大纲对拥有其证券的权利(包括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行使其证券投票权的权利)施加任何限制。
必须披露股东所有权的所有权门槛
公司章程第3.14条规定,公司可向公司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在公司股份中拥有权益的任何人发出通知,或在过去三(3)年期间的任何时间,要求该人确认该权益,并就该权益提供额外详情。此外,公司章程第3.18条规定,如果股东持有的投票权百分比根据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披露指南和透明度规则第5条需要通知,则必须通知公司。
英国城市收购与合并守则(the“英国城市代码”)还对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的证券交易对收购的所有各方以及在要约期期间对其各自的联系人施加了严格的披露要求。
英国市场滥用条例第19条进一步要求在公司内部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员(及其密切相关的人员)将以个人名义在公司股份或与公司股份相关的衍生工具或某些金融工具中进行的交易通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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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论坛及收费
公司章程第38.1条规定,除非公司书面同意选择替代法院,否则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成为解决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对公司或公司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提出诉讼因由的任何投诉的唯一法院。
公司章程第38.2条规定,除非公司书面同意选择替代诉讼地,否则根西岛法院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成为解决任何声称根据根西岛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产生的诉讼因由的股东投诉的唯一和排他性诉讼地。
此外,公司章程第38.3条规定,公司有权就针对其提起的任何诉讼(包括由股东提起的诉讼)获得费用担保。本条文亦适用于股东以股东身份对公司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
如果一名股东在根西岛皇家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胜诉一方可根据根西岛皇家法院的酌处权,向另一方追偿与该诉讼的起诉或辩护有关的某些费用、成本和开支,该法院根据其案情考虑每一项费用令申请。这种可收回的费用、成本和开支通常包括合理的根西岛法律费用,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包括非根西岛法律顾问的费用和以赔偿为基础的其他费用。
公司章程第38.3条旨在保护公司免受股东在格恩西岛皇家法院(或胜诉方可能有权获得其费用补偿的其他司法管辖区)提起的诉讼中胜诉但败诉方无法或不愿通过要求该股东就潜在的补偿义务提供担保来履行其补偿义务的可能性。公司就在根西岛皇家法院提起的诉讼强制执行第38.3条关于担保的规定的任何要求将取决于根西岛皇家法院的裁决。不确定公司章程第38.3条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在根西岛皇家法院以外的法院提起的诉讼。
遵守AIM规则
只要公司的普通股在伦敦证券交易所AIM(“目标”),公司将遵守《AIM公司规则》中规定的规则。
遵守英国城市守则
英国城市守则适用于注册办事处在英国、海峡群岛或马恩岛的公司的所有要约,前提是其任何股本或其他带有投票权的可转让证券获准在英国监管的市场或英国多边交易设施或海峡群岛或马恩岛的任何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作为一家在根西岛注册成立并在AIM上市的公司,英国城市守则目前适用于对该公司的任何收购要约。这包括要求在以下任一情况下提出强制性现金要约:(i)一人取得股份权益,当连同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一起计算时,将其拥有权益的有表决权股份的百分比提高至百分之三十(30%)或更多,或(ii)一人连同其一致行动人,于合共持有不少于一间公司百分之三十(30%)投票权的股份中拥有权益,但不持有该等投票权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股份,且该人士或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取得任何其他股份的权益,从而增加其拥有权益的有投票权股份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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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城市守则由英国收购委员会发布和管理。 英国城市守则和英国收购小组的运作主要是为了确保股东得到公平对待,不会被剥夺就收购的是非曲直作出决定的机会,以及同一类别的股东得到要约人同等待遇。英国城市守则还提供了一个有序的框架,在这个框架内进行收购。此外,它旨在与其他监管制度一起促进金融市场的完整性。

英国城市守则、英国收购小组和英国城市守则提供的保护的简要细节如下。

英国城市法典的一般原则和规则

英国城市法典基于若干一般原则,这些原则本质上是商业行为标准的陈述。一般原则适用于收购和英国城市守则所涉及的所有其他事项。它们由英国收购委员会根据其精神申请,以实现其根本目的。

除了一般原则,英国城市法典还包含一系列规则。其中一些规则提供了更多细节,说明英国收购委员会将如何适用一般原则,另一些规则则适用于收购程序的特定方面。与一般原则一样,这些规则将被解读以实现其根本目的。因此,他们的精神既要遵守,也要遵守他们的文字。英国收购小组可以减损或授予某人在某些情况下适用规则的豁免。

待遇平等

英国城市法典一般原则1规定,同一类别受要约公司证券的所有持有人必须获得同等待遇。此外,《英国城市守则》第16.1条规定,除非获得英国收购小组的同意,否则,如果附加的有利条件并未扩展至所有股东,则不得与某些股东作出特殊安排。

向股东提供的信息

英国城市守则的一般原则2要求,受要约公司的证券持有人必须有足够的时间和信息,使他们能够就收购要约达成适当知情的决定。因此,必须向受要约公司的股东发送一份列出要约全部细节的文件。

受要约公司董事会意见及独立意见

受要约公司的董事会须根据英国城市守则第3.1条的规定,就要约的财务条款是否公平合理以及该等建议的实质内容必须告知股东而取得合资格的独立意见。英国城市法典第25.2条要求受要约公司的董事会向股东和拥有信息权的人发送其对要约的意见及其形成该意见的理由。这种意见必须包括董事会关于(i)实施要约对公司所有利益的影响,具体包括就业和(ii)要约人对受要约公司的战略计划及其对就业和受要约公司营业地点的可能影响的意见。

发给股东的文件还必须涉及其他事项,例如相关方在要约人和受要约公司的证券上的权益和最近的交易,以及受要约公司的董事是否打算就其本身的实益持股接受或拒绝要约。

英国城市法典第20.1条规定,除某些情况外,与要约或要约一方有关的信息和意见必须平等地提供给所有受要约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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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和拥有信息权的人尽可能近地同时以同样的方式。

期权持有人(包括薪酬福利计划参与者)

英国城市守则第15条规定,当提出要约且受要约公司有未偿还的可转换证券(包括根据补偿或福利计划)时,要约人必须向这些证券的持有人提出适当的要约或提议,以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维护。英国城市法典第15条也适用于期权和其他认购权的持有人。

上市
该公司的普通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AIM上市,在每种情况下,代码均为“BUR”。
公司股东权利与特拉华州公司股东权利的区别
作为一家在根西岛注册成立并在AIM上市的公司,公司受根西岛公司法管辖,对公司的任何收购要约均受英国城市守则的约束。根西岛公司法在某些重大方面不同于适用于在特拉华州注册的美国公司的法律。下表汇总了适用于公司及其股东的《格恩西岛公司法》和《英国城市法典》的规定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以下简称“DGCL”)适用于在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的美国公司及其股东。

公司法问题 DGCL 根西岛公司法
股东大会
股东一般无权召集股东大会,除非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授予该权利。如任何法团未能在指定举行周年会议的日期后三十(30)天内举行周年会议,或如没有指定日期,则未能在其最后一次周年会议后十三(13)个月期间或最后一次以书面同意选举董事代替周年会议的行动后举行周年会议,特拉华州衡平法院可应股东或董事的申请,命令举行会议。
可在公司成立证明书或附例所指定的时间或地点举行,如非如此指定,则可在董事会决定的时间或地点举行。
可能在特拉华州内外举行。
注意:
o每当股东被要求在会议上采取任何行动时,应发出书面会议通知,其中应说明会议的地点(如有)、日期和时间,以及远程通信手段(如有),确定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如果该日期与确定有权获得会议通知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不同,并且在特别会议的情况下,应说明召开会议的目的或目的。
o书面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十(10)天但不超过六十(60)天发出。
董事会可以确定一个记录日期,该日期不少于会议召开前十(10)天但不超过六十(60)天。
除非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或公司章程细则另有规定,否则一旦公司收到持有公司股本百分之十(10%)以上并在股东大会上有表决权的股东(不包括库存股)的要求,董事必须召开股东大会。
除非股东通过决议豁免公司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否则公司必须在自其成立为法团之日起计的十八(18)个月期间内举行其成员的股东大会,其后每个历年至少举行一次(一次股东周年大会与下一次股东周年大会之间的间隔时间不超过十五(15)个月)。
在遵守公司章程的前提下,会议可在格恩西岛或其他地方的任何地点举行。
注意:
o召开会议必须至少提前十(10)天通知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更长期限。
o有权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同意的,可以较短的通知方式召开会议。
o通知应当载明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拟通过的任何决议的信息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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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表决权
除有限的例外情况外,除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外,股东可以书面同意的方式选举董事。
每名有投票权的股东可授权另一人或多人代理该股东。
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可指明构成法定人数的人数,但在任何情况下,法定人数不得由少于三分之一(1/3)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份组成。在没有此种规格的情况下,有权投票、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的过半数股份应构成法定人数。
公司注册证书可规定累积投票。
除非公司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另有规定,否则董事由股东以普通决议委任。
任何股东可委任另一人或多人为其代理人,行使其出席会议、发言和投票的全部或任何权利。
在符合公司章程的情况下,法定人数应为出席会议的两(2)名股东之间持有公司总表决权的百分之五(5%)。
除某些有限的例外情况外,公司章程的一项条文如具有排除或使股东大会投票要求无效的效果,即属无效。
董事
董事会必须由至少一(1)名董事组成,且不受董事人数上限的限制。
董事人数须由附例厘定,或按附例规定的方式厘定,除非公司注册证书订定该人数,在此情况下,只有透过修订公司注册证书才可更改人数。
分类董事会是允许的。
董事会有权确定董事的薪酬,除非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另有限制。
任何或所有董事均可由有权投票的过半数股份的持有人在有理由或无理由的情况下罢免,但仅适用于具有分类董事会或累积投票的公司的例外情况除外(例如,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在分类董事会的情况下,股东只能因故实施罢免)。
在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下,董事会必须由至少一(1)名董事组成,且不受董事人数上限的限制。
一名人士如有以下情况,将不再担任董事:
o向公司提供书面辞职通知;
o根据公司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予以除名;
o根据格恩西岛法律,变得没有资格担任董事;
o死亡;或
o否则根据公司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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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股东的交易
DGCL载有适用于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据此,除非公司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在该股东成为利益股东之日后的三(3)年内,禁止与该“利益股东”进行某些业务合并,除非满足某些条件。感兴趣的股东一般是拥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票至少百分之十五(15%)的个人或团体。
禁止与感兴趣的股东进行业务合并在某些情况下不适用,包括如果:
o公司董事会在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时间之前,批准企业合并或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
o在导致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完成后,该利害关系股东拥有该公司在交易开始时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票(不包括某些人拥有的股票)的至少百分之八十五(85%);或者
o在该人成为利害关系股东时或之后,公司和至少三分之二(2/3)未由利害关系股东拥有的已发行有表决权股票的持有人在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上批准,而不是通过书面同意,批准企业合并。
根西岛公司法没有包含任何具体禁止感兴趣的股东交易的规定。
该公司受英国城市法典的约束,该法典规定,如果收购一家公司股份的权益是为了将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增加到在该公司拥有百分之三十(30%)或更多表决权的公司股份的权益,则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视情况而定),将被要求(除非获得英国收购小组的同意)以现金(或附带现金替代方案)就公司的所有其他股份提出要约,价格不低于收购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在要约公告前十二(12)个月内就公司股份的任何权益支付的最高价格。对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30%)至百分之五十(50%)表决权的公司普通股拥有权益的人(连同其一致行动人)收购公司股份时,也会产生提出此类强制要约的类似义务,前提是该收购的影响是增加该人拥有权益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份的百分比。见"遵守英国城市守则”了解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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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董事的交易
有兴趣的董事交易是允许的,并且在以下情况下不得在法律上作废:
o董事利益的重大事实被披露且大多数无利害关系董事批准该交易;
o披露董事利益的重大事实,并获得有投票权的股东的多数批准该交易;或
o在董事会、其委员会或股东授权、批准或批准时,该交易被确定为对公司公平。
董事必须在知悉该董事在与公司的交易或拟议交易中拥有权益的事实后,立即向董事会披露该董事的权益的性质和程度。
在符合公司章程大纲及公司章程细则的规定下,对交易有兴趣的董事可就该董事有兴趣的交易以该董事的身份投票、出席董事会会议、签署文件及作出任何其他事情,犹如该董事对该交易没有兴趣一样,但该董事已作出必要的声明。
董事拥有权益的交易,公司可在交易向董事会披露之日起三(3)个月内的任何时间作废,除非:
o董事的权益在订立交易时披露或无需披露(例如,如果交易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通常条款和条件订立);
o交易获股东批准;或
o该公司从这笔交易中获得了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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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
董事会可根据公司注册证书所载的任何限制,从公司的盈余中或在没有盈余的情况下,从公司宣布股息的财政年度或上一个财政年度的净利润中宣布并支付股息。DGCL将盈余定义为公司的净资产在任何时候超过其规定资本的部分。
此外,DGCL规定,只有当公司的资本没有减值,并且这种赎回或回购不会对公司的资本造成任何减值时,公司才能赎回或回购其股份。
如果董事会基于合理理由信纳公司将在支付股息后立即满足《根西岛公司法》所载的法定偿付能力测试以及公司章程大纲或公司章程细则的任何其他要求,则公司可支付股息。
股息的数额可以是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成员,可以在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时候支付,也可以支付给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成员;提供了,然而、董事不得就某一类别的部分而非全部股份或就某一类别的部分股份的每股价值高于该类别的其他股份的每股价值授权派发股息。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从特定账户或来源支付股息的要求。
股份类别的权利变动
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可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后更改该类别股份的权利。
公司只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在没有此类规定的情况下,经持有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价值至少百分之七十五(75%)的持有人书面同意或通过特别决议在该类别的单独股东大会上以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价值至少百分之七十五(75%)(不包括库存股)的方式更改该类别股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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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和类似安排
根据DGCL,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合并、合并、出售、租赁或转让公司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必须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并获得有权就此投票的大多数已发行股份的批准。
DGCL还规定,母公司可以根据其董事会决议,与其拥有每一类股本至少百分之九十(90%)的任何子公司合并,而无需经该子公司的股东投票表决。
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合并、合并、出售、租赁或转让公司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可由董事会协商批准。根据此类交易的结构,可能需要单独的股东批准。
如在就股份转让作出要约的日期后的四(4)个月期间内,要约获股东批准或接受,占受影响股份价值不少于百分之九十(90%),受要约人可在紧接达致门槛后的两(2)个月期间内,向任何异议股东发出其收购余下股份的意愿的通知。
在收购通知发出之日起一(1)个月届满时,要约人将有权收购异议股东的股份,方法是向他们发送收购通知的副本,并向他们支付或转让该股东就该等股份有权/有权获得的对价,此时要约人应登记为该等股份的持有人。
评估权
参与某些重大交易的公司股东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权获得评估权,根据该评估权,该股东可以获得该股东所持股份的公允价值金额的现金,以代替交易对价。
根西岛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股东的任何评估权。然而,根西岛公司法确实赋予了根西岛皇家法院根据根西岛公司法根据成功的不公平偏见索赔作出的命令的广泛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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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诉讼
除其他外,股东通常可以就违反受托责任、公司浪费和未根据适用法律采取的行动提起集体诉讼和派生诉讼。在这类诉讼中,法院有酌处权允许胜诉方追回与此类诉讼相关的律师费。
股东可以作为在索赔中拥有相同利益的人的代表开始或继续索赔。除非法院另有指示,一方当事人作为代表行事的任何判决将对所有被代表的人具有约束力。
股东也可就因涉及(其中包括)公司董事违反信托责任和/或违反信托的实际或提议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诉讼因由采取衍生行动。
费用由法院酌情裁定。正常的秩序是胜诉方收回与诉讼相关的成本。
董事责任的限制及董事及高级人员的赔偿
公司可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列入限制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某些违反信托义务而对公司或其股东的金钱损失承担个人责任的条款。然而,这类条文不得限制任何违反忠诚义务、非善意作为或不作为或涉及故意不当行为或明知违法的责任,(仅针对董事)授权非法股息、股票购买或赎回,或董事或高级人员从中获得不正当个人利益的任何交易,或(仅针对高级人员)公司的任何行动或有权采取的任何行动。此外,这些条款不太可能禁止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产生的索赔。
法团可就因该人的职位而为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的辩护而实际及合理招致的费用、判决、罚款及在和解中支付的款项,向该法团的董事或高级人员作出赔偿,条件是(i)该人本着诚意行事,且其行事方式被该人合理地认为符合或不违背法团的最佳利益,及(ii)就任何刑事诉讼或法律程序而言,该人并无合理理由相信该行为属非法。
公司可在其公司章程中列入限制其董事(及高级人员或其他人)的责任的条款;提供了,然而、任何旨在豁免董事就与公司有关的任何疏忽、失责、违反职责或违反信托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条文均属无效。
任何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该公司或任何联营公司的董事就任何疏忽、失责、违反职责或违反信托的任何责任提供弥偿的任何条文均属无效,但以下情况除外:
o没有阻止公司为公司的董事或任何联营公司购买和维持任何此类责任的保险;和
o此类限制不适用于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赔偿条款,该条款是针对董事向公司或联营公司以外的人所招致的赔偿责任而作出的赔偿,而该人并未针对规定的责任清单提供任何赔偿,包括在为某些诉讼辩护时所招致的某些罚款和处罚以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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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受托责任
特拉华州一家公司的董事对该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两项核心职责是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
o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善意行事,具有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注意。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合理获得的有关重大交易的所有重大信息。
o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或她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本人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或利益。这项职责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所拥有的任何利益,而不是由股东普遍分享。
一般而言,董事的行动被推定为在知情的基础上、出于善意并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然而,这一推定可能会被违反其中一项受托责任的证据所反驳。如果董事就某项交易提出此类证据,该董事必须证明该交易的程序公正性,并证明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在格恩西岛,董事的职责通常是对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责任,而不是对任何其他人或特定股东的责任(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并且产生于习惯法、成文法和合同义务。
董事的习惯法职责包括:
o诚信行事的义务,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而不是出于任何担保目的;
o为正当目的行使权力的义务。即使一名董事本着诚信行事,并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但该董事仍必须将其权力用于其被授予的适当目的;
o避免和减轻利益冲突的义务;和
o一种对利润进行核算的义务。作为受托人,董事不得从该董事办公室产生的机会中获取个人利润,即使该董事诚实行事并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任何此类利润都必须支付给公司。董事获得薪酬和支付费用的权利将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董事的法定职责包括:
o管理公司业务和事务的一般职责;和
o考虑在各种情况下进行偿付能力测试,包括在授权公司向其股东进行分配和分红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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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簿册及纪录
所有股东均有权根据书面要求,为与该人作为股东的利益合理相关的任何目的查阅或获取公司的股票分类账及其其他账簿和记录的副本。
会员名册及索引、董事名册、秘书名册及除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的所有股东决议的副本及股东大会议事记录(在每宗个案中,在该决议、会议或决定(视属何情况而定)日期后的最后六(6)年内),必须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免费开放供公司任何股东查阅。在支付根西岛各州经济发展委员会可能规定的费用或公司可能要求的较低费用后,它们还必须开放供任何其他人检查。
当公司收到检查其记录的请求时,公司必须根据根西岛公司法遵守该请求或向根西岛法院申请不遵守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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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治文件的修订
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对公司注册证书的修订要求获得有权就其投票的大多数已发行股份的持有人的赞成票,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附例可经有权就该附例投票的已发行股份过半数批准而修订,如公司成立证明书有规定,亦可由董事会或董事作出修订。
除某些例外情况外,例如更改公司名称的声明,公司只能根据公司章程大纲的条款或经其全体股东一致决议作出或更改其公司章程大纲的条文。
公司可以通过至少百分之七十五(75%)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的方式变更公司章程。
解散及清盘
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议,解散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通过。
公司可以通过强制或自愿清盘或强制或自愿罢免的方式解散。
自愿清盘申请须经至少百分之七十五(75%)股东过半数通过的成员特别决议案,以及述明董事会认为公司满足法定偿付能力测试的偿付能力声明。
自愿罢免的申请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并附有合规声明,确认格恩西岛公司法关于罢免的所有要求均已得到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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