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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1 3 a101registrationrightsagre.htm EX-10.1 文件
附件 10.1
注册权协议
截至2026年2月23日
之间
Advanced Micro Devices, Inc.
Meta Platforms,INC。
截至2026年2月23日的注册权利协议(本"协议”)与特拉华州的一家公司超威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及特拉华州公司Meta Platforms, Inc.(the“投资者”).为促使投资者订立协议(定义见下文)及认股权证(定义见下文),本公司已同意提供本协议所载的登记权利。
本公司与投资者同意,(i)为其利益及(ii)不时为认股权证股份(定义见本公司)的实益拥有人(包括投资者)的利益(上述每一项,a“持有人”一起,“持有人”),具体如下:
1.定义.此处使用的无定义大写术语应具有认股权证中规定的各自含义。本协议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Block贸易”是指任何持有人在未经公司营销努力的情况下,以包销(无论是否坚定承诺)隔夜大宗交易的方式发售和/或出售可注册证券。
普通股”是指公司的普通股,每股面值0.01美元。
交易法”是指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据此颁布的SEC规则和条例。
持有人”具有本协议第二款规定的含义。
投资者”具有本协议第一款规定的含义。
招股说明书”指经修订或补充的与注册声明有关的招股章程,以及该招股章程中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所有资料。
可注册证券”指在行使认股权证时(包括但不限于因任何股票分割、股票股息、资本重组、交换或类似事件或其他原因)而发行和可发行的认股权证股份;提供了,然而,即就任何特定可登记证券而言,此类证券应在以下情况最早发生时即终止为可登记证券:(a)关于出售此类证券的登记声明应已根据《证券法》生效,且此类证券应已根据此类登记声明出售、转让、处置或交换;(b)此类证券应已以其他方式转让(本文另有规定的除外),此类



不带有限制进一步转让图例的证券应已由公司交付,此类证券的后续公开发行不需要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c)此类证券应已停止流通;(d)在(x)认股权证全部行使或(y)认股权证到期后,以较早者为准,此时持有人在该较早日期实益拥有的已发行普通股股份不到1%;(e)此类证券已出售给或通过经纪人,公开发行或其他公开证券交易中的交易商或承销商。
RRA 到期日”是指2036年2月23日。
第405条规则”指《证券法》第405条规则,因为该规则可能会不时修订,或SEC此后通过的任何类似规则或规定。
SEC”是指证券交易委员会。
证券法”是指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以及SEC据此颁布的规则和条例。
协议”指投资者与公司于2026年2月23日签署的主购买协议的修订八。
认股权证”指根据本协议规定日期为偶数日期的认股权证购买公司向投资者发行的160,000,000股普通股的认股权证。
认股权证股份”指在行使认股权证时发行的普通股股份。
2.注册权.
(a)搭载注册.如果公司向SEC提交了一份涉及其普通股出售的登记声明(S-4或S-8表格上的登记声明除外,或在其他表格上的登记声明,或在其他情况下,此类“捎带”登记将是不合适的),则公司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但在不少于预期申报日期前十(10)天向持有人发出此类拟议申报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说明将包括在此类发售中的可注册证券的数量、预期的分配方式,及该发行的拟议管理承销商或承销商(如有的话)的名称,并在该通知中向持有人提供机会,以登记该可登记证券的出售,因为该持有人可在收到该通知后五(5)天内以书面要求(a "搭载注册”).公司应促使该等持有人要求将该等可注册证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列入该等登记,并应利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促使拟议包销发行的主承销商或承销商(如适用)允许根据与公司任何类似证券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将所要求的可注册证券列入搭载登记,并允许按照该等可注册证券的预期分配方法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可注册证券。持有人提议通过涉及一名或多名承销商的捎带登记分销其证券,应与选定进行该等捎带登记的一名或多名承销商以惯常形式订立承销协议。此外,每个持有人必须提供公司合理要求的信息(这些信息应限于《证券法》及其颁布的表格、规则和条例所要求的披露)(“卖出持有人信息”)及时纳入注册声明或公司可选择排除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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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从登记声明。尽管本条第2(a)款另有相反规定,如(i)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任何职位对允许在特定登记声明上作为二次发行注册的可注册证券的数量作出限制,或(ii)登记声明采用包销发行的形式,而管理承销商(s)告知公司,可注册证券的美元金额或数量,连同公司希望出售或根据其他股东持有的书面合同搭载登记权要求登记的所有其他证券,超过可在该发行中出售的证券的最高金额或最高数量,而不会对提议的发行价格、时间、分配方法或成功概率产生不利影响,但在每种情况下,公司以合理酌情权确定的非实质性方式(统称为此类限制的“证券数量上限"),则公司应将列入该登记声明的证券限制为:(x)首先,公司希望在不超过证券最大数量的情况下为自己出售的证券数量和(y)在未达到前述(x)条规定的证券最大数量的范围内,根据书面合同搭载登记权要求登记的证券(包括可登记证券),按照每个此类人要求纳入此种登记的证券数量按比例分配,而不论每个此类人持有的证券数量如何,这些证券可以在不超过证券最大数量的情况下出售。尽管有上述规定,如该登记声明涉及一名或多于一名持有人根据与公司订立的另一份书面协议行使即期登记权利而发起的包销发售(每一份,a“第三方需求持有人”),则公司应将纳入该包销发行的证券限定为:(1)第一,第三方要求持有人根据要求出售的证券数量按比例可在不超过证券数量上限的情况下出售的可登记证券;(2)第二,在未达到前述第(1)款规定的证券数量上限的情况下,公司希望为自己的账户出售的证券,可在不超过证券数量上限的情况下出售;(3)第三,在未达到前述第(1)和(2)条规定的证券最大数量的情况下,根据与规定搭载登记权的此类人的单独书面合同安排请求登记的其他人的可登记证券,按照每个此类人请求列入此类登记的可登记证券的数量按比例,可以在不超过证券最大数量的情况下出售。公司有权在该登记生效前终止或撤回任何登记,无论是否有任何持有人选择将证券纳入该登记,并应将该终止或撤回一事及时通知已选择将证券纳入该登记的任何持有人。
(b)需求登记.此外,持有人(以下简称“需求持有人")可向公司提出一项书面要求,要求以包销方式登记全部或部分可登记证券(“需求登记”).此种书面请求应指明拟登记的可登记证券的总数。尽管有上述规定,公司没有义务在包销的基础上进行任何即期登记,除非合理预期该发行将导致总现金收益(不考虑任何包销折扣或佣金)至少为100,000,000美元。如发生即期登记,公司应在收到即期登记后三十(30)天内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登记适用的可登记证券。提议通过即期登记分销其证券的可登记证券的申购持有人应与选定进行该即期登记的承销商或承销商以惯常形式订立承销协议。承销商的选择须经公司事先批准(不得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此外,每个持有者必须提供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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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信息应及时纳入登记声明或公司可选择将该持有人排除在登记声明之外。如果管理承销商(s)告知公司,要求持有人希望出售的可登记证券的美元金额或数量,连同公司希望出售的所有其他证券或已根据其他股东持有的书面合同附带登记权要求登记的所有其他证券,超过了证券的最大数量,则公司应将包括在该包销发行中的证券限制为:(x)优先,要求持有人的可登记证券,按要求出售的证券数量按不超过证券最大数量的比例计算;(y)第二,在未达到前述第(x)条规定的证券最大数量的情况下,公司希望为自己的账户出售的证券,可在不超过证券最大数量的情况下出售;(z)第三,在未达到前述第(x)和(y)条规定的证券最大数量的情况下,公司根据与该等人的单独书面合同安排有义务在登记中登记且可以在不超过证券数量上限的情况下出售的其他人的证券。发起包销发售的要求持有人的多数权益,有权在书面通知公司和承销商或承销商其撤回意向后,以任何理由或无任何理由撤回其包含在包销发售中的可注册证券,直至用于营销该包销发售的适用初步招股章程或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提交前一(1)个工作日的任何时间。如撤回,就本第2(b)条而言,要求包销发售的要求即构成要求撤回要求持有人就包销发售提出的要求,除非该等要求持有人向公司偿付与该包销发售有关的所有费用(或,如有多于一名要求持有人,则每名要求持有人根据每名要求持有人要求包括在该包销发售中的相应可注册证券数目,按比例向公司偿付该等费用的一部分)。在收到任何撤回通知后,公司应立即将该撤回通知转发给已选择参与该包销发行的任何其他持有人。尽管本协议另有相反规定,公司须负责在根据本条第2(b)款撤回包销要约之前就该要约所招致的注册开支,但如要求持有人依据紧接前一句选择支付该等注册开支,则属例外。尽管有上述规定,公司没有义务在公司善意估计公司发起的发售(据此行使或放弃第2(a)节所载的搭载登记权)的日期前三十(30)天或(y)如搭载登记在前九十(90)天内生效的日期前三十(30)天期间采取任何行动以实现任何即期登记(x)。
(c)Block贸易.如果持有人希望在SEC注册的基础上完成Block交易(每个“请求持有人"),则该请求持有人应将该等请求书面通知公司,公司应尽合理最大努力为Block交易提供便利(但有一项理解,即如果公司当时处于其内幕交易政策下的封闭交易窗口或以其他方式掌握重大非公开信息,公司可能会拒绝为Block交易提供便利,届时披露将合理可能对公司造成损害的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均无义务根据本协议为任何自然年度内的一次以上(1)次Block交易提供便利,或合计进行五次以上(5)次Block交易提供便利。尽管有上述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均无义务在公司善意估计公司发起的发售(据此行使第2(a)节所载的搭载登记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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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或(y)如在前九十(90)天内搭载注册生效。尽管有上述规定,公司应在任何时候尽合理最大努力为持有人根据第144条出售可登记证券提供便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提供惯常文件和促使公司的转让代理人取消适用的可登记证券上的限制性传说并转让适用的可登记证券。
(d)尽管有上述规定:
i.本第2节中描述的注册权应受到SEC规则或SEC工作人员在其审查任何此类转售注册的注册声明时的评论施加的限制。此外,尽管公司有上述登记义务,如果公司向要求进行即期登记的持有人提供一份由公司授权人员签署的证明,说明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善意判断,登记声明生效或保持有效将对公司及其股东造成重大损害,只要该登记声明否则将被要求保持有效,因为此类行动将(i)对善意的重大收购、公司重组产生重大干扰,或涉及公司的其他类似重大交易;(ii)要求过早披露公司出于善意商业目的而予以保密的重大信息;或(iii)导致公司无法遵守《证券法》或《交易法》的要求,则公司有权在不超过七十五(75)个日历日的期间内推迟就该要求登记采取行动或撤回相关登记声明;提供了,然而、公司在任意十二(12)个月期间或在RRA 到期日之前的十二(12)个月期间内不得援引此项权利超过两次(a)或(b)。为免生疑问,在公司行使前述权利暂停或撤回登记声明或以其他方式阻止登记声明继续有效,即要求登记不应被视为已就本协议的目的进行,且仅当持有人因公司暂停或撤回而无法根据登记声明出售任何可登记证券时,持有人才应保留行使要求登记的权利。
ii.持有人在此同意,本第2条中的权利应本着诚意并与公司协调行使。
3.持有人的义务.各持有人同意,通过收购可注册证券,任何持有人均无权根据注册声明出售任何此类可注册证券或收取与此相关的招股说明书,除非该持有人已根据本协议第2节向公司提供了出售持有人信息。任何持有人出售任何可注册证券,即构成该持有人的陈述及保证,即有关该持有人的出售持有人资料及其分派计划,正如该持有人就该处置而交付的招股章程所载,截至该出售时,该等招股章程并无载有与该持有人或其分派计划有关或由该持有人提供的任何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且该等招股章程截至该出售时并无根据作出该等陈述的情况而略去陈述与该持有人或其分派计划有关或由该持有人或为作出该等招股章程中的陈述所需的任何重大事实,而非误导。
4.注册费用.本公司应承担与本公司履行本协议第2节规定的义务有关的一切费用和开支。此类费用和开支应包括(i)与SEC、证券交易所和金融业监管局有关的所有注册和备案费用,(ii)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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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书面形式合理同意的适用的国家证券或蓝天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与蓝天资格或可注册证券豁免有关的公司法律顾问的费用和支出),(iii)与编制、打印和归档注册声明或其招股说明书有关的费用,以及(iv)公司为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而聘请的所有其他人的合理费用和开支,包括与任何注册声明有关的公司法律顾问和独立公共会计师。尽管有本条第4款的规定,可注册证券的每一卖方应支付任何承销折扣、销售佣金、与根据登记声明出售可注册证券有关的适用转让税,以及律师或其他顾问为该卖方支付的费用和付款。
5.赔偿和贡献.
(a)公司同意就任何和所有损失、索赔、损害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根据本协议提交的任何注册声明或其中包括的任何招股章程(如公司已提供任何修订或补充,则经修订或补充)中所载的重大事实的任何不实陈述或指称不实陈述而合理招致的与为任何该等诉讼或索赔进行辩护或调查有关的任何法律或其他费用),原因是任何遗漏或指称遗漏在其中陈述必须在其中陈述或使其中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但此类损失、索赔除外,损害或责任是由任何该等不真实的陈述或遗漏或指称不真实的陈述或遗漏造成的,该等陈述或遗漏是基于该持有人以书面向公司提供的、明确用于其中的仅与任何持有人有关的信息;提供了声称该等损失、申索或法律责任的人向其购买注册证券的任何持有人(或控制该持有人的任何人士)的利益,如该持有人或其代表未向该持有人发送或提供招股章程副本(如公司须已提供任何修订或补充,则经修订或补充),则上述弥偿不适用于该持有人的利益,如果法律要求在向该人出售可登记证券的书面确认时或之前已交付,并且如果招股说明书(经如此修订或补充)本可以纠正导致此类损失、索赔、损害或责任的缺陷。
(b)各持有人分别同意而非共同同意对公司及其董事、签署任何登记声明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控制公司的每一个人(如果有的话)(在《证券法》第15条或《交易法》第20条的含义内)或任何其他持有人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其程度与公司对该持有人的上述赔偿相同,但仅限于有关该持有人以书面向公司提供的有关该持有人的资料,该等资料由该持有人明示用于该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或其修订或补充)。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持有人根据本协议承担的赔偿责任,在金额上均不得高于该持有人根据引起该赔偿义务的登记声明在出售可登记证券时收到的收益的美元金额。
(c)如任何法律程序(包括任何政府调查)须提起,涉及任何可依据本条例第5(a)或5(b)条寻求赔偿的人,则该人(“受偿方”)应及时通知可能被要求赔偿的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赔偿方”)书面通知,赔偿方应被赔偿方的请求,聘请合理地令被赔偿方满意的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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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赔偿方和赔偿方可在该程序中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并应支付该律师与该程序有关的合理费用和支出,但任何受赔偿方未发出该通知不应解除赔偿方依本协议承担的义务或责任,除非(且仅限于)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最终裁定(该裁定不受上诉或进一步审查)认为该未作出应对赔偿方造成重大不利损害的范围内。在任何该等法律程序中,任何获弥偿方均有权保留其本身的律师,但该等律师的费用及开支须由该获弥偿方承担,除非(i)弥偿方与获弥偿方应已相互同意保留该等律师,或(ii)任何该等法律程序的具名当事人(包括任何受牵连的当事人)均包括弥偿方和获弥偿方,且由于他们之间实际或潜在的不同利益,由同一律师代表双方将是不适当的。据了解,就任何获弥偿方与同一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法律程序或相关法律程序有关的法律费用而言,获弥偿方不得为所有该等获弥偿方承担多于一间独立律师行(除任何本地大律师外)的费用及开支,且所有该等费用及开支应于发生时补偿。如属根据第5(a)条获弥偿的当事人,该等商号须由持有人持有的登记声明所涵盖的多数可登记证券的持有人以书面指定,而持有人是根据第5(a)条获弥偿的当事人,如属根据第5(b)条获弥偿的当事人,则须由公司指定。赔偿一方不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而进行的任何程序的任何和解承担责任,但如果经该同意而和解,或如果原告有最终判决,则赔偿一方同意赔偿被赔偿方因该和解或判决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责任。任何获弥偿方均不得在未经获弥偿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就任何获弥偿方是或可能是一方当事人且该受弥偿方本可根据本协议寻求赔偿的任何未决或威胁诉讼达成任何和解,除非该和解包括无条件免除该受弥偿方对作为该诉讼标的的索赔的所有赔偿责任。
(d)如第5(a)或5(b)条所规定的赔偿不能提供给受赔偿的一方或就其中提及的任何损失、索赔、损害或责任而言不足,则根据该款的每一赔偿当事人,而不是根据该款对该受赔偿当事人作出赔偿,应分摊该受赔偿当事人因该等损失、索赔而支付或应付的金额,损害赔偿或责任,其比例应适当,以反映一方面赔偿一方或多方以及另一方面受赔偿一方或多方在导致此类损失、索赔、损害赔偿或责任的陈述或不作为以及任何其他相关衡平法考虑方面的相对过错。持有人一方与公司另一方的相对过错,应参照(其中包括)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或指称不真实陈述或对重大事实的遗漏或指称不陈述是否与持有人或公司提供的出售持有人信息有关,以及当事人纠正或阻止该等陈述或遗漏的相对意图、知情、获取信息和机会。持有人根据本条第5(d)款各自承担的出资义务是若干项,与他们根据登记声明出售的各自可登记证券的数量成比例,而不是共同承担。
双方同意,如果根据本条第5款(d)项的分摊由按比例分配或通过任何其他分配方法,但不考虑前一段所指的公平考虑。被赔偿一方因前款所指的损失、索赔、损害赔偿或者赔偿责任而支付或者应付的金额,应当视为包括,但以时效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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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所述,该受弥偿方因调查或抗辩任何该等诉讼或申索而合理招致的任何法律或其他开支。尽管有本第5(d)条的规定,作为出售持有人的任何赔偿方不得被要求提供超过其向公众发售并向公众分发的可注册证券的总价格所依据的金额超过该赔偿方因该不真实或指称不真实的陈述或遗漏或指称遗漏而以其他方式被要求支付的任何损害赔偿金额的任何金额。任何犯有欺诈性虚假陈述罪的人(在《证券法》第11(f)条的含义内)均无权获得任何未犯此类欺诈性虚假陈述罪的人的出资。
(e)本条第5款规定的补救办法不是排他性的,不应限制在法律上或公平上、根据本协议、根据权证或其他方式可由受赔偿的一方享有的任何权利或补救办法。
(f)不论(i)本协议的任何终止,(ii)由任何持有人、任何控制任何持有人的人或任何持有人的任何联属公司或由或代表公司、其高级人员或董事或任何控制公司的人作出的任何调查,以及(iii)任何持有人依据登记声明出售任何可注册证券,本条所载的弥偿及分担条文均保持有效及完全有效。
6.杂项.
(a)没有冲突的协议.公司声明并保证,根据本协议授予持有人的权利与根据任何其他协议授予公司证券持有人的权利没有任何冲突。
(b)修订及豁免.本协议的规定,包括本句的规定,不得修改、修改或补充,不得放弃或同意背离本协议的规定,除非公司已获得当时已发行的可登记证券的多数持有人的书面同意(该多数必须包括投资者,只要投资者在该等修改、修改、补充或放弃时持有任何可登记证券(如适用)。尽管有上述规定,(i)对于完全涉及根据本协议提交的登记声明出售其证券的持有人的权利且不直接或间接影响其他持有人权利的事项,可由该等持有人根据该登记声明出售的可登记证券的至少多数的持有人给予放弃或同意背离本条款的规定;提供了本句的规定不得修改、修改或补充,除非按照前一句的规定和(二)本协议的规定,包括本句的规定不得修改、修改或补充,未经投资者书面同意,不得就本协议的规定给予放弃或同意背离,除非该等修改、修改、终止或放弃以同样方式适用于所有持有人。在任何该等修订、修改、补充、放弃或同意时或其后尚未结清的每名可注册证券持有人,均须受依据本条第6(b)条作出的任何该等修订、修改、补充、放弃或同意的约束,不论该可注册证券上是否出现任何表明该等修订、修改、补充、放弃或同意的通知、书面或标记,或已交付予该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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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通告.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请求、索赔、要求和其他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或发出(并应被视为在收到时已发出或发出),具体方式为亲自送达、国际公认的隔夜快递服务、传真或挂号或挂号邮件(已预付邮资、要求回执)在以下地址(或在根据本条第6(c)款发出的通知中指明的一方当事人的其他地址):
i.if to the investor,to:
1元方式
Menlo Park,加利福尼亚州 94025
Attn:Meta Legal
附一份至[***]

附一份副本至:

Willkie Farr & Gallagher LLP
第七大道787号
纽约,纽约10019
关注:Brian Hamilton,希瑟-魏格尔

ii.If to a holder(investor除外),按该holder向公司提供的最新地址;
iii.if to the company,to:
超威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奥古斯丁大道2485号
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95054
注意:总法律顾问
附一份副本至:
Latham & Watkins LLP
斯科特大道140号
加利福尼亚州门洛帕克94025
关注:泰德-弗里斯、Richard Kim
(d)持有人的批准.凡根据本条例规定须取得特定百分比的可注册证券持有人的同意或批准,则公司或其联属公司(如该等后续持有人仅因持有该等可注册证券而被视为该等联属公司,则该等后续持有人除外)所持有的可注册证券,不得计算在厘定该等同意或批准是否由该等所规定百分比的持有人给予时。
(e)继任者和受让人.任何获准人士根据认股权证及本协议的条款向投资者取得可注册证券,在该等证券继续构成该人士手中的可注册证券的范围内,只有在(i)公司收到有关该等转让的书面通知及(ii)该人士的书面协议(以公司合理满意的形式)后,方可被视为就该等证券而根据本协议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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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本协议的约束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和规定;提供了,然而、仅当(a)此类可注册证券的转让涵盖至少三千万(30,000,000)股普通股,以及(b)根据本协议就该可注册证券转让的登记权被认为是适当和必要的,由公司以合理酌情权确定时,从投资者手中转让的可注册证券才应继续构成收购人手中的可注册证券。任何不符合本第6(e)节规定的本协议项下登记权的转让或转让应为无效的从头开始。本协议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有利,并对其具有约束力,对任何可登记证券的每一持有人有利,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f)对口部门.本协议可由任意数目的对应方签署,也可由双方在不同的对应方签署,每一份协议在如此签署时应被视为原始协议,所有这些协议加在一起应构成同一份协议。
(g)标题.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供参考,不得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本协议的含义。
(h)管辖法律;仲裁.
i.本协议应受特拉华州适用于在该州执行和将在该州执行的合同的法律管辖,并根据这些法律加以解释,而不考虑法律冲突的原则。
ii.本公司和投资者各自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在因本协议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法律程序中由陪审团审判的任何和所有权利。
(一)可分割性.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规定、契诺或限制被认定为无效、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本协议所载的其余条款、规定、契诺和限制应保持完全有效,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损害或无效,且本协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寻找并采用替代手段,以实现与该条款、规定、契诺或限制所设想的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结果,意在当事人的所有权利和特权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可以强制执行。
(j)整个协议.本协议旨在由各方作为其协议的最终表达,并旨在完整和排他性地陈述协议各方就本协议所载标的以及公司就可登记证券授予的登记权利达成的协议和谅解。除认股权证规定外,本公司就可注册证券授予的登记权并无任何限制、承诺、保证或承诺,但本文件所述或提述的除外。本协议取代各方之前就此类登记权利达成的所有协议和承诺。除本协议具体规定的权利、义务或义务外,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享有任何权利、义务或义务。
(k)终止.本协议及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于(a)RRA对于任何持有人的到期日和(b)中较早者终止,在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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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持有人停止持有可注册证券,但本协议第3、4或5条规定的任何责任或义务除外,每一责任或义务均应根据其条款保持有效。

【签名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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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明,双方自上述首次写入之日起已签署本协议。
Advanced Micro Devices, Inc.

签名:/s/Jean Hu
姓名:Jean Hu
职称: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
官员兼财务主管

确认和接受,截至
上面第一个写的日期:
Meta Platforms,INC。


签名:
/s/拉吉·辛格
姓名:Raj Singh
职称:副总裁兼协理总法律顾问


登记权利协议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