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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3.7 7 ex37_1.htm 附件3.7

附件3.7


克莱罗内公司
(“公司”)
 

董事会决议

 

以下签署人均为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们。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的授权,我们通过书面同意,批准公司采取以下行动,这些行动自2026年2月26日起生效。

章程修正案

鉴于公司的公司章程已进行修订,删除了禁止股东通过书面同意来采取行动的相关规定。

鉴于公司董事会认为,为了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有必要修改公司的章程细则,取消对股东通过书面同意来采取行动的限制规定。

因此,决定对公司的章程进行修订,删除第1.11条的全部内容,并将其替换为如下条款:

第1.11条 经书面同意后方可采取行动。

在公司的年度或特别股东大会上,任何必要的行动都可以无需召开会议、无需事先通知,也无需进行投票即可实施。只要拥有不少于足以授权采取该行动的投票权的未发行股票持有者签署书面同意书,说明所采取的行动内容,那么该行动就可以被实施。该同意书应交付给公司,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寄至公司位于特拉华州的主要营业地点,或者寄给公司指定的官员或代理人,由他们负责保管记录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档案。

此外,决议还批准了所有由公司高管代表公司签署的行为、交易、协议或证书。这些行为、交易、协议和证书均符合前述决议的要求,并因此得到了批准和确认。这些行为实际上就是公司的真实行为,其效力与那些经过董事会决议特别授权而签署的行为一样。被授权的高管确实已经执行了这些行为。

此外,还决定:上述授权官员及所有其他官员被授权、被赋予权力,并代表公司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他们可以执行并交付任何协议、证书、转让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也可以采取任何认为必要的行动来实现上述决议。由这些官员执行或签署任何此类文件的行为,都表明他们获得了公司的授权,同时也得到了董事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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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内容,这些决议可以以相应的方式予以执行,而这些不同的执行方式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文件。通过电子方式交付这些决议的副本,包括通过传真传输或以便携式文档格式(“.pdf”形式)进行电子交付,其效力等同于手工交付该决议的副本。尽管这些决议的签署日期可能有所不同,但这些决议仍被视为自上述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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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里克·L·罗宾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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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里克·博恩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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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A B. 希格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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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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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斯·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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