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问题 | DGCL | 根西岛公司法 | ||||||
| 股东大会 |
•股东一般无权召集股东大会,除非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授予该权利。如任何法团未能在指定举行周年会议的日期后三十(30)天内举行周年会议,或如没有指定日期,则未能在其最后一次周年会议后十三(13)个月期间或最后一次以书面同意选举董事代替周年会议的行动后举行周年会议,特拉华州衡平法院可应股东或董事的申请,命令举行会议。
•可在公司成立证明书或附例所指定的时间或地点举行,如非如此指定,则可在董事会决定的时间或地点举行。
•可能在特拉华州内外举行。
•注意:
o每当股东被要求在会议上采取任何行动时,应发出书面会议通知,其中应说明会议的地点(如有)、日期和时间,以及远程通信手段(如有),确定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如果该日期与确定有权获得会议通知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不同,并且在特别会议的情况下,应说明召开会议的目的或目的。
o书面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十(10)天但不超过六十(60)天发出。
•董事会可以确定一个记录日期,该日期不少于会议召开前十(10)天但不超过六十(60)天。
|
•除非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或公司章程细则另有规定,否则一旦公司收到持有公司股本百分之十(10%)以上并在股东大会上有表决权的股东(不包括库存股)的要求,董事必须召开股东大会。
•除非股东通过决议豁免公司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否则公司必须在自其成立为法团之日起计的十八(18)个月期间内举行其成员的股东大会,其后每个历年至少举行一次(一次股东周年大会与下一次股东周年大会之间的间隔时间不超过十五(15)个月)。
•在遵守公司章程的前提下,会议可在格恩西岛或其他地方的任何地点举行。
•注意:
o召开会议必须至少提前十(10)天通知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更长期限。
o有权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同意的,可以较短的通知方式召开会议。
o通知应当载明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拟通过的任何决议的信息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信息。
|
||||||
| 股东的表决权 |
•除有限的例外情况外,除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外,股东可以书面同意的方式选举董事。
•每名有投票权的股东可授权另一人或多人代理该股东。
•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可指明构成法定人数的人数,但在任何情况下,法定人数不得由少于三分之一(1/3)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份组成。在没有此种规格的情况下,有权投票、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的过半数股份应构成法定人数。
•公司注册证书可规定累积投票。
|
•除非公司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另有规定,否则董事由股东以普通决议委任。
•任何股东可委任另一人或多人为其代理人,行使其出席会议、发言和投票的全部或任何权利。
•在符合公司章程的情况下,法定人数应为出席会议的两(2)名股东之间持有公司总表决权的百分之五(5%)。
•除某些有限的例外情况外,公司章程的一项条文如具有排除或使股东大会投票要求无效的效果,即属无效。
|
||||||
| 董事 |
•董事会必须由至少一(1)名董事组成,且不受董事人数上限的限制。
•董事人数须由附例厘定,或按附例规定的方式厘定,除非公司注册证书订定该人数,在此情况下,只有透过修订公司注册证书才可更改人数。
•分类董事会是允许的。
•董事会有权确定董事的薪酬,除非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另有限制。
•任何或所有董事均可由有权投票的过半数股份的持有人在有理由或无理由的情况下罢免,但仅适用于具有分类董事会或累积投票的公司的例外情况除外(例如,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在分类董事会的情况下,股东只能因故实施罢免)。
|
•在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下,董事会必须由至少一(1)名董事组成,且不受董事人数上限的限制。
•一名人士如有以下情况,将不再担任董事:
o向公司提供书面辞职通知;
o根据公司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予以除名;
o根据格恩西岛法律,变得没有资格担任董事;
o死亡;或
o否则根据公司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出缺。
|
||||||
| 有关股东的交易 |
•DGCL载有适用于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据此,除非公司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在该股东成为利益股东之日后的三(3)年内,禁止与该“利益股东”进行某些业务合并,除非满足某些条件。感兴趣的股东一般是拥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票至少百分之十五(15%)的个人或团体。
•禁止与感兴趣的股东进行业务合并在某些情况下不适用,包括如果:
o公司董事会在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时间之前,批准企业合并或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
o在导致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完成后,该利害关系股东拥有该公司在交易开始时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票(不包括某些人拥有的股票)的至少百分之八十五(85%);或者
o在该人成为利害关系股东时或之后,公司和至少三分之二(2/3)未由利害关系股东拥有的已发行有表决权股票的持有人在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上批准,而不是通过书面同意,批准企业合并。
|
•根西岛公司法没有包含任何具体禁止感兴趣的股东交易的规定。
•该公司受英国城市法典的约束,该法典规定,如果收购一家公司股份的权益是为了将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增加到在该公司拥有百分之三十(30%)或更多表决权的公司股份的权益,则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视情况而定),将被要求(除非获得英国收购小组的同意)以现金(或附带现金替代方案)就公司的所有其他股份提出要约,价格不低于收购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在要约公告前十二(12)个月内就公司股份的任何权益支付的最高价格。对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30%)至百分之五十(50%)表决权的公司普通股拥有权益的人(连同其一致行动人)收购公司股份时,也会产生提出此类强制要约的类似义务,前提是该收购的影响是增加该人拥有权益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份的百分比。见"遵守英国城市守则”了解更多信息。
|
||||||
| 有关董事的交易 |
•有兴趣的董事交易是允许的,并且在以下情况下不得在法律上作废:
o董事利益的重大事实被披露且大多数无利害关系董事批准该交易;
o披露董事利益的重大事实,并获得有投票权的股东的多数批准该交易;或
o在董事会、其委员会或股东授权、批准或批准时,该交易被确定为对公司公平。
|
•董事必须在知悉该董事在与公司的交易或拟议交易中拥有权益的事实后,立即向董事会披露该董事的权益的性质和程度。
•在符合公司章程大纲及公司章程细则的规定下,对交易有兴趣的董事可就该董事有兴趣的交易以该董事的身份投票、出席董事会会议、签署文件及作出任何其他事情,犹如该董事对该交易没有兴趣一样,但该董事已作出必要的声明。
•董事拥有权益的交易,公司可在交易向董事会披露之日起三(3)个月内的任何时间作废,除非:
o董事的权益在订立交易时披露或无需披露(例如,如果交易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通常条款和条件订立);
o交易获股东批准;或
o该公司从这笔交易中获得了公允价值。
|
||||||
| 股息 |
•董事会可根据公司注册证书所载的任何限制,从公司的盈余中或在没有盈余的情况下,从公司宣布股息的财政年度或上一个财政年度的净利润中宣布并支付股息。DGCL将盈余定义为公司的净资产在任何时候超过其规定资本的部分。
此外,DGCL规定,只有当公司的资本没有减值,并且这种赎回或回购不会对公司的资本造成任何减值时,公司才能赎回或回购其股份。
|
•如果董事会基于合理理由信纳公司将在支付股息后立即满足《根西岛公司法》所载的法定偿付能力测试以及公司章程大纲或公司章程细则的任何其他要求,则公司可支付股息。
•股息的数额可以是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成员,可以在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时候支付,也可以支付给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成员;提供了,然而、董事不得就某一类别的部分而非全部股份或就某一类别的部分股份的每股价值高于该类别的其他股份的每股价值授权派发股息。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从特定账户或来源支付股息的要求。
|
||||||
| 股份类别的权利变动 |
•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可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后更改该类别股份的权利。
|
•公司只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在没有此类规定的情况下,经持有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价值至少百分之七十五(75%)的持有人书面同意或通过特别决议在该类别的单独股东大会上以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价值至少百分之七十五(75%)(不包括库存股)的方式更改该类别股东的权利。
|
||||||
| 合并和类似安排 |
•根据DGCL,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合并、合并、出售、租赁或转让公司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必须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并获得有权就此投票的大多数已发行股份的批准。
•DGCL还规定,母公司可以根据其董事会决议,与其拥有每一类股本至少百分之九十(90%)的任何子公司合并,而无需经该子公司的股东投票表决。
|
•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合并、合并、出售、租赁或转让公司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可由董事会协商批准。根据此类交易的结构,可能需要单独的股东批准。
•如在就股份转让作出要约的日期后的四(4)个月期间内,要约获股东批准或接受,占受影响股份价值不少于百分之九十(90%),受要约人可在紧接达致门槛后的两(2)个月期间内,向任何异议股东发出其收购余下股份的意愿的通知。
•在收购通知发出之日起一(1)个月届满时,要约人将有权收购异议股东的股份,方法是向他们发送收购通知的副本,并向他们支付或转让该股东就该等股份有权/有权获得的对价,此时要约人应登记为该等股份的持有人。
|
||||||
| 评估权 |
•参与某些重大交易的公司股东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权获得评估权,根据该评估权,该股东可以获得该股东所持股份的公允价值金额的现金,以代替交易对价。
|
•根西岛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股东的任何评估权。然而,根西岛公司法确实赋予了根西岛皇家法院根据根西岛公司法根据成功的不公平偏见索赔作出的命令的广泛权力。
|
||||||
| 股东诉讼 |
•除其他外,股东通常可以就违反受托责任、公司浪费和未根据适用法律采取的行动提起集体诉讼和派生诉讼。在这类诉讼中,法院有酌处权允许胜诉方追回与此类诉讼相关的律师费。
|
•股东可以作为在索赔中拥有相同利益的人的代表开始或继续索赔。除非法院另有指示,一方当事人作为代表行事的任何判决将对所有被代表的人具有约束力。
•股东也可就因涉及(其中包括)公司董事违反信托责任和/或违反信托的实际或提议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诉讼因由采取衍生行动。
•费用由法院酌情裁定。正常的秩序是胜诉方收回与诉讼相关的成本。
|
||||||
| 董事责任的限制及董事及高级人员的赔偿 |
•公司可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列入限制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某些违反信托义务而对公司或其股东的金钱损失承担个人责任的条款。然而,这类条文不得限制任何违反忠诚义务、非善意作为或不作为或涉及故意不当行为或明知违法的责任,(仅针对董事)授权非法股息、股票购买或赎回,或董事或高级人员从中获得不正当个人利益的任何交易,或(仅针对高级人员)公司的任何行动或有权采取的任何行动。此外,这些条款不太可能禁止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产生的索赔。
•法团可就因该人的职位而为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的辩护而实际及合理招致的费用、判决、罚款及在和解中支付的款项,向该法团的董事或高级人员作出赔偿,条件是(i)该人本着诚意行事,且其行事方式被该人合理地认为符合或不违背法团的最佳利益,及(ii)就任何刑事诉讼或法律程序而言,该人并无合理理由相信该行为属非法。
|
•公司可在其公司章程中列入限制其董事(及高级人员或其他人)的责任的条款;提供了,然而、任何旨在豁免董事就与公司有关的任何疏忽、失责、违反职责或违反信托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条文均属无效。
•任何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该公司或任何联营公司的董事就任何疏忽、失责、违反职责或违反信托的任何责任提供弥偿的任何条文均属无效,但以下情况除外:
o没有阻止公司为公司的董事或任何联营公司购买和维持任何此类责任的保险;和
o此类限制不适用于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赔偿条款,该条款是针对董事向公司或联营公司以外的人所招致的赔偿责任而作出的赔偿,而该人并未针对规定的责任清单提供任何赔偿,包括在为某些诉讼辩护时所招致的某些罚款和处罚以及责任。
|
||||||
| 董事的受托责任 |
•特拉华州一家公司的董事对该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两项核心职责是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
o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善意行事,具有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注意。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合理获得的有关重大交易的所有重大信息。
o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或她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本人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或利益。这项职责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所拥有的任何利益,而不是由股东普遍分享。
•一般而言,董事的行动被推定为在知情的基础上、出于善意并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然而,这一推定可能会被违反其中一项受托责任的证据所反驳。如果董事就某项交易提出此类证据,该董事必须证明该交易的程序公正性,并证明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
•在格恩西岛,董事的职责通常是对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责任,而不是对任何其他人或特定股东的责任(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并且产生于习惯法、成文法和合同义务。
•董事的习惯法职责包括:
o诚信行事的义务,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而不是出于任何担保目的;
o为正当目的行使权力的义务。即使一名董事本着诚信行事,并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但该董事仍必须将其权力用于其被授予的适当目的;
o避免和减轻利益冲突的义务;和
o一种对利润进行核算的义务。作为受托人,董事不得从该董事办公室产生的机会中获取个人利润,即使该董事诚实行事并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任何此类利润都必须支付给公司。董事获得薪酬和支付费用的权利将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董事的法定职责包括:
o管理公司业务和事务的一般职责;和
o考虑在各种情况下进行偿付能力测试,包括在授权公司向其股东进行分配和分红方面。
|
||||||
| 查阅簿册及纪录 |
•所有股东均有权根据书面要求,为与该人作为股东的利益合理相关的任何目的查阅或获取公司的股票分类账及其其他账簿和记录的副本。
|
•会员名册及索引、董事名册、秘书名册及除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的所有股东决议的副本及股东大会议事记录(在每宗个案中,在该决议、会议或决定(视属何情况而定)日期后的最后六(6)年内),必须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免费开放供公司任何股东查阅。在支付根西岛各州经济发展委员会可能规定的费用或公司可能要求的较低费用后,它们还必须开放供任何其他人检查。
•当公司收到检查其记录的请求时,公司必须根据根西岛公司法遵守该请求或向根西岛法院申请不遵守的指示。
|
||||||
| 管治文件的修订 |
•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对公司注册证书的修订要求获得有权就其投票的大多数已发行股份的持有人的赞成票,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附例可经有权就该附例投票的已发行股份过半数批准而修订,如公司成立证明书有规定,亦可由董事会或董事作出修订。
|
•除某些例外情况外,例如更改公司名称的声明,公司只能根据公司章程大纲的条款或经其全体股东一致决议作出或更改其公司章程大纲的条文。
•公司可以通过至少百分之七十五(75%)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的方式变更公司章程。
|
||||||
| 解散及清盘 |
•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议,解散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通过。
|
•公司可以通过强制或自愿清盘或强制或自愿罢免的方式解散。
•自愿清盘申请须经至少百分之七十五(75%)股东过半数通过的成员特别决议案,以及述明董事会认为公司满足法定偿付能力测试的偿付能力声明。
•自愿罢免的申请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并附有合规声明,确认格恩西岛公司法关于罢免的所有要求均已得到遵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