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1
第二次修订和重述
成立法团证明书
的
皮德蒙特锂业公司。
第一: 该公司的名称为Piedmont Lithium Inc.(“公司”)。
第二: 该公司在特拉华州注册办事处的地址是1209 Orange Street,Wilmington,New Castle County 19801。其在该地址的注册代理人的名称为公司信托公司。
第三: 公司的宗旨是从事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DGCL”)可能组织公司的任何合法行为或活动。
第四: 公司有权发行的股票总数为1,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第五次: 公司董事会获明确授权采纳、更改、修订或废除公司章程。除非并在公司附例规定的范围内,否则无须以书面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第六届: 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不得因违反作为董事或高级人员的受托责任而向公司或公司任何股东承担金钱损害赔偿的个人法律责任,但以下法律责任除外:(i)违反董事或高级人员对公司或公司任何股东的忠诚义务,(ii)非善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涉及故意不当行为或明知违法的行为,(iii)董事根据《总务委员会条例》第174条,(iv)董事或高级人员从中获得不当个人利益的任何交易,或(v)任何高级人员在公司的任何诉讼中或在公司的权利范围内的任何诉讼。如果DGCL在本公司注册证书日期之后被修订,以授权公司行动进一步消除或限制董事的个人责任,则公司董事的责任应在DGCL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消除或限制,并经如此修订。
本条第六条的修订或废除,或采纳本公司注册证书或公司章程的任何条文或与本条第六条不一致的任何法规,均不得消除或减少本条第六条对该等修订、废除或采纳不一致条文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