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2

2024年12月20日
凯信远达医药,公司。
1701-1702,华中办1号楼
朝阳区建国路81号
北京,100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回复: | 表格F-3上的注册声明 |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曾担任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凯信远达医药,Inc.(“公司”)的特别美国法律顾问,涉及其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F-3表格的注册声明(“注册声明”)。注册说明书包括一份招募说明书(“基本招募说明书”),其中规定未来将由一份或多份招募说明书补充(每份,“招募说明书补充”)予以补充。包括基本招股章程在内的注册声明(不时由一份或多份招股章程补充文件补充),将规定公司不时进行注册及公开发售,总额不超过200,000,000美元的任何组合如下:
| (一) | 公司普通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普通股”); |
| (二) | 公司优先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优先股”),可按一个或多个系列发行; |
| (三) | 购买公司普通股的认股权证(“认股权证”); |
| (四) | 购买普通股或优先股的认购权(“认购权”);以及 |
| (五) | 以任意组合形式由上述一种或多种证券组成的单位(“单位”). |
普通股和优先股在此统称为“股份”。认股权证、认购权及单位在此统称为“证券”。
| 1600 BAUSCH & LOMB Place ROCHESTER,NY 14604-2711电话:585.23 2.6500传真:585.23 2.21 52 |
| 纽约州罗切斯特•布法罗•纽约州奥尔巴尼•纽约州康宁•纽约州纽约 |

凯信远达医药,公司。
2024年12月20日
第2页
作为这样的律师,并且为了我们在下文提出的意见的目的,我们已经审查了这些文件并进行了我们认为适当的法律审查,以提出下文提出的意见。我们在没有独立核实的情况下,依赖公职人员的证明,至于下文所载意见的事实材料事项,则依赖公司高级人员的证明。
我们在此不就任何可与任何证券或作为单位组成部分的任何证券的转换或行使(如适用)相结合或在转换或行使时发行的任何股份发表任何意见。就下述意见而言,在不限制和本文所述其他例外或资格的情况下,我们假设(i)在发行证券时,公司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有效存在且信誉良好,拥有根据各自条款订立和履行其在证券项下义务的公司权力,(ii)在发行时,公司将已根据其组织文件和开曼群岛法律正式授权、执行和交付证券,(iii)与证券合并发行或在转换证券时发行的任何股份将获得正式授权、有效发行、全额支付和不可评估,以及(iv)公司执行、交付和履行其在证券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开曼群岛法律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除此假设外,纽约州法律除外)。
就下文所载意见而言,“未来授权及发行”指(a)注册声明及其任何必要的生效后修订已根据《证券法》和《基本招股章程》生效,适用法律要求的任何及所有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均已按该等法律要求交付和备案;(b)证券已获公司通过所有必要的公司行动正式授权;(c)证券的条款及其发行和出售,包括与其合并发行或转换后将发行的任何股份,已获得公司所有必要公司行动的正式授权(连同“授权”以上的(b));(d)任何可在转换、交换、赎回或行使所发售的此类证券时发行的证券将获得正式授权、创建,并酌情保留在此类转换、交换、赎回或行使时发行;(e)证券及其发行和出售的条款已按照发行此类证券所依据的适用的最终购买、包销、认购权、认股权证或类似协议(“适用协议”)正式确立,并如注册声明中所述,基本招股章程及相关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以不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导致任何对公司有约束力的协议或文书的违约或违约,从而符合公司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并遵守任何对公司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或政府机构施加的任何要求或限制;(f)有关所发售的任何证券的适用协议将已由公司及其另一方或多方有效签立及交付,根据适用协议和适用法律;(g)如适用,代表该等证券的证书已(i)根据适用协议正式签署、会签、登记和交付,或(ii)在转换或行使任何其他证券时,(h)任何该等证券及任何该等适用协议将受纽约法律管辖,且不包括任何不可执行的条款;及(i)该等证券已由公司根据适用协议妥为签立及交付,并已根据授权以付款方式交付。
基于上述情况,并在符合下述附加资格的前提下,我们认为:
| 1. | 于日后授权及发行认股权证时,该等认股权证将为公司的有效及具约束力的义务。 |

凯信远达医药,公司。
2024年12月20日
第3页
| 2. | 于日后授权及发行认购权时,该等认购权将为公司的有效及具约束力的义务。 |
| 3. | 于日后授权及发行单位时,该等单位将为公司的有效及具约束力的义务。 |
上述意见受破产、无力偿债、欺诈性转让、重整、暂停执行和其他影响债权人权利和救济的一般适用的类似法律的约束,并受衡平法一般原则的约束。
我们对除纽约州法律以外的任何法域的法律不表示任何意见。我们的意见是基于在本协议日期生效的这些法律。在任何其他法律适用于本协议标的的范围内,我们不发表任何意见,也不就遵守任何联邦或州证券法、规则或法规发表任何意见和提供任何保证。
本意见函是按照律师定期给出、律师定期向意见接受者提供有关、所载类型意见的习惯做法编写的。
本意见函仅涉及此处明确提及的特定法律问题,您不应从本函所述任何事项中推断出此处未明确提及的任何意见。
我们同意使用本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在此不承认我们属于《证券法》第7条及其下的规则和条例所要求的同意类别。本意见自本协议之日起向贵方提出,我们不承担任何义务就本协议之日后可能对本协议所列事项产生影响的情况或法律的任何变化向贵方或任何其他人提供意见,即使这些变化可能会影响本函中的法律分析或法律结论或其他事项。
| 非常真正属于你, | |
| /s/Harter Secrest & Emery LL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