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15
DDC企业有限公司
(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
股票期权计划
(经修订至2025年6月13日)
| 1. | 定义 |
| 1.1 | 在本方案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下列涵义:- |
| “板” | 本公司董事会不定期; | |
| “A类普通股” | 公司股本中不时出现的A类普通股; | |
| “公司” | DDC Enterprise Limited,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 | |
| “演习活动” | 期权在董事会确定的时间和条件下以及本计划条款允许的情况下成为可行使的事件(或多个事件),该事件应在证明期权的个别期权协议中具体规定; | |
| “行权价格” | 参与者可按个别期权协议规定行使其期权的价格; | |
| “集团” |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 |
| “期权” | 本计划下的购股权; | |
| “期权 协议” |
公司与参与者之间关于授予和行使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确定的购买A类普通股的期权的书面协议; | |
| “参与者” | 经董事会批准参与本计划的集团每名雇员、董事及顾问; | |
| “参与者的选择” | 授予参与者的期权,详见其各自的期权协议; | |
| “参与者的股份” | 根据第5.5条向参与者发行的A类普通股; | |
| “计划” | 本购股权计划目前或任何经修订的形式; | |
| “相关日期” | 参与者开始参与本计划的日期,表明该参与者本计划归属计算的开始日期; |
| 1.2 | 在本计划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以单数表示的词语应包括复数,反之亦然,输入性别的词语应包括每一性别。 |
| 2. | 背景 |
| 2.1 | 本计划的目的是为公司向集团提供灵活的方式,对参与者对集团的贡献给予奖励、奖励或提供利益。 |
| 2.2 | 参与者由董事会酌情选择参与本计划。 |
| 2.3 | 该计划的创建是为了让参与者获得某些受本协议条款约束的期权。 |
| 2.4 | 根据本计划,可授出最多相当于(a)1,208,000股A类普通股之和的A类普通股的期权;及(b)自2026年1月1日起,每年增加最多10%的公司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已发行及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并将于每年1月1日补充,规定,该10%的增加不会导致在行使根据本计划授予所有参与者的所有期权时可发行的A类普通股总数超过公司已发行和流通的A类普通股的15%.。 |
| 2.5 | 本计划须服从董事会的管理,董事会的决定应是最终决定,并对参与者具有约束力。 |
| 2.6 | 与本计划或期权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无论是关于受期权、归属、行使价格或其他约束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应提交给董事会,其决定应是最终的并具有约束力。 |
| 3. | 期权和归属 |
| 3.1 | 本计划项下期权的归属取决于参与者是否满足本计划及相关期权协议规定的条件。 |
| 3.2 | 如参与者未达到本计划及相关期权协议所载条件,则除非公司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参与者将不再享有期权的任何进一步权利,且本计划对参与者的条款将随即失效。 |
| 3.3 | 本集团概不就任何选择权失效对参与者承担任何责任。 |
| 3.4 | 期权应是参与者个人的,不得转让。除非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否则不得允许参与者设押、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与该等期权或源自该等期权的A类普通股的全部或任何合法或实益所有权分开。 |
| 4. | 期权的终止 |
| 4.1 | 根据本计划设定的期权应在第4.2条提及的任何终止事件上终止(如果尚未行使),据此,参与者(和/或其所有权上的继任者)除第4.2(b)条规定的以外,对参与者的期权不再拥有任何其他权利。 |
| 4.2 | 就本计划而言,终止事件应发生:- |
| (a) | 于有关日期的十周年; |
| (b) | 如参与者在行使活动发生前因任何理由而不再是集团的董事或雇员(视属何情况而定)(据此适用第7条的条款); |
| (c) | 如在第5.2条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发出行使通知(定义见第5.2条),则就既得期权而言; |
| (d) | 参加人破产的; |
| (e) | 公司股东决议同意自愿将公司清盘之日;或 |
| (f) | 如参与者曾违反本计划的条款,而该违反是不可补救的,或如可补救,则相关参与者须在董事会书面通知要求的十四天内未能作出补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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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本条款4的条款适用于未根据条款5行使的既得期权和未归属期权。 |
| 4.4 | 除第7.2条规定外,集团不对参与者就任何期权的终止承担任何责任。 |
| 5. | 行使选择权 |
| 5.1 | 在任何参与者的期权归属时,只能根据第5.2条的规定行使并转换为A类普通股。 |
| 5.2 | 只有在以下两个条件均已满足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期权: |
| (a) | 有一个演习活动;和 |
| (b) | 在参与者为中国居民的情况下,参与者已就行使期权向政府主管机构完成所有适用的备案和登记。 |
对于将在行权事件发生之日归属于参与者的期权,参与者或公司均有权在知悉将有行权事件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行权通知”)后,要求行使全部(而非仅部分)已归属(且将在行权事件发生之日归属)的期权。
| 5.3 | 如行权通知由参与者发出,则董事会收到行权通知的日期,或如公司发出行权通知,则就所有目的而言,董事会发出行权通知的日期应被视为这些参与者期权的行权日期。 |
| 5.4 | 由于第5.2条规定行使全部而非仅部分应于行使事件日期归属的期权,如参与者仅就部分已归属(及将于行使事件日期归属)期权发出行使通知,则应视为并无就该参与者的所有已归属(及将被归属)期权发出行使通知。 |
| 5.5 | 在公司收到或发出有效的行权通知、缴款并受第6.2条规限后,公司须于其可能决定的时间为已行使的期权发行最终股票。 |
| 6. | 参与者的条款A类普通股 |
| 6.1 | 在根据第5.5条发行参与者的A类普通股时,该A类普通股应与所有其他A类普通股享有同等地位。 |
| 6.2 | 如董事会要求,参与者须订立股东协议或根据印章契诺订立的补充协议、遵守契据或确认,并同意受股东协议条款的约束,作为向参与者发行A类普通股的条件。 |
| 7. | 委任或雇用的终止 |
| 7.1 | 一旦参与者的委任或受雇于集团终止,所有未归属的选择权均告失效。 |
| 7.2 | 就于行使活动前于参与者的委任或受雇于集团(视属何情况而定)终止之日应已归属于参与者的任何期权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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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如(i)参与者在集团的委任或受雇已因集团的任何重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内部业务重组)而被集团终止,及(ii)发生行使事件,则参与者应继续就该等既得期权拥有权利或主张,直至行使事件日期后六个月结束。此后,该等选择权应立即终止,参与者不得就该等选择权享有进一步的权利或主张; |
| (b) | 如参与者在集团的委任或受雇已被集团因故终止(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他/她无法履行其职责、工作中的错误或粗心或表现不佳),则该等选择权须随即终止,且参与者不得就该等选择权享有进一步的权利或主张;及 |
| (c) |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任何此类选择应立即终止,参与者对此没有进一步的权利或主张。 |
| 7.3 | 就第7.2条而言,如公司须通知参与者,该参与者的委任或雇用已因使其有权依法立即解除该参与者在集团的委任或雇用的理由而终止,则该参与者的委任或雇用须视为因故终止。 |
| 8. | 资本结构重组 |
| 8.1 | 如公司的资本结构发生任何重组,无论是通过资本化发行、拆细、拆细、合并、减少股本或其他方式,董事会应考虑是否对期权数量、源自期权的A类普通股数量、股份类型和行权价格作出相应的变更(如有)。为免生疑问,不时发行股份不视为资本结构重组。 |
| 8.2 | 董事会关于将作出何种调整(如有)的决定应是最终的、具有约束力的和结论性的。 |
| 9. | 协议和修正案 |
| 9.1 | 本计划及有关个别期权协议载列集团与各自参与者之间有关计划及参与者的期权及参与者股份的全部协议,但不包括任何各方就该计划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 |
| 9.2 | 本计划的任何修订或变更均不得生效,除非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代表不少于已获授予期权总数四分之三的公司和参与者执行,随后对所有参与者具有约束力。 |
| 9.3 | 公司可在任何时候通过董事会决议终止本计划的运作,在此情况下将不再提供期权,但在所有其他方面,本计划的规定应保持完全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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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不披露和一般限制 |
| 10.1 | 在不损害参与者的委任合同、雇佣合同或其他形式协议中规定的任何义务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如果参与者停止持有参与者的期权或参与者的股份,他们应立即向公司放弃他们可能拥有的与此相关的所有文件和文书工作。 |
| 10.2 | 参与者承诺对本计划和期权协议的条款完全保密。 |
| 11. | 期权协议 |
根据本计划授予的期权应以期权协议为凭证,其形式由董事会不时批准。任何参与者的期权协议仅与该参与者有关,并由该参与者与公司签署。每份期权协议应特别说明期权所涉及的A类普通股的数量、行权事件、归属日期和每A类普通股的行权价格。
| 12. | 通知 |
任何通知或通讯如以专人送达、即时送达或以邮递方式送达或送达,即视为已送达或送达:
| (a) | 至公司,由公司在其香港地址实际收到后;及 |
| (b) | 给参与者,48小时后同样被邮寄到参与者最后已知的地址。 |
| 13. | 管治法 |
本规划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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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C企业有限公司。
美国增编至
2023年员工股票期权计划
(经修订至2025年6月13日)
第1节。增编的一般用途;定义
这是DDC Enterprise Ltd.(“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计划(“计划”)的增编(“增编”)。本增编适用于美国纳税人根据该计划获得的股票期权和任何其他奖励。
下列术语的定义如下:
“法案”是指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及其下的规则和条例。
“管理人”是指董事会或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或履行薪酬委员会职能的类似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不少于两名非雇员董事组成,每名非雇员董事均拟符合《交易法》第16b-3条规则或任何继任规则所定义的“非雇员董事”的资格,以及股票上市、报价或交易的任何国家证券交易所或自动报价系统规则下的“独立董事”的资格;但该委员会采取的任何行动应有效且有效,不论该委员会在采取该行动时的成员后来是否被确定不满足本定义或该委员会的任何章程中以其他方式规定的成员资格要求。
“奖励”或“奖励”,除非提及计划下特定类别的授予,应包括激励股票期权、非合格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单位、限制性股票奖励、非限制性股票奖励。
“奖励证书”是指载明适用于根据该计划授予的奖励的条款和规定的书面或电子文件。每份奖励证书须遵守计划和增编的条款和条件。
“董事会”是指公司的董事会。
“控制权变更”是指在单笔交易或一系列关联交易中发生下列任一或多项事件:
(a)任何“人”或相关“群体”的“人”(如《交易法》第13(d)和14(d)(2)条中使用的术语)(公司、其任何子公司、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维持的员工福利计划或在该交易之前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其控制或与其共同控制的“人”除外的交易或系列交易(通过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登记声明向公众发行股票除外),公司)直接或间接获得公司证券的实益所有权(根据《交易法》第13d-3条的含义),该证券拥有紧接该收购后公司已发行证券的总合并投票权的50%以上;或者
(b)在连续两年的任何期间内,在该期间开始时,与董事会的任何新成员(由应已与公司订立协议以实现本定义(a)款或(c)款所述交易的人所指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共同组成董事会,该成员的董事会选举或公司股东的选举提名已获得当时仍在任的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二的投票批准,这些成员要么在两年期开始时是董事会成员,要么其选举或提名为选举先前如此批准,以任何理由停止构成其过半数;或
(c)公司(不论直接涉及公司或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间接涉及公司)完成(x)合并、合并、重组或企业合并或(y)在任何单一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中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的全部或基本全部资产或(z)收购另一实体的资产或股票,在每种情况下均不属于交易:
(i)导致公司在紧接交易前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证券继续代表(通过继续未偿还或通过转换为公司的有表决权证券或因交易而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或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或以其他方式继承公司业务的人(公司或该人,“继承实体”))直接或间接直接或间接表示,至少在紧接交易后继承实体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证券的合并投票权的多数,以及
(ii)在此之后,没有人或团体实益拥有代表继任实体合并投票权的50%或以上的有表决权证券;但就本款而言,任何人或团体不得被视为仅因交易完成前在公司持有的投票权而实益拥有继任实体合并投票权的50%或以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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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公司股东批准公司清算或解散。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控制权的变更构成对裁决中规定延期赔偿的任何部分的付款事件,并且受《守则》第409A条的约束,则(a)、(b)、(c)或(d)款中就该裁决(或其部分)描述的交易或事件也必须构成“控制权变更事件”,如财政部条例第1.409A-3(i)(5)条所定义,但以第409A条要求的范围为限。委员会应拥有充分和最终的权力,并应酌情行使该权力,以最终确定公司控制权是否已根据上述定义发生变更,以及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日期以及与此相关的任何附带事项;但任何权力的行使与确定控制权变更是否为财务部条例第1.409A-3(i)(5)节中定义的“控制权变更事件”应与该条例一致。
“法典”是指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和任何后续法典,以及相关规则、条例和解释。
“顾问”是指向公司提供善意服务的任何自然人,该等服务不与融资交易中的证券要约或出售有关,也不直接或间接促进或维护公司证券的市场。
“股息等值权利”是指授予承授人权利的奖励,如果该等股份已发行给承授人并由承授人持有,则授予承授人基于本应就股息等值权利(或与其相关的其他奖励)中指定的股票股份支付的现金股息而获得的贷记。
“生效日期”是指第21条规定的计划获得股东批准的日期。
“交易法”是指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其下的规则和条例。
股票在任何特定日期的“公平市场价值”是指由管理人以符合《守则》第409A和422条的方式善意确定的股票的公平市场价值。;但前提是,如果股票获准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NASDAQ Global Market或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报价,则应参考市场报价确定。该日期无市场报价的,参照该日期之前有市场报价的最后日期确定。
“激励股票期权”是指根据《守则》第422条的定义,指定并符合“激励股票期权”条件的任何股票期权。
「非雇员董事」指并非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雇员的董事会成员。
“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是指任何不属于激励股票期权的股票期权。
“期权”或“股票期权”是指购买根据第5条授予的股票的任何期权。
“限制性股票奖励”是指授予受赠人有权以管理人确定的购买价格(可能为零)获得受授予时管理人可能确定的限制和条件约束的股票的奖励。
“限制性股票”是指未来以现金方式收取一股股票或一股股票的公允市场价值的合同权利。
“出售价格”是指与控制权变更有关的每股股票应付或以其他方式将由股东收到的对价的价值。
“第409A条”指《守则》第409A条以及据此颁布的条例和其他指导意见。
“股票”是指公司的A类普通股,可根据第3条进行调整。
“股票增值权”是指授予接收方有权获得股票的奖励,其价值等于股票在行权日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乘以股票增值权应已被行使的股票数量的部分。
“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50%权益的任何公司或其他实体(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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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十的所有者”是指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根据《守则》第424(d)节的归属规则)公司或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所有类别股票超过10%的合并投票权的员工。
“非限制性股票奖励”是指不受任何限制的股票奖励。
第2节。管理增编;行政当局选择受赠人和决定奖励
(a)增编的管理。
(i)增编应由计划管理人管理。尽管有上述规定,(a)全体董事会应由其大多数在任成员行事,就授予非雇员董事的裁决进行增编的一般管理,就此类裁决而言,增编中使用的“管理人”一词应被视为指董事会,并且(b)管理人可在第2(a)(ii)节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协议授予其权力。
(ii)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管理人可不时向由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会成员或公司一名或多于一名高级人员组成的委员会转授予或修订裁决或依据本条第2条采取其他行政行动的权力;但在任何情况下,公司高级人员均不得获转授授予或修订由,以下个人:(a)受《交易法》第16条约束的个人或(b)根据本协议授予或修改裁决的权力已授予的公司高级职员(或董事会成员);此外,前提是任何行政权力的授权仅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被允许。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授权均须受署长在授权时所指明的限制及限制所规限,署长可随时撤销如此授权的权力或委任新的授权人。在任何时候,根据本条第2(a)(ii)款委任的受委托人均须在署长的喜悦下以该身分服务。
(b)管理人的权力。管理人应拥有与计划和增编条款一致的授予奖励的权力和权力,包括以下权力和权力:
(i)选择可不时授予奖励的个人;
(ii)确定授予任何一名或多名承授人的激励股票期权、非合格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奖励、限制性股票单位、非限制性股票奖励或上述任何组合的授予时间或时间,以及授予范围(如有);
(iii)在第2(f)条、第3(a)条及第5(e)条所列限制的规限下,厘定任何裁决所涵盖的股份数目;
(iv)不时厘定及修改任何授标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与计划条款不抵触的限制,而该等条款及条件可能因个别授标及承授人而有所不同,并批准授标证书的形式;
(v)在任何时间加速任何裁决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可行使性或归属;在符合第5(b)条条文的规定下,在任何时间延长可行使股票期权的期间;及
(vi)在任何时间采纳、更改及废除其认为可取的管理计划及增编以及其本身的作为及程序的规则、指引及做法;解释计划、增编及任何裁决(包括相关书面文书)的条款及规定;作出其认为对管理计划及增编可取的所有决定;决定与计划及增编有关的所有争议,并以其他方式监督计划及增编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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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上述规定,管理人未经公司股东同意,不得有权(i)修改任何尚未行使的激励股票期权、非合格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以降低其行权价格,或(ii)在激励股票期权、非合格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超过股票标的股票的公允市场价值时,取消任何激励股票期权、非合格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以换取现金或其他奖励。管理人的所有决定和解释应对所有人具有约束力,包括公司和计划承授人。
(c)授标证书。根据增编作出的裁决应以列明每项裁决的条款、条件和限制的裁决证书作为证明,这些条款、条件和限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裁决的期限和在雇用或服务终止的事件中适用的规定。
(d)赔偿。管理局或署长,或其中任何一方的任何成员或其任何转授权人,均无须对就本计划及增编善意作出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解释、解释或决定承担法律责任,而管理局成员及署长(及其任何转授权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有权就任何申索、损失、损坏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在法律和/或公司章程或任何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范围(可能不时生效)和/或该个人与公司之间的任何赔偿协议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产生或产生。
第3节。根据增编发行的股票;合并;置换
(a)可发行股票。根据增编授予的奖励可发行的股份总数应为1,208,000股(根据第3.2(b)条和第3.2(c)条可有任何增减)加上在生效日期或之后被没收或注销、公司在归属前重新获得、或在未发行股票或以其他方式终止(行使除外)的情况下满足或根据可能不时纳入计划的任何“常青”条款添加到计划中的任何股份。根据根据增编授予的奖励发行的股票可以是授权和未发行的股票,也可以是在公司库房中持有或为公司库房而收购的股票,或两者兼而有之。根据增编可授出激励股票期权的股票数量上限为1,208,000股,加上根据任何可能不时列入计划的“常青”条款而增加到计划中的任何股份。就最高股份数目限制而言,任何被没收或取消、公司在归属前重新获得、在未发行股票的情况下满足或以其他方式终止(通过行使除外)的任何奖励所依据的股票股份,应加回根据该计划可供发行的股票股份。在行使期权或结算此类奖励时为支付行权价或预扣税款而持有的股票份额,不得加回该计划下可供发行的股票份额。如公司在公开市场上回购股份,该等股份不得加入根据增编可供发行的股份。根据上述总体限制,根据任何类型或种类的奖励,可发行不超过该最高数量的股票;但条件是,除非雇员董事的情况外,可在任何一个历年期间向任何一名个人承授人授予不超过1,208,000股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
(b)库存变化。在符合本条例第3(c)条的规定下,如由于任何重组、资本重组、重新分类、股票股息、股票分割、反向股票分割或公司股本的其他类似变动,增加或减少已发行股份或交换不同数目或种类的股份或公司的其他证券,或就该等股份或其他证券分配额外股份或新的或不同股份或公司的其他证券或其他非现金资产,或,如由于任何合并或合并,出售公司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已发行股票转换为或交换为公司或任何继承实体(或其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证券,管理人应在(i)根据增编保留发行的股份的最大数量,包括可以激励股票期权形式发行的股份的最大数量,(ii)可授予任何一名个人承授人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的数量,(iii)根据该计划受任何当时尚未行使的奖励规限的股份或其他证券的数目和种类,(iv)受每项已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奖励规限的每股回购价格(如有),及(v)根据该计划受制于任何当时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每股股份的行使价格,但不改变该等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仍可行使的总行使价(即行使价乘以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数量)。管理人还应对未偿奖励的股份数量、行权价格和未偿奖励条款进行公平或成比例的调整,以考虑在正常过程或任何其他特殊公司事件之外支付的现金股息。管理人的调整为最终的、具有约束力的、结论性的。不得根据计划因任何该等调整而发行零碎股份,但管理人可酌情以现金支付代替零碎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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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控制权变更和其他交易。除管理人在相关授标证书中就特定授标另有规定外,在控制权变更完成的情况下并在控制权变更完成的前提下,增编和根据本协议授予的所有未完成的授标均应终止,除非就控制权变更由其当事人全权酌情决定是否承担或延续继承实体此前授予的授标作出规定,或以继承实体或其母公司的新授标取代此类授标作出规定,适当调整股份数量和种类,并酌情调整每股行权价格,这些各方应同意(在考虑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加速后)。在该等终止的情况下,(i)公司拥有选择权(全权酌情决定)向持有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承授人支付或提供现金付款,以换取注销,金额等于(a)出售价格乘以未行使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股票数量(在当时可行使的范围内(在考虑到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加速后),价格不超过出售价格)和(b)所有这些未行使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总行使价格之间的差额;或(ii)每个承授人应被允许,在管理人确定的出售事件完成之前的特定时间内,行使该承授人持有的所有尚未行使的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管理人还应拥有加速所有其他裁决归属的酌处权。
(d)替代裁决。管理人可根据增编授予奖励,以取代另一公司的雇员、董事或其他服务提供者就雇佣公司与公司或子公司合并或合并或公司或子公司收购该雇佣公司的财产或股票而持有的股票和基于股票的奖励。署长可指示按署长认为在有关情况下适当的条款及条件授予替代裁决。根据增编授予的任何替代裁决不得计入第3(a)节规定的股份限制。
第4节。资格
根据增编,承授人将是由署长不时全权酌情挑选的公司及附属公司的全职或兼职高级人员及其他雇员、非雇员董事及主要人士(包括顾问及未来雇员)。
第5节。股票期权
根据该计划和本增编授予的任何股票期权应采用管理人不时批准的形式。
根据该计划和本增编授予的股票期权可以是激励股票期权,也可以是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激励股票期权可仅授予公司或任何属于《守则》第424(f)条含义内的“附属公司”的子公司的员工。任何期权不符合激励股票期权条件的,视为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
根据本条第5款授予的股票期权应受以下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并应包含管理人认为可取的附加条款和条件,但不得与计划的条款相抵触。如果管理人如此决定,可根据被期权人的选择授予股票期权以代替现金补偿,但须遵守管理人可能确立的条款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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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行使价格。根据本条第5款授予的股票期权所涵盖的股票的每股行权价格应由授予时的管理人确定,但不得低于授予日公允市场价值的100%。激励股票期权授予百分之十所有者的,该激励股票期权的期权价格不低于授予日公允市场价值的百分之110。
(b)期权期限。每份股票期权的期限由管理人确定,但不得在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超过十年后行权。激励股票期权授予百分之十所有者的,该股票期权的期限自授予之日起不超过五年。
(c)可行权;股东的权利。股票期权应在授予日或之后由管理人确定的一个或多个时间(无论是否分期)成为可行使的。管理人可随时加速任何股票期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可行权性。期权持有人仅对行使股票期权时获得的股份享有股东的权利,对未行使的股票期权则不享有股东的权利。
(d)运动方法。股票期权可通过向公司发出书面或电子行权通知的方式全部或部分行权,具体说明购买的股票数量。在期权授予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可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支付购买价款:
(i)以现金、经证明的或银行支票或管理人可接受的其他票据;
(ii)透过交付(或证明所有权)已由期权持有人在公开市场上购买或已由期权持有人实益拥有至少六个月且当时不受任何公司计划限制的股份。该等退股按行权日的公允市场价值估值;
(iii)由期权持有人向公司交付一份妥善签立的行使通知,连同不可撤销的指示予经纪人,以迅速向公司交付现金或公司可接受的购买价应付支票;但在期权持有人选择按规定支付购买价的情况下,期权持有人及经纪人须遵守该等程序并订立管理人订明的弥偿协议及其他协议,作为该等付款程序的条件;或
(iv)就非激励股票期权的股票期权而言,通过“净行权”安排,据此,公司将以不超过总行权价的公允市场价值的最大整数股份减少行权时可发行的股票数量。
支付工具以收款为准。根据行使股票期权而将购买的股票的股份在公司或转让代理人的记录上转让给期权持有人将取决于公司从期权持有人(或根据股票期权的规定代其行事的买方)收到该等股份的全部购买价格以及满足期权授予证书或适用法律规定所载的任何其他要求(包括清偿任何预扣税款公司有义务就期权持有人扣留)。期权持有人选择通过鉴证方式以先前拥有的股票支付购买价款的,在股票期权行权时转让给期权持有人的股票数量应当扣除已鉴证的股票数量。如果公司为自己或使用第三方的服务建立了股票期权行权的自动化系统,例如使用互联网网站或交互式语音响应的系统,则可以通过使用这种自动化系统允许股票期权的无纸化行权。
(e)激励股票期权年度限额。在《守则》第422条规定的“激励股票期权”处理所需的范围内,根据本计划和公司或其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任何其他计划授予的激励股票期权在任何日历年内首次成为可由期权持有人行使的股票的总公允市场价值(截至授予时确定)不得超过100,000美元。任何股票期权超过这一限制的,即构成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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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节。股票鉴赏权
(a)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授予日股票公允市场价值的100%。
(b)股票增值权的授予和行使。股票增值权可由管理人独立于根据计划第5节授予的任何股票期权授予。
(c)股票增值权的条款和条件。股票增值权应受管理人不时确定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股票增值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
(d)可行权;股东的权利。股票增值权应在授予日或之后由管理人确定的一个或多个时间成为可行使的,无论是否分期行使。管理人可随时加速任何股票增值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可行权性。承授人仅对行使股票增值权时取得的股份享有股东的权利,对未行使的股票增值权不享有股东的权利。
(e)运动方法。股票增值权可通过向公司发出书面或电子行权通知的方式全部或部分行使,具体说明购买股票的数量。在股票增值权奖励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可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支付购买价款:
(i)以现金、经证明的或银行支票或管理人可接受的其他票据;
(ii)透过交付(或证明所有权)由承授人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股份或由承授人实益拥有至少六个月且其后不受任何公司计划限制的股份。该等退股按行权日的公允市场价值估值;
(iii)由承授人向公司交付一份妥善签立的行使通知连同不可撤销的指示予经纪人,以迅速向公司交付现金或公司可接受的购买价应付支票;但如承授人选择按规定支付购买价,承授人及经纪人须遵守该等程序及订立管理人订明的弥偿协议及其他协议,作为该等付款程序的条件;或
(iv)透过“净行权”安排,据此,公司将以不超过总行权价的公允市场价值的最大整数股份减少行权时可发行的股票数量。
支付工具以收款为准。根据行使股票增值权而将购买的股票在公司或转让代理人的记录上转让给承授人将视公司从承授人(或根据股票增值权的规定代其行事的购买者)收到该等股票的全部购买价格以及满足股票增值权授予证书或适用法律规定所载的任何其他要求(包括清偿任何预扣税款公司有义务就承授人代扣代缴)。承授人选择通过鉴证方式以先前拥有的股票支付购买价款的,在行使股票增值权时转让给承授人的股票数量应扣除已鉴证的股票数量。如果公司为自己或使用第三方服务建立股票增值权行使的自动化系统,例如使用互联网网站或交互式语音响应的系统,则可以通过使用这种自动化系统允许股票增值权的无纸化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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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节。限制性股票授予
(a)限制性股票奖励的性质。管理人应在授予时确定适用于每份限制性股票奖励的限制和条件。条件可能基于持续就业(或其他服务关系)和/或实现预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和目标。每份此类奖励证书的条款和条件应由管理人确定,此类条款和条件可能因个别奖励和承授人而异。
(b)作为股东的权利;限制性股票的证书。在授予限制性股票奖励并支付任何适用的购买价格后,承授人应享有股东关于限制性股票投票的权利,但须遵守限制性股票奖励证书所载的此类条件。根据该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可以管理人确定的方式作为证据。证明限制性股票股份的凭证或账簿分录必须包含提及适用于此类限制性股票的条款、条件和限制的适当图例。公司可全权酌情(a)保留任何证明限制性股票股份的股票凭证的实物管有权,直至其限制失效和/或(b)要求证明限制性股票股份的股票凭证由指定的托管代理人(可能但不必是公司)保管,直至其限制失效,且承授人交付与该限制性股票有关的以空白背书的股票权力.。
(c)限制。限制性股票不得出售、转让、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设保或处分,除非在此或限制性股票授予证书中有具体规定。除非署长在授标证书中另有规定,或在符合下文第18条的规定下,在授标发出后以书面作出规定,否则如承授人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雇用(或其他服务关系)因任何理由而终止,则在终止时尚未归属的任何受限制股份须自动而无须由或代表向该承授人发出通知或采取其他行动,公司被视为在终止雇佣关系(或其他服务关系)的同时被公司以原始购买价格(如有)从该承授人或该承授人的法定代表人处重新收购,此后将不再代表承授人对公司的任何所有权或承授人作为股东的权利。在此类被视为重新获得以实物证书为代表的未归属限制性股票后,承授人应根据请求向公司交出此类证书,而无需考虑。
(d)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授予时的管理人应当说明限制性股票不可转让性和公司回购或没收权失效的一个或多个日期和/或达到预先设定的业绩目标、目标和其他条件。在一个或多个日期和/或达到这些预先设定的业绩目标、目标和其他条件之后,所有限制失效的股份不再是限制性股票,应被视为“已归属”。除非署长在授标证书中另有规定,或在符合下文第18条的规定下,在授标发出后以书面作出规定,否则承授人在任何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股份中的权利应在承授人终止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雇佣关系(或其他服务关系)后自动终止,而该等股份应受上文第7(c)条的规定所规限。
第8节。限制性股票单位
(a)限制性股票单位的性质。管理人应在授予时确定适用于每份限制性股票的限制和条件。条件可能基于持续就业(或其他服务关系)和/或实现预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和目标。每份此类奖励证书的条款和条件应由管理人确定,此类条款和条件可能因个别奖励和承授人而有所不同。在归属时,限制性股票单位应以股份的形式结算。在限制性股票单位的授予受第409A条约束的范围内,它可能包含管理人全权酌情决定的附加条款和条件,以便该授予符合第409A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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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选择收取受限制股份单位以代替补偿。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准许承授人选择以授予限制性股票单位的形式收取该承授人否则应支付的部分未来现金补偿。任何该等选择须以书面作出,并须不迟于署长指明的日期,并按照第409A条及署长订立的其他规则及程序送达公司。承授人选择以限制性股票单位的形式收取的任何该等未来现金补偿,应根据在承授人未选择以限制性股票单位的形式收取补偿本应支付给承授人之日的股票公允市场价值转换为固定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单位。署长有权决定是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允许进行此类选举,并对其施加署长认为适当的限制和其他条款和条件。管理人应确定适用于任何被选为收取代替现金补偿的限制性股票单位的条款和条件。
(c)作为股东的权利。承授人仅对承授人在限制性股票单位结算时获得的股票享有作为股东的权利;但条件是,承授人可获得与限制性股票单位相关的股息等值权利,但须遵守管理人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条件。
(d)终止。除非署长在授标证书中另有规定,或在符合下文第14条的规定下,在授标发出后以书面作出规定,否则承授人于所有未归属的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权利,须于承授人因任何理由终止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雇用(或终止服务关系)时自动终止。
第9节。不受限制的股票奖励
(a)授予或出售非限制性股票。管理人可全权酌情根据该计划授予(或按面值或管理人确定的较高购买价格出售)非限制性股票奖励。可就过去的服务或其他有效对价授予非限制性股票奖励,或代替应付该承授人的现金补偿。
第10节。奖励的可转让性
(a)可转让性。除下文第10(b)条另有规定外,在承授人的存续期内,他或她的奖励只能由承授人行使,或在承授人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由承授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监护人行使。授标不得由承授人出售、转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担保或处置,除非是通过遗嘱或根据血统和分配法律或根据家庭关系令。任何裁决不得全部或部分被扣押、执行或征收任何种类,任何违反本协议的所谓转让均无效。
(b)管理员行动。尽管有第10(a)条的规定,管理人可酌情在有关某一特定奖励的奖励证书中或通过随后的书面批准规定,承授人(其为雇员或董事会成员)可将其奖励(任何激励股票期权除外)转让给其直系亲属、为该家庭成员的利益而转让给信托,或转让给该家庭成员为唯一合伙人的合伙企业,条件是受让方与公司书面同意受本计划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及适用的奖励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授标不得由承授人以价值转让。
(c)家庭成员。就第10(b)条而言,“家庭成员”是指承授人的子女、继子、孙子女、父母、继父母、祖父母、配偶、前配偶、兄弟姐妹、侄女、侄子、岳母、岳父、女婿、儿媳、姐夫或嫂子,包括收养关系、与承授人的家庭共有的任何人(承授人的租户除外)、这些人(或承授人)拥有50%以上实益权益的信托、这些人(或承授人)控制资产管理的基金会,以及这些人(或承授人)拥有超过50%表决权权益的任何其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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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指定受益人。根据该计划获作出奖励的每名承授人,可指定一名或多于一名受益人行使任何奖励或收取在承授人去世时或之后应付的任何奖励项下的任何付款。任何此类指定应在管理人为此目的提供的表格上,并且在管理人收到之前不得生效。已故承授人未指定受益人的,或者指定受益人已先于承授人的,受益人为承授人的遗产。
第11.节税收减免
在适用的联邦、州、地方或外国法律要求的范围内,管理人可和/或参与者应作出令公司满意的安排,以履行与任何裁决、或发行或出售任何股票相关的任何预扣税义务。在履行这些义务之前,公司不应被要求承认任何参与者在一项裁决下的权利、发行股票或承认对该等股票的处置。在管理人允许或要求的范围内,这些义务可以或应由公司从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参与者或为其利益而支付的任何补偿中扣留现金、公司扣留根据该奖励或该参与者持有的任何其他奖励或由该参与者向公司提供现金或(如管理人允许)该参与者向公司提供的股票而原本将发行给参与者的部分股票来履行。
第12节。第409a款裁决
如任何裁决被确定为构成第409A条所指的“不合格递延补偿”(“409A裁决”),则该裁决应受管理人不时指明的附加规则和要求的约束,以遵守第409A条。在这方面,如果409A裁决下的任何金额在“离职”时(在第409A条的含义内)支付给当时被视为“特定雇员”的专营公司(在第409A条的含义内),则不得在(i)专营公司离职后六个月和一天或(ii)专营公司死亡后的较早日期之前支付此类款项,但仅限于为防止此类付款受到根据第409A条征收的利息、罚款和/或额外税款所必需的范围内。此外,除第409A条允许的范围外,不得加速任何此类裁决的结算。
第13节。转让、缺席许可等。
就增编而言,以下事件不应被视为终止雇佣:
(a)由附属公司转聘为公司雇员或由公司转聘为附属公司,或由一间附属公司转聘为另一间附属公司;或
(b)经批准的兵役或病假,或经公司批准的任何其他用途,如雇员的再受雇权利由章程或合约或根据准予休假所依据的保单所保障,或如署长另有书面规定。
第14节。修正和终止
委员会可随时修订或终止该计划及增编,而署长可随时修订或取消任何尚未作出的裁决,以满足法律上的更改或为任何其他合法目的,但未经持有人同意,该等诉讼不得对任何尚未作出的裁决项下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在股票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或市场系统规则要求的范围内,在管理人确定为《守则》要求确保根据增编授予的激励股票期权符合《守则》第422条规定的条件的范围内,增编修订须经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公司股东批准。
第15节。计划状况
该计划和增编旨在构成一个“没有资金的”计划。就任何参与者拥有固定和既得权益但尚未由公司向参与者支付的任何付款而言,本协议所载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给予任何该等参与者任何高于公司一般无担保债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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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节。一般规定
(a)传说。管理人可要求根据增编下的裁决获得股票的每个人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陈述并与公司达成一致,即参与者正在获得股票而不是为了分配股票。除计划所要求的任何图例外,该等股份的证书可包括管理人认为适当的任何图例,以反映任何转让限制。根据该计划交付的股票的所有证书均应受到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条例和其他要求、股票随后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或股票随后在其系统上报价的任何国家证券交易所系统、任何适用的联邦或州证券法以及任何适用的公司法可能认为可取的停止转让命令和其他限制,并且管理人可以安排在任何此类证书上放置一个或多个传说,以适当提及此类限制。
(b)其他补偿安排;没有就业权利。本增编所载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董事会采取其他或额外的补偿安排,包括信托,而此类安排可能是普遍适用的,也可能仅在特定情况下适用。采纳本增编及授予奖励并不授予任何雇员任何继续受雇于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的权利。
(c)没有享受相同福利的权利。奖励的规定不必对每个参与者相同,对个别参与者的此类奖励不必在以后年度相同。
(d)其他福利。根据增编授予或支付的任何奖励,不得被视为就计算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任何退休计划下的福利而言的补偿,也不得影响目前或随后生效的任何其他福利计划下的任何福利,根据这些福利的可用性或金额与补偿水平相关,除非根据该计划的条款法律要求。
(e)交易政策限制。增编项下的期权行使及其他奖励须遵守公司不时生效的内幕交易政策及程序。
(f)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没收裁决。如果公司因不当行为导致重大不遵守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财务报告要求而被要求编制会计重述报表,则任何作为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4条受到自动没收的个人之一的承授人应向公司偿还该个人在首次公开发行或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视情况而定)备案后的12个月期间根据该计划收到的任何奖励的金额,体现此类财务报告要求的财务文件。
第17节。增编生效日期
计划及增编于2023年11月16日获董事会及股东批准,自计划获公司股东批准之日(「生效日期」)起生效。10日或之后,不得根据本增编授予新的奖励第股东批准一周年;但条件是,在该日期尚未完成的奖励仍应受增编条款和任何适用的奖励证书的约束。
第18节。管治法
本增编以及根据该增编作出的所有裁决和采取的行动应受特拉华州法律管辖,并根据这些法律加以解释,适用时不考虑法律冲突原则。
2024年修订:第3(a)节所指的股份金额由股东于2024年4月22日的年度股东大会上的1,000,000增至3,200,000,并由股东于2024年11月29日的临时股东大会上的3,200,000增至5,200,000。
2025年修订:由于公司于2025年4月实施1:25反向股份分割,第3(a)节所指的股份金额由5,200,000股减少至208,000股,并经股东于2025年6月13日举行的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由208,000股增加至1,208,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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