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9.906CERT
根据规则30a-2(b)进行认证
根据18 U.S.C.第1350条进行的认证
(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
就作为展品提供本证明的表格N-CSR的报告(“报告”)而言,以下署名的PIMCO Access收益基金(“注册人”)的高级职员各自证明,据其所知:
| 1. | 表格N-CSR的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和 |
| 2. | 表格N-CSR报告所载的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平地反映注册人的财务状况及营运结果。 |
| 签名: |
/s/Joshua D. Ratner |
签名: |
/s/Bijal Y. Par/K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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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Joshua D. Ratner |
姓名: |
Bijal Y. Parik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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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位: |
总裁(首席执行官) |
职位: |
司库(首席财务及会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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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6年3月5日 |
日期: |
2026年3月5日 |
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陈述的签名正本,或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陈述的电子版本中以打字形式出现的其他认证、确认或采用签名的文件,已提供给注册人,并将由注册人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
此证明仅根据18 U.S.C.第1350条提交给委员会,不作为报告的一部分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