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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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er Brown LLP |
| 美洲大道1221号 | |
| 纽约,纽约10020 | |
| 主电话+ 12125062500 | |
| 主传真+ 12122621910 | |
| www.mayerbrown.com |
2025年9月22日
董事会
Prologis, Inc.
1号码头、1号湾
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94111
| 回复: | 注册声明on |
| 表格S-3(档案编号333-289636) |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曾就发行人2032年到期的3.250%票据(“2032年票据”)的本金总额500,000,000欧元和发行人2037年到期的3.875%票据(“2037年票据”,连同2032年票据,“票据”)的本金总额500,000,000欧元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进行登记,担任马里兰州公司Prologis, Inc.(“安博”)、特拉华州有限合伙企业安博,L.P.(“母担保人”)和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安博 Euro Finance(“发行人”)的特别顾问,各如有关票据及相应担保的招股章程(“招股章程”)所述,并由日期为2025年9月15日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所载,载于安博’、发行人及母公司担保人在表格S-3上的登记声明(档案编号:333-289636)(“登记声明”)。票据及相应担保将根据日期为2018年8月1日的契约(“基础契约”)在发行人和母担保人及美国银行信托公司National Association之间发行,作为美国银行National Association的利益继承人,作为受托人(“受托人”),并由日期为2018年8月1日的第一个补充契约(由第一个补充契约补充的基础契约,“契约”)补充。
我们还参与了根据《证券法》编制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注册声明,涉及票据和担保为其一部分的债务证券和担保。在发表下述意见时,我们审阅了(i)注册说明书,包括招股章程;(ii)招股章程补充文件;(iii)经修订及补充的《公司章程》;(iv)《安博第十一条经修订及重述的附例》;(v)母公司担保人的有限合伙证书;(vi)经修订的《第十三份经修订及重述的有限合伙协议》等我们信纳的正本或副本,(vii)安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决议;(viii)发行人受托人的同意;(ix)契约;及(x)票据及相应担保的形式。此外,我们已审查并依赖从发行人和母公司担保人或我们认为可靠的其他来源获得的其他文件、证书、公司记录、意见和文书,因为我们认为就本意见的目的而言是必要或适当的。在提出本意见时,我们假定所有签字的真实性、作为原件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以及作为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与正本文件的符合性。
Mayer Brown是一家全球服务提供商,由独立实体的法律实践协会组成,包括Mayer Brown LLP(美国伊利诺伊州)、Mayer Brown International LLP(英格兰和威尔士)、Mayer Brown Hong Kong LLP(香港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和Tauil & Chequer Advogados(巴西法律合伙企业)。
美尔布朗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
Prologis, Inc.
2024年9月22日
第2页
基于并受制于上述情况以及此处所述的假设、条件和限制,我们认为:
(i)票据已获发行人正式授权及签立,并在受托人按契约规定的方式认证并因此以付款方式交付时,将构成发行人的有效及具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但(a)其强制执行可能受到破产、无力偿债、欺诈性转让、重组、暂停执行或其他与债权人的权利和补救有关或影响债权人的权利和补救办法的类似法律或一般衡平法原则的限制,以及(b)施加违约赔偿金的条款的可执行性,某些事件发生时的罚款或加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限制,并将有权获得义齿的好处;和
(ii)担保已获母担保人正式授权及签立,因此当票据由发行人以付款方式正式签立、发行及交付时,担保将构成母担保人的有效及具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母担保人强制执行,除非(a)其强制执行可能受到破产、无力偿债、欺诈性转让、重组、暂停执行或其他与债权人的权利和补救措施有关或影响债权人的类似法律或一般衡平法原则的限制,以及(b)施加违约赔偿金的条款的可执行性,发生某些事件时的罚款或加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限制,并将有权获得义齿的好处。
我们在此同意将本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提交,并同意在相关的招股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在“法律事项”标题下就其中所述事项进行命名。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是《证券法》第11条含义内的专家或属于《证券法》第7条或SEC规则和条例要求其同意的人员类别。
此处包含的意见仅限于美国联邦法律和纽约州法律、特拉华州修订的统一有限合伙法案、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法和马里兰州一般公司法。我们并不是要就任何问题发表意见,只要它涉及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
本意见明确限于上述事项,我们对与安博、母公司担保人、发行人或任何其他人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或与此处所述问题所涉及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协议,均不发表任何意见,无论是否暗示或以其他方式。我们不承担任何义务,将下文可能提请我们注意的事实、情况、事件或发展告知您,这些事实、情况、事件或发展可能会改变、影响或修改此处所表达的意见。
真诚的,
/s/Mayer Brown LLP
Mayer Brown LLP