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15
核证及终止登记通知书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g)条
或暂停根据第13及15(d)条提交报告的责任
《1934年证券交易法》。
委员会文件编号:001-33911
瑞能新能源公司有限公司
(在其章程中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水街149号,302套房,
Norwalk,Connecticut 06854 U.S.A。
电话:+ 1 925-425-7335
(注册人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美国存托股,每股代表10股普通股,每股无面值
(本表格所涵盖证券的各类名称名称)
无
(根据第13(a)或15(d)条提交报告的责任仍然存在的所有其他类别证券的所有权)
请在方框(es)中放置X,以指定终止或暂停提交报告义务所依赖的适当规则条款:
| 规则12g-4(a)(1) | x |
| 规则12g-4(a)(2) | ¨ |
| 细则12h-3(b)(1)(i) | x |
| 细则12h-3(b)(1)(二) | ¨ |
| 规则15d-6 | ¨ |
截至认证或通知日期的记录持有人大约人数:1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要求,瑞能新能源公司 Ltd已安排由以下签名的正式授权人士代表其签署本证明/通知。
| 日期:2025年12月25日 | 签名: | /s/Ke Chen |
| 姓名: | Ke Chen | |
| 职位: | 首席财务官 |
说明:此表格是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一般规则和条例》第12g-4、12h-3和15d-6条规定的。注册人须向监察委员会提交三份表格15,其中一份须手工签署。可由注册人的高级人员、大律师或任何其他获正式授权的人签署。签字人的姓名、职称应当在签字项下打字、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