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1
本文件中的某些信息,标记为[***],已被排除在外
根据条例S-K,项目601(a)(6)。此类排除信息不
Material and is the type that the registrant treats as private or confidential。
认股权证认购协议
本认股权证认购协议(本“协议”)由GraphJet Technology(“公司”)与Aiden Lee 魏萍(“买方”)于2025年5月15日(“生效日期”)订立。
独奏会:
鉴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已批准出售20,000,000份认股权证(“认股权证”),以向买方购买最多200,000,000股公司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普通股”),行使价为每股认股权证股份0.055美元。本公司已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及规定向买方发行及出售认股权证,而买方希望向本公司购买认股权证。
买方理解并接受购买认股权证涉及高度风险,且此类购买应仅由能够承担其全部投资损失风险的人员考虑。
因此,考虑到上述情况,并考虑到本协议所载的相互契诺和其他良好和有价值的对价,兹确认收到,公司和买方拟受法律约束,特此约定如下:
1.买卖股份。本公司特此向买方发行和销售,买方特此向本公司购买本协议签署页所载总购买价(“购买价”)的认股权证。公司确认收到截至生效日期的购买价格以全额支付认股权证。
2.公司的陈述和保证。本公司向买方陈述及保证如下:
(a)公司执行、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已获得公司方面所有必要的公司行动的正式授权,而本协议已经并在签发时,认股权证将由公司正式执行和交付,并构成公司根据其各自条款可对公司强制执行的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但以下情况除外:(a)受适用的破产、无力偿债、重组、暂停执行或影响强制执行债权人权利的其他普遍适用法律的限制,以及(b)限制衡平法补救措施的可用性的一般权益原则。
(b)公司(i)在其成立为法团或注册所在的司法管辖区以及在其开展业务或经营的彼此司法管辖区内具有适当的资格或许可并具有良好的信誉,只要其拥有、租赁或经营的财产的性质或其开展的业务的性质使此种资格或许可成为必要,并且(ii)有权拥有其财产和资产并经营其所从事的业务、执行和交付本协议,发行和出售认股权证并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c)公司法定资本包括479,000,000股普通股、20,000,000股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B类普通股”)和1,000,000股优先股,面值0.0001美元(“优先股”)。紧接认股权证发售前,有147,391,887股普通股已发行及流通,并无B类普通股或优先股已发行及流通。此外,13,800,000股普通股根据公司2023年综合股权激励计划预留发行,购买最多12,028,075股普通股的认股权证已获授予,目前尚未发行。所有已发行普通股已获正式授权、有效发行、缴足股款且不可评估。
(d)公司、其高级职员、董事及股东就公司授权、执行、交付及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行动均已采取。
(e)除已取得或提供的行动(视属何情况而定)外,任何政府或公共机构或当局或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无须授权、同意或批准、豁免或通知任何政府或公共机构或当局或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或与公司执行、交付和履行本协议或采取本协议所设想的任何行动有关的授权、同意或批准、豁免或通知。
(f)公司没有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规则、条例或任何政府当局或其工具或机构的其他要求,或对公司的任何其他有约束力的义务,该违反将对公司目前或未来的业务、状况、前景或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买方的投资陈述。就购买认股权证而言,买方谨此向本公司声明如下:
3.1买方知悉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并已获取有关公司的充分信息,以达成收购认股权证的知情和知情的决定。买方有能力评估买方对公司投资的优劣和风险,有能力维护买方自身利益。买方有机会与其管理层讨论公司的业务、管理和财务事务。买方也有机会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问,这些问题得到了买方满意的回答。
3.2买方为买方自己的账户而不是作为代名人或代理人购买投资认股权证,也不是为了进行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所指的任何分配或与其相关的转售,买方目前无意出售、授予任何参与或以其他方式分配该认股权证。通过执行本协议,买方进一步声明,买方目前没有与任何人就任何认股权证向该人或任何第三人出售、转让或授予参与的任何合同、承诺、协议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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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买方是《证券法》条例D中定义的“合格投资者”。
3.4买方承认,买方对公司的投资具有高度投机性,并带来相当程度的风险,买方有可能损失该投资的全部金额。
3.5买方明白,认股权证现时不存在公开市场,而公司亦不保证认股权证将永远存在公开市场。
3.6买方理解,由于《证券法》的登记条款的特定豁免,认股权证没有也不会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其可用性取决于(其中包括)投资意图的善意性质和买方在此所表达的陈述的准确性。买方进一步理解,认股权证必须无限期持有,除非它们随后根据《证券法》进行了登记或获得了此类登记的豁免。买方进一步承认并理解公司没有义务登记认股权证。
3.7买方明白,认股权证自生效日期起十二(12)个月内不得由买方转让。
3.8买方明白,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要求公司根据认股权证的条款执行并向买方交付超过29,000,000股普通股,除非且直至公司股东批准交付该超额数量的普通股。
4.传说。代表根据本协议出售的认股权证的证书将按以下形式大致印上图例:
“本证书所证明的认股权证并未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或任何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证券法进行登记。证券不得发售、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但(1)根据《证券法》下的注册豁免或(2)根据《证券法》下的有效注册声明,在每种情况下均根据所有适用的国家证券法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证券法,以及在交易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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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税收后果。买方已与买方自己的税务顾问审查了这项投资的联邦、州、地方和外国税务后果以及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买方仅依赖此类顾问,而不依赖公司或其任何代理人的任何声明或陈述。买方理解,买方(而不是公司)应对买方自身因此项投资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而可能产生的税务责任负责。
6.总则。
6.1本协议应受特拉华州法律管辖、解释和执行,而不考虑其法律冲突原则。本公司及买方各自(i)就由本协议任何一方提起的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诉讼向特拉华州衡平法院(或在特拉华州任何其他法院或其任何上诉法院)(“特定法院”)提交专属管辖权,以及(ii)不可撤销地放弃,并同意在任何该等诉讼中不以动议、抗辩或其他方式主张其个人不受上述法院管辖的任何主张,其财产被豁免或免于扣押或执行,诉讼是在不方便的法院提起的,诉讼地点不当,或本协议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不得在任何特定法院或由任何特定法院强制执行。公司及买方各自同意处理在任何该等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中被送达的事宜,方法是将该等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的副本邮寄至该等有效地址,以便根据本协议向其发出通知,并同意该等送达应构成良好及充分的法律程序及法律程序通知送达。
6.2本协议及认股权证构成各方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完全取代公司与买方此前就本协议标的事项作出的所有承诺和约定,除非公司与买方签署书面协议,否则不得修改。
6.3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利益可由公司转让给单一或多个受让人,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契诺和协议均应符合公司的继承人和受让人的利益,并可由其强制执行。买方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转让。
6.4任何一方未能强制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解释为对任何此类条款的放弃,也不得阻止该方此后强制执行本协议的每一项和每一项其他条款。根据本协议授予双方的权利是累积的,不应构成对任何一方在该情况下主张其可获得的所有其他法律补救的权利的放弃。
6.5买方经请求同意签署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或意图所必需或可取的任何进一步的文件或文书。
6.6本协议可在一个或多个对应方签署,每一份协议应被视为正本,但所有这些协议加在一起将构成一份同一文书。传真、PDF副本或其他电子传输签名应构成本协议的所有目的以及本协议的任何强制执行的原始签名。本协议中的“执行”、“签署”、“签署”、“交付”等字样以及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相关的类似进口字样,应被视为包括电子签字(定义见下文)、交付或以电子形式保存记录,每一项均应具有与人工签署的签字、实物交付或使用纸质记录保存系统(视情况而定)相同的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且本协议各方同意以电子方式进行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电子签名”是指附加于任何合同或其他记录或与之相关的、由具有签署、认证或接受该合同或记录意图的人采用的任何电子符号或过程。
[签名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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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明,本协议各方已促使本协议正式签署并自生效之日起生效。
认股权证数量:20,000,000
认股权证股数:200,000,000
购买总价:200,000.00美元
| AIDEN LEE Ping WEI | ||
| 签名: | ||
| 地址: | ||
| 44、Lorong Alma Jaya、Taman Alma Jaya 31 | ||
| Bukit Mertajam,Pulau Pinang,14000 | ||
| 马来西亚 | ||
| 电子邮件: | ||
| 电话: | ||
| 税号:[***] | ||
购买者注意:请(i)在上面插入订阅的认购权证数量和总购买价格,以及(iii)填写购买者认证调查表。电汇指令见附件二。
| GRAPHJET技术 | ||
| 签名: | /s/Chris Lai | |
| Chris Lai,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 | ||
| 地址: | ||
| 甘榜巴鲁苏邦Lorong 6D 3895号地块 | ||
| Seksyen U6,40150 Shah Alam | ||
| 马来西亚雪兰莪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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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i
采购人认可调查问卷
为反映买方是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颁布的规则501(a)中定义的“认可投资者”,买方已草签了以下适用于买方的每个类别:
| (1) | 公司的任何董事或执行人员; |
| (2) | 任何自然人的个人净资产,或与该人配偶(或同居关系一般相当于配偶)的共同净资产超过1,000,000美元,不包括该人主要住所的价值; |
| (3) | 任何自然人在最近两年每年的个人收入均超过20万美元或与该人的配偶(或同居关系一般相当于配偶)在这些年的共同收入均超过30万美元,并有合理预期在当年达到相同的收入水平; |
| (4) | 任何信托,总资产超过5,000,000美元,并非为获取认股权证的特定目的而成立,其购买由《证券法》D条例第506(b)(2)(ii)条所述的老练人士指导; |
| (5) | 任何持有下列一项或多项良好信誉职业许可的自然人:【请查一下申请的具体许可证。】 |
| (a) | The General Securities Representative License(Series 7); |
| (b) | 投资顾问代表执照(系列65);和/或 |
| (c) | 私募证券发行代表牌照(系列82); |
| (6) | 任何非上述类型的实体,不是为获取认股权证的特定目的而成立的,并拥有超过5,000,000美元的投资; |
I-1
| (7) | 《证券法》第3(a)(2)条所界定的银行,或《证券法》第3(a)(5)(a)条所界定的任何储蓄和贷款协会或其他机构,无论是以个人或受托身份行事;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条注册的任何经纪人或交易商;根据1940年《投资顾问法》(“顾问法”)第203条注册或根据某州法律注册的任何投资顾问;任何依赖《顾问法》第203(l)或(m)条下的注册要求豁免的投资顾问;任何保险公司《证券法》第2(a)(13)节所界定的;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法”)注册的任何投资公司或根据《1940年法》第2(a)(48)节所界定的商业发展公司;根据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第301(c)或(d)节获得美国小企业管理局许可的小企业投资公司;《综合农场和农村发展法》第384A节所界定的任何农村商业投资公司;任何由国家建立和维持的计划,其政治分部或一个州或其政治分部的任何机构或工具,为其雇员的利益,如果此类计划的总资产超过5,000,000美元;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所指的任何雇员福利计划,如果投资决定是由ERISA第3(21)节定义的计划受托人做出的,该受托人要么是银行、储蓄和贷款协会、保险公司或注册投资顾问,或者如果雇员福利计划的总资产超过5,000,000美元,或者,如果是一项自主计划,投资决策仅由经认可的投资者作出;《顾问法》第202(a)(11)(g)– 1条所定义的任何“家族办公室”,其管理的资产超过5,000,000美元,不是为获得认股权证的特定目的而成立的,其未来投资由在财务和商业事务方面具有此类家族办公室能够评估未来投资的优点和风险的知识和经验的人指导;或任何“家族客户”,根据《顾问法》规则202(a)(11)(g)– 1的定义,此类家族办公室,其预期购买认股权证由此类家族办公室指示; |
| (8) | 《顾问法》第202(a)(22)条所界定的任何私营商业发展公司; |
| (9) | 《国内税收法》第501(c)(3)节中描述的任何组织,公司、商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不是为获得认股权证的特定目的而成立的,总资产超过5,000,000美元;和/或 |
| (10) | 所有股权所有者均为认可投资者的任何实体,在本项目中上述检查的类别内。【请查阅上述适用于此类权益所有人的特定类别】 |
I-2
展览二
电汇说明
GraphJet技术
甘榜巴鲁苏邦Lorong 6D 3895号地块
Seksyen U6,40150 Shah Alam
马来西亚雪兰莪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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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